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方案范文
時間:2023-12-25 17:44:5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司合并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 必要性
寧夏是個以工業產業為主導領域的省份,截止2016年,寧夏總計有24家工業園區。經過多年的努力,寧夏境內工業園區在資源能源高效利用、節能減排,以及發展園區公共事業等方面,已取得豐碩的成果。但如果繼續沿用以往的思路和技術已很難取得明顯效果,遇到了“瓶頸” 期,因此要想取得突破,提高企業競爭力、園區投資吸引力,必須轉變思路、創新方法和技術。
隨著“電改9號文”、 “寧夏電改方案”等文件的逐步出臺及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在逐步深入,在給用電企業帶來了實惠與機遇的同時,也給用電企業提出了諸如購電策略、購電管理成本、價格談判能力、科學用電等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
2 寧夏工業園區售電公司組建及開展能源綜合管理服務的方案
目前寧夏工業園區整體用電的管理方法、技術手段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間。如果組建售電公司可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建設園區電力需求側管理綜合能效平臺,為企業提供優化用電策略、用電診斷、電能治理及能效管理、優化需求響應、節能節電服務等,實現科學用電,提高用電效能。
由寧夏區內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牽頭,引入社會資本、先進技術和專業管理團隊共同投資組建園區售電公司。園區售電公司將在園區管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
作,實施企業化運作,市場化運營。
3 寧夏工業園區售電公司組建及開展能源綜合管理服務的主要工作目標
組建后的園區售電公司將在售電、配電、管電、綜合節能及專業化服務等方面為園區企業提供服務。
(1)售電主要工作目標
根據“寧夏電改方案”的實施步驟,購售電市場化改革將出現以下三個階段:
1)園區型售電主體直接交易階段;
2)直接交易過渡到市場化購電和售電階段
3)市場化購售電階段。
結合上述三個階段的特點,園區售電公開展以下工作。
第一階段:園區型售電主體電力直接交易階段
在園區型售電主體電力直接交易階段,直接交易的電力總量由自治區主管部門控制,電量分配基本由發電企業均攤,用電企業能獲得多少直接交易電量主要由發電企業掌握,直接交易電價由政府主導形成。針對這種情況,園區售電公司采用平等自愿的原則,將園區企業組合在一起形成大客戶、開展“團購”。同時利用園區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的良好合作關系,在政府的支持下,為園區企業降低電力采購價格、增加直接交易電量。
第二階段:直接交易向市場化購售電過渡階段
隨著電改的推進,發用電計劃將逐步放開。此時,電力市場化定價機制初步建立,準入用戶全電量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逐步建成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市場體系。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園區售電公司逐步吸納用電大戶,并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為自治區全電量直接交易的試點工作單位。以此為基礎,與發電企業開展長期購售電合作。
第三階段:市場化購售電階段
此時,除優先發、用電計劃外的發電量和電價將全部放開,價格由市場形成。同時,將逐步形成完善的輔助服務市場、容量市場,開展電力期貨和衍生品等交易種類;形成發電側、售電側主體多元、充分競爭的市場格局。園區售電公司將為園區企業提供更為全面的市場化購售電服務及輔助服務(調峰、調頻、調壓和用戶可中斷負荷等),使園區企業的用電成本處于全區內較低的價格水平。
(2)配電主要工作目標
根據“寧夏電改方案”的實施步驟,以及《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結合園區的具體情況,園區售電公司采用由易到難、由點及面的方式,逐步建成園區智能化微電網,提高園區輸配電設施的投資效益,降低企業的用電成本,促進園區的可持續發展。該項工作分兩個階段考慮執行。
第一階段:開展升壓改造及增量配電投資建設工作
園區售電公司把園區招商引資、規劃發展及園區企業的需求緊密結合,對低電壓等級的配電設施進行升壓改造,同時根據規劃,開展增量配電設施的投資、
建設及運營管理工作,提高園區配電設施的利用效率。
第二階段:開展園區智能微電網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在第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寧夏電改方案”的“開展微電網建?O試點工作”的指示精神,建設園區智能微電網,打造源、網、荷、儲協調的供用電系統。智能微電網將由物理網、信息網和管理網構成。園區售電公司通過投資建設運營智能微電網能為園區企業降低用電成本,實現更加高效的用電。
(3)管電主要工作
根據寧夏電改方案的改革實施步驟結合園區的具體情況,園區售電公司引進先進的技術,采用由易到難、由點及面的方式,逐步建成建設園區電力需求側綜合能效管理平臺,給園區用電企業裝上“專家級大腦”。提高園區用電能效,降低企業的用電成本。此項工作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深入節電、節能工作
目前園區部分企業已經安裝了電力需求側管理系統,但只實現了有關電力使用數據的采集和監測,在如何利用這些數據進行分析、診斷和優化運行方面所做的工作還很少,電力需求側管理系統的作用還遠未發揮,有很大潛力可挖。園區售電公司在園區選擇典型企業,為其安裝電力需求側管理監測終端,通過自主研發的專家診斷模型對終端采集的數據進行分析、診斷,為園區企業提供節電、降費的技術解決方案方案并組織實施。在政府的支持下,幫助企業申請成為電力需求側管理深入節電、節能示范項目并獲得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階段:建設園區電力需求側綜合能效管理平臺全面開展節電、節能工作
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園區售電公司采用先進的云計算平臺的高并發處理機制,大數據分析應用引擎,智能專家診斷引擎、分層架構體系、采用阿里云的安全防護體系等開發需求側管理平臺及專家診斷系統,建設園區電力需求側綜合能效管理平臺,給園區所有用電戶裝上“專家級大腦”。綜合節能主要工作園區售電公司采用橫向融合發展、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的方式 ,結合園區的產業結構特點,應用EPC或EMC等多種模式,引入先進的能源、資源高效利用技術,進一步提高園區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降低企業生產成本。主要包括:
A.協助政府開展節能審計及對標管理。
B.為企業提供主工藝節能、工業余能利用、“三廢”治理、管理節能等服務。
C.節能產品及專項技術的推廣。
篇2
一、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東)的信義義務
公司合并,必須由董事會做出(提出)合并計劃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草案)。對此各國公司法幾乎無例外地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6條、第212條,也將擬定公司合并方案作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予以規定。董事在決定公司合并時,同樣適用信義義務,即同樣要對公司和股東負信義義務,信義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
1、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義務
董事在合并中的注意義務是指董事應當以理智、謹慎的態度有根據地決定是否同意合并協議或合并計劃,然后向股東會提出合并建議。在公司合并中,當董事沒有做到一個普通謹慎之人在同等情況下的注意程度時,董事應對其過失引起的損害承擔責任。董事會對同意合并的判斷是否明智、有根據,董事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取決于具體合并案的事實和情況。但是可以從以下方面判斷:(1)董事會是否合理了解關于合并,特別是合并價格的相關信息。 (2)董事應當盡可能考慮與可供選擇之交易相關的所有因素,對各種可供選擇的交易形式進行比較,以對股東會提出合理的建議。(3)董事在同交易相對人進行合并談判時,應勤勉盡職,爭取最有利于公司的合并價格。 (4)在合并談判或條款起草時,董事有義務誠實公正地做出判斷,誠實公正地在股東間分配合并的對價。公司合并中董事的注意義務的判斷,適用商業判斷原則。在董事未盡合理注意,因重大過失造成公司及股東損失時,應當賠償承擔責任。
2、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誠義務
董事在公司合并中的忠誠義務是指董事應當從公司的最大利益出發.決定是否同意合并協議或合并計劃,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沖突時.要以公司利益為重,不能將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董事在合并中的忠誠義務,因其合并是否為利益沖突交易而不同。在無利益沖突的合并中,董事締約合并協議的決定通過商業判斷原則而受到保護,即推定合并協議是善意形成,董事會是誠實信用地為公司利益做出合并決議的。股東要對這種合并提出異議,必須證明董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利益沖突的合并中,董事同公司或股東相沖突的利益、董事締結合并協議的決定將不受商業原則的保護,而受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法院適用交易完全公正原則對該合并的公正性進行審查,完全公正原則包含兩個方面:公正的交易和公正的價格。法院在整體考慮這兩個方面的情況下判斷股東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
3、公司合并中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
在公司制度中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享有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事務實行資本多數決議原則,即股東依其持有的股份數額享有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由多數表決權通過。這種多數股東同意的決議將對全體股東產生拘束力。這就說明,有控制權的多數股東(大股東)在公司中處于優于少數股東(小股東)的實際地位,其行為對小股東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為了防止多數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侵犯小數股東利益,應當強化多數股東對小數股東的責任。控股股東不論是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還是基于股東資格通過公司執行機關對公司業務執行施加影響,都應當履行注意和忠誠義務,不能侵犯公司及其他小股東的利益。違反這一義務,給小股東造成損害,受侵犯的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在公司合并中,控股股東信義義務的核心問題是在利益沖突交易(合并)中.如何履行忠誠義務,在這種利益沖突合并中,有利害關系的多數股東的行為和董事的行為一樣不受經營判斷原則的保護,而受完全公正交易原則的調整。例如,控股股東在安排合并的支付方式時采用了對不同股東區別對待,控股股東就要證明這種安排是完全公正的。完全公正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控股股東承擔,控股股東不能證明該合并是完全公正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解除合并或相應的補償。
二、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1、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立法例
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公司合并中,對合并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以公正價格購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日,德等國家的公司法都對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做了規定。特別是美國的《示范公司法》更是設專章對股份回購請求權做了詳細規定,并得到了美國各州公司法的積極反應。
在經股東會同意的一般公司合并中,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有兩種情況:一種適用于合并各方的股東,其立法出發點是合并給雙方公司股東均帶來影響,應對雙力異議股東賦予平等、充分保護,這種立法以美國,日本等國為代表,這種立法好處在于對股東范圍的保護范圍較廣泛,不利之處在于這樣可能會使合并效率的受影響;另一種僅適用于消滅公司的股東,其立法出發點是合并中利益受到影響最大的是消滅公司股東,存續公司所受影響更少得多。這種以德國為代表,這種立法最主要是保護了受影響最大的股東的利益,同時又有利于合并的有效進行。
2、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效力
股份回購請求權成立的條件是,異議股東在股東合并決議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評估回購其股份的請求,并在合并決議大會上行使否決權。股份回購請求權具有排他性,異議股東選擇回購作為救濟手段后,一般不能再提起合并無效訴訟。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是一種形成權,因此,異議股東提出股份買回請求,只要該請求滿足法律要件,即自動成立該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份買賣合同,公司承諾與否與股份買賣合同的成立沒有任何關系。當然,即使股份買賣合同成立,提出購回請求的股東也并不立即喪失股東資格,在向公司提交提出買回請求的股份以換取公司支付的對價之前,該異議股東繼續保持股東地位,股份的轉移于股價交付時生效。在提出買回請求后,異議股東對其股票仍享有并可行使物上代為權利。但是,自合并生效日開始.要求股份回購權的股東將無權享有對該股份的表決權利生效后公司股利的獲取權。
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效力在一定情形、原因下將喪失:股東的回購請求即使具備法定要件而提出,在公司因一定事由終止合并時;股東在法定時期內沒有提出回購請求等
3、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在我國的立法與完善
我國現行公司合并的立法中沒有關于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規定,“這種法律規定使得合并決議的結果必然由合并各方的全體股東(包括同意股東和反對股東)共同承擔,合并各方的股東當然成為合并后存續公司的股東。”[3]這種立法漏洞顯然不利于公司合并中對股東特別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我國立法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適應我國公司合并實務需要,建立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以保護異議股東的利益,使其既不享受他不同意之合并產生的利益,也不承擔他不同意之合并所致的風險,符合公平的原理。
如上所述,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適用于合并各方公司股東,一種是只適于消滅公司的股東,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應采用德國的立法體例,即應當規定股份回購請求權只適于消滅公司的股東,當然,由于我國的一些特殊國情,如公司的多樣性,作為例外可以規定特定條件下的存續公司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我國公司的立法應當明確股份回購請求權的適用范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程序包括對司法評估程序做出規定,對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效力(包括效力的內容、效力的喪失等) 做出規定,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設計,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結合、平衡大小股東利益、適度保護小股東利益的原則。
三、公司合并中的股東決議制度
公司合并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并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并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于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并,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并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于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盵4]
另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要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這里并未區別存續公司和消滅公司。雖然存續公司股東會對合并做出決議,有利于股東利益的保護,但是不加區別地一律適用股東會決議制度也存在問題,比如有些合并存續公司股東利益未發生實質變化,要求股東決議沒多大實際意義,并且會使合并程序復雜、成本加大、時間延長。
篇3
基本案例
甲公司于2007年正式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產總計1.2億元,主要生產啤酒、果酒、果汁等,擁有現代化啤酒生產線3條,果酒、藍莓果汁、礦泉水生產線各1條。為實現在全國范圍內擴大生產和銷售的戰略目標,公司積極尋找投資者和合作伙伴,以進一步擴大公司生產規模。
2008年1月,甲公司兼并虧損公司乙。合并時乙公司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上年虧損為10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評估確認的價值為550萬元。甲公司合并后股價市價3元/股,股票總數為2000萬股(面值為1元/股)。經雙方協商,甲公司可以用兩種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萬股和100萬元購買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萬股和10萬元購買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股東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生變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平均為900萬元,增值后的資產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平均利潤為10%,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合并公司每年稅后利潤的75%用來進行股利分配。
籌劃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給被合并公司的價款方式不同,將帶來不同的所得稅處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轉讓所得納稅、虧損是否能夠彌補、合并公司支付給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現、接受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問題等。甲公司希望對兩個方案進行比較,尋求最佳的稅務籌劃方式。
假設合并后甲公司股價保持不變,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從現金流出量角度進行方案比較。
【方案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合并企業的股權視為清算分配。
因此,方案2的涉稅問題應作如下處理:1.非股權支付額大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的20%,乙企業應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150×3+100)-500]×0.25=12.5(萬元);2.甲公司可按受讓資產的評估值550萬元作為計稅成本,增值部分在折舊年限(5年)內每年可實現所得稅[(550-500)/5]×0.25=2.5(萬元);3.甲公司不對乙公司去年的虧損進行彌補。
則甲公司未來支付的股利現值如下:
1.第1年為(900×0.7+2.5-16.)×75%×150/2000×0.9091=30.12(萬元);
2.第2年至第5年為(900×0.67+2.)×75%×150/2000×(3.7908-0.9091)=98.15(萬元),[注:(p/甲,10%,5)=3.908,(p/甲,10%,4)=3.699,(p/甲,10%,1)=0.9091)];
3.以后年度總計:(900×0.67×0.75×150/2000)/10%×0.6209=210.6(萬元),[注:(p/s,10%,5)=0.209]。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所需的現金流出現值共計:100+12.+30.12+98.5+210.=451.7(萬元)。
【方案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不視為出售舊股,視購買新股處理。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因此,對于方案1的涉稅問題可作如下處理:1.非股權支付額小于所支付股權票面價值的20%,乙公司不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2.甲公司將受讓資產以原賬面凈值500萬元作為計稅成本;3.乙公司去年的虧損由甲公司彌補,第1年的補虧額為900×500/(2000×3)=75(萬元),第2年的補虧額為100-75=25(萬元)。
則甲公司未來支付的股利現值如下:
1.第1年為[900-75-(900-75)×0.25]×75%×180/2000×0.9091=37.97(萬元);
2.第2年為[900-25-(900-25)×0.25]×75%×80/2000×0.8264=16.27(萬元);
3.以后年度總計:(900×0.67×0.75×180/2000)/10%×0.8264=336.37(萬元),[注:(p/s,10%,1)=0.9091,(p/s,10%,2)=0.8264]。甲公司合并乙公司所需的現金流出現值共計:
10+37.97+16.27+336.37=400.1(萬元)。
根據以上測算,兩種方案的現金流出現值分別為451.37萬元和400.61萬元。從現金流出現值最小化的原則來看,應選擇方案2。
點評
為方便計算,本案例是假設合并后甲公司的股票市價保持不變,所以只需要比較現金流出的現值。如果合并后股價發生了變化,就必須進行現金凈流量的現值比較。特別是股價上升時,很可能導致方案1的現金凈流量現值小于方案2,從而改變籌劃方案的選擇結果。
篇4
關鍵詞:李坑之困;利潤分成;公司組合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014-02
自2011年7月開始,因村民與旅游公司的收入分成糾紛引發的“李坑之困”,曾引發各界關注。從江西省婺源縣秋口鎮政府獲悉,經過當地政府與李坑村委會、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協商并簽訂協議,2011年度,該村村民的旅游收入分成標準由上年度的人均1200元提至2100元;并在此后五年間每年遞增60元,至2015年提至人均2400元,五年期滿后收入分成再行商定。至此“李坑之困”的話題暫告一段落。盡管話題已經過去,而它所引發的社會問題,不得不令人們深思。“李坑之困”不是單獨的個案,在各個原生態旅游區基本上都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袄羁又А弊畲蟮姆制缫彩菃栴}的關鍵所在是利潤分成問題和公司組合問題。
一、利潤分成問題
自2001年到今天,李坑村與旅游公司的簽約分成合同一直存在著利潤分成不斷變動的問題。隨著旅游業的興起,旅游收入的不斷增長,李坑村民對原有的利潤分成越來越不滿。既然村民不滿的是利潤分成,那么旅游公司和村民之間的主要矛盾就在于利潤分配的處理問題。既然問題的癥結在于利潤分配,那么作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該如何去從法律上去調整、平衡及其完善公司內部及其外部的利潤分配,就成為解決“李坑之困”的關鍵所在。
(一)存在的問題
1、在“李坑之困”所反映的問題中,村民和公司之間的關系始終處于模糊的狀態。要處理好兩者的利潤分配問題,就必須重新界定兩者的關系。從2001年葉如煌與村民簽訂的合同來看,二者之間是普通的商事合同關系??梢哉f,村民是債權人,而公司是債務人。若單獨從商事合同的角度出發,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的約定。那么村民一再要求更改合同內容中的分成,就構成違約。但根據情勢變更原則,隨著旅游業的飛速發展,旅游收入的不斷增加,村民的一再變更合同,不但沒有違反合同,反而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公司和村民的商事合同關系并不能很好地解決兩者之間的利潤分成問題,必須對其關系重新界定。
2、婺源股份有限公司最初的不同意變更合同的行為違背了公司法的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和利益均衡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早在中世紀的商業習慣法就已經規定商事交易中對善意第三人和債權人保護的原則。公司是一個由不同利益相關者組成的聯合體,利益均衡原則要求公司立法必須兼顧股東、公司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李坑”的問題不僅反映出旅游公司的公司制度的不完善,也反映出公司法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
(二)解決的方案
“李坑之困”中的利潤分成問題始終得不到徹底的解決,其癥結所在是如何重新界定村民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本文認為應當把村民納入公司的成員,使其成為公司的股東,進而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兩者之間的利潤分配問題。其理由如下:
1、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原則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確保股東權益是實現資本自由流通和安全流通的關鍵,是保障公司健康運行的基礎。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的出席權、按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形式的表決權、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建議與咨詢權、投資收益與剩余財產分派權、出資轉讓與股份處置權公司管理者的選擇權等。村民入股,一方面其利潤分成可以完全按照公司法的具體規范來行使,另一方面村民權益可以得到公司法的全面保護。
2、公司法規定了完善的利潤分配制度。村民成為其股東,按照公司股東利潤分配制度得以分配利潤,從而解決因經濟發展的速度、旅游業收入的增長等帶來的公司和村民利潤分配不均的問題。獲取利潤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直接目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是股東的一項固有權利。為了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將經營獲得的利潤按一定的原則、方式和順序分配給各個股東。公司的董事會,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財物狀況和經營成果,制定出公司當年的稅后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并依法實施。雖然公司利潤分配屬于公司內部事務,但因其關系到公司長遠發展及債權人利益,公司法對公司利潤分配制度有著強制性的規定?!豆痉ā返?67條第5款規定“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利潤分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股利分配方案無效??梢?,村民成為公司股東,既可以行使其應有的權利,同時也受到法律的規制。公司法制約了公司和股東兩者之間的利益均衡,從而使公司和村民之間的利益分配得到保障。
盡管村民成為公司股東,可以解決村民和公司之間的利潤分成問題。但該問題的徹底解決,一方面有賴于婺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利潤分配制度;另一方面,也有賴于國家對公司法的進一步完善,加強對股東、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此外,李坑村村民也應該得到普法的教育,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維權。
二、公司組合問題
“李坑之困”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是公司組合問題。在婺源股份有限公司介入之前,李坑村所簽訂合同的相對人一直是民營企業。在此之前,雖然也曾出現利潤分配問題,但通過變更合同都得到了解決。而當婺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關于利潤分成的問題反而得不到解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2007年,婺源縣轉變思路,從之前的鼓勵民營資本單點開發變成組建一個統一的旅游公司。而在旅游公司的合并組合中,反映出的最大問題是政府的介入。其理由如下:
1、政府介入婺源旅游業整合,違背了商法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則。就其本質而言,公司作為一種盈利性組織,就必須隨時調整組織戰略及經營決策,以應對源源不斷的國內外競爭壓力。因此,在公司的管理和發展過程中,國家不應過多介入公司事項。李坑問題中,婺源縣政府的介入,正好體現了公司自治和國家管制之間的矛盾,實際上反映了公司私利性與國家管制所追求的社會公益性目標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因此,對于公司法而言,必須公平調整各方的利益,并以建立有效經營之組織,尋求公司自治與公司監控之間的競爭性平衡。
2、政府的過多介入增加了公司的安全風險。安全是公司法的核心價值范疇。正如霍布斯所說“人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如果人的財產、生命、自由籠罩在侵害、災難的陰影中,任何美妙的東西對人類都將失去價值。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個充滿投機和交易風險的風險經濟,那么把風險交易降低到最低限度,為交易主體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就是公司法和其他商事法律的重任。而政府作為強權機構,強行介入市場經濟和公司的經營管理,打破了商法所要保障的安全秩序。
3、政府的介入使得婺源旅游公司的重整組合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首先,公司合并應遵循自愿的原則。公司合并本身就是依法和依約進行的法律行為,是雙方或多方合意的結果。因此合并必須是出于參與合并的公司的真實意愿,是各方平等、協商、自愿的結果。在婺源縣旅游公司的合并過程中,政府的強權介入,違背了公司合并自愿原則,損害了各民營旅游企業的利益。其次;婺源縣旅游公司合并的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循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程序進行。再次,在公司合并的過程中應維護股東、債權人的利益。而作為債權人的李坑村民恰恰成為了婺源縣旅游公司合并的受害者。
針對如上問題,在公司合并的過程中,應做到以下幾點:(1)公司合并應嚴格依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2)在合并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則;(3)在合并的過程中,政府不應以強權介入,政府參股必須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4)合并中充分考慮股東的切身利益;(5)合并中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6)在合并中在注重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率。
三、結語
“李坑之困”反映出的問題是多方面的,本文認為其關鍵所在在于:村民與公司的利潤分配問題和公司的組合問題。綜上所述,本文從公司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議。然而,要真正徹底解決“李坑之困”,僅從這兩個方面著手是不夠的。如何用法律規制和保障市場經濟的發展及用法律來維護市場經濟中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主體的利益,是每個法律人所必須思考和研究的。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
參考文獻:
[1]中國網絡電視臺
[3]馮果.公司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02.
[4]柯志芳.公司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5]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02.
[6]龍天節.商法略論[M],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
[7]雷興虎.股份公司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
[8]方流芳.公司審批制度與行政性壟斷[J].中國法學,1992,04.
篇5
關鍵詞 合并破產 企業破產法 關聯企業
作者簡介:王小鳳,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研究方向:法學。
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集團控股公司,先后設立了五家關聯性的投資子公司。因企業經營及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A公司及其五家關聯子公司發生債務危機。六公司以資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等為由,分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分別裁定受理,并分別指定了管理人。企業破產過程中,管理人發現A控股集團公司及其五家關聯子公司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在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資產債務、企業經營等方面均存在高度混同,審計報告也顯示六家公司在財務上已喪失獨立性。考慮六公司嚴重混同、實際喪失獨立法人人格的現實狀況,六家公司管理人在第二次債權會議上,分別向六家公司債權人會議提交了六公司合并破產的方案。六公司債權人會議最終分別表決通過了合并破產方案,將資產債務進行了合并處置。
一、合并破產概述
關于合并破產,在我國尚無直接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學術論述。合并破產是指將母子公司視為一個法人實體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或制度,在該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均一并處置,所有債權人在同一比例下清償。 我國司法實踐中,合并破產并不鮮見,但鑒于法律規定缺位等原因,合并破產尚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美國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過“程序規則和經典案例加上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在20世紀70年代曾做出一系列的裁決,最終使實質合并成為處理集團公司破產的一個重要方法”。
合并破產有其現實土壤。目前,我國相當部分的民營企業尚未完全建立現代管理制度,在A公司所在的民營經濟發達地區表現尤為突出。一方面,企業主普遍缺乏企業主體意識,企業主與企業、各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混淆。在經營管理上,以家族式管理模式居多,管理人員以親友為主,企業之間任意牽連。另一方面,部分企業主惡意控制旗下關聯企業,利用對企業的控制權,轉移或抽逃資產,虛構或加重企業負債,以達到某些不正當的目的。多項因素疊加,導致關聯企業喪失基本獨立性,相互之間難以界分,客觀上需要進行合并破產。以A公司為例,分別破產極為困難:第一,分別破產需要對各公司間的資產和負債作出區分,對相互之間的擔保效力、擔保金額作出認定,相關障礙無法逾越或者難以解決。第二,分別破產將破壞關聯公司的整體處置價值。由于關聯企業日常經營嚴重混同,其資產在整體上往往也呈現出混同外觀,基于混同下的相互牽連,表現出整體價值。如若分別破產,企業資產的價格水平和變價能力可能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受償率。第三,分別破產將分別進行破產程序,在管理人報酬、債權確認、資產處置、財產分配等各項事項和環節均會出現倍增效應,大大增加破產成本,降低破產效率。另外,就合并重整而言,維持生產經營是企業重整的必要條件,分別破產往往會破壞各關聯企業原有的“一體化”經營,從而使企業面臨停產停業的風險,企業重整幾無可能。
二、合并破產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法律尚無合并破產的直接規定,但合并破產并非完全沒有法律可循。這些依據主要散見于公司法、破產司法解釋的參照規定,以及破產法的原則規定之中。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也已存在諸多關聯企業合并破產的案例,例如浙江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縱橫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并破產重整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南京利德隆實業有限公司和南京利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沈陽歐亞集團及其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等等。這些企業合并破產,對于遏制關聯企業間的不當控制、利益輸送、債務逃廢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債權債務的公平清理,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刺破法人面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關聯企業適用實體合并奠定了法律及理論基礎。根據該條規定,股東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合法權益,濫用股東權利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該項規定適用在企業破產環境下,如果母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之間存在不當控制,且達到特定程度或標準時,即需“刺破”各公司之間的“面紗”,進行合并破產,統一處置債權債務?!蹲罡呷嗣穹ㄔ骸返谄呤鶙l規定,債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全資機構的財產,應當一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清理。參照該項規定,子公司一旦實質喪失法人人格,亦存在納入母公司破產重整之余地。
合并破產在破產法上的現有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條之規定。破產法第一條即明確規定了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企業破產原則。據此,關聯企業之間如存在高度混同,嚴重影響各債權人公平受償,必須通過實體合并予以矯正的,應當進行實體合并。以A公司合并破產為例,基于各關聯公司之間高度混同的事實,只有對關聯公司進行合并破產,才能保障債權債務清理的實質公平,無論對普通債權人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均為適用。就普通債權人而言,在分別清理的情形下,各關聯公司中的利益實質輸入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將獲得額外清償,而利益實質輸出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必將遭受損失;擁有多家關聯公司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將獲得高額乃至全額清償,而其他債權人僅能獲得較低比例的清償,甚至完全不能獲得清償。因此,分別清理勢必導致普通債權人受償不均,顯失公平。在合并合并破產情形下,部分關聯企業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雖然可能有所降低,使其利益表面上受損,但此種差異的根源在于各關聯公司之間先前的不當關聯關系,合并破產正是對其不當行為的矯正,這恰是債權債務清理實質公平之所在。就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而言,因其就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并不會因合并破產而受到實質損害,相反合并破產有利于順利推進破產進程,進而有利于保障其盡快實現債權。簡而言之,合并破產符合破產法關于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有利于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正當權益。 三、合并破產的適用標準
四、合并破產的決定程序
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破產案中采用債權人會議表決方式決定合并破產。債權人會議是由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該案中,由債權人會議表決決定合并破產,實際上與債權人會議的性質、職能相符。
就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尚存在不同觀點:一是法人機關說,是日本學界傳統上的主流觀點;二是自治團體說。根據該學說觀點,債權人會議并非法人組織,而是各債權人進行協商、協調各自利益的自治團體; 三是事實上的集合體說。該學說基于前兩種學說的不足,主張債權人會議是由法院召集的臨時性集合組織,是目前日本學界的通說。
篇6
[關鍵詞] 同一控制企業合并;合并財務報表;留存收益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07
[中圖分類號] F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1- 0019- 03
1 CAS 33關于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企業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并后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編制合并利潤表時,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并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并后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2 現行同一控制企業合并在合并日的合并抵銷處理
[例1]假設甲、乙兩家公司合并前同受A公司控制,合并前雙方的資料見表1,2014年6月末,甲公司用賬面價值500萬元,公允價值580萬元的庫存商品和100萬元的銀行存款給乙公司的原股東,從而取得乙公司的控制權。
3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下合并財務報表編制存在的問題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財務報表的處理思路源于“權益結合法”,在權益結合法下,合并的實質是參與合并的各個企業現有的股東權益在合并主體中的聯合和繼續,合并方取得凈資產或股權投資按被合并方的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入賬價值,不涉及合并成本,不涉及商譽,合并不會導致資產增值或減值,不確認資產處置損益,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與取得的被合并方凈資產或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股東權益,被合并方合并前留存收益中按持股比例并入合并后留存收益中。如果合并發生在非年初的某個時點,合并方當年凈收益包括參與合并各方整個年度凈收益之和,如同自所反映的最早期間與合并各方就已經聯合在一起。
3.1 重復計算合并利潤
假設甲公司為集團母公司,下屬乙、丙兩個子公司,丁為丙公司全資子公司。根據集團戰略安排,2014年7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合并其下屬子公司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成為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此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一方面乙公司在報告期內由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丁公司,在編制合并利潤表時,應當將該丁公司合并當期期初(2014年1月1日)至報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另一方面丙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丁公司,應當將該丁公司期初(2014年1月1日)至處置日(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可見丁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費用、利潤既納入乙公司的合并利潤表,也納入丙公司的合并利潤表,重復計算。對于甲而言,如果甲編制截止于2014年7月31日的合并報表,乙、丙作為甲的子公司均需將各自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甲的合并范圍,那么這部分“丁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費用、利潤”就重復計算了兩次。
3.2 權益結合法固有缺陷
一方面,權益結合法下合并方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入賬,不符合會計要素五種計量屬性中的任何一種。例如根據歷史成本的定義,歷史成本是取得或制造某項資產時所實際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或負債發生時承擔現時義務的金額,例1中甲公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應當為680萬元,而非700萬元。同時,由于并未反映合并前被合并主體財務報表中未包含,但在合并日符合確認條件的資產或負債,不能如實反映所取得的凈資產的現金產出能力,所提供的信息完整性也較弱,無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另一方面,所獲資產和負債以其在原主體的賬面價值計量,由原主體創造的內含收益未得到確認,從而高估合并收益(低估費用),因此,權益結合法未如實反映合并主體的合并后經營業績。
4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同一控制企業合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規定的變遷
2011年12月8日《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對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合并方應當如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問題作出解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應視同合并后形成的報告主體(合并方)自合并日開始對被合并方實施控制。合并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編制合并日和合并當期的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賬面價值計量,被合并方在企業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中歸屬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資本公積轉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合并利潤表應合并被合并方從合并日開始實現的凈利潤;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合并被合并方從合并日開始形成的現金流量。合并方在編制合并當期期末的比較報表時,不應將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關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財務報表。
該征求意見稿,解決了上述重復計算利潤的問題,這一點是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征求意見稿)中爭議最大的,對實務影響也較大。例如,IPO企業的同一控制下業務或企業重組,將無法將被合并業務或企業的合并前留存收益納入IPO企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業務或企業重組的意義。
至2012年11月5日解釋第5號正式時,上述關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如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解答并沒有通過,因而,在2014年2月17日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
篇7
兩家神霧系公司表示,公司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并承諾,自本公告之日起至少2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2017年7月14日,神霧環保和神霧節能兩家神霧系公司股票曾雙雙跌停,之后兩家公司稱控股股東神霧集團擬籌劃重大事項,兩家公司股票雙雙停牌。
2017年8月16日,兩家公司均稱重組主要交易對方涉及大股東神霧集團或其關聯方,并可能涉及其他第三方,交易方式可能為公司合并、引入戰略投資者或其他重組方式,標的資產的初步意向為節能環保行業資產。
2018年1月15日,兩家公司宣布終止重組之時,雙方的重組預案也浮出水面,根據公告,本次重組方案為神霧節能通過換股吸收合并神霧環保,即神霧節能擬向神霧環保全體換股股東發行A股股票,換股吸收合并神霧環保,或在資產符合注入條件的情況下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注入神霧集團旗下電力板塊、生活垃圾處理板塊、石化板塊、節能裝備制造板塊的相關優質資產。
神霧節能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續方,神霧環保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暨非存續方。
篇8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下,公司如果能夠成功地部署商務智能(BI)解決方案,就能在未來的競爭中獲得絕對的優勢。
許多公司斥巨資部署BI,卻沒有實現預期的ROI,而公司的了CO又迅速增長,這就要求我們關注如何改善這些問題,即使是傳統工廠,也需要經常監測震動、噪聲、損耗等關鍵參數,以檢測設備狀況,并且嚴格遵守預先制定的維護時間表。
BI解決方案具有多個動態編排部分,很容易遭到破壞,但是我發現很少有人考慮對BI進行常規檢查。
部署BI解決方案時,需要根據環境因素不斷更新戰略。大爆炸式的部署方案從來沒有取得成功。通常,你需要分階段部署BI方案,因為沒有明確的靜態目標,部署過程顯得更加麻煩。
BI解決方案的目標不斷變化:第一,商業流程改變,BI滿足的商業需求也隨之改變;第二,商業環境變化,如公司合并、收購或重組,可能引起截然不同的商業需求;第三,新技術不斷出現,而且日趨成熟,要求公司不斷調整戰略。
公司如果比較滿意基礎報告和分析,就會希望儀表盤/記分卡、數據挖掘、預測性分析和操作型BI等功能逐漸成熟。
對公司而言,BI是最重要的部署方式之一,也是一種消耗大量資金的解決方案;因此,關鍵是吸取以往經驗,采用最佳策略,避免犯錯。
實施BI需要花費較長時間,你可能會逐漸失去耐心,一段時間以后自動放棄BI。出現以下現象時需要分析BI并更新其生命周期:首先,由于概念缺陷,現有BI方案沒有真正發揮價值;其次,由于環境變化,項目需要重新調整。
為何要做BI評估?
BI的實施過程目標明確,但是需要分步實施,同時接受適當的檢查和調整。公司必須了解實現企業級BI應具備的流程和技術,并且將任務分配給特定人員。只有這樣,BI才會將數據視為企業資產,予以管理。
BI評估涉及評估原因、評估對象以及評估方法,其實質就是定義和精簡BI的部署流程,使BI得以正確實施,從而成功實現總體商業目標。
BI的評估緣由可根據評估種類而定。依我個人經驗,將評估分為兩大類:預評估和實施現狀評估。對新部署的BI嚴格執行綜合評估,你籽會獲益良多。評估有助于了解現有狀況,設置合適的目標,從而成功地部署BI,更常見的情況是對企業現有的BI環境進行評估。
如圖1所示描述了評估BI的一些關鍵因素。
評估BI的哪些領域?
評估過程需要注意以下四個關鍵領域:
第一,商業需求的覆蓋范圍。商業需求評估包括:分析潛在的商業動力、目標、以及商業需求的總體情形(之前已建立商業需求,供分析使用)。這么做有助于明確現有解決方案面臨哪些商業問題和缺陷,對解決方案的性能、優勢、價值及其ROI形成定性和定量的認識。
為了制定能推動公司日趨成熟的解決方案,需要了解實施的BI方案是否成熟(基礎分析、儀表盤/記分卡的實施、數據挖掘、預測分析等功能整體上是否成熟),這一點非常重要。
第二,數據模型的靈活性。該部分評價包括:分析邏輯數據的結構、靈活性、完整性、文檔編輯能力、以及對商業需求的適應能力。詳細分析公司的元數據是否得到良好維護(是否遵從和記錄各種措施、度量、等級的定義),這一點至關重要。
采用結構化情景分析法評估數據模型的靈活性,了解其能否適應不斷變化的商業需求(如公司合并、收購和重組);同理評估數據模型的擴展性/靈活性,了解其能否適應合并需求(如有需要能否轉向數據挖掘)。
第三,技術的擴展性。技術評估包括:評估現有的硬件、軟件和網絡設施。同時,檢查物理數據庫的設計。由于許多工具使用的數據不斷膨脹和繁衍,導致所需的基礎設施相應增加,從而形成最為常見的性能擴展。
在一次部署BI時我發現:僅報告領域就存在14種不同的工具,維護過程甚為復雜,導致TCO飛漲。從工具成熟度的角度來說,BI領域仍處于發展階段;你可能遇上這種情況:工具供應商的一致性版本改變時,BI可能會受到威脅。
第四,流程和公司的有效性。流程評估包括:評估開發過程中使用的流程是否有效和完整,能否繼續支持BI。
各種標準和解決方案的記錄過程非常容易受到威脅,影響BI方案的擴展能力,因此需要著重評估。其它的評估因素還包括:工程交流、決策/反應結構、變化管理和問題的解決流程、數據管理流程以及配置管理流程等。
如何評估BI解決方案?
企業BI通常龐大而復雜,其評價過程也是如此。BI希望實現一定程度的標準化和透明度,因而通常會與公司內部多個功能領域相抵觸。過去很長時間內,人們在不同功能領域之間創建了各種保護墻,而BI試圖打破這些保護墻。我們可以發現公司的業務部門和IT部門之間存在一定分歧,BI也會暴露這層分歧。因此,在評估BI之前,請認真考慮以下注意事項:
第一,管理策略。上文提及的BI方案通常需要部署在敏感環境中。因此,評估人員應該能夠管理各個部門的策略。實現這一點需要完成以下兩步:評估團隊具有足夠的能力管理敏感環境;擅于收集數據和綜合邏輯。
同時,評估應該保持中立和客觀。不管由業務部門還是IT部門發起評估工作,評估過程都應該將信息視為企業資產,并以這樣的思想完成評估工作。
第二,管理復雜性。我曾多次見到“A級評估團隊”因為追求太多細節而使問題變得異常復雜。在這些情況下,實現一定程度的綜合非常重要。但是在數學上或數量上達到完美并非最終目標。
第三,管理期望值。雖然公司都能意識到邏輯價值評估非常重要,但是有關評估的預算并不成熟。因此,公司都會擴大范圍,期望評估過程能夠全面滿足商業需求。如果可能的話,請考慮評估過程的預期時間表,這樣才能避免問題發生。
第四,考慮最佳策略。采用業內推薦解決方案時提供的最佳方案,可以很好地管理內部差異和多個跨功能位置。這種方法的爭議性較小,而且如果存在第三方,就能使決策過程更加順利。
考慮了這些核心事項以及公司內部的環境情況,我們就需要選擇合適的評估方法。聯合使用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方法通??梢匀〉貌诲e的效果。
在結構化方面,我們需要促進公司內部的會議、問卷調查和面談。無論是哪種形式的調查。腳本都不能受到太多限制,而應該根據員工的反應,在一定程度上用非結構化方法。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
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篇10
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資額
股東-1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