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小知識范文
時間:2023-12-19 17: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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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風險預控;危險源辨識;煤礦安全管理
1、煤礦風險預控的流程
根據風險預控理論,風險預控的對象為能量和行為失誤,如果進一步細分,能量可劃分為設備能量和環境能量,行為失誤有操作失誤和管理失誤。能量和行為在正常狀態下稱為危險源,在失控狀態下稱為隱患。在煤礦企業中,風險預控的本質對象是危險源,而在實際工作中,煤礦往往不加區分地使用這兩個概念,重隱患控制,輕危險源管理,并沒有完全遵守風險預控的原理。因此,煤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除了重視隱患管理之外,更應該加強危險源的日常管理,真正實現風險預控。根據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技術方法,遵循危險源辨識- 監測-控制的基本思路,形成煤礦風險預控的流程,見圖1。
從圖中可以看出,風險預控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工作內容:①危險源辨識;②危險源監測;③危險源控制。危險源辨識是風險監測和風險控制的基礎性工作,其辨識的全面與否,直接關系到風險預控的效果。危險源監測的主要作用是及時發現與正常狀態相偏離的危險源,發出預警信息,并根據危險源監測過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安全管理問題,修訂制度規范或培訓員工。危險源控制是根據預警信息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對危險源實施動態監測,直至警情得到控制和消除。
2、煤礦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的構建
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的主要功能是使風險預控管理流程制度化、規范化和有效化,雖然流程是科學的,但沒有制度、規范、獎懲等激勵約束機制相配套,也很難保證流程的良性規范運轉。一般來說,機制包括兩部分:制度、體制。制度是根據安全管理應該遵循的規律來制定的,體制是依據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動力源而制定的,有了制度,必須有相應的體制作支撐,才能真正使制度落到實處。本文從制度保證和體制支撐兩個方面設計了煤礦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如圖2所示。
從圖2可以看出,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的依據是風險預控原理,方法是制度保證和體制支撐,其運用風險預控全息動態監控信息系統來提高管理效率。在此,有三點需要說明:①制度保證和體制支撐中的措施并不限于圖2所列舉的;②制度保證和體制支撐中的措施并非絕對完全的一一對應,一項體制可能支撐多項制度;③風險預控全息動態監控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發現、收集、分析、管理、反饋安全信息的平臺,是一種信息化的安全管理辦法,較傳統管理方法規范、有效,能顯著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
3、煤礦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的實施要點
3.1理順安全管理體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
煤礦安全需要國家、行業、企業三級管理體制共同發揮作用,形成規范的管理制度、管理形式和監督體制,以保證煤礦的長治久安。因此,從國家相關部門到行業協會,從省、市、縣到煤炭企業,應該形成上下一致的機構設置,從而實現國家監督,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的管理功能,各管理實體各司其職,各盡其則。此外,安全管理體制的有效實施需要安全責任制度的落實,明確國家部門、行業協會和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形成健全的責任體系,建立安全工作問責制度和評價考核標準,并嚴格落實。
3.2實施危險源閉環管理,實現風險預控
危險源閉環管理就是對危險源實施辨識、監測、控制、反饋的閉合管理程序,任何一個危險源都必須重復這一過程,形成首尾相接、閉合循環的安全管理流程。危險源閉環管理采用戴明的PDCA管理模式,其強調持續改進,每經過一輪循環,安全管理就邁向一個新的臺階。通過對危險源實施閉環跟蹤控制管理,能夠提高對危險源的安全監管能力,有效實施風險預控,做到有檢查、有落實、有考核、有結果、有反饋,不留安全死角。
3.3加強安全培訓,實施安全管理人員準入制度
對煤礦企業來說,首先應建立目標清晰、分解科學、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培訓目標體系。其次,要分析培訓需求,針對不同的人群或工種確定培訓的具體內容。再次,要重點實施行為矯正培訓,即針對煤礦員工慣常、頻發的不安全行為,制定針對性的培訓方案。最后,要建立起培訓效果評價體系,以促進培訓工作的持續改進與完善。同時,加強各級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的準入管理,如班前抽考不及格不允許入井,沒有取得區隊長和班組長資格證不能擔任相應職務等。
篇2
為認真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等國家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應急〔xx〕xx號)工作要求,深化全縣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xx市安委會關于印發xx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xx市安〔xx〕xx號)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縣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動和今冬明春火災防控工作,特制定本行動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屬地統領+行業監管+基層治理”模式,堅持政府+企業、制度+技術、人防+技防、網絡+網格、突擊+長效,從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停放、充電、管理等各環節入手,打擊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規范維修改裝行為,查處電動自行車(含二輪、三輪、四輪)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加強電動自行車日常管理,持續推進集中停放充電點建設,力爭通過專項行動,實現“產品質量過關、配套設施齊全、日常管理有序、群眾意識增強、火災形勢平穩”。
二、工作重點
(一)開展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治理專項行動(牽頭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
1.主要內容:對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開展排查摸底,做好登記造冊和研判分析,強化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監管。督促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嚴格落實電氣線路規范敷設、充電過載保護、材質防火阻燃等要求,提升電動自行車本質安全水平。加強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CCC)獲證企業監管,嚴把市場入口關,重點排查是否存在無證非法生產、不按標準或降低標準生產以及是否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向社會警示信息,規范市場秩序。
2.主要任務:
(1)全面排查摸底。對生產單位排查摸底,建立臺賬資料和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時限。(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經信局、縣公安局)
(2)建立協作機制。牽頭部門定期召開協調會,明確工作職責,加強信息互通,強化行業自律、行業管理和行業引導。(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經信局、縣公安局)
(3)加大聯合檢查。各相關部門每月至少開展
1
次聯合集中檢查,對重點單位、經營異常單位,加大巡查力度和頻次,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措施,形成強大監管合力;牽頭部門開展對相關單位進行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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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督查。(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經信局、縣公安局)
(二)開展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領域治理專項行動(牽頭責任單位:縣市場監管局)
1.主要內容:對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單位開展排查摸底,
做好登記造冊和研判分析,強化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領域監管。規范電子商務平臺銷售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的管理。重點排查是否存在銷售無證或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和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排查電動自行車維修、改造點是否存在私自改裝或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違法行為。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非法維修改裝的單位或個人,要全過程、全鏈條排查,深挖線索,切實查處一批、銷毀一批。
2.主要任務:
(1)開展宣貫培訓。組織一次生產、銷售、維修領域負責人參加的宣貫培訓,著重培訓《GB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T
24158-2018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和有關要求,對問題突出的單位組織一次集中約談,
指出存在問題,明確整改要求,學習違法違規處理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經信局、縣公安局)
(2)全面摸底排查。對銷售、維修單位進行排查摸底,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消費投訴集中的產品,加大對問題產品抽檢力度,將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列入
2020
年抽檢計劃。(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經信局、縣公安局)
(3)強化督查檢查。突出消費投訴集中和經營異常的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強化監管,對違法銷售、改裝行為嚴查快辦,形成震懾。牽頭單位每月至少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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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聯合督查,確保整治取得實效。(牽頭單位:縣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縣經信局、縣公安局)
(三)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建設和管理專項行動(牽頭責任單位:縣住建局)
1.主要內容:xx年3月底前,完成全縣范圍內所有住宅區、公共建筑、商業街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住區,以及快遞、外賣企業站點等重點場所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建設,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在線監測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規范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等配建、增建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遮陽、遮雨、充電等配套設施。對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建成車庫(棚)、充電設施的老舊小區,縣住建局牽頭相關單位設置符合用電、防火、美觀等要求的小型集中停放充電點或臨時充電點,全力保障電動自行車“有規范場所停放、有智能設施充電”。
2.主要任務:
(1)全面排查摸底。對全縣所有住宅區、公共建筑、商業街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住區,以及快遞、外賣企業站點等重點場所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及智能充電設施安裝建設情況開展排查摸底,做好已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及智能充電設施安裝使用情況的登記造冊。針對我縣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火災頻次等實際情況,研判分析需配建、增建的居住區和場所名單,建設任務量,需整改完善配套設施的場所清單,切實掌握底數基數。同時摸清電動自行車充電樁運維服務企業底數和服務質量情況。(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經信局(商務糧食局)、縣機關事務保障中心、縣郵政公司)
(2)全力推進建設安裝。xx年12月底前,對照《關于加快xx市住宅區電動自行車集中智能化充電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xx政辦發﹝xx﹞xx號)文件明確的任務計劃,完成我縣34個住宅小區和9個社區,共180個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及智能充電設施安裝。對此次摸排發現需整改完善的住宅區、所有公共建筑、商業街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快遞、外賣企業站點等重點場所電動自行車智能化集中充電設施,縣住建局牽頭相關部門應于
xx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到位,對因客觀條件限制,難以建成車庫(棚)、充電設施的老舊住宅小區,在符合規劃等條件情況下,可在小區樓頭、巷尾等適當位置建設一個或多個符合用電、防火、美觀等要求的小型集中停放充電點或臨時充電點。(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經信局(商務糧食局)、縣機關事務保障中心、縣郵政公司、縣發改局、縣資源規劃局、縣應急管理局、國網開化供電公司)
(3)嚴格規范建設管理。參照執行xx市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設置的地方標準,規范選址、建筑構造、電氣安全以及消防管理要求等內容。規范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
筑、商業街區、居住區等建設工程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資源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工程項目中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規劃設計的審核把關。(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資源規劃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經信局(商務糧食局)、縣機關事務保障中心、縣應急管理局)
(4)優化完善運維機制。探索科學的市場化運營管理模式,采用“PPP”模式,鼓勵符合標準的建設運營企業參與電動車智能充電樁建設及后期運營,明確雙方職責、合作期限、經營形式、收費標準、資金結算方式等,培養運營效率高、維護成本低、安全管控強的運維服務企業。(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經信局(商務糧食局)、縣機關事務保障中心、縣郵政公司、縣發改局)
(5)強化多維保障。為提高建設運營效率和居民的使用積極性,各建設責任主體要合理籌措資金,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車庫(棚),完成建設工作;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落實土地供應、項目規劃、設施場地、電力配套、財政資金等保障。(牽頭單位:縣住建局,配合單位:縣發改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機關事務保障中心、縣資源規劃局、縣財政局、國網xx供電公司)
(四)開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治理專項行動(牽頭責任單位:縣安委辦、縣消防救援大隊)
1.主要內容:各鄉鎮(xx辦)、各有關部門組織對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居住出租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快遞、外賣企業站點等重點場所開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常態化排查整治,重點檢查電動自行車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是否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
2.主要任務:
(1)開展防火巡查。各有關部門督促指導鄉鎮(xx辦)開展防火檢查巡查,積極動員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基層力量定期開展電動自行車防火安全自查等工作。(牽頭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配合單位:縣公安局)
(2)開展防火檢查。各有關單位每周要組織對轄區居民住宅、小單位小場所、快遞外賣企業站點等開展一次摸排檢查,了解掌握本區域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點建設情況,研究破解建設難題。(牽頭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配合單位:縣住建局)
(3)開展聯合檢查。應急管理、公安、綜合執法、消防救援、國網供電公司等部門每月組織開展一次對重點場所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聯合檢
查。(牽頭單位:縣安委辦,配合單位:縣公安局、縣發改委、縣綜合執法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國網開化供電公司)
(4)開展會商研判。縣安委辦每月匯總統計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治理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將其納入研判分析會內容,對治理過程中發現的突出風險或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進一步明確責任單位和改進措施。(牽頭單位:縣安委辦,配合單位: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國網開化供電公司等)
(五)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項行動(牽頭責任單位:縣安委辦、消防救援大隊)
1.主要內容: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和網站、新媒體以及戶外視頻、樓宇電視,高頻次刊播電動自行車火災預防類消防公益廣告,利用居民住宅區板報、公示欄等傳統宣傳陣地,深入宣傳電動自行車安全停放、充電知識,普及初起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常識。特別是針對電動自行車火災易發多發的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居民住宅區、居住出租房集中區域等場所和快遞、外賣企業及其配送人員,大力開展警示性宣傳,曝光典型火災案例和相關違法行為(單位),張貼發放標語圖冊,引導群眾自覺購買并安全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以及將電動自行車停放至集中停放充電點。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增強群眾安全防范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2.主要任務:
(1)制作一系列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片。12月底前,制作完成電動自行車消防公益廣告和警示教育片,專項活動期間在縣級電視頻道及各商業綜合體、電影院、酒店、學校、住宅小區等重點場所進行滾動播放。(牽頭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配合單位:縣委宣傳部、縣傳媒集團、縣應急管理局、縣經信局、縣文廣旅體局、縣教育局、縣住建局)
(2)曝光一批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違規行為。安排記者參加集中巡查檢查活動,并對電動自行車充電線路私拉亂接等不安全、不文明行為予以依法曝光。(牽頭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配合單位:縣創建工作中心、縣傳媒集團、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
(3)刊發致廣大電動自行車主的一封信。12月底前,在《xx》刊發致廣大電動自行車主的一封信,倡導廣大車主自覺遵守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有關規定。(牽頭單位:縣安委辦,配合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傳媒集團)
(4)開展一次“七進”走訪宣傳活動。結合日常巡查,開展一次進企業、進校園、進機關、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的“七進”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工作,通過發放圖冊、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大力普及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知識。(牽頭單位: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應急管理局,配合單位: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住建局、縣教育局、國網開化供電公司)
(5)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應急演練。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部門要指導各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增強群眾安全防范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專項行動期間,華埠鎮、xx辦至少舉辦1次應急演練。(牽頭部門:縣安委辦,配合部門:縣住建局、縣消防救援大隊)
三、工作安排
專項行動從xx年12月開始至xx年3月底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xx年12月中下旬)。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各牽頭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行動計劃,全面組織發動,廣泛開展部署和宣傳。
(二)排查摸底和試點階段(xx年12月底前)。各牽頭部門完成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銷售、維修單位及全縣所有已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及智能充電設施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臺賬資料。牽頭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選擇住宅區、公共建筑以及快遞、外賣企業等各類場所,分別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小型)停放充電點試點建設。
(三)集中行動階段(xx年12月底至xx年3月20日)。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各有關部門按照五大行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扎實推進電動自行車源頭整治、日常管理、法規機制完善、宣傳警示教育等工作,并組織開展檢查。縣安委辦結合日常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開展不定期督查。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要統籌做好本地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建設規劃(建設任務由縣住建局核定),xx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建設任務。
(四)行動總結和完善機制階段(xx年3月底前)。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各有關部門對前期專項行動情況開展“回頭看”和自查自驗,固化工作措施,建立對銷售、維修、充電等各環節的長效管控機制??h安委辦組織成立聯合考評驗收工作組,對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各有關部門工作情況開展考評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開展專項行動,解決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突出問題,確保安全形勢平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h級層面成立全縣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協調落實、督查推進綜合治理有關工作。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參照縣里成立專門工作機構,制定整治方案,定期研判調度,統籌推進本區域、本行業的專項行動。同時,建立聯絡機制,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和各責任單位,于xx年1月10日前,將本區域、本部門專項行動聯絡員名單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落實責任,協同推進。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職責,加強綜合治理各環節、各領域協同配合,建立健全聯合檢查、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案件移送等機制,加強全鏈條監管,防止推諉扯皮,務求治理實效。行動期間,縣安委會定期組織召開研判分析會,開展階段性小結并部署推進下步工作。自xx年12月起,各鄉鎮(xx辦)工業園區和各牽頭部門于每月20日前將當月工作小結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安委辦),xx年3月30前報送專項行動總結。
(三)完善機制,強化保障。開展《xx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執行情況調研,建議完善相關條款。探索建立鄉鎮(辦事處)委托執法試點,對符合條件的鄉鎮(辦事處)實行委托執法,并適時予以推廣,加大基層消防安全監管力度。強化資金保障,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使用情況調研,將
篇3
這里所說的“電器”是指家用電器及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壓力容器“是指鍋爐、氧氣瓶、煤氣罐、壓力鍋等高壓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是指煙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藥等產品。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明知是上述產品而銷售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37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上述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是犯罪行為,按照新<刑法>第146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