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范文

時間:2023-03-20 18:38:2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交通事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步交通事故報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第三步賠付規定: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賠付時間:

篇2

2008年7月10日下午1時20分許,龍游縣境內320國道虎頭山大橋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車號為浙HE0971從龍游---志棠的農村客運中巴車撞上大橋中間隔離的石碑標志,造成單方面翻車事故,當時車上14名司乘人員全部受到傷害,其中有2人死亡,1人年紀約十三四歲;12名受傷人員中7人傷勢較重,5人輕傷。

該事故發生后,各級領導非常重視,相繼作出重要指示,縣交通局專門召開緊急會議,分析事故原因,布置落實夏季行車的安全措施,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提出以下幾方面的要求;希全體司乘人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好:

一、現時季節高溫天氣,晝長夜短,晚上個別駕駛員休息不好,導致第二天開車注意力不集中,易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注意休息好是保障駕駛安全的關鍵;全體司乘人員要注意休息,晚上集體宿舍一律不準打“紅五、麻將”,22時前必須休息,以保持充足的睡眠時間,確保次日精神充沛。中午班次間隔較長的車輛,司乘人員要抓緊時間休息,運行中司乘人員感覺身體不適要及時向公司匯報,不能疲勞出車。

二、高溫天氣易使人出現煩躁情緒,引發個別駕駛員開“斗氣車”,從而發生駕駛失控,出現交通事故;因此全體駕駛員必須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禮讓三先”,嚴格遵守通行和速度的規定,按標志、標線運行。暑期學生放假,經常在公路上玩耍,因而通過村莊、路口要密切注意,防止兒童突然竄出,天氣炎熱,農民早出晚歸,早上或傍晚時分,公路上騎摩托車、自行車人流增多,要減速慢行注意避讓。遇前方車輛上下客時,注意上下車乘客動態,慎防從車前車尾沖出。以確保行車安全。乘務員要經常注意駕駛員的情緒,發現駕駛員有“斗氣” 情緒要及時予以勸導和制止。

三、著重抓好車輛技術狀況的管理,公司機務科要對所有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尤其是對油路和電路的檢查與養護,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維修;不要對車輛電路私自進行改裝,預防因私自加裝的附屬電器設備短路引發的車輛火災現象發生。要對所有車輛的輪胎進行一次核查,凡磨損嚴重的一律更換。

四、要進一步嚴格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全體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運行的“三檢”工作,所有車輛夜間回場后,要認真進行車輛例行檢查。早上第一班到達縣城,必須進站門檢,凡未按規定進站門檢的,一律按公司規定從嚴處罰。嚴禁發生“病車”上路現象。

篇3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交通事故也是頻頻發生,給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都造成了消極的影響。當前,對交通事故這一現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

一事物的出現,人們必然要從性質上對該事故作出判斷,從而能更好地對該事物進行認識和處理。同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之間的交往、溝通越密切,人們出行也就越發頻繁,代步工具也越來越快捷、先進。因而在出行過程中引發的各種交通問題也越來越引發人們的深思。其中,最基礎、最根本的的問題就是交通事故的涵義。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定義

關于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我國最詳盡、最權威的莫過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該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的定義,即“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上述定義不難看出,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須是事件,而不是行為。換句話說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為導致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單純的事件。

(二)一方主體必須是車輛,包括機動車或非機動車。

(三)必須發生在道路上。此處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p>

(四)必須有危害結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具備等情形。

(五)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必須是車輛造成的。按照“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劃分主謂賓結構可以得出危害結果是由車輛造成的。此處的造成,應當包括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駕車違反交通法規定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將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屬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機動車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邊的汽車上,則為間接造成。

(六)必須是基于過錯或意外。

二、《道交法》對交通事故定義的不足

《道交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可謂進一步詳盡,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將主體直接表述為車輛,是否屬于語法錯誤。

車輛是物體,本身沒有意識,不可能存在過錯或過失;車輛本身不能運動,并不能單純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將交通事故的主體認為是“車輛”本身,屬于語法錯誤。將“車輛”理解為“駕駛車輛”體現出人的主觀能動性更為準確。并且,此處的駕駛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駕駛的準備階段、駕駛實行階段,直至駕駛結束后車輛停止時的持續狀態整個過程。換句話說,車輛只要出現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處于運動狀態則無需考慮。如,違規停車引發的事故也屬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體必須是車輛,即發生事故的主體必須是車與車之間、車與人之間,而將人與人之間絕對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體之外,有欠妥當。

具體來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可以看出,一是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發生的前提之下。沒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現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說,一行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指一切違法交通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的人員,即既包括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還包括車輛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等等。舉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與他人發生肢體擦碰,不小心將一行走的老婦碰倒在地,致死該老婦頭部著地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闖紅燈橫穿馬路,乙駕駛汽車正常行駛為了躲避甲緊急避險撞到路邊燈柱,致車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駕駛的公共汽車上,猛然發現自己坐錯了車,立即要求乙停車。乙以未到站為由不停。甲硬拉車門強行下車,結果在混亂之中導致另一乘客丙從車上擠下。乘客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討人甲在機動車道內穿梭在車輛中進行乞討。甲舉起手中的乞討棍往乙正常駕駛的汽車瞬間伸出,意圖攔停乙駕駛的汽車后進行乞討。乙猝不及防,在緊急避險中車輛失控致路邊一行人丙死亡。乞討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主體應當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道交法》將交通事故的主體僅局限于車與車和車與人之間是不準確的。

(三)必須是因過錯或意外的規定過于籠統,也存在歧義,不利于實踐中辨別和操作。

1、因過錯的理解有歧義。

(1)因誰的過錯不明。僅僅從“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中,容易理解為僅指車輛一方的過錯或意外。這樣理解,顯然與現實中出現的車輛一方無過錯非車輛方全部過錯的情形仍然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違背。如行人進行高速路被甲駕駛汽車正常行駛而撞死,此案明顯屬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存在過錯即可而無需理會引發過錯的對象或原由。按照事故發生的原由,過錯可能是車輛駕駛人本人的過錯導致的,還有可能是他方的過錯導致的,也有可能是雙方或多方的過錯導致的。是不是只要發現有一方存在過錯,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舉例如下:

例五:某甲駕駛車搭載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駛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吵,妻乙憤而突然開車門跳車致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二人的吵架行為并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乙憤而開車門跳車的行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違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對于乙的行為甲無法遇見(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應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駕駛公共汽車搭載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駛,突然車內發生搶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駕車繼續前行,乘客乙慌亂中砸破車窗跳車意圖逃生,結果給摔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乙為逃跑而跳車在主觀上明知給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間接故意要么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乙跳車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但并沒有引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侵犯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發的一系列法益受損,是歹徒實施故意犯罪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故而應當由歹徒來承擔因故意犯罪所帶來的一切后果。換句話說,即使乙跳車的行為引發另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應當作為歹徒實施故意犯罪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處罰。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七: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實施搶奪,在搶奪行人乙的皮包時因乙不放手將其拖倒并拖行數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其行為不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為牽連關系。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邊的車內睡覺,因為車窗封閉時間過長缺氧而導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甲將車停在路邊,可能已經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違規停車)。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當。甲操作不當的行為(即關車窗)并沒有違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識性錯誤。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由此可見,過錯的引發對象和原由,對于某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處的過錯或意外的概念和內涵不清楚。

(1)過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故意或過失。此處的過錯是僅指故意或過失還是既包括過意或過失呢,存在疑問。

故意,名詞解釋為存心,有意識地,即明知不應或不必這樣做而這樣做。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梢?,我國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針對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而言的,并不是僅僅針對行為本身。同理,過失犯罪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卻輕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見,在犯罪領域內研究的主觀心態,都是針對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態,而不單純考慮行為人對某行為的心態??梢姡瑔渭兛紤]過錯是否包括故意或過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必須結合行為和危害結果予以考慮才有意義。

(2)過意或過失,是指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還是指對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存在故意或過失,存在疑問。行為人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九:行為人明知道闖紅燈是違法《道交法》還闖紅燈,可見行為人針對違法行為而言在主觀上是故意,但是行為人對闖紅燈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應當能預見但是卻輕信能避免,因而對危害后果又是過失心理。例十:行為人沒有看清楚錯把紅燈當綠燈致使客觀上闖了紅燈,此時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為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闖了紅燈之后導致與其他正常駛入路口的車輛發生了碰撞,因而對危害后果又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可見,交通事故中的過失適用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則只能適用于危害行為,而不能適用于危害后果。否則,即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處的意外是僅指不可抗力還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形式: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例十一: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發地震,導致汽車翻車,致使車上多人重傷和死亡。整個案件中,某甲不存在過錯,也無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出現了暴亂事件,致使某甲的車輛被暴亂者砸壞擋風玻璃,某甲驚嚇過度車輛失控,致多名群眾重傷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有預見的義務,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

例十三: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忽然從山上滾下來一個大石頭,正好砸在汽車上造成車輛毀損,多人死亡和受傷。整個案件中,某甲雖然有預見的義務,但是按照當時的條件,某甲無法預見到路邊山上會有大石頭滾下,因面屬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駕駛車輛搭載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乙認為某甲繞遠路,甲辯稱是抄近路。乙見甲行駛的道路較為偏僻,在要求甲改變行駛路線未果的情況下誤認為甲會對自己實施不法行為而瞬間開車門跳車致使雙腿斷裂鑒定為重傷。乙假想防衛。按照當時的環境、條件,甲對乙的跳車行為不能遇見,因而屬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論認為交通事故的意外僅指自然災害。如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劉建軍主編的《新編交通事故處理實用手冊》一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一問“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認為“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于交通參與者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為代表。既然自然災害能成為交通事故。同樣,意外事件也可以成為交通事故。二者都屬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都是因為客觀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將交通事故的意外僅理解為自然災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準確定義

基于交通事故定義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筆者認為應當對交通事故定義進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為人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或者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因為意外,在道路上,過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須是事故。伯克霍夫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顒拥倪M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可見,交通事故是多種事故中的一種具體現象。因此,認為交通事故屬于事故更為準確、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須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層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須是對公共安全有威脅,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此種威脅,只要客觀上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可,并不要求行為人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駕駛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道,甲的這一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行為人甲只是輕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駕駛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車行駛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識到已經威脅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擋了視線,因雨刮器故障無法保持良好視線。情急之下甲緊急停車,導致跟隨甲的乙車追尾致乙車車上三人死亡。此案屬于交通事故。

2、此處的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谛袨槿藢嵤┑倪`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的不同,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脅也會產生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對于公共安全的威脅在主觀上就是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但并不能說某甲就構成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雖系酒后駕車,但是甲是基于對本人過于自信的過失,輕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換句話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駕駛機動車未看清楚路牌導致進行某單行路段,與乙正常駕駛的來車發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為系過失,其過失行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對于危害結果,行為人甲因為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到。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根據普特條款的原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3、此處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結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該危害行為發生前可能對不特定人造成損害,在結果上完全可能出現只對特定人和財物造成了損害。但這并不妨礙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在路上,由于車速過快撞在了路邊的燈柱上造成自己重傷。本案雖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這一危害結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駛對公共安全已經造成威脅,只是結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這并不影響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由于不影響到交通運輸,當然不屬于交通事故。

(五)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將交通事故的類型分為了有過錯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過錯的交通事故,在主體上并不要求,一般主體即可。但必須要求行為人是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即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違反交通運輸方面的行為。二是對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體上有限制,必須是車輛駕駛人,因為在意外的情形下車輛駕駛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難想象,非車輛駕駛人在意外情況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絕對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處幫人挑東西以賺取工錢謀生。某日,甲幫某乙挑兩箱價值50萬的金銀首飾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臺風,某甲把持不住,臺風將首飾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沖走。還把某甲挑東西的扁擔給卷入半空,掉下來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為能否認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篇4

    《羊城晚報》在本月10日率先披露了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正在醞釀實施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法,提倡輕微交通事故由當事人“私了”,以達到快速處理事故現場,順暢道路的目的。消息傳出后,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引發了正、反兩方不同的意見。雙方旁征博引,力求以法理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正方意見:

    事實清楚、責任明確 輕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學者說:輕微事故“私了”好!一般性的車、物損壞或人員極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當事人在現場做好標記,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號并有效約定后,可自行撤離現場。這與傳統意義上的“私了”不同。輕微事故“私了”可以減少城市交通堵塞。

    廣州市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屬重大事故的畢竟是少數,大部分屬一般或輕微事故。如果事故無論巨細都必須“公了”,真正吃虧的是那些被堵塞的車輛和乘客,看似公正的“公了”,對絕大多數交通參與者來說其實是不公平的。

    有利于群眾養成大交通意識 “私了”是交通管理一個進步

    長期以來,一些人總認為交通管理是警方的事,忽視了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其實,偌大城市里車輛相互刮蹭、追尾等輕微事故是常事。實行快速處理,從某種意義上就是將事故勘查權交給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交警三方共同處理交通事故。群眾的直接參與,有利于群眾養成大交通意識,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私了”是現代交通管理的一個進步。

    一位市民說:這一事故處理方式的改革不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固有的思維及觀念的突破,而且對每一位交通參與者尤其是事故當事人,在處理事故觀念上也是一次轉變。其中,將要確定造成交通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20多種違章行為,這對于交通參與者主動去避免這些違章行為,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依據依然是現行法規 只是手續簡化規則公開

    廣州一位交通管理者說:廣州市將要實施的“私了”,其實直接依據依然是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對有關事故處理進行的簡化和辦案環節規則的公開,包括對事故處理程序的簡化,對事故損害賠償手續的簡化,對當事人保險索賠手續的簡化,對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手續的簡化,對事故損害比例的公開,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公開。

    反方意見:

    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機關處理 “私了”是一種違法行為!

    一位姓陳的交通專家認為,“私了”是一種違法行為!

    所謂私了就是指當事人為了逃避違章造成事故的法律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交通事故,私自了結。這種“私了”行為侵犯了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權限。眾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機關處理。其次,一宗事故發生后,事故一方或另一方都有可能觸犯了行政法規甚至刑法、民法,比如一方可能是無證駕駛、駕駛假牌假證車或酒后駕車,明知交警一來,自己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位置,便主動提出“私了”。如果“私了”,事故責任者將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由于完全是他人違章或主要是他人違章造成自己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當通過損害賠償手段來懲罰對方的違法行為,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補償。如果私了,即使對方作了多付賠償和各種承諾,也往往難以兌現,容易受騙上當。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能“私了”。

    說“私了”實則逃跑 “私了”往往不了了之

    廣州省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交警說: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規的規定,當雙方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但也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萬萬不可“私了”。他在實際交通事故處理中便遇到不少“私了”不了的事。

    他遇到過這么一件事:陳某騎摩托車時,被一輛貨車撞成重傷。聞訊趕來的陳某家屬急忙把他送到醫院搶救。這時肇事者提出不要報警,表示愿意多賠些錢,并立即拿出1000元錢。然后,他謊稱錢不夠要到銀行取款,誰知,這名無良司機卻駕車逃之夭夭。久等未歸的陳某家屬此時方知上當。這次事故,陳某前后共花去醫療費近一萬元,只得了區區1000元,吃了一個“啞巴”虧。

    他告訴記者另一件事:林某駕駛的摩托車與汽車相撞,林膝蓋粉碎性骨折,所騎摩托車被損壞。肇事后,雙方私下協商解決。張某愿意賠償林某醫療費及摩托車損失等計8000元,并當即給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應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張反悔,拒絕給付。林無奈訴之法院。等到開庭審理時,林某未能提供有關證據,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要了芝麻丟了西瓜 不懂法律如何“私了”

    這位交警認為,其實,在過去某些輕微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司機賺麻煩提出“私了”時,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處理方面的法律常識,致使索賠數額與實際應得的數額相差懸殊?!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二十七條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明確規定,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殘廢補助費、財產損失、殘廢者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但實際上有相當多的受害當事人沒有對后兩項費用提出索賠要求。有的雖然提了,但因不懂標準,也與實際應得相差甚遠。

    另一位學者則說:“私了”又不了的事一定會發生。事后,當事人如發現賠償不足,再找到公安機關報案。由于現場可能已不復存在,往往證據不足,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交警會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推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這種推定的準確性與實際會有差距,“私了”不可行。

    關注焦點:“私了”不了怎么辦?

    輕微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之所以引起正反兩方面不同的意見,其實更關鍵的地方在于,如果交通事故“私了”不了,當事人怎么辦?

    據了解,廣州市將要出臺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辦法中規定,可“私了”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那些情節簡單、現場事實清楚、僅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按照初步設想,當發生兩方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當事人在共同標明車輛位置(有條件的可拍攝事故現場)后,將車輛移至附近不影響交通的地點。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撤除現場的,由交警強行處置,對妨礙執行公務,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鑒于“私了”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本省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交警建議大家,廣州市民如遇一般交通事故需“私了”時,一定要記住肇事車的車號、做好標記,然后移開車輛再報警,只有在交警到場見證下“私了”,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那些輕微交通事故,能自己解決再自行解決。

    一位在保險公司工作的讀者則建議:廣州要實施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辦法,一些相關的措施必須跟上。例如,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只承認交警大隊的事故調解書,而不承認事故雙方自行訂立的“和解書”,這也導致了許多事故雙方在交警未到現場前不肯協商。因此,有必要制訂合法的調解書。

    如何“私了”:請看北京經驗

    目前廣州這一辦法正在醞釀之中,一些具體細則還在草擬之中。不過,我們可以從最早實施這一辦法的北京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辦法中找到某些參考答案。

    實行交通事故“私了”,當事人應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答:發生事故后,當事人在現場就事故事實及責任達成一致,應及時就基本事實及責任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字,有條件的可以用相機拍照,以防交警到來前任何一方出現異議,及時留存證據;對于當事人在事故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對事故損害的事實及證據及時收取,以便在法院訴訟時提交證據。

篇5

關鍵詞:交通事故交通波消散模型

0引言

交通波理論是交通流理論[1]的一個重要內容,廣泛應用于道路交通流的波動特性及影響分析。在城市交通中,出現交通事故后常常會引起事故路段的車輛排隊,產生交通阻塞,甚至影響相鄰路段[2]。交通波理論中的各種基本模型常用于計算信號交叉口延誤時間和排隊長度,因此,結合交通流理論正確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路段的車輛排隊長度及集結和消散過程,可以為交通管理部門正確指揮行車提供理論根據[3]。

1交通事故對道路行車的影響

交通事故對道路行車造成的影響,不僅跟事故本身的嚴重程度有關,而且與事故發生的地點與時間有密切關系。為簡單起見,將本文討論的交通事故嚴重程度視為相同。美國《道路通行能力手冊》中根據車速、流量、密度將公路基本路段的服務水平分為A、B、C、D、E、F六個等級,事故發生在不同的服務等級條件下對車流的影響是不相同的。在A、B、C服務水平條件下車流比較穩定,密度較小,若發生事故,盡管在其附近地區的服務水平會下降,但造成的影響會很快消除,交通流能迅速恢復原有服務水平。但在D、E服務水平條件下交通流處于不穩定階段,車流密度較大。交通流量達到或接近路段的通行能力,任何交通流的干擾和事故都會引起嚴重的道路堵塞,造成后續車輛的停駛,形成很長的車輛排隊。而F級服務水平則是出現阻塞之后所達到的一種服務等級,這里不給予考慮。

從交通事故發生到事故消除,這期間由于部分車道被出事車輛所占用,因此該路段的通行能力下降。在D、E級服務水平條件下,上游交通需求量已經接近或達到該路段的通行能力,任何交通流的干擾都會引起后面車輛的排隊。即當上游交通需求量大于路段現行通行能力時,就會形成排隊。當事故解除以后,路段通行能力有所回升,此時排隊仍然存在,所以根據流量密度關系,此時的通行能力還達不到該路段原有通行能力。當排隊徹底消散以后, 通行能力恢復到原有水平,該路段恢復正常行車。

綜上所述,在 D、E 級服務水平條件下出現交通事故對正常行車造成的影響最大,因此現僅對 D、E 級服務水平條件下的排隊現象進行分析。

2車流波動理論

列隊行駛的車輛在瓶頸路段入口處減緩車速陸續排隊而集結成密度高的隊列,它所體現的車流波稱為集結波;通過瓶頸路段后,排隊的車輛又陸續啟動而疏散成一列具有適當密度的車隊,它所體現的車流波稱為疏散波。交通流中兩種不同密度部分的分界面經過一輛輛車向車隊后部傳動的現象稱為交通流的波動。集結波和疏散波統稱為集散波,波速W的計算公式為:

(1-1)

式中: ――集散波的波速;

和 ――前后兩種車流狀態的流量;

和 ――前后兩種車流狀態的密度;

和 ――前后兩種車流狀態的速度;

如果車流前后兩行駛狀態的流量和密度非常接近,則式(1-1)可演化為:

(1-2)

這個公式是微弱波的波速公式,即車流中傳播小紊流的速度公式。

在流量―密度關系相關曲線上,集散波的波速就是割線的斜率,微弱波的波速就是切線的斜率。當車流從低密度低流量的A狀態轉化到高密度高流量的B狀態時,W>0即波與交通流的運動方向相同;當車流從低流量高密度的C狀態轉變到高流量低密度的B狀態時,W

3用車流波動理論分析車流排隊及消散的過程

3.1用車流波動理論分析交通事故過程

假設上游交通需求量大于事發路段現有通行能力,到達車流在事故地點陸續減慢速度甚至停車而集結成密度較高的隊列,事故解除后,由于路段通行能力的恢復,排隊車輛又陸續加速[4]而疏散成一列具有適當密度的車隊,車流中兩種不同密度部分的分界面經過一輛輛車向車隊后部傳播的現象,稱為車流波動。

從事故發生至事故解除期間,上游車流由高速低密的暢通狀態轉變為低速高密的擁擠狀態,從而形成集結波,波面以一定的速度向車隊的后方傳播;事故解除后,除了集結波繼續向車隊后方傳播外,在車隊的前方又形成了消散波,波面同樣向車隊后方傳播。當消散波的速度大于集結波的速度時排隊消散終能完成。

根據交通流模型可知,交通量Q、行車速度v、車流密度K三者的關系為:

(1-3)

格林希爾茨提出了速度-密度線性關系模型:

(1-4)

式中: 為暢行速度,即車流密度為零時,車輛的最大速度; 為阻塞密度,即車流密集到所有車輛無法移動時的密度。

3.2交通事故發生后排隊長及消散時間的計算

事故發生時堵塞了部分車道,該路段通行能力下降 ;相應密度上升 ;交通事故處理所需時間為 ;事故解除后到車隊消散前通行能力回升為 ;車流密度相應地下降為 。路段上游交通需求流量為 、 、……;持續時間為 、 、……;相應車流密度為 、 、……。

圖1-1車流波動傳播圖

圖1-1為事故后一隊n輛車的運行狀態變化圖。用車流波動理論進行求解。

圖中每條曲線表示一輛車運行的時間-空間軌跡。橫軸表示時間,縱軸表示與事故點的相對位置,原點O表示事故發生點,縱軸的負半軸表示事故點的上游,正半軸表示事故點的下游,虛線OA、AB表示集結波,CB表示消散波,其斜率的絕對值表示波速,斜率的正負號表示波傳播的方向。兩波相遇的時間為T,當集結波與消散波在T>0的范圍內有交點時,表示車隊可以在有限時間內消散,否則不能消散。

首先假設兩波相遇之前該路段需求流量始終為 ,OA與CB相交處表示排隊向上游延伸達到的最遠處[5],設兩波相遇時的時間為T,集結波波速為 ,消散波波速為 ,則根據兩波相遇時波傳播的距離相等這一關系可知:

(1-5)

其中: ,

則:(1-6)

若 ,則說明在車隊消散之前該路段上游需求流量發生了變化,需求流量變為 ,相應的密度變為 ,所以(1-7)式改寫為:

(1-7)

其中:

則: (1-8)

根據公式:(1-9)

可解出本次事故引起的排隊長。

由圖1-1可知車隊消散時間為:

(其中: 為路段通行能力為 時的行車速度, )

即可得出在發生事故情況下的排隊長度和消散時間。

4 總結語

本文用交通波理論對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道路服務水平較差的情況下引起的排隊長度和消散時間進行了討論,而要為交通管理部門正確指揮行車提供更好的理論根據,還應繼續深入研究在采取干預措施后的交通流變化。

參考文獻

[1] 王殿海.交通流理論[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2] 王煒,過秀成. 交通工程學[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0.

[3] 楊佩昆,張樹升. 交通管理與控制[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

[4] 楊少輝,馬林,王殿海,陳莎.城市快速路停車波模型修正[J].吉林大學學報(工學版),2008.7

篇6

關鍵詞:事件事故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一事物的出現,人們必然要從性質上對該事故作出判斷,從而能更好地對該事物進行認識和處理。同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之間的交往、溝通越密切,人們出行也就越發頻繁,代步工具也越來越快捷、先進。因而在出行過程中引發的各種交通問題也越來越引發人們的深思。其中,最基礎、最根本的的問題就是交通事故的涵義。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定義

關于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我國最詳盡、最權威的莫過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該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的定義,即“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上述定義不難看出,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須是事件,而不是行為。換句話說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為導致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單純的事件。

(二)一方主體必須是車輛,包括機動車或非機動車。

(三)必須發生在道路上。此處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p>

(四)必須有危害結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具備等情形。

(五)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必須是車輛造成的。按照“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劃分主謂賓結構可以得出危害結果是由車輛造成的。此處的造成,應當包括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駕車違反交通法規定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將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屬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機動車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邊的汽車上,則為間接造成。

(六)必須是基于過錯或意外。

二、《道交法》對交通事故定義的不足

《道交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可謂進一步詳盡,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將主體直接表述為車輛,是否屬于語法錯誤。

車輛是物體,本身沒有意識,不可能存在過錯或過失;車輛本身不能運動,并不能單純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將交通事故的主體認為是“車輛”本身,屬于語法錯誤。將“車輛”理解為“駕駛車輛”體現出人的主觀能動性更為準確。并且,此處的駕駛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駕駛的準備階段、駕駛實行階段,直至駕駛結束后車輛停止時的持續狀態整個過程。換句話說,車輛只要出現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處于運動狀態則無需考慮。如,違規停車引發的事故也屬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體必須是車輛,即發生事故的主體必須是車與車之間、車與人之間,而將人與人之間絕對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體之外,有欠妥當。

具體來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可以看出,一是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發生的前提之下。沒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現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說,一行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指一切違法交通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的人員,即既包括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還包括車輛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等等。舉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與他人發生肢體擦碰,不小心將一行走的老婦碰倒在地,致死該老婦頭部著地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闖紅燈橫穿馬路,乙駕駛汽車正常行駛為了躲避甲緊急避險撞到路邊燈柱,致車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駕駛的公共汽車上,猛然發現自己坐錯了車,立即要求乙停車。乙以未到站為由不停。甲硬拉車門強行下車,

結果在混亂之中導致另一乘客丙從車上擠下。乘客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討人甲在機動車道內穿梭在車輛中進行乞討。甲舉起手中的乞討棍往乙正常駕駛的汽車瞬間伸出,意圖攔停乙駕駛的汽車后進行乞討。乙猝不及防,在緊急避險中車輛失控致路邊一行人丙死亡。乞討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主體應當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兜澜环ā穼⒔煌ㄊ鹿实闹黧w僅局限于車與車和車與人之間是不準確的。

(三)必須是因過錯或意外的規定過于籠統,也存在歧義,不利于實踐中辨別和操作。

1、因過錯的理解有歧義。

(1)因誰的過錯不明。僅僅從“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中,容易理解為僅指車輛一方的過錯或意外。這樣理解,顯然與現實中出現的車輛一方無過錯非車輛方全部過錯的情形仍然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違背。如行人進行高速路被甲駕駛汽車正常行駛而撞死,此案明顯屬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存在過錯即可而無需理會引發過錯的對象或原由。按照事故發生的原由,過錯可能是車輛駕駛人本人的過錯導致的,還有可能是他方的過錯導致的,也有可能是雙方或多方的過錯導致的。是不是只要發現有一方存在過錯,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舉例如下:

例五:某甲駕駛車搭載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駛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吵,妻乙憤而突然開車門跳車致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二人的吵架行為并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乙憤而開車門跳車的行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違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對于乙的行為甲無法遇見(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應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駕駛公共汽車搭載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駛,突然車內發生搶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駕車繼續前行,乘客乙慌亂中砸破車窗跳車意圖逃生,結果給摔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乙為逃跑而跳車在主觀上明知給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間接故意要么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乙跳車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但并沒有引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侵犯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發的一系列法益受損,是歹徒實施故意犯罪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故而應當由歹徒來承擔因故意犯罪所帶來的一切后果。換句話說,即使乙跳車的行為引發另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應當作為歹徒實施故意犯罪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處罰。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七: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實施搶奪,在搶奪行人乙的皮包時因乙不放手將其拖倒并拖行數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其行為不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為牽連關系。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邊的車內睡覺,因為車窗封閉時間過長缺氧而導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甲將車停在路邊,可能已經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違規停車)。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當。甲操作不當的行為(即關車窗)并沒有違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識性錯誤。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由此可見,過錯的引發對象和原由,對于某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處的過錯或意外的概念和內涵不清楚。

(1)過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故意或過失。此處的過錯是僅指故意或過失還是既包括過意或過失呢,存在疑問。

故意,名詞解釋為存心,有意識地,即明知不應或不必這樣做而這樣做。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梢?,我國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針對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而言的,并不是僅僅針對行為本身。同理,過失犯罪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卻輕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見,在犯罪領域內研究的主觀心態,都是針對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態,而不單純考慮行為人對某行為的心態。

可見,單純考慮過錯是否包括故意或過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必須結合行為和危害結果予以考慮才有意義。

(2)過意或過失,是指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還是指對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存在故意或過失,存在疑問。行為人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九:行為人明知道闖紅燈是違法《道交法》還闖紅燈,可見行為人針對違法行為而言在主觀上是故意,但是行為人對闖紅燈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應當能預見但是卻輕信能避免,因而對危害后果又是過失心理。例十:行為人沒有看清楚錯把紅燈當綠燈致使客觀上闖了紅燈,此時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為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闖了紅燈之后導致與其他正常駛入路口的車輛發生了碰撞,因而對危害后果又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可見,交通事故中的過失適用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則只能適用于危害行為,而不能適用于危害后果。否則,即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處的意外是僅指不可抗力還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形式: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例十一: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發地震,導致汽車翻車,致使車上多人重傷和死亡。整個案件中,某甲不存在過錯,也無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出現了暴亂事件,致使某甲的車輛被暴亂者砸壞擋風玻璃,某甲驚嚇過度車輛失控,致多名群眾重傷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有預見的義務,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

例十三: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忽然從山上滾下來一個大石頭,正好砸在汽車上造成車輛毀損,多人死亡和受傷。整個案件中,某甲雖然有預見的義務,但是按照當時的條件,某甲無法預見到路邊山上會有大石頭滾下,因面屬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駕駛車輛搭載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乙認為某甲繞遠路,甲辯稱是抄近路。乙見甲行駛的道路較為偏僻,在要求甲改變行駛路線未果的情況下誤認為甲會對自己實施不法行為而瞬間開車門跳車致使雙腿斷裂鑒定為重傷。乙假想防衛。按照當時的環境、條件,甲對乙的跳車行為不能遇見,因而屬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論認為交通事故的意外僅指自然災害。如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劉建軍主編的《新編交通事故處理實用手冊》一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一問“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認為“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于交通參與者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為代表。既然自然災害能成為交通事故。同樣,意外事件也可以成為交通事故。二者都屬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都是因為客觀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將交通事故的意外僅理解為自然災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準確定義

基于交通事故定義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筆者認為應當對交通事故定義進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為人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或者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因為意外,在道路上,過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須是事故。伯克霍夫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顒拥倪M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可見,交通事故是多種事故中的一種具體現象。因此,認為交通事故屬于事故更為準確、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須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層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須是對公共安全有威脅,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此種威脅,只要客觀上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可,并不要求行為人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駕駛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道,甲的這一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行為人甲只是輕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駕駛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車行駛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識到已經威脅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擋了視線,因雨刮器故障無法保持良好視線。情急之下甲緊急停車,導致跟隨甲的乙車追尾致乙車車上三人死亡。此案屬于交通事故。

2、此處的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谛袨槿藢嵤┑倪`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的不同,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脅也會產生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對于公共安全的威脅在主觀上就是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但并不能說某甲就構成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雖系酒后駕車,但是甲是基于對本人過于自信的過失,輕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換句話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駕駛機動車未看清楚路牌導致進行某單行路段,與乙正常駕駛的來車發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為系過失,其過失行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對于危害結果,行為人甲因為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到。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根據普特條款的原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3、此處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結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該危害行為發生前可能對不特定人造成損害,在結果上完全可能出現只對特定人和財物造成了損害。但這并不妨礙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在路上,由于車速過快撞在了路邊的燈柱上造成自己重傷。本案雖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這一危害結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駛對公共安全已經造成威脅,只是結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這并不影響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由于不影響到交通運輸,當然不屬于交通事故。

(五)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將交通事故的類型分為了有過錯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過錯的交通事故,在主體上并不要求,一般主體即可。但必須要求行為人是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即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違反交通運輸方面的行為。二是對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體上有限制,必須是車輛駕駛人,因為在意外的情形下車輛駕駛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難想象,非車輛駕駛人在意外情況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絕對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處幫人挑東西以賺取工錢謀生。某日,甲幫某乙挑兩箱價值50萬的金銀首飾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臺風,某甲把持不住,臺風將首飾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沖走。還把某甲挑東西的扁擔給卷入半空,掉下來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為能否認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篇7

附:避免交通事故的方法:

1、車輛本身:

汽車在使用過程中,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車輛的各個性能可能會出現下降的情況,開車時容易出現爆胎以及剎車失靈等情況,造成一些交通事故,所以在日常開車時需要對汽車的各項指標進行檢查,避免在開車時出現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駕駛習慣:

駕駛習慣是在交通事故中比較常見的因素,由于每位駕駛員的駕駛習慣不同,再加上開車時可能會出現走神的現象,導致交通事故,還有一部分駕駛員為新手司機,在開車時駕駛技術不是很熟練,可能會出現比較慌張的現象,也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還有一些駕駛員開斗氣車,也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

3、意識:

篇8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具體確定當事人的杈利義務

根據《辦法》第17條規定,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边@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鑒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辦法》是為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或處理提供法律依據。責任認定雖然是公安機關依其職權范圍單方面對事故當事人交通肇事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作出的一種定性定量結論,但不是依照《辦法》的規定確定事故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即不是對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直接處理,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于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并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并未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責任認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處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證據,法院在審理不服交通事故處理和賠償案件時,對作為證據使用的責任認定及其他證據材料要加以綜合分析判斷,或由法院主持進行第三次鑒定作出責任劃分。因此,責任認定仍是一個技術鑒定和責任劃分問題,它與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區別在于,它并非是純技術性鑒定結論,它只是依據對交通事故現場對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結論,為以后的處罰或處理提供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它是行政機關實施具有法律效力并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而上述責任認定并不是依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當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亦無須承擔與被認定責任相應義務的實際內容而言。因此,責任認定不具有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也無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為實施處罰及處理賠償的事實依據,所以,責任認定不具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實質性具體解決,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此時并沒具體明確,如何制裁違章行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問題并沒處理落實,只有依照《辦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處罰和處理賠償后,才能構成完整的有實質內容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三、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屬行政復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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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費有個計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費用怎樣計算?這筆費用包括為恢復健康需要就醫治療支出的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等。按照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當事人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具體數額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害,原則上應在縣級以上(含)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但因搶救的需要,受傷的當事人也可以到離案發地最近的醫療機構(包括縣級以下各種醫療機構)救治;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其治療費用一并計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醫院治療期間需要外購藥品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并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經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同意,擅自轉院治療的,對其因轉院治療增加的費用,將不予支持。但確有因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治療條件不同意受害人轉院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誤工費與收入狀況有關

    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它包括兩部分,一是傷者本人治療創傷造成誤工發生的費用。二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或委托人來隊處理交通事故誤工造成經濟減少的費用。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傷殘的前一日。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后,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后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蚴茉V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護理費有級別之分

    據介紹,護理費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河北省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當事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當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應申請鑒(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

    當事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其計算公式為: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交通住宿并非實報實銷

    交通和住宿費用,只能在規定范圍內索賠。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委托人因就醫轉院治療或來隊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與就醫或處理交通事故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過3人。其費用支出標準一般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人員出差交通費標準。

    關于住宿費,外地交通事故當事人、委托人來隊處理交通事故或根據醫療機構意見,受傷的當事人確有必要去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合理的部分應予計算,但不能超過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和出差伙食補助。目前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其計算公式為: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住宿時間。

    另外,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費則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金有細致規定

    殘疾賠償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一項重要的費用。專家介紹,這筆費用要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在一定幅度內減少或增加殘疾賠償金的總額。

    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河北省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年。

    (2)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4)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中,重要的一筆賠償便是老人孩子的撫養費。依照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其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死亡賠償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河北省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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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范圍、原則

(一)范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并且負有主要責任以上、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案件由縣公安交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車籍地為我縣的營運車輛在外省、市、縣發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對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

1、維護社會穩定、正確輿論引導的原則;

2、公平、公正、公開、公道的原則;

3、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4、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

5、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

縣政府委托縣安監局牽頭組織對相關單位安全主體責任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交通局、監察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并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其職責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或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與事故有關聯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應為其保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勘驗、檢查現場、收集證據,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二)縣安監局對屬于調查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調查處理原則,及時啟動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組織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調查組要自事故發生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四)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五)公安機關對負有主要責任以下、社會影響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按要求及時報縣安監局備案。

四、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一)事故調查組要在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后,報縣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監部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

2.對事故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縣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

3.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其他責任追究;

4.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由本單位按照事故報告的批復進行;

5.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以上處理結果報縣安監局、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