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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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方法

篇1

隱性就業隱性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原單位或失業保險管理部門登記失業后,又進入就業領域而未向主管部門登記,除了領取失業保險金外還有其他收入的一種行為。失業保險基金的供給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壓力,隱性就業的大量存在不僅會使這種情況惡化,使需要這部分基金的失業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還會給失業者本身帶來傷害。隱性就業不能對失業保險進行繳費,從長期來看會使失業者喪失繼續申領失業保險的資格,還會造成勞動關系的混亂,失業保險的低效運行。

失業保險中道德風險的規避

(一)完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險條例》的出臺是失業保險的一大進步,但是條例的內容和約束力還不是十分的完善和健全。因此,一方面政府應盡快頒布失業保險法,增強它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另一方面,應該對失業保險本身的內容進行完善和補充?!妒I保險條例》規定,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4個月,而國際平均期限為六至十二個月。所以我國應該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在縮短期限的同時還應提高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水平。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失業保險體系設計才能改變目前乃至將來在失業保險領域里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才能使我國的失業保險更好的發展。

(二)建立失業保險儲蓄賬戶出現自愿失業、延緩就業等問題是因為失業保險賬戶不能夠轉移、留存,一旦到了退休年齡并從未失業過,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因此很多就業者為了享受這份權利便會自愿失業,為了一次性全部領取完便會延緩就業。要解決這個問題,比較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個失業保險賬戶,同時把失業保險賬戶和養老保險賬戶連接起來,使在就業生涯中繳納失業保險金但從未失業過的勞動者的失業保險金在其退休時把失業保險金賬戶里的余額轉移到養老保險賬戶中,這樣就可以是就業者意識到自身的失業保險金不會流失,也不會為了一次性領取完失業保險金而不努力找工作。

篇2

關鍵詞:就業;新常態;失業保險;創新機制

國家統計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國GDP初步核算為2968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7.0%,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經濟增速放緩已成事實。經濟學中有一個奧肯定律:失業率每高于自然失業率一個百分點,實際GDP將低于潛在GDP兩個百分點。奧肯定律揭示了經濟增長率與失業率之間存在著的替代關系。我國正經歷經濟增長率從高速到中低速的換擋期,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增加。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創新驅動增長的經濟新常態下,失業率不斷攀升,結構性失業加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卻逐年增長,表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

一、就業新常態的內涵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依靠創新驅動增長,對就業形勢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增就業崗位持續減少。經濟新常態的一大特征是經濟增速放緩。根據奧肯定律,對勞動力的需求量相對減少,影響了就業崗位的增加,造成就業水平低,失業率升高。第二,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經濟新常態的另一特征。通過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加速衰退產業轉移、發展新興產業來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一大批缺少專業知識和一技之長的普通勞動者從就業崗位上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貫穿經濟新常態全過程。第三,大力支持創業。我國人口基數龐大、9億多勞動力,每年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就業人員、退役軍人逐年增加,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就業總量的壓力也很大。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大力支持創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解決就業矛盾的必然選擇。

二、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籌措失業保險基金,為中斷就業失去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基本生活,并通過技能培訓、就業介紹服務等手段,為其實現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體系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和失業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2003年滾存結余為304億元,2013年已達3686億元,增加了11倍。同時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率偏低。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確定標準不與參保者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加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嚴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逐年減少,繳費與受益出現嚴重不對稱。國家統計局從31個大城市調查失業率結果顯示,2015年城鎮失業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別是近年畢業大學生失業率居高不下,部分資源型、裝備制造型較重地區失業率很高。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雙增長,失業金領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與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將淘汰一批落后產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催生的新興就業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質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長期存在。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上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工和職業技能欠缺的失業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限制被失業保險排除在外,失業保險參保率始終差強人意。

(三)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薄弱

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黨的十首次把鼓勵創業寫入就業方針,緊接著《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把鼓勵創業政策落到實處,以期創業帶動就業。但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僅包括失業金、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對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失業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做到保值增值,影響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構建

通過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

(一)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機制

失業保險基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資金,其籌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結余量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起著關鍵作用。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首先是對基金籌資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征收按照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來進行計提,由市縣統籌按照企業2%、個人1%的比例繳納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和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分散,這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逐步建立中央調劑金,實現省級統籌,解決因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失業保險基金盈余有差的問題,確保失業保險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體現。同時,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明確職、權、責三者的關系,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僅有40%左右,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過窄,不僅無法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緩解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加的壓力。因此,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要遵循“大數法則”,一是提高法規明文規定應納入但尚未參與失業保險的就業人員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重點瞄準進城務工有雇主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就業群體。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分部門和行業,職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給付機制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主要包括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1.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繳費滿一年的要求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來說過于嚴格,應適當縮短非正規就業群體繳費年限的要求,確定靈活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失業保險兩類不同受益群體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一類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主要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等確定;另一類為享受扶持促進就業的。除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人員外,參加失業保險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領取失業金期滿的、登記失業但未參保的,以及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勞動力等,根據不同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以及創業支持等不同的就業服務。

2.給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相同的,參保者繳費的多少與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無關,“高繳費,低收益”的可能性,引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逃避繳費的風險。建議我國采取薪資比例制,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以失業者繳費期內的平均工資和繳費金額為基數,確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結合失業者的家庭贍養系數,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

3.給付期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按照參保人繳費年數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將其分為三個檔次:繳費者累計繳費滿1年者,給付最多12個月;滿5年者,給付最多18個月;滿10年者,給付最多24個月。這樣的計量方法過于籠統,無法體現繳費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系。應建立靈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周期,綜合考量失業者的參保時間、失業者的年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失業狀況。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還應把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是否積極就業作為參考指標之一,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越長,單位時間所領取的失業保險數額越少。這既能保障失業人員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業人員過分依賴失業保險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四)失業保險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側重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有所忽視,這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在支出時“重生活”而“輕效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著重要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從“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

1.預防失業。

預防失業的對象主要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目前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群體。建議對存有經營危機等情況下未裁員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工資補貼;對于長期未發生裁員行為的企業,適當降低其失業保險費率或將其所繳納的部分失業保險費用于職工培訓,以調動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提高職工技能水平,減少結構性失業。

2.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對促進就業的支出主要體現在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兩個方面。目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往往采取訂單式培訓的方式,通過培訓機構推薦給用人單位,然后根據推薦失業者的再就業率,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然而,盲目的培訓不符合失業者職業發展的需求,達不到職業培訓應有的效果,上崗后容易出現新一輪的失業。可將眾多失業者進行細分,根據失業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職業培訓行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培訓機構實行獎勵性補貼。

3.支持創業。

在就業新常態下,對失去工作尋求創業的參保人,可通過營業執照、創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完稅證明等憑證,發放“自主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可分為“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前者對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給予創業獎勵;后者對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根據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崗位開發補貼。通過“自主創業補貼”替代傳統的失業金,從而鼓勵失業人群中的自主創業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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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藺思濤.經濟新常態下我國就業形勢的變化與政策創新[J].中州學刊,2015(2).

篇3

[關鍵詞] 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失業保險基金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33

[中圖分類號] F840.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2)08- 0048- 02

1 引 言

在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失業保險非常注重其生活保障的作用,并沒有過多地考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會影響到失業人員的就業欲望,一些國家的失業人員可以得到很可觀的物質幫助,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奉行“失業保險金應基本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的原則。比如,在德國,許多失業者可以拿到原工資60%的失業津貼,將近25%的人可以得到原凈工資75%的失業津貼,加上失業保險金不用納稅,失業者基本上可以維持與在業時相差不大的生活水平。如此之高的失業津貼,加上可以充分享受閑暇,嚴重阻礙了失業者的就業愿望,失業保險制度因此而養了一大批懶漢。由于當時經濟形勢好,失業率低,這種高水平的失業保障標準尚未形成對政府財政的威脅。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爆發后,席卷西方世界的經濟危機使得西方各國失業率急劇上升,高標準的失業保險金支付日益膨脹,成為政府財政的巨大包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開始重新審視失業保險制度,力主將促進就業作為其根本目標。

另外,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目標的確立其實也是就業權發展的結果。失業保險產生之初,之所以沒有強調促進再就業的目標,與就業權相比生命權產生更晚是分不開的。起初,人們把就業視為一種謀生的手段,相應地,也就沒有獨立的就業權,就業權被生命權所涵蓋,但是,隨著人們生產和生活資料的不斷豐富,人民生活不再極力依賴即時勞動,人們對就業的認識逐漸提高。就業不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是自我價值實現的一種方式;就業不再僅僅是一種義務,它也是一種權利。這樣,就業權逐漸地從生命權中分化出來。既然就業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國家和社會就有促進就業的義務,自然地,在失業保險中也應該體現促進就業的這一目標,規定失業人員有接受就業服務的權利。當然,就業權并不意味著國家是唯一的義務主體,要使就業權變為公民的一項真正的權利,勞動者個人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2 國外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方面的具體做法

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后,經過多次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逐漸將失業保險制度由單純的失業后的生活救濟轉而傾向于失業預防和就業促進。為此,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具體做法如下。

2.1 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稅制度

國外實行的浮動性失業保險征稅制度,對抑制雇主在企業不景氣時大批解雇雇員,保持企業員工工作崗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緩解社會失業壓力、降低失業率有良好效果。在這方面,美國實施的浮動失業保險稅率制度,即“經驗稅率”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國實行的“經驗稅率”制度是指按照雇主解雇雇員的多少來確定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稅的稅率的高低,按照聯邦政府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本比率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5.4%,但同時規定,失業保險繳稅率可隨失業率的提高而提高,有些州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總額的10.5%。

2.2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時間不易太長

失業保險制度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證明,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不可能是無限期的,應該按照平均失業時間來合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時間,否則會抑制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積極性,造成“養懶漢”的現象。因此,一些發達國家將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壓縮到12個月之內,并且還有縮短的趨勢。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盡快實現再就業。

2.3 實行失業保險待遇與再就業行為掛鉤辦法,激勵失業者盡快再就業

如阿根廷規定失業在4個月以內的,可獲相當于原工資收入100%的失業保險給付,而失業期超過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便逐月降低,直至64%;還有不少歐洲國家的失業保險機構對于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業者,均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來促進就業;英國對參加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失業人員,分別按資格等級增加失業保險待遇;意大利對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提供生活補貼等。

2.4 失業保險基金按其功能分賬戶管理,實行??顚S?/p>

1995年,韓國《就業保障法》設立就業保險基金賬戶、穩定就業計劃基金賬戶和職業技能發展計劃基金賬戶,并實行分類管理。其中的鼓勵創業計劃作為就業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資助有條件和能力的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有效促進了失業者再就業。

2.5 失業保險基金優先用于促進就業,而不是生活保障

很多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按比例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就業方面,而且用于促進就業方面的資金比例在不斷地提高,這一點已經得到很多國家的認同。更為突出的是,一些國家提出了促進就業優先于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這一觀點。如瑞典在20世紀70年代首先提出了“就業第一”而不是“失業津貼第一”的指導思想,通過職業培訓、勞動力流動和就業安排等,實現所有愿意工作的人“人人有工作”,把失業救濟作為最后手段。

3 國外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方面對我國的啟示

綜上所述,在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方面,國外一些國家的具體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我們借鑒。

3.1 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費率

我國失業保險一直實行統一費率制,即無論企業解雇了多少員工都交納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造成了解雇率低的企業對解雇率高的企業進行無償單向補償的現象,從而降低了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因此,我國可借鑒國外和我國工傷保險費率的設計經驗,在確定企業費率時采取差別費率的方法,對解雇人員較多、解雇頻率較高的企業,適當提高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率,從而在企業解雇員工時產生壓力,起到降低失業率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解雇人員較少的企業,則適當降低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率,刺激企業有效安置就業人員形成對用人企業的激勵機制。

3.2 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

目前世界各國的給付期限多在0天到1年之間,而我國目前規定最長為2年。實踐經驗證明,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過長,容易使失業者延遲就業,加重失業保險基金的負擔,降低失業保險金的使用效率。鑒于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時間過長,適當縮短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3.3 實行遞減式的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就業優先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各地執行的過程中,大多地方政府所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期間沒有呈現出遞減的趨勢,無法有效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如2012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區,失業人員第一年每月可領取失業金840元,第二年每月可領取失業金735元。為此,我們借鑒國外的有效做法,根據失業期長短支付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期支付的失業保險金額較高,失業后期支付較低的失業保險金。在給付期內找到持續一年以上工作者,可以直接領取剩余的失業保險金。這樣有利于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另外,在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上,應將失業保險基金首先用于促進失業人員就業方面,在促進就業無果時再實施其生活救濟的功能。

3.4 逐步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分賬戶管理

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在不斷地擴大,但大多數國家的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并沒有按照其功能劃分賬戶,尤其是我國,對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方面的資金所占的比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了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我們應借鑒韓國的經驗,將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其功能劃分為生活保障賬戶、職業介紹賬戶、職業培訓賬戶等。

主要參考文獻

[1]何歐.國外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對我國的啟示[J].人口與經濟,2007(S1).

[2]趙軍,龔明.國外失業保險制度的最新發展及啟示[J].消費導刊,2009(2).

篇4

關鍵詞: 失業保險; 覆蓋面; 繳費比例;給付標準; 就業保險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日,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于預防失業風險,保障失業人員的生存,以及促進就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適用過程中,亦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條款仍值得商榷。

一、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過窄

《條例》第 2 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上述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而將下列人員排除: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是。為了適應現實需求,《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各地也紛紛據此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但是,部分主體如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等,仍未納入適用范圍。雖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適用范圍,但其無需自己繳納保費,且失業保險待遇采取一次性給付,這與失業保險的社會性和保險性相違背。

2.失業保險繳費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以職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數為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及非本市戶籍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50%的,按50%計繳,以后有新規定從其規定);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實際計繳。單位繳費比例為2%,城鎮戶口的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這里存在兩個問題;其一,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不實行封頂,造成這部分人員繳納失業金金額較高;其二,單位繳費比例按照每月各單位的工資總額來繳納,不利于繳費基數的統計和對比。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不合理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原則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各地的最低工資本身就較低,以此為基礎計發的失業保險待遇的數額就更低。

4.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條件不完善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但上述條件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缺乏 “失業者需有勞動能力” 的規定。即失業人員應為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且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第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不能與“主觀就業意愿”等同。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失業人員,應客觀上有就業能力,主觀上有就業意愿,而客觀上未獲得就業機會?!稐l例》將 “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等同于 “主觀就業意愿”,這將導致實踐中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審核不嚴,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領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確失業保險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從被保險人辦理失業登記到核準領到失業保險金為止的期限。僅規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該10日期限僅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期,并非是完全意義的等待期。第四,《條例》中對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的解釋不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應包括:①客觀上中斷就業;②主觀上非因本人意愿。《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①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 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 32 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人員”。該規定僅是明確了“中斷就業”的判斷標準,而未明確 “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斷標準。因此,我國除了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形下不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能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屬于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哪怕是勞動者因自己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所規定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5.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關系未理順

失業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從形式上看似乎并無必然聯系,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實質的一致性,即都具有保障勞動者離職后的經濟安全和失業補償的功能。因此,目前各國關于二者關系的立法有以下兩種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當勞動者符合失業保險給付條件時,還可申領失業保險金。我國即是采取此種立法模式。

二是抵償模式,即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則失業保險金會相應的減額給付。

筆者認為,“抵償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避免了失業勞動者因獲得雙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業欲望的消極影響; 其次,可以節省失業保險金的開支,增強失業保險金的給付能力; 最后,可減輕雇主的負擔,因為無論是經濟補償金還是失業保險費都是或主要是由雇主承擔的。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1. 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適用對象來看,應該將鄉鎮企業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非全日制勞動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公務人員乃至未能及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等納入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從立法技術來看,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擴大,首先應該與 《勞動法》 以及 《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的規定相協調,將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到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2. 重新設計失業保險費率

目前我國采取單一的比例費率制,完全忽視了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差異,這對于較穩定的行業來說是不公平的??梢栽囆行袠I差別費率制和分段費率制。行業差別費率在各行業不同失業率的基礎上,將對各行業失業保險費用征繳的比率與該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結合起來,失業風險越高的行業,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比率相應越高。分段費率制以宏觀經濟的不同景氣階段來決定失業保險的費率,經濟景氣時,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標準也可能較高,經濟不景氣時,就業率低而失業率高,雇員的工資水平也相應較低。這樣,既突出失業保險的激勵功能,同時又能降低勞動力成本,使失業保險費的收繳更具有合理性。對于個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的上限作為其繳費基數。

3. 改變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標準,提高給付水平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具有所得替代的功能,且基于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應該改變我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參照的方式,而采取工資比例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不僅有助于強化失業人員的生存保障,而且有助于促進失業者積極就業。

4. 完善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條件

應該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明確界定 “等待期”以及“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等概念和條件。并且在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方面確立 “過錯相抵” 的原則,即如果勞動者是由于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被解雇的,則應該不給付或者少給付失業保險金。

5. 將失業保險逐步轉變為就業保險

從各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失業保險制度已從單一的失業救濟向就業促進轉變,我國也應突出失業保險的就業促進功能,逐步將失業保險轉變為就業保險。

一是通過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強化對于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快建設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推動勞動力供求信息的交流。

二是強化就 (失) 業登記與失業保險待遇給付的關聯性。

三是建立失業人員提前實現再就業的激勵機制。對于符合失業給付申領條件,但在失業給付期限屆滿前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提供諸如就業獎助津貼等形式的激勵。

篇5

關 鍵 詞:失業保險制度;勞動供給;勞動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 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 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 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紤]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 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 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 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 bonus 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 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 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 rating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 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 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 (2000) 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 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 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 和audenrode (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 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聯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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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續可轉

舉例:市民張先生今年年底將退休,但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只繳費11年,是不是代表他喪失了領取養老金的權利?

解讀:按照之前的社會保險政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未滿15年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渡鐣kU法》為解決繳費不滿15年人員的養老問題,規定了兩條“補救”方法:一是延長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二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既不延長繳費。也不申請轉入城鄉居保。則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舉例:王先生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又沒到法定退休年齡,他能否享受養老待遇?

解讀: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于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經濟來源。《社會保險法》建立了病殘津貼制度。對于這類人員。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病殘津貼。病殘津貼的具體標準,還需要國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確。

二、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及時結算

舉例:張婆婆是省內某市一企業的退休人員?,F在武漢女兒家常住照顧外孫,年紀大了身體不好。住院看病不光要自己墊錢,還要回市里才能報銷。能不能像武漢市的參保人員一樣,刷刷卡就什么都不管了?

解讀:現在退休人員異地居住的情況比較多,由于基本醫療保險目前主要是縣級統籌,醫療費用報銷要執行參保地的政策,在居住地就醫屬于異地就醫結算。確實不太方便?!渡鐣kU法》提出,基本醫療保險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隨著統籌層次的提高,在同一統籌地區將實行統一結算,可以減少異地就醫結算。同時,《社會保險法》提出,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隨著這一制度的逐步建立和社會保障卡的廣泛應用。將方便必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減少個人墊付醫療費,并逐步實現參保人員就地就醫、持卡結算。

三、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基金可先行支付

舉例:農民工老李在建筑工地工作,因摔倒受重傷,老板想不認賬,單位又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怎么辦?

解讀: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四、生育保險:參保職工未就業配偶可享待遇

舉例:羅女士沒有工作,也沒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老公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羅女士生孩子的醫療費用,能否報銷?

解讀:《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所以,羅女士沒有工作。只要丈夫所在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可以從生育保險基金報銷生育醫療費用。

五、失業保險:失業人員醫保參保費由基金支付

舉例:市民張女士去年底失業了,到現在還沒有找到工作。這段時間一直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生病了,能否享受醫保?

解讀:《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醫療補助金,目前武漢市中心城區的失業保險金月標準是630元、醫療補助金月標準是45元?!渡鐣kU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一規定,既有利于提高失業人員的醫療待遇,也保持了醫療保險繳費期限的累計和銜接。不影響其退休后的醫療保險待遇。

六、社會保險關系:能隨本人全國“漫游”

舉例:小孫此前在廣東工作,今年回到湖北就業,他的社會保險關系能轉移到湖北嗎?

解讀:當前,勞動者跨單位、跨地域、跨所有制流動就業非常普遍。適應這一情況,《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或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七、社會保險費:征收強制性提高

篇7

一、當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日益嚴重的失業狀況,以及原有失業保險制度的不完善,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不能起到有效保障的作用,因此亟待改革完善。

1、失業保障的范圍狹窄,覆蓋面小。我國失業保險只包括了國有企業中的由于非自愿性失業人員,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職工以及國有企業內除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用工形式的職工卻未能兼顧。另外,城鎮從業人員、集體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未完全納入,廣大農村人口、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干部基本上還未參加失業保險。這與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發展的格局,特別是與非公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形成鮮明的反差,不能體現失業保險制度的社會性特點。

2、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偏低,保障能力有限。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所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以甘肅省為例:在失業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各地失業救濟金的標準在98元~118元之間。而同期按解困與再就業有關規定,特困職工家庭人均生活費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不低于11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40元~180元。失業救濟標準低于上述兩標準,這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

3、失業保險基金籌資不足,管理不善。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規定主要由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只企業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在企業方面,效益好的單位認為職工面臨失業幾率小,不愿繳;效益不好的單位已無力支付為借口拒繳,使籌資困難。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時,基金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很嚴重。

4、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系統不統一,統籌程度不高。現在的社會保險處于一種“政出多門、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就失業保險來說,由于城鎮失業職工的失業保險由勞動部門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由人事部門管理,有的還由企業自己管理。這必將導致社會保障標準不一和各自為政,從而無法進行統一有效的管理,使得僅有的一點失業保險金因管理不善而被浪費掉。

5、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失業者再就業方面功能較弱。一方面,由于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比率低,失業保險總收入不高,從而導致沒有足夠的失業保險金用來促進再就業,只能對一部分失業人員提供較低的生活保障;一方面,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觀念影響,只注重于保障失業職工基本生活,忽視了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另外,在當前經濟發展中應運而生的一些新的就業形式,如臨時工、鐘點工、彈性就業等,得不到相關政策的承認,常常限制了人們選擇新的更靈活的就業形式。

6、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失業保險雖然采取的是強制模式,但與之相配套的法制建設卻相對滯后,作為執行依據的《失業保險條例》只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性法規,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影響了它的法律效力。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導致它的實施機制較弱,造成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籌資困難,另一方面出現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二、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建議

我國經濟正處于發展之中,資金緊缺是發展的重點問題,因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應該既能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們盡快回到勞動力市場,又不能將覆蓋面擴展的過大,待遇水平定得過高。

1、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覆蓋面。隨著就業形式多元化,我國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城鎮個體企業及三資企業迅速發展,從事非正規就業人員越來越多,我國應將現行的只覆蓋國有企業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到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形式的企業逐步納入到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之中。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城鄉界限,使失業保險作為社會“安全網”和“穩壓器”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合理確定失業人員的待遇水平?,F行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偏低,計算方法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建議將按當地社會救濟金額計發失業救濟新改為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確定救濟金,并使失業救濟金隨物價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保證失業者享有基本生活權利。同時注意,失業保險水平也不宜過高,這可以減緩資金壓力,還可以避免“養懶漢”現象。

3、確保各行業應籌基金到位,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強制性的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有穩定的來源和數額。同時,政府應充當失業保險基金“最后防線”的角色,在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通過財政補貼來確保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及各項促進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建立和健全失業保險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于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顚S?,無論是原準備基金,還是其增殖部分都應全部用于實業保障。

4、建立統一的失業保險管理體制,提高統籌層次。按照政事分開、分工協作、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專戶統一管理,將原來分散的社會保障職能統一歸于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使。財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和平衡。勞動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和具體行政事務的實施。所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運用都要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同時,應當最大限度的提高統籌層次,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控”的目標運行模式,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減少管理環節。

篇8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醫療改革的不斷完善,城市居民已經逐步建立起了與他們本身經濟發展水平相符合的醫療保險體系,但是轉型期農民工群體卻被排斥在這個體系之外,他們沒有權利平等的享受這個待遇。并且,轉型期農民工大部分都是青壯年,很少去關心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這使得轉型期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不高。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轉型期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相關對策及建議

(一)建立與轉型期農民工特點相適應的特色養老保險制度。適當降低繳費基數,目前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中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群體的現實收入水平,超出了農民工自身的承受能力,因此影響了農民工群體對參保的熱情。面對這種情況,應當適當的降低繳費基數,降低農民工參保的門檻高度,從而提高其參加保險的熱情。合理調整繳費年限,針對養老保險制度的續費期間較長,在到達一定的年齡段后才可以領取基本的養老保險金的情況,可以采取針對不同工作的累計年限分別進行不同對待的方法,并且根據累計年限的不同等級來分別收取不同的繳納金額,以便讓更多的人參與到保險之中。

(二)建立強制性的參加生育保險制度。女性農民工在生產和孕檢期間所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往往會因為用人單位的效益成本而得不到保障,對于我國的勞動力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不利的影響,因此,為了使女性農民工的合法的社保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應當取消對生育保險戶籍限制,不應僅限于當地城鎮企業職工,而是涵蓋所有職工人群,包括農民工都應被強制納入生育保險范圍,切實保障農民工特別是女性農民工的勞動權利。

(三)制定靈活的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轉型期農民工在失業過程中,如果沒有及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城市就可能失去經濟來源,也沒有勞動部門免費提供的就業機會,那么就要承擔失業所帶來的巨大的經濟、社會和心理壓力。針對這一問題,各地區可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和財政能力,制定靈活的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因地制宜,統籌考慮,適當的調整農民工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標準。但是,農民工失業保險金應當不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只有這樣,才能提高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才能保障農民工在失業期間的正常生活。

(四)建立分級、分類的醫療保險制度。轉型期農民工的就業類型主要為正規就業和靈活就業兩種,針對這兩種不同的就業類型,可以實施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對于正規就業的農民工群體,可以給與與城市職工平等的社會醫療保險。而對于靈活就業的農民工群體而言,可以建立大病醫療保險,制定最低繳費限額,以便當農民工因突發疾病而造成的緊急壓力時給予保障。目前就醫療保險發展的現狀而言,很大一部分農民工因為條件限制不符合而不能參加保險,因此不能及時有效的對疾病進行治療。所以,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擴大參保人群的范圍,加大資金的投入,增加指定醫院的數量,依法保護農民工自身合法利益,來徹底解決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三、結語

篇9

1、撥打12333(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查詢;

2、登錄官網查詢,搜索查詢自己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進行查詢;

3、帶身份證到社保局業務辦理大廳去查詢。

擴展資料:

社保卡相關作用:

1、個人社會保障相關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

2、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4、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到藥店買藥;

5、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6、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信息;

7、辦理領取養老金等社保事務,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篇10

關鍵詞:收入低標準,收入分配,城鄉二元結構,收入分配制度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貧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當前,在繼續加大對城市低收入者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時,抓緊研究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標準體系,對于全面掌握城市低收入和貧困人群狀況,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增強分配政策措施的實際效果,提高分配政策評估的針對性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城市若干低收入標準的基本情況

目前,我國城市的低收入標準,主要包括:最低工資、失業保險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三項收入標準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目前,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在每月460元(青海)至960元(上海)之間,平均為732元。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指在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辦理失業登記和有求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領取的收入。目前,各地失業保險標準在246元 (吉林)至690元(廣東)之間,平均為408元。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須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的收入。目前,各地低保標準在156元(新疆)至350元(上海)之間,平均為250元。

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低收入標準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和生活狀態密切相關,其共性主要為:一是生活保障原則。雖然在獲取條件、影響因素、待遇水平、發放情況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實施這三條標準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考慮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屬地原則。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各地財力負擔能力差異較大,以及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不同,三條收人標準由各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自定。三是非固定原則。雖然三條收入標準針對不同人群發放,但在內容上都強調鼓勵和促進就業、提高收入水平,從而有望放棄享受“標準”。

三條低收入標準在我國收入分配政策體系中施行僅10年左右的時間,對于增加普通職工和低收入者收入、保障生活困難群眾基本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特別是中央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兩大戰略思想之后,建立和完善我國城市低收入標準體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確定三條低收入標準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基礎標準缺失

三條低收入標準之間呈現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但目前不同收入標準在具體確定時,沒有相對統一規范的測算基礎標準,而是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戰略、工資水平、平均生活費用支出、物價影響、就業狀況、繳費標準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的,更多的是出于財政負擔能力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等非保障因素確定不同收入標準的水平和增長情況。由于目前沒有三條低收入標準的具體制定規定或者參照基礎,在確定三條低收入標準時不可避免地出現主觀性、隨意性,而科學性、規范性則不足。

(二)結構比例不合理

由于缺乏基礎標準,盡管考慮到屬地化原則的背景,但不同地區三條低收入標準之間的相對比例關系明顯不合理。如,各地的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之比的區間范圍在0.2(新疆)至0.47(海南)之間,大致呈現東部地區較高、西部地區較低的分布狀況。低保標準與失業保險之比更是相差懸殊,從0.46(湖南)至0.97(黑龍江)。在地區分布上比較散亂。不同地區低收入標準之間的結構比例相差較大,反映出各地區的低收人群體分配政策明顯缺乏統籌銜接,難以體現其公平性。此外,考慮家庭贍養系數(最低10%收人家庭組為2.55),一些地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家庭收入(勞動收入),明顯低于按照低保標準可以得到的家庭收入(轉移性收人),特別是這種狀況發生在區域經濟中,說明不同收入標準的平衡銜接存在問題。如,廣東低保標準為每人330元,家庭收入可以達到 842元,而珠三角附近省份如湖南、福建、廣西的最低工資標準(省內最高值)分別為每人635元、750元、580元。廣東低保標準的家庭保障能力分別是以上3省最低工資標準的1.33倍、1.45倍和1.12倍。

(三)水平偏低且增長緩慢

從總體水平看,三條低收入標準的水平明顯偏低。2007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8萬元,考慮家庭贍養因素,最低工資、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三條低收入標準僅分別相當于人均收入的 25%、14%和22%。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在低保家庭中認為完全能夠滿足生活的被訪對象僅占總數的 3.7%,認為僅能勉強度日的占總數的25.8%,而近50%的低保對象認為低保金不能滿足生活需要或與需要相去甚遠。

從增長情況看,2003年至 2007年,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從706元增加到1148元,年均增長12.9%;同期低保標準僅增長5.1%。根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在2007年以前是執行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實際各地大部分按照兩年才提高一次執行。因此,最低工資標準的增長更為緩慢。

(四)低收入標準的覆蓋對象不充分

確定低收入標準的重要目的是掌握低收人人群在全部居民中的分布情況,為加大分配政策調節力度提供重要的依據和參考。因此,收入標準能夠覆蓋的人群范圍越大,其意義和作用就越大。從實際情況看,三條低收入標準的覆蓋范圍都相對有限。如,最低工資標準影響的是進入勞動力市場并取得勞動報酬的人群,無法覆蓋失去勞動能力和工作機會的低收人人群;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僅僅限于履行繳費義務的部分人群,目前大致覆蓋1.16億人,領取失業金的受益人數目前僅為320萬人左右,僅占到城市人口的5%0,說明失業保險金的即期影響范圍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領取人數為2200萬人,但是,由于低保標準事實上不是一個基于分析人群收入狀況的診斷線,而是通過“人次”的特征去反映政府開展救助工作的評估線。除了覆蓋人群是能進能出的動態變化外,低保在實際運用中的瞄準機制也不充分,直接影響到該標準的政策價值。某抽樣調查研究表明,在全國35個大中城市已經發放的低保金中,有76%給了收入小于保障線的人員,其余24%則給了收入高于保障線的人員。

(五)城鄉之間的低收入標準缺乏銜接口

城鄉二元分隔的結構體制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意義非常重大,任務也十分艱巨。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城鄉二元結構中的體制壁壘還難以徹底打破。在政策上還需要對城市和農村的情況在整體和結構上并重。目前,城市和農村在低收入標準的銜接上難度較大。農村貧困線、低保水平、五保救助等標準與城市低保、失業保險、最低工資在很多方面存在差異。城市和農村沒有可以進行低收入標準和相關政策銜接的接口和轉換形式。這也是今后統籌城鄉發展實質是統籌城鄉分配體制和福利體制中必須逐步解決的難點和重點問題之一。

統一規范基礎標準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分布大致呈現中低收入者占多數的金字塔形。要調整收入分配總體格局、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及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必須在加快推進制度建設和政策覆蓋的同時,抓緊建立和完善居民收入的相關基礎標準體系,根據待遇順序疊加原則,使針對不同人群的政策制定具有科學規范的參照和依據,特別是隨著救助內容的擴展,對于一些地方開始實施的低收入居民的很多社會救助政策(如教育、醫療、住房、司法、就業),在政策操作中依據收入條件進行選擇約束的現實意義很強。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快推進城市化戰略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標準體系顯得非常緊迫必要。

建議盡快研究提出和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作為低收入標準體系的基礎和底線。從城鄉整體可比的角度考慮,可以按照農村貧困線的口徑和內容,由綜合部門牽頭組織,研究提出城市最低生活費用的具體口徑和測算方法,并在地區間進行銜接。

2、更加突出公平協調。

黨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雖然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但是低收入標準主要涉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從這個角度看,地區間的生存差距要遠小于發展差距。因此,不同地區的低收入標準在調整中要更加突出公平性,既要收入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使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低收入居民分享發展成果,又要堅持全國一盤棋,充分體現低收入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將地區間的收入標準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圍。

建議加強城市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和生活狀況監測。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分配監測體系,對于重點地區、人群、行業等方面低收人人群的收入變化情況加強跟蹤分析,建立監測對象、分配政策和實施項目的聯動評估機制,及時掌握相關分配政策的實施效果和調整方向,為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提供參考和依據。

3、統籌兼顧整體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