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范文

時間:2023-03-15 08:13: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規范8.4.2條第4點“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宜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網分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供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彪m然該條說明中明確只有確實困難的情況下,消火栓系統才能與自噴系統合用消防泵,但已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第10.2.1條“系統應設獨立的供水泵,并應按一運一備或二運一備比例設置備用泵”矛盾。設計人員在設計中根本不敢違背任何一條規范,也就不可能采用合用消防泵的做法,而實際工程中消防部門也不同意合用。筆者也認為不應該鼓勵建筑設計為了增加其它使用面積而壓縮水泵房的面積,因此建議《建規》該條規定取消。

2消防泵設置

規范8.4.3條第8點“高層廠房(倉庫)和高位消防水箱靜壓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他建筑,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有保護設施”。一個消火栓達到充實水柱7m(最低要求)時,栓口壓力需要20m左右,即使水箱設在建筑最高處,其靜壓也絕對滿足不了消火栓壓力要求。而根據該條規范,就應該設置啟動水泵的按鈕,即所有多層建筑均應該設置消防水泵了?

而其條文說明“對于多層民用建筑要盡可能利用市政管道水壓設計消防給水系統,為確保市政供水壓力達到撲救必需的水槍充實水柱,應按建筑物層高和水槍的傾角進行核算?!倍鄬幼≌瑢痈咭话阍?m左右,計算得撲救必需的充實水柱約2.8m,水槍噴嘴要造成該長度的充實水柱需要4m壓力(規范規定該類建筑充實水柱不宜小于7m,則需要9m壓力)其它多層建筑層高可能略高,其需要壓力會高一點)。多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高程約23m,加上水帶、管道阻力,市政給水管道壓力28m(若按充實水柱7m計算,則需34m)就能滿足消火栓滅火要求,而現在市政給水管道一般都在30m以上。據此,多層住宅由市政給水管網供水基本能滿足消防壓力要求,不必設消防水泵。

但規范同時規定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充實水柱不應小于10m,則市政給水管道壓力需38m以上,這是不現實的,從而又需要設消防水泵。

從上可以看到,該條文和條文說明可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而在以往多層建筑設計中,消火栓系統基本由市網――消防水箱供水,不必設消防水泵。因此建議規范對該條文加以明確,而且多層建筑以消防車撲救為主,設消防水泵大可不必。

3雙閥雙口消火栓

規范8.4.3條第1點“單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的首層和各層樓層休息平臺上,當設2根消防豎管確有困難時,可設1根消防豎管,但必須采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睋P者所知,多層住宅樓梯間均只設1根消防豎管,則多層住宅均需要設雙口雙閥型消火栓?

再看其條文說明“布置消火栓時,應保證相鄰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其保護范圍內的室內任何部位”,據此有設計人員認為如果消火栓設置在樓層休息平臺上,當某層起火時,相鄰平臺上消火栓均可參加滅火,能滿足滅火要求,因而設單口消火栓即可。但該觀點并不完全正確,若最高層起火,則將只有1個消火栓可用,顯然違反規范。而且結構設計時通常樓面梁延伸至樓梯間外墻,此時休息平臺上無法暗裝消火栓箱,從而消火栓一般設置在住戶入戶門旁墻上。

根據該條規范,筆者認為多層住宅均需采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只是另有疑問:多層建筑以消防車撲救為主,設置雙口雙閥型消火栓既占地方又增加造價,有必要嗎?

4消防水箱

規范對水箱容量規定比較明確,但筆者看到很多文章對容量有不同理解,存在10min消防用水量到底是消火栓還是自噴系統抑或兩者相加的理解。筆者認為規范中措辭“消防用水量”已經明確告知是消火栓系統和自噴系統等一切消防系統用水量之和了。

規范8.4.4條第1點:“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沒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要求,這給設計人員更大自由,但也造成一定的疑惑。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提供撲滅初期火災10min用水,自然需要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壓力要求。根據上面計算,靜水壓力至少需要5m才能達到滅火要求,考慮到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統一,建議多層建筑也要求消防水箱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7m要求。

5消防軟管卷盤

規范8.3.3條“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逼錀l文說明“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也是控制建筑物內固體可燃物初期火災的有效滅火設備,且用水量小、配備方便,在設置消火栓有困難或不經濟時,可考慮配置這類滅火設備和建筑滅火器?!?/p>

據此,筆者認為不符合規范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多層建筑可以不設消火栓系統,而為了安全起見,應設消防軟管卷盤。

目前底層帶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很普遍,其消防要求比較難滿足,筆者曾遇到過消防部門要求設置自噴系統的例子,而浙江省公安廳消防局印發的《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實際應用若干問題專家論證會議紀要》中,有“當住宅底層商業網點內設置室內消火栓有困難時,可采用室內消火栓移設于建筑外墻上或采用增設室外消火栓的方法來彌補”的要求?,F在規范要求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讓設計人員有了設計依據。

篇2

關鍵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探討

中圖分類號:TU972 文獻標識碼:A快速發展的現代的經濟社會,建筑設計工作中的一件最為重要的內容是建筑防火的設計。而建筑設計是一項復雜而綜合性的學科,隨著社會高層的建筑、超高層的建筑以及功能復雜、各類新型場所紛紛涌現出來,然而想要跟上時代的腳步就要改進已有的防火設計規范,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更有力的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所以,建筑的防火問題得不到解決,會一直危害著廣大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這將是建筑設計成功與否的關鍵之所在。所有從事建筑設計的人員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都應予以高度的重視。

1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我國“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我們人所共知:財產權比不上人的生命權,而將人權與無權相比是不合適的,我們無論在何時都要將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所以在消防隊員在救火的時侯,我們應該是先救人然后在進行滅火。所以,在進行設計防范時我們首先要考慮到人的安全疏散和保護,然后我們再考慮消防設施的有效設計。

2 有效的設計的方法

2.1 防火設計的方式

目前來看普遍使用的一種防火方法是按照指定的條例去做。而建筑設計者唯一能根據所要設計的建筑的現有狀況,從規范中確定設計的指標就如同醫生“照方抓藥”一般。

2.2 防火設計的性能化

防火設計的性能化是新型的防火設計思路,它往往是建立在比較理性上的一種新的設計方法。在進行設計的過程中它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依據消防安全的原理和方法達到的性能的目標,而且針對各類建筑物的實際的狀況,根據預測的結果進行的全方位的評估與預算,期待著找到最好的防火的方法和和最好的防火保護。這種設計方法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制約和法制法規的約束,在使用上受到嚴格的控制。

3 有效便捷的建筑設計

3.1 有效的疏散通道

為減少和杜絕火災傷亡,煙熏中毒和房屋倒塌而遭到的嚴重的傷害,必須盡快撤離;所以建筑設計時要考慮到安全的疏散。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得少于兩個,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必需要經過精密的計算安放更多的出口。而樓梯是樓層的安全出口,在遇到火災時切記不要開敞的樓梯間容易導致火的蔓延,以至于妨礙人員的疏散,人所共知的:封閉的樓梯間能阻擋煙氣,這樣有利于人員的疏散。對于高層在設計中有暫時的避難所,必要時可以設屋頂直升飛機,從空中進行人員的疏散,另外,疏散通道上要設緊急照明燈、疏散的方向指示燈和安全出口燈。為此我們要求建筑物應有完善的安全疏散設施,為了安全疏散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3.2 設置有效地消防通道

要結合道路的設計在建筑物四周合理有效的設置消防通道,以保障發生火災的時候消防車暢通無阻,迅速準確的到達火在現場,及時實施撲火救援的工作,同時也為消防撲救的工作創造了先決的條件。所以要求室內在裝修時所使用的材料盡量做到不燃或難燃化,盡量杜絕火災的發生和降低蔓延速度。

3.3 合理有效的樓梯間

在進行建筑的樓梯間設計時不要太夸張,而且樓梯的踏步和門之間距離不要很近。因為火災來臨時,這是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場所,將十分的危急。我們要設有能擋住煙氣進入的樓梯間,要求不要過高,一般就行,而低層和多層的建筑可以我們可以采用雙向彈簧門的形式。在醫院等公共場所的防火門應該朝著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并在關閉以后應該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都能夠開啟。

3.4 設置有效的排煙設施

首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針對公共場中的娛樂廳和游戲場所進行了布置走道的兩側. 要滿足最遠房間的疏散門并按要求進行設計安全出口的距離;其次,應按照要求設置排煙設施,不論是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都要設有排煙設施。最后,多層的民用建筑要在一、二、三層設置排煙設施,可將它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地方或令選地方,不管房間面積的大還是小,都需要設置有效地排煙設施。因為建筑物火災時會產生大量濃煙,不僅妨礙疏散還會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因此,高層、地下建筑的走道、樓梯間及消防電梯,都應該按照情況安排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的有利設施。

3.5 有效的報警系統和滅火裝置

一般建筑起火約在10~15分鐘開始不斷的蔓延,在場人員可通過電話進行報警或者使用消火栓進行滅火。所以在大型的公共場所、高層的建筑以及容易引起火災的廠房、倉庫中應設自動報警器和自動滅火的工具。

4 防火規范記心中

顯而易見,建筑的防火設計是一項涉及范圍廣、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作為一名建筑設計人員不僅要掌握較全面的建筑的知識,還要進行艱苦的努力,即使,規范和條紋較多,并且條紋比較散,那些大量的數據特別難背,但我們也要克服困難,這樣看來,建筑設計防火的重要形式無人不曉得,它將會以其高度的重視。

4.1 多看

4.2 多記

4.3 多積累

4.4 多學習

4.5 多請教

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我們要認真正確的領悟規范的精神實質,才能夠靈活的運用到工作中,以保證自己設及建筑對用戶負責。

5 防火設計的總平面

在進行總面積的設計要根據本身以及就近的建筑的火災危險等級、建筑物的性能、作用來一起考慮輻射熱作用,在撲火和救火的過程中要按照要求,盡量減少用地。每個建筑物之間要滿足規范規定的防火之間的距離。這樣會有效地防止火災發生,以免火勢在建筑物之間蔓延,我們將火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也為救火創造了先決的條件,并且也為消防滅火和緊急疏散工作提供了充裕的有力的場地。

6 高效的建筑設計

對于建筑的設備以及消防的設計就要全靠專業人員來完成,作為建筑的專業人員不許了解有關的建筑常識及相關的知識體系,與相關的工作人員密切配合,一起來完成設計。在進行設計時要經過周密的計算和確定,并且在平面圖上要標明規格、數量及位置,讓人一目了然。

結論

綜上所述,建筑的防火設計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建筑的防火設計作為建筑設計的重要內容,它不僅涉及了建筑設計的所有的過程,還涉及了各個行業。這對專業的設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專業人員必須從方案入手,一步一個腳印對建筑防火設計做出全面、周密的考慮和決策的同時,還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法規,采取防火措施,杜絕和減少火災危害性,從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的損失。這是我們建筑設計人員必須具備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質,這也是建筑設計人員的責任所在。

參考文獻

[1]朱建峰,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消防給水的幾個問題探討[J].給水排水,1999,25(1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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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排煙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自1995年實施以來,已于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共進行了4次局部修訂,始有現在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1](以下簡稱《高規》)。但近些年來由于單體建筑的規模日漸增大,建筑層數越來越多,建筑功能越來越復雜,《高規》已顯得難以適應。另外,《高規》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式的局部修訂方式難以改變某些條文不盡合理、不夠確切的狀況,甚至有諸如正壓送風的條款出現在機械排煙章節(第8.4.3條)中的情況。隨著防排煙理論的不斷更新和發展以及性能消防理念的引入,消防建審部門及建筑設計人員等普遍認為《高規》已經到了進行全面修訂的時候了。本文謹對《高規》的防排煙條款提出建議,供討論和修訂規范時參考。

1 關于機械排煙的設置原則

1.1 無窗井的地下設備用房的排煙系統設置《高規》第8.4.1條規定“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 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 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地下設備用房是否也在此列,《高規》的正文及條文說明中均未述及。因此,地下設備用房設置機械排煙與否是有爭議的,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第1種做法是,以排風系統兼作排煙系統,排風量按平時用途確定,排煙量按《高規》第8.4.2.1條確定。系統中往往裝設雙速風機,平時低速運轉,火災時高速運轉。為使排煙量不致過大,人為地劃分成數個小的防煙分區。第2種做法,同樣以排風系統兼作排煙系統,但排煙量取與排風量相同。第3種做法則是根本不考慮排煙。筆者認為,采用第2種做法是合理、可行的。合理之處在于,設備用房雖經常有人停留,但人員較少,且人員熟悉周圍環境,疏散起來相對容易,以一般排風系統的排風量進行排煙已可滿足要求。而其可行之處在于,無窗井的地下設備用房中排風系統是必備的。利用其進行排煙,只需對風機和防火閥稍加改動即可滿足要求。在修訂《高規》時如認可此種做法,可對最小換氣次數作出規定。

1.2無窗井的地下庫房的排煙系統設置

地下庫房與地下設備用房不同,雖非經常有人停留,但可燃物較多。按《高規》第8.4.1.4條規定,地下庫房是應該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但這一做法是否合適也是值得探討的。同樣是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98)(2001年版)[3]第6.1.3條明確規定:“丙、丁、戊類物品庫宜采用密閉防煙措施。論文大全,排煙。”其條文說明中指出:“密閉防煙’是指火災發生時采取關閉設于通道上(或房間)的門和管道上的閥門等措施,達到火區內外隔斷,讓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滅的一種方法。對于庫房這類工程,進入的人員較少,又不長時間停留,發生火災時人員能比較容易疏散出去。論文大全,排煙。采取密閉防煙這種方法,可不設防排煙通風系統,既經濟簡便,又行之有效。”這一論述應該是很有道理的。因此,建議將“無窗井的地下庫房宜采用密閉防煙”的條款納入《高規》。

2關于機械排煙設施

2.1《高規》第8.4.1規定,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 m的二類高層建筑,“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 m的內走道或雖有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 m的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此處的內走道長度無明確定義。

例如,建筑中常有圍繞核心筒的環形或井字形走道,以及類似情況,其總長度超過20m或60 m的規定,但從走道任一點至疏散出口的距離均不超過20m或60 m,是否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是有爭議的。內走道的長度如何進行丈量,是否應體現疏散距離的概念,修訂《高規》時應予以關注。

2.2《高規》第8.4.11條規定:“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條文說明中解釋道:“對地下建筑來說,其周邊處在封閉的條件下,如排煙時沒有同時進行補充,煙是排不出去的。”對于此條規定也存在著不同看法。封閉空間煙氣的排出過程,應該是開始時能夠順利排出、及至排出困難、排煙量減少、空間形成某種程度的負壓的過程,人員疏散條件已有所改善。相反,此時如果送風,則可能出現空氣助燃、風助火勢的狀況。建議就地下室排煙是否需要送風、送風量的大小等進行試驗研究,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2.3為執行《高規》第8.4.11條的規定,需設置送風系統。為了與通常意義上的送風系統加以區別,下文中將密閉空間排煙時所需設置的送風系統稱作補風系統。論文大全,排煙。對于這種補風系統或送風兼補風系統,出機房的總風管上是否設置防火閥以及防火閥的熔斷溫度,《高規》中無明確規定。這就造成了設計中無所適從、各行其是。實踐中存在著3種做法。第1種做法是設置70℃熔斷的防火閥;第2種做法是設置280℃熔斷的防火閥;第3種做法是不設置防火閥,當排煙系統所裝設的280℃防火閥熔斷關閉時,由消控中心發出信號關閉排煙風機的同時,關閉補風機。第1種做法所依據的是《高規》第8.5.3.2條。該條適用于平時使用、火災時不再運行的、一般的通風或空調系統。而補風系統則不同,火災時必須正常運行,完成向密閉空間送風的任務。論文大全,排煙。若裝設70℃熔斷的防火閥,在火災發生時則有可能熔斷關閉,而使補風系統處于癱瘓狀態。這種做法應屬使用規范不當。第2種做法,改設280℃防火閥,固然可以保證火災時的正常運行,但由于風道中所輸送的是室外空氣,防火閥有可能一直處于開啟狀態而形同虛設。相比較而言,第3種做法應該是值得推薦的。

2.4《高規》第8.4.2.1條規定“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 m3/h”,依據不明,是否可取消。

2.5《高規》第8.4.2.2條規定,“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應小于120 m3/h計算。”可否改為按兩個最大防煙分區面積之和每平方米不應小于60 m3/h計算?

2.6 當中庭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時,排煙量按第8.4.2.3條規定的換氣次數確定。但一些情況下,中庭的底層周邊不設置卷簾,此時中庭邊緣是否需設擋煙垂壁?其底層面積如何確定?應該明確規定。

3 關于自然排煙

3.1《高規》第8.1.1條規定:“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而第8.1.2條規定:“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雖然從根本上講,排煙也可達到防煙的目的,但是在規范條文中,自然排煙既作為“防煙設施”,又作為“排煙設施”,邏輯上不夠清楚。建議自然排煙只列于第8.1.2條中。

3.2《高規》第8.4.1.3條規定,“凈空高度超過12 m的中庭”“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理由是煙氣上升有“層化”現象,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煙氣隨著溫度的降低又會下降,使得煙氣無法從高窗排至室外。而新版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2](以下簡稱《建規》)則否定了這種煙氣“層化”的理論,并在自然排煙一章中規定,對于中庭,只要自然排煙口凈面積不小于地面面積的5%,即可采用自然排煙。并無凈空小于12 m的限制條件?!陡咭帯肥欠駪鞒鱿鄳男薷?

3.3是否需引進“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米的規定”(《建規》第9.2.4條)?

3.4《高規》第8.2.1條規定“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此條規定在執行時對于首層或2層設有商業用房的居住建筑,判定其是屬于居住建筑,還是屬于公共建筑(商住樓),存在界定的問題。2005年版以前的《高規》第1.0.3.1條規定,“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屬居住建筑。但是沒有給出“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難以執行。2005年版《高規》術語一章中增添了“商業服務網點”,并定義為“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 m2,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 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 h且不開門窗洞的隔墻與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該定義的要點是:1)層數不超過2層;2)面積不超過300 m2。但可惜的是,其第1.0.3.1條未作相應改動。條文說明也仍然是“第二層也設置商業網點,應視為商住樓”。界定難的問題沒能得到根本解決。因此建議第1.0.3.1條改寫為“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對于商住樓,其性質屬于公共建筑,當高度超過50 米時,按《高規》第8.2.1條的規定,“不宜”采用自然排煙。對于一些要求偏于嚴格的場所,則實際演變為“不應”采用自然排煙。其實第6.1.3A條規定“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實際設計中消防電梯及客梯也是獨立設置的。既然均為獨立設置,商住樓中住宅的豎直疏散通道的防排煙設計是否可按居住建筑考慮?

4 關于機械防煙

4.1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明確規定其“常開”或“常閉”的屬性。如規定為“常閉”,應明確火災發生時需開啟的層數,以確定控制程序和加壓送風口的風量分配。當前較為常見的做法是風口為“常閉”,火災時,由消控中心發出指令,開啟著火層及其上下層的加壓送風口。論文大全,排煙。對此,也有人提出質疑?;馂陌l生時煙氣只會由下面樓層向上面樓層擴散。開啟著火層下1層的加壓送風口似無理由,而上海市地方標準《民用建筑防排煙技術規程》(DGJ 08-88-2000)則規定,火災時只開啟著火層1層的送風口。

4.2在12~18層的單元式住宅中,消防電梯前室往往與封閉樓梯間(滿足第6.2.2條規定)相連。此種情況下,消防電梯前室除有通向走廊或住戶的門,還有通向樓梯間的門,已與合用前室類似。論文大全,排煙。消防電梯前室的加壓送風量仍按表8.3.2—3確定似不合適,可否參照表8.3.2—4確定?建議在修訂《高規》時加以明確。

4.3《高規》第6.2.8條規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但是,當地上樓梯間為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時,地下樓梯間是否有同樣的要求?

《高規》中無明確規定。在《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5.2.1條有規定:“人防工程的下列公共活動場所,當底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 m時,應設置防煙樓梯間;當地下為兩層,且地下第二層的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時,應設置封閉樓梯間。1電影院、禮堂;2建筑面積大于500rn2的醫院、旅館;3建筑面積大于1000 rn2的商場、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在防火這一點上,應該與一般地下室是一樣的。而且,與地上建筑是高層還是非高層應該沒有關系。建議《高規》對此內容進行修改補充。

4.4對于消防電梯是否需要下到地下室,《高規》中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消防電梯下到地下室與不下到地下室兩種情況均有,當消防電梯下到地下室時,其屬性是消防電梯還是兼用客梯?是否需要設置消防電梯前室?當地上的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依靠自然排煙,其地下部分無自然排煙條件時,是否需要設置加壓送風?

4.5《高規》第6.2.10條規定,“室外樓梯可作為

輔助的防煙樓梯”,是否需要設前室?其前室若需設置加壓送風,其風量是否可按樓梯間為自然排煙時的規定(表8.3.2—4)確定?

參考文獻:

i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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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規范修訂意見探討

1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1.1居住建筑的概念

居住建筑在“高規”中的不同地方分別表述為居住建筑、住宅、普通住宅、高級住宅等形式,不利于規范用詞的統一,在理解上易產生偏差。

理解“高規”中居住建筑的不同表達方式,應僅單指住宅,不含集體宿舍、公寓等其它居住形式的居住建筑。

“高規”第3.0.1條中已取消了“高級住宅”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說法,而在“高規”第2.0.11條出現了“高級住宅”的術語,“高規”第7.2.2條出現了對“高級住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規”第7.6.2條出現了對“普通住宅”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要求。根據“高規”第2.0.11條規定,“高級住宅”一詞應解釋為 “裝修標準高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居住建筑在裝修過程中要求均較高,絕大部分都設有空調,是否都劃歸為高級住宅呢?若不存在“高級住宅”一說,則相對應不存在“普通住宅”的概念。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在“高規”中關于居住建筑的表達方式可統一用“居住建筑”這一名詞,并增加關于“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公寓、集體宿舍等人員居住為主要功能的建筑”的名詞解釋。若對除住宅外的其它居住建筑有防火設計要求,則可在各條款中單獨列出。

1.2商業服務網點的設置部位

“高規”第1.0.3.1條關于“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的說法與第2.0.17條關于“商業服務網點”的術語相矛盾。商業服務網點應為設置于建筑底部(地上)的一至二層,若二層為商業服務用房,則一層也應為商業服務用房。因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已對商業服務網點的設置部位進行了闡述,故“高規”第1.0.3.1條應取消“首層”二字。

1.3商業服務網點在高層民用建筑和一般民用建筑中設置要求

根據“建規”和“高規”的相關規定,商業服務網點設置于高層民用建筑內和一般民用建筑內的要求不同。對于高層民用建筑,商業服務網點內的樓梯必須設置封閉樓梯間,且應有兩個安全出口,若該商業服務網點設在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內,除衛生間外,則還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由于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面積不大,這樣在實際設計或使用過程中很難達到上述要求,特別是封閉樓梯間和兩個安全出口的設置。

鑒于商業服務網點與周圍已采用了相應耐火極限的圍護結構進行了防火分隔,即使發生火災,可限制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且設置于建筑的一至二層,對于火災撲救也相對容易一些,筆者建議可對高層民用建筑中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同一般民用建筑中的商業服務網點同等對待,并在相關條款中予以說明。

2建筑結構

2.1高層居住建筑中單元式住宅防火墻的窗間墻距離要求

“高規”第6.1.1.2條規定“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之間應設置防火墻,窗間墻的寬度應大于1.2m”,而“高規”第5.2.2條要求“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這兩個距離要求就不盡相同,考慮火災情況下火勢通過窗戶蔓延的可能性,筆者建議取消“高規”第6.1.1.2條 中關于“窗間墻的寬度大于1.2m”的規定。

2.2高層民用建筑中除住宅外的廚房設置

“建規”第7.2.3條第4款規定“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內的廚房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在集體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廠中,其廚房火災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是電氣設備過載老化、燃氣泄漏或油煙機、排油煙管道著火等引起?!敖ㄒ帯币髮⒊≌獾膹N房用圍護結構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其它部位分隔開,對于阻止火勢蔓延、預防和撲救火災有著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

高層民用建筑中集體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內的廚房相對一般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火災危險性更大,但無此項規定,筆者建議在修訂中應在“高規”的相關內容中予以明確。

2.3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封堵的要求

“建規”第7.2.10條第1款規定“電纜井、管道井每層用相當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封堵”,“高規”第5.3.3條規定“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電纜井、管道井每隔2~3層用相當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封堵;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應在每層用相當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封堵”,這兩條要求不一致。

考慮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管井都是煙氣豎向蔓延的通道,必須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另從建筑實際建造情況看,每層分隔是切實可行的,對于檢修影響不大,卻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且高層民用建筑中的垂直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管井火災危險性更大,故應對高層民用建筑也應統一要求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每層用相當樓板耐火極限的材料進行封堵。

3安全疏散

3.1未對高層民用建筑中疏散人數的計算予以說明

“高規”第6.1.9-6.1.12條明確規定了疏散門和疏散走道的寬度要求,“高規”第6.2.9條規定了疏散樓梯的總寬度要求,這些寬度的計算均與建筑內疏散人數有關,但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疏散人數計算無具體規定,造成在設計過程中無章可循。

“建規”第5.3.14-5.3.17條對商店、學校劇院等公共場所中疏散人數的計算均有明確規定,這樣方便設計和審核人員依規行事。建議依照“建規”的相關內容在“高規”中予以明確疏散人數的計算方法。

3.2 對電梯前室是否能設置防火卷簾的要求不一致

“建規”第7.4.11條規定“建筑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而“高規”第6.3.3.4條規定“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兩者要求相沖突。

考慮設計要求疏散用門應能保持和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暢通,不發生阻滯,且能防火防煙。疏散樓梯間、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門,均應采用平開門,筆者建議取消“高規”中關于“消防電梯前室的門,可采用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卷簾”的規定。

4 消防給水

4.1 雙閥雙口消火栓具體連接方式不明確

“高規”第7.4.2條規定“單元式、塔式住宅當設兩根消防豎管有困難時,可設一根消防豎管,但必須采用雙閥雙口消火栓“,但對雙閥雙口消火栓如何與消防豎管相連未予以說明。

筆者在設計審核和施工檢查中發現許多都是雙閥雙口消火栓通過一根65mm口徑的水平管道與消防豎管相連,顯然,這樣連接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故建議在“高規”中均明確雙閥雙口消火栓應通過兩根不低地65mm口徑的水平管道與消防豎管相連,以充分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篇5

【關鍵詞】建筑; 性能化; 防火設計; 消防問題

引言:

新版工程建筑建設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版最新標準,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對于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標準的實施,其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務于國家各類經濟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杜絕高層火災事故的發生以及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的安全。新版GB50016―2014標準章程是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6―2006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本)進行的整合與修訂,是現代化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國建筑防火規范設計的現狀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規模不斷擴大,像一些智能化的建筑相繼建設起來,許多高新技術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使得我國建筑工程朝著現代化方向發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建筑在防火及其規范設計領域還不夠完善、科學,許多基本的建設標準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圖1所顯示的內容資料信息主要來源于《中國消防年鑒》,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火災是我國最常見的安全事故之一,不僅是在2011年之前,在最近三年間,我國各地也都出現了大大小小的火災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害,對人們的身心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就如何完善建筑防火設計仍是我國乃至全世界范圍內共同研究的課題。

當前全國各地高層建筑性能化防火設計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

①較多的忽略了防火排煙與電氣防火的設計

在國家2014年安全死亡事故的數據統計中,在高層建筑火災死亡事故方面,其中死亡人數中有超過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是死于煙氣,所以說,像一些高層的居民建筑、辦公大廈、商業建筑等,在防火排煙消防設計方面,普遍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②建筑性能化防火設計標準不夠規范、嚴格

這是當前全國范圍內在高層建筑建設過程中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為了應對這一系列不良現象,國家在2014年出臺頒布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

二、建筑性能化防火設計及其消防問題對策

(一)建筑防火設計在民用建筑設計中的應用

對于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其主要是將原來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本)合二為一。之所以這樣做,主要還是根據當前的實際問題與矛盾做出的方案改革,其現實意義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有助于解決當前高層建筑的安全尺度問題;二是有助于解決當前建筑防火設計的適用性問題。在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主要內容共包括12個章節和3個重要的附錄部分。正所謂“萬變不離其宗”,但是總體上還是做了許多方面的改進與創新,大致內容可分為①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筑的分類要求;②居民住宅建筑及廠房、倉庫和公共工程建筑的耐火分級、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間距、消防基本配套設施的設置等等。

在這里為大家介紹一下居民建筑防火分區的劃分,關于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的分隔方法,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年版中,其中的幾條規定顯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對于居民樓中的防火分區劃分,不僅僅是指控制住火災,防止火災進一步擴散,同時還要求著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的組織并開展火災搶救及其人員安全疏散的一個區域。也就是說,要明確職責,具體分工,這樣才能在火災發生時讓居民迅速的有序的逃離出去,最大限度的減少人員傷亡。因此,像一些防火墻、防火門、防火閥等方面的防火設計與消防機制,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則,科學合理的進行建筑性能化防火設計。在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居民住宅建筑這方面做出了具體的防火要求標準,就是將2006版規定的按層數來劃分高層,改為2014年新版的按建筑實際高度來劃分高層,其中規定,居民住宅建筑凡是超過了27米的樓房,均屬于高層建筑,27米――54米之間的屬于二類級別的高層建筑,54米以上的屬于一類高層建筑。

(二)建筑防火設計在現代商業建筑中的應用

現代商業建筑也是人群集聚密度比較大的建筑場合,近些年來我國各地許多的商業建筑都出現了火災事故,所以當下,現代商業建筑大廈應該是重點規劃的對象之一。在其具體設計應用上,主要分為性能化的防火設計和人群安全疏散這兩個方面。根據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標準要求,現代商業建筑要重點在防火消防設計與人員疏散設計方面進行創新。

所以,在現代商業建筑的性能化防火設計領域,要根據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具體要求遵循以下步驟:

參考文獻:

[1] 劉建軍,周勇.淺析高層建筑電氣防火設計的問題[J].價值工程,2011,30(3):104-104.

篇6

【關鍵詞】消防技術防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消防技術規范的條款也應跟著科技和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更新,現行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現代建筑設計的發展。新型建筑材料的防火技術并沒有列入消防技術規范中,防火條款明顯滯后,還存在一些專業術語表達不準確的情況,加大了各單位對其規范的理解和執行,導致防火措施的不到位。

1.消防技術規范的定義

消防技術規范,又稱消防技術標準。它是指在消防活動中,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一切消防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規定了人們在防火中所必須遵守的規則和應遵循的客觀規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消防技術規范有不同的種類。

根據消防技術規范強制性的不同,可以分為強制性規范和推薦性規范。強制性規范是指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違反或變更的消防技術規范,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推薦性規范(代號為T)是指任何人和任何單位在適當的情況下采用的,對消防工具有指導作用的一種消防技術規范。

根據消防技術規范的適用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國家技術規范、行業技術規范、地方性技術規范和企業消防技術規范。其中,國家技術規范在全國范圍都適用,并占主導地位,其他各類消防技術規范不得與國家技術規范相沖突。行業技術規范是指由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的,適用于該行業的普通規范,其不得與國家技術規范相抵觸。地方性消防技術規范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在其所規定的管小區內適用的統一技術規范,其內容通常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在國家技術規范或行業技術規范中沒有的。企業消防技術規范,是指由企業內部根據該企業特色所制定的,為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運作的消防技術規范。

2.消防技術規范存在的問題

2.1國家標準不統一

首先,建筑高度標準的不統一。如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女兒墻或槽口的高度算作建筑高度;而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槽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為建筑高度。

其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不統一?!督ㄖO計防火規范》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中的保護對象有出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考慮周密,把各種建筑和樓群都納入其中,便于日后火災的防范和實際執行。

最后,耐火等級的劃分和耐火極限時間不統一?!督ㄖO計防火規范》將耐火等級分為四級,耐火時間約4小時;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只有兩級,耐火時間是3小時。

2.2部分條款滯后于實際應用

如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只對面積在9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貨商場和展覽大廳進行了自動噴水的面或設備設置,但實際上很多大型商業廣場、批發市場和廠房等,都存在著火災發生的危險。因此,規范應根據社會的發展而即使更新。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商住樓住宅的疏散樓梯設置過于簡單。因為,現在很多商住樓不僅有居民居住,還有許多辦公、娛樂、商貿等多種功能,要考慮到商住樓的綜合性來設計其火災疏散通道和樓梯的設置。

2.3個別規范標準執行困難

如《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了32m以上的公共建筑需設置消防電梯,但這只考慮到從地面到女墻的高度,實際上,很多百貨、商場、餐廳和綜合一體化的公共建筑都設有地下停車場或者地下購物街、商業街等,其建筑高度超過32m,卻沒有消防電梯,就容易給人員疏散帶來實際操作上的困難。而在住宅用樓中,普遍都設有消防電梯,住宅用樓在一般都不會發生人員擁堵的情況。因此,在中層住宅用樓里設置消防電梯有些多余。

2.4消防技術規范條文不具體

如《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雖然對疏散樓梯的規格、通過人數等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詳細到具置和應注意或避免的問題,造成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困難。

相關的規范對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方法規定沒有做出嚴格細化,僅對公共建筑進行規定。如損失大、影響大、人員密集等用詞不具體,讓人難以把握和確定其程度。如多大的損失算損失重大,損失大和損失重大的區別等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定義和區分。

同時,新型建筑結構和建筑材料的應用都沒有明確,就目前國內外的發展趨勢來看,將有更多的新型材料、設備出現,而這些材料、構造等都應納入規范,形成相應條款,以便合理應用。

3.對消防技術防范的建議

3.1將消防技術規范與實際管理相結合

合理消防的行政管理不但要遵循消防技術規范,還要保證與時俱進,根據實際情況實行適合自身建筑物的消防措施。要做到行政管理的透明、高效、有效、規范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內容,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大潮,隨時對管理模式進行革新,保證消防事業的穩步、健康發展。

3.2加強消防技術研究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消防技術和火災隱情處理的基礎理論研究應該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可以對建筑材料的耐熱性、建筑物結構的合理優化、火災蔓延方式等方向進行進一步研究;對火災疏散途徑和方式的技術和理論進行深入挖掘與開發??梢越嶒炇遥M火災突發現場,研發救火、滅火設備和器材等。

3.3完善現有的消防技術規范體系

現行的消防技術標準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需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重新評估和修正,一些條文還需要進行更新。為完善現有的消防技術規范,首先應明確現行技術標準,整改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的條款,根據建筑工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的發展趨勢,加入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條款。

3.4加強國際消防技術交流

加強國際合作是發展消防事業的重要途徑之一。部分國內建筑材料是從國外引進的,建筑結構也是借助國外先進技術進行改良傳入國內的,因此,有必要與國際合作,一同開展消防技術的研發。可以通過建立國際研發中心、國際消防技術研究實驗室,對各種可能的火災現場進行模擬實驗,對國際開放,歡迎國際同行一同研究討論,共同發展建筑消防技術。

4.結語

消防技術規范是消防監督工作的重要依據。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消防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我國的相關消防技術規范仍需完善,做到規范化、條款與實際應用相結合,才能適應新時展的步伐。

【參考文獻】

[1]楊國君,謝云鵬.對消防技術規范中幾個問題的看法[J].研究探討,2003,(11).

[2]靳自兵.對現行消防技術規范在實際應用中一些問題的探討[J].消防技術規范園地,2012,(10).

篇7

1.1人員安全疏散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不同建筑設計中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距離有著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大型建設而言,其總容納人數和規模都超過了規定的數量,需要疏散的人員數量較多,要對現行規范中的疏散時間、安全出口寬度和數量進行合理的調整。人員疏散也是建筑設計中消防性能化設計的一個難點,建筑內部出現疏散通道的匯合和分流,疏散通道線路和出口的分布比較復雜,使用的功能也比較多樣化。

1.2鋼屋架的結構防火

對于一些空間跨度較大的建筑來說,一般都使用鋼網架結構的屋頂設計。這就要求對屋頂的鋼網架結構進行一定的防火保護。也就是要求一級和二級的耐火等級的屋頂承重構件必須能夠保障1.5小時和1小時的耐火時間。而對鋼結構的耐火級別進行定義也會影響到建筑設計的消防性能。在空間跨度較大的建筑中,由于具有空間敞開、建筑物高大的特點,發生火災時屋頂很少受到火災的威脅。因此,在選擇鋼結構保護材料時要確定合適的保護時間。與此同時也要考慮到建筑的外觀設計,避免傳統的防火要求和防火保護措施對建筑物的整體外觀造成影響,也不要出現保護不足和過度保護的現象。

1.3排煙系統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建筑物的中庭排煙量有著比較具體的計算方法設計,但是如果完全按照該方法進行計算,會出現排煙量過大的現象,不利于建筑物的施工和設計。因此建筑設計中的消防性能化設計在進行排煙系統的設計時要參照建筑設計的具體情況,對自然排煙口面積、排煙量和排煙設施的設置地點進行設計。

1.4發揮普通消防設施的作用

一些現代大型建筑的設計中由于消防監控的空間較大、頂棚的高度超過了普通探測儀器的使用高度,因此普通的消防設施很難發揮有效的作用。

2建筑設計中消防性能化的具體設計方法

2.1對人員安全疏散進行設計

在建筑設計中,要對人員安全疏散進行設計,就必須認真分析建筑物的特定功能、人員類型和人員荷載,并對火災緊急逃生時的人員疏散情景進行模擬和設計,對建筑物的疏散寬度、疏散出口等指標進行定量考察。在設計時可以通過疏散模型,對人員進入安全區域所需要的時間進行模擬和計算。以此來判定該建筑是否適合使用該疏散設計方案,并分析模擬的結果,搞清楚人員疏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滯留點的位置,以此為依據來對人員疏散方案進行有效的調整。可以采取增加疏散寬度或疏散出口數量等方法,既可以提高建筑空間設計的實用性和自由度,也可以使消防性能化設計的需求得到滿足。大型建筑物由于人員的密集程度較高,具有比較復雜的疏散線路,在設計時不僅要保障在火災環境中具有一個符合要求的安全疏散環境,還必須保障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將建筑物中的人員疏散至室外開敞環境或地面。

2.2對屋頂鋼結構防火的設計

以消防性能化設計方法為依據,考察建筑物內的鋼結構,考察的重點在于鋼結構的性能變化,具體體現在彈性模量的變化和結構強度的變化。當火災發生時,隨著溫度的升高鋼結構的彈性模量和結構強度都會隨之降低,改變鋼結構的抗火承載能力。鋼結構在高溫環境下,受到的外荷載可能造成其所承受的內力大于鋼結構的抗火承載力。當出現以下任意一個條件時,說明鋼結構構件達到了抗火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1)鋼結構的變形達到了不適于繼續承載的狀態;(2)鋼結構喪失了整體的穩定性;(3)鋼結構的受彎構件產生了足夠的塑性鉸,造成了結構的可變機構;(4)鋼結構的軸心受力構件截面出現屈服。在建筑設計的消防性能化設計中,要進行科學的鋼結構防火設計,在溫度要求、時間要求和受力要求三個要求中,鋼結構的防火設計必須滿足其中的一個,也就是將其中的一個作為鋼結構防火設計的判定標準。

2.3對防排煙系統的設計

在建筑設計中要進行相應的防排煙系統設計,主要的設計目的在于能夠安全地疏散人員。也就是當火災發生時,通過排煙口和通風口的設計,能夠避免建筑物內的人員被火災的煙氣所阻礙。一般情況下人員可能停留的最高高度為1.8m,建筑的防排煙設計要保障煙塵高度高于1.8m,則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物內的人員安全。在消防性能化設計中,對防排煙性能化的設計主要是以涉及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火災規模為根據來對煙層高度等參數進行確定,從而確定合適的排煙口位置和必須的排煙量。

2.4設計火災探測系統

如果在建筑設計中,常規的防火設施無法發揮有效的作用,可以根據建筑物的具體尺寸和空間結構來設計相應的滅火系統和火災探測系統。對于大空間場所而言,比較實用的火災報警探測器主要有空氣采樣探測器、雙波段火災探測器、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等,可以選擇的自動滅火設施主要有自動水炮系統和雨淋系統等。

3建筑防火分區中的性能化防火設計

我國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對于建筑防火分區中的消防性能化設計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低層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如果具備了自動滅火系統,防火分區的面積可以達到5000m2。高層建筑的地上部分如果具備了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修材料為難燃燒材料或不燃燒材料,防火分區的最大面積可以達到4000m2,一般為展覽廳或營業廳。對于人防工程,展覽廳和高級裝修營業廳如果具備了自動滅火系統和自動報警系統,分區的最大面積可以達到2000m2。然而在具體的建筑設計中,一些會展倉庫、倉庫式超市、商場、大型展覽館的面積往往要達到上萬甚至十多萬m2。而且要求上下通透、物流通暢、交通便利,如果按照規定,使用防火系統將其空間進行分割,必然會影響建筑的空間藝術和功能。因此通過性能化設計,可以采取“主動、動態”的建筑防火分區辦法,也就是建立數學模型,通過火災動力學原理來計算火災發展和蔓延的各種因素,例如燃燒空間的狀態、起火點的環境、氧氣的供給、可燃物的種類和數量等,從而對防火措施的具體作用進行證明,科學地劃分相應的防火分區。這樣一來不僅能對火源進行控制,也能夠根據建筑物的規模、性質和功能的不同,以及空間、時間、物流和人流的差異來科學地布置消防設施,更好地發揮消防措施的作用,也減少了對空間的實體分隔數量。

4結語

篇8

關鍵詞:建筑;消防設計;規范;探討

中圖分類號: TU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筑設計中消防車回車場地的設計

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中,都具體的提到了在供大型消防車進行回車時,場地的尺度不能小于18米×18米。但是這樣就在設計中存在一個問題,便是在設計消防車回車場地時是按照當地實際配置的消防車進行設計,還是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大型消防車回車場地的設計。因為在發生火災的情況下,不一定會使用大型消防車,雖然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大型消防車回車場地的設計,但是在實際項目操作中,很少建筑能按照規范要求留出足夠大的場地作為大型消防車回車的場所。針對這一問題,在進行建筑設計的消防車回車場地設計時,是否可以根據建筑本身的規模、性質、高度等因素,來合理判斷消防車的選用,結合當地消防相關尺度從而進行合理的消防回車場地設計。

工業建筑的消防設計

(一)大型倉庫同一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安全出口設計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第3.8.1條中明確的規定出:在同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中,相鄰的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最近的邊緣水平距離不能小于5米,但是卻沒有明確的指出應該設置多少個安全出口。但是在具體的大型倉庫建筑設計時,安全出口的設置過多直接影響到整體建筑結構等專業設計,所以建議在進行建筑消防設計時,大型倉庫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中的每個樓層通向疏散走道,或是室外的安全出口不能過多,最好每個防火分區兩個安全出口。這樣一來既能保證符合消防設計規范中的要求,又能具體的對建筑進行結構等的設計。

(二)消防應急燈的設置

中國社科院民營經濟研究中心12月22日的《中國民營企業競爭力報告(2012)——轉型升級與競爭力指數》顯示,大多數民營企業的產品仍然是勞動密集型。勞動密集的企業建筑物,一旦發生火災或是斷電等情況時極其容易造成人員的恐慌,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消防設計規范中,并沒有明確的給出消防應急燈的設置,但是消防應急燈卻在這種情況下能發揮出巨大的作用。所以在進行消防設計時,應該在勞動力密集的建筑物設置相應的消防應急燈,來快速安全的疏散人員,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發生。

建設設計中普通電梯的防火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第5.3.7條中指出,公共建筑中的客貨電梯應該單獨設置獨立的電梯間,不能直接在營業廳、過功能廳等地方直接進行設置。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建筑中大多存在大空間辦公室的情況,其人員密集,而電梯卻沒有單獨進行設置。這樣就會導致電梯起火后造成大面積的火災現象,而這一點在消防規范中卻沒有明確進行提出。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進行建筑電梯消防設計時,如果沒有對其設置獨立的電梯間,可以在通用的電梯門前增設做復合防火卷簾門,以防止火勢的蔓延。

防煙樓梯的消防設計

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6.2.1.1中規定:防煙樓梯間可用敞開式陽臺或者凹廊作為前室。但是在室外樓梯做防煙樓梯的相關規定中又有樓梯周邊兩米的范圍內不得另開其他門窗、洞口的要求,這是為了防止發生火災時失火房間中的火舌蔓延到室外防煙樓梯的情況,這樣一來就和消防規范所沖突。在實際情況中,如果當外陽臺的邊緣就做一個隔壁房間的洞口時,一旦隔壁房間發生火災,并且風勢較大的情況之下,火舌就很容易蔓延到外陽臺,引起更大面積的火災。在這種情況下,防煙樓梯按照消防規范所設計的敞開式陽臺或者是凹廊,作為前室就并不是安全的區域,失去了設計的意義。所以在消防規范設計中,應該更加具體全面的進行規范設計,如前室周圍水平兩米范圍內,陰角方向四米范圍內,不得另開其他的門窗和洞口等相關要求,以此保證防煙樓梯的防火安全。

疏散門的開啟方向設計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7.4.12條,明確規定了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該朝著疏散方向開啟的要求,這是為了避免在發生火災進行疏散時,疏散門朝疏散相反方向開啟造成人員的擁堵情況。并且其中還提出除了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六十人的房間并且每扇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三十人時,疏散門的開啟方式是不加限制的。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指出的首層公共疏散門是指高層建筑的公用門廳的外門,這時便會出現問題,在從多個方向過來的人流中,以那個方向作為疏散門的開啟方向,這是一個不確定的因素,根據起火的地點不同,人群疏散的方向也就不同。另一個問題就是在疏散門開啟方向不限的房間內,如何保證房間內的人數在規定的范圍內?疏散門向外開啟肯定影響疏散通道,這些問題還有待設計改進和完善。

封閉樓梯間的疏散門設計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2.4條中明確規定了高層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中設置封閉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的疏散防火門應該為乙級防火門,并且朝著疏散方向開啟。而又在第7.4.2.5條中規定到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的疏散防火門可以采用雙向開啟的彈簧門。這里就有個問題,所謂的其他建筑到底是指那些建筑?如果我們將其考慮為小于五層的非人員密集建筑,那么又在7.4.2.5條中說道通向居住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防火疏散門才能采用雙向開啟的彈簧門。同一個規范中先說只有非人員密集的建筑才能采用雙向開啟的彈簧門,又說只有居住建筑才能采用雙向開啟的彈簧門,這就讓設計者在進行建筑消防設計時無所適從,不知道怎樣進行區分。所以在這一問題上,規范中應該給出一個準確的適用范圍,建筑設計者直接執行依據。

室外消火栓的設計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8.1.2條明確規定了城市、居民區應該設置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堆場等地應該設置室外消火栓。但是其中的問題就在于城市、居民區安裝的市政消火栓其實是包括在室外消火栓的范圍內的,但是規范卻將其進行了區分,沒有對市政消火栓的設置作出明確的要求,就造成消火栓設置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在實際建筑的消火栓設計時,應該根據其建筑的規格進行消火栓的設置。在城市、民用區進行市政消火栓的設置,而當民用建筑、廠房等建筑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滿足其要求的情況下,再改用室外消火栓,這樣一來,就可以有效的解決消火栓的設置不規范,或是浪費的現象。

門廳隔墻的防火門設計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7.2.3.4條規定到: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門廳隔離墻上的門窗防火等級,應該為乙級防火窗。但是問題在于如果這棟樓的面積小于一個防火區或者是封閉樓梯可以不通過門窗就直接通向戶外的情況下,那么這條規定就沒有實際存在的意義了。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設計者又按照要求進行防火門的設計,只會增加建設成本而已。所以對這條規定存在一定的牽強性,在實際的建筑中,應該根據建筑樓棟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火門的設置才是正確的選擇。

總結

建筑消防設計規范雖然給建筑在發生火災時起到了一定的抑制效果,但是在其中還是存在著許多有問題的規定。設計者在針對這些規定進行設計時,就很容易被誤導或是不知所措,從而主觀的進行消防設施的設置,導致火災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所以為了有效控制這一問題,建筑設計、建筑使用時應該對建筑消防設計規范進行全面的完善,使其中存在問題的條例得到訂正,這樣才能有效的對火災進行防治,減少人員的傷亡事故,才能保證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營造出一個和諧美麗的社會。

參考文獻:

[1]徐放蕊.論住宅建筑消防設計中的建筑節能、節地、節材措施[A].2006中國科協年會[C].2006.

[2]伍愛友,肖國清.性能化設計方法在高層建筑防火設計中的應用[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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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最近幾年,在建和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火災頻發,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頒布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對建筑幕墻保溫材料的使用作了嚴格的限制,并重申了對建筑幕墻防火構造及防火封堵的要求。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又下發了《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建筑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規定在新標準前,從嚴執行公通字[2009]46號文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目前,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整合而成的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正在審核修訂之中。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正確運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標準要求,使建筑幕墻的防火設計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對建筑幕墻防火設計的關鍵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和現實意義。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

現行國家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1],適用于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低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高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廠房、倉庫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規范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規模大小和高度把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并規定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現行國家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2],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高于24m的公共建筑及其裙房。規范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補救難度等因素把高層建筑分為一類和二類,耐火等級分為一、二兩級,并規定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在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時,要考慮建筑物的規模、重要程度、火災危險性、火災荷載等多方面的因素。從安全的角度來講,建筑物的耐火性能愈高愈好,但從經濟的角度來看,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高造價就高。因此,一個優秀的建筑防火設計方案應該使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安全儲備,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協調統一。建筑幕墻是建筑物的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其防火要求由其所屬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確定。在進行某建筑物的幕墻防火設計時,應查閱其建筑施工圖的建筑設計總說明,明確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3?現行規范對幕墻防火設計的要求

建筑幕墻是由支承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通常用作建筑物的非承重外墻。

根據文獻[1]和文獻[2]的規定,民用建筑不同耐火等級非承重外墻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為:

一級,不燃燒體1.00h;二級,不燃燒體1.00h;三級,難燃燒體0.50h;四級,燃燒體。

由于耐火等級為三級以下民用建筑限制在5層以下,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大多數為一、二級。也就是說,建筑物的非承重外墻,在一般情況下應該采用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要求為1.00h。

對建筑物來說,非承重外墻的耐火極限要求為1.00h是對窗間墻與窗檻墻的要求。窗間墻是在建筑外立面上,水平方向左右兩窗之間的實體墻(包括柱或構造柱)。窗檻墻是在建筑外立面上,垂直方向上下兩窗之間的實體墻(包括樓板及位于樓板邊緣的梁)。除了不滿足防火構造要求時需要采用防火窗外,現行規范對外墻上的窗戶部分并沒有耐火極限的要求。

以往的經驗表明,在一般情況下窗檻墻的高度不小于0.8m就可以起到防止火災向上蔓延的作用。文獻[3]應用FDS建立建筑外墻開口溢流火災研究數值模型,采用非穩態t2火模型設計6種工況,對比分析了窗檻墻和防火挑檐的阻隔性能。結果表明,在設定火災場景下,窗檻墻高度為1、1.2m時室外溫度分布情況和0.8m時分別不大。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就不難理解文獻[1]和文獻[2]對建筑幕墻防火設計的規定:

1)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面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

2)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

3)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由此可見,現行規范對建筑幕墻防火設計的規定是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的,基本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求。要提高建筑幕墻防御火災的能力,關鍵問題是要深入理解規范的要求,并在建筑幕墻防火設計中正確運用,把規范的規定落實到節點的設計、材料的采購和施工安裝的整個過程。同時,相關規范進行修訂時,也要根據高層及超高層建筑技術的發展,作出更明確、更細化的規定。

4?幕墻防火設計問題的幾點建議

4.1?可燃或難燃材料的使用應加以限制

建筑幕墻材料主要包括框架材料、飾面材料、密封材料、保溫材料和五金配件。

幕墻的框架材料一般使用鋁合金型材、鋼型材或鋼鋁組合構造,但有時候也可能采用木材或其它一些可燃或難燃的復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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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消防;高層建筑;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

近年來,隨著各地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沿街建筑特別是高層建筑在底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或將原建筑底部改為商業服務網點的情況普遍存在,對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設計在現有消防技術規范中雖然做了一些規定和要求,但在執行這些規定的過程中有些問題還值得進一步地研究和探討,現就有關問題探討如下:

1、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

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在術語上解釋為: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1.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以下簡稱《高規》)在術語上解釋為: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與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設置。

2、高層建筑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消防技術問題

2.1 商業服務網點在建筑內設置層數的問題

《高規》第1.0.3.1條規定: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說明住宅底部僅有一層可設置商業服務網點。但《高規》第2.0.7條所解釋的商業服務網點用房不超過兩層,即可以設置為兩層。同一部規范中對同一問題給出的不同的解釋,對高層住宅摟底部一、二層均為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定性帶來了困惑。筆者認為,應統一商業服務網點設置層數問題,應以《高規》第2.0.17條規定來定性商業服務網點,修訂第1.0.3.1條規定“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中關于“首層”的闡述,在執行時要將“首層”改為“底部”。

2.2 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設置高度問題

建設單位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吸引顧客,對高層居住建筑底部設置的商業網點的建筑高度進行加大,設置高層建筑底部層高為4.5米至5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第9.1.6 條注2“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 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的規定,不少業主是買一層的房子當二層使用,進行儲藏、休息等場所,也就是常說的“三合一”、“多合一”場所,致使居住建筑使用性質改變,而現行消防設計對此類建筑沒有明確要求。因此,在這類建筑中,已經潛伏了商業用房的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已經將商業用房的高火災危險性帶給了住宅用房。

2.3商業服務網點與綜合樓、商住樓的界定問題

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高規》和《建規》中商住樓和商業服務網點的概念內涵已經不能涵蓋商業及其他公共用途用房與住宅組合的建筑類型?!陡咭帯返?.0.8條中定義的商住樓為:“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高規》第2.0.7條定義綜合樓為:“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設置有商業服務網點的建筑屬于綜合樓的一種特殊形式,在防火要求上又不是按綜合樓來處理, 而是按低于綜合樓的居住建筑進行防火要求,《高規》又沒有相應的調整措施, 這就造成實際工程中商業服務網點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設計的諸多困難。

3、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合理化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雖然《高規》對商業服務網點進行了防火、疏散等方面做了一些規定,但卻未涵蓋到所有的同類建筑,建議在建筑防火工作中采用如下措施:

3.1加強商業服務網點設置源頭的監督管理

在建筑初期,要杜絕可能出現的住宿、經營、儲存“三合一”的場所的火災隱患。從嚴控制商業用房的高度,確保不能用于內部的加層。建議對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樓層層高加以限制,防止擅自加層, 商業服務網點用房分戶隔墻應采用不易拆除的鋼筋砼結構, 防止擅自擴大面積改變建筑的性質。

3.2 建筑后期消防監督管理

3.2.1 對于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及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高層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在后期使用期間個別相鄰網點打通,致使該網點的建筑面積大于300m2,而變為商業營業廳或其它使用性質,在符合下列條件時:(1)與住宅和其它用房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于2.00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墻完全分隔;(2)該場所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分別獨立設置;(3)層數未增加,仍為一層或二層??紤]到行政許可或備案工作已經完畢,建筑已經竣工,按照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兼顧公平、便民的原則,對整幢建筑未改變部分可以仍按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進行消防監督。改變部分在確保滿足上述三項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可下面3.2.2的內容進行監督管理。

3.2.2 對于申報原已通過消防驗收、備案的高層住宅在后期使用期間個別相鄰網點打通變為其它使用性質的裝修改造項目,以及新申報的底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高層住宅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及備案抽查時應采取以下辦法:在商業服務網點部分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七章的相關要求設置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第9.4.1條至第9.4.5條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而安全疏散、防火分區、防煙與排煙、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要求執行。在住宅部分仍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等相應規范執行。

3.2.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對商業服務網點進行了舉例列舉,不能完全涵蓋所有的經營類型,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為住宅部分服務的新的經營項目可能會繼續出現,因此在執行此規定時,應在規范規定的范圍和要求的框架下確定。對于一些擅自改變用途, 將商業服務網點用作網吧、歌舞廳、酒吧等公眾聚集場所,或將商業服務網點更換為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活動場所的,上述場所將原本是帶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變成了商住樓, 住宅建筑變成了公共建筑, 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設施、設計卻不能滿足公共建筑的需要, 成為火災隱患,不適用于商業服務網點的要求,則應按照相應場所的要求設置消防給水、滅火設施以及安全疏散。

4、小結

由于商業服務網點的防火安全性事關整棟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所以,無論是在進行消防設計時還是在消防監督中都應該高度重視這部分的消防安全。在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之前,我們既要嚴格執行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又要根據高層建筑內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的一些實際情況,尤其是現行消防技術規范尚未十分明確的一些問題,要加強研究和探索,進而確保商業服務網點乃至整棟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參考文獻:

[1]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小型商業用房防火設計技術規定.滬消發[2003]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