環境治理的主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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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的主體

篇1

關鍵詞 礦山地質環境;博弈;混合戰略納什均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采礦權人

中圖分類號 X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11-0124-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1.019

礦產資源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提供了重要物質來源,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大規模的礦業開發在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也與日俱增。當前,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兩者之間的協調發展已成為當今社會共同關心的問題。國內外學者已經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研究:早在20世紀70年代國際上礦業發達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等,就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尤其是美國和澳大利亞有完善的礦山環境管理體系[1]。近年來,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受到我國廣大研究人員的關注。結合不同礦區,總結了礦山開采過程中所產生的主要環境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2]。然而在相關研究中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主體行為傾向的研究還十分少見,筆者認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效果與治理主體的行為傾向有著直接的關系。鑒于此,本文將從博弈論的視角探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主體的行為傾向與博弈關系,在此基礎上提出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對策建議。

1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中的主體及其行為傾向

1.1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主體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體是指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過程中會涉及到許多組織和個人, Brereton指出,利益相關者對礦業公司的治理和管制的影響力在不斷上升和增加[3]。表1列出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一些利益相關者[4]。

從表1中可以看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涉及到的主體眾多,如果一一進行分析有一定的難度。本文將這些主體從總體上分為三個部分:國務院及其下設的各個部門代表中央政府,各省政府及地市政府及其下設部門代表地方政府,采礦權人。中央政府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制定各種法規政策,起主導作用,地方政府是各項政策的執行者,礦山企業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具體實施者[5]。下面本文將分別分析這三個主體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的行為傾向。

1.2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主體的行為傾向

1.2.1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行為傾向

1.2.1.1 基本假定

在分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行為傾向之前首先本文要做一些基本假定。

假定1:為簡化分析, 本文假定地方政府財政支出主要劃分為直接作用于環境收益的環境治理財政支出(本文主要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的支出)與直接作用于財政收益的非環境治理財政支出。

假定2:在政府財政支出既定情況下, 政府環境收益由環境治理財政支出占政府總財政支出比例決定。比例越高, 政府的環境收益越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投入主要由地方政府財政支持,環境治理投入具有邊際收益遞減特征。

假定3:在政府財政支出既定情況下, 政府財政收益由非環境治理財政支出占政府財政支出的比例決定。比例越高, 政府的財政收益越大。非環境治理財政支出產生的財政收益也具有邊際收益遞減特征。

假定4:非環境治理財政支出對地方政府財政收益的影響強于對中央政府財政收益的影響。

1.2.1.2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行為傾向

中央政府的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政策是通過地方政府來具體實施的, 在財政分權后改革時代, 地方政府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6],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所產生的環境收益屬于中長期收益, 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更關注環境收益。由于經濟增長是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上級政府主要根據相對績效考核提拔地方官員[7],地方政府更加關注非環境治理財政支出。

在地方政府總財政支出既定情況下, 設地方政府環境治理財政支出占總財政支出的比例為P。根據上面的假定本文用圖1表示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財政支出比例的選擇。

地方政府環境收益曲線由S1表示,地方政府財政收益曲線由S2表示,中央政府的環境收益曲線由S1′表示,中央政府財政收益曲線由S2′表示。當環境邊際收益等于財政邊際收益時, 政府環境治理財政支出比例達到最佳, 總收益實現最大化。對于地方政府而言曲線S1上的A點與曲線S2上的B點斜率相等,因此最佳的環境治理財政支出比例為P1,對于中央政府而言曲線S1′上的A′點與曲線S2′上的B′點的斜率相等,因此最佳的環境治理財政支出比例為P1′。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實現自身收益最大化時在環境治理財政支出比例選擇上存在差異[8]?,F實中,中央政府根據自身總收益最大化制定相應的政策,并對政策執行進行監督。地方政府則根據自身總收益最大化決定是否執行中央政府政策。從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會在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過程中進行博弈。

1.2.2 采礦權人的行為傾向

采礦權人即礦山企業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具體實施者,在短期利益的刺激下,礦山企業不會主動投入成本去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由于存在政府監管,采礦權人不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當政府的監管概率越大、效率越高時采礦權人面臨的風險就越大。礦山企業的行為是理性的,它的行為目標是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和風險的最小化。在礦山企業的總利潤是固定的情況下,礦山治理費用投入充足,會使環境達標利潤相對減少,礦山治理費用投入不足節省的環保投資會轉化成利潤,環保不達標。

圖2表示三個不同的礦山企業的無差異曲線,以橫軸表示收益,縱軸表示安全程度。以K3為例,K3上的各點表示對此礦山企業效用相同的不同安全系數和收益的組合。A點和B點對礦山企業來說效用是相同的,A點的收益少安全系數高,B點的收益高安全系數小。假如只能在A和B之間進行選擇,地方政府監管的越嚴格礦山企業越傾向于選擇A點來進行治理,反之則選擇B點。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會對地方政府與礦山企業之間的博弈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

2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博弈分析

靜態博弈是指博弈中參與人同時選擇行動,或雖非同時但后行動者并不知道前行動者采取了什么具體行動[9]。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時并不知道中央政府部門是否會選擇監督,因此本文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關系看成是靜態博弈。

2.1 理論模型

通過圖1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是礦山地質環境財政支出比例為P1′,如果沒有監督政策,地方政府將以P1作為礦山地質環境支出的比例。為了保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政策的執行,中央政府會對地方政府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政府的總收益函數可以表示為:

S′(P)=S1′(P)+S2′(P)(1)

地方政府的總收益函數可以表示為:

S(P)=S1(P)+S2(P)(2)

地方政府用L表示,中央政府用G表示,設C為中央政府監督的成本;PG為中央政府監督的概率,PL為地方政府執行中央政府政策的概率;PF為中央政府監督并且發現地方政府不執行的概率,F為罰金,N2為中央政府發現地方政府沒有執行中央政策時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信譽減少值;1-PF為中央政府監督并且沒有發現地方政府不執行的概率,此時會誤認為地方政府執行;N1為中央政府監督并且地方政府執行時,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信譽增加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戰略矩陣見表2。

2.2 模型均衡解

通過圖1可知:

當F·PF-C0,在此條件下這個博弈模型不存在純戰略納什均衡,但是它存在混合戰略的納什均衡,下面將求解此模型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并對其進行分析。

給定地方政府執行概率PL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監督與不監督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當Ugy=Ugn時可以得到P*L=1-CFPF,這時中央政府可以隨機選擇是否監督。

同樣在給定中央政府監督概率PG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執行與不執行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當Uly=Uln時可以得到P*G=S(P1)-S(P1′)PF(F+N1+N2),這時地方政府可以隨機選擇是否執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2.3 均衡結果分析

綜上,我們可以得到各個概率區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選擇的戰略,如下:

當PG∈S(P1)-S(P1′)PF(F+N1+N2),1時,地方政府的最優策略是執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當PG∈0,S(P1)-S(P1′)PF(F+N1+N2)時,地方政府的最優策略是不執行中央政府的政策。

當PL∈1-CFPF,1時,中央政府的最優策略是不進行監督。

當PL∈0,1-CFPF時,中央政府的最優策略是進行監督。

當PG=S(P1)-S(P1′)PF(F+N1+N2),PL=1-CFPF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達到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即中央政府以PG*的概率對地方政府進行監督,地方政府以PL*的概率執行中央政府的政策。中央政府在博弈中的均衡值PG*與地方政府不執行中央政府政策時的收益S(P1)-S(P1′)呈正相關關系,與中央政府的監督效率PF,罰金F,中央政府監督并且地方政府執行時,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信譽增加值N1,中央政府監督并且發現地方政府不執行,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信譽損失值N2呈負相關關系。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均衡值PL*與中央政府的監督成本C呈負相關關系,與罰金F,中央政府的監督效率PF呈正相關關系。

3 地方政府與采礦權人之間的博弈分析

采礦權人的最終目標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地方政府在決策時既要考慮到經濟效益又要考慮環境效益,本文中假設采礦權人不存在尋租的行為。下面將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與采礦權人之間的關系,對地方政府來說有兩種選擇:監督與不監督,對采礦權人來說有兩種選擇:治理與不治理[10]。

3.1 理論模型

由于采礦權人在進行決策時并不知道地方政府將采取什么行動,因此兩者之間也屬于靜態博弈。由于此處地方政府博弈對象是采礦權人,為了與上文區分此處地方政府用l表示,采礦權人用q表示。

設T為地方政府不進行監管情況下的經濟收益,R為采礦權人不治理礦山環境情況下的經濟收入,Cl為地方政府的監管成本,Cq為采礦權人的治理成本,P0為地方政府的監督效率即:地方政府監管的情況下不對礦山環境進行治理的采礦權人被發現的概率,采礦權人在進行開采前繳納的保證金為K。政府與采礦權人的戰略矩陣見表3。

3.2 博弈模型的均衡解

本文假設K·P0>Cl,K·P0>Cq即地方政府保證金收益期望值大于監督成本,采礦權人支出的保證金期望值大于治理成本[11]。在這種假設前提下給定地方政府監督時,采礦權人的最優戰略是治理;給定地方政府不監督時,采礦權人的最優戰略是不治理。因此在這種假設前提下不存在純戰略納什均衡,假設Pl為地方政府監督的概率,Pq為采礦權人治理礦山環境的概率,這時就可以求此模型的混合戰略納什均衡。

與本文2.2中求解混合戰略納什均衡的過程相同,可以求得在K·P0>Cl與K·P0>Cq的假設前提下的混合戰略均衡解。

即:P*l=CqKP0,P*q=1-ClK·P0

3.3 均衡結果分析

綜上,我們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當地方政府監督概率Pl的區間為Pl∈CqKP0,1時,采礦權人治理的期望收益大于不治理的期望收益,因此它會選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

同理當Pl∈0,CqKP0時,采礦權人會選擇不治理礦山地質環境。

當采礦權人治理概率Pq區間為Pq∈1-ClK·P0,1時,地方政府監督的期望收益小于不監督的期望收益,因此它會選擇不對采礦權人進行監督。

同理當Pq∈0,1-ClK·P0時,地方政府的最優選擇是對采礦權人進行監督。

當地方政府對采礦權人以 Pl*的概率進行監督,采礦權人以Pq*的概率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時,地方政府與采礦權人的博弈達到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地方政府在博弈中的均衡值Pl*與采礦權人的治理成本Cq呈正相關關系,采礦權人在進行開采前繳納的保證金K,地方政府的監督效率即P0呈負相關關系。采礦權人在博弈中的均衡值Pq*與采礦權人在進行開采前繳納的保證金K,地方政府的監督效率即P0呈正相關關系,與地方政府的監管成本Cl呈負相關關系。

4 結論及對策建議

本文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采礦權人之間的博弈進行了分析。分析結果表明:①降低中央政府監管成本、提高中央政府監管效率、加大對不執行中央政府政策地方政府的處罰、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情況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能促使地方政府積極執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政策。②降低地方政府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率,有效實施保證金制度,降低采礦權人的治理成本,有利于采礦權人積極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根據結論提出幾點政策建議,力圖解決目前我國存在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效率低的問題,以期能夠使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改善。

(1)加強技術創新,降低企業治污和政府監督成本、提高監管效率。技術上的創新與突破是現代經濟增長的主動力,技術創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促進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一方面是監督的技術創新,另一方面是礦山環境治理技術的創新。監督技術的創新可以降低政府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率,進而可以促進采礦權人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例如:隨著地理信息系統中遙感技術的創新發展,政府可以通過計算機迅速查詢到目標礦山,了解目標礦山的具體治理情況。治污技術的創新可以大大降低采礦權人的治理成本,促使采礦權人主動治理礦山環境。因此從長遠角度來看,要改善礦山地質環境質量,我們應該加強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

(2)開展礦業循環經濟,降低治理成本。降低采礦權人的治理成本除了通過技術創新的方式外還可以通過開展礦業循環經濟的方式來實現。礦業循環經濟,就是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以浙江紹興縣為例,該縣通過整治有觀賞價值潛力的廢氣礦山,將其開發成旅游景點,取得了巨大的附加價值[12]。開展礦業循環經濟的方式還有許多,因此長遠來看,開展礦業循環經濟有利于礦山地質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3)完善保證金制度,拓寬投資渠道。借鑒國外經驗,目前我國已有30個省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實質上是將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的一種事前預防約束機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的有效實施可以改變傳統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中管理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通過本文第三部分對地方政府與采礦權人的博弈分析可知,采礦權人支付的保證金金額與其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概率呈正比,即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的有效實施能夠促進采礦權人治理礦山環境,進而提高礦山環境的治理效率。

雖然我國大部分省市已經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但是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有待完善。例如:許多地方的立法沒有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標準做出規定,進而影響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實際效果。國際上礦業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在礦山環境保護的過程中都采用了保證金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些國家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4)引入第三方約束機制,這里第三方約束組織,主要是指公眾、民間環保組織和新聞媒體等。通過調動社會團體的力量來監督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的治理情況,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監督成本。同時采用這種機制,采礦權人采取不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戰略時的風險也會增加。因此引入第三方約束機制不僅可以降低政府監督成本還可以促進采礦權人積極進行治理。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微博等新型社交網絡平臺的出現,通過引入第三方約束機制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監督效率,從而更有效地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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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Game Relations about Governing

Subjects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LV Jun LI Li HOU Jundo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Wuhan Hubei 430074, China)

Abstract

篇2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6-3662-02

【Key words】invitro fertilizatioa-embryo transfer,IVF-ET

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俗稱試管嬰兒[1],是從卵巢內取出幾個卵子,在實驗室里讓它們與男方的結合,形成胚胎,然后轉移胚胎到子宮內,使之在媽媽的子宮內著床,妊娠。就胚胎移植而言,分為新鮮周期移植和凍融胚胎移植,前者是在取卵、體外受精、胚胎培養后,將胚胎直接移植到子宮腔內,后者則在胚胎培養后,使用胚胎冷凍技術,將胚胎冷凍保存。在取卵周期后的某個月經周期內的特定時間點,將胚胎解凍復蘇,然后移植入子宮腔的過程。實施新鮮周期移植的患者需要在移植后注射14天的黃體酮進行黃體支持。

1 病歷摘要

女,27歲,無業,于2009年和2011年行兩次開腹手術,此次主因“不孕癥”于2012年7月4日就診于北醫三院生殖中心,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至今共取卵三次,移植三次均失敗,于2013年6月3日行左側輸卵管栓塞術,此次移植是第四次,遵醫囑來我門診部注射黃體酮。患者的疾病史、手術史、經濟現狀和家庭人員強烈的求子意愿,導致患者心理壓力大,害怕再次失敗,因此焦慮、擔心、情緒低落。

2 心理原因分析及護理

2.1 心理原因分析

2.1.1 認知偏差 患者自訴自己沒有做過有悖于常理的事情,為什么會遭遇這么多不幸,遇到事情習慣內歸因,經常抱怨自己的命不好,多次去民間占卜的地方尋求幫助。

2.1.2 情緒困擾:患者做了三次移植均未成功,對移植結果失去信心,本次是第四次,患者的家庭是農村,深受傳統生育觀念的影響,懼怕家庭成員及鄰居的議論和歧視,擔心再次失敗,因此產生焦慮,緊張,情緒低落的不良情緒。征得患者同意,采用Zung編制的抑郁自評量表(SDS)和焦慮自評量表(SAS)對患者進行測驗,測驗結果是:SDS粗分45 分,標準分56分,提示有輕度抑郁; SAS粗分48分,標準分60 分,提示有中度焦慮。

2.1.3 外在行為:研究表明[2]:不孕癥患者在痛苦的時候主要依靠其配偶和家庭的支持,使其相信自己是被關愛的?;颊咴诨楹蟮?009年至2013年里,做了兩次開腹手術,四次移植,一次輸卵管栓塞術,這對于一個農村家庭來說,經濟負擔很重,因此患者產生自卑心理,與家里人的有效溝通減少,久而久之,關系越處越淡,形成惡性循環,漸漸失去了配偶和家庭的支持,缺乏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

2.1.4 個性特征:性格內向,追求完美

2.2 心理護理

2.2.1 建立正確認知

從語言上給予安慰、鼓勵,增強患者對護士的信任,使其接受護士給予的心理支持和幫助,耐心講解IVF的流程,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幫助患者樹立正確的認知模式。

2.2.2 消除不良情緒體驗 該患者的不良情緒體驗與她的不合理信念有關系,比如患者認為自己做了三次移植都未成功的原因是自己的命不好,同時結合患者的年齡、性格、文化程度和心理問題的性質,選擇使用合理情緒療法幫助求助者解決心理問題。合理情緒療法(Rational-Emotive Theraphy,簡稱RET)是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埃利斯(A.Ellis)于20世紀50年代首創的一種心理治療理論與方法,即通過純理性分析和邏輯思辨的途徑,改變求助者的非理性觀念,以幫助他解決情緒和行為上的問題[3]。通過心理咨詢,患者的抑郁、焦慮等不良情緒體驗得到緩解,SDS標準分咨詢前56分,咨詢后50分; SAS標準分咨詢前60分,咨詢后40分;結果證明求助者的心理得到很大的改善。

2.2.3 通過指導行為,幫助患者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持系統,重建自信心。舉一些和患者類似經歷最后成功受孕的案例,增強患者對成功移植的信心,多與愛人溝通,多與家人溝通,表達自己的內心感受,拉近彼此的心理距離,這對患者,對整個家庭來說都很重要。

2.2.4 完善性格

性格是一個人在對現實地穩定的態度和習慣了的行為方式中表現出來的人格特征,是在后天環境中逐漸形成的。古代希臘醫學家希波克拉底有一句名言:“了解什么樣的人得了病,比了解一個人得了什么病更重要”,護士在與患者溝通的過程中,要根據患者的性格特征進行積極引導和暗示,本著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的原則,逐漸幫助患者塑造優良的性格,提升患者的主觀幸福感。

3 效果評價

在注射黃體酮期間,每次護士都能做到主動熱情地接待患者,微笑地服務患者,耐心地傾聽患者,認真解答患者的每一個疑慮,配合非語言交流,讓患者感受到被愛,被尊重,被接納,積極關注患者的優點和長處,增強其對生活、對移植成功的信心。在注射過程中,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嫻熟的注射技術配合分散患者注意力以減輕注射時患者的害怕和疼痛,使患者擁有安全感。耐心講解移植的專業知識和移植后的注意事項,及時溝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感受。通過與患者正確有效的心理護理,患者的抑郁水平和焦慮水平明顯降低,這說明心理護理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患者新鮮周期移植后注射黃體酮期間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醫護人員必須重視心理護理在臨床護理中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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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護理干預;住院患者;生活質量

【中圖分類號】R74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6-0279-02

一、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在院狀況分析

精神分類癥是精神病中最常見的一種精神病,主要表現在患者基本個性改變,個人思維、情感、行為分裂,精神思維、個人活動與環境彼此不協調。在醫治過程中,精神病患者一般采取住院治療,常見的精神病患者的在住院期間采取封閉式管理,嚴格限制了患者的活動空間區域,這就使得患者的活動量大大減小。另一方面,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狀態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為了保證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精神狀態保持穩定,有效配合醫生開展治療工作,往往會給精神分裂癥患者開一些穩定情緒的抗精神病藥,患者在服用了這些藥物以后會變得多吃少動,也都嚴重影響了患者在住院期間的體重及生活質量。

據調查研究可知,80%的患者在服用抗精神病藥物后體質量增加7%以上,抗精神病藥物導致體重增加最明顯時期是在患者接受治療的前12周內。體重增加可導致患者缺乏自信,與服藥不依從,導致病情復發,最終影響患者的生活質量。[1]

二、護理干預在醫學上的作用

護理干預的發生者是護士,行為的對象是患者。根據患者所處地方分為醫院和家的不同,護理干預也可以分為臨床護理干預和社區護理干預。

1.臨床護理干預

臨床干預主要是指病人在住院期間,因為身體產生明顯的不適感,或者因為各種病理癥狀、體征需要到門診接受檢查、確診、轉診,明確診斷。在整個過程中,需要求助于臨床護士幫助解決各種問題。

2、社區護理干預

社區護理是在病人出院后,回到社區,因為各種健康問題需要求助于社區護士幫助解決,社區護士采取的各種護理手段。

因為精神分裂癥患者本身病癥的特殊性,需要把主要的治療在醫院內進行,所以護理干預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影響集中在住院期間。

三、護理干預對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影響

精神分裂癥患者相比于其他類型的精神病患者,具有更強烈的不穩定性,所以治療過程也會相對長一些。因為精神分裂癥患者治療階段的封閉性,很難接觸到除了醫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患者本身因為情緒的不穩定性及個人的自身因素,在生活自理方面更多需要護理人員的幫助。

1. 對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體重的影響

由于住院期間環境及藥物雙重因素的影響,精神分裂癥患者的體重會隨著在醫院時間的增長呈現上升趨勢。

為了控制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的體重,護理人員首先需要對患者的飲食進行干預,根據病人本身身體狀況、日常飲食習慣、醫院食物種類對病人所需要的熱量和營養進行合理控制安排。合理的飲食搭配,是控制患者體重的第一步。通過一些機構研究可知,心情也是影響體重的重要因素。很多人通過吃東西發泄不良情緒,尤其是精神分裂癥患者,由于他們本身精神上的病癥,他們的自我控制力和心情的自我調節能力都比較弱,所以,在治療期間,也要重視對病人的心理護理,適時了解他們的心情,通過心情調節來對他們的體重進行控制,也有利于他們的精神治療。

要控制體重除了控制吃,還要控制運動量。精神分裂癥患者在行為上與正常人是存在差異的,因為精神上的病癥,他們自身的行為控制能力是比較差的。結合了精神患者在行為運動上的整體弱電,醫院在治療過程中配備了運動方面的指導老師。在指導老師結合每個人制定了不同的運動量和運動方式之后,護理干預人員要在護理期間引導患者積極運動,通過運動消耗過剩的能量和熱量,從而達到控制體重的目的。

2. 對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生活質量的影響

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除了醫生,護理人員是病人所能接觸到最多的人,所以護理人員對病人的行為干預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護士都接受過系統的醫療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尤其是專門護理精神分裂癥患者的醫護人員,針對患者的特殊性所接受的的護理培訓知識也是極具針對性的。

在患者接受完住院治療之后,就要回到家庭,慢慢地回歸社會,所以如何讓護理干預對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的生活態度和技能發揮作用,也會對患者的生活質量產生影響。

護理人員通過干預手段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體重進行控制,會讓患者的外在形象發生改變,進而在很大程度上樹立起他們的自信心。讓他們認識到良好的飲食習慣和適量的運動的重要性,在較長的住院期間形成這兩方面的規律,不僅是在院期間的一種良好的生活習慣,為他們的生活質量的保證提供了行為支持。

由于認知上的局限性,精神分類癥患者極容易被社會上的各種人群歧視和排斥,這些行為都不利于他們的治療和恢復。也是對他們心理的沉重打擊,讓他們因為自身的疾病而自卑,更有甚者會讓他們心理產生病變,產生自虐行為或者是報復他人的行為。住院期間的護理干預可以讓護士利用科學的心理疏導方式,解決他們的各種心理問題。提升自身的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生活質量的改善也對精神分裂者病情的治療和恢復作用明顯。

精神病人始終是要回歸社會參與社會活動的,所以在住院期間的護理干預可以考慮考慮在醫院進行簡單的社會活動環境的模擬,提前鍛煉培養他們的接受適應能力,充實他們在醫院治療期間的生活,提高在院期間生活質量。社會適應力提高和對社會的認識,參與性的增加也都會提升精神分裂癥患者的生活參與性,為他們今后生活質量的提高奠定基礎。

小結:

護理干預對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影響無論是在住院期間還是出院之后都是巨大的。因為住院期間醫院里充沛的醫資力量,護理干預對住院精神分裂癥患者的作用更明顯一些。所以,要在病人住院期間充分發揮護理干預的影響力,從而對今后病人的生活水平的保證提供系統的學習機會,通過住院階段的護理干預為精神分裂癥患者改變身體素質,提高他們融入社會后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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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治理的模式

現階段我國對于環境問題所運用的治理模式有許多種,政府部門、市場以及非營利組織等都已投入到環境治理中,但在具體實施治理的過程中,由于模式不同,各治理主體的目標與利益也不同,由此導致了決策的不同。

1.政府強制模式在政府強制模式下,政府在環境治理中擔當了唯一治理主體的角色[1]。環保部從水污染、噪聲、大氣污染、固體廢物以及工業污染等方面都制定了具體的政策、規劃。在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的貢獻值占據了絕大部分比例,幾乎承擔了從政策制定、質量監督、環境產品的提供到實施治理的全部活動[2]。而環境治理是一個系統性、持久性以及綜合性極強的工作,在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作為唯一的治理主體,要承擔各組織的協調、緊急事件的處理和引導公眾參與治理等艱巨任務。

2.市場調控模式環境治理不單純是政府的責任,而是整個社會的義務,這一義務涵蓋了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以及公眾。環境資源是有限的,而人們對資源的需求是無限的,單純依靠政府進行治理,不僅在資金上難以得到足額保障,而且容易導致環境治理中設備的落后、質量監管不及時等現象。而采取市場調控模式,通過市場化手段,可以調動大量的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環境治理,彌補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資金缺口[3]。

3.企業自覺模式企業自覺模式的運行完全依賴于企業的自覺性,并不具有任何法律的約束力。企業通過對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致力于成為對全社會負責任的企業,并以此取得消費者與全社會的贊譽和認同,從而保證企業在激烈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3]。4.公眾參與模式公民作為健康環境的享有者,同時也擔負著環境治理的責任。隨著當前環境問題的日益凸顯,公民對環境治理的參與意識也逐步提升?,F階段公民對環境治理的參與,主要是通過政府部門的宣傳、教育,使其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積極、主動地參與其中。

(二)環境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力度不足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環保部門以及各地方政府部門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就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出臺了許多政策,推進了與環境相關的立法、規范和保護工作,加快了環境保護的步伐,但是環境治理中的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仍然不夠。由于各地方政府部門間缺乏溝通合作,各自維護自身的利益,導致產生了一些重復治理現象,延緩了環境治理的進度,也降低了環境治理的效率。

2“.失靈”現象產生由于環境保護不具有排他性,導致無人愿意出資進行環境治理,因此環境治理這一公共物品就無法通過市場體系中的供需交易來提供,從而出現了“市場失靈”[4]。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但是由于政府作為唯一治理主體的局限性,不能滿足少部分人對環境的特殊需求,即出現“政府失靈”。非營利組織的出現彌補了前兩種模式的不足,能夠查缺補漏地進行資金投入,以及滿足人們對環境的新需求,但是由于非營利組織無法單靠自身的力量進行治理活動,從而產生了“志愿失靈”。

3.公眾參與不足目前,公眾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逐漸升高,但是參與形式依然停留在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方面,缺少決策參與,也缺少對環境治理問題的了解,容易忽視相應的責任。公眾也是環境污染的源頭,他們只有在關系到自身利益時才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督、舉報。公眾主要是通過社會團體的形式進行參與,而這種形式的非營利組織對環境治理的影響極為有限。

4.缺乏有效監督由于環境治理以環保部門為主,各地方政府在治理中為了自身利益而互相推卸責任,容易造成環境執法的混亂,或者為了追求各地區與部門間的利益而形成一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使環境治理的具體政策不能有效實施,監督也變得形同虛設。

二、合作網絡模式的提出

目前,國內外關于環境治理的研究已經有了許多成果?!昂献餍铜h境治理”的研究者蒂姆•佛西指出“,合作型環境治理是融合工業、公民群體或者地方政府的探討、協約以及一系列的正式以及非正式的管理的治理類型。也可以被廣泛認為是在公共與私人部門之間建立的伙伴關系?!盵5]我國學者米指出,“合作管理是一種多組織的安排、協議、協商、共同行動等,它主要用來解決單個機構、單個部門、單個地方政府無法解決的復雜問題。合作管理暗含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又表明一種新的公共管理活動?!盵6]我國學者任潔提出,環境合作治理“應當是指面向后工業社會的一種合作形式,是在環境領域中建立的一種超越環境工具理性和體現高級的環境價值理性的合作形態。”[7]綜上所述,目前有大量文獻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對環境治理進行了研究。現有文獻著重探討了合作型環境治理的主體構成,但對環境治理的主體間如何相互合作形成網絡治理模式的研究較少。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將多中心治理理論應用到環境治理當中,即強調政府、非營利組織、企業等治理主體來構成環境治理的各個環節,彼此之間相互約束,相互合作,從而形成一種合作網絡模式。

三、合作網絡模式的運行

在合作網絡模式下,按照不同治理主體的分類以及它們相互間的交叉合作結果,顯示出幾種治理運行方式。不同的治理主體之間兼顧著效率與公平原則,在政府的主導下相互合作。

1.政策機制首先,在制定政策、方針、措施時,要考慮到不同治理主體的利益,并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導向,使各治理主體的利益得到保護和實現。其次,基于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使任何治理主體都不能擁有足夠的資源,使其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都必須彼此依賴、相互合作。

2.市場機制當前引入市場機制,政府可以對每家企業免費發放排放額度和排放權,允許擁有剩余排放額度的企業出售排放權指標,以此促進企業減少排放量。目前也有將環保費改為稅收的趨勢,由于環保費用過低以及地方政府出于人情贈送環保費等,使環保費這一措施不能有效治理環境問題,而通過稅收政策,則可以使環境治理力度得到提升。

3.信任機制合作網絡治理強調多中心主體之間的合作共贏,而合作講求信任。要建立合作信任機制,一是要選拔高質量的參與主體,確保各參與主體有著高效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譽,這樣才能增強相互間的信任度。二是要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充分保障各參與主體的利益,使他們能夠放心開展合作治理。

4.利益機制構成環境治理的各主體都想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主體的利益也各不相同。為了滿足不同主體的不同利益,可以制定一種均衡的利益分配方案,在合作中建立利益補償機制或優惠政策等合理利益分配方案,以保證合作網絡模式的運行。此外,為了實現真正的多元治理,政府可在政策上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組織給予扶持,在合作中實現共贏。

四、合作網絡模式的保障措施

1.加大合作治理立法的力度由于合作網絡治理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行為準則還不標準,導致其行使多元治理的行為受到合法性制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在合作網絡治理中,應給予其他參與主體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的權力,使行為遵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從而保障各參與主體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合法權益。

2.調整政府的職能定位合作網絡治理模式既然是由多中心主體共同參與公共事務并共享權力,那么也應共同承擔公共責任。作為合作網絡的行為主體(包括政府、非營利組織以及公民在內),應對各自的職責進行明確界定,做到權責一致。要完善相應的公共責任制度,加強各行為主體承擔公共責任的能力,使各行為主體能夠明確自身的職責,在增加公共權力的同時,相應地提升公共責任的承擔能力。

3.加強合作意識的培養首先,要加大合作治理的宣傳力度,使政府能夠明確自身的領導地位,從而正確地引導其他非政府部門加強合作,形成有效的合作治理。其次,由于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組織建設尚未完善,對治理公共事務的認識還不充分,因此在完善公共責任制度的同時,還應做好各行為主體的道德、思想工作,加強倫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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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決定了政府需要將公眾參與引入環境治理全過程。在提高公眾參與廣泛性的同時,政府也面臨著如何優化和改進參與要素,進而提高環境政策的可接受性和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問題。文章構建了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并選取典型案例分析當前環境治理有效性的實現程度及限制因素,提出應從提高公眾的參與積極性、提高參與主體的參與能力、強化參與反饋和參與回應、構建參與問責機制和獎懲機制以及健全參與保障等方面來提升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質量和效果。

關鍵詞:

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有效決策

基金項目: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我國主體功能區差異化績效評估:檢驗、比較分析和政策調整”,項目編號:71203245;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一般項目“北京市PM2.5治理的政府規制政策工具比較分析和選擇”,項目編號:12JGA033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問題凸顯出來,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的生產和生活。環境問題具有普遍性和復雜性特點,涉及廣泛的個體利益、群體利益和公眾利益,加上環境問題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的力量是無法解決現有環境問題的。政府需要將公眾參與引入環境治理的全過程當中,在提高社會公眾環境保護意識的同時,使其充分地表達自身的環境利益訴求,加強環境社會監督,提高環境政策的可接受性和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對于公眾參與在環境治理領域的應用,國內外學者已有諸多研究。其中,國外學者的研究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最初主要是將公眾參與理念引入到以往以政府為主導的環境管理當中。例如,美國學者喬納森提出公眾參與是一種有助于改善環境質量和降低管理成本的有效途徑[1],日本早稻田大學教授原田尚彥認為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可以創造出符合公民福利最大化的環境政策[2]。在全球絕大部分范圍內已經對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給予認可的基礎上,隨后學者們主要關注具體環境資源項目、不同國家的差異以及公眾參與主體構成等角度對世界各國開展的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實踐進行評價[3]。例如,托馬斯•維勒(Thomas•Webler)和賽斯•圖勒(Seth•Tuler)對森林資源管理中公眾參與行為進行了研究,并得出一套評判是否實現有效參與的標準[4](P566-595)。Lu⁃caDelFuriaa和JaneWallace-Jonesb對意大利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實踐進行了研究,認為應當給予公眾更廣泛的參與機會,這是提高參與有效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5](P457-479)。新近的研究主要是對環境治理中的公眾參與進行反思,有學者提出將公眾參與引進環境治理領域不僅會增加管理成本和時間,而且公眾參與的結果未必能夠提高管理決策的科學性;也有學者認為不應否定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模式,而應該努力優化和改進公眾參與過程,使其發揮更大功效。例如,安德魯•J.格林利用統計學研究表明,環境治理效果與公眾參與程度呈現一定程度的正向影響關系[6](P435-488)。相比國外學者的研究,我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研究相對滯后,且大多遵循著國外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理論研究軌跡,結合我國國情的原創性研究很少見。例如,學者葉文虎對不同類別的公眾參與方式作了詳細的效用分析[7];楊賢智關注公眾在環境治理決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監督作用[8];馬曉明利用博弈論構建的環境談判模型分析了環境治理談判中可能涉及的各方利益情況,提出應進一步加強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范圍和力度[9];徐曉明從經濟學視角出發構建了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效用函數,認為政府部門應當著力于拓寬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渠道,降低公眾參與成本,以提升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效用[10](P127-128);問澤霞選取了上海某鋼鐵廠螺紋鋼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作為案例分析對象,指出公眾在參與環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①,認為公眾很難真正客觀地參與企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當然也就很難指望其能有效完成法律賦予的義務和責任[11](P62-66)。從現有文獻來看,已有研究聚焦于環境治理領域引入公眾參與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公眾參與在環境治理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和影響,而就公眾參與對于環境治理的實際效用以及參與的有效性、治理的有效性,已有研究雖有涉入,但缺乏有效參與實現路徑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分析框架。事實上,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和公民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以及公眾參與在諸多領域的深入應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已充分認識到公眾參與在環境治理中的重要性并付諸了諸多努力,環境治理領域公眾參與的廣泛性和深刻性也在不斷強化。然而,我國的環境治理問題依舊嚴峻,環境治理中的公眾參與在參與范圍、參與渠道、參與程序保障、參與回應性、問責機制和配套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系列問題,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和治理的有效性仍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公眾了解和參與環境治理的意識和能力隨著互聯網、移動智能設備、自媒體的日益普及已得到大幅提升的前提下,在環境治理問題備受關注的背景下,如何進一步提高我國環境治理中公眾參與的有效性,進而提高環境治理的有效性,是政府和社會各界亟須面對和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應對和解答這一問題,本文將從有效參與的角度切入,在借鑒約翰•托馬斯公眾參與有效決策模型的基礎上,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并以此作為分析框架對比剖析環境治理的多重典型案例,尋求和探討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有效性不足的促成因素,提出提高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有效性,進而提高環境治理有效性的政策建議。

一、基于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的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構建

(一)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及其簡評

20世紀六七十年代,面對“政府失效”和“市場失效”的雙重存在以及政府治理創新的需要,政府和市場之外的公眾參與浪潮興起。面對迅猛發展的公眾參與運動,約翰•托馬斯教授提出,對于公眾參與的研究不能僅僅停留在簡單闡述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而應當對公眾參與進行理性、客觀和全面的分析,嘗試解決公眾參與的實踐問題。為此,約翰•托馬斯教授開展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并設計了公眾參與的有效決策模型,為公共管理者提供了一個平衡社會治理與公眾參與的思考框架。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的核心變量有兩個,一個是政策質量,另一個是政策的公眾可接受性。一些公共政策問題更多地需要滿足決策質量要求,也就是說,需要維持決策的專業化標準、立法命令、預算限制等要求。而其他一些公共政策問題則對公眾可接受性有較大需求,即更看重公眾對政策的可接受性或遵守程度。于是,對政策質量期望越高的公共問題,對公眾參與的需求程度就越?。粚φ呓邮苄云谕礁叩墓矄栴},對吸納公眾參與的需求程度和分享決策權力的需求程度就越大。如果兩種需求都很重要,那么就會存在要求增強公眾參與和要求限制公眾參與等不同觀點的爭議和平衡。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引入中國后,雖然部分國內學者對于托馬斯公眾參與的有效決策模型提出了諸多批評,但多數問題集中在模型適用條件不足、模型結構要素不完備兩方面[12](P104-105)。另有學者針對有效決策模型進行了本土化發展[13][14](P102-105)。筆者認為,總體來看,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是具有重要理論開創意義的基礎模型,其所立足的美國公眾參與實踐與我國現階段公眾參與的研究和實踐并無實質性差異,只是在具體形式和發展階段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該模型具備在差異性環境下作為基礎改造模型的資質?;诖耍P者選取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作為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設計的基礎模型。

(二)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構建

美國著名管理學家赫伯特•西蒙曾提出“管理即決策”的觀點,認為管理的全過程就是一個完整的決策過程。多元主體共同協作下的管理,本質上也是多元主體共同決策的治理過程。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環境治理過程,是指在多元主體(廣泛的公眾參與)基礎上的環境決策全過程,包含決策制定、決策執行、決策評估以及決策反饋等四個環節。從這個角度來講,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并不能完整地回答社會公眾具體如何參與環境治理以及如何有效地參與等問題。因此,筆者以約翰•托馬斯的有效決策模型為基礎,針對現有模型的問題和不足,參考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的具體國情,引入決策制定、執行、評估、反饋的環境治理全過程以及參與主體、參與形式、參與程度、參與評估、參與反饋和參與保障等六大參與維度,對模型進行重構,形成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上述模型中,參與主體是那些受到法律支持,能夠以制度形式參與環境治理的個體或群體,主要包括公民、個人、專家、法人、其他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單位、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學會、消費者等。參與形式主要包括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討論會和公開征求意見等傳統形式,以及伴隨著現代網絡和信息技術快速發展而產生的電視辯論、網絡論壇、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互動平臺等方式;參與程度可以通過參與廣度和深度兩個維度予以界定,其中,參與廣度可以通過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和參與渠道的廣泛性加以反映,參與深度指公眾參與對于社會公共事務的影響程度;參與評估是評估公眾參與對公共決策制定和執行過程產生的影響,即政府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并實施了公眾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公眾參與的整個過程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環境治理活動的效率和效果;參與反饋是指政府部門對是否采納公眾提出的政策建議作出必要解釋和回應,并及時反饋公眾參與的評估結果;參與保障具體指能夠保證社會公眾切實有效地參與環境治理的各項制度和機制,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模型中六個參與維度與公共決策全過程相契合,進而提升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有效性。它們的契合之處體現在;第一,決策制定一般包括決策信息獲取、利益主體博弈以及決策權力機關的最終決策三個步驟。在信息獲取階段,各類參與主體作為信息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參與形式(需求表達渠道),政府作為信息接受者和采納者參與到決策制定中;在利益博弈階段,各類參與主體憑借自己的表達、協商、對抗等手段對決策權力機構產生影響,甚至是施加壓力,進而達到實現自己利益的目標,經過前兩個環節,決策權力機關作出最終決策。在決策制定的過程中,社會公眾的參與程度由公共部門根據決策質量或是決策可接受性的決策目標而決定。第二,各參與主體作為與決策事項利益關系最為密切的利益相關者,是決策實施和決策執行的對象,決策執行順利與否取決于這些利益相關者的態度,而且他們在決策制定中的參與狀況又決定了對決策執行的態度和執行力度。第三,決策評估和決策反饋對應于模型中的參與評估和參與反饋,是參與質量和決策質量的提升機制。第四,參與保障作為參與環境,也是決策制定全過程的環境,它們甚至共享某些制度性保障,如信息制度披露制度、聽證會制度等。

二、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有效性的案例解析

為剖析我國環境治理中公眾參與有效性及環境治理有效性的現實狀況,筆者選取四個相關案例,根據本文構建的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進行比較分析。第一,從參與主體看,政府部門在四個案例中都居于主導地位,甚至是獨立決策的地位;專家學者的參與更多是為政府部門服務,其客觀性、科學性和中立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證;而社會公眾的參與極為有限,而且與政府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也直接影響其參與效果的實現。這表明,參與主體的參與積極性、參與素質、參與能力都和參與要求以及環境治理問題解決的要求不相匹配,急需提高。第二,從參與形式看,參與形式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形式包括集體上訪、游行、集會、開展“反建”簽名活動、利用網絡媒體的力量開展線上與線下雙管齊下的方式等。然而,在部分矛盾尖銳的領域也出現了造謠、威脅、恐嚇等非理性參與行為。這表明,在確保參與形式的可及性與可用性的同時,還要關注參與形式的選擇性使用和可控性把握。第三,從參與程度看,在決策制定階段,社會公眾的參與程度很低,對于政府決策的影響力微乎其微,無法有效表達自身合法的利益訴求,在決策制定中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這表明,上述案例中的公眾參與,只是形式參與,遠未達到實質參與的層面。因此,參與的有效性和治理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這也是各方雖然努力,環境治理問題卻依然嚴峻的根源之一。第四,從參與保障看,為公眾的有效參與提供的各項政策、制度、程序、支持等保障沒有得到實質落實,比如信息公開不足、科學知識普及不夠、環境影響評價缺乏有效監督、傳統上訪渠道無法得到有效答復等。這表明,公眾參與的制度機制、監督機制、技術條件支撐等仍處于缺失狀態,甚至難以保證一次參與活動的完成,更無從保證有效參與和有效治理的實現,也就難以期待公眾參與下的環境治理問題得以解決。第五,從參與評估和參與反饋看,四個案例中均未涉及評估和反饋環節,這不僅是對評估和反饋的忽視,更是對參與效果的無視,是對有效參與和有效治理的漠視。這不僅不利于環境治理問題的解決,也不能及時發現各個決策環節和參與維度中存在的問題,也就無法形成參與質量和治理質量的提升機制。綜上,我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的六個維度均存在各種有待于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參與有效性和治理有效性的實現程度較低,環境治理問題難以在公眾參與下得到解決或者緩解。

三、提高環境治理公眾參與度的具體措施

模型構建和案例分析表明,基于托馬斯有效決策模型的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具有一定的工具價值和分析價值,它在環境治理領域具有一定的適用性。環境治理案例解析結果顯示,我國環境治理中的公眾參與和環境治理均存在有效性不足的問題,成因探究提示我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以實現有效參與和有效治理,進而緩解或解決我國環境治理難題。一是要提高公眾的參與意愿和參與積極性,只有自覺自愿的態度才能促成追求結果和有效性的參與活動。二是要提高參與主體的參與能力,參與一項活動需要公眾具備一定的文化素養、表達能力、組織能力、談判能力等,對于環境治理領域而言,參與者還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素養,因此,與參與活動不匹配的參與主體必定也不能帶來有效參與。三是要強化參與反饋和參與回應,參與反饋和參與回應的缺失會使參與成為一種“作秀”,不僅會因利益表達得不到決策體現而挫傷參與者的積極性,還不能形成提高參與質量的良性循環上升機制。四是要構建參與的問責機制和獎懲機制,對于參與活動中的任何一個維度,只要存在問題,特別是妨礙有效參與和有效治理實現的問題,都要追究參與者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并輔以相應的懲罰措施。當然,這需要首先確定參與標準和問責原則。五是要健全參與保障,制度保障、程序保障、技術條件保障等的缺失已成為公眾參與領域的常態,在公眾參與井噴式發展的今天,為提高參與效果和環境治理效果,必須完善各種保障條件,尤其是涉及到環境治理領域的參與制度建設。當然,筆者所構建的環境治理公眾參與模型尚處于理論探索階段,缺乏量化研究基礎上的修正,因此也存在一定的應用局限性,需要在今后的理論和實踐研究中進一步加以延伸和拓展。此外,本研究選取的四個案例雖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但以此為基礎展開對環境治理領域效果的問題剖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完善和修正這一不足,也是未來研究努力的方向。

作者:王紅梅 劉紅巖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現代農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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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體系重構環境NGO企業公眾參與

環境是人類得以生存的必要條件,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類生活質量的好壞。工業革命以來各國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增加、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緊隨而來的卻是環境污染、生態環境破壞等一系列環境問題。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正確處理發展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如何對環境問題開展及時有效的治理已成為世界各國思考和討論的主題。于是,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環境治理體系對于環境問題解決的重要性則不言而喻了相互。

一、我國傳統的環境治理體系及其弊端

(一)我國傳統的環境治理體系

多年來,我國在環境問題的治理方面一直奉行著政府絕對主導的環境治理結構,政府在環境治理問題上“大包大攬”,而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組織(NGO)、公眾等在環境治理問題上的地位微乎其微。

(二)我國傳統環境治理體系的弊端

近些年,單純的依靠政府進行環境治理的模式已經不足以解決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我國傳統的以政府為絕對主導的環境治理結構的弊端日益顯現。

首先,雖然政府在環境治理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但是政府也并非萬能的。政府在環境治理的過程中也會受到決策信息不全面、不充分、不對稱,利益集團利益訴求,決策判斷失誤,體制不健全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政府在環境問題治理的過程中也會出現“政府失靈”的問題。

其次,在我國政府之外的,企業、非政府性質的環保組織(環境NGO)、公眾等參與環境治理的程度不高。這些主體作為環境問題的利害關系者,有權利更有義務參與到環境治理活動中去,作為非政府力量的代表,他們有著政府在治理環境問題中所不具有的優勢地位,對于我國更好的治理環境問題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因此,在我國環境治理中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的作用,而應該極力的去探索和構造新型的環境治理的體系。

二、我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構

(一)政府依舊在環境治理中承擔主要職責

即使政府在環境治理中可能存在著“政府失靈”的風險,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否認政府對環境治理的主要作用,政府依舊應當承擔主要的治理責任。但是,政府的在環境治理體系中的主要作用絕不同于傳統的政府絕對主導的地位,政府應當改變以往“權威性”的環境治理角色,應當只是環境治理的“領頭羊”,其他主體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作為市場機制的企業,應當自覺參與環境治理,擔負起其應負的義務

企業天生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參與環境的治理無形中會增加企業的運作成本,這便導致了企業在實際的環境治理中起到的作用不大,但是企業作為環境問題的最主要制造者,其理所當然的應當承擔起環境保護的義務。除了依靠國家通過強行性的法規規定的如“誰污染誰治理”等規則強制企業承擔環境治理責任之外,作為市場機制的企業也應當認識到其社會責任,主動地采取措施為環境治理和保護提供支持。

(三)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環境NGO)應當充分發揮其作用,作為環境治理的重要補充

非政府組織(NGO),是指一個不屬于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通常獨立于政府的有組織的群體。近些年,隨著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成立的環境NGO的不斷發展壯大,其作為社會力量的代表,在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環境NGO作為一個非政府的組織與個體的“利己心”不同,可以實現“擴大化的自我利益”,并使人們認識到個人的自我利益可以通過他人利益的實現而最大化,最終實現“利他”。其次,環境NGO與政府權力的強制性相比更具有親和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的搭建個人和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協調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沖突,促進政府環境政策的有效實施,避免“軟政權”現象,從而實現環境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從目前我國環境NGO參與環境治理的現狀來看,效果不盡理想。不僅在數量上不能滿足我國環境治理迫切性的需求,而且在其規模和實力上也相對薄弱,在其參與環境治理中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因此,我國應積極鼓勵環境NGO廣泛參與到環境治理的體系中,對環境NGO進行支持和引導,作為環境治理的有效補充。

(四)公眾參與在環境治理體系中應該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由于環境的公共利益屬性,所以環境問題治理關系到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并不是某一個人或某一些人的職責或義務。公眾作為環境問題的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其有權利參與到環境治理中去。同時,每個人在生活中難免的或多或少的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公眾也有義務參與到環境治理之中去。

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公眾對環境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多個環節的參與,主要包括聽證、舉報等方式;其次,公眾對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開展的自救措施。

我國雖然規定了一些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方式,例如:來信、來訪、舉報、聽證等,但是當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現狀并不理想。原因包括:首先,我國民眾參與環境治理多流于形式,缺乏實質性的方式和手段的規定。拿環境聽證制度來說,存在很多“聽而不證”、“聽而不取”、“假聽證”等現象,同時公眾參與聽證的范圍狹小。其次,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意識不強。

三、結語

總之,新形勢下面臨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和環境治理形勢,我們應當一改以往政府絕對主導的黃精治理體系,構建一個“政府為主、企業自覺;非政府組織補充,公眾廣泛參與”的自上而下的立體的新型環境治理體系。從而更好的解決環境問題,為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構建,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王樹義.環境法系列專題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419.

[2]白瑞清.環境治理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10.

篇7

按照《關于及時報送2013年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報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為加快推進我鎮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切實解決礦山生態環境綜合問題,現根據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指導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逐步建立我鎮非煤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目標任務

加大宣傳力度,落實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主體為礦山企業主,提高其做好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自覺性。同時完善相關的各種治理工程措施及植被恢復工作,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組織機構

鎮政府成立“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成員:礦管所全體干部

下設辦公室主任:

負責活動期間的綜合協調、指導、督查工作。

工作內容

(一)時間:從2013年3月——2013年12月。

(二)主要內容:

1、深刻認識當前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現狀

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是一項社會事業,需要社會的重視和投入,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也是一樣,可是一些礦山開采者只顧自己開礦得利,把生態環境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會和政府,相當一部分礦點生態環境治理保持工程投入很少,甚至沒有投入。

2、制定我鎮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分解表

按照《關于及時報送2013年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報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鎮將下達的具體任務數分解到各礦山,要求各礦山認真抓好落實,做好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確保按期完成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任務。并于每月20日交生態環境治理進度表至鎮礦管辦。

3、加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的投入

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的投入機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規劃、監督和重點工程治理,企業則要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方針,加大對治理的投入。要求企業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進行治理,對礦山企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我鎮將及時報新羅區礦管辦進行查處。以確保礦山土地復墾及生態恢復、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等工作落在實處。

4、加大行政監管和執法力度

領導小組要明確職責,督促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按照企業的分解任務,加強監管和檢查,防止礦山地質壞境破壞。

活動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增強工作的實效性,成立“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各非煤礦山企業主要擔負第一責任人認真組織好“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力戒走過場,務求取得實效,強化對治理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篇8

1.1國內外關于城鄉結合部地區生態環境及其治理的研究

城鄉結合部是中國城鎮化進程有的社會現象,國外城市化進程中也存在類似我國城鄉結合部的現象。在國外,埃塞俄比亞學者Nigussie以巴赫達爾市的城鄉結合部附近的一個小規模農戶為研究對象,采用實證研究方法,分析了城市擴張及其對土地利用的影響,并對其影響進行了評估。印度學者Veena以晨奈為例,通過人類-環境耦合系統建模方法(CHES)考察并得出城市化和水的脆弱性之間的關系。Franziska等提出用標準化的方法來量化生態系統服務尺度,重點研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中生態系統供給與需求之間如何權衡,并對實現可持續的資源供給和需求如何平衡進行了闡述。國內學者專門針對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問題研究較有限。魏東輝等從哈爾濱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入手,對該區域的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從規劃、管理、法律等方面多角度地提出了生態環境改造對策。沈清基從城鄉生態效益指標體系、總體狀態及類型評價、關聯性分析、協調性分析等方面闡述城鄉生態效益的分析內容與分析框架,提出了基于生態效益的城鄉生態環境一體化規劃框架。姜英通過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地理信息系統建立的技術路線的論述,探討了地理信息系統在城鄉結合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縱觀國內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關于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治理的研究多為針對經濟發達城市、地區或生態環境破壞相當嚴重等地區的研究,而對中小城市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研究比較少。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關于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治理問題解決方案中專門針對政府提出的對策建議比較多,目前還沒有提出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思路和方案。針對這些不足,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研究是本課題的研究價值所在。

1.2研究方法

(1)樣本城市及樣本人群。本文選取湖南省湘潭市作為樣本城市?!跋嫣妒锌側丝诩s289萬人,總面積約5015km2,下轄湘潭縣、岳塘區、雨湖區、湘鄉市和韶山市五個縣市區。湘潭市是湖南省重要的工業城市之一,城市化率達61%左右”,工業是湘潭經濟的主導產業,企業是破壞生態環境的重要主體。湘潭礦產資源豐富,有鐵、錳、鋁、鉛等金屬礦產,因此礦業開發和生產加工比較發達。企業對環境的影響很大,所以環境治理離不開企業的積極配合。走訪了幾家曾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目前已逐步建立起礦區生態建設示范基地,礦山生態環境得到很大改善。基于政府是環境治理中的主導力量,對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保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同時對生活在九華經濟區域內的居民及周邊的村民、部分流動人口進行了問卷調查。

(2)研究步驟。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個案訪談、問卷調查、內容分析法等。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政策主體、政策執行者、決策制定者、受眾進行多角度考察分析,了解不同主體對生態環境治理問題的感知和認知。

2研究發現

2.1公眾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保護的認知與受教育程度及媒體的影響呈正

相關調查結果顯示,生活在城鄉結合部的大部分人對生態環境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絕大部分人對生態環境的重要性持肯定態度。調查對象的受教育程度參差不齊,受教育程度、素質的高低與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呈正相關。生態環境對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影響是長期而深遠的,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更能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生態環境問題。同時,在信息高度發達的時代,媒體對人們的行為具有導向作用,湘潭市九華經濟區的生態環境良好與該區重視利用媒體對生態環保進行積極的引導有一定的關系。

2.2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政策體系尚未形成且缺乏執行力,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保機制有待完善

中國自第一部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以來,至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總數已達2000多條。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政策在不斷完善,但與生態環境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形成體系。在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難以界定生態環境破壞的責任主體,生態環境破壞難以量化,對獎懲如何做到公正合理等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環境治理的有效執行。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保機制不夠完善除了法律機制不完善,還體現在治理生態環境的資金不足,技術水平落后等方面。總之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有效治理離不開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

2.3政府部門已經認識到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多元主體共同協作,但在具體工作中如何分工協作尚未形成有效方案

通過對湘潭市環保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數十位官員進行訪談,借助內容分析法對訪談結果進行整理。通過整理了解到政府部門對生態環境建設越來越重視,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政策逐步出臺。但生態環境治理面大范圍廣,不僅需要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協同與配合,還需要政府與各非政府部門進行溝通與協調。生態環境治理是當務之急,可持續治理與維護是保障。但現階段如何克服部門分割等執行障礙,政府官員感到困惑,并期望學術界給予理論支持。

2.4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考核制度

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很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收效甚微。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監督,監管不到位,此外,考核指標少而泛,缺乏靈活性、科學性,不能根據具體問題具體考量。甚至有的考核流于表面形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實際問題??傊?,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應該由誰來監管,應該對哪些主體進行考核,如何讓考核的結果對生態環境的治理產生積極作用等問題都值得思考與探索。

3政策建議

3.1加強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宣傳教育,豐富宣傳教育形式和手段十分重要,尤其應當充分利用網絡媒體要培養和提高人們的生態環保意識,生態環境教育必不可少。生態環境教育能使人們了解生態環境的基礎知識,從而獲得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基本技能,并養成正確認識、理解、保護生態環境以及處理生態環境問題的意識和能力。對于城鄉結合部的生態環境問題,與其先污染后治理不如防患于未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培養民眾生態環保意識。在宣傳教育過程中,可以豐富宣傳教育的手段和形式,對不同人群分別采取其利于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隨著新媒體時代的到來,網絡無處不在,接觸網絡的人群不斷擴大,網絡媒體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治理城鄉結合部的環境問題可以利用網絡媒體覆蓋面廣、便于接受、影響力大等特點積極宣傳教育,充分發揮網絡媒體的作用,調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2完善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保障機制

完善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保障機制需要完善政策、法律、財力、技術等方面的保障。黨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治理的政策制度保障,建立長效治理機制。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結合城鄉結合部的特殊情況制定適宜的政策,并給予相應的法律保障。充實的財力保障必不可少,生態環境治理是一項涉及面廣、意義深遠的活動,僅靠政府的財政支持是不夠的,必須充分發揮公眾的積極主動性,擴大籌資范圍、拓寬籌資渠道,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科學的指導和先進的技術是治理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的有力法寶。探討生態破壞的原因、分析破壞的影響以及生態環境的修復治理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應用??傊青l結合部的生態環境治理是一項持久戰,需集思廣益建立長效治理機制,不斷完善保障機制。

3.3重視城鄉結合部生態環境多元主體協同治理的監督與考核

在多元主體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普遍提高的基礎上,應不斷完善監督機制,即政府、居民、村民、企業等眾多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相互監督機制。對于非政府主體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政府有權對其懲戒并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政府損害其他主體利益的決策,其相關主體有權提出控告。同時非政府組織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任何對生態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活動都應被制止,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重視生態環境考核制度,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實行捆綁制,將生態環境考核與經濟考核一并納入考核體系。考核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己说膶ο髴嘣鶕煌黧w制定相應的考核機制。總之,不論是監督還是考核都離不開多元主體共同配合協作。

3.4注重對城鄉結合部的工業園區進行治理,建立生態工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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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生態;環境治理;公眾參與

自從我國開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不斷的發展,同時城鎮化的戰略也不斷的推進。但是,由于經濟的高速增長較為粗放,導致消耗了巨大的能源,甚至是犧牲了一定的環境為。所以目前,部分城市的生態環境狀況較為嚴重。近些年,國家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其創新之處在于改變了環境治理的模式,改變了環保部門的單一治理,鼓勵政府、企業以及公眾等主體共同治理,突出了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作用。公眾參與能夠促進城市環境治理的科學性,體現他們的良好監督作用,有利于化解城市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利益沖突。

一、公眾參與理論基礎

我國的城市生態環境治理問題較為復雜中,有時政府這只治理環境“看得見的手”可能會失去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能夠為公眾參與其中而提供一定的機會,公眾參與屬于第三種力量的介入,公眾參與能夠有效的降低社會生態環境治理的成本,同時也有利于降低由于政府控制政府失靈所導致的環境資源浪費。

在上個世紀的50年代,國際上就提出了環境權的口號,關于環境權的理論,其誕生的條件就是公眾對于政府環境治理能力的不信任,所以這個口號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民權來進一步保障環境權,限制政府權。根據這一理論,公眾把環境的治理權委托給了政府,政府由于是受到公眾的委托才能去行使環境管理治理權的,所以就不能去濫用,而公眾屬于權利的主體,所以他們當然也有權去進行監督。隨著人類對環境認識的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環境權屬于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二、城市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公眾參與現狀

我國目前公眾參與到城市的生態環境治理,其中參與的最通常的方式就是公眾向城市環保部門寫信、以及舉報。就目前情況來看,公眾反映一般都是城市的大氣污染以及噪聲污染等城市生態環境問題。雖然在我國目前的城市公眾參與在不斷的完善,但由于存在一定的因素制約,仍存在一些問題以及不足。

(一)缺乏參與的長期性以及穩定性

我國的環境生態治理的政策一般是政府來管制,公眾參與的形式比較限制,這種依賴型的參與較為有效,無法保證公眾的參與的長期性以及穩定性,并且參與的效果受到城市環境行政部門的制約,并不取決于公眾的持續程度。另外,公眾由于過分依靠政府的行政導向,如果沒有觸發自己的利益,一般不能把其立場充分表達。所以,公眾參與城市生態環境治理的監督功能不能真正意義上實現。

(二)對環境污染情況的末端參與

公眾的檢舉的發生的條件一般是已經發生,也就是生態環境已被破壞,污染現象發生嚴重時,公眾由于自身利益受到威脅,所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和控告一些環境問題。但是城市的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恢復的特點,一旦發生破壞,恢復現狀較困難。所以公眾屬于末端參與,不能及時的制止環境危害的發生,無法實現公眾參與的根本目的。

三、公眾參與城市生態環境治理需注意的原則

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技能提高環境保護的效能,也是順應環境治理職能力量的轉變潮流。公眾在參與城市生態環境治理必須要注意一定的原則:

(一)治理城市生態環境要堅持用科學的理論指導

公眾在參與治理城市生態環境時,必須要注意科學化的開展,必須要堅持科學的理論指導,實際上就是要堅持環境與經濟發展同時并行的理論指導方針,通過這一科學的理論來指導治理城市生態環境,進一步優化治理城市生態環境的基本角度以及方法。所以公眾在開展科學的治理城市生態環境時,需要牢牢的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基本原則;另外還需要深刻的意識到環境治理的意義所在,要時刻的把治理生態環境工作作為提高中國城市綜合實力的關鍵組成內容,總的來說要堅持結合理論以及實際,因時制宜的靈活的將科學治理、防治結合思想的基本原則融合于具體的治理工作。

(二)治理城市生態環境要堅持用科學的方法落實

對治理城市生態環境的具體工作,需要進行量化考核。國家黨和政府已經提出了當前不斷改進治理城市生態環境的基本任務,具體是:要不斷深化治理城市生態環境的技術研究;強化生態環境方面的宣傳活動;組織進行全面的治理城市生態環境記錄編寫等任務。對于這些治理城市生態環境方面的任務要注意進行分解,同負責人簽訂責任協議,并入日常工作目標的管理考核范圍,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以此落實好治理城市生態環境的任務。

(三)治理城市生態環境要堅持用科學的制度

開展治理城市生態環境,需要成立治理城市生態環境方面的領導小組,定期舉行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對當前的治理情況進行分析;解決目前一些環保人員力量缺乏以及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關心環保方面的人才的發展,將其作為選拔培養干部的基本規劃;堅持以人為本,關心環保部門職工,鼓勵他們為治理城市生態環境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四、結束語

公眾屬于是城市生態環境情況好壞的利益相關者,所以說,公眾們能夠積極的投入到城市的環境保護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這樣能夠有效的降低城市環境治理的成本,充分的發揮公眾監督的優勢,公眾屬于當前環境管理的關鍵力量之一。所以如何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進一步促進他們參與城市生態環境的治理當中需要進一步的探索。

參考文獻:

[1]花明,陳潤羊.論循環經濟中的公眾參與[J].江西社會科學,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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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面對環境問題,人類需要的是系統的視角與多維的合作,其中公眾參與被認為是行之有效的環境治理機制。而建立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的目標就是要培育公眾的參與主體意識,從而促進公眾在環境治理中主體作用的發揮。與西方國家自下而上的環境治理模式不同,中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由是一種由政府積極制定、推行政策,組織教育群眾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從經濟起飛的一開始,中國政府就提出了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基本國策。1992年中國政府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其后通過《中國21世紀議程》首次對公眾參與做出規劃。在獲得這個政治保障后[1],社會實踐領域的環境公眾參與才逐步發展起來??梢哉f,中國的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從一開始就具有政府主導的特殊性。本文提出的問題是:經過20多年的發展,中國的環境保護制度在培育公眾的參與主體意識方面成效如何?具體而言:(1)在多年的政府引導下,中國公眾是否已經具備了環境參與的主體意識?(2)中國環境領域的社會化過程有什么特殊性?(3)這種特殊性又對公眾的環境參與主體意識產生了怎樣的影響?為了探討以上問題,本文將利用跨度十年的兩次全國大規模抽樣調查數據,并結合相關的文獻資料,運用量化分析和比較分析的方法,以“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的選擇偏好”為切入點進行分析。之所以選擇這個切入點,是因為“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的選擇偏好”體現了公眾環境參與的主體意識,同時也從側面反映了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制度的績效。通過考察這一偏好的影響因素,一方面可以獲得對環境參與主體意識普遍意義上的認知,另一方面也為評價制度績效及其轉變方向提供依據。

二、研究設計及變量描述

(一)研究假設

政治社會化的過程是政治系統傳播政治文化、公民個體學習政治文化的互動過程。中國的環境保護制度誕生于政府主導的模式并歷經20多年發展,這個過程本身就是政治系統傳播其理念,公民個體學習并接受的政治社會化過程。從政治社會化的外部條件來看,家庭、學校、同齡群體、工作單位以及大眾媒介是政治社會化的介質[2](P506-601)。在中國政府主導的公眾環境參與制度中,宣傳教育是實現社會動員的最主要方式。時任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的曲格平曾于1988年指出:“我們重視環境宣傳工作,這是由我們的國情所決定的。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歷史短,各級干部和廣大群眾對這項事業還缺乏認識;我國的文化和科學技術水平又比較落后,使各行各業和廣大群眾自發地增長環境意識、提高環境道德還有困難”[3]。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中國的環境教育開始進入高校專業教育和廣大中小學普及教育領域,并迅速具有了廣泛的群眾性。這就意味著,學校教育是中國公民環境政治社會化最主要的介質。

從政治社會化的生命歷程理論考察,青少年時期的社會化過程是公民習得政治文化、形成特定政治態度和傾向的最關鍵時期[4](P16)。這就意味著,集中接受了政府環境教育的公民,尤其是當青少年時期正好處在中國政府開始實施環境教育政策的特殊階段的公民,其環境參與主體意識會明顯高于其他年代的公民。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核心研究假設: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的選擇偏好將存在顯著的代際差異。為驗證這一核心假設,估計出生年代對這一選擇偏好的凈影響,還要納入一系列控制變量。從環境意識理論考察,作為一種環境意識,“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的選擇偏好”會受到社會經濟因素、環境感知和環境污染經歷的影響。而從治理理論考察,公眾參與基層環境事務的邏輯起點是對政府機制和市場機制缺陷的彌補,公眾對本地政府績效評價的高低影響著公眾是否參與基層環境事務,即是否愿意從管理對象變成治理主體。綜合以上兩點,本研究的控制變量就包括:社會經濟基礎變量、環境污染感知變量、環境污染經歷變量以及政府績效評價變量。

(二)變量描述

1.因變量: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的選擇偏好。首先來描述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的選擇狀況。數據顯示,有61.30%的受訪者選擇地方政府是最主要的環境治理主體??梢钥吹?,我國公眾環境意識仍然具有很強的“政府依賴性”特征。認為公眾應該承擔治理責任的公民比例為17.09%。接下來依次為內資企業、中央政府、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僅有1.70%的公眾認為社會團體應該負主要的治理本地環境污染的責任。這一比例說明絕大部分中國公眾對ENGOS還很陌生,對其在環境治理中所應發揮的作用不甚了解。本文認為,在一個相對獨立的基層環境系統中,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是最主要的三個參與主體,公眾對這三方主體的偏好將是本文所要解釋的因變量。之所以忽略中央政府和社會團體,主要是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從研究的問題和中國的環境管理體制來看,中央政府是基層環境治理的制度提供者,而不是具體環境治理的參與主體;二是從統計分析的有效性考慮,選擇社會團體的受訪者比例太低,將其納入回歸分析模型將導致分析結果偏差。另外,研究合并了兩類企業,并且直接刪除了因變量上無回答的個案。最終本研究的樣本是2 161個明確表示了選擇態度的受訪者。

2.自變量:出生年代。按照社會化理論,影響社會化變遷的因素一般包括“變化的成年經歷,如失業、婚變;重大的特殊事件,如經濟大蕭條;長期的社會變遷,如社會轉型;領導層的變革;社會化介體的瓦解或變遷”[5](P174)。本研究認為,人們在環境參與意識上的代際差異實際上體現了社會化的變遷。因此我們在劃分出生年代時,考慮了社會轉型、社會結構以及特殊事件的影響,將人群分為四個出生年代:1949年及以前出生(建國前出生)、1950—1965年出生、1966—1979年出生、1980年及以后出生。自變量為分類變量,在納入模型時轉化為虛擬變量。

3.控制變量。(1)社會經濟基礎變量描述??刂谱兞恐屑{入的社會經濟基礎變量包括了性別、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均收入和行業類型。這四個變量均為分類變量,在納入模型時分別轉化為虛擬變量。(2)環境污染感知變量描述。一些學者的研究表明,公眾環境參與的動力機制有三種,污染驅動型、世界觀模式和后物質主義模式[6](P57-59)。假定公眾是否選擇自身直接參與環境治理是與其實際感受到的污染嚴重程度相關的,于是本研究選取了公眾對對本地環境問題嚴重程度的感知作為控制變量之一。這是一個0~10分的連續變量,分數越高代表認為環境問題越嚴重。數據結果顯示,公眾打分的平均分為5.77分②,總體來看還是傾向于認為本地的環境問題比較嚴重③。3.環境污染經歷變量描述。根據認知心理學的相關理論,人們在認識和評價事物時存在著“近因效應”,因此本文將公眾最近一年是否經歷過環境污染作為控制變量納入研究。數據結果顯示,有32.35%的受訪者在過去一年中經歷過環境污染事件④。#p#分頁標題#e#

4.政府績效評價變量描述。由于基層環境治理既具有區域分隔性,又具有系統相依性,因此社區層面和縣/市層面都被考慮在內。本研究選取公眾對本市/縣政府工作的評價和對本村/居委會/社區工作的評價兩個變量,共同反應公眾對本地政府績效的評價狀況。這兩組變量的可靠性檢驗以及因子分析顯示,其信度系數α=0.62,因子負載率是0.707 1,證明這兩個變量之間具有顯著的相關性并處于同一個維度。所以對上述兩個變量進行加總,建立當前公眾對于本地政府績效評價的綜合指標。加總后該變量是一個取值范圍為0-20的連續變量,樣本均值為14.14⑤。

(三)數據來源

本文有兩個主要數據來源,一個來自北京大學中國國情研究中心2008年組織實施的“公民文化與和諧社會調查”的環境問題部分。該調查在全國范圍的25個省、市、自治區的73個縣級單位進行,調查對象為18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共完成有效樣本3 989個。為了滿足覆蓋流動人口的需要,該調查采用“GIS/GPS輔助的區域抽樣”方法,按照分層、多階段、概率與規模成比例(PPS)的方式抽取概率樣本。為比較中國公眾環境意識的變化,分析政府主導的公眾環境參與制度的績效,本文還使用了由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立項,委托北京大學中國國情研究中心于1998—1999年設計實施的“全國公眾環境意識調查”的有關數據。該調查在全國共抽出139個縣級樣本單位,成功完成9 202戶訪問。值得一提的是,這項調查設計了針對青少年的問卷。最后合格的成人樣本數是9 919,合格的少年樣本數是2 682。

(四)分析方法和模型

國內外學者對中國公眾的環境意識已有一定的研究,然而基于大樣本社會調查的定量研究仍然不多見。本文選取了定量研究方法,不僅克服了規范分析和定性研究在代表性和客觀性上的兩難處境,還可以通過統計控制,有效地檢驗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凈效應。同時,本文還采用了同期群研究的方法,縱向比較跨度十年的兩個全國規模的調查數據,從方法論來看更具有因果分析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三、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選擇偏好的代際差異描述

在構建上述模型的基礎上,本文采用Stata10.0軟件對公眾環境治理主體選擇偏好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4所示?;貧w分析結果顯示,在控制了社會經濟基礎、環境污染感知、環境污染經歷和政府績效評價四類變量的基礎上,出生年代對公眾的環境治理主體選擇偏好存在著顯著的影響。標準化的回歸系數⑦可以用來說明各解釋變量對于因變量的相對作用大小。通過對其考察進一步發現:代際差異是影響公眾對區域環境治理主體偏好的相對作用最大的因素。換言之,在諸多影響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選擇偏好的因素中,出生年代是影響作用最大的因素??v向觀察選擇偏好的代際差異,如表4所示:不同年代出生的公民在選擇“政府”還是“公眾”時,呈現出逐級遞增的顯著性差異。研究發現,隨著年齡的增加,公眾選擇“本地政府”的發生比遠高于選擇“公眾”的發生比,而其標準化回歸系數也在逐步增加。而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人選擇“公眾”的發生比則是選擇“本地政府”的2.505倍,并在P<0.001的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其標準化回歸系數最高,為0.187。再結合描述分析的結果來看,越是年輕的一代人,就越偏好“公眾”這一治理主體;越是年老一代,對于“地方政府”的偏好就越多;出生于1980年以后的一代人,其偏好具有典型性和顯著差異。

四、解釋公眾對環境治理主體選擇偏好的代際差異

(一)基于政策背景的宏觀解釋

1.中國政府的環保社會動員歷程回顧。中國政府的環保社會動員始于1972年。當時中國政府提出了環境保護的“三十二字方針”,強調了環境保護領域走群眾路線的重要性[7](P140)。1973—1979年是政府環保工作的單純治理階段。此階段環境教育以促進環境污染防治為主要目標,面向全社會的環境教育和環保動員未見起色。1979—1992年,中國政府的環保工作進入到環境管理階段,同時環境教育初步發展。在這個階段,促進環境管理成為重要的環境教育目標。1993年以來,中國當代環境教育快速發展。在這個階段,環境教育開始重新定向,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高等環境教育持續快速發展,基礎環境教育不斷增強,各中小學都開設了環境教育專題課;宣傳部門廣泛開展以“中華環保世紀行”為主題的環境宣傳教育;“自然之友”為代表的民間環保組織成為環境教育的新生力量;以環境倫理學為代表的環境人文學科開始融入教學內容。

2.不同年代出生公民的環境意識社會化。按照早期經典社會化理論,個人社會化的過程主要發生在青少年時期,即成人之前的這段時間,也就是通常界定的10~15歲。按照生命歷程視角的政治社會化理論,這段時期是個人形成對國家和對政府抽象效忠感和公民意識的啟蒙階段[8](P17)。通過對中國政府主導的環境保護制度的簡要回顧,可以看到,1949年及以前出生的一代人沒有接受過任何環保動員和環境教育。而1950年到1965年出生的一代人,在他們的青少年時期,即主要集中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這一階段只是在政府層面提出了環保目標,但實質的環境教育和公眾參與處于零水平狀態。1966年到1979年間出生的一代人,其青少年時期大致是在1978—1993年間,這段時期正是環境教育的初步發展階段,不過其主要對象還是高校學生,并未普及到中小學校。也就是說,這一人群中的環境意識差異較大,這一時期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會更多地接受到環境教育,而且其所受環境教育多為專業性教育而非參與式的環境意識教育。那么到了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這一代人,他們的青少年時期大致在上世紀90年代初之后,這段時期正是公眾環境教育迅速發展的時期,也正是在這一時期,環保教育開始進入中小學課堂,也開始有ENGOs積極介入,并與政府一起共同推動公眾環境教育。將不同年代出生人群的青少年時期與中國政府環境教育的不同階段繪制在一個時間坐標軸上,可以直觀地展示不同年代出生人群的青少年時期與環境教育各階段近似重合的情況。作為環境意識社會化結果的偏好選擇的變化與環境教育的發展階段呈現一致的變化規律。例如,1949年以前出生的人群,其社會化的關鍵時期———青少年期處在中國尚未開展環境教育的階段,而其在2008年調查時,在區域環境治理主體選擇中偏好“公眾”的百分比最低,為12.10%;1980年以后出生的人群,其社會化的關鍵時期———青少年期處在中國環境教育迅速發展的階段,在2008年調查時其在區域環境治理主體選擇中偏好“公眾”的百分比最高,為24.22%。這一比較結果說明,青少年時期的環境教育,實際上是公眾環境意識社會化的實現途徑。中小學校作為社會化介體,在環境意識社會化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公眾環境意識社會化的結果之一,是有助于培育公民的環境參與主體意識,即對“公眾”作為環境治理主體的偏好。#p#分頁標題#e#

(二)基于兩年度數據比較的微觀解釋

1.1980年以后出生人群的環境治理主體選擇偏好。正如前文討論過的那樣,環境公眾參與制度的目標之一即是培育公眾的參與主體意識。本文認為,相較于“企業”和“本地政府”,具有“公眾”治理主體偏好的人群,其環境參與主體意識也相對較高。而這類人群將成為中國環境公眾參與制度模式變遷的推動力量。研究發現,1980年以后出生的一代人正是具有這樣特征的人群。有近四分之一的“80后”人群偏好“公眾”這一環境治理主體,高于全體人群近7個百分點。也就是說,他們具有最強的參與傾向。為考察這個特殊人群的環境意識特征,需要借助政治社會化理論。“個人的行為舉止通常都被分析為歷史的與同時代的影響共同起作用的結果。研究政治社會化的意圖是探討歷史對成年人政治態度和行為舉止的影響。”[9](P2-3)這就給了一個考察視角,即追溯到這代人的少年時代,即社會化的關鍵時期。為此,本研究用1998年“全國公眾環境意識調查”的數據做比較分析,并在此基礎上解釋環境意識社會化的過程及其對制度模式變遷的影響。

2.1998年“全國公眾環境意識調查”少年部分數據描述。1998年的調查數據結果顯示,少年(10~15歲)的環保意識水平明顯高于成人。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1)少年的環保意識在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自然觀、環保行為等各方面高于成人近10個百分點。(2)少年的環境參與主體意識高于成人近20個百分點。(3)少年環保知識主要來源于學校課堂,學校課堂是少年環保知識最主要的、第一位的來源途徑,說明中小學教育對提高少年環保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少年的環境意識社會化與環境參與的主體意識。對比2008年和1998年兩項調查的相關數據發現,1998年調查中的少年(當時為10~15歲)恰是2008年調查中的“1980年及以后出生”人群??梢钥吹剑倌陼r代高水平的環境意識對成年后的環境治理主體偏好具有塑造作用。少年作為接受環境宣傳教育最為集中和系統的群體,其環境參與主體意識的高低集中體現了政府主導的環境參與制度的成效。這是因為學校教育作為少年社會化的主要機制之一,對于少年環境意識的養成,以及這種個體層面的環境意識群體化并成為一代人所共有的價值理念具有關鍵的作用。

兩年數據比較為研究提供了最為直接的論據支持,對前文的兩個觀點進行了進一步的印證和解釋:(1)中小學校作為社會化介體,在公眾環境意識社會化過程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2)公眾環境意識社會化的結果之一,是有助于形成集中的環境參與傾向。同時又可以得到進一步的啟示:雖然是政府主導了自上而下的環境參與模式,可卻通過環境意識的社會化過程,使得這個制度在1980年后出生的一代那里被內化為一種特定的環境治理主體偏好,而這種偏好正體現了一種積極參與的傾向。于是,在基層民眾中產生了自下而上的社區環境參與的動力機制。因此可以說,環境意識借由“80后”這個新生代的社會化過程,逐漸從個體意識匯集成為一種群體意識,進而影響了初始自上而下制度狀態向著自下而上方向的轉變。而這個轉變過程本身,即是制度目標———培育參與主體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的實現,從而體現出正向的制度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