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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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

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征繳保障

住房公積金就是指單位及其在職員工繳納的住房儲備金,是由國家制定一項強制性政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從1991年開始實施的,實施以來為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當中的重要一環。但在實際運行當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還存在一些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住房公積金作用的發揮,研究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對策分析,顯然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當中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面較低,各地區發展不平衡

由于我國各地區間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狀態,使得我國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基數和覆蓋率上存在地區差異,呈現東南高、西北低的發展態勢。同時在住房公積金覆蓋上,還主要是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為主,很多其他企業沒有建立公積金制度,而且繳存比例和基數標準存在很大差異,公積金成為一些效益好的單位的福利制度。這些問題都使得住房公積金的調節保障作用難以正常發揮。

2.住房公積金管理當中監管機制尚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規模以萬億計,龐大的資金規模,給公積金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監管存在一些問題,機制尚不健全,如:監管主體不明確,公積金監管意識不強,對于公積金的監管處于缺位狀態,導致公積金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公積金繳存拖延、少繳、拒繳現象存在;財務管理不規范,公積金核算當中“收支兩條線”等制度落實不到位,以至于管理費用直接“坐支”、增值收益隨意分配、公積金隨意提取、政策規定執行不到位等現象時有發生。

3.住房公積金閑置率較高,利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總體規模龐大,但是用途較為單一,審批繁瑣,使得大量資金沉淀,造成了公積金空置率較高,使用效率低下。由于公積金管理政策的局限性,公積金投資渠道不多,除了結存余額的利息收入,基本再無其它保值增值渠道。由于公積金管理當中,用款計劃制定的復雜性,管理方法的不科學以及管理當中求穩求便的思想,造成了公積金主要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在,資金的保值增值未能實現。

4.住房公積金支取手續繁雜,不能滿足百姓實際需求

目前,住房公積金支取政策較為繁雜,各地標準不一,給老百姓平時支取帶來了一定困難。各地區在公積金支取管理中,普遍存在支取規定滯后,人性化不足,不能及時解決百姓對于公積金的需求等狀況,同時,部分地區自行提高公積金支取門檻,對于合規的公積金支取限定硬性條件,造成百姓支取不變。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的對策

根據上述分析,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本文提出如下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與使用的對策建議,以供各級公積金管理部門參考。

1.落實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加大管理力度,擴大覆蓋面

要深入宣傳公積金相關法規政策,使更多的百姓了解公積金的,了解其在保障職工自身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出相關的規定制度,加強貫徹落實,提高執法能力,嚴格執行繳存規制,擴大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使公積金能夠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功能,為改善百姓的居住條件發揮更大作用。

2.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監管

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監管規章制度,規范操作流程。目前,公積金管理的職能普遍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承擔,相對獨立性比較差,可以考慮分別由政府主管部門、獨立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分責任監管,使監管更加專業,更加有效。同時,要強調監管內外兼顧,公積金管理部門內部要建立嚴密的決策、內控、內審、財務管理等制度,嚴格執行公積金管理相關條例,外部要建立透明公開的監督機制,接收社會和百姓的監督,這樣才能充分維護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規范性和公正性。

3.合理運營資金,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遵照管理、運用分離和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合理科學的營運資金。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日常支付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制定公積金管理和使用計劃,謹慎確定資金的使用方向,拓展公積金沉淀資金的保值增值渠道,選取安全穩妥的投資方式,盤活存量資金,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水平,使其安全有效增值。

4.簡化公積金支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

公積金管理中心要開展各種便民服務措施,簡化手續,提高服務質量,如:運用電話、網絡等多種形式開通個人公積金便民查詢業務,實時更新數據,方便百姓了解自己公積金使用和繳存情況;明確辦事流程,簡化手續方面百姓辦理公積金相關事宜,在符合公積金審批、發放規定的情況下,提高公積金的支取速度,保證百姓及時提取公積金,以方便其使用。

5.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作,加大資金征繳力度

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在大力宣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激發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同時,要規范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加強征繳力度,除對公有制單位繼續做好公積金的繳存工作外,對非公經濟單位要積極納入公積金征繳范圍,擴大工作范圍,維護廣大非公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住房公積金繳存涵蓋面過低問題,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到實處。

隨著社會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也面臨著諸多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對于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作用至關重要,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梳理,希望能夠給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有益的參考。

參考文獻:

[1]章國富.正確處理公積全管理中的諸多關系[N].房改、住房公積金報,2007 (04).

[2]蘇冬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踐與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2(2).

作者簡介:

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

1 加大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提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識,通過多渠道廣泛宣傳住房公積金作用,增強職工維權意識,促進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1.1 可以利用當地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進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等基本政策的的宣傳,要做到簡單、明了、易于接收。對于電視、報紙等媒體的宣傳,人們即使對住房公積金等相關問題不是很關心,也會被動地感受與認知,從而慢慢地接受與了解;

1.2 可以通過網絡宣傳。在當今信息社會,網絡無處不在,通過網絡了解世界,是人們越來越普遍的生活方式,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與政府網鏈接或專門開通住房公積金網站,讓廣大職工通過網絡及時準確地了解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法律、法規、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規定。也可通過網絡查詢,了解自己住房公積金的相應信息,讓廣大職工做到心中有數。

1.3 各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定期進行上門宣傳。通過到重點和難點單位宣講住房公積金政策,我們要讓廣大職工和企業主及單位領導充分地認識到住房公積金與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同樣是職工應享有的權益、是同等重要的,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企業主與單位負責人應盡的義務。

1.4 也可通過公積金管理部門向各繳存單位、職工發放宣傳資料或小冊子(資料要簡捷、易懂、易記),讓廣大企業法人、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及企事業職工書面了解自己應享有的住房公積金義務和應享有的權益。

1.5 可以在街道等公共場所進行集中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與承辦銀行等相關單位定期地上街或到公共場所進行集中地宣傳,這樣可以起到以點帶面、影響廣泛、意義深遠、事半功倍的效果。

1.6 可以在城區主要干道或場所設置廣告牌、宣傳欄、宣傳標語等。廣告牌、宣傳欄、宣傳標語的內容要及時地更新,要作到準確無誤、通俗易懂、主題突出。

1.7 可以通過知識競答、晚會、歌詠比賽、體育活動等方式進行宣傳。

1.8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對外公布服務地點、咨詢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公開辦事流程、做好窗口服務建設,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

2 加強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認真做好住房公積金網站的開通與正常維護及更新工作。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始終把住房公積金信息化建設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作為重中之重來抓。

2.1 做好中心內部的信息化建設。

每一個設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或管理部應開通了住房公積金業務和監管網絡系統(內網),這樣即滿足了住房公積金“數據集中存儲,業務分級管理”的要求,也實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管理的實時和同步,住房公積金歸集模式也由過去委托銀行單獨管理轉變成委托銀行和“中心”共同管理。當然現在有些市與市之間、省與省之間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沒有聯網或系統的多樣性及政策不統一也導致其必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最終的目標就是住房公積金業務與監管系統的全國統一性與全國聯網。

2.2 做好中心外部的信息化建設

首先應開通住房公積金對外服務網站,作為為廣大職工服務的信息化平臺,網站必不可少,住房公積金網站可以集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數據查詢、經驗交流等功能于一體。凡單位開戶、人員增減、基數調整、職工支取、轉移、貸款等業務可以直接從網站下載相關表格。同時網站還可以通過“問題解答專區”,針對群眾普遍關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積金繳存以及公積金的支取使用等問題做了詳細的解答 。

其次就是通過網絡終端。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柜員機、觸摸屏、發行住房公積金卡等終端為廣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利益服務。例如: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行的住房公積金金穗聯名卡,為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量身定制,既具有金穗借記卡的所有金融服務功能,又具備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公積金貸款查詢等特色功能。

其特色功能有:

2.2.1 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繳存明細查詢功能:

持卡人可以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務終端上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計息明細。

2.2.2 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貸款明細、還款計劃查詢功能:

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持卡人可以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務終端上查詢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余額、每月的還款明細,以及未來還款計劃,查詢結果可通過自助服務終端打印。

2.2.3 住房公積金支付功能:

對于符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支取的住房公積金,可直接劃轉至職工本人的聯名卡,持卡人可在全國農行網點和ATM支取現金及消費。

2.2.4 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卡功能:

公積金借款人以聯名卡作為還款卡的,按照約定將月還款額在還款日前足額存名卡中,管理中心在扣款結算期內,委托銀行從聯名卡中扣款。

2.2.5 住房公積金批量劃付功能:

為方便公積金借款人還貸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及配偶可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劃付公積金申請,管理中心在貸款償還期內依據還貸支取的有關規定計算申請人應該支取的公積金,在約定時間每年兩次集中劃付至借款人名下的聯名卡中,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其他的如常德市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該卡是面向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個人發放,集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審批后提取、貸款發放與還款功能及個人儲蓄、結算和消費等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聯名借記卡。其功能優勢主要體現在:將住房公積金賬戶與借記卡賬戶相關聯,通過銀行卡這一便利的支付工具進行住房公積金查詢和專項應用,實現一卡多功能,滿足繳存個人多樣化金融需求。 還有如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卡等。

3 認真受理繳存方面的職工投訴,加強行政執法、督促單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排除困難,不受干擾,不循私情,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未繳或少繳的單位要及時進行處罰,維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

4 堅持實行繳貸互促機制,利用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審查時機,通過計算職工在購房時的住房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督促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三明市2011年的可貸額度為借款人及其房產共有權人離、退休年齡內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當職工繳存基數低時,其按2倍計算的可貸額度就少。

可貸額度=(借款人當前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距離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借款人已繳納住房公積金金額)×可貸額度計算倍數+(房產共有權人當前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距離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房產共有權人已繳納住房公積金金額)×可貸額度計算倍數。

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計算倍數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調整的。

5 加強與財政部門的聯系,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財政部財綜[2005]52號文第四條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長期住房儲金,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按照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繳存比例,安排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算支出,并確保預算安排的住房公積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對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要盡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積金;對于歷年因財政困難拖欠的住房公積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補齊,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對于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或季反饋給財政各職能科室,通過財政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日常撥款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進行日常監督。

6 建立跟蹤催繳制度,確保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

住房中心可按上年度已繳交單位,按銀行或按單位總數比例把任務分解落實到人,通過每月月末查詢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情況,發現已欠繳或到月末當月應繳還未繳存的單位,可通過本部門相應責任人員用電話或到單位走訪的方式,督促單位及時地繳存。

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也可與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相關協議,通過制定相應的激勵和考核機制〔例如:可以通過考核承辦銀行的每月歸集率(每月單位實際繳存額/每月單位應繳存額)或每月公積金的到位率(每月實際繳存單位數/每月應繳存單位數)〕對承辦銀行進行住房公積金歸集考核以加強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另外也可通過考核承辦銀行的每年新增開戶數以達到住房公積金歸集面的擴大。

7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的省內聯網和全國聯網。

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的不斷擴大和住房公積金的用途的增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已深入人心,如何維護職工權益、方便職工辦事及住建部對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各省級監管部門對本省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全省聯網及全國聯網已是當務之急。

首先,2011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余額已高達2.1萬億元,通過聯網監控有利于上級部門從根本上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

其次,聯網監控有利于維護職工權益,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等事項。聯網監控后,住建部能夠每月公布每座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進度,并對不能夠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點城市和單位進行督辦,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同時通過我們住房公積金內網的聯網,可以防止在這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另一城市不認的情況。在另一城市購房貸款時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

8 大力推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協作。

篇3

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1998年7月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提出停止建國初期的住房分配,住房開始實行市場化與貨幣化;同時還提出建立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具體內容如下:中高及以上收入家庭可通過市場購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房,低收入家庭可租賃廉租房。之后,我國的商品房市場逐步建立和發展,而且成為滿足我國城市居民住房要求的主要途徑。但是近年來,我國城市商品房價格一路飆升,成井噴之勢,大大超出了普通家庭的購買力,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這部分人群涉及范圍較廣,有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農民工、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稱作“夾心層”。這部分群體既不符合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申請條件,在短期內也很難買起商品房。其次,作為保障性住房體系主要途徑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對困難群體來說作用非常有限,甚至杯水車薪。廉租房主要針對城市低收入家庭,數量少,范圍小,而且只允許租賃并不允許出售;經濟適用房問題更為突出,一般位置較為偏僻,而且存在關系房,真正滿足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群未必能買到,而一部分并非中低收入群體卻能通過關系買到。我國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一直得不到妥善解決的根本原因是保障和市場兩者關系沒有協調好。實踐證明,住房供給全部由政府買單是不現實的,完全走市場化的模式也是脫離我國國情的,也是行不通的,只有兩條腿走路才能逐步滿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而且還要不斷建立和完善現有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制定更符合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的新型住房保障模式,特別是“夾心層”群體,讓所有人都有房可居。

二、廣西中低收入群體住房政策分析

(一)政策介紹

1.住房公積金。

這是我國實行的一種強制性的住房儲蓄制度,職工及單位要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職工的公積金賬戶存款,增加職工的住房資金積累,增強了職工住房的自我保障力。首先,通過住房公積金多年的累積,職工的住房需求能力得到較大增強;其次,在資金的使用上,公積金管理機構用歸集的資金向公積金繳交者提供利率優惠的購房融資,在減輕居民還貸壓力的同時增強了中低收入群體的購房能力,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基本住房需求。到2013年6月底,全省已有167萬職工上繳住房公積金,繳存率達到63.56%。上半年廣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2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6億元,增幅達到11.24%。

2.經濟適用房。

是指由政府負責建造的微利普通住房,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價格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主要體現如下:銷售對象必須為廣大城鎮中低收入群體;銷售價格要比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低些。因此,經濟適用房是政府對于普通商品房價格偏高而特別向中低收入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2013年上半年廣西投入17億元,開工45萬多平方米,近4000多套。其中建設經濟適用房投入資金近8億元,完工17萬平方米。

3.廉租房。

主要是給那些很難買得起住房但又不得不租房的低收入群體,提供價格相對低廉的租住房,滿足其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廉租房的優點是租金相對較低,低收入群體都能接受,租金用于維持房屋的基本保養。廉租房的具體保障方法一般分為發放租金補貼、提供廉租房、減免住房租金三種主要方式。從廣西住建廳獲悉,從2008年上半年開始,全區86個市(縣)制定了廉租房制度,75個市(縣)了廉租房的申請、核定、評議、監督和公示辦法,全區廉租房建設呈現穩步發展的趨勢。僅2013年上半年就落實廉租房資金5億元,廉租房開工建設1萬多套,面積超過46萬多平方米。其中,僅南寧市就建設廉租房1300多套,面積達到7.8萬多平方米。

4.公租房。

主要是為了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一個方法。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房屋不歸個人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公共租賃住房是一個過渡性的解決方案,很好地解決了夾心層群體某個階段的住房需求。這部分群體不屬于低收入,但在某一階段卻很解決住房問題。因此,政府應該給予這部分群體更多的支持,幫助他們渡過難關。

(二)政策評價

從目前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政策的內容和效果來看,總體上來說其發展的方向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相一致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低收入群體住房政策既不成熟,也不完備,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具體表現在:第一,沒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約束。國外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的形成,首先要頒布一系列法律,然后才付諸實施。19世紀末,英國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住房法。而我國的房改到今天,都是憑著某些行政法規進行住房市場的規范,對中低收入群體進行補貼,缺乏專門的法律,影響住房市場的健康發展,影響住房保障的正常實施。第二,現有的政策不夠完善,還不能覆蓋所有低收入群體。我國針對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政策已經形成,但保障對象必須是當地的城鎮居民,沒有將城市中的流動人口以及農村的困難戶納入保障和服務的行列。即便是城鎮居民中的低收入群體,也只有少數人可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更多的人被排除在外。第三,投入資金嚴重不足,政策的實施效果和方式也有待于加強。各地各級政府積極響應國家號召,關注關心弱勢群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設。從資金投入的總量來說,還遠遠不能滿足現有的住房需求,實施的效果也是差強人意,其中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三、完善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出臺保障性住房相關法律。

住房保障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必須要有法律強有力的支持。發達國家解決住房問題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和學習,要形成完備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而且這些法律法規不是一成不變的,要與時俱進,適時適度進行修改和完善,但目前廣西還沒有專門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規,這與廣西正加速推進的住房保障工作很不匹配,很不協調,必須盡快制定相應的住房保障法規。廣西要加快制定以公租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對住房保障的保障對象、保障標準、資金來源、供應方式、準入和退出機制、監管以及違規處罰制度等方面等進行明確規定,確保政策制度落到實處。如廣西可充分發揮自治區在政策方面的某些優勢,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如《廣西公共租賃房管理法》、《廣西城鎮居民個人信息管理辦法》、《廣西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等相關法律,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二)設立職能獨立的保障房管理機構。

設立職能獨立、責任明確的保障住房專職管理機構,專門負責保障房的各項管理,把公租房管理等職能從政府部門脫離出來,由專業的保障房管理機構負責保障房的供給、銷售和管理等,職能進一步細分,提高了辦事效率。如陜西省在2011年3月成立了陜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該公司直接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建設資金籌措、劃撥、工程質量監管等工作。上海市將公租房管理機構與運營機構相分離,運營機構走市場化的模式,做到保本微利,租戶直接與運營管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與政府部門無關。

(三)建立輪候分配機制,完善信息公示和監督體系。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中,要做到保障分配的公平公正。廣西公租房制度保障覆蓋面擴大,打破了傳統的戶籍限制,但對申請人缺乏有效區分,搖號配租方式具有隨機性。例如,同樣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人,不同人群的租金支付能力、住房需求迫切程度、對戶型及配套設施等偏好不同,不加區分的統一進行搖號配租,會出現分配結果與部分申請人意愿不符的情況,還間接浪費了其他申請人的配租機會。因此,應該建立多樣化的配租方式,對不同條件的申請人建立各自的輪候分配機制。優先分配最需要住房的群體,提高配租的成功率和滿意度。此外,還要完善信息公示和監督機制,加強政府、群眾、網絡等對整個配租分配過程的監督。確保配租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四)建立居民收入信息檔案,規范資格審核機制。

目前我國居民的個人收入、財產、信用的實名制系統還沒有完全建立,收入模糊,缺乏對個人信息的有效監控。為避免公租房重蹈經濟適用房在準入和審核環節出現的開具虛假收入證明、隱瞞實際收入等問題,要盡快建立居民收入信息檔案,規范資格審核機制。對每一個家庭的人數、關系以及家庭各成員的就業單位、職級、崗位、工資等項目逐一登記入檔,同時建立受助家庭收入信息檔案,定期進行復查,實行動態監管。尤其要做好流動人口以及非本地戶籍的常住人口的收入信息統計工作。審核工作可由房產、民政、公安、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成聯合小組開展工作,建立多方互動篩查資質制度,各管理部門之間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衡的關系,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五)采取多元化補貼方式。

針對廣西當前租賃市場供應方式單一化的問題,應采取多元化的補貼方式。一方面,由政府和國有企業合作建設公租房,增加實物房源供給;另一方面,要發揮貨幣補貼的保障作用,將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來滿足中低收入群體的個性化住房需求。在住房保障上應充分借助市場力量,允許受助人選擇符合其住房要求與偏好的市場房屋,然后向政府相關機構提出申請,經過資格核實,政府根據受助人核準的保障標準所規定的同類型住房在同地段的市場租金,給予其一定的貨幣補貼。此外,公租房的租金設定應與租戶的經濟收入水平和住房支付能力掛鉤。以南寧公租房租金標準為例,根據規定,針對特別困難戶可申請特殊租金補助,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上限0.5倍及以上的,補助70%的房屋租金;家庭收入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標準上限0.5倍以下的,補助80%的房屋租金;屬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補助90%房屋租金。目前廉租房的租金標準一般是以最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來確定。

(六)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

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需要充裕的資金作保障。目前廣西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有政府預算撥款、公積金收益及貸款、土地出讓金收入以及銀行商業貸款等渠道,但實際上仍是以政府為主。隨著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設量的增大,完全依靠政府的財政扶持是不夠的,從長遠看也不利于構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長效機制。因此,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進來,廣泛吸納市場有效資金,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2010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共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發表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中,提出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運用保險資本、信托資本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租房融資渠道,吸收社會資本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中。

(七)優化保障房產品結構,重點發展公租房。

近幾年,提議取消經濟適用房制度的輿論越來越多,國內部分省市也紛紛放緩了經濟適用房建設。廣西在2009年提出停止新建經濟適用房,無獨有偶,深圳市也提出將減少直至停止經濟適用房建設供應,鄭州市房管局在今年也宣布取消經濟適用房,大力發展公租房的意見,標志著在我國已推行了十幾年的經濟適用房制度正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取消經濟適用房制度也是對我國現階段保障性住房產品結構的優化。廣西住房保障的方向就是取消經濟適用房,擴大廉租房比重,重點發展公租房。其中,公租房作為當前解決“夾心層”群體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今后應大力發展,而廉租房只租不賣的特點可以保證其產權始終歸政府所有??傊粩嗾{整和優化保障房產品結構,發揮各類保障產品的組合優勢,早日實現困難群眾住有所居的理想。

(八)完善公共配套設施。

廣西公租房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充分體現了政府以人為本的理念,因此,在公租房的選址和建筑設計上應當關注四個內容:一是公租房社區的配套設施;公租房選址要以方便住戶工作生活為出發點,優先考慮建設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大型住宅區內,既可以共享配套設施和交通系統,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成本。二是防止城市貧民窟的出現。公租房作為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與普通商品房定位不同,在建設面積和戶型上應走經濟節約型,以小戶型為主,面積不宜過大。三是在公租房設計規劃中,既要考慮將材料成本控制在普通居民可承受的范圍內,還必須堅持質量第一,保證安全。四是公租房的配套設施要完善,應增加公租房小區在商業、交通、醫院、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提高社區物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注重生態環境質量,保證社區基本綠化率,創造優美的居住環境,讓居民住的溫馨,住的舒心。

(九)實行差別化調整策略。

第一,目前我國政府對房地產行業的調控手段,主要采取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但這些信貸政策僅對那些有信貸需求的群體起作用。以廣西為例,商品住房市場仍以剛性需求為主,購房主力主要是首次置業或首次改善性的剛性購房需求者,且以中低收入群體居多,特別是22歲-35歲之間的中青年群體,多處于事業的起步期,經濟實力相對一般,購房多是選擇向銀行貸款,這部分群體對信貸政策變動敏感,如果房價超過其支付能力,且信貸政策過嚴,則會使他們延遲或干脆放棄購房計劃,而對中高及以上收入群體而言,這些政策則影響不大。因此,政府在制定房地產調控政策時,堅持差別化的調整,不搞“一刀切”,避免由于政策范圍過寬而損害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利益。第二,我國現階段的住房保障體系目標是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約束。其中,對高端市場的約束包括:一是在稅收上約束,對高端市場的調控政策應以抑制投資投機性消費為主,可通過對購買高檔豪華住宅的高收入人群征收高額房產稅,而對普通工薪階層的剛性住房消費不收稅,尤其是首次置業人群;二是在建設面積上“約束”,政府有必要規定房地產商在新建的住宅項目中建設一定比例的可供中低收入者購買和居住的中小戶型房屋,如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或參考英國經驗,要求開發商在新建的住房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房屋限價出售,否則政府不予批準等強制性規定。

(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長效監督和獎懲機制。

篇4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師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后簽訂本合同。各項條款如下:

第一條、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與甲方首次簽定本合同,則本合同期限內的前_個月為試用期。

3.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續訂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雙方經重新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雖未續訂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條件實際履行,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一年。

第二條、工作條件和職責

1、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律師,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和年審的有關手續,乙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辦理人事調動、律師執業證申請或年審時須向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繳納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無須向甲方交納任何押金或保證金。

2、甲方應指定專人對乙方就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培訓,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以及辦公條件,同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辦公地點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制訂的工作標準或提出的業務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項工作。

5、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業務情況,結合合伙人對乙方的評價,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可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乙方的薪資或獎金。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考核結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見,但應服從甲方的最終決定。

6、乙方全年業務工作量為???小時(或創收額)。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如實填寫、提交和修改業務工作記錄。但甲方合伙人有權根據客戶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在合理的范圍內調整乙方的業務工作記錄(或重新核定乙方業務工作量)。乙方對甲方合伙人的調整決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訴。

第三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以及甲方規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時的出勤時間。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同時甲方應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給予適當調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調休時應事先向甲方申請,并根據甲方的統一安排辦理相應的調休手續。

第四條、薪資及福利

聘用律師可以選擇薪資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內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除獎金以外的工資、加班費、補貼和津貼等一切報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據甲方的經濟效益不時修訂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確定或相應調整乙方的薪資標準。

2、乙方年薪將按月分期發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現金/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月薪資,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況適當提前或順延發放。

3、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性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獎金政策,并可根據其經濟效益以及對乙方的考核結果向乙方發放各類獎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獎、績效獎、年終獎等)。

4、甲方為乙方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并代扣代繳乙方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金中乙方應自行承擔的部分。同時,甲方也可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業務特點,決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適的保險或福利項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或產假等。乙方休假應向甲方申請并經批準。甲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間的法定工資。

提成工資制

1、乙方的業務創收在20(這個數字由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而定)萬元以內的,薪金提成比例為50%;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 10萬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過70%;(關于提成比例不宜過高,事務所應考慮成本、稅務、利潤、行業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費用在乙方提成工資中支;

3、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工作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性規定,以及律師協會制訂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甲方不時制定、修訂并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離職以后,均應嚴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商業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戶的任何業務或財務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紙張、電腦磁盤、軟盤、膠卷、錄音、錄像、草稿以及筆記等形式記載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檔案、傳真、信函、數據、報表、表格、圖紙、密碼、名單、電話號碼、地址等,均為甲方財產。除非甲方業務需要,否則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資料,也不得將上述資料復制、下載、私自攜帶或發送至甲方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勤勉盡責,履行對甲方的全部義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也不得從事其他任何有償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從事或幫助任何第三方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任何活動。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與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內,不得自行聘用或幫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師和員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義為甲方現有或曾有的客戶,或為與甲方客戶相對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服務。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了培訓,或甲方為乙方向本市有關政府部門辦理了引進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續,乙方應對甲方履行服務期義務。服務期應自乙方培訓結束后,或者甲方為乙方辦理完人才引進手續后的第二天起計算,期限為年。此時,如服務期限長于本合同期限,則本合同期限將相應順延。如果乙方在服務期中與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與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向客戶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律師服務費應甲方統一收取,并開具合法票據,應客戶的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關費用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客戶的委托書。

6、如乙方違反上述工作紀律,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離職前_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該經濟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屆滿前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3)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被客戶投訴并經甲方調查確認屬實;

(4)偽造個人學歷和經歷:

(5)因個人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處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應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條件的;

(2)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發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時,應按其在甲方的連續工作時間,以一年工作時間折算一個月工資(注:不到半年折算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_個月醫療期(注:可參照蘇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屆時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應提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自甲方離職前???個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該經濟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其損失和違約金之間的差額。

5、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并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6、當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務;

(2)及時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業務和全部工作;

(3)及時向甲方交還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中列舉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資料;

(4)按甲方規定結清所有賬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業務或財務事項,或未能及時辦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則甲方應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后的30天內為乙方辦理離職或轉所手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對本合同理解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根據蘇州市律師協會律師執業糾紛調解規則,在律師協會的主持下,由蘇州市律師協會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方式加以解炔。調解不成的,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冊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日簽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律師事務所(蓋章〕?

篇5

論文摘要:文章以中國競技體育發展模式下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問題為研究聞,著重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個方面,探討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的可及性問題。文章認為,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旨在為運動員圖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給予補償,其制度設計有別于基本養老保險,也不能將其簡單推向商業保險。

論文關鍵詞: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制度重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我國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競技體育管理體制也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與我國競技體育的發展與改革相比,對運動員的社會保障明顯滯后,保障水平在全國各行業中屬于中下游水平。社會保障的滯后發展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尤其是退役運動員的生活保障問題,引起了廣大體育工作者和學界的極大關注,它已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競技體育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一大不利因素。因此,為退役運動員提供經濟補償和養老保障,解除后顧之憂,對我國競技體育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一、退役運動員的養老保障問題

養老保障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是指運動員因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而給予補償的保險制度。我國對國家級運動員是有良好保障的。根據規定,運動員傷殘或者亡故,最高可獲得30萬元的賠償,擁有世界冠軍頭銜的運動員最高獲得60萬元的賠償。但畢竟,國家隊運動員和世界冠軍是少數,在競技體育中更多的是那些默默無聞的運動員,他們可能沒有得到過冠軍和榮譽,但是他們卻在訓練中付出同樣的甚至是更多的艱辛,落下各種傷病,他們是亟需保障的一個群體。此外,在各級各類的運動隊中,有些運動員在訓練初期被上一級教練選中,但在比賽中并未取得優異成績,甚至未曾正式進隊,教練又讓其回到原籍。這些運動員在訓練中沒有出成績,卻耽誤了文化課的學習,直接導致退役后的出路問題。由此,為各級各類運動員設立退役養老保險十分必要。2006年11月由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勞動和保障部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方面,《通知》將運動員養老保障工作納入到國家保障工作的制度體系中,使運動員養老保障工作進入制度軌道。但是,退役運動員的養老保障不僅涉及到我國社會保障的總體安排和制度設計問題,還涉及退役運動員群體的特質性,涉及到我國競技體育改革中各種制約因素。

1、養老保障的可及性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基本上把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和擇業讓位于市場。而針對運動員群體特質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卻沒有相應跟進,給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帶來很大的困擾。

第一,退役運動員的就業、生存壓力大,養老難保障。長期以來,我國的競技運動把運動成績作為質量管理的單一評價指標,運動員的生存技能過于單一,個體素質和社會需求相脫節,難以適應社會的需求。一旦退役,幾乎成為“文化知識的廢人”和“身體的廢人”,他們就業難、收入無保障、傷病多,生活問題難以解決,是勞動力市場的弱者。即便是政府加大了救助和幫扶的力度,保障面仍然很窄。據《北京晨報》報道,中國運動員保障主要集中在對“優秀”運動員的保障,如安置就業必須獲得過世界三大賽的冠軍,一般運動員退役后要自謀出路,生活難有保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2002年編制的《全國體育人事工作調研報告》,我國每年大約有3000名以上的運動員退役。在湖南等8個省區,處于待業的退役運動員,占全部在隊運動員人數的28.9%,占運動員編制總數的24.2%,其中寧夏回族自治區比例高達78%,是在訓運動員的3倍,滯留運動隊時間最長的達21年。另據《南方周末》報道,被譽為“金牌工廠”的遼寧體院,2002年積壓的待分配人員有數百名,2003年獲得各種冠軍的就有數十人。國家體育總局的數據顯示,2002年該省待業比率達34.5%。

與嚴峻的現實不相稱的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并沒有給職業運動員帶來有效的保障。這有我國整體上社會保障功能不強的原因,也說明職業運動員這個群體還游離在制度設定之外,從政策層面看,則是對運動員的保障無論是理念還是具體措施都相對滯后,但其中最重要的問題,還在于制度設計不完備,缺乏群體的特質性。

第二,制度設計缺陷,養老保障可及性差。1997年7月我國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模式,運動員的養老保險類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模式,執行結果具有明顯的“不適應性”。首先,運動員作為特殊人群,他們退役之后身份各異,有國家干部、合同制工人、學生,更多的人處于待業狀態,如果將其簡單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必然存在因身份差異而導致的待遇不公。其次,那些長期處于待業或就業狀態不佳的傷殘運動員,很難形成養老金積累。因為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并且參加保險繳費期限滿15年,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待遇。競技體育的特點決定了運動員傷殘的不可避免性。傷殘不僅發生在運動當期,還發生在延遲性上。延遲性是指運動員的傷殘有一定的潛伏期,退役前沒有表現出來,退役后,由于身體機能的退化,傷殘逐漸表現出來,并且隨著身體機能的退化,傷殘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顯然,這一部分人退役后很難再就業或就業的穩定性差,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和累計繳費將無從談起。再次,目前的養老保險待遇偏低,保障功能有限。按規定,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新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其中基礎養老金35%,個人賬戶養老金24.2%。無論是基礎養老金,還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設計作為參保者的養老金替代率,都只是勞動者退出勞動崗位那一時點的替代比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退休者的養老金相對收入水平會趨于下降。對于傷病纏身的運動員而言,工作年限短,日常需要耗費大量的醫療費,基本養老金顯然不足其用。

第三,制度涉及的對象性問題。首先是制度的指向性。究竟為運動員提供的養老保障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制度,還是僅僅作為國家統一制度在體育領域內的運用,是必須考慮的問題。這里涉及到運動員參保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繳費記錄是否可被統一制度接受,保險費和保險金如何轉移接續?運動員退役后失業或待業的,只要個人愿意繼續繳費,是否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領取養老金,該責任又由哪個部門負責?等等這些問題目前都沒有一個相應的政策框架。其次是覆蓋范圍問題。運動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呢?目前沒有確定。即使我們認定運動員的養老保險應該覆蓋所有運動員,而不僅僅是優秀運動員,如何確定運動員的參保條件也是一個問題。有學者指出,運動員在訓期間身份較為特殊,有的是國家干部,有的是合同制工人,還有的是學生身份,對其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就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以什么標準界定運動員參保和參保待遇值得考慮。

2、體育保險發展緩慢,養老保險亟待開發

體育保險是指各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和商業化的原則,為體育運動和體育產業提供的保險。自桑蘭、姜濤等事件后,我國已有2萬多名運動員自己付費購買了體育保險。但相較于國外成熟發達的體育商業保險,我國目前基本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發展相當緩慢。最早提出體育保險設想是在1995年3月,當時11位全國政協委員向八屆全國政協會議遞交提案,要求給那些曾為我國體育事業做出貢獻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建立傷殘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1996年,香港南華體育會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捐款1200萬元,用于建立專項保險基金,為國家隊運動員進行保險。同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正式批準設立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體育保險部,作為體育保險的職能部門。閉在國內,體育保險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體育產業保險,一類是運動員保險。從國外的成熟經驗看,保險作為一種商業性分攤損失、轉移風險的經濟手段,能夠更好的發揮其經濟補償作用。從我國的情況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滯后,體育保險大多還停留在一些傳統險種上,缺乏針對性。主要原因在于:

從供給方面看,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體育保險業務只是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一部分。由于受諸多因素影響,發展速度緩慢。表現為對體育保險市場開發的意識不到位、專業性不強、保險產品險種少、條款粗、理賠難、服務差等問題:一是險種少,投保人缺乏選擇空間。目前,國內專門的體育保險產品非常少,相關險種只有《綜合責任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僅有的險種,也存在費率高、條款缺乏靈活性等問題。生命人壽保險業相關人士表示,國內的體育保險產品大多是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險、財產險的變種組合,養老保險等產品在國內至今還是空白。二是條款粗。由于一些保險公司生搬硬套現有的格式化產品,條款不細,權利和義務規定和體育本身的特點不匹配,保障范圍不夠全面,難以滿足要求。三是缺乏熟悉體育、保險和法律的人才,尤其缺乏精通精算技術、理賠核賠技術及保險公估技術的人才,難于開展業務。四是業務對象過于單一導致逆向選擇,業務風險無法分散,使保險費率居高不下,缺乏市場競爭力。

從需求方面看,一是運動員的保險意識仍然不夠。長期以來,我國體育實行舉國體制,運動員由國家出錢培養,由國家撥發工資,有傷病由國家出錢治療,養老和轉業多由國家負擔,各種大型體育賽事的風險也由國家承擔,這種隱性的社會保險使體育運動主體缺乏風險意識,有的甚至心存僥幸。二是投保能力不足。投保能力是指體育運動主體客觀上有沒有能力購買體育保險。總體上看,雖然目前我國體育保險有非常大的潛在需求,但是一般運動員收入水平都不高,難以支付保費,一些俱樂部、運動隊及體育企業由于經營和管理體制方面的原因,經濟效益不好,也無力為運動員投保。

從外部因素看,一方面,體育保險經紀市場發展滯后。成熟完備的保險市場應包含保險人、中介人和投保人三大主體。體育保險經紀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歐洲已經有了成熟的運動員保險市場,通過經紀公司購買保險的投保人占投??側藬档?0%。相比而言,中國的保險經紀市場發育較晚。全國僅有“中體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一家專業體育保險中介公司,這與我國龐大的運動員保險市場極不協調。另一方面,現階段我國體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覆蓋面窄、比較零散、條款陳舊,和現實脫節且不成體系,嚴重制約了我國體育保險業的發展。

二、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障制度的重構

我國運動員平均每年的淘汰率大約為25%,如果恰逢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年,淘汰率甚至會達到或超過40%。每年平均約有2700名運動員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面臨走向人才市場和雙向選擇的問題。考慮到運動員職業是青春的職業,運動員從青少年時期或更年少的時候就進入運動隊,這使他們失去了其他獲得機會,這些機會成本理應得到補償。運動員退役養老保險旨在為運動員因職業的特殊風險損失和退役后養老的基本需要給予補償。

1、強化政府責任,完善制度設計

運動員過去的養老問題由國家和職能部門負擔,改革后將運動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必然的選擇。但是,改革的成本不應該完全由退役運動員個人承擔。如果將退役運動員養老保險類同職工養老保險,要他們依靠個人賬戶養老,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的個人賬戶基本上是空的,這實際上存在一個國家沒有對他們付出的貢獻做補償的隱性負債問題。為此,應該由國家通過專項財政支出來填補“空賬”。從長遠看,需要在制度設計方面更有作為。首先,必須強化政府主導作用,設立專項養老基金。其次,堅持公平性原則,調整和改變“一刀切”的做法,對從事運動強度大、易受傷、對身體健康危害大的運動項目運動員的養老保障作相應的政策傾斜,讓他們享受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的養老保障待遇,這即是對運動員的生存保障,也是對從事高危運動項目的一種激勵。再次,堅持統一協調性,政府必須統籌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醫療保險、福利與優撫問題,促進各項保障功能協調到位。

2、建立多支柱的運動員養老保障體系

考慮到運動員的特殊風險,應該建立一個多支柱的運動員養老保障體系。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所遵循的一項共同思路,它既能夠減少政府責任,又能夠為被保險者提供更全面、更豐厚、也更安全的退休保障。我們認為,我國運動員的養老保障可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運動員補充養老保險、補償性養老福利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等四個方面。

基本養老保險?;攫B老金由政府從財政中列支,設立運動員保險專項基金,向所有運動員提供,其資金來源于體育事業經費。在繳費年限上可以考慮給予運動員一些特殊權利,如將人隊訓練時間視同工齡和繳費起點,縮短繳費年限,運動員退役后失業或待業的,只要個人愿意繼續繳費,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在給付待遇方面,依貢獻不同給予區別:(1)對人隊時間較短、運動成績一般的運動員的給付。從運動員人隊當月起,參照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辦法計繳,由國家和個人分別按規定比例向個人賬戶注入基金進行積累,其總額與社會養老保險相當,運動員退役后即可轉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2)對有卓越貢獻的運動員的給付。這些運動員的養老金給付應不低于傷殘或者亡故的賠償金額。

運動員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類同于企業年金,由國家體育總局設立,向所有運動員提供。采用待遇確定型模式(DB計劃),即運動員將來退休時的待遇水平是預先確定的,等到退休時直接支付養老金。待遇標準因工齡長短與貢獻大小而異。替代水平可參照企業年金替代水平的最高限即25%為界。補充養老金主要從福利彩票收入、體育賽事的門票收入、電視轉播收入、廣告收入、俱樂部冠名權等商業性收人中提取作為保險基金。

補償性養老福利金。運動訓練是一項青春職業,運動員大多數是從少兒時期就開始專業訓練,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在超負荷的運動訓練,技術要求高、勞動強度大。短暫的運動生涯過后,不但留下了不同程度的傷病,還錯過了人生的最佳學習時機,為國家奉獻了自己的青春。設立養老福利金作為對退役運動員的補償,是社會對他們的回報,也是黨和國家對他們負責和關心愛護的最直接體現。補償的社會學依據是社會交換理論,其重要特征是用代價和報酬分析社會關系。補償概念有兩點必須明確,其一是補償不同于獎勵,獎勵是針對人們的貢獻和成績而做出的,不涉及損失;其二是補償也不同于單純的賠償,賠償大多是針對損失而言。補償含有獎勵的貢獻因素和賠償的損失因素,是二者的結合形態。問補償金的給付以工齡為依據,資金來源于運動員培養費,可從中拿出部分作為運動員補償養老福利金。商業養老保險。在國家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下,大力發展體育保險事業,鼓勵運動員參加商業保險。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出臺相應的優惠政策。如參加養老保險的保險費直接從其個人所得稅中扣除,主管部門協助保險公司開發新險種,加強精算,降低保險費率等。就當前而言,鑒于我國保險公司開發的體育保險險種少、費率高、保障范圍窄等問題,體育行業可考慮加強行業自保和互助保險。事實上,在桑蘭事件后,我國已經建立起運動員的互助保險,但是這一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加強體育保險相關法制建設

立法是體育保險發展的關鍵和保障。到目前為止,國家出臺的《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定義細則》、《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試行辦法》等文件只涉及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事宜,對運動員退役養老和就業保險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與運動員退役養老保險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首先,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框架下,將運動員養老保障納入國家整體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并制定相配套的運動員養老保險條例。其次,將商業保險納入運動員養老保險體系,這不僅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我國體育保險事業,而且還能夠利用保險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力量,轉嫁體育運動的高風險,更好地保障體育事業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目前,無論是保險界還是體育界,都還沒有明確的、完善的關于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這在客觀上限制了體育保險的發展。我國對保險監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險法》和以《保險法》為核心的相關法規,包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保險機構暫行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法規,僅有這些法規又不能滿足體育保險市場的需求,這直接導致了目前國內市場體育保險的具體事項涉及很多法律盲區,必然會導致操作上的不規范。再次,完善保險經紀人、人的資格考試制度、市場進入和退出制度及職業培訓制度。只有將整個體育保險制度化、規范化,才能促進養老保險及就業保險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