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范文

時間:2024-01-03 18:10: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電子合同的真實性,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篇1

目前,我國的信息化幾經有了相當的規模,各地區各行業都有了自己辦公系統,據不完全統計,各機關部門的網絡工作平臺已多達3000多個,可以說我國的信息化基礎設施已經相當完善。雖然網絡本身具有很高的共享性,但由于資源開發滯后,很難做到真正的共享,到現在為止還沒有形成任何一個真正意義上電子政務平臺,所有信息的交互仍然是以紙質文檔為主、電子文檔為輔的并行方式進行。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電子文檔的傳輸是基于虛擬的環境實現,對于電子文檔的內容以及文檔發送者身份的真實性沒有可靠的保障,第二、以電子文檔作為檔案存檔的可靠性值得懷疑,電子文檔可能會被病毒破壞或是被人為刪除。就目前而言,這兩個原因就是我國電子化行政向縱深發展之路上的兩只攔路虎。

那么是不是這兩道坎果真是難以逾越的嗎?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我想先從信息安全角度來分析一下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如何保證電子文檔內容的真實性。當然我們首先所要探討的什么是“真實性”,簡而言之什么是“真”?!罢妗迸c“假”是哲學中的概念,所謂“真”是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而“假”則是歪曲事實給人與假象。打個比方:甲收到一封署名是乙的信,甲也認識乙的筆跡,甲也認為信上的筆跡是乙的,而事實是:丙模仿乙的筆跡冒用乙的署名給甲寫的信。這樣我想再也沒有必要談這封信內容的真實性了,即使甲自己也認為是乙寫給他的信,而這也只是甲從筆跡和署名上得到的假象而已。有人說電子文檔這東西在傳輸過程中來無影去無蹤,很難體現出發送者的真實信息,豈不是更容易偽造了?的確,用傳統的方法來傳輸電子文檔是比普通的媒質容易偽造,只要通過某種技術手段竊取電子文檔作修改后就可輕而易舉地達到偽造的目的。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身份真實性沒有得到保障。身份真實性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在于系統的安全性存在問題,我們可以用下面的示意圖來表示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可能出現問題的層面。

從上圖的金字塔我們可以看到:電子文檔內容的真實性依賴于身份真實性,而身份的真實性依賴于系統安全性,系統安全則包括物理安全和邏輯安全,物理安全性又可細分為網絡安全和計算機安全,而邏輯安全又可細分為:操作系統安全、業務系統安全和權限分配的合理性三個方面。所以從理論上對于一個電子化行政系統我們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的措施來盡量保證它所承載信息的真實性:

第一、加強網絡的安全性。和外網能有效地隔離,最大限度地減少外部向內部攻擊的可能性,若系統需要跨區域和跨部門則盡可能地采用專用線路(例如:專用光纜、DDN專線、VPN專線等)

第二、加強計算機安全性。能有效地控制他人對服務器和網管工作站等重要計算機系統的隨意操作。如對計算機上鎖,將這些機器放置在安全級別較高的機房,從而杜絕他人從服務器直接篡改文檔的可能性。

第三、加強操作系統的安全性。及時更新系統補丁,正確配置系統參數,采取服務器的防病毒措施。防止他人利用操作系統本身的漏洞、參數配制不當或病毒打開的后門來竊取管理員權限后為所欲為。

第四、加強業務系統的安全性。業務系統是各部門按照自己所需的功能和要求委托軟件開發商編寫的應用級別的程序,所以在最初往往有許多缺陷,我們要在使用過程中及時發現并讓開發商彌補,防止他人利用缺陷提升權限后危害整個業務系統。

第五、合理分配權限。防止因該具備低級權限的操作人員具備高級權限的出現,從而影響文檔的真實性。

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因為現實的網絡環境很復雜,某些情況下還必須利用互連網來傳輸電子文檔。以時下比較流行的電子商務為例:A公司在廣州,B公司在北京,兩家公司如何簽合同呢?當然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電子文檔的方式實現,那么怎樣才能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呢?我們知道:傳統的紙質合同往往是以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上的簽字作為法律依據,兩方當事人蓋上各自的公章和簽名后即以一式多份的方式各自保存,若一方想篡改合同就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合同,而且紙質合同作篡改后很容易看出破綻。有人可能認為:電子合同就是簡單地把公司的印章和簽約代表手寫簽名的圖片粘貼在上面,當然這兩樣是要體現在合同上,但這只是表面形式而已,僅憑這點根本無法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因為任何一方對電子文檔作修改后就很難確定哪一方的合同內容是最初的意圖?!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彼陨鲜鲞@種僅流于印章和簽名形式的電子合同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

目前許多電子簽章技術開發公司,都已經推出了比較成熟的產品,如優泰、金格,安證等等。雖然品牌不同但其功能、原理都是相同的,都以電子簽名法中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條件為開發依據,通過加密算法、使用證書和時間戳等來保證文檔的真實性。我們回到A、B兩家公司的電子商務合同上來說吧,其簽約過程是這樣的:A用電子文檔起草合同后通過電子郵件發給B,B收到電子文檔后如有異議則和A協商,兩者達成共識后B可將修改后的電子文檔發給A,A收到后覺得內容符合商定情況則蓋上自己的電子簽章后把文檔發給B,B收到文檔后不能再對文檔內容作修改,否則A的電子簽章會自動失效,但B能在文檔上蓋上自己的電子簽章而不影響A簽章的有效性,至此簽約基本結束,B只要將這份文檔發給A即可,若任何一方擅自改動電子文檔內容,則A、B兩方在文檔上的用印立刻失效,一旦兩方發生糾紛,法律則認可兩方簽章都有效的文檔內容,可以將之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文檔與傳統的紙質文檔相比有許多優點,例如檢索方便,不以紙張為媒質、存儲成本低等等。但真正的“電子化行政”階段到現在還沒有來到,究其原因是文檔的真實性不能保證。以我們城管上的“網上案件審批系統”來說吧,雖然說現在我們蘇州有許多軟件公司都在做這樣的系統,但這些系統也往往是作為輔助的系統來使用,幫助我們做一些檢索和統計工作,案件檔案還是以紙質存檔,因為紙質檔案上有許多當事人留下的原始痕跡,例如手印、簽字等等,利用常規的方法把這些東西采集進系統只是一些掃描圖像或照片,僅憑這種形式上的東西是無法保證真實性的,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萬一發生行政糾紛還是要用紙質的案件存檔作為證據,這就是我們現在始終不能拋棄紙質案件存檔的原因所在。

電子簽名法的出臺,為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電子簽章技術為我們提供了技術支撐。而且現在的指紋采集、筆跡采集技術都可以說是相當成熟了。我們只要將這些技術及時地融合到當前的系統中去完全可以保證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我們城管的案件材料中認為比較難處理的就是“現場勘驗筆錄”和“詢問筆錄”等需要當事人簽字畫押的材料,如系統集成電子簽章控件后能將當事人的指紋和簽名筆跡采集下來配上系統時間戳作為電子印章用在這些電子材料中就能可靠地保證材料的真實性,換句話說是保證了行政相對方的權益,若有行政糾紛完全可以將這些電子材料作為合法證據。

其次就是對于電子文檔作為檔案存檔的可靠性問題的探討。其實,這個問題中的許多技術性問題在第一個問題中已經得到了解決,接下來要做的就是針對災難性事故的處理方法,萬一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造成數據丟失后我們能否挽回。譬如硬盤故障、有特殊權限的管理員惡意刪除等等。這就需要我們在系統的設計上充分考慮到“冗余性”,注意數據的備份工作,加強管理制度的建設與落實,真正確保數據的萬無一失。

雖然說,只要能做到以上的要求就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但就目前而言,許多單位無論是在財力上還是在技術上都很難做到。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政府經過統一規劃,建立“行政網絡”與“行政信息中心”,“行政網絡”就是政府所有部門、單位的局域網相連而形成的一個為電子化行政服務的城域網,為了保證網絡的安全性、減輕網絡管理難度,各部門和單位的局域網之間實行物理連接邏輯隔離?!靶姓畔⒅行摹眲t是“行政網絡”的交換和存儲中心,它主要是提供如下服務:

一、行政信息交換中心,各部門和單位之間的信息交換通過該中心的中心交換機交換數據,提供行政信息網接入服務。

二、提供Internet出口,考慮到“行政網絡”的安全性,各部門和單位的局域網不再直接接入Internet,而是通過信息中心提供的Internet出口訪問互聯網。

三、行政業務服務器托管,各單位可以把自己的行政業務服務器放置在行政信息中心的服務器機房內,以提高服務器運行的安全性。

四、整個網絡的異?,F象監控,通過中心交換機各端口流量監控,數據日志分析等技術手段能迅速發現網絡的安全問題所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篇2

關鍵詞:數字身份 電子商務 RSA 數字合同

計算機網絡迅速普及,各種網絡應用應運而生。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等新興技術正在從概念向實務轉變。擺在所有愿意并準備應用此類技術進行交易、進行消費的機構和個人都首先會向自己提出這樣的問題--我為什么要相信他?我如何讓他相信我?這也是本文論述的主要內容: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中進行交易時,應用“數字身份”技術向對方展示一個“真實的我”;通過“數字身份認證”看到一個“真實的他”;當出現糾紛時能夠得到公正的裁決。

身份與身份認證

傳統公民身份分為生物身份與社會身份兩大類。生物身份是公民與生俱來的(基本唯一的)一種物質,例如:指紋、鞏膜、相貌、DNA、手寫簽字筆跡......等。社會身份則是某些專門組織頒發給公民,在一定范圍內唯一并被承認的一種證件,例如:工作證由所在單位頒發并承認、借書證由圖書館頒發并承認、駕駛證由交管部門頒發并承認、公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頒發并被社會承認......等。為保證社會身份的可鑒別性及唯一性,即公民與其擁有的社會身份之間一一對應,常在社會身份中融入一些公民的生物身份(公民照片、公民簽字等)。

傳統的企業身份指由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給正式注冊登記企業的營業執照,其中注冊登記編號等是區分企業的唯一標識。

“身份認證”是用來區分公民身份、企業身份真實性、有效性的一種手段,同時也是保障公民權利、保護企業利益、維護社會安定的一種手段。身份認證的有效性是建立在身份的真實性與唯一性的基礎之上。認證方式一般采用出示公民社會身份證件,或提取公民生物身份物質,出示企業注冊登記證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認證與鑒別則由相關的政府機構或授權專業機構承擔。

數字身份

在網絡環境下進行交易,安全的數據交換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保密性,在傳遞過程中數據文件內容不會被竊?。煌暾?,接收方收到的數據與發送方發送的數據必須完全一致;抗抵賴,發送方無法否認他發送給接收方的數據文件;防篡改,接收方無法對來自發送方的數據文件作任何修改。其中,抗抵賴是保證鑒別數據來源的有效性(誰發的);防篡改是保證鑒別交換數據的真實性(發的什么)??沟仲嚒⒎来鄹囊彩请娮由虅障到y中交換交易信息必須具備的基本功能。

“數字身份”是網絡環境下用于表明數據交換方身份的一項計算機技術?!皵底趾灻眲t是“數字身份”的具體應用。它起到日常生活中交換雙方使用傳統介質進行文件交換時,被交換文件上手寫簽名的作用。因此,在數據文件上進行“簽名”必須保證數據文件與文件上的(數字)“簽名”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

“數字簽名”是用于區分、鑒別和確認數據文件所有者的身份。如果這種“簽名”被法律所承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當出現交易糾紛時,經過“簽名”的數據文件就可以作為司法機關依法裁決時最重要的、具有直接證明作用的“物證”之一。由此可見“數字簽名”技術的應用將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證。

數字身份的法律效力

數字身份(以下特指“數字簽名”)是計算機網絡環境下以數字的形式表示一個社會主體(個人或企業)的身份。這種身份的表示方式是否像我們所期望的那樣,能夠真實、有效地鑒別數據交換另一方的身份,并以此作為得到法律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物證”。要解釋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來分析一下“數字身份”是如何應用的,具體說經過“數字簽名”后的“物證”(數據文件),能否滿足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程序、物證技術中所要求的“物證”這一概念、是否具備作為“物證”必須具有的特性?!皵底趾灻笔且豁椥屡d的計算機技術。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它的定義和使用還沒有明確解釋,因此,筆者只是從應用的角度對它做一些探討性質的分析與研究。

根據“數字簽名”應用的領域,按照目前物證技術分類。因為,經過數字簽名的文件是存儲在計算機中的資料,但是其主要作用卻是為鑒別內容真偽、鑒別所有者身份提供證據。

經數字簽名后的文件如果可以作為物證。通過這個簽名就應該能夠認定簽名者的真實身份;認定簽名后文件內容的有效性;滿足“物證”的同一認定。

著名的RSA數學模型對以上問題可以給出基本肯定的答案。

使用RSA模型,每個社會主體可以擁有具有唯一性的,由私鑰、公鑰組成的一對密鑰。私鑰用于對數據文件進行“簽名”,公鑰則用于“身份認證”。所有者的私鑰必須秘密保存,其擁有的公鑰和加解密算法卻可以完全公開,任何人都可以得到。

關于“數字身份”的唯一性。由于“數字身份”(簽名用的加密私鑰、瀏覽和認證用的解密公鑰)的頒發是一種人為的行為,只要規范頒發過程、嚴格執行頒發程序、輔以其它措施,數字身份的唯一性可以得到保證(例如:現行的公民身份證號的頒發過程)。

數字身份頒發、認證、鑒別

RSA“密鑰”加密可以用于“簽名”,可以表示“身份”。那么,由誰來頒發“密鑰”,由誰來認證“身份”,又由誰來鑒別“簽名”。

頒發身份。如果“數字身份”技術從法律上得到認可,RSA密鑰將可以用作確認簽名者的真實身份、可以作為物證在案件的舉證過程當中所使用。那么,“數字簽名”(RSA密鑰)將是社會主體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數字身份”。由于這種身份是外界通過人為的手段添加到社會主體之上,為了確保這種“身份”的法律效力,RSA密鑰生成、管理工具的開發可以市場化,但是RSA密鑰頒發、管理過程必須是一種政府行為。頒發機構必須是一種非盈利的政府機構,或授權機構。例如:可以考慮,個人“數字身份”由公安部門頒發并管理;企業“數字身份”由工商部門頒發并管理等。由于這種密鑰是社會主體的一種身份,并且具有法律效力,頒發機構在頒發過程結束后應不出系統地立即銷毀頒發給社會主體的“私鑰”。該“私鑰”只能由社會主體自己秘密保管。頒發機構將社會主體的“公鑰”以及相關資料傳送給認證機構,供身份認證所使用。

認證身份。當需要確定簽名者的真實身份時,應該通過認證機構進行身份認證。該機構將對所有的認證請求進行處理,提供相應的認證內容,即提供被認證主體的詳細資料,保證被認證主體RSA公鑰本身的真實性、有效性。

鑒別身份。在網絡環境下發生金融案件,出現交易糾紛時,我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搜集物證,以此確定案件的性質、作為依法裁決的證據。其中“數字身份”的鑒別、“數字簽名”的鑒別是非常關鍵的環節。由于“數字身份”的特殊性,鑒別身份的難度不在于“公鑰”本身。因為“公鑰”的真假非常容易鑒別,其難度在于對將作為物證的文件進行簽名的簽名過程。這種問題主要出現在一方的“私鑰”被另一方攻破時。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可以采取雙向簽名、第三方網上公證等措施達到降低案件發生后身份鑒別的難度。

RSA“數字身份(簽名)”應用模型(見附圖)

該模型模擬網上簽訂交易合同的主要環節。并假設由甲方開始起草合同并簽字,最終得到經雙方確認并簽字的“生效合同”。

進行交易的甲乙雙方從頒發機構獲取各自的“數字身份”(公鑰和私鑰);頒發機構將甲乙的公鑰、供認證用的資料傳送至認證機構;甲乙雙方可以向認證機構提供認證用補充資料;雙方相互交換各自的公鑰給對方,該項工作必須在交易開始之前獨立完成;交易開始后甲乙雙方可以隨時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對方公鑰(對方數字身份)的請求,認證機構將根據被認證方允許提供的資料向認證請求方提交認證結果;甲方起草合同并簽字(用自己的私鑰進行加密),生成“甲簽密文”。同時用自己的公鑰進行加密,生成“公證密文”。該密文將作為“甲簽密文”的副本提交給公證機構;乙方收到“甲簽密文”后可以用公鑰甲解密并瀏覽合同內容,確認無誤后在“甲簽密文”上簽字(用自己的私鑰乙進行再加密),生成“雙簽密文”(該密文是一個生效合同)。同時用自己的公鑰對“甲簽密文”進行再加密,生成“公證密文”。該密文將作為“雙簽密文”的副本提交給公證機構;甲方收到“雙簽密文”后可以用公鑰乙進行解密瀏覽;經雙方最后確認無誤,同時向公證機構提出確認請求。得到公證機構的答復后,交易電子合同正式生效。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司法機關將根據事實進行裁決。擁有鑒別權的機構將對三項主要事實進行鑒別:數字身份鑒別,鑒別合同雙方使用“數字身份”(數字簽名)的真實性、有效性,主要依據來自于頒發機構頒發的公鑰甲、公鑰乙,認證機構正式注冊的公鑰甲、公鑰乙,及其在認證機構正式登記各自相關的“數字身份”資料;數字合同鑒別,鑒別數字合同的真實性、有效性,主要依據是甲方簽過字的合同“甲簽密文”、乙方簽過字的合同“雙簽密文”、最主要的是雙方使用各自公鑰進行RSA加密后提交給公證機構并被其保留的“公證密文”;當事雙方在整個交易中進行的認證過程、簽字過程等。

“數字身份”、“數字身份認證”是規范網絡交易、提高網絡交易安全性的一項新興技術。我們應盡快開展相關技術的研究、應用與普及。以此推動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愿我國的網絡應用能夠在一個凈化的環境當中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

1.唐 毅,妨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因素分析,《商業研究》,2002,06上半月版

2.王玉婧,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對策,《商業研究》,2002,03上半月版

3.董玉杰,論公開密鑰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商業研究》,2002,02上半月版

篇3

[論文關鍵詞]電子證據;證明力;采信

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和時代的不斷發展,網絡時代早已不知不覺地來到我們身邊,電子信息技術也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滲入進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中,電子信息技術一方面給我們的社會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推動力,同時又對我們傳統的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帶來了極大沖擊。由于電子信息本身具有不穩定性和虛擬性,所以在對電子信息進行確認時,過去的證據采用體制就變得尤為困難。在我們積極推動電子信息證據立法的今天,怎樣才能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標準體系,是目前最棘手的一個問題。

一、電子證據的概述和特點

(一)電子證據概述

電子證據是在計算機和網絡系統運行中產生的,電子證據會以數字的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的存儲器或外部介質里,它是可以證明案件真實性的電子信息和數據。因為電子信息在日常生活中為我們所帶來的方便和快捷,所以在大量傳統社會關系的載體中,比如合同、提單、作品、票據都可以轉換成電子文件,且可以在產生法律糾紛時用電子書、文檔的形式表現出來,大多數時候,在為法庭提供證據的時候,都提供的是電子證據。但在使用前,首先要知道的是,只有在計算機操作系統以及網絡信息系統運作的情況下,才可以產生電子證據,并不是所有和計算機網絡信息有關的證據都可以用來當做合法的電子證據,只有讓證據以數字化或者虛擬形態存在于計算機或網絡中的時候,才可以算得上是電子證據。比如,在電腦中用word文檔打印了一份合同,它最終還是要以書面的形式出來,而并不是通過雙方電子確認的統一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機和打印設備就成為了生成這種書面材料的一種工具。對于這種材料,它即便儲存在電腦設備里,但卻屬于是一種儲存形式,而并非是一種電子證據。

(二)電子證據的特點

電子證據和其他傳統的證據相比,電子證據其本身具有很多特有的特點。

第一,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電子證據是一種新信息時代下的產物,具備一定的高科技性。

第二,無形性,電子證據不是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同時也沒有實物可以將其保存,電子證據是存在于某種媒介上的,是虛擬的。

第三,容易破壞性,電子證據屬于高科技產物,在高科技的作用下,它很容易被某種特定的技術所控制,從而將其毀滅或者篡改。

第四,具有客觀真實性,電子證據必須要客觀合理地將事物的原貌反映出來,要作為一種合法證據,同時還需具備真實的效力。

除了以上所述的四點之外,電子證據還必須擁有保存簡單、數據量大、可以快速儲存、可以反復演示、便于操作等各種特點。

二、電子證據的采用標準

在肯定了電子證據給我們帶來的方便、快捷等一系列特點之后,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因為對于電子證據而言,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怎樣才能建立和完善一套對電子證據應用的采納體系。因為電子證據本身數字化和技術性等各方面的要求,所在將電子證據用來證明實際案例時,要使用和傳統證據不一樣的要求來規定。

(一)電子證據的收取、提取以及儲存

電子證據本身具有不穩定性,所以為了保證電子證據的可靠性,在使用電子證據收取、提取和儲存過程中,必須要制定一套嚴格的標準來控制。在傳統的民事案件中,對于當事人而言,最公正的辦法應該是直接提取電子證據。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必須要由專業的計算機操作人員在規定的程序下,對電子證據進行收取、提取和儲存。在一些技術性極強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如果不能滿足技術要求,那就必須要請專業的技術人員來完成。在對那些極為重要和關鍵的數據程序操作中,要防止可能遭到的損壞或修改的基本原則。

(二)電子證據的判斷

在法律程序中,當事人以及檢查機關提供給法院的電子證據,是否具備真實性和可靠性,依然需要對其進行一個審核和判斷。一般情況下,電子證據能力的審核和判斷與傳統的證據審核判斷相比,并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同樣是通過法庭審理的方式,法庭要嚴格核查,看提供的電子證據是否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

(三)電子證據采信

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不穩定性和虛擬性等各種特點,所以在證據采用和證據價值的大小中,是法庭在整個證據采納環節中必須特別關注的一個問題。當滿足了證據的關聯性、客觀性及真實性之后,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還取決一個可靠性,這就是電子證據的采信。

三、電子證據在民商事中的使用

電子證據在更多的時候可以用作民商事訴訟的證據使用,但是它又不屬于現在民商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電子證據對于民商事的審判中是一種新的證據,對其應該如何使用和認定呢?其實不然,按照民商事訴訟的證據的要求以及特點,在民商事審判中的證據應該具備客觀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只要電子證據滿足了以上的三種條件,都可以認定證據的效力。根據民商事實際審判實踐,可以從這些方面來認定它的有效力:

(一)當事人提供了電子證據,且對方當事人也承認的,可以證明該電子證據有效。

(二)如果一方當事人只提供了電子證據,電子證據的原件已在電腦中刪除,除非對方的當事人認可,

不然該電子證據視為無效。因為電子證據原件已不存在,其真實性具有一定瑕疵。

(三)當事人所提交的郵件打印稿,含有電子簽名,對方的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必須按照以下情況來確認它的效益:

1.首先簡單的介紹電子簽名的含義,在書面合同中,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均可以證明它的身份,同時還要確認當事人在締約時和合同的內容是否相關。在電子郵件里,要讓當事人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蓋章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專家們設置了一種“電子簽名”的技術實現當事人親筆簽名的功能。這里所指的電子簽名,實際上就是在數據電文中,用電子形式所含、所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識別的一種數據。電子簽名的擁有者會持有電子數據密碼的密鑰,它可以在使用電子郵件時,對其進行加密,形成數碼形式的文字、字母、數字或者其他符號等,使其附著在已加密的電子文件里。這表示了電子文件的特點。假如有其他人對加了密的電子文件進行私自修改,但是他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那么當電子文件出現變化時,電子簽名的值也會隨著變化,不一樣的文件所得到的電子簽名數碼值是不同的。所以,電子簽名可以很客觀的識別出簽署者的身份,證明簽署者以及被簽署者之間信息的相關內容,而且還可以有效識別出被簽署信息的內容是否有被惡意修改。這種電子簽名的作用和普通的親筆簽名的作用基本類似,因此,可靠的電子簽名和手寫的簽名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

2.電子郵件若是經過可靠的電子簽名,那么它就符合法律中書面簽名和書面原件的各種要求,起到了“簽署文件”以及“簽署原件”一樣的法律效益。

(四)當事人提供電子郵件打印稿,沒有經過電子加密,當事人提出有異議的。

這種情況是最為常見的,同時也是給法官帶來認證困難最多的一種情況,對于這種問題,都必須要從文件來源、收發主體等方面來進行審核。

篇4

關鍵詞:電子合同,合同當事人,締約能力

前言

在訂立傳統合同的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地了解對方當事人的相關情況并確定合同當事人,但在無法面對面進行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中情況則有所不同。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加入網絡惟一的限制是技術和設備,不受任何社會身份的限制,從而造成網絡社會主體的復雜性[1]。這就使得當事人不可能象在傳統交易條件下那樣對相對人進行考察以判定其真實身份。這也可能導致無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等情況的發生。鑒于此,采用電子簽名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但由于電子簽名往往與復雜的認證機制聯系在一起,而且其中又涉及不斷變化的電子信息技術,所以這一問題并未因電子簽名的出現而得到很好地解決。

由于任何合同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并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因此行為人就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即是說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2]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將其分為三類: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以上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不具有締約資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締約,但是只能進行與之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具有完整的締約能力。與傳統合同一樣,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在締約時不僅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這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在傳統的面對面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往往僅憑直觀感覺就能判斷,他的交易相對方是未成年人還是精神失常者。[3]然而,在電子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確認具有相當的難度。那么,對于不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人,其所締結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對此,法律界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因此,有學者對網絡交易中當事人行為能力之理論基礎提出了質疑,認為應當重新思考。[4]在實踐中,通常所采用的解決辦法是:有關當事人在交易前要求對方提交其真實的個人資料并聲明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但上述資料在法律上有何效力,傳統合同法對此并沒有相關規定。也有學者認為,在電子交易中應拋棄“行為能力原則”,而直接以經過要約與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作為判斷電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筆者認為,徹底拋棄行為能力原則無法保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不利于保護合同締約人的利益,但在一方當事人提交虛假個人資料的情況下,若對方當事人出于對該資料的合理信賴而與之簽訂了合同,則應承認此合同的合法效力。當然,鑒于電子交易的特殊性,對這類問題仍應進行深入而細致的理論研究。

【參考資料】

[1]鮑宗豪主編:《網絡與當代社會文化》,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40-41頁。

[2]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篇5

目前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整個商務(買賣)過程中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人們不再是面對面的、看著實實在在的貨物、靠紙介質單據(包括現金)進行買賣交易。而是通過網絡,通過網上琳瑯滿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和方便安全的資金結算系統進行交易。)工程正在全國迅速發展。實現電子商務的關鍵是要保證商務活動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即應保證在基于Internet的電子交易轉變的過程中與傳統交易的方式一樣安全可靠。從安全和信任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買賣雙方是面對面的,因此較容易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性和建立起信任關系。但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通過網絡來聯系,由于距離的限制,因而建立交易雙方的安全和信任關系相當困難。電子商務交易雙方(銷售者和消費者)都面臨安全威脅。電子商務的安全要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信息有效性、真實性

電子商務以電子形式取代了紙張,如何保證這種電子形式的貿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則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形式,其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將直接關系到個人、企業或國家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信息機密性

電子商務作為貿易的一種手段,其信息直接廠代表著個人、企業或國家的商業機密。傳統的紙面貿易都是通過郵寄封裝的信件或通過可靠的通信渠道發送商業報文來達到保守機密的目的。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一個較為開放的網絡環境上的,商業防泄密是電子商務全面推廣應用的重要保障。

信息完整性

電子商務簡化了貿易過程,減少了人為的干預,同時也帶來維護商業信息的完整、統一的問題。由于數據輸入時的意外差錯或欺詐行為,可能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差異。此外,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的丟失、信息重復或信息傳送的次序差異也會導致貿易各方信息的不同。因此,電子商務系統應充分保證數據傳輸、存儲及電子商務完整性檢查的正確和可靠。

信息可靠性、不可抵賴性和可鑒別性

可靠性要求即是能保證合法用戶對信息和資源的使用不會被不正當地拒絕;不可否認要求即是能建立有效的責任機制,防止實體否認其行為;可控性要求即是能控制使用資源的人或實體的使用方式。在傳統的紙面貿易中,貿易雙方通過在交易合同、契約或貿易單據等書面文件上手寫簽名或印章來鑒別貿易伙伴,確定合同、契約、單據的可靠性并預防抵賴行為的發生。

在無紙化的電子商務方式下,通過手寫簽名和印章進行貿易方的鑒別已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在交易信息的傳輸過程中為參與交易的個人、企業或國家提供可靠的標識。在1nternet上每個人都是匿名的。原發方在發送數據后不能抵賴;接收方在接收數據后也不能抵賴。

2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討論

2.1電子商務的安全技術之一-----數據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用于網絡安全通常有二種形式,即面向網絡或面向應用服務。

面向網絡的加密技術通常工作在網絡層或傳輸層,使用經過加密的數據包傳送、認證網絡路由及其他網絡協議所需的信息,從而保證網絡的連通性和可用性不受損害。在網絡層上實現的加密技術對于網絡應用層的用戶通常是透明的。此外,通過適當的密鑰管理機制,使用這一方法還可以在公用的互聯網絡上建立虛擬專用網絡并保障虛擬專用網上信息的安全性。

面向網絡應用服務的加密技術使用則是目前較為流行的加密技術的使用方法,例如使用kerberos服務的telnet、nfs、rlogion等,以及用作電子郵件加密的pem(privacyenhancedmail)和pgp(prettygoodprivacy)。這一類加密技術的優點在于實現相對較為簡單,不需要對電子信息(數據包)所經過的網絡的安全性能提出特殊要求,對電子郵件數據實現了端到端的安全保障。

1)常用的加密技術分類:

對稱密鑰密碼算法

對稱(傳統)密碼體制是從傳統的簡單換位代替密碼發展而來的,自1977年美國頒布des密碼算法作為美國數據加密標準以來,對稱密鑰密碼體制得到了迅猛發展,得到了世界各國關注和使用。對稱密鑰密碼體制從加密模式上可分為序列密碼和分組密碼兩大類。

不對稱型加密算法

篇6

    近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不斷繁榮壯大,各行業紛紛邁開了“電子商務化”步伐,不少檢驗機構也開始“涉水”電子商務領域,開展網上委托檢驗業務,使得委托檢驗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同時借助第三方物流服務,委托方“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整個檢驗過程。但是由于網上委托的跨時空特性,其風險也更為突出,因此,將風險管理理念引入電子商務檢驗檢測領域顯得十分必要,充分認識和加強網上委托檢驗的風險管理,是檢驗機構規避風險,保障電子商務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1、風險來源委托檢驗是企業或個人的自主自愿行為,即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依據相關標準或合同約定對客戶委托的樣品實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技術特征是利用互聯網技術來傳輸和處理信息,這種跨時空的委托方式更加劇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其風險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網絡安全風險;二是委托信用風險;三是檢驗過程風險。

    1.1網絡安全風險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委托檢驗全都經由計算機網絡完成,包括查詢檢測項目信息、填寫委托單、支付檢測費用、查詢檢測進度和查詢下載檢驗報告等。其風險主要表現為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電子商務中最常見的信息風險是信息的丟失、非法竊取或泄露,它往往會引起連鎖反應,形成后續風險。而交易的安全性一旦受到攻擊將直接侵害委托雙方的利益,不僅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可能會讓用戶對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委托形式失去信心。

    1.2委托信用風險電子商務模式下委托雙方不需要直接見面,在委托信息的判別確認、違約責任的追究等方面都存有很大困難,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傳統方式高。其風險主要表現為委托方信息和樣品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無從確認,尤其是對于委托檢驗樣品,存在著對委托方所提供樣品的真實性以及產品成熟度進行甄別和判斷的風險。而且,由于網上委托的開放性和自主性,任何個人或企業都可以申請委托檢驗,送檢偽劣產品冒充正品進行檢驗、利用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對正品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因此,推進委托檢驗電子商務化運作,還必須以社會成員之間高度的信用依賴為基礎。

    1.3檢驗過程風險檢驗過程風險很大程度上是伴隨委托環節中的風險點發生的。比如,委托樣品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適宜檢驗,樣品在運輸過程中是否保持原有的性狀等,都會直接影響到檢測數據的有效性。網上委托檢驗一般要求檢測結構同時出具紙質報告和電子報告,以方便委托方通過網絡快速查詢、調用相關信息。作為委托檢驗的最終環節,報告簽發風險也須警惕重視,如因委托信息失真或檢測數據失真而導致的檢驗報告信息失真,電子報告在網絡傳輸過程中因防護不當被竊取、篡改、盜用等。

    2、風險對策

    風險具有隱蔽性和不確定性,不管采取何種方法或措施都不能做到零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采取主動應對措施,可有效地將風險發生的概率及造成的損失降低。檢驗機構可從以下幾方面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2.1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檢驗機構發展電子商務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體系,綜合利用多種先進的安防技術以確保網上委托系統正常、高效、安全地運行。(1)做好全面系統防護。無事故不等于足夠的安全,檢驗機構應提高網絡安全意識,通過建立防火墻系統,定期維護升級等措施可以有效應對已知的入侵攻擊,為電子商務提供安全運行保障。(2)構建安全交易平臺。網上易由于信息不對稱使得交易雙方存在信任問題,極大地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交易雙方之間公正的“中間人”,可對交易雙方的信用提供擔保,降低網上交易的風險程度。

    2.2確認委托檢驗信息,核查樣品真實情況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自主性,決定了交易主體的多元性和不確定性,進而加大了信用風險。檢驗機構開展網上委托檢驗應實行實名制申請,必要時還可以引入數字證書,以保證委托信息的可靠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不可抵賴性。在受理網上委托檢驗時應注意:(1)簽訂委托合同。委托檢驗合同是檢驗機構接受客戶委托、辦理檢驗業務及雙方履行約定責任的協議憑據,也是檢驗機構對委托樣品進行檢驗判定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制訂的《委托檢驗行為規范(試行)》里明確規定,檢驗機構要在對委托方的檢驗需求、檢驗依據、樣品信息、檢驗機構檢驗能力能否滿足委托方要求等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檢驗,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委托方信息、對樣品的要求、樣品的狀態、檢驗項目、檢驗依據、異議處理、樣品處理方式和保存期、雙方權利和義務等約定,并注明委托方對樣品及其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在受理時應要求委托方同時提供一份紙質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以留檔存證。(2)做好樣品核查。檢驗機構對委托方提供的樣品(郵寄或直接送達等方式),要按照委托檢驗合同上載明的樣品狀態、數量等內容進行核查,確定樣品是否完好無損,是否適宜檢驗,做好接收記錄,必要時須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樣品和資料不真實或有嚴重出入時,檢驗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做到樣品量不足的不收,樣品封識不正常的不收,樣品實物與說明書、標簽、見證材料等附件資料載明信息不一致的不收,樣品檢驗依據或標準未確定或錯誤的不收。

    2.3推進實驗室信息管理,嚴格報告審簽制為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檢驗機構應依據委托合同開展檢驗,檢驗過程應當有可以溯源的記錄。對此,檢驗機構可借助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建立與電子商務平臺的無縫對接,實現整個委托檢驗流程的跟蹤記錄,并可根據記錄信息有效地排查風險點,找到問題所在。在檢驗過程中,檢驗機構還應注意:(1)做好樣品儲存流轉。樣品流轉過程要有統一標識和流轉記錄,能夠及時查詢樣品的位置和狀態。對于委托檢驗送樣,建議樣品保留6個月,以備復檢。樣品貯存環境應符合樣品存儲要求,保證樣品的完好性。(2)正確選用檢測標準。檢驗機構須依據有關標準、合同約定和實際檢測數據,客觀、公正、準確出具檢驗結果,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在受理委托檢驗時,可要求委托方提供檢測依據的產品標準或檢測方法標準。如委托方要求檢驗機構代為選擇的,應慎重依據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提供標準和方法建議。(3)規范檢驗報告格式。完善委托檢驗合同、結論用語及需特別說明的條款等。對于委托檢驗,檢驗結論應注明“僅對來樣負責”;檢驗報告要有樣品描述,必要時可附樣品圖片;當樣品的生產者及其他相關信息無法確認時,委托檢驗結果的報告中不得填寫生產者名稱及其商標。檢驗機構同時提供電子報告與紙質報告,應保持二者的一致性。一般情況下,檢驗機構所提供的電子報告即是紙質報告的掃描件,對于由計算機直接生成的電子報告,應注意增強水印、電子章等防偽標識,提高報告的不可復制性,以免報告被不法分子篡改、盜用。

篇7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于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并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屬于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于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后,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后,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于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志、傳真號碼等是否屬于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為復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于復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鑒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為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借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簽認等電子文本,并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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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歸檔 工作 問題 解決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工程項目在醞釀、決策到建成投產的全過程中形成了大量的文件,其中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就是該項目的檔案,包括工程項目的提出、調研、可行性研究、評估、決策、計劃、勘測、設計、施工、調試、生產準備、竣工、試生產(使用)等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計算材料、聲像材料、電子文件等形式與載體的文件材料。在企業中,工程檔案直接服務于各項生產、建設活動,是企業最重要的信息資源。

一、歸檔工作存在的問題與現象

檔案的管理工作離不開歸檔,而歸檔被認為是企業檔案管理的一件難事,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有人認為,歸檔文件沒有自己保管方便,用時還得到檔案部門去借,辦理手續費時又費力,故自己保管備查。

2、有人認為,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是自己寫的,專利權應歸自己所有,沒有向檔案部門歸檔的義務,而是當做私有財產自己保存。

3、有人認為,檔案歸檔可有可無,不管理檔案企業照樣發展,其他工作照樣進行,故不重視文件材料的歸檔。

4、對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界線認識不清,不知由誰來管理更科學、更合理,有相互扯皮現象。

5、近年來,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光盤、影碟和屏幕信息大量出現,快節奏互聯網上的電子信息文件傳遞改變了手工傳遞文件方式,也改變了歸檔的管理方式。

二、歸檔工作問題的根源

1、原先遺留下的歸檔難問題,擁有材料的人不愿歸檔。盡管檔案界領導及廣大檔案管理人員作了很大的努力,針對歸檔難現象,制定下發了《檔案法》等檔案法規性文件,使歸檔管理工作得到了改善,但是距離依法治檔的目標還差很遠,執行難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解決,人們的意識問題還沒有轉變。主要是企業職工歸檔意識淡薄,檔案法治觀念不強,沒有做到依法歸檔。依法歸檔的活動也沒有完全開展起來,各級人員對歸檔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不能行之有效地全部按時歸檔。

2、科技革命快速發展,推動信息革命適應社會及企業經濟發展需要,從而產生的問題。作為管理信息、科技的企業檔案部門,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歸檔管理工作發展跟不上企業發展步伐的現實問題。集中體現在歸檔方法簡單、科技含量低,收集歸檔還只是去企業各職能部門要,給多少要多少,以至于歸檔材料很難收集齊全。同時,檔案歸集所采用的科學技術方法還不夠或者沒有應用到歸檔管理中去。

3、在歸檔管理手段上,現有的電子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科技含量低、控制能力差,特別是企業上網人員形成的電子文件,檔案部門還沒有相應程序軟件支持對電子文件的控制歸檔,造成電子文件歸檔失控,總之是由檔案歸檔工作科學管理薄弱造成的。

三、歸檔工作的有效途徑

1、建立健全合理的企業檔案管理制度

有規矩才能成方圓。工程檔案管理是企業檔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必須納入到企業檔案管理體系中。依據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驗收的有關規定、辦法,制定符合企業特點的管理制度,確定負責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和部門,明確責任和權利。

工程檔案的歸檔要貫徹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遵循科技檔案的形成規律,保證檔案的完整和準確。由檔案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部門經辦的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向檔案部門移交,不允許分散保存在各業務技術部門手中。必須建立科學、有效、切實可行的歸檔制度,將工程建設活動中產生的文件材料納入制度管理中。歸檔制度要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既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又要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必須明確檔案的歸檔時間、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根據工程檔案的形成規律,可以把涉及工程項目公司收發文的歸檔與文書檔案一起,在第二年由辦公室向檔案部門移交,其他的技術資料、合同、電子文件等采用隨到隨歸的方法,并把工程圖紙的發放管理納入到檔案管理中,確保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及時完整地歸檔。

2、將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到合同管理中

合同是現代社會規范經濟工作最重要、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工程建設項目要順利實施離不開合同的約束,工程檔案是整個工程項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管理也必須依靠合同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進行規范。要把檔案管理納入到合同管理中,在簽訂設計、監理、施工、購置等合同時,要列有專門的條款,明確規定項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責任,對歸檔質量、歸檔份數和歸檔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保證外單位編制的工程檔案質量符合歸檔要求。

3、配備高素質檔案人才隊伍

人才是做好工作的關鍵因素,工程檔案歸檔的質量與檔案人員的業務水平密切相關。檔案部門不是閑職崗位,需要配備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專業人才。檔案管理人員負有對本單位各部門的檔案工作及各施工單位交工文件、竣工圖紙的編制進行指導、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檔案的接收負有把關的責任,對工程檔案的歸檔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高素質的檔案管理人才不僅能嚴格執行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而且能與進俱進,不斷創新,以適應時展的要求。

四、電子文件材料的歸檔。

1、正確選擇電子文件歸檔的途徑

(1)借助計算機信息管理網, 開通電子文件歸檔專遞網線。隨著各單位計算機信息管理網的建立與發展, 越來越多的重要文件被傳輸上網。這些文件經過各業務管理部門挑選, 反映了職能活動的概貌, 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數據的可靠性和通用性, 是歸檔的重點。對那些未輸送到計算機信息管理網上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 應由電子文件形成部門編目整理,利用網絡技術向檔案部門傳輸, 可以借助信息管理網絡在各業務管理機構與檔案部門之間開通電子文件歸檔專遞網線, 建立依附在信息管理網上的歸檔專用子系統。將上網與未上網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通過此系統傳輸給檔案部門。

(2)選擇電子文件信息的匯集點, 由計算機與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歸檔。為適應辦公自動化工作發展的需要,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開發也從以往的“分散各異”轉向“集中統一” , 打破了立卷單位界限,更趨向于某一方面或幾方面職能活動的內容而建立系統。計算機與信息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統籌企業的信息管理工作, 是開發集中統一型信息系統的牽頭部門, 成為電子文件信息的匯集點, 又具有一定的技術設備及人才, 由他們負責將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歸檔, 是最佳歸檔途徑之一。

2、建立電子文件歸檔制度

開展電子文件歸檔也要以人為本, 形成一支隊伍, 承擔此項工作。由于大多數計算機與信息管理人員對檔案工作較為陌生, 不像原紙質文件的歸檔人員, 經過多年實踐, 已形成相對穩定的骨干隊伍, 有較好的工作基礎, 所以, 依靠原紙質檔案立卷工作骨干, 以各單位計算機與信息管理同為主體, 重新建立歸檔工作隊伍更為現實。

專業檔案部門通過網絡、計算機、圖文掃描、光盤存儲等先進技術手段對各個單位產生的電子文件信息進行集中統一的管理, 并保管、存儲符合電子文件形成部門要求的電子檔案, 電子文件形成部門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 把日常產生的電子文件檔案信息, 以標準化的格式通過網絡傳遞給檔案部門, 由檔案部門進行分類、整理、編目, 分別存儲在檔案部門主服務器相應的存儲空間里, 在必要時檔案信息還可以脫機存儲到其它更安全的介質上, 并做多個備份, 避免自然因素損壞和非法訪問。檔案部門為信息存儲單位提供信息查詢功能, 并進行用戶確認, 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3、建立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的制度

電子文件從形成到電子檔案的開發利用, 中間經過很多環節。哪一個環節的職責不清, 制度不明, 考慮不周, 都可能影響電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實性。因此, 及早地建立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制度, 明確各方面的職責要求, 就顯得非常重要。如電子文件形成后就應及時進行收集、積累, 以防在分散狀態下發生信息丟失。因此, 一開始就明確由誰進行收集、積累, 如何進行收集、積累, 建立收集、積累制度和嚴格的歸檔制度, 是保證電子檔案原始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措施。電子文件的歸檔范圍、歸檔內容、歸檔時間、歸檔要求等和紙質文件相比, 都有很大區別, 要明確無誤地做出規定。歸檔時應對電子文件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 凡不符合要求的, 都要有明確的處理措施, 不能有絲毫含糊, 否則將會對電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造成極大危害。

4 、制定電子文件的保護措施

對于電子文件而言, 信息與載體是可分離的, 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使文件信息隨時面臨著被修改、盜竊, 甚至被銷毀的危險。此外, 電子文件信息保護方面還面臨一個不可忽視的隱形殺手――電腦病毒。電腦病毒是一種程序, 它通過修改其它程序, 并把自身的拷貝嵌入而實現對其它程序的傳染。

因此, 如何保護信息不受損害是電子文件保護的重要課題。目前, 保護電子文件信息不被修改、盜竊、刪除的技術途徑主要有防火墻技術、存取權限控制、數據加密法、數字水印法、數字時間印章法等。其中, 數據加密法是指按確定的加密變換方法對未經加密的數據作處理, 使其成為難于識讀的數據; 數字水印法是利用某種技術方法把作者的標志: 如印簽、花紋等隱藏于電子文件中, 電子文件如被拷貝時, 這些標志是不會被拷貝的, 這樣保證了電子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數字時間印章法用來確保電子文件信息的真實性和原始性不受損害, 若歸檔的電子文件被修改、刪除, 該文件生成時在網上登記的時間是無法改變的。然而, 保護電子文件信息的技術只能是相對的, 因為電子文件的加密和解密技術都在不斷地發展。

五、結束語

總之,對于企業檔案工作來說既有安全指標又有實際工作一定會將檔案管理推上一個新臺階,但要與時俱進還要關注新的電腦信息技術,使我們的電子文檔管理處于領先位置,才能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使我們的企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 陳瑞雯,臧曉琳,周淑英,王秀敬.歸檔工作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文件[J]. 山東水利. 2002(07)

[2] 武曉莉.工程技術檔案歸檔工作的現狀及對策[J]. 山西建筑. 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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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 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篇10

一、電子文件法律效力的認可問題應該得到圓滿解決

在我國,1999年6月的《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已經對檔案縮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檔案的法定效力問題做過明確規定:“檔案縮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边@里所說的檔案原件,主要是指紙質檔案,這條規定所認可的,主要就是載有法定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檔案縮微品、檔案復制件具有與紙質檔案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對于電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在《電子簽名法》公布之前,一直缺少能夠覆蓋所有電子文件的全局性規定。與這個問題相關的法律規定,僅有1999年3月通過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十一條,該法條明確將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列為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這里的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具有明顯的電子文件性質。問題在于,該法條僅對合同有效。

《電子簽名法》所具有的特別重大意義就在于,該法律在排除四種特殊情況(包括涉及人身關系、涉及不動產權益轉讓、涉及特定公用事業服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等)的前提下,全面認可了民事活動中產生的各類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然包括各類電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該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根據該法條,除前述特殊情況外,只要當事人有約定,就不得否定相關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包括電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既然一般民事活動中產生的電子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排除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可以認為,認可一般公務活動中產生的電子文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已經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

《電子簽名法》第七條還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边@又進一步為包括電子文件在內的各類數據電文作為證據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公布施行,已經為確保電子公文的法律效力,提供了規章制度方面的保證。而國家標準《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則為確保各類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權威性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電子簽名法》已經為認可電子文件法律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據和最重要的法律保障,相關的制度環境和技術條件也已經成熟。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或《檔案法實施辦法》中及時增列條文,在排除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哪些特殊情況應該排除,《電子簽名法》已作了很好的示范),全面認可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包括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價值,同時認可那些根據紙質檔案原件掃描、轉換而形成的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電子文本具有與紙質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文件的有效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識別(鑒別)性必須得到確保

《電子簽名法》對于包括電子文件在內的數據電文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和文件保存要求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這些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性:1.有效性,即“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隨時調取查用”。2.真實性,即“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未被更改;格式與原始狀態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完整性,包括內容、格式(結構)和背景信息等保持完整。4.可識別性,或稱可鑒別性,即“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電子簽名法》所明確的這些法定條件,在《暫行辦法》和《規范》中,事實上都已有了針對電子文件的具體細則。我們檔案工作者下一步的工作,應該是在電子文件管理法制化的大目標下,以《電子簽名法》所明確的條件為法律準繩,把相關規定、規范和技術標準作為依法管理電子文件,落實法定條件的具體措施,認真貫徹實施,使電子文件的有效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識別(鑒別)性真正得到切實保證。

三、建立和發展電子文件的認證體系

為了確保數據電文,包括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識別性,特別是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電子簽名法》的最主要內容,規定了一套完整的電子簽名與認證的法定制度。這套法定制度,可以作為我們建立和發展電子文件認證體系的基本依據。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即電子簽名人擁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專有權和控制權,簽署后對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這些可靠條件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該法第十四條則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這兩條規定,已經為我們指明了一條確認電子文件法律效力的重要途徑,即一份電子文件,如果具有符合法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那么,它與包含手寫簽名或者蓋章的紙質文件,可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議在相關公文管理法規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中增補包含此項內容的條文。

按照這兩個法條所確定的原則,還可以在《檔案法實施辦法》中延伸出一條新規定:與紙質文件原件內容相同的雙套保存的電子文件,或者根據紙質檔案原件掃描、轉換而形成的符合法定要求的相關電子文本,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定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與紙質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以很大比例的篇幅對電子認證服務體系的建設和電子認證服務業的管理作了全面規定。這些規定,已經為檔案部門參與和開展電子文件認證服務業務,提供了重要的契機。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電子簽名法》,本著改革與發展的思路,認真研究,制定辦法,推動電子文件認證服務工作依法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

四、建立健全電子文件相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