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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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侵權;局限性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7-0186-03
侵權責任法是我國民法領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實施將對保護私權方面產生重大影響。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必然因為侵權責任法的實施而受到更好的保護。當然,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這種保護是有限的,有些規范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相對于已有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來說,侵權責任法僅能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
一、侵權責任法對某些智力勞動成果的補充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明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在其所列舉的具體民事權益和侵權責任法保護對象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就是傳統的、已經被公認的知識產權。那么,緊隨其后的“發現權”是不是知識產權呢?
有關發現權的保護制度首先確立于前蘇聯和東歐地區[1],這些國家還將發現權列入知識產權的范疇。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也明確將發現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第九十七條),在其第一百一十八條所列的侵害知識產權責任共有六項,包括“發現權”,這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是一致的。①所謂的“發現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探索和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多年來,學術界一般不承認發現權屬于知識產權,學者們認為,科學發現不宜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其原因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及國際公約都沒有對科學發現授予私權性質的財產權利[2]。很多本來就存在的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往往構成發現權的主體,如果過分強調發現權的財產權,可能會對社會秩序、自然環境和文物等產生破壞作用[3]。將發現權列入知識產權法保護范疇確實是不妥當的,這主要是由于發現權不具有創造性。1994年簽署的世界貿易組織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是目前國際上關于知識產權界定范圍的權威依據,其中已經沒有發現權的蹤跡了。受TRIPS協議的影響,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中(第二十五條),科學發現也同樣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
雖然發現權不便于被知識產權法保護,但是,絕大多數發現需要人類的腦力和體力勞動,體現了人類智慧,作為合法的非物權的“民事權益”是毫無疑問的。既然是一種合法的民事權益,就應當保護,那么如何保護呢?《侵權責任法》的頒行及時解決了這個問題,其第二條采用概括加混合列舉方式,將包括發現權在內的各種權益一起不加分類的排列出來,一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屬于有關侵權責任的一般法?!肚謾嘭熑畏ā返谖鍡l明確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對“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這一原則的強調。侵權責任法與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法之間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這樣,知識產權法所不能保護的或者遺漏的某些與人類知識和智慧有關的權益,比如發現權,《侵權責任法》可以起到補充的、最后的保護作用。
但是,縱觀整部《侵權責任法》,這種保護作用是有限的。屬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但是知識產權法不便于保護或者暫時還沒有列入其保護范疇的項目很多,包括科技成果獎勵權、數據庫特別權利等。每個大項目還包括很多小項目。例如:科技成果包括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用原子核變換獲得物質的方法等許多內容。但是,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些科技成果都不能授予專利權。因此,《侵權責任法》僅僅保護發現權是不夠的。
二、侵權責任優先制度與知識產權保護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數種責任競合現象。即:某些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可能既具備知識產權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同時也具備了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刑輕民”觀念,即重視行政處罰和刑事審判,輕視民事賠償的觀念。該觀念直接導致一些案例中知識產權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權益得不到有力的保護與救濟。
知識產權的民事賠償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具有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知識產權損失進行的補償性質;罰款是一種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對違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所給予的一種處罰手段;罰金則是一種刑事責任,是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侵權人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可以達到對知識產權侵權的受害人救濟的目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侵害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功能。同時,“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可以減少司法實務中知識產權侵權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現象,以體現國家尊重知識、保護知識產權和以人為本的政策和理念。
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民事責任優先”原則一般都能夠得到充分體現。近些年來,我國立法也逐漸體現這一原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肚謾嘭熑畏ā纷鳛槊袷路傻囊粋€基本法,也在其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边@就正式確定了侵權責任優先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制度。
依據《侵權責任法》確立的侵權責任優先制度,當出現知識產權侵權與其他諸如刑事或行政責任競合情況時,可以優先補償知識產權的被侵權者。這對知識產權保護與權利救濟是非常有利的。將侵權責任優先原則適用于知識產權維權之時,可以理解為不僅要尊重知識產權人的民事權利,而且該民事權利在獲得賠償上享有一定的優先權。如果某一個知識產權侵權人因為同一侵權行為被權利人又被行政執法機關處罰,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權利人的賠償和行政罰款的,按照該原則的規定,侵權人應當先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或者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罰金的,應當先支付民事賠償。這條規定如能認真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權利人獲得的賠償。當然,在實踐中能否實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仍需要最高司法機關出臺明確的司法解釋以及司法人員在實踐中充分重視與適用侵權責任優先制度。
三、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知識產權法侵權的責任形式
我國的《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等人身利益。但是,對比國外相關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解釋》所涉及的范圍極其狹窄,不能對一般財產受到侵害的財產所有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這顯然不能滿足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在現實社會中,許多沒有附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在受到侵害后,也有可能導致財產所有人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現象。但是,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提起侵權之訴是不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為該財產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這就使當事人的法律救濟僅僅停留在財產本身的賠償,而精神上所受到的嚴重損害卻得不到慰藉,這就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原則。所以,不僅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而對那些一般的、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受到侵害,給當事人帶來嚴重精神損害的也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進行撫慰和補償,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面、有效地保護 [4]。
在我國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侵害知識產權人身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獲得成功的案例不多,對其財產權侵權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更是罕見,這不利于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地保護。
那么,侵權責任法對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規范能否改變這一局面呢?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睋?,如果侵害了知識產權人的人身權,并且造成權利人嚴重精神損害時,知識產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是權利人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并造成權利人嚴重精神損害時,權利人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由于侵權責任法將精神損害賠償限于人身權益方面,而且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這個條件,因此,知識產權的受害人很難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救濟。
四、網絡侵權責任的確定與知識產權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范了網絡侵權的責任形式,這對保護知識產權和追究有關侵權責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肚謾嘭熑畏ā返谌鶙l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W絡侵權是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這些侵權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權(包括鄰接權)的侵權。網絡侵權行為主要侵害的是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相應的技術措施和權利信息。①如非法復制、張貼、上傳、傳播或轉載他人享有著作權(包括鄰接權)的作品或制品、在網上非法銷售侵犯知識產權產品,提供盜版影視、歌曲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共享網站或者非法鏈接。網絡侵權的現象正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出現并且進一步發展與變化,這將對社會發展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是對國務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法律化:“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雹谶@就是“通知后責任”制度?!巴ㄖ筘熑巍保∟otice-Based Liability)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1998)?!巴ㄖ筘熑巍边m用的是過錯責任,從表面上看,這有利于保持各方利益平衡。立法者摒棄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目的是:一方面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又不會對網絡業的順利發展產生負面作用。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知識產權人權利受到救濟的程度是有限的,很難實現利益平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知識產權被侵權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否則,將被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請求。③
事實上,被侵權人提供侵權情況證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網絡侵權案件的主要難題并不在于侵權認定,而在于侵權證據的調取和固定。當一個侵權行為發生時,被侵權人是很難找到真正的侵權人的。因此,被侵權人只得通過向網絡服務提供者了解侵權人具體信息?,F實情況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總是以各種理由予以搪塞,拒絕提供。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增加如下內容: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故意拒絕被侵權人索取侵權人的具體信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互聯網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將信息傳到世界各地,即使網站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之后,也不一定能夠將損害消除,這如同潑出去的水。因此,侵權責任法應當考慮增加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可能的情況下的審慎義務,以防范于未然。如果網絡編輯在對來稿進行初步核實之后,再在網頁上進行鏈接;如果網絡管理員能夠及時過濾比較明顯的不良信息,特別是及時刪除一些明顯是知識產權侵權的信息;如果網絡管理行政部門能夠經常對商業網站的運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導和適當的管理,那么,就會降低侵權的風險。所以,有關預防和救濟網絡侵權的制度還應當進一步構建和健全。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做了一般性的系統規范,在侵權制度上有很多創新,這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必將產生積極作用和影響。如果該法能夠進一步完善,則將更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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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現金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課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另外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自1982你那《商標法》制定以來,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懲罰力度不夠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普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對企業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逐漸被接受和國內經濟的不斷成熟,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已經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區,模仿、盜用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知名品牌,制造
篇3
自從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參于國際市場競爭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更顯得重要??梢哉f我國在這方面由于經濟體制的原因,對知識產權工作的保護并不是很重視,導致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一些領域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在市場經濟洪流的沖擊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刻不容緩,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已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淡薄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龍爭虎斗的全球市場,誰擁有核心技術,并及時取得專利將之產業化,誰就能占得先機。很多企業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沒有設置有效的管理機制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是美、日等發達國家企業的通常做法, 他們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在我國,中小企業老板認為技術才是最重要的, 而知識產權保護對他們來說是比較遙遠的事?;蛘哒f, 在企業經營中知識產權保護是次要部分, 他們寧愿多招一個開發工程師,也不愿招聘一個知識產權從業人員, 更談不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三)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有一部分企業投機取巧,認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不會被發現,甚至在侵犯國外專利權后還不知悔改,導致最后自己損失慘重。還有的企業干脆搞貼牌生意,把別人的產品拿來貼上自己的品牌或商標,然后把產品推向經濟不發達的小城市。
二、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一)企業的核心是生產及產品
任何企業都有自己的生產技術、生產過程、產品和品牌,都有圍繞著市場需求的產品研究與開發,以及不間斷的產品設計與改進。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為了確保享有創造發明的所有權以及產品使用的許可授予權,從而保證企業在盡可能長的法定時間內獲取最大的市場利潤,避免或減少自己的成果被他人竊取,失去應得的市場利益。
(二)知識產權也是企業財產
中小企業必須認識到不但資本、技術、廠房、市場設備和產品是企業的財產,其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也是企業財產。
(三)取得知識產權就是增加企業的投資
正確的投資對擴大中小企業的市場價值至關重要。中小企業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有效地加強企業的財政實力,達到擴大資產和增加將來生產能力的目的。
(四)知識產權可以增加中小企業的出口機會
在出口市場中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理由有:專利,可以體現產品的價值,可以吸引進口者考慮進口,增加出口機會。企業的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可使該企業在出口市場中獲得信任和有利的出口地位,以及忠實的客戶。
(五)保護知識產權帶來的好處
企業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如對發明和產品實行專利保護,不但可以贏得專利權,而且隨之還會產生市場地位、使用許可證授予權、出版權、商業談判強勢地位、良好企業家形象等專利投資回報。
三、我國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有差距,多數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足
從一些中小企業做原告而敗訴的案例看,大多是對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內容、保護依據認識不足,沒有權利或濫用權利,訴訟請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二)將知識產權絕對化,以為獲得了授權就可以高枕無憂
不了解知識產權形成的法律依據,錯誤地認為只要是自己首先研發的,就能獲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使用擁有技術,并不表明其擁有知識產權。
四、對中小企業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對策
(一)要加強中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目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主要是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企業要根據自身總體戰略目標,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形成核心技術或產品。
(二)要加強知識產權前期預測和管理
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最關鍵是要注意前期預測,前期保護中采取的每個措施與步驟,都直接和間接地影響到知識產權的成立或歸屬及其能否得到相應保護。最好建立一套健全的知識產權與管理網絡,負責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調節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三)要選擇合適的途徑保護智力成果
企業應考慮多種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據保護客體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專利保護是較強的保護方式,但其前提是要公開技術內容,而商業秘密保護則由企業自身采取的措施和技術本身所決定。同時,申請專利時專利文件的撰寫十分重要。對一些涉及產品型號改進的,可以考慮申請商標保護,像有些申請子商標的產品。
(四)要加強技術開發和產品生產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企業在開發和生產中應充分利用公有技術,特別是利用已過期的專利技術。同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根據了解的情況,我認為可采取的方法有:防衛性保護、技術性保護、合同性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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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春田.知識產權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作者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篇4
關鍵詞: 企業;知識產權;自主保護;主體作用
建設創新型國家已是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社會發展的主題,只有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時代,企業只有不斷地創新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因此,如何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最終將這些創新轉化成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有效的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成了維持企業競爭形勢的迫切需要”[1]。
一、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現狀
近年來,在國家日益重視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下,大部分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手段方面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情況看,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自主保護的現狀并不樂觀。當前我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第一,我國許多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只重視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存在嚴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間的“拿來主義”、剽竊之風盛行。再加上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專利等傳統工業產權的層次上,而對品牌、企業形象、外觀設計、軟件等新型知識產權特征認識不足,因而無法實現對它們的有效管理和保護。20多年來,盡管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一些企業的領導者、科技工作者、經營管理者卻對知識產權知之不多,更談不上運用法律武器來自覺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
第二,我國很多企業由于缺乏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緊迫感,對市場競爭的壓力與動力認識不清,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直接導致了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數量不多。據統計,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占大約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2]因此,雖然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自主創新能力不強,這已經成為當前影響我國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一個核心問題。而且,盡管我國一些企業在知識產權自主創新方面有了明顯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主保護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等問題。甚至有些企業錯誤地認為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侵權只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事情,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筑中嚴重忽視了企業自身主體作用的發揮。
(二)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缺失是我國大多數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發達國家企業多設有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知識產權專家、律師、資產評估師、市場分析員等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的還為企業領導層配備專業人員協助企業領導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而且,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直接隸屬于公司總部,與生產、營銷、技術、財務部門共同組成企業高層管理機構,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東芝公司等。[3]國內少數著名企業如海爾、華為也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部,在企業的科研、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由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企業的專利申請、開發、轉讓、訴訟、保護和商標等專項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都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才。我國大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一般由總工程師負責或研發部門負責,與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業知識產權涉及到科技、工程、經濟、市場和法律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單由科技開發部門承擔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員往往由于對有關法律、技術貿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徹底、甚至不正確,因而達不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備了專、兼職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的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實際效果不佳。這嚴重滯后了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企業多數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因此也未形成科學的、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和對發明者的激勵機制等都無明確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不健全通常會導致以下兩個方面的結果:一是使企業一些新的發明創造成果不能及時申請專利。這樣既使得企業的發明創造成果無法快速應用和推廣,損失了應有的經濟效益,同時又給其他企業時間上的可乘之機,最終甚至喪失該項知識產權。例如,中草藥本是我國的強項,現在卻有900多個由我國研發并完善的中草藥項目被外國公司申請了專利,在每年上百億元的中草藥專利許可貿易中,我國不僅拿不到專利費,還不能向擁有這些專利的外企所在國家出口這類專利產品。[6]二是對自己所特有的商標沒有及時申請注冊,遭到他人搶注而引起糾紛,以及對已有的注冊商標保護不力等現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國際市場上頗有知名度的企業,在開拓新的國際市場時,由于未能及早注冊商標,反被一些外商搶先在他們準備進行營銷的國家進行了商標注冊,使該企業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傊?,這一制度缺失往往導致企業即使有自主創新,由于其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識產權的利用率、商品化率、產業化程度處于一個較低水平。
(四)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無法適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效果。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所以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的相關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或培訓。據本課題組對有關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調研顯示,近81%的人員是通過新聞媒介了解知識產權的,約有3%的人參加過各種學習,包括學校學習、各種有關的培訓等,并且基本上都是專利法、商標法方面的培訓,另外約有1%的人是通過有關具體事務的處理了解知識產權知識的,例如在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在專利、商標訴訟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訓沒有跟上的原因,導致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水平還停留在剛剛啟蒙的狀態。尤其是對專利、商標以外的保護手段缺乏認識。甚至絕大部分人對知識產權的基本概念例如定義、內涵、體系等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業秘密、地理標記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適應知識產權核心競爭的需要。
綜上,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這些現狀嚴重地阻礙著企業可持續發展,制約著企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使得企業難以取得競爭主動權和優勢,難以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立足。因此,企業要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性,加強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勢在必行。
二、德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經驗
近幾十年來,德國經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德國企業有效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提升和保持其強大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進入二十一世紀,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德國政府更加致力于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實施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打造了德國奔馳、寶馬、西門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頂級的跨國公司。
(一)德國企業既是創新的主體也是保護的主體
在德國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過程中,德國企業尤其是大企業成為推進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主體。一方面,德國企業在整個國家知識產權開發中占據了相當高的比例。據介紹,2005年德國企業在德國專利局申請專利60 222件,獲得授權的專利20 418件,其中13%的申請來自西門子公司、奔馳公司、羅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術公司等四家德國大企業。同期,德國企業申請的歐洲專利和國際專利,有2/3集中在德國10家大公司,德國中小型企業則申請較少,科研院所和大學的申請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對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上,德國企業也發揮了絕對的主體作用。德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重點是圍繞企業經營發展的總體戰略,在知識產權的管理職能、評價體系、產學研合作、成果應用和產業化、員工培訓和獎勵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規范,對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護,德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因此較高。
(二)德國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的幾點經驗
第一,德國企業圍繞自身發展戰略制定了明確的知識產權戰略和管理保護方針。德國企業并不把知識產權戰略作為獨立或孤立的戰略去研究,而是將其作為企業整體戰略的一部分加以綜合系統的考慮,并根據企業所在的行業特點,確定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點。德國企業還普遍制定了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方針。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方針是:一是要積極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以增加價值;二是知識產權管理要構建全球化的結構;三是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業戰略為導向;四是企業知識產權要作為戰略上重要的無形資產來保護;五是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是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的基礎。
第二,德國企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落實其知識產權管理保護職責,并形成了高效的內部溝通渠道。德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基本職責主要有:專利情報管理,創新發明的挖掘,申請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發明獎勵,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對知識產權的評價管理,對外溝通交流,對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等等。德國企業大多由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部門來落實上述職責。不過,具體由什么部門來管理保護知識產權則存在差異。第一種是由企業法律部來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拜耳公司。第二種是由公司研發部門負責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達公司。第三種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發部共同來管理知識產權。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國漢高公司。
在明確管理保護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德國企業還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內部溝通渠道,使得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形成一個整體:一是企業總部設有知識產權文獻數據庫,實現內部數據溝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識產權管理、研發、生產、銷售和法律部門之間經常溝通交流,各部門均十分重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執行。三是企業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定期向總部進行業務報告或專題報告。
第三,德國企業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培養。據相關資料顯示,每一名員工進入企業時,都必須接受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規定,知識產權發明、申請、應用、維權程序和途徑等。員工經過教育培訓,逐步形成自覺遵守法律制度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強烈意識。不少德國企業還注意培養專業化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對技術、法律人員定期進行跨學科輪訓,或派員去專利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校學習,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參加專利律師資格考試,以此培養企業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
第四,德國企業具有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申請與評價體系。德國企業對研究成果進行價值評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選擇最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第一,一項研究成果在申請專利之前,企業要先進行價值評估。根據價值大小,選擇是否公開、是自用還是許可別人使用、是申請專利還是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第二,在獲得專利授權后,企業則要適時評估每項專利的價值,如有價值就每年按時繳費維持,沒有價值就定期放棄。第三,凡具有巨大價值或者涉及企業核心利益、技術公開后其他競爭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業又難以維權的,德國企業往往將其作為商業秘密加以嚴格保護;如果對一項發明創造企業難以有效保密的,他們則及時申請專利。
三、企業發揮保護知識產權主體作用的主要途徑
企業作為是我國社會最前沿、最基層的生產部門,它是社會財富的直接創造者。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自主創新是企業競爭力的主要來源,因此,企業絕對是我們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排頭兵。然而,結合我們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我們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進一步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我們必須充分地重視和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中的主體作用。正如前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的講話”指出的:“我們要充分發揮企業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主體作用,要不斷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自覺性,……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同時也是知識產權應用和保護的主體?!盵8]
發揮我國企業的主體作用來保護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優勢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知識產權的外部保護或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事后救濟總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執法調處一般存在手段不強、措施不硬,受管轄權限制,跨地域執法難度大,而司法途徑解決存在結案時間長、司法成本高,時效性難以保證等問題,致使企業的知識產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由于知識產權固有的特點,行政與司法保護往往難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即可能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的局面,會嚴重地挫傷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因此,筆者建議,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在繼續強化國家主導作用的基礎上,從以下四個方面來發揮企業自身的主體作用。
(一)強化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意識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意識缺失是當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根本原因。長期以來,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作用都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因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偏低。在相當多的企業中,由于受傳統科研體制影響,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熱衷于通過鑒定、評審等程序獲得獎勵或鑒定證書,然后將技術成果束之高閣或向社會公開,而對技術成果申請專利表現得十分冷淡。同時,企業防范知識產權侵權的意識也不夠強或存在僥幸心理,在產品研發和市場化過程中忽視知識產權保護,陷入被人侵權和侵犯他人權利的危險境地。因此,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要強化兩種意識:一是徹底改變知識產權保護僅僅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事情的錯誤觀念。盡管說,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確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應該首先立足于企業的自主保護上,牢牢樹立企業就是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二是要強化企業領導和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將其作為企業文化來培養。這就要求我們企業在牢固樹立自主創新是現代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觀念基礎上,整個企業上下將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工作貫穿于自主創新和一切工作當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的形成。
(二)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才隊伍建設
要發揮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主體作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是關鍵。因為,企業自主保護其知識產權最終是要通過人來實現的。結合我國企業的現狀,借鑒德國的經驗,筆者認為,我國企業應盡快加強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人才隊伍建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人才隊伍建設主要包括這么兩大方面:一是建立專門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保護機構來專司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項目資料如合同資料、設計圖紙、客戶資料、市場信息等因掌握在個人手中而導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護、不利于信息資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業的法律部還是研發部來承擔此責,則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二是通過引進或培訓熟悉知識產權工作和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人才來強化保護隊伍。這里可以考慮借鑒德國的做法,即對企業的技術、法律人員定期進行跨學科輪訓,或派員去律師事務所、高校學習,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員工參加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以此培養企業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術與法律相結合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
(三)完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強化管理
完善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強化管理是發揮企業自主保護知識產權主體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企業工作的各個環節,因此,我國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使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嚴格的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企業知識產權檔案詳盡明晰是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業,只有對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嚴格,才有可能在知識產權保護中掌握主動。(2)建立企業專利查新、確權、運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這一制度既能使企業避免重復研發,從而擁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 同時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現有權利。(3)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分類保護體系。企業要根據保護客體的不同情況和保護措施成本的高低,選擇不同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如對職務技術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術人員,申報成果,進行技術轉讓,與有關單位的合作等活動中,均有可能公開企業的技術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業技術成果新穎性的破壞或者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員工約束制度,防止本企業人員由于兼職、調動、離職、私下轉讓等途徑造成的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當然,從調查結果看,已經有相當多的企業認識到該問題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業已經與員工簽訂專門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通過該項制度的實施,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出色的員工能分享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獲得獎勵,從而充分調動員工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主人翁責任感。
(四)重視行業協會與企業聯合保護,形成合力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與糾紛
在企業間交往日益瀕繁復雜的今天,單個的企業在整個市場和整個社會上日益顯得渺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互相依賴和聯合協作的趨勢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識產權侵權自身的特點,導致其具有的跨地區權甚至是跨國界侵權的存在,使得企業有時候依靠單個力量來維權顯得有些無可奈何,而且維權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償失。所以這也是導致某些企業不愿積極維權的一個原因。因此,可適當借鑒國外企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相關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聯合會等要發揮組織、協調、自律、維權的作用,來解決依靠單個企業力量無法應對的糾紛,以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9],這也是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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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侵權
民營科技企業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二十余年來,民營科技企業在促進科技進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年底,全國民營科技企業數量為150595家,出口創匯已超過2000億美元,上繳國家稅金已超過3500億元,聯想公司和海爾集團已躋身于世界500強企業。在2006年確定的首批103家創新型企業試點中,民營科技企業77家,占總數的75%。在全國53個國家級高新區中,民營科技企業占企業總數的70%以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絕大多數民營科技企業都是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下發展起來的。然而,我國民營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 距。
一、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近幾年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雖然有所提高,但受慣性思維的影響,整體保護意識仍然比較淡薄。不少民營科技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保護意識不夠。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中不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以為只要是自己開發的成果就是自主知識產權,忽視對創新成果進行法律保護,有知識無產權、有產品無商標等現象十分普遍;許多企業認為開發了新產品、新技術,不申請專利或不申請注冊照樣能夠打開市場,根本沒必要花錢申請保護;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新穎性的喪失,進而也喪失了申請專利的權利。
(2)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知識產權流失嚴重。首先,人才流動頻繁。特別是掌握商業秘密的核心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向國外流失,是造成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流失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保密措施和約束機制不健全。有些民營科技企業保密制度不健全,加之領導和職工對保密不重視,往往無意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另外,管理不到位。許多民營科技企業對是否申請專利、申請授權后如何管理等沒有統一的規章制度,缺乏統一管理,隨意放棄專利權,造成知識產權流失。
(3)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弱、維權成本高。隨著民營科技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業務范圍的拓展,民營科技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侵權與被侵權的現象越來越多,嚴重影響到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機制的形成和良性運轉。來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一項數據表明,2002―2003年,中國內地公司已經成為亞洲受到專利權打擊最多的企業群體?!爸R產權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但20萬元以下的侵權行為我們一般不去追究,因為追究下去往往得不償失?!碧旖蚰臣瘓F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道出了不少企業對維權高成本和高難度的無奈。
(4)知識產權保護管理不到位、管理弱化。我國許多民營科技企業對設置知識產權管理專職機構和激勵機制重視不夠,考核評價體系不科學,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民營科技企業專利申請的積極性。目前,許多民營科技企業既沒有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機構和人員,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的規定,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絕大多數企業未設獨立的知識產權機構,大多由企業副總兼管有關工作;管理人員多為兼職,專業水平較低,對知識產權研究利用的能力差,管理處于松散狀態。有的企業只是將專利權、商標權作為一種擺設,無人管理,一旦看到自己的專利、商標有了市場、有了可觀的效益,方才想到要保護知識產權;有些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無人過問,造成專利年費因漏交而被視為放棄專利權以及商標權忘記續展等,導致企業喪失自主知識產權,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經濟損失。
(5)知識產權在管理體制、立法方面也不夠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著多頭管理、侵權打擊不力、維權成本高、考核評價體系不科學等體制“瓶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僅涉及商標、專利、版權等主管部門,還涉及文化、廣播電視電影、信息產業等相關部門,以及海關、公檢法等執法司法機關。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不能形成打擊合力,也容易造成多頭執法,這些都給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了很大影響。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的新類別相繼出現。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達國家由于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信、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而在我國,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通常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而知識經濟所涉及的一些高科技智力成果尚未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之列,國內法律、法規與國際慣例接軌存在一定差距。
二、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對策分析
知識產權是企業重要的資產,越來越多的民營科技企業已把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核心競爭戰略,也把知識產權視為與人力、資金、物力并列的四大資源之一。加強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知識產權意識貫穿于科技創新全過程。民營科技企業應增強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知識產權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命根子”的觀點,增強全體員工尤其是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要樹立既重視科技創新又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并貫穿于科技創新全過程,即從選題、立項調研、專利與非專利技術查新、研發過程專利法律狀態監控、階段性成果管理、成果轉化乃至商品化及市場化等各個方面,注意運用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保護。
(2)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與制度,防止知識產權流失。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資源應當進行科學合理的開發、利用和運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資源效益。民營科技企業應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總體框架進行運營,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設專人管或兼管,或在相關部門兼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同時根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依法規范管理與保護科技創新成果。健全保密措施和約束機制,對本單位科技成果的技術商品消費特征,加強跟蹤管理。
(3)適當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有效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民營科技企業尤其在創業初期應根據自己的需要與經濟科技實力,采取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一般來說,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內且有明顯市場前景的發明,可申請專利保護;不易被通過“反向工程”破譯的發明,可用技術秘密保護;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產品說明書等皆可用版權保護,并應強化登記意識,以避免訴訟時舉證困難。
(4)提高企業自我保護的能力。民營科技企業應從多方位關注和了解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及發展趨勢,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司法救濟進行自我保護的能力,注重對知識產權的多角度保護。如果技術產品符合專利“三性”,應搶先申請專利;其中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可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產品上市前要申請注冊商標;產品的包裝、裝潢應采用外觀設計或版權保護;其產品說明書要選擇版權保護;委托設計的廣告圖案和廣告語要明確版權歸屬。沒有知識產權的綜合保護,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就會輕易地被投機者以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乘虛而入,使產品喪失競爭能 力。
(5)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知識產權管理需要有專門的人才,尤其需要既有專業技術背景,又懂國內外知識產權法律和實務的復合型人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能否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管理隊伍直接關系到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敗。因此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重視知識產權人才的引進工作,并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加大知識產權人才培訓與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種形式提高知識產權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 質。
(6)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支持力度,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政府應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政策法規體系,為民營科技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環境保障。一是積極為民營科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支持。要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從人事、分配、獎勵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民營科技企業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術開發投入、提高創新能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機制。二是為民營科技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技術創新環境,切實保證民營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科研院所在同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良性互動、共同發展。三是加強行政引導,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營科技企業擇優扶持。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統一、協調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嚴格執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社會信息系統與信用機制,使之與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對接,從而有效地維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武漢科技學院外經貿學院
參考文獻:
[1]本報評論員.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恰逢其時[N].中國知識產權報.2007-3-9(第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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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TRIPS協議 知識產權保護 自主知識產權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是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標準最高、影響最大、保護力度最強的國際條約。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TRIPS協議的規制內容,結合國內實際,逐漸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基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步較晚,以及獨特的國情,因此如何借鑒并利用TRIPS協議,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和TRIPS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者是經濟活動有標記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其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專有性、可拷貝性、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看似無形,但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范疇內,知識產權保護都日益顯現出其重要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普適準則,是世界各國艱苦談判的結果,也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協議初步達成,并寫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專利、商標、版權、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工業品外觀設計、未泄露的信息、許可證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并就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爭端解決、過渡期安排等進行了明確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協議正式簽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對TRIPS協議作了相應修改,以適應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一是修訂了以前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二是加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內容;三是逐漸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四是對政府相關行為進行規范等。由此帶來的變化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每年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的國際專利增長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畢竟才三十余年,仔細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整體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國內保護主義的考量,并且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需要盡快予以調整。
(二)對國內企業侵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執法力度不夠,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不滿。
(三)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特別在一些還沒有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身上得到較多體現。
(四)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多,質量也還需要提升,企業模仿國外高新技術現象比較嚴重。
(五)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現有儲備不足,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來發展的人才培養機制。
(六)涉外知識產權案例日益增多,重點是和美國、歐盟的一些企業存在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我國企業按照相關國際條約去應對。
三、TRIPS協議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加快建設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能力,完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從而在國家競爭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總體謀劃。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應該放在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處于同一平臺上的國家總體發展主戰略上,從更高的層次來推動落實,抓緊抓好。結合當前我國實際,應將專利、版權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從戰略的高度去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落地生根。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入世十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國際社會的整體水平,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應以TRIPS協議為指南,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保護我國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保障國內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化。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要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明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堅決打擊盜版、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全民保護意識。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政府部門,要發動各種宣傳媒體,切實轉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護知識產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送法律到社區;舉辦專項培訓班;開展競賽活動等,努力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普及率,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加快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結合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人才發展戰略,加緊研究知識產權人才吸引、培養、評價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創新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和機制。同時,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激勵參加專利人考試和在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等方式,大規模培養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使知識產權事業成為吸納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創新高地。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知識無國界,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上升到國際范圍內進行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發出中國的聲音,體現出中國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工作,建立應急機制,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參與國際社會發起的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遏制跨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蔓延和泛濫。
(二)企業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打造自主知識產權。打鐵還須自身硬。我國企業要想提升核心競爭力,光靠模仿或引進是不能夠持續發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必須要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樹立起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從企業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科研資金;二是加強科技創新,從關鍵技術入手,形成企業自有的高新技術;三是在引進境外技術的基礎上,將其升級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并產生知識產權的外溢效應。
2、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要通過強有力的管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體系化運作:一是企業高層要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給予高度重視;二是實行知識產權轉化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四是按照相關法規,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護;五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投入產出比。
(三)規范、提升專業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的鑒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實行知識和信息共享。同時,專業機構要從專家角度,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相應的咨詢和戰略規劃,促進相關行業和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要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在促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和效益的同時,展現出中介機構的價值。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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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與發展,能夠增強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能夠有效地提高我國在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中的地位,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一、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處在初步發展的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無法與我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形勢相適應,與發達國家相比在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有很大的差距。同時,政府職能管理不到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比如從我國企業的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較少,嚴重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效果。嚴格的法律法規能夠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證,就會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效嚴重降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沒有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近幾年來,我國提高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雖然已經出臺了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法律的立法層次和立法內容中,都有一些問題存在,無法有效滿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完善與發展。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完善與發展的有效對策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積極參與國際先進技術標準的制訂,將發明專利與標準化制訂進行有效的結合,為企業產品占領市場創造條件。制訂應用戰略,運用法律法規,保護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立法內容,不斷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增強法律震懾力,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對引進技術產品吸收并創新,確保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的建立。結合有利的條件進行集成創新,不但要增加知識創新的數量,還要提高標準的質量,切實有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建立知R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建立統一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頒布統一的法律,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信息的優化配置以及合理有序的競爭。建立完善的產權評估機構,制訂一套專業的評估程序方法,并安排專業的技術人員來負責。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應用過程中確保知識產權不受損。提高企業對現有知識產權的利用率,促進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提高技術的創新能力。企業是市場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的主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存亡,影響其競爭實力。企業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的控制和使用,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奠定知識技術基礎;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實現向創新主體的轉變。
3.重視技術研發,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開發適應市場和客戶的新產品,提高品牌的技術附加值和質量水平,建立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保障研發資金的投入,確定技術標準,規范質量水平;引導技術發展,確保自主研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確保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技術標準是市場營銷的制高點。企業要采取有效方式對研發機構進行制度上的改革,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提高生產力,重視技術標準,以適應國際性新產品技術創新的需要。
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實施品牌戰略。實施品牌戰略,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層面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努力轉變傳統落后觀念,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要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風氣,培養、引進技術創新的高級人才,助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經營提升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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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的保證
大型軍工企業集團建立了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人員管理、機構設置、內部流通、信息交流、權利歸屬、經費來源、激勵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以此來保護與管理國防知識產權。美國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國家經濟增長,是最成功的國家之一。而日本是當前世界上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具體化和制度化的國家。
2.機構的管理
許多外國的軍工企業有專門為知識產權管理成立管理機構,機構承擔的職能包括:建立發明管理制度;參與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處理等。在他們的設置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直屬總部管理,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層,部門機構由科研部門專家和知識產權律師組成,機構人員充沛。根據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機構設置情況的統計,70%的采取專利和商標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專利、商標和版權集中管理;只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經費的保障發達國家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充足,數額龐大,有集團公司作為保障。有充足的經費支持,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中國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意識淡薄
在計劃經濟和科研體制的長期的影響下,許多軍工企業和科技人員“重成果、重論文、輕專利”,重視和科技評獎,不重視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保護,在技術創新的初始、實施、應用階段無完整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措施,導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沒有及時申請專利保護而使知識產權流失。企業和科技人員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價值認識不足,更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導致不應有的損失。
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許多軍工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處于松散狀態,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確、系統的規定,導致知識產權管理不能有效地貫穿企業科研、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的發展;知識產權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缺乏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各部門尚未形成統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識產權資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識產權運營能力較弱。
3.知識產權管理經費不足,專利管理人才稀缺
對知識產權保護資金的投入量無法保證宣傳調研、專利數據庫建設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管理日常工作。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員較少,相關專業培訓缺乏,導致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停滯不前。
4.我國對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護不到位
我國雖說已逐步加強了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軍工企業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導致軍工企業在科技成果權益的法律維權上可操作性不強。
三、加強我國軍工產品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對策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條件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軍工企業的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完善性、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健全、運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軍工企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就要建立科學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積極探索與實踐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對知識產權實施專利化、規范化、價值化的戰略管理,形成獨具特色的保護體系。
1.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是否受到領導的重視是知識產權工作取得長效的根本保證軍工企業必須從內部決策人物開始,加強灌輸知識產權理念,深刻領會知識產權是企業發展戰略的決策依據之一的重要性。同時,通過加強知識產權專題培訓,提高科技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讓所有科技人員能夠真正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就是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依法保護自己創造的成果。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規范化軍工企業應建立規范化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對知識產權創造、建檔、開發運營、人才管理、激勵創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職工智力發明登記辦法、知識產權考核辦法、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健全專利技術管理等專利的管理制度;加強保密制度建設,同時要結合軍品的特殊性和實際情況,加強對專有技術、軍用與商業秘密等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情報信息管理系統,為開展關鍵技術領域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和設計服務,為提高產品研發水平提供技術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學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改變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運用科學完善的激勵機制,采取積極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不斷地挖掘和引進高層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減少知識產權的流失。
3.知識產權應用價值的增大是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加強的保障軍工企業應該對知識產權的經費進行專門的專項工作設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資金的投入和知識產權工作的經費預算和年度計劃,推動專利數據庫建設、宣傳調研、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運轉;重視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把知識產權內容納入軍工企業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分層次、分階段對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普及和培訓,通過宣傳和培訓,造就綜合業務能力強的高級知識產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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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知識經濟
我國高校在知識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強,而當前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不利情況都將制約高校的進一步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著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志;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權利。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管理部門
有些高校缺少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對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識產權屬于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許多知識產權機構一般掛靠在科技主管部門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或專職管理人員,甚至有關人員根本不懂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產權管理實際上處于放任自流、無人負責的狀態。
(二)缺乏知識產權專用經費及有效的政策導向和利益機制
申請專利需要繳納一定的經費,尤其是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要繳納申請費、維持費、實審費和授權登記費等各種費用,還要繳納機構的費。如果到國外申請專利動輒需用上萬元。目前,高校中職務發明的專利費一般都由課題組從其課題經費中支付,由于課題組具有一定的時間性,課題任務一旦完成,專利維持就顯得很困難,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的有效性是以專利權人繳納規定數額的年費來維持,一些有前景的專利由于無法按時繳納維持費而不得不放棄專利權,造成學校知識產權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它的審查周期長,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授權,其效益的體現需要更長時間,如果僅由發明人決定專利維持與否,就很難有效地保護高校的專利。這與無知識產權專用經費有著密切的關系。此外,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明文規定了對發明人員的“一獎兩酬”,但至今許多高校由于經費不落實,對這一規定未能兌現或兌現不到位,影響了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積極性。
(三)缺乏嚴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動中,技術泄密問題比較嚴重。現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屬于學校職務成果的技術資料,私下去從事校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兼職活動,泄漏了高校辛苦得來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員流動中有關人員離職后和高校簽訂的合同方面不夠完善,甚至有些人員是借著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識產權成果來謀取高薪和好的職位,許多科研數據和成果被流動的科技人員無償占有和帶走。還有一些科技人員故意?昆淆職務成果和非職務成果的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把其手中應屬與職務作品的成果當成非職務申報專利進行轉讓等,這樣都造成了高校的損失。
(四)科研成果重復研究多
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科研人員適應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選擇科研課題立項時,不是以市場經濟前景為指導,而是以獲得科研經費為目的,忽視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發展的最新動態、不管研究的課題內容是否重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將他人已完成的項目、已取得專利的發明創造進行立項,重復研究,一方面浪費了大量的人、財、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嚴重的阻礙,影響高校開發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護一旦形成產品投入市場后很容易造成侵權,使高校在經濟上蒙受損失。高??蒲谐晒D化率低的狀況,制約了高校的科技創新。
二、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認識上存在差距,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員對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缺乏了解,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如何保護的程序掌握的不夠全面,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缺乏戰略高度、全局觀念,知識產權保護缺乏專門人才。另外,管理人員認識上存在差異,重視程度不同。這些原因,造成多數高校沒有建立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目前,僅靠部分科研人員自身力量保護、應用和推廣科技成果,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評價體系不科學,缺乏激勵機制
高校的排名,教師職稱的評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為必備的基礎條件,而專利技術的成果在近幾年得到部分確認??蒲谐晒且?、著作出版、科研項目、科研經費、鑒定和獲獎結果等為體系,多數專利技術不作為評價因素。這些不合理的評價體系,影響了教師職稱評定、晉級獎勵、績效考核,使學校和科研人員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科研人員又無法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得到有效的回報。
(三)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重視專利技術保密問題
由于歷史原因和傳統的觀念,許多人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意識非常淡薄。研發人員自己不注重保護研發的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同時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的技術缺乏保密意識,造成技術泄密,失去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條件。
(四)對研發的課題和項目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發人員未能及時掌握國際、國內的新動態,并受不同地區、研發人員的理論和技術水平、新技術運用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致使研發的課題缺乏前瞻性,造成項目重復和浪費,科研成果難以實現轉化,制約高校科技創新。
三、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策略
(一)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經營管理部門
受國外著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啟示,目前我國國內高校也開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模式。中國科技大學就成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以專利保護和合同管理為重點,逐步對該校的知識產權進行規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順產權關系、保護知識產權、規避技術風險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綜觀國內的情況和國際的經驗實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識產權流失,減少高校無形資產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現象,必須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體系,設立合理的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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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原因分析
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起步較晚,發展相對滯后,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仍然存在一些問題:1.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我省農產品的龍頭企業數量少、規模小,有企業做大做強的觀念,但是執行力度差。對知識產權認識不足,不主動申請商標、地理標志、新品種和專利,更忽視著作權保護,乃至實踐中遭受了很大損失。2.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我省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主要是針對工業產品及相關產業制定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河南省還沒有專門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3.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由于農業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法規的不健全、政策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明顯不夠。
二、國外關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經驗分析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其中某些經驗值得我省借鑒。1.美國的保護模式。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及判例相當多,在植物品種專利方面實踐中植物專利法、植物品種保護法、實用植物專利制度等三部法律提供了三種保護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善和嚴密的保護體系,如對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種,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申請實用專利權,或者申請植物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具有一種事實上的“三重選擇”權。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則主要通過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方式來保護,另外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判例為包括微生物、植物、動物、基因等生物的可專利性打開了一扇大門,除微生物專利、植物專利、動物專利外,人體細胞系和遺傳物質也相繼進入了美國專利法保護范圍。2.日本的保護模式。日本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制度化和具體化的國家,其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擴展到農產品和農業領域。重視植物新品種立法,采取地理標志的多部門法共同保護,如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管理法、海關法、反托拉斯法以及農業標準體系保護農產品,并實行多種形式的農產品價格支持政策。3.巴西的保護模式。首先巴西政府為了鼓勵農產品出口,特別為出口農產品提供信貸、貼息和出口擔保,建立中小企業“出口聯營集團”,鼓勵中小企業聯合起來,實現規模經營。同時擴大對微小企業出口信貸,向他們提供咨詢和服務,組織個體生產者聯合向國外推銷農產品等,并對農業生產者提供信貸服務。巴西這些特色服務,大大發展了本國的農業生產??梢钥闯?,發達國家對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程度要遠遠大于我國對同類農業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健全完備強于中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強于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制運轉效率強于中國。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加強對這些方面的重視。
三、加強河南省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路徑
1.建設以提高自主創新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強相關部門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一是對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補充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高素質以便更好的進行科技管理工作。二是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識產權流失,一定要強化和規范科研檔案管理工作。2.加強、完善農業自主創新的激勵體制。長期以來,河南省農業科技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的激勵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淡薄。必須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如產權激勵、政府激勵、企業激勵等,積極協調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多軌制”科技獎勵制度與“單軌制”知識產權的關系,實現多方位的創新激勵機制。3.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通過知識產權評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知識產權創造價值的狀態,不僅可以節約大量的維護成本,而且為企業今后的研發指明了方向,定期的知識產權評估已成為涉農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效手段。4.完備相應的立法。省政府在制定有關地方性知識產權政策法規時,尤其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1)是創新和完善知識成果產權制度,強化對知識產權主體的產權激勵、約束和保護。(2)是修改完善投融資地方性規則,構建多元化的知識創新投融資支持體系。(3)改革完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戒制度,嚴懲知產權領域的違法侵權行為,大幅提高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的成本。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