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建議范文
時間:2023-12-16 16:33: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校園暴力建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現在校園里蔓延著一個恐怖殺手——軟暴力,相信每個學生都會親身體驗到這個殺手的惡殺,也看到過殺手侵蝕著其他同學吧,而軟暴力是肉體之外的暴力,是對每個同學心理造成的重大殺害。更是一種同學間的歧視,語言上不經意的殺害。同學之間口角上的不文明,老師對同學偶爾的忽視,也是不可謀略的軟性暴力。在此,我向全校師生提出幾條預防軟暴力和面對軟暴力的辦法!
一、我們要文明用語,禮貌待人,做個講禮儀,講文明的好學生!
二、面對軟暴力的時候,要樂觀對待,保持開朗自信的心態,不要很額外的注重別人的話語。
三、換位思考,調整好心態,做事要三思而后行。
四、多與人溝通,心談心,做個大家心目中的好同學,好朋友,好學生。
五、大力宣傳軟暴力的危害和及時制止軟暴力的行為。
篇2
學校發生了一起學生間的暴力事件:兩名女生帶領她們的“小弟”沖進另一個部里把一個班的班長給打了。隔壁就是年級處的辦公室。當時是下午放學打掃衛生的時間,全體教師包括該班班主任都還在辦公,教室里的學生也大都還在??删驮谶@樣的情況下,這兩女一男三個學生愣是把足比她們高個半頭的班長打翻在地,一人用腳死死踏住班長的頭,另兩個人狠狠地一陣拳打腳踢辱罵恐嚇,然后揚長而去。整個事件持續近二十分鐘,無一人上前勸阻,也沒人去近在咫尺的辦公室向老師求救,甚至連大聲呼喊都沒有。
事發后,據該班班主任說,當時他正忙著批作業,聽到隔壁教室有些嘈雜,間雜有桌椅倒地的碰撞聲,以為只是學生拖地的時候不小心碰翻了桌椅,也就沒在意。而這個班長挨打的原因只不過是見進來的兩女一男對班里另一個學生推推搡搡罵罵咧咧就上前勸阻,結果這兩女一男轉而把矛頭對準了他。滋事的三名學生走后,學生(包括挨打班長)都沒有去隔壁的辦公室告訴老師,而是徑直回家了。學校方面后來知道發生的一切,是因為這個班長回家后夜里突然從夢中驚醒狂吐不止,到醫院檢查是撞擊引起的輕微腦震蕩,在家長的一再追問下,班長這才說出了事情的經過。又驚又氣又急的家長連夜給孩子的班主任打電話,學校這才知道了消息。
事情鬧大了,不僅是因為檢查的結果顯示,班長除了外力撞擊導致輕微腦震蕩外,心理也受了很大的驚嚇,更是因為隨著調查的深入,由這起不同年級學生跨部打架事件牽扯出了以往校方不知道的許多問題。以這兩個女生為首,學校有不少學生不止一次地被他們打過、勒索過錢物。而幾乎所有被勒索過的學生都未曾向教師、家長反映。因為他們被警告說如果膽敢告訴師長,那今后就見一次打一次。電視劇《家有兒女II》中也有類似的情節:一段時間,一向很愛上學的小雨突然聲稱頭痛不肯上學,在家里休息了幾天后,仍死活不肯去學校。劉梅不放心就帶小雨去自己工作的醫院做了個全身檢查,結果一切正常。一再追問之下,小雨才說出了自己裝病逃避上學的真正原因:這段時間學校里有個比他高比他壯的大個子男生總向他要錢,他害怕,不得不裝病躲在家里??裳矍斑@三個滋事的學生,除了那個自稱“小弟”的男生個子勉強可以算和那個班長差不多外,身為主使的兩個女生身形只怕在同齡人中都是最瘦小的,就這樣三個人加起來,怎么也不是班里近幾十個人的對手。退一步說,就算沒人敢站出來勸阻,那么哪怕是偷偷溜出來到隔壁辦公室找老師求救也好啊!我們的孩子這是怎么了?可這次惡性事件中暴露出問題的又豈止是學生?我們的教師,我們的學校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我們又該怎樣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事實上,這類問題絕非個案。以前也出現過類似事件,也有學生向老師反映求助過。而學校和老師所能做的也無非是批評教育、請家長、寫保證書等等。可對于這類小團伙性質的學生,這些教育措施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挨過批評之后,滋事者表面上連連稱是承認錯誤賭咒發誓決不再犯,轉過身依舊我行我素,頂多把活動辦得再隱秘一點,對受害者的打擊力度再大一點,報復舉報者,一直報復到他們害怕閉口為止。就這樣,民不告官不究,表面上看學校風平浪靜似乎教育卓有成效,實際上陰暗卻是由地上轉入地下且變本加厲。作為教師,我能理解學校處理此類事件的有心無力,一方面囿于時間精力,廣大教師就像消防員,通常就事論事發生一起處理一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很難深入到位。況且,就算教育做得再細致再用心,也總有言者諄諄聽者藐藐的教育絕緣體油鹽不進。我無意更不愿用人性本惡來形容我們的學生,可不得不承認有時候教育真的不是萬能的。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開除學生,再怎么屢教不改的學生也只能是教育。社會給教育太多責任,卻沒有給教育者保證教育措施順利實施的強有力的權利支撐。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嚴重影響了教育的權威性,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再說,就算學??梢蚤_除學生,可那也只不過是不負責任地把問題推向社會,在社會上埋下隱患的種子。這樣學生在學?;蛟S是安全一點了,可出了學校呢?社會上的不良少年再加上從學校流失到社會上的此類學生,隨時都會威脅著學生上下學路上的安全。家長不大可能永遠全程接送孩子,而孩子也總有一天要獨立面對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切,包括這種恐嚇勒索。一次次的傷害之后,孩子原本對學校對家長對社會抱有的期望逐漸變為失望,于是開始打落牙齒往肚里咽,或轉學,或受了欺負也默默忍著,要么干脆放棄學業。可這樣的退縮更助長了不良學生的氣焰,讓他們變本加厲更加猖獗。時間久了,上學開始變成了一場場噩夢,隨時提心吊膽,毫無這個年齡該有的快樂可言,在孩子幼小的心靈上留下終生揮之不去的陰影。做大人的我們或許忘記了,來自同齡人的欺辱和威脅比來自成年人的更可怕。在學校,像車棚、廁所、樓梯口等這些教師視力不及的地方,都是校園暴力頻發的地段。如果,教師的工作做得再細致一點,學校的防護措施能再周全一點,孩子自身的反抗精神自我保護意識團結意識再強一點再機智一點,學??梢灾萍s學生的措施再強硬有力有法律保障一點,社會配套制裁措施再完善一點……這類事件是否會少發生一點?
試想,當家長每天清晨送孩子上學的時候,所擔心的不只是孩子在學校是否會有所收獲,更擔心孩子的身心是否會受到傷害,這樣的教育又怎會是成功的教育?在這樣扭曲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又怎會在今后擁有身心健康的生活?對于此類事件的處理,學校作為首當其沖責無旁貸的第一負責人偏偏權力不夠,因為年齡原因和事件性質,社會法規制約也出現盲區,這也是造成此類事件屢屢發生的原因,還有目前教育重智輕德的舍本逐末,來自影視媒介和社會上的負面影響。是時候該采取些切實有力的措施為孩子們做點什么了,別再讓校園生活成為一些孩子的噩夢!
篇3
摘 要:隨著高校的擴招,畢業生逐年增加,畢業生就業工作已成為高校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許多高校都建立了就業基地以提高畢業生就業率。本文以保山學院教育學院為例,對就業基地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探究。
關鍵詞 :就業基地 教育學院 建設 思考
一、高校就業基地建設的背景及存在的問題
高校就業基地是連接學生與社會的有效橋梁,也是切實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實踐能力,拓寬就業視野的重要途徑,對減輕社會壓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有積極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高校畢業生不斷增加,畢業生就業壓力逐漸增大,許多高校為了增加畢業生就業機會,根據市場需求并結合院校的辦學特色和人才培養方向,建立了既有利于大學生鍛煉就業創業能力,又有利于培養大學生職業素養的就業基地。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這些就業基地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例如,高校對就業基地重視程度不夠,資金投入不足;高校與就業基地聯系不緊密,就業基地缺少對畢業生有針對性的指導;大學生普遍對就業基地認識不足,態度不端正。
二、高校就業基地建設的內涵
高校就業基地的建設大致包括兩種:一種是在校內建立就業基地,另一種是在校外建立就業基地。目前,高校就業基地大部分都是第二種,即掛靠或者依托大學生生產實習的國家機關、部隊、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等。這樣的校外就業基地雖然能滿足各專業學生就業實習的需要,但無法長期、系統、細致地對大學生進行培養和指導。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高校內部建立就業基地,以模擬演練的方式系統地對大學生進行就業指導和培訓,使學生更好地了解職業發展的整個環節和全過程。
三、對保山學院就業基地建設的思考
保山學院是云南省保山市的一所地州本科院校,學生就業渠道比較狹窄,學生對就業知識和技能的掌握也不充分,因此,有必要加強就業基地的建設。筆者以教育學院學前教育和小學教育兩個本科專業為例,對就業基地建設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思考。
1.校外就業基地
教育學院與當地的一所幼兒園和小學合作建立了畢業生就業基地,并與其他幾所學校保持著合作關系,可以為學生提供實習的機會。其中,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從大一就開始定期去幼兒園就業基地進行觀摩學習和實踐教學。教育學院還專門聘請了幼兒園資深教師來學校進行學前教育課程的授課,聘請資深小學教師承擔小學教育專業學生的試講指導工作。然而,不論幼兒園還是小學,真正提供給學生進行教學技能鍛煉的機會并不多,雖然在大四的下學期,學生會有三個月的實習期,但絕大多數學生因為要準備公務員、事業單位和教師考試,真正實習的時間也就一個月左右,導致很多學生在畢業時教學知識和技能不足,缺少核心競爭力。
從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來看,盡管絕大部分學生的第一選擇都是國家特崗教師,然而最終能被錄取的人數并不多。結合目前人才市場的需求,教育學院有必要和各類早教機構以及中小學課外輔導機構合作建立就業基地,拓寬學生的就業渠道。
2.校內就業基地
目前,教育學院并沒有專門在校內建立就業基地,已有的校內就業教育和培訓主要是通過職業生涯規劃課程以及各種類型的教學技能比賽來進行的,例如,說課比賽、講故事比賽等。除此之外,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還有專業匯報表演以及手工展。結合校外就業基地暴露出來的學生教學技能鍛煉不足這一問題,教育學院可以建立教師技能培訓中心,在學生大一到大四期間專門進行幼兒園和小學教師的技能模擬演練;還可以從大一開始,每月組織一次講課比賽、一次說課比賽,統一規定題目,引導學生在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上求新求變,增加課堂的趣味性和多元化。同時,邀請優秀教師分享教學成長經歷,增加學生對教師職業的認同感和榮譽感;針對未來會遇到的工作和生活問題以及教師的價值組織主題班會討論;假期組織學生去偏遠山區的學校參觀學習,熟悉未來的工作生活環境,提前做好就業心理準備。
高校就業基地作為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第二校園”,是提供溝通學校和社會的橋梁。高校應該加大對就業基地的重視程度,從社會需求、學生發展和人才培養入手,增加資金投入,加強就業基地的建設,為學生走入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陶華蕾.大學生就業實踐基地的創建和維護[J].出國與就業(就業版),2010(9).
篇4
全國政協委員鞏漢林在參加兩會時曾接受記者采訪,說他的提案是關注校園暴力。近兩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屢屢曝光。我們驚駭地看到,校園暴力不僅愈演愈烈,而且呈低齡化現象。面對發生在自己身邊或者同齡人身邊的事件,我們的孩子怎么看?他們又將如何保護自己?為此,來自福建省廈門市第五中學的葉水華老師引導孩子進行了大討論。現在,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學生說
1.你認為什么是校園暴力?
李曄:我認為校園暴力,輕一點的就是同學之間打架、吵架、罵人等,嚴重一點的就是媒體上報道的那些學生傷人事件了。
鄭思O:除了李曄剛才說的,我認為,學生之間以大欺小也是。
~茗蘭:以多欺少,以大欺小,群毆某個低年級學生或是弱小的群體。一個小矛盾就可能引發打架甚至是殺人等行為。
2.你在校園里看到(遇到)過校園暴力嗎?當時有什么感受?覺得引發校園暴力的原因是什么?
蔡愷岑:昨天,我在上學路上看到我們班一名同學被高年級的學生要錢,這位同學不愿意給他,就高聲叫喊。高年級學生惱羞成怒,拉著他的衣領,使勁往墻上撞。這一撞使得我們班同學頭破血流,縫了好幾針。我看得既生氣又害怕。
吳錦丞:我倒是沒有看到過校園暴力,不過,在電視上、報紙上看到過相關報道。聽說,某個初中的六名女生把一名一年級的小學生關進黑屋子里,不停毆打,還用煙頭燙,嚇得我頭皮發麻,好不害怕!怎么有那么可怕的女生,就像童話里的巫婆一樣壞!
3.如果是你遭遇(看到)校園暴力后,你會選擇怎么做?
柯昱鵬:假如我遇上這種事,我會報告老師或者家長!只有這樣,我才能不受欺凌,不被傷害。假如我看到別人受欺凌,我也會報告老師,不會姑息壞人壞事!
葉宇晨:假如我是受害者,我會選擇在第一時間報警,讓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和教育,否則,將來他們走上社會,還會危害更多的人。對惡勢力的屈服就是在助長惡勢力的威風!
4.為了減少甚至杜絕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你有什么好的建議?
陳雨劭:要想解決它,就該抓它的根。首先,學校要加強管理,就沒有學生敢抱有僥幸心理。其次,要加強教育,告訴所有同學暴力事件的危害,最好是播放一些少年犯在監獄里懺悔的視頻,告誡大家不要鋌而走險。
葉宇晨:我的建議是:多增加一些保安,對校園進行常態巡邏,一旦發生校園暴力,就將施暴者制服。同時,學校還要邀請警察定期走訪學校,給我們開講座,讓大家學會知法守法。
葉茗蘭:我覺得學校應該經常宣傳法律知識,嚴懲施暴者。
吳錦丞:我詢問了父母的意見,總結如下:(1)讓孩子遠離暴力游戲、暴力性動畫片及電視劇。不要讓孩子沉迷于網絡游戲。(2)平日教育孩子時,不要采用打罵等極端行為,否則會對孩子心理造成負面影響。(3)當然,最重要的,還是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視起校園暴力問題,加強打擊力度。
蔡亞婧:未雨綢繆。學校要對有暴力傾向的孩子進行心理教育,開設心理課,讓大家學會調節情緒,學會更好地與人溝通。
老師說
篇5
摘要:
各大城市中市場小販有很大一部分是由農村來到城市尋求自己理想的農民,在這過程中,作為外地人,也可謂城市中的邊緣群體,發揮其作用,辛苦賺取自己的生活,本文嘗試從社會排斥和社會資本等角度探討其社會保障模型的建立并進一步探討完善其社會支持網絡。
關鍵詞:市場小販 社會排斥 社會資本 非正式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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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校園暴力是指在校內外發生的,可能造成受害者身體、心理、性等方面傷害的一種攻擊性行為,它的常見表現形式包括身體暴力、情感或心理暴力、性暴力和欺凌。反對校園暴力的倡議書怎么寫?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一些反對校園暴力倡議書范文,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反對校園暴力倡議書范文1各位同學:
在我們的生活中,同學們對于“校園欺凌”可能不太熟悉,總感覺這詞離我們十分的遙遠,當我們在影院觀看了《當悲傷逆流成河》和《少年的你》,才發現,常常忽略的這一問題,很有可能出現在我們身邊。
“校園欺凌”,總共分為兩大類:一是對人體上實施暴力:這多數發生在中小學,分為單人和多人實施暴力。他們通過毆打他人來發泄,實施環境多為學校及周邊,甚至是在學校內的公共場合明目張膽地實施暴力,對學生的心理會造成極大的傷害。二是人物關系欺凌:也就是挑撥同學們的人物關系,孤立他人,在班級上到處散播謠言,使與之關系較好的同學疏遠他(她),嘲笑他(她)。這雖然對肉體上沒有明顯的傷害,但在心理上卻造成了極大的陰影,也屬于“校園欺凌”,但常常被人們忽視。不少同學遭受“校園欺凌”,沒有救助的渠道,無法解決,最后抑郁或選擇輕生!
因此,身為少先隊員的我們都有責任和義務做好預防校園欺凌這件事,這并不是我們生活中的小事,而是可以改變我們校園風氣的大問題,甚至可以改變一個學生的一生。我代表全體少先隊員提議:
1、我們不單單只是反對校園暴力,更要與身邊的同學團結友愛、和諧相處。
2、如果自己遭受“校園欺凌”,不能自行解決,在校園里一定要及時向領導、老師尋求幫助。
3、如果在校園里發現“校園欺凌”現象,在可以自保的情況下,也不要單獨面對,一定要選擇告知老師,向大人尋求幫助。
4、我們可以在校園里開展一些相關的文化活動,讓同學們充分了解和認識“校園欺凌”。
5、我們的家長,要重視親子關系,更是要密切關注同學的情緒動態,一發現不對勁,要及時與同學交流溝通。
同學們,讓我們團結互助,共同進步,創造一個友愛的和諧學習環境,反對“校園欺凌”,共建美好校園,讓同學們都能愉快的學習和成長!
熊譚婷玥
2019年11月16日
反對校園暴力倡議書范文2我們都知道校園是文明的殿堂,是一方凈土,也是培養我們讀書、學習的地方,這里承載著我們的夢想。但是,這片神圣的凈土如果發生欺凌事件,就會給寧靜的校園蒙上一層陰影。近日,國務院督導委員辦公室、天津市教委、南開區教育局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學校高度重視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并且加強對校園欺凌的預防工作,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學生心理素質和心理健康水平,培養學生積極心理品質;充分利用心理輔導室開展對學生心理健康輔導和疏導,讓學生學會調節情緒,培養自身積極行為。
什么是校園欺凌?發生在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的教育活動中,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都算作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有以下表現:
1.語言暴力。
把臟話變成了口頭禪,稱呼他人使用侮辱性綽號,侮辱其人格;
2.以大欺小,以眾欺寡。
3.暴力解決矛盾與問題;
4.索要他人錢物;
校園欺凌不僅給同學們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更給他們的心靈烙下深深的傷痕,也不可避免的影響同學們的健康成長。面對校園欺凌,我們應該行動起來,做好校園欺凌預防工作,共建和諧校園。
在此,我倡議我們在校園內要做到:
1.尊重同學、平等待人、不說臟話。
2.不欺侮同學,不拉幫結派,不與社會不良青年打交道。
3.放學按時回家,不在學校附近逗留,不去網吧、歌廳等娛樂場所。
在學校加強安保的同時,我們也要學會遇到危險的應急方法:
1.在威脅與暴力來臨之際,冷靜面對確保自身安全并想方設法逃離;
2.遇到威脅要及時上報老師和學校。
同學們,我們要有健全的人格,做文明學生,要嚴于律己、寬以待人。同時,我們要提高自己的社會交往能力,恰當處理人際關系。多參加有意義的文體活動,遠離不良文化。
我們美麗的南開園因為歷史文化深厚,學校管理嚴格,基本上沒有校園欺凌發生。但是我們每個同學仍然需要重視這件事,注重自己身體健康的同時也要注重心理健康;有問題要及時跟家長、老師溝通。同學之間、師生之間相互尊重、互敬互愛,繼續營造南開園溫暖和諧的氣氛,助力每位同學的健康成長。讓我們行動起來,一起拒絕校園欺凌,共建和諧校園。從你我做起,從大家做起,從現在做起。
反對校園暴力倡議書范文3___:
校園暴力已經變成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拒絕校園暴力迫在眉睫.2016年的春天,社會各界向各大中小學、師生、家長發出倡議和呼吁:
1、校園小霸王們,請停止你們的暴力行為!請停止威脅恐嚇等語音攻擊和拳打腳踢等暴力行為,暴力并不能贏得尊重!校園暴力,害人害己!若想贏得同學們的敬佩,不如從小霸王變成小學霸!
2、漠視校園暴力的同學們,請放下冷漠,用力所能及的力量,保護他人就是保護自己!冷漠圍觀、消極觀望并不能自保:忍氣吞聲、縮首躲避也不是長久之計.向校園暴力說不,需要智慧和勇氣.請對身邊的校園暴力受害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施以援助之手.祖國的未來需要你們從小學會擔當.
3、還在欺凌其他學生的小霸王,請收起你的巴掌、收回你的謾罵!冷嘲熱諷、侮辱人格并不能彰顯自己的實力: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任意毆打他人,肆無忌憚的欺凌同學遲早會得到應有的懲罰.若想得到同學們的擁護和信任,就要獻出真情、幫助身邊的同學
4、校方管理者們,請立即做出行動!長期忽視、掩蓋問題并不能解決校園暴力.請加強學校管理,構建校園安全網絡,同時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安全的校園,文明的校風,需要校方有力的監管和行動!
5、與校園暴力息息相關的家長老師們,請不要縱容溺愛!太多校園施暴者都是從家長寵愛中滋生源頭.縱容溺愛不是愛,面對校園暴力,也不要錯誤引導孩子消極自?;蛞员┲票?孩子的“有所謂有所不為”,需要你們首當其責.
6、呼吁全社會共同關注校園暴力.希望國家有關部門盡快推進設立反對校園暴力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依法懲治,讓肆意施暴者受到相應的處罰,讓身處七零環境的孩子知道他們可以有所求助,有所庇護.
7、建議我國設立“反對校園暴力日”,讓全社會時刻警醒,警惕校園暴力隱患,讓所有的孩子都能健康成長.
8、每一位在校生同學,請從我做起,鑒定勇敢的向校園暴力說不,用統一的決心,反對校園暴力!提示:學生間有了矛盾糾紛必須告訴老師,由老師處理.自己采取暴力手段解決的,一律嚴肅處理.
倡議人:___
篇7
校園暴力的后果往往非常嚴重,首先損害了同學們的身體健康,并給受害者的心理造成創傷;其次,校園暴力違反校規校紀,情節嚴重的還違反了相關法律;最后,校園暴力的經濟賠償給家長帶來沉重負擔。
“愚蠢和沖動相結合,后悔便接踵而來”,這也是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嬌慣、霸道和蠻橫的不良性格是校園暴力的人格特征。粗暴無禮、狂妄自大等不良習慣往往是發生校園暴力的重要誘因。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使校園暴力的發生幾率增加。當然,受害者的軟弱也在無形中縱容了校園暴力的發生。
1 個別中職生由于公平意識與正義感的缺失,時常以大欺小,以強凌弱
在校園中,憑借身強力大或團伙勢力而強制弱小者為自己服務,如洗衣服、打飯、買東西等,這是典型的欺負現象,是較為普遍的校園暴力,違反了社會公正原則。
糾正這類問題,可以通過編排小品或戲劇,讓侵犯者體驗被欺負的感覺,進行角色互換。侵犯者用受害者的痛苦刺痛自己的心靈,用學校輿論的譴責觸動自己的良心和正義感,逐漸認識到自己的欺負行為的惡劣后果。當侵犯者懂得體諒他人,關心他人,遵守規則和紀律的時候,他的自我放任受到約束了,他的良知蘇醒了,他的道德水平提高了。
2 做到同情、寬容、忍讓
有的中職生由于缺乏人道主義與同情心,時常嘲弄殘疾、智障同學,羞辱特困生或單親學生。蘇聯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曾談到這個問題,“奉行人和人是朋友、同志和兄弟的原則,要求每個人從幼年就會關注別人的精神世界,使每個人的個人幸福來源于極其親密的個人關系中的純潔、美好、高尚的道德。”人道主義的入門教育就是要讓孩子在精神上給別人以溫暖的時候,自己也能從中感受快樂。這種快樂與侵犯者在欺負他人的過程中所得到的是截然不同的,也是侵犯者所缺乏的。要讓孩子學會給別人帶來快樂,這樣他們自己也就會體會別人的苦惱了。
同學間化干戈為玉帛,需要的是胸懷和智慧,還有放眼長遠的人生境界。對人寬容忍讓是最有智慧的人,因為寬容和忍讓是對別人的理解,是一種放得下的大度,是一種與人為善的坦誠表白,能讓人真正地感動,使人發自內心地反省知錯,可以化為一股正面的力量。吃虧是福,忍讓積德。以寬大的胸懷、禮讓于對方,往往和諧雙贏。
3 受害者同樣是我們關注的對象,他們中有許多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成為打擊的目標,而他們心理和身體方面的劣勢又使他們很可能產生無助感
他們在數年的學校生活中總是處于焦慮、不安和低自尊的狀態之中,常常情緒抑郁、注意分散、感到孤獨、學習成績下降、失眠 、逃學。轉化此類學生最好的途徑是進行需求表達訓練。訓練學生尤其是受害者,堅定而平靜地說出自己的希望和自己對暴力事件的感受,刺激侵犯者對自己的過激行為良心發現,使受害者既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又不激惹他人。
建議學校建立安全信箱或安全電話(投訴信箱或電話、心理咨詢電話),讓受欺侮的學生能及時反映情況。學校對各種投訴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快速作出反應切實進行處理,這也是增強學生對學校的信任感的重要方法。只要我們工作細致,感覺敏銳,深入學生,我們就能及時發現和解決這類問題。
4 要防范校園暴力,就必須強化法制教育,要讓每個學生都知曉哪些行為是屬于違法犯罪的,更要知道違法犯罪后必須接受的嚴厲懲處
強有力的法律威懾,足可以消除相當多的暴力行為。當一個人心中擁有懼怕時,他的行動就會變得謹慎,每做一件事時,都會三思而后行的。
學校開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有:認真開展好違法青少年的幫教活動。指派專人對需要重點對象進行幫教,作到談心有記錄,幫教有措施。有組織地開展校外輔導員活動,組織一部分業務能力強、文化水平較高的民警擔任校外輔導員,解答學生提出的治安問題,教育廣大中小學生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和技能。
5 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
篇8
學校還是凈土?
校園欺凌案例不斷出現在公眾視野,諸如不堪入耳的謾罵侮辱、手段殘忍的撕扯打斗,發生在中小學生之間的暴力事件頻繁被曝出,并引發輿論嘩然。
2016年4月,重慶彭水一初中生被同學持刀捅死的事件,就引發社會持續關注。據當地官方通報:4月28日13時許,桑柘中學學生沈某(男,14歲)與同校學生趙某(男,15歲)在校內因同學間糾紛發生爭執。爭執中,沈某持刀刺中趙某胸部,趙某被送桑柘衛生院搶救無效死亡。4月22日晚,有網友視頻,內容為數名女生掌摑一名女生。在不到100秒的視頻中,女生被掌摑32次,其間一直沒有反抗。事件一經媒體報道,便引發公眾熱議。4月25日,湖南永州市道縣政府官網通報稱:“掌摑女生事件系瑣事引發。目前已對涉事的多名學生進行處理,其中,3人被處以治安拘留,另4人管教。”
上述校園欺凌事件并非偶發。近年來,校園暴力呈次數增加、結果惡化、涉事人員低齡化等趨勢。有媒體統計,僅2015年,媒體報道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校園暴力事件就有近百起,其中以發生在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暴力行為居多。
2016年4月,由21世紀教育研究院的《中國教育發展報告(2016)》曾根據2015年被媒體報道的校園暴力案件,對中國校園欺凌現象進行了綜合分析:近年來,校園欺凌現象在中國發生的地域范圍十分廣泛,覆蓋了絕大多數省份,且城市、農村均在其內,頻次十分密集,絕對數量巨大。現有案例大多數發生在學校外人煙較少的地方,在學校內的多在教室外,如操場或走廊。發生時間是課間或者放學后;絕大部分的欺凌案件均為多(欺凌者)對少(一兩名受欺凌者),受欺凌者在曝光視頻或文字描述中多選擇沉默和忍受,不告訴老師,也不求助于家長。
校園暴力最終引起了教育部門重視。教育部統計,2016年5月至8月間,共有68起欺凌事件發生,這些事件都已處置完畢,相關責任人都作了嚴肅處理,欺凌事件頻發的勢頭得到了遏制。為進一步遏制校園暴力事件,教育部會同中央綜治辦等八部門,研究制定了《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于2016年11月出臺。同時,還將對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根據相關要求,通過通報、約談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欺凌者心態
在中學時期遭遇校園欺凌,對于被欺凌者來說,其后果有時是毀滅性的。邢佳怡小學畢業后,從城區學校轉到了城郊的機關子弟學校。因為成績好,被老師選為課代表,每次會登記不交作業的同學。這樣的身份,使得邢佳怡不到兩個月,就成了幾個學生的欺凌對象。
扯頭發、扇耳光、被關進廁所里,男生打,女生罵,在尋求老師的幫助時,老師卻說 “一個巴掌拍不響”。邢佳怡在最絕望的時候甚至寫了一份遺書。最終,邢佳怡用自己的方式結束了這場欺凌。在她長高了10公分,又長胖了10斤之后,她選擇了反擊。在又一次被群毆之后,她舉起石頭,打破了其中一個人的頭。當時她想:“要死也要一起死。”這之后,沒有人再敢打她。但讓她痛苦的是:只有和加害者一樣施暴,才能保護自己。
邢佳怡說:初中被欺凌的經歷,讓我整個人生都被毀了。我沒有辦法戀愛,看見異性就惡心反胃,當與人對視時,我會下意識地想:是不是做錯了什么。
遭遇校園欺凌的受害者有可能是一輩子的噩夢。但欺凌者又是怎樣的哪?早已走出校園的楊陽稱自己讀初中時是“班霸”:拉幫結派,恃強凌弱,如果遇上心情不好,恰巧在路上碰到同校平時“不喜歡”的同學,上前就打。他說:“被打者通常都是好欺負的‘老實人’。第一次打人,我是被高年級的一名同學叫去‘湊人頭’打群架的。后來,成天和那幫人混,耳濡目染,對施暴漸漸變得麻木,根本就不會考慮對方的感受?,F在回想起來,完全沒法理解當初自己的行為?!碑攧e人問楊陽,那時候為什么要放縱自己成為“班霸”時, 他說:“那個年紀的想法總是很幼稚,或許初中壞男生都和我當年一樣,喜歡打架斗毆,以為欺負弱小就“酷”,像古惑仔一樣;總覺得出手越狠就越帥,打得越兇就越有魅力,越能被同伴認可,甚至是崇拜。盡管后果是被學校處分,甚至開除。”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社會工作學院副院長童小軍表示:成人對校園欺凌現象很少能看到位。在面對校園欺凌時,成人的觀點往往集中在兩個方面:對于受欺凌者,“打回去”;對于施暴者,以后不許這么做了。然而,對于受欺凌者來說,很少能夠“打回去”的;對于施暴者,一句“以后不許欺負人了”,也難以讓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如何打破“僵局”
對校園暴力的治理,從2016年5月就已開始。5月9日,教育部網站消息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
此次專項治理,覆蓋全國中小學校,包括中等職業學校。將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2016年4月至7月,主要是各校開展治理;第二階段為2016年9月至12月,主要是開展專項督查。專項治理預期達到的效果是“加強法制教育,嚴肅校規校紀,規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此次專項治理包括多方面的措施。諸如,各校要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開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請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到校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等。此外,學校要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要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術預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并明確負責人;各校要及時發現、調查置校園欺凌事件,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配合立案查處。
國務院印發《通知》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校園欺凌進行治理。湖北省襄陽市諸葛亮中學,裝了108個攝像頭,覆蓋了校園各個角落。一旦發生欺凌或其他事件,校方就能立即發現。諸葛亮中學保衛科長劉作明表示:保衛科和派出所城管社區、聯防隊一起,凈化學校周邊環境,每周排查一次學校周邊安全隱患,最大限度預防校園欺凌。
浙江省平湖中學多次開展關于“預防校園欺凌”的主題班會活動,使學生們認識到欺凌行為給他人帶來的傷害,引導學生通過換位思考去理解被傷害者的內心感受,講解校園暴力的定義和類別。為了讓學生在遇到校園欺凌時懂得如何求救,教師鼓勵學生開啟頭腦風暴模式,進行小組間的討論和自救知識比賽。寧夏銀川唐徠回民中學下發一份關于校園欺凌的調查問卷,根據問卷的反饋,分班級確定問題和解決方案,通過班級安全隊,化解可能存在或發生的校園欺凌事件。學校每周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疏導,此外,還定期與家長交流。
《通知》特別指出:專項治理期間仍發生校園欺凌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予以通報、追責問責并督促整改。針對日趨嚴重的校園欺凌現象,官方就校園欺凌出臺防治“組合拳”――包括了三大方面的11個舉措,涵蓋了預防、處置和遠期的防治部署。重點針對群毆、辱罵、拍、持刀威脅等校園欺凌事件做出治理要求。
“從我做起”就是防范
九部委聯合發出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提出:“特別要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對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嚴格落實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針對重點學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防治工作?!?/p>
很多校園欺凌事件并非發生在校園內,學校周邊多是這類事件的頻發地。在這次官方打出的“組合拳”中,強化校園周邊治理的舉措頗為重要?!吨笇б庖姟芬筮M一步加強校園及周邊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作為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示范工作的重要內容,推進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此外,公安機關要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密切與學校的溝通協作,積極配合學校排查發現學生欺凌和暴力隱患,并及時預防處置。要加強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欺凌和暴力問題,要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及時干預,震懾犯罪。
2016年11月21日,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雙溝鎮中學開展了“學法知法懂法,杜絕校園欺凌”為主題的法制教育專題會。該校法制副校長、襄州區雙溝鎮派出所副所長李永新,引用實例,以事論理,以案釋法,針對近年全國各地發生在學生間的校園欺凌事件所產生的誘因、性質、特點和帶來的危害,進行了解剖和分析;同時,就同學間如何和諧共處,如何化解矛盾,如何遠離違法犯罪,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等向同學們提出了建議,互動環節一一解答了同學們的困惑。秋季開學以來,雙溝鎮中學協同當地派出所將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納入警校共建工作。學校利用宣傳櫥窗、黑板報、校園廣播、主題班會、《致家長的一封信》、宣誓承諾、法制教育、家長會等方式加大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宣傳和教育,組織人員在學生上放學路上、課間校內校外巡查同時,充分發揮班主任、學生干部及廣大學生的作用,把學生間的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對品行不端、行為不良的學生,采取一對一的教育和幫扶,心理教師跟進進行心理輔導。
據甘肅省教育廳披露,近年來,臨澤縣緊盯校園欺凌現象,大力實施陽光教育,認真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為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建設平安和諧校園營造了穩定的校園環境。組織全縣中小學教職工認真學習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全縣規模以上校園均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校園欺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制定了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的相關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做到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通過校園電視臺、電子屏、宣傳欄等公開校園欺凌救助和監督舉報電話。依托家校聯系平臺,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相關培訓,宣傳國家、市區關于校園欺凌的相關政策要求,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陜西省柞水縣制定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成立了全縣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和督查組。全縣完小以上學校、幼兒園,均成立以校(園)長為組長的校園欺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制定了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的相關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治理工作落到實處。該縣要求:以校為單位,認真組織教職工學習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事件的相關政策和治理措施;利用升旗儀式、法制教育大會等形式,邀請公安、司法等部門人員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發揮心語室作用,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提高學生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016年11月17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師86團二中利用大課間時間進行宣傳,并開展“杜絕校園欺凌、從我做起”簽字儀式。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做好學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引導學生正確認識校園欺凌事件,加強自我防范意識,預防欺凌事件的發生。
專家觀點:依法明確懲戒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表示:“不論從前期的觀念培養,還是后期的懲治措施,我國對待校園欺凌事件的水平都有待提高?!?/p>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則認為:“中國校園欺凌事件之所以高發,與多方面教育缺失有關。針對目前的校園欺凌事件,一些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在處理時,采取內部處理方式,有的甚至在涉事學生家長出面擺平的情況下不了了之,這助長了欺凌者的氣焰。另外,校園暴力多發還與學校心理教育薄弱有關,一些校園欺凌事件就是由于學生的心理出現問題。有嚴重心理問題的學生會在遇到問題時采取極端手段?!?/p>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表示:“首先應該要加強學校法制副校長的責任。雖然法制副校長制度在各地施行已有一段時間,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建議把社區民警作為學校法制副校長的人選,并將學校工作納入到社區民警的本職工作。”
西安市教育心理學會會長尚華表示:“沒有懲戒的教育不是完美的教育,說服教育不是萬能的,應該賦予教育部門應有的懲戒手段。”尚華說,國家應針對校園惡性事件專門立法,細化解釋鮮有法律,案發后強調施暴者父母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新聞鏈接:美、日、韓應對原則
美國:50個州全部具有反校園霸凌立法,πT鞍粵璨扇×閎萑燙度。校園霸凌所有參與者包括圍觀者都要承擔最嚴重的懲罰,即便未滿18歲的青少年,也可按成人犯罪定案。
篇9
關鍵詞:攻擊性;家庭暴力;案例分析
一、引言
攻擊在現在許多孩子身上都有體現,可以表現為身體上、言語上等諸多方面的攻擊或者說侵犯行為。家庭暴力則是指發生在因血緣、婚姻、收養或其他親密關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口頭上、身體上、精神上的攻擊行為,或者是對孩子、老人的惡意疏忽行為,使受害者受到了生理上或精神上的傷害。家庭暴力可能會造成死亡、身體上的輕重傷害或精神痛苦。本文討論的主要涉及家長對孩子的家暴行為。
不得不承認,即使是進入到了21世紀,很多家庭對孩子的教育手段仍然存在大量的暴力行為。當然,眾多家長可能都覺得事出有因,一般來說,不外乎如下幾點:一是孩子的學習成績達不到家長的期望值;二是棍棒出孝子的傳統思想作祟,覺得對于比較頑劣的孩子只能采用這種手段;三是家長個人原因造成的,比如事業生活比較潦倒、離異、酗酒、嗜賭成性等等,孩子成了家長的出氣筒。孩子在這種環境下成長,自然形成了暴力解決問題的習慣,他們自身缺乏安全感,對他人不信任,同時對他人的暴力行為給了他們一種心理上的平衡,也可以理解為壓抑的一種釋放。
已經有大量數據證明:遭受過家暴的孩子,在社會上(包括學校)釋放自己的攻擊性,以至出現許多校園暴力直至青少年犯罪的現象。以Z省針對校園暴力事例的調查顯示:有48.7%的學生承認對其他人有過暴力行為,89.3%的學生確認遭受過其他同學不同程度的攻擊行為。所有校園暴力事例中,受到身體和言語攻擊行為的受害者超過80%,其中教師體罰學生占27%,害案例16%,一般欺負行為占19%,破壞行為占31%。這些事實絕大多數跟許多學生的攻擊性性格有著密切的聯系,家暴的責任不可推卸。
二、個案分析
(1)本案基本情況介紹:小李,男,十六歲,初三學生,自小就有厭學行為,課上不注意聽講,課后也幾乎無法自行完成作業,經常找各種理由不學習,學習成績一直不好。由于父母都是成功人士,認為他頑劣的表現和極差的成績很丟自己的臉,因此經常對他實施暴力教育。但長此以往,小李對學習的興趣更加討厭,形成惡性循環,家長越暴力他越不聽話越不學習。平時父母工作還比較忙,爺爺奶奶根本管不住他,對老人也大呼小叫,成績自然一落千丈。
隨著年齡的增大,漸漸地,小李學會了撒謊,開始偷爺爺奶奶的錢,并且開始對同學有攻擊行為,成為班級里的“小霸王”,并在六年級時參加了社會閑散人員的小團體,偶爾聚眾斗毆。進入初中后變本加厲,言語和行為上都很具攻擊性,一言不合即發脾氣使用暴力手段,經常曠課、打架。初二時開始接觸網絡,整天流連于學校附近的網吧,迷戀網絡游戲,為了跟爺爺奶奶要錢經常威脅老人要離家出走,聲稱加入黑社會。
與調查人員交談時,小李認為現在自己長大了,身體變強了,從小不能按自己想法生活,現在終于可能用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父母打不動他了。社會上誰對他不服,他就會報復,暴力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式...
(2)背景分析:小李小時候父母為了生意經常不在家,把他托付給爺爺奶奶照顧,他非常頑皮,而爺爺奶奶溺愛過度,使他沒有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父母對他疏于管教。一忙起來就顧不上他,他犯了錯就以暴力手段實施教育。剛開始,每次被打以后,他還能老實一段時間,裝模作樣的學習,后來發現父母根本沒時間總看著他,爺爺奶奶又年齡大了管不住他,他就開始我行我素。有時候受到了家暴后,受到同學的嘲笑,就以暴力手段報復,發現漸漸的同學怕他,既讓他給帶來了“成就感”,又好像心理平衡了許多。就這樣,他逐漸形成了自己以暴制暴的行為準則。
三、討論
1.本案例中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分析
(1) 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與孩子缺乏合理溝通,信奉棍棒出孝子的傳統觀念。
(2) 祖父母身邊長大,溺愛使得孩子缺乏對老人的尊重,父母的暴力教育使他產生了暴力解決問題的概念,并在付諸行動后強化了這種想法。而家長沒有即使發現苗頭,使他越走越遠,他的攻擊性人格逐漸形成。
(3) 經過對小李進行了氣質測試,發現他抑郁質19,粘液質15,多血質9,膽汁質9,屬于典型的抑郁粘液質。在小的時候,他恐懼暴力但不知道如何與家長溝通,家長只知使用暴力也忽視了與他的溝通;進入青春期后,知道如何溝通了卻早已對家長失去信任,從而泛化為也不愿意與其他人合理溝通,認為暴力就能解決問題。
2.本案例孩子攻擊性形成的原因分析
(1)暴力教育使得他形成暴力思維和暴力慣性,攻擊行為成為他的習以為常的行為方式,也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潛意識里,攻擊行為也是他認為的最佳也是唯一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2)長期受到的暴力教育形成了他長久以來的心理壓抑,當他發現對其他人的攻擊,自己的心情也隨之放松,就使得暴力行為成為了的一種緩解壓力的方式,或者是獲取心理平衡的方式。
(3)從小沒有學會如何與人溝通逐漸成為溝通障礙,對他人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攻擊行為是他在同學或者圈子里樹立威信獲取安全感的手段。
四、結語及建議
(1)孩子的攻擊性與家庭暴力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經常受到暴力教育的孩子容易產生攻擊性。
(2)家長有必要為孩子建立一個溫馨的成長環境,使孩子獲得安全感,反之則容易出現心理問題,缺乏對他人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家長有必要與孩子建立一種良好有效的溝通方式,潛移默化中教會孩子如何與人溝通,同時也能及時掌握孩子心理,做到有的放矢。
(4)家長有必要多采用鼓勵和獎勵的方式提高孩子的自信心,逐漸養成良好的學習和行為習慣,對于孩子的成績不好或者頑皮行為不能一味采取暴力手段。
(5)學校也有需要檢討的地方,老師應該在校園里建立起一種公平平等的環境,學習成績不能作為衡量孩子優劣的唯一標準,使成績差的學生受到歧視,更不能體罰。有必要重視學生的心理疏導,使學生們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1] 蘇科,青菁.兒童攻擊的研究[J].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6,22(5)
篇10
內容提要: 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也是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首要條件,因此,對于仲裁協議效力的保障是衡量各國仲裁法對仲裁支持與否的重要標準。英國法院在實踐中經常通過簽發禁訴令來阻止一方當事人違反仲裁協議而將爭議訴諸法院,從而間接地保障了仲裁協議的效力。但是,歐盟法院2009年的West Tankers案判決敲響了禁訴令在歐盟成員國的“喪鐘”,并將仲裁協議效力的爭議納入了歐盟布魯塞爾條例的管轄范圍。該判決直接導致無視仲裁協議效力的某成員國法院判決將在其他成員國自動得到承認與執行,從而大大地削弱了仲裁協議在歐盟成員國內的效力保障。West Tankers案之后,仲裁協議效力在歐盟國家面臨問題,需要尋求歐盟框架下的可行的仲裁協議的效力保障機制。發表
仲裁協議是當事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特定法律關系中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所有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1]。它被認為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也是仲裁裁決獲得承認與執行的首要條件。近年來,世界各國普遍采取了支持和鼓勵仲裁的政策,其主要表現在對仲裁協議效力的保障措施上:大多數國家法律都規定了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和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也稱“自裁管轄權”原則)。獨立性原則使仲裁協議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無效、失效或不成立而當然無效;管轄權/管轄權原則通過將判定仲裁協議效力的管轄權賦予仲裁庭,從而大大減少了仲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法國、瑞士等國家規定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爭議應該首先由仲裁庭做出裁決,即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時,法院應該拒絕受理而交由仲裁庭裁定,這樣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被推遲到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階段。此外,英美法系一些國家為了阻止一方當事人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而向其他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在確認存在仲裁協議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后,為了保障仲裁條款的效力,經常運用“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來禁止一方當事人在其他國家提起訴訟或繼續正在進行的訴訟。盡管對此類禁訴令的域外效力尚有諸多爭議之處,但其作為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已得到了仲裁法學界的普遍肯定。發表
歐盟正從最初的經濟共同體逐步向政治、經濟、法律的共同體目標邁進。其中所謂的歐盟“法律一體化”(Integration Through Law),實際上指的是歐盟法律的協調或趨同(har-monization)[2]。在歐盟法律協調的過程中,歐盟條例(Regulation)因其在各成員國直接適用而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成員國法律在特定領域的統一。在歐盟頒布的眾多條例中,沒有一個是專門針對仲裁的,歐盟《關于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第44/2001號條例》(簡稱《布魯塞爾條例》或者《布魯塞爾條例Ⅰ》,以下簡稱《布魯塞爾條例》)第1§2d項明確將仲裁程序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以外。歐盟各成員國都是1958年《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因而在歐盟范圍內,各國關于仲裁的法律主要是紐約公約框架下各國的內國法規定,而沒有直接的歐盟立法規定或者歐盟法院判決來對歐盟領域內的仲裁加以規制。但是,最近歐盟法院對West Tankers案[3]的判決打破了上述格局:一方面,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問題的判決也被納入《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即便是基于仲裁協議而簽發的禁訴令也被認定為違反《布魯塞爾條例》,從而在歐盟內部不再有其“用武之地”。
雖然West Tankers案是針對英國禁訴令是否違反布魯塞爾條例做出的判決,但由于簽發該禁訴令的原因是基于一項仲裁協議,筆者認為該判決間接地導致在歐盟范圍內對仲裁協議效力保障的削弱。
一、禁訴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保障作用
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又稱為禁訴命令或反訴禁令,是一國法院簽發的禁止當事人在其他國家法院訴訟的命令,此類命令指示受到法院屬人管轄的一方當事人不得在外國法院起訴或參加預期的或未決的外國訴訟[4]。禁訴令所針對的不是受訴法院,而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通常不遵守禁訴令的當事人會被認定犯“藐視法庭罪”,并受到從罰金、凍結財產到人身監禁等的懲罰,同時,違反禁令而在其他國家法院作出的判決通常無法在禁令的國家獲得承認與執行。
禁訴令起源于英國,最初是英國解決國內平行訴訟(parallel litigation)的手段,[5]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該制度后來也經常被用于解決國際平行訴訟沖突。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如今也存在禁令制度。法院簽發禁訴令一般是由于一方當事人存在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或者是請求簽發禁訴令的當事人依據管轄權條款或仲裁協議而享有要求不在外國其他法院被起訴的權利。禁訴令從本質上是某國法院對其享有管轄權的當事人簽發的禁令,其域外效力并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可,而主要取決于另一受訴國家法院的態度。那么,在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為阻止一方當事人違反仲裁協議到另一國法院提起訴訟而簽發禁訴令的依據何在?
(一)支持禁訴令的依據
英國法院的法官將禁訴令視為強制合同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將爭議交付仲裁的義務的手段,并認為簽發禁訴令是基于“應遵守協議約定必須信守” (pacta sunt servanda)這一古老的法諺[6]。英美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大量運用“禁訴令”來應對當事人“挑選法院”的行為。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英國法院簽發禁訴令以支持其仲裁的做法很常見。就英國而言,禁訴令的國內法依據主要是1981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1981)第37條[7]和《1996年仲裁法》第44條[8]。此外,《紐約公約》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訴訟事項訂有本條所稱之協定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造之請求,命當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協定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因此,在仲裁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公約實際上已經肯定了締約國可以限制一方當事人置仲裁協議于不顧而到他國另行訴訟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為成員國法院以仲裁協議存在為由簽發禁訴令提供了國際法上的法律依據?;谥俨妙I域里普遍采納的“管轄權/管轄權”原則,除非仲裁協議無效或者失效的情形十分明顯,否則對于仲裁協議效力問題的爭議應該首先由仲裁員們做出決定。由此看來,禁訴令同時也可以保障“管轄權/管轄權”原則賦予仲裁員的優先決定權。
實踐中,在大多數違反合同中仲裁條款或者管轄權條款的情形中,當事人都有惡意拖延訴訟的因素,因此,有英國學者認為當禁訴令是為終止“惡意干擾程序”而簽發時,它可以幫助實現《布魯塞爾條例》所確定的避免重復訴訟和判決沖突的目標,是符合歐盟的原則和精神的[9]。此外,從經濟效益角度考慮,禁訴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有效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英國仲裁業的優勢地位。正如英國上議院在就West Tankers案向提交歐盟法院的初步裁決申請中所指出的:如果歐盟其他成員國都承認此類禁訴令的效力,則可以大大增強歐盟作為國際商事仲裁地的競爭力。
(二)禁訴令的弊端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運用禁訴令來保障仲裁協議效力的手段之合理性也受到了廣泛質疑,禁訴令的基礎是基于對他國司法的不信任或歧視,因此其具有無法克服的先天弊端,支持仲裁的原則和國際禮讓原則是在該領域里始終需要平衡的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應一方當事人的要求主動干預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行為與大陸法系傳統的司法理念不符。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是被動的,法院不會積極適用禁訴令來搶管轄、爭案件,而一般都會等待對方法院自己裁定中止或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禁訴令有時不但不能解決平行訴訟中的管轄權沖突,反而會制造管轄權混亂的局面[10]。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的,基于國際禮讓的原則,不應該僅僅因為保護管轄權而簽發禁訴令。如果世界各國法院都遵循國際禮讓原則,那么禁訴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一個適當的法院沒有必要通過簽發禁訴令的方式來阻止在國外的訴訟,因為它會發現外國法院將以沒有管轄權為由自動中止訴訟。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兩個法院都不愿意中止訴訟,因為從連接點來看,無法判斷一個法院比另一個法院更加適合管轄[11]。
其次,實踐中經常會碰到有些禁訴令帶有“強制仲裁”的性質,也就是說即便仲裁協議的效力很值得質疑,也依然禁止當事人去法院起訴,而必須仲裁。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定在倫敦仲裁,之后雙方在擔保函中約定了管轄權條款,這種情況下,原來的仲裁條款顯然失效了。但是,英國法院依然以這一明顯已經失效的仲裁協議為由簽發禁訴令。英國法院此類禁訴令明顯是為保護“英國仲裁”,而不是廣義上的仲裁。
再次,在仲裁法領域,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根據各國法律仍存在許多差異。例如,在海商法領域,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對收貨人和提單持有人是否有效,即使在歐盟內部,各國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典型的例子是海商法領域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例如,收貨人認為租船合同中約定的倫敦仲裁條款對其并不具有約束力而向其本國法院起訴,受案法院也認為該仲裁條款對收貨人不產生效力,英國法院則認為該仲裁條款對收貨人具有約束力,從而對其簽發了禁訴令以確保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在某個問題不存在國際統一規范的情況下,各國法院都按照其本國法的規定來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其判決都是合法有效的判決,英國法院沒有任何理由自詡為 “主持仲裁正義者”而禁止在英國之外的訴訟。
最后,對當事人違反禁訴令的懲罰相當嚴厲,有時被認為與違反行為不相稱,并且會構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規定的人人都有“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為實現保障仲裁協議效力的目的,但同時又尊重其他國家的合法管轄權以及歐盟法的規定,似乎應該尋求比禁訴令更為適當的救濟措施。
正是由于禁訴令的以上弊端,歐盟法院在West Tankers案中就禁訴令和仲裁以及歐盟《布魯塞爾條例》的關系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
二、West Tankers案及其判決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影響
2000年8月,一艘West Tankers公司所有的、出租給Erg Petroli SpA公司(以下簡稱Erg公司)的Front Comor號船在意大利的錫拉庫扎(Syracuse)港撞上了Erg所有的浮躉船,并造成了毀損。租船合同中約定適用英國法在倫敦進行仲裁。Erg公司從其投保的保險公司Allianz和Generali公司獲得保險最大限額賠償后,又在倫敦提起仲裁,要求West Tankers公司支付尚未獲得賠償的剩余部分。West Tankers對因碰撞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提出了抗辯。兩家保險公司在依據保單向Erg賠付之后,于2003年7月30日在意大利當地法院依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條規定提起了針對West Tankers公司的代位權訴訟,請求追回其基于保單所支出的賠償費用。West Tankers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因仲裁條款的存在而使得意大利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2004年9月10日,West Tankers公司向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認定其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應當依據仲裁協議交付仲裁,并請求法院向兩家保險公司簽發“禁訴令”禁止其繼續在意大利法院的訴訟和開展仲裁之外的其他訴訟程序。2005年3月21日,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支持了West Tankers的請求,向兩家保險公司簽發了禁訴令。兩家保險公司向英國上議院提出上訴,稱該禁訴令違反了《布魯塞爾條例》。在此情況下,2007年2月 21日,英國上議院啟動了歐盟初步裁決程序[12],向歐盟法院提出如下問題:“如果一個成員國的法院以某訴訟程序違反仲裁協議為由禁止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成員國開始或繼續該訴訟程序,這是否符合歐盟第44/2001號規則?”上議院認為《布魯塞爾條例》第1§2d項明確將仲裁排除在其適用范圍之外 [13],原則上本案中基于仲裁協議而簽發禁訴令的程序不屬于《布魯塞爾條例》管轄事項,因此本案英國高等法院簽發禁訴令的行為不會與《布魯塞爾條例》不符。
2009年2月10日,歐盟法院做出裁定認為:《布魯塞爾條例》禁止任何一個成員國的法院對另一成員國的管轄權進行監督和審查[14],英國高等法院簽發禁訴令的行為剝奪了另一成員國法院基于《布魯塞爾條例》所擁有的決定其自身管轄權的權利;同時,限制另一成員國法院對其自身管轄權做出決定也違背了《布魯塞爾條例》確立的管轄權規則體系所賴以存在的核心原則——相互信任原則[15]。歐盟法院還指出,本案所涉的禁訴令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布魯塞爾條例》的 “有效性”,也就是該條例所追求的統一關于民商事領域管轄權的沖突規范和該領域內判決的自由流動。如果意大利法院由于禁訴令的存在而不能對于仲裁協議的有效性這一先決問題進行審查,將導致一方當事人只要以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管轄權抗辯就可以逃避訴訟,而認為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卻被剝奪了其依照《布魯塞爾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所享有的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本案中的禁訴令違反了《布魯塞爾條例》。基于上述兩個方面的理由,歐盟法院最終裁定:“一個成員國的法院以訴訟程序違反仲裁協議為由,通過簽發禁訴令來禁止某人開始或繼續在另一個成員國的訴訟程序的做法不符合布魯塞爾條例的規定。”
其實,歐盟法院對West Tankers案的判決并不出乎意料。早在2004年4月27日的Turner案判決中,歐盟法院就表明了它對禁訴令和《布魯塞爾條例》的關系的態度。在該案中,歐盟法院就一項基于合同中的管轄權條款而簽發的禁訴令是否違反《布魯塞爾條例》做出了初步裁決,認為:“《布魯塞爾條例》應該被解釋為反對一成員國法院作出禁令禁止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成員國起訴或繼續一項司法訴訟,即便該當事人是出于拖延訴訟的惡意。”由于Turner案中所涉的禁令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管轄權條款而不是仲裁條款,英國上議院在向歐盟法院提出初步裁決申請時特意將其問題明確限定在基于仲裁協議而簽發的禁訴令是否違反《布魯塞爾條例》上,以期歐盟法院能夠區別對待為保障仲裁協議效力而簽發的禁訴令的合法性,而不是將其和Turner案混為一談。英國上議院還指出,禁訴令是英國歷史悠久的一項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仲裁地的司法效率并減少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之間的沖突。上議院還提出,如果歐共體其他成員國能夠采取像英國這樣支持仲裁的態度和實踐的話,將大大提升歐共體相對于紐約、新加坡、香港等商事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英國上議院的這些理由顯然沒有打動歐盟法院,在歐共體內,即便是為了保障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管轄權,某成員國法院也不能通過禁訴令妨礙其他成員國法院行使其依據《布魯塞爾條例》所享有的司法管轄權以及判斷其自身管轄權的權力。但是,《布魯塞爾條例》明確排除適用于仲裁領域,因此,基于仲裁協議而簽發的禁訴令是否應該被納入《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是首先應該探討的問題。
(一)《布魯賽爾條例》是否適用于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爭議
從West Tankers判決看來,歐盟法院認為,只要關于仲裁協議的效力和范圍的爭議構成《布魯賽爾條例》所涵蓋事項的先決問題時,則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爭議也被納入《布魯賽爾條例》的適用范圍。在本案中歐盟法院對于《布魯賽爾條例》第1§2d項規定的解釋似乎比起它在1991年7月25日的Marc Rich案判決中的解釋更為嚴格了[16]。在Marc Rich案判決中,歐盟法院指出《布魯賽爾條例》第1§2d項不僅將仲裁程序本身排除在該條例的適用范圍以外,而且也將以仲裁程序為標的的司法程序,如請求撤銷或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或者協助仲裁程序實施的司法程序(該案中涉及請求法院指定仲裁員的)[17]排除在該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如果說 West Tankers案判決并沒有直接推翻Marc Rich案判決,那么至少對其范圍做出了限制:如果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是作為另一個屬于《布魯塞爾條例》適用范圍的問題的先決問題,則整個爭議都被納入《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
那么,是不是意味著歐盟法院通過West Tankers案件判決將仲裁也納入《布魯塞爾條例》的管轄范圍之內了呢?在該判決第26點,歐盟法院指出某一程序所要保護的權利的性質,如損害賠償的請求,屬于《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則涉及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的先決問題也被納入該條例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如果案件的主要問題屬于該條例的管轄范圍,則仲裁條款效力這一先決問題也被納入該條例的管轄范圍。
對此解釋,筆者認為頗為牽強。一個對主要問題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并不必然對先決問題具有管轄權,因此,主要問題屬于《布魯塞爾公約》的適用范圍并不意味著其先決問題也應該當然納入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只有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下,關于歐盟成員國間的管轄權沖突才需要通過《布魯塞爾條例》解決;僅因為仲裁條款無效之可能性就將整個爭議納入該條例管轄范圍似乎不具有說服力。實際上,歐盟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是歐盟各國司法機關間的“相互信任”原則,因此關鍵問題就在于判定禁訴令是否構成對該原則的違反。
(二)禁訴令是否構成對歐盟“相互信任”原則的違反
雖然禁訴令是針對當事人簽發的禁止在其他國家訴訟的命令,沒有直接干涉其他成員國法院的管轄權,但它間接地剝奪了其他成員國法院對其自身管轄權做出決定的權力,從而間接違反了相互信任原則。此外,無視禁訴令而做出的判決將無法在英國法院獲得承認和執行[18],這也等同于對其他成員國法院管轄權的否認,間接地違反了相互信任原則。對歐盟法院而言,承認英國法院禁訴令在歐盟內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認了英國法院在決定仲裁條款效力問題上享有優于其他成員國法院的決定權,而這也是與歐盟司法體系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谏鲜鲈颍瑲W盟法院似乎不得不在歐盟內部禁止“禁訴令”。但是,對于如何解決當事人惡意違反實現約定的管轄權條款或者仲裁條款而向仲裁地之外的成員國法院提起訴訟所導致的拖延訴訟、司法資源浪費,甚至產生相互沖突的判決的問題,歐盟法院沒有提供其他可以代替禁訴令的補救機制。
早在2003年的Gasser案[19]中,歐盟法院也沒有賦予管轄權條款中約定的法院相對于另外一個受理案件的成員國法院在決定管轄權條款效力事項上的優先權,并要求如果管轄權條款選定的法院是后受理案件的法院時,則必須暫緩裁判。歐盟法院對Gasser案、Turner案以及West Tankers案的一系列判決使得在歐盟內部,管轄權條款或者仲裁條款的效力保障都大大地被削弱了。由于歐盟內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基本原則是在判決承認的階段不對做出判決的成員國法院的管轄權進行審查,同時也禁止以違反管轄權條款或仲裁條款為由而不予承認與執行某成員國法院的判決,可以說,在歐盟法框架下,對于管轄權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效力保障非常匱乏。
如此看來,在歐盟范圍內,通過簽發禁訴令來保障仲裁協議首先由仲裁庭來決定而不是由違反仲裁協議的一方訴求的法院決定這種辦法已經行不通了。但是,這是否意味著此類禁訴令在歐盟成員國將完全無“用武之地”了呢?筆者認為,歐盟法院的判決只是對《布魯塞爾條例》適用范圍內的禁訴令做出了限制,也就是說在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民商事領域的管轄權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禁訴令基本上被排除在外了。但是,如果案件涉及歐盟成員國與第三國(此處的第三國是指歐盟外的其他國家)的關系,則主要看涉案國家之間是否就此問題有雙邊條約,在沒有條約的情況下,就完全看受案法院對該問題的態度。對于經常使用禁訴令的英國法院而言,West Tankers案只是對其向歐盟法管轄范圍內的當事人簽發禁訴令時的自由做出了限制,并不代表要其完全取消禁訴令制度。實踐中,英國法院的法官還是毫不猶豫地對歐盟第三國的當事人簽發禁訴令。
對于沒有“禁訴令”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而言,如果在該國法院對于仲裁的態度是支持和鼓勵的情況下,類似Gasser案、Turner案和West Tankers案中的禁訴令似乎也能獲得認可。法國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4日在Zone Brands案[20]中就認可了美國法院基于合同中的管轄權條款而簽發的禁訴令:“美國某法院基于合同中的管轄權條款而享有管轄權,該法院針對違反該條款而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所簽發的禁訴令不違反國際公共秩序?!彪m然法國最高法院民一庭特別指出該案不受《布魯賽爾條例》的管轄,但其判決的理由強調本案中禁訴令旨在懲罰違反已經存在的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對歐盟法院上述的系列案件判決表現出的質疑。如果說,“相互信任”原則本身并不會構成對仲裁協議效力的障礙的話,歐盟法院基于相互信任原則而在歐盟內禁止禁訴令則大大削弱了歐盟法框架下對于仲裁協議的效力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勵惡意的一方當事人積極去仲裁地之外的其他歐盟成員國提起訴訟,從而極有可能導致產生相互沖突的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這樣還會產生依據《紐約公約》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義務和依照《布魯塞爾條例》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義務之間的沖突。
三、歐盟修改《布魯塞爾條例》中關于仲裁的規定的最新動向
West Tankers案引發了諸多關于《布魯賽爾條例》和仲裁關系的討論,下文將著重介紹關于修改《布魯塞爾條例》中關于仲裁的規定的討論。
歐盟各國就《布魯塞爾條例》的執行情況分別作出了國別報告,最終由慕尼黑大學的三位法學教授將其匯總成著名的Heidelberg報告,其中關于仲裁的部分值得關注。此外,歐盟《關于修改布魯塞爾條例的綠皮書》中也專門就仲裁和“條例”的關系進行了探討。
(一)關于《布魯塞爾條例》在成員國適用的報告(簡稱Hei del berg報告)[21]
Heidelberg報告關于仲裁的建議旨在統一歐盟成員國關于仲裁協議效力及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規定,消除各成員國之間的競爭。該報告中涉及仲裁的建議主要有四點。
其一,刪去《布魯塞爾條例》第1條第2款關于將仲裁排除在《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的規定。
報告指出,各成員國的司法實踐表明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司法判決不屬于《布魯塞爾條例》所涵蓋的判決,由此,一成員國認定有效的仲裁協議有可能在另一成員國被認定為無效,從而導致在歐盟領域內可能出現相互沖突的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此外,就違法仲裁協議而做出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問題,有些成員國以公共秩序為由拒絕承認與執行此類判決[22],另外一些國家則根據《布魯塞爾條例》第32條的規定予以承認和執行,而不論其是否是違反仲裁協議而做出的判決 [23]。為減少就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做出的相互沖突的判決,報告人建議,成員國法院關于仲裁的所有判決,包括關于仲裁員指定或者回避的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決定以及撤銷或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決定等,都將自動在其他成員國獲得承認。同時,根據《布魯塞爾條例》第71條的規定,該條例并不影響其成員國加入的關于司法管轄權和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公約的效力,因此,各歐盟成員國依然負有履行《紐約公約》的義務。
然而,這一倡議受到了仲裁學界和實務界的一致反對。首先,這一規定將導致在歐盟內適用成員國中最不利于仲裁的國家的規定。舉例說明:關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爭議在法國屬于可仲裁事項,而在立陶宛則屬于不可仲裁的事項,這樣的話立陶宛法院關于不可仲裁性的判決將因《布魯塞爾條例》的自動承認原則在其他成員國有效,這等于在歐盟內適用最不利于仲裁的國家的規范。并且,一成員國法院無視仲裁協議而做出的判決也必須在其他成員國獲得承認,而在另一成員國依據此仲裁協議做出的仲裁裁決根據《紐約公約》也應獲得承認與執行,這種沖突如何解決至今尚無答案。其次,如果將仲裁納入《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則也可能會違反《紐約公約》。例如,歐盟許多國家,如丹麥、希臘、匈牙利、波蘭等都對《紐約公約》做了商事保留。這些國家因該項保留而拒絕承認某一仲裁裁決的判決,如果依照該條例,則應在其他成員國家得到自動承認。這對于沒有做出商事保留的歐盟其他成員國而言顯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如果這些成員國據以拒絕承認與執行該裁決的話,則在實質上違反了《紐約公約》。正如Marco Darmon在對Marc Rich的評析中指出的:“如果布魯塞爾條例適用于涉及仲裁的爭議,則會存在巨大的風險,即盡管可以保持一致,但卻完全不適合國際商事仲裁的需要?!?[24]
其二,賦予仲裁地國的法院對輔助仲裁的司法措施的排他管轄權。
報告建議增加第22條第6款如下:“在涉及仲裁的輔助司法程序中,仲裁地國具有專屬管轄權。”此處所指的輔助司法程序主要是指仲裁過程中的臨時保全措施。但該建議顯然缺乏可操作性,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實務界人士都知道,臨時保全措施并不必然在仲裁地法院提出,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需要或能夠采取保全措施的地方做出。因此,賦予仲裁地國家法院對此類措施的排他性管轄權,然后請求具體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來承認仲裁地法院的相關決定,無異于畫蛇添足,并且使保全措施最重要的及時性功能蕩然無存。
其三,賦予仲裁地法院就仲裁協議效力問題的優先權。
報告建議在《布魯塞爾條例》關于平行訴訟和關聯訴訟的部分加入第27條A項如下:“如果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地的法官受理了關于仲裁協議存在、有效性和范圍的宣告救濟請求,則其他受理案件的成員國法院應該在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時中止審理。”該建議雖然沒有賦予仲裁庭對仲裁協議效力問題的優先管轄權,但是至少保障了仲裁地法院對此類爭議的優先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禁訴令所追求的避免就同一案件出現多個相互沖突的判決的目標,同時又可以繞開禁訴令所面臨的歐盟相互信任原則的障礙。
然而,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如果仲裁地法律賦予仲裁庭優先對上述問題做出裁定的權力,仲裁地法院拒絕受理相關爭議而要求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例如法國),在此情況下仲裁庭對爭議的優先管轄權并不能獲得該條例的保障,從而使原本作為支持仲裁的法律規定反而可能給惡意當事人提供可乘之機,即在仲裁地之外的其他國家起訴。
其四,統一歐盟關于確定仲裁地的規則。
報告建議增加規定如下:“仲裁地取決于當事人的協議選擇或者由仲裁庭決定。否則,被指定的成員國首都的法院具有管轄權;如無此指定,則在無仲裁協議情況下依條例對爭議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睆脑摻ㄗh可以看出報告人沒有看到仲裁本身的特性,而是將仲裁庭的管轄權和法院的管轄權等同適用該條例關于管轄權的規定。此外,該條忽略了當事人并非歐盟成員國的情形,而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常見。試想,一個印度當事人和中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歐盟成員國如何能夠根據《布魯塞爾條例》確定其管轄權?該條建議晦澀難懂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歐盟委員會修改《布魯塞爾條例》的綠皮書
歐盟委員會修改《布魯塞爾條例》的綠皮書[25]中也討論了該條例和仲裁的關系[26]問題。
綠皮書建議可以部分刪除該條例中關于排除仲裁的規定來協調仲裁與訴訟的關系,具體而言,就是將輔助仲裁的法院程序列入該條例的適用范圍并制定歐盟內統一的管轄權沖突規范以便增加法律的確定性。這樣,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判決以及撤銷仲裁裁決的判決也將被納入《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之中。對此項修改可能帶來的問題上文中已有論述。
此外,綠皮書中提出了解決無視仲裁協議而作出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建議規定如下:“依紐約公約可執行的仲裁裁決可以享受以下規則,即與此仲裁裁決相沖突的判決將被拒絕執行。”但是,上述建議對尚未做出仲裁裁決的情況沒有做出規定。為此,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國際律師協會仲裁小組提出的建議:“補充布魯塞爾條例第34條的規定,以允許成員國拒絕承認無視其本國法視為有效的仲裁協議而做出的判決,或者是與依其本國法應予承認的仲裁裁決不一致的判決。”這樣,似乎可以解決West Tankers案判決對仲裁協議在歐盟內效力保障所受到的沖擊。但是,綠皮書對于一成員國是否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另一成員國不顧仲裁協議而對案件做出的實體判決沒有做出規定。
四、結語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West Tankers判決宣告了在歐盟范圍內,成員國法院將不能再簽署禁訴令來阻止當事人違反仲裁協議提起訴訟程序。歐盟法院強調的相互信任原則旨在實現歐盟內協調一致的訴訟程序,但是若在歐盟內禁止“禁訴令”而又不能提供替代的保障機制,則不但不能幫助實現這一目的,反而會大大削弱歐盟范圍內仲裁協議效力實現的保障,這種做法與全球普遍支持仲裁的趨勢背道而馳,也會使歐盟許多仲裁地(如倫敦、巴黎)作為國際商事仲裁的“中心”地位大大降低。或許正是基于這種考慮,歐盟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于2010年6月29日了《關于補充和修改布魯塞爾條例的報告》[27]第10點建議將仲裁完全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不僅是仲裁程序,而且判定仲裁協議效力或仲裁庭管轄權的主要問題或附隨問題或先決問題的司法程序都排除在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外?!痹摻ㄗh雖然不代表歐盟委員會的最終意見,但是至少表明了歐盟內部對于West Tankers判決的反對意見??偠灾?,West Tankers僅僅對歐盟成員國之間簽發禁訴令的問題做出了規制,這毫不影響英國法院向歐盟之外的第三國當事人簽發禁訴令,因此,如何合理應對禁訴令制度以保護中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中國的司法主權是我們必須考慮應對的問題。
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解決跨國商事糾紛的最為有效的手段,對仲裁協議效力的保障也是鼓勵支持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關鍵所在。我國2006年8月2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經明確地體現了支持仲裁、保障仲裁協議效力的態度。但是,我國關于禁訴令制度的規定可謂一片空白,這與英美國家在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中大量通過禁訴令來保護本國對案件的管轄權的狀況大相徑庭,不利于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利益。筆者認為,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似乎亦可以借鑒英美法系的禁訴令制度,通過簽發禁訴令來保障約定中國仲裁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同時也可以大大提高我國仲裁機構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競爭力。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待外國簽發的禁訴令的態度上不應一概拒絕或者接受,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必要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款關于“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規定拒絕送達外國法院無理簽發的禁訴令。
注釋:
[1]本定義參照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1985年《示范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
[2]為了避免過多的批評,學者多采用harmonization,而不是unification(統一)的用語。
[3]歐盟法院,大審判庭,2009年2月10日,第C-185/07號案,Allianz et Generali Assicurazioni Generali v.West Tankers,英文判決見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2007J0185:en:HTML 2010年6月22日訪問。
[4]李旺:《國際訴訟競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頁。
[5]張利民:《國際民訴中禁訴令的運用及我國禁訴令制度的構建》,《法學》2007年第3期。
[6]Angelic Grace案,[1995]1 Lloyd's L.R.87,p.96.
[7]該條規定:“在所有案件中,只要法院認為公正和適當,高等法院可以通過中間裁定或最終裁定,簽發禁令…”。英文原文參見:http://opsi.gov.uk/acts/acts1981/pdf/ukpga_19810054_en.pdf。
[8]該條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只有在案件緊迫的情況下或案件雖不緊迫但申請禁訴令的請求經過仲裁庭允許的情況下禁訴令以支持仲裁程序,而且法院只能在仲裁庭、其他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個人無權或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時才能如此行事。英文原文參見:http://opsi.gov.uk/acts/acts1996/ukpga_19960023_en_3#pt1-pb8- l1g44。
[9]T.Hartley,Antisuit Injunctions and the Brussels Jurisdiction and Judgements Convention:49,ICJQ,166(2000),p.171 et HMW,2003,124.
[10]STEINBRUCK B.The impact of EU law on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aid of English arbitration proceedings,Civil Justice Quarterly,2007,26:358.
[11]Amchem Products Inc.v.Workers’Compensation Board,[1993]1 S.C.R.897
[12]關于歐盟的“初步裁決制度”,可參見向前:《歐洲法院初步裁決制度評述》,《河北法學》2007年第6期。
[13]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判斷爭議是否在《布魯塞爾條例》的適用范圍之內的標準主要是依照爭議程序所要保護的權利的性質決定(歐盟法院Van Uden案判決第33點,1998年11月17日,C-391/95,http://eur-lex.europa.eu/smartapi/cgi /sga_doc?smartapi!celexplus!prod!CELEXnumdoc&lg=en& numdoc=61995j0391,2010年6月22日訪問)。
[14]歐盟法院1991年6月27日,Overseas Union Insurance案,C-351/89,Rec.p.I-3317,第24點,http://eur-lex.europa.eu/smartapi /cgi/sga_doc?smartapi!celexplus!prod!CELEXnumdoc&numdoc=61989J0351& amp;lg=en 2010年6月22日訪問;Turner案判決第26點,歐盟法院2004年4月27日,C-159/02:European Court reports 2004 Page I-03565,英文判決請見:http://eur-lex.europa.eu/Notice.do?val=287586:cs& lang=ga&list=287586:cs,&pos=1&page=1&nbl=1&pgs=10& amp;hwords=&checktexte=checkbox&visu,2010年6月22日訪問。
[15]Turner案判決第24點。
[16]歐盟法院,1991年7月25日,Marc Rich and Co.A.G.v.SocietàItaliana Impianti P.A.,aff.C-190/89.http://eur-lex.europa.eu/smartapi/cgi /sga_doc?smartapi!celexplus!prod!CELEXnumdoc&lg=en& numdoc=61989J0190,2010年6月22日訪問。
[17]參見B.Audit,L'arbitre,le juge et la Convention de Bruxelles,in L'internationalisation du droit.Mélanges en l'honneur d'Yves Loussouarn:Dalloz,1994,p.15.
[18]S.Dutson,Breach of an Arbitration or 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the Legal Remedies if itcontinues:Arb.Int.vol.16,2000,p.89;Court of Appeal(civil division)July 12,1996,PhilipAlexander v.Bamberger:Rev.arb.2001,p.701.
[19]CJCE,9 déc.2003,aff.C-116/02,Gasser GmbH c/MISAT:Dalloz,2004,p.1046,note Ch.Bruneau;Rev.crit.DIP 2004,p.444,note H.Muir Watt;JDI 2004,p.641,obs.A.Huet.
[20]法國最高法院,民一庭,In Zone Brands international INC c.In Beverage international,法文判決見:http://legifrance.gouv.fr /affichJuriJudi.do?oldAction=rechJuriJudi& idTexte=JURITEXT000021168430&fastReqId=1975476507&fastPos=2,2010 年6月22日訪問。
[21]這是由Hess,Pfeiffer et Schlosser三位教授于2007年9月就歐盟各成員國提交的關于布魯塞爾條例實施報告做出的匯總報告,參見Hess,Pfeiffer et Schlosser,The Brussels I Regulation n°44/2001-Ap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in the Member States,http://ec.europa.eu/civiljustice/news/docs /study_application_brussels_1_en.pdf,2010年6月17日訪問。
[22]ABCI v.Banque Franco-Tunesienne[1996]1 Lloyd’s Rep.485,488 et seq.(holdingthat Articles 26 etseq.JC were not applicable).
[23]Heidelberg報告第119條。
[24]Marco Darmon,Opinion of Mr.Advocate General Marco Darmon in Case C-190/89 Marc Rich&Co.AG v.SocietàItaliana Impianti PA,7 Y.B.Comm.Arb.241,277(1992)
[25]Bruxelles,21 avr.2009,COM(2009)175 final,英文文本見: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 /LexUriServ.do?uri=COM:2009:0175:FIN:EN:PDF,2010年6月22日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