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律體系范文

時間:2023-12-27 17: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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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稀土貿易;問題分析;法律應對措施

2009年美國、歐盟等將“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訴諸于世界貿易組織,2011年7月從其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中取得有利結果后;2013年3月美國、歐盟和日本再次聯手將中國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世界貿易組織提訟。長期以來中國稀土政策重視稀土貿易缺少稀土產業法律制度構建,使我國在越發頻繁的新能源貿易摩擦中處于不利地位;近年來稀土的戰略地位受到重視,我國采取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措施來保護稀土資源,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這些措施觸及到一向從我國取得廉價“現代工業的味精”——稀土的美國、日本和歐盟等國的自身利益。這就需要我國加強稀土資源的戰略規劃,完善健全現有法律法規,減少國際貿易摩擦,保證稀土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稀土資源問題現狀分析

(一)嚴重失衡的儲量、產量和出口量

長期以來,中國以不到世界36%(約為3600萬噸)的稀土儲量,供應著全球90%以上的稀土份額;某些國家雖然擁有豐富稀土資源的國家,卻一直不開發不出口。例如:美國(儲備量約為1300萬噸)、俄羅斯(儲量約為1900萬噸);澳大利亞(儲備量約為540萬噸)出口量均為0;同處于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儲備量約為540萬噸,出口只占量占世界2%。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進口國,稀土進口量的三分之二作為戰略儲備存放起來。而我國稀土出口卻承擔了超過自身合理承載能力的義務。

(二)缺乏稀土定價權,價格波動不合理

長期以來中國在稀土出口的國際貿易中并沒有定價權,稀土只能賣出“白菜價”。從1990年到2005年的15年中,中國稀土的出口量增長了10倍左右,可是出口的平均價格卻只有約當初價格的64%。中國對稀土出口施加限制前,稀土出口的平均價格水平維持在每噸約1.44萬美元。此后中國稀土出口價格不斷提升,至2012年2月底,中國的稀土出口價格已經飆升至每噸約10.9萬美元,每月稀土出口價格漲幅都約在一萬美元每噸以上。由此可以看出,稀土本身的定價以及價格變動都極為不合理,這必然會導致需求國對中國的稀土出口提價大為緊張,由此而遭受訴訟就在所難免了。

(三)資源前景堪憂,環境污染嚴重

據數據顯示,中國稀土探明儲量已經從1995年的4300萬噸占全球43%,下降到2009年的3600萬噸、占全球36%左右,現有稀土資源僅能維持未來15-20年的需求。中國并非世界上唯一擁有稀土的國家,卻在過去幾十年承擔了供應世界大多數稀土的角色,中國的稀土資源因此被嚴重消耗。另外,稀土資源的開采、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有毒物質甚至放射性廢料,而且會破壞植被、污染水質,并造成嚴重的水土流失,生態環境遭受破壞。

(四)走私及變相出口情況嚴重

隨著國家稀土出口配額的逐年減少,稀土走私活動及變相出口日漸猖獗。中國海關從2008年到現在僅查獲稀土走私量約16000多噸,僅 2009年稀土走私出境超過2萬噸,約占實際出口量的1/3。還有一些外資企業避開法律監管實施變相的走私,早期往往是直接采購稀土回國加工,現已經轉變為在稀土礦產地合資建廠把稀土進行簡單加工,提煉稀土合金,然后再出口,這樣就繞過了政府的審批和法律的限制。

二、中國限制稀土出口與WTO規則相符性的法律比較

(一)中國政府針對出口產品征收出口稅率方面對WTO做出的承諾

《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1條第3款是中國政府針對出口產品征收出口稅率方面對WTO做出的承諾。中國加入WTO時并未將稀土資源或稀土資源類產品納入《中國加入WTO議定書》附件6所羅列的84種允許征收出口關稅的產品目錄。那么中國在未就稀土及稀土產品的限制對WTO作出具體承諾的前提下,而要對其實施出口限制表意上就違反了《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1條3款以及第1條2款所納入的《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承擔的成員國義務。如果中國將在提高實施稅率前,與受影響的成員方進行磋商,以期找到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法”,這樣就可以完全可以依據《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所對《中國加入WTO議定書》附件6注釋中所規定的條件,即“中國確認將不提高現行實施稅率,但例外情況除外條款,“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之所以敗訴,其重要的一條原因就是事前中方沒有進行認真的溝通與協商。

(二)與GATT1994第20條之比較

GATT1994第20條即“一般例外”(g)款規定,可以理解為,每個國家實施的貿易措施只要具備三個條件: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的措施相同,就不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那么我國稀土保護措施其理由可以有以下兩點:

1.稀土實屬一種可用竭的自然資源,中國限制稀土出口是為了切實保護可用竭資源

稀土形成歷史漫長且不能再生,目前全球的稀土儲量處于銳減趨勢,尤其是中國的稀土儲量減退到令人擔憂的境地。鑒于此,中國政府為了切實保護這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對其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只是套用國際貿易慣常做法而已,無可厚非。若不對稀土資源進行有效的管控措施將就無法保障稀土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中國限制稀土出口與限制國內生產和消費具有一致性

近年來中國政府“內外兼修”,在對外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同時,將全國400多個稀土開采礦整合為116個,并加強稀土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中國政府對國內企業和稀土行業實施的這些嚴厲政策,與對外輸出產品的生產和限制貿易措施是對等的和匹配的,同時也是符合GATT1994第20條(g)款所指的“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條件的。

三、法律對策及建議

(一)參照WTO規則,完善國內外貿易、資源環境立法

由于當前國際貿易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我國當前實施自然資源保障措施的國內立法依據仍是2004年的《對外貿易法》。同時伴隨著不少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出現,該法中的一些條款與國際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很好的銜接或是國際法沒有準確的轉化為國內法,這樣就相對的增加了國際貿易操作的難度,并不同程度的激化了國際貿易矛盾。與此同時,環境保護法也要細化具體化的相關條款,明確標準和責任,使稀土戰略保護有確切的法律依據。

(二)制定《特種礦產資源保護法》

鑒于稀土等特種礦產資源的戰略重要性,建議應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特種礦產資源保護法》。具體內容應包括:基本原則,特種礦產范圍,管理機構:核準機制,科研機構等一系列配套的體系進稀土資源的開發和保護,保證我國稀土資源的有序健康發展。

(三)完善地方性法規,建立稀土資源戰略儲備

各地方立法機關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稀土行業發展中科學規律,對稀土開發利用進行科學規劃,統一立法主體、立法內容和立法程序,制定專項配套產業管理條例,形成完善稀土產業立法體系。同時地方要與中央密切配合,積極打造我國稀土資源的戰略儲備,加強對稀土資源的收儲,以保護和調節資源價格、抵御外界風險;建立完備的稀土監管體系,確保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保持稀土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好和國家能源安全。

(四)借鑒學習世界各國保護重要資源立法及制度

二戰后,資源富裕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和經濟一直受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影響和控制。在長期的國家經濟保衛戰中有許多教訓,同時有許多經驗。既有加拿大等國對本國資源巧妙而有力的保護,也有南美諸國喪失了對本國礦產控制權導致經濟損失和社會動蕩的教訓。在當今飛速發展的世界經濟融合的大形勢下,借鑒吸收世界各國保護重要資源立法及保護制度,制定符合本國的“稀土戰略”,同時綜合運用金融、經濟、法律、技術手段取得中國稀土資源應有的國際話語權,確保我國經濟的安全、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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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機制的利用問題

(一)利用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機制,有利于制止美國行政部門濫用國際貿易保護措施

美國系當今世界唯一的超級大國,應對其國際貿易領域的霸權行為,幼稚地奢求國際正義用處不大,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美國自己的司法體制制約美國猖狂的行政部門。近兩年來,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美國人并沒有認清華爾街玩家的惡劣本性,仍把其國際貿易逆差及國內實業的困境歸咎于中國的產品傾銷,美國政治家在沒有找到新的醫國良策之前,也很樂意為這種歪曲的民意推波助瀾,以達到嫁禍中國,轉移國內不滿情緒的目的。受其誘導,美國生產商及有關工人團體、行業協會都把申請對中國各行業產品實施反傾銷、反補貼及貿易保障措施當作一種時髦。而美國商務部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分外賣力,美國“兩反一?!钡男姓蛯忞m有程序規范,但畢竟形成“是否構成傾銷”及“是否造成實質性損害”離不開行政自由裁量權。在當前的國際經濟形勢下,美國商務部及國際貿易委員會對中國不利的行政裁決、決定會越來越多。很多出口企業因為對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的復審結果失去信心,因而放棄應訴,但按照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的一貫做法,如果不應訴將會被施以最嚴重的反傾銷稅率。筆者在寫本文時,又得到消息,2010年3月31日,美國又對中國一些鋁制品進行雙反調查,而我國又有許多企業選擇不應訴,坐失來之不易的美國市場。

筆者認為,面對美國的雙反調查,鴕鳥式的逃避不是辦法。除非美國市場在被調查的產業中僅占極小的份額,否則,中國企業應該勇于面對調查,必須利用美國人自己的游戲規則進行斗爭。其中包括訴諸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司法審查。這也是利用美國的司法制度限制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濫用國際貿易保護措施的一種體制內的合法手段。而由于美國法官在美國社會中擁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其司法審查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都會充分尊重。我國企業依法說服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撤銷國際貿易行政部門的不利裁決,無疑是最佳的救濟方式。

(二)用盡行政與司法救濟手段,彰顯中國企業反對濫用貿易保護措施的決心

我國出口企業通過與美國生產商在商務部、國際貿易委員會利用行政救濟進行斗爭,然后請求司法審查,通過國際貿易法院進行斗爭,保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從而用盡司法救濟手段,把爭取勝訴的可能性發揮到最大的程度。盡管斗爭的結果不一定理想,但用盡一切行政與司法救濟手段的過程本身就彰顯了我國企業對美國濫用貿易保護手段的不滿,同時增加了美國生產商或者行業協會發動保護申請的成本。如果我國企業動輒放棄應訴或者半途而廢,那么這種懦夫行為將極大地刺激美國生產商及美國政府濫用保護手段,從而將我國更多的出口產業置于不利境地。

(三)利用美國國際貿易司法機制,實踐證明對我國企業有所裨益

從我國出口企業參加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程序實例看,我國許多企業在國際貿易法院的訴請得到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支持,有些案件中雖然未能全面支持我國企業請求,但在其中的某些方面也給予了支持。如 “Olimpia工業公司訴被告美國政府、被告介入人Woodings-Verona工具部件公司”案中,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先后兩次支持中國福建機械設備進出口與山東機械進出口公司的訴訟請求,兩次將案件發回美國商務部重審,直到商務部第三次作出裁決才予以維持。另外,在2000年“煙臺源通果汁公司等訴美國政府”一案中,被裁定構成傾銷的中國煙臺源通等9家公司對美國商務部的裁定不服,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訟。在該訴訟中,中國出口商直接美國商務部在運用“生產要素分析法”計算從中國進口的非冷凍濃縮蘋果汁正常價值的做法“不具備實質性證據支持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雖然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最終裁定,除“美國商務部使用替代國價格而非原告支付價格計算海運的做法”符合法律以外,其他中國方提出的五方面根據“生產要素”測試法得出的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都不具備實質性證據的支持或者不符合法律(即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僅支持了6項理由中的一項)。但最終,美國商務部根據國際貿易法院的意見對該案重審后,將司法審查前終裁裁定的8.98%一27.57%的稅率改為了0-3.83%的稅率。中國蘋果汁企業通過司法審查程序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據統計在1999年至2002年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的涉及中國產品的29起案件中,全部勝訴5起,部分勝訴12起,全部敗訴13起。2003年后,中國出口企業又分別在木質家具反傾銷案、重型鍛造手工工具反傾銷案、吉林制藥公司散裝阿司匹林反傾銷案、中國小龍蝦反傾銷案、中國替換擋風玻璃反傾銷案、中國罐裝蘑菇反傾銷案、中國高爐焦碳產品反傾銷案等司法審查案中獲得全部或部分勝訴。

這些發生在中國企業身上的真實案例,至少表明在美國自己的法律體制下,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及其法官是值得信賴的。我國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司法審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尋求救濟,應該成為防范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濫用貿易保護手段之害的一種體制內的選擇手段。

二、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機制可資借鑒之處

衡量國際貿易司法審查制度科學與否、成熟與否的標準應該是考察這種機制能否在保障該國國際貿易法律與政策的順利實施的同時,確保國際貿易行政部門的規范執法。筆者并不欣賞西方的月亮,但堅信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機制確有值得借鑒之處。

(一)專業的法院、精干的法官隊伍保證了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的權威

1.專業性。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精干的9名職業法官非常專業,不僅精通法律,而且對國際貿易行政運作程序及國際貿易業務本身的了解都十分透徹,長期的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法官群體在美國社會享有崇高的威望,不僅美國民眾,而且美國政府部門對法官都高度尊重。這些專業背景與崇高威望使得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享有高度的權威。中國目前是按照國際貿易案件本身分類分別管轄,對普通的海關案件,主要由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法院遍布全國各地;而對于反傾銷、反補貼類,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由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地中級人民法院的具體經辦海關行政案件的法庭是行政庭。但是,行政庭管轄范圍基本包羅了對我國所有行政部門的司法審查。實踐中,行政庭的經辦法官常常因為弄不清政府職能部門的運作程序及技術細節而鬧出笑話,有些行政訴訟判決,政府職能部門以無技術可行性為理由,拒絕執行??梢哉f,目前的司法審查機制不僅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不滿,連法官自己也不滿。

2.精干性。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作為管轄全美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案件的專門法院,僅僅只有9名法官。中國的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及森林法院等任一專門法院的全國編制都不會少于1000人,并且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二)民事訴訟性質的認定,使得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免除了舉證的尷尬,增加了挑戰美國國際貿易職能部門行政裁決的難度,但又不失公允

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采用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挑戰美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從而免除了美國行政部門舉證的尷尬。而我國目前的訴訟法體系將政府職能行政行為(行政決定、行政處罰、行政侵權)等均歸類為行政訴訟,由于我國政府機構普遍被認為屬于強勢部門,因而,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由政府職能部門對自己的作為及不作為進行舉證。這雖然解決了我國國內當事人的取證難題,卻帶來更多的令人意想不到的結果。在倒舉證的證據規則下,我國行政部門因為害怕行政訴訟不愿意積極作為,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得過且過。其結果是政府職能部門的整體不作為或者消極作為。本來善意的行政訴訟程序規則,結果異化為妨害政府職能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障礙。

(三)有限的審查范圍,體現出對行政部門的充分尊重

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的標準在各個階段環環相扣,既體現了司法終局、司法獨立,也體現了對行政權的充分尊重。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機制雖然可以審查程序公正、事實與法律問題,但是,由于程序主要是行政部門自己制訂的程序規則,事實問題限于行政記錄的問題,法律問題主要考量行政部門的決定與解釋是否符合美國國會的立法或立法意圖。這些審查標準將美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限定于謹慎、合理的范圍內,既體現了司法獨立原則,又體現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互相尊重。反觀我國的司法審查體系,行政與司法的矛盾始終是個無解的難題。法院系統有不少人奢談司法獨立,而在人事與財政預算無法獨立的現實下,無異于格林童話;而行政部門一方面公開空談依法治國,但履行行政職能時,則將法律置于腦后,看領導眼色行事、依方便執政,一旦進入司法審查程序,卻常常要求人民法院“講政治”,而司法審判行政化的弊端為此推波助瀾。

三、我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機制評價及改良

(一)我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體制的評價

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由實體立法、行政法規、行政訴訟程序法及司法解釋組成。包括:(1)1987年通過,2000年7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9章102條;(2)1994年5月通過,2004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1章70條;(3)2004年3月,同年6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6章59條;(4)2004年3月,同年6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6章58條;(5) 2004年3月,同年6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5章34條;(6)1999年4月通過,同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7章43條;(7)2007年5月通過,同年8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6章65條;(8)1989年4月通過,1990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6章65條;(9)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8個標題98條;(10)2002年6月通過,同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若干問題的規定》6個標題80條;(11) 2002年9月通過,2003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12條;(12)2002年9月通過,2003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2條。上述零星分散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松散地構成了我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的法律體系。如果參照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標準,我國并沒有成熟的司法審查制度,因為我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是完全分離的。筆者之所以認定其不成熟,理由在于:

1.上述與國際貿易相關的實體法中并沒有指引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及司法審查的裁決、決定范圍;而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對國際貿易行政行為沒有針對性,只是泛泛地規定,并且輔以非常多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例外規定。

2.上述法律明顯表現出中國的法院在現行的法律體制與國際慣例之間左右為難,無可奈何。法院企圖以自己的微薄之力調和兩者的矛盾,但是,看起來卻那么奇怪:受行政訴訟定性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第7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互相矛盾。第7條按照行政訴訟法機制規定“被告對其作出的被訴反補貼(反傾銷)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反補貼(反傾銷)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第8條規定:“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北M管文字表述上進行了巧妙處理,但矛盾是明顯的。無論如何,我們從中得出的結論還是中國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的倒舉證原則。因為盡管該兩份司法解釋要求“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當事人顯然更關心我國兩反部門自己承擔的舉證責任。非舉證責任方的舉證不過是錦上添花而已,這一條可以說是司法界的慣例,是否規定沒有意義。

3.盡管上述兩份司法解釋將反傾銷、反補貼的司法審查集中在作出反傾銷反補貼決定的國務院職能部門所在地高級法院或者指定的中級法院(實際上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只不過是提升了初審法院的級別而已,并不能彌補普通法院對專業行政訴訟進行司法審查的缺陷。

4.審查標準完全照抄普通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標準,實際上是嚴格的審查責任。兩份司法解釋的第十條第(二)款均規定,兩反司法審查的標準是:“(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的 ”。

上述標準基本上就是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司法審查標準,根據該標準,人民法院對我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裁決的審查權利非常大,再加上倒舉證責任,無疑對我們國際貿易行政部門是個嚴重的不可克服的障礙。

5.我國普通海關案件完全淹沒在大海般的行政訴訟之中,任由那些缺乏海關與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行政庭法官盲人摸象般的自由裁量。

(二)我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體制的改良建議

1.重新整理編纂現行國際貿易法律體系。新型的國際貿易法律體系應該將現行的海關法與對外貿易法中加入司法針對性的行政復議及司法審查條款,實際上只要把行政訴訟法的內容相揉合即可。主要是使得國際貿易的司法審查能體現國際貿易自己的專業特色。

2.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特別程序法》,專門調整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特別程序。

如前所述,現行我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程序采取倒舉證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與國際慣例不符,而且嚴重地阻礙了我國國際貿易行政部門為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補貼產品的危害而采取的兩反一保措施。如繼續沿襲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則無理由把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的舉證原則調整為“誰主張誰舉證”的正置舉證規則。更何況,我國的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也沒有為司法審查由行政訴訟性質轉換為像美國那樣民事訴訟的理論依據及相應的司法環境。因此,在行政訴訟法框架內,國際貿易的司法審查的證據原則肯定無法轉化為“誰主張,誰舉證”的正置舉證原則,只有在承認國際貿易司法審查的行政訴訟前提下,為國際貿易司法審查制訂特別的行政訴訟程序法才能解決問題。這在我國其他司法制度設計上也有先例。例如我國海事訴訟本質上也是民事訴訟,但是,海事訴訟中涉及管轄及扣船等特別措施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同,因而,在學界與司法界強烈建議下,1999年12月底,我國專門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這個問題便迎刃而解。

3.集中管轄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案件,建立中國特色的國際貿易法院。目前我國普通海關行政案件歸于地方法院行政庭管轄,而兩反一保案件則提升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盡管這兩類案件有許多區別,其實本質上都是屬于海關案件,因為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最后都落腳在關稅杠桿上。因此,合并普通海關案件與兩反一保的司法審查從技術上來說完全是可行的。

集中管轄的方式就是建立中國特色的國際貿易法院。將全國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案件集中在國際貿易法院管轄。之所以要另辟蹊徑,建立新的國際貿易法院,而不是利用普通法院的管轄機制,主要因為現行的普通法院管轄難以擺脫普通行政訴訟的思維定勢,同時,由于海關業務的特色,國際貿易法院的設置只能根據海關業務的分布,尤其是海關機構的設置地點配置相應的國際貿易法院及其分支機構,而不需要像普通法院那樣按照行政區劃對應設置。同時,地方法院法官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特別是關稅知識的缺乏,使得地方法院難以肩負該特殊使命。

4.培訓專業的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法官隊伍,適應國際貿易法律發展新形勢。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新形勢,在構建專業國際貿易法院的同時,必須搜羅、培訓一支專業而廉潔的國際貿易法官隊伍。這支法官隊伍應該具有10年以上海關工作經驗,并且兼具關稅及法律兩方面知識。同時,由于國際貿易案件司法審查不僅僅是司法職能,同時也有通過行使司法審查,展示國家對外司法形象,從而在維護我國國際貿易法律政策正確實施的同時,樹立我國司法公正的形象。因此,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應該避免在普通法院沉淪過久,以免沾上普通法院難以避免的不正之風。

四、建立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若干構想

本文不再重復論證構建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而是就建立這種專業法院的具體問題提出若干初步構想:

(一)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律地位

我國的法院體系分為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各省會市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及區縣基層法院。在這些法院系列中,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究竟應該相當于什么級別的法院呢?我們分析一下我國當前專門法院的建制。

1.軍事法院設三級。具體分為:中國人民軍事法院(相當于高級法院)、大軍區及軍兵種軍事法院(相當于中級法院)、軍級軍事法院(相當于基層法院)三級。軍事法院負責審判軍事人員犯罪的刑事案件,后來增加管轄一些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民事案件。

2. 海事法院只設一級,它們設立在:廣州、上海、武漢、天津、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凇⒈焙5雀劭诔鞘?其建制相當于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轄民事主體之間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對海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3.森林法院設兩級。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森林法院管轄的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嚴重責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4.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的專門人民法院,分為兩級。一是鐵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二是在鐵路管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負責審判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

從上述專門法院的建制看,有一級(海事法院)、有兩級(森林法院與鐵路運輸法院),也有三級(軍事法院)。那么中國國際貿易法院建制究竟設置幾個審級,又從哪一級設置起呢?筆者認為,中國國際貿易法院建制分中級與高級兩級建制比較合適。理由是:其一,一個法域只能有一個終審法院,因此,中國國際貿易法院最高建制只能是高級法院。就像我國現行的軍事法院那樣;其二,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設置了海關司法審查案件的最低管轄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因此,中國國際貿易法院起點建制必須是中級法院;其三,就本文目的而言,中國國際貿易法院將承擔非常重大的使命,特別是在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問題上,責任更加重大。而且,前述反傾銷、反補貼司法解釋規定兩反司法審查主要由高級人民法院承擔,也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承擔。因此,中國國際貿易法院必須設置高級法院。

(二)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設置

中國國際貿易法院設置中高級兩級建制。究竟如何配置呢?筆者認為,應該借鑒其他專門法院的網點配置方式――以服務的對象為中心,就近管轄案源原則。如前所述,鐵路法院沿鐵路線設置,森林法院設置在林區等。既然國際貿易法院主要服務于海關案件,那么,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設置就應該考量我國各級海關的設置情況。

我國海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海關總署;第二層次是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2所海關學校;第三層次是各直屬海關下轄的562個隸屬海關機構。權衡海關設置情況,筆者認為,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中級法院應該與41個直屬海關轄區對應。名稱為“(XX)國際貿易法院”,其中“XX”是對應的直屬海關關稅區,例如“南京國際貿易法院”。如果在同一省轄區范圍內可以共同成立一個國際貿易法院。例如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等海關轄區沒有必要分別成立7個國際貿易法院,而可以共同設立一個國際貿易法院稱為“廣州國際貿易法院”。

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高級法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對應,設在北京。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院”。

(三)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管轄范圍

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設立主因是國際貿易行政的司法審查,因此,海關行政案,當然包括在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管轄中。問題是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商事案件是否也列入其中呢?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主要是國際貿易行政的司法審查,并不包含普通的國際貿易商事案件。而筆者認為,我們建設中國國際貿易法院并不一定需要照搬美國的模式。中國的法院不可能像美國法院那樣只有精干的9名法官,中國任何機構一旦設置,各種正規的、非正規的安插紙條肯定來勢洶洶,編制不少,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只審理海關行政案件,那就浪費了司法資源。我國海事法院除管轄海事案件外,還管轄海商案件,比照這種先例,新建立的中國國際貿易法院除管轄海關行政案件外,還應該管轄國際貿易商事案件,畢竟國際貿易案件法官專業性的缺乏不僅僅在行政訴訟領域,在商事領域同樣存在,許多地方中級乃至高級法院的法官根本看不懂國際貿易外文法律文件,機械地照搬民事訴訟程序規則要求當事人提供翻譯文本,如果這樣的案件交給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處理,其審判效果將會理想得多。

關于級別管轄問題。筆者認為,普通海關案件的司法審查,仍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第14條由地方關區國際貿易法院作第一審管轄,上訴法院為與海關總署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院;對貿易保護措施的司法審查問題,如商務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國際貿易司法審查案件等按照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應由與海關總署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院作第一審管轄,而第二審即為最高人民法院。

國際貿易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參照我國沿海地區的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標準,結合國際貿易案件特殊情況,可以將與直屬海關對應的關區國際貿易法院的受案爭議標的起點定位1000萬美元;而海關總署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受案爭議標的起點應當設置為5000萬美元。

(四)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程序規則

為實現國際貿易案件司法審查規則的國際化,同時避免與現行的行政訴訟法相沖突,制訂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貿易訴訟特別程序法》十分必要。這份國際貿易特別程序法至少必須達到四個目的:

(1)明確國際貿易保護措施(兩反一保)的司法審查實施“誰主張,誰舉證”的正置舉證規則;

(2)明確商務部、國家經貿委的國際貿易行政裁決先行推定正確,在原告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只能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明確國際貿易法院對國際貿易行政部門裁決的司法審查范圍,特別是事實范圍;

(4)明確國際貿易法院對國際貿易行政部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尊重,只要沒有違反我國現行法律,不應擅自撤銷行政裁決。

(五)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財政來源與人事管轄

由于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系按直轄關區設置,因此,中國國際貿易法院兩級法院的財政預算應列入財政部預算范圍。人事管理應該受國家人事部、組織部直接掌握,與地方政府不發生直接關系,以保障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獨立、廉潔與公正。

(六)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業務庭設置

與前文管轄范圍相對應,中國國際貿易法院應設兩個業務庭:國際貿易行政庭與國際貿易商事庭。

參考文獻: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2]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款.

篇3

摘要:我們從中國現有的高碳排放的狀況認識到中國發展低碳貿易和低碳經濟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了。因此,本文從國家政策的宏觀層面、出口產業的中觀層面以及出口企業的微觀層面來看,都必須牢牢把握住現有的難得的歷史機遇,與時俱進,提高技術,創出適合中國國情的、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低碳發展新路。

關鍵詞:低碳; 出口貿易;政策建議

一、國家政策的宏觀層面

1、經濟政策與環境政策相結合

說起低碳經濟,它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經濟、政治等諸多因素。更離不開環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合作。第一,中國的環境政策和經濟政策必須堅持以低碳經濟的發展為主要方向。低碳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中國的貿易和經濟的發展必須與保護和維護環境相協調,不能走先破壞再治理的老路。第二,中國應大力開展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和植樹造林等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和具體行動,增加中國的碳匯儲備,未雨綢繆。為未來中國參與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打好良好的基礎。制定并完善與低碳經濟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爭取中國未來碳匯貿易擁有更多的規則制定權和定價主導權,使中國低碳經濟和低碳貿易發展戰略真正融入世界低碳發展體系。

2、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

首先,嚴格對低碳出口貿易企業與高碳產品出口貿易企業實行有差別化的出口退稅政策和措施,積極發揮出口退稅政策的經濟政策杠桿的調節作用。與此同時,對于低碳產品出口做出貢獻的行業和企業實施出口補貼,鼓勵新興低碳產品和服務的出口貿易發展。比如光通設備、太陽能和風力發電設備、信息技術產品等低碳產品的出口貿易,以及號稱“無煙工業”的旅游服務業、金融保險服務業等低碳服務的出口貿易都是中國低碳貿易優先發展的重點領域。是從長遠來看,中國應該通過低碳經濟和低碳貿易政策全面推動中國節能減排和出口貿易結構升級發展戰略的順利實行和成功轉型。

3、政府應多管齊下,制定和實施低碳貿易發展的總體戰略

在制定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時,都要一低碳經濟作為其核心原則,是低碳經濟發展的理念與政策規劃全面融入中國的經濟政策、環境政策、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等各個方面,從而確保中國低碳經濟的長期健康順利發展。

4、加強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建設應對低碳減排規制貿易壁壘

近些年來,中國出口貿易遭遇到的綠色貿易壁壘越來越多,引發的低碳貿易法律糾紛與摩擦問題愈演愈烈,如果不提前做好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應對措施,未來很有可能導致貿易摩擦激烈升級并引發大規模的貿易戰。中國在出口貿易方面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在明確了 2020 年減排目標下,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的低碳l展的先進經驗,認真按照國際減排框架的規定,嚴格履行后京都議定書時代的中國應承擔的碳減排責任。 首先,必須大力普及中國各類出口貿易企業的國際貿易法律知識,使之掌握與中國出口產品相關的低碳標準制定與低碳減排規制法案的實施情況。其次,不斷強化低碳貿易法律體系建設,有效提高中國出口貿易行業和企業的國際貿易法律糾紛與貿易摩擦的應對能力。面對著低碳環境規制這一新型綠色貿易壁壘的嚴峻挑戰,中國應該聯合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共同抵制碳關稅等新型綠色貿易壁壘和貿易保護主義。因此,在碳排放權的談判過程中,中國要有理有據,始終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據理力爭,保護中國自身的發展中國家權益,盡可能地爭取多一些的碳排放權,以維護中小型企業的出口貿易權益。

二、出口產業的中觀層面

由于目前中國的出口貿易增長模式過于粗放,資源密集型、能源密集型和污染密集型產品在出口產品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如煤炭、煉焦、冶金、建材、化工等產品的出口在世界市場份額中都占據很大的比例,已經成為這些高碳排放、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主要生產國和出口國。但是,在生產過程中卻排放了大量的隱含碳。所以,中國出口產品的“碳泄露”現象十分嚴重。這不僅導致了出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超標,而且到時大量能源、資源性產品廉價出口,貿易順差過大印發頻繁的貿易摩擦。

三、出口企業的微觀層面

首先,出口企業應該加強低碳技術和低碳產品研發,提高出口產品附加值。為此,可以設立專門的低碳技術研發基金,針對高碳排放環節進行專項的技術研發。

其次,促進出口企業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技術交流和合作。通過政策激勵措施,幫助出口企業學習并掌握國際上最新的節能減排技術,鼓勵并支持中國出口企業積極開展國際能源技術的轉讓與合作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實現節能減排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雙贏”,開創新的經濟增長點。

參考文獻:

[1] 鮑健強,苗陽和陳鋒.低碳經濟:人類經濟發展方式的新變革[J].中國工業經濟,2008(4):154-160

[2] 布萊恩?科普蘭,斯科特?泰勒爾.貿易與環境――理論與實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 陳端計,杭麗.低碳經濟理論研究的文獻回顧與展望[J].生態經濟,2010(11):2-38

[4] 陳詩一.中國碳排放強度的波動下降模式及經濟解釋[J].世界經濟,2011(4):124-143

[5] 陳文穎,吳宗鑫.碳排放權分配與碳排放權交易[J].清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1998(12):15-18

篇4

論文摘要:中國入世時承諾如果國際貿易中一方初始上訴權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況下,應有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的機會,這意味著我國所有行政復議都不是終局性的,都要賦予當事人提請司法審查的機會,讓法院享有終局裁決權。按目前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明顯與入世時承諾不符。而由法院承擔司法審查職能,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主流。當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實施司法審查的方式,已不能滿足發展了的形勢需要,外貿救濟的司法審查主體應該由專門的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實施。

1建立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 .1履行我國入世承諾的需要

    我國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諾:“中國應設立或指定并維持審查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gatt1994")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協定》相關規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所有行政行為。此類審查庭應是公正的,井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執行的機關,且不應對審查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系。”“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關于上訴的決定應通知上訴人,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訴人還應被告知可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p>

    1.2當前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中國現在在世界貿易進出口總額中位列第三,對世界貿易的影響舉足輕重。隨著中國貿易實力的增強,中國和別國的貿易摩擦也隨之增加。針對中國的貿易保護措施從傳統的反傾銷發展到反補貼、安全標準等技術貿易壁壘以及衛生、防疫等其他非關稅壁壘。對于進口貿易摩擦,我國國際貿易救濟立法與實踐成績斐然?,F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貿法》為核心,以《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為基礎的國際貿易救濟法律體系。這對維護我國公平的貿易秩序,保護本國產業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國際貿易行政救濟措施,但司法救濟措施卻只有2003年實施的最高院的三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我國法院開展反傾銷、反補貼案件的司法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這遠遠不能滿足我國司法審查的需要。

    1.3我國現行的法院體制不能充分滿足變化了的涉外行政訴訟需要

    人世以后,我國行政訴訟工作將日趨復雜而嚴峻,主要表現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不斷擴大。根據我國的人世承諾,凡是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終局性行為等原來不屬于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最后都要納人到司法審查的范疇。

    (2)涉外行政訴訟的增多。人世后,進出口貿易額大增,大量的外國企業、公民涌人國內市場進行經濟貿易活動。國際貿易數量和范圍的擴大,這使得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日趨增多,案件類型五花八門,訴訟當事人更為復雜,涉及的法律法規更加復雜。

    (3)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復雜化。我國承諾國內法律要與wto規則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規、規章將被清理、修改、廢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對滯后,將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法律適用上的模糊和混亂,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國行政訴訟的錯綜復雜。

2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之管轄權

    中國建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國國際貿易的發展的需要,因此,將來建立的中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受案范圍應以中國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所產生的貿易爭議為限,但并非一切的貿易爭議均由中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所管轄。具體來說,就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貿易爭議交由國際貿易行政法院所管轄,而把因合同爭議所引起的糾紛排除在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管轄之外。這是因為第一,我國2007年的進口貿易總額達到21738億美元,同時我國也成為全球與別國貿易摩擦最多的國家之一。如果將外貿合同案件也交由國際貿易法院管轄,那么國際貿易法院就會因案件過多而無法承受;第二,我國已實行統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將內貿合同案件與外貿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審理判決,可能會影響合同法的統一貫徹執行。因此,由外貿合同爭議所產生的糾紛仍應歸由普通法院所管轄,而應把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案件歸由國際貿易行政法院管轄。具體來說,人世以來,雖然中國努力把命令干預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引導型政府,但是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政府干預的痕跡依然很明顯,這顯然與中國的人世承諾不符。如果單靠政府自身意識之轉變來兌現人世承諾,沒有外在的監督力量,這個轉變的過程將會是非常漫長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過建立國際貿易行政法院,對政府行政行為行使司法監督權將會極大的促進這一轉變的過程。

篇5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 政策保護性 貿易保護

中國加入WTO后,應正確認識WTO這一多邊貿易組織的性質,在宏觀政策上制定出相應符合WTO的原則,反映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筆者就如何構建中國的國際貿易政策保護性進行了闡述。

一、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

1、“公開型”的貿易保護

“公開型”的貿易保護,是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下的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過程中還未涉及的領域,或是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再加上談判達成協議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以及協議中的一些規則的例外而引起的保護措施。還未涉及的領域,指某些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暫時把某些行業的自由化擱置起來不予談判;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是指某些“敏感行業”,國家的比較優勢相差懸殊,如果完全放開會導致本國產業的“嚴重損害”,故在多邊談判中暫時將這些行業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談判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指根據承諾減讓表現在還未兌現的部分;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則的例外,是指協議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規定的,但無論哪項協議,都是由一些規則和規則的例外拼湊起來的,這些規則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承認這些方面的適當保護。這些保護都是公開的,這實際上也是國際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實力較量的結果。

一般認為,在WTO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敏感行業”,是自由化較緩慢和最不徹底的行業。如農業、紡織業、服務貿易領域,一直是各主要發達國家“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的領域。

在WTO條件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開型”貿易保護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運用高關稅限制進口;二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非關稅壁壘。國內的價格支持就是常見的公開型保護措施之一。國內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國內補貼、價格管理、出口補貼和綠箱(Green Box)政策等等。

2、“隱蔽型”的貿易保護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開型”貿易保護外,還有十分重要的“隱蔽型”貿易保護?!半[蔽型”的貿易保護是與“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相對應的,以“反傾銷壁壘”為代表,還包括“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這類壁壘的特點是它們往往本著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原則制定出來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則”、“保護生態和人類健康”等原則,這些原則本意確實是好的,但現實情況則是它往往會成為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保護貿易政策的依據。事實上這種“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措施,現在已經成了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半[蔽型”的貿易保護的手段包括兩類:一是征收高額關稅,如加征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二是禁止進口甚至就地銷毀,這主要是不符合國家的檢驗檢疫標準、環保標準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的必然性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處于不利的地位,貿易利益相對較小。無論是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條件下,各國的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不能幻想WTO會真正無私地給中國一個穩定的、自由的貿易環境。WTO下的保護更具進攻性、系統化、法律化,更加難以對付。加入WTO后的中國,首先,在保護國內市場方面應該好好地向發達國家學習,制定出中國的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其次,對中國國內各產業來講,加入WTO對它們的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入世承諾,而忽視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協調,必將產生嚴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協調入世對各行業帶來的利益不對等也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適當保護措旆,而且這也是各個國家普遍采取的對策。

2、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體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規則的例外給各個國家制定國家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因此中國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保護貿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協議和規則并不十分嚴密,存在漏洞。這使得國家可以根據這些存在漏洞的協議制定本國的很容易成為保護措施的貿易法律,如反傾銷協議的模糊性漏洞,就成為各個國家貿易保護的工具。中國也可以利用這些協議的不完善來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法規。

第三,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綠色壁壘、技術標準壁壘等),我們的技術水平差并不意味著就不能利用技術手段,也可以利用別的優勢建立中國特有的壁壘前些年中國肉雞產業受到外國的極大沖擊,當時就有人提出要對肉雞的進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據規定每只肉雞的雞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為中國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雞毛渣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用機器拔毛后剩下的雞毛渣要少,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是有利的。

總之,WTO不是一個貿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許“合法”地保護,而且它使貿易保護更加系統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在WTO條件下,關稅手段和“傳統”的非關稅保護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終要取消的,于是各國紛紛轉向“新型”(“隱蔽型”)的非關稅壁壘。加入WTO后的中國也必須順應這一趨努,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以加強和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的能力建設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關稅壁壘(NTB)作為保護措施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側重點早已轉向以反傾銷為代表的“新型”的、隱蔽性強的NTB。根據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這3種傳統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將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應以加強反傾銷能力建設為核心。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反傾銷的規定,到l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再到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應該說,中國在反傾銷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的反傾銷隊伍還有待加強。

反補貼也是比較新型的非關稅壁壘,也成為各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在1989~l993年期間發起的反補貼案數目占全球反補貼總數的比重高達93.2%。中國最近也頒布了《反補貼條例》,但是,至今中國的反補貼尚無實際操作經驗,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也較為突出。

篇6

從20世紀80年代地位微乎其微到2000年以后比重不斷加大,再到2010年超過了同時期的日本、法國等發達國家。我國的國際貿易在國際上地位越來越高。從進出口結構上來看,在1994年之前,我國處于低水平發展狀態,國際貿易基本保持順差。1995年以后,我國國際貿易出口額在飛速發展的同時,國際貿易進口額也在不斷增長,國際貿易逆差越來越大,2009年高達295億美元。由此可見,我國國際貿易增幅巨大發展迅速,貿易總額不斷擴大,國內貿易內的比重不斷提高,在世界服務貿易的舞臺上的角色越來越必不可缺。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得益于世界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斷加深。

二、中國市場實現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具體對策

為了實現國際貿易自由化,在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經驗同時,我國也基于本國國情摸索出適合中國的具體對策。

1.建立健全服務貿易法律體系。

制定服務貿易的基本法。進一步完善《對外貿易法》中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針對性解決我國《對外貿易法》對于服務貿易的規定的內容太少,過于原則化與模糊化,可操作性差的問題,這就使得基本法在實踐中的指導意義較小。完善貿易法第一就是學習借鑒美國經驗,增加促進保障條款。一方面完善我國服務貿易的出口體系,制定服務貿易的發展戰略,加大對服務業的支持力度,促進服務貿易的出口;另一方面完善服務貿易的保障措施,在為服務貿易提供必要的救濟途徑的同時對違反我國服務貿易政策的行為提供制裁的依據。第二,明確我國服務貿易的管理機構,詳細規定其性質、職能、權利,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管理機構在業務貿易中的強制性和合法性。

2.推動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多層化。

要建立以商務部為方向主導,以行業主管部門為重點,以民間自律組織為補充的多層次的、相互關聯的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建立這個體制就要求搭建商務部與各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之間以及各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民間力量熟悉業務、信息支持與高效配合的優勢。值得注意的是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必須符合本國監管的水平,避免出現自由化過快而造成的監管缺失事故。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民間力量的作用。縱觀世界各國的服務貿易管理體制,民間組織無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行業協會為本服務業的自治組織,可以為本行業企業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與技術指導,引導企業避免惡性競爭。

3.加大雙邊服務貿易的談判力度。

最后,實現貿易自由化離不開國際合作,因此需要積極推動區域和雙邊服務貿易的談判。由于GATS成員國之間經濟差距大,利益訴求多,GATS必須兼顧各方利益。因此,GATS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較低,隨著服務貿易的發展和GATS本身優惠制度安排,低水平的自由化已越來越不能滿足一些國家更高的需求。高水平的區域與雙邊貿易體系繼而被各國廣泛接受。這種貿易體系不僅降低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難度,還使得服務市場更加開放的,市場準入更加便利,貿易壁壘也會逐漸減少。這種貿易體系使得區域貿易和雙邊服務貿易的優勢相互補充,使得地區合作更加密切,進而提升了地區服務貿易的綜合競爭力。正確認識這一點,我國必須在充分分析服務貿易特點的基礎,積極開展與別國尤其是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區域和雙邊貿易談判,擴大服務貿易的出口,切實使服務貿易自由化水平得到提高,使我國服務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得到增強。

三、金融學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策略

1.在外向型經濟實體內部優化中的應用。

在我國的國際貿易的發展中,外向型經濟實體的存在對促進國際貿易經濟發展起到了極為積極的作用。在我國的沿海地區存在許多這樣的經濟實體,這種開放式的經濟實體都是以家族經濟形式為主,是較為固定和保護式的產權,這也決定了企業的實際產權結構形式。企業在資金的獲取途徑比較單一,都是從企業經營產品和出售服務獲得的利潤進行資本轉換。但是這種資金的獲取方式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趨勢息息相關,企業經營的好,發展形勢良好,那么資金的增長速度就會很快,一旦,企業遭受市場的沖擊和高壓力的競爭,或者是受到政策的影響,都會直接導致企業的資本下降減少。面對這種問題,就需要間接金融來使得企業獲得資金的融通。在當前的形式下我國一些商業銀行正在為家族型的企業進行間接金融的融資,為外向型經濟實體帶來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資途徑。當下,很多地區的政府都在設立技術創新的資金項目,來激勵企業在產品生產制造上,向著綠色環??拷?,創新出節能減排的新型產品和制造新方法?;鸾M織可以針對這些綠色企業進行監督和評估,最終從這些外向型經濟實體中,篩選出有代表性的企業,進行獎金的發放和政策的鼓勵。這樣的措施,無疑給這些外向型經濟實體的融資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幫助企業進行多樣化、多層次的融資,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促進企業穩定、持續成長。

2.在外向型經濟實體外部優化中的應用。

篇7

5月13日,Thomas Cottier教授作為主要演講嘉賓,來到中國參加在南開大學舉辦的以“演進中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為主題的國際研討會。會議期間,中國知識產權雜志記者有幸對Thomas Cottier教授進行了專訪。

China IP:由于您曾是伯爾尼世界貿易研究所(World Trade Institute Berne,以下簡稱WTI)的前所長,您是否愿意與我們分享下世界貿易研究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Thomas Cottier教授:WTI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和投資相關的法律、經濟和政治學研究。其運營MILE計劃、一個國際法與經濟學碩士研究生項目和為期五周的暑期學院。其還負責為政府、國際組織和私營部門提供對外培訓計劃和建議。總的來說,我們旨在培養并提高找到走向國際化應對策略的能力和知識。

China IP:2006至2015年期間,您在WTI指導了有關貿易法和政策的國家研究項目,那么本研究項目的主要工作是什么?您從中取得了什么樣的成績?

Thomas Cottier教授:就國際貿易條例和國際貿易相關事宜而言,“NCCR國際貿易”一直是瑞士或許是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和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其旨在使極其“碎片化”的貿易法和政策的各個方面更加協調一致,形成一個體系;旨在為教育學者和研究者提供幫助,并向全世界推廣此領域的教學。許多PhD學生在世界各地大學完成學業后開始走向教學崗位。

China IP:您出版了大量國際經濟學相關著作,其中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領域,您在研究經濟法時,是什么促使您選擇知識產權這一視角?您對正就讀經濟法或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想提出哪些意見?

Thomas Cottier教授:我曾經是一名國際公法律師,在貿易環境中工作,也了解海洋法。進入瑞士政府后,我的任務是協商知識產權,因此,我在這份工作中深入研究此方面知識。自那以后,知識產權領域便成了我的一個特長領域,但并不是唯一專長的領域。對知識產權特別感興趣的學生們,不應該只去研究隔離領域知識,只學習專利、商標和其它形式的保護知識是不夠的,而是要在包括憲法法律、競爭法和國際公法,主要是國家貿易法等整個法律體系環境中了解知識產權。

China IP:作為世界上許多學校的客座教授和老師,當您面對不同國家、不同年齡學生時,作何感受?是否有什么事情或任何學生給您留下深刻印象?

Thomas Cottier教授:出自不同教育體系的學生們,有些學生學習方式更加主動,而有些則更加被動,但所有學生均對該科目表現出濃厚的興趣。而且,如果他們在同一教室工作,則能克服這些差異且能增進相互間的了解。我對許多學生印象深刻,他們以學習的精神投身該領域,幫助解決全球面臨的難題且同時面臨就業市場的挑戰。

China IP:在世界各地的進出口貿易中,什么樣的知識產權問題最受爭議?您對解決這些問題有何意見?

Thomas Cottier教授:WTO的TRIP協議設定了一套非常高的標準,有時標準甚至過高,但主要問題是在發展中國家強制執行這些權利。我們需要基于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融入世界經濟的水平,在不同的利益間做出適當的權衡。本次國際研討會上我談的許多內容都可以解決上述問題。或許當今最大的難題是調節平行貿易和市場分割。國際法允許某些國家選擇其量身定制的解決方案。然而,從自由貿易的角度來講,我們應采用國際用盡原則,專利中的敏感性產品需遵守免責條款,當然應在商標法中全面一致的應用。

China IP:您曾是TRIP的首席談判代表,這是一種什么樣的體驗?您是否有任何有趣的歷或刻骨銘心的回憶?

Thomas Cottier教授: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在談判期間雙方本著相互尊重精神的學習過程。我們擁有優秀的談判代表小組并證明只要有此方面的政治意愿,我們將能實現現今邊界問題背后所謂的“監管趨同”。

China IP:當在中國教學或訪問時,您對中國有何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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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新特征與趨勢;我國發展策略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涵義和分類

服務貿易是指服務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經濟行為。國際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s)按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有四種分類。第一,過境交付,指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第二,境外消費,指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特點在于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第三,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機構提供服務,要求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第四,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

二、國際服務貿易發展新特征與趨勢

1.國際服務貿易增長加速化

經濟全球化引發了各國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國際貿易格局也相應發生著變化。服務貿易所占比重不斷上升,成為跨國投資的主流。為了應對全球市場競爭,跨國公司不斷調整資源配置和公司經營戰略,按照成本和收益原則剝離非核心的協作與生產服務業務,增強了服務產品的可貿易性,服務貿易增長異軍突起,特別是服務產品的生產成為國際投資的重要領域。

2.國際服務貿易發展高科技化

近年來,國際高科技領域發展最快的是以電子、通信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產業。以新興服務貿易部門為主的其他服務業蓬勃發展,充分反映了信息技術革命對新興服務貿易的推動作用。服務貿易結構也日益向技術密集型方向轉變,新國際服務貿易浪潮產生的新行業不斷涌現,一系列新興服務方式將成為未來各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和強大動力。

3.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自由化

發達國家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和區域性貿易組織,積極推動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以此來擴大服務貿易的出口。WTO多哈回合談判及區域性經濟合作的談判中服務貿易都成為主要議題,這也充分說明,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已呈現自由化的趨勢。服務貿易自由化也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4.服務貿易壁壘日趨隱蔽化。

自上世紀末以來,WTO成員間相繼達成關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攬子協議,充分顯示了勢不可擋的自由化趨勢,服務自由化趨勢遍及各個服務行業。與此同時,為了保護本國的服務業,各國紛紛采取非關稅壁壘措施,各國政府通?;乇荜P稅措施,通過制定不利于外國競爭者的標準制度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進入和在境內從事服務活動設置障礙,或者政府對本國服務的出口采取隱蔽性補貼、減免稅等。使本國的服務業在國內外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

三、我國應對國際服務貿易新趨勢的策略

1.重視發展傳統服務業與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并重

我國有一些傳統服務行業在國際競爭中具有一定的相對優勢。政府應積極鼓勵和扶持我國已初步具備國際競爭能力的優勢服務企業利用優勢,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我國的服務企業,應堅持處理硬件建設與軟件建設并重發展原則,加強服務業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此同時,我國應把服務業發展重點逐漸轉移到現代服務業發展上來,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總體結構,立足于未來國際服務貿易競爭的需要,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促進服務業整體水平的提高,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2.重視人力資源的作用

我國服務貿易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相當缺乏,并且,整個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的素質也不高,這無疑大大削減了我國服務貿易的國際競爭力。我國政府可以在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籌建國際服務貿易專業,培訓更多高層次的熟悉國際服務貿易的復合型人才。通過優惠政策增加國內服務業對海外人才的吸引力,充分調動人才的積極性,不斷改革創新。

3.健全服務貿易的相關法律體系

應盡快完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建立不同層次、內容齊備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為我國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加快各服務部門的立法進度,并強化相關司法工作,同時應規范已有的部門規章,減少相互沖突之處及其中漏洞。完善立法還應從我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發展的實際出發,做到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制度接軌。

4.逐步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

導致我國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不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服務業的市場化水平低下。因此,我國應該避步打破國有經濟的壟斷格局。積極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降低不必要的門檻,創造公平競爭的氛圍。根據入世承諾和不同行業的發展狀況制定不同的服務業開放規劃,有步驟地開放我國的服務貿易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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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商人習慣法 法律性質 法律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國際商事貿易關系得到了蓬勃的發展。并國際商事法律領域的歷史性變革。這一變革不僅表現為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為載體的世界多邊貿易法律體制或法律框架的創立,更表現為商人習慣法的復興與發展。國際商事法律領域的這一重大發展——“舊”商人習慣法的復蘇和“新”商人習慣法的產生即現代商人習慣法,在我國也有著積極的回應。

一、商人習慣法的含義

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概念和理論是借鑒了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概念提出的,因此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商人習慣法的歷史源流。就拉丁語LexMercatorial,英文的對應詞為LawMerchant形成而言,它是一個具有歷史性的、地域性的概念。我國國際貿易法的權威人士沈達明和馮大同教授撰寫的《國際貿易法新論》(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一書,則把它稱為“商人習慣法”(該書第2頁)。趙秀文在翻譯《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時,將這一拉丁文譯為“商人習慣法”。因此本文采“商人習慣法”的譯法。我們認為,商人習慣法產生于中世紀商人階層的國際商事活動,是調整他們之間商事交易關系的習慣和法律。

二、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沿革

商人習慣法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到12—13世紀,商人習慣法逐漸從地方性的法律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律,并開始成為調整跨國性商事交易關系的支柱力量。當歷史的車輪駛人16世紀的時候,商人習慣法的發展又進人了另一個階段。自16世紀開始,延展至并主要是在18和19世紀,發生了商人習慣法的國內化的傾向。各國出于各種不同的政治和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原因,采用不同的實施方法,把商人法納人各國的國內法律體系中,從而使其在性質和內容上所具有的“公平”、“靈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并開始出現了衰落。

后來,隨著社會生產力與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國際商事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以致國內法律體制在調控這種跨國性的商事交易時,愈來愈感到捉襟見肘,于是就不免使人回想起過去曾經存在過的商人習慣法規則在調整國際商事關系時的那種“便捷”、“靈活”和“公正”,這就在客觀上要求重新建立和完善一種新的國際商事法律秩序,以保障從事國際商事交易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國際商事關系的正常運轉。正是在這種社會歷史背景下,國際商事團體或機構為使其所從事的國際商事活動擺脫國內法的桎梏,就呼吁、提倡并通過自己的商事實踐來推動一種帶有“自治”性質的新法律的產生。這種新產生于國際商事領域的法律不論在淵源、性質和特征上,還是在形式上都根源于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從某種角度來看,這種新產生的法律可以說就是中世紀商人法的復蘇或再現。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稱這種新產生的法律為“新商人習慣法”或“現代商人習慣法”。

三、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性質

現代商人習慣法不同于其他規范。比如道德規范只產生道義上的力量,而現代商人習慣法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是一種法律規范。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提及某一國際慣例時,其規范的內涵當事人均已清楚,無須國內立法或合同再予以詳細規定。當其經當事人選擇或經法院、仲裁法庭采用時,具有法律約束力,是法律淵源之一。而國際社會普遍實踐,雖已形成一定的行為模式,適用時仍要借助國內立法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法院和仲裁庭也無法在案件中予以適用。

那么,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怎樣的?首先,它不是國內法。后者是一國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而商人習慣法的形成過程則沒有國家的參與,不僅如此,商人習慣法的優越性正在于它超越了國內法的地域性。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一國國內立法即使與商人習慣法完全一致,也很難為他國當事人所遵循。在國內法基礎上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國際民商秩序。

商人習慣法也不是國際條約,它不是國家間意志的調和,不代表國家的利益,不規范國家的行為。它只著眼于貿易發展的需要,為具體的國際商事主體提供行為規范。因適用商人習慣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不由國家來承受。那么,現代商人法的效力從何而來?傳統的答案有兩項內容:即其效力源自國家的認可以及當事人的選擇。關于其效力源自國家的認可,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民法通則》是承認可以適用現代商人法的。前者的第5條第3款規定:中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后者的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其他相關立法如《海商法》也有同樣的規定。這一認可為現代商人習慣法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前提,但也僅此而已。立法并不創制現代商人習慣法,而且這種認可也并不直接導致現代商人習慣法在具體關系中的適用。關于其效力源自當事人的選擇:由當事人的選擇加以解決,只有當事人相互間約定就其間關系適用現代商人習慣法時,它才發生法律的效力,而且僅適用于該特定關系??梢?,現代商人習慣法因國家的認可而成為法律的淵源,因當事人的選擇而得以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國際民商關系的法律調整中最首要的原則。當所涉各國有關民商立法出現沖突時,當事人有權對法律適用進行選擇,從而使其糾紛得到公正解決。而現代商人習慣法則可使當事人擺脫國內法的束縛,使其意志能得到更充分的體現與保護。因而說到底,對現代商人習慣法的認可,實質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進一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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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國際貿易;政策

中圖分類號:F2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8-0164-02

國際貿易政策是一國政府為使本國利益最大化、為促進本國經濟快速發展、實現本國收入公平分配而采取的限制或者是鼓勵自由貿易的策略。國際貿易理論中,自由化國際貿易政策一直以來是占主導地位的;但是,世界上還沒存在一個國家是實行完全開放的自由貿易政策,他們大多是采取種種貿易限制措施甚至保護主義政策。針對世界上各國貿易限制政策及相應的保護政策,中國必須結合國際環境及制度,選擇符合本國國情、遵守國際準則、加強本國經濟實力的國際貿易政策。

一、中國面臨的國際貿易競爭環境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面對世界經濟的新變化、新挑戰、新形勢,中國國際貿易面臨的國際競爭格局將發生巨大的變化,對今后的競爭行駛有著重大的影響。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快速發展,各種不利于中國國際貿易的因素在不斷滋生,中國國際貿易發展的道路仍然崎嶇、坎坷。

1.國際市場及其制度環境相當嚴峻。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將面臨著全方位、多層次的挑戰,首當其沖就是中國開放型經濟的建立。中國不像亞洲“四小龍”,不能單向地直接向國際市場邁進,只能在逐步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進軍寬廣的國際市場。同時,中國不得不全面接受以WTO為中心而制訂的一系列國際貿易制度、準則,盡管這些制度、準則對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并不完全合理。

2.貿易保護主義呈現出新的形式。當今國際經濟中,在貿易自由化的浪潮不斷推進的同時,貿易保護主義也以各種新面貌涌現。國家之間的競爭開始與企業之間、產業之間的競爭結合起來,從而使得國際競爭格局變得愈演愈烈。新出現的貿易保護主義往往打著保護生存環境和人類健康、保障全球共同利益等旗幟,利用發展中國家跟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差距,對發展中國加進行變相的貿易保護政策。對于這些新型的保護政策,其中,適用的最多的就是“技術壁壘”與“綠色壁壘”,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沉重的沖擊了中國商品的出口,很大程度上影響中國國內的出口企業,其影響不亞于“反傾銷”案件的影響。自從中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國際競爭環境更加嚴峻,同時受本國經濟、科技發展水平的制約,中國還沒用能力主動利用綠色壁壘來保護本國企業。因此,綠色壁壘對中國的負面影響極大。技術壁壘主要是信息壁壘的應用,在國際貿易競爭中,發達國家經常性的對一些技術規則、制度或標準進行修訂,由于發展中國家技術上的落后、信息不暢等原因,往往在出口使遭遇技術壁壘,損失慘重。對于中國,目前遭遇技術壁壘最多的出口產品是農產品、機電產品、紡織品、化工產品和醫藥產品等。

3.新經濟潮流呈現出新的機遇和挑戰。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世界經濟呈現出新潮流,這為中國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新的機遇主要表現在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設備的流入為中國現代化企業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術及后備資源。通過網絡產業的建立和發展,新的經濟運營和管理機制也相應的成立,同時中國企業可以利用信息技術來發展信息密集型產業,或開發“信息―資本密集型”產品和“信息―勞動密集型”產品,從而開發出新的市場需求。我們還可以利用國際分工機制,發展新型的出口導向型產業,參與國際及地區分工,從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墒?中國一旦沒有抓住這一機遇,也就必將使中國經濟在新的國際或地區分工體系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境況。

4.國家干預與自由貿易化同步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貿易自由化也不斷的迅速發展,世界各國對國際貿易政策的制定呈現出自由化發展的趨勢,可調節的有限制的自由貿易政策在此時已成主流。但在同時,世界主要國家(尤其是歐美發達國家)的政府越來越卷入到國際貿易中去,要么公開的,要么秘密的進行保護主義貿易政策,從而達到扶持和保護本國的企業的目的。世界各國政府在國際貿易上的博弈已經成為現代國際關系的重要組成部位。

5.外貿企業的競爭結構發生重大變化。21世紀以來,國際并購潮流盛行,“新寡頭經濟”形成,許多行業都開始為不完全競爭市場,各國大型企業的全球性戰略眼光突顯。但現在,中國企業與外國的跨國公司的關系仍處在爭奪中國市場的合作階段??鐕静粩嗟脑谥袊M行大規模系統化的投資,使得中國已成為他們全球戰略思想中的一部分,他們將國內市場跟國際市場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國內競爭國際化”和“國際競爭國內化”同步發展,從而促使中國經濟更迅速地融入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進程, 使得中國外貿企業面臨極其惡劣的國際競爭環境。同時,經濟利益關系多元化的發展以及中國政策協調能力失利,也加劇了中國外貿企業之間和地區之間在國際貿易上的競爭,使得國內企業很難做到“一致對外”。再者,中國產業之間的相互融合、貿易結構的不斷重組以及利益結構的多元化,從而導致中外企業之間相互結合、相互滲透、相互控制,使得中外企業之間“敵友難分”。

二、中國國際貿易政策選擇

針對國際競爭環境的越發激烈化,中國國際貿易在坎坷中經歷了近二十多年的改革,逐漸地融入到世界經濟體系中去,使得中國國際貿易政策不斷趨于成熟,并促進了中國經濟的增長及國民福利的提升。在中國參與APEC運作及加入WTO以后,中國的國際貿易政策也越來越趨于理性,向自由化的貿易不斷邁進,貿易政策措施的選擇也越來越具有針對性、規范性。

1.在WTO體制下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中國已是WTO成員,中國貿易政策的制定必須依據WTO這個開放型的自由貿易體制,必須在WTO所確定的原則、規則下推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一般說來,WTO中對貿易政策及貿易行為而制定的準則、規范提倡的是使貿易自由化逐漸進行。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開放貿易制度。(2)建立并維護貿易環境的公平性。(3)采取規范的、透明的貿易調節政策。(4)允許WTO貿易政策規則以外的經濟事項發生。在實際貿易交往中,一些交易和貿易政策部分的與WTO原則相沖突相違背的情況發生也是可以包容的。這些政策主要是:國際收支平衡、進口損害防御措施、區域經濟一體化、幼稚工業保護以及發展中國家的一些政策等。在WTO貿易政策規則下,中國的貿易政策選擇主要體現在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趨勢以及利用WTO的相關保護措施對國內市場、產業、企業進行適當的必要的保護。

2.立足于本國的發展現狀,制定符合本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不同國家的經濟實力大不相同,因而對他采取的貿易政策也不相同。所以每個國家在制定國際貿易政策時,必須結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本國的具體法律制度,而不能盲目地采用西方國家的政策策略。在本國行業遭遇外國貿易保護主義沖擊時, 比如反傾銷、反補貼、綠色壁壘、技術壁壘時,中國應適時地制定相關應對措施,加強貿易保護政策。中國已成為世界上遭受貿易保護主義打擊最大的國家之一,因此,中國必須制定實時的貿易政策來應對各個方向而來的保護主義攻擊。如:利用爭端解決機構(DSB) 保障自身的權益、建立反傾銷應對機制等。

無論是在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框架下, 國際上貿易政策的本質都是具有保護性的,并且在WTO 框架下的保護更具系統性、進攻性、合法性, 更難應對。中國加入WTO 后, 首先, 必須制定出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符合中國國情的貿易法律體系, 以保護本國市場和企業; 第二, 由于國內各產業之間在中國加入WTO后各產業的利益分配存在沖突,因此,必須維護好、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 促使社會的平穩發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制定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措施。

3.構筑中國非關稅壁壘保護體系。世界貿易組織在倡導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對非關稅壁壘的使用作了諸多禁止性規定??墒撬乃季S模式則是用規則、規范來消除貿易中存在的障礙,但同時它的規則、規范還允許在貿易中進行合理的保護。這些保護的手段主要就是非關稅性壁壘的措施。比如反傾銷、檢疫措施、技術標準、環境標準等等。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非常注重這些非關稅措施的應用。因此,中國也應該在WTO框架范圍內,巧妙地利用這些國際貿易中的保護措施,構筑起除關稅外的非關稅壁壘保護體系。

(1)加強對非關稅壁壘保護措施的研究。要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對非關稅壁壘保護體系的內容、結構、特征、出臺時機、相互配合以及透明性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當前特別要加強環境保護措施、技術標準、安全標準的建立和實施,嚴防外國不合格產品、污染產品以任何形式進入中國。(2)加強非關稅壁壘與關稅壁壘措施的協調和配合。隨著關稅稅率的下降,非關稅壁壘的作用越來越大。中國外貿體制中關稅和非關稅的協調手段比較少,而且中國傳統的非關稅措施已不能適應目前的保護要求。必須抓緊時機制定既為世貿組織所允許、又起到對本國特定商品進行保護作用的新非關稅保護措施。在這方面,政府采購、反傾銷法等是切實可行而又極為必要的。

三、結語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 特別是中國加入WTO過渡期即將過去, 世界各國的貿易政策對中國的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為應對世界各國貿易保護政策的攻勢,中國必須結合國際競爭環境和本國實際國情、把握中國對外貿易的實質和方向制定一套正確的、有效的國際貿易政策,從而促進中國國際貿易進一步發展, 推動中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石廣生: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王允貴.趨于中性化――加入WTO 對中國貿易政策的影響與貿易政策體系重構[J].國際貿易,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