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時間:2024-01-02 17: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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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篇1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計算機網絡的普及率越來越高,而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推廣,使得通過網絡進行商事活動已逐漸成為現代人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商務合同在這種背景之下不斷發展,對人們生活產生了重大影響,因而了解電子商務合同的涵義和特征至關重要。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涵義

“電子商務合同”是由“電子商務”與“合同”兩個名詞組合而成的,因此它屬于一個集合名詞。對電子商務進行準確理解是理解電子商務合同概念的基礎。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我國學界普遍的認為電子商務,指的是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進行的商業活動。①電子商務的這種概念符合中立性原則,是我國學界當前的主流觀點。這里所稱的電子手段,其實就是我國《電子簽名法》中所稱的“數據電文”概念。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以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這表明我國在立法中也采納了中立性原則,不直接對電子商務進行定義,而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手段或媒介進行規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這種規定既符合電子商務的國際立法潮流,又能夠從法律上為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廣泛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當事人在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中會運用電子化的手段建立合同關系。從整個合同法的理論體系上來講,電子商務合同既不是對傳統合同理論的完全顛覆,也不屬于一種新興的合同種類。原因在于,電子商務合同只是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或履行方式而采用了電子手段來訂立與履行合同而已,因此電子商務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合同。它既沒有脫離合同的概念,也不是一個新的有名合同。

電子合同,如果單純的從字面上進行理解,顧名思義就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履行的合同。因此對電子方式內涵的不同界定,就會出現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幾種不同定義。

最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概念,簡單的來講,就是指交易當事人在商事交易活動中使用‘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而訂立或履行的合同?!峨娮由虅帐痉斗ā返?條對EDI作了比較權威的定義:“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計算機之間使用預先商定的標準來處理信息結構的電子傳輸”。EDI是在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固定處理信息的模式與體系,它利用公司間獨立的網絡,實現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數據傳輸,而并不需要互聯網這個交易平臺。這種以EDI為基礎進行的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初階段所采用的主要形式。然而,在電子技術不斷進步的今天,當事人更多會采用互聯網訂立合同進行商事活動。因此這種定義是最為狹義的概念。

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概念,指的是商事活動中交易當事人借助于網絡或者互聯網為交易平臺而訂立的合同。這種概念下的電子商務是當前形勢下全球發展速度最快、前途最為廣闊的電子商務活動形式,也是當前電子商務活動的主流發展方向。但這種定義也明顯不妥,因為電子商務出現于互聯網之前,在互聯網出現之前,電子商務主要以EDI、電報、傳真、電傳等方式進行。只是在互聯網出現后,通過互聯網進行商事活動成為了電子商務的主流而已。這種定義與“中立性原則”不相符。因此,從狹義上定義電子商務合同也不妥當。

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簡單說就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或履行的合同。②不難發現,這種定義和《電子商務示范法》中的電子商務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我國理論界普遍的支持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筆者也贊成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其一,從廣義上對其進行定義符合國際普遍認可的電子商務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中立性原則。其二,從廣義上對電子商務合同進行定義不但可以更好的反映商事交易活動的公平交易理念,而且其具體實施可以全方位的體現在具有開放性的通過網絡而進行的商事活動之中。其三,采用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概念,還能夠把采用EDI方式和互聯網方式以及傳真、電傳等方式訂立的合同都包含進去,在外延上具有全面性。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給電子商務合同下了個定義,即電子商務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方式達成的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協議。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征

由于從本質上來說電子合同仍然是合同,所以電子商務合同自然也符合合同的一般性特征。但是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或者履行運用了電子手段,這便使得與傳統合同相比,電子合同在外部形式上具有特殊之處。電子商務合同的這種外觀表現形式上的特殊之處便是其與傳統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征:

第一,合同主體的確認方式并不相同。在傳統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之間面對面的洽談,彼此之間對對方的行為能力能夠有直觀的相對準確的了解。所以,對于傳統的書面合同,只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之后,合同才能夠生效。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則是以EDI方式或在線交易等電子方式來實現的,交易環境幾乎是一種虛擬的狀態,合同當事人對對方的行為能力并不清楚。所以在電子商事交易實踐中當事人之間必須借助于電子簽名或電子認證等方式才能對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或行為能力進行核實與判斷。③

第二,合同的形式不同。對于傳統的書面合同交易當事人通常采用紙質文件將合同的內容固定下來,然后通過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來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而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無法把合同內容固定在紙質的文件中,它的內容只能以電子數據方式儲存在磁性介質中,而且往往需要利用計算機才能顯示出來,所以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形式。

第三,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傳統合同在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一般會面對面磋商。而由于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當事人之間并不需要像訂立傳統合同那樣進行面對面的磋商,而是彼此之間通過發送數據電文的方式達成合意來訂立合同。因此采用電子合同從事商事活動又被稱之為‘無紙貿易’。④同時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當事人往往會通過預先對電腦系統作出某種設置使得其能夠自動的向他人作出要約或承諾從而實現自動交易。

第四,電子商務合同的交易和傳統合同相比具有不穩定性。電子數據在傳播的過程中很容易被他人截取或者修改,由于電子數據又被存在于磁性介質中保存,這使得數據被截取修改后沒有痕跡。同時在電子數據的形成與傳輸的過程之中,一旦遇到網絡癱瘓或黑客攻擊等類似情況時有可能會造成電子數據的信息錯誤。這些都會使得電子商務合同的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篇2

一、訂約人

訂約人,是指通過互為意思表示,進行要約、承諾從而締結合同的人。訂約人可以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是當事人委托的人。訂約人在合同訂立的不同階段可表現為下列三種情形:第一,要約人或承諾人(合同成立前);第二,人;第三,合同當事人。訂約人的共同特點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為一定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大體表現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或一般的通知、復函等。在電子合同訂立中,訂約人是指通過某種信息系統發送訂約電子信息的人,大體相當于聯合國貿發會《電子商業示范法》中稱的發端人。

各國法律對訂約人的一般要求有二:一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這兩項要求的滿足在普通合同的訂立中較為容易,相對人通常能夠依直觀感覺對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是否作出了真實的意思表示進行判斷。但在電子合同的訂立中就極為困難。因為訂約人是通過電腦網絡為意思表示的,相互以“數字人”的形式出現,男女不分,老幼不辨,真正是“不識廬山真面目”。雙方很難判斷其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也無法辨別發出信息的人是否為訂約人自己。電子合同的訂立中,接受信息的一方無法識別發送信息的一方實際操作人是誰,有無權。例如,未成年人或惡意第三人擅自以訂約人的名義利用訂約人的電腦裝置或密碼發出訂約信息,收件人對此是無法識破的。

電子合同需解決的問題是,誰是訂約人?誰應對某項要約或承諾負責?

在EDI形式的電子合同中交易雙方的計算機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自動發出要約和承諾,從而使合同成立,而不需要當事人的參與。由于其締約過程不經任何人直接控制,也沒有得到任何人的確認,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受到懷疑,甚至有人認為計算機取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為能力。實際上,計算機總是直接、間接受人控制,它永遠不能取得享有權利義務的訂約人地位。因而電子合同的訂約人只能是對該計算機系統擁有支配權的人。計算機在沒有人直接干預情況下自動產生的電文應視為由法人實體利用為其運行的計算機發出的電文。

在E-mail形式的電子合同訂立中,作為收件人無法判斷一項來自發端人的數據電文 (如要約或承諾)是否屬發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發端人親自所為、或者由 無權第三人所為。事實上,常常有一些當事人否認其信息系統發出的電文是自己所為,并拒絕對此承擔責任。這就需要解決一個數據電文的歸屬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有兩種:一是依實質判定;二是依形式判定。依實質判定電文的歸屬,要求收件人準確分辯電文的來源和歸屬,弄清電文是否為訂約人所為。收件人判斷錯誤,造成責任自己承擔。假如第三人利用訂立人的電腦程序或密碼向收件人發出要約,訂約人對此概不負責,收件人據此行事的,責任自負。這種電文歸屬的方法,表面上看,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有利于交易安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收件人是無法知道發送信息的真正操作人的,假如要求其另謀識別途徑,必然有悖電子合同提高交易效率的宗旨。

依形式判定電文歸屬的基本方針是根據發出電文的信息系統的歸屬確定電文的歸屬。這里所說的“信息系統”包括用來發送、接收和儲存信息的各種技術手段,可以是一臺電子計算機、一個電子郵箱或一個通信網絡等。只要一項電文發自于訂約人的信息系統,不論由何人操作,均視為訂約人(或發端人)發送,收件人有權據此行事,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訂約人承擔。這一方法將信息系統被盜用的風險責任放在信息系統擁有者身上,有利于控制風險,有益于提高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聯合國貿發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關于數據電文歸屬問題的規定主要有三個原則:

第一,發端人自己發送或委托他人發送或由發端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數據電文、均屬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據此行事的后果由發端人負全責。

第二,一項數據電文如屬他人假借發端人的名義發送,只要收件人沒有過錯,盡丁合理注意義務,收件人就有權將該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并按此推斷行事。

第三,收件人已知道或應當知道某項數據電文并非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即無權據此行事,發端人對收件人據此行事的后果不負責任。

上述原則要求,電子合同的訂約人應對自己計算機系統發出的電子信息負責,通常情況下只要是訂約人的信息系統發出的要約或承諾,不論實際由誰發出,不論其是否反映訂約人的真實意思,訂約人都要對該訂約信息造成的后果負責。

二、要約的生效、撤回和撤銷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各國合同法均認為,要約人應受要約的拘束,在要約生效期內不得隨意反悔。然而,要約究竟何時生效,各國立法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認為“到達生效”[收信主義],英美法系則認為“發出生效發” [發信主義],這一差別在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中有重要意義。因為信函的發出和到達,常常間隔幾天,這期間市場行情會有變化。如果要約到達之前不認為生效,允許更改,對要約人當然有利。反之,按英美法要約一旦發出即告生效,不得更改,則對受要約人有利。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何時生效問題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似乎不大,因為網絡傳輸的速度極為迅速,發出后便立即到達,幾乎沒有時滯。所以,網絡條件下不同國家合同法在要約生效時間上的法律沖突,只有理論上的可能,很難實際發生。我國合同法是采用到達生效原則?!逗贤ā返?6條第2款還對電子合同中要約到達的時間界限作了具體規定。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約人以某種方式通知受要約人,阻止要約效力的發生。由于撤回是在要約生效前進行的,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的利益有任何影響,因而在要約生效問題上采用到達生效原則的國家,均允許撤回要約(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發出生效規則沒有要約撤回制度)。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的條件  是撤回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這就要求撤

回要約的通知的傳遞速度快于要約的傳遞速度,能夠追上或超過先期發出的要約,在要約的“在途期間”完成追擊過程。在通常條件下,要約的撤回比較容易,因為有許多速度不同的傳遞方式,如:普通郵遞、特快專遞、電報、傳真等。在網絡條件下,要約的撤回是很難想象的。因為,要約是以光速傳遞的,發出和到達幾乎是同時的,沒有“在途期間”。目前人們還沒有發明出更快的傳遞方式能夠追回已發出的電子要約。所以,可以認為電子合同的要約不能撤回。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后,要約人通過一定方式將要約取消,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均屬要約人在要約發出后主意改變,將要約取消。二者的不同之處是,撤回是取消尚未生效的要約,撤銷是取消已生效的要約。由于撤銷生效的要約,有可能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因而大陸法系國家通常主張已生效的要約不得撤銷。英美法國家由于沒有要約撤回制度,所以允許要約人在要約被承諾前撤銷要約。我國合同法是兼容并蓄,既規定了要約的撤回,也規定了要約的撤銷。一方面允許撤銷要約,另一方面對要約撤銷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能否撤銷?各國立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聯合國貿發會《電子商業示范法》中也沒有規定要約的撤銷問題。筆者認為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銷問題,應根據不同形式的電子合同區別對待。用電子郵件形式訂立合同時,要約人的要約與用普通郵件、傳真電報發出的要約相比,除速度不同外,沒其他實質性的區別。如果符合要約撤銷的條件,應當能夠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撤銷。不能因為要約發出的手段是電子郵件就不允許撤銷。通過EDI發出的要約與電子郵件發出的要約有所不同,EDI是將合同的訂立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形式完成,電子要約發出后,接收信息的電子計算機根據預先設定的程序自動進行處理,當即作出接受或拒絕的回復。要約的效力也隨即喪失。這種情況下,要約幾乎沒有一個有效存在的期間,來不及對它進行撤銷。因而,要約的撤銷在EDI條件下似乎不大可能。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取決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各國合同法均認為,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在通常情況下,一方發出要約,他方表示承諾,合同便告成立。假設當事人雙方同在一地,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一般不會發生問題。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異地,通過信函進行承諾,承諾的發出和收到之間有個在途時間,此情形下,承諾生效時間的確定問題就變得復雜起來。各國歷來有發信主義和收信主義之分。英美法系為發信主義,也稱“投郵生效原則”主張受要約人將承諾的信件投入郵箱或者將電報交付郵局,承諾即發生法律效力。大陸法系為收信主義,也稱“到達生效原則”主張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承諾才生效。發信主義與收信主義的這種差異導致了合同生效時間、地點上的不同主張。依照發信主義,承諾一投郵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發出地為合同成立地;依照收信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收到地為合同成立地?!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采用的是收信主義。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收信主義,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俺兄Z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5條)

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訂立的,當事人承諾的“發出”、“送達”,是通過電腦終端的發送、接收完成的,與傳統的郵遞傳送有了很大區別。電子合同的“虛擬”和“無紙”特點決定,在確定其成立的時間、地點問題上,不能套用普通“紙面合同”的一般規則。筆者認為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的確定,涉及以下三個問題,現分論之。

第一、承諾何時生效?“發信主義”還是“收信主義”?

這直接關系到合同成立時間、地點的確定,對當事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依發信主子‘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承諾的發送時間,成立的地點為承諾方所在地;依收信主義則相反,要約方接收承諾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要約方所在地為合同成立地點。需指出的是,普通合同訂立中不同國家、不同法系在承諾生效問題上的這種差異,在電子合同中依然存在。有些學者認為電子合同中的承諾何時生效問題在聯合國貿發會的《電子商業示范產》中已經解決,該法采用的是到達生效原則,這是不準確的。實際上《示范法》第15條規定的只是承諾發出和接收時間和地點的確定原則。并未規定其何時生效(詳見下文)。有苧學者認為,電子合同中的承諾無法適用“投郵生效原則”,只能采用“到達生效原則”。理由是發出承諾的電子信息的計算機的地點可以是不確定的,能夠任意變動。但事實是:接收承諾電子信息的計算機的地點也同樣是不確定的。因此這不能成為反對“投郵生效原則”的一個理由。不同法系在承諾生效時間、地點上的差異并未因電子合同訂立方式上的特別而減少或消滅。

第二,承諾的發出和收到時間如何確定?

無論是發出生效原則還是到達生效原則,都必須首先確定發出或收到時間。傳統的異地合同是通過郵局傳送承諾的,其承諾的發出、接收時間是按郵戳或回執載明的日期甲苧的。電子合同中承諾的傳遞是通過電腦網絡將數據電文由一個信息系統傳輸到另一個信息系統來進行的。不通過郵局發送,無法以郵戳或回執確定收發時間。對于這一問題。聯合國貿發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作了明確規定。關于發出時間的確定,根據《示范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應是該數據電文進入了發端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這一信息系統可以是中間(如服務商)的信息系統,也可以是的件入的信息系統。

關于承諾收到時間,由于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到達生效原則”,因而在合同法第15條、第26條對電子合同訂立時承諾到達時間作了專門規定,其內容與《示范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根據《示范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承諾收到的時間的確定原則有二: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信息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如果該數據電文進入了收件人的其他系統,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二是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根據上述《示范法》規定,如果要約人指定某一信息系統為接收承諾的系統,受要約個發送的承諾信息進入該指定系統的時間為承諾收到的時間,不論要約人是否檢索到該信息都視為承諾到達。如果受要約人發送的承諾信息未進入要約人指定的系統,而是進入了要約人的其他系統,則以要約人檢索到該承諾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這里,要約人是否為受要約人指定了回復的信息系統是確定承諾該如何回復、何時到達的重要因素。根據《示范法》的解釋,指定應是明示的。例如,一項要約明文指定了應發回承諾通知的地址。如果只是在信頭或其他文件地顯示電子郵件或傳真的地址,不應視為指定了特定系統。

此外,要約人或受要約人在傳遞訂約的電子信息時,常常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方向他方發送電文,他方并未立即收到。原因是收件人的信息系統根本不運轉或者運轉不正常。例如收件人電腦未開機或出故障。這種情況下,發送人的電文暫存在服務商的信息系統上,不能算進入收件人的信息系統。如果說電文是一項承諾的話,那么該承諾不算收到,應以收件人的電腦正常運轉后實際收到電文的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因為,“不應通過一項一般性規定,使收件人必須承擔使其信息系統任何時候都保持正常運轉的繁重義務”。

第三,承諾的發出或收到地應如何確定?

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地。合同成立地是確定訴訟管轄權、法律沖突準據法的根據,與當事人的利益有直接關系。大陸法主張承諾收到地為合同成立地,英美法主張承諾發出地為合同成立地。因而承諾“發出”或“收到”的地點是確定合同成立地的根據。傳統的合同訂立中,承諾“發出地”、“收到地”是按照“發出”或“收到”行為發生的實際地理方位來確定的。確定電子合同成立地時,這種方法不能套搬過來。因為電子合同是在計算機網絡中訂立的,其通信方式是利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進行的,它突破了傳統的地理概念,其收發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網的電腦收發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系的收發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看來需轉換思路,另辟蹊徑?!峨娮由虡I示范法》關于這一問題的方針是,不考慮收發承諾信息的信息系統所在地這一因素,另定一個客觀標準,即以當事人的營業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妒痉斗ā返?5條第(4)款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現有營業地點視為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現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地為準,如果并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該款并未規定“承諾生效地”或“合同成立地”的確定原則。僅是規定了“承諾”“發出地”或“收到地”的確定辦法。它雖未能解決發信主義與收信主義在合同成立地上的沖突,卻解決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成立地確定方法上的矛盾,為各國在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個良好的范例。

我國合同法關于電子合同成立地的規定,借鑒于示范法的上述內容。其原則為,以要約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逗贤ā返?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參考資料:

1.參見王德全“Internet與電子商務有關法律問題”載于《知識產權文叢》第一輯258頁。

2.參見汪素芹:“網絡商務合同承諾生效的時間與地點如何確定?”載《對外經貿實務》。

篇3

關鍵詞:網絡銀行;電子合同;電子簽名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一、網絡銀行電子合同概述

(一)網絡銀行基本概念?,F在在大眾媒體上經常能夠看到各種各樣關于網絡銀行的描述,如“電子銀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網絡銀行”等等,可見社會公眾對這一新生事物的關心程度還是很高的。但網絡銀行的真正內涵究竟是什么,目前理論與實務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

我國有的學者將網絡銀行定義為:“利用互聯網技術,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睆V義上的電子銀行業務是指通過電子渠道提供銀行產品和服務,既包括零售性的小額業務,也包括大額業務。有的實務工作者認為,網絡銀行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通過語音或其他自動化設備,以人工輔助或自助形式,向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他們對網絡銀行的定義所涵蓋的范圍比較寬泛。

國外學者的定義大多采用描述業務范圍的方式,如將“網絡銀行產品和服務”界定為金融機構通過電子通訊渠道提供銀行傳統的以及新型產品和服務。

以上各種定義雖然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都強調網絡銀行的業務是以電子手段和現代通訊技術為基礎的。筆者認為,網絡銀行是指依托電子計算機技術和信息通訊技術在互聯網上提供傳統的和新型的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者虛擬網站。

(二)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

1、電子合同的概念。目前,學術界關于電子合同概念的表述尚未有一個權威的、公認的定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觀點分別為:最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和狹義的電子合同概念。

最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通過數據電文交換的方式傳遞信息而訂立的合同。之所以稱這一概念為最廣義的概念,是由于數據電文的范圍很廣泛。

廣義的電子合同,即網絡電子合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站、在線服務、因特網等方式訂立的合同。如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政府與公眾之間以及其他民事主體之間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的合同等。

狹義的電子合同,即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訂立的合同。與前述兩個電子合同的概念相比,這個概念的外延最窄,沒有電報、電傳和傳真,也沒有電子郵件,只有電子數據交換,所以我們稱其為狹義的電子合同。

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根據,但是本文主要是探討網絡銀行業務中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采用廣義的電子合同概念較為妥當。也就是說,電子合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所訂立的合同,包括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網站、在線服務等方式訂立的合同。

2、網絡銀行業務電子合同的特點

第一,間接性。網絡銀行與客戶的交易不再像傳統金融合同那樣通過面對面接觸的方式進行,交易雙方沒有直接的對話,而是通過計算機和網絡這一科技媒介搭建的虛擬平臺,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完成,合同信息的發送和接收都通過網絡由計算機完成??蛻舨徽撛谀睦?,只要擁有電腦和網絡,即能同銀行訂立合同。

第二,效率性。交易合同信息通過數字形式傳輸,瞬間即可到達對方。在傳統合同交易中需要面對面簽訂合同,往往增加了交易成本,但在電子合同中,省了差旅、郵寄等中間環節,使客戶能突破地域、時間的限制,不僅減少費用,而且節省時間,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第三,風險外部化。傳統金融合同的風險來源于當事人的信用及不可抗力,電子合同由于電子系統媒介的介入,還有來源于網絡錯誤,計算機設備故障,病毒、黑客攻擊等方面的風險。無論其中哪一環節出錯,都將導致合同訂立、履行上的困難,增大了合同訂立、履行的不確定性。

第四,內容獨特性。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約定的內容獨具特色,多是一些提供如賬戶查詢、集團理財等。

第五,形式格式化。網絡銀行業務中的電子合同在形式方面,以格式合同為主,而有的一般電子合同可以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

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分析

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合同形式,適用于交易迅速、高效的電子商務等活動,其中涉及到很多復雜的法律問題,都關乎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社會財富的增長。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并加以解決。

(一)合同的主體確認存在爭議。傳統銀行業務中合同的主體只有銀行與客戶兩方,而網絡銀行在與客戶的交易中,客戶向網絡銀行發出一項指令,通過互聯網傳輸到銀行,銀行按照指令完成交易后把信息通過互聯網反饋到客戶。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始終參與其中,起著“傳輸媒介”的作用。因此,有人認為網絡銀行民事法律關系包含三方主體,即網絡銀行、客戶和網絡服務商。

然而,筆者認為雖然網絡銀行與客戶間電子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都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商,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不應該把網絡服務提供商作為網絡銀行電子合同的一方主體來定位。其實,網絡服務提供商僅是作為一種“傳輸中介”而存在,網絡銀行電子合同中的主體只有網絡銀行與客戶兩方,網絡服務提供商只能作為參與者在網絡銀行的電子合同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網絡銀行與客戶間交易的整個行為中存在兩個合同:一是網絡銀行與客戶間合同關系;二是網絡銀行與網絡服務提供商間合同關系。

(二)格式條款的效力認證上存在問題。格式條款在電子合同中被廣泛采用,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極大的便利優勢以及電子交易本身快速、便捷的特性,使得格式合同成為網絡商家的最佳選擇??隙娮雍贤袷綏l款的有效性有利于促進交易,但格式條款下,相對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因為受條款的限制,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的保護問題也隨之凸現出來,必須對其效力加以規范以保障相對人的公平交易權。其中,各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網絡銀行服務協議中最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突出地表現在對不可抗力條款上。幾乎所有的網絡銀行服務協議中都約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時,銀行如果沒有執行客戶的指令,可以不承擔責任。

但是,發生不可抗力并不意味著一律全部免責。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奔磳τ诰W絡銀行而言,即使因不可抗力而發生無法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責。

(三)電子簽名認證中存在風險。電子簽名及其認證以防范風險為己任,但其本身也往往處于風險之中,這種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技術風險。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必然存在安全上的風險,這主要表現為人、物、事件或行為等各種因素對計算機系統資源、網絡系統資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穩定性等造成的損害,包括來自簽名、認證系統外部的威脅和來自系統內部的威脅。其中安全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外界的非法攻擊,應用技術過失致使認證系統的證書記錄丟失,硬件條件受制于技術因素而影響認證業務的開展等情況。

其次,經營管理上的風險。雖然我國《電子簽名法》對認證機構的準入和管理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電子簽名認證畢竟是一個新興的行業,這個行業到目前為止還不是很熟,并且經營風險很高,只要認證機構的操作稍有不慎,就很容易造成證書用戶和信賴者的損失。一般來說,認證機構在經營管理上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錯誤頒發證書、管理證書失誤這樣的情況存在。

最后,法律風險。盡管認證機構經營的風險比較高,但由于認證機構在電子商務中所處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存在和發展與電子商務的發展密切相關,所以有必要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以保護、支持其發展。我國在推動網絡安全機制建立的立法方面已卓有成效,但仍然不盡完善,針對電子簽名認證存在的風險問題,法律法規還沒有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對于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還存在相當大的空白,并且由于在電子簽名認證這個領域尚未出現大的案例,以至于立法對潛在的風險重視不夠,這種法律規定上的不盡完善對于電子簽名認證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構成潛在的危險。

三、我國電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國都加強了法律法規建設,利用司法力量規范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目前,我國也急需制定相關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以達到完善相關法律的效果。

(一)建議修改關于網絡銀行主體資格的規定。人民銀行頒布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網上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通過因特網提供的金融服務?!笨梢姡W上銀行屬于傳統銀行業務的一種制度創新,網絡銀行的資格獲得必須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即必須建有實體銀行。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與虛擬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同時考慮到網絡的飛速發展以及國外已經出現了虛擬銀行,我們在立法時也應該考慮,在時機成熟時,允許虛擬銀行的存在。

(二)建議規定網絡銀行免責事由的具體情況。為了避免風險,銀行在服務協議中設定了諸多免責事由,以減輕自身責任,這些免責事由究竟能否發揮作用,而且在網絡環境中,究竟是否合理,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銀行不應該依據服務協議中的“免責事由”,將責任和損失推脫給顧客,應充分考慮網絡金融交易可能造成的顧客損失,從而減少銀行的免責范圍、降低免責條件,增加銀行完善安全系統的動力,所以應在《商業銀行法》中將網絡銀行免責事由的具體情況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法作出具體規定。

(三)建議完善我國電子簽名認證法律責任承擔機制。在電子簽名認證方面,我國借鑒了外國的相關立法,于2004年8月28日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這兩部法律法規的頒布對于我國電子商務事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解決了國內認證機構存在著無法律規定、無標準規范和無主管部門的“三無”問題,極大地促進了電子簽名認證行業的發展。然而,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畢竟是新興事物,相關的立法也還處于探索過程中,很多問題在法律起草、頒布之時并不能被及時發現。其中,在電子簽名認證法律責任承擔機制方面,現有的法律仍然存在著一系列需要完善的地方,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增加電子簽名認證中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規定。在我國立法中,關于認證機構與主管機關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比較多,而對于認證機構、證書用戶和證書信賴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卻規定甚少。鑒于電子簽名認證行業有其特殊性,我國目前的電子簽名及其認證立法,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成功的立法經驗,增加對相關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民事責任等方面內容的規定。

第二,引入“建議的信賴限度”制度。由于我國國內認證實踐中已出現這方面的措施,即在電子證書中明確規定一個信用等級,并建議證書信賴者在信用等級允許的情況下或不超過責任限額的范圍內進行交易,否則認證機構對違反建議或超過限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應該在我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加入“建議的信賴限度”這一制度,既為認證實踐提供法律上的承認和支持,也可以防止認證機構利用這個制度損害證書用戶或證書信賴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參照海商法相關規定,設置一個責任的最高限額規定。采取固定責任限額的模式,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認證機構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以此降低認證機構的責任風險。

第四,引入保險機制,分散認證機構的經營風險。對于電子簽名認證這個行業來說,這才是認證機構解決高風險問題的長遠之計。我國目前還沒有在這個領域內開展相關的保險業務,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立法中構建和完善電子簽名認證責任保險制度,使保險機制逐漸成為承擔認證行業高風險責任的主要手段。

面對網絡銀行電子合同中存在的諸多特殊問題,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加強立法,從而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減少糾紛,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繁榮。通過我國的電子合同法律制度不斷完善,電子合同也將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作者單位:大連海洋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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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淺析電子合同對傳統契約理論的挑戰[J].法律與社會,2008.6(下).

[3]黎明.電子合同法律問題初探[J].法律與社會,2009.1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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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暗竭_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 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 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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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網絡購物 格式條款 合同 消費者權益

作者簡介:孫凱,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學生,研究方向:法學;王春艷,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一、網絡購物及格式條款的定義

網上購物,一般簡稱“網購”,是買家通過互聯網來檢索商品信息,通過電子訂購單發出購物請求,然后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支付,賣家通過郵寄配送或其他配送方式發貨的一種購物形式?,F今中國的網上購物,一般付款方式有款到發貨(直接銀行轉帳,在線匯款),擔保交易(淘寶支付寶,百度百付寶,騰訊財付通等。)和貨到付款等。它有著方便、快捷、賣家經營成本低、庫存壓力小等優勢。隨著互聯網在中國的普及應用,技術、制度等條件的完善,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一種普遍的購物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睂Ω袷綏l款具體的含義,當今學界觀點的認定有所分歧,但通過總結,其基本的共性有:即一方以反復使用的目的事先設定;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沒有進行商量交流,但其內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征;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相對方處于附屬地位。這就意味著,格式條款的締約程序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是否訂立合同、訂立何種合同等問題,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己決定的權利;但是合同另一方的的相對人對合同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利,對于格式條款預先擬定的內容只能被動地接受。

二、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大致可以得出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的定義:是賣家為了加快交易速度,節省交易成本而擬定的,針對不特定買家或第三方的,在訂立時未與買家協商的條款。在網絡購物時常見的“拍下即代表同意本店以下條款”、“請仔細閱讀后再購買,拍下即代表同意”、“一經拍下不退不換”等等文字描述都應當歸為格式條款的范疇。它是由網絡經營者事先擬定的條款,而正因為這一點,就會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能達到均衡網絡經營者(賣家)與網絡消費者(買家)之間的利益,從而引發雙方糾紛。也正因此,對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的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網絡購物與實體線下購物之間存在的差別,也使網絡購物中的格式條款問題與一般格式條款相比,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下面列舉幾種情形說明:

(一)網絡賣家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免除其責任或減輕其責任

免責條款在網購合同中應用十分廣泛,各賣家可以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盡量減少或限制自身在網絡交易中的責任。如果擬定的免責條款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地維護賣家自身的利益,使其自身風險降低,避免承擔無法控制的風險。但是,如果免責條款的擬定出現譬如合同提供方僅對重大過失行為負責,合同相對人要負責不可抗力,合同相對人在商品有損壞、瑕疵的情況下只擁有接受維修或更換的權利而沒有解除合同或請求賠償的權利等,就會嚴重侵害格式條款相對方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此格式合同是明顯免除訂立方責任的合同,效力無效。

(二)網絡賣家利用格式條款排除網絡買家權利

除了上述提到的網絡賣家利用免責條款排除其應負責任以外,網絡賣家利用格式條款對買家應得權利的排除也是現在網絡購物中一個較為常見的問題,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網購商品7天內可無理由退貨,這一規定將消費者擁有七日無理由退換貨的權力加以明確,但當前仍有一些網絡賣家在其訂立的格式條款中申明“拍下不退不換”等與國家規定相沖突的條款。也有一些賣家隨意更改合同條款而不通知相關合同相對人(買家),這樣就使得買家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合同審查權同時受到了損害,將網絡買家置于了一個相當不利的地位,明顯是不公平的。在以上這幾種情況下,也應當認定格式條款無效。

(三)網絡賣家利用格式條款加重網絡買家責任

網絡賣家加重買家責任的情形,多見于違約金的不合理收取,在一些未達成的網絡交易中,因為有著格式條款的存在,買家需要對交易的失敗付出高昂的違約金代價,而買家事實上并無損失或損失遠達不到違約金所負的數額,在這種情況下,明顯是賣家利用格式條款來加重買家的責任,應當認定格式合同無效。

(四)其他情形

在網絡交易中,除了以上列舉的幾種情形以外,還存在著賣家對買家故意隱瞞或使用一定手段,使買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格式條款,如用小字將格式條款隱藏以不使人注意,或是將格式條款與正文描述混雜等,在這些情況下,賣家即損害了買家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又沒有承擔合同制定方應盡的義務,也同樣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三、 對網絡購物中的格式條款的一些思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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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程居間合同范文一一、以上簽訂原始合同(簽訂原始合同;乙方船主代表人現為甲方船主代表人),其中 乙方 與甲方 調船費議定為人民幣 整,超出部分暫歸乙方所有,并于領取時;同步匯入乙方賬號,原始合同于一個月后按次扣除時,由乙方無條件歸還業主方,與甲方無關。

二、以上簽訂原始合同,單價內含人民幣 元/立方,為乙方代表所有,由乙方代表統籌分配其余中間人,附表如后。甲方支付方式,甲方在簽訂原始合同后;按甲方與該項目方公司簽訂合同內容,并以該合同條款之付款方式,并在每次工程結款時,同時支付給乙方代表,并以轉賬形式轉入乙方指定銀行賬號。甲方在每期轉賬中備注為居間費用作為支付證明。如果甲方未及時支付,則按未按時支付金額的 倍,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三、本合同簽字生效后,與該項目的原始合同,同期執行,如原始合同終止,本居間合自 動同步終止。如原始合同延期,本居間合同自動同步延期。合同因政府行為等不可抗拒原因未簽訂時,甲方在 個月內不得與上述項目方或工程公司就該項目重簽合同。

四、爾后增加 ,將不再另簽合同,比照本居間合同計價方式來計算,并將 數據付于此 合同當為附件,等同比照辦理。

五、違約處理、罰則方式

(1).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 要義務;

(2).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違約方則應一次性賠償乙方所有經濟、金錢損失,且不得異議。

六、其他事項:

(1).保密事項

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秘密。

甲乙雙方不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做出不利對方的任何行為,否則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在本合同簽訂后,甲方越過乙方與項目方工程公司完成交易(包括直接或間接),視為乙方完成工作,甲方需支付乙方本合同第二款所約定的居間費用,乙方對該居間費用,有無限期追償權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甲方不得異議,并放棄抗辯 訴訟之權力。

(3).本合同所需相關文件復印本,原始簽訂合同、船本復印件、甲方身分及擔保公司證明 文件、船主授權書等;附于本合同之后,視為本合同有效文件。本合同一式三份,電子簽約與書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方及鑒證單位各持一份,雙 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 地方人民法院 起訴。

甲方(蓋章): 甲方擔保公司(蓋章):

甲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居民身份證號: 稅務證號:

住所: 居民身分證號:

住所:

乙方代表(蓋章):

簽訂日期: 月鑒(公)證機關(章) 年 日

運輸工程居間合同范文二委托方(甲方):

貨物名稱: 規格型號/種類:

數量: 包裝:

中介服務方(乙方): 證件:

地址 :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友好協商,自愿達成貨物運輸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貨物尋找適合裝貨的車輛。

第二條 甲方貨物發往地址: 。 第三條 甲方對運輸車輛的要求: 。

第四條 甲方對運輸車輛時間的要求: 。

第五條 乙方為甲方尋找合適車輛后,由甲方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

第六條 甲方與實際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后或開始實際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居間服務費 元。

第七條 甲、乙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居間合同后,甲方預先支付乙方在居間活動期間的必要實際費用 元。如果乙方促成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先前預付的費用從居間合同價款中扣除;未促成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甲方預先支付的必要實際費用將不予退回,作為乙方從事居間活動支付的通訊費、交通費等必要費用。

第八條 乙方僅為甲方提供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機會或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提供信息,有關貨物運輸的條款由甲方和實際承運人直接洽談,貨物運輸的權利義務也是甲方和實際承運人承擔,乙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甲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實際承運人及信息有審查義務;乙方只提供實際承運人信息,對實際承運人信息沒有審查義務;如果甲方對實際承運人及承運人信息未經審查,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甲方未按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用的,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務總價款20%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簽約當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運輸工程居間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居間人:

一、根據應天公園人工湖土方運輸合同的成立,其過程中居間人付出了很多的人力、財力,其應該所得的居間費用的支付方法和甲、乙雙方所簽定的應天公園土方運輸合同同步進行。

二、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提取方法,每天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人員和居間方或居間方所指定人員同時到甲方財務辦公室領取,如有一方沒有到位,此工程款暫停發放,等乙方和居間人員同時到位時方可發放。

三、甲乙雙方如人員變化,合同變化等,不論發生什么變化,只要應天公園土方運輸項目未停,其居間費用不得變化。

甲方:

乙方:

篇7

[關鍵詞]蒙特利爾公約;第五管轄權;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15-0077-03

2015年1月29日,馬來西亞民航局局長愛茲哈爾丁通過馬來西亞廣播電視臺宣布,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事,推定機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機組成員已經遇難。2014年是國際民用航空史上災難深重的一年,一年內多達7起重大空難,共導致至少920人遇難,尤其是2014年3月8日的MH370空難,至今尚未發現飛機所處具置。這一系列的空難在給逝者家屬們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的同時,也帶來了人身及行李損害賠償的難題。遇難的航班多屬于國際航班,對于協商無果的當事方而言,訴訟法院所屬國的選擇將會決定他們是否需要在承受失去親人之痛后繼續遭受異國訴訟之累。這種情況下,《蒙特利爾公約》第五管轄權便能夠在保護賠償責任權利主體方面發揮其重大的作用。

一、第五管轄權淵源

第五管轄權的正式被認可是基于1999年的《蒙特利爾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這里不得不提及此前的《華沙公約》體系。

20世紀20年代,飛機制造技術和飛行技術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客觀上得到了較大的提升,飛機的軍事應用刺激了民航事業的發展,在一戰結束后,航空運輸作為一種新的運輸方式擴大了國際運輸市場。伴隨著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規范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性規則也開始出現。擁有航空業的國家政府在“為了建立統一的法律規則,保護承運人免受潛在的損害賠償負擔威脅”的目標下開始為國際統一性的航空公約而努力,最終于1929年在波蘭華沙簽訂了《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隨著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進步,各種新的問題相繼出現,成員國對《華沙公約》一再修訂,形成了1955年《海牙議定書》、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以及1975年的四份《蒙特利爾議定書》,這些議定書與1929年《華沙公約》一起構成了著名的華沙體系?!度A沙公約》體系是20世紀國際航空私法的核心內容和基礎,為推動國際民用航空運輸活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在《華沙公約》中,對于公約所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訴訟法院的選擇做出了強制規定,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賠償的訴訟,應該按原告的意愿,在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向承運人住所地或其主營業所所在地或簽訂契約的機構所在地法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條對此管轄做了強制性規定:運輸合同的任何條款和在損失發生以前的任何特別協議,如果運輸合同各方借以違背本公約的規則,無論是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或變更管轄權的規定,都不生效力。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公約規定了四類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1)承運人住所地法院;(2)承運人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3)與乘客、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機構所在地法院;(4)運輸合同目的地法院。長期以來國際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訴訟當事方協商無果時均適用此條款來選擇管轄法院。然而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在其第十二條中做了如下規定:本公約第二十八條中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另增第二款如下:‘二、對于旅客因死亡、身體損害、延誤以及行李因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而產生的損失,責任訴訟可向本條第一款所列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旅客有住所或永久居所的締約國內,向在法院轄區內承運人設有機構的該法院提起’。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到,《危地馬拉議定書》在《華沙公約》所規定的四種管轄權法院之外,又增加了一種對國際航運責任訴訟的管轄法院即旅客有住所或永久居所、承運人設有機構的國家內的法院。由于批準加入《危地馬拉議定書》的國家數量不足其生效條件,因此該議定書不生效,但是其規定的第五項管轄權卻被議定書記載下來,成為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中第五管轄權的淵源。

20世紀四五十年生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使科學技術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和飛速的發展,國際航空業也從此邁進了新的局面,大型噴氣式客機的大量生產并投入使用和航空公司經營活動的日益國際化促使國際航空運輸各方面發生著巨大變化,華沙體系逐漸力不從心,在成員國的努力下,1999年于蒙特利爾達成了新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稱為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全面代替曾經為國際航空運輸做出巨大貢獻的華沙體系。該公約較之以往華沙體系創新處之一便是引入了“第五管轄權”。

二、第五管轄權的內容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在其第三十三條管轄權中做了如下規定:“一、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二、對于困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該國領土內,并且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并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其中第一款是《華沙公約》本有的四項管轄權,而第二款則是所謂的“第五管轄權”。

對比《危地馬拉議定書》中的“第五管轄權”,我們可以看到二者的區別。第一、《危地馬拉議定書》中的“第五管轄權”全方位地適用于旅客死亡、身體損害、延誤以及行李因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而產生的損失;《蒙特利爾公約》中的“第五管轄權”則僅僅適用于旅客死亡或傷害而產生的損失;第二、《蒙特利爾公約》中的“第五管轄權”的適用限制明顯多于《危地馬拉議定書》中“第五管轄權”適用的限制,由此可見,《蒙特利爾公約》有條件地引入了“第五管轄權”。

行使《蒙特利爾公約》“第五管轄權”所受限制如下:第一、事故發生時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處于管轄權法院所在國;此處只考慮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而旅客國籍不得作為決定性因素;第二、承運人的經營必須滿足公約所規定的條件,主要有如下兩項:一是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二是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商務協議”是指承運入之間就其提供聯營旅客航空運輸業務而訂立的協議,但不包括協議;“航空運輸經營”的范圍要比航空運輸業務的范圍寬泛,包括與航班運輸有關的一切經營活動,包括機票銷售、攬貨及廣告推介等。

三、第五管轄權的引發的爭議及對其分析

(一)關于第五管轄權的爭議

在《蒙特利爾公約》草案討論初期,對于是否應該引入“第五管轄權”的討論異常激烈,該爭議甚至超越了升級華沙體制和改變其一些規則的爭議。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航空運輸較為發達的國家認為應當引入第五管轄權,其基于以下幾種理由:(1)第五管轄權早在《危地馬拉議定書》中被寫入,因此符合法律的先例;(2)如果不是受制于《華沙公約》第三十二條關于強制管轄的規定,多數國家(包括美國)的法律都規定承運人在該國有商業存在的,索賠人可以在乘客的居住國提起法律訴訟;(3)旅客的居住國是大多數索賠者定居的地方,因而該國法院通常會有適用于這些旅客或者索賠者所期望的法律和賠償標準;(4)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和訂票方式的變化已經使華沙體系下的管轄權部分喪失功能。這一觀點同時得到了日本、巴西以及哥倫比亞等國家的支持。而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則明確反對將“第五管轄權”引入新的公約,這種觀點得到了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以及航空運輸企業較為弱小的國家的支持,主要理由如下:(1)“第五管轄權”違反了“原告就被告”的訴訟法原理,是違反基本法理的提法;(2)“第五管轄權”會使旅客選擇慣例上判罰賠償額較高的國家法院,容易導致“挑選法院”現象的泛濫;(3)“第五管轄權”的存在會導致同一事件中的旅客遭受不公平對待,在發生事故后,各賠償責任權利人分別在各自居住地國,必然會獲得不同的賠償額,這導致了實際上的不公平;(4)“第五管轄權”必將加重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升高其保險成本,這種運營成本的升級最終體現在票價上,從而由旅客承擔,實際上是對旅客權益的侵害而非保護;(5)“第五管轄權”不利于國際民用航空法律的一體化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瓦解公約的作用。在上述爭論中,英國等國保持著相對中立的地位,認為應該對此問題有個合適的妥協方案。

(二)對“第五管轄權”的分析

從本質上看,上述的爭論分別代表著雙方各自的利益。伴隨著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的日趨成熟、人員國際流動的日趨頻繁、電子客票的出現以及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商務協議和航空聯盟的出現,《華沙公約》中傳統的四項管轄權的確顯示出了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滯后性?!睹商乩麪柟s》中有限制地引入“第五管轄權”是符合國際航空運輸趨勢的,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分析:

1.“第五管轄權”符合保護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在國際航空運輸業發展的初期,為了促進新生產業的順利發展,國際立法上會傾向于對其進行保護,因此,華沙體系的主題實質上是偏向于對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保護;但隨著國際航空運輸業的發展壯大,其抗風險能力和成長能力都有了客觀的提高,相比之下,旅客則成了相對弱勢的群體,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傾向日漸凸顯,因此,《蒙特利爾公約》在其前言中明確:認識到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復性賠償原則的基礎上提供公平賠償的必要性。這清楚地定下了新公約的宗旨,即由華沙體系的保護承運人傾向轉變為新公約的保護消費者傾向,“第五管轄權”便利了旅客損害賠償訴訟,因此,是符合新公約宗旨的。

2.“第五管轄權”彌補了傳統四項管轄權的滯后。隨著科技的發展,旅客訂票的方式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電子客票代替紙質客票,互聯網代替售票窗口,這一切使合同訂立方式變得抽象,使合同訂立地變成虛無,因此,傳統四項管轄權的第三項――唯一一個可能與旅客有密切的關聯的管轄權變得虛無,剩下了三項旅客極不熟悉、可能是異國他鄉的管轄法院,這對旅客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極度不利的,而“第五管轄權”則消除了這種狀態。

3.可以看成是對刑法中“保護管轄權”的有限借鑒。刑法上為了保護本國公民在境外不受非法侵害而確立了“保護管轄”的原則,二者在人員的國際流動性上有著很大的相似性,因此“第五管轄權”可以看成是對“保護管轄權”的有限制的借鑒。

4.“第五管轄權”符合多數國家的規定。除美國外,我國也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公約優先的原則下不能被實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如果沒有華沙體系的制約,航空運輸合同的糾紛是可以由合同簽訂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

5.“第五管轄權”促使實質上的公平。反對者認為“第五管轄權”必定導致同一事件中不同判罰金額的出現,顯示了對旅客的不公平。這里涉及到是形式上的公平和實質上的公平的問題,同一判罰是形式上的公平,各按本國實際判罰則是實質上的公平。旅客在其主要且永久居所地國所得到判罰的合理期望來源于其本國的法律,而這種法律是由該國的經濟發展條件所決定的,這種判罰程度在該國被認為是合理的,因而這是實際上的公平。如果定要堅持這是一種不公,那也該是該國法律賦予的不公,而不是“第五管轄權”導致的。實際上,最懼怕“第五管轄權”帶來不公的應該是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而不是旅客。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航空公司提升其安全系數,無論對承運人還是旅客而言未嘗不是好事。另外,畢竟空難的發生率是極低的。

篇8

2.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承諾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30分)(答案:a)

a.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b.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失效的以外,為有效

c.承諾可以撤銷,撤銷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下列關于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表述中,哪一項是錯誤的?(10分)(答案:c)

a.人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b.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c.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一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通知債權人即可

4.下列關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表述中,哪一項是錯誤的?(10分)(答案:c)

a.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c.商業廣告均屬于要約邀請

5.債權人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判斷正誤(10分)(答案:錯)

6.指出下列關于借款合同的表述中錯誤的選項。(30分)(答案:c)

a.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b.在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c.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雙方原來約定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7.下列關于保管合同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10分)<答案:c)

a.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有償的。

b.保管合同自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c.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指出下列關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c)

a.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受托人則不得隨時解除合同

b.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請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c.無償委托合同中,只有受托人因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才有權請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9.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判斷正誤。(10分)(答案:錯)

10.下列關于買賣合同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10分)(答案:b)

a.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b.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c.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就該物解除合同的效力均及于他物

11.在買賣合同中,如果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分批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的,下列的有關表述中,哪一項是錯誤的?(10分)(答案:c)

a.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b.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c.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也不得就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12.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判斷正誤(10分)(答案:對)

13.下列關于供用電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a)

a.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b.用電人未按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c.因發生自然災害而斷電,供電人沒有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4.下列有關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的表述,指出其中錯誤的選項。(30分)(答案:b)

a.如果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b.贈與人的繼承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司起一年內行使

c.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15.指出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的選項。(30分)(答案:b)

a.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b.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c.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d.雙方訂立合同,合同形式合法,但訂立合同的目的卻非法的

16.合同終止后,合同當事人之間互相不再負有任何義務。判斷正誤。(10分)(答案:錯)

17.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判斷正誤(10分)(答案:對)

18.起重機廠與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由租賃公司出資購買起重機廠選定的機床廠生產的一臺精密機床,然后出租給起重機廠。合同簽訂后,租賃公司購買了那臺機床,租賃給起重機廠使用。起重機廠在使用機床期間,由于機床發生工作故障,使工人趙某致殘。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c)

a.趙某的致殘,應由起重機廠與租賃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b.趙某的致殘,應由起重機廠、租賃公司、機床廠共同承擔責任

c.趙某的致殘,應由起重機廠承擔責任

19.建筑公司向水泥廠發出函件稱:我公司急需6o0號礦渣水泥,貴廠如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b)

a.建筑公司發出的函件,性質為要約

b.建筑公司發出的函件,性質為要約邀請

c.建筑公司發出的函件,應視為合同的表現形式

20.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當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相同時,當事一律不得抵銷債務。判斷正誤(10分)(答案:錯)

21.機械廠急需一臺特種型號的精密機床,由于沒有資金,故想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指出下列有關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bc)

a.融資租賃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機械廠應有權要求出租方按其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交標的物

c.機械廠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

d.機械廠在租賃期滿后,擁有租賃物所有權

22.在承攬合同中,如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什么權利可以行使。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abcd)

a.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

b.要求承攬人承擔重作的違約責任

c.要求承攬人承擔減少報酬的違約責任

d.要求承攬人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23.乘客王某從火車站購買了a次火車的車票一張,但由于王某本人看錯了時間,以致未能乘上a次列車。下列有關表述中,正確的有哪些?(30分)(答案:abd)

a.王某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手續

b.王某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c.王某逾期辦理手續,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但應承擔運輸義務

d.王某逾期辦理手續,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24.a市甲機械公司欲把一批機床運到b市。于是與a市鐵路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多式聯運合同合同約定,由鐵路運輸公司負責把這批機床分別經由鐵路、公路、水路運到b市,機械公司支付運費人民幣10萬元。下列有關表述中哪一項正確?(30分)(答案:a)

a.鐵路運輸公司可以與參加該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其對全程運輸承擔的責任

b.如果由于水路運輸段而致到貨遲延,機械公司應向承擔該段運輸義務的人求償

c.若因機械公司過錯而致鐵路運輸公司損失,如果已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應由持據人負責賠償

25.下列關于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a)

a.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都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b.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被撤銷的合同自被撤銷時起,沒有法律約束力

c.無效的合同被確認無效時沒有法律約束力,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6.指出下列關于違約金的表述中錯誤的選項。(30分)(答案:a)

a.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減少

b.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履行債務

c.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7.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只能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判斷正誤(10分)(答案:錯)

28.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b)

a.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雙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b.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

c.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29.指出下列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a)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才有權行使代位權

b.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也可以徑直行使

c.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平均負擔

30.買賣合同中,如果買受人訂立合同時明知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應如何認定責任?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a)

a.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b.出賣人和買受人應共同分擔因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主張權利而使買受人遭受的損失

c.應由第三人向買受人承擔責任,而后向出賣人追償

31.下列關于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表述中,哪幾項錯誤?(20分)(答案:abd)

a.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移轉

b.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移轉

c.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移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除外

d.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生效時移轉

32.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方故意提供不符合約定的標的物給買受人則如何?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c)

a.買受人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未通知出賣方的,視為標的物符合合同約定

b.買受人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方的,視為標的物符合合同約定

c.買受人不受兩年通知時間的限制

33.依照合同法,合同當事人對有些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又無法確定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正確?(10分)(答案:ab)

a.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b.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c.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負擔

34.大字公司與華興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大宇公司向華興公司出售摩托車100輛,價款為人民幣40萬元。約定交貨后3個月內支付價款。大宇公司交貨后,將其對華興公司擁有的40萬元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ad)

a.大字公司如果不把已將40萬元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之事通知華興公司,華興公司有權拒絕向東方公司履行債務

b.大宇公司即使不把已將40萬元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的事宜通知華興公司,華興公司也無權拒絕向東方公司履行債務

c.如果大宇公司把將40萬元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的事通知了華興公司,即使東方公司同意,該通知也不得撤銷

d.如果大宇公司把40萬元債權轉讓給東方公司的事通知了華興公司,該通知除東方公司同意外,不得撤銷

35.甲乙兩人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合同的標的物屑于國家禁止流通物,除此以外合同其他條款均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判斷正誤(10分)(答案:對)

36.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中的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20分)(答案:ab)

a.甲與乙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向乙出賣一臺舊彩電

b.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賃一幢閑置樓房

c.張某與李某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由張某向李某借款5萬元,沒有約定利息

37.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20分)(答案:abc)

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b.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d.受贈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

38.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自始當然無效。判斷正誤。(10分)(答案:錯)

39.下列有關租賃合同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是哪幾項?(10分)(答案:ad)

a.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b。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15年,超過15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c.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租賃合同無效

d.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

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40.甲廠急需一輛大貨車運輸貨物,但又暫無閑置資金,恰逢乙租賃公司開張營業。于是雙方協商,由乙公司向丙汽車廠購買由甲廠選定的汽車,然后租賃給甲廠使用。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哪幾項正確?(30分)(答案:ad

a.本案為融資租賃合同

b.本案為一般的租賃合同

c.本案的當事人為甲廠、乙公司、丙汽車廠

d.本案中,乙租賃公司享有汽車的所有權

4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哪些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20分)(答案:abd)

a.委托監理合同b.技術開發合同c.技術服務合同d.建設工程合同

42.甲廠向乙大學發函表示:“我廠生產的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如果貴校需要,請與我廠聯系”。乙大學回函稱:‘‘我校愿向貴廠訂購耳機1000副,每副單價30元,但需要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奔讖S與乙大學相互發出的函都構成要約。判斷正誤(20分)(答案:對)

43: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喪失商業信譽的,可以中止履行。判斷正誤(10分)(答案:對)

44.甲公司與乙公司就購買一批文體用品進行磋商,甲公司在傳真中言明,雙方達成協議以最終簽訂售貨確認書為準。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傳真時認為雙方已就該筆買賣的標的、價格、期限等主要問題達成一致,遂于8月5日向甲公司開出支票,但甲公司以價格條件不能接受為由拒絕發貨。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b)

a.買賣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權拒絕發貨,但應補償乙公司的相應損失

b.買賣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沒有義務發貨

c.買賣合同已成立,甲公司應履行合同

45.服裝廠急需一批苧麻衣料,遂將蓋有服裝廠公章的空白合

同書和介紹信交給王某,介紹信上寫明“委托王某購買苧麻衣料”。王某以服裝廠的名義與一家衣料廠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衣料廠按照合同將衣料送到服裝廠。服裝廠稱王某購買的苧麻衣料太多,拒絕付款。指出下列有關表述中正確的選項。(助分)(答案:a)

a.服裝廠應當向衣料廠支付全部價款

b。服裝廠應支付一部分價款,多余的衣料應由王某向衣料廠支付價

c.王某應向衣料廠支付全部衣料的價款

46.買賣合同中,如果合同標的物是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標的物的知識產權應如何確定其歸屬?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b)

a;除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屬于買受人

b.除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c.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能屑于買受人

47.研究所與工廠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由研究所向工廠轉讓電弧焊技術,合同對后續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作出約定。后來,工廠在該項技術成果的基礎上研制成了一項更先進的技術,并且申請了專利。研究所得知后,要求分享權利。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a)

a.研究所無權與工廠分享改進后的技術成果

b.研究所在工廠轉讓該改進后的技術成果時,有優先購買權

c.研究所有權無償使用該改此文來源于是進后的技術成果

48.某超市向塑料制品廠訂購塑料盆5000只,雙方約定,每只塑料盆價格為4元,9月1日塑料制品廠向超市交貨,超市驗貨后即付全部款項。8月1日,塑料制品廠電告超市,稱現在塑料盆的價格已由每只4元升到每只5元,要求按每只5元交貨。超市表示不同意。8月25日,塑料制品廠提前交貨,超市予以接收,此時,塑料盆市價已升為每只6元。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a)

a.超市應按每只4元的價格向塑料制品廠支付貨款

b.超市應按每只塑料盆6元的價格向塑料制品廠支付貨款

c.超市應按每只塑料盆5元的價格向塑料制品廠支付貨款

49.指出下列有關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c)

a.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

的行為

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0.下列關于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表述,正確的是哪項?(10分)(答案:a)

a: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b.債權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同意的,因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

c.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同意的,因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負擔

51.甲乙兩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在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該合同標的物是禁止流通物,其余條款均齊備并符合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b)

a.合同可撤銷b.全部無效c.標的物條款無效,其余條款有效d.合同效力未定

52.指出下列有關合同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a)

人行為人沒有權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人追認后才生效力

c.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才有效

53.張某到某飯店辦好住宿手續后,將一只裝有10萬元現金和其它貴重物品的密碼箱寄存在飯店的總服務臺。當班服務員清點了物品,第三天下午,張某憑取物單去取密碼箱,發現已被他人取走。張某要求飯店賠償全部損失,飯店予以拒絕,發生糾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a)

a.保管合同成立,飯店應賠償張某全部損失

b.保管合同成立,飯店應承擔主要損失,張某應承擔部分損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但飯店應承擔責任

d.保管合同成立,但無效

5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要約失效。判斷正誤(10分)(答案:對)

55.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簽了字,但都沒有加蓋公章。不久甲方開始分批向乙方供貨,乙方收貨后付款。后因貨物質量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對雙方達成的協議應如何認定處理,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c)

a.協議無效,已履行的部分雙方互為返還,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b.協議無效,已履行的部分雙方互為返還,未履行的部分,由法院判決后再決定

c.合同已經成立,貨物質量問題由法院裁決

56.在旅客運輸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旅客自帶行李毀損、滅失的,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a)

a.承運人自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b.除承運人證明是旅客自己的重大過失的以外,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應當由承運人和旅客平均分擔責任

57.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判斷對錯。(10分)(答案:對)

58.下列有關要約、承諾期限的表述中,哪幾項正確?(20分)(答案:ac)

a.要約以電報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b,要約以信件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沒有載明日期的,自該主件到達受要約人之日開始計算

c: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59.指出下列關于保管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c)

a.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又不能確定的,保管應當是有償的

b.寄存人向保管人交儲保管物時,除另有交易習慣外,保管人可以不給付保管憑證

c.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d.無償保管人可以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0.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買賣合同,約定8月10日由甲公司

向乙公司提供水泥500噸。同年7年初,甲公司所在地發生洪水災害,甲公司未將災害發生之事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發貨,同時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災而致遲延交貨事實。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響工程進度,被發包方扣罰工程款5萬元。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d)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遲延交貨,對乙公司被扣罰折5萬元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遲延交貨,對乙公司被扣罰的5萬元只承擔部分責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機關有關災情的證明后,免于賠償乙公司5萬元損失的責任

d.甲公司未能及時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時交貨,故應向乙公司承擔5萬元損失的賠償責任

61.合同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對方當事人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a)

a.對方當事人只能向違約當事人主張合同權利

b.對方當事人只能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權利

c.對方當事人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及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d.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當事人及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62.張某將房屋出租給王某使用,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2年,在合同履行期間,張某與a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a公司立即要求王某從該房搬走,王某不搬,雙方發生爭執,訴至法院。關于張某與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a公司的效力,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a)

a.繼續有效b.無效c.雙方必須重新修改合同,才對a公司有效d.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63。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如果由于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發包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abcd)

a.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構件積壓的損失

b.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損失.

c.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機械設備調遷的損失

d.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承包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64,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下列哪些行為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20分)(答案:bcd)

a.發包人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汁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汁、施工承包合同

b.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c.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d.分包單位將取得的工程再行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65.指出下列關于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bcd)

a.無償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的故意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b.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不管有償、無償,應當賠償損失

c.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d.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也可以要求賠償

66.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書面形式是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下列哪幾項是書面形式?(10分)(答案:abcd)

a.合同書b.電傳、傳真c.電報、電子郵件d.電子數據交換

67.下列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幾項?(30分)(答案:abd)

a.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簽訂一個建設工程合同

b.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c.總承包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工程,可以由本人來完成,也可以由他人來完成

d.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68.甲與乙訂立合同,約定甲于8月1日交貨,乙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現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無力支付貨款,并擁有確切證據,于是提出中止合同,未獲乙允許,甲于8月1日沒有按照約定交付貨物。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選項。(30分)(答案:acd)

a.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b.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c.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但可以只交付部分貨物,待乙提供擔保后,再交付剩余部分’

o.甲應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如果乙不付貨款,甲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69.下列關于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d)

a.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b.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中,行紀人與受托人都是以委托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c.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人與受托人都對自己行為負直接責任

d.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則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70.甲公司對外負債400萬元,另有100萬元貨款沒有收回,欠款人為乙公司。1998年10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為丙、丁兩公司,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并辦理登記與公告。同年12月,丙、丁公司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由丁享有,并通知了乙。指出下列表述中錯誤的選項。(30分)

(答案:abc)

a.丙、丁之間的協議無效,乙應向丙償還100萬元貨款

b.丙、丁之間的協議對乙不發生效力,丁無權向乙追索貨款

c.丙、丁之間的協議成立,但乙不得向丁償還100萬元貨款

d.丙、丁之間的協議有效,乙應當向丁償還100萬元貨款

71.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哪些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受害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abcd)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b.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c-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d.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72.甲服裝廠與乙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服裝廠供給開發公司羽絨服2萬件,總價款300萬元。貨物由服裝廠運到開發公司。驗貨付總貨款的50%,其余貨款在收貨后1個月內支付。簽約后,服裝廠用汽車把貨物運到開發公司指定的地點。但開發公司只籌集到20萬元貨款。服裝廠于是沒有讓開發公司驗貨,并將貨物拉回。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這項。(30分)(答案:bd)

a.服裝廠將貨物拉回的行為已經違約

b.服裝廠將貨物拉回的行為沒有違約

c,開發公司違約在先,服裝廠違約在后

d.服裝廠將貨物拉回的行為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73.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有哪些?(10分)(答案:ab)

a.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b.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其債權為限,其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c.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二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74.甲乙雙方約定:由甲方向乙方購買十萬瓶劣質白酒,價款20萬元,貨到結清款項,并約定乙方須貼加名牌商標,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時,甲方借手頭資金緊張,只付了12萬元款項即提走全部十萬瓶白酒。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哪幾項?(20分)(答案:bc)

a.乙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余下款項

b.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c.10萬瓶白酒和12萬元貨款應收繳國庫

75.指出下列關于合同成立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ab)

a.運輸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b.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c.倉儲合同自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成立

d.租賃合同自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時成立

76.依照合同法規定,下列哪些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10分)(答案:ab)

a.技術開發合同b.技術轉讓合同c.技術咨詢合同d.技術服務合同

77.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旅客應當補交票款,乘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10分)(答案:abcd)

a.旅客無票乘運b.旅客超程乘運c.旅客越級乘運d.旅客持失效客票乘運

78.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0分)(答案:abcd)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c.故意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虛假情況

d.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79.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判斷正誤(20分)(答案:錯)

80.國畫愛好者張某去某畫廊參觀,正遇上畫廊展賣一批國畫。他挑中一幅一位名家的紅梅圖,以5000元的價格買下,假定這一日是2000年5月1日。2000年6月1日,他知道了這幅紅梅圖是復制品而不是他買畫時預想的真跡。如果張某要行使撤銷權,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o)

a.張某沒有撤銷權

b.張某可以直接向該畫廊發出撤銷該合同的通知,通知抵達畫廊,合同即被撤銷

c.張某有權行使撤銷權,但必須2001年5月1日以前行使

d.張某有權行使撤銷權,但必須在2001年6月1日以前行使

81.甲與乙約定,甲以2000元人民幣購買乙的一臺高級錄音機,5月1日到乙家中,貨款兩清。合同簽訂后,甲沒有經過乙的同意,便把自己在該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丙。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c)

a.甲丙之間轉讓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的協議對乙發生效力,乙應向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b.甲丙之間轉讓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的協議對乙發生效力,但乙履行合同義務增加的費用應由甲負擔

c.甲丙之間轉讓買賣合同權利義務的協議對乙不發生效力

82.市紡織廠與市供電局簽訂了供用電合同,雙方約定:供電局長期為紡織廠供電,并詳細地規定了電力、電量、用電時間等條款。7月10日到14日,該市連降暴雨,造成紡織廠等多處地方停水停電。7月15日,紡織廠向供電局反映情況,要求立刻恢復供電。但供電局到7月底還沒有恢復紡織廠酌供電。紡織廠由于停產,直接、間接損失巨大。下列表述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c)

a.由于斷電系自然災害所致,供電局對紡織廠不負任何責任

b.由于斷電系不可抗力所致,供電局對紡織廠不負任何責任

c.供電局應當對其未及時搶修而給紡織廠造成的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d.紡織廠的損失應當由供電局承擔小部分,紡織廠自己承擔大部分

83.下列關于行紀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b)

a.人行紀人只完成部分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有權不向其支付報酬

b.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委托人不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c.委托物的買人或賣出,以行紀人自己作為出賣人或買受行紀人無權再請求支付報酬

84.下列有關提存表述中正確的有哪些?(20分)(答案:abc)

a.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b.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c.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d.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85.下列關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a)

a.如果相對人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其代表行為應視為無效,合同亦無效

b.無論相對人知道或者不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其代表行為均為無效,合同有效

c.如果相對人應當知道卻不知道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其代表行為應視為有效,合同亦有效

86.下列關于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哪幾項?(10分)(答案:ac)

a.如果經過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

b.只有經過權利人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該合同才有效

c.如果無權處分人在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則該合伺有效

d.該合同自始當然無效

87.張某沒有經過王某授權,便以王某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其效力應如何認定?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10分)(答案:abd)

a.未經王某追認,則對其不發生效力

b.王某如果不予追認,應由張某承擔其行為責任

c.即使王某不予追認,也應由張某、王某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d.王某追認后,則合同自始有效

88.公民甲與公民乙簽訂一份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委托乙管理他在a市的一家茶葉經銷店。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由于急病而死。乙的繼承人丙沒有及時告知甲這種情況,也沒有采取必要措施,致使甲的茶葉店遭受重大損失。甲要求丙賠償損失,丙不允。甲訴至法院。指出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

(答案:d)

a.丙沒有義務及時通知甲,乙已死亡的消息,也沒有義務賠償甲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b.丙沒有義務及時通知甲,乙已死亡的消息,但有義務賠償甲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c.丙有義務及時通知甲,乙已死亡的消息,但沒有義務賠償甲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d.丙有義務及時通知甲,乙已經死亡的消息,也應當賠償甲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89.甲公司與乙供銷社對買賣女式呢料大衣事宜進行了協商。乙供銷社欲買甲公司女式呢料大衣枷件,甲公司表示同意。但在單價上發生分歧,甲公司要求單價為每件100元,乙供銷社則只準備出價90元,后來雙方同意以后再對價格問題進行協商。隨后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指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選項。(20分)(答案:a)

a.雙方合同成立

b.雙方協議內容缺乏法定要件,合同不成立

c.雙方協議內容缺乏法定要件,合同雖然成立,但影響其法定效力

90。下列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表述中,錯誤的是椰一項?(10分)(答案:c)

a,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包括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b.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月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c.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是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者,但沒有義務保證技術有效,能達成到約定目標

91,某小學向木具廠發出要約,要求以每套150元的價格訂做課桌椅50套,并附有規格要求明細說明,要約中還稱,若同意要約,則應在9月1日以前交貨。木具廠接到要約后,立即發出回函,稱.同意價格和數量等要求,但交貨日期要推遲到9月10日。實驗小學接到回函之后,立即表示反對。請問下列表述中正確的選項?<20分)(答案:b)

a.木具廠的承諾有效,合同的履行期限應為9月10日

b。木具廠的承諾無效,合同沒有成立

c.合同成立,但合同履行期限應為9月1日以前

92.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c判斷正誤(10分)(答案;對)

93.依照法律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哪一項?(10分)(答案:c)

a.若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則該承諾無效

b.若要約表明了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則該承諾無效

c.即使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該承諾也依法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為準

94.本材公司于3月中旬向經貿公司發出函件,稱:“我公司現有大批落葉松木材,價格每立方米50元,若貴公司需要,請于4月底之前來提貨?!苯涃Q公司于4月15日,雇傭了5輛大卡車前去提貨。木材公司經理告知經貿公司負責人,本材于4月]日以前已全部銷售給四個建筑工地。經貿公司堅決要求木材公司供貨3卡車。雙方發生爭執,請問下列有關本案的表述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a)

a.木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木材公司應當向經貿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木材買賣合同沒有成立,雙方各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c.木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因為履行期限不明而暫不發生效力

d.木材買賣合同沒有成立,但木材公司應向經貿公司支付雇車費用等損失

95.王某急于去醫院看病,在馬路上等待出租車載她去醫院。由于是清晨,出租車很少。10分鐘后,一輛出租車在其身邊停下。司機稱該車是新車,一大早坐車的是個病人,不吉利,提出要王某支付高于平時的乘車費。王某不想再等其他的車,只好上車,并按司機的要求支付了乘車費。指出下列說法中正確的選項。(30分)(答案:c)

a.該客運合同已經履行,王某無權要求撤銷

b.該客運合同因為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王某無權要求變更

c.該客運合同王某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d.該客運合同自始當然無效

96.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該承諾一律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判斷對錯。(10分)(答案:錯)

97.下列說法正確的是哪幾項?(20分)(答案:abcd)

a.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b.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c.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d.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8.下列說法正確的是哪幾項?(10分)(答案:a)

a.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篇9

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條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表演

第三十六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五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

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十九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八條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篇10

這種采訪方式讓記者感覺既新鮮又特別。Don Semmler透露說:“萬豪推出了一項名為GoThere虛擬會議(GoThere Virtual Meetings)的服務,客人在紐約萬豪East Side酒店、Bethesda North萬豪酒店、舊金山聯合廣場JW萬豪酒店、華盛頓特區Downtown萬麗酒店和達拉斯FortWorth機場萬豪酒店的GoThere Virtual Meetings公共虛擬會議室里,就可召開高質量的網真會議。這種網真會議在美國一小時的費用大約為500美元?!?/p>

萬豪之所以在旗下酒店推出公共虛擬會議室,是因為萬豪想在提供公共網真會議設施方面成為業界領導者。

近兩年來,即便酒店業受到經濟危機重創,但是萬豪卻沒有放慢腳步,而是步步為營,這主要源于它對市場的充分了解,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洞悉商務旅客市場

目前,近500家萬豪酒店及度假酒店遍布60個國家和地區,服務商務旅客的歷史長達50年。商務旅行連續兩年遭到削減,對萬豪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為了了解世界各地商務旅客的文化及不同世代的發展趨勢,萬豪委托Marist民意調研所對商務旅客市場進行了調查研究。

“今年3月、4月,萬豪委托Marist民意調研所對美國、英國、中國、德國4個主要經濟體的1207名商務旅客進行了在線調查,調查結果與我們全球各地酒店的復蘇情況相吻合?!盌on Semmler笑著說。

據悉,調查對象從Opinion Search公司在線調研小組的成員中選取,該公司是一家互聯網托管和樣本管理公司。每個國家參與調查者的性別、年齡比例受到控制,受訪者數目為美國303人、英國300人、中國303人和德國301人。每個國家的受訪者被分為三個年齡段(每個年齡段至少100名):21~29歲(Y世代、千禧世代)、30~45歲(X世代)、46~64歲(嬰兒潮一代)。此次調查中的商務旅客,全部為4個國家的就業居民,年齡在21~64歲之間,并且在過去的12個月中至少有過一次過夜的商旅活動。

對于受訪者的具體情況,Don Semmler詳細地做了說明。調查對象的平均年齡,美國為41歲;英國為39歲,中國和德國為38歲;旅行次數,德國商務旅客平均每人有6次國際旅行,英國商務旅客為5次,美國和中國商務旅客則每人平均3次;婚姻狀況,中國商務旅客中已婚者較多,占76%,高于其他3個國家―美國為54%,英國為53%,德國為41%;子女情況:44%的中國商務旅客和40%的英國商務旅客家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25%的德國商務旅客和23%的美國受訪者有18歲以下的子女。

從調查結果看,在商務旅客受訪者中大約1/3的人認為其當地經濟將回暖,1/3的人認為經濟情況將不會有大的改變。平均在10個受訪者中,有3個受訪者估計其國家的經濟將變得更糟,唯有中國獨樹一幟,81%的受訪者認為中國的經濟形勢將變得更好。

“金融危機對歐元區的商務旅游影響很大,但是商務和休閑旅游的結合對所有國家的大多數受訪者有吸引力?!盌on Semmler說,“讓人欣喜的是我們了解到企業的出差需求開始增強。此次調研充分證明我們不懈努力的方向是對的,這就是酒店要幫助客人在出差時平衡工作和生活;酒店的空間設計要讓客人工作、進行社交活動及放松身心時稱心滿意;在環境保護方面力爭做業界表率?!?/p>

擴張酒店網絡

隨著經濟走勢轉好,面對商務旅客增多,萬豪將會采用什么樣的營銷策略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對此,Don Semmler回答說:“萬豪的營銷策略是不斷擴展網絡,這是萬豪在十幾年前就已經做出的重要而明智的決定。過去萬豪有很多業務,包括為航空公司提供餐飲服務,但是董事長覺得這樣會失去焦點,所以15年前我們就開始聚焦酒店業。為什么將寶押在酒店業,因為酒店業是看不到發展盡頭的,這個舉措后來被事實證明是對的。如今萬豪在中國的網絡集中在一線城市,還沒有完全進入二線城市,更別說三、四線城市了,其發展的空間是相當大的。過去旅游是由歐美向中國單向流,如今是雙向流,中國人到國外旅游的越來越多。這就意味著酒店業的需求在增長,那么應對市場增長的方法就是注重餐飲服務,這對酒店來說是一塊不小的業務?!?/p>

萬豪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J.W.Marriott二世介紹說:“萬豪在中國以JW萬豪、萬豪、萬麗、萬怡、萬豪行政公寓及麗思卡爾頓等品牌管理著45家酒店。此外,有25家酒店正在規劃和興建中,未來5年酒店數目會增加到90家?!?/p>

中國機會不僅勾引起萬豪的擴張欲望,洲際酒店、香格里拉、雅高酒店集團等也相繼推出中國市場擴張計劃。據悉,到2010年年底,洲際酒店將在北京開設30家酒店?!?010年雅高將實現從經濟型到奢華型酒店的全線品牌擴張。雅高在中國的市場份額在不斷上升,我們非??春弥袊袌??!毖鸥叽笾腥A區首席副總裁馬睿說。

J.W.Marriott二世認為:“中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引人注目的旅游市場,預計今年其旅游產業將會接待21億名國內外游客,比2009年增長12%。今后10年,中國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國際旅客來源地,萬豪對此很有信心?!?/p>

為什么萬豪的營銷策略是不斷擴張網絡?Don Semmler解釋說:“擴大酒店數量會產生經濟規模效應,一是酒店和旅游行業非常注重全球分銷網絡,而萬豪是最重要的供應商,我們有一個萬豪??酮剟钣媱?萬豪有3200萬會員,15%的業務來自會員,2009年有60億美元的銷售額是通過萬豪網站預訂完成的,萬豪在所有電子商務平臺中排名第7;二是有能力與供應商議價。如今酒店的操作模式與以往大不相同,在中國我們會密切留意消費者的習慣,中國的移動商務很厲害,萬豪正在研究通過移動通信平臺推動我們的業務?!?/p>

“綠色酒店”營銷

為順應低碳經濟發展趨勢,作為星級酒店的代表萬豪也頻吹低碳風。

“目前在中國,關于酒店的環保討論最多的是與健康相關的話題,而更高一個層面的環保還需要一些時間來推動?!盌on Semmler說。

但在美國人們可以感受到蓬勃發展的“綠色酒店”熱潮。據悉,美國至少有9個州推出環保酒店認證計劃,各家酒店采用的環保措施也各不相同。事實上,如何定義綠色環保酒店并沒有“黃金標準”。綠色建筑物委員會給出了LEED認證標準,其含義為:能源和環境設計的領先地位,符合要求的酒店建筑需盡可能地控制水和能源的使用,改善空氣質量,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

在全國旅游酒店星級評定委員會國家級檢查員戴斌看來,綠色酒店的標準是由節能、環保、降耗、綠色服務、綠色宣傳及綠色營銷等環節構成的,將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融入酒店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全方位、全過程地從酒店的各個環節控制污染、節約資源,以達到酒店經營的最佳效果,實現經濟、生態、社會的統一。

然而有人認為,綠色環保與奢侈的高級酒店經營準則相沖突,更換燃料、照明系統,采用不同材質的紡織品,會讓追求舒適的客人不滿。特別是五星級酒店,仿佛環保就意味著土灰色的毛巾、粗糙的紡織品和沒有香味的肥皂。

對此J.W.Marriott二世有著不同的看法,他認為:“環保與舒適不矛盾,而且萬豪在環保方面一直在不懈地努力?!?/p>

“例如,萬豪旗下所有酒店實施的‘采購環保計劃’,它讓我們的100億美元的供應鏈更為環保。我們要在5年內把符合‘能源及環境設計領導地位’標準(Leadership in Energy & Environmental Design)的酒店數目增加10倍。同時,教育、鼓勵員工和客人參與環境保護,比如,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水質量知識培訓,建議客人重復使用毛巾和床單等?!比f豪總裁兼首席運營官Arne M.Sorenson解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