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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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與貿易的定義

篇1

關鍵詞:國際貿易;缺失定價權;經濟學分析

國際貿易定價權,指的是在國際貿易體系中一種能夠左右國際產品市場交易價格走向的力量或權利。當前,我國已經成為全球進出口貿易大國,但我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的定價權幾乎喪失。那么,導致我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缺失定價權的原因是什么?

一、我國缺失國際貿易定價權的供求理論分析

以馬歇爾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運用市場供求力量所形成的自由競爭機制解釋了市場價格的形成、波動和均衡,探討了由于產品的供求關系失衡對產品價格形成所產生的影響,即當供大于求時價格下跌、供小于求時價格上漲,當求小于供時價格下跌、求大于供時價格上漲;并得出了供求關系是決定商品價格的重要結論。盡管商品價格決定理論伴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又取得了重多項目研究成果,但供求關系仍然是影響價格的最基本力量。

(一)我國進出口產品缺失國際貿易定價權的供求理論分析在出口貿易中,如果國際市場對本國出口產品的需求是一定的、且本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市場份額,那么當本國出口產品的數量供小于求時,就有可能取得定價上的優勢;否則,就必然會喪失定價上的優勢。以我國出口的稀土為例,我國稀土出口占據了全球90%的市場份額;1990~2007年,我國稀土出口量增長了近lo倍,可出口價格卻持續下跌,平均價格曾被壓低到當初價格的64%;2008年,全球稀土的需求量為10萬噸左右,我國稀土生產能力卻達20萬噸,國內消費占總產量的1/3,2/3的稀土產品出口國際市場(劉剛,2009)。我國稀土在國際市場上喪失定價權的直接原因是持續、快速、嚴重超過需求的無節制供給所致,因此,提高稀土出口價格的重要措施是大幅減少稀土出口量,適度實施稀土供給的饑渴戰略,有效把握稀土出口的供給彈性。

(二)進口產品缺失國際貿易定價權的供求理論分析在進口貿易中,如果本國進口產品占國際市場10%以上較大份額、且國際市場上對該種產品的供給是一定的,那么當本國進口產品的數量求小于供時,就有可能取得定價上的優勢;否則,就必然失去定價上的優勢。以我國進口的鐵礦石為例,我國鐵礦石的進口量占據全球65%以上的市場份額,2000年,我國的鐵礦石進口量從6900萬噸增加到2009年的6.27億噸,10年間增長了近10倍;而同期的鐵礦石價格也由2000年的25美元,噸上升到2008年的137美元/噸,9年間增長了5倍多。應當說,我國對鐵礦石進口需求的持續、剛性、甚至是過度增長是導致鐵礦石價格持續上漲的直接原因。因此,降低鐵礦石進口價格的有效措施之一是淘汰落后產能、控制鋼鐵產量、合理減少進口量,有效把握鐵礦石進口的需求彈性。

二、我國缺失國際貿易定價權的市場理論分析

以產業組織理論代表人物張伯侖和新劍橋學派代表人物瓊·羅賓遜等探討了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產品價格的決定問題。他們認為,隨著現代市場的發展,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成為了大多數市場結構的現實狀況;因此,除了供求關系以外,在壟斷競爭中擁有資源、技術等市場影響力的企業成了決定價格的又一個重要因素。根據市場理論,出口國能夠對出口產品價格形成影響或取得定價權除需滿足占據國際市場較大或領先份額這一充分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出口產品非同質且較難被替代;二是出口骨干企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有強大的影響力等。

產品的非同質和較難被替代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因自然資源稀缺性所形成的資源類產品的獨占性或壟斷性;二是因技術專利性所形成的技術的領先性和先進性;三是因企業、組織或政府的政策等所形成的行業產品的進入標準和禁出標準等。出口骨干企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有強大影響力的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強大的生產能力,其生產產量足以保持其在國內市場具有規模優勢和成本優勢;二是具有組織協調國內行業橫向一體化的領導能力,能夠通過有目的產品價格變動引領行業的價格走勢;三是有強大的信息、融資和營銷渠道平臺,善于應對國際市場風險等。

(一)我國出口產品缺失國際貿易定價權的市場理論分析我國出品產品

包括少量的資源性產品、大量的工業制成品和少量的服務產品等。從我國出口的少量資源類產品看,有些資源性產品如稀土是具有資源壟斷優勢的,但未能影響直至取得國際市場定價權的主要原因是稀土行業沒有培育和形成在國內和國際市場有影響力的骨干企業,行業企業眾多導致集中度過低,在產能過剩的狀態下價格上的惡性競爭就成其必然;因此,當務之急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稀土行業集中度,控制供給數量,變數量優勢為規模優勢。

從我國出口的一般工業制成品看,工業制成品技術的自主率很低,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同時,大多數產品以一般競爭性產品為主,國際市場上的替代程度較高。因此,因缺少技術優勢而難以采取控制供給的政策,一旦控制產品供給,其它已存在或潛在的競爭對手就很快填補到市場內。此外,我國同一行業生產廠商眾多、產能過剩,行業集中度低、內部缺少協調和整合,導致對內無序競爭、對外缺乏合力,進一步加劇了價格的惡性競爭,結果使得我國價格貿易條件不斷惡化。因此,我國必須加強技術創新,提高企業技術的自主率。

篇2

 

―、利用法律尤其是國際法維護國際和平是法學家們的崇高理想

 

對于國際法,法學家們曾經有過諸多定義,這些定義表現了他們對于國際法的認知,也表現了他們對于國際法的期待?!霸趯H法下定義的時候,也不能從抽象的標準出發,而只能從一個具體的社會,即從一些國家組成的社會出發,這些國家組成的社會在歷史的進程中已經形成了一個社會學的和規范性的統一體。“國際法或萬國法是一系列規則的總稱,這些規則一按照通常的定義一調整各國在其彼此交往中的行為?!盵2]“國際法是對國家在它們彼此往來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則的總體?!盵3]上述定義都表明,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是國家之間相互沖突與協調的產物。歷史上,法學家們對于國際法有著大量的經典性的論述。對于法、國際法與國際和平之間關系的探討,始終是國際法學者關注的最重要的主題之一,從古羅馬時期一直到當今,相關論述層出不窮。在此,筆者僅僅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西塞羅、格老秀斯和康德的相關思想和理論做一個簡要的論述,以說明維護國際和平是國際法學者的崇高理想。

 

古羅馬的西塞羅提出了“世界國家理論”認為法律在其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說:‘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來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決議,而是某種憑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個世界的永恒之物。他們說那第一的和終極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靈智。因此,法律由神明賦予人類,它理應受到稱贊,因為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盵4西塞羅認為法律來自神,而不是來自人民,當然有其歷史和認識的局限,但是他由此推論出的法律神圣性,法律對于人類世界的意義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他論證了法律對于人類生活的意義時指出,“須知即使是宇宙,也都服從于神明,大海、陸地聽命于它,人類生活聽從最高法律的命令。9西塞羅的這一法律思想始終是一致的。他在《論法律》第3卷中也如此論述道:如同宇宙基于其各部分的統一的自然性,依靠著它們之間的協調一致而維持和存在一樣,人類也這樣由共同的天性把他們結合到一起,但卻由于惡習而互相紛爭,并且不理解他們是有共同的血統,處于同一的安全保護之下。如果人們之間的協調性得以維護,那么人類便可過神樣的生活。6]法律對于人類和平生活的價值,躍然紙上。

 

荷蘭的著名法學家、國際法的創始人格老秀斯,對于國際法促進世界和諧的思想有著重要的歷史和理論貢獻。他在人類歷史上的第一部嚴格意義的國際法著作《論戰爭與和平法》中指出:國際法就是一切國家或多數國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種法則。因為個人與個人之間,要使全體獲得相安與幸福,而制定國內法;所以國家和國家之間,要想使全體獲得相安與幸福,而制定國際法。如果個人只顧眼前的私利,而不尊重國內法,便破壞了永久的和子孫的利益;所以不遵守自然法和國際法的國民便會破壞將來和平的保障n。他對戰爭的態度也同樣表明了他對國際法、對和平的認識。他從國際法的角度并不認為戰爭都是不正當的。在他看來,為和平而戰,為保衛生命財產而戰,都是正當的。正當的戰爭是為了和平,而不是破壞和平。他所反對的是不合法的戰爭,因為不合法的戰爭是對和平的破壞[8]。格老秀斯關于戰爭與和平的關系的論述,對于人類世界的和平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他把戰爭看作是促進人類世界和平的手段與途徑。

 

德國著名的哲學家和法學家康德對國際法作出過極為精彩的論述。他是從國際法的產生來闡釋他的國際和平思想的。他說,在自然狀態時,“這種自然狀態是一種戰爭狀態,強者的權利占優勢,雖然事實上不會老是發生真正戰爭和持續不斷的敵對行為。在這種狀態下,各民族的國家都感到不安全,從戰爭獲得的財富也只能是暫時的占有。于是相鄰的民族或國家,就會訂立最初的契約,結成聯盟,擺脫戰爭狀態,各國根據國際法行動,力圖建立一個由法律規定的和平的國際社會??档旅鞔_反對國際戰爭,他認為一個公民社會,如果統治者要求人民去作戰反對別的國家,那么,每一次宣戰必須經過公民的同意或通過他們代表的同意。只有一種情況才是正義的戰爭,那就是有一個不公正的國家,它威脅了各國的自由,破壞了國際社會的和平狀態,使得各國之間的關系退回到自然狀態,在這個時候,各國便可以聯合起來用武力消滅這種不公正的根源,恢復國際社會的和平[10]。康德追求的國際社會的理想目標是永久和平,他主張國家之間采取聯合的辦法,使各個國家都處于法律的秩序之中,按照自由的法則,各國和平共處。人類要不斷運用自己的理性能力,總結經驗和教訓,在不斷努力之中逐步達到永久的和平狀態,實現人類的理想[11]。歷史上曾有學者嘲笑康德的這一理想。其實,康德的理想也是人類的理想。建立和平的國際秩序,達致永久和平狀態,無論在任何意義上都是值得尊重的見解。

 

法學家們對于國際法使命的設想和論述,為國際法的發展開辟了理論的道路,成為當代國際法重要的思想基礎。國際法維護國際和平,推動和諧世界建立的思想認知正是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之上逐步發展形成的。這些精辟的關于國際法與人類和平的關系的論述,對于維護人類和平是有益的,同時也是我們在新的歷史時代建設和諧世界的重要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淵源。

 

二、國際條約是謀求國際和平與建立和諧世界的重要工具

 

國際法是由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構成的。國際條約在國際法中具有獨特的重要地位,在今天看來,還應當是國家之間謀求國際和平與建立和諧世界的重要工具。為什么說國際條約具有這樣的國際法意義和世界意義呢?我們可以從國際條約的基本性質和特征上找到答案。

 

首先,國際條約是各國之間彼此獨立和相互尊重的產物,也是各國主體地位獨立的具體表現。不同國家都是平等的國際關系主體,包括是平等的國際法律關系主體。他們在主體資格的意義上,是平等的、對等的,而不應當存在任何依附關系。締結國際條約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也是國家之間主權獨立和地位平等的表現?!熬喖s能力是國家主權的一個特征,因為,國家間相互承擔約束義務并自我限制主權時,就是對主權的行使。因此可以說,一個國家如欲具有締約能力,其本身必須是主權國家。所有完全主權的國家都有權締結條約和簽訂國際協定?!疻各個國家都有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都擁有表達自己意志的自由。這同樣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表現。表達國家意志的方式很多,用國際條約來表達主權國家的意志,是其最基本的形式和方式之一。各國采用締結國際條約的形式來表達相同的主張或者觀點,本身就表明了主體之間的相互尊重?!熬喖s權被認為是主權的屬性。國家是主權體,凡屬國家都有權締結條約,也只有國家才能締結條約?!盵|3]各國相同的意志,通過締結國際條約得到了表達,増強了國家之間的相互了解,從而也増強了彼此的互信。了解和互信是達成諒解、實現合作的前提。

 

其次,國際條約記載的不僅是國家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的共同認識,而且是國家之間共同認識的書面化、條文化、法律化的載體。國際條約是國家之間進行談判的產物,是不同國家彼此協調的產物。在訂立國際條約中的談判就是“締約雙方為了就條約內容達成一致而進行的交涉[14或者“是有關國家就條約涉及的事項獲致協議而進行的交涉過程。”m國際條約的談判是由擁有締約權的國家機關或其代表進行的。國際條約記載著不同國家的共同認知,因此,相關的各國都必須尊重自己和他國的不同或共同的認識。這些不同或共同的認知,是國際談判之所以能夠進行的前提,也是有必要談判的動因。在國際社會的發展中,人們普遍地要求用對話代替對抗,以和平取代戰爭,以實現國際沖突的良性解決。隨著歷史發展,國際對話逐步成為國家之間解決相互矛盾或沖突的重要手段。國際對話是處理國家之間相互關系的基本途徑。于是,國際談判構成了國際對話的重要方式。國際談判作為國際對話的集中體現,是國家通過其使節或代表進行的集中對

 

話。國際條約往往是國際談判的結果。各國通過國際談判,形成一定的共同認識,最終形成共同的準則。這些共識或共同準則就成為國際條約的基本內容,記載在國際條約之中。

 

最后,國際條約是相關各國處理相互關系的準則,是國家間的行為規范。國家之間通過一定準則來規范國家之間關系,其準則就是相關的國際條約。誰違反這些由國際條約確定的準則,誰就是對國際共同規則的違背,對于相關的締約國就應當承擔某種違約責任。一旦某種規則為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同,或被確認于國際條約之中,它就被提升和確定為國際法的構成部分。有關國家對于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條約的違反,也就是對國際法的違反,違法者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接受必要的國際法律制裁。國際條約是國家間權利義務的規則和載體,“條約是國家間關于他們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形式的協議[16“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旨在確立其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國際書面協議。”[|7H隹違反了國際條約,也就是違反了國際的權利義務法則,當然應當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國際條約的這些屬性和特征都是以維持國家之間的和平,促進國家之間的和諧為目標的。如果國家之間,乃至整個國際社會都能以條約的方式達成體現共同認識,并彼此協調,相互合作,就一定能夠推動世界的和諧發展,建立起和諧世界。

 

三、推進國際經貿發展與解決經貿沖突是構建和諧世界的重要措施

 

國際經濟貿易是推動世界和諧與構建和諧世界的強大動力。國際經濟貿易一直是推動國際合作,促進世界和諧的重要力量?,F代世界,國際經濟貿易贏得了空前的重大發展,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國際交流交往日益増多。國際經濟交流交往推動著政治、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増進著國家之間的友誼,同時也就促進著人類世界的和平與和諧。國際經濟貿易使世界各國的經濟相互補充,彼此共振,共同受益,共同發展,成為推動和諧世界建立的重要動力。國際經濟貿易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保持其經濟持續増長的根本途徑。從一定意義上說,世界上的發達國家,原本就是借助國際經濟貿易而發展起來的。在其發展過程中,國際經濟貿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重要的基礎就是國際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與有效増長。如果沒有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任何發達國家都難以發展起來;即使發展起來了,也無法在國際社會中保持其發達的優勢。不僅如此,國際經濟貿易還為發達國家的繼續發展提供了最廣闊的路徑和最有效的方式,是發達國家持續發展的動力。發達國家要繼續保持在世界的領先地位,就必須借助國際經濟貿易的平臺。

 

這一平臺其實也是其發揮作用的舞臺。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國際經濟貿易更是其得以發展的必要路徑。國際經濟貿易使發展中國家獲得了跨越式發展的機遇與可能,成為其跨越式發展的助推器。缺少國際經濟貿易,發展中國家便難以獲得發達國家的先進產品、先進技術和先進服務,甚至也無法獲得先進的管理經驗等。如果說國際經濟貿易對于發達國家具有極為重要意義的話,其對于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并不亞于對于發達國家的意義。正是基于此,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于國際經濟貿易都予以了極大的關注,并進行著最大的努力。在當今世界,國際經濟貿易成為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促進國際經濟大循環及其全球化發展的推動力量,也成為推動世界和諧發展的動力。為此,國際社會建立大量的國際經濟組織,其中最著名的應當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及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與此相適應,也簽訂了大量的國際條約,制定了大量的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規范,其中最著名的當然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國際經濟貿易沖突的解決,是實現世界和諧與構建和諧世界的有效措施。國際經濟貿易,是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由不同利益主體進行的。不同利益主體有著自己的追求是必然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也會因為經濟貿易的利益差異而發生沖突。這種沖突是以不同利益作為基礎的,因此在所難免。在當前的國際經濟貿易,貿易摩擦、沖突和糾紛一直不斷。這些國際經濟貿易沖突首先是以國家利益沖突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表現為國家之間的沖突,其次才表現為各國不同企業組織之間的沖突。國際經濟貿易的沖突對于經濟貿易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極大地阻礙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延緩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進程。由國際經濟貿易沖突所導致的經濟制裁,必然會使相關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減緩,甚至導致嚴重的損失。國際經濟貿易沖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而有效的解決,往往會激化國與國的關系,演變為國家之間的政治糾葛。

 

也就是說,國際經濟貿易沖突的影響并不僅僅局限于經濟貿易的范圍之內,它還可能引發國家之間的政治沖突,成為國與國之間矛盾沖突的導火線。國際社會面對各種經濟貿易沖突,不是放任和沖突擴大,而恰恰相反是要努力縮小乃至徹底消除相應的沖突,使經濟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與國之間的關系能夠長期處于正常狀態,并不受偶然因素的影響。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沖突上,國際法發揮著極為重大的作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貿易問題,其實就是國際經濟貿易沖突的表現。為解決國際經濟貿易沖突的而建立的司法組織與機制,就是為消除國際經濟貿易沖突而設定的。世界各國都應該通過協商、談判、斡旋,乃至國際司法裁判的方式來解決沖突,而不能進行任性的處置或使國際沖突惡化。

篇3

關鍵詞:全球化、國際經濟法、法理學、理論多元、中國學術

國際經濟法是二戰之后新興的年輕的法律領域,也是一個存在著概念爭議的領域,但是,這個領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里并未形成繁榮的學術景觀和多元的理論爭鳴。這大概與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制度實踐在當時不夠活躍、不夠成熟或不夠發達有關,也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法學界的理論研究在當時不夠自覺、不夠開放和不夠沉潛有關。國際經濟法理論在當代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終于因緣各種契機(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實踐)而開始形成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學術上的爭鳴、走出總體理論上的幼稚和貧困并進而出現了多元的理論視角和各種視角之間的對話和交流。

一、全球變革——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和話語轉型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全球經濟制度實踐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英美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拉美嚴重的債務危機、東亞“四小龍”經濟的起飛、蘇聯解體和巨變,促成了自由市場體制在全球范圍內開始復興,各國經濟和國際經濟越來越強調市場化和自由化,全球經濟越來越結成了復雜的相互依賴的統一網絡體系。這種全球大轉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表現為各國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正經歷著自由化、全球化和一體化的大變革,在國際層面,WTO、IMF和世界銀行這戰后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遷。這種經濟領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變革也帶動著政治、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衛生、人權等等其他領域的全球化,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所導致的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緊張即生態系統的失衡,以及這種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復雜化導致發展問題和可持續發展問題成為全球經濟及其法律體制所必須面對和處理的重大問題,國際經濟法律制度越來越走向復雜、多樣,同時也孕育了變革的契機和因素。

語境變遷促動了國際經濟法學術話語的轉型。全球化既促成了傳統的一般人文社會學科開始越來越自覺的把經濟全球化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納入自己的理論視域,也促使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思考人類社會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會學科、理論和學術的理論資源。在這種背景下,國際經濟法學術終于開始逐漸走出傳統的,初級的議題和論爭,例如,國際經濟法是否存在?國際經濟法是否有效?國際經濟法如何定義?等等。如今,國際經濟法學術已經開始超越了這種初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門類定位和定義之爭,廣泛深入

到國際經濟法的更加深層次的理論基礎和更加專門性的具體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國際經濟法學術也越來越具有法理自覺和理論意識,甚至越來越回歸到一般人文社會科學學術,開始努力嘗試走出傳統上沒有理論和不成體系的狀況。這種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話語轉型可以概括為“從概念之爭到理論之爭”。

二、法理思考——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多元和復雜進路

自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幾年來,國際經濟法學術開始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理論研究熱潮和學術爭鳴現象。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夸爾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之中首先意識到并強調了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語境變遷及其多元進路。夸爾希指出,“可以從多種多樣的角度來洞察國際經濟秩序: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學的(例如分配正義),目標導向的(例如比較優勢模型),國家中心論的,個人的(例如人權),機構的,南/北的,可持續發展的,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女性主義的,文化的,或者歷史的。有一點是非常清楚的:國際經濟秩序不可能僅僅從一個單一視角來理解,同樣清楚的是,它需要從每個單獨視角來更好的理解?!盵①]隨后,夸爾希教授推動了2001年5月4日曼徹斯特大學國際經濟法多元視角的研討會,并主編了《國際經濟法諸視角》的研討會文集,旨在薈萃國際經濟法諸多視角各自的優點和旨趣,這些視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綜合視角、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國際機構沖突與協調視角、民族國家及其國民身份的視角、爭端解決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多邊貿易談判的發展中國家視角、區域經濟一體化視角、人權視角、女性主義視角、新葛蘭西政治經濟學視角、弗蘭克國際法正義論視角、伊斯蘭文明視角、可持續發展視角、經濟分析視角、歷史分析視角等等,被劃分為9大類16種視角。[②]不過,正如夸爾希所指出的,這些視角并沒有窮盡國際經濟法的所有視角,它們只是提供了一種觀察國際經濟法的模糊的大綱,而且,即使這些視角本身也并沒有深入展開而僅僅是考察的起點。[③]除了以上這些視角之外,國際經濟法的法理視角還廣泛包括民主視角、視角、科學視角、視角、非政府組織視角、規制競爭視角、機制沖突視角、公共健康視角、經濟制裁視角、域外管轄視角、國際倫理視角以及其他各種不斷涌現的理論視角,等等。

在各種視角之中,Thompson闡釋了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認為所謂全球化和國家自治空間的消失是夸大其辭的,國際體系的治理機制不應該被塑造成一個單一的全球治理機構,也不應該像全球激進抗議者所主張的那樣被激進的加以徹底摧毀,歐美日三邊治理機制的作用也不必被過分夸大,民族國家、國家治理及其適當的國際協調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機制,同時,也可以考慮各種可能的區域一體化治理機制甚至可以考慮適當的各種私人市場治理機制和公民社會治理機制。Kwakwa指出,國際經濟組織的不斷擴展出現了職能、權限和管轄的沖突與重疊的現象和問題,認為需要保持既有國際組織的多樣性,發揮不同國際組織各自的專業化和分工的比較優勢,加強不同國際組織之間的有效協調,加強不同國際組織的程序和過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創建世界經濟安全理事會作為全球經濟治理的總體戰略協調。Carty強調“國民”(TheNational)應該是國際經濟法的元概念,他認為當代國際經濟法的意識形態基礎在于自由主義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和消費主義的拜物教,政治與市場的簡單二元劃分及其隱含的政府消極不干預的意識形態在現實實踐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機,在認識論上則存在著巨大的困境,“國民”概念提供了一種相對更好(盡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費主義的方法,這種方法無法在北方國家主導的國際經濟秩序之內實施,只能在國家或區域機構的層面實施,然后,在此基礎上,立足“國民”概念而在國際經濟法的全球聯邦框架之中適當界定“國際”的概念地位,進而,達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認為,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支配了當代國際經濟法爭端解決機制,為此,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各種可能的戰略來質疑目前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訴諸國家豁免原則和國家行為學說,在涉及環境、腐敗、文化保護和世界遺產保護等全球公益問題的情況下,要考慮地方共同體乃至國際共同體的政策和價值,最好由國際法院來解決這樣的案件,貿易和投資國際爭端解決機構只能用來解決比較單純的貿易和投資爭端。Page認為,發展中國家應該積極參加多邊貿易談判,這樣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之中可以結成新型的靈活利益聯盟,多邊貿易談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應該作出調整,以便更多的更靈活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參與。Pomfret考察多邊貿易體制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幾次浪潮,分析了區域一體化對于多邊貿易體系的影響,認為目前的第三次區域一體化浪潮本身對多邊貿易體制沒有大的負面沖擊,卻又一定的積極效果,而且,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仍然是處于領先地位的。Addo認為,人是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經濟活動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嚴和福利,國際經濟法中的國家應該遵守它們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義務,非國家行為者的活動同樣影響到人權,爭端解決機制如果限制利害相關的國家提訟也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必須把人權與國際經濟法相互結合起來,必須認識到,所有國際法的基礎都在于人,國際經濟法必須兼容人權價值,必須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與Beveridge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具有性別屬性,在全球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過程之中,婦女的地位、價值、利益和聲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須反思國際經濟法的機構、規則和過程中的這些問題。Wilkinson將葛蘭西的理論和概念分析工具運用到國際關系和國際經濟法領域,指出,國際經濟法最好被理解為一種跨國統治精英和全球資本主義借以行使霸權的媒介,為此,在當代全球化語境之中,應該在新的霸權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尋求各種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闡釋了伊斯蘭宗教法律傳統對于當代法律文明和國際經濟法的貢獻,指出了當代伊斯蘭國家面臨的追求政治獨立和經濟繁榮的挑戰以及走向伊斯蘭國家區域一體化的前景。Subedi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與環境法、人權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歷史與實踐,認為可持續發展原則整合了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環境法,有助于實現更高的國際共同體目標。Cass把規范經濟學的效率分析、實證經濟學的效果分析、博弈論合公共選擇理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經濟分析,認為各種經濟分析工具有助于我們豐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理解、解釋乃至預測。Botchway從歷史視角分析了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演進和發展,認為歷史分析有助于我們對于國際經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把握。Cryer運用弗蘭克的國際法正義論分析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合法性和正義話語問題,尤其強調了分配正義和程序正義以及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最小”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運用。[④]

三、管中窺豹——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選擇與學術采擷

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法理視角之中,我們選取三種基本視角加以概括介紹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遜實用主義政策視角、憲法理論與制度分析

杰克遜教授的國際經濟法研究視角和理論風格都頗為獨特,可以說是一種實用主義的憲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視角。

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特別強調國際經濟法的規則導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遜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界定體現出了典型的實用主義風格。杰克遜一方面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范圍非常廣闊的領域,既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規制法”,還包括了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同時又強調避免把許多不同的主題堆在一起的“大雜燴”(smorgasbord)方式。杰克遜屏棄了傳統的概念主義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實用主義的跨國法方法。其次,杰克遜對GATT/WTO研究在總體風格和具體內容上都體現出明顯的實用主義和政策導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遜教授的研究風格超越了傳統上簡單的公法與私法、經濟與法律、法律與政治、外交與貿易、國際與國內的區分,盡管仍然可以看出經濟更勝于法律、法律更勝于政治、私法更勝于公法、國際更勝于國內,但比之于傳統上國際公法學者而言,杰克遜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更加自如,能夠信手拈來的把各種理論、材料和歷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遜沒有抽象的探討國際法的存在、性質和效力問題以及市場經濟和自由貿易理論的哲理問題,而是把國際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貿易促進人類福利的好處以及國際法能夠促進自由貿易直接作為一種事實、一種歷史和一種背景。杰克遜強調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導向”,強調自由貿易和人類福利的世界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導建立一種嚴格的、明確的、肯定的、剛性的國際公法秩序和機制,他對各種宏大的理論和計劃一般都持有一種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的懷疑。杰克遜強調的是如何通過一種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協調、界面、調適的機制和過程來說服各國決策者支持自由貿易及其法律規則。這是一種管理相互依賴的政策過程和治理技術。第三,關于GATT/WTO法,杰克遜不僅強調一般的規則導向和各種具體的規則和程序,更強調GATT/WTO乃至一般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體制(system)即憲法問題。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憲法視角既體現了一般的精神,即強調規則導向而非權力導向,強調通過國際規則和國際組織的“SIFT”過濾功能來篩選出各國的合法的國內政策目標,削減跨國自由的國內障礙特別是國內特殊利益集團和尋租活動對自由貿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卻并不贊成過于理想主義的古典自由主義民主理論,他認為GATT/WTO法的“自動執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為這會違背國內民主代議制,會限制政府的靈活選擇乃至輕微違反國際協定的空間,各國一般不會支持這種直接適用的制度安排。第五,關于問題。杰克遜的理論也明顯體現出了實用主義政策導向的風格。杰克遜也否棄傳統絕對主義的神話和鬼迷心竅的觀念,甚至也贊成廢棄這個詞匯,不過,他還是認為可以保留這個詞匯而重新理解其含義,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就特定事務的治理權力究竟應該配置在國家還是國際、民間還是政府這樣一個權力資源的配置及其決策問題,在這里,就成為一種事務性的和技術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過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義理想視角、理論和人權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國人,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家,他開創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

彼德斯曼結合國際經濟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指出,個人是知識和價值的最終源泉,只有通過個人在國內市場以及跨國市場上自由行使財產權利,才能夠實現國際范圍的有效的專業化和社會分工,最終促進各國國民財富的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的長久繁榮,這就需要各國國內的民主法律規則。但是,在國際經濟交往層面,各國歷來都深受形形重商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思想和政策的影響,進而在對外(經濟)事務領域公共權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約的國家全權主義問題,結果,往往都是維護國內特定產業部門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而損害了國民總體財富和利益。

為此,需要借助于國際法律規則機制予以幫助解決國內層面自由貿易和體制的失靈和失效問題。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約束各國政府在經濟事務尤其是對外經濟事務領域的公共權力從而使之不被任意濫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認為,WTO調整范圍的不斷擴展、法律規則的不斷明確、監督機制尤其是爭端解決機制的不斷強化,表明國際經濟法能夠通過有效的機制來保障跨國私人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能夠有效約束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權力濫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時指出,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機制來約束各國公共權力濫用和保障跨國經濟自由客觀上存在許多局限,為此,需要把直接約束政府權力行為而間接保護私人權利利益的自由國際經濟規則有效地轉化為國內法上針對政府權力的私人權利,并通過國內法院訴訟機制直接予以保護。這樣,就可以把個人的跨國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提升到一項基本人權的地位,可以通過國際法的直接效力原則抵制國內法層面上固有的貿易保護主義和特殊利益集團問題,減少國家間談判和交易層面上的公共權力濫用現象,克服國際談判過程之中的權力、利益和信息不對稱問題尤其是生產商利益偏向的問題。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與復合相互依賴語境中,國際組織的數量擴展和職能擴張在民主的授權、權力和責任鏈條上拉得過長,確實引起了國際機制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為此,

國際組織本身必須同樣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則。同時,這種危機也表現為經濟領域與社會、文化、環境、健康等等其他領域之間的緊張關系問題。為此,需要加強各國國內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設立一個多邊議會監督機制參與國際貿易談判過程,需要加強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國際經濟立法過程的公開和透明,需要各國和國際組織在決策和行為之中遵守或尊重國際人權義務,尤其是需要在國際爭端解決過程之中比較靈活的解釋國際經濟條約,從而,真正實現財產權利、經濟自由——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間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進,需要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尤其是有效參與國際經濟法的立法、實施和爭端解決過程及發展援助和能力建設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最終仍然要立足于國內的民主機制。

彼德斯曼運用古典的自由主義的啟蒙思想、個人主義的方法論、秩序自由主義的構成原則與調節原則、民主與經濟學乃至國際、政府規制與公共選擇理論等等這些古典的、個人主義的、自由主義的理論進路及其當展,闡釋了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理論。論述了從國內民主秩序到國際自發經濟秩序,從對外事務失靈到需要自由國際經濟規則,從各國分散實施失靈到國際組織實施機制,從國際法律機制的困境到國內秩序的回歸的國際經濟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爾希的綜合折衷視角、全球視野和復雜進路

夸爾希是著名的英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他特別具有國際經濟法的學術自覺和理論意識,提出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獨特的多元綜合折衷視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這種方法或者視角能激活現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視角可以指稱某種追求的理念、觀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無論如何理解,“視角”必須具有規范品格和分析意義。國際經濟法是一個內容紛繁復雜、圖景極其廣闊且論述多種多樣的法律領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種全球的、開放的、復雜的、折衷的過程和進路來追求、理解和從事國際經濟法,而不適合追求一種單一的、獨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視角。這是因為,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各種視角與其說是幫助人們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的照明燈(illuminators),還不如說是經常成為教條主義的蒙眼罩(blinkers)。

夸爾希認為,利益驅動了不同的視角。為了理解國際經濟法及其法理視角,必須思考國際經濟關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載主體。國家、國際經濟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分別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們分別具有各種經濟的或非經濟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產利益、發展利益、環境保護、人權保障、公共健康,等等。為此,需要尋找各種方法、途徑、進路來識別、認定和澄清各種利益。這可能包括從各國國內的善治和民主過程以及國際組織的法律過程來分析和思考。這樣,不同的利益及其識別過程就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法理視角。法律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憲法框架的確立、促成立法的變化和提供行動守則以及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沖突。在國際經濟法的不同領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異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國家、法律、制度(包括國際經濟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異,由于國際經濟法之中公正話語的差異,導致了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種不同視角,通過采取一種綜合折衷的靈活視角,可以包容和審視各種法律視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國際經濟秩序和從事國際經濟事務。例如,有的強調國家管轄權,有的強調跨國私人經濟人權,有的強調實證主義法學,有的強調自然法,有的將國際經濟法僅僅理解為一套規則,有的則將國際經濟法理解為一種過程。有的強調國際經濟法就是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有的則強調國際經濟法幾乎無所不包,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但有的則認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論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沖突的兩個領域。這些都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不同視角。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公正話語(fairnessdiscourse)也體現出法律視角的差異。這里的正義既包括實體維度即分配正義,也包括程序維度即正當程序,這意味著,國際經濟領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響的配置標準必須是公正的,而且,實施和執行這種配置標準的形式過程也必須是公正的。正義話語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種共同體感,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國家、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個人和非政府組織都是我們這個共同追求經濟發展的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參加者。正義話語也要求區分集中總和意義上國家間公正,也要考察分散個體意義上的國家內部以及代語境之中個人之間的公正。國際經濟法公正話語的核心在于遵循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最大最小”原則(“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當處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個其他國家都得到適當的或者不只是適當的利益和好處之時,不平等才可以說是正當的。就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而言,夸爾希認為,國際法院具有一種獨特的、根本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憲法性的地位。這種地位既保障了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即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方法。

夸爾希認為,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與其說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視角,不如說是體現了一種從事(engaging)國際經濟法研究和實踐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本質上是開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為,這種多元綜合視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從事國際經濟法而非集中于國際經濟法的實體內容應該是什么,這保證了國際經濟關系中的國際話語不走向某種極端的主張。國際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首先有助于識別和澄清國際經濟法各種可能的視角淵源,包括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利益以及表達這種利益的各種人格者;它提供了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種可能方向和各種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國際經濟法的各種利益驅動,同時也分析了各種理論和哲學基礎;它提供了一種能夠最大程度上包容和匯合各種國內和國際經濟“意識”(consciousness)的必要過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從各種視角來分析國際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的思路??傊瑖H經濟法的多元綜合視角作為一種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方法論,在嚴格的方法論意義上,必須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實體內容層面,則必須是一種既能夠反映人類狀況,又能夠以一種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來實施的包容性的進路。

四、中國學術——國際經濟法學術的中國視角和中國問題

中國學界曾經長期爭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對象、范圍和體系及其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乃至國際商法之間的邊界關系問題,無論是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國際經濟法的定義之爭問題。[⑦]這既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處有關,與國外學界對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題、內容和范圍的爭論有關,也與國際經濟法律實踐之中所需解決的各種不同但緊密相連的法律問題有關。此外,這還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自身的兩個重要因素密不可分。這里首先涉及到中國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公法學乃至國際商法學相互之間的學術論爭和資源配置有關。[⑧]同時,中國之所以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存在長期論爭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識,也與中國法學尤其是法學基礎理論(理論法學、法理學)受到蘇聯法學的深刻影響有關,法律部門的概念、劃分及其標準是從蘇聯學界學習過來的,法律部門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價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國學界(以及蘇聯學界)對于法律部門的論爭本身卻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邏輯要求。這與其他西方學界形成了明顯的對比,西方學界探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問題但卻并不爭論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及其獨占調整對象的問題。[⑨]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目前需要深化,進而超越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問題和概念之爭,走向多元視角和理論之爭。晚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已經開始關注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秩序變遷及其對于國際經濟法學術的影響,開始自覺關注國際經濟法的多元視角和理論發展,[⑩]開始調動各種理論資源尤其是國際關系理論資源和分析工具,[11]進而拓展國際經濟法問題視域,加強國際經濟法學術交流[12]。在經濟全球化、國際經濟法大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術多元視角的語境之中,中國學界應該加強譯介和研究當代西方國際經濟法學術熱點和學術前沿,發現和思考國際經濟法的中國問題,開啟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成長和學術繁榮之路,進而,為中國也為世界作出既具中國問題意識又有全球視野的學術貢獻。

可以預期,隨著國際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國際經濟法學的不斷成熟,國際經濟法的觀察視角必然越來越多,而且,每一種觀察視角也必將走向縱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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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這些視角的綜述均依據夸爾希編著的論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關于杰克遜的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關于彼德斯曼國際經濟法視角的分析,主要參見: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彥志:《國際經濟法的進路》,《當代法學》2004年第4期。

[⑦]其中關于國際經濟法性質、范圍及其與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比較集中的討論至少有3次,參見王鐵崖、陳體強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83),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頁;王鐵崖主編:《中國國際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頁;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頁。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國學者對于國際經濟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經開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較合理的解釋方式和解決方法,參見左海聰:《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頁;徐崇利:《走出誤區的“第三條道路”:“跨國經濟法”范式》,《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⑧]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的成立(2005年7月6日)過程也體現出中國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定位以及對于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之間關系的學術認知視角的矛盾和學術治理體制的問題。

[⑨]這種強調或者爭論法律部門的獨特對象和獨立地位的現象不獨存在于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也存在于中國其他所有部門法學界,不過,在中國國際法學界這種爭論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決,這種現象似乎也可以說是中國法學包括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蘇聯傳統和中國特色。

[⑩]See,YangYi&LuZhian,BookReview,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anchester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2004,pp.76-81.

篇4

一、當今世界國際經濟法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沖擊和影響自WTO成立以來,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以建立自由區(FreeTradeAreas,簡稱FTAs)為基本內容的各種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簡稱RTAs)呈現出迅猛發展的趨勢。各國建立自由貿易區的熱情高漲,已經發展到跨地區、跨大陸、跨洋建立各種區域經濟聯合體。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既有各國經濟上的考慮,還牽涉到外交、政治甚至國家安全等諸多因素。區域貿易協定的不斷演變從一定層面上沖擊了多邊貿易談判的進程和前景,不斷地侵蝕著WTO的職能和作用。區域貿易協定作為一種“例外”規定,已經使得WTO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原則性規定越來越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論上的意義,勢必將削弱多邊貿易體制在促進貿易自由化方面的積極作用,使WTO等多邊貿易體制走向崩潰,甚至使全球經濟與政治穩定受到威脅。

(二)國家理念和經濟對國際經濟法發展的阻礙

經濟是國家的重要內容,這一理念受到第三世界國家地廣泛推崇,并被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家經濟的完整性不斷受到WTO、IMF等國際經濟組織、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的嚴峻挑戰,各國經濟自主發展的空間越來越小;與此同時,受國際金融體系一體化的影響,政府宏觀調控經濟的手段已經不再像過去那么有效,但是國民要求提高經濟福利,呼吁政府干預經濟的呼聲日益高漲。為此,許多發展中國家不得不轉而采取絕對的經濟觀,限制國際經濟組織對本國的影響,消極參加其組織的各種組織、談判活動,并使他們不能完全發揮在促進貿易自由化、調控全球經濟發展方面的實際作用。

(三)WTO等國際經濟組織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隨著許多新興發展中國家加入到多邊貿易體制的大家庭來,WTO的成員日益增多。從表面上來看,WTO等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地位不斷提高,但是實質上,因為成員的增加,組織進行貿易談判的壓力越來越大,為了達成一項國際貿易協定,常常需要進行大量的、曠日持久的貿易談判。多哈回合面臨的巨大壓力就是典型的表現。其次,受發達國家的操縱,WTO等多邊貿易談判的主題涉及到各國內政外交政策方針,極大地影響了WTO等多邊貿易體制運行的正當性,不利于樹立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權威。再次,各國對WTO、世界銀行和IMF可利用資源的限制也削弱了這些機構的運行效率和實際效果。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如此之深、后果如此之嚴重正是其宏觀調控作用明顯減弱的表現。最后,WTO的決策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因為許多新成員的加入,WTO的決策機制運行得異常緩慢,而且存在決策不民主的情緒,被發達國家、經濟強國所操縱;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SettlementSystem.DSS)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其執行措施和如何實現透明性的問題。從WTO爭端解決機構裁判文書在國際社會的執行情況來看,普遍存在執行不及時和執行效果差等諸多問題,受害國往往難以得到應有的補償,敗訴國憑借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受不到任何實質性的制裁。

(四)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問題

經濟全球化給各國帶來經濟利益的同時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它加劇了全球的貧富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貿易體制中被日益邊緣化。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之間的斗爭越演越烈,呈現出白熱化,導致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此起彼伏,四處肆虐。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然貫穿著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尖銳矛盾和激烈斗爭。如何處理這兩大陣營、兩種意志的關系和協調工作是國際經濟法中必須面對的突出問題。但是,毫無疑問,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快速增長是全球經濟持續向前發展的希望之所在。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提高發展中國家的應對能力,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尋找利益平衡點,以緩解當前的巨大經濟壓力,并不只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問題。為了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不利影響,完善WTO等國際經濟組織的缺陷與不足,本文運用理論分析和比較研究的方法,就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提出如下建議:

二、迎接挑戰,促進國際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

(一)采取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擴大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關于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一直是國內學者和國際法學界存在普遍爭論的問題,各有理由,針鋒相對。有的學者認為應當采取廣義的國際經濟法說,即這種關系不僅限于狹義的國家間的國際經濟關系,還應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私人間、法人間的經濟關系,人為的將國際經濟關系分割成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和國內的經濟關系,并將其作為法律部門劃分的根據,與經濟全球化和WTO的要求不相適應,也沒有實際意義。而我國已故的著名國際法學者王鐵崖先生認為,國際經濟法只不過是調整國家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在當今國際形勢下,認同廣義國際經濟法學說對于我們從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大有裨益。這樣有利于運用更廣闊的視角來研究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法律措施。更何況國際組織和商人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已經不容忽視,有些國內國際經濟法學者甚至已經在積極呼吁建立一門獨立于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新國際法學科,即國際商法概念的提出。其實,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學說已經逐漸被我國學者們所普遍認可,在國際社會,這種觀點也似乎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贊同。國際經濟法學科本是一門綜合性的、開放的學科,承認其主體的廣泛性和規則的多樣性不僅是大勢所趨,同時也是其自身的需要。

(二)拓寬國際經濟法的形成方式和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的形成和發展,表現為新的國際條約的制定和對已有國際條約或國際習慣的承認。目前國際經濟法的形成主要是通過國際條約的簽訂和認可而實現的,而這往往是許多國家多次談判和最終妥協的結果。對于國際習慣或國際商事慣例的承認雖然在國際條約中有所體現,但是仍遠遠不夠,商業習慣的作用并沒有被完全突現出來。因此,在制定廣泛接受的國際條約的同時,我們應該賦予國際商貿領域習慣或慣例以確定的法律約束力,最大限度的從中吸取合理成分。目前通過的《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多邊協議確立的新的國際統一規則是國際經濟法的新發展。國際社會可以在既定框架下,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協調,使這些初步框架協議進一步健全和豐富。東南亞國家聯盟、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的不斷發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斷演進和成熟,也將會推動區域范圍內法律規則統一化在廣度和深度方面繼續發展。這些法律制度的發展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特別是促成國際條約的制訂具有重要參照意義。

(三)改革國際經濟法的實施方式和調整手段

國際經濟法中規范被國際社會稱之為“軟法規則”,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機構,規范的遵守和執行只能依靠國際輿論和各國自己的意愿。雖然WTO協議在這方面略有好轉,但是仍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機制。改革國際經濟法的實施方式和調整手段變得刻不容緩。首先,將國際經濟法的直接適用改變為各國的間接適用,分階段實施,給予一定的緩沖期,以緩和各國國民的抵觸情緒。而且可以考慮各國經濟實力的不同情況,實施有差別的要求和措施。其次,在此基礎上,提高國際經濟法的強制執行性,在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和多邊貿易體制中,特別是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逐漸組建各種準司法機構,規范執行措施,提高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經濟法發展的信心。(四)提高國際經濟法的普遍適用性和法律權威雖然如前文所述,國際經濟法的適用存在諸多問題。但是,各國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積極性仍比較高,從WTO近年成員國數量不斷增多中可見一斑。只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現行國際規則并不滿意,不符合其根本利益。為此,國際社會應該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則,提高其“活法”的特性,在擴大其使用廣度的同時樹立其在國際社會的共同權威。只有遵守國際經濟法律規則,積極參加國際經濟事務,其基本的國家經濟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維護、鞏固和發展。只有這樣,國際經濟法規則才能更具有權威性和生命力。

(五)發揮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商人等在國際經濟法形成、發展、實施中的促進作用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后,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簡稱NGO)得到迅速地發展,世界各國國民參與非政府組織的人數呈逐漸上升的趨勢。與此同時,跨國公司在經濟全球化潮流中也得到迅猛發展,成為經濟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關于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商人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問題。雖然根據的國際經濟法理論,非政府組織不享有獨立的國際主體地位。但是,正如有些學者所主張的那樣,雖然一般來說這些非政府行為主體目前還不具有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但是隨著客觀實際的發展,其法律地位也將會發生變化,我們應該以動態的眼光看待其法律地位問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經過國家和國際社會的認可,某些非政府行為主體在一定范圍內也可以成為由國際法賦予權利和設定義務的主體。

(六)完善國際組織,特別是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決策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雖然WTO、IMF等國際組織在過去的十多年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對國際貿易自由化和國際經濟秩序的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但是不可否認,這些機構在運作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完善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在機構設置和決策程序中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他們參加國際事務的積極性和參與權,給予發展中國家盡量多的報告和協商安排,體現其決策的透明性,無疑是當今國際經濟和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此外,在爭端解決機構的改革中,也要注意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中尋求盡可能的平衡。只有資源充足、機構設置科學、決策民主有效、倡導公平正義的國際組織才能在新的歷史形勢下更好的實現其目標和宗旨,促進國際經濟法進一步向前發展。

篇5

低碳經濟的提出為各國應對環境問題以及環境與經濟的沖突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低碳經濟簡單說就是減少經濟發展中的碳排放量,而實現這一點不僅僅需要能源資源的革新,也需要科學技術的革新,從而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轉型,讓經濟發展更加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低碳經濟已經不僅僅局限在一個國家之內,而是在整個國際社會之間,這勢必對國際貿易規則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中國作為國際經濟中的一份子,更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并且積極應對國際貿易規則改變的挑戰。

關鍵詞:

國際貿易規則;產業結構轉型;低碳經濟

隨著全球變暖的發生以及極端惡劣天氣的增加,環境問題以不可忽視的姿態出現在世界面前。環境與經濟曾經被認為是一對矛盾的關系,發展經濟就要先暫時忽略環境問題,等經濟發達后再對其進行治理;如果把重心放在環境保護之上,那么經濟發展勢必會受到影響,拖慢經濟發展的進程。隨著時間推移,人們意識到環境問題絕不是小問題,不可一再拖延,但是又不能放棄經濟發展,人們逐漸明白,環境與經濟實際上是有機統一的一個整體。于是“低碳經濟”應運而生?,F如今,低碳經濟成為世界各國應對極端惡劣天氣和全球變暖等重大氣候問題的重要手段。日益聯系緊密的國際社會,濕的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也息息相關,,各國經濟政策也將因世界貿易規則的變化而改變,中國在新的國際貿易規則之下,如何進行應對,成為了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低碳經濟的定義及其內涵

低碳經濟在當今世界,暫時還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目前,低碳經濟在國際上被定義為“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盡量減少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遏制全球氣候變暖,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形態”。從這個概念不難看出,低碳經濟的目的是在生態保護的情況下實現經濟社會的發展,以此來遏制極端天氣,而實現這個目的的手段就是通過產業轉型與能源利用的轉型。本文所認為的低碳經濟內涵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實現碳排放的由高到低

加大對新能源的利用,同時還要盡量減少煤炭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工業革命的興起使得長期被埋藏在地下的煤炭等傳統能源有了用武之地,隨著工業革命的推進,這些傳統能源,逐步走進工廠之中,推動了當時的經濟發展以及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但正是由于這些傳統的礦產能源的大量開采使用,使得原本在碳平衡之中的自然界在更多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進入大氣之后,失去了這種平衡。我們也可以形象的稱這種發展經濟的方式為“高碳經濟”。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正是為了減少碳的排放,讓自然重歸原本的碳平衡之中而被人們逐漸加以使用的能源,諸如現在許多地區都在使用的風能,利用自然風力進行發電,對環境的污染極小。但是完全讓經濟發展中的碳排放歸于零是不可能的,國家所應該做的是盡可能地降低碳排放量,將經濟發展中的碳排放控制在合理的區間范圍內,最大程度的降低對于環境的破壞。

2.實現能源的不可再生到可再生

煤炭、石油等礦產資源,用之有盡,在這樣的化石能源支持下的工業體系,終有一天會面臨沒有資源可用的困境之中。同時為了對這些資源進行開采利用,地表被破壞,植被被大量砍伐,對環境造成難以忽視的傷害。因此實現低碳環境的關鍵,就是逐步用可再生能源代替這些化石能源,逐步改變工業產業結構,進行產業升級與轉型。從以化石能源支持的工業體系轉變為可再生能源支持的工業體系,不僅僅是對于環境的保護,也是幫助工業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3.實現產業結構升級

對于低碳經濟而言,建設以低碳能源與低碳技術支持的工業體系是必經之路,而實現對于低碳能源的利用以及低碳技術的利用,都要求產業必須將重心轉移到技術的研發之中,在科技研發中投入更大比重的資金與支持,才能夠實現對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對于低碳技術的利用,進而實現產業的優化升級。在當今的大部分第三世界國家中,多以第二產業為主,第三產業比重較小,尤其是第二產業中的加工制造業,即資源導向型與勞動力導向型的產業為主,整體產業結構呈現紡錘形,不夠合理。因此在世界范圍內來講,實現低碳經濟的關鍵就是改變產業結構,進行產業結構的優化轉型。

二、低碳經濟對國際貿易規則的影響

環境問題作為全球性問題,對于經濟的影響也是國際性的影響,低碳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對國際的貿易規則進行一定的沖擊,使得國際貿易規則有所改變,但是至今國際貿易規則還未有實際變更,下文將以探究角度,對低碳經濟可能對國際貿易規則產生的影響進行討論分析。

1.影響WTO多邊經濟貿易的貿易規則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生效以及全球氣候大會上各國的對于氣候問題以及低碳經濟的觀點與爭議的提出,不可否認的一點是,WTO對待低碳經濟以及氣候變化問題態度也越加趨于明確,WTO在其官網上明確提出:氣候變化是當前國際社會不得不應對的可持續發展領域最大的挑戰;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應當完全與國際社會關于經濟增長和人類發展的期望相協調;氣候變化問題超越國界,不僅需要國家層面也需要國際層面的解決方案。這正表明WTO不僅僅會在國際貿易方面發揮作用,在全球環境問題之中也會進一步貢獻出自己的力量。在多邊貿易之下低碳經濟對于貿易規則最大的影響恐怕就是有關于貿易壁壘、對于各國相關低碳技術的監管以及出臺關于低碳產品的產品標準。減小貿易壁壘才能促進國際經濟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促進各國共同發展而不僅僅是在貿易保護政策之下,固步自封。并且隨著新能源的逐步利用以及相關應用技術的發明與使用,更需要制定相關的標準,規范生產使用過程,避免對環境造成更大污染,對資源造成更大的浪費。而且越來越多的低碳產品也會逐漸進入國際市場,對這類新興產品,如何保證其質量,更是需要統一的標準進行規范。

2.影響區域間及雙邊貿易的貿易規則

區域間及上雙邊貿易,由于參與的國家少,易于達成共識,實現合作。由于WTO這樣的多邊貿易組織難以較快的實現對于環境保護需求的滿足,一些較為注重環境保護的國家可能會率先自行構建雙邊或區域間貿易,促進小范圍內的低碳商品的流通,低碳技術的合作與交流。同時低碳經濟對于區域間及雙邊貿易的貿易規則還有諸多其它的影響。比如對于國家之間有勞工輸出約定的國家,一旦產業轉型成功,由勞動密集型產業轉變為高新技術產業,對于勞工的需求將會大大減少,那么對于這個國家之間的約定該何去何從,再比如國家之間的煤炭輸出協定,出于滿足雙方不同的需要而建立的協定,煤炭作為化石能源被逐漸剔出市場,那么對于煤炭進口國來說可能是好事,但是對于一些依靠能源出口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如何短時間內實現自己國家的產業結構轉變呢。

三、中國如何應對因低碳經濟而產生的對國際貿易規則的影響

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中國經濟與國際經濟發展的形勢可謂緊密相連,把握國際經濟發展形勢,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制定相應的對策,才能使中國經濟穩健向前發展。在低碳經濟的新態勢下,國際貿易規則可能會產生多樣的變化,如老話所言“打鐵還需自身硬”,要想在國際社會中屹立不倒,中國更應該增強自己的實力,積極應對國際貿易規則變化的挑戰。

1.應對多邊貿易中貿易規則改變的對策

我國作為一個綜合實力日益增強的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發言權也越來越得到重視,而且我國作為碳排放的大國,關乎低碳經濟相關的貿易規則,都會對我國經濟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到多邊貿易的貿易規則制定之中,積極爭取對我國有利的貿易規則,為我國參加遇到國際經濟競爭創造良好的國家環境和國家規則支持。

2.應對區域間或雙邊貿易中貿易規則改變的對策

首先我國要積極關注國際社會中,區域間貿易規則中關乎低碳經濟的部分,為我國提供借鑒與經驗。同時我國也應該積極向外建立以低碳經濟為核心的雙邊或區域間貿易,制定區域間共同的產品標準以及產業標準,共享技術與資源,進而提升我國的低碳技術水平。以此來提高我國的低碳競爭力,擴大我國低碳產品與服務的市場,增強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競爭力。

作者:賈澤鵬 單位:山西農業大學信息學院

參考文獻:

[1]賈林娟.全球低碳經濟發展與中國的路徑選擇[D].東北財經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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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從自然法理論角度來看,自然法高于實證法并決定了實證法的性質要從屬于并體現出自然法,如果沒體現出自然法要求的實證法必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惡法。因此以自然法理論為視角來審視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法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自然法的基本理論與發展歷程

 

1.自然法的基本理論簡述

 

關于自然法的定義,在人類發展歷史上有過很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意義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制定法制基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和終極原則的集合。自然法萌發于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哲學,是西方哲學文化中經久不衰的體系之一。自然法主張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發揮了最高程度的人文主義,自然法的理論基礎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為權利。在如今,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講求誠實信用原則等很多理念都是自然法要求的體現。

 

2.自然法的發展脈絡

 

最早的是古代自然主義自然法,追溯到荷馬時代,從古希臘自然法的萌芽由來。古希臘時期的哲學家都普遍認為的觀點是,任何事與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規則和秩序,不僅僅是自然界有自然生長的規則,個人、民族、社會、國家之間的關系都是建立在自然法的整個程序大體系之中。希臘人固執頑強的“城邦主義”是自然法觀點在當時社會生活中的集中表現。

 

后來衍生出中世紀神學自然法,是自然法觀念的另一種發展形態。在中世紀神學自然法階段下,基督教神學占領了統治地位,不僅教會與國家執行二元統治,神權和王權也實行二元統治是其根本特征。在此之下由于基督教勢力龐大,因而使當時的自然法觀念被蒙上了神學色彩的面紗,而自然法也被看做是神的意志的代名詞。

 

接著自然法迎來了思想發展的歷史高峰,即近性主義自然法。在中世紀后期,由于工業革命和各種改革浪潮的不斷涌現,社會生產力大大提高,在這種發展力的推動下,古典自然法學說因此出現。古典自然法學說是一種中世紀神學世界觀相對立的法學世界觀,講求以人為本的唯物觀點,它是在繼承了古代自然法的傳統和在批判中世紀神學自然法的基礎上,以人文主義為出發點、以理性主義為核心,正式形成的系統的自然法理論。

 

隨后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現代自由主義自然法出現。在此時的思想學派上,雖然有些許不同不過普遍都認為固有的人性是自然法的本質來源,自然法確定了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可剝奪的權力,人人平等,并賦予了“正義原則”,使人們不斷反思惡法,并再次意識到國際法應該融入自然法的精神,才能推動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二、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法各階段的發展

 

國際經濟法的各個主體之間進行經濟活動往來的同時,不僅僅發生了互利的合作,有時也會有利益沖突、摩擦和隔閡。在通過不斷的協商、溝通、競爭、調解和放棄,逐漸構成了各個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每個階段過程中自然人對平等的追求都有不同的體現。

 

1.萌芽階段

 

國際之間的經濟來往和國際貿易活動的日漸頻繁,為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奠定了環境基礎,尤其是在地中海地區及亞洲、非洲與歐洲各國之間的經濟來往尤為明顯。隨著國際經濟活動的日趨繁多,就會對一定的依據準則有需求,無規矩不成方圓,所以,各國的商人在經驗的不斷探索和實踐積累中,漸漸通過雙方的約定構成了許多交易習慣和規范,以此來處理今后的國際貿易往來,因此形成了國際經濟法的前身。商人們在制定這些制度的時候,會不約而同的重視對國家平等、地區平等、人民平等的觀點,所以這些習慣制度的產生是基于了約定各方平等來往的前提下進行的。

 

2.發展階段

 

在發展到十七世紀以后,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經濟活動越來越頻繁,伴隨著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國際資本主義的世界市場也隨之形成。由于各個國家的規章制度不同、經濟手段不同和習慣也不盡相同,需要有更加完善的國際經濟法來約束各國的活動方式,因此從十七世紀開始到二十世紀中葉的數百年間,關于國際經濟法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都大量涌現并逐步完善,然而在這個過程中,關于平等理念的發展史曲折又蜿蜒的。由于歷史時期的發展,西方強國的經濟實力非常強大,眾多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國家相比起來落后、弱小,在此時簽訂的平等條約也是基于維護了大國利益的前提下簽訂的,而平等理念的大觀念遭到了踐踏和破壞,各國之間的矛盾也不斷被激化。由此可見,國經濟經法基本理念的發展是一個逐步爭取、不斷斗爭的過程。

 

3.轉折階段

 

在二戰結束之后,國際經濟法發生了很大的轉變。經過了多年戰爭的洗禮,各國都對和諧互助發生了強大的愿望渴求,對平等的追去更為強烈,因此使得舊的不平等國際現狀被全全打亂。世界上的各種力量以結盟的方式形成新的國際力量,很多飽受多年摧殘的發展中國家和落后國家為了尋求平等對待逐漸擺脫了殘酷的殖民統治,組成了第三世界,共同為實現實質意義的平等努力,進而使得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平等理念被再次重視起來,向新的臺階發展。

 

4.更新階段

 

隨著世界發展越來越趨于區域化和聯盟化,世界發展態勢呈現和平發展的狀態。發展中國家在不斷追去平等的努力下,聯合國召開了第六屆聯合國大會,并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為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往來平等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根基。如今,國際經濟法的各個基本原則中都滲透著平等理念,其基本原則一直被各國倡導,在實質平等的基礎上,各國在國際社會上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

 

三、平等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念

 

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從自然法的角度來看,國際經濟法在實際發展中必然受到其基本理念的影響,并必須體現基本理念的要求。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中最為重要、影響意義最為深遠的就是平等理念,只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才能經受住時間、歷史、國家與社會實踐的考驗。

 

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基本理念的關系

 

國際法的制定區別于國內法,其制定主體和法律效力都是由兩個以上主體或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來進行。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的區別在于其規定不是一種任意而是制約,是受到各國意念的一種協調,然而在這種協調關系中會往往出現以大國或發達國家的意志比較突出,因此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過程中把握好基本理念的貫徹、防止大國獨權是重要任務,避免將國際經濟法的良性規定帶入惡性邊緣。

 

國際經濟法基本理念是指國際經濟法制定的法理基礎,也是國際經濟法在發揮效力時遵循的客觀規律,更是國際經濟法進行法律活動應該追求的價值目標。國際經濟法基本理念具有自然法的性質,其占據了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地位,表明了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為其指明了發展方向。在國際經濟法基本理念的指導下,國際經濟法會更適應國際環境的實際發展,能為每個國家的切實利益做根本保障,不傷害每個個體的利益發揮國際經濟法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國際經濟法在世界范圍內的法治進程。

 

2.平等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念

 

在國際經濟法基本理念中,最具有人文主義和理性觀點的就是平等理念。平等,是自然法的精髓,講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類精神世界的崇高體現。平等作為一切法律實行的基礎,如果沒有平等,那么其他權利都只是擺設和形式而已,做不到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嚴謹,更加失去了法律的公正。

 

國際經濟法基本理念的設定是基于指導國際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將平等理念作為指導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基本理念,有利于國際經濟法在全世界范圍內的法制化進程,更是國際經濟法的理論依據和前提,以平等基礎建立起來的法律規范對于各個國家來說更具有信服力,使各國能更好的遵守和執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世界和平。當國家與國家之間因為利益關系發生了處理意見的矛盾、沖突時,基于平等理念的協調決定也更有利于提高國際經濟法處理問題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提高國際經濟法在各個國家的威信。

 

四、結論

 

自然法具有很悠久的歷史,存在著強大的生命力,自然法在注重實踐的今天擁有很明確的指導意義,增強對理論知識的探索和研究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是實證法前進的導索。自然法精神的體現主要在平等理念的追求上,本文通過綜上論述,得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同樣適用于自然法的理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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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元論的研究方法

國際法學界一致公認國際法學起源于荷蘭人胡霍·格老秀斯。他把國際法歸入兩個不同的淵源:自然國際法的淵源是理性,實在國際法的淵源是締約國的意志;自然國際法與實在國際法處于兩個不同的體系,它們通過自然法中要求國家遵守條約的唯一橋梁聯系在一起。格老秀斯在國際法研究路徑方面是二元論的研究方法,形成格老秀斯二元論的學派(費德羅斯,1981)。

(二)自然法學派的研究方法

格老秀斯以后國際法學分為純粹的自然法學派和純粹的實在法學派。穆埃爾·普芬道夫是純粹自然法學派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物。普芬道夫采納了霍布斯的理性自然法學說。他們認為國際法不是實在法,而是自然法,由純粹的理性原則構成,否定條約和國際習慣的效力(費德羅斯,1981)。在法學方法論上自然法學派采取價值判斷的方法和演繹的方法,即從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則的基礎上推演出整個國際法的體系、規則。自然法學派構建整個國際法體系時運用的是唯心主義先驗的演繹方法和路徑,其致命弱點是整個法學體系的基礎是不可靠、不清晰的。在這種研究方法中,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其想證明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三)實在法學派的研究方法

實在國際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完全相反,在批評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理論的不確定、含糊不清的懷疑聲中,實證主義國際法路徑、方法適應了國際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取代自然法學派。實在國際法學派繼承了英國學者蘇支的觀點,習慣國際法是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淵源,它否認自然國際法本身的存在(勞特派特,1989)。實在國際法學派將意志作為國際法理論的基礎,將國際法建立在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同意的基礎上;它把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確定為國際法的淵源,以此徹底與自然法學派劃清界限。各國明示承認的一般或特別國際條約、各國默示承認為法律的國際習慣、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才能成為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范,實在國際法已經將各國在法律上的確信作為國際法的基本前提;而法學家的理論學說、國際法庭或國內法庭確定的某項規則的司法判例未獲得各國的確信,因此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至多是解釋國際法規則的輔助資料。

(四)第三世界國際法方法

根據占統治地位的實在國際法學派的方法論,發達國家只要堅守以同意和確信為基礎的實在國際法,就可以維持原來的國際法體系,發展中國家提出國際法的新建議,發達國家只要不同意,就沒有新規則產生。為了打破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國際體系和秩序,建立新的國際體系和秩序,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法學者提出了發展和研究國際法的第三世界路徑和方法。國際法第三世界方法側重于對現代國際法的歐洲中心論進行研究,對其不公平性進行批判,并試圖構建公正、公平的國際法律秩序。國際法第三世界方法是國際法學界的一種新的研究路徑和方法,同時它也是國際法律制度中的一種思想政治運動(李洪峰,2011),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批判主義方法論。

(五)國際法研究的其他新方法

1.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是二戰后法學家將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學而產生的,它以效率為中心,分析法律制度的交易成本,論證法律制度的性質、必要性、合理性,將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納入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價值判斷標準之下,以達到效率最大化的目的(錢弘道,2006)。國際法學者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國際法的領域(DunoffandTrachtman,1999),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等經濟學研究方法,使得國際法研究得到技術規范的支持,考慮國際法規則在合理化選擇時,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可以集中在相應變量上,提出假設,然后對假設進行合理性論證,這樣使得經濟分析方法可以成為締結條約與國際組織、確定國際權利與義務的互動性的工具。當然,經濟分析方法仍然存在著很多缺陷,這種方法的應用研究尚待深入,但是在國際司法權設置、國際環境保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適用經濟分析方法出現難以量化的困境(潘德勇,2010)。

2.建構主義方法

建構主義是當今國際關系理論研究的3個主流學派和主要方法之一。建構主義學派認為:國際結構和國際體系是由一系列的身份和利益的要素組成,如身份、知識、規范、觀念、意識、文化等等,其功能的發揮需要從行為體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導出其“機制”;國際結構(國際體系)就是社會結構、文化結構(劉志云,2009);國際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是國際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國際法學派認為,國際法的約束性和合法性來源于自身,來源于道德、理性、人類良知。實在國際法學派認為,國際法的約束性和合法性來自于國際社會成員的認同與確信,來源于制裁。國際法的制裁是非常軟弱的,因此,實在國際法學派有時懷疑國際法是否是法律。自然國際法學派的觀點是先驗主義、形而上學的,缺乏客觀的依據。而實在國際法學派走上了另一個極端,一個國家不能采取功利主義的立場區別對待國際法規則的確信問題。建構主義主張國際結構機制需要從文化要素中推導出來,它有一定的缺陷:正如它的反對者提出的那樣,任何人都能虛構合意的原則和美好的未來,關鍵在于國家如何確信國際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建構主義認為國際法的約束力產生于一系列文化要素,如果這些文化的要素,比如羅爾斯的“社會公正”、資源優化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等規范,能夠被各國所認同,受其約束,那么國際法規則的產生、遵守就不會產生問題。建構主義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它的整體主義的方法,即國際社會整體高于個體。建構主義學派認為,作為“國際機制”的國際法不僅僅規定了國家原則,還規定了國家作為國際行為體的身份,為其設置了國際體系中處理與成員關系的行為規范、判斷標準,提供了外交語言。二是國際法的社會功能(劉志云,2009)。作為“國際機制”的國際法由文化要素推演產生,這個過程需要經過價值判斷和文化比較學習。當今世界是一個由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形成的社會,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觀是平等的,應當相互學習、相互借鑒,以達成共建和諧世界的目標。建構主義學派的整體方法和社會功能對于普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范的建立和實施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國際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國際經濟關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成為國際關系中的重要方面,國際競爭逐步成為經濟的競爭和科技的競爭。而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主要通過自然人和法人開展,法律對國際經濟關系的調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因此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1.國外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國際經濟法是法學領域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突破了國際法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范圍,因此出現了經濟的國際法和跨國經濟法的區別。以斯瓦增伯格為代表的經濟的國際法學派,即國際經濟法“狹義說”學派,屬于實在國際法學派,因此其研究方法是實證主義的方法,是歸納方法。20世紀50年代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塞普提出了跨國法的新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跨國說”學派采用經驗主義、實用主義、現實主義、比較法等研究方法,突破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以跨國法或第三法律秩序的概念概括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范圍。

2.主流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狹義說”學派秉承國際法規范研究的傳統,在20世紀國際法領域將經濟方面的原則、規則、規范納入傳統的國際法體系,將國際經濟法概括為經濟的國際法。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主流學派持“廣義說”,盡管其主張的研究范圍超過“狹義說”,但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不管是“狹義說”還是“廣義說”,主要采取國際法第三世界批判方法和路徑對國際經濟法律關系進行研究。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狹義說”和“廣義說”均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確立的以布雷頓森林體系為特征的國際經濟秩序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它建立了以美元為世界通用貨幣的國際貨幣體系,以世界銀行向成員國提供貸款的國際金融體系,以及以無條件、無差別的最惠國待遇和互惠待遇的自由貿易體系;該體系雖然結束了國際經濟的無法律狀態,但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是在絕大多數亞非國家未參加的情況下建立的,未考慮大部分殖民地、附屬國人民的利益(王鐵崖,1981);布雷頓森林體系確立美元享有國際貨幣的霸權,對發展中國家緩解國際收支逆差的貸款申請提出苛刻的條件限制,美歐國家通過加權表決制操縱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決策權,市場出現以富欺貧的現象,以無條件互惠、大幅削減關稅的自由貿易體制對于經濟發展水平懸殊的發展中國家顯失公平,往往導致發展中國家國內市場的丟失、民族工業的受害和對外貿易的萎縮,長期殖民主義形成的不合理的國際生產分工體系,使得新獨立的國家仍是畸形經濟的原材料產地,極不公平的國際交換體系使得它們繼續遭受發達國家“賤買貴賣”的掠奪(陳安,1998)。這樣建立的屬于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是和殖民主義經濟體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嚴重地妨礙著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它應當為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所替代。因此中國國際經濟法界,包括“狹義說”和“廣義說”均主張主要通過聯合國大會一系列決議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汪暄,1982)。由于“狹義說”試圖建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存在法律淵源的問題,①同時也由于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實力尚不足以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因此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仍然停留在文字上,并沒有得到期望的結果。

3.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需要新的路徑和方法

國際法著名學者斯瓦曾伯格在談到國際法的研究方法時說:方法只不過是一些工具,而工具則應該考慮到它們所應用領域的特殊性而采用;考慮不同的研究任務,應考慮對不同的研究任務采用不同的方法。斯瓦曾伯格研究國際法學科的思路在今天對我們研究國際經濟法學仍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20世紀60年代以來,77國集團在聯合國大會、貿發會議等范圍內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與美歐發達國家發生了長期的對峙,國際社會已經出現了南北關系的高度分裂。雖然美國次貸危機、歐債危機之后,西方發達國家維持原有國際經濟體系已經力不從心,權利逐步從7國集團轉向20國集團,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三駕馬車的舊的國際經濟體系依然占據統治地位,金磚五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實力還不足以撼動現有的國際經濟秩序,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國際經濟格局和國際經濟實力對比的現實需要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采取合作博弈的新路徑,改造現有國際經濟體系和秩序。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不能一味地采取批判主義立場,這種方法不能有效地解決現有國際經濟體系中存在的南北嚴重對立,美國和西方國家主導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不會自動退出歷史舞臺。中國不僅僅要批評,更重要的是正面提出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觀點、體制和方案,以及提出適當的策略、路徑和行動方案,主導國際經濟體制和秩序的發展方向。當代國際法的產生有3條路徑,其一由締結國際條約的方式產生,其二由國際習慣的方式產生,其三由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而產生。在當前國際經濟關系面臨南北觀點嚴重對立、國際社會嚴重分化的情勢下,通過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產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均能接受的新的國際經濟法規則是不可能的。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應當運用西方國家慣用的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經濟倫理,占領國際倫理道德的制高點,然后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體系的建設性方案,走一條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路徑——建構主義的道路。這條建構主義道路就是依據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經濟倫理、各文明國家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建立新的、普適性的國際經濟法規則。

三、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建構主義道路

只要國際經濟法以同意作為唯一的國際法產生的基礎和依據,發展中國家倡導的國際經濟法新體系和新秩序就不可能產生,而原有的國際經濟體系依照一般國際法規則還要繼續適用。建構主義的方法論也許能夠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條解決以上難題的路徑和方法。建構主義方法論并不否認實證主義方法論的有效性,同意和確信應當是當今國際經濟法的基礎,它是物質的、客觀的;建構主義方法論從行為體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導出其“機制”,它是思想意識的、主觀的,但是它能夠構成國際社會普遍同意的思想基礎,在國際社會存在高度分歧的情形下,是國際社會進行溝通的最佳方法和路徑;建構主義不同于自然法學派,其演繹和推理基礎不是虛構的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則,而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經濟倫理;建構主義方法論不同于批評主義方法論,不是一味地批評,不是破壞者,而是合作博弈者,是建設者。

(一)用共同價值觀和國際經濟倫理作為先導占領道德高地

1.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構建中國國際經濟學的最基本的評價標準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不僅僅是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價值取向,而且它應當成為國際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價值取向。國際經濟規則應當分為兩類,一類是權利界定規則,另一類是交易規則。國際經濟法的權利界定規則已經基本確定:國際社會各國家是平等的、獨立的,它們擁有國家經濟,擁有航行自由、交易自由,擁有平等參與制定國際交易規則的權利。各國開放門戶、自由貿易及自由投資政策、國際貨幣體制等都是交易規則,各國家可以自由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各國參加國際經濟體制,取得經濟利益最大化是主要動機,因此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應當是構建國際經濟體系和秩序的基石。在國際范圍內,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會產生效益,但是由于各國生產要素的分布不平衡,自然稟賦不同,各國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過程中取得的利益不盡相同,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還可能存在不利益的情形,所以,自由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應當是一般原則,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個別情況進行調整。按照自由貿易與自由投資的規則,在生產要素和自然稟賦方面具有優勢的國家占領了國際市場,在國際市場交換中取得了較大的收益,而發達國家的政府則通過征收本國企業海外貿易和投資的稅賦獲得巨大收益。但是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對于一般勞務輸出和一般自然人流動是例外,發展中國家的人民沒有權利到發達國家就業,沒有資格享受發達國家的高福利,同時發展中國家政府從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征稅取得的收益也十分有限。由于國際社會沒有一個世界政府,不能通過稅收的二次分配機制對國際收益公平分配進行調解,因此國際社會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場為原則,實行效率優先,而第二次分配就需要以公平來調節。這就是聯合國大會多次通過決議要求發達國家將其國民收入的0.7%援助發展中國家的法理依據。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呼吁其成員在提高產品環保標準、服務貿易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援助和技術支持的法理依據。這就是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的人類社會正義的理論必然的邏輯結論。為了修正國際社會的上述“不公正”,各個國家不能將所有的交易機會交給國際市場,它們需要有所保留,需要在開放市場方面進行利益的平衡。各國遵循“靜態比較優勢”的國際貿易理論,以優勢產業建立國際分工,同時又根據“動態比較優勢”的國際貿易理論,實行保護國內幼稚產業和產業扶持政策,開展國際競爭。各國貿易與投資的市場開放與國民經濟穩定有序發展之間的合作博弈,需要價值倫理標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應當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立場正義性的評判標準。

2.國際經濟倫理是構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體制的理論先導

國際經濟倫理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觀,是判定跨國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體制道德價值和正當性的標準,是協調各國參與國際經濟活動行為和國際機制正當性的依據。正當的國際經濟體制和機制應當符合以下的國際倫理標準:(1)平等、不歧視平等原則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原則,同樣的原則、同樣的標準必須適用于任何一個國際社會的成員,必須一視同仁。美國要求中國人民幣利率市場化,那么貨幣市場化就應當貫徹到底,其貨幣發行利率也須市場化。各國匯率市場化而貨幣發行和利率無須市場化原則的實質是:美國倚仗美元的實力,通過自由發行美元、控制利率以及強制各國匯率市場化,就可以綁架和操縱國際貨幣體系,違反國際通行的平等和不歧視規則。另外,美國要求其他國家開放市場,卻頻頻向外國企業市場準入痛下“國家安全”封殺令,這種只要本國國家安全、不要他國安全的做法是典型的歧視政策。(2)合作博弈當今世界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各國都可以有其合理的訴求,都可以參加國際公平的競爭;各國通過國際分工形成規模經濟而取得競爭優勢,通過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取得比較利益(周鐘,2002)。按照“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次優”的原則,各國展開合作博弈,包括跨國經濟活動和國際規則制定的合作博弈。按照“帕累托次優”的原則,市場主體在尋求利益最大化時可以損人利己,但是不能損人不利己。按照“帕累托最優”的原則,在制定國際規則時,反對國際合作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3)投資貿易自由化貿易投資自由化、市場準入是經濟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全世界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這個原則不能由于某些國家市場競爭力強時就要全面實施“自由貿易”規則,而某些國家市場競爭能力減弱的領域就要改弦更張,實施所謂“公平貿易”?!百Q易投資的自由化”不能為發達國家量身定做。(4)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市場交換是國際經濟交往主要方式。在自由貿易投資的國際環境中,競爭力較強的國家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比較利益將大于競爭力弱的國家。按照羅爾斯正義論的觀點,競爭力弱的發展中國家同意采納的自由貿易體制為發達國家競爭優勢的企業和產品提供了市場,提供了機會,否則沒有這樣的機會,發達國家就不能從跨國經濟活動中取得巨大的效益和利益,因此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經濟技術援助,國際經濟體制和機制的建立,必須重視和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周鐘,2002)。(5)公平競爭自由的國際市場競爭可能產生壟斷,同時市場主體也可能通過卡特爾協議合謀形成壟斷,從而妨礙和消除競爭,阻礙科技進步和損害消費者利益,造成壟斷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國際社會利益的最小化;市場主體也可能通過不公平競爭的手段擾亂國際市場秩序。國際社會必須超越個別大國利益,實行全面的公平競爭的秩序,制定國際競爭規則。

(二)中國關于改革國際經濟體制和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的立場和策略

1.改良現有的國際經濟體系或國際經濟秩序

現有的國際經濟體系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性,雖然它還存在一系列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還不具備建立國際經濟新體系和新秩序的實力,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中國的立場不是選擇建立國際經濟新體系、新秩序,而是團結其他金磚國家、其他發展中國家對布雷頓森林體系進行改良。中國可供選擇的目標是:(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當擴大金磚五國和發展中國家的份額,美國和發達國家應當縮小其份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發展中國家救援制定優惠待遇,如果中國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中國可以與其他金磚國家協商成立金磚國家基金,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作為的合理補充;同時美元作為國際貨幣量化寬松政策以及利率政策應當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督;如果美國同意美元接受國際監督,中國可以同意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如果美國不同意,中國則可以團結其他金磚國家或其他發展中國家伺機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議將特別提款權提升成為真正的國際貨幣。(2)世界銀行應當增加資本金,擴大發展中國家份額;發達國家不同意的話,中國與其他金磚國家有理由成立亞洲開發銀行和金磚銀行。(3)世界貿易組織應當進行改革,不僅把紡織品納入自由貿易的行列,而且農產品、一般勞務輸出、一般自然人流動都應當納入自由貿易、自由流動的行列;對高技術產品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自由貿易,否則發展中國家有權將能源、資源、金融、信息產業列入國家安全考慮的范圍;世界貿易組織應當確定一個全體成員都能適用的市場經濟的定義,不能為發達國家量身定做。

2.支持貿易自由化和投資自由化

中國支持貿易自由化,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國家安全不能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應當將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非市場經濟”的認定不能作為濫用“反傾銷”手段的工具;知識產權保護應當與人類科學技術進步相適應,反對過度保護;支持投資自由化,反對以任意的“國家安全”為借口拒絕外國投資。

3.公正、合理地分配人類的共同財產

在國際經濟法的領域內,我們主張制定交易規則,應當適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在權利界定方面,則應當適用公平優先的原則。不屬于任何國家所有的海洋(包括北冰洋)、空氣空間(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陸地(南極)、外層空間(包括月球、空間軌道)等應當界定為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任何國家不能占為己有。人類應當以公平為主兼顧效率的方式予以分配。分配應當“以人為本”,不論膚色、種族、宗教、性別,應一視同仁。國際海底資源、溫室氣體排放額度等方面的分配,應當按照世界人口人均分配。對于地球同步軌道等稀缺資源,應當為后起的發展中國家預留發展的空間。

4.一視同仁行為準則,反對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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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案例教學法;國際經濟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3)35-0093-02

一、國際經濟學的教學目的及學習難度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國際經濟問題。能夠用所學理論解釋紛繁復雜的國際經濟現象,是經濟類專業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能力之一。傳統的教學模式重理論輕實踐,教學效果差,因此對國際經濟學的教學改革勢在必行。國際經濟學是以國際經濟關系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主要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第一部分是國際貿易理論及政策,主要探討各國之間的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產生的原因、利益分配以及由此誕生的國際貿易政策。第二部分是國際金融部分,主要探討由于貿易而導致的國際資本的流動、國際投資、匯率以及國際收支等。該門課程的知識點眾多,需要良好的微觀和宏觀經濟學基礎,這就降低了教學的趣味性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學生缺乏將理論知識用于實踐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在很多課程的教學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如何將案例教學法應用于國際經濟學的教學當中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二、案例教學法在國際經濟學中的意義

案例教學法由美國的科普蘭博士(Copeland,D.)于1910年率先在哈佛大學商學院中應用于實踐,最早的案例教學法應用于工商管理專業??破仗m博士邀請了很多優秀工商管理的從業人員走進課堂,向學生展示在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科普蘭博士要求學生利用管理學的理論知識結合實際問題,寫出案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各種可能方案。案例教學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該教學方法由于其良好的效果很快在其他學科開始推廣。根據哈佛大學商學院的定義,案例教學法是指學生和教師互動,共同參與對某學科的案例或疑難問題進行探討的教學方法。在案例教學法中,學生不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老師也不僅僅是現有知識的傳播者,教師與學生成為平等的主體,共同參與課堂的教與學。案例教學法著眼于學生的創造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學習理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案例討論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在國際經濟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法,主要能起到以下幾點作用:首先,減少課程的枯燥性和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國際經濟學知識點繁多、綜合性很強,需要用到微觀和宏觀的分析方法,對數學、函數及圖形要求較高。如果按照純理論的教學方式,很多知識晦澀難懂,學生也只是熱衷于記結論,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而案例教學,讓晦澀的知識變得更有立體感,有利于降低課程難度,豐富教學方式,調動學生的主動參與意識。其次,案例教學有益于學生的“學”,提升教學質量。案例教學不同于傳統的教學方式,教師不再是填鴨式教學的主體,而是根據國際經濟中的熱點或特殊的現象,創建現實經濟生活情境,用貼近生活的經濟現象來引導學生自動融入積極討論的課程教學中。在這一過程中,教師不再僅僅是知識傳播者,簡單地告訴學生一些枯燥的理論知識,而是讓學生自己去討論、分析、總結和思考,以得出開放式的結論。事實上,很多國際經濟現象并沒有唯一的解釋方式,可以引導學生從多個角度去理解同一個經濟現象,讓各種解釋相互競爭,不要簡單地下結論,授人予魚不如授人予漁,重要的不僅僅是學生學到了什么,更重要的是讓學生如何學習??傊?,案例教學在國際經濟學中的應用,可以提高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語言組織能力,提升學生查詢資料和整理資料的能力,增強學生獨立分析問題的能力和協調組織能力,有利于學生綜合能力的全面培養。最后,案例教學有益于教師的“教”,提升教師教學水平。在案例教學中,雖然教師起的是引導作用,但是如何引導好學生對國際經濟現象的探討并非容易。傳統教學中,教師只知道可能理論就夠了,但是在案例教學中,教師必須提前準備案例,對國際經濟的熱點和特殊現象要有高度的靈敏感。教師需要關注學術前沿,不斷完善和更新知識結構。

三、案例教學在國際經濟學中的教學實踐

下面以動態國際貿易理論中的生產要素增長與國際貿易這一節為主舉例說明如何在國際經濟學中實施案例教學。根據動態國際貿易理論,如果商品的國際比價保持不變,一種生產要素增加會導致密集使用該要素的產品產出增加,而密集使用其它要素的產品產出減少(羅伯津斯基定理)。講完這個理論后,可以結合“荷蘭病”(DutchDisease)來加深對該理論的掌握。荷蘭在上個世紀60年現了大量的天然氣儲備,生產資源大規模流入天然氣相關產業,而傳統的制造業因此大規模萎縮,這種一個行業大規模萎縮是另一行業大規模增長所帶來的結果的現象被稱為“荷蘭病”。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沙特、印度尼西亞、墨西哥、挪威、尼日尼亞、英國及澳大利亞先后出現了類似的現象,這些國家的共同特征就是發現并新開發了自然資源的國家。其中尼日尼亞和印度尼西亞是兩個典型國家。由于石油禁運,在上個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國際油價暴漲,幾乎翻了兩番。尼日尼亞的石油貿易條件在1989年是1972年的7倍,尼日尼亞獲取了大量的“石油意外收入”,其占尼日尼亞GDP比重的23%。由于意外石油收入的增長,尼日尼亞提高了公務員的工資、大規模的公共投資支出,國內物價迅速上漲,國內其他產業競爭力迅速下降,比如農業出口量下降了67%以上,非石油行業出口下降了90%,石油行業的發達是以其他行業的虧損為代價,呈現出典型的“荷蘭病”。印度尼西亞是另一個典型,印尼雖然像尼日尼亞那樣獲取了大量的意外的石油收入,但是并未出現“荷蘭病”。引導學生查詢資料,解釋“荷蘭病”原因,為什么印尼和尼日尼亞有完全不一樣的結局。學生最后的討論結果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首先,學生認為“荷蘭病”主要發生在“享受”初級產品出口急劇增加的國家。這些國家的產業結構比較單一,由于自然資源的意外發現或增加,獲取了巨額的自然資源收益。其次,尼日尼亞發生“荷蘭病”,是因為尼日尼亞在獲取石油意外收入的同時,沒有將獲取的收入用于其它投資。最后,印度尼西亞之所以沒有發生“荷蘭病”,是因為印尼政府力爭收支平衡,有效控制通貨膨脹,將石油收入平衡用于其他行業。比如,資助灌溉系統、鼓勵改良品種、改造農村醫療和教育設施,增加農業投入等。

總之,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中,教師在傳授學生知識的同時,我們更應注重學生語言表達能力、團隊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及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案例教學法是對傳統教學法的創新,在培養學生綜合素質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以后的教學中,更應該從案例的準備、案例報告的撰寫與分析、案例教學組織形式的完善等多方面提高案例教學的質量。

參考文獻:

[1]黃家驊.案例教學法在國際經濟學課程中的應用問題[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綜合版),2008,(02).

[2]許正松,萬青.案例教學法在應用型本科院?!秶H經濟學》課程教學中運用的探討[J].皖西學院學報,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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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諸多學者的闡述中我們多少可以了解到他們對國際法本質的看法,但由于國際法本身的復雜性,目前也沒有學者對國際法的本質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學術界大多偏重于對國際社會沖突激烈、亟待解決問題的研究,而忽視了對其本質的探討,然而,對國際法本質的正確認識對我們認清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內在形成機制和驅動力及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具有重要意義。弄清這一問題,不僅可以提綱挈領地解決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還有助于我們在紛繁復雜的國際形勢下作出正確的決策。

一、法的本質的含義

研究國際法的本質需要從法的本質看起。西方的法學家們很少直接闡述法的本質,但在三大主流法學派對法所下的定義中,我們仍能了解他們對法的本質的認識。自然法學派的學者認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著一套永恒不變行為規范,這一規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永恒不變的,它體現著自然的理性和正義,只有符合這一標準才能稱之為法。分析法學派的法學家們從實際存在的法律規范來討論法的概念。他們認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應該是什么”是兩回事,其研究的內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純粹且嚴格意義上的法。社會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則認為法是作為社會事實的“活法”,社會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實質。[5]

我國法學界在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幾次大討論,已基本上克服了“階級斗爭法學”的偏頗,揚棄了所謂“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階級性是法的唯一本質”等僵化定義。[6]諸多研究者都對法的本質進行了探討。有研究者認為“法的本質是整個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也是任何法學研究都不能也不應該回避的重大理論問題?!盵7]這一觀點強調了法的本質問題的重要性。郭道暉認為,自由、權利與權力這三種元素是構成法和法律的本質內容,法是這三種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組成法的三維,缺一不可。還有研究者認為法的本質是對人類社會整體利益的確認、分配和維護,該社會的整體利益是由社會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童之偉認為法的本質在今天可以確認為“分配社會權利并規范其運用行為”。在這里,社會權利是社會整體權利的簡稱。它是一個反映法定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學范疇,以所有權歸屬已定之財富為本源,表現為法律權利和權力之總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說的“廣義的權利”。[8]

二、國際法本質的決定因素

國際法的本質應能體現國際法存在的根源及其發展變化的內在驅動力,并決定其未來的發展方向。要研究國際法的本質首先要對其存在的客觀的社會基礎和各國際法主體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以了解其賴以依存的整個國際社會的基本特征。

1、國際社會的存在是國際法的客觀社會基礎

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土壤”?!皣H法的產生和發展,有其特定的社會基礎,這就是眾多國家同時并存、且彼此進行交往與協作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和整個國際社會的存在?!盵9]現代國際法需要適應一種復雜的世界格局,各國特別是經濟和軍事上的強國,總是謀求參與國際活動而獲得利益,而這種利益在不少場合是靠損害別國(尤其是弱小國家)利益而取得的。當代國際社會的基本特征決定了現時國際法的本質特征,國際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也不斷推動國際法的演變。同時國際法又是協調各種國家利益一種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

當代國際社會還是以國際舊秩序為基本特征的。在國際政治領域體現為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皺嗔Ψ峙洳痪菄议g關系中一個普遍和主要的因素”[10]各國為了滿足對本國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國際關系中使用各種政治、經濟、外交手段,直至訴諸武力。這種以實力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其本質特征就是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經濟全球化與分工國際化以及各國政治、經濟實力發展的不平衡是決定國際經濟法本質的客觀因素。目前的國際經濟秩序還是建立在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剝削和掠奪基礎上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它的主要特點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國際分工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生產體系;以不平等交換為特征的國際貿易制度;以壟斷為特征的國際貨幣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國際經濟決策制度。[11]

2、對國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國際法產生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主觀條件

國家利益是一個國家處理國際關系的最高準則,也是滿足民族國家全體人民的一切物質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國際法是各國國家利益沖突和協調的結果,也是通過原則、規則、制度等形式,通過法律的拘束力對國家關系和國家利益進行調整的規范。在全球化的今天,國家利益已經不可能簡單局限于一國國內利益。各國出于對于國家利益的追求參與國際交往。出于各國共同利益和全人類共同利益的需要,國家之間相互協商一致,訂立契約,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國家利益,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局面。國際法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國際法一經產生就會對國家利益和各國間的共同利益進行調整,并致力于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三、國際法本質的內容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法的本質就是各國(或國家集團)之間基于實力對比對全球利益進行保護、協調與分配。冷戰后集中體現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經濟利益的相互斗爭與妥協。

1、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斗爭性是冷戰后國際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國際社會的主要矛盾仍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歷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舊的國際分工格局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是不平等的,發展中國家遭受發達國家的控制和掠奪,而在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貧富差距不僅沒有縮小反而越拉越大。從我國在WAPI標準的推出進程中屢屢遭受的歧視和阻撓中可以看到,發達國家更關注的是如何共同瓜分全球經濟利益,而不是所謂人類的共同福祉。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WTO框架內的斗爭也是十分激烈的。為了維護長期以來在舊的經濟秩序下獲得的既得利益,發達國家一直試圖保持在WTO各回合談判中的優勢地位。從成員國在WTO中的地位來看,發達國家試圖占據“掌門人”的主導地位。發達國家的技術優勢決定了它們的標準制訂話語權,通過WTO協議允許的原則,它們正利用技術標準保證它們產品優勢和競爭力、使技術標準成為貿易保護的隱蔽手段。發展中成員國在多邊貿易框架內的地位則顯然居于弱勢。發展中國家在多邊貿易體制中雖不是可有可無,也只能充當配角;從規則制訂上看,發達國家是WTO規則的制訂者,而發展中國家只是規則的接受者?,F有WTO環保貿易條款涉及的領域幾乎都是發達國家特別關注的領域,而對發展中國家關注的領域,如在國內被禁止或嚴格限制商品的出口問題,危險廢物及垃圾的跨國轉移問題,高污染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問題等,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12]另外,在程序性的問題上,發達國家試圖主宰各項議題的制定,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發展中國家。缺乏民主的談判方式過去是,將來也是發展中國家在談判中面臨的一個主要挑戰。這些就是WTO框架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斗爭性的一面。

這一矛盾有時甚至會白熱化,以至于WTO的協調功能有時會暫時失靈。2006年,由于在農業補貼和農業援助問題上的分歧最終難以彌合,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們不得不中止已持續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貿易談判。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拉米也表示:“我們陷入了極度困境。”[13]

2、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是國際交往中矛盾發展變化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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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區域;經濟一體化;國際財政

區域經濟一體化作為二戰以來世界經濟發展進程中一個十分突出的現象和趨勢,對世界經濟產生著極其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也成為一個倍受關注的熱門話題。而伴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財政問題也不斷地凸顯出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同時,由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擴展,傳統的國家財政理論分析框架已經無法對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作出合理的詮釋,這需要我們從一個新的視野和分析框架———國際財政的角度去展開研究。因此,探討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國際財政問題,不僅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財政理論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

區域經濟一體化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為了達到最佳配置生產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義通過談判協商實現成員之間互利互惠及經濟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興起,其背后隱含著多種因素,有著眾多的目標,既有促進貿易、收入和投資的需要,又有實現增長和發展的要求;既有獲取市場準入適應區域與全球化的意圖,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慮。這種以政府為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同時也是我們所討論的財政問題。可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是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相伴而生并由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主體———政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決定的。

遺憾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模型中卻很少直接關注財政問題。以被視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核心的關稅同盟理論及其發展為例,維納(Viner1Jacob)及其后繼者們從貿易創造效應、貿易轉移效應、規模經濟效應、競爭效應、技術創新效應和投資效應等不同層面和角度,分析了區域經濟一體化對成員體、非成員體乃至整個世界的生產、消費、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國際貿易、經濟增長等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的利益或損害。雖然該理論是從關稅及其效應分析這一財政問題出發,而且后來約翰遜、庫珀和馬塞爾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將“公共產品”引入關稅同盟的福利效應分析,并得出了關稅同盟更能滿足成員體政府對各種保護主義傾向的商業政策以及對工業化目標的偏好的結論(田青,2005),但總體看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模型基本上是在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下的闡述,很少直接關注到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經濟活動及其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影響,也沒有對區域經濟一體化這一政府主導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機制作出全面的闡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制約。

總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是由區域經濟一體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導性和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性這一特征決定的,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的客觀存在,但卻不被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所關注的重要現實問題。它不僅涉及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效應這一基本問題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對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的系統闡述,是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國財稅制度協調及發展的研究。也就是說,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的提出和解決,不僅直接影響著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國政府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本身,而且還關系著區域經濟體各成員國之間乃至非成員國之間的財政利益和財政關系的協調;同時,將財政問題作為重要的變量引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和實踐,還可以更好地從政府經濟活動的角度闡明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政府主導性及其機制,不僅有助于豐富和發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而且將直接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持續協調發展。

二、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國際財政是伴隨著國際經濟活動的擴展和國家間經濟依賴的日益加強而在財政關系領域形成的一種國際經濟現象,是財政和國際經濟相結合的產物。關于國際財政的定義(董勤發,1997),理論界至少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從世界或全球角度來看的財政,即世界財政或全球財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權力機構或世界政府為后盾的;另一種觀點是把國際財政看成是國際經濟中的財政,是國家財政在國際經濟中的延伸或變種,是國際經濟中的國家財政活動,是不同國家的財政通過國際經濟交往而相互聯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國與國之間的財政關系。與國家財政相比,國際財政具有一般財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國際性、整體性、復雜性和協調性等特點(林品章,1995)。雖然在歐盟的財源籌集方式、國際稅收合作組織研究以及聯合國發展計劃署于1999年提出的對電子郵件開征“比特稅”等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財政或全球財政的影子,但在現代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個超國家的全球權力機構或世界政府,國際財政就只能是國際環境下財政的作用問題。它主要表現為對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國家財稅制度協調和財政利益分配,是國家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其本質是國家間的財政關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財政存在的客觀前提在于國民經濟中的市場失靈。同樣,國際財政的產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論和現實基礎。首先,國際財政作為國際經濟活動中財政問題的國際化,其基礎是市場經濟;而由市場經濟的市場性和開放性決定的國際市場失靈,就直接成為了國際財政存在的理論基礎(董勤發,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經濟社會條件和利益目標追求,各國政府財稅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并直接構成為各國政府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嚴重阻礙,因此,尋求和實現各國政府間的財政協調和合作,是國際財政存在的現實基礎。

從國際財政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和現實基礎的角度出發,國際財政存在的意義就是矯正國際市場的失靈和實現各國財政的協調和合作。同時,又由于當前并沒有一個真正有效的世界權力機構,也就不可能有一個制定、頒布和執行國際課稅和支出方案的“國際財政當局”,更不可能形成一個有效的世界范圍內的全球財政制度。因此,國際財政只能采取多國財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據合作的程度,國際上多國財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為財政協調(FiscalCoordina2tion)、財政同盟(FiscalUnion)和財政一體化(FiscalIntegration)。這三種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中,財政協調是以既有國家為基礎的國際財政合作形式,是國際財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強調財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協商性,如現有的各種國際稅收協定等;財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國家的讓渡為前提,它強調財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強制性,往往是區域經濟共同體中較高級的合作形式,如歐盟內部廢除關稅、統一增值稅等;財政一體化則以國家財政的完全讓渡或消失為條件,實行超國家財政干預,它是最高級的財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現實性,所以更多地成為了一種理想化的財政合作形式。而根據不同的國際經濟發展水平和程度,國際財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著不同的側重點。一般而言,國際財政協調是當前國際財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內容,國際財政研究的理論體系也主要是圍繞著國際財政協調來展開。①

三、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而產生的財政問題,是國際經濟活動中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研究的范疇。而通過對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和框架的分析,我們找到了研究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的理論基礎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說,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實質上就成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問題。因此,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財政問題和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相結合的角度,我們可以構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研究框架。

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研究框架,本質上就是要詮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政府主導性和政府經濟活動性的運行機制及意義,通過推進和實現區域內外各經濟體的財政協調和財政合作,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著從國家財政到國際財政的思路,借鑒馬斯格雷夫等人對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的闡述,通過在傳統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理論中引入政府及其經濟活動———財政這一變量,一種解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研究的新視角和分析方法———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國際區域財政導論、國際區域財政支出、國際區域財政收入和國際區域財政政策等四部分構成。

國際區域財政導論主要闡述國際區域財政的含義、產生、研究范圍及方法等內容。借鑒國際財政的定義,我們可以給國際區域財政做出這樣的界定:它是指區域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的財政問題,是國家財政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延伸和發展。換言之,國際區域財政就是國際財政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具體存在和表現形式,是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國家和國家間的財政關系,是我們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主體———政府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層面的一種視角和分析框架。國際區域財政的存在,也有著其深刻的理論和現實基礎。區域經濟一體化,本質上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場經濟的市場性和開放性導致的市場失靈即國際區域市場失靈,就成為了國際區域財政產生的理論基礎。由于各國政府財稅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異而形成的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各經濟體不斷尋求財政協調與合作的努力,現實地演繹了國際區域財政的存在??傮w看來,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性質依然是財政學和國際經濟學的有機結合,研究范圍也包含著財政協調、財政同盟和財政一體化三種形式,且它們不同程度地在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國際區域財政也應遵循國際財政學的研究方法(董勤發,1997),即國家主義分析方法與世界主義分析方法的有機結合。

國際區域財政支出主要探討國際區域財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應。具體而言,國際投資和國際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現,前者類似于國家財政中的政府投資,后者則更多地具有政府轉移支出的性質或類似于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意義。國際投資的基本理論和效應分析,是國際經濟學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綜合國際經濟學領域的國際投資和國家財政中的政府投資,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基本的分析區域財政支出中國際投資的框架。從現實來看,國際投資制度主要由各國家的投資制度、雙邊層次投資制度、區域層次的和多邊層次的投資制度構成,且它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缺陷并成為國際投資的阻礙,因此,要從制定更權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資制度和高標準的國際投資保護制度及公正高效的爭端解決制度等幾個方面來進行創新(柳劍平等,2005)。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國際援助在傳統的國家財政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基本作用(鄖文聚,2000),主要是緩和國際政治經濟矛盾和促進國際經濟關系的協調,更多地是作為一種短期性、政治性和經濟戰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歐盟法中的國家援助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國際援助特有的規律和運行規則總體上與作為國際區域財政支出形式的內容和要求是不相適應的。因此,要實現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各經濟體之間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進區域經濟的均衡發展,必須著力構建一個能有效協調區域財政關系的經常化、制度化的國際援助制度。

國際區域財政收入主要研究國際稅收、國際債務和區域國際組織的會費籌集等問題及其經濟影響。國際稅收是國際財政大廈相對獨立的體系和重要支撐,同樣也是國際區域財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內容。國際稅收的研究,不僅表現在早期對國際稅收學科理論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當前對國際稅收競爭、國際稅收協調、國際稅收合作與國際稅收組織、貿易與稅收摩擦、反吸收調查等領域的深入研究和擴展。由于受區域經濟一體化不同發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約,國際區域財政中的國際稅收除國際稅收協調這個核心以外,還涉及到國際稅收同盟和一體化等表現形式,這在歐盟的統一關稅、統一增值稅和“自有財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證。也就是說,國際區域財政研究的國際稅收,必須密切關注和分析研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下國際稅收的各種具體形式和效應。關于國際債務的理論研究,我們可以在國際金融研究和國家財政的債務分析中找到較為完整的內容和體系。如何從現有的理論體系和框架出發,立足于促進區域經濟穩定與發展,探討區域國際債務的規模及效應和債務監控體系,構建一個與之相適應的高效的國際債務運行機制和風險防范體系,就成為了國際區域財政框架中的國際債務研究的主要內容。此外,為了避免如聯合國財政危機中的會費問題的尷尬,還應該積極研究關于區域國際組織的會費籌集方式,使區域國際組織能夠高效正常運轉,確保其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組織作用的發揮。

國際區域財政政策主要研究區域內外財政政策協調機制及其實現。在區域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經濟政策的國際協調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國獨立分散決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減低各國政策之間的相互沖突,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不良影響,穩定各國和區域經濟的穩定運行,獲得經濟開放帶來的多方面利益,只是這種協調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國政策的自主性。區域財政協調的理論分析指出,協調政策會減小針對繁榮或蕭條的財政擴張或收縮的溢出效應;在協調計劃中,任何國家的財政擴張或收縮都應該考慮伙伴國的財政政策所導致的溢出效應,它要求伙伴國的財政政策取向相同。國際區域財政政策的協調,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指的是既包括區域內財政政策的協調,又包括區域內外財稅政策之間的協調;而狹義主要是指區域內財政政策的協調,即各國在制定國內政策的過程中,通過各國間的磋商等機制和方式來實現財政政策的協調。從政策協調的程度來看,又可以分為信息交換、危機管理、政策目標和行動的一致性協調、全面協調及聯合行動等層次;從協調方式的角度,可以分為相機性協調和規則性協調兩種。還需指出的是,國際區域財政政策協調還涉及到區域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等的協調,它們共同構成區域宏觀政策協調的主要內容。

總之,國際區域財政作為一種重要的區域性制度安排,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有著直接而深遠的影響。而國際區域財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構建,不僅是這種區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內容和表現,而且還為區域經濟一體化中政府經濟行為及其效應分析提供了較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釋:

①馬斯格雷夫教授從財政的國際協調和發展財政兩個方面概括和總結了國際財政的基本內容;而董勤發則是結合財政的經濟職能從國際財政合作形式的角度來構建國際財政的理論體系。

②區域有不同的層次劃分,區域財政也多以行政區劃確立的社會、政治、經濟區域為研究對象,但本文所論之區域指的是國際區域,國際區域財政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國際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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