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體制法范文
時間:2023-12-18 17:47: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財政管理體制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從政治主觀題的材料設置上看,一般采用情景材料、引文材料、圖表材料或圖表與情景材料交差運用等方式設題。設置材料是為考生分析和解決問題提供依據,所以,選取的材料一般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實用性特征。從特點上看,材料題取材簡明、靈活,設問切入點小,考查的知識點也比較集中,一般要求從一個角度回答,有利于考查考生對某一知識的理解與運用能力。從設問方式上看,材料型主觀題一般有開放性設問和限制性設問兩大類。開放性設問要求考生根據試題設問要求的范圍,從不同的角度回答問題,提倡創造性思維,不要求答案的唯一性;限制性設問要求考生根據設問規定的原理來分析概括材料所反映的現象或問題,答案必須符合設問中的“限制性”要求。所謂“題在書外,理在書中”,就是對材料型主觀題的高度概括。
二、典型例題
例.(2013年高考江蘇政治卷第37題)(節選)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制造業格局發生了較大變化,歐美一些主要的工業化國家經歷了一個“去工業化”的過程,勞動力從第一、第二產業轉向第三產業,制造業向新興工業化國家轉移,制造業占本國GDP的比重和占世界制造業的比重持續降低。與此同時,中國等新興市場國家抓住機遇,利用自身優勢推動制造業快速發展。2010年,中國制造業在世界制造業總產值中的份額已略高于美國。中國已成為“世界工廠”。
但近幾年來,中國沿海地區制造業“離歌”紛紛響起:成都和鄭州取代深圳和東莞,成為富士康、聯想等電子產品加工業巨頭的生產主基地;知名運動品牌耐克、阿迪達斯關閉在中國的直屬工廠;美國制造業巨頭通用電器宣布將外包到中國的工作崗位遷回美國本土。據統計,近年來有數十家世界500強外資企業關閉在中國的工廠。
離開中國的企業有兩種:一種是傳統的低端制造業,向越南、柬埔寨、孟加拉等國家轉移;另一種是高端制造業,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重振本國制造業、加快實施“再工業化”戰略背景下,紛紛回流本土。與此同時,歐美國家紛紛運用新的信息技術、互聯網優勢整合傳統勞動密集型制造業,大力發展生物工程、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力保在世界制造業價值鏈上的高端位置和全球控制者的地位。
“中國制造”――這個見證了中國崛起、足以讓中國人感到驕傲和自豪的字眼,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運用唯物辯證法有關發展的觀點,分析說明歐美國家從“去工業化”到“再工業化”走的是怎樣的發展道路。
參考答案:①世界是永恒發展的,要堅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歐美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發展,調整工業化發展戰略。②辯證否定是事物聯系和發展的環節,要求堅持創新。它們對傳統制造業既肯定又否定,既克服又保留,實施升級改造。③事物在曲折中前進上升。它們大力扶持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升級換代。
三、政治材料型主觀題的解答
1.審題
(1)審材料。
在審讀文字材料時,我們可以采用分層法、主干法、倒讀法等。審材料時是要注意兩點:①抓“題眼”,劃分材料層次。②概括每一層次的中心意思。如在審讀圖表題時,我們要注意審讀圖表標題,明確答題方向;審圖表內容,注意縱橫比較;審圖表附注,領會題意。
如在閱讀上述例題材料的過程中,我們可以把這則材料分為三個層次:①歐美一些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發展,調整工業化發展戰略。②它們對傳統制造業持肯定態度,在保留的基礎上發展,實施了升級改造。③它們大力扶持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升級換代。
(2)審設問。
題目的設問為我們指明了答題的方向,指出了要解決的問題。如果不將設問弄清楚,就會出現答非所問的情況。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審設問。審設問時要注意兩點:
第一,分析設問所要求運用原理或觀點的知識范圍。在審設問時,首先要弄清設問類型,判斷出是開放性試題還是限制性試題。如果是限制性試題,還要具體分析設問的知識范圍,并將其進行模塊定位,然后再進一步確定是某一模塊中的哪一部分的哪些原理。
通過仔細審上述例題的設問可知,該題考查的知識范圍是“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觀點”。
第二,弄清設問要求我們解決的是什么問題。這要求考生明確設問的主旨,即明確考查的是“是什么”、“為什么”或“怎么辦”中的哪一個?!笆鞘裁础本褪且獙Σ牧纤从车默F象作出判斷性說明?!盀槭裁础卑ㄔ蚝陀绊憙蓚€方面。原因,即材料中反映現象產生的原因;影響,即談重要性和危害性?!霸趺崔k”即措施。如果材料所提供的觀點是正確的,應回答“怎樣堅持和發展”;如果材料所提供的觀點是錯誤的,則應回答“解決問題的辦法”。
審上述例題可知,該題要求結合材料并運用唯物辯證法中有關發展的觀點,分析說明歐美國家從“去工業化”到“再工業化”走的是怎樣的發展道路,屬于“怎么辦”的范疇。
2.合理想象,確定答題所需的理論知識
(1)聯系教材知識。
在明確題意、概括材料中心意思、審清設問的基礎上,思考試題材料與教材中哪些知識有內在的聯系,提煉出材料所體現的原理。聯系教材知識的依據是:由設問內容聯系教材的方向性知識;由材料的中心意思與教材知識的對接關系,確定教材中的具體內容。上述例題就要求考生聯系哲學的有關知識,結合材料進行分析回答。
(2)聯系時事政治知識。
高考政治試題在考查政治學科知識的同時,還會直接考查考生對黨和政府現階段的基本路線和重大方針政策的掌握情況。這就要求我們經常關注時事政治,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現階段的路線、方針、政策,并領會其精神實質,做到學以致用。當然,答題語言不能是對時事材料的羅列和堆砌,而應是根據題目設問的要求歸納出來的、反映時事政治實質的語言。
例如,對上述例題的解答,就要根據材料的大意與教材中知識的內在聯系,提煉出材料所體現的唯物辯證法的道理,建立對應關系。
①堅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歐美國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發展,調整工業化發展戰略。
②辯證否定觀要求堅持自主創新它們對傳統制造業既肯定又否定,既克服又保留,實施升級改造。
③事物在曲折中前進上升它們大力扶持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升級換代。
3.解答方法及應注意的問題
解答材料型主觀題的過程其實就是考試大綱中所要求的“調動和運用知識”、“描述的闡釋事物”、“論證和探討問題”等能力的體現過程。這就要求考生將所學知識與試題材料、教材知識建立正確的聯系,準確運用原理分析、解決問題。提高“調動和運用知識”能力的主要方法是聯系法,即構建設問、材料與教材原理、觀點的對應關系并進行分析,即基本原理+具體分析(哲學常識類試題的解題方法為:基本原理+方法論+具體分析)。
篇2
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殘疾人就業服務所 內蒙古東烏珠穆沁旗 026300
[摘要]在新的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下,急需提高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視。對于事業單位的內部結構的調整有著特殊的要求,只有加強相關財務體制建設,積極的發現現有的財務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強化財務管理意識,才能夠適應新財政體制的需求,全面的提升自身財務管理的水平,真正做到讓人民和社會放心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
關鍵詞 ]新財政體制;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財政是一個國家治理能力的基礎也是國家的重要支柱,我國實行財政改革已經有很多年了,但是并沒有形成系統的規模,在新的財政體制的視域下,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急需改進,一方面要應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的需求,更加要實現社會和財政部的需要,現有的財務管理制度、分析制度和方法已經不能滿足這一要求。本文將結合實際工作中,行政事業單位在財務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分析新財政體制下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改革措施。
一、新財政體制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新要求
首先新財政體制讓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變得更加的復雜,對于其在財務管理中的工作要求更加的精細,例如要求部門中提高預算軟件的使用,提高財務工作中信息的運用能力等,使得事業單位處理財務更加具有政策性和科學性。其次是政府財政工作中信息技術的應用,從內部資金管理的角度來看,會計計算機化能夠進一步的增強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實現內部資金管理的實時性、統一性和共享性。財務部門內部的日常財務工作實現數字化、信息化是現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重要任務。
二、當前我國事業單位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當前新的財政體制還沒有完全的建立和完善
就我國現在的財政體制來說,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在行駛工作的時候有一定的局限性,他們的在工作中由于受到部門領導的影響,因此財務工作受到了一定的約束。體現了財務體制中不合理的現象,這也從根本上制約了當前財務管理的水平,面對新的財政體制的要求,事業單位無法跟進并建立新型的財務體制,不能反映出政策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具體要求。而且對于財務會計人員的績效考核制度也相對陳舊和落后,無法有效的提高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工作效率。另外基于基數遞增的財務預算是事業單位財務部門的陋習,新的財政體制要求事業單位提高財務預算的意識和能力,總之,目前財務部門的建設還有相當的不足。
2、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沒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由于現有的財務管理制度往往較為模糊和籠統,導致了對于體制內的人員約束力有限,對于工作職能的劃分和責任機制分工不明,新財政體制改革要求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步跟進,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的工作也從側面反映著政府的辦公效率,當前的財務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較差,反映著財政體制改革的實際需求,關系著切實的財務管理目標能夠實現,財務管理機制的落后也制約著新財政體制的深化改革的腳步,一些新的機制,新的概念的引入和學習給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
3、政府財政支出公開力度不夠
隨著我國公民意識的不斷提高,對于政府財務公開要求越來越強烈,但是當前事業單位財務公開還未能滿足公共的要求,其中對于資金的配置、公共產品的選擇等環節,人民在實際的政府財政工作中缺乏監督的效能,財政部門往往受到其所在事業單位的影響,導致部門項目經費濫用的現象發生,無法做到真正的透明公開。
三、新財政體制提高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能力的幾點思考
1、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根據新財政體制下對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來看,提高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他們畢竟工作在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第一線,提高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能夠有效提高政府財務管理綜合水平的提高。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特別是在人才招聘以及后期的選拔提升過程中,除了要求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還需要對其溝通協調能力有一定的要求,注重其綜合素質。其次是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中,要積極地鼓勵財務人員注重的學習相關的技能,提高自身素質,優化自身的知識結構。尤其隨著時代的發展,各類信息技術、現代化管理軟件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因此,還應要求財務人員對于新的財務管理軟件能夠做到熟練的運用,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人員儲備以及現役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單位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從而促進單位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2、加大財務公開力度
在新的財政體制下,對于財務公開的力度進一步的加強,特別是和老百姓生活緊密相關的財政開支,向社會公眾公開政府部門財務狀況的開支,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和審查,提高財務公開的實際作用,明細政府財政的使用情況,對于資金預算做到整個流程中的審查和記錄工作。在進行財務公開時,不僅要公開財務收支計劃、基本建設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財務計劃,還應公開財政及上級單位撥入資金、下級單位上繳資金、單位事業經營收入等一切資金的收治情況。公布的內容應具體化,對于人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應進行專門化的公開。對于事業單位財務公開的辦法,除在單位醒目處設置公布專欄外,實際工作中可以通過本地的公共媒體,對于事業單位的財務情況的全部內容公開透明,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還可通過單位網站進行公布,積極引進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和手段,通過加大政府財務公開力度,改善人民群眾對政府財務公開改革的認識。
3、強化公共經費利用的規范化
在新的財政體制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是統一由人大大會決議通過的,一旦確定了預算的計劃,那么在實際的執行中都不可以隨便的變動。加強公共經費規范化應用的主要方式,是提高對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和審核過程,定期的對預算的執行情況審查,并且公開各階段經費實施的具體過程,確保政府的規劃的時效性,加大預算執行的力度。
4、統一政府財政報告制度的構建
財務報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財務狀況,是一種比較全面的對政府財務核算的方式,也是目前我國政府財務信息改革的有效途徑,我國社會正處在一個變革的時期,對于財務報告的構建要求更高,為了適應新的財政體制,建立全面的高效的財務報告制度也是適應社會形勢的變革需求,隨著我國政府職能劃分越來越系統和科學,重視財務報告制度,必須將其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地位,要求我們要進一步的規范財務報告的編制過程,明確政府財務核算的內容,對于政府工作中預決算、社會保障金、國有資產等關系民生重點項目,提高真實、可靠、準確的財務報告,反映在實際的事業單位財務報告中,要求我們緊隨國家新財務制度的改革的角度,深刻的認識財務報告的制定規范,配合構建統一財政報告制度的工作。
結語
近年來,隨著我國政府工作的進一步改革,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成了一個社會的熱點話題,人民對于政府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也越來越高,事業單位的財政部門是在其行使職能中進行的一切財務活動和關系,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新的公共財務機制的不斷完善,對于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很多問題,急需改革適應新的財政體制,以確保政府財政的用之有道,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周莉.新財政體制下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分析探討--基于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對策分析[J].江蘇商論,2014, (17):143-144.
篇3
現將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清字〔19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室、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及有關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1995〕17號)精神,在1995年清產核資中對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進行了全國范圍的清查估價工作。最近,一些地區、部門及國有企業,因將土地估價增加的價值列入有關經濟指標計算口徑,致使一些歷史指標失去了可比性。為此,現將國有企業完成土地估價后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過全國清產核資,確定了國有企業占用土地的基本價格,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5〕108號)規定,列入相應會計科目單獨反映。
篇4
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94)財綜字第126號,市政府京政發(1992)35號、京政發(1994)71號文件,我們制定了《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運用、償還等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94)財綜字第126號、市政府京政發〔1992〕35號、京政發〔1994〕71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民辦、私營、股份制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
(二)離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1993年以前按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不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所屬歸集部及各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統稱歸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各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二)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代扣代繳。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交存額
(一)職工個人當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職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個人交存率。單位資助職工交存住房公積金金額,等于被資助職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交存率。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按國家統計局編制字〔1990〕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個人交存率和單位交存率一致,1995年不低于5%,2000年達到10%。
(三)住房公積金月交存額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內不作變更。
第四條 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首先從單位住房基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二)行政事業單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基金中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部分,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市、區縣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匯交
(一)首次匯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先向歸集部門編報“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及“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由歸集部門根據登記表及匯交清冊登錄建帳。已登錄建帳的單位在每年5月1日至31日,向所屬歸集部門編報本單位下年度“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及“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
登記單位一般應具備獨立核算的條件。歸集部門也可根據職責范圍內各單位的具體情況,規定登記單位的條件。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按月匯交。住房公積金個人交存部分,由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單位在每月發薪日后5天內(逢節假日順延),開具“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和轉帳支票(支票起點不受100元限制),送交所屬歸集部門,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三)單位每月匯交住房公積金時,因職工調入調出、離退休等引起匯交情況變動時,匯交單位須隨“住房公積金匯交書”,向所屬歸集部門編報“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計息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積金從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當年按銀行一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一年一結息,本息逐年結轉。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單元式公房(不含兩戶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單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積金按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對帳和查詢
(一)歸集部門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通過單位向個人發送“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并隨時依據單位或職工填寫的“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受理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查詢業務。
(二)為便于職工保存個人對帳單,各歸集部門無償向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對帳單存夾”。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一)申請用住房公積金購建住房、對自有住房進行大中修和償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應向所在單位提交有關證明并經單位審核后,由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所屬歸集部門支取住房公積金。
(二)在職職工申請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本人分攤租金超過本人工資總額5%的房租時,應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依據該職工上年工資總額和上年所分攤房租核定超出數額,然后由職工持所在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在每年三、四月份到所屬歸集部門支取。
離退休職工,可按規定向其工資發放單位申請本人分攤租金超過本人工資5%部分的房租補貼,補貼資金從單位的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分攤租金等于實納房租除以家庭同住職工人數。
(三)住房公積金支取后,在個人帳戶內必須保留一個月的交存額。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銷戶
(一)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定居時,可持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到所屬歸集部門辦理銷戶。
(二)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歸集部門辦理銷戶。
(三)歸集部門負責結清所銷戶內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全部本息余額,退歸銷戶人。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一)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應持調出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到歸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及應付利息)的轉移手續。
(二)職工辦理轉移的住房公積金,仍按當年住房公積金的計息狀態計息。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和啟封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交存住房公積金時,歸集部門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將其住房公積金(包括個人交存部分和單位資助部分)結余本息封存在原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符合支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可按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支??;恢復交存時,歸集部門依據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交變更清冊”予以啟封。一直未恢復交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符合銷戶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銷戶。
篇5
已有經濟法學教科書所展示的經濟法學框架,筆者以為有下述幾點不足:(1)總論與分論不對應。例如,總論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不調整橫向經濟關系,分論中則多處論述某個部門經濟法對橫向經濟關系的調整。又如,分論以若干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具體制度為主要內容,在總論中卻沒有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一般理論。(2)總論中未能論述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即在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地位、宗旨、原則和體系后就戛然而止,沒有像民法總論論述公民、法人、物、民事行為、和訴訟時效那樣論述經濟法特有的基本范疇,給人以經濟法基礎理論無實體內容的印象。(3)簡單套用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將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和法律事實作為法理分析的基本框架,一直是民法學的特色,而經濟法的內容有別于民法,并且遠比民法復雜、豐富,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不足以對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作全方位和深刻的分析,這正如該分析框架未能被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和訴訟法學等所普遍采用一樣。所以,在經濟法學領域普遍采用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就顯得機械和表面化。(4)分論結構不穩定,且任意膨脹。對分論結構的設計由于缺乏完整性和超前性,以致每制定一部法律,便在分論中新增一章。(5)與相鄰學科有整塊重疊。例如,將公司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合同法學納入經濟法學,就與民商法學重疊;將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納入經濟法學,就與社會法學重疊。
鑒于上述不足,在設計經濟法學框架時,需要處理好下述幾種關系:(1)總論與分論的關系。在經濟法學框架內, 總論是對分論的歸納和總括,分論是對總論的展開和運用。因而,總論的原理應當涵蓋和指導分論,總論的理論分析框架應當為分論提供示范。這就要求,總論中應當含有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抽象出的實體內容。(2)經濟法學與相鄰學科的關系。民法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商法、經濟法和社會法都是公法與私法兼融,其中,商法因以私法為主而可作為民事特別法,經濟法和社會法則以公法與私法并重或者公法為主而成為第三法域。于是,經濟法學與民商法學、行政法學和社會法學,在理論親緣上是同異并存、分工互補的關系。經濟法學中含有民商法學、行政法學、社會法學的因素(概念、觀點、方法等),實屬正常。但是,不宜出現與之整塊重疊的內容,并且應當有自己獨特的理論分析框架。(3)中國經濟法學與外國經濟法學的關系。一般說來,不同國家民商法之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鑒和移植,而不同國家經濟法之間可借鑒和移植的程度則很小。這是因為,民法與市場機制對應,是市場調節的規范,而市場機制在各國都基本相同,所以,不同國家民商法之間往往易于借鑒和移植,從而同大于異;經濟法與國家干預對應,是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規范,而國家干預主要是針對市場供求狀況實施的,市場供求狀況具有多樣性和多變性,由此決定了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其國家干預的體制、目標、方式等往往都不相同,所以,不同國家經濟法之間往往難于借鑒和移植,從而異大于同。例如,反壟斷法在西方國家經濟法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或“龍頭”地位,而在我國則不然。由于經濟法的國別特色很濃厚,西方國家經濟法學的框架就不宜為我國照搬。當然,也不失可資借鑒之處。(4)經濟法學體系與經濟法學教科書體系的關系。經濟法學體系取決于本學科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應當盡可能完整。而經濟法學教科書的體系,則不僅取決于經濟法學體系,而且還取決于本書的教學對象、層次和目標。在任何一本經濟法學教科書中,都只可能包括經濟法學體系的主干部分,并且各自體系不盡相同。
基于上述認識,我國經濟法學框架宜由經濟法總論、市場規制法學、宏觀調控法學、特別經濟法學、經濟法史學和比較經濟法學所構成。
經濟法總論,主要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和經濟法總則??煞譃橄铝懈鞑糠郑?1)經濟法的理論基礎,包括哲學基礎、經濟學基礎、 政治學基礎、社會學基礎和法理學基礎。(2)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包括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地位、宗旨、基本原則、作用、體系和適用范圍等。(3)經濟法主體理論,包括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市場主體和宏觀管理主體)、立法模式,經濟法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民事主體或行政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各種市場主體(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和各種宏觀管理主體(行政性宏觀管理者和社會性宏觀管理者)的特征、法律資格和類型。(4)經濟法行為理論,包括市場競爭行為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類;市場規制行為、宏觀調控行為的概念、特征、體系、目標、客體、方式和效力。(5)經濟法責任理論,包括經濟法領域法律責任的立法模式,以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組合和運用的特殊性;違反市場規制法行為、違反宏觀調控法行為的種類、要件和法律責任組合。(6)經濟法獎勵理論,包括經濟法領域獎勵的立法模式、原則、形式、條件和程序。
市場規制法學,主要研究市場規制法的理論和制度。可分為:(1)市場準入法學;(2)競爭法學;(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4)產品質量法學;(5)價格法學;(6)市場中介服務法學,包括廣告法、經紀法、拍賣法、資產評估法等;(7)房地產、證券、期貨等特種市場規制法學。
宏觀調控法學,主要研究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和制度??煞譃椋?1)計劃法學,包括計劃管理體制法、產業結構計劃法、經濟增長計劃法、計劃程序法,以及與之相關的統計法;(2)財政法學,包括財政管理體制法、預算法、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預算資金管理法,以及與之相關的會計法和審計法;(3)稅收法學;(4)金融法學;(5 )國有資產法學。
特別經濟法學,主要研究特殊領域的經濟法理論和制度,亦即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特殊領域的運用??煞譃椋?1)資源經濟法學,包括自然資源法、環境法、能源法、農業法;(2)涉外經濟法學,包括涉外經濟法基礎理論,以及涉外投資法、對外貿易法、反傾銷法、涉外金融法、涉外稅法等;(3)其他特別經濟法學,如科技法等。
經濟法史學,主要研究中外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和規律。可分為:(1)西方國家經濟法史;(2)前蘇聯、東歐國家經濟法史;(3)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史;(4)中國港、澳、臺地區經濟法史。
篇6
為保證廣安大街市政道路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做好拆遷居民安置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將部分開發企業現有的拆遷房源作為廣安大街拆遷專項用房(以下簡稱專項用房),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專項用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即土地行政劃撥,21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
二、專項用房專項提供給廣安大街市政工程被拆遷居民選購。被拆遷居民如要享受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可購買專項用房或經市政府批準上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并憑所在區政府出具的證明到開發企業購房。
三、專項用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委按經濟適用住房定價原則審定。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提高價格。
四、市建委、計委、規劃委、國土房管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用房的工程質量、審批手續等項內容進行審核,并督促有關開發建設單位按要求完善。崇文區政府和宣武區政府根據審核結果,對專項用房的價格、質量、配套情況等項內容進行認定,滿足拆遷居民入住條件的房源,由區政府分期分批公布。
五、被拆遷居民凡購買區政府公布的專項用房,具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產權發證部門依據購房合同和購房人付款憑證,在30日內頒發產權證。開發企業負責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六、廣安大街拆遷工作完成后,開發企業將購房人證明和銷售合同報區政府核準匯總,開發企業憑區政府出具的證明,統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辦理土地劃撥及有關費用的減半征收手續,并可按京財稅(99)1201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享受有關財稅減免政策。開發企業購買的拆遷房源專項用于廣安大街拆遷的,按照被拆遷居民實際購房面積免收開發企業購買房源發生的有關稅費。
七、對于部分房屋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由征收管理部門退還或在開發單位后續建設項目中抵減,已享受返還或免收政策的開發項目,不再抵減。
八、專項用房的物業管理費用執行市京價(房)字〔2000〕163號《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試行)》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的期限收取。任何單位不得以拆遷安置為由,一次收取長期的物業管理費和供暖費等費用。
篇7
基于社會發展的需求,憲法在經濟領域的地位日益提升,不僅自身的經濟性特征逐漸突顯出來,而且提高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從憲法和經濟法兩者比較可知,憲法與經濟法的經濟特征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具體有以下幾點:
首先,憲法與經濟法殊途同歸,于憲法來說,憲法對財產的歸屬進行法律層面的劃分,對國家與公民擁有的權力進行明確界定;于經濟法來說,經濟法是憲法有關內容的延伸和補充,將經濟法中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進行詳細規定[1]。上述規定雖然細則上有所不同,但歸根結底都是通過對財產或權力進行明確劃分而避免紛爭,從根本上降低經濟成本,減少經濟活動中的糾紛,提高經濟活動的開展效率,進而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梢钥闯?,憲法和經濟法都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更為“經濟”而努力。
其次,為了具備以上經濟屬性,憲法和經濟法應呈現出一定的“經濟規律”。比如,憲法中涉及經濟體制的相關規定,以及對經濟法內容的影響,與參與立法人對經濟規律的領悟相關。對于一個國家來說,其經濟體制的選擇不僅是政治層面的決擇,也與社會發展程度和經濟規律有關。所以,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也是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規律所做的選擇。我國經濟體制確定后,就必須從宏觀范圍對經濟進行調整和管理,這一過程便要在經濟法的規制下進行。經濟法規制的相關范圍、條例也要與經濟規律相符,這些透過經濟法的立法便可以看出。
最后,上記對國家經濟從宏觀層面的調整和管理,要基于憲法進行權力劃分。管理和規制兩大權利與政治上管治的權利具有較大區別,具有其自身的特點,通常被叫做“第四種權力”。它們的作用不容小覷,甚至對民眾的權利都有影響,所以要在憲法中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并非是這種現象的個例,多數國家都將宏觀層面對經濟各方面的管理權力分配寫入憲法,將經濟體制從國家法律的角度進行規范,這一規范是經濟法中有關體制規定的依據。這一聯系將憲法與經濟法緊密相聯。總之,憲法和經濟法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要滿足當前社會的經濟需求,都具有經濟性的特征,以上總結的憲法與經濟法體現出的共有經濟性,是這兩種法律相互聯系的紐帶和橋梁。
二、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交互影響
(一)憲法對經濟法的重要影響
首先,以經濟權力劃分的視角進行分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之法,是國家經濟和政治的充分體現。將視角調整至經濟來看,國家的正常運轉需要雄厚的財力才能實現,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的職能逐漸增多,對財力的需求也有所提高。所以,在憲法中一定要涉及經濟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將經濟的所有權進行明確劃分,避免因公有抑或私有界定不清而產生糾紛,與此同時,還要將財產利益和經濟利益的歸屬進行規定[2]。這樣一來,憲法便將財政權力和財產權力一分為二,對產權進行了清晰的劃分。憲法是對經濟權力進行界定的法律基礎,是經濟法發揮效用的根基,對經濟法的影響十分重大。
其次,在憲法明確產權劃分后,還應對國家的經濟制度進行規定。雖然各國的法律相差較大,立法上也大相徑庭,但在憲法中通常都會涉及國家的所有制、經濟體制等。比如:國家奉行的所有制是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還是歸私人所有?國民賴以生存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還是國民的私人財產?國家經濟運行的體制是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等,針對上述問題,在憲法中均可以找到答案。對國家經濟制度和國民經濟權力的相關規定是憲法經濟性的關鍵所在。我國整體經濟活動的運行,都要在憲法制定的經濟制度范圍內,且不能觸犯公民經濟自由的權力。
最后,憲法對國家主體和權利的相關規定,對經濟法的影響也十分重大。在憲法中對國家與國民的主體性進行明確劃分,國家是調控的主體,國民是受控的主體,國民在受控的前提下也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利,這是憲法的核心所在。從權力劃分的角度來看,將國家與人民的權利進行劃分,明確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便是“權利憲法”中的主要內容;與此同時,將國家眾多機構的權力進行劃分,不管是何種走向的劃分,對國家管理和調控來說都十分關鍵,這便是“經濟憲法”的主要內容。
(二)經濟法對憲法的落實與推動
憲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共通性,決定了兩者之間不僅是憲法之于經濟法的上述影響,經濟法之于憲法也具有落實和推動的作用。其次,經濟法與憲法能夠在影響和推動的相互作用中尋找最佳平衡點。經濟法在落實的同時,也是對憲法的推動。經濟法與憲法在眾多法律規章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較之憲法來說,經濟法就顯得更為“接地氣”,經濟法與現實生活中的經濟行為關聯性較強,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在提出一些需求后,如果有必要,便會列入到經濟法中,形成制度性的規定,而后再由經濟法傳遞給憲法,從這一角度來說,經濟法能夠推動憲法的發展和完善??傊?,由于憲法和經濟法之間共同的經濟特征,致使兩者之間存在相互影響:其一,憲法在我國法律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它對經濟法具有重大影響;其二,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憲法對經濟管理的相關規定逐漸增多,這些規定需要滲透到經濟法中,并加以實施,而經濟法的落實也為憲法的發展提供助力。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相互促進、在融合中求發展,在互動中求推進,才能國我國社會主經濟、法治社會的構建做出貢獻。
三、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
基于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以及由此使兩者產生的交互影響,從應然的角度說,憲法與經濟法應當具有內在的“一致性”[3]。首先,從共有的經濟性來看,憲法與經濟法在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遵循經濟規律,從而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等方面是一致的;同時,在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合法性、合憲性方面也是一致的。其次,從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來看,由于憲法對經濟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且經濟法不能與憲法相沖突,因而經濟法需要在合憲的意義上與憲法保持一致性;同時,經濟法在落實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推動憲法變革,并使其更符合現實需要,從而使兩法保持一致性。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對于加強兩法的互動交融和持續發展非常重要。由于憲法的經濟性規范需要由經濟法來具體落實,而經濟法的許多基本制度則需要有憲法上的依據,因而兩法可能會針對同一問題,分別作出相對原則或更為具體的規定。例如,在諸如反壟斷、貨幣發行、預算、稅收、國債發行等領域,許多國家不僅在憲法層面有相關的原則規定,還在經濟法中有更為具體的規定,并且兩類規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無論是美國、德國,還是俄羅斯等,盡管它們分屬于不同類型的國家,但在憲法中都會對上述領域作出規定,并在具體的經濟立法中加以具體化,從而使經濟法與憲法保持一致性。當然,這與憲法的地位及其對經濟法的影響有關。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不僅僅是由于兩者之間本來就固有一致的元素,而是為了將有悖于“一致性”的諸多問題進行解決。在實際操作中,憲法與經濟法如果存在要求不統一的情況,會導致一系列后續問題產生,要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動態的角度對憲法和經濟法進行調整,使兩者在動態層面上能夠繼續一致。
從我國的發展經歷來看,由于經濟法與我國改革開放的聯系更為緊密,所以改革開放的相關舉措能夠在經濟法中體現出來,而反觀憲法,則修訂較為不及時,所以,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歷史時期,憲法與經濟法曾出現“不一致”的問題,致使在進行經濟立法時,某些法規與憲法的規定有出入,在業內造成了一時的爭論。從社會主義法治的角度來看,違背憲法問題避免的有效方法就是極力保持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對憲法進行科學、合理、及時的完善和修訂。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并沒有停止,有很多體制還處于待建的狀態,這對我國體制法的形成影響較大。比如,我國憲法中對“體制法”規定和約束的力度不足,國家內部一些機構的職責和權力沒有進行明確劃分,面對這一情況,只能尋求類似“三定方案”的方法進行規范。與此同時,某些重要的經濟體制改革仍主要由國務院來推進。例如,有關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稅收分享體制、金融體制、投資體制等,都是由國務院作出“決定”[4]。我國體制立法的嚴重供給不足,固然有體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原因,但本位主義、部門利益、集團利益等方面的深層影響也不可小視。
四、結論
篇8
關鍵詞:征稅職權、稅權、稅法、建議
征稅職權是稅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內容,稅法上的很多概念和范疇,如征稅主體、征稅行為、稅收法律責任等都與征稅職權密切相關。稅法的一個基本使命就在于規范和保障征稅主體合法、理性地行使征稅職權,以使實體稅收債務法的規定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一、征稅職權的界定與分析
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依法擁有的執行稅法,對稅收征納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是國家征稅權的轉化形式,是征稅機關在稅收征納過程中行使的“個案”征稅權。征稅職權在性質上屬于稅權范疇,是稅權的下位概念,并且與稅權的多義性和異質性相比較,征稅職權具有較強的同質性,比較容易在同一意義上使用。征稅職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法定性。征稅職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征稅主體行使征稅權力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稅收法定主義中依法稽征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必然要求。征稅職權的設定、調整、取消及其行使規則,都要由法律來規范,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8條、第29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2.權力服從性。征稅職權雖然是由具體的征稅主體來行使的,但它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征稅職權的行使具有命令與服從的隸屬性質,征稅決定由征稅主體單方作出,不以納稅主體的意志為轉移。
3.專屬性。一方面,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的一項公權力,納稅主體不享有。另一方面,征稅職權的主體在根本上為國家,但國家不直接行使,而是由法律規定的專門的征稅機關等來具體行使征稅職權,即征稅職權是征稅主體專屬的職務權限,不擁有法定征稅職能的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行使征稅職權。
4.優益性。征稅職權不同于作為個體的納稅人權利,它的行使事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征稅主體在行使征稅職權時,依法享有征稅優益權和征稅優先權,即征稅主體在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相對于納稅主體而言,處于優益的法律地位,例如,征稅主體作出的征稅行為具有公定力。
5.不可處分性。征稅職權是國家征稅權的具體化,與納稅人權利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權等不同,屬于國家“公權力”而不是一般經濟權利范疇,因此不可自由處分。即對征稅主體來說,行使征稅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征稅職權與征稅職責是相統一、不可分割的,隨意轉讓、放棄或拋棄征稅職權是一種失職和違法行為,是不能允許的。
二、征稅職權的內容
征稅職權的內容是指征稅職權所包含的具體權能,它是征稅職權運作的具體形態。在不同的國家,征稅職權的具體內容不完全一致。我國除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征稅職權作了集中規定外,在行政處罰法、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立法法和憲法中都涉及到征稅職權問題。從總體上看,征稅職權的內容可歸納為下列十項:
1.征納規范制定權。這是征稅機關依法制定稅收行政法規、規章、決定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征納規范制定權是征稅機關的抽象征稅行為,對稅收征納活動具有廣泛的影響。但因征稅機關的行政立法不是由民意代表制定,廣大納稅人參與的機會少,且程序相對簡單,從稅收法治和保護納稅人權利角度講,征稅行政立法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我國《立法法》對稅收行政立法有所涉及,但對具體的事項和范圍并沒有明確規定,應完善這方面的規定。另外,有權征稅機關對稅收行政法律規范的解釋,在性質上也是征稅規范制定活動。實踐中,這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但它與在具體征納過程中,征稅機關在作出征稅決定時對稅法的解釋(實際上是對稅法的理解)不同,后者涉及的是“自由裁量權”問題。
2.稅收計劃權。這是征稅機關有權確定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所要實現的國家稅收收入目標的權力。稅收計劃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國家預算能否實現具有重要影響。我國征稅機關歷來十分重視稅收計劃的作用,稅收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也成為進行稅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以致于把稅收計劃的執行和完成情況作為檢查考核征稅機關貫徹稅收政策法規的主要手段。但需要強調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計劃應以非指令性為主,要正確處理完成稅收計劃與依法征稅的關系,即必須要在嚴格執行稅法的前提下組織稅收計劃的實現,不能為了完成稅收計劃而違法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攤派稅款。
3.稅款征收權。稅款征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這是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征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稅款征收權是征稅職權中的核心權力,運用得也最廣泛,它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相對應,其所作出的征稅決定直接涉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稅款征收權包括應納稅額確定權(包括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的應納稅額初次確定權的第二次確定權、法定情形下的應納稅額核定權或叫估稅權)、稅款入庫權(稅款繳納方式、稅款入庫期限和地點的確定權)。為了保證稅款征收權的有效行使,征稅主體還可依法行使與稅款征收權相關的下列權力:稅負調整權、稅收保全權(代位權、撤銷權)、稅款優先權、稅款追征權等。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的稅款征納活動的順利實現,而由法律規定的征稅機關進行的稅收基礎性管理活動的權力,它具有基礎性、廣泛性、與稅款征繳間接性等特點。稅收管理權的內容有稅務登記管理、賬薄憑證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源監控等。
5.稅收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稅收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獲取信息和證據,因而它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權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稅職權的基礎和保障。在實行申報納稅制度下,加強稅收檢查十分必要。稅收檢查權的行使在實踐中有多種形式,如稅務稽查、稅務檢查、稅務審計、稅務調查等,有些國家還賦予征稅機關行使司法性質的搜查等強制檢查權。
6.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是指征稅主體有權從納稅主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得與納稅有關的信息,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征稅協助。與征稅有關的信息是正確作出征稅決定的前提,為了保證應稅信息的有效獲取,應建立調查、統計、報告、協助、信息共享等制度,并加大對違反這一義務的法律制裁。但征稅主體在行使獲取信息權和協助權時,要注意處理與納稅人的隱私秘密權的關系。
7.征稅強制權。這是征稅機關為了預防稅收違法行為,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而依法對納稅主體實施強制手段的權力,它包括采取預防性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性的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征稅強制權的行使將使納稅人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要完善征稅強制權的行使程序,為納稅主體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①]我國有關征稅強制的程序規范十分稀缺,目前國家正在制定行政強制法,將對此作出進一步規范。
8.稅收處罰權。這是征稅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規范行為給予制裁的權力。與征稅強制權一樣,對征稅處罰權的行使也要加以規范、控制,這主要涉及到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與刑事制裁的關系等問題。
9.爭議裁決權。這是征稅機關對發生在征納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它是一項準司法性質的權力,對于處理技術性、專業性、反復大量發生的稅收爭議有重要作用。但為了保證公正和法治,征稅機關的行政復議裁決還要受到司法審查的監督。
10.稅收指導權。這是征稅機關通過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通過直接向納稅主體提供建議、勸告、咨詢等,以引導納稅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是一種非強制性的新的征稅職權形式。但稅收指導一旦錯誤或不當,對納稅人利益的影響往往十分重大。因此,應當對稅收指導給予一定的法律約束,而不應將其視為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實行為。這涉及到稅收指導的事項、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三、征稅優益權:征稅職權的保障條件
為了保障征稅主體有效地行使征稅職權,國家賦予征稅主體及其征稅人員職務上和物質上的優益條件。征稅主體依法享受這些優益條件的資格就是征稅優益權,包括征稅優先權和征稅受益權。征稅優先權是征稅主體在行使職權時依法享有的種種優越條件。我國現行稅收程序法上的征稅優先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社會協助權。它要求征稅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二是推定有效權。法國很早就確立了“公務優先原則”,并把“推定有效”作為其主要內容。推定有效權實際上是指征稅行為的公定力,即征稅行為一經成立,不論其是否合法,就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征稅決定并非一經作出就真正合法生效,有的需經復議裁決,有的需經法院裁判。如果征稅決定要走完所有救濟程序并被確認生效后方能執行,那就會影響稅款的征收,不利于穩定稅收征納秩序。因此,稅法特許在這種條件下推定征稅決定有效,可以先行執行,復議、訴訟期間征稅決定不停止執行便由此而引出。為了確保征稅職權的有效行使,可以考慮賦予征稅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如進出口環節某些偷逃稅行為、未結清稅款離境),實施先行扣留、即時強制等先行處置權。
征稅受益權是國家為保證征稅主體有物質能力行使征稅職權而向它提供的物質條件,征稅主體享受這些條件的資格便是征稅受益權。征稅受益權是征稅主體從國家所享受到的權益,而不是由相對的納稅主體提供的。征稅受益權的內容表現為國家向征稅主體提供征稅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它實際上是征稅機關為征稅而花費的行政管理費用,構成狹義上的稅收行政成本。為了給征稅職權的行使提供物質保障,應當切實保證征稅主體的征稅受益權,但從稅收效率原則來說,也應當注意降低稅收征收費用,以使稅收的名義收入與實際收入的差額最小。
四、征稅權限:征稅職權行使的法定界限
1.征稅權限的界定
征稅職權是一項“公權力”,鑒于它的易被濫用和由此產生的破壞性,征稅職權的行使都被附加各種條件,其中范圍上的限定是重要的方面。征稅權限是征稅主體行使征稅職權時所不能逾越的法定范圍和界限。遵守征稅權限是征稅職責的重要內容之一,征稅主體行使職權超越該“限度”,便構成征稅越權,視為無效。征稅權限是各國稅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控制征稅主體的征稅行為超越權限是稅法的重要任務。
在界定征稅權限時,還需要注意其與“稅收管轄權”、“征收管轄”、“稅收主管”的區別。稅收管轄權一般是指國際法意義上的稅權,它是指國家或政府在稅收方面所擁有的各類權力,國際稅法的一個基本任務就是協調各國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以解決重復征稅和稅收逃避問題。征稅權限一般是在國內法意義上使用的,如果在擴大的意義上使用征稅權限,也可以說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法上的“國際征稅權限”。實際上,國內層面上的稅收管轄權及其沖突也客觀存在,對它的解決也已提到議事日程。[②]征收管轄又叫稅務管轄、征管管轄,是指不同征稅機關之間進行稅收征收活動上的分工與權限,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征收管轄的落實是征稅機關進行具體的稅收征收活動的前提,是征稅權限中一項基本內容。但征稅權限不限于征收管轄,它還包括征稅事務權限(主管),包括與稅款征收管轄有關的其他征稅職能的權限,如稅收行政處罰管轄、稅收行政復議管轄、稅收行政賠償管轄等。稅收主管又叫征管職能的劃分,是在征稅機關內部對征管職能的劃分,在我國是指稅收征管權在稅務機關、海關、財政機關之間的劃分,也包括在稅務機關內部的國稅地稅之間的劃分??梢?,稅收主管只相當于征稅權限中的事務權限。
2.征稅權限的類型
(1)事務權限。在我國又叫“稅收主管”,在德國叫“業務主管權限”,是指稅收征管職能在不同類別的征稅機關之間的分配問題,主要是這些征稅機關之間如何劃分其各自主管的稅種。在我國,稅務機關主要負責工商稅收的征管;海關主要負責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管;財政機關主要負責農業稅收的征管。而在稅務機關內部,按照分稅制的要求,其所負責征管的稅種又在國稅與地稅機關之間再進行劃分。劃分的主要依據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條)、《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1993年12月15日國務院)、《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1996年1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
(2)級別權限。又叫縱向權限,是指有上下隸屬關系的征稅主體之間的權限劃分。級別權限按照權限內容的不同,可分為稅款征收級別權限(級別管轄)和與稅款征收間接聯系的其他級別權限。后者在我國稅收程序性法律上已有不少規定,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關于發票的管理權限;第31條關于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第33條關于減免稅審批權限的原則規定;第37條、第38條、第40條關于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限;第53條關于稅款入庫權限;第54條關于查詢儲蓄存款的權限;第74條關于罰款權限的規定等。另外,《行政復議法》關于行政復議級別管轄權限的劃分適用于稅收行政復議。稅款征收級別權限是征稅級別權限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它又叫征收級別管轄。由于我國的分稅制改革只推進到省一級,省級以下征稅機關之間如何劃分征收管轄權缺乏規定;采用稅額分成的共享稅種的大量存在,為級別管轄的劃分帶來障礙;國稅機關嚴格按照行政區域隸屬關系進行設置,不易于征收管轄權的明確。這些問題的存在,為級別管轄的確定帶來許多困難。解決的對策,一是加快省以下分稅制改革,真正落實“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權”的分級財政體制。二是取消共享稅種,確立真正意義上的中央稅和地方稅,某些稅種實行中央地方同源共享。[③]三是實施國稅機構改革,按照經濟區域設置國稅機構,理順中央稅種的級別管轄。
(3)地域權限。又叫橫向權限,是指沒有隸屬關系的征稅主體之間的權限劃分。在地域權限中,最為重要的是有關稅款征管權限劃分的地域管轄。但在我國,如同級別管轄一樣,地域管轄問題研究得相當薄弱,在各實體稅種法中也只是從納稅地點的角度零星觸及到地域管轄問題,而且矛盾之處很多。因此,亟需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并應在稅收程序法上對管轄問題設專章進行規定。這里,至為重要的是要確立地域管轄的原則。筆者認為,總結我國現行稅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參照國際稅法上有關稅收管轄權的原理和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國稅收地域管轄的原則應當包括下列三項:第一,屬地原則。這是以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地或財產所在地為標準來確立管轄權的行使范圍,它一般適用于間接稅和資源財產稅。我國實體稅法上以商品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或營業地、財產所在地等作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即是屬地原則,例如,對流轉稅來說,就是以實際經營地為納稅地點,不考慮注冊地、管理中心地、核算地等因素,但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則由海關行使專屬管轄權。[④]第二,屬人原則。這是以納稅人的住所和人的因素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關于住所等“人”的因素,對自然人納稅人來說,以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屬人原則在所得稅、遺產稅等直接稅中適用較為普遍。第三,屬地優先原則。這實際上是解決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沖突時所采取的一項措施,即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優先適用屬地原則。因為經濟不發達地區接受外來投資多,實行屬地優先原則,有利于保護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利益,縮小其與經濟發達地區的差距。當然,這種優先適用也是有限度的,它只能對源于本區域內的應稅收入等課稅。
關于級別管轄問題,應重點確立下列兩個原則:一是實用性原則(兩便原則)。它是考慮由何種級別的征稅機關征收最能降低征收成本(需考慮其獲得征稅對象信息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何盡量為納稅人繳稅提供方便。二是中立性原則(稅收程序統一原則)。為了確保法律秩序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維護征稅的平等,保護公平競爭,應統一全國的征納程序、爭訟程序。
此外,在管轄權限中,還涉及到共同管轄、移送管轄、繼續管轄等問題。[⑤]
3.征稅權限爭議及其解決
征稅權限爭議是征稅主體之間及與其他非征稅的國家機關之間,就征稅權限的范圍等劃分問題發生的爭議。由于立法上征稅權限的劃分不合理、不清晰,實踐中應稅行為的復雜性,以及征稅主體的主觀認識等原因,征稅權限的爭議在所難免。征稅權限爭議的類型有縱向爭議與橫向爭議,前者是有隸屬關系的征稅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后者是沒有隸屬關系的征稅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此外,征稅權限爭議還可分為積極爭議與消極爭議,前者是爭議主體都主張有征收管轄權,后者是爭議主體都不主張有征收管轄權。
關于征稅權限爭議的處理,國際上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議會途徑,即由議會或來解決管轄權爭議,如英國和西班牙。二是司法途徑,如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機關訴訟”。三是行政途徑,即由爭議機關之間協商或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裁決權限爭議,這是為多數國家確立的主要解決途徑。
我國關于征稅權限沖突解決的立法很不完善,只是在《憲法》(第89條、第108條)、《立法法》(第五章)、《行政訴訟法》(第53條)、《行政處罰法》(第21條)等法律中一般性地涉及。[⑥]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法還沒有關于征收管轄的系統規定,有關解決權限爭議的一般原則、管轄權爭議的裁決及確定管轄權期間的臨時處置、當事人的申請權等事項缺少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我國的征稅權限爭議解決制度:(1)確立權限爭議解決的原則。縱向權限爭議時應尊重上級機關的監督權,即以上級機關的判斷為準;橫向權限爭議時,應以合作為原則,盡量協商解決并需履行協助義務。(2)規定解決權限爭議的啟動程序。至為重要的是要賦予納稅人等利害關系人有管轄權的異議申請權,另外,發生權限爭議的共同上級機關可以依職權解決。(3)完善行政途徑解決機制。一是對有共同管轄的,以最先受理的征稅機關管轄。二是不能確定受理先后或是有其他爭議的,爭議的征稅機關之間協商解決。三是不能協商解決或是有統一管轄的必要時,由共同的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沒有共同的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商決定。[⑦]四是在不能通過上述方法確定管轄權或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由有實施征稅處理必要性即公務原因發生地的征稅機關管轄,它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通知其他負責的征稅機關。(4)建立征稅權限爭議的預防機制,如部門會議、協作協議等。(5)積極探索用司法途徑解決征稅權限爭議問題。
注釋:
[①] 在普通法系國家,征稅強制權原則上歸法院,當事人獲得程序保障的機會較多。
[②] 國內層面上的稅收管轄權及其沖突可能有下列三種情況:在聯邦制國家,各州之間的稅收管轄權沖突;在一國境內存在多個獨立的稅收管轄區時,會產生稅收管轄權沖突;在更廣的意義上,行使不同稅收征管職能的征稅機關之間也可能產生稅收管轄權的沖突。目前,中國內地就已與香港達成了“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
[③] 同源共享是指不設置共享稅,而以同一稅源由中央與地方分率計征的方式取而代之。
[④]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的規定,我國稅收行政處罰實行“屬地原則”,即由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⑤] 參見《德國稅收通則》第25條、第26條、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