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的形成范文

時間:2023-12-29 17:54: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治思想的形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治思想的形成

篇1

>> 完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探討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問題與建議 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保障機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檢察監督機制建議 試論我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問題 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理性審視 論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監督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若干問題研究 從檢察角度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研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怎樣更好銜接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具體制度構建研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完善煙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的問題及對策 完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1-3-20。

參考文獻:

[1] 徐燕平.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研究--兼談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J].犯罪研究,2005(2)

[2] 徐顯明.公民權利義務通論[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1,12

[3]周章金.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J]. 武漢科技大學學報,2006(6)

[4] 周騰.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初探[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2)

篇2

關鍵詞:城鄉規劃法;控規;思考

我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簡稱“控規”)是對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的深化、補充與完善,為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性管理文件和土地出讓條件,并為修規的編制提供依據??刂菩栽敿氁巹澇蔀槲覈鞘幸巹澗幹企w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近年來一系列的規劃法的頒布,例如《行政許可法》、《物權法》、《城鄉規劃法》,讓人們重新思考和認識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控規編制的方法必須尋求創新。2008年的《城鄉規劃法》首次明確規定公眾可以在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過程中發表意見, 并將公眾參與規劃的程序予以制度化,從而真正實現城鄉規劃法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1當前控規發展問題分析

1.1難以兼顧公共利益和市場經濟規律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我國城市規劃的任務轉變為:從城市和國家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合理有序的配置城市空間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保障城市的公共利益,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建立各種引導機制和控制機制,確保城市各項建設活動的健康有序,規范市場行為;保障城市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施行和政令的暢通。

城市建設是對公共資源的占用過程。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建設既有以經營為目的的開發行為,也有以社會環境效益為目的的公益性建設行為。政府在城市土地空間配置中占有主導地位,并通過城市規劃確定哪些用地用于公益性建設,哪些用地用于市場化開發,從而保障城市的合理發展。控規是落實政府目標的重要工具。

在城市規劃體系中,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核心是保證發展中最大限度的公平與公正。但是過分的依靠市場經濟規律,由于行為主體不顧及其自身行為的外部性,必然會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對于不同類型的地區,他們在經濟環境、地理條件、開發方式、居民訴求等方面均存在差異,體現公共利益的要素在不同區域也有差別。因此,為了保證公共利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需要根據控規針對的具體地區,具體社會經濟環境對規劃控制要素進行相應的調整。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控規在編制過程中,在控制要素層面還很難實現這種調整,通常都是套用現成的模式,引用相似案例的要素和指標進行控制,很難做到有的放矢。

1.2 編制層面的問題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主體的混亂??刂菩栽敿氁巹澋木幹坪蛨绦袘撌钦袨?,代表全民的共同利益,但目前有些地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是由開發商直接委托、控制和決定,使控制性詳細規劃成為為局部利益服務的工具。

規劃區范圍劃定不合理。規劃區范圍的劃定有時不是根據行政區劃、功能組團、地理分界等來劃分,而是根據開發項目、招商引資要求確定的,這使得各項規劃成果內容、要求不統一,且與周邊規劃缺少協調。如有的規劃區面積有8平方公里之多,有的規劃區面積僅有十幾公頃,差別較大。規劃區范圍太大,易造成規劃成果的內容及深度不夠。

1.3 規劃編制組織的不適應性

當前城市發展的速度超過了歷史上任何時期,各種跨越式發展的機會和變化的可能性很大。而按照國家現有的規劃編制體系,從土地利用的層面看,對一個大城市而言往往需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再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每一層面的規劃都需要一個周期,即便各項規劃編制交錯組織,不包括報批時間,覆蓋一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時間也需要4一5年,在此期間,各專業規劃編制的時序與范圍往往也未能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機銜接,造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不能在技術上全面落實上位規劃及專業規劃的空間要求,出現了同一地區多個規劃覆蓋,缺少綜合與協調,有的甚至出現疏漏或矛盾,如此,一個天生就有缺陷的規劃成果難免在實際工作中又將面臨調整。

2改善控規編制方法的理論構想

2.1 基于市場經濟規律基礎上的控規編制修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其體制也在不斷地進行變革,控規作為城鄉經濟規劃中的重要部分,也要隨著社會環境體制的變化而重新審視內容的編制??匾幵诔蔀槌鞘幸巹澲鞴懿块T依法行政的依據和基礎以后,必然涉及到城市中各個利益集團的責、權、利關系,控規在法制化的進程中應該積極符合法制原則,對城市建設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進行彈性和適應性處理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這也就意味著必須在更大程度上依托市場經濟規律,即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對控規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控制要素和控制要求做出適當的調整,保證法律文件的合理性,提高控規的適應性,以積極的方式促進城市建設開發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這也是保證控規的法律嚴肅性、科學性以及對城市建設實施動態控制的基礎。

2.2編制過程中引入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也是每個城市在控規編制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節,其有效性取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市民認識水平和行政管理的引導,以及真正意義上民主化進程的推進等,而不是僅僅在規劃編制與管理中的簡單參與。市場經濟體制下,多元利益的共存和競爭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實。體現在城鄉規劃領域,一些新的利益主體和利益形態也逐漸形成,并且通過相互間的交織和競爭動態地形成新的利益結構關系。開發商、社會公眾、地方政府、規劃師都成為新的利益結構中的主體,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訴求也日益強烈。

(1)使多元化的利益沖突趨于平衡

在城鄉規劃領域,規劃公共決策的制定和實施都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相互較量的結果。過去,規劃由規劃師和政府官員主導,其往往重視當前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利益多元化格局的背景下,公共政策往往取決于不同個人和利益主體之間交互作用形成的合力,是多方博弈的結果。通過各種公眾參與程序,不同的利益訴求得以通暢表達,不同的意見、觀念得以公開呈現,如此,平等溝通和理性協商才得以進行,妥協方的出現才成為可能。

(2)監督公共權力運行

公眾對公域的積極參與,是實現對公共權力有效制約的基本條件,只有在公眾的參與下,在公共輿論的監督下,才能有效防止公共權力被濫用。公眾參與城鄉規劃不僅要求最終的規劃決策向公眾公開,更要求規劃的編制過程向公眾開放。如此,規劃方案的形成過程應當是利益相關者通過理性協商和利益博弈的開放過程。此種開放的決策過程有助于確保公權力的運作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防止腐敗的發生。

(3)增強規劃管理的民主化

公眾參與使得民眾參與進來,這可稱之為“行政民主化”的表現。通過聽取公眾的意見,規劃編制機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眾的意愿,加深對規劃編制區域的了解,有利于化解不同利益主體間的沖突,形成共識,提升規劃的科學性。同時,公眾參與為公眾和政府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臺,有助于增加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增強決策的可信度,使公眾更容易接受政府制定的規劃。

3對未來控規發展趨勢的改革思考

3.1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與社區規劃相結合

有的控規只包括了一個社區,或者是涉及幾個社區的局部地塊,因而規劃人員很難從社區的角度來考慮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建立以社區為基本單元的城市規劃與管理體系,必須使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社區規劃相結合。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如能把社區規劃納入,則將為社區土地的綜合開發和規劃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也為社區建設中各項配套設施的完善提供切實的保障。

3.2加強城市設計研究

城市設計與控規相結合的編制方法有助于增強對城市公共空間的控制,提高城市環境品質。將城市設計的意圖和要求轉化為規劃控制的實際條件對項目建設進行控制和引導,有助于制定合理的指標體系。城市設計還能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形成強有力的解釋和支撐,增強了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說服力,能夠較好地讓領導及群眾接受。城市設計首先應當重視城市空間形態的結構性調整;其次要不斷推敲深化內部組織格局;最后提出切實可行的城市設計導則。三個方面環環相扣、層層深入,同時又相互啟發。

3.3實現經濟、政策和公共利益三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的重要調控手段,在滿足日照間距及環境容量的前提下,容積率等各項土地使用強度控制指標的制定,應切實遵循地價運作的經濟規律,實現城市土地價值的總體最大化。土地容量控制指標,在很大程度上還影響和決定了土地開發建設投資方的預期收益,因此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制定還應充分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要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要考慮社會整體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確定控制引導內容和標準時,首先應堅持保障公益的原則,其次還要保證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設施的空間落實,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要在綜合平衡與協調的基礎上提出各項設施布局的綜合優化方案,并應在土地利用規劃中加以具體落實。

篇3

一、課程設置的基本思路

1.根據崗位能力需求提煉專業核心內容

社會和企業對崗位人才的需求是職校的培養目標,對崗位能力的要求是課程設置的依據。專業核心內容是培養學生就業能力的關鍵內容,它具備以下幾個特征:一是能夠提供形成崗位專業技能必須的知識結構和技能結構;二是能夠提供就業崗位所需要的通用技術、核心技術知識和能力結構;三是能為學生創建就業行為導向,關注學生的就業與人格發展。培養學生在動態的社會情境、職業情境和生活情境中,具備一定的主動應對能力以及責任感。

2.根據核心內容確定專項能力模塊

核心內容提煉于數控機床操作工人必須具備的崗位能力。崗位能力是一種綜合能力,包括專業能力、方法能力和社會能力。專業能力是指具備從事職業活動所需要的專門技能及專業知識,注重掌握技能、掌握知識,以獲得合理的知識與能力結構。方法能力是指具備從事職業活動所需要的工作方法及學習方法,注重學會學習、學會工作,養成科學的思維習慣。社會能力是指具備從事職業活動所需要的行為規范及價值觀念,注重學會與人共處,學會做人,確立積極的人生態度。

例如,培養數控機床操作工這一崗位能力的專業核心內容分析如下:

通過對核心內容、能力、知識、技術之間的內在聯系的深入分析,我們將數控機床操作崗位的專項能力劃分為四大塊:通用技術模塊、機械加工模塊、數控編程與仿真模塊、數控機床操作模塊(見下表)。

3.根據專項能力模塊設置核心課程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根據能力模塊,按照教學規律,通過一定的優化組合和科學創新組建專業核心課程。這些課程內容的主體是專業技能及相關專業知識的集合,課程內容的排序結構符合人們的認知心理順序,體現教學策略,真正將能力培養放到了中心位置,實現了就業導向、能力本位的原則。

4.根據核心課程規劃和完善專業教學計劃

核心課程的目標取向基本一致,即強調能力與知識的整合,認知與情感、態度、價值觀的融合,內容與方法的兼顧。核心課程的課程形態和目標取向確定之后,還要考慮通用能力類的基礎知識課程設置和職業能力形成鏈的完整性等問題。嚴格依據核心課程這一條主線,設置好基礎課程和相關課程,規劃和完善整個專業教學計劃。

二、構建就業導向性課程體系框架

1.課程體系的主體內容

職業基礎課程:職業道德、職業素質、職業通用能力;通用技術課程:職業關鍵能力、職業關鍵技術;專業技能課程:專業基本技能、專業技能、職業能力;職業認證課程:職業技能資格和等級認證;校企合作課程:根據就業單位需要開設課程,包括技術課、技能課和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課。

2.課程體系的基本內涵

(1)堅持以就業為導向的課程觀。專業技能課程的具體教學內容圍繞形成崗位的工作技能和職業能力這個中心展開。通用技術課程的具體教學內容圍繞著鋪墊好專業技能課程而展開,而職業基礎課程的具體教學內容則關注學生的整體精神構建,圍繞著職業道德、職業素養、職業通用能力這個中心而展開,既可單獨開課,又強調將其貫穿于專業教學的始終。這三大類課程的教學內容可依據崗位工作過程的需求相互協調、互補組合,突出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

(2)課程體系強調實踐教學,突出職業技能訓練。引入國家職業資格和技能等級認證,將就業教育與職業資格高度融合,與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接軌。學生畢業前考取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從資質上滿足企業用人需求,得到企業認可。

(3)校企合作辦學是就業教育最有效的途徑之一,把教學過程與企業生產過程的各環節和要素充分結合起來,學生的職業素養和技能在真實環境中得到更好的培養。校企合作辦學的開展,不僅能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理想與文化,提高職業素養與能力,而且幫助學生快速向職工的角色轉換,為學生就業提供一個過渡平臺。

(4)基于崗位能力本位的理念建立的課程體系,便于掌握課程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還能夠根據產業和經濟結構變化和發展,調整更新課程內容,調整教學計劃,緊跟市場需求,充分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

參考文獻:

[1]姜大源.網上資料“職業教育理論系列論述”.

[2]張明德.講座“職業教育培訓模式研究與課程開發”.

篇4

內容提要: 英國自17世紀開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以來,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理論依據方面先后經歷了“禮讓說”、“債務論”等理論,1907年的艾默紐爾訴希芒案(Emanuel v.Symon)所確立的五條規則,基本上是英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對人訴訟判決的基本規則。但1953年特華斯訴浩利案(Travers v.Holly)的判決,使得英國上訴法院開始考慮司法禮讓問題;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資有限公司(MorguardInvestments Ltd.v.De Savoye)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規則。但莫哥德投資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禮讓規則,豐富了加拿大國際私法的“就近原則”。莫哥德投資公司案由此成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間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英國及加拿大的理論與實踐,對解決我國各法域間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問題,無疑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三、判決承認與執行中的司法禮讓原則

從英國和加拿大的實踐中,我們不妨可以樂觀瞻望,19世紀英格蘭法院在屬地法原則基礎上解釋和適用的有關判決承認與執行的規則,將為新的規則即司法禮讓規則所代替。

(一)擴充禮讓規則的必要性

司法禮讓規則不同于胡伯的國際禮讓說,前者只是借用后者的名稱而已。

主權國家在其領土內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是自古羅馬法以來就為各國所遵守的屬地法原則。與此相伴,對發生在他國領土內的爭議是否行使管轄權這一問題,國家往往是持遲疑或否定態度。在英國和加拿大以往的實踐中,管轄權的地域性規則均有明顯表現就非屬偶然了。[1]

然而,現代國際社會中,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脫離國際社會而孤立存在。這也決定了各國彼此間在一定條件下必須承認外國判決的效力。因此,在普通法系國家對物訴訟的判決,如一國法院對居住在該國的人作出的離婚判決,將為他國法院所承認。同樣,在某些情況下,一國法院也會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所作出的對人訴訟的判決。因此,如被告在訴訟提起時在外國出庭或同意該外國行使管轄權,則內國法院將執行該外國對違約訴訟所作的判決。這與禮讓的要求一致,是一國對他國境內的合法訴訟的尊重。

但國家并無義務執行其認為在外國法院管轄區域外之外的判決。特別是英國法院對于有關合同的判決,無論合同在何地簽訂,除非被告在訴訟提起時在外國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或接受該外國法院的管轄,否則,均拒絕執行。即使是在外國管轄權下能得到最恰當判決之訴訟,如前述須在外國履行其關于位于該地財產之個人義務的莫哥德案,也是如此。

因此,如果將禮讓觀念固守在對外國主權的尊重上,而不考慮在當今這樣一個司法權分授于采取禮讓這一學說的各國所組成的世界中的便利和必要,我們就不能很好解決判決承認與執行過程中碰到的理論困惑。為此,我們應有以下兩點共識:

首先,在新一輪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在全球民商事流轉關系呈加速發展態勢的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揮國際私法在構建自由、公平、有序國際民商事秩序中的協調與保障作用。在辛格爾訴女王案(Zingrev.The Queen)中[2],迪克遜法官(Dickson J.)引用首席法官馬歇爾(Marshall C.J.)在斯庫那交易所訴M.法頓案(The Schooner Exchange v.MFaddon)中的表述,主權國家之間“共同的利益促使統治者們互相交流”。[3]顯然,國際私法的規則是以方便時代對財富、技術和人的適當有序的跨國界流動的需要為基礎的。這正如馮·梅倫和特勞特曼所認為的那樣,“達成某種程度的承認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如果在我們這個高度復合并互相聯系的世界中,任何一個團體都窮盡每一個主張其陜隘利益的可能機會,則將導致不公正和正常生活模式的混亂?!盵4]而雅特瑪(Yntema)則認為,在經濟上緊密聯系、政治的多樣性和自由度各異的法律制度并存的當今世界,沖突法的功能在于在每個案件中選擇、解釋和適用最能促進州際和國際商事交流發展的特別的地域的法律。換言之,在于協調商事交易中各類問題所涉及的各地法律的適用。[5]

其次,于多法域國家而言,在區際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中擴充禮讓規則的內涵,既是一國憲法性的要求,也是建立共同市場消除各種區際貿易障礙的要求。僅就加拿大而言,有學者認為,在共同國籍可確保加拿大人跨省流動的現實情況下,[6]尤其是在建立共同市場是憲法之要求的情況下,各省之間的貿易和商務活動往往被看作關系到國家整體利益的大事。[7]這就表明在加拿大境內各姊妹省之間相互執行判決是一種迫切需要。當然,加拿大司法體制本身也是為這種需要而設立的。因此,在沒有必要擔憂各省之間民商事判決質量前提下,在所有的高級法院法官都是由聯邦政府指定和給付薪水,在所有民商事判決都要服從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最終審查,而最高法院可以確定一省法院對某一訴訟是否正確行使了管轄權和在何種情況下另一省法院應承認這些判決。所有這些,都使得各省相互間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并不一定需要諸如美國和澳大利亞所堅持的“充分誠信”條款,盡管這些條款在聯邦國家內是與生俱來的。

以上表明,隨著國際民商事交流的發展,進一步豐富禮讓的內涵是完全必要的。盡管英國法院19世紀所采用的方法,可能看起來十分適合大不列顛當時的情況。莫哥德案之前加拿大遵循英國的做法,也可能適合加拿大當時的情況。因為,當一個在英國的被告發現他要應對在世界某一遙遠角落的、一個他曾去旅行和聯絡過的國家提起的訴訟時,人們不難理解其中的麻煩。但現代的旅行便利和通訊技術的發展,已使19世紀的許多擔擾顯得狹隘和局限。為適應資金、技術和人員的跨國流動,從充實禮讓內涵的角度,來構筑承認和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的理論和法律基礎,無疑是必要的。這樣,就將使得為確保民商事訴訟當事人的總體利益而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采取更寬松原則成為可能。

(二)司法禮讓原則的內涵

前述表明,英國和加拿大在國際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實踐中所蘊含的司法禮讓原則,可歸結如下:

1.司法禮讓首先是受托法院對外國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尊重

如果判決法院所行使的管轄權是恰當的,受托法院就應對該判決給予充分信任。在確定判決法院行使管轄權是否正當問題上,英國及加拿大采取的是以下標準:

第一,類似情況標準。前述莫哥德案中,亞伯特法院對未在該法院地居住的被告所做出的缺席的對人訴訟判決,能夠為不列顛哥倫比亞法院承認和執行,就是因為不列顛哥倫比亞法院認為,亞伯特法院行使的管轄權是恰當的。這里,所謂恰當的標準就是,受托法院在類似情況下也將行使管轄權。該案表明,某一省的法院只要在某一訴訟中正當或恰當地行使了管轄權,其他省或區法院對該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應給予充分信任。與此相反,如法院行使管轄權,可能會導致一個人僅僅通過搬到另一個省就能逃避來自原省的法律義務;如果法院僅考慮到被告的居住地提起訴訟,而不考慮該訴訟會有巨大開支和不便,也不考慮相關交易與另一省有多大程度的聯系;如果判決在當地的可執行性是原告選擇法院的決定性因素且原審法院由此行使管轄權,受托法院如果承認或執行該原審法院的判決,對被告人而言,無疑都是不公平的。

當然,于原告和判決法院而言,在選擇訴訟法院以及受案法院在決定是否使管轄權過程中,都應該考慮到判決在承認和執行地的情況。此即所謂管轄法院與執行法院的關聯問題。而執行法院在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判決時,則應以判決法院“正當”或“恰當”地行使管轄權的事實為基礎。承認一個在與訴訟標的物有最密切或至少重要聯系的管轄范圍內作出的判決可以滿足秩序和正義的要求。但如允許一人不顧該管轄權可能與被告或訴訟標的物的聯系而在任何管轄范圍對他人提起訴訟,則是與秩序和公正原則不一致的。[8]因此,對被告的公正,就要求判決應由一個通過公正程序并且行使管轄權有適當限定性的法院作出。

第二,真實與實質性聯系標準。在對管轄區域外的被告行使的對人訴訟管轄中,如果管轄法院與案件具有實質性聯系,即只要管轄權的行使符合就近規則,則管轄權的行使應認為是恰當的。前述表明,盡管英國和加拿大在真實與實質聯系原則的內涵上存在一定差異,但該原則是兩國在國際私法領域共同遵守的規則。

通常,法院對被告的管轄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訴訟時被告在管轄區域內或以明示或者默示協議方式服從法院管轄;一是訴訟時被告在管轄區域外并且對管轄表示抗辯。對第一種情況,管轄法院的判決在承認與執行方面一般不會遇到問題。但第二種情況下,被申請法院往往要確定判決法院的管轄權是否恰當。盡管實踐中,加拿大各省向外省的被告送達傳票之規則限制性條件較少,在認定判決法院管轄權恰當性方面,仍需要有一定限制,而這一般要以就近原則為依據。

在莫瑞訴加拿大波爾有限公司案中[9](Moran v.Pyle National<Canada>Ltd.),[10]聯邦法院的迪克遜法官從產品的“正常銷售渠道”,尤其是“省際商業流通”中推導出薩斯克其萬行使管轄權的合理性,由此闡明薩斯克其萬法院行使管轄權符合就近原則。[11]由該案得出的結論是:只要一省法院行使管轄權是合理的,則該判決在其他省被承認和執行也似乎是同樣合理的。因此,前述辛格爾案中,迪克遜法官稱,禮讓是基于作出判決的管轄權和承認判決的管轄權雙方的共同利益。

在此應特別說明的是,無論是根據“類似情況標準”還是“真實與實質性聯系標準”來判斷受托法院的管轄資格,實質上都是受托法院在根據本國的管轄權規則判定原審法院的管轄權,受托法院據此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實質上是行使本國間接管轄權的結果。

2.禮讓是互惠的前提

前述在英國的特華斯訴浩利案判決不久,加拿大國際私法學者中,就開始有人主張,對于對人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應考慮互惠規則。前述1987年馬科特訴梅格森案則是采用互惠規則的實踐。另外,加拿大制定有《互惠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法》(the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適用于對外國的金錢給付判決的承認和執行;[12]加拿大的相關?。ㄈ缢_斯克其萬和新伯倫瑞克)也制定有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條件的立法。

從上述實踐及立法看,可能會產生的問題是,判決承認和執行中的司法禮讓與互惠關系如何?二者是兩個并列的命題還是具有從屬關系的命題?

筆者認為,司法禮讓應該是互惠的前提。即只有被申請法院根據禮讓規則承認和執行管轄法院的判決,才有判決承認和執行中的互惠問題。反過來講,如果被申請法院沒有依據前述“類似情況標準”和“真實與實質聯系標準”(就近原則標準)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管轄法院的判決,二者間也就不存在所謂互惠問題。也正因為此,加拿大在第一城市資本有限公司訴溫徹斯特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案(FirstCity Capital Ltd.v.Winchester Computer Corp.)案中,[13]被告方辯護人提出須特別注意不列顛哥倫比亞法31條第6款,[14]根據該款的觀點,被告方辯護人的意見是合理的。但根據該法第41條的觀點看,該辯護方的意見是不能被采納的。[15]

因此,莫哥德案之后,加拿大及其各省的互惠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法,由于缺失莫哥德案的規則,面臨著修改和完善問題。

(三)司法禮讓原則的例外

英國及加拿大(包括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表明,受托法院一般不對外國法院判決進行實質上的審查,或者不對外國法院關于事實認定進行審查,這本身就是對外國法院司法禮讓的一種具體表現。但實踐也表明,司法禮讓并非毫無原則或限制的禮讓。一般而言,司法禮讓往往要受到以下限制:

1.外國法院的司法程序必須合法。程序合法是程序正義的必要保障,也是正義司法的表現。從各國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實踐看,各國對程序合法性往往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必須給當事人合理的通知和答辯機會;二是法院的判決不是通過欺詐或違法方式獲得的。如果原審法院在程序上存在上述問題,被申請法院則可以作為例外,拒絕承認和執行該外國法院的判決。

2.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不得違背法院地的公共秩序。法律適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所謂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在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上,采用何種標準,一般由各國自己決定。

四、結語

上述表明,在國際(或區際)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中堅持司法禮讓原則,對國與國之間而言,是進一步促進經濟上相互依存的各國間民商事交流良性發展的需要;對一國內不同的法域之間而言,則是建立共同市場即實現人員、資金及技術無礙流通的需要。因此,這里所說的禮讓原則之實質,既是國家對其司法主權所要求的屬地性原則的自我限制,也是一國內的各法域對其司法自治權所要求的地域性原則的自我約束。其目的就是要盡量減小或者杜絕政治制度的歧異與意思形態領域的差別對解決民商事爭議的影響,從而使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得到穩固而切實的保障。由此,我們可以這樣講,在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中堅持司法禮讓原則,是國際(或區際)民商事交流得以良性發展的前提之一。

目前,中國之內以四個法域為基礎的共同市場呈加速發展態勢。[16]但在各法域之間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領域,還有許多亟待努力的空間。僅從海峽兩岸在該問題上的現實困境中,就可略見一斑。

目前,大陸承認與執行臺灣地區民商事判決的法律依據,體現在對臺灣地區有關司法文書是否認可問題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四個司法解釋中。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17]、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18],以及2009年5月14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19]臺灣地區關于大陸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則主要規定在1992年7月16日臺灣地區正式頒布施行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中。[20]這些文件有兩個共同點:第一,均對彼此法院的管轄權給予尊重和認可;第二,均對彼此法院判決效力的同等性給予尊重和認可。

這些文件實施以來,所取的的成效無疑是顯著的。如1998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997年4月26日的一份債務糾紛判決作出認可其法律效力的裁定,允許當事人依據該判決申請強制執行;[21]1998年6月9日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22]2001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依據1998年《規定》,受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的案件已達200余件,處理結果得到臺灣方當事人的稱贊和肯定。[23]

但最近,臺灣地區“最高法院”以“大陸的民事確定判決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后仍不具既判力”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滬高民四(海)終字第三九號判決。[24]在該案中,初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基于“兩岸關系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項所采取之平等互惠政策原則,系爭大陸判決業經系爭裁定認可,不論執行名義為該大陸地區判決,或應與系爭裁定合而為一,均應發生與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禁止再訴、禁止重為實體審查。[25]但臺灣“最高法院”在第三審判決中認為,依“兩岸關系條例”,對大陸判決未采取自動承認制,因而經裁定認可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應只具有執行力而無與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26]該案判決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應。臺灣知名學者陳長文教授認為,臺灣地區“最高法院”的法官,似乎只因兩岸條例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文字不同[27],即徑行推論經臺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應只具有執行力而無與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既判力,于是準許債務人于臺灣另行起訴,而重新就相同的訴訟標的請求實質判決,進而可能做出與大陸早已確定的判決不同的決定。臺灣地區“最高法院”這種立場,是嚴重的倒退。[28]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及修正案的字義或立法理由,均看不出立法者有意排除承認大陸民事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因此可以預見的是,臺灣地區“最高法院”若不能主動改變立場,必將造成兩岸人民就相同的爭議重復奔波于兩岸法院,不但損害當事人的權益,更會損害司法本身的尊嚴。

綜上,盡管兩岸關于區際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文件中,已經包含有互惠、對等方面的內容,但出于兩岸共同市場利益的考慮,尤其是著眼于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利益的保障和維護,兩岸仍需在司法互信和司法禮讓方面繼續努力。

注釋:

[1]see Libman v.The Queen(1985)2S.C.R.178.另外,加拿大學者Janet Walker也指出:“我們所見的英國的作法(指Libman v.TheQueen案所強調的管轄權屬地性做法——引者注),被加拿大的法院不經思考地采用了,甚至在對兄弟省份所作的判決方面也是如此?!盨ee Janet Walk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flict of Laws 2000,p.197.

[2]Zingre v.The Queen,[1981]2 S.C.R.392,p.400.

[3]The Schooner Exchange v.MFaddon)11 U.S.(7 Cranch)116(1812).

[4]Von Mehren and Trautman,Recognition of Foreign Adjudication:A Survey and A Suggested Approach,(1968),81 Harv.L.Rev.1601,p.1603.

[5]Hessel E.Yntema,The Objectiv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57),35 Can.Bar.Rev.,p.741.

[6]See s.6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Black v.Law Society of Alberta,(1985)1 S.C.R.591.

[7]See Constitution Act,1867,s.91(2).

[8]See Joost Blom,Conflict of Laws-Enforcement of Extroprovincial Default Judgment-Reciprocity of Jurisdiction:Morguard Investments Ltd.v.De Savoye(1989),68 Can.Bar.Rev.359.,p.360.

[9]Moran v.Pyle National<Canada>Ltd.(1975)1S.C.R.393.

[10]該案中,一名電工在薩斯克其萬拆除由安大略公司制造的燈泡時受重傷致死。而該公司在薩斯克其萬無營業所也無任何財產,該公司的所有產品均銷售給經銷商而未賣給消費者,該公司在薩斯克其萬也沒有推銷員或商。該電工的妻子和子女根據《薩斯克其萬嚴重事故法》對該公司提起訴訟,并聲稱該公司在生產燈泡時有過失且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機制以防止不安全的燈泡出廠及出售或使用。在受案之前,法官認為任何過失都是在安大略發生的,所以侵權行為發生在法院地之外。但法官根據王座法庭法對原告在薩斯克其萬提起訴訟給予了特別許可,并裁決允許向安大略送達起訴書和傳票。后被告成功地向薩斯克其萬上訴法院上訴,但上訴法院的判決被聯邦法院撤銷。See Moran v.Pyle National<Canada>Ltd.(1975)1 S.C.R.393.

[11]迪克遜法官認為,從邏輯上講,如果一個侵權行為是可以分割的,一部分發生在A州另一部分發生在B州,或以一更嚴格的方式說,不發生在任何一州,則如何將之恰當地說成僅發生在A州就很難讓人理解??偟恼f來,在決定某一侵權行為發生在何處時,訴諸于專斷的規則既不必要也不合理。行為地和損害地理論都過于專斷,太不靈活而難以為當代法學所承認。在迪斯泰勒案(Distiller'scase)和科德瓦案(Cordova case)中都暗含了真實和實質性檢驗標準。切西爾也曾提出一與此非常類似的檢驗標準,他認為,將侵權行為視為發生在為被告的行為或其結果所實質性影響的國家和其法律可能在雙方的合理考慮之中的國家并無不妥。將此標準適用于一個過失生產的案件,則可擬定如下規則:當某一外國被告在外國管轄范圍內過失生產缺陷產品,該產品進入了正常商業渠道,而他知道或應當知道作為其疏忽大意的后果,顧客可能受到傷害。而且,被告可以合理預見該產品會在原告使用或消費地使用或消費,則原告受到損害地區之法院有權對該外國被告行使管轄權。該規則承認了一國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人所受傷害的重要利益。它承認侵權行為的過失原則,并承認侵權行為的主要因素是所受的損害。通過直接或經過正常的銷售渠道在市場上供應其產品,只要生產者被訴之法院是其提品時所應合理考慮到的法院,該生產者就應承擔產品責任。該規則對于省際商業流通中的有危險缺陷的產品尤為適用。See Moran v.Pyle National(Canada)Ltd.(1975)1S.C.R.,pp.408-409.

[12]R.S.N.B.1973,c.F-19,S.5;S.2(b);R.S.S.1978,c F-18,S.3(b).

[13]First City Capital Ltd.v.Winchester Computer Corp.(1987)6 W.W.R.212(Sask.C.A.).

[14]該款規定:“如果存在如下情況,被申請登記的法院則不應作出準予登記的裁決:(a)原判法院(i)在被申請法院的沖突法規則下無管轄權或……(b)判定債務人既非原判法院所在地居民也不在該處營業,并且未自愿出庭或在訴訟中自愿服從該院的管轄”。

[15]Janet Walker教授就認為,實際上不列顛哥倫比亞法第40節就此闡述得很清楚,而該法并未剝奪判決債權人以提起訴訟方式來申請執行判決的權利,也無法阻止原告提起這樣的訴訟并阻止其利用不斷發展的國際私法規則。See Janet Walk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nflict of Laws,2000,p.204.

[16]2003年6月29日和10月29日,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簽署了《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泛珠三角區域,也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2008年6月以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及新近簽署并將實施的“海峽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不僅為兩岸全面實現直接“三通”、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奠定基礎,而且可以為兩岸構建穩定共同體市場開辟法制保障通道。

[17]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是針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所作的個案批復式司法解釋。該批復對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民事調解協議作了如下規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應視為與法院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應比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但對臺灣地區有關機構(包括民間調解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p>

[18]在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中,對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法院的支付令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申請其認可的,可比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p>

[19]該《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關于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的有關規定,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釋?!堆a充規定》共十個條款,主要從適用范圍、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財產保全、審查程序、審判組織、申請認可及審理的期限等方面作了規范。

[2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其第74條規定,在大陸作成的民事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不違反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認可的判決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在1997年5月對“條例”進行增訂和修正時,于第74條增加了一項,規定臺灣承認和執行內地的判決和裁決,須以互惠和對等為原則。1998年5月,臺灣“行政院”又對“兩岸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增訂一條款項,即“依本條例(兩岸關系條例)第74條規定申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托之民事團體驗證。”

[21]此案涉及許某與臺灣長泰莊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糾紛,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長泰莊公司應付給許某新臺幣1685萬元。該判決于1997年6月5日生效。判決生效后,長泰莊公司沒有完全履行義務,許某于1998年得知該公司在上海浦東地區開辦了一家合資公司,于是向該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一中院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后,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認可的裁定。見《新民晚報》1999年7月16日第6版。

[22]前引[21]。

[23]http://www.chinacourt.org,2010年8月27日訪問。

[24]參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二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七六號判決。

[25]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二四年度聲字第一〇三二號民事裁定。

[26]參見臺灣地區“最高法院”二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三一號判決和二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七六號判決。

篇5

關鍵詞:初中 法治 觀念 意識

“依法治國”于1999年寫入憲法。提出“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這些都表明了國家對“法治”的重視。但是,目前初中思想政治課教育中出現了諸多與法治教育嚴重不相適應的環節。

一、貫徹法治教育時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政治教師法律知識體系不健全

初中思想政治課教師通常只是在大學階段學習過《法律基礎知識》,并非系統接受過法律專業知識學習,未形成專業法律知識體系結構,對于法律概念處于模糊狀態,對于法律現象不能做出清晰明確的判斷。教師法律知識的殘缺就為初中生法治教育帶來了較大的困難,也就難以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思想政治法治教育觀念偏離法治建設軌道

教育界提出了“升學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但是觀念的改變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潛移默化的長期過程。思想政治課教學中也依然存在著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問題,只要求學生對思想政治課教學中可能涉及的考點記牢記熟,能夠應付考試即可,教學安排中不會針對法治教育進行更加深入的講解,更不會特意安排專門的教學實踐活動。觀念的偏差,必將導致初中階段法治教育的難見成效。

(三)教學方法不利于法治教育

鑒于升學率的考慮,初中思想政治法治教育只局限于書本,只是教師單純的教授,忽視學生的教學主體作用,忽視多種教學方法的應用,導致社會經歷缺乏的初中生對法治的理解只停留于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做到法律現象與本質的融會貫通。

(四)社會環境不利于進行法治教育

主觀世界是客觀世界的反映,對于在心理形成的關鍵時期的初中生,外界所發生的一切都會在其內心產生印跡,對其正確心理機制的形成產生深遠影響。目前,社會上存在著違法違紀的現象,通過媒體等途徑傳達到學生中,對鑒別力不足的學生的法治教育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二、解決措施

針對初中思想政治教學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多角度、多層次動員學校、家庭、社會力量才能予以根本改變。對此,我提出以下建議。

(一)提高教師整體法治教育水平

通過引進法律專業教師、聘請法治副校長、對教師進行法律知識提高教育等多種方式,提高學校管理層和教師層整體法律知識水平,為對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提供專業知識儲備。

對教師進行法治教育專項培訓,引導教師在教學中靈活運用案例教學、媒體教學、旁聽庭審教學等多種多方位立體教學方式,使學生對法治現象和概念形成鮮活的體會。

(二)為學生創造遵紀守法的社會環境

學校作為學生接觸最多的環境,必須完善制定各項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無論是學校領導層,還是教師、學生,只要違法規定就按照規定予以執行,首先從學校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氛圍。其次,公安、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門也協助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對于不利于學生教育的問題予以及時清除。

(三)督促學生形成遵守校紀校規的良好習慣

校園作為學生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校規校紀就是廣義上的法律,遵守校紀校規就是學生遵紀守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學校管理層和教師要引導學生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對于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從而促使初中生形成自覺遵守校紀校規的良好習慣。

(四)幫助初中生形成正確的是非觀

初中生心理發展難以適應生理的迅速發展,所以必須通過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利用課堂、媒體、社會等多種途徑,幫助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從而對所見、所聞、所接觸的事件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分清是非才能決定其思想的發育和發展的正確方向,進而進一步正確指導自己日常的行為。

(五)幫助初中生形成正確的法治觀

初中生法治觀的形成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要經歷一個從社會現象抽象出法律現象,從法律現象中抽象出法律概念,法律現象與法律規定相匹配,最終形成法律判斷的過程。而學生在這過程中也經過了從現象到本質的抽象,是學法的過程。經過多次這樣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初中生也就逐步形成了自身的法治觀念,具有了對基本法律現象的判斷能力。

(六)培養初中生形成法治意識

篇6

關鍵詞:高中思想政治教學;法治意識;培養措施

高中階段的學生思想日趨成熟,對身邊的人或事開始有了自己的見解,學?;蚣议L需要對這一階段的學生進行正確的思想引導。由于高中生課業任務較重,在校接受教育的時間較長,故高中思想政治教師針對其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十分必要。高中思想政治教師要努力探尋合適的教學方法以改善教學效果,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使之形成法治意識,實現更好地成長。

一、培養學生法治意識的重要性

1.個人層面。

高中階段是學生心智逐漸走向成熟的重要過渡階段,這一時期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夠幫助學生形成健全的人格、正確的三觀,對他們的人生產生積極影響。更重要的是,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識,一方面能夠幫助學生在未來更好地適應社會,從而有更好的發展前途;另一方面能夠引導學生明辨是非,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實現自己的價值。

2.社會層面。

通過科學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學生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識,除能夠幫助學生自身獲得更好的發展外,在社會層面也具有重要意義。青少年是國家未來的接班人,正所謂“少年強,則中國強”,所以在高中階段利用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法治意識,培養學生遵守法律的自覺性,能夠降低他們在未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這有助于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促進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國家的持續進步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高中思想政治教學在培養學生法治意識方面存在的問題

1.教師和學生對思想政治教育不夠重視。在高中教學活動中,教師和學生對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視程度普遍不足,這是培養學生法治意識的主要障礙。首先,高中學生對思想政治學科學習缺乏重視。高中生學習任務較重,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來完成學習任務、達成學習目標,而思想政治教學理論性強,學起來較枯燥,難以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因而許多學生對思想政治學科的學習態度十分消極。其次,高中教師沒有意識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高中思想政治教師對于學生的培養更多側重于其學習成績的提升,在教學中只關注高考考查的內容,常常以如何得分為目的讓學生機械性地記憶思想政治教材中的重點知識,忽視了對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從而導致學生法治意識淡薄。

2.教材中法治知識較少,教師教學能力不足。一方面,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中涉及的法治知識較少,對法治知識的解讀也較為淺薄,且在實際的教學中這些知識往往被當作理論內容,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學生法治意識的養成。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意識相關內容在高考中涉及較少,學校對于負責思想政治教育教師的教學能力要求不高,很多教師沒有經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在教學中只能照本宣科地講解教材中的法律知識點,而對于學生需要了解的教材之外的法律知識,任課教師無法有效進行補充講解。另外,部分教師對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解程度有限,無法對學生提出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講解,這大大降低了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甚至會使學生對法治知識的理解產生偏差。

三、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學中培養學生法治意識的有效措施

1.加強師生對法治教學的重視。

教師和學生對于法治教學的重視程度直接決定了法治教學的效果,因此,為讓學生更好地學習法治知識,學校需要切實提高教師和學生對法治意識重要性的認識。首先,加大思想政治教學中法律知識講解的比重,給學生提供充分學習法治知識的機會,為學生法治意識的形成提供良好的教學條件。其次,對教師開展充分的法律知識培訓,加深教師對法治意識的理解,使其有能力勝任高中思想政治教學工作,從而增強高中思想政治教學的教學效果。除此之外,學校還可以通過邀請法律專家開辦講座、舉辦法律知識競賽等方式激發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積極性,拓寬學生了解法律知識的渠道,提高學生對法律知識學習的參與度,讓法治教學發揮實質作用。

2.充分發掘教材中的法治內容,加強教材與法治教學的聯合性。

高中思想政治教材是學生進行思想政治學習的主要渠道,因此,要加強法治意識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學中的滲透,教師就要深入發掘教材中的法治內容,讓學生更加透徹地理解法治教學開展的意義,增強法治教學的成效。同時,針對不同學生的不同情況,任課教師應當科學調整教學策略,采用合理的教學方法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法治意識。需要注意的是,高中的法治教學根植于教材,但不能局限于教材,教師應當積極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拓展自身的知識儲備,以更加游刃有余地開展教學工作,給予學生更多的法律知識補充。對此,學校也要為教師提供更多的法律知識學習機會以提高教師的教學質量,同時還要優化相關教學評價體系,對法治教學的效果進行科學測評,以便教師掌握教學中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

篇7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體現了黨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時代要求

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起點,以公平正義為中心的一個邏輯推理過程。法治思維強調思想轉變,突出黨對法治的理念和態度。而法治方式作為方法論,是一種行為準則,是法治思維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思想和行動兩個方面為全面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指明了具體路徑,體現了加強領導干部執政能力建設的時代性和必要性。

從黨的執政歷程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更加體現了黨的治國理念。我們黨在長期執政過程中,始終并愈加重視法治建設。從“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到黨的十報告,不僅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更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視的進程,體現著我們黨在不斷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執政規律的深刻把握,對執政使命的勇于擔當,對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自覺。

從推進發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著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識。十報告強調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改革設計了法治的最優路徑,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則是凝聚法治共識的根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為當今時代的鮮明特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偉大成就,使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項建設都基本納入法治化軌道。從這一層面講,改革的成效將更加體現在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實保障改革沿著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進。

從維護穩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更加順應社會管理的需要。實現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將利益訴求、糾紛解決納入法治軌道,為改革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法治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是領導干部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必須具備的首要能力,更是實現十提出的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的基礎保障,強化這方面的能力建設,顯得更加緊迫和必要。

法制宣傳教育在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積極作用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這一全新論述的提出,將對領導干部的執政理念、執政方式和行為準則等諸多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并使其發生深刻變化。而法治宣傳教育作為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性、先導性工程,將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傳教育是推動領導干部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平臺。理念是思維形成的基礎,并對思維方式起著直接的、決定性作用?!胺尚问娇梢栽诙唐趦冗M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卻很難移植,它是在反復的反思中發展變化的?!鄙鐣髁x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個長期“反思”、長期實踐的過程。法制宣傳教育是傳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平臺,通過宣傳教育,真正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植根于領導干部心中,并在長期積淀中形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認同。

(二)法制宣傳教育是進一步提升領導干部法律素養的必由之路。認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識積累,是形成法治思維、提升運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條件。領導干部在認知基礎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覺用法,是法律實現其自身價值最廣泛的途徑。目前,我國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規和90%的地方行政法規都是由政府機關執行的,這必然要求領導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規。同時,作為法律知識的傳播,還包括傳授法的機制、法理知識和法律史觀等內容;不僅告知著法律的既定規制,還闡述著“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從而在知識普及中增強領導干部對法的認知,形成法的意識,提升法律修養。

(三)法制宣傳教育是進一步促進領導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胺杀仨毐恍叛?,否則將形同虛設。”從過去的學法守法用法到黨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這是從黨和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強調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從內心深處對法律的認同,使法律成為人們思想和行為的第一準則。法制宣傳教育擔負著法律規制的傳播職責,能為領導干部的行為提供標準,促進領導干部形成法治思維、自覺運用法治方式,培養領導干部依法辦事的信念。特別是法制宣傳教育中法治文化的傳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領和約束功能,影響著領導干部的世界觀、價值觀,傳播著法治觀念和對法治的價值判斷,培植著領導干部的法治信仰,從而促使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實。

深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提升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來,通過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級領導干部法律素養不斷增強,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升。同時,和時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傳教育必須進一步拓展其內涵和外延,擴展其廣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創新性理念。創新是法制宣傳教育體現時代價值的根本所在。通過創新途徑、創新機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推動領導干部在全民中帶頭做到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體系,實現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長期性和常態化。三是求實效的理念。切實把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納入法治建設先導區等目標的考核體系中,作為檢驗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

(二)創新工作方法。當前應著力構建三種類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導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過大力宣傳用法治推進科學發展、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問題的典型事跡,切實在領導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圍,促進領導干部對法治價值的認同。二是參與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組織參與行政復議、旁聽案件審理等實踐教學,提高法治教育活動的思辯性、互動性。三是滲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建立機關內的法治文化陣地,使領導干部切實體會到法治就在身邊,從而形成推進法治的自覺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積極的示范和引領作用。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多,可以探索以試點運行、項目化運作的方式推進。通過項目化設計和整體化的推進,逐步在不同領域、不同層面形成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點帶面地推動領導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創新發展。

(四)優化工作體系。一是提升法治教育內容的時代性。要以宣傳憲法為核心,切實增強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同時,注重推介當前法學前沿領域發展的新趨勢和新成果,啟迪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二是注重法治教育領域的廣泛性。不斷拓展法治教育工作領域。三是強化工作機制的協作性。運用紀律和組織等手段督促領導干部“真學、善用、堅守”。

篇8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視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指從上古起至清末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輔”的法律文化,“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學說占據了重要地位?!白詮臐h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和‘出禮人刑’等原則下實行儒法合流的?!狈伤枷胪瞥纭叭收?,“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主張“出禮人刑”,在“禮、法、德、刑”的關系上即是“德主刑輔”,強調道德教化為主,法律強制為輔,主張“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

第二,無訟的價值觀,節約成本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

“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諧,而“訟”是矛盾的集中體現,無訟才能和諧,所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價值取向上素來是“無訟的價值觀”,以訴訟為恥,“無訟為德”,無訟成為一種最佳的社會秩序狀態,在這種價值觀的主導下必然使矛盾的調解止于內部或私了,這就大大節約了因形成訴訟而需支付的訴訟費、費、調查取證和差旅等開支,大大節約了社會成本。

第三,“重義輕利”的義利觀,“見利思義”價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義輕利”的主張一直對封建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中國古代思想家強調在“義”與“利”發生矛盾之時,應當“義以為上”,“先義后利”,“見利思義”,反對“重利輕義”,“見利忘義”。中國是一個農業社會,經濟落后,統治者的重農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階層萎縮,“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擊,這種對“利”的態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輔”的思想相聯就形成了“重義輕利”的義利觀。

第四,集體本位的責任意識,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

在中國傳統道德的發展演化中,公私之辯始終是一條主線,《詩經》中的“夙夜在公”,《尚書》中的“以公滅私,民其允懷”,西漢賈誼的《治安策》中的“國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強調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強調一種對集體的責任意識。

在思維方式上,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顯著特征。從先秦諸子的天人之辯,到漢武董仲舒“天人合而為一”的命題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學家的“萬物一體”論的形成,整體觀鮮明地貫穿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全過程。中國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國家政權的社會基礎,個人是家族的縮影,國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確立和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個人的權利義務,傳統法律文化具有鮮明的集體本位主義的特色,就連清末的變法圖存,引進西方民主和的過程中。都沒有離開過集體本位,換句話說,清末變法圖存,引進西方民主和是為了整個中華民族的復興和繁榮,而不是為了實現個人的人權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發點上的差異導致中國的知識分子對西方的和民主的誤讀。

當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還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義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等級思想等,因為它們更多的是體現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相沖突的一面,在此就不過多贅述。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統治?,F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統的法治理論及其相應的制度安排。理性、正義、權利,正是西方法治傳統的精髓?,F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淵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臘的偉大思想家。在西方,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法治已從思想家的思想轉變為一種切實的國家形態,最終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法治理論及其相應的制度安排。

現代法治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項基本原則: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人權與自由原則。

乍一看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價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異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斷兩事物的相容與否,并不是找出他們的相似之處,我們討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的相容性,是為了找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資源,并不是從表面上找其相似性這么簡單。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法治的相容不僅是可能的,在構建現代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歷史進程中的貫通性和連續性。歷史和傳統是無法割裂的,傳統注定要對現實產生影響,任何一個社會都不能完全擺脫與過去傳統的聯系。法律文化作為人類歷史的積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續性與承繼性。中國法治建設若離開對傳統法律文化價值的發掘與弘揚,則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白杂伞⒗硇?、法治與民主不能經打倒傳統而獲得,只能在傳統的基礎上由創造的轉化而逐漸獲得”。作為一個歷史的連聯過程,傳統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歷史的東西而喪失其自身的價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種新的形式獲得延續,進而在現代法治文化系統中發揮新的作用。

同時,一個國家或民族在其社會的發展與變革中都面臨著如何使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實現科學合理承接的問題。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體的民族環境和地域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延續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這種文化現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這種文化一旦形成并經過長期發展就會根深蒂固地積淀于人們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指導或制約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及生產實踐。那種主張所有傳統的法律文化,在廢墟上建立現代法治的想法不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傳統法律文化必然要與所準備構建的現代中國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則,即是構建了現代法治也會遭到傳統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無法實現,因此,現代法治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從傳統法律文化中尋找其與現代法治理念相容的東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現代價值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現代價值內容:

第一,“德主刑輔”,道德滲透于法律的現代借鑒價值

“德主刑輔”是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的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現代法治主張“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過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們也必須牢記,法治是良法的統治,喪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絕對不是良法,離開了道德評判的法律即使實現了統治也不是法治。傳統法律文化對禮法的道德評判的關注,對現代立法具有借鑒意義。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終實施,都離不開社會環境中的道德觀念,離不開民眾的心理的認同。我們看到,當前有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由于充分考慮了民眾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觀念,實施時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德禮入法的傳統是值得借鑒的,法律應密切關注與各個歷史時期相伴隨的道德意識與道德觀念,司法也應越來越多地體現人情與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創制法律的時候,必須以道德的基本原則與基本精神為指導,充分考慮人們的道德觀念,在一定條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規范納入法律規范,使其直接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人們的道德觀念也會不斷發生變化,立法者應注意對已經制定的法律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以順應道德發展的要求。

第二,“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的現代價值

“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將法律建立在民族的倫理道德之上,通過禮法互動來保證國家機器的有效運轉。要實現我國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借鑒“禮法兼治”的社會綜合治理模式,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禮明法,增強道德的約束力。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義輕利的義利觀的現代價值

在義利觀方面,中國傳統道德雖然主張“重義輕利”。但并沒有把義和利完全對立起來,只不過在兩者關系上偏重于義,即強調“見利思義”。這種思想對我們今天建立市場經濟新秩序同時具有積極的意義?!熬訍圬?,取之有道”,“取利有義”,“見利恩義”,這是包括市場經濟在內的任何社會形態應具有的最起碼的道德準則。

誠信,是中國古代一向倡導的一個道德原則?!罢\者,開心見誠,無所隱伏也”,“信者,誠實不欺,信而有征也?!泵献釉弧八颊\者,人之道也。”可見,誠信既是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為的基礎。目前,我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發揮著“帝王條款”的作用,與這種義利觀也不謀而合了,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應大力倡揚“誠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良好的道德氛圍中得以健康發展。

第四,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的現代借鑒意義

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素來都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蘊含其中的“以整體的觀點發揮法在治國和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仍具有借鑒意義。其一,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共同構成的整體。只有單項發展,沒有全面推進,是不能建成現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實踐中,要全面、系統地實現法的多重功能,應注意防止單純的懲罰主義,既重視依法審判,也要重視思想政治教育,勸人悔過自新,導人向善,既要實現法的懲罰功能,又要實現法的教育、指引、預測以及評價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驅動模式而言,中國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既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方向的時代責任,也需要社會民眾廣泛參與,使依法治國擁有牢固的群眾基礎,進而保證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無窮的動力來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與民間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現代價值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法律淵源上來說,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與民間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幾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個案件中同時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陸法系成文法之嚴謹與英美法系判例法之靈活之長而避兩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與民間法并列又可以彌補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過其他社會規范來調節社會關系?!盎旌戏ā蹦J较碌姆蓪嵺`活動可以有效地彌補法律的漏洞,實現法律的妥當性價值,更好地穩定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確實有許多合理的因素與現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這些因素都是我們進行法治現代化的重要的資源。但是,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觀念都具有兩重性,我們必須對其進行認真地甄別,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華。更需指出的是,傳統法律文化雖有許多可資借鑒的因素,但它們的歷史局限性決定了它們并不是可以直接拿來使用,而是要根據時代的需要,賦予其新的內容,使之隨著時展而更新,從而更具生命力。

篇9

信仰是什么?信仰是人的精神支柱和道德坐標,是道德境界和行動先導,回答的是人生最為關切的問題。信仰比信任更多一層價值追問,比信念更具長期性和堅定性,比信心更強調思想自覺和道德自覺。讓法治成為信仰,就是讓法治成為人心,人心是最大的法治。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指出的,“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一語揭示了法治的真諦。

法治信仰意味著相信和尊重法律,自覺學法、知法、懂法、守法、護法,并把法律的要求作為最高的行為準則。法治只有被信仰,法律才有尊嚴、權威和生命力,才能在人們心里樹立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如果說法治信仰是“魚”,那么由法治理論、法治理念、法治觀念、法治思維、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方式、法治素養和法治體系等構成的法治文化就是養“魚”的“水”,剛性的具有強制力的法治就是“魚”的“岸”。

強調,要信仰法治。讓法治成為信仰,要求法治必須是良法善治。正如亞里士多德說過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曾幾何時,有的人信權不信法,信錢不信法,信情不信法,不信法,信神不信法,甚至是信邪不信法,等等,法治的權威和生命力遭到不同程度的蟲蛀。樹立法治信仰和權威,必須堅持把黨的領導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最根本保證,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在執法中,要警惕以權代法的置換性執法,警惕以趨利為目的的選擇性執法,警惕粗暴的扭曲性執法,警惕彈性裁量的運動性執法。在司法中,要破解100-1=0效應,充分認識司法不公造成的致命性傷害,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美國有一位思想家叫弗洛斯特,曾經提出了弗洛斯特法則。他說,應該筑一堵墻,首先要確定墻的范圍,然后,把那些屬于自己的圈進來,把那些不屬于自己的圈出去。但怎樣建筑好這堵墻,怎樣界定屬于還是不屬于墻內的東西,這是一個古老而又嶄新的命題。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中”。把法律刻在人心上,“讓全體人民都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必須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讓廣大黨員干部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充分發揮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法治文化特別是道德對法律的滋養作用,用道德底蘊、規則意識、契約精神、公序良俗支撐法律,讓法律成為成文的道德,道德成為內心的法律,用法治的硬約束和道德的軟約束構建法治中國。

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經說過,“法律秩序關注的是,人類不必像哨兵那樣兩眼不停地四處巡視,而是要能使他們經常無憂無慮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這是法學家的美好愿望,也必將使中華大地上,通過法治的權威性、至上感帶來無比的安全感、幸福感,這就是法治信仰產生的社會效果和外溢效應。

篇10

關鍵詞:人性善 人性惡 法治

人性善惡的評判自百家爭鳴之時就有爭論,至今仍未有確定的結論,人性善惡在不同的社會形態存在的時期、依據不同的標準得到的結論自然也是不同的,無論是我國的古代社會制度還是西方的自然法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都是與人性善惡的評判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在對人性不斷地認識并且給與適度尊重和滿足的基礎上,社會制度才會越來越完善,人類社會才會不斷地前行。

一、人性善惡的評判

人性是人作為一種生物所表現出來的自然本能和生理特征,人生活在社會之中,要滿足人性所表達出來的各種欲望和需求,就必須受到社會規范的制約。馬克思說認識社會關系的總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各種各樣的人性善與惡的評判也就出現了。一般來說,善就是好,惡就是壞,善與惡是一種道德評判標準,在一定意義上說,正是有了善惡的評判才有了道德的產生,也就是說,符合道德評判就是善,不符合道德評判就是惡。在此意義上說,人性善惡也是一種道德假設。以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他人的利益為中心,符合道德評判的人性就是善的;相反,以自我利益為中心的傾向性人性即是人性惡。這都是道德意義上的評判,在法治社會條件下,對于規則又該如何制定才能符合善惡的評判呢?

我國戰國時期的孟子是最先主張“性善論”的思想家。性善論從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看出是認為人性本善的理論。他認為人生來就具有天賦的“善端”,具有一種先驗的道德觀念的萌芽,這是人異于禽獸、高于禽獸的本質的特征。我們中國孩子所熟知的經典讀物《三字經》開篇即是“人之初,性本善”。與“性善論”相反,戰國時期的荀子最先主張“人性本惡”,他認為人生來性就是惡的,后天教育可以由惡變善,但是每個人都有欲望的追求,這是人的本性中就有的,這種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就決定了人的性本質是惡的。韓非子作為法家的代表更是堅定認為人性惡,主張以嚴刑峻法來治理國家,秦王朝更是將這種思想推到極致,形成單一的法治。

西方國家的基督教認為人是有原罪的,人生來就是為了贖罪,要用懺悔和良好的工作以及服從某種禁忌、戒律等來獲得全能全知上帝的救恕。這樣才能在死后進入天堂,否則就會進入地獄受苦。這就是一種典型的性惡論。這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發展的理論基礎。

二、人性善惡對法治理念的影響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靈魂,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實質和價值追求,主要內容是法律的權威性是法治賴以實現的根本保障;限制公權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價值表述;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治的價值實質。

人是生活在社會關系中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充滿了各種規則,這些規則不斷調整著不同的人不同時期的人性滿足。尊重和滿足了大部分人的人性,社會才會安定。從一個國家、社會的角度來說,統治者或者是宗教為了維護其統治權威的需要才會形成對人性善惡的評斷。無論多少思想家的評判也是為了維護政治秩序,中國古代王朝的變遷都是打著君權神授的旗號就是最好的說明,西方的社會制度更是與宗教密不可分。

主張人性善,實行德治,認為人的惡行可以由道德教化轉化為善行。這從我國古代統治者的政策中明顯的體現出來。中國秦朝是主張人性惡,建立法治,但是由于單一的法治過于極致演變成罰治,使得民怨沸騰、秦朝腐敗滅亡。之后的統治者吸取教訓改變單一的法治將禮法結合,法治與德治并行。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正統思想的儒家思想主張人性善,主張倫理本位,德治主義,人治主義,要求統治者本身有德行,推恩于民,施行仁政。

與中國相反,西方宗教認為人是有原罪的,人活著就是為了贖罪,人性是惡的,有權者會利用人們讓渡的權利來危害他人的利益,這就需要用制度來約束統治者的人性,維護人們的利益。法治就是治理當權者而不是治理權利讓渡者。人民能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最終擁有者,國家權力為人民服務,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監督。因此,西方國家建立法治社會,崇尚法律的權威,以各種法的完善來更好的保護人的自由價值。在社會問題的解決方面,西方是注重法律方法,強調問責。

人性善是中國的傳統文化理論,因此在解決社會問題的時候多考慮道德方法、和解加調解以便息事寧人。例如面對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問題,如三鹿案件、蘇丹紅案件,首先考慮的是生產者的社會責任、道德心,而不是質問生產者的法律責任。這是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態度嗎?生產者為了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不顧他人的合法權利,這是他們人性惡的一面,在制定法律制度時就該考慮到生產者會為了自身利益危害他人利益,這樣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會。柏拉圖的哲人王統治夢想的破滅不正是最好的說明嗎。

三、結語

對人性的正確認識是人認識自身、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前提,忽視或者否認人的自然本能和生理特征就會對國家和民族、甚至是具體的人產生極大地危害。人生活在社會中,人性就要受到人類規則的制約。

人性是一種道德假設,沒有對錯之分,只有合理有不合理。人性善惡也是一種道德假設,無論在社會制度的發展中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我們都應該看這種社會制度在當時社會的具體社會效果,而不是單純的批判??傮w來說,筆者認為人性惡是現代法治的哲學基礎,人性惡的觀念對于法治社會的建設是至關重要的,保障公民權利,實現良法之治,沒有這種觀念是無法建成真正的法治社會的。

參考文獻:

[1]王海明.人性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侯靈華.荀子人性論研究[J].中國商界,2010,4.

[3]王海明,人性是什么[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