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條件范文
時間:2023-12-15 17:30:3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住房公積金條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昨天審議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涉及最引人關注的公積金提取問題。目前,本市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僅僅限于住房消費,當職工發生殘疾、大病等特殊困難時,無法動用。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洪浩在昨天的會議上介紹說,住房公積金作為長期住房儲金,其用途主要是保障職工的住房消費。但從本市實際情況來看,一些生活特殊困難的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遠次于醫療、養老等方面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按照以人為本的思想,應當允許這部分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以來,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有5.39萬戶,職工314萬人,住房公積金累計歸集額816億元,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662億元。
據了解,昨天審議的《規定(草案)》還在上位法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明確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基礎上,實行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的同等浮動,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差別浮動,以及不同年齡階段職工繳存比例的浮動。目前,本市實行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按職工工資基數的7%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上位法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規定的內容還有,繳存主體除了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可以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屬于引進人才的外省市來滬職工,也可以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為了盡可能體現住房公積金專項用于住房消費的功能特征,上海的《規定(草案)》規定,對后兩種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明確其用途限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上?!兑幎ǎú莅福沸略鏊姆N提取條件
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困難的職工
篇2
金融網權威2016年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表調整,更多2016年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表調整相關信息請訪問金融網。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以進一步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35%;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5%;其他各檔次貸款及存款基準利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同時,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并抓緊完善利率的市場化形成和調控機制,加強央行對利率體系的調控和監督指導,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
自同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以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同時,為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正向激勵,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額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
五年(含)以下2.75
五年以上3.25
篇3
為加快在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幫助職工提高解決自住房能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解決老百姓的住房問題,是一項為民辦實事的民心工程,進一步推進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委托勞動人事機構辦理勞務手續的的社會化用工人員,下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工住房保障由計劃經濟下的單位保障走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調節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將有利于促進住房消費和房地產市場結構調整,保持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幫助企業職工安居樂業,促進職工隊伍穩定,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有利于推進城市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最近幾年來,我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和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人數達到18.59萬人,累計歸集公積金余額25.48億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14.48億元,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較好的保障。但仍約有12萬職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這部分職工主要分布在私營、外資企業,住房條件較差。近幾年隨著住房價格上漲,企業職工(包括農民工)的住房問題有積累的趨勢,不利于我市城鄉一體化和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企業和職工各按職工工資5-11%的額度,為職工繳存并積累基本住房消費儲金,專項用于職工購、建住房,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是一個幫助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長效機制,是我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所以,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機制的高度出發,積極推動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進一步明確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工作目標。從2005年起,進一步擴大試點,并在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逐步在面上推行。按穩定推進、依法推行、尊重企業意見的要求,力爭每年新增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企業職工人數達到上年已建立企業職工數的10%以上;爭取在2010年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企業達到全覆蓋,構筑起比較完善的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結合實際,把握推進的總體原則。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要求和我市實際,推進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要按照“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先易后難,先大后小”的原則進行。所謂“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就是允許企業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實行低門檻、低標準進入,以后逐步提高繳存比例;有條件的企業,按現有的規定繳存比例一步到位;對用工不穩定的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和生產骨干范圍內建立,以后逐步擴大參建范圍。所謂“先易后難,先大后小”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國有(集體)企業和委托勞動人事機構辦理勞務手續的社會化用工人員率先全部、全員建立,足額繳存;改制企業可先恢復建立;在同行業經營規模較大、職工人數較多和影響較大的企業先建立。
四、完善現行政策,提高制度的適應性。根據企業實際,完善現有的支取使用和貸款政策。公積金支取使用政策,應與企業職工流動性增大的新情況相適應。適當擴大支取范圍,適度放寬職工與企業中止勞動關系后的支取條件。要扶持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較低的企業職工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和最高限額。要方便職工申請,規范辦事程序,增加還款方式,提供優質服務。
篇4
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94)財綜字第126號,市政府京政發(1992)35號、京政發(1994)71號文件,我們制定了《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運用、償還等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94)財綜字第126號、市政府京政發〔1992〕35號、京政發〔1994〕71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民辦、私營、股份制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1993年以前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所屬歸集部及各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統稱歸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二)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代扣代繳。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一)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職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個人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被資助職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交存率。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按國家統計局編制字〔1990〕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個人交存率和單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不低于5%,2000年達到10%。
(三)住房公積金月交存額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內不作變更。
第四條 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首先從單位住房基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部分,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市、區縣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匯交
(一)首次匯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先向歸集部門編報“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及“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由歸集部門根據登記表及匯交清冊登錄建帳。已登錄建帳的單位在每年5月1日至31日,向所屬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及“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
登記單位一般應具備獨立核算的條件。歸集部門也可根據職責范圍內各單位的具體情況,規定登記單位的條件。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按月匯交。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薪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支票起點不受100元限制),送交所屬歸集部門,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三)單位每月匯交住房公積金時,因職工調入調出、離退休等引起匯交情況變動時,匯交單位須隨“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向所屬歸集部門編報“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計息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積金從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當年按銀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一年一結息,本息逐年結轉。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單元式公房(不含兩戶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單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對帳和查詢
(一)歸集部門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通過單位向個人發送“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并隨時依據單位或職工填寫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受理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查詢業務。
(二)為便于職工保存個人對帳單,各歸集部門無償向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存夾”。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一)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對自有住房進行大中修和償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所在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后,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所屬歸集部門支取住房公積金。
(二)在職職工申請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本人分攤租金超過本人工資總額5%的房租時,應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依據該職工上年工資總額和上年所分攤房租核定超出數額,然后由職工持所在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在每年三、四月份到所屬歸集部門支取。
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本人分攤租金超過本人工資5%部分的房租補貼,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分攤租金等于實納房租除以家庭同住職工人數。
(三)住房公積金支取后,在個人帳戶內必須保留一個月的交存額。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銷戶
(一)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所屬歸集部門辦理銷戶。
(二)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歸集部門辦理銷戶。
(三)歸集部門負責結清所銷戶內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額,退歸銷戶人。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一)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歸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及應付利息)的轉移手續。
(二)職工辦理轉移的住房公積金,仍按當年住房公積金的計息狀態計息。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和啟封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歸集部門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符合支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可按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支?。换謴徒淮鏁r,歸集部門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予以啟封。一直未恢復交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符合銷戶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銷戶。
篇5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繳存; 貸款; 改革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實現職工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住房公積金的長期積累,可以逐步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但近年來頻頻出現住房公積金儲戶購建房融資難和監督管理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使住房公積金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已成為全社會各階層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現狀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在住房方面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的一項優惠政策,具有強制性、互和保障性。但是在強制性的前提下,仍然出現以下問題:
(一)覆蓋面窄,差距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依據國務院令而設立的強制性基金。就是這樣一項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很多單位以職工崗位不穩定、編外人員無編制等理由,不給建立住房公積金或故意降低繳存工資基數,使職工根本達不到正常標準。而有些效益好的企事業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中的有關條款在各方面利益的趨動下,不惜提高繳存比率或加大工資基數,爭取多繳住房公積金,因建立住房公積金后單位可以沖抵利潤,少交稅費,個人可得到住房公積金本息,享受低息貸款,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個人繳存額的不公平現象,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勢必形成住房保障體系的難以拓展和不同部門在政策執行上的差別。
(二)貸款發放率低
住房貸款體系是由商業性住房貸款和政策性住房貸款組成的,我國的政策性住房貸款主要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目的是幫助中低收入居民解決住房融資問題。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有一定經濟實力,屬于中高等收入者,低收入者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低收入者承受了利息損失的同時支持了中高收入者。即便是中等收入者,在購房時能貸到款,也會在繁瑣的手續中感受不到任何的喜悅,住房公積金無形中成了高收入者貸款易、低收入者貸款難或貸不到款的尷尬境地,實際上背離了住房公積金的互,成為富人投機的“天堂”。
(三)監管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積金管理是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建立的。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外部監管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房委會成員大多由政府選定,難以真正發揮決策職能作用。財政監督形同虛設,對公積金的運作沒有嚴格的監督程序,而且有的財政部門通過各種名義把住房公積金變成對外投資的“小金庫”,為住房公積金收回留下難以彌補的缺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通過虛假證明等方式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戶的購房“保命錢”,使住房公積金本金受到很大程度的損失,保值增值更是無從談起,基本達不到有效支持廉租住房建設。
二、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幫助中低收入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了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不斷完善,改善廣大職工居住條件,滿足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必須進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
(一)加強繳存執法力度
1.國家應把住房公積金制度提高到法的高度,使單位和企業必須給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如不給職工建立或未足額繳存,可通過相關部門的配合停止其辦理其他手續,直到給職工建立或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為止。
2.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執法隊伍,經常檢查各單位的繳存情況,對違反規定未建立和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采取警告處罰、新聞通報相結合的措施,督促各單位按時足額繳存。
(二)提高貸款利用率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日新月異,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求也在漸漸升溫,及時調整貸款政策,放寬貸款條件,提高貸款額度迫在眉睫。
1.對于申請貸款的職工,應提供簡便的貸款審批手續,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建立個人住房貸款一條龍服務,方便廣大職工貸款。
2.重點扶持低收入家庭購買小戶型住房,努力降低貸款人的各種費用,減輕低收入職工的負擔,在確保資金安全無風險的情況下,充分滿足職工購房貸款要求,真正發揮政策性住房貸款的優勢,造福于廣大低收入人群。
(三)規范監督能力
1.徹底改變當前住房公積金監管體制下的多部門管理現象,可以直接由國務院審計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管,不受地方政府的監管。審計部門在真實、合法的前提下,定期公布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和重大事項等信息,增強住房公積金的透明度。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建立業務操作規程和違規追究程序,加強整體素質建設,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采取相互監督措施,使住房公積金真正成為想職工所想、急職工所急的一項利民政策。
【主要參考文獻】
[1] 住房公積金制度將覆蓋農民工.新華網,2007-03-18.
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探索;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分配方式的變化,我國的住房政策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最大的表現就是住房分配方式從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轉變。這種分配方式的轉變,體現在政策上,就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政策。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規定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并且必須長期存儲的,用于解決住房需要的一種儲備性資金。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出現,解決了我國社會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機制轉換和政策性住房融資的問題,推進了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進步。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房價的不斷上漲,人們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服務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積金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隨之顯現出來。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均和覆蓋不全面的問題
目前,社會上對于住房公積金繳納不公平的呼聲越來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的住房公積金采取固定的繳存比例,間接造成了社會收入不均衡,貧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說,兩名不同的職工甲和乙,他們的工資收入分別為2000和10000元,假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率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計算方法,我們得知乙每月公積金賬戶收入2000(元)。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出,的確是收入越高,獲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說現在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向收入較高的家庭傾斜。近幾年來,很多高收入單位瞄準了住房公積金,通過為職工超標繳納住房公積金來變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劇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定義決定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面向撾恢骯さ模因此導致很多自由職業者或者非正式職業者以及農民無法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另外,由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規定應該幫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都沒有參與到住房公積金政策中來,這就導致了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低,保障范圍小這一問題的存在。
(二)貸款結構不平衡和貸款風險承受力的問題
目前,我國日益高漲的房價已經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在這種房產形勢下,買房對于普通職工來講,幾乎是難以承受的巨大負擔。由于我國社會工薪階層收入差距的拉大,購房能力也出現了進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買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積金的能力,換句話說,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的便利和優惠條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積金則只能作為一筆無效的長期資產,不僅需要長期存入,還難以發揮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時,房價的居高不下帶來的非理性購房和全社會實體經濟普遍不景氣帶來的企業降薪減員又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了較大的風險,一旦房價快速下跌,逾期貸款的蜂擁而至將使得各地住房公積金系統面臨巨大考驗,光靠住房公積金的風險準備金無法應對住房市場崩潰帶來的貸款風險。
(三)監管不足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是一個相對松散的組織,管委會的成員組成決定了管委會對于金融管理經驗的不足,財政和審計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督的僅僅停留在一般性機關財務檢查的水準,遠遠不能滿足對一個準金融機構的審查和監督要求,管理中心雖然也實行政務公開,但是公開信息所能提供的僅僅是業務指南和業務規模這樣一些不痛不癢的數據,外人無法從這些數據了解基金運行的安全和效率情況,上級管理的經驗缺乏、同級審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會監督的無處著力,最終導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內部監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貪污挪用公積金案件的發生,正是一個由于管理監督不到位導致的極典型的案例。
針對以上問題,在這幾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斷積極探索解決途徑,其中一些做法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針對住房公積金快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不均和覆蓋不全面的問題
針對繳存不均的問題,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統一繳存比例、對繳存額度進行保底限高對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例:統一規定繳存比例為單位和個人均為10%,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繳存,同時規定繳存額度的上下限,這個上下限的數值每年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調整,有效地縮小了繳存額度的差距,杜絕了高收入單位通過多繳存公積金變相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不全的問題,除了加大宣傳和行政執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廣泛通過與人社局、總工會、市場監督局、國地稅等部門聯動、與銀行、派遣公司簽約擴面等方法發掘擴面資源,同時尋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臺擴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積金擴面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對部門和鄉鎮考核指標體系,通過政府的力量來幫助擴大住房公積金的制度覆蓋面。
為了把更多的困難企業也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制度里來,常州等地還放低了對困難企業的進入門檻,規定企業可以按照最低繳存基數先開戶建繳,然后在規定年限之內逐步提高到正常繳存額度。通過這一政策常州市近幾年實現了年均新開戶單位1500家、年均新增開戶職工25萬人的成果。
在實際操作中,常州公積金管理中心大膽突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繳存對象的限制,允許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雇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該政策實施四年就使得一萬余名新增繳存對象被納入到了住房公積金的保證范圍內。
(二)針對貸款結構不平衡的問題
為有效解Q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構不平衡的問題,保證住房公積金的資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剛需購房,根據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貸、有限支持二次貸、全面禁止三次貸”的差異化做法:1、一方面對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予以寬松政策,降低對這些職工的繳存額度和繳存時間要求,同時在貸款金額上給予保底額度,盡可能地支持剛需購房,另一方面進行貸款額度上限設定,限制了高收入者獲得過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2、對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現行政策統一要求在基準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這類職工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優惠,同時各地在核準貸款額度的時候對這些職工的繳存額度和繳存時間都做了嚴格要求,支持職工改善居住條件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炒房的行為實施;3、目前各地普遍對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申請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職工過度消費住房公積金的優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資金資源。
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對通過對貸款房源的面積限定或者禁止把別墅、高價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房源等做法,杜絕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費的可能。
為更好應對貸款的貸款風險,哈爾濱、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開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轉嫁了貸款的風險。同時,有些管理中心還開啟了“公轉商貸款”,當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率達到一定比例時,鼓勵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去申請商業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補貼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這樣雖然降低了住房公積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貸款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附帶效應是還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費市場冷熱不均的情況下也能保持一個相對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場波動對管理中心資金運作收益的影響。
(三)針對監管不足的問題
前面說過,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為了彌補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普遍內外兩個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業自律,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過員工教育培訓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讓從業人員不想犯錯誤;制度自律主要是通過制定各種管理制度、細化業務操作、規范業務流程,從制度層面上實現內部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使得業務操作和資金運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強外部審計審查,從本世紀初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以來,除了地方上的財政、審計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年度例檢之外,一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將公積金管理系統和審計、紀檢部門聯網,方便這些監管部門隨時檢查住房公積金系統運行安全;同時住房公積金條線監管也是日益趨嚴,住建部、住建廳的公積金監管部門開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來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啟動了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專項檢查。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引進了外部審計,每年邀請外部的審計事務所對自己進行審計,通過審計事務所的專業角度尋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斷完善管理制度。蘇州哈爾濱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還引進了ISO9001質量認證體系,每年都由認證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外部審查。
以上這些都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實際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積極探索,在實際操作中已經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的建議
近幾年以來,修改《條例》的呼聲越來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我們可以看到,修訂稿中還是不乏亮點,譬如首次實現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的全覆蓋,放寬了提取公積金的條件、明確了公積金繳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對偏提騙貸的罰則條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中,還有一些條款可以或者應該寫入新的條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為全國住房公積金資金統籌提供先決條件的條款,從根本上解決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自為政,龐大的資金池無法實現有效流動,資金運用率各地嚴重不均的情況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已經實施多年,《修訂稿》應該增加相應條款給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條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困難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國家努力解決因病致貧現象的精神。
結語:
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出發點是為人們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來講,距離目標的實現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積累,這樣一筆龐大的資金如何能夠用好用足,在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實為保障民生發揮最大效用,需要我們不斷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為了與行業內外關心住房公積金發展的人士共同總結探討,基于本人數據與信息來源的渠道不足和個人水平有限,很多問題發掘不深、觀點不成熟,歡迎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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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1、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購買預售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證》;購買拆遷還建房的,提供市房產管理部門印制的《拆遷還建協議書》及交房款收據;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承辦銀行(我們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文件或危房鑒定證明,房屋產權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或決算及原《房屋所有權證》;
4、離休、退休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核發的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提供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5、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生活艱難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案、病人的醫??ā斊谥委熧M用發票。非職工本人患病的,還應提供婚姻證明或者親屬關系證明;
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市(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院證明;
7、出境定居的,應出具出境定居人員審批表,或公安機關簽發的出境定居有效證明;
8、償還住房貸款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截止申請提取日貸款余額證明。其中,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借款人與貸款發放銀行簽定的商業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勞動、工會等部門提供的其他有效證明;
10、支付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協議書、支付房租發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11、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應提供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證明、大額支出費用單據,職工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證明。
12、進城務工人員或職工戶口在本市轄區以外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屬于亡者法定繼承人的,應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法定繼承證明;屬于亡者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經公證的指定繼承證明、身份證;
1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應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篇8
【關鍵詞】山西住房公積金 法制建設 發展
一、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公積金制度進行過了改革,同時分配制度的改革對公積金法制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新制度。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公積金金融業的發展對我國經濟、政治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勢下,山西住房公積金制度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只有與現行的社會體制相適應,自身并加以完善,為解決民生問題,社會和諧,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解決好,處理好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也對我國公司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偟膩碚f,只有加深對公積金法制建設的研究,才能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加完善,進而服務于人民,造福與社會。
二、公積金法制建設理論概述
(一)公積金的內涵
公積金從定義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司公積金,一種是住房公積金,對現在來講,住房公積金最為普遍。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這樣定義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訂,將住房公積金修改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從以上公積金的內涵可以看出,公積金是一種長期的有效性的儲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積金作為一種長期的儲金制度的內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積金的特征
1.義務性。義務性也稱作是強制性。公積金是強制繳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儲蓄存款,是由國家法律規定保障實施的。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時繳存,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利于資金規模的擴大,保證職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2.保障性。保障性就是職工在法定條件下,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的保障性給職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公積金的互簡單的來說,就是把個人閑置的資金集合起來,匯聚成一個大的融資基地,給需要資金的職工提供融資使用,從而解決了部分職工亟待解決的實際困難。
三、山西住房公積金法治建設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律建設方面的問題
1.立法不完整。法律應該與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的支持。從各國的經驗來看,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積金的《通知》的情況下,做出了相應的回應,從國家本身來說更高效率的等級法律較少,導致地方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規的制定也較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積金暫行辦法》等規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住房公積金緩繳、降低比例審批業務操作規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積金法規字{2006}144號),只是做了部分的試點,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較為滯后??偟膩碚f,山西立法層次也較低,不利于公積金發揮其保障的作用。
2.公積金繳納的法律途徑受阻。由于缺少相應的公積金法律法規,部分單位不繳、欠繳公積金的狀況此起彼伏,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職工也沒有辦法得到應屬自己的公積金。目前,山西省因為公積金糾紛也較為普遍,山西省勞動仲裁對公積金的爭議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對公積金糾紛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職工很難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積金制度與政策的實際覆蓋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矛盾日益明顯。公積金的覆蓋面還有待擴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務工人員,下崗職工,低收入者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現象的頻繁出現,使資金的互助大大減弱,進而對公積金建設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一些單位因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個單位,待遇也有所區別,更會消減部分職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積金制度覆蓋率低的一個明顯的表現。
(二)山西住房公積金管理層面的問題
1.監管較為薄弱。近幾年,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法律糾紛頻發,充分說明了山西監管體系不健全??偟膩碚f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時監管流于形式,沒有實質性的效果,比如說財政,建設等部門對公積金的監管只是停留在書面上。二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監管沒有落到實處,致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資金較普遍。三是住房公積金信息沒有完全公開,透明度嚴重低下,繳存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完整,使監督難以執行。四是監管下設的部門太多,太冗雜,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監管缺失、資金被占用與挪用的現象,使公積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較為滯后。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是最重要的公積金業務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對公積金的辦理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在信息系統的科學性,嚴密性,安全性方面還是不太健全,內部操作人員是否合理操作沒有固定的人來監管,對公積金職工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山西住房公積金建設在執行方面的問題
目前,公積金繳存率低已經成為住房公積金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雖然山西省近兩年繳存率有所改善,但是總體來說繳存率低還是導致了繳存總量的不足,進而總體繳存率還是不太高。進而為提高繳存率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平臺。住房公積金的業務辦理太過繁瑣,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跨省使用等問題也需要亟待解決。其次,城鄉公積金制度不統一也是制約公積金建設的一個因素,山西城鄉公積金制度建設存在較大差距,山西進城的農民沒有較好的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農民沒有與職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國而言,只有40%的城鎮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便利與福利。
四、完善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律建設的建議
(一)改進相關住房公積金法律條文
增加立法條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如何開展工作,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實《住房公積金條例》,制定相關的住房公積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條文和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在繳存、使用、監管、管理,懲罰等方面做出詳細的約束,從而使公積金規范運行。其次是認真地討論和篩選各部門出臺的通知或者是文件,進行合理的修改或廢止。最后還要對各地方住房公積金法規進行統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實際情況的基礎下與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法律體系相統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強調城鄉統一,關注民生,讓進城務工人員享受同等的公積金制度的待遇,推動縣,鄉公積金制度宣傳與實施。同時,可以建立公積金制度試點,為公積金制度發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強內部外部的監督
增加信息透明度。近期地方政府針對住房公積金更加關注,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經濟發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積金進行炒房成了一個潛在威脅,所住房以公積金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學的資金運行機制,保障公積金的安全使用,嚴謹資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貸,增加公積金的運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規范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
1.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開展住房公積金法律知識培訓。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了一次法律知識培訓,達到良好宣傳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積金的法制建設也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方針,邀請知名律師,開展講座宣傳活動,增強山西住房公積金法治意識。
2.重視信貸機制。山西政府應該根據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貸款政策,可以繼續采取“低存低貸”的保護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公積金信貸機制,促進社會經濟的平衡發展。還要做好公積金的合法評估,規避風險,完善防范機制,規范閑置的資金形成資金供給,為信貸機制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基礎。
五、山西公積金建設的發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積金發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嚴格監督體系,進一步落實監管的職責,改進監管的機制,全程監管,適時監督,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積金建設監督的各方面平穩運行,在監督層面朝著嚴格化的方向發展。第二,要擴大公積金制度的覆蓋,使公積金歸集工作渾然天成,對相關企業進行抽樣調查,同時,要積極在農民的身邊建設公積金制度。使山西公積金建設朝著細致化方向發展。
(二)山西遠期公積金發展方向
山西公積金建設遠期的發展方向是一個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國借鑒新加坡與德國的公積金制度,也導致了種種的弊端,所以,我們自身要實現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實現山西省公積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積金遠期的發展方向可以朝著“變強制為自愿”,讓公積金制度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儲蓄銀行,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先通過太原等城市試點,進行探索與發展。目前,在全國早已實行,這種公積金制度的轉變,將會很好的從根本上解決山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六、結語
在未來,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的發展將對我國公積金發展的進程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對山西住房公積金進行法律規范,公積金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才會發揮其積極作用。山西公積金建設是建立在全國政策機構的機車上,實現公積金管理中心從準金融機構到金融機構的轉變,本文結合中國目前公積金發展的新形勢,山西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將在我國公積金建設的舞臺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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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引進民間資本的關鍵在于政府補貼
《經濟》: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中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已開工470萬套,開工率為63%,基本建成260萬套,完成投資5070億元人民幣。下半年還有很大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在建,對資金實際投入的需求量也將很大,這些保障房建設資金該如何解決?
秦虹:整個資金安排主要有六個渠道:一是各個地方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還有很多地方已是超過政策要求,按土地出讓總收益的10%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第二是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三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上半年的補貼總額已經和去年全年的總額幾乎一樣多,估計下半年數額還會有增加;第四就是地方的財力,地方政府從財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來;第五個部分就是購房的收入,指的是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的銷售,這部分錢的收入占相當大一部分。還有一個渠道就是中央地方建設債券,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剩下不足的,還需要通過銀行貸款,或是一些企業的投入等。
實際上,各個地方每種渠道所占的比例不一定相同。比如中西部比較困難的地區,主要是中央財政的投資占的比較大。東部地區主要是土地收入、地方財政的支出占的比重比較大。
《經濟》:由住建部等7部門剛新規,強調通過多種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市場化解決資金問題政府該如何引導?有沒有進一步的政策或措施?
秦虹:關于社會資金進入保障房建設,現在主要看是什么樣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如果以是否擁有產權來衡量,就是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這類保障性住房建設,民間資金的投入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企業的這種投入是有利潤有回報的。對于租賃式保障性住房,比如說廉租房和公租房,企業參與投資的主要方式是代建。建完了再由政府回購,實際上也是政府出錢。
但是,通過企業投資、企業持有、企業經營這種租賃性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前來看,還有相當大的難度。要實現通過民間資金投入、民間資金持有、民間經營這個租賃式的保障性住房,恐怕最主要的一點是看政府補貼能不能到位,即政府能否真正承擔起由于租金限制或變動、準入控制、選址配套不當等造成空置的風險,要看政府的補貼能否達到企業投資的一個合理利潤率。如果達不到,就很難吸引民間投資進入。當然,國有企業投入承擔責任和義務也是必要的。
《經濟》:有部分城市申請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也有消息稱,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有可能寫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為什么這些城市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嘗試?這種嘗試對將來保障房建設有什么樣的作用?
秦虹: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設,是公積金條例規定的。至于公積金貸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我想可能是因為在很多地方有大量的公積金沉淀,這樣就不能發揮出它們應有的作用。而建保障性住房又需要資金,于是就把這部分沉淀的資金拿來先建保障性住房。然后政府再逐漸的償還這個公積金。
這其中是有一些爭議的,主要還是風險問題。因為公積金不是財政資金,財政資金是不用償還的。公積金是個人的資金,如果出現風險,那繳納者的風險誰來補償呢?主要就是這個問題。
保障房供求要有效對接
《經濟》:部分城市5年前建設的保障房現在有相當一部分已經被轉變為商品房出售。有人擔心,如果沒有一個好的退出機制將影響保障房良性作用的發揮,在您看來,保障性住房在后續管理上應如何加以規范,如何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
秦虹:避免通過保障性住房獲利,最好的辦法就是只建租賃式保障性住房,不建產權式保障性住房。不建產權式保障房,相關人就不能從中獲利。另外,租賃式保障性住房也有退出的問題。有部分人收入提高了,已經不符合保障條件了,卻還在里面住著不出來。一個通行的辦法就是提高租金。把公租房的租金提高到市場租金水平,或者之上。租房者可以不出來,因為房子的租金跟市場上一樣。這樣至少政府財政不用貼錢。采取這種辦法在操作上就要先按市場租金收取,再按家庭困難程度返還相應數額的租金,不符合困難標準的就不返還。
國際上還有些經驗是可以借鑒的,他們通常是每年或每三年審核住戶的資格。如果不符合資格的就不能再住保障房。還有一個好辦法就是舉報。左鄰右舍知道他的收入已經很高了,就可以舉報。政府就可以去審查,查了之后不符合條件就要搬出來。如果住戶不愿意搬走,政府就提高租金。在日本,不再符合資格的租戶如果不退出保障性住房,他要繳納的租金高出市場的一倍。
還有一個很好的退出管理辦法就是“以房促退”,保障房不能建得太豪華。保障房一定只體現基本保障。要讓住戶覺得收入一提高就不想住在里面才可以。房子建得太豪華,誰都想住在里面,當然就不愿意退出了。
所以我認為首先要以規促退,事先定好規則,超過條件就必須退出;第二就是以房促退,因為房子建的正好是用戶比較困難時才愿意住的,一旦收入高了就不愿意租?,F在各國的保障性住房都沒有豪華保障,都是基本保障。
《經濟》:對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您最關注的是哪些問題?
秦虹:現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恐怕還是一個供求有效對接,不要錯位的問題。就是政府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對象和需求對象,怎么能夠有效的對接,而不是錯位。
篇10
跳過“東家”的“陷阱”
陷阱一:辭職需審批,否則屬違約
陷阱特征:在勞動合同中植入"辭職審批"條款,一旦員工要跳槽走人,即啟動該條款令其承擔違約責任。
情景案例:
2002年,研究生畢業的謝女士應聘到重慶一家食品企業做銷售主管,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在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印制的格式勞動中附加了一條"辭職審批"條款,也就是說,謝女士日后要辭職跳槽的話要先經過公司同意,如果強行跳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因公司幾年來一直沒有為其辦理保險等原因,心存不滿的謝女士打算跳槽,但公司硬是不同意。合同上有自己的親筆簽名,怕承擔違約責任的謝女士陷入尷尬境地。
陷阱突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除非有服務期或者脫密期的約定,員工辭職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或批準。
此外,在合同存續期間,謝女士所在公司應該為其辦理“四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里要注意的是"四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如果單位不給員工上法定保險,勞動者可隨時辭職跳槽。
陷阱二:將退工、調檔手續辦理視為單位的權利并以此作為談判砝碼
陷阱特征:一旦無法用更有力的手段來阻止、制裁勞動者跳槽,一些用人單位便動用此招為跳槽者設置障礙,以加大其跳槽成本和難度。
情景案例:
李小姐是師范大學畢業后應聘到某國有企業子弟校教書,一年不到她就跳槽到了一家事業單位。由于當時李小姐并沒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公司也找不出什么條款來懲罰她的跳槽行為。因李小姐跳槽去的是事業單位,需要辦理人事檔案和養老保險等轉移手續,于是這家企業決定在調檔程序上為李小姐設置“木馬”:要調檔可以,先給“違約金”,無法調檔就無法在新單位“開戶”立足,萬般無奈下,李小姐只有“折財免災”,被迫就犯了。
陷阱突破:
現實中,這樣的陷阱隨處可見:勞動關系結束后,員工要求企業辦理退工、調檔手續,而企業則以不為員工辦理退工、調檔手續為手段或談判的砝碼,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退還培訓費等,由于企業不辦理退工、調檔手續造成員工無法再行就業,員工往往被迫就犯,掉進陷阱。
其實,現行法律規定,不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均應在兩周內辦理退工手續并移送檔案,這是無條件的。同時,法律規定,如企業把這一法定義務當成自己的權利和有利于自己的談判砝碼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賠償。
陷阱三:濫設賠償金條款
陷阱特征: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在雙方的勞動合同里約定,如員工違約則賠償單位損失多少元,企圖利用巨額賠償條款"綁架"員工。
情景案例:
小吳和小李是同一大學畢業的姐妹,畢業后與一家摩托車制造公司簽訂了一個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若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應賠償單位違約金4萬元。去年5月,她倆向廠方提出辭職。廠方隨即拿出"賠償條款"來說事,要收取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
陷阱突破:
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而在雙方的勞動合同里約定巨額賠償金額是否有效?不一定!因為賠償與違約金不一樣,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而賠償則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即企業要求跳槽者賠償,首先得證明對方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及損失的大小,如對此證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約定,跳槽者也可以不予賠償。
此外,跳槽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工資總額。超過這一數額的部分屬于無效,跳槽者可以拒付。
小貼示:繞過自挖的“坑”
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但跳槽時也應該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因違法而受到制裁。這就需要在跳槽前查閱、咨詢相關法律法規,以免掉如自挖的“坑”而陷入被動。
“坑”一:搞突襲跳槽,授“東家”以柄。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很多女性跳槽者感性有余而理性不足,這無異于自掘墳墓,將自己應擁有的權益主動葬送。
“坑”二:跳槽前不計可能的跳槽成本,有利就伸手,來者概不拒。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賠償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因此,特別提醒跳槽者,跳槽前,不要毫無選擇地去爭取培訓等方面的利益,否則會為日后的跳槽背上沉重的經濟包袱。
“坑”三:跳槽前后管不住自己的嘴,隨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