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管理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12-15 17: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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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議
中圖分類號:X783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危險化學品作為特殊商品,雖然改善了人們生活的質量,但其危險性也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同時也會影響事故發生地周圍的環境以及社會穩定性。因此加強安全管理是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
2 重要意義
2.1 加強安全管理是防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威脅的需求。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正是由于這種特性使得其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物銷毀中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惡性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財產和環境損失?;瘜W工業逐步向大型化、精細化發展,化工生產過程多在高溫高壓或低壓真空狀態下進行,設備精密性要求越來越高,連接管道結構越來越錯綜復雜,生產中設備、管道密封不嚴或破損造成泄漏,操作人員處理不當,易發生泄漏和爆炸事故。管道運輸和道路運輸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存在泄漏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危險,儲存的罐區或經營中的少量儲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易引發火災和爆炸,對事故周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同時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危險化學品所具有的危害性,使得人們在獲益的同時也受到了安全威脅。所以必須通過加強安全管理降低由于危險化學品管理不當所造成的危害,令化學品更好的服務于人類。
2.2 滿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需求。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經營以及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進行,另外危險物品的處理也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通過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措施,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
2.3 同國際接軌的需要。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和進出口大國,加入了第170號國際公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和《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全球協調制度》(簡稱GHS),因此,危險化學品管理各環節應符合第170號國際公約和GHS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采取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和做法,這不僅能有效保護我國國民的健康和環境,而且能夠增強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進出口貿易和國際交流。
3 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制、法律體系和規范標準相對落后,致使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還對環境造成污染。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標準,有效預防、控制了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局面。但是由于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危險化學品管理體制雖歷經變革,卻始終跟不上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標準矛盾、與國際接軌不充分等突出的問題。
4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管理法規、標準體系。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安全管理現狀,吸取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參照國際公約,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并持續修訂,跟上危險化學行業的發展步伐。主要應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廢棄物處置等方面統一監管標準,在危險化學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4.2 加強安全管理措施。預防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組織管理體系,從而有效降低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1)登記管理。是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進行識別、評估、登記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不具備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2)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運輸前應按規定包裝,托運危險化學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裝運危險化學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裝卸運輸人員應按照所裝卸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按規定裝卸,并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裝有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工具卸貨后必須刷洗干凈。危險化學品倉庫除應根據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調溫、通風、防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靜電、防腐、防泄漏等設備設施外,還應設置專門的通訊報警裝置,以便在發生意外時及時報警。(3)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處理廢棄的危險化學品明確規定,必須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4)健康監護。是針對操作危險化學品的工作人員的監護措施,通過健康監護有效保證這類人的健康安全。針對直接接觸此類物質的人員,需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為其建立完善的健康檔案,并進行全方位的醫務監督。同時針對健康檢查以及醫務監督檢測數據進行存檔備案。(5)安全教育。要下大力氣抓好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技能。對新工人除了依法進行 “三安全教育”外,要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技能進行專門培訓,熟練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安全操作要I、應急處理方法,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現有員工要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根據員工年齡、文化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安全教育效果。(6)應急救援。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對危險源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依托自身能力和社會資源,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至少每半年演練一次,并根據演練中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確保應急救援預案切實可行。
篇2
戰后初期的日本,始終通過對劇毒物質的生產和使用的管理或對排放氣體和排放污水等的控制,防止因直接接觸化學物質對人體造成傷害。但這一管理理念在日本發生化學品中毒事件后崩潰了。1968年,日本福岡發生“郵癥事件”,即食用油中混入化學物質多氯聯苯(PCB)而致人中毒,原因是那些非傳統限制對象、具有穩定且難分解的化學物質長期滯留人體中會逐漸損害人體健康。因此,這一事件不但引發了日本國民對政府管理化學品的信任危機,而且以往的化學物質管理理念也遭到了強烈質疑。
日本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的不斷強化
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多氯聯苯(PCB)等新的化學物質不斷出現,日本感到以往的法律法規已經無法適應化學工業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1973年,原日本厚生省和通產?。ìF為厚生勞動省和經濟產業?。┞摵现贫斯芾砘瘜W物質審查和制造的法律《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簡稱《化審法》)以及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毒物以及劇物取締法等相關法律。該法是世界上首部對新的化學物質制定事前審查制度的法律。在提交審查的新的化學物質中,該法將那些難以在自然條件下分解、高濃縮型、長期毒性的化學物質制定為特定化學物質。(現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并限制其生產與進口(事實上禁止生產和進口)。
1986年,為了適應不斷出現的新的化學物質,日本有關部門將該法律中的傳統“特定化學物質”、修訂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以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會導致地下水污染為契機,又將那些不具有高濃縮型,但具有難分解性和長期毒性的化學物質制定為”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并對其采取了限制管理措施。除此以外,還將那些不具有高濃縮性,但擔心可能具有難分解性和長期毒性的化學物質定為指定化學物質(現為“第二種監視化學物質”),規定必須對其采取措施加以管理。
此前日本實施《化審法》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防止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但疏于化學物質對自然環境中的普通動植物的影響,這是該部法律在結構方面存在的缺陷。鑒于此,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針對日本的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獻言獻策,建議日本引進“保護生態”的化學品管理理念。
據日本有關方面介紹,(2008年3月1日)指定的第一種監視化學物質具有難分解性、高濃縮性,共35種。第二種監視化學物質不具有難分解性和高濃縮性,但可能會對人體形成長期毒性的化學物質。譬如三氯甲烷、二氧化碳等,共計909種。第三種監視化學物質具有難分解性、對普通動植物具有毒性的化學物質。該類化學物質從2006年7月14日之后開始進行公告,共計115種。
關于上述限制對象化學物質,根據需要對其有害性進行調查,如果明確其具有有害性,那么即指定其為下述情況。
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具有難分解性、高濃縮性、可能對人具有長期毒性或者對食物鏈上方捕食動物具有毒性的化學物質。譬如多氯連笨(PCB)、雙對氯苯基三氯乙烷(DDT)等,共計16種。禁止生產、進口、使用(部分用途除外)。
第二種特定化學物質:不具有難分解性和高濃縮性、但是可能對人具有長期毒性,或者其環境殘留對自然環境中動植物具有毒性以及可能造成損害的化學物質。譬如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共計23種。對于該類化學物質,相關企業有義務報告計劃生產或進口數量,以及實際數量等情況,對其總量進行限制。
因此,2003年,日本對有關《化審法》進行了修改,引進了評估化學物質對動植物所造成影響的制度(即第三種監視化學物質的指定和采取的措施)和關注化學物質可能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制度(即中間物質的申請與確認),并一直沿用至今。
日本版RCACH法規以保護環境和健康為幌子把風險轉移給了企業
除厚生勞動省和經濟產業省具有化學品的管理職能外,環境省也可以共同參與對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厚生勞動省在其醫藥食品局審查管理課設有化學物質安全對策室,經濟產業省在其制造產業局化學物質管理課設有化學物質安全室,環境省在其綜合環境政策局環境保健部企劃課設有化學物質審查室。這三個部門的職能既有區別,又有交叉,成為日本政府部門管理化學品的三駕馬車。
據日本經濟新聞報道,新制度將在對現有的《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修改的基礎上引入。日前,日本經濟產業省、環境省、厚生勞動省已草擬了相關方案,并將在今年提交國會審議。預計日本版REACH將于2010年全面實施。屆時,日本政府將以法律形式要求從事化學品業務的相關企業就化學品產量、進口量以及用途等每年向政府報告一次,目的是對可能造成環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學品進行嚴格管理。日本版REACH對兩萬多種化學品規定報告義務。政府通過對企業報告資料的匯總分析來把握化學物質總量,并監督其是否對環境和國民健康造成損害。同時,政府還將公布危險性較高的“優先評價物質”,并把有害化學品由354種增加到462種,對危險化學品將實行從供貨商到生產的全過程管理。
日本版REACH法規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防范化工產品的風險責任轉移到企業身上,政府不再是風險防范的主體。因此,生產、經營、使用化學品的企業需要了解化學物質的安全特性,了解是否對人體和環境產生危害,同時還要有實驗數據的支持。數據的獲得按照REACH法規相應地完成注冊、評估和授權程序等不可避免地會使企業的生產和出口成本提高,從而給企業的經營帶來影響。這是REACH法規與其他標準性認證的根本不同。
據日本媒體披露,日本版REACH化學物質安全性評價的主體可能是國家,目前檢測費用的分擔辦法尚不明確。如果檢測費用由政府承擔,企業承擔的成本會減少,對企業來說相對有利。日本的REACH版實施后,不僅對危險化學品將實行從供貨商到生產的全過程管理,而且比較側重于評價化學品對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這是日本新的REACH版的政策取向與原有的《化審法》重點保護生產的政策取向之主要區別。
我國政府和企業應主動出擊,積極應對
中國是日本第一大貿易伙伴,而日本是中國的第三大貿易伙伴。2007年中日貿易額為2360億美元,中日貿易額呈上升趨勢。但此次日本版REACH法規的實施,會對我國輸日化工產品產生不小影響。估計此法規的實施將涉及日本包括化學品生產、汽車、電器等數千家企業,這些企業在中日貿易中占有很大比例。為了減少該法規對中國企業的殺傷力,政府和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
首先,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在應對日本版REACH時應起到主導作用。從長遠來看,建立危險化學品的注冊報告制度是大勢所趨,因此,除引導企業警惕各國化學品壁壘升級和警惕REACH法規的輻射效應外,為防止輸日化學品出現非理性下降,有關部門更應提醒并引導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日本版REACH法規。比如: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成立應對小組,跟蹤日本版REACH法規的審議、法規的主要內容、安全性評價主體、費用分擔、生產以及廢棄的全過程的規定等。對日本版REACH可能覆蓋的輸日化工、汽車、電器、紡織、玩具等產品進行調查,在適當時候組織專家對其法規進行評議,提出反映我國企業利益的評議意見,影響其法律內容。對跟蹤和研究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通報。另外,根據應對歐盟REACH法規的經驗,快速建立化學品的信息和評估的風險防范體系和應急預案,開展技術資料的搜集、建立數據庫等相關工作。
篇3
戰后初期,日本糧食短缺,流通管理混亂,導致大批不符合衛生條件的食品上市,這些劣質食品導致多次發生食品中毒事件。所以如何防止食物中毒成為日本政府食品監管的第一要務?;谶@一理念,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食品衛生法》,該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生的重要法典。
自2001年以來,日本國內相繼發生了雪印牛乳事件、0157中毒事件、BSE(瘋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引發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監管的信任危機。鑒于此,日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反省其食品監管理念。
通過制定新法律確立其食品管理理念
戰后初期,日本食品管理理念側重于防止食物中毒,但隨著國際上食品安全管理理念的不斷創新,日本感到以往的立法宗旨已不能適應新時代國民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日本決定通過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確立新的食品管理理念。
2003年5月,日本《食品安全法基本法》誕生了。該法的立法宗旨是確保食品安全與維護國民身體健康,確立了通過風險分析判斷食品是否安全的理念,強調對食品安全的風險預測能力,然后根據科學分析和風險預測結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對食品風險管理機構提出政策建議。同時確立了風險交流機制(風險評估機構、風險管理機構、業者、消費者),并評價風險管理機構及其管理政策的效果,提出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應對措施。廢止了以往依靠最終產品確認食品安全的方法。
不斷完善其食品法律法規體系
如果說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確立了新的食品安全監管理念,那么食品衛生法則從法律層面制定了食品相關業者應遵循的規則,規定了國家風險管理部門應采取的具體管理措施。
在經歷了多次食品安全事件后,日本對食品衛生法進行了多次修改。2003年修訂后的食品衛生法倡導以人為本、維護公眾健康的理念。該法針對食品從種植、生產、加工、儲存、容器包裝規格、流通到銷售的全過程的管理制定規格標準,禁止生產、使用、進口和銷售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食品。規定業者不得違反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和添加劑進行虛假標識,厚生勞動大臣有權派遣食品衛生監視員對食品業者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指導。
日本對食品衛生的監控從源頭抓起,首先通過對化學物質生產和進口的控制,防止其對人類健康產生危害。1968年日本發生食用油中毒事件后,日本通過制定《化審法》以及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毒物以及劇物取締法等法律加強對化學物質的管理。
為了完善食品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日本又相繼制定了食品安全的配套法律、監管特定用途的化學物質的法律以及監管流通和銷售等的法律。如果說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生產和標準、有毒有害物質和微生物污染,添加劑的使用以及容器包裝以及業者應遵循的食品規則等作出規定,那么日本的《農藥取締法》、《肥料取締法》、《飼料安全法》則是監督特定用途的化學物質的法律。這些法律規范了農業化學品的生產、流通、使用的基本規則。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職能
日本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為食品安全委員會、厚生省和農水省,食品監管機構呈三角形特征,三角形的頂點是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兩翼是厚生省和農水省,應該說這三個部門分工明確,職能既有交叉也有區別,形成了日本管理食品安全的三駕馬車。
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風險分析和勸告,提出應對重大食品事件的措施。厚生勞動省全面負責食品安全和分配,包括制定食品法律和標準、食品標簽標識、轉基因食品和輻照食品的標準以及廣告宣傳的規定,每年制定進口食品監控指導計劃對進口食品進行監管和實施衛生檢疫、要求企業注冊以及對業者進行業務指導檢查,也可根據食品衛生法對業者作出處罰。管理法律依據是食品衛生法和植物防疫法等。
日本厚生省是一個擁有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醫療衛生、就業、青少年管理、食品衛生等管理職能的一個龐大機構。其下設有地方厚生勞動局、研究機構和審議機構以及檢疫所。該省設有醫藥食品局食品安全部監視安全課輸入食品安全對策室、基準審查課和企劃情報課。輸入食品安全對策室全面負責進口食品安全,基準審查課和企劃情報課負責標準的制定審查,包括普及食品安全知識。近年來,該省向國外使館派遣常駐食品安全擔當官。
1978年日本農林水產省正式掛牌。近年來,日本中央省廳再編后,農水省原有制定標準的職能劃歸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則全面負責農產品的生產和控制質量,制定農林水產品的規格、管理政策和振興農林水產品的生產,促進農產品質量的提高,管理農產品的消費和流通,保證糧食供應,促進國際合作和農產品出口,通過振興農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進口加熱禽肉食品以及進口動物和活魚等需要通過農水省的許可、注冊和檢查指導。其內部設有綜合食料局、生產局、經營局、農村振興局。建立了農林水產技術會議,下屬有各種實驗室、研修教育機關等25個,食料、農業、農林水產政策審議會、物資規格調查會等8個。設有地方分支局等機構,食糧廳、林業廳和水產廳也屬于農水省管理。
管理方式和檢驗檢疫機構
日本對食品安全的監管需要中央管理部門、地方政府、業者、民間機構和消費者的共同參與,形成了政府風險管理機構、地方、業者、公眾“四位一體”的管理協調機制。
日本對食品安全管理強調“事前風險預測和預防”與“事后追查和防控”。強調食品的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儲存、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包括轉基因食品和輻照食品等必須遵守日本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不得使用指定外添加劑和進行虛假標識,必須遵守JAS法。2006年,日本要求產品必須標注原產地標識,對食品原料的使用、生產、農獸藥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以及儲存運輸等,必須進行記錄并保存2年以上。確立了食品生產流通的履歷制度。日本政府要求企業引進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對建立了HACCP管理制度的企業確認其資質,資質每3年需要重新認定。
日本農水省檢驗檢疫的具體執行機構為植物防疫所和動物檢疫所。在橫濱、名古屋、神戶、門司、那霸設有植物防疫所,在成田機場和東京設有支所,在18個城市有派出機構。動物檢疫所總部設在橫濱,除橫濱外,在中部機場、成田機場、關西機場、神戶、門司和沖繩設有支所。
日本的衛生檢疫分為四個層面,首先是中央部門所屬檢測機構可以檢測。通常地方都、道、府、縣保健所也可以實施檢測并對食品安全進行監控。一般來說,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由厚生省負責,日本也允許經過政府注冊的民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事實上形成了國家、地方保健所、民間機構和企業四個層面的衛生檢測機制,為確保食品安全夯實了檢查基礎。
日本農林水產省設有食品安全舉報電話,對違法業者,根據食品衛生法日本農林水產大臣有權對企業進行檢查和調查,并依據法律對業者進行處罰,涉嫌違法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日本雖然實施了新的農藥管理制度“肯定列表制度”,但日本國內對農藥的檢測相對比較寬松。
日本進口食品監管體系
日本在1994年制定了其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制度,該制度已經在監控進口食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日本根據食品衛生法對進口食品進行監控,其具體執行機構是厚生省所屬檢疫所。日本基本的檢驗檢疫制度有兩種:一為監控檢查;二為命令檢查,監控檢查的費用由日本政府承擔,命令檢查的費用由企業承擔。監控檢查的頻率被提高至30%,如第二次違規就進入命令檢查程序,產品接受批批檢測。日本解除命令檢查程序要求苛刻,即兩年內檢查300件以上無違反事例發生,出口國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有效性得以確認,需經過兩國政府談判協商以及考察生產企業確認達標后方可臨時解除命令檢查。但在臨時解除期內再次發現違規事例,則要再次接受兩年的命令檢查。
日本對進口食品的處罰也有具體措施,一般在監控檢查和命令檢查之后,對仍然被多次發現違規的產品,所采取的措施表面看來是具有勸告性質,但實際上是一種暫時的禁止進口措施,即所謂進口自肅。進口自肅中文意思為進口自律或進口克制。日本很少使用禁止進口措施,除非對重大疫區或對恐怖國際實施經濟制裁時才會啟動該程序。
通常日本厚生省通過其管理的31個檢疫所進行監控檢查。一般情況下,日本允許報檢貨物辦理通關手續進入日本國內市場。如貨物進入日本市場后通過抽查發現問題,日本將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召回、退貨或廢棄處理。日本厚生省根據其檢疫所提供的檢測報告,每月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事例通過其官方網公布,內容包括產品名稱、違法內容、廠家名稱和處罰措施等。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
通過上述考察可知,日本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根據《食品安全基本法》確立了食品的全過程管理理念,使其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得到巨大提升。并根據該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確立了食品安全監管三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理順了三部門的職責和關系。
篇4
一、宣傳主題和重點
按照縣禁毒委的總體部署,以“依法禁毒,構建和諧”為主題,以宣傳《禁毒法》、禁毒人民戰爭成效和新型危害為重點,堅持“面向全民、突出重點、常抓不懈、注重實效”的方針,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積極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二、宣傳形式和方法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采取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禁毒法》專題宣傳教育片、讀本、掛圖等資料,通過舉行知識競賽、印發宣傳資料、組織宣傳小分隊等多種形式,組織廣大干部職工開展面向本單位和面向社會的《禁毒法》宣傳活動,最大限度地擴大《禁毒法》的宣傳普及面,為《禁毒法》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工作安排
(一)做好“6.3”虎門硝煙、“6.26”國際禁毒日的集中宣傳活動。各單位一要在單位內部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掛圖,做好單位內部的禁毒宣傳教育;二要結合自身實際,配合有關部門在社區、街頭、廣場等人員密集的區域設宣傳點,通過懸掛宣傳橫幅、張貼《禁毒法》宣傳掛圖、開展預防知識咨詢等形式,面向大眾開展宣傳活動,營造全社會禁毒宣傳氛圍。
(二)積極組織參加全縣“6.3”虎門硝煙、“6.26”國際禁毒日宣傳活動。6月3日及26日,縣禁毒委將在宇隆廣場、八景苑廣場開展全縣集中統一宣傳活動。結合衛生系統工作職責,制作一套以“依法禁毒,構建和諧”為主題的禁毒戶外宣傳展板和相關宣傳材料,做好參加“6.3”虎門硝煙、“6.26”國際禁毒日宣傳準備工作。
(三)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禁毒法》、《藥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品和管理條例》、《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依法執業的自覺性。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一部署。各單位要切實提高認識,以“依法禁毒,構建和諧”為主題,以宣傳《禁毒法》、禁毒人民戰爭成效和新型危害為重點,大力開展《禁毒法》宣傳工作,大力宣傳禁毒人民戰爭成效。要積極配合禁毒委做好“6.3”虎門硝煙、“6.26”國際禁毒日宣傳活動,以實際行動支持禁毒工作。
篇5
一、廈門市危險化學品經營現狀及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建設現狀
據統計,截至2009年1月1日,廈門市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且與居民住宅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危險化學品店面約有170家,其中80%的店面經營裝修用的油漆及配套稀釋劑、膠水等民用危險化學品,其次是工業氣體經營店,還有少數的化學試劑經營店、農藥經營店等。另有約320家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貿易公司。此外還有有經營危險化學品意愿卻因找不到合格的經營場所的零售企業及租賃不到倉庫而按規定未能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貿易公司至少100家。同時因廈門知名度高,經營環境好、輻射能力強,因此也有不少周邊省市的企業希望在廈門尋找合適的經營場所。據初步估計,此類企業至少有50家。故廈門目前持有經營許可證企業和有意愿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至少有650家。
市政府于2006年部署的危險化學品集中市場建設工作,現只有思明區和同安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開始了規劃、設計階段,其余四個區尚無具體措施,市場建設相對滯后。其中思明區擬推動夏商集團在龍山原廈門乳品廠地塊建設市場,該地塊占地約2萬平方米,初步估計,能建設幾十間店面及部分備貨庫房。另同安區擬推動臺華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在同集路上建設一占地面積約21畝,能容納40間危險化學品店面及部分辦公室、約5000平方米備貨庫房的集中市場。估計這兩個市場于兩年后才能正式對外營業。
二廈門加快建設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的必要性
市場建設滯后的局面,可能與部分區政府部門對市場建設的必要性認識不夠有關。加快市場建設能有效消除安全隱患、破解零售經營場所難問題、緩解倉儲難問題。
1,有利于消除位于居民區內的危險化學品零售店面造成的安全隱患。
因廈門市大部分危險化學品零售店面與居民樓連在一起,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較大的經濟和社會不良影響。市場建成后,危險化學品經營店面將人駐市場,在市場的統一專業安全管理下,將有效改變過去各自分散管理時的相對混亂狀態。且即使發生事故,也因不與居民區連在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較能得到有效控制。
2,有利于破解零售企業找不到合適的經營場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為防止居民區的危險化學品零售店面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廈門市安監局要求,從2009年5月1日起,位于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危險化學品零售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到期后將不再予以換證。據統計,此類店面的許可證有效期最遲的可至2011年11月。也即從2009年5月1日起,兩年半內,廈門市約170家經營店面必須搬遷至合格的經營場所,不然只能依法被責令停止經營。而廈門目前尚無符合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場所,且建設市場需要一定的周期。如市場未建設或未能及時建成,放任現有的與居民樓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危險化學品經營店面在原址經營危險化學品,將無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同時也有違監管部門的職責。而如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則大部分企業將被迫停止經營或關閉,進而導致經營業者及員工失業,影響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目前同安等區已因上述原因導致查處非法經營店面的行動難以實施。因此市場建成后,將解決零售企業找不到合適的經營場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3,建立帶有備貨倉庫的市場還有利于緩解倉儲難問題
為避免危險化學品貿易公司私存私放危險化學品,根據有關規定。廈門市安監局規定,申請從事危險化學品貿易的公司必須在廈門自有或租賃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將貨物存放至倉庫。而廈門市目前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屬于過渡性質,規模不大。不少有意愿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貿易公司因無法租賃到倉庫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因此,帶有備貨倉庫的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建立后,還有利于緩解倉儲難的問題。
同時每個區都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相對的客戶群,無法因個別區建立市場代替別的區建立市場。因此各區加快建設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建議由政府推動,企業投資建設,各區加快建立符合規范要求的既有店面又有備貨庫房的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并通過加強管理,逐步實現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大幅降低安全隱患。
三、廈門市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的可行性
市場建設滯后的局面也可能與當地政府部門對市場能否建成存有疑慮,積極性不高,推動不夠有關。市場能否建成,與是否有合適的有意愿的投資者有密切的直接關系。如有市場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將積極尋找合適的地塊建立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因此,我們與相關行業的部分企業負責人進行了交談,推薦企業投資建設市場。交談中,他們都表示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建成后如能實現盈利。將積極投資建設市場。經調查,因想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零售店面必須入駐市場等原因,廈門市目前持有經營許可證企業和有意愿經營危險化學品的650家企業中至少50%以上將入駐市場。而經營業者人駐市場,將給市場投資者帶來租金等收益。因此,廈門市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只要選址得當,規模適度,是完全可以取得較好的利潤的。只要政府積極引導,肯定會有投資者投資建設的。
我國其他城市危險化學品市場的建設經營情況也充分說明了這些。如天津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在政府的推動下于2006年9月投資興建,一、二期建成后場所供不應求,至2008年5月初完成三期擴建工程,目前天津市六區約60%的危險性化學品經營企業已入駐市場,有近300家。寧波現已建立鎮海液體化學品交易市場及六個以銷售油漆為主的專項化工經營市場。其中鎮海液體化工產品交易市場2007年實現交易額超100億元,繳稅額近7000萬元,現在正呈快速發展的態勢。寧波市管轄的余姚市于2005年12月建成有商鋪156間及倉儲面積為3191平方米的備貨倉庫的浙東油漆涂料市場。目前該市場商鋪及備貨倉庫供不應求。
四、加快建設并建好危險化學品市場的建議
為了做好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的建設與管理,避免因進度遲緩導致的監管困局及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同時避免因建設不合理導致的盈利狀況不佳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建議市場規劃建設時注意合理布局、科學設計。在運作過程中,建議采取政府推動、企業建設、部門扶持、市場運作的模式。
1,合理布局。因油漆及其配套稀釋劑危險性較化學試劑、化工原料、工業氣體低,從方便客戶購物、增加經營者經濟收益、兼顧市
場安全及合理統籌使用我市土地的角度,可在土地資源相對寬松的島外建立一危險化學品綜合市場,在其余五個區各設立一個以銷售及少量存儲油漆及其配套稀釋劑、膠水等民用危險化學品為主的專項交易市場。綜合市場定位為銷售及少量儲存易燃液體、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毒害品等工業及民用危險化學品,有零售店面也有貿易公司的市場。各個市場的規模可結合當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尤其是必須入駐市場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店面進行評估而確定。
2,科學設計。一是目前涉及市場建設的安全標準主要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紤]到廈門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及以銷售民用小包裝油漆等涂料為主的市場較化工原料市場發生事故的概率低、事故危害性小的情況,并借鑒別的城市的經驗,市場的防火間距要求建議采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劃建設市場。二是為了方便經營業者提取貨物,緩解倉儲困難,應積極爭取在集中市場內設立小型備貨倉庫。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采用倉庫與經營店面、辦公場所分區建設及管理的方式。各家商鋪及貿易公司的貨物統一存放至備貨倉庫,由有危險化學品專業儲存資質的倉儲企業統一管理。三是做好集中市場的配套設施建設,方便顧客前往市場購物及消費。如建立停車場、配套的餐飲店等。
3,政府推動。一是推動市場建設。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應積極與相關區政府溝通,指出建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于不按照要求建設市場的,可采用督察、通報、扣減年度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分數等方式督促相關區加快市場建設步伐。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支隊還應積極做好技術指導工作。各區應成立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建設領導小組,以文件或會議紀要的方式明確小組組成成員各自的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規劃、建設、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還應爭取將市場建設列入區政府督辦項目,以加快審批和建設速度,盡早建成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并投入使用。
二是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各區及相關部門應通過各種媒體及在市場舉辦活動的方式積極宣傳市場,引導、鼓勵、督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尤其是零售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集中經營市場建設完成后及時搬遷至市場,并鼓勵廣大客戶前往市場購買產品。
4,企業建設。具體可結合各區實際情況,采用不同方式運作。如:為了打消經營戶擔心臨時市場搬遷而失去老客戶的顧慮,安心在市場經營,有條件的政府可先規劃出地塊,通過市場招拍掛的方式出售,由開發商運作,建立正規市場。經營戶通過向開發商租賃或購買店面取得店面的使用權或產權:或采用企業改造原有地塊建立市場的方式以加快建設進度。
5,部門扶持。一是各級安監、工商、消防等部門嚴把證照審批發放關,對于與居民住宅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一律不予驗收(審查)、發放證照,并嚴查各類無證無照的違法經營行為。并引導這些設置在不符合規定要求場所內的企業入駐危險化學品集中市場。二是安監、工商、消防等相關部門,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支持市場發展的政策。支持政策如,安監部門同意以零售店面位為主的專項市場統一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辦理一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此基礎上,經營戶分別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無需再進行安全評價,以減輕經營業者的經濟負擔和節約辦證時間;工商部門同意市場內的經營戶以市場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代替經營戶的經營許可證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爭取讓經營戶早日開業經營;安監部門協調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定期入駐市場以優惠價格就地培訓有關經營業者:消防部門定期前往市場指導市場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演練等:有關管理部門為入駐商戶提供政策咨詢,幫助解決問題等。
篇6
日本是中國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國,隨著日本針對農產品的貿易壁壘的不斷增多,中國對日農產品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中日農產品貿易對雙方國內經濟的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就中國農產品對日本出口的現狀進行分析,研究日本主要的農產品貿易壁壘,從而從政府與企業兩個層面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
農產品;日本;貿易壁壘;對策
中圖分類號:
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0006202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農產品貿易快速增長,從2001年的279億美元上漲到2012年的1757.7億美元。日本是我國最大的農產品出口目的國,在我國出口市場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近年來我國對日本的農產品出口增速放緩、出口所占比重逐年下降。其中,日本設置的各種貿易壁壘的影響不容小覷,本文將對此進行分析,并提出應對策略。
1 我國農產品對日本出口現狀
1.1 出口規模
隨著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增長,對日本出口額也不斷增加,出口額由2002年的54.2億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91.67億美元,年均增幅6.47%。而2004年以后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增長速度開始放緩,后又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農產品出口整體受挫,對日本農產品出口也大幅下滑,2008年對日本出口出現下降,出口額連續2年保持在77億美元左右的水平。
就出口增長率而言,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增長率則表現為大幅度波動,從2004年的22.35%降到2008年的-7.78%,2010年對日本農產品出口又呈2位數增長,增幅達19.2%。
就比重而言,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占其農產品總出口的比重也趨于下降:2004年以前,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比重較為平穩,均在30%上下,也就是說,我國出口農產品1/3都出口到日本市場,足見日本市場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重要性。但2004年以后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比重逐年下降,2010年降為18.6%。
1.2 出口結構
勞動密集型產品在我國農產品出口中所占比重較大。2010年,肉類產品、水產品和果蔬產品這3種勞動密集型農產品占農產品出口總額的64.2%。2011年,這3種農產品都保持了較高的增長率,尤其是肉類產品,2011年的增長率達到51.44%。
我國對日本出口的農產品也主要集中在食用蔬菜、堅果、水海產品、水產品制品這幾類上。2010年,日本約55%的進口雞肉制品,44%的進口冷凍蔬菜和新鮮蔬菜、8%的對蝦,來自于中國。
2 我國農產品對日本出口遭遇的主要貿易壁壘
日本是農產品進口大國,也是農產品市場保護最多、農產品問題政治化傾向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盀趵缁睾稀鞭r業談判結束前,日本一直是世界上實行農業保護最嚴厲的國家,對農產品采取高關稅、價格補貼和流通管制相結合的保護政策。同時,通過嚴格復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等非關稅壁壘不斷提高外國農產品進入日本市場的門檻。我國農產品對日本的出口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這些貿易壁壘,具體表現如下。
2.1 關稅壁壘
日本對進口農、水產品征收高額關稅,而且征稅品種多。農產品征稅品種約占80%,其中半數以上農、水產品的關稅稅率超過15%。例如牛肉38.5%,部分奶及奶制品35%,麥粉、大麥粉、米粉、淀粉25%,咖啡25%,葡萄糖及果糖29.8%,海藻類40%,牛、羊、豬皮12-16%,香蕉20%-25%,柑橘16%-32%,冷凍菠蘿23.8%。同時,農產品關稅升級與關稅配額制度雙管齊下,從價關稅與從量關稅并用,關稅計征相當復雜,從而抬高了貿易門檻。
2.2 非關稅壁壘
2.2.1 技術性貿易壁壘
(1)技術法規。
日本是一個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其技術法規的種類繁多,每個行業中適用的法規也有不同的規定。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主要有1947年頒布的《食品衛生法》和2003年通過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除《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這兩項外,在農業、衛生領域日本頒布的法規還有:《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動植物防疫法》、《食品與日用消費品管理法》、《輸出入貿易法》、《蔬菜水果進口檢驗法》、《肉類制品進口檢驗法》、《產品責任法(PL法)》、《包裝與標簽法》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對大多數產品的技術標準要求帶有強制性,只有符合各項指標后才能在日本市場流通,這對我國農產品出口到日本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2)技術標準。
在技術標準方面,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開始實施的《食品中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給我國農產品和食品對日出口帶來了巨大影響。
首先,設限數量大幅增加。該制度涉及302種食品、799種農業化學品、54782個限量標準。其中,只有1萬多項是通過科學實驗得到驗證的正式標準(日本稱“現行標準”),剩余的4萬多項還需通過評估后才能轉化為正式標準(日方稱“暫行標準”)。
其次,日本還設定了所謂的“一律標準”,即對沒有設定具體標準的藥物殘留,一律執行0.01毫克/千克的標準。0.01毫克/千克(一億分之一)的限量簡直達到了檢測儀器的極限,只要儀器能檢出,就有可能超標。
第三,檢測項目成倍增加。每類食品、農產品涉及的殘留檢測項目平均為200項,有的甚至超過400項,例如豬肉殘留限量指標由25項增加到428項(33項與我國標準相同,12項寬于我國限量標準,24項嚴于我國限量標準,其余359項我國尚無限量標準)。
(3)合格評定程序。
日本不僅通過制定標準,而且還利用復雜的進口手續、嚴格的認證和商品檢驗來對進口產品重重設障。
日本對于進口食品的檢查依嚴格程度分為自主檢查、監視檢查和命令檢查三種級別。如2009年,日本對我國多種蔬菜、花生、芝麻、鰻魚、泥鰍、荔枝、馬鈴薯、松茸、豬肉制品等食品實施監控或命令檢查。其中芝麻的三氯殺螨醇,蔥的涕滅威亞砜和豬肉的瘦肉精項目從監控檢查提高到命令檢查。
我國每批輸日農產品通關費用平均約15萬~17萬日元,通關時間在4天左右,而被實施命令檢查的農產品通關時間則需10-20天,且倉儲、檢驗等通關費用成倍增加,加大了進口商的負擔。由于通關時間過長,影響了新鮮蔬菜的產品質量,極大地削弱了我國輸日農產品的競爭力。
2.2.2 嚴格的標簽制度和包裝要求
2002年4月1日起,日本政府要求在日本市場所有出售的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都必須清楚地標明原產地。從7月1日起,要求在日本市場上出售的各類新鮮水產品、肉類和新鮮蔬菜類產品都必須實施明確的標記制度。同時,日本對商品包裝有嚴格的環保要求,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實施嚴格的衛生防疫檢查?!栋b物回收條例》和《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要求包裝材料可重復利用和可降解,重新利用率應達到50%-60%?!妒称沸l生法》要求聚氯乙烯樹脂容器和包裝必須進行特定的實驗過程,以對聚合氯化二酚、有機汞化物等要進行污染控制。
3 日本貿易壁壘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
3.1 農產品出口規模下降,對日出口比重減小
自2006年日本開始實施“肯定列表制度”以來,2007年我國對日本農產品出口增速降至1.71%,再加上受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對日出口增速更是跌為負值,降至-7.78%。同時,對日本農產品出口占我國農產品總出口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2001年該比重高達36.71%,2010年已降為18.6%。
3.2 農產品出口成本增加,出口效益下降
以“肯定列表制度”為例,它的實施將使需要檢測的項目成倍增加,檢測費用的增加對利潤微薄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不小的打擊。同時,進口國對農產品品質要求的不斷提高迫使我國農業生產不得不轉變種植方式,而種植方式的轉變在短期內必然造成生產成本的提高。此外,由于我國國內原材料、農資、勞動力等成本持續上漲,農產品出口的利潤微薄,使從事農產品出口的企業生存環境惡化。
3.3 農產品出口企業對日出口的門檻提高
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規模普遍偏小,2010年,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累計達到19123家,其中年出口金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只有1102家,只占5.8%。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仍占我出口企業總數的70%以上。同時,從企業性質來看,私營企業目前成為農產品出口的主力軍,2010年全年累計出口額219.4億美元,同比增長37.8%,占出口比重44.9%。
中小型的私營企業不管在資金方面、技術方面都相對薄弱,同時,在應對國際市場變化方面信息渠道也不是特別通暢與快捷。因此,對于日本所設置的各種農產品貿易壁壘會提高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的市場門檻。
3.4 貿易摩擦增多
從20世紀末以來,日本不斷地修改或頒布和農產品有關的法規和政策,日益筑高的貿易壁壘致使中日貿易摩擦頻頻發生。2001年的大蔥、鮮菇、藺草事件、2002年的冷凍菠菜事件、2003年的“日野綠”藺草及藺草制品事件、2004年的禽流感事件、2006年“肯定列表制度”的實施使30%以上的中國農產品對日出口受拒,以及2008年日本毒餃子事件等等。這些層出不窮的摩擦事件對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同時,這些貿易摩擦經過個別媒體不負責任的炒作,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形象,致使國外消費者對我國部分農產品產生抵觸情緒,使我國農產品在出口中又遭遇輿論壁壘,造成出口量減少及價格下跌等現象。
4 我國農產品應對日本貿易壁壘的策略分析
4.1 政府層面
4.1.1 加強對日本法律法規的研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貿易壁壘預警機制
設立收集、咨詢和管理貿易壁壘信息的專門機構,形成由中央統一協調管理,地方分工合作的預警體系。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個國家或地區農產品貿易壁壘的研究與分析,尤其是日本經常出臺和制定農產品進口的相關標準,因此應時刻關注其發展動向,并將有關信息及時,提醒外貿企業對農產品出口的各種限制做出應對準備和預案,避免陷入貿易壁壘陷阱,引發貿易摩擦。
4.1.2 積極推進農產品標準化戰略
我國農業領域多是粗放型經營模式,同時我國在農產品方面缺乏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與標準,加之個別地方農獸藥生產、銷售和使用監控脫節,違禁藥品違規使用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造成隱患,嚴重威脅著農產品的出口。因此,我國要積極推進農產品標準化戰略,把
照國際標準加快建立和完善農產品的技術標準認證和檢測體系,建立起同國際接軌的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加工、包裝、銷售等環節實行嚴格的質量標準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4.2 企業層面
4.2.1 規范企業行為,提高農產品質量水平
深入分析日本對農產品進口的相關標準與要求,及時調整生產,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從目前來看,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是農藥殘留問題,因此,企業要自律、規范用藥,這是出口企業在現階段降低“肯定列表制度”影響的最根本措施。同時,我國農產品企業必須有從“農田到餐桌”的概念,從減少使用農藥開始,在加工生產、運輸等環節層層嚴格把控質量,這樣才能順利進入日本市場。
4.2.2 發揮比較優勢,開發綠色有機產品,形成自主品牌
日本、歐美等發達國家對綠色、有機農產品日益青睞。農產品出口企業可以發掘地方產品的傳統優勢和特殊的生態條件優勢,大力開發綠色有機農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可以利用其品牌優勢,開發新產品,創造新品牌,并及時采用先進的國際技術標準,并力爭為進口國盡早認可,取得質量認證。
這樣不僅可以提升產品附加值,還可以改變對日出口結構。同時,通過建立自己的品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益,也可適當避開日方的貿易壁壘,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4.2.3 積極與行業協會合作,充分發揮協會作用
農業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市場與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在規范行業管理、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方面都會起到良好的作用。因此,農產品出口企業要積極與行業協會溝通、合作,不僅可以從行業協會獲取及時的國際市場信息,更重要的是行業協會在應對國外反傾銷案、技術性貿易壁壘、尋求損害賠償方面可以給企業極大的幫助。
4.2.4 積極開拓新市場,實行出口市場多元化,分散風險
目前,日本仍是我國農產品最大出口國,同時,近年來我國對印度、印尼、越南、南非的農產品出口不斷增長,這些新興市場的潛力很大。農產品出口企業應主動通過各種途徑開拓新興市場,這樣在遭遇日本貿易壁壘的情況下,可以很快找到別的出口,規避單一市場結構帶來的風險,從而將損失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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