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12-25 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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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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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網絡安全

1.電子商務支付方式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1信用和安全問題

無論在哪個國家的哪種電子交易方式下,網絡安全問題總是令消費者十分擔心和在意。而令人不甚滿意的是,這一問題在世界各國均存在,我國自然也不例外,浙江就曾經發生過“銀行卡”案件。如果消費者在每次使用銀行卡后,對方都能通過電腦得到你的全部財務記錄,該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事實上,這一現象也令很多消費者對使用銀行卡進行網絡購物望而卻步,因為消費者不知道這些進去你賬戶的人會是怎樣的電腦專家或金融高手,但他們卻知道自己對金融與電子商務的掌握程度有多深。

1.2電子支付與認證統一上的問題

在這里,主要有SET 與 SSL 兩種安全協議,前者是一套在線交易的安全標準,由 VISA 和 MASTER和多加科技機構共同制定。后者是一種安全通信協議。國際上并未確定該由這兩種協議中的哪一方作為未來發展方向,而這一現象的產生也是由于這兩種協議自身的優缺點導致。SET 協議比 SSL 協議復雜,但在理論上,也占據著更高的安全性,因為它不僅加密兩個端點之間的單人對話,也加密認定三方面的信息,但 SSL 卻只是加密第一項。但是 SET 卻由于過于復雜而對消費者、商戶和銀行方面的要求過高,由此在推行中難免遇到一些阻力,但 SSL 卻并不受此項因素干擾,它相對便捷,同時又能滿足人們現實中的安全需求。

1.3相關法律不夠完善

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發展較慢,因此導致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后,這給網上銀行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而在相關法規的完善問題上,目前還有下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是關于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由于其是借助網絡發生的一種行為,與傳統支付相異,因此,在資金轉移方面必須要有相關法律坐鎮。

其次是關于電子支付權利上的問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涉及到多方,包括付款方、收款方以及銀行,某些時候還會涉及到中介機構。因此需要有相關法律來確定各當事人在支付活動中享受的權利和需履行的責任。

再者是關于電子支付的偽造、更該及涂銷問題。在進行電子商務支付的活動中,我們不得不提防網絡黑客對于數據的破壞、偽造、更改以及涂銷問題,因為這一現象給社會帶來的惡劣影響十分突出。

1.4銀行業科技水平與國際先進技術存在差異

在我國,雖然有“手機銀行”與“網絡銀行”這兩種支付手段,但歸根結底,它們都不過是利用電子終端設備的金融工具,通過利用高技術手段的工具并不能再金融服務的功能上做出一些實質性的突破,況且還面臨著安全方面的缺陷,因此,為了在電子商務及電子商務支付的道路上達到世界先進水平,我們有必要加強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開發。

2.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發展對策

2.1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和現代化系統建設

銀行需要從硬件和軟件兩個角度進行。在硬件上,銀行要投入足夠的資金進行先進電子設備的購買,包括柜員機和大型計算機、包括局域網和廣域網等深入到銀行內部各個領域的電子設備,以提高電子化網點和營業網點的電子覆蓋率。在軟件上,銀行方面要加大開發力度,對全國性和全行性的網絡系統做系列應用系統軟件的研發。

2.2加強對社會整體信用制度和在線支付安全問題的管理

首先,我們需要提升網絡安全技術,最好普及 CA 認證。我們可以通過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傳輸技術、身份鑒別技術、病毒防治技術等安全技術來提高網絡信息的安全性。其次,電子商務支付機構需要充分發揮網絡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來進行反饋信息的及時收集。最后,支付系統如果可以實現與第三方的密切合作,則對于客戶建立網絡信任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2.3加強在線支付主體方――銀行自身制度的創新

縱觀現今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我們不難得出在線支付業務的需求十分巨大,這為傳統銀行提供了新的發展方向,因此,銀行如果可以將傳統營銷渠道和網絡營銷渠道進行有機結合,必然可以謀求自身更大的發展空間。其次需要提到的是對金融業務體系的重構,由于電子商務的自身特性,它要求在線支付主體進行一定的整合與協同,因此,參與在線支付的各銀行應加強合作,以建立金融門戶的形式實現資源共享,由此,網絡將被作為銀行和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企業合作的平臺。通過“一體化”的全方位服務來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2.4加快相應法律和支付系統的完善進度

一個完善嚴格的法律環境是進行電子商務支付發展的必備條件,因此,我國需要加快這一方面的步伐,建立出相應法律法規體系。但仍需注意的是在線支付往往設計國際交際,因此,各國政府與金融業需要進行必要的合作和談判,共同制定和完善相應法規。例如國際商會指定的《電子貿易和結算規則》即可作為我國在線支付立法的借鑒。此外,在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監管的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要做及時的查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以此保證一個健康、有序的電子商務與在線支付的發展。

結 語

在信息化的 21 世紀,電子商務正在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模式和格局,它在創造豐厚利潤的同時滲入到了每個參與者的商務理念與生活方式之中。做好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相關研究對于保障電子商務平穩快速發展有著積極的基石作用,可以更好的推動電子商務的新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磊. 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 微型電腦應用,2014,08:56-58+64.

篇2

摘要:電子支付以其方便快捷、省時省力,降低交易成本、減少現金流、提高交易透明度等優勢成為金融交易的重要方式,但當前電子支付還存在誠信度不夠高、交易安全性不夠強以及實用性還有待提高等問題,因此,應當提高電子支付立法的位階,加強網絡安全技術,在交易過程中增強稅控監督,在立法過程中應平衡好商家與消費者的權益,從而推動電子支付立法的進程。

關鍵詞:電子支付;立法規制;解決;完善

又是一屆兩會時,圍繞著國計民生的各種議題紛紛新鮮出爐,引得舉國側目。據報道,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人大代表、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總經理徐龍表示,現有信息系統安全問題嚴重,尤其是電子支付誠信度不夠高、交易安全性不夠強,他建議,要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支付法》,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專家意見,該提案對促進電子商務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有利于對這個行業的規范,同時增強廣大用戶對電子商務發展的信心。在這里,我們可以感覺到,信息時代的來臨對立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進入比特時代,網絡正在深刻而又潛移默化的影響著我們的生活方式,電子支付手段的出現正是這一影響在日常貿易領域的體現。電子計算機技術與網絡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為電子商務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在電子支付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其被賦予了方便快捷、省時省力,降低交易成本、減少現金流、提高交易透明度等不可比擬的優勢之后,幾年前還被視為“雞肋”的電子支付轉眼變為投資新寵。但是,電子支付蓬勃發展的同時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正如徐龍代表所說的“電子支付規模大但不規范”,這也是他提出制定《電子支付法》的直接動因。當前在電子支付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大問題:

一是誠信問題。全國政協委員蘇寧電器董事長張近東表示,誠信問題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障礙,事實上,這也是互聯網中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一系列矛盾的源頭。尋根溯源,這與網絡世界的特點有關。網絡空間是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卻客觀存在的世界。在這個世界里,我們的感官被屏蔽,只能通過一些符號來了解對面的“他”。就電子支付而言,交易的雙方“只聞其聲不見其人”,大多數情況下甚至是連聲音都聽不到的,這種不能進行傳統意義上互動的交易必然讓人產生疑慮。就好像突然蒙住你的眼睛,然后讓你走路一樣,不管這條路你多么熟悉,心中總是無法完全釋然的。從心理學角度來說,這是人自我保護的本能,我們總是習慣性的相信自己能夠切實感覺到的人或事。

當今在某些電子交易領域出現“禮崩樂壞”“人心不古”的現象,誠信問題始終制約著電子支付的發展。因此,立法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建立懲罰制度,懲處一些誠信缺失行為,達到“殺一儆百”之效,使那些“不信之徒”變為“不法之徒”,減少電子支付中的不守信現象;另一方面就是通過法律的正面引導,使人們重新建立誠信信仰,從根源上切斷“缺信”行為。目前,《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幾部法律法規的出臺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立正是做這方面的嘗試。與此同時,建立完備的第三方平臺,提供第三方擔保也是解決目前誠信薄弱的有效方法。如支付寶、安付通等網上支付平臺就十分受用。

二是安全問題。伴隨著誠信問題而來的就是安全問題,我們建議不僅要制定《電子支付法》,也應該制定一部《信息安全法》,這是基于現有信息系統安全存在嚴重問題的現狀提出的。在電子商務支付領域,安全問題主要包括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交易安全源于技術安全體系未成型。Web、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和強認證技術確實為電子支付提供了一定的技術保障,但是這整個交易鏈條還是漏洞百出,消費者和廠家、商家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在一個完整的安全渠道內交易。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漏洞,假冒商家騙取消費者錢財以及一些重要信息,給消費者造成了極大損失。電子商務支付的安全只能依靠兩部分力量來維護,一是技術性安全體系,二是事后安全體系,即法律體系,而且,事實證明事后安全體系的構建已經遠遠超出“技術體系”的范疇,是對技術體系的有力補充。

三是實用性問題。實用性問題,具體來說就是電子支付系統的兼容性問題。在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你在某個網上商城選擇好了商品,等到支付時你發現,該商城只支持支付寶或者只支持財付通,這就會讓我們很尷尬?,F實生活中只要有人民幣我們就可以隨時支付貨款,不會存在貨幣不兼容的現象。所以,在實用性上電子支付系統要更加開放化、靈活化。各運營商相互之間或者在政府的協調下,要建立一個廣泛合作的平臺,各個支付系統之間要可以自由轉換,這樣才能真正達到自由貿易的目的。電子商務支付也才能真正找到屬于自己的生存之道與傳統支付手段分庭抗禮。

一部法律的出臺總是在正反兩種力量的交互推動下進行的的,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今天,我們之所以對《電子支付法》千呼萬喚,就是因為一方面電子支付前景廣闊,而且事實上也正逐漸成為我們日常交易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卻也是問題多多,無法回避。在制定這部《電子支付法》的過程當中立法者還應當重點解決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一是電子商務支付的立法位階問題。徐龍代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諸如《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幾部已有的法規存在立法層級不高的問題,從根本上來說,這就是立法位階的問題,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以網絡為基礎的電子商務肯定是要面向全國甚至全世界的,所以,我們可以想象,《電子支付法》至少應該是一部高層級的全國通用的法律。但網絡是一個世界性的平臺,電子支付涉及的可能是跨國甚至跨域業務,而在法律地域性的限制下,《電子支付法》對國外業務的監管只能“望洋興嘆”,立法者在制定這部法律時應該注意開放性、包容性和根本性的體現。同時要關注國際公約或者慣例中對類似事件的處理辦法,在新法中吸收一定的國際元素,為今后的接軌埋下伏筆。

二是電子商務支付的稅務監督問題。電子支付和傳統支付相比較,呈現出較多優勢,但是有一點,傳統支付對于稅收監管來說是十分有利的,而電子支付在這一點上似乎相對薄弱。當我們和商家面對面交易的時候,國家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發票、增值稅發票等一系列憑證來進行稅務監督,但是我們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卻無法為相關部門提供全部的納稅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將對稅收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新法應該對電子支付過程中的納稅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并且從技術上和法律上予以保證。

三是立法過程中利益主體平衡的問題。在交易中,消費者顯然是弱勢群體。而當今電子支付手段的推廣卻并沒有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而是以商家利益為基點。無論是電子支付系統的技術特性還是推廣方式都是以商家為中心,這對消費者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新法應該平衡各方利益,從廠家、商家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再到消費者,在這個鏈條中,各方都應當作為平等主體通過合法與公平的途徑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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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電子支付概述

所謂電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是指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一種支付方式。

電子支付的實現方式有三種。

一為信用卡支付。該方式可以在現實世界和網絡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網上使用時,它可以在各個銀行相互認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銀行之間進行資金的流轉,因而能夠更為快捷地實現電子支付,是電干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二為電干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種非現金流通的貨幣,具有支付適立性強、變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點,是電子支付最為重要的載體。

三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是指將傳統支票改變為帶有數字簽名的電子報文,或利用其他電子數據代替傳統支票的全部信息。電子支票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電子數據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用電子支票支付,能夠節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銀行還能通過網絡銀行為參與電子商務的客戶提供標準化的資金信息。因此,電子支票日益成為高效的電子支付手段。

現階段我國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我國的電子支付法律體系和法律環境不完備。

電子貨幣的使用可能帶來多種風險。比如,貨幣使用者因為電子貨幣所具有的匿名性和不可追蹤性,在丟失電子貨幣后無法掛失止付;電子貨幣的發行者在破產或發生危機時,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會產生信用危機;違法犯罪帶來的安全風險、電子貨幣本身存在的技術風險等。

目前,我國對電子貨幣的法律地位還未充分明確,包括電子票據、電子現金和銀行卡等多種形式的電子貨幣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電子貨幣的發行和監管也還需探討。雖然我國目前禁止除中國人民銀行之外的企業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但由于電子貨幣本身的定義和地位尚不明確,使得很多現實情況難以被認定和規范。這些法律方面的欠缺阻礙了我國網上銀行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二)網上現金與票據清算規則不明晰。

我國傳統的法律體系中關于現金與票據清算的規則并不能完全適宜網上支付,支付損害的認定及其賠償范圍及責任在我國也尚無相應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現有的(調整后的)有關銀行卡用以網上支付的法律中,沒有區分經過授權的支付和未經授權的支付,持卡人必須自己承擔未經其授權的電子支付的損失。比如對掛失前因卡及密碼丟失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全部承擔。

同時,我國的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利益考慮不是很多,對于保護消費者與鼓勵高新技術發展兩者之間的平衡也把握得不是很好。因為網絡支付技術及其相關技術仍然屬于比較新的技術,在對技術的把握上服務提供者、銀行、認證機構等具有一定的優勢,而普通企業和消費者在支付命令出現錯誤時很難證明過錯是由誰導致的。而新興技術本身具有風險性,如果讓技術的提供和推廣者完全承擔由于這些未知的風險因素導致的責任,也會影響目前網上支付的發展和推廣。在這個兩難境地中,我國法律的制定者傾向于鼓勵新技術的應用,即對銀行等技術提供和推廣者課以較少的舉證責任,這樣必然就會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不夠。在這一方面,國外尤其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三)我國法律對于網上銀行和認證機構的監管還很不夠。

目前,有關權威部門亟需對網上銀行和認證機構作出一系列的規定、規范,并進行有效的監管,包括其經營條件、信譽、實力和擔保能力,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業務范圍、業務開發與報批,安全技術與標準,軟硬件支持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程序等?!峨娮雍灻ā冯m然規定了一些認證機構監管方面的內容,但仍不夠具體,對安全流程、認證服務、統一標準、實現交叉認證、細化電子認證,以及政府和企業在法律實施中應該充當什么樣的角色等,缺乏詳細的規定和描述。

應對網上銀行電子支付相關問題的法律對策

從法律的角度應對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存在的問題,目前可主要采取如下幾種方法。

(一)完善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

面對電子商務的浪潮,法律明顯表現出了滯后性,這從客觀上制約了電子支付業務的迅速開展。國家應組織力量進行相關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補空白點,修改與之沖突的舊法律條文以適應新情況。例如,修訂《票據法》已是當務之急。因為我國《票據法》的嚴格規定已經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網上支付的進行,承認電子文本的效力,承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確的。

(二)統一電子支付的行業規范。

電子支付的發展不僅給傳統的支付方式帶來了強有力的沖擊,同時也給金融業帶來了“重新洗牌”的極大機遇和挑戰。面對新的情況,我國金融機構要加緊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吸收融合先進的國際規范與慣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統一的網上支付標準和規范,以減少支付標準不一樣帶來的風險;同時必須兼顧消費者的利益,在制定規范的過程中切實為消費者考慮。

(三)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法律監管。

在加快制定電子貨幣流通法規的基礎上,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從兩方面進行。一方面,要通過對其進入和退出金融市場進行審核,確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資金實力的機構才能進入電子支付系統,以防網絡欺詐;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重視對電子貨幣風險系統控制的監管。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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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支付 發展 挑戰

一、引言

電子支付是指通過電子信息化的手段使資金從交易中的一方流向另一方的過程,英文表示為e-Payment。電子支付實際上是把交易中使用的貨幣及各種單據用特定格式的數據流來表示,因此,電子支付過程本質上是這些數據信息的交換和處理。它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產物,是伴隨著商務活動電子化而形成的支付流程電子化,是電子商務中最為核心和復雜的環節。

二、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

近幾年來,隨著Internet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信息安全技術的進步,電子支付技術也不斷發展,支付手段越來越多。西方發達國家在電子支付工具的研發和推廣方面投入巨大,大都建成了覆蓋全國的電子金融結算網絡,如美國的FEDWIRE、國際上的SWIFT與CHIPS資金支付結算網絡等,為電子支付提供了良好的支撐環境。這些國家的電子支付已基本普及,為網絡時代電子商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例如,以美、日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普及了信用卡。

我國的電子支付建設起步較晚,發展水平同發達國家存在很大差距。但我國近年來推廣電子支付的力度較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實施了如“三金工程”等一系列信息化工程和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為電子支付的應用提供了很好的基礎。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也建成了多個電子支付結算系統。

1.銀行卡系統

20世紀90年代前后,我國的商業銀行就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全國性或地區性的銀行卡支付系統,但銀行卡只能在本行進行支付結算。從1993年起,政府就開始進行銀行卡垮行信息交換中心的建設,并于1997年開通運行。2002年3月份,中國銀聯股份公司成立,這標志著我國銀行卡垮區域的互聯互通確立了統一標準。通過銀聯卡可方便快捷地進行垮行操作。同時,各銀行發行的銀行卡都已經開通了在線電子支付功能。

2.電子匯兌系統

電子匯兌系統是用電子手段處理資金匯兌業務的系統,可以提高匯兌效率。目前的電子匯兌系統主要在銀行專用網上運行。

電子匯兌系統一般采用多級結構,由全國、省級、城市和縣級處理中心構成。銀行營業點接受客戶的匯兌請求后,將相關票據以電子方式發送給相應的處理中心,再由當地的銀行營業點面向客戶辦理取款手續。目前,三分之二以上的異地支付業務都通過電子匯兌系統來完成。

3.網絡銀行系統

我國的網絡銀行是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發展的。當時,隨著Internet和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銀行開始通過Web頁面向用戶提供銀行業務。目前,網絡銀行提供的業務主要有在線電子支付、賬戶余額查詢、轉賬、網上證券、投資理財等。到目前為止,已經有招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銀行建立了自己的網絡銀行系統。

4.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

中國國家現代化支付系統(英文縮寫為CNAPS)把商業銀行(如中國建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支付服務系統和中央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的清算服務系統二者整合在一起,通過這個統一平臺,可以提供支付、清算、金融經營管理和貨幣政策等多種功能,該系統是我國全面實現金融電子化的奠基石。

5.郵政金融系統

郵政擁有遍布全國城鎮、農村的營業網點,因此它開辦金融業務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郵政金融系統主要面向個人客戶,提供儲蓄、匯兌、支付等多種金融業務。郵政金融系統也加入了銀聯組織,發行的郵政綠卡可以在任何一個銀聯網點辦理業務。

三、我國電子支付面臨的挑戰

近些年來,我國的電子支付建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從整體上看,目前基于Internet平臺的網絡支付方式還處于起步階段,面臨著眾多的挑戰和問題。

1.網上支付硬件設施落后

用于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硬件設備、系統軟件、網絡通訊及銀行前端等基礎設施建設與發達地區相比還顯落后。近年來我國網絡發展速度增快,但發展不均衡,與國際先進水平以及國內網絡應用需求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縣以下的銀行機構,由于受資金、設備的影響,普及銀行電子化還存在相當大的難度。此外,普遍存在的網絡帶寬較窄、速度緩慢的問題,也嚴重影響了運行效率和支付質量。

2.電子支付業務的支撐系統存在安全隱患

一是信息泄漏。電子支付業務是主要應用互聯網進行交易、清算和信息的系統。網絡存在安全漏洞,無法保證網絡中信息的隱秘性。例如:電信從業人員可能利用工作之便,很容易地獲取網絡中傳輸的信息;網絡攻擊者也可以通過搭線等方法,從傳輸信道竊取信息;二是假冒通信?;ヂ摼W提供了靈活的數據交換機制,但同時也給假冒通信以可乘之機。網絡外的用戶,只要將他的設備配置成與網絡內的設備相同,就可能欺騙總部,與其進行通信;如果網絡外的用戶將他的設備配置得與總部的設備相同,并采取一些措施將總部的設備阻塞,他就可以假冒總部,欺騙網絡內的所有網點。三是假冒信息。攻擊者竊取了網絡中傳輸的信息后,采用一些并不復雜的技術,尤其是在內部人員的配合下,就能進行信息的假冒。例如,重復進行一些本已完成的業務等。這都是電子支付中的安全隱患,如果解決不好,將會給消費者、企業、銀行各方帶來重大損失。

3.信用風險的惡性循環會危及銀行業

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整個過程幾乎全部在網上完成,這種支付方式的“虛擬性”,一方面推動銀行業跨越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使交易對象變得難以明確,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電子支付指令未被廣泛接受使得電子銀行比傳統銀行具有更大的信用風險。強大的負面公眾輿論將導致銀行資金或客戶的嚴重流失。由于銀行本身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它們往往會依靠第三方的服務供應商(即提供高科技的專業技術服務公司)來承擔銀行的外包業務。這一領域僅由少數幾個技術服務供應商來控制,一旦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出現了問題,就會有很多銀行連帶受損。

4.技術規范和實施標準缺乏統一規劃

對于身份認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數據加密強度、商用密碼產品、通訊安全控制措施等電子支付業務的核心技術等關系行際互聯的技術參數,都沒有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目前各家銀行各行其是,互不兼容。更有甚者,商業銀行系統內部也不統一,省級分行自行開發運行電子支付業務,自己建立CA身份認證中心。這種狀況弊端很多。首先,各行網上銀行業務標準不一,技術各異,對以后的互相合作、互相聯合非常不利;其次,重復投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同時,商業銀行自建CA認證中心,自己為客戶頒發數字證書,自己驗證客戶身份的做法,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商業銀行將處于被動局面。

5.相關法律法規缺乏

迄今為止,我國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已經有7年多了,但國內法律法規還不能給電子支付業務發展提供充分的保障,涉及計算機和網絡領域的立法工作還相對滯后,缺乏保障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活動有效開展的法律框架體系。一些基礎性法律尚未出臺,而《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均未涉及網上銀行的業務。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外,僅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起作用,致使銀行在可能與客戶發生的糾紛中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此外,對傳統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等如何在電子介質中應用,電子記錄如何作為證據等問題均無明確規定。

6.監管措施不完善帶來風險

首先,電子支付的業務都是通過網絡來進行,沒有了以往的簽字、蓋章及紙質憑證。其次,客戶、銀行都沒有各種密碼和相應的保護措施,使監管當局無法收集到相關的資料進行調查。再次,銀行業務的各種賬目和業務記錄都可以不留痕跡地修改,監管部門看到的數據不能正確地反映銀行狀況。電子支付業務不僅易于誘發網絡犯罪,還容易產生各種業務風險。電子支付業務的這些特點,給金融監管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巴塞爾委員會及各國銀行監管當局正密切關注網絡銀行的發展并進行研究,我國電子支付監管方面的法規更是空白。

7.誠信度太低和認知缺失

據調查,電子支付工具的用戶群一般定于20歲~35歲,因為使用互聯網的用戶主要集中在這一年齡段,他們上網并嘗試網絡消費,有一定知識水平和消費能力。目前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他們最擔心的是支付后獲得的服務以及產品非網絡購買時當初所想,商品質量問題使用戶心理不安全。很多從業人員認為,中國電子支付與國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一是電子支付的應用開發不全面。另一個是國內使用銀行卡的人很少,使用電子支付的人就更少了。目前阻礙電子支付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網絡教育不全面。很多人根本沒有機會接觸到電子支付。另外,支付公司并未真正地用商品價值和服務來吸引用戶,并且引導用戶來定購。

8.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問題

由于市場集中度比較低。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競爭激烈,同時與銀行既有合作又有競爭的關系,在網上銀行不斷發展的情況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受到銀行的競爭,因此往往打出低價策略,毛利很低。目前第三方支付得到的手續費最低只有交易額的0.5%。激烈的價格戰和免手續費支付形式的存在使得國內支付公司很難盈利。

9.國內計算機技術水平低影響網絡銀行的進程

目前,網絡銀行的發展潮流勢不可擋。國內所有銀行都在因特網上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制作了自己的主頁,已經推出了或正在推出自己的網絡銀行或網絡銀行業務與服務。但這些網絡銀行也都不是盡全盡美、盡如人意的,它距離客戶要求的服務還有很大實質性的差距,還需要不斷改進和發展。我國的幾大商業銀行雖然都了自己的主頁,使大家可以通過Internet來對它們進行更多的了解。但是,對于我國銀行系統,網絡銀行從技術層面來說是一套全新的集成技術,我國的計算機水平低下直接影響到網絡銀行的技術革新和發展。國內網絡銀行的設計及安裝都是國外工程師完成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外國人手中,這對我國網絡銀行的安全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只有我國的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具有相當的水平,關鍵的技術及設備都為自己掌握和制造時,我國的網絡銀行才會有較大的發展。

10.觀念和習慣問題

長時間以來,人們已經習慣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習慣。而電子支付徹底改變了傳統支付方式,可能輕點幾下鼠標就花出去成千上萬的錢,而且交易方看起來只是幾張虛擬的網頁。要改變消費者和企業使用多年的支付習慣,需要相關各部門做出長期、大量的工作。

四、結語

電子商務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將越發重要,而解決好電子支付這個瓶頸迫在眉睫?,F存的這些問題,有些可以在短期內解決,有些則是長期都將存在的問題,只有隨著社會發展水平的整體提高來逐步解決。鑒于我國的具體國情,當前急待解決的問題并非如何推動支付技術的進步和探討具體的模式,而應是如何培育市場與構建和完善支撐環境。只有在全社會建立起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信用體系,優化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環境和配套設施,提高電子支付的安全可靠性,才能逐步激發出電子支付市場的熱度,最終探索出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電子支付模式。

參考文獻:

[1]張 磊等:電子支付與安全[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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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寶服務的法律性質及非銀行電子支付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

“支付寶”,是浙江支付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一種針對網上交易而特別推出的付款服務,它的功能就是為網絡交易的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和“第三方擔?!薄VЦ秾毜脑O計初衷是為了解決國內網上交易資金安全的問題,特別是為了解決在其關聯企業淘寶網C2C業務中買家和賣家的貨款支付流程能夠順利進行。其基本模式是買家在網上把錢付給支付寶公司,支付寶收到貨款之后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寶,支付寶收到通知才把錢轉到賣家的賬戶上?!爸Ц秾殹币云洹爸薪槿肽J健钡男庞弥薪闃I務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在線支付的解決方案,其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網上交易的信用不足,減少了網上交易雙方所面臨的網上信用不確定性的風險,從而促成雙方做出網上交易的決策,因而在很短的時間內“支付寶”發展成為一個使用極其廣泛的網上支付平臺。

“支付寶”的業務屬電子商務的網上支付體系。網上支付又稱電子資金劃撥,它是電子支付的一種,是指以計算機及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支付寶”的構建模式在技術和商業運營上實現了設計者的初衷,取得了成功。在法律層面上,“支付寶”的設計者基于其對現行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力圖將“支付寶”納入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以期不挑戰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支付寶公司將自己的身份標注為信用中介人,將“支付寶”的網上支付平臺業務定位于商業擔保業。盡管支付寶公司將“支付寶”定位于擔保業,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但實際上其業務觸角已伸展到金融行業。網上第三方擔保業務屬擔保業,當無疑,但網上支付中介業務能否納入擔保業的范疇,能否以擔保業覆蓋,則另當別論?!爸Ц秾殹弊鳛榫W上支付的平臺,充當電子支付中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吸存資金、開設賬戶、發行電子貨幣,實質上已涉足到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其充當電子支付中介收取手續費和利用時間差占有客戶資金及相關業務模式與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如出一轍,客觀上已經具備了網絡銀行的特征和功能。對“支付寶”這樣的功能,有人以“支付寶”吸收存款的業務系附屬于信用卡結算或電子貨幣結算的非獨立業務,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都是以銀行為中心開展的為由,否定其“銀行”屬性。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盡管“支付寶”在實現其業務的過程中,少不了銀行的合作,但這種合作主要是依賴銀行作為清算管理的核心,通過銀行網關將網上支付指令最終進入其后臺處理系統,進行最終的資金處理。從功能上看,“支付寶”只是借用了銀行的清算業務模塊,而其開戶業務模塊、授權業務模塊、支付業務模塊、系統管理業務模塊等網絡銀行的主要功能模塊均是獨立的系統。其與銀行之間的合作并不限制和排斥彼此之間在網上支付業務拓展上的競爭。

“支付寶”這類非銀行支付中介組織的設立及開業須獲得政府監管機構的行政審批及許可。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利用法律的曖昧游走于規則的縫隙之間,我們有理由質疑“支付寶”的合法性。

二、支付寶與客戶之間的合約及法律責任問題

“支付寶”作為一個非銀行的網上支付平臺,其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消費者)、商家、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機構等??尚纬扇齻€主要的合同關系,即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合同關系、支付寶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支付寶公司與合作方的合作合同關系。其中支付寶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乃是“支付寶”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二者間的合同條款及違約責任特別是網上支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問題是個值得思考的話題。

支付寶公司與客戶的服務合同文本包括規則和協議兩部分,規則有《支付寶交易通用規則》、《超時規則》、《爭議處理規則》和《安全措施》文本,協議有《支付寶服務協議》和《支付寶認證服務協議》文本。這些文本的主要內容包括定義條款、服務內容、支付寶的使用方法、用戶的義務及承諾、減免責任條款等方面。該等文本是支付寶公司事先擬就的,作為開立“支付寶”賬戶的條件,客戶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絕,若客戶需要申請支付寶網上在線支付服務,則須先行注冊,以網上在線注冊登記之方式接受支付寶協議的所有內容,客戶對條款只能附合,不能修改。這些規則和協議,其實質是格式條款。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誠實信用與公平的原則,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應采用明示的原則且須經相對人同意。格式條款須在交易中不屬“異常條款”。由于相對人對于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通常不會去閱讀,或雖經閱讀卻不能理解條款的內涵、意義及效果,所以即使相對人同意受其約束,對其本身的意思表示仍不太有具體概念,相對人必須期待該格式條款所載的內容恰好涵蓋該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種類的各個方面,在此情況下,格式條款所設定相對入的義務或負擔,必須以相對人在正常情況下所得預見為限,以保證交易的公平性。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有人說,“網絡具有天然地適用格式合同的條件及優勢”。在網絡環境下,合同條款較高的隱蔽性令作為合同相對人的消費者往往忽略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因此,這就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當以醒目的標識提示合同相對人注意合同條款的存在,并負有對格式條款的合理性提示的義務和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但從支付寶網頁的用戶注冊界面看,支付寶公司在對格式條款提示方面及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方面并未做到“使之顯著化”也未采取其他特殊步驟提請注意。

利用網上在線支付工具和系統,人們最擔心的就是支付安全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支付寶可能會出現因過失、欺詐或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等因素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延遲的現象,造成損失。這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支付寶”錯誤執行客戶電子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

第二,“支付寶”電子支付系統存在安全隱患,其安全設計存在缺陷并被黑客利用,或數據傳輸系統被攻破致用戶資料泄露,造成客戶損失。

第三,“支付寶”系統由于其硬件發生技術故障導致整個或部分系統癱瘓,使業務不能正常繼續,延誤或不適當執行了客戶指令,造成客戶損失。

第四,“支付寶”因合作方的原因,導致指令發送錯誤,造成客戶發生損失。

很顯然,按照傳統民商法的原則和規定,上述幾種情形下的損失,均應認定為支付寶公司承擔。因為:上述①情形,支付寶公司構成違約;上述②情形,支付寶公司不能簡單地以不可抗力來免責,支付寶公司對自身系統的安全和信息保密負有認真和謹慎義務,有責任在物理上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設計和運行能夠避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泄露和篡改;上述③情形,按合同法的嚴格責任原則,支付寶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述④情形,屬第三方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寶公司本身即使沒有過錯,也應向客戶承擔民事責任,支付寶公司不能將之歸于不可抗力免責。

對于上述幾種情形下的風險責任,支付寶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有預見,并將②、③、④情形做了免責的規定。“支付寶”作為電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提供的是安全電子支付服務,因而其應防范并承擔支付風險,然而支付寶公司的格式合同未能合理地配置其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其關于交易“異?!泵庳煹囊幎▽L險責任更多地分配給了客戶,這有悖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認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交易原則。一旦客戶與支付寶公司就風險責任發生糾紛,筆者認為,這些免責的格式條款對雙方不應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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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政治經濟環境方面的差異較大,貿易支付形式未能統一,給交易主體帶來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在數字經濟的大背景下,衍生出了新興的貨幣支付結算方式,其中中國的微信和支付寶支付在全國范圍內已經相當普及。不僅如此,隨著一帶一路相關基礎設施的完善,越來越多的游客前往一帶一路沿線國旅游。微信和支付寶便捷的支付特點,使得它們成為大多數游客到東盟國家旅游時的首選支付方式,這種新興的支付方式即是跨境電子支付。然而,這種支付方式在跨境使用的過程中還有許多不成熟之處,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典型的例子就是尼泊爾禁止中國游客在尼泊爾境內使用微信支付的事件。

(一)跨境電子支付的定義

判定電子支付行為是否跨境,不應局限于結算終端所在地點進行判定,還應考慮自然人流動的因素來補充判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5年1月下發的《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第2條可以作為參考幫助我們理解跨境電子支付?;诖?,我們可以對跨境電子支付做出如下定義:跨境電子支付是指交易主體不直接發生資金的往來結算,第三方支付機構通過搭建支付平臺充當支付媒介,實現資金在各交易主體之間的劃轉,其中涉及到的交易主體包括銀行、買賣雙方,只要有一方交易主體是境外的,即可認為是跨境電子支付。

(二)跨境電子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

跨境電子支付機構屬于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的一種特殊支付機構,特別地,支付寶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表明其提供的是中介服務,在各類交易中只負責辦理資金的托收托付業務??梢?,支付寶已將自身定義為中介服務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發揮用戶管理人的作用。法律主體的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可以判定法律主體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對于如何判定跨境電子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理論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商業銀行論”、“支付組織清算論”和“非金融機構論”。

(三)跨境電子支付服務中各方法律關系

從交易對手來看,跨境電子支付服務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消費者位于境外,商戶位于境內。二是商戶位于境內,消費者位于境外。兩者都通過跨境電子支付平臺進行交易。尼泊爾禁止微信支付事件屬于第一種模式,因此本文以第二種支付模式為例分析各方法律關系。在分析上述法律關系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在尼泊爾禁止微信支付事件中跨境電子支付的流程。其中境內消費者和境外商戶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境內消費者和跨境電子支付機構屬于中介支付服務合同關系,跨境電子支付機構和境外商戶屬于平臺合作關系,跨境電子支付機構和中國銀行屬于委托支付合作關系,中國銀行和尼泊爾銀行屬于支付結算關系,尼泊爾銀行和境外商戶屬于委托支付結算關系。另外,中國和尼泊爾的稅務征管部門分別負責對境內消費者和境外商戶這端的交易進行征稅,雙方相互協作進行情報交換。交易行為只要發生在中國或尼泊爾稅務部門負責的區域,當事國即可基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主張征稅。特別地,正常情況下的稅收征管法律關系如圖3所示中國稅務部門在網絡節點獲取境內消費者和跨境電子支付機構的資金流動信息,并據此征稅。尼泊爾稅務部門在網絡節點獲取尼泊爾銀行和境外商戶的資金流動信息,并據此征稅。該案中,尼泊爾禁止微信支付事件的導火索正是資金發生了不正常的流動,資金從境內消費者的賬戶流出,流向跨境電子支付機構,然后流向中國銀行,最后越過尼泊爾銀行直接從中國銀行流向了境外商戶。非正常情況下的稅收征管法律關系:中國稅務部門獲取資金流動信息的網絡節點同正常情況下的一致,而尼泊爾稅務部門獲取資金流動信息的節點發生了變化,前移到了中國銀行和境外商戶這一網絡節點。然后中國銀行和尼泊爾稅務部門的稅收情報交換機制不成熟,尼泊爾稅務部門不能直接從中國銀行獲取資金流動信息,資金流動信息的獲取還需憑借兩國銀行間的稅收情報交換。

二、跨境電子支付中存在的稅收征管問題

(一)稅收利益難以分配

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當局對特定的主體征稅的權力。國際公認的兩個稅收管轄權基本原則:一是屬人主義原則;二是屬地主義原則。基于屬人主義原則產生的管轄權也叫居民管轄權。按照屬人主義原則的理解,一國擁有對其國民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收入享有稅收管轄權,即該國居民對其來源于全球范圍內的收入承擔納稅義務。依照屬地主義原則的標準,一國只對來源于其領土主權范圍內的經營所得和勞務所得征稅,對納稅人的國籍和居住地沒有要求,該管轄權也稱收人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當居住國政府和收入來源地政府同時對同一筆收入主張稅收管轄權時,即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時,便需要思考如何在兩國之間合理分配稅收利益。在本案中,尼泊爾當局認為,中國的游客在尼泊爾境內消費產生的收入屬于海外收入,尼泊爾基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享有稅收征管與收益權。

(二)應納稅額難以確定

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交易過程中商家普遍開具電子發票,這種方式高效便捷,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電子數據極易被更改。加上電子支付具有隱蔽性的特點,納稅人通過運用高科技技術來隱藏、掩蓋相關交易信息,使稅務部門難以發現電子數據被更改的地方,比如納稅人對銷售網站渠道采用加密、授權的方式限制特定人員的訪問。網絡技術的非法應用加大了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的難度,為納稅人偷漏稅提供了可能,使得計稅依據的真實性缺乏保證。本案中,位于尼泊爾的中國商戶私自將支付二維碼換成中國境內的二維碼,篡改交易信息,造成相關交易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假象,使得尼泊爾無法知道有多少收入是繞過尼泊爾的,從而無法確定具體應稅額。

(三)納稅發生時間難以確定

通過跨境支付的方式結算交易資金,交易雙方具有多元性的特點,交易完成后,雙方主體便各自分散。稅務部門通過對交易主體進行逐一詢問的方式來核查交易發生時間,顯得復雜繁瑣。信息網絡靈活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可以讓網絡上顯示出來的交易時間滯后,這給商家推延納稅提供了機會,而尼泊爾的銀行這方又無法全面掌握交易信息,這些因素都使跨境電子支付的納稅時間難以界定。我國現行的納稅時間確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根據支付方式來確定,另一種是依照收到貨款的方式來確定,但無論按哪種方式,跨境電子支付的隱蔽性、靈活性、交易主體多元性等特點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確定跨境電子支付相關主體的納稅時間。

(四)納稅地點難以確定

在數字化經濟的背景下,常設機構往往是以虛擬的方式存在的,如中國商人在跨境電子支付平臺上提供商品進行交易,這時就不存在物理概念的有形的常設機構。應將常設機構做廣義的理解,該常設機構可以是虛擬化的,不要求具有物理化的存在,具有顯著經濟特征也可視為符合規定。

三、健全跨境電子支付稅收征管機制

(一)加強納稅主體的納稅意識

稅務部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納稅主體的納稅意識:第一,要求經營主體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前完成一定量的稅法課時的學習。第二,加強對納稅人的財會賬簿的檢查,一旦發現收支不符,即刻責令重做賬簿,并停止相應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三,提供界面優良的網上納稅申報與繳納平臺,納稅人如果定期申報納稅,連續幾個納稅期都沒有違法記錄,可以加大對這類納稅人的稅收減免力度。

(二)引入中間商登記交易信息

首先,只要交易發生在尼泊爾境內,就應該對此筆收入進行登記。其次,審核交易發生的時間。最后,跟蹤交易發生地點。中間商在中尼雙方進行稅收情報交換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媒介作用。

(三)確定MAP前置程序

由于“一帶一路”沿線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經濟發展程度高的國家基于維護經濟主權的考慮,傾向于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稅收爭端。而經濟發展程度高的國家國內與稅收相關立法尚不完善,當局處理稅收爭端的能力不足以與國際接軌,會傾向于通過協商的程序解決。因此,把MAP程序作為仲裁前置程序,構筑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平衡處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利益。

(四)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網絡數據信息共享依托于政府與政府間的數據交換、政府與社會間的數據交換、社會與社會間的數據交換,共享第三方機構、一體化公共服務網站、互聯網數據和其他數據。這些數據通過同步共享提取,然后進行兩國稅務部門的內部共享。一方面,這有助于發現逃避境外稅收征管的收入,防止稅收流失。另一方面,能避免因重復征稅而引起的征稅過高問題,維持稅收中性原則。

(五)完善稅收情報交換制度

BEPS行動計劃的內容包含了打擊國際逃避稅的內容,今后中國在與尼泊爾進一步完善雙邊稅收協定時可以把這部分內容寫入到協定中,并同步修改國內立法以適應協定的變化。在新的稅收情報交換制度還沒制定出來,可以依照現行的中尼稅收協定中關于情報交換的內容進行適用,日后再逐漸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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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概念重新被資本市場追捧的同時,“鼠標+水泥”的電子商務也同樣開展得如火如荼。從2001年至2003年,雖然不少企業的傳統商業模式借助互聯網平臺得以進化,但傳統的支付手段仍然阻礙著新商業模式挺進的步伐。而近三年來,電子支付市場每年都以高于30%的速度在成長,據相關市場調查公司的數據顯示,到2007年這一市場的總交易額可達到605億元人民幣。作為電子商務核心的支付環節正在加速電子化,網上支付、移動支付、電話支付等多種支付形式的出現使得電子商務企業的步伐更加輕快起來。

從某種角度來看,電子支付產業就是安全產業。那么,相關安全技術經過不斷的完善和發展之后,安全電子支付的技術發展之路又將走向何方?

Web2.0的安全浪潮

支付安全的現象從1999年8848等電子商務網站風起云涌開始, 那時電子支付就成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然而正是出于對這個環節的安全顧慮,使得電子交易的普及與發展受到了巨大阻礙,而“網銀大盜”、“證券大盜”的出現,更使其蒙上了一層陰影。

一份業內調查數據顯示,在Web2.0時代,在選擇電子支付考慮的諸多因素中,64.5%的商戶首選安全因素。39.8%的商戶很關注電子支付是否快捷和方便。這同時也是支付公司和銀行共同關心的要素。因為支付產業從某種角度而言就是安全產業。業內人士一致認為,從技術角度看,國內電子支付的安全系數遠遠高于國外,但是從支付安全管理而言,與國外還有一定距離。通過調查,我們還了解到,為了進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少商業銀行都采取了各種措施,比如使用第三方證書和動態密碼作為支付安全的雙保險等等。在關注安全的同時,電子支付的快捷和方便等因素也受到商戶的重視。如何讓商戶更安全地完成支付,同時又能保證這一過程快捷方便,這是商業銀行面臨的很大挑戰。

面對目前市場現存的幾十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戶以實際行動進行了投票。76%的商戶首選支付寶,同時也選擇YeePay、網銀在線、銀聯電子支付等公司作為自己的支付合作伙伴。

從字面的定義來看,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通過電子終端,直接或間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近五六年來,國內電子支付產業在發展過程中,大致形成了幾個模式。

一類是支付網關模式,這是電子支付產業發展最成熟的一種模式。包括銀行和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在線支付實際都是銀行卡網關支付。但是這種提供的實際應用價值相對有限,而且并不十分方便。

第二類是拷貝PayPal。PayPal在美國做得很成功,但是從美國到國內,有巨大的時空變化,銀行體系,商家和消費者習慣也是不一樣的?,F在看來這個模式在中國會遇到巨大的困難。

移動支付是第三類模式,通過手機讓用戶隨時隨地支付,然而手機可用性和安全性還是大問題。如果想通過手機發送短信買機票或者買一本書的話,操作起來還是很麻煩,而且短信通道加密也存在問題,安全得不到保證。這可能要等待3G網絡發展比較成熟時才會蓬勃發展起來。

最后一種是賬戶支付模式。比如淘寶的支付寶、拍拍網的財付通、易趣的貝寶等都是屬于賬戶支付模式。此外,我們還看到由YeePay易寶創新的多元化支付模式。這種支付模式會根據國內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支付需求采取多元化的方式量身訂制。

問題在于細節

面對眾多的網絡交易和電子支付方式,安全問題主要隱藏在哪些細節之中呢?

以目前火熱的電子支付網站拍拍網為例,在構建安全穩定的系統架構上,主要是通過以下幾方面實現的:在應用層上采取措施確保不存在單一故障點,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在架構設計上,確保水平擴展的能力,以便應付將來大流量、大容量時期,對系統進行相應的擴容;在物理層上建立若干物理隔絕的功能區,避免黑客入侵后長驅直入;使用高端防火墻將重要的數據庫保護在核心數據區,提高了數據的安全性;在信息存儲方面,使用公開加密算法對數據通信以及數據存儲進行加密,確保了數據的完整以及安全性。

不僅如此,網頁防篡改的技術也需要重視,以防止網站信息被非法篡改,避免對用戶產生錯誤的引導;此外,采用高可靠的Linux操作系統,并對操作系統進行額外的主機加固措施,也是提升操作系統安全級別的重要手段。

在安全平臺搭建方面,多元化的支付平臺由于用戶交易量非常龐大,對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可靠性要求非常高。大多數的支付網關都很難杜絕拒付及壞賬的現象。YeePay支付平臺采用了雙保險的支付架構,在擁有銀行卡支付的同時還兼容了預付費充值記費的功能,徹底杜絕了拒付及壞賬問題的出現。

走出安全迷途

電子支付系統的各種安全需求依賴于系統的特征和定義在其操作上的信用假設。一般來說,電子支付系統必須具備授權、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靠性,電子支付系統的各種安全需求依賴于系統的特征和定義在其操作上的信用假設。

完整性與授權

一個具有完整性的支付系統不允許一個用戶在沒有另一個用戶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取走資金。為了防止行賄受賄,沒有允許,系統也不能接收款項。授權構成支付系統中最重要的環節。支付授權有三種方式:外部授權、口令和簽名。

一、外部授權:在這種方式中,檢驗方(銀行)通知交易的授權方(付款人),授權方通過一個安全的外部通道(如郵件或電話)同意或否定支付,這是目前用信用卡進行郵匯和電匯的通用方法。任何知道用戶信用卡數據的人都可以發起交易,所以合法用戶必須檢查有關記錄并主動地控告非授權交易。如果用戶沒有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三個月)提出控告,所做交易被默認為有效。

二、口令授權:對于一個用口令保護的交易,每個從授權方發來的信息需要一個密碼檢查值,這個值由只有授權方和檢驗方知道的密碼計算得出,而這個密碼可以是一個個人標識號(PIN)、一個口令或一個任意形式的共享密碼。然而,短的共享PIN,如一個六位數字很容易遭受攻擊,它們本身不能提供高級的安全性,應該只用于控制訪問象智能卡這樣的物理標記,因為智能卡采用安全密碼機制(如數字簽名)執行實際授權。

三、數字簽名:在這種類型的交易中,檢驗方要求授權方的數字簽名。數字簽名提供一個原始的非拒絕支付證據,因為只有簽名密碼的擁有者才能簽署有關信息,而知道相應公開密鑰的任何人都可以驗證簽名的真實性。

保密性

這里所說的保密性是指防止泄露有關交易的各種信息,如付款人和收款人的標識、交易的內容和數量等。保密性要求這些信息只能讓交易的參與者知道,有時甚至要求只讓參與方的部分人知道。

可靠性和可用性

所有的交易方要求無論何時都可以進行支付和接收支付。支付必須是原子的,即它們要么完整發生要么根本不發生,不能處于一種未知或不一致的懸掛狀態。付款人不希望它們的錢由于網絡或系統的故障而丟失。可用性和可靠性假設基本網絡服務和軟硬件系統具有足夠的可靠性,為能恢復故障系統的信息,所有交易方需要某些可靠的存儲器和專用重同步協議。

聯機支付與脫機支付

脫機支付在支付過程中不牽涉第三方,支付活動只涉及付款人和收款人。脫機支付存在著明顯的問題,它很難防止付款人透支。在純數字世界中,不誠實的付款人很容易在每次付款后將它的系統的本地狀態重新設置到支付前的狀態。聯機支付的每次支付中包含一項授權服務(通常是開狀行或押匯行的一部分)。顯然,聯機支付的通信量更大,但一般來說比脫機支付更安全。大多數已提出的Internet支付系統是聯機支付系統。

所有的基于電子硬件的支付系統,包括Modx和CAFE(Condition Accessfor Europe),都是脫機系統。Modx是唯一具有脫機可傳輸性的支付系統,收款人無需去銀行就可以利用他收到的資金進行新的支付。目前,CAFE是唯一強有力地支持付款人匿名和不可追蹤性的支付系統。這兩個系統為付款人提供了一個電子錢包,并防止偽終端攻擊付款人的PIN碼。

可信賴的硬件

為了防止(不僅僅是檢測)透支,脫機支付系統(如智能卡)的付款人一端需要安裝抗干擾硬件。抗干擾硬件也可以安裝在收款人的一端,如POS終端的安全部件。在共享密鑰密碼系統中,若收款人沒有預約單價而只有交易的總價值時,抗干擾硬件的使用是強制性的。在某一方面來說,抗干擾硬件是銀行的一個袖珍部門,必須為開狀行所信賴。

開狀行的安全考慮無關,有一個可以信賴的保護密鑰和執行必要操作的安全設備符合付款人的利益。開始,這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智能卡,但最終將發展成為具有小鍵盤和顯示的不同形式的安全智能設備,即常說的電子錢包。

如果沒有這樣的安全設備,付款人的密碼甚至他的錢就容易受到能訪問其計算機的任何人的攻擊,這是多用戶環境存在的明顯的問題。能夠被其他人直接或間接訪問的單用戶計算機也存在同樣的問題。例如,非法分子設計的有些病毒程序能夠竊取用戶的PIN和口令,從而直接要求智能卡將資金轉入指定的帳戶。因此為確保安全,在用戶和智能卡之間必須設置可信賴的輸入 /輸出通道。

安全密碼

在很少甚至沒有物理安全機制的開放式網絡環境建立安全的支付系統必須采用各種安全技術,如用戶認證、保密通信等。這就涉及到了密碼系統

一、無密碼系統:根本不采用密碼意味著支付的安全完全依賴于外部的安全操作。如電子定貨,只有在付款人發來的確認定貨的傳真到達后才能發貨。First Virtual是一個無密碼的系統,系統中的每個用戶有一個帳號,在交換信用卡號時接收一個口令,但口令在Internet上傳輸時無保護,這樣的系統易于因口令被竊取而受到攻擊。

二、一般的支付交換設備:支付交換設備是一個提供預付和延遲支付兩種模式的聯機支付系統,如Open Market支付交換設備。體系結構支持幾種認證方法,具體取決于所選擇的支付方法。實際上, Open Market使用口令和兩類可選的響應生成設備(安全NetKey和安全ID),因而用戶認證是建立在共享密鑰密碼之上的。而授權建立在公開密鑰之上, Open Market支付交換設備簽署一個發送給收款人的認證信息。使用共享密鑰密碼的用戶完全相信支付交換設備。

三、共享密鑰密碼:基于共享密鑰密碼的授權需要認證方和檢驗方有共享的密鑰。DES加密、口令和PIN都是共享密鑰密碼的例子。由于雙方完全有相同的密碼信息,共享密鑰密碼不提供非拒絕支付。如果支付方和開狀行對一項支付意見不一,就無法決定付款人或開狀行是否進行該項支付。如果付款人要承擔假支付的風險,那么用基于共享密鑰的方式認證傳送定單是不合適的。

四、公開密鑰數字簽名:基于公開密鑰密碼的認證要求認證方有一個密碼簽名的密鑰和相應的公共密鑰證書,這個證書由著名權威機構授予。現在的許多系統使用RSA加密,但有幾種選擇。數字簽名能夠提供非拒絕支付,這就解決了開狀行與押匯行之間的矛盾。

一個使用相當普遍的用公開密鑰簽名的安全方案是SSL(Secure Socket Layer)。SSL是插口層通訊接口,它允許雙方在國際互聯網上安全通信。就其本身而論,它不是一種支付技術,而是作為一種保證支付消息安全的方法提出的。SSL不支持非拒絕支付。目前,使用公開密鑰的完全支付系統有e-cash,Netcash,ikp的變種3kp和安全電子交易(SET)。

付款人匿名

付款人希望他們每天的支付活動保密,不希望無關的第三者觀察和跟蹤他們的支付,有時,也不希望收款人(甚至銀行)觀察和跟蹤他們的支付。匿名意味著在支付時不使用支付人的身份,不可跟蹤意味著同一個人不同的兩筆支付沒有聯系。通過隱藏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信息流,所有支付系統能夠使外人不可跟蹤。為了尊重收款人,付款人匿名能通過使用假名代替真名達到,有些電子支付系統提供匿名或不可跟蹤性。

當前e-cash和CATE是提供匿名和對收款人與開狀行不可跟蹤的支付系統,兩者都基于公開密鑰和一種被稱為“盲簽名”的簽名形式。所謂“盲簽名”是指簽名者不知道信息的確切內容。DigiCash公司的基于盲簽名概念的e-cash,是一種提供高級匿名和不可跟蹤的現金式支付系統。

在e-cash系統中,用戶能從銀行提取e-cash硬幣,用來支付別人。每一個e-cash硬幣有一個序號。為了提取e-cash硬幣,用戶準備一個隨機序號的空白幣,使序號不可見,并送到銀行,如果用戶被允許取得指定數量的e-cash,銀行就簽名盲幣并返回給用戶,用戶然后使不可見的序號可見,以取得簽名的硬幣。簽名的硬幣就可用于支付另外的e-cash用戶,收款人把e-cash硬幣存在銀行。銀行記錄序號以防透支,然而由于銀行簽名時沒有看到序列號,所以它不能把硬幣與先前提取的人聯系起來。

技術原則上為確保Internet電子支付系統的安全提供了保障,但實現對各貿易方都安全(包括支付者的完全不可跟蹤性)的系統是可能的。目前還沒有一個占優勢的系統,幾個支付系統仍將共存。難以預言保護付款人隱私的支付系統的將來,因為這要涉及許多法律問題。面對洶涌而來的電子商務浪潮,我們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編者手記

安全之匙“隨身行”

本刊記者 瑜文

在信息安全所涉及的眾多領域中,電子支付是最為引人注目的一個,其原因有兩點:一是它和金錢直接掛鉤,稍有差池就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并且引起整個金融鏈的恐慌。二是其客戶端分布廣泛,形式各異,再加上應用水平參差不齊,難以形成統一標準的安全技術平臺。

受中國傳統文化的限制,很多人寧肯相信硬件也不相信軟件,因為誠信比支付更難解決。在缺乏誠信的大背景和環境下,消費者不論是在網上還是在線下,都不喜歡用電子支付,因為面對面的交易存在誠信問題,更不用說是遠程交易。所以通過電子支付的方式,很多人會心存戒備,普及起來也十分的困難,這就使得電子支付陷入困境。不但誠信是擋在電子支付面前的阻礙,如行業監管、支付安全、消費者習慣的改變、風險管理和新技術的推出等等一系列問題,都是電子支付發展的瓶頸。

我們知道,采用電子支付最重要的就是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等優勢。用戶只要擁有可以上網的終端設備,便可足不出戶地完成整個支付過程。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然而另一方面,這些優勢的建立,需要電子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臺之中,而不像傳統支付,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中運作。這就帶來了安全上不可避免的隱憂。

篇8

一個首次發表的報告再次引起了人們對電子支付企業命運的關注。

4月18日,央行2006年《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下稱《報告》),這是央行首次全面、系統地對外披露中國支付體系發展的情況、相關數據以及未來支付體系發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取向。

央行副行長蘇寧在新聞會上透露,近期將實施《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出臺《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強調對電子支付等新興業務進行規范。

上述兩個政策將直接決定目前存在的50余家電子支付企業的生與死。因為這些企業的“身份”還不明朗,他們開展的業務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政策正式出臺后,緊接著將是電子支付牌照的發放,而有業內人士估計牌照數量最終不過10家左右,未獲得牌照的企業將被迫退出電子支付市場。

早在兩年前,央行就發出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后來經歷了多次修改和論證,包括數次組織支付企業和VISA、萬事達等信用卡國際組織征求意見。由于涉及眾多敏感問題,《辦法》遲遲沒有公布實施。這些敏感問題包括電子支付企業沉淀資金的處理、企業退出機制、外資可否獲得牌照等。

2006年版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設立全國性支付清算組織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省一級為3000萬元,對外資比例的限制為不得超過25%。

易觀國際分析師宋星在接受《經濟》采訪時認為,從征求意見稿看,央行設定的幾個門檻包括注冊資金、企業盈利要求等主要是為了防范風險,這對那些實力強影響大的支付企業比如支付寶、首信易支付上海環訊等獲得牌照應該問題不大。目前,電子支付企業在翹首企盼辦法的出臺,包括易寶支付、快錢等多家支付企業都在積極為申請牌照做準備。

不過,那些規模小實力弱的企業將因牌照問題而退出。因此,在設定獲得牌照的門檻后,如何設計一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政策部門不得不面臨的棘手問題。

中國科學院計算與通信工程學院副院長、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教授認為,應該降低門檻,先把企業引導進來,再逐步加強風險管理,最終讓沒有能力的企業退出。

宋星認為,退出是央行設定門檻的初衷之一,“這是早晚要面對又無法回避的問題,長痛不如短痛?!敝劣谕顺龊笕绾翁幚硪呀洶l生但還沒有最終完成的交易,并由此產生的沉淀資金處理,宋星認為,從技術上講這些都好處理,分清資金的歸屬后,退回各自就可以了。

應該說,企業退出了,對用戶(買家)來說影響不會太大,因為還可以選擇其他的支付企業。而對商戶(賣家)來說,結算時間滯后,用戶的貨款沒能及時到賬,以及支付企業收取了費用(手續費或年費),這兩部分費用有待理清。宋星認為,要堅持平等保護支付企業和商戶雙方權利的原則。

不論怎樣,牌照這把懸在電子支付企業頭上的利劍將很快落下,留給他們的時間已經不多。

風險潛伏

電子支付準確的稱呼應為“第三方支付”,是在電子商務企業和銀行之間建立的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通過把電子賬戶與消費者的銀行賬戶或者信用卡相連接,電子支付可以讓人們實現在互聯網上購買商品??煞譃閮深悾活愂窍裰Ц秾氁粯右栏接谔詫毦W等某個交易平臺的非獨立電子支付,這類還有PayPal(貝寶)等。另一類是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在這類企業中,素有一種“北首信,南環訊”的說法,另外前述的易寶支付、快錢等均屬此類。

易觀國際的《2006年第4季度中國第三方電子支付市場監測》數據顯示,中國第三方電子支付市場規模在2006年第4季度達到124.07億元人民幣,其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規模為120.3億元人民幣。在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中,支付寶、銀聯和貝寶位列前三(詳見附圖)。

不過,由于激烈的競爭和缺少相應的監管等原因,電子支付市場本身存在著一系列的隱憂和風險。

去年年底,一位網民詳細敘述了自己如何利用支付寶賬戶,通過虛假交易從信用卡套現的經歷。這篇題為“用支付寶成功套現25000元”的帖子在網上廣為流傳,而利用信用卡套現是被央行命令禁止的。

通過電子支付還有可能被用來洗錢。去年反洗錢國際組織相關部門一份報告對此表示了擔心,因為用戶可以在網上匿名開立賬戶,所需僅是信用卡和銀行賬號,有時甚至只是一張長途電話卡。信用卡與銀行卡還能追溯到個人,長途電話卡可以匿名購買,根本無從追到個人記錄。

早在2005年11月,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現代電子支付與中國經濟》報告中也曾警示:“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資金吸儲并形成資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和支付的風險?!?/p>

在去年舉行的2006電子支付高層論壇上,銀監會業務創新與協調監管部主任李伏安表示,現在幾個網上支付機構平常每日的沉淀資金有3億至5億元左右,甚至更多。

宋星說,獨立的第三方支付企業沉淀資金并不大,真正大的是像淘寶網支付寶,易趣的安付通等非獨立支付企業。

政策監管部門擔心大量的沉淀資金容易造成包括道德風險在內的金融風險,而支付企業來說,這部分沉淀資金獲得的收益比如存到銀行產生的利息,到底歸誰也是備受爭議。

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濤接受《經濟》采訪時認為,從法律上講,在交易沒有徹底完成之前,這部分資金仍然屬于買家,因此享有收益權。不過,目前還沒有哪家支付企業公開承認沉淀資金的收益,更不用說把收益歸還買家了。

倒下的大多數

電子支付企業的歷史并不長。即使全球最成功的eBay易趣旗下電子支付PayPal也不過10年,國內最早的電子支付企業之一北京首信易支付1999年正式運行,上海環訊創于2000年,其他幾十家企業絕大多數是在近幾年才涌現的。

數據顯示,最多的時候大概有五六十家電子支付企業,現在業務做得比較好的只有30家左右。在易觀國際的宋星看來,目前業務比較活躍的,也是最值得關注的電子支付企業不過10多家,而真正盈利的更是屈指可數。

為了生存,很多獨立的支付企業采取了種種辦法拉攏用戶。比如2005年出現了很多企業花錢買賬戶的事情。而買來后如果沒有到某個商戶消費,這些賬戶就都變成了死賬戶,沒有任何價值。

電子支付企業的利潤并不高,除了市場發育的因素外,主要原因是其盈利模式單一。目前,比較成熟的也幾乎是唯一的盈利模式是網關模式,即向收款方(賣家)收取手續費或年費。

支付寶去年底宣布,從今年2月起將對阿里巴巴和淘寶網以外的用戶收取一定比例的技術服務費用,支付寶將從每筆達成的交易中,向賣家收取相當于交易總額1.5%的費用,上述兩類用戶仍然免費。

非常看好支付寶發展的宋星認為,除了牌照問題,支付寶最大的挑戰來自其能否實現讓免費用戶向收費用戶的平滑轉變?!霸鯓幼層脩粜母是樵傅靥湾X,這是個大問題?!?/p>

現在,一些支付企業也在探索更多的盈利模式,比如服務于電子客票或企業的B2B業務,或是為互聯網提供繳支付服務,也有的在為電信運營商提供的話費預存或交費服務等。宋星認為,未來有的企業可能會開發與網關不同的模式,比如上述話費服務,就跟網關模式不同,不走銀行,而是直接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服務,類似于運營商的一個渠道商?!?/p>

去年12月, 易趣旗下貝寶以1.05億美元投資聯動優勢。后者是2003年由中國移動和中國銀聯合資成立的公司,主要為中國移動的手機錢包提供結算業務。

同樣在去年,中國移動開始在國內啟動NFC(非接觸式支付)商用試驗。據稱,這個被普遍解讀為“手機替代銀行卡”的應用已經預計將成為中國移動在今后的重頭戲。中國移動擁有過2億用戶,如果成真,其將成為中國最大也是最具競爭力的支付清算組織。

今年初,國內網游巨頭上海盛大宣布將電子支付作為主要業務發展。

有業內人士認為,電子支付越來越成為一場寡頭們才玩得起的游戲,單純的電子支付企業面臨被終結的命運。

不過,宋星認為,規模較小的電子支付企業最大的對手仍然是支付寶這樣的企業,而不是上述眾多行業寡頭。“這是不同層面上的競爭,沒法比?!?/p>

篇9

關鍵詞:電子支付;網絡外部性;雙邊市場

我國電子支付產業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末,經歷了十幾年的發展,已經由產品生命周期的最初起步階段逐步進人了高速發展階段,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產業的經濟學特征逐漸顯現。

一、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發展現狀

(一)電子支付定義  在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將電子支付的定義界定如下:“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我國電子支付產業歷經了傳統支付向以網絡支付為主的新興支付的轉變,其涵蓋范圍也從ATM取款、POS消費擴大到B2C、B2B、C2C等網絡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領域。

(二)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發展狀況  隨著我國互聯網普及率的逐年提高,互聯網正在走進人們的工作與生活。據CNNIC最新的《第2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調查顯示,商務交易類應用的用戶規模增長最快,平均年增幅達到了68%。其中,網上支付用戶年增幅80.9%,在所有應用中排名第一。2009年中國網絡購物市場交易規模達到2500億,2010年網絡購物市場將迎來更大規模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電子支付產業模式呈現出網絡支付(B2C、B2B等)蓬勃發展,移動支付、電話支付蓄勢待發的特點。網絡支付按照機構類型主要劃分為三種類型:商業銀行支付網關、中國銀聯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臺。

1、商業銀行支付網關  我國最早推出網上支付的機構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支付網關系統由各家商業銀行自行開發,制訂統一的接口標準,通過與商戶服務器直連,借助網上銀行系統滿足網上購物和客戶商戶間的資金結算的需要。銀行支付網關的推出,有助于各家商業銀行拓展新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擴大本行銀行卡、網上銀行的影響面進而綁定客戶存款、獲得綜合收益。銀行支付網關已經成為各商業銀行近年來發展的重點及未來市場爭奪的焦點。  2、中國銀聯支付  中國銀聯支付由銀聯公司與商戶服務器聯接。商戶并不與發卡各商業銀行連接,銀聯通過現有的銀聯收單系統實現各發卡行與商戶間的資金清算。銀聯支付可以受理各家銀行卡且支付方式簡單,用戶只需輸入卡號、密碼就可以進行付款,但也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  3、第三方支付平臺  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支付網關和銀聯支付網關之外的支付平臺。目前國內比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有支付寶、網銀在線、上海環迅、騰訊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由非金融機構創建,但已基本實現了與各商業銀行的直連,能夠受理各家銀行卡,而且比普通商業銀行支付網關功能完善、能夠提供全方位、專業化的電子商務服務,因此雖然起步晚,但競爭力強,成為很多中小商戶和網上支付消費者的首選。

二、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經濟學特征

電子支付產業中包含著眾多的參與者:商業銀行、商家、消費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監管機構等。各參與者之間關系復雜。但隨著產業規模的擴大,一些經濟學特征逐漸顯現。

(一)網絡外部性特征  1、網絡外部性定義  網絡外部性(Network Extemality)最早是Jetlrey Rohlfs在研究電信服務時發現的,后來的經濟學家對這一概念進行了進一步完善,Katz和Shapiro對網絡外部性是這樣進行解釋的:網絡外部性是指產品使用者來自消費該產品的效用會隨著其他使用該相同產品人的數量增加而增加的效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是指當采取同樣行動的人(Agents)的人數增加時該行動所產生的凈價值的增值。網絡外部性實質上是網絡規模擴大過程中的一種規模經濟。  網絡外部性有正負之分,產品使用效用既會隨著消費該產品的人的數量增加而增大,導致正的網絡外部性;同樣消費者也會因該消費產品的人的數量增加而增大外部成本,從而產生負的網絡外部性。  網絡外部性根據產生方式不同分為直接網絡外部性與間接網絡外部性。直接網絡外部性是指通過消費相同產品的市場主體數量的增加而導致的直接物理效果產生的外部性,例如電話網絡、電子郵件、網絡游戲等。而間接網絡外部性是指隨著某一產品使用數量的增加,該產品互補品數量隨之增加,價格逐漸降低,從而間接提高了該產品的價值。間接網絡外部性比較典型的例子如電腦操作系統,隨著終端使用客戶數量的增加,在該操作系統上進行軟件開發的公司逐漸增多,新軟件產品不斷豐富,從而進一步吸引越來越多的客戶使用該系統的終端,推動操作系統這個平臺的價值不斷提升。  2、電子支付產業網絡外部性特征分析  電子支付產業的網絡外部性同樣既有正的網絡外部性又有負的網絡外部性。隨著網上消費群體與商戶群體規模的擴大,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網絡提供的物美價廉的豐富商品而不用再受地域、時間的限制,能夠享受到電子支付帶來的方便快捷的購物新體驗;網上商家能夠從網絡這個巨大的無形市場中吸引到天南地北的客戶,同時降低交易、庫存等成本,賺取豐厚利潤;同時電子支付的發展完善了電子商務產業鏈,大大帶動了上下游相關產業(如銀行卡、物流等產業)的發展。這些方面無疑都提升了電子支付產業的價值,是電子支付產業正的網絡外部性的體現。  同時,電子支付將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商家、金融機構以及物流等電子商戶相關產業聯系在一起,它的發展也引發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網絡上的隱私權保護問題,電子支付過程中,客戶賬戶、聯系方式、住址等大量個人隱私信息在網絡上進行傳播,擁有此類信息的各相關機構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大規??蛻綦[私泄漏風險。再比如,電子支付實現方便快捷支付的同時,也引發了比如信用卡套現、網絡洗錢等新型犯罪問題。這些又體現出電子支付產業負的網絡外部性。  從直接網絡外部性和間接網絡外部性劃分角度上分析,電子支付產業的網絡外部性應該屬于間接網絡外部性。因為單純電子支付消費者數量的增加并不能提升價值,消費者選擇是否進行電子支付取決于網上商家的多少及產品種類,網上商家選擇是否接受電子支付這種結算方式也取決于另一端消費者的數量。這就體現出了間接網絡外部性的特征。 轉貼于

(二)雙邊市場特征  1、雙邊市場定義  目前常見的雙邊市場(Two-sided Markets)定義有Arm- strong2004年提出的:雙邊市場是指兩種參與者需要通過中間層或平臺進行交易。而且一組參與者(最終用戶)加入平臺的收益取決于加人該平臺另一組參與者(最終用戶)的數量。更確切的定義是Rochet和Tirole2004年提出的:平臺兩端市場的定價總和固定,如果交易平臺上成交的交易總量與兩端之間的價格結構有關,或者說與兩端的相對價格有關,則這樣的市場就是雙邊市場。

2、電子支付產業雙邊市場特征分析

電子支付產業是具有典型的雙邊市場特征的產業。按照雙邊市場的定義,雙邊市場是一種類似于“啞鈴形”的產業結構。當平臺對兩端的參與者制定的價格總水平保持不變時,價格結構或兩端的相對價格改變將影響到雙方對平臺的需求和參與平臺的程度,并會進一步影響到平臺實現的交易總量。在電子支付產業中,電子支付平臺提供機構(金融機構或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網上消費者和網上商戶提供結算服務的同時也對平臺的兩端實行收費,收費價格策略的制定既包含對消費者端收費價格策略,也包含對網上商戶端的收費價格策略。  電子支付產業中只有電子支付平臺兩端的參與者達到一定規模,電子支付平臺才能夠正常運轉,并在一定的規模臨界值之后實現盈利。要使平臺兩端參與者同時達到一定規模,就必須制定合理的定價策略。相較于平臺兩端的價格總水平,兩者間的價格結構更為重要。在實際的電子支付平臺運營中,常常采用定價平衡法則,平衡法則是指為平衡兩邊用戶的需求,交易平臺通常對一方采取低價策略或轉移成本的方式,以吸引其來平臺注冊交易。具體來講,就是僅收取網上商戶的費用而對網上消費者低收費或不收費。這正是雙邊市場特征的明顯體現。

三、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建議

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網絡外部性及雙邊市場等經濟學理論特征研究為促進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

1、大力扶持,合理定價,促進電子支付產業發展

篇10

1鄉村旅游電子商務模式

按交易對象劃分,鄉村旅游電子商務市場中常見的主要有B2B與B2C兩種模式,B2B模式是面向旅游中相關的鄉村旅游企業及機構,包括上下游中所涉及的旅行社、鄉村旅游企業、商等的一種電子商務平臺。B2C模式則是面對游客提供有關旅游信息及產品的一種電子商務模式,其本質就是旅游產品在線銷售,是當前旅游電子商務中的主要模式。國內目前主要以攜程網為代表。

按運營模式劃分有站點平臺模式、分銷模式、引擎搜索模式、直銷預定模式。其中站點平臺模式是為鄉村旅游企業間、鄉村旅游企業與游客間提供業務活動平臺的模式,此模式以同程網為代表;分銷模式主要是靠傳統旅游產品而獲取利潤,其在線核心業務主要是客房與機票的預定,鄉村旅游中常包括旅游線路的預定;引擎搜索模式主要是提供在線旅游服務及旅游產品價格對比,以去哪網為代表;直銷預定模式則是省去中間環節直接面對游客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是旅游企業與游客的直接接觸(如在線咨詢、點評),而有利于鄉村旅游企業管理能力的提升。

2當前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旅游信息資源整合性差單兵作戰是當前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主要特點之一,各個網站主體多是僅根據自己的需求建站和更新信息內容,旅游電子商務開展既沒有政府和行業監管者,也沒有一個統一的電子商務平臺。此種情況之下的信息不對稱便成為影響鄉村旅游電子商務開展的主要因素之一[2]?!爸袊蓍e鄉村網(www.crr.gov.cn)”于2007年12月正式開通,這象征著國內鄉村旅游開展電子商務跨出了新的一步,之后眾多鄉村旅游網站開始建立。但是游客對大多數網站也只能是對鄉村風光、農產品以及鄉村旅游企業等的簡單瀏覽,至今大多未建成權威、全面、高效的鄉村旅游行業信息資源庫,鄉村旅游企業未能有效進行縱向與橫向的整合,網絡優勢無法充分發揮,無法跟上鄉村旅游的快速發展,阻礙了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

2.2缺乏個性化服務許多國內鄉村旅游網站只是簡單翻版國外鄉村旅游網站,普遍存在景點介紹簡單、內容更新不及時、缺乏相關圖片,特別是鄉村旅游網站中重要的動態視頻演示更是極少涉及;游客無法于旅游前在線體驗相關旅游產品,包括鄉村旅游中的采摘環境、垂釣環境、農耕文化等的在線體驗;旅游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也存在內容混亂、單調、地域不祥等問題。同時鄉村旅游網站對市場細分不明確、無法準確定位市場,服務模式和運營模式趨同,缺少特色。大量重復建設的網站讓游客面對海量信息無法做出選擇,鄉村旅游中本來獨具特色的風土人情、田園風光等旅游資源難以與游客的個性化需求相互銜接,加上網站與游客互動平臺的缺失,使得一些鄉村旅游網站難以引起游客的關注和興趣。

2.3網絡信用保障度低對于在線電子支付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是影響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雖然在線電子支付已得到很大的發展,但各大銀行對網上交易安全的重視程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如電子支票、電子現金和信用卡等網上支付時常出現安全問題,許多網民是無法信任在線電子支付的安全性。網上支付體系的安全性問題短期內可能還難以得到根本解決。在線電子支付存在的種種問題,再加上目前各銀行間的通訊平臺不一樣,跨行業務辦理的便捷性低,使得游客使用電子支付的意愿仍處于較低水平。因此,有的鄉村旅游網站只是提供在線預定然后線下支付,缺少了在線交易平臺,這些問題極大地影響了旅游電子商務綜合效益的發揮。另一方面游客由于對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網站的信任缺乏,不僅對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網站技術安全不信任,同時也包括了對游客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不放心。游客將部分個人信息提交到注冊成功的網站,由于黑客入侵可能性的存在,網絡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儲在數據庫中的旅游者的個人信息將被盜取,甚至存在著一些不正規的網站將自有的客戶信息外泄給其他企業,進而從中獲取利益的現象[3]。

3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策略

3.1建立行業整合平臺當前旅游市場已伴隨著經濟繁榮而進入快速發展的階段,鄉村旅游企業間也進入了激烈競爭的時代,已經很難通過單打獨斗使其自身得到發展,傳統旅游模式也受到在線電子商務平臺的沖擊,甚至出現傳統模式將消失的論調。而在線旅游電子商務平臺卻常常陷入信息孤島而不得不進行戰略聯盟,許多較大企業已開始建立基于分銷系統與在線銷售系統的旅游企業資源系統(ERP)。面對旅游電子商務存在的上述問題和局限性,需要打破各個包括旅行社、游客、旅游企業等在內的諸多旅游節點的信息孤島局面,采用旅游協同管理系統構建一個協同旅游電子商務平臺。具體的做法就是幫助旅游企業協調內外部的旅游業務活動,整合旅游企業內外部的各種旅游信息資源,以促使旅游企業高效開展業務。正是基于電子商務理念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旅游協同電子商務延伸了協同商務理論,通過構建電子商務集成平臺,為旅游企業及其合作伙伴提供信息共享、集成支付、協同業務流程等功能。它能夠將旅游產業鏈上下游關系企業和旅游者集合起來,幫助其實現旅游信息共享、企業內外部協同,進而實現合作伙伴的共同利益,構建一條高效的旅游產業鏈[4]。旅游協同電子商務平臺能夠有效整合旅游中介商的技術以及旅游企業自身的旅游資源優勢,實現企業間的聯盟化高效發展。例如2010年5月1日云南康輝與凱亞公司合作開發的“懶猴在線”問世,它把客戶資源與技術進行了充分整合,構建了一個高效的旅游電子商務平臺。

3.2強化網站用戶體驗與自助定制功能現在旅游市場營銷中不斷出現了試吃員、DIY、試床員等大量新名詞,由此看出了用戶體驗在旅游電子商務中的重要性。鄉村旅游企業及相關鄉村旅游機構需要不斷跟蹤游客的需求,分析游客的消費需求特點,推出具有針對性的旅游特色產品。例如隨著網絡QQ農場等游戲的發展,現實版的QQ農場應運而生,鄉村旅游企業就可根據游客需求劃出土地供游客設計、使用??梢钥闯霈F實版的QQ農場是經過了網絡版用戶充分體驗后而快速出現的。如何在線上與線下為游客提供個性化的訂單服務以及信息互動平臺,成為鄉村旅游企業新的考驗。鄉村旅游網站應該在“虛擬旅游”空間上開辟新的天地,在建立現實旅游景觀的基礎上,通過模擬或超越現實景觀等手段,構建一個能使旅游者欣賞旅游景觀、體驗旅游活動或進行虛擬互動旅游的虛擬旅游環境,這將成為今后旅游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5]。再者移動互聯已經興起,國內手機在線用戶呈爆發性增長,市場潛力巨大。鄉村旅游企業應把握機遇,與中介機構、信息服務商合作,開發個人移動信息服務,特別是在線旅游產品查詢、預定等個。

3.3完善電子支付體系鄉村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與信用卡、電子支付的普及程度密不可分,鄉村旅游企業應不斷加強與銀行的支付業務合作,面向游客推出信用卡、電子支票、電子現金等電子支付方式,加強與快錢、支付寶等主流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商的合作,提高游客使用電子支付的便捷性,解決“在線預定,線下支付”的問題。另一方面,鄉村旅游企業的電子商務平臺應及時更新防火墻和借鑒國內、國外先進網絡安全技術,防止電腦病毒和惡意入侵,交易時需要有相應的用戶在線認證程序,保證游客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此外,鄉村旅游及相關機構包括鄉村旅游協會、農業主管單位應該采取措施為鄉村旅游企業的網上電子交易提供一定的信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