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范文

時間:2023-12-15 17:31: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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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齲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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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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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盛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盛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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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篇2

*年以來,縣政府認真貫徹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積極發揮作用,市場導向就業機制進一步完善,就業總量有較大增加,一大批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對促進經濟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產生了積極影響。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就業再就業任務越來越繁重。為進一步做好我縣就業再就業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就業是民生之本、穩定之基、強縣之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繼續把就業再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好。

(二)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就業再就業工作指導思想是: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把勞務產業培育成優勢支柱產業。同時統籌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再就業工作,提高勞動者素質,逐步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統籌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

(三)今后幾年我縣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目標任務:重點做好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增強就業穩定性,提高再就業質量;有步驟地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把勞務經濟進一步做大做強,努力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大力發展職業培訓,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加強失業調控,完善企業裁員機制,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公共服務職能,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的聯動機制。“*”期間,全縣城鎮新增就業2.8萬人,新增勞務輸出10萬人,“*”期末全縣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

二、努力拓寬就業渠道,積極創造就業崗位

(四)發展是擴大就業的根本途徑。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把做好勞務輸出示范縣工作同經濟社會發展結合起來,實現發展經濟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五)把組織起來就業作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抓手。建立就業再就業創業基地,使其成為組織起來就業人員的創業平臺和中小企業的“孵化器”;結合城鎮建設和方便群眾生活的需要,開辟商業、飲食服務等就業再就業一條街,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經營場地;鼓勵在城鎮街道、社區設立勞務派遣中介服力機構,通過勞務派遣方式為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及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發展各類非正規就業組織,依托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挖掘社區就業崗位,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托底服務。

(六)進一步做好勞務輸出示范縣工作。發展勞務經濟,按勞務輸出示范縣的實施意見,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樹立地方特色勞務品牌,組織和引導城鄉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進一步完善勞務輸出服務組織,強化縣、鄉、村三級服務網絡,將三級服務機構建設作為發展有組織勞務輸出的主要抓手。加強鄉鎮勞務輸出服務機構建設,按照“六到位”要求,落實各項工作經費??h勞動就業管理局要進一步加強對鄉鎮基層單位的業務指導。

(七)鼓勵勞動者通過自謀職業等多種形式實現靈活就業。結合開展“全民創業行動”,以創業帶動就業。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八)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尚未實現就業再就業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即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即已按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3、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指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及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九)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1、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在規定的減免額度內依法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享受滿3年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限額標準以及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和持有《退役軍人證》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展期不貼息)。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貸款額為5萬元至l0萬元。

3、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要簡化審批程序,明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應設立專門窗口,采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十)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其新增加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并出具《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經稅務部門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一)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就業援助。

l、就業援助的對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列人員:

(1)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最晚至*年12月31日);

(2)市級以上(含市級)勞模、企業干部、單親(喪偶)家庭和夫妻雙下崗失業家庭人員、現役軍人家屬、公安民警家屬中就業特殊困難人員;

(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中,目前無人從事有收入的勞動(靈活就業人員年收入月平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的城鎮下崗失業“零就業家庭”人員;

2、開發公益性崗位。凡安置上述就業困難對象的崗位,均作為公益性崗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實施就業援助計劃,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對就業困難對象實行專人幫扶,提供有針地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十二)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l、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未進行年檢的自動作廢。對出租、轉讓和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2、《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屬地管理,中央和省屬企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由所在地縣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和管理。在國務院《通知》下發前(即*年11月9日前)已通過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对倬蜆I優惠證》的發放截止日期為*年l2月31日。

3、《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政策實現再就業后,政策執行部門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4、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數據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

四、統籌城鄉就業,完善就業服務

(十三)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把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作為對鄉鎮政府的目標考核內容,嚴格獎懲;加大財政對勞務輸出工作的支持力度,把勞務輸出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顚S?;積極實施“陽光工程”,整合各類培訓資源,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參與,進一步擴大職業技能培訓規模,大力開展“定單式”培訓,提高城鄉富余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能力;大力實施“工崗快遞”工程,建設與經濟發達地區資源共享的勞務輸出信息平臺;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完善服務功能,及時準確地勞務信息,引導城鄉富余勞動力有序流動。要切實加大對勞動力市場及其信息網絡建設的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勞動力市場建設;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個人按規定申辦勞務輸出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加大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職介行為,保護進城就業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大對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的支持和鼓勵力度,在稅費減免、項目審批、融資、用地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對外出務工人員引進資金和項目的,按照招商引資的政策予以重獎。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加強對包括城鎮新成長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等在內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分別憑戶口所在地或登記求職及就業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安徽省城鎮失業人員就業服務卡》和《安徽省農村勞動者就業服務卡》(以下簡稱《就業服務卡》)享受有關免費就業服務補貼政策?!毒蜆I服務卡》由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十四)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同時免費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培訓申請、鑒定申報等“一站式”就業服務,財政給予資金補貼。

(十五)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職能,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建立起職責明確、功能完整、分工合理、運作順暢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落實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必需的各項經費。

(十六)廣泛動員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配合“全民創業行動”,實施“培養千名小老板,帶動萬人再就業”的創業培訓計劃,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政策咨詢、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技能。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制度,引導有資質的定點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

(十七)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實訓基地網絡,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加強對實訓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在用地及項目審批方面給予提供必要的幫助。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的實訓基地,要給予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將縣勞動就業訓練中心建成專業多樣、培訓質量一流的培訓中心。

(十八)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落實社區及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強化基礎管理,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通過提供免費職業介紹以及其他就業服務,幫助轄區內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服務卡》的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的,可享受資金補貼。勞動保障專管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其業務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費用由財政承擔。將勞動保障專管員納入社會保險范圍,逐步提高他們的工資收入水平,可根據實際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專管員的工資應納入財政預算。

加強對社區勞動保障專管員的業務考核??h勞動保障部門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的考核評比,并將考核成績與專管員工資待遇掛鉤,與所在社區的工作經費掛鉤。對考核成績突出的,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商同財政部門適當提高專管員工資待遇和所在社區的工作經費;對考核成績不合格的,適當降低工資待遇;連續3次以上被定為不合格的,建議調離專管員崗位。

(十九)加快推進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優化業務流程,實現與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聯網,并盡快實現與省聯網。

(二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就業工作總體規范。有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原則上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

[*]63號)精神執行。對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到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可領取《就業服務卡》,享受免費職業介紹、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含一次性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就業服務政策。

五、強化失業調控,完善就業管理

(二十一)把控制失業納入就業工作重要內容,按照“控制增量,減少存量,實施幫扶,促進就業”的思路,建立失業預警和失業調控工作機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二十二)繼續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分割,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完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制度。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肅查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的職業中介行為,保護求職者權益。

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四)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把實現就業與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納入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內容,把減少長期失業人員和城鎮貧困人數作為考核就業再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程序。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和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申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將本人是否積極主動參加職業培訓、努力求職尋找工作作為重要條件,通過就業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七、加強組織領導,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良好氛圍

(二十六)繼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各有關部門目標考核的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定期督促檢查,確保落到實處。

(二十七)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統一領導、職責明確、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推動發展就業服務,加強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整合各類培訓資源,形成一個漏斗,統一管理指導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工作,充分發揮縣勞動就業培訓中心作用;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嚴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把勞務輸出示范縣牌子打響,做大做強勞務品牌,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發展計劃部門要統籌經濟與就業發展,研究制定就業規劃和促進就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通過改善投融資環境、市場準入、政策扶持等方面措施,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擴大就業。加強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深化勞動就業及相關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就業服務收費政策,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培育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隊伍建設,與有關部門共同完善并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推進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民政部門要指導社區建設,推動社區就業工作,扶持發展社區中有利于促進群眾就業和社區和諧的民間組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推動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改革完善軍隊退役人員安置有關政策。

財政部門要根據就業工作需要,認真編制就業再就業資金預算,合理安排就業再就業資金,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了解和反映再就業稅費扶持政策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認真落實各項再就業稅費扶持政策;保證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和失業金及時支付。

建設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引導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大力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培訓,提高農民轉崗轉業的能力;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增強縣域經濟活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調查研究,為多渠道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出政策建議。

商務、外經部門要加強城鄉市場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和社區服務業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大力發展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稅務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堅持依法治稅,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統計部門要做好就業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勞動力調查,為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和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機構編制部門要研究協調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建設;研究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

(二十八)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就業工作需要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制度和長效機制。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顚S茫岣哔Y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積極作用,形成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整體合力。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

(三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繼續堅持和完善就業再就業工作定期報告、定期通報、定期檢查、專項督查和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執行《安徽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有關部門在就業再就業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實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