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措施范文
時間:2023-12-22 1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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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馬上就要下發了?!弊罡呷嗣穹ㄔ核痉ǜ母镛k公室副主任蔣惠嶺對《望東方周刊》說。
十七大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做了戰略部署。2008年底召開的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會上,最高法提出了司法改革的10項任務。近日,由最高法牽頭實施的12項改革任務也將確定。
“這標志著我國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全面啟動?!笔Y惠嶺并未透露12項改革任務的具體內容,“現在方案還在研究階段,還是保密的?!?/p>
不過他告訴本刊記者,這12項改革任務是在去年提出的10項任務的基礎上衍生而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處處體現從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加強權力制約監督。
三個“五年”
已經對外公布的新的司法改革重點任務中,有一部分是需要制定新的改革方案,比如司法管理制度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還有一部分是在原已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如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等。
蔣惠嶺說,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司法改革基本處于“鋪路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從1999年起開始全面、系統地對司法改革進行統一部署,標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我們叫它‘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p>
2002年召開的十六大上,確定了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2004年起,司法改革進入了“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時期。
“2007年提出繼續深化司法改革,它也是我們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所以中央進行了自上而下的部署?,F在我們馬上要公布的《實施意見》,可以說類似于第三個五年綱要?!?/p>
這3個五年里,改革的側重點也各有不同。
2003年以前是審判方式、工作機制、程序把關上的改革。在恢復重建的基礎上,理順了一些關系,解決了一些基本問題,比如法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素質的提高。
第二個五年,司法改革進入探索階段,主要注意力轉向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的管理體制、改革司法程序等方面。
第三個五年則是深化階段,在過去提出的工作重心上繼續往前走。
提升法官權威
在龐大的司法改革系統中,最高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充任了“協調者”的角色。
“最高法牽頭的這12項改革任務很艱巨,我們的時間也很緊迫。前一階段,院內各牽頭單位已經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選擇了一批精兵強將,跟協辦單位共同組成了各個項目的課題組。”據悉,12項改革任務的總體方案已報送中央政法委。
對于外界矚目的問題,如量刑、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權、司法透明等,蔣惠嶺也是感觸頗多。
“每一項改革措施,都要克服來自各方面的、與公平正義原則不吻合的力量。決定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根本的辦法是要從體制上保證,讓司法機關能吸引社會上最優秀的人,保證這個最基本的價值體系。”
蔣惠嶺覺得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提高法官的地位?!霸谄渌麌乙彩且粯樱ü僖菦]有這種權威的話,公正的標準就變得多元了?!?/p>
蔣惠嶺把法官和法律的關系形容為唱“雙簧”,“法官要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表達出來,否則法律會就被曲解,被不確定的情感化的東西取代。所以加強司法職業保障,是這次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對于更深度的司法透明,蔣惠嶺也充滿了期待。
“很多地方法院把審判結果‘上網’,法庭對公眾開放,但大家還是覺得透明度不夠,說是‘沒有用的東西全公開了,最有用的部分都沒有公開’,這話雖然刻薄了點,但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庭上那一點時間,那一紙判決‘透明’了,但是庭審前后的情況大家并不知情。在這個問題上,確實還有很大的差距?!?/p>
他說,這一輪司法改革里,增強司法透明仍是重點,希望未來5年有所改觀。
“水到渠成”
蔣惠嶺覺得,在司法改革推進中,困難之一是制度設計。在這方面,他認為地方法院功不可沒。
“司法改革辦公室不可能一拍腦袋就想出一個方案。很多改革措施,都是來源于地方的實踐。我們也會拿一些改革方案,先在地方試點?!?/p>
但是,蔣惠嶺也表示,很多地方改革和當地環境、當地法院的情況都有直接關系,所以未必能普遍適用。
“司改辦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協調全國司法改革的步伐,發現跟法律要求不太一致的,或者是新做法但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我們也會馬上阻止?!彼f。
在蔣惠嶺來看,中國的司法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叭菀赘牡亩家迅牡貌畈欢嗔?,剩下的都是一些硬骨頭。而且司法體制改革跟各種社會制度摻和在一起,尤其是和政治體制改革息息相關?!?/p>
篇2
一、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方案設計和
模式選擇下的隱憂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領域關注已久的沉疴痼疾,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直接指向了“兩化”問題。當前,粗線條、框架式、原則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夠順利落地并且朝著預設的方向演進,各種習慣勢力和既得利益群體是否會對方案的內容進行有利于它們的變通,都極大地考驗著方案細節的配套和跟進能力。同時,其中一些具體模式和程序方面的規定,或多或少與固有體制之間產生一定的沖突,不可避免帶來落實上的困境,難以徹底擺脫地方化和行政化傾向,甚至異化為另一種形式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地方化與去地方化之間的博弈。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的設置主要以行政區劃為主要依據,實行以地方層級行政管理為主、上級司法機關管理為輔的管理模式,上級司法機關在人財物上沒有統一的管理權和決定權,司法的地方化十分突出。其一,司法機關隸屬關系地方化。在法院和檢察院兩大系統中,地方法院和地方檢察院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屬于監督關系,使得地方法院客觀上隸屬于地方,地方化傾向十分突出。盡管檢察院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地方化色彩似乎沒有那么濃厚,但該問題其實仍然存在。其二,司法經費和人事任免地方化。我國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司法經費模式使得行政機關掌握著司法機關的經費管理權,司法機關的辦公條件、裝備、福利等受制于地方財政。此外,地方黨政機關和地方人大還掌握著司法機關人員的提名和任免權。其三,司法運作地方化。在案件受理、辦理、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其四,司法管轄地方化。司法管轄區與行政區劃完全一致,客觀上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地方的一切權力機構都會為維護地方利益而竭盡全力。對于這些司法地方化表現,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沒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對。但其中一些突出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并積極推進,如省級統管后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如何運作?省級遴選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如何組建?省級統管后與地方人大的關系如何協調?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如何探索建立?等等。
行政化與去行政化之間的沖突。一直以來,受我國司法機關脫胎于行政機關的歷史傳統影響,受外部行政化管理體制的制約,我國司法機關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濃厚,以辦案為中心的司法權配置、行使司法權的組織和司法權的運行程序等行政化傾向十分嚴重。首先,司法機關地位的行政化。法院、檢察院構建伊始遵循的就是行政機關的模式,雖然歷經改革,但是法院、檢察院和行政機關一樣仍然具有嚴格的行政級別。其次,法官、檢察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檢察官仍然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實行政府行政部門的人事管理制度,參照公務員管理,選拔任用也要經過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者黨的組織部門研究。再次,內部運作方式的行政化。主要表現為案件審批制度一直沿用“辦案人員庭長、科(處)長(副)院長、檢察長”層層審批的模式,完全扼殺了法官、檢察官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地位。最后,層級關系的行政化。對法院而言,法院上下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以及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于檢察院而言,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實踐中均大量存在層級之間的匯報請示、開會協調等行政化色彩。對于這些司法行政化問題,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同樣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措施,主要體現在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等三個方面,其中仍有值得關注和思考的問題所在。如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及員額制在實踐中帶來的沖擊如何消解,司法責任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與保障,司法人員在辦案中獨立行使職權與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如何調和,等等。
二、司法去地方化目標下的多維協同與有序保障
合理確定省級提名、任命的主體和程序。正確理解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上的領導,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不是包辦具體事務,領導干部更不能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不當干預,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為此,《決定》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蓖瑫r,進一步理順與黨的領導的關系,改變過去的由同級黨委負責為省以上黨的領導機關負責,原來市縣兩級黨委對法院、檢察院的領導責任轉化為指導、協管和監督。法官、檢察官的選任既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也要尊重司法規律??梢詤⒄占o委干部管理體制,對下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任免管理,改變目前由地方黨委、組織部門為主,上級司法機關協管的體制,改由上級司法機關為主提名、管理,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協管的體制。如市縣一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應以省一級法院、檢察院為主,真正實現司法系統內部自主提名和管理。對于縣一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市一級更加清楚和了解,可以由市一級法院、檢察院提出建議名單,由省級法院、檢察院黨組審議后確定。
不斷健全省級遴選、懲戒委員會的職能配置和實施方式?!稕Q定》提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碑斍皯e極建立全省司法人員統一招錄、分類、遴選、交流、晉升、考評、獎罰、彈劾機制,在省一級分別設立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在改革之初可設在省一級法院、檢察院,各省轄市司法機關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承擔相關事務性工作。同時,遴選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由各個方面的成員組成,可以包括司法官代表、組織人事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法學學者、律師等有關人員,以體現結構廣泛性和決策民主性。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建立統一穩定的省司法委員會,統一負責管理全省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等問題,類似于軍事委員會、安全委員會,由省委直接領導。
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司法管轄制度?!稕Q定》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睂Υ?,在司法改革實踐中也應積極跟進。改革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劃高度吻合的制度設計,建立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錯位管轄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司法工作所面臨的困窘,擺脫來自當地行政區域各種因素的消極干預,對于建構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保障市場統一和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意義。在省級統管模式下,可以探索建立巡回法院和檢察分院,一個巡回法院和檢察分院管轄二至三個縣區的案件,有效避免和減少地方對司法體系的制度性控制?,F階段,對以下幾種案件可以適度采取與行政區劃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行政案件。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中,便有“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院對此也有相關司法解釋。職務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腐敗犯罪案件異地辦理制度已經在廣泛推行,有必要得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確認,明確刑訴法中指定管轄的標準、條件、范圍、程序等內容,實現對腐敗案件異地偵查、審判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合法化。
三、司法去行政化目標下的難點消弭與路徑強化
推進人員分類管理并合理設定員額比例。法院、檢察院人員分類管理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已是箭在弦上,《決定》對此也有相應規定,提出:“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必須下力氣加以推進。分類管理的基礎在于實行科學合理的員額制,真正有難度需要攻堅的也在于員額制的設置和運行。既需要適時開辟法院、檢察院輔助人員晉升法官、檢察官的通道,以實現兩者之間的橫向動態流動;也需要在向下一級法院、檢察院遴選的同時,適當將上級單位的辦案人才派往下級單位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實現上下之間的縱向流動。然而,當前員額制施行的最大障礙在于缺乏一個職業化專業化的法官、檢察官群體,沒有這樣的堅實基礎,法官、檢察官地位與司法權威就無從談起,簡單地采取從下級院遴選以補充上級院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做法,實際上是治標不治本。一方面,遴選上來的人員不一定能夠勝任上級單位的案件辦理工作;另一方面,下級院已被抽絲剝繭,或許連正常的業務都難以維持。沒有長期、持續的職業化專業化能力培育和養成,人員分類管理便難以取得實效。因此,員額制只能根據法官、檢察官職業化的進程逐步調整和完善,而不能謀求式的激變。
明確司法責任并強化監督制約。對于司法責任制,《決定》提出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強調要“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應在新一輪改革中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如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應進一步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強化檢察官執法責任,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科學劃分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權限,逐步形成符合檢察工作規律、檢察職業特點、檢察隊伍管理和法律監督運行要求的組織結構、責任體制和運行機制。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謝鵬程所長認為可采取兩分法、檢察長保留消極性檢察權,即有關停止訴訟活動或撤銷訴訟行為的決定權;主任檢察官行使積極性檢察權,即有關訴訟向前推進的決定權。同時,司法責任制理應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有機系統,在明確界定司法官辦案權限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強化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實現法官、檢察官對案件的終身負責。
篇3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計劃,今年3月以來,全省人大上下聯動,深化對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重視,召開視頻會議進行專題部署,常委會各位副主任分別帶隊到各市進行專項檢查,推動了司法監督的深入開展。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真擬定工作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公檢法司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情況介紹,征求人大代表、律師和基層群眾的意見,了解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的反映,實地察看執法辦案場所,及時將調研情況以口頭和書面形式逐個向公檢法司機關作了反饋。各市、縣(市、區)人大根據統一部署,扎實開展了各具特點的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全省公檢法司機關周密部署,落實措施,自查自糾,務實推進,積極配合人大監督工作?,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词厮鶎θ胨b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四)進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執業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設,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和水平。積極穩妥推行員額制改革,切實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穩定隊伍,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關心關愛隊伍,提高待遇,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切實增強隊伍凝聚力,做到事業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進一步加大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的正面宣傳,讓公眾了解、理解、支持公檢法司機關工作。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公檢法司機關的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司(執)法環境。
篇4
本文是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專題研究,主要內容是從幾個基本理念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根本性問題,并提出解決這些問題的比較現實的改革路徑和目標模式。在觀點上,本文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不適應性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心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新觀點;在分析不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以法治政府為中心的多重目標模式。
一、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隨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逐步展開的,并且經歷了一個適應經濟體制改革要求的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近30年來,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經過不斷地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明顯的成效,特別是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體制到適應市場經濟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從總體上判斷,我國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但是,面對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仍然存在不適應的地方。
(一)政府自身的視角: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不適應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如果說不適應性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問題的話,那么,這種不適應性究竟體現在哪些具體問題上?許多行政管理部門的同志認為,現在行政管理中的主要問題是人員編制不夠、經費保障不足、權威性不高、監管手段不強等。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具體問題上。
第一,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政府直接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國有資產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體制仍不夠完善,社會管理體系仍不健全,公共服務職能仍比較薄弱;第二,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權責脫節、監督不力的問題比較突出;第三,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執行不力的問題未能得到全面地解決;第四,依法行政觀念不強,有法不依、多頭執法、執法擾民現象比較普遍。
同時,從理論的視角看,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不適應性問題具體表現為:從行政管理體制的主體結構來看,主體結構上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從行政管理體制的職能要素上看,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是目前整個體制的根本性問題;從體制的運行上看,相關機制不健全是行政管理體制比較突出的問題;從體制的制度要素看,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是主要的問題。
(二)市場主體和社會和諧的視角: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不適應性問題的具體表現
分析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以什么視角切入是很重要的。目前我們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大多是行政機關的看法,主要是從管理者的角度來看待管理體制中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到的問題或者說行政機關感受到的真實而迫切希望解決的問題,恐怕主要是權力不夠大、力量不夠強、經費不夠多、手段不夠硬、處罰不夠重等。這些當然都是問題,作為行政管理者誰都希望不存在這些問題。然而,為什么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體制不存在這些問題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成為問題了呢?我們認為,主要原因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理念、職能、方式方法、手段等都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其根本問題還是在職能轉變上。當然,也有換位思考來考察行政管理體制問題的情況。但是,換位思考與在本位上思考,還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從市場主體和社會和諧的視角來考察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這里有幾點需要說明:一是,市場主體的視角,即從企業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角度來看行政管理的問題;二是,從市場主體的視角來考察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即可以從被管理者的角度來印證管理者提出的問題,使我們對問題的認識和分析更加客觀和全面;三是,被管理者對問題的感受往往是直接的、真切的,感性認識的成分較大,需要適當上升為理性認識。此外,有些制度在實際運作中的情況可能不盡如人意,這種情況也要注意。
1.關于行政許可問題
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國行政管理中被廣泛運用,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已經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這也是人們感受到的政府管理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許可范圍不清、事項過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不規范。(2)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明確。(3)行政許可環節多、周期長、手續煩瑣,缺少必要的程序規范。(4)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市場進入很難,一旦進入后卻又缺乏監管。(5)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將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手段。(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2.關于行政處罰問題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行政處罰是其主要的執法活動。據統計,行政處罰在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行為中占較大比例,因此,人民群眾對行政處罰的意見較大,反映較強烈。
實施行政處罰,不僅應當根據實體方面的規定,而且也應當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然而,在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前,由于對行政處罰的一些基本原則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一些問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看,仍存在不少問題:有些處罰的設置不夠科學,有些領域的處罰過多過濫;有的行政處罰與行政機關的利益掛鉤,收支兩條線制度流于形式;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夠規范;行政處罰偏離處罰目的和
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原則的情況比較突出,為處罰而處罰的情況經常發生,常常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
3.關于行政收費問題
行政收費和行政處罰一樣,也是企業和群眾認為問題較多的政府行為。其實,問題的要害在于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亂收費直接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目前,較大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收費項目繁多,范圍較大。據統計,現在的收費種類很多,行政主體依據行政權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對人收取的費用主要有七大類若干種:(1)許可收費,如排污許可費、土地使用許可費、煙草專賣許可費等;(2)管理性收費,如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出租汽車管理費、計劃外演出管理費、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無線電管理費、公路(水路)運輸管理費等;(3)證照收費,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工本費、婚姻證書費等;(4)手續費、登記費,如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社團登記費、收養登記費、企業注冊登記費、船舶登記費、土地登記費等;(5)審查檢驗費,如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費、新藥審批費、進口音像制品審批費、中藥品種保護審批費等;(6)資源使用費,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7)集資性收費,如港口建設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教育費附加、電力建設基金等。①此外,還有一些強制性的收費,如交通強制保險費等。二是收費不合理、不公平、不規范。三是收費量大,許多企業不堪重負。
4.關于行政強制問題
在行政強制權的行使上也存在問題。哪些機關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明確;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形式繁多,同一行政強制措施有多種表述,缺乏規范;有些沒有強制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實施強制措施,甚至授權、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缺乏程序性規定,有些行政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時隨意性較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害。
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路徑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要求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矛盾的地方就是不適應的方面。不適應的問題是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就是要針對其主要問題,解決其不適應的方面,使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
(一)路徑探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市場化?
在西方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中,新公共管理理論主張引入市場化和私人部門管理方法來改造公共部門,奧斯本和蓋布勒的重塑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和哈拉基的重理政府(reengineering government)是其中典型。新公共管理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與西方國家的行政改革緊密相連,有人稱之為“企業型政府”,“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按照休斯的看法,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基礎是經濟學理論和私營管理理論,前者包括新制度經濟學、公共選擇學和交易成本經濟學。新公共管理強調效率,不過也強調與其他價值的平衡。他們主要批評新公共行政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換取公平的過程。其核心思想和主要觀點包括:公私的重新反思,認為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雖然有很多不同之處,但是也有很多共同的地方,政府可以效仿私人部門;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的重新反思,政治使得管理更加復雜,但是政治不能與行政分離;重塑政府,奧斯本和蓋布勒提出此概念,主要認為要更好地提高政府的效率;結果導向型而不是過程導向型政府,主要是平衡效率和其他方面的考慮;績效測量,主要是尋求使政府更富有效率和責任;民營化,主張更多利用私人部門生產公共物品等。重塑政府代表了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思想。②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能否引入市場化和私人部門管理方法?能否把政府改革成“企業型政府”?簡單地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能否市場化?
筆者認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一些方法在行政管理中可以適當運用,但是,是否選擇市場化的改革路徑從而把政府改革成為“企業型政府”,值得研究。比如,在市場條件下,行政機關不能像市場主體/,!/一樣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又如,市場主體相互是競爭關系,行政機關卻不能既是競爭主體又是管理者;再如,市場靠供求關系、價格機制來調節商品的生產、消費等,但行政機關卻不能再用計劃經濟方式指揮干預經濟,也不能用行政權力來獲取經濟利益。
可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把整個體制市場化是有問題的,但是并不是說不能在某些方面使用一些市場機制的原理和方法。如前所述,市場化要解決的是政府行為的效率和成本太高的問題,當然也可以考慮在職能轉變上把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市場化,把政府正在做、不該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市場化,從而減輕財政負擔,提高行政效率。如將政府機關的后勤管理社會化,將公務用車社會化,某些政府服務外包;將政府的園林、綠化、環衛等部門的職能轉化為社
會化的公共服務等。這些服務性改革,有助于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有轉變職能的一面,也能提高政府機構自身的效率。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方面的問題,由于公權力不能市場化,且市場化也并不直接針對這些問題和解決這些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問題。因此,市場化的改革,是解決政府機關自身建設問題的途徑之一,但不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方面。
(二)路徑探討:自上而下的改革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政府自身的革命,因此內部可能產生許多阻力。要革自己的命,既需要充分地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需要有推進改革的外部動力。綜觀多年來我國改革的實際情況,一個重要的特點是改革往往從中央政府開始,自上而下推動。自上而下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雖然是具有很強操作性的路徑,但是這種路徑更多的是形式意義,尚難回答實體內容上究竟應當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使行政管理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三)法治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路徑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要求也愈來愈迫切。那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究竟應當重點改什么?我們認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應當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是解決目前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體制上的問題的主要途徑。通過法治化的路徑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在客觀上就要求將其納入法制的軌道來推進。具體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1.以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重點,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
(1)從行政管理的基本性質看,行政執法是其核心活動,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心應符合客觀必然性。從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角度看,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十分關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政府的責任是管理社會,在于其行政管理使社會各個領域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就是依法行使公權力,規范社會行為,維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因此,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首先關注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
(2)當前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任務,就是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秶鴦赵喝嫱七M依法行政綱要》明確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就是經過約10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包括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集中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和主要方面。
(3)從行政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體制三者的關系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是目前工作的主要方面。在行政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體制這三者關系中,行政體制是一個上位概念。行政體制具有的性質和特征,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體制也都應當具有,但是,下位概念往往具有更多的自身的內容和特點。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的關系也是十分密切的。行政管理體制不僅包括內部的行政管理體制而且也包括外部的行政管理體制,而行政執法體制的整體性質則主要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外部關系。所以,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外部關系而言,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也具有很大的同一性。因此,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必然要重點強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4)從行政管理體制的基本要素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直接關系行政主體、行政職能以及行政權力的運行,十分重要。
2.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使行政管理體制真正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
簡單地說職能就是權力。職能問題是行政管理體制的核心問題。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是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諸多根本和關鍵問題所在。
關于政府職能的轉變,有幾個要點需要注意:
(1)強調政府職能要依法界定和規范。
(2)切實轉變經濟管理職能,主要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而不是行政手段。
(3)明確提出了轉變政府職能的三優先原則,即自主解決、市場競爭機制調節、社會組織自律解決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行政機關不要通過行政管理解決。
(4)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要切實轉到以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同時,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逐步建立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這既是職能轉變的方向,也是解決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重要方面。
(5)政府職能分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大類,職能轉變,需要在這四個方面下工夫。
(6)政府職能轉變既要適應經濟發展要求,也要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在轉變經濟管理職能的同時,加強社會管理職能,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那么,如何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政府職能,調整行政權力,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政府職能轉變就難以落到實處。這就需要轉變研究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要點:(1)通過法制化的路徑能夠比較好的解決此問題。這種便捷的途徑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決定的。(2)就法律法規的制定而言,要貫徹政府職能轉變的思想和理念,切實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三優先原則,來規定公民法人的義務,設置公民法人的行為規范。不符合三優先原則的,就不給公民法人設定義務和行為規范,當然也就不相應設置許可、處罰、征收等內容和法律責任了。這是從源頭上解決職能轉變問題。(3)對現有職能的轉變問題,首先是理清已具有的職能,在此基礎上通過法定渠道來解決。筆者認為,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具體操作途徑這個問題上應把政府職能轉變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梳理工作結合起來,借用梳理的成果,推動政府職能的實質性轉變的進程。(4)通過對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清理,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規定,直接對政府機關不符合標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定權力進行調整。在這個過程中,公民法人可以提出意見,清理機關可以根據民意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面考慮,綜合平衡,合理調整,這對政府職能的轉變也很有意義。(5)從法律制度的規定上來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這是根本性的途徑。從執法的角度來貫徹職能轉變的規定,也是必不可少的環節。(6)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要改變政府管理經濟的傳統方式,必須著力解決關鍵性的問題,實現以點帶面、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應。政府職能轉變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的環節,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切入點之一。
3.大力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已經開展多年了,總體上看,效果是明顯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市管理領域中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明顯地提高了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水平。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管理權、審批權與監督權、處罰權適當分離的探索,為改革現行行政管理模式積累了一些經驗。通過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為合理配置政府部門的職能,精簡行政機構初步探索了一些新的路子。形成了新的行政執法機制,樹立了良好的行政執法形象。當然,盡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效,但是還存在如何進一步深化的問題。
4.強化立法、執法、法制監督
在立法上,應科學合理地規定管理的主體和職權,科學合理地設定權利義務,科學合理地規定和建立管理的機制、程序、方法、方式、手段,科學合理地規定法律責任等,從制度上肯定改革的成果,消除改革的體制。在執法上,通過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提高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水平,使行政管
理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高效便民、權責一致的依法行政的原則。在法制監督上,加強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監督,不僅規范行政管理的依據,而且使行政管理體制的主體、職權、機制、制度等有關下位規定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使行政管理不致越位、錯位,缺位的情況得到有效地糾正和避免。特別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梳理執法依據、確定執法職權、明確執法責任、加強評議考核、強化表彰獎勵、嚴格責任追究等建立的激勵獎懲機制,對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很有意義的。
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含義
如果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是解決其存在的問題使之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那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則是研究什么類型的行政管理體制能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要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針對的是現存的不適應的問題,是實然的過程,是實證的活動,是實在的既存狀態;而目標模式針對的則是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的發展方向,是一種應然的過程,是對行政管理體制的理想類型和狀態的未來展望。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回答的是行政管理體制“應當”是一個什么樣的行政管理體制,“應當”把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一個什么樣的理想類型等問題,其意義在于更好地把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歷史發展和未來方向,更加準確地認識和利用行政管理的內在規律,為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確立一個應當達到的科學合理的體制標準,從而使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真正適應我國的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要求,并且成為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強大動力。
(二)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不同主張
關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確立什么樣的目標模式,有許多不同的理論主張。主要有以下一些觀點。
1.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型政府論
中央黨校周天勇教授認為,從促進經濟的角度看,中國政治體制最迫切的改革,是建設一個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型的政府。政府體制和職能要從生產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型轉變,從提供經濟物品向提供制度環境轉變,從行政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從集中管理型向依靠市場調控型轉變。為此,政府機構設置,要按現代政務需要進行;官員和公務員,要組織選擇與競爭和社會選擇相接合;依法行政,要置政府于法律的制約制衡中;行政行為,要接受社會的監督,透明公開。
2.“適度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政府”論
提出一個為大家所接受的政府管理新理念及其建立在新理念基礎上的新目標模式還需要不斷地探索,筆者認為可以將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確定為“適度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政府”,具體包含以下幾點:(1)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的政府;(2)應當“適度”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的政府;(3)有限權力和有限責任相互對應。③
3.“社會回應型改革”論
中國政法大學薛剛凌教授論述改革的目標模式時認為,經濟轉型給社會帶來多方位和巨大的變革,從理論上來說,行政體制改革應當盡可能地反映這些要求,并通過行政體制改革來促進社會轉型。然而,傳統的行政體制改革只關注經濟轉型的需要,對經濟轉型帶來的整個社會變革沒有做出積極的回應。其結果是社會多元利益沒有得到肯定;地方之間平等的競爭規則沒有確立;傳統的通過控制官員來實現對社會控制的手段開始失靈;公共服務功能不發達;政府對社會的回應能力不理想。因此,行政體制改革的傳統目標模式必須轉變,應當用社會回應型的改革取代經濟調適型的改革。傳統改革的核心內容是以權力為中心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應重新定位為以權利與權力并重的改革;傳統的指導原則是以市場經濟規律為導向的改革,指導原則應當重構為以行政管理自身規律為導向的改革;傳統路徑程序是行政推進式改革,路徑程序應當轉變為法律推進式改革。④
4.公共行政模式論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公共行政的目標模式。這一目標模式主要包括:建立參與型的公共行政決策架構;實施程序化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推行競爭性的公共行政服務機制。⑤
公共行政的目標模式正在由效率模式向服務模式轉變。公共行政的歷史發展進程證明了這一點。效率行政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也許是適當的,但是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效率行政已經無法滿足當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公共行政的效率目標模式因而受到懷疑。一種新的公共行政目標模式,即服務目標模式正在得到普遍認同。⑥
(三)多重目標模式: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模式的選擇
社會生活既是豐富多彩的,更是紛繁復雜的,作為社會的管理者、代表者,不可能只是面對單一的要求和訴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滿足社會各階層的不同要求,滿足社會多元利益的訴求,滿足不同公民個人的不同愿望,滿足不同市場經濟不同主體的不同追求,滿足全球化、現代化、信息化的需要,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滿足社會民生的吁求,一句話,要滿足社會方方面面、各個領域、各種主體、各種利益的要求,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就不可能只是單一的選擇,而應當是多重目標模式,多層次內涵的建構。所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既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需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既需要服務型政府,也需要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等等。
筆者認為,應以“法治政府”為中心并與服務型政府緊密結合的多重目標模式概念來表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
第一,建設法治政府,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建設的總體的奮斗目標和新的要求。在法治政府的目標統領下,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有限政府、責任政府、陽光政府。為此,十七大報告在第六部分“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既強調要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又要求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既強調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規范行政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建設,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又要求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主任曹康泰認為:“hjt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多次提到要深入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談到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時,具體明確法治政府建設要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對政府來說就是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其核心就是各級行政機關按照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雹?/p>
第二,從外延上講,法治政府可以涵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工作等方面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目標模式,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同時,法治政府可以涵蓋社會各方面、各階層、各主體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各種企求、要求、希望等,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
第三,從概念抽象的本質看,無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現象多么繁雜,其改革的本質和方向是改革和調整、理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以及權力與利益的關系。那么靠什么來體現、規范、約束、調整這些關系以及其他各種社會關系?只有靠法律規定和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則。因此,從高度抽象的角度考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或者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是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和原則的行政管理體制。法治政府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由法律確立,以法律為載體和體現形式,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原則的行政管理體制,這是我們所期望的。
第四,從法治政府的內涵上看,它包括了服務政府、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等內涵。法治政府的內涵,簡單地說,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則運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政府的運行和政府的行為都受法律規范和制約。法治政府奉行六項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這些要求實際上也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準則,是衡量政府依法行政的標準,包含了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體現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權、治官的基本價值取向。這些原則、要求、準則等基本上都涵蓋了服務政府、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的內容和要求。
第五,法治作為一個與人治相對應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過法律遏制政府權力,政府必須受到法律的控制。這也就是法治政府與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們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則不僅要求人們守法,更要求自己帶頭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權力自覺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圍內,以防止權力的濫用。而這些正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標。
第六,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應當符合法治經濟、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發展方向。如果說社會是法治社會,國家是法治國家的話,那么,政府就應當是法治政府,這是比較符合邏輯的選擇?,F代文明的重要標志就是國家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也好,依法行政也好,其重要性不僅在于對促進經濟發展、推動政治文明建設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在于它們本身就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價值。因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也應當體現這種價值追求。
第七,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在體制方面,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基本理順,政府職能轉變基本到位;中央與地方、政府與部門的權限比較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與利益脫鉤。在法制方面,行政活動有法可依,制度建設反映客觀規律并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法律、法規明確具體、科學規范、切合實際;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違法行為得到糾正或者制裁、經濟社會秩序得到維護。在機制方面,及時反映人民群眾意愿、權利與責任真正統一的決策機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基本建立,社會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監督機制基本完善,監督效能顯著提高。在觀念方面,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觀念,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由這樣的體制、法制、機制、觀念和原則、要求、準則等所構成的法治政府的模式,不僅能夠切實解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更好地適應我國迅速發展的經濟、社會的迫切要求,而且也與當代世界發展的總體趨勢相契合??傊?,政府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到那時候,行政管理體制順暢,政府行政權力的取得受到良好的規范和制約,行政管理公開、公平、便民、高效、誠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依法辦事、能依法辦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既是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緊密結合體,也包括了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等內涵,是用法治政府為中心和主體概念來概括的以服務型政府為重要內容的多層次、多結構、多要素的多重目標體系的綜合模式。建立符合這種目標模式的體制,就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努力的方向。
注釋:
①參見戴少一、簡龍湘:“我國行政收費的種類”,載中國法制信息網,登陸時間:20__年6月7日。
②參見李文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與政策選擇”,《前線》20__年第1期。
③參見呂錫偉:“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特點及其目標模式”,《政府管理參考》20__年第2期。
④參見薛剛凌主編:《行政體制改革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99~109頁。
⑤參見李志勇:“從官僚制到民主制——試論當代公共行政的模式轉換”,《長白學刊》20__年第5期。
篇5
以為民理念引領公信,提升司法親和力
探究中國的司法實踐,親和力具有獨特的魅力。植根本土實際的中國司法,并非使人懼怕的威懾力量,也不應使人民產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懼,而應當使人民感到親切和心理上的認同。拉近群眾與司法的距離,從親近司法,到認可司法,進而信賴司法。
堅持服務理念。服務型司法不僅是司法為民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世界范圍內“接近正義”的司法改革大趨勢。繼續堅持服務型司法理念,結合智慧法院建設,不斷完善“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解決”的訴訟服務體系。整合既有的網上訴訟、律師服務、申訴、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載體的功能,拓展“兩微一網”(微博、微信、法院官網)的訴訟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強網上立案工作,將所有一審案件均納入網上立案范圍,讓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眾。
堅持便民利民。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好節假日法庭、巡回審判、網上辦案、約見法官等便民利民活動。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和等環節的便利措施,提高司法便民利民的實效。注重發揮人民法庭接近基層、了解民情的特殊優勢,強化人民法庭在解決基層民間糾紛中的作用,賦予人民法庭作為法院訴訟服務點的職能,方便基層群眾、應訴及參與其他訴訟活動。
加強訴訟引導。從現階段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和條件差異較大的實際出發,在保證程序公正、平等對待的前提下,注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托律師辯護、的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導與幫助。強化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訴訟風險等事項告知工作。當事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依職權調取、核實。
以公正司法實現公信,增強司法信任度
曾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論述公正與公信:“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泵恳粋€案件都關乎民眾切身利益,每一次審判都關乎法院形象聲譽,要從個案質效、程序以及價值的弘揚著手,促進和提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提升審執質效。近年來,法院辦案壓力持續增長,“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斷顯現,以江蘇全省為例,2015年受理案件數同比上升達17.31%。防范人案矛盾帶來的負面影響,進一步提升審執質量和效率。首先,要貫徹落實“繁簡分流”原則。對于所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執行案件,都要落實繁簡分流,實現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審執效率。其次,要堅持“難案精審”,鼓勵法官集中精力和腦力審理難案,把難案的審理和裁判作為展現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重要載體。進一步深化院、庭長辦案工作,院、庭長必須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最后,要正確處理依法獨立審判與嚴格審判管理的關系,以“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為目標,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完善審判績效和工作業績評估體系。
重視程序規范。有法諺曰:“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彼痉ㄖ?,程序較之于實體更具有可表現性、可公開性和可感知性。要堅決擯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正視司法活動中仍然存在的辦案程序不嚴格、庭審不規范、行為不嚴謹、言語不文明等問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處分權和辯論權,充分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權利。針對窗口接待、立案、開庭、合議、裁判、宣判、執行各個環節,健全程序規定,明確操作規則,以規范程序中的點滴,積聚公眾的信任。
懲戒失信行為。把個案作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范本,確立鼓勵誠信行為的社會導向。重視和加強對社會生活的調查研究,認真了解各類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則習慣,善于總結和運用人民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貼近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大力推進司法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利用訴訟活動和司法裁判,加大對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和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誠信效益,加大失信成本,嚴格防范并依法制裁當事人利用訴訟手段逃避責任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以職業隊伍保障公信,贏得司法認同感
民眾對司法的規范性期待與認知性期待是否能夠達成一致,關鍵在于其對所親歷的訴訟過程的感知與評價。其中,最直接的切入點,則是對作為法律實施者的法官的評價。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一言一行關系著法院的公信、法律的尊嚴,法官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尤其在司法責任制確立之后,法官的素質、隊伍的建設,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作用將更加凸顯。
清正廉潔的形象?!肮?、廉生威”,只有保持廉潔,司法者才有可能贏得信任;只有樹立權威,司法裁判才能為公眾信服。個案的司法不廉,不僅會毀掉個別當事人心中的司法公信,在如今高度公開透明的信息社會,經過傳播和渲染,法院形象在公眾內心會被標簽化,極大地傷害群眾感情。要不斷加強廉潔司法教育,引導法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和事業觀;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
勤勉專注的品質。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對自己的產品精雕細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是對職業敬畏、對工作執著、對產品負責的態度。工匠精神雖發源于處于市場競爭中的企業,但同樣適用于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法律是一門古老而威嚴的藝術,法官則是從事這項神圣藝術的工匠。法官要以鄒碧華同志為典范,對法律事業具有使命感和責任感,自覺抗拒各種誘惑,克服浮躁情緒,樹立終身鉆研、勤勉學習的理念。如鄒碧華般的法官,必然會得到社會的尊重和認同。
謹言慎行的作風。身為法律的實施者,言行關乎法律尊嚴,故法官應有此自覺:謹言慎行,既是法定義務所在,也是職業倫理義務使然,理應獨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行。無論是履職之中還是工作之余,都要時刻關注并規范自身的言行舉止,以理性平和,替代簡單粗暴; 以規范嚴謹,替代粗疏隨意; 以中立客觀,替代偏聽偏信; 以平等包容,替代歧視偏狹,避免令他人產生合理懷疑。
以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回應司法新需求
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國發展面臨的各方面風險不斷積累甚至集中顯露的時期?!痹谌诏B加的特定階段,處于社會矛盾前沿陣地的人民法院,研究和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是刻不容緩的任務,對于防控風險、化解矛盾以及維護穩定大局,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有權必有責。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在解決審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層層審批、權責不清等問題,不僅倒逼公正司法,也是贏得公信的重要舉措。準確把握審判責任與責任豁免、追責與保障的關系,完善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推進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工作,加快審判團隊建設。探索建立外部、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庫,建立對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問責機制,落實全面記錄、全程留痕、永久留痕原則,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著力破解“執行難”。2015年5月推行的立案登記制改革,直指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有力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立案障礙雖已掃除,但“訴訟難”、“執行難”,尤其是后者,仍然是困擾當事人的難題。不僅嚴重損害司法權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失信行為。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提高執行信息化水平,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執行措施,加強信用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向人民群眾做出的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信息化推進陽光司法。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公眾越發重視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對司法公開有著更高更嚴的要求。借助日新月異的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全面推進信息化建設,法院得以不斷深化司法公開。在已初步建成的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基礎上,要積極探索信息化條件下司法公開新途徑,推進司法公開全覆蓋,加強對現有應用系統的整合,加強對司法數據的收集、管理和應用,實現審判執行全程留痕。力爭建成全面覆蓋、移動互聯、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統,以最真實的方式展現司法形象,深化民眾對公信的直觀感知。
以互動對話促進公信,彰顯司法影響力
司法公信與社會誠信的建設相輔相成,對司法服從與認可,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而信仰法律,是建設社會誠信的前提。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建設,應借助司法與社會的互動和對話,把司法公信的影響力傳遞到司法體制之外,傳遞到更為廣泛的群體之中,服務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司法與民眾的良性互動。司法參與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內容,是指人民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參與司法活動,陪審制度被認為是公眾參與司法并體現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標志。長期以來,我國采取的是一種體制內、封閉的“精英化”參與模式,普通民眾難以走進法院,且陪審案件范圍受限,參與案件層級受限,無法真正體現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交互性、開放性的內在本質。目前正在進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注重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擴大參審范圍,以更為開放、更為陽光的姿態,推動公眾的司法有序參與,構建民意在司法體制內的發聲渠道,有力推動了司法公信力建設。
篇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1999年度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法院改革的重點是改革長期存在的審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具有審判工作特點,適應審判工作的法院管理體制?!蔽覈ㄔ阂郧盎狙佑眯姓芾淼膶徟泄芾砟J?,立案、審判、執行不分,將審判職能分割給合議庭與審判庭、庭長、院長層層行使,案件層層審批,審者不判,判者不審,造成審判資源浪費,增加了訴訟成本,違背了訴訟經濟與效率的原則。這種行政化和集權化的管理模式既不利于體現程序公正、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又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質。因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針對審判工作的特點,確立了立案與審判、審判與監督、審判與執行三個分立制度,強化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這一舉措積極地推進了法院改革,促進了司法體制創新,提高了審判質量和效率,下面筆者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對立審分立制度進行簡單地評析。
一、立審分立是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重大舉措。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心工作是審判而非司法行政。實行立審分立、審監分立、審執分立的審判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對審判職能進行制約劃分和對案件進行流程化科學管理的基礎上的,把審判職能劃分立案、審判、執行和審判監督,將不同的職能落實到不同的部門,強調各職能部門的相互制約,確保各項職能都能按照法定程序運行,有助于建立不同審判職能的分權制約機制,增強相互制約。同時,將案件審判流程劃分為不同的環節,并賦予每一個環節特定的職權,從而摒棄了以往的行政管理模式。立審分立等審判管理模式遵循了審判活動的規律,體現了司法的本質屬性。
二、實行立審分立,全面落實公開審判。
實施由立案庭以排期為主要內容、流程控制為目標的流程管理機制,有助于全面落實公開審判。案件受理后,立案庭的排期法官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別、案號、受案順序、法定期限和審限、案件的繁簡程度及合議庭存案情況,在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的一定期間內,通過電腦排定案件的第一次開庭日期、庭審時間和審判法庭。這種做法使審判流程透明化、審判活動公開化。
三、實行立審分立,強化對案件的全程跟蹤管理。
為確保個案公開審判的落實,立案庭還根據案件流程對全院案件的審理進行全程跟蹤。通過計算機聯網,合議庭將每件案件的首次開庭、再次開庭、當庭宣判、結案日期輸入計算機,使立案庭對全院案件的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在此基礎上,對審限進行跟蹤,落實案件的督辦、催辦,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調節審判資源,從而確保了審判工作的重點。
四、實行立審分立,強化法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篇7
立法是對社會實踐的一種法律確認,從世界范圍來看,刑罰制度經歷了從死刑、肉刑為主到以監禁刑為主,再從監禁刑為主到非監禁刑為主的不斷歷史演進過程,現在刑罰制度又進而向著恢復性司法執法的方向發展,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改革和刑罰制度的變化剛剛開始。從“嚴打”到“寬嚴相濟”的形事政策,再到近年來的“社區矯正”,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的司法改革路徑正在日益朝向輕刑化、教育矯治、回歸社會的方向邁進??梢哉f社區矯正制度的引入,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注重監禁刑的傳統,對節約司法成本,有效改造犯罪人員,促進社會和諧將起到重要作用。社區矯正的執行權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行使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該規定第一次明確了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的權力不再由公安機關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聯合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2012年3月1日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刑事訴訟中規定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幫助。司法部副部長郝赤勇表示,該辦法的制定出臺,是推進社區矯正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全面貫徹中央關于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對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嚴格對社區矯正人員監督管理,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社區矯正制度還存在的問題
1工作銜接機制不完善。在實際工作中,社區矯正工作銜接不夠順暢,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看守所、派出所、司法所在對監外執行罪犯的交接過程中存在脫節現象;人民法院、監獄管理部門、看守所等部門在移送法律文書過程中均存在不到位的情況。在銜接工作中,接受之前已經生成的“三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人員尚無法接受,罪犯被宣告監外執行后,法院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或出現漏送情況,致使一部分被監外執行罪犯,往往不到轄區報到,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甚至人檔都不見;或者派出所沒有及時將矯正對象的相關資料轉交司法所,導致司法所無法掌握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建立不起臺賬和檔案,直接導致脫管、漏管現象的發生,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涉及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機制還不夠完善,有些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尚屬法律空白。2缺乏專業社區矯正隊伍。社區矯正作為我國新型的刑罰執行制度,其實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矯正工作人員自身的素質。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包括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和社區矯正輔助人員,其中社區矯正執法人員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主導力量,各國對其準入資格和錄用一般都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而對社區矯正輔助人員一般比較注重對其任職能力的培訓。如在美國,自從20世紀50年代,其緩刑和假釋協會建議所有的緩刑和假釋工作者應該至少具有學士學位,最好具有至少1年的研究生學習經歷或全日制的矯正領域的經歷,以利于在這一崗位上有效地履行緩刑和假釋工作的職能。因此,西方發達國家在實施社區矯正時,一般都要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從而培養一批職業化和專業化的矯正人員。而在我國實踐中,專業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嚴重缺乏,基層司法所工作任務繁重,特別在城區人口密度大,社區服刑人員多、管理難度大的社區,專業的矯正工作人員稀缺,現有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專業化、職業化程度不高,廣大的社區缺少專業的社區矯正工作者。
篇8
關鍵詞:民事檢察 起訴 參訴 抗訴
檢察監督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在第187條至第190條規定了具體的監督方式。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時常出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顯露出很多缺陷,急需改革與完善。
一、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由于民事訴訟法未對抗訴的審級作出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一級法院審判,在實踐上產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檢之問也形成較大的沖突。實踐中,經常發生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屢次退回,或同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指令下級再審,檢察機關因此拒絕出庭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審級對應原則,也造成訴訟程序上的混亂。按照規定,基層檢察院沒有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權力,基層法院也沒有審理抗訴案件的權力,如果上級法院指令它審理抗訴案件,就會出現下級法院駁回上級檢察院抗訴的局面。而且下級法院通知上級檢察院出庭也沒有法律依據,通常做法是讓下級檢察院出庭,造成“出庭的不抗訴,抗訴的不出庭”。
檢察機關在抗訴再審中也與法院之間產生矛盾。當法院決定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依據民訴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珜τ跈z察機關如何參與再審、以何種身份、處于何種地位、有何權利義務等,民事訴訟法則未有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抗訴的具體程序,如案卷的調閱和證據的收集,抗訴書的送達和期限,抗訴案件的審理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時是否享有參加辯論的權利或義務,法律都無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抗訴開始的時間,對于抗訴的次數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抗訴案件無審理期限的規定,容易造成實際的矛盾。這些矛盾表明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著某些不足。
二、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缺點
(一)監督的手段單一
在《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即通常所說白勺“事后監督”。
(二)監督的范圍狹窄
《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中的其他審判行為的檢察監督。例如,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強制措施的適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的適用,以及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執行程序均不發生檢察監督的問題。
(三)監督的程序不完善
《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受理、審查案件及出庭抗訴的具體工作程序未作任何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使檢察機關在具體工作中無法可依。在庭審中,出庭的檢察人員僅僅是宣讀一下抗訴書,以及對庭審程序進行監督,并無權對法院的實體裁決行使權利。
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要克服我國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必須對現行民事檢察監督方式進行改革和完善,以強化檢察監督為主導來改造我國現行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構建起適合我國國情、突出現代司法理念、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筆者建議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民事檢察監督的內容、手段、途徑、方式、程序和權限,應當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實行全程監督,必要時可參與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有起訴、參訴、抗訴等權利。
(一)保留抗訴權
對生效裁判的抗訴權仍然保留,但在方式和途經上進行改進。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訴監督,有利于調整失衡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有效地對法院的民事審判進行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訴權必須予以保留和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和裁定覺得需要進行抗訴的,除報上級檢察院決定并抗訴至其同級法院外,還可以采取同級檢察機關監督的方式,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抗訴,并由其重審。這樣既可避免當事人的訟累,又利于信息之反饋,更能及時有效發揮監督之功效。
(二)設置起訴權
現行《民事訴訟法》僅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有抗訴權,而司法實踐證明這是不完整的監督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尤其是近年來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環境污染、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而這類案件往往無合適的訴訟主體,或有主體而無力起訴、起訴不力,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干預。設置檢察有關的起訴權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
關于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案件的類別,國內主流的觀點認為應包括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所有的事件、公害案件、涉及其公共利益的事件。筆者認為可大體上規定為以下幾種:(1)在國家作為民事主體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代表國家起訴;(2)在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無特定主體時,代表社會公眾起訴;(3)當公民、法人的重大利益受到嚴重侵害,而又因特殊情況不能起訴、不敢起訴或無力起訴的,代表國家、集體、法人和公民起訴;(4)在重大涉外案件中,代表國家、集體和法人起訴。
(三)行使參訴權
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在當事人已經訴諸法院的情況下,可以賦予檢察機關參與訴訟的權利。檢察機關參加到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既可以是法院提出,也可以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出,還可以是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行使參訴權。檢察機關應該可以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
(四)賦予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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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是我們黨對執政規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規律認識進一步深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指導性文件。貫徹落實《實施綱要》,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點環節,突出重點工作,繼續保持懲治腐敗的強勁態勢,不斷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新成效。
貫徹落實《實施綱要》要緊緊抓住五個重點環節
貫徹落實《實施綱要》,一定要緊緊抓住五個關鍵環節不放松。即教育是基礎,制度是保證,監督是關鍵,改革是動力,懲處是警示。要充分發揮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礎性作用。始終依托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協調宣傳、文化、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問題,落實責任,發揮好各自的優勢。要堅持領導干部講授廉政黨課、舉行反腐倡廉形勢報告會等行之有效的好形式,以黨員領導干部為重點,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的主題教育活動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務求取得實效。要在抓好廉政文化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全面落實廉政文化建設“五進”規劃,努力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社會風尚。要充分發揮制度的保證作用。制定制度一定要體現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出臺的規定符合當地實際,能夠行得通、辦得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落實黨內監督條例的具體配套制度,盡快建立起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抓好各項具體制度的貫徹執行。要加大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反腐倡廉各項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執行。要充分發揮監督的關鍵作用。著力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加強選人用人、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金融等重點環節、重點部位權力運行的監督。當前,換屆工作已經開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一定要加強對換屆工作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人和事,確保換屆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切實強化黨內監督,保障黨員的批評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把領導干部的用權行為置于群眾的嚴密監督之下,變少數人監督多數人為多數人監督少數人。要加強組織協調,把黨內監督和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把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結合起來,前移監督關口,并不斷擴大監督面,使干部的用權行為始終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形成硬約束,保證權力的正確運行。要全面推行黨務公開,督促各地各部門制定方案,加大工作力度。要與政務、廠務、村務公開相結合,以公開促監督。要加強對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后的工作指導,切實加強對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要深入開展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規范和制約用權行為。要堅持不懈地搞好巡視工作,加強與人大、政協、司法機關、審計部門、新聞媒體的協作配合,著力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要充分發揮改革的動力作用。始終堅持以改革統攬預防腐敗的各項工作,深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行政審批制度、財政稅收體制、投資體制、金融體制改革。逐步完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制度,力爭在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取得突破。要加強調查研究,掌握各項改革措施的進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適時地向牽頭部門提出工作要求,穩步推進,深化改革,逐步解決誘發腐敗現象滋生的深層次問題。要充分發揮懲處的警示作用。必須始終保持查辦大案要案的強勁勢頭,既要堅決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違紀政紀的案件,又要加大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案件的查處力度。要堅持依紀依法辦案,對查辦的一些重大案件,要落實“一案三報告制”,通過剖析案件,發揮好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貫徹落實《實施綱要》要突出今年的工作重點
貫徹《實施綱要》,要和今年的反腐倡廉任務結合起來,突出工作重點,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為全省的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要積極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強保證。要集中開展對城鄉結合部基層黨員干部在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專項治理,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圍繞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深入開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具體指導,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職能作用,抓住自查自糾、查處案件、建立長效機制三個關鍵環節,保證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要認真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下決心解決好群眾上學難、上學貴的問題。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集中清理和糾正高中以下學校開辦“校中?!薄ⅰ靶V邪唷?,把學校分為不同等級、實行不同收費標準的行為;清理和規范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對中小學收費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教育經費的行為;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堅決杜絕任何名目的教育亂收費行為。下決心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深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擴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推行以省為單位的網上集中招標采購辦法,鼓勵大型制藥企業直接參與競標,降低藥品價格;深入開展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查處和糾正醫院科室承包及醫務人員個人收入同藥品銷售、醫療收入直接掛鉤的行為,規范醫院和醫生的用藥和治療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及有關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采購和臨床活動中收受企業及其經銷人員給予財物、回扣或提成的行為。下決心糾正征用土地、城鎮房屋拆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中損害群眾利益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突出問題。要公開征地補償程序、補償安置費用標準及管理使用情況,保證不發生新的拖欠、截留、挪用的問題;督促建設部門明確處理城鎮拆遷問題的政策界限,嚴格拆遷程序,合理調整拆遷補償標準,從拆遷依據、審批程序、拆遷方案入手嚴格監管,防止發生違規強制拆遷;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預付保證金制度,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和限制進入市場機制,堅決糾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會同發改、農業、財政、國土、審計、扶貧等部門,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三農”資金安全運行;積極參加全省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注意發現和查處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對事故的原因和責任深挖細究,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安全生產中危害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問題,堅決查處重大事故背后的腐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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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隊伍建設上強化管理,約束干警行為
實踐中,我院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建設紀律嚴明的審判隊伍作為重中之重,切實抓在手上。一是以完善機制約束干警。我院認真貫徹落實“六條禁令”、“五個嚴禁”等禁止性規定。為使干警真正入腦、入心,成為日常的行為準則,我們將這些規定制成胸卡佩戴,還制成宣傳卡放在辦公桌上,在院局域網上公布,使干警真正銘記在心自覺遵守。我院堅持實行“一崗雙責”制,把隊伍建設納入崗位目標考評中,制定并實施了《xx市人民法院目標考評末位淘汰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把黨風廉政建設,特別是實現干警“零違紀”作為一項重要考評內容。建立了業務檔案、廉政檔案、執法檔案,并由政工科、監察室具體負責,采取月考評、季初評、半年聯評、年終總評的形式,切實加大對干警的思想、紀律、作風、審判、執行工作的考評力度,以此在全院上下形成良好的預防干警違紀違法的工作機制。二是以嚴明獎懲管理隊伍。工作中,我們感到獎懲不明、護短、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是導致甚至是縱容干警違紀違法的一大癥結。因此,我們把預防干警違紀違法與政治待遇、物質獎懲掛鉤,真正做到獎優罰劣、獎懲分明,從而有效杜絕了干警違紀違法現象的發生。三是以警示作用教育干警。立足教育,著眼防范,我們組織干警到北安監獄參觀了生產車間、宿舍、食堂、禁閉區等場所,兩名因職務犯罪的服刑人員的現身說法,使干警從中受到警醒,達到了以案明紀的效果,增強了廉潔自律的自覺性、重任在肩的使命感、求真務實的責任心、廉潔奉獻的公仆心。
二、在審判工作上強化管理,確保司法公正、服務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