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正的重要性范文
時間:2023-12-21 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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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只有了解了房屋征收工作中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原因,對這些潛在的隱患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對項目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進行評估,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測,才能提出項目應采取的穩控化解措施。
通過對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實施方案及征收工作維穩預案的審核,得出項目是否可以實施。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房屋征收過程中的矛盾和沖突,達到和諧拆遷的最終目的。
關鍵詞:社會穩定;風險預測;穩控化解措施;和諧拆遷
中圖分類號:TU113.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01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就是指在實施房屋征收過程中, 必須對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防止出現大規模群訪事件。對少數群眾因個別原因形成的小規模上訪,要認真對待,按照處置預案妥善解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的出臺,修正了舊拆遷條例在實施過程中與《物權法》不相適應的情況,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就意味著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要性。
所有的矛盾和沖突,均源于利益的對立與沖突。在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人之間是矛盾的兩個方面,補償的合理與否成為矛盾的焦點。一旦矛盾激化,就會出現大規模群體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引發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補償不合理。被征收人認為自己沒有得到合理的補償而拒絕搬遷。這也是房屋拆遷補償中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二是征收戶居民思想觀念陳舊。他們一方面想改善居住條件及環境,一方面又怕舊房一旦拆遷,就要過著到處租房或寄人籬下的生活,歲數大的老人還會擔心有生之年不能住進新房。三是違章建筑問題。目前為了加快城市的建設步伐,改善城市總體面貌,大部分的搬遷都是針對危舊小區及棚戶區進行的改造。由于歷史原因造成很多被征收人在房前屋后、見縫插針的搭建各種臨時性建筑,經過不斷修繕已形成事實的房屋狀況,且大多被用于出租等盈利性用途,自然對補償的要求會提高。四是被征收人對補償的期望值過高。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房價也在不停地上漲,不同區位的房屋價值相差越顯著,被征收人對房屋升值的預期增強,雖然在目前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下,被征收人最終實際收益較大,但與其不斷增長的要求和欲望相比,補償往往難以滿足。 五是補償不公平。部分被征收人害怕如果自己先簽訂搬遷協議,后期的被征收人補償條件比自己高怎么辦?這種擔憂是人之常情,而且在以往的拆遷工作中確實出現過這種情況,尤其在項目最后期,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往往就縱容部分被征收人的要求,這就造成補償的不公平。六是在征收工作中,征收人員工作不細致、程序不到位、補償款不能按時發放等引發的因素。
知道原因后就需要尋求解決的辦法,房屋拆遷是一項破舊立新的工作,對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環境,推動城市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為提高房屋征收工作效率,防止征收過程中各類矛盾的激化,及時化解征收矛盾,實現和諧征收,我們就要對這些潛在的隱患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對項目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評估,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測,并提出項目應采取的穩控化解措施。
一、首先對項目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進行評估
(一)合法性評估。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劃與用地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并真實有效,各環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 合理性評估。征收項目是否兼顧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項目涉及的群眾支持率高低;征收補償標準是否符合現行政策,是否會引發其他征收項目群眾的攀比;是否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
(三)可行性評估。征收普查是否準確、被征收人意愿是否充分收集;征收法規政策宣傳、公示是否到位;補償方案是否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嚴密性;補償資金、產權調換房源是否落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措施是否落實等。
(四)安全性評估。征收項目實施過程引發群體性、越級集體上訪、個人極端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所在,影響社會穩定隱患的偶然性、突然性、可能性以及必然性,征收項目的風險防范對策和防控預案措施等。
二、對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提出項目應采取的穩控化解措施
(一)以人為本、因事施策
1.重點解決好困難戶的安置。充分利用好市政府關于解決居住困難群眾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政策,充分體現執政為民的理念,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讓困難群眾真正享受到黨和國家政策的溫暖。
2.突出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針對多種形式的房屋性質,根據被征收人的態度、意愿、可以按照同一檔次的采用抽簽搖號形式,或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形式分房,力求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同時,最大限度的提高被征收人的優惠政策及獎勵措施,積極為征收戶提供方便。
3.預防借機爆發抗征收的當事者。對借機妄圖發財,漫天要價的被征收戶,要多方施策,開展思想教育,進行法制學習。公安機關要做好預案,對煽動對抗征收工作的,要依法予以處置。
(二)廣泛宣傳、取得支持
征收項目部要深入征收戶,廣泛宣傳,爭取被征收戶的理解和支持。讓群眾意識到只有城市發展了,才會給廣大的被征收人帶來巨大的實惠。
(三)確?!瓣柟庹魇?、和諧搬遷”原則的落實
加強執行政策的監督工作,主動邀請相關部門和群眾代表進行監督,這樣就可以杜絕少數工作人員在征收中違紀違法行為發生。
(四)暢通信息渠道、強化預案
征收項目工作組負責全程穩定信息掌握,做到保障工作期間信息暢通;與上級加強聯系,針對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苗頭,制定處理預案。
通過對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實施方案及征收工作維穩預案的審核,對該項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認真分析,得出該項目是否可以依法實施。
穩定是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就必須保持社會的平安、穩定、有序。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很多方面的合作,而房屋征收工作的穩定至關重要,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房屋征收產生的糾紛,把問題化解在基層,對保持安定有序、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篇2
在為設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壁畫搜集素材時,同事們提了很多建議和方案。我也饒有興趣地提了一些方案,其中最后被采納的一個就是“蘇格拉底之死”。這個故事講的就是,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而被誣陷引誘青年、褻瀆神圣,最后被判處服毒自殺。當時他的弟子們都勸他逃往國外避難,他均嚴正拒絕,并當著弟子們的面從容服下毒藥。蘇格拉底在臨死前,闡述了他作為城邦公民的想法,即雖然判決的實體結論是錯誤的,但據以作出這個判決的程序確實合法的,因此,他作為城邦的公民,必須遵守法律的程序。在這幅名畫中,栩栩如生地描繪了蘇格拉底服毒自殺的情節。牢獄雖然陰暗,但一束陽光從牢門中射進來,照在眾人的身上。蘇格拉底嚴肅而又輕松地坐在床上布道,弟子們聚精會神地傾聽老師的演講,一個個神情悲戚;一位弟子難過地遞上毒藥杯,蘇格拉底一面布道,一面用一只手去接那毒藥杯。畫面展現了他面對死亡毫無畏懼、視死如歸的精神。
這個故事主要反映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蘇格拉底認為,雖然通過程序達成的判決是不合理的和錯誤的,但是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必須服從通過合法的程序所作出的判決。這深刻體現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識對一個城邦或國家的重要性。
中國幾千年來的法律文明博大精深,但中國法律和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卻欠缺程序意識。我們一直注重結果的公正,認為程序無非是達成結果公正這個目的的手段之一,故而最終目的最為重要,程序這個手段相對于目的而言,則可有可無。即中國法對于行為的后果的評價體系是在禮或者情等外在的非成文法系統的評價體系。由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注重糾紛解決所最后達到的社會效果,甚至在有必要時會從最后的社會效果來修正對行為的評價。這與西方法律體系有較大的差別。例如,中國古代存在著攔轎喊冤的傳統,因為裁判官個人的素質和品行決定了裁判結果,只要實體是公正的,可以不考慮程序是否妥當。這種傳統思想至今仍影響著人們的行為。在這種意識中,法律如同戰場,要的僅僅是最終成功地攻城略地,至于如何攻占城池,無關緊要。東西方這種法律文化的差異很難講明孰優孰劣,長時間以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孰輕孰重,一直是存在較大爭議的話題。有的人認為應該重程序、輕實體,程序才是法治的生命。也有人認為應該重實體、輕程序。
我認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兩者不可偏廢,但顯而易見,法治首先要講程序正義,“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我們在今天之所以要強調程序正義,其原因首先在于程序本身就是正義,程序本身蘊含了正義的價值考量,回避、禁止自證其罪等程序原則都體現了正義的基本要求,不講程序正義,無法保證結果正義的實現。不可否認,在許多情況下,程序公正不一定等同于結果的公正,因為結果公正的產生涉及諸多的因素。即使裁判者依循了公正的程序,但裁判者在裁判時的偏見、私心、錯誤乃至于腐敗等都可能導致在公正程序下發生錯誤的結果。然而,如果公正的程序被忽視,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如上訴權、獲得辯護的權利、要求公開審判的權利等被剝奪,那么如何保證其實體權利能夠獲得充分的保障呢?
程序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的重要功能就表現在,其可以將各種糾紛轉化為一定的技術問題,通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解決。程序是訴訟的游戲規則,依據程序進行的訴訟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訴訟,正如依循規則進行比賽才能稱為真正的競賽一樣。法定的程序有助于訴訟過程的有序進行,從而保證訴訟程序的有序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序是訴訟活動規律的總結,依循漸進的程序進行,才最有可能獲得公正的裁判。公正的程序嚴格限制了法官的恣意,能夠有效地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篇3
關鍵詞: 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程序正義;司法技術
一、程序正義:形式路徑
法律效果體現形式正義,社會效果表現實質正義,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增進兩者的融合與協作,就成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在法學界,程序正義理論的提出,對于實現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價值。那么,程序正義能否成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路徑選擇呢?
(一)程序正義觀念的淵源及相關理論
程序正義的觀念起源于13世紀英國普通法中,并在美國得到發展。程序正義觀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國是“自然正義”,在美國是“正當法律程序”。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核心,它包括兩個基本要求: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的訴訟案件的法官;法官在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1]25。這兩項基本要求,成為程序正義觀念的最早表述。在美國,程序正義觀念得到很大的發展,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大理念,程序性正當程序所表達的價值就是程序正義[1]29-30。
到了1971年,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程序正義進行了深刻分析,認為程序正義有三種基本的表現形式,即完善的程序正義、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和純粹的程序正義。在羅爾斯看來,如何設計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從而對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合理的分配,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合法期望進行合理的調節,這是正義的主要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按照純粹的程序正義觀念來設計社會系統,“以便它無論是什么結果都是正義的”。羅爾斯對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分析是與其他兩種程序正義形態相比較而進行的。在他看來,完善的程序正義的特征是,有關公平的分配問題存在著一個獨立的標準,而且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這一預期結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典型的例證是公平分配蛋糕的情形:為了保證公平——即人人平等地分配蛋糕,最好的程序設計是讓一個人劃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許在他之前得到,這樣他就不得不平等地劃分蛋糕,以便自己能夠得到盡可能最大的一份。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標志是,存在著判斷結果正確性的獨立標準,卻沒有保證達到它的程序,典型例證是刑事審判: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一個無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個有罪的人卻可能逍遙法外。因為設計出一種總是能夠達成正確結果的審判程序是不可能的。與上述兩種程序正義均不相同,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不存在任何有關結果正當性的獨立標準,但是存在著有關形成結果的過程或者程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標準,因此只要這種正當的程序得到人們恰當地遵守和實際執行,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么樣的結果。純粹的程序正義最典型的例證是賭博:在賭博活動中沒有關于結果正當性的標準,只要遵循正當的賭博程序,任何一種分配參加賭博者現金的結果都被視為公正的[2]85-97。
(二)程序正義的價值
羅爾斯關于程序正義的分析,使人們認識到程序與實體、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的重要性,引發人們對于程序正義的價值的思考。關于程序正義的價值,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程序工具主義,只要法律程序公正,實體結果就是公正的,程序是為結果服務的;一種是程序本位主義,強調法律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結果的內在價值,具有保障人的尊嚴與自主性等價值[1]36。本文并不想全面評價程序正義的價值,只想借助羅爾斯的程序正義理論來探討程序正義對協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沖突有什么樣的意義。
我們把羅爾斯提出的程序正義理論應用于司法領域,可以概括出如下觀點,純粹的程序正義實際上表明只要程序正義,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結果,司法都是公正的;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則正好與之相反,它所強調的是只要結果是正義的,就說明程序正義,司法就是公正的,而如果結果不正義,就說明程序出了差錯,司法也就是不公正的。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從某一個側面抓住了司法公正的實質,但又都不夠全面。純粹的程序正義的觀點強調了程序之于司法正義的重要性,強調程序正義的觀念是賦予審判正當性的重要根據。公正的程序活動是公正的裁判結果得以產生的基石,但是,公正的程序活動并不必然產生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而判決結果不公正的司法絕不能稱之為司法公正。所以,透過正義的程序活動獲得公正的判決結果,才稱得上實現了司法公正,即羅爾斯所說的完善的程序正義[3]。我們又知道,法律效果是司法裁判的形式標準,社會效果是司法裁判的實質標準,法律效果好,社會效果不好或法律效果不好,社會效果好都不是正當的裁判,可以說兩者是司法裁判正當性的來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司法效果與司法公正是同義概念,也就是說實現了司法效果就是實現司法公正。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司法裁判既不能完全依靠普遍性規則(形式標準),也不能完全拋棄個別化處理規則(實質標準),可以發現真正公正的判決既需要尊重規則,因而必須堅持形式正義,也需要臨機應變、考慮情境條件,因而必須容許進行裁量。但后者往往導致對前者的否定,難免存在矛盾。但可以確定的是,裁判首先是依據規則來進行的,體現的是裁判的法律效果;當依據規則作出的裁判顯失公平時,法官的裁量才得以進入判決當中,體現裁判的社會效果。因此,法律效果是社會效果的基礎,而程序正義的提出,保證了法律效果得以實現,并為實現社會效果提供了形式保障。
(三)程序正義的局限
程序正義的引入對于維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意義重大,但程序正義本身并非完美無缺,在司法實踐中,盡管它對現代法治的形成產生了積極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矛盾,但同時也產生了消極和負面的影響,從而為此付出代價。程序正義形成的負面影響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篇4
【關鍵詞】幼兒園 保健衛生教師 職業認同感
【中圖分類號】G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4)10-0038-02
教育心理學研究學者車文博認為,所謂“職業認同”,是指“個體對于所從事的職業的目標、職業的社會價值及其他因素的看法,與社會對該職業的評價及期望的一致,即個人對他人或群體的有關職業方面的看法、認識完全贊同或認可。職業認同一般是長期從事某種職業活動過程中,對該職業活動的性質、內容、職業社會價值和個人意義,甚至對職業用語、工作方法、職業習慣與職業環境等都極為熟悉和認可的情況下形成的?!碑斍?,在幼兒園負責保健衛生工作的教師具有鮮明的特殊性。一方面,他們通常受過專門的醫學和營養學的教育,具有從業資格證書,既要負責衛生消毒和疾病預防,也要負責幼兒膳食的營養搭配。另一方面,他們在幼兒園中每天都會和幼兒相處,在很大程度上承擔著教師的職責。盡管保健衛生教師在幼兒園中具有多元的角色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他們的職業認同感普遍偏低,有人認為不受幼兒園重視,有人甚至認為并不重要。由于幼兒處于成長的特殊時期,極易受到周圍環境中存在的各種疾病因素的感染,所以為幼兒提供全面的營養保障,設置科學的體育鍛煉,落實有效的疾病預防措施等對于保證幼兒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因而,在幼兒園中負責衛生保健工作的教師的重要作用便自不待言。正因為如此,中國現代著名的幼兒教育研究學者陳鶴琴曾有言:“幼稚園第一要注意的是兒童的健康?!痹谟绊懹變簣@保健衛生教師職業認同的諸多因素中,幼兒園的管理層面對于提升其職業認同感與工作滿意度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從組織管理角度而言,幼兒園應著力注重下述三個方面,從而營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提高保健衛生教師的職業歸屬感和職業吸引力。
一、加強宣傳,強化家長的保健衛生意識,積極配合保健衛生工作
通過多年的教學實踐,保健衛生教師普遍認為家長的不理解與不配合是影響其職業認同感的重要原因。在教學過程中,對于幼兒園的保健衛生工作,很多家長常常表示不理解或不配合。概言之,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較為復雜。首先是由于幼兒的接送并不固定,不熟悉保健衛生工作。例如,多數幼兒是由父母、祖父母等接送,保健衛生教師的要求沒有被及時傳達。其次是由于家長忙于工作,疏于配合保健衛生工作。例如,雖然幼兒已經發燒,但家長忙于工作,沒人照顧幼兒,所以仍然將幼兒送到幼兒園。再次是由于有的家長會忽視幼兒園相關規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有的家長甚至要求幼兒園統一接種疫苗。家長的不理解與不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保健衛生教師的職業認同感,會使他們感到困惑不解。因此,作為管理方,幼兒園應積極利用家長會、公告欄等多種手段向家長宣傳保健衛生工作,在強調保健衛生工作重要性的同時,明確保健衛生工作的具體要求,從而取得家長的理解與配合。
二、建構積極有效的激勵機制
總體而言,幼兒園保健衛生教師的職業發展較為單一,他們終其一生都從事著保健衛生工作,其專業技能隨著不斷學習和經驗積累而得到提高。因此,這就需要幼兒園積極發揮組織作用,建構積極有效的激勵機制,進而提高幼兒園保健衛生教師的職業認同感。
第一,優化工作考核機制。在當前的考核機制中,由于幼兒園忽視了保健衛生教師的工作特性,在考核中簡單地對其進行后勤考核,有的甚至取平均值進行考核,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保健衛生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幼兒園應明確考核目的,針對保健衛生教師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業績,優化工作考核機制,制定適宜的評價標準。鑒于保健衛生教師的工作特殊性,幼兒園可以采用歷時評比的方式進行考核,在縱向上對比工作業績,以提高其工作積極性。
第二,增加升職機會,拓寬職業發展空間。幼兒園應當以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為基準,構建公平公正的升職機制,了解衛生保健教師的升職訴求,為他們提供升職機會,拓寬其職業發展空間,從而形成幼兒園與保健衛生教師共同發展的雙贏結局。
第三,創設教育與科研獎勵機制,為保健衛生教師評職提供支持。按照現行的評職要求,保健衛生教師評職同樣需要,但受限于工作性質,他們通常很難單獨完成。因此,幼兒園在相關項目的科學研究中,特別是涉及到健康衛生的科研項目中,應當鼓勵保健衛生教師積極參與,并在方法論上予以充分指導,以幫助其獲得科研成果。
三、營造和諧公正的工作氛圍,提升職業認同感
由于幼兒園保健衛生教師身份定位特殊,既擔任著老師的職責,也肩負著醫生的職責,還由于保健衛生教師人數較少,再由于保健衛生教師評職困難,故而通常會產生被邊緣化的職業感覺。這樣,保健衛生教師就會在心理上與幼兒園組織之間產生隔離之感,久而久之,這種情緒會反映到工作中,出現倦怠與消極的現象。因此,幼兒園應努力為保健衛生教師營造和諧公正的工作氛圍,為其提供更多的人文關懷,以提高其職業認同感。
第一,充分重視保健衛生工作,樹立正確的工作觀念。由于很多幼兒園對于保健的重視程度明顯低于教學。毫無疑問,這種錯誤的工作觀念會影響到保健衛生教師的職業認同感。實際上,保健衛生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保育與教育同等重要,在教學實踐中,應當樹立保育與教育相結合、保育與教育并重的工作觀念。幼兒園應充分重視保健衛生工作,積極肯定并努力支持保健衛生教師的工作。例如,要支持保健衛生教師的培訓與進修,要采納保健衛生教師的建議與意見,要為保健衛生教師配備必需設備等。
第二,營造和諧公正的工作氛圍,促成教師與保健衛生教師的科研合作。每個人都希望在和諧公正的工作氛圍中工作,它會對工作者的精神狀態與工作態度產生重要影響,這種影響對于保健衛生工作者尤其明顯。例如,在教學過程中,一些保健衛生教師認為其工作領導不重視、家長不理解,同事不配合,這種工作氛圍嚴重影響到了其自身的職業認同感。因此,幼兒園應當努力促成教師與保健衛生教師之間的科研合作,加強交流,增進了解,從而營造和諧公正的工作氛圍,以提高保健衛生教師的職業認同感。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程序正義;司法技術
Abstract:Althoughproceduraljusticeistheformofthe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andjudicialtechnologyisthephysicalwaytoachiev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existinevitablelimitationsfor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toimplement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Therefore,thecombinationofproceduraljusticeandjudicialtechnologyisnecessaryinimplementing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soastomutuallypromotethejudicialrealization.
Keywords:legaleffect;socialeffect;proceduraljustice;judicialtechnology
一、程序正義:形式路徑
法律效果體現形式正義,社會效果表現實質正義,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矛盾,增進兩者的融合與協作,就成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在法學界,程序正義理論的提出,對于實現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價值。那么,程序正義能否成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路徑選擇呢?
(一)程序正義觀念的淵源及相關理論
程序正義的觀念起源于13世紀英國普通法中,并在美國得到發展。程序正義觀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國是“自然正義”,在美國是“正當法律程序”。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核心,它包括兩個基本要求: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的訴訟案件的法官;法官在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1]25。這兩項基本要求,成為程序正義觀念的最早表述。在美國,程序正義觀念得到很大的發展,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大理念,程序性正當程序所表達的價值就是程序正義[1]29-30。
到了1971年,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程序正義進行了深刻分析,認為程序正義有三種基本的表現形式,即完善的程序正義、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和純粹的程序正義。在羅爾斯看來,如何設計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從而對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合理的分配,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合法期望進行合理的調節,這是正義的主要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按照純粹的程序正義觀念來設計社會系統,“以便它無論是什么結果都是正義的”。羅爾斯對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分析是與其他兩種程序正義形態相比較而進行的。在他看來,完善的程序正義的特征是,有關公平的分配問題存在著一個獨立的標準,而且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這一預期結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典型的例證是公平分配蛋糕的情形:為了保證公平——即人人平等地分配蛋糕,最好的程序設計是讓一個人劃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許在他之前得到,這樣他就不得不平等地劃分蛋糕,以便自己能夠得到盡可能最大的一份。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標志是,存在著判斷結果正確性的獨立標準,卻沒有保證達到它的程序,典型例證是刑事審判: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一個無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個有罪的人卻可能逍遙法外。因為設計出一種總是能夠達成正確結果的審判程序是不可能的。與上述兩種程序正義均不相同,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不存在任何有關結果正當性的獨立標準,但是存在著有關形成結果的過程或者程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標準,因此只要這種正當的程序得到人們恰當地遵守和實際執行,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么樣的結果。純粹的程序正義最典型的例證是賭博:在賭博活動中沒有關于結果正當性的標準,只要遵循正當的賭博程序,任何一種分配參加賭博者現金的結果都被視為公正的[2]85-97。
(二)程序正義的價值
羅爾斯關于程序正義的分析,使人們認識到程序與實體、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的重要性,引發人們對于程序正義的價值的思考。關于程序正義的價值,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程序工具主義,只要法律程序公正,實體結果就是公正的,程序是為結果服務的;一種是程序本位主義,強調法律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結果的內在價值,具有保障人的尊嚴與自主性等價值[1]36。本文并不想全面評價程序正義的價值,只想借助羅爾斯的程序正義理論來探討程序正義對協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沖突有什么樣的意義。
我們把羅爾斯提出的程序正義理論應用于司法領域,可以概括出如下觀點,純粹的程序正義實際上表明只要程序正義,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結果,司法都是公正的;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則正好與之相反,它所強調的是只要結果是正義的,就說明程序正義,司法就是公正的,而如果結果不正義,就說明程序出了差錯,司法也就是不公正的。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從某一個側面抓住了司法公正的實質,但又都不夠全面。純粹的程序正義的觀點強調了程序之于司法正義的重要性,強調程序正義的觀念是賦予審判正當性的重要根據。公正的程序活動是公正的裁判結果得以產生的基石,但是,公正的程序活動并不必然產生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而判決結果不公正的司法絕不能稱之為司法公正。所以,透過正義的程序活動獲得公正的判決結果,才稱得上實現了司法公正,即羅爾斯所說的完善的程序正義[3]。我們又知道,法律效果是司法裁判的形式標準,社會效果是司法裁判的實質標準,法律效果好,社會效果不好或法律效果不好,社會效果好都不是正當的裁判,可以說兩者是司法裁判正當性的來源,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司法效果與司法公正是同義概念,也就是說實現了司法效果就是實現司法公正。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司法裁判既不能完全依靠普遍性規則(形式標準),也不能完全拋棄個別化處理規則(實質標準),可以發現真正公正的判決既需要尊重規則,因而必須堅持形式正義,也需要臨機應變、考慮情境條件,因而必須容許進行裁量。但后者往往導致對前者的否定,難免存在矛盾。但可以確定的是,裁判首先是依據規則來進行的,體現的是裁判的法律效果;當依據規則作出的裁判顯失公平時,法官的裁量才得以進入判決當中,體現裁判的社會效果。因此,法律效果是社會效果的基礎,而程序正義的提出,保證了法律效果得以實現,并為實現社會效果提供了形式保障。
(三)程序正義的局限
程序正義的引入對于維護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意義重大,但程序正義本身并非完美無缺,在司法實踐中,盡管它對現代法治的形成產生了積極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協調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矛盾,但同時也產生了消極和負面的影響,從而為此付出代價。程序正義形成的負面影響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程序正義并不始終代表公平的理想,反而易產生新的形式性?,F代社會變遷非常之快,產生了大量、新生的利益沖突,依據既定的司法程序辦事,個人及集體的權利就必然不能受到公平對待,反而會助長作風。程序越是精巧,官員專制就越有可乘之機。不僅如此,司法越注重程序正義,導致的結果就是不關注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問題,官方法律與老百姓的正義感之間的差距也就愈大。在老百姓眼里,法律只是為某些人或某些集團服務的,而漸漸懷疑法律的權威性,進一步影響到司法權威,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2.在法治社會,程序正義是成本很高的正義,需付出代價,耗費巨大的司法資源。在訴訟中,程序越是中立,其形式性越強,也就越能排除人為因素的影響。然而另一方面,高度的中立性要求高度復雜細密的程序保障,立法者不得不設計出精致的技術性規則。如對貧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保障現實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涉及貧困者得以利用程序規則。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興起,訴訟案件呈現一種快速增長的態勢。案件的迅速增長造成了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的緊張關系。程序規則越是復雜化、技術化,就越可能導致訴訟的遲延,而不利于當事人利用[4]?!斑t來的正義非正義”,為了程序正義而降低司法效率,甚至出現實際從事犯罪的人卻被宣告無罪,從而違背實質正義的情況[5]5。可以說,這是法治進程中的代價,并被法治所包容的不可避免的缺陷。
3.在我國尚缺乏程序正義的理念以及一整套制度來確保法律程序發揮。公開、透明、平等對話基礎上的法律程序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在法治社會肯定是受到歡迎和接受的,不可能給司法恣意的機會。但是,當下仍有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取非法利益,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成了歪曲社會正義的“正當”理由。程序正義理念還沒來得及發揮其正當作用,它的流弊就已經很明顯了。因此,程序正義的理論能否接受是一方面,制度能否保障法律程序順利運行又是另一方面。而缺乏這樣的制度保障與技術操作,司法效果的實現又將面臨新的困境。這就好比,假如法官在法庭上審理一起案件,法官希望整個審判在自己的控制下,當事人雙方通過舉證辯論,法官希望給出雙方滿意的一份判決(好比是實質正義,這應是理想,雙方對判決不可能都滿意),又希望自己的審判行為是公開公正的(好比形式正義),那么法官起碼要為審判提供計量工具吧,起碼要提供審判場所、設立監督機構(檢察院、人大監督、群眾、新聞媒體旁聽等),當法院缺乏上述制度和技術支撐的時候,想實現法官的理想是不可能的。法官得靠自己的能力、威信,甚至是暴力去維護法庭的秩序和判決的公平,久而久之,法官會發現自己離當初的理想越來越遠,其裁判越來越不公開和公正。
綜上,程序正義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法治社會僅對其局限性包容還不足以完成實現司法效果的任務。可見,形式路徑不是唯一的價值選擇,對程序正義所衍生的新的形式性如何解決又成為司法面臨的新問題。那如何來補充程序正義的缺陷呢?各國在司法中普遍采用“合理性”原則來補充“合法性”原則[5]8。即法官借助于司法技術來適應社會和價值觀的變化、對付不斷產生的新事物,從而體現社會效果。這也就是法律適用的“衡平”化——法官司法政策的運用。
二、實質路徑:司法技術
(一)法律技術的概念與范圍
依法裁判是司法過程的核心,法治的內涵包含著法官作出的判決,必須以法律為最終依據。但是在一些情況下,法官裁判并不是完全依據法律規范,當然在這里要分兩種情況,法官故意枉法裁判,這顯然沒有把法律作為評判標準,如果法官并非枉法裁判,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是一定會把法律規范作為最終依據呢?有這樣一個案例,南方某地導致一對老人雙雙自殺的“欠條案”。原告以一張欠條證明自己對被告的債權,被告承認該欠條是自己親筆所寫,但主張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是在原告拿著兇器威逼之下所寫。法官最終以被告不能就“原告手持兇器威逼”舉證,判決被告敗訴。關于本案,梁慧星教授認為,片面強調程序規則、舉證規則和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而忽視“法官”的作用,不僅違背法律的正義性,也違背裁判的本質。在這里“法官”的作用,我們認為應該是法官運用法律技術解決糾紛作出公正判決的能力,而不是僵硬地適用教條式的法律。實踐中,法官常會面臨一些復雜、疑難的案件,沒有合適的法律規范可以適用,或依據一定的法律規范可能得出錯誤的判決,而法官又不能將案件置之不理,為應對這一難題,法官在不斷試錯的經驗下總結出了作出正當判決所遵循的法律技術,司法過程的技術運用就成為裁判的正當性淵源。“法律技術”一詞在學界使用也是比較普遍的。例如,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就有“法律技術”的提法,并將其解釋為“為達成一定政策目的而限制,或擴張侵權責任時而采用的手段”,并將“法院如何解釋適用法律,以促進侵權行為法的發展”作為技術之一。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則認為,“發展和適用法令的技術、法律工作者的業務藝術”,與法令本身“都是同樣具有權威性的,也是同樣重要的”。而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區別,也可在技術中得以說明。同樣為我國學者所廣為引用的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第3部分即為“法律的淵源與技術”,第18章的“司法過程中的技術”包括“憲法之解釋”、“法規之解釋”、“遵循先例原則”、“案件之判決理由”與“司法過程中的發現與創造”5種技術的闡述[6]。那么,什么是法律技術?胡玉鴻教授認為,法律技術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種實踐技能,是法官對于法律問題予以處理時的手段和方法[6]50。我們認為此概念只從一個層面即司法技術說明了法律技術問題,因為我們知道法律,它需要經過生成、實施、實現,即通常所說的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活動。也就是說,法律技術還應包括立法技術。立法技術是指立法者運用一定的方法制定清晰、簡明、涵蓋普遍情形的法律條文的能力。即立法者既要考慮法律的可控性及必要性,也要考慮法律條文實踐中可行性。立足于司法層次而言,法律技術應當包括司法主體將法律行之有效地運用至案件過程中所應具備的技術性要求。按照胡玉鴻教授的劃分,就司法層面而言,法官在規范法運作的規程中所應該具備的技術要求包括文本分析技術、事實發現技術以及法律適用技術三個方面的內容[6]50。我們可以認為法律技術與司法技術是種屬關系。
(二)司法技術的價值
司法技術是法律技術的一個種類,司法又可稱為法的適用,因此司法技術可表述為法律適用技術。胡玉鴻教授把法律適用技術分為7個方面,其中利益衡量技術對協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有重要價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都是司法的價值目標,當兩者沖突時,如何調試相互利益之間的關系,就成為司法面臨的重要任務。對沖突的利益確定其輕重而進行權衡與取舍涉及既有利益衡量的依據和正當性問題,同時也有利益衡量的技術規則問題。我們知道司法活動展現的是當事人的博弈,不可避免地會有贏家和輸家,出現零和博弈的結果。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剛性的、非此即彼的,其決斷的不僅僅是是非,還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如何促使當事人相互溝通和妥協,最終妥善解決糾紛,雙方對判決結果都滿意,達到非零和博弈的結局呢?在司法技術中運用調解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方式?!罢{解本質上是一種以合意為核心要素的糾紛解決方式?!保?]合意實質上就是雙方利益的妥協,在一定程度上妥協即正義?!霸诘谌叩膮⑴c下,雙方當事人在協商對話的基礎上,可以相對自由地約定解紛之過程,[LL][JP+1]并能一下子就進入爭議問題的核心,謀求糾紛的圓滿解決。由于當事人雙方最清楚他們的爭點和利害所在,權衡得失之后所達成的合意便能更充分地體現他們的要求?!保?]在刑事領域,刑事和解制度也引起學界的關注。為了和諧解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盡可能減少不和諧因素,刑事司法領域提出了刑事和解的政策,在實踐領域并得以貫徹。如柯昌霞交通肇事案。2005年8月7日5時30分,柯昌霞駕駛鄂C33102轎車,在305省道317km+400m處,將行人張志蓮撞死,柯昌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柯昌霞主動報警,積極賠償,并主動多賠償被害人家屬三千元。經竹山縣檢察院到實地復核,被害人家屬對賠償非常滿意,并要求對柯昌霞從輕處理。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柯昌霞為過失犯罪,歸案后能夠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損失,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法定刑較輕,即使到法院,一般也會判處緩刑或免處。竹山縣檢察院經過認真考慮,并進行了復核,經過了科內討論、檢委會討論,作出不決定,既做到了實體法上的公正,也做到了程序法上的公正,保證了不權的合理、正確使用,從而確保了案件質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①。刑事和解制度對于危害行為較輕、后果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采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一方面使得加害人與被害人有機會面對面地協商,有利于化解兩者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能切實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并被社會接受與承認。此制度為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并最終在刑事領域實現司法正義具有重要的意義??梢?,司法中利益衡量技術的采用對于化解民事、刑事當事人雙方的矛盾,消除不穩定因素,尋求社會和諧具有重要價值。
(三)司法技術的局限
司法技術的運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協調規則與價值之間的沖突,起到了實現司法公正的作用。像任何事物一樣,它也具有兩面性,有利有弊。我們都知道法官嚴格依法裁判與當事人、民眾對司法的預期是有一定的差距,造成這種狀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重實體、輕程序”,當事人具有典型的社會效果的思維傾向。司法運行過程是否合法當事人關注并不是很強烈,普通民眾不能接受的是實體不公正而不是程序不公正,劉涌案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大多數當事人看好的是法官裁判的結果是否對他有利,而很少顧及糾紛解決的方法。另一方面,民眾對法官角色期待也很明確。他們對法律規范不熟悉,主要看判決效果如何來對法官進行評價[8]。如果法官不注重運用自由裁量權,不考慮裁判本身活動的目的,可能很難受到民眾的認可,甚至可能會引起民眾與法院的沖突。因此,這兩種境況造成法官在裁判過程中運用司法技術來滿足民眾與當事人的愿望,其實形成了民意左右司法的情形。司法技術的運用偏重了社會效果,使得司法變得極不確定,個別化處理問題需要的增長。程序化制度的缺失必然促使司法恣意,發展到一定程度將嚴重影響到法律的普遍性,最終成為阻礙法治建設事業的難題。
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路徑:程序正義與司法技術的互助
如前所述,程序正義的形式性與司法技術的實質性對于實現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都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我們認為只有將兩者建立協作關系,才能達到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裁判中程序的引入,確保了司法在法律規則的軌道上運行,程序是司法裁判公正的基礎。但裁判并非完全由程序左右,當程序可能導致不公正的裁判時,司法技術的應用就變得不可或缺,可以說,司法技術彌補了程序的不足,是程序的補充。因此,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需要將程序正義和司法技術結合起來,共同互助促進司法公正。
總之,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題,是和諧司法的需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必須或力爭達到和實現的目的,這是法律的本質和內涵對我們廣大司法工作者提出的歷史課題和時代要求。但是對任何問題的追求都應有節制,需要的是把握平衡。正如伯爾曼所說:新的時代將是一個綜合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非此即彼”讓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體反對客體,而是主體與客體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識反對存在,而是意識與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對感情,或者理性反對激情,而是整體的人在思考與感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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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公平正義;法制建設;平等
1羅爾斯公平正義理念的內涵
正義,一直以來就是人類的追求。長期以來,它就被視為人類社會的基本美德,并被作為最崇高的理想。博登海默曾經說過:“正義具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闭x表達了兩層基本含義:一是作為人的道德品質而言的;二是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使用的。亞里士多德將正義理解為平等,即“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當然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等是不公正的”。
羅爾斯在《正義論》開篇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之名也不能逾越。”羅爾斯指出,正義的主題包含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钡诙€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他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p>
2我國當前法制建設存在的公平正義缺失問題
2.1立法、司法、執法層面的公平正義缺失
在立法層面,就拿我國的憲法來說,在對于黨的領導權方面的制約基本是空白的,盡管黨的領導大體是正確的,但作為一種公平正義的體現,憲法也應對權力進行制約,有關具體的內容規定仍不夠詳細,可能會導致公共權力制約流于形式。司法層面的公平正義缺失首先在司法程序里,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正義缺失問題。比如說獨立審判制,是否真的就能保證公平正義?此外,在司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夠公平公正的現象。執法層面的正義公平缺失可能更容易觀察或者發覺,一方面來說執法人員的選拔不如司法人員那樣審慎,另一方面是執法過程一般不在固定場所。
2.2社會層面的公平正義缺失
如今的社會,利字當頭,幾乎超越了道德與所謂正義,這可能是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帶來的附加影響。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這僅是一個因素,還是有大多數人都能堅持他們的正義底線,只不過社會中不時出現的一些不和諧現象在突破他們底線,導致了現在這樣一種局面。其次,社會層面的公平正義缺失也表現為社會中的階級意識愈來愈濃厚,所謂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有時顯得有點空白與無力。
3正義公平理念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啟示
3.1對立法、司法、執法層面的啟示
在立法方面,需將公平正義理念灌輸到整個社會結構和社制度里,應當確保權利平等與機會平等。在司法方面,應當盡可能地完善整個司法程序,以便司法活動的有序開展并杜絕一切違背司法程序正當性的行為,在司法過程中也應出臺相應的懲戒措施來保證司法過程中的公平正義。最后在執法方面禁止相關人員私自擴大自由裁量的空間來為自己謀取私利,另外在執法人員的選拔與管理上,應當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
3.2對維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啟示
黨的十提出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羅爾斯的公平正義理念不謀而合。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在這一層面,民主與和諧是關鍵,只有真正地做到了民主,所謂全民的公平正義即平等才能夠實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一個自由、平等、公正的社會正是羅爾斯所想構建的社會狀態,而法治是這一切實現的保證。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
3.3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啟示
羅爾斯對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有很大的啟示。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他提到了社會合作的思想,與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不謀而合。我國和諧社會倡導的是一種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和諧相處的一種狀態。這正是一種多方合作、社會合作的體現,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都應當以一種合作的姿態呈現,只有如此才會使最和諧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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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假冒偽劣商品;公正;誠信;道德
假冒偽劣意思是以假充真、偽造、劣質。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指廠家通過使用偽造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誤導客戶、消費者,使其錯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的而進行購買交易;偽劣產品是指那些質量低劣甚至已經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購買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消費者,輕則經濟受損,重則危害健康,假冒偽劣產品是生產企業對消費者的明顯欺詐。而且對于企業自身來說,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實非一個企業發展壯大的長遠之計,這不僅會損害那些守法經營企業的利益,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損害國家的利益。
一、從公正的視角看假冒偽劣問題公正問題的探討
由來已久,尤其是在重視城邦制度的西方國家中,對于公正問題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梭倫認為正義即應得。放在市場經濟中來看,經濟公正就是賣家通過賣出產品得到相應的產品價值,而買家則通過支付錢財等獲得商品及其性能,這樣買賣雙方間各取所得的不偏不倚就達到了公正。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違法的和不平等的。”首先,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就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若企業在從事商業活動中,為了使自身牟取獲得更大利潤而做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良好秩序等行為時,則會受到相應的刑法處罰。雖然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守法之公正中的“法”并不同于我國的法律,但究其根本都是為了維護正義秩序。假冒偽劣產品的制造與銷售,對于商品的流通秩序以及買賣雙方的交易秩序來說,就是一種嚴重的破壞。
其次,“由于不公正的人是所取過多的人,他必定是在那些善的事物上取得過多?!痹诩倜皞瘟赢a品問題中,假冒偽劣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小于其售價,生產商、銷售商就是不公正的人,在產品的利益獲取中所取過多,其所取得的利益遠大于應得的利益,客戶與消費者則因未獲得自己應得的商品性能而受不公正待遇。由此看出,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違反了公正德性中守法和平等的要求,是一種經濟中的不公正、不道德的行為。經濟公正是人們對經濟領域內的社會現象作出的價值判斷,是一種評價形式。本文所說的不公正即對經濟生產領域中的假冒偽劣現象的一種評價。其實,每個人在經濟交往活動中,都會有一套個人衡量自身與他人行為、評價社會制度與社會決策以及判斷社會利益與分配的正確性、合理性的尺度標準,與此同時,無論是在自然中還是在社會中都存在著一定的規律性和客觀性。
因此,某個人在社會某一階段對經濟公正的價值判斷其實就是其個人的尺度與社會客觀規律的統一。每個社會所存在的經濟公正原則都是人類在自覺運用這兩種尺度對經濟問題作出合理的價值評價的基礎上,對人與人和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所進行的調節??陀^存在的經濟關系本身是沒有公正與否的,倘若沒有人在自身主觀價值標準上,對那些經濟關系來進行主觀上的比較、分析和評價,就不會有經濟關系方面的公平公正等問題。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與銷售主要產生在經濟的生產與交換環節,主要涉及分配的公正、矯正的公正。首先,分配的公正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即通過一定的比例使二者之間的個人之比與其所得之比相等。雖然兩人的所得不等,但兩者的個人所得與其本人的比例是相等的,這種成比例的相等即是公正。但在假冒偽劣的問題中,生產商和銷售商的所得與個人成本之比一定大于消費者或購買者的所得與個人成本之比,是不公正的,對于生產商與銷售商來說,是在行不公正;對于消費者來說,是受到了不公正對待。
其次,矯正的公正,是“得與失之間的適度”,是“在出于意愿的或違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假冒偽劣商品的交易就是一種違反消費者意愿的私人交易,在這場交易中,廠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得失并沒有達到適度,廠家所得相對過多,消費者所失過多,因此,假冒偽劣是不公正的,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等手段,用罰款等形式將廠家多得的利潤以其他方式彌補給消費者,由此求得其各自得失的適度,即實現矯正的公正。從公正的角度來看,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流通是不公正的行為,違反了公正的相關要求,不符合道德德性的要求。
二、從誠信的視角看假冒偽劣問題
誠信是人類的普遍道德要求,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具體來說,“誠”是尊重事實、真誠待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朱熹曾說:“誠者,真實無妄之謂?!闭f:“中國人民歷來重友誼、負責任、講信義。”我國更是將誠信納入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作為一項基本價值取向,誠信不僅是對個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基本道德要求。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基本倫理道德。從理論上講,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易經濟,不同的市場交易主體要平等地依照市場的經濟秩序法則,進行各種生產要素和產品或商品的交易交換,在市場經濟中以物為中介的公平、平等交易可以說是其運行中要遵循的基本邏輯和規范。契約和法律是維護公平平等的外在保障,而各類交易主體的道德自律則是確保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和平等的內在基礎,在這些道德自律中,誠信就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現代市場經濟的理論鼻祖亞當•斯密在提出“看不見的手”之前就高度強調了“內心的那個人”。在其《國富論》發表前,他在《道德情操論》中曾深入探索討論了人性良知和道德情操的問題,進而提出了“內心的那個人”的概念。在他看來,人類社會得以可能主要就建立在人們的理性、道義、良心等道德基礎之上,而這種人自身的理性、良心、正義道德等德性也是市場存在的道德基礎和內在的約束條件。這也就將道德與市場經濟中的個體連接起來,即便是以經濟發展為目的也不能不擇手段,經濟行為還是要建立在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礎之上。在交換方面,雖然市場秩序得到了深入整頓,也確立了一定的規范規則,但商業活動中的個體或企業不守信用、不講誠信的現象仍然層出不窮。講誠信、守信用不僅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任何社會中經濟主體在生存與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道德資本。
馬克斯韋伯曾說過:“信用就是金錢?!边@句名言極大程度地彰顯了講誠信和守信用在經濟生活中的意義及其重要性。其實講誠信、守信用一直被視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石,也是市場有序化的基本保證,但是在我們現實經濟活動中某些廠家企業為了獲得短期的眼前的小利益而做出一些不講誠信的事,導致一些企業甚至行業中存在著嚴重的信用危機問題。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就是違背誠信道德要求的一大典型現象,假冒與偽劣的商品在銷售過程中不向購買者提供真實的產品信息,將假貨以真品的價格賣出,這是對消費者的欺詐,是生產廠家與銷售廠家不誠信的表現行為,也是不道德的。假冒偽劣商品的大量出現不僅影響到了我國在國際上的信譽、形象,還會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進出口經濟,甚至使我國經濟受損。從誠信的角度看,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就是一種市場不誠信的表現,而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更是一種不守誠信、不道德的行為。從倫理的視角下,特別是在公正與誠信的角度來看,假冒偽劣產品或商品的存在是不公正、不誠信的,是違背了倫理道德要求的。我們應從約束個體道德行為、加強法制法規等相關制度建設等方面對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及銷售進行管理與懲治。本文著重分析了假冒偽劣問題所涉及到的倫理道德,而具體的管理措施還需待深入研究探索后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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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亞里士多德;正義;公正
隨著社會的發展,正義作為社會道德的最重要的衡量標準與倫理原則,已不再僅僅局限在社會道德與司法體系之中,其概念早已經滲透到了我們生活中的各個領域,成為了一種普遍的道德標準。
一、對亞里士多德的正義定義
正義(justice)一詞屬于倫理學與政治學的基本范疇,要求人們要按照特定的道德標準去做應做的事情。在亞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將正義與公正的概念相等同,認為它們所指是同一范疇的,是通用的。
在《尼各馬科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對公正是這樣定義的,他說:“所謂公正,一切人都認為是一種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來的品質,由于這種品質,人們行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亞里士多德認為出于公正而產生的這種品質是一種善。因為公正是作為整個德性而存在的,所以它才是真正關心他人的善,是一種倫理學范疇的善。
在政治學的角度去定義正義,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是這樣認為的:“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的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由此可見,正義還是維系城邦存在的基礎,是使人們能夠有禮法地生活成為了可能。
二、亞里士多德對正義的分類
(一)普遍正義與特殊正義
亞里士多德從關系的角度出發,將正義劃分為普遍正義和特殊正義。普遍正義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這樣解釋到:“要使事物合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衡?!泵總€公民為了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必須要無條件的去遵守法律,強調的是一種公民與社會的關系。
與普遍正義相對應的是特殊正義,它所強調的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在經濟與物質分配上的關系,要求在平等原則上的實現人與之間的公平分配,各取所應得。由于人與人之間在社會交往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與復雜性,亞里士多德又將特殊正義具體地分為以下三種形式:分配正義、矯正正義與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在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按照比例平等進行一種的分配形式。它所依據的是兼顧權利平等與效率平等的道德原則,強調在分配的過程中要注意差別性,要求每個人都能得到其所應得的部分。具體包括數量相等與比值相等兩種形式。
矯正正義是指為了維護守法者和受害者的利益而對于違法者進行的懲罰,對其利得的矯正,使整個社會的分配均等,是一種各失其所應失的正義。交換正義是自愿交換中的正義,人們在社會交換活動中要秉承平等互惠的原則,各取所需。其實質是一種等值的交換。
(二)政治正義與家庭正義
以范圍作為劃分依據,正義又可分為政治正義與家庭正義兩種。政治正義指的就是在法律下,每個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這種正義適用于全部公民,他們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政治正義僅存在于擁有平等主體之間,然而,當主體地位不可比較時,那么他們則適用于家庭正義。
亞里士多德對家庭正義存在的范圍是這樣論述的:“就一個完全的家庭而論,這些就是:主和奴,夫和婦,父和子。于是,我們就應該研究這三者各自所內含的關系并考察它們的素質:(1)主奴主系,(2)配偶關系……(3)親嗣關系”。他認為,主奴之間的正義就是奴隸提供服務以滿足主人的需求,奴隸只不過就是主人的一種有生命的財產。在配偶之間,由于二者之間特殊的關系,在某種意義上分有平等,但妻子要維護丈夫的絕對權威。在父子之間,當子女尚未成年時,父親則擁有著對子女的絕對統治。父母擁有不撫養子女的權利,但子女絕對不可以不孝順父母。
從亞里士多德對政治正義與家庭正義的定義來看,他對城邦統治主張政治正義,強調公民間的自由與平等,并擁有相同的權力地位,是一種平等的正義。然而,在家庭中,他又強調一種尊卑秩序的家庭正義,其實質是一種不平等的正義。
三、亞里士多德正義觀對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啟示
(一)堅持德法相濟的治國之道
依法治國是一個國家存在的重要依據,亞里士多德也強調說,每個公民都要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才是對正義的中道權衡。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自身權利認識的提升,單純的依賴冰冷的法制去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似乎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此時,道德的重要性就開始顯現出來。將以德治國作為一種軟約束作為依法治國的補充,可以充分的與依法治國完成互補。以法律為保障,道德可以通過社會輿論滲透人們的生活。以道德為依托,可以更好的推動社會的法治進程,二者相輔相成。以此來實現我國民主道德水平的提升與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更加趨于完善。
(二)兼顧效率與公平兩者的統一
亞里士多德在闡述分配正義時,認為每個人都應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才是公正的、正義的。為了減少損害,他還提出要通過矯正正義對利得的矯正補償,使社會分配均等。這對于我國快速發展市場經濟,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經濟要想迅速崛起,在努力提升科學技術的同時,充分調動起生產者生產的積極性將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這就要求我們要秉承分配正義原則,按貢獻的多少進行分配,鼓勵效率優先者,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為了避免貧富差距過大,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通過矯正正義對社會分配差異懸殊進行矯正,最終實現人民的共同富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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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信息;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構建;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
我國迄今為止仍未有正式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唯一與之較為接近的莫過于2006年2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5本準則》中提出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8項一般原則,但這些原則并不能取代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從FASB與LASC建立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來看,都表現為一個多層次的體系,而不是像我國那樣進行簡單地、并列式地列舉。因此,有必要構筑一個科學合理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既要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又要充分體現國情,使會計信息真正成為溝通世界經濟的橋梁。
所構建的體系如下圖所示: 對所構建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的構成要素說明:
一、以真實性為主的總體質量特征
會計信息能否滿足使用者的需要,在我國現階段,甚至世界各國,都取決于會計信息是否“真實”。真實性是會計的生命,它包含如實反映觀的涵義。真實性也是對整個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會計工作所提供的信息不僅是企業投資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做出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而且也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維持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重要信息來源。
二、以合規性為代表的關鍵質量特征之一
我國的會計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們共和國會計法》為基礎,分為會計準則、會計工作條例、會計制度多個層次,形成一個比較完整嚴密的法規體系,以此來規范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保障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如果說真實性是會計的生命,那么合規性就是會計生命的保障。在我國,雖然人治的歷史悠久漫長,但是法治的歷史也同樣漫長。“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共識,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文化的組成要素。無論是鑒定會計信息質量還是檢查評價會計工作,都離不開會計法規的依據。
保障會計信息質量合規性特征的次級質量特征是可理解性、可驗證性和謹慎性。即可理解性、可驗證性和謹慎性三個特征與合規性特征的組合,是對合規性特征的強化,而后者則對真實性的實現起到支撐與保障的作用。
三、以公正性為代表的關鍵質量特征之二
支撐會計真實的另一塊基石是會計公正。會計信息的公正性特征,同樣是會計信息真實性的保障。企業是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集合體。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會計信息作為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客觀反映,不能夠只從某一利益主體的立場出發來滿足其需求,致使一部分使用者受益的同時其他人受損。公正性作為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特征,應當與會計自身價值追求相一致。因此我們選擇的會計信息質量的關鍵特征就像每個行業、每個從業者都要堅持的與人格有關的道德底線一樣,即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都要不惜代價必須要堅持的底線。由于在社會生活中會計向社會宣示的是一種公正的形象。
四、以相關性為代表的次要質量特征
相關性是體現會計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屬性,簡單地說,就是供應者提供的會計信息與其使用者所作決策的關系,或者是會計信息對其使用者所作決策的影響程度。與合規性或公正性一樣,相關性特征也需要其他特征來相襯: 首先是及時性。及時性是指在會計信息失去對決策有用之前,能被使用者所擁有。及時性本身不能增加相關性。其次是預測性。會計信息預測性的功能在于提供提高決策水平所需的那種發現差別、分析和解釋差別,從而在差別中減少不確定的信息。再次是反饋性。反饋性或信息具有反饋價值是相關性必備的一種特征。
五、將收益>成本作為約束條件
這是廣泛適應性的要求。因為任何一項活動,只有當收益大干成本時才是可行的,某項會計信息是否值得提供,首先就必須滿足這個約束條件。具體說來,提供會計信息的成本主要包括搜集、處理、審計、傳輸信息的成本,及對已披露信息的質詢進行處理和答復的成本、訴訟成本、因披露過多信息而導致的競爭劣勢成本,提供會計信息的收益則主要有資本配置和計價的收益以及保護消費者、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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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關注不夠
當前,我國在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政策不到位,亟需相關政策的出臺來解決土地流轉方面遇到的諸多難題。即使我國出臺了一些關于土地流轉方面的規章制度,但是由于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使這些規章制度無法真正的貫徹落實下來。同時我國在政策上對土地流轉方面的關注力度不夠,沒有加大扶持力度。農民在種植和生產的過程中要承擔來自自然和市場的風險,這些對農民來說是非常沉重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加大對土地流轉的關注力度,致力于將政策推行下去,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口頭上。只有相關的政策真正落實下來才能使廣大農民得到實惠。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諸多漏洞
就當前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推行情況來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并沒有惠及所有的農村地區。而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農村在實行上保障項目也不夠全面。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增強。就全國的農村來說絕大多數農民沒有專業的技能,所以即使進城務工也無法獲得更好的收入。如果這些農民離開土地又沒有專業的技能,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勢必使他們的生活沒有保障。農民在勞動報酬上獲得的酬勞較少,而且在生病就醫時在待遇上也不如城鎮居民。這都使得農民對土地的依賴進一步增強。
(三)產權上模糊
產權主體的模糊使得市場機制在運行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混亂。產權主體上的模糊使得農民沒有獲得真正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掌握在行政負責人員的手中。這樣導致跟土地有關的各種糾紛不斷。而且在土地承包上并沒有具體的法律來約束,使得農民土地承包上的各種權利上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市場機制存在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存在諸多的問題,市場不完善使土地流轉的速度緩慢。土地流轉在制度和政策上不夠健全也使得土地流轉在具體的操作上沒有基本的規范來引導土地流轉的過程,使得土地流轉的過程中糾紛時有發生。這種經常性的糾紛打破了和諧的居住環境,使得土地流轉的正常程序遭到破壞。
(五)公正有待商榷
農村土地的相關制度并沒有完善,使得農民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正常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土地流轉能否有效的實施只能依靠相關的政府部門是否具有高度的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感。而農民自身的素質也成了土地流轉能否有效進行的關鍵。在具體的操作上,很多政府部門沒有脫離固有的思維模式,忽視了市場和農民自身這兩個因素,只是按照傳統的模式制定相關的計劃,這些會使農民正常的權益受到損害,使在此過程中農民的權利得不到尊重。
二、針對新農村建設中土地流轉的相關建議
(一)政策上不斷完善
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之所以問題頻發,土地流轉市場混亂,究其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轉在政策上并不完善。我國的土地流轉政策有很多漏洞。政府應該頒布相關政策使土地流轉更加有序的進行。通過對農民進行一系列的補助和提供農民更多的就業空間使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進一步降低。在推行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通過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政策,使農民在權益獲得保障的基礎上獲得實質的利益,使得土地上的權益真正掌握在農民的手里。
(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
我國政府在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的時候,也應該在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上下功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健全可以使廣大的農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在患病時家庭抗風險能力不斷增強。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范圍和深度上的進一步強化也可以使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減輕,使農民在土地流轉的時候沒有更多的顧慮,從而使農村土地流轉更加方便和迅捷的展開。
(三)推進產權改革,使產權清晰
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明確的產權界定是其開始的第一步。只有明確的產權才能使土地流轉工作能夠有效的開展下去。我國的政府要將各個群體的產權界定清晰,這樣可以在保護農民產權的基礎上給予農民更多的權利。明確的產權界定也可以使農民的相關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使農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更加明確,從而真正惠及到廣大的農民群眾。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
要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轉市場第一步就是需要有政府的指導。沒有政府的指導,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只能是一句空談。而政府要嚴格規范土地流轉市場,使土地流轉市場變得更加公正,更加規范,使廣大市場參與的主體在開放的土地流轉市場上進行高效的土地流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我國政府要通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來保障土地流轉的推行。政府要對土地流轉市場的參與人員進行不斷的引導,讓他們在有序的土地市場上公平公正的進行土地流轉。在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的過程中,政府要監督中介機構做出合理和公正的定價,讓雙方都得到公正的對待,彼此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流轉市場更加公平和公正的開展起來。
(五)尊重農民的權利
在新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權利,使農民積極投身到新農村建設中去,自覺擁護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政府推行的土地流轉政策。同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相關人員的違反法律或者違反規定的行為要給予大力的打擊,杜絕腐敗和貪污現象,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真正從農民利益出發,使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在制定土地流轉相關政策的時候,政府要聽取農民的意見,讓農民將自己心中所思、所想都表達出來,真正從農民的角度出發,滿足農民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需求,真正為農民營造一個公正的環境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