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保險的要求范文
時間:2023-12-19 17: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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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新標準失業金開始申領 鄭州市1.4萬人符合條件從鄭州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開始上調的失業保險待遇新的發放方案已經制訂好,即日開始,符合條件的1.4萬失業金領取人員可簽字申領。據悉,此次調整全市失業保險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隨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失業保險待遇也從本月開始上調,市本級、市轄區、新鄭市、滎陽市、鞏義市、新密市、登封市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35%,中牟縣由56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54%。據介紹,這是自1986年鄭州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十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而在歷次調整中,今年全市調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調待范圍的失業保險人員約有1.4萬,即日起,相關人員可前往所屬失業保險管理中心簽字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月底撥付到賬。
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各類失業人員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補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本月起也都隨之按比例上調。其中,20xx年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需要補發的,仍按調整前原標準執行。
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流程一、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篇2
第一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7天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單位裁員、破產、關閉、歇業批準報告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并按《關于進一步深化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決定》(發[]15號)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和在失業人員中開展再就業培訓的通知》(勞[]第36號)要求,辦理職工失業登記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書面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并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條失業登記應由本人履行。失業人員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進行失業登記,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指導教育培訓。用人單位自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將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全部檔案送至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批手續。逾期辦理的,相應抵沖應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
第三條符合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養老保險手冊、一寸照片、原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到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檔案托管手續,并在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領取失業保險金銀行存折卡。
第二章 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核定
第六條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時,應根據失業人員檔案,審核原所在單位及其本人的繳費年限,由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填寫《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表》,由經辦機構復核后,將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記載在《就業登記證》相關欄目內。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應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繳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享受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2個月,依次類推,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暫停領取時,剩余的領取期限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且繳費滿一年(指重新就業期間),核定新的領取期限時可以與前次保留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九條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第十條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人員原所在單位對失業人員個人繳費清單粘貼在個人《就業登記證》內,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無記載),應補繳欠費后再辦理核定失業保險金手續。
第四章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核定
第十一條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工資總額3%繳納(其中:單位2%,個人1%)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年1月1日后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暫按每人每月260元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包干費暫按每人每月為30元。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年12月31日前,單位繳納2%失業保險費,個人未繳納1%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將按城鎮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同檔標準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享受1個月為174元,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調整繳費比例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實行分段計算,合并享受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五章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全部實現社會化發放,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應于每月的10日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四條經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發放審核表、銀行卡由經辦機構交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委托發放。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規定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指導,如實填寫《失業職工調查表》。
第六章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注銷戶口證明、領取人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及《就業登記證》,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在職職工規定確定。
(三)失業人員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死亡的,其家屬不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七章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可憑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填寫《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包干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十八條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后,相應期限內如有新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調整,本人不再享受。
第八章失業保險金的暫停領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被勞教、判刑收監執行;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職業介紹、指導和技能培訓。
具有上述情形的失業人員或家人應主動到經辦機構辦理暫停手續,從次月起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剩余末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結轉。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金暫停領取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應先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再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如失業人員既不辦理暫停手續又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即視作為自動放棄處理。
第九章失業保險金的停止領取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移居境外并己注銷本市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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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稌盒幸幎ā冯m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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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1、進入微信,在我的菜單頁面找到支付,點擊進入支付頁面;
2、在騰訊服務頁面中,找到城市服務,點擊進入城市服務頁面;
3、在熱門服務頁面中,找到社保,點擊進入社保服務頁面;
4、找到電子社??ǎM入電子社保服務頁面;
5、找到失業保險待遇申領,點擊進入失業申領頁面;
6、找到可以申領的失業補助金,點擊申領即可。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篇5
1、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需要攜帶:《就業失業登記證》;與本人姓名、《身份證》相符的本市中國農業銀行的卡/折(失業金銀行);領取失業金期間,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需要繳費。需要攜帶三張一寸照片,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一張(有身份證有效期)。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申領生活補貼,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領取失業金的條件(《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人員于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20日后,到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療保險證和卡,失業金同時撥付到失業人員提供的銀行存折或卡。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國家機關按應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他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以下待遇:(1)領取失業保險金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按規定領取基本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3.申領失業保險應具備什么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
5.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是什么?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可以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符合條件的,按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發1個月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勞動補助金。
6.失業人員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待續)
篇8
道德風險最早是保險學中的一個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對其保險標的的注意程度會降低,從而增大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經濟學家對這個概念一般化后,主要指委托人和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導致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必為其承擔責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道德敗壞”。它包括事前道德風險(即逆向選擇)和事后道德風險,前者被稱為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后者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廣義的道德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道德風險,還包括由于人責任的有限性等原因導致人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對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風險行為,即心理風險。在這種道德風險事故中人并不具有不道德或者違法傾向,只是由于心理上的疏忽大意導致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在這些情況下,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對人的心理、行為準確了解和控制造成,所以也屬于道德風險。本文研究的道德風險主要指狹義的道德風險中事后道德風險。這種道德風險常常被稱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對于這種道德風險,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一種敗德行為,是由于人的不誠實和不正直導致的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另一種認為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使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況,并不必然地反映人的道德敗壞,它是經紀人最大化自身利益時所產生的一種負面效應?,F實生活中,往往是以上兩種情況混雜在一起。
二、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表現形式
1.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2.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在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自愿失業問題。失業保險道德風險中的自愿失業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的發生。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失業保險金的數額有限,不可能完全滿足失業人員的現實需要,但失業保險金是在參保人不參加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發放的,因此失業保險金對于自愿失業者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吸引力的。
(2)隱形就業問題。隱性就業是指已在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失業保險主管部門登記為下崗或失業人員,并按期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實現再就業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申報就業狀況及勞動收入的情況。隱性就業的大量存在不僅會造成巨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同時也會造成失業保險制度的低效運行。
(3)延緩就業問題。延緩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后由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很可能會為了享受閑暇,而降低自己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使自己處于失業狀態,直到失業保險金領取到期為止。延緩就業問題在西方高福利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因為在這些國家,政府所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是較高的,一般是按照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的40%-75%來支付,有的國家甚至是按照工資標準等額支付。按照這個標準,失業人員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完全可以維持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因此,這使得西方高福利國家的失業人員寧愿為了享受閑暇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去尋找工作,由此造成了延緩就業問題。即使在低失業保險金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失業保險金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并不需要失業人員付出勞動,失業人員仍然可以依靠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因而較低的失業保險金也會促使失業人員故意延緩就業。在我國失業保險領域,主要的道德風險是由自愿失業和隱性就業導致的,而延緩就業是高福利國家失業保險領域道德風險的主要表現。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產生道德風險的原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其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再加上我國政府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的戰略地位,因此在促進經濟增長與保障勞動者福利之間更傾向于前者。因此,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制度本身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地影響了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的規避。
1.失業保險替代率過低,平滑消費功能不足,隱性就業問題嚴重。失業保險替代率的高低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再分配功能和平滑消費功能的大小,失業保險金水平越高,越能平滑勞動者失業后的消費,以至于他們不會因失去工作而陷入極度貧困。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失業者可以獲得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由當地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通常為最低工資的60%-80%,失業保險替代率僅為20%左右。而國際上通行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為40%-75%。在我國低工資的現實情況下,現有的失業保險金水平不能較好地保障失業者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生活需求,平滑消費的功能也極小。過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導致大量的隱性就業人員存在。據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在全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大約有50%-90%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隱性就業。另外中國社科院最新調查顯示,至少80%的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同時還有其他收入來源。由此可見,我國失業保險金過低,導致失業保險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功能極為有限,失業保險所發揮的激勵再就業功能發生扭曲,隱性就業問題十分嚴重。
2.失業保險給付期不合理。《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三個檔次: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參加失業保險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越高。這一規定對于工齡較長、技能水平低的失業者和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更傾向于接受失業保險金而暫時離開勞動力市場。尤其是隱性就業人員,會更傾向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直到期滿為止。因此,我國失業保險支付期限的不合理會導致失業者的道德風險行為。
3.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服務功能薄弱。我國失業保險基金不僅為失業者提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還為他們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的服務。然而在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用于再就業的資金微乎其微,如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再就業服務的資金僅占失業保險支出總額的10.8%,分攤到當年每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身上只有45元/月,這對提高失業人員的技能是遠遠不夠的,長期以來致使失業人員認為就業服務項目對其找工作沒有明顯幫助,不愿意參加此類活動,造成失業者采取不正當行為躲避就業服務項目的行為發生,進一步滋生道德風險行為。
4.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不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嚴,道德風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和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都有明確的規定,但享受資格條件對“非自愿失業”和“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督手段和可操作的措施,致使失業保險機構無法甄別出失業者失業的真正原因,對導致道德風險的隱性就業無法及時發現。由于監督機制的缺位,停領失業保險金的限制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合適工作”這一條款,很難真正實施。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審核、監督和懲罰,損害了失業保險的公平性,降低了人們對失業保險的信任度。
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正是由于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難以規避,失業保險制度不能真正發揮其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三大基本功能。為此,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規避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防范措施。
1.增加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參數,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目前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過低,不僅不能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且還產生了隱性就業等道德風險問題。因此,在制定失業保險金水平時,一方面要適當提高失業保險替代率,切實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家庭負擔、年齡等。在計算個人失業保險金時,應當與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相聯系,規定工資水平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不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按同一基數計算;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要高于沒有家庭負擔的失業者。這樣才能保證失業保險的公平性和持續性,減少失業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2.縮短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與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達到減少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目的。國際上失業保險待遇的平均期限是六個月到十二個月,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則是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十三周。這些標準值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下加以借鑒。只有適當縮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配合失業保險替代率的提高,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失業保險領域內普遍存在的隱性就業問題,從而使失業保險制度健康良性地發展。
篇9
1、勞動者按照相關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相關繳費工作,按照規定所在單位和本人需要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才能符合領取條件。
2、非勞動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符合領取條件,具體包括以下5種。
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所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所在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地方政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篇10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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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2月12日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在很多時候大家都忽視了這一問題,以下就來說說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p>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勞動則失業后,需要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