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合同法范文
時間:2024-01-06 1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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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電子商務合同現存問題
1.口頭形式日益明顯
電子商務之所以近年來迅速發展,主要是依靠網絡平臺能夠實現交易的簡潔化和快速化。在這種形勢的帶動下,一些電子商務合同通常是以口頭的形式訂立的,而較之傳統的書面合同而言,這種口頭的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對簿公堂后不具有法律的效應。面對這種情況,商業界和法律界共同研發了數據電文。所謂的數據電文就是將原有的口頭合同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下來,這種數據可以在電腦的磁盤中獲取,這樣就改變了“口說無憑”的尷尬。但是,這種數據電文的規定與我國現有的書面合同存在一些不同,甚至大部分情況下合同法對數據電文是不適用的。聯合國對此的評價是,如果數據電文能夠實現糾紛后的材料調取,那么可以適當的擴充原有的書面合同的內涵,換言之,人們已經開始接受數據電文,并希望其逐漸合法化。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嚴格化
所謂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就是在意思傳送到對方的過程中,或者是剛剛傳達到對方的那一刻起,要約方出現了變故,發出另外一份數據電文,要求撤銷或者撤回先前發出的合同內容和具體信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在這一過程中還沒有發生,不產生雙發的利益損失,所以,國際和國內的商務法都是保護這種形式的。這種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包括要約的撤回和要約中承諾撤回。必須強調的是,這種撤回必須在對方沒有回復之前做出,否則對方答復后就是合同生效時,單方面意思撤回視為違約,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是一種損失。同時這樣規定也能夠更加的規范要約方的合同訂立意識,避免反復撤回產生的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需要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規定了具有下列形式之一,不可以進行意思的撤回與撤銷:①在發送的數據電文中,要約方已經明確規定了該數據電文中的內容和承諾不可以進行撤銷和撤回;②對方已經接收了該數據電文,并已經為履行該數據電文內的內容做好了全面的準備,甚至已經有經濟投入和設備引進了。此時,進行的意思的撤回和撤銷可以視為合同違約處理,要約方需要按照合同違約 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賠償。
3.要約概念模糊
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意義上來說,所謂的要約就是合同中的某一方積極主動的誠邀另一方與其訂立合同。我國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符合要約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合同的內容詳細;其二是可以接受對方提出的合同要求。對于一些界定比較明確的商業形式比如商品的價格明細表、建筑工程的招標書等不存在爭議,而在網絡媒體上的廣告是否也應該界定為要約的范疇之內呢?這一爭議比較大。三種方式看起來比較容易得到認同,但是操作起來難度較大,因為一旦出現了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字眼,那么雙方在糾紛中就可以各執一詞,擴大了糾紛的范圍。
二、時間和地點界定標準參考
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就是交易迅速,因此交易過程中瞬息萬變,精確的規定合同生效時間就成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此,我們進行了如下幾種形式的分析:
1.承諾的生效時間界定參考標準
數據電文的承諾生效時間就是合同開始執行的時間,對此問題,各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我國基本上遵循到達時間為基準的原則。也就是數據電文已經傳輸到對方的接受數據平臺后,合同即開始生效。而西方國家則依據他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訂立了以數據電文發送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切實二者各有利弊,只是思維習慣的不同而已。對此,國際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硬性規定,可以依據各國的實際情況而具體的選擇。
2.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界定參考標準
電文的發出地與收到地是法律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參考數據,為此,必須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通常來說主要以雙發設有經營場地的地址作為電文地址。我國的電子商務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也逐漸引入了國際的機制,以便更好的與國際接軌。
三、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1.合同條款的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中的條款格式問題也是電子商務合同法規范化過程中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肯定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固定可以減少電子商務的手續,簡化其操作流程,更快速的實現經濟貿易,這無疑是電子商業的一個發展,但是由于這種形式的固定化,也一定程度的違背了合同法的“自由化”原則。越來越多的電子合同片面的強調條款格式化,對此,電子商務合同法中已經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2.意思撤銷和撤回的注意事項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已有的立法(譬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有人認為: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撤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已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還有人認為:應視采用的電子通訊方式而定。
篇2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示范法中對EOIF定義為“將商業和行政事務(transaction)按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示范法中對EOIF定義為“將商業和行政事務(transaction)按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信息處理和信息數據(message)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數據傳輸。通俗的講,是經過電子數據通信,在交易伙伴的計算機系統之間進行數據交換和自動處理。
電子合同對傳統合同法提出了挑戰,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電子商務與現有的合同法之間的矛盾無疑將推動合同法的修改,以適應新事物的發展。關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0 條第1 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樣,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的形式。這樣合同法把電子合同實際上納入了“書面形式“之內。這一做法和國際貿易委員會EOI工作組在1992年提出的解決辦法有相似之處。擴大法律對“書面”一詞所下的定義,以便把電子合同也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0條已經作了這樣的規定,承認以電話、電傳或其他快速通信進行要約,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已經初步實現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接軌,這必將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1、 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2、 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 形式有書面和口頭的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3、 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電子合同中也需要具備要約和承諾這一合同生效的要件?!逗贤ā返?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贝艘幎鞔_了承諾的生效和合同成立之間的關系。
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對當事人有著重大的意義它不僅涉及到合同在何時生效和法律關系的確定,也涉及到雙方發生糾紛時如何確定訴訟管轄。一般來說,有兩種觀點,大陸法系采取“到達主義”即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相反,英美法系則采用“郵箱規則”,即以投入郵箱的時間和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由于電子合同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內完成訂立的,電子數據可以在任何地點發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郵箱規則,則會導致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舉個例子來說明:一方在火車上用筆記本電腦向對方發出承諾,我們又該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地點呢?很明顯,若采用英美國家的郵箱規則是不利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管轄法院和如何法律的選擇。如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一缺陷。我國《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實際上這款規定在承諾生效的時間上,采用了大陸的到達主義?!逗贤ā返?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而該款規定的具體內容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但這卻未指明數據電文的范圍和計算機系統的范圍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另外,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合同的地點作出任何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可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其詳細的規定了收到和發出數據電文的時間地點:
1、除非發端人和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他進入發端人或者代表發端人發送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
2、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以下的辦法確定:
A: 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
(1) 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
(2) 如 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B: 收件人并未收到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3、即使設置信息系統的地點不同于根據第四款規定所視為的收到的數據電文的地點,第2款的規定仍然適用。
4、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為其收到地點。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 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
(2) 并無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
(3) 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消
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我們必須區分對待,有學者認為,由于數據電文的傳輸速度實在太快,使得對其撤回和撤消幾乎變的不可能(事實上的)。也有學者認為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回或撤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忽視它。筆者認為應視所采用的通訊方式而定,在通常情況下,電子傳輸的速度很快,要約的撤回在技術上不易達到。但對于撤消在電子的某些環境下是可以實現的。如果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消的要約,受約人受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作出承諾,那么要約人可以發出撤消通知,但前提是要約人撤消其要約的通知在受約方答復之前到達對方??傊瑧摳鶕煌膫鬟f方式作出靈活的規定。
五、電子合同的證據問題
根據傳統的證據法學,任何定案的根據都要有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但是在網絡領域里這一原則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電子證據是人類進入網絡以后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
電子證據也被稱為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根據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的規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或傳真。我國并沒有對電子證據的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證據依次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數據電文被排除在證據清單以外,即目前在我國電子證據還不具有合法性,和國際上的立法還有較大的差距。許多學者認為應該把數據電文納入視聽資料的范疇,因為電子數據同樣可以顯示為可讀形式,因而它也是可視的。筆者認為,不能將數據電文視為視聽資料,因為:數據須經人們重新組合、才能被人們使用,為適應網絡電子商務的要求,應把數據電文單列為證據種類的一種。
關于電子合同的證據力,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著具體的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1、僅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文為由 2、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并不是原樣為由。第11條規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顯示。如果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第12條同時規定:就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和收件人之間而言,不得僅僅以意旨的聲名或其他的稱述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梢?,聯合國《電子商務法》在較大程度上承認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力,基本上是按照直接證據對待的。
由于證據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跡,所以當事人請求采用通過撥號上網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收集證據有極大的風險性。為保證電子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當事人在起訴前最好的辦法是向公正處申請證據保全。]
六、簡短結語
電子商務是我國合同領域中的一個新興種類,在人們生活中廣泛。我國雖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關于電子合同的規定卻是少之又少,并且規定的不是很詳細,有幾處還極為混亂。《合同法》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和國際立法趨勢有相當的差距,我國立法必須加以解決否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許多,并且電子商務在我國的上文的僅僅只是電子商務的諸多問題中的幾點基本問題,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有些對政府、、甚至界來說都是新問題,我們期待著我國的《電子商務法》能早日誕生,對我國的電子商務合同領域作出必要的規范。
:
1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RAO)《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 LAW)
2 湯葉霞《電子證據的相關法律問題》
3 饒宏斌《電子商務合同及幾點相關法律問題》
4 上海大學 吳小玲:《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
5 陳志華《無法證明的證據:電子郵件能作證據嗎》原載《CHIP新電腦》2000年第10期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篇3
關鍵詞:電子商務 現代物流 必然性 問題 對策
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協同發展的可能性
基于信息化商務平臺的共同要求。電子商務模式下,現代物流的運作是以信息為中心的,信息不僅決定了現代物流的運動方向,而且也決定著現代物流的運作方式。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通過網絡上的信息傳遞,可以有效地實現對現代物流的實施控制。
電子商務對需求的多樣性與分散性,為現代物流拓展了廣闊的業務范圍。電子商務要求現代物流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務,要求協助電子商務公司完成售后和更多的增值服務內容,這樣現代物流的發展才有內在的動力與外在的需求,二者共同促進,共同發展。
電子商務為現代物流功能集成化、服務系列化提供了運作空間,提高運行效率。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現代物流企業可充分利用Internet巨大優勢建立信息系統和網絡平臺,開展商品物流跟蹤、客戶響應模式,信息處理和傳遞系統,提供更加完善的配送和售后服務,現代物流企業應該認識到,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是合作博弈,網上網下及早合作可共創雙贏模式。
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協同發展的必然性
現代物流是實現電子商務的保障,是電子商務運作的重要部分,是信息流、商流和資金流最終實現的根本保證。電子商務的整個運作過程是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物流的流動過程,其優勢體現在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和運作方式的高效率上。通過互聯網進行商業交易,畢竟是“虛擬”的經濟過程,最終的資源配置還需要通過商品實體的轉移來實現,否則就不會真正實現信息流、商流和資金流。只有通過現代物流配送,將商品或服務真正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商務活動才能結束,物流實際上是以商流的后續者和服務者的姿態出現,而物流配送效率也就成為客戶評價電子商務滿意程度的重要指標。
現代物流是電子商務實現“以顧客為中心”理念的最終保證,是增強企業競爭力的一個有效途徑。電子商務的出現,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最終消費者。缺少了現代化的物流技術,電子商務給消費者帶來的購物便捷等于零,消費者必然會轉向他們認為更為有效的購物方式?,F代物流的功能應該是把準確數量的準確產品在準確時間內,以最低的費用送到客戶手中,它直接影響到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的競爭力。
電子商務是現代物流和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電子商務的提出最終是為了解決信息流和貨幣流處理上的繁瑣對現代化的物流過程的延緩,進一步提高現代化的物流速度。
現代物流的發展是電子商務的利潤源泉。以現代電子網絡為平臺的信息流,極大地加快了現代物流信息的傳遞速度,為客戶贏得最寶貴的時間,使貨物運輸方式科學化和最佳化。以快節奏的商流和先進的信息為基礎的現代物流,能夠有效地減少流動資金的占壓,加速資金周轉,充分發揮資本的增值作用,被認為是繼企業節約原材料降低物耗、提高勞動生產率之后的又一經濟利潤增長點,是電子商務的利潤源泉。
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協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觀念和服務模式落后。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其功能主要局限于信息交流,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系還沒有得到普遍的認識?,F代物流與電子商務脫節,重電子商務輕物流,導致配送效率低下,經常出現拖延交貨期、出錯等現象,無法滿足現代社會人們對快速、準確、及時的現代物流服務要求。
與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發展相關的制度和政策法規尚未完善。與企業發展息息相關的融資制度、產權轉讓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還遠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現代物流企業跨區域開展物流業務時常常受地方保護主義困擾,發生經濟糾紛時,有關的金融法規及行業標準對當事人之間經濟責任難以確認。 基礎設施落后,電子化、信息化程度較低。電子商務要求相對均衡的運行環境,要求企業有足夠的后臺支持系統來響應對方的即時服務請求,目前,市場達不到應有的經濟網絡規模,網絡基礎薄弱:網速慢、出口帶寬不足、資費過高,而現代物流配送基礎設施和配送管理手段更是落后,道路的建設、配送中心的規劃與管理、倉儲設施的現代化配置、配送運輸工具的更新換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的優化等問題都亟需解決。
人才的稀缺。國外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發展實踐表明,從業人員是否具有較高的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知識和操作經驗,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國外的物流經過多年發展,已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物流教育系統,許多高校設置了與物流相關的課程,為物流行業培養并輸送了大批實用人才。相比之下,我國在這方面的教育還相當落后,人才嚴重缺乏,無法為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協同發展提供足夠的智力支持。
我國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協同發展的對策
必須提高全社會對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認識。電子商務是商業領域內的一次革命,而現代物流則是物流領域內的一次革命。國家與企業共同參與,共建電子信息化環境。同時,企業要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商貿活動,為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吸引更多的制造企業和商業企業上網,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盈利水平,從而促進電子商務和現代物流的發展。
選擇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現代物流發展模式,實現現代物流配送體系的產業化、社會化。在我國目前條件下電子商務企業不宜采用自建物流中心的物流模式,應與第三方物流公司簽訂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建立共同配送模式,削減物流企業間的不當競爭,從整體上提高供方取得價格優惠的能力,并實現優勢互補,促進企業走向聯合的規模經濟之路。
整合業務流程,提供優質的多樣化和個性化服務。電子商務的個性化、多樣化特點,企業在商品生產、經營和配送上充分對應不同區域,不同時間和不同消費需求的客戶需要,客觀上也要求多品種、少批量、大頻度的現代物流服務,通過電子化、集成化現代物流管理把供應鏈上各環節緊密聯系起來,對顧客的個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應,如采用電子商務的“量身定制”方式,客戶可以利用計算機或手機來決定商品何時送達目的地,收到后,信息將自動反饋到客戶指定的計算機或手機上。
篇4
關鍵詞:傳統企業;電子商務;線上;線下;平衡
中圖分類號:F713.360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here begins a large marching of transformation among many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to E-business. A large amount of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are beginning to develop online business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ir brand images and performances, but the online businesses will undoubtedly have a huge impact on offline ones, which is also the very problem faced by lots of electronic businesses enterprises at present. How to balance the conflicts, emerged between online and offline businesses, and realize the multi-channel development will determine whether does the traditional enterprise could transform to be E-business one or no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study how to balance the conflict between online and offline business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for providing corresponding references to the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undergoing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 traditional enterprise; E-commerce; online; offline; balance
0 引 言
從1997年電子商務進入中國以來,就以不可阻擋之勢快速的向前發展,經過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電子商務已經從無人知曉變得家喻戶曉,更是我們現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從馬云開創的中國第一家電子商務網站阿里巴巴開始,電子商務讓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電子商務的巨大潛力,因此許多企業也紛紛轉投電子商務,不僅像京東、當當、易迅、凡客等這種純電商,更有像蘇寧、國美等傳統零售企業也發展了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經過近幾年的成熟發展,目前讓更多的企業看到了其強大的優勢,因此近幾年出現了傳統企業向電子商務進軍的大潮,許多傳統企業為了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和提高業績都紛紛開始發展線上渠道,但線上渠道無疑會對線下渠道產生巨大的沖擊,這也是目前許多電商企業所面臨的難題,如何平衡線上與線下的沖突、實現多渠道化融合發展將決定傳統企業向電子商務轉型成功與否的關鍵。
1 傳統企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6月,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5.85萬億元,同比增長34.5%。其中,B2B交易額達4.5萬億元,同比增長32.4%。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1.08萬億元,同比增長43.9%,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占到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7%,同比增長27.9%。截止2013年12月底的數據統計顯示,國內B2C、C2C與其它電商模式企業數已達29 303家,較2012年增幅達17.8%。這些數據表明我國電子商務依然保持著快速增長的趨勢,面對電子商務依然強勁的發展態勢,傳統企業如何抓住和把握這一機遇與挑戰成了所有傳統企業著重關心的重要問題。
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給眾多的傳統企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同時由于電子商務的普及也對傳統企業產生了巨大的沖擊。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企業單一的營銷方式,消除了傳統企業時間、空間、地理位置的束縛,使消費者更傾向于網絡消費。同時,電子商務的價格、便捷無疑是最吸引消費者之處,電子商務之所以能夠如此成功,就是依靠其低廉的價格和方便快捷的服務,消費者只需要在家用電腦或手機終端APP對商品下單、付款,賣家就會把你所購買的商品送貨上門,為消費者節約了大量的購物時間和體驗被服務的感覺,不僅如此,線下在實體店所選購的商品數量和種類都有限,而線上的商品和數量比線下的要多的多,這也給了消費者更多的選擇。由于現在快節奏的生活方式,很多人都沒有購物的時間,因此這種線上交易的方式正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采納,傳統企業在面對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發展線上渠道已成為拯救傳統企業的“靈丹妙藥”。
電子商務的大潮已經勢不可擋,許多傳統企業也看到了商機,紛紛涌進電子商務,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如由于大量傳統企業進軍電子商務導致線下市場嚴重縮水,線上出現了混亂、串貨、擾亂價格等現象。雖然我們看到電子商務的巨大潛力,但也不能一味的進軍電子商務,傳統企業應看清企業自身的形式,適不適合做電子商務,與此同時,傳統企業發展線上渠道也面臨著許多困難之處[1]:首要的問題則是傳統企業對互聯網交易理念的接受度難題。傳統企業進行的交易是真金白銀的交易,突然轉變成互聯網的交易方式,很多傳統企業無法在短時間內改變企業的傳統管理模式來適應互聯網的發展趨勢。其次,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時間并不長,國內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是相對匱乏的,同時傳統企業固有的運營模式也需要進行改革,這對于電子商務運營經驗缺乏的傳統企業也是極大的困難。再次,就是傳統企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的過程中,出現線上線下的矛盾,使很多傳統企業望而卻步?;ヂ摼W擁有的傳播范圍廣、成本低、互動性強等優勢,與互聯網的特性對應的是互聯網環境中企業的營銷模式和服務都需要一些新的模式,競爭十分激烈。而傳統企業在剛剛進行轉型的時候,往往對這方面的了解不足,使得雖然有著品牌的優勢,但并不能很好地使這些成為自身的優勢。
2 傳統企業電商化所面臨的平衡線上線下問題
傳統企業在互聯網環境下轉型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如何平衡線上線下間的關系問題。傳統企業擁有強大的品牌和供應鏈、售后服務等多種純粹的電子商務企業無法比擬的優勢。而這種優勢理論上對于傳統企業線上的發展能夠提供很好的保障和支持,出現線上線下齊發展的狀況??涩F實的情況是,線上的發展與線下的發展形成了利益沖突。線下實體店看似一片繁華,實則更多的是來試看、試用產品,然后網上下單,更甚者,實體店是門可羅雀,怎樣尋求線上線下的共贏,線上線下的平衡點在哪里,這是幾乎每個傳統企業轉型需要考慮和解決的重要問題。目前傳統企業電子商務轉型中面臨的線上線下平衡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營銷平衡。很多正準備轉型的傳統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都在思考一個問題:該如何分配營銷人員。企業之前的線下營銷人員數量本來就有限,發展線上無疑對營銷人員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企業都面臨這樣的困惑,是高成本招新大規模做線上還是線下線上同時兼任,已有的線下營銷渠道該怎樣整合。
對于營銷矛盾的沖突,企業轉型前期,可以先交由專業的電子商務企業承接,一方面維持線下已有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較低成本的進入互聯網市場,同時給足企業更充裕的時間來培養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團隊,為企業的后期轉型提供強大的支撐。
(2)價格平衡。傳統企業轉型面臨的另一個平衡問題,是價格的平衡,也可以說是渠道的平衡。目前很多企業轉型為了吸引更多的客戶,采取線上價格更低的戰略,這樣往往造成了線上線下不同價,線下企業經營不暢的局面。
如何實現線上線下價格的平衡。目前比較受歡迎和關注的是差異化經營。差異化經營是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通過產品、價格、分銷和促銷等多種手段來制定出與競爭對手不同的策略,以求通過差異化建立比較優勢。通過差異化可以縮小價格間的不平衡,具體的做法有產品差異、價格差異以及脫銷等。目前較多采取的也是產品差異化。線上線下的產品存在細微的差異,提供網絡特供,或者線上較多的處理線下的庫存積壓品。這樣可以避免與線下產品的利益沖突,也是對線下的有利補充。
價格差異通常是,雖然線上線下產品定價區別,但通過返券、買贈等方式來壓低最終價格,同時讓消費者對價格差異失去明顯的衡量。同時還有的在實體店有主打的促銷產品,線上同樣有較吸引的價格,但是缺貨現象明顯。
(3)倉儲平衡。傳統企業的倉儲重點是儲存,在于保證貨物的完整、安全。而隨著越來越多的傳統企業觸網或正計劃向電子商務進軍以及此起彼伏的網購大戰,對于倉儲,需要有更快地響應速度,準確地出入倉和準確快速的分揀以及滿足多模式配送、逆向物流、代收貨款等要求的能力。而傳統的倉儲明顯跟不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需求,為提高客戶滿意度,平衡倉儲物流能力,越來越多的電商通過自建倉儲和與第三方物流的合作來實現商貿物流一體化信息,從而實現快速響應、快速分揀、準確揀選的電商物流要求。
3 如何平衡線上線下的沖突
與純粹的電子商務企業相比,傳統企業具有明顯的優勢:擁有良好的供應商合作關系和采購能力、相對完善的倉儲和物流配送體系、已建立了強大的品牌效應和客戶關系管理以及較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等。而線上企業擁有成熟的品牌延伸和品牌宣傳平臺優勢,易搜索、易交易、公平、透明,網絡傳播的快速、便利,以及中間環節簡化帶來的價格優勢等多種優勢。那么如何實現充分利用線上線下的各種優勢,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達到線上與線下的平衡?
線上線下的平衡是企業轉型成功的關鍵所在,目前實現這種平衡的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線上線下相互補充。以往企業都會選擇以線下為主,線上作為補充。線上與線下產品存在細微差異或者網絡特供款,以及線上低價銷售線下庫存積壓產品等,利用這種產品差異化策略,來避免引起渠道商們的恐慌,也是對線下的一種有利補充。這是目前大多數企業采用的模式,對于企業轉型初期和實力較小的中小企業來言是走向轉型比較有利的。
另一種模式,線上線下融合,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關注,也有部分企業開始嘗試這種模式。傳統的渠道也面臨變局,有形的實體渠道和看不到摸不著的電子渠道的融合也是勢在必行。過去我們都把線上當成線下的補充,或者是獨立運營,或者另辟蹊徑,甚至唯融合是系統集合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現在的電子商務發展最需要的就是融合。在線渠道對傳統的渠道并不是一個威脅。相反,傳統的渠道更應該將它看作是一個機遇。多渠道客戶會在電子商務網站上購物,然后到實體店面去交易,或者在實體店面看貨體驗,然后去網上完成支付交易[2]。線上線下融合,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實體體驗店和線上訂購的局面。消費者可以在線下實體店看貨,現場體驗,加強對客戶的體驗服務,同時可以提供個性化、多元化的增值服務。通過這種基于客戶體驗的貼心、人性化服務來尋求線上線下的融合,實現線上線下的互動,最終實現線上線下的平衡之道?;ヂ摼W并不僅僅可以用來完成交易。在未來的商業模式中,直接的電子營銷渠道將和傳統渠道并存,并讓它們有所不同,但卻是服務各種細分市場的相關渠道,這才是電商今后發展的趨勢與方向。
4 結束語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的模式也不斷的更新著,由最初的B2B、B2C等到現在D2C(Designer to Customer)、O2O、C2B等,電子商務正以一種難以抗拒的力量把以推銷產品為中心的傳統企業推向以客戶為中心的線上交易。由于消費者需求的多樣化,未來必定是傳統企業與線上交易并存的,任何一種單獨的模式都無法滿足消費者的所有需求,按需定制的時代已經來臨。傳統企業應該把握時代潮流,意識到線上和線下融合化發展的趨勢與方向,只有很好的結合線上與線下,實現多渠道融合發展,才能使傳統企業煥發青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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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略談電子商務
對于電子商務的概念前已涉及,對于許多媒體所語電子商務及其分類等,筆者不敢持完全贊同的意見。當前的許多媒體將電子商務從交易對象來看,通常分為三類:BToB(商家與商家)、BToC(商家與顧客)、CToC(顧客與顧客),或從電子商務中交易形式來看,分為“集體議價”和“零售獨賣”的形式。很明顯,這是從商業領域即銷售領域談及的電子商務。而目前電子商務的表現形式又主要集中于這一領域,因此,在許多印象概念上,也就將商業領域中的電子商務當作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了。筆者在此要談的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商業領域的電子商務的基礎上,面對企業而言的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其不僅針對商業領域,也針對了單位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內部各環節或子系統間的電子商務。當前的電子商務以其“來勢兇猛、發展迅速、前景看好"的特點已經開始為各方面人士所贊同、認可。而對于企業而言,電子商務主要表現了以下特有的優點:
(一)提高資金的運轉速率、縮短運轉周期
電子商務,以其所依賴的基礎一一Internet的快捷、準確、方便的特點,可以在交易發生后最短的時間里,使得資金到帳,而再不用考慮以前的在途資金了。資金的高速率運轉和周期的縮短,不僅為企業的后續生產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而且對整個企業,商業領域而言,都注入了無限生機活力,加速了市場的資金流動,更為信息時代企業的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效益發揮提供了保障。
(二)降低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成本
提起降低產品的生產、銷售成本,我想大家并不陌生。據日本一家機構調查、統計和核實顯示:電子商務的出現,對于產品的生產、銷售成本降低幅度從2%-36%不等。對企業而言,電子商務不僅針對企業的材料采購以及銷售環節中產成品的出售,同時也將反映企業內部各生產環節的產品、半成品的轉移等。電子商務將以數據化的形式將材料半成品傳遞到下一環節的子系統模塊上,參與該模塊的運作,并將數據通過企業的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存儲起來,以用于企業整體數據化管理運行。
(三)交易過程的無形化、國際化,交易程序的電子化
電子商務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是通過互聯網絡各自了解對方的情況,并通過數據的發送來完成交易。而交易的雙方僅僅在通過鼠標的點擊,根據國際通用的商業標準和互聯網數據傳輸協議來提醒對方交易的結果,而自己全然不知對方是在隔壁的房間還是在地球的另一端。同樣,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按照約定的規定、程序來進行。各程序段都通過電子商務數據來確認對方的合法、成功與否等。因此,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交易程序都實現了無形化、國際化和電子化。,面對如今電子商務的特點,及其所依賴的核心基礎一一Internet技術,建立在企業級Internet和國際Internet上的企業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來如何達到與電子商務默契的配合呢?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如何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呢?
二、會計信息系統如何變革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本身就是信賴于企業的IAN信息網絡,將企業從內部和外部WAN骨干網接受到的各種信息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并通過該網絡對外發送數據包。其運行的工作環境基礎就是企業級局域網絡LAN以及所掛接的WAN骨干網(通常指現行的Internet),而電子商務其實質也是基于Internet核心技術的一種新型商業、貿易、工程、作業的交易。兩者從本質、核心來看都有一種質的聯系一-網絡。那么,企業級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如何才能適應和利用電子商務這一工具呢?
(一)會計信息系統的網絡運行狀況
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是一種基于企業局域網(LAN)的綜合信息處理系統。其功能就在于將系統接受的各種數據進行篩選,分類和處理,并形成一種新的數據,對企業的各項措施、計劃等進行調度、管理,為企業的管理決策提供數據。
網絡技術的發展給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發展提供極其優越的外部環境和技術支持。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功能,也從最初的財務數據處理型向業務數據、信息數據綜合分析處理,并提供分析數據的管理型系統方向發展;從結算型向決策型方向發展。系統的運行環境也從企業的內部局域網(LAN)廣域網(WAN),也即當前的國際互聯網Internet發展。網絡技術的發展給系統的運行環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網絡范圍的擴大使系統有了更廣闊的數據來源和發送對象,也給系統能夠更好的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時代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但就現有狀況下,當前企業中構成“信息管理系統”的核心模塊組件,卻存在著以下的缺陷:
1.企業的業務數據無法自主進行雙向交換
當前狀況下,企業的一些業務數據(需求、采購、供應、銷售等)往往都是通過將數據置于企業的Web頁面,而外界要獲取企業的業務狀況數據就必須直接訪問企業的Web頁面,將數據取出。但電子商務的出現是要求數據能雙向自主、自由的進行交換,要求商家(賣家)與客戶(買家)能夠互相獲取對方的數據來達到實現交易電子化的目標。客戶可以很方便的將數據獲取,而對企業來講,卻不能將某些數據自主的發往目的地和從目的地獲取必要的認證數據。這就使得企事業的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管理、調度功能有所減弱,企業電子商務的實現有心無力。
2.企業的資金不能通過系統自主調度、劃撥
這其實是一個網絡技術和系統技術不到位的。電子商務的實現就是網上交易,網上直接支付。而當前存在一個很大的困惑,企業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仍不能自主的通過系統所運行的局域網及局域網所掛接的骨干網絡來實現資金的劃撥和收付,通常還需要單位再人為的將資金通過銀行劃撥到對方的帳戶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獲取和發出必要的發貨通知。這一缺陷也成了阻礙企業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發展的最大障礙,也是解決企業電子商務問題的關鍵所在。
3.對外采購、發貨仍無法通過網絡直接進行
當企業發生對外采購業務或者對外發送貨物時,往往很難是直接通過網絡得到確認的。目前的企業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只能將企業的產品數量、型號、規模等通過網絡對外公布,在獲取對外的采購消息后,通常還需要得到銀行的資金確認通知后,才能發貨。同樣,當企業對外進行采購時,仍無法直接根據外界傳送過來的數據進行確認對商品的采購決定,仍然需要有關的專門采購人員和銀行的資金服務項目來輔助實施??傊?,目前企業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完全適應、利用電子商務的因素很多。許多卻是與企業本身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類型的不配套而引起的。因此改進企業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接口技術,發送的速率和網絡技術的支持對于系統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改進信息系統以適應商務的
電子商務的出現,的一體化使得我們的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趨于白熱化。信息時代的企業競爭特點要求我們的企業必須改進自身系統功能和提高技術來迎接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并在其中乘浪前進。
1.提高數據的標準接口技術、增強數據的共事性
互聯網上的數據形式雖然都服從WWW協議,但其類型還是多種多樣。如對應的貨幣性數據,其數據精確程度,對應的數據單位等都有好幾種。而這幾種類型的數據組合在被系統接受時往往因為精確度或單位不符合等而被予以拒收和報錯。因此應提高數據的標準接口技術,在對接受的數據進行核實后,根據對方的類型自動對其進行調整,并記載數據類型,以便在恢復和返回數據時,能夠按照原標準進行發送。同樣道理,當企業內部通過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的對外接口來對外發送數據時,其數值類型也得有選擇。首先,通過接口端軟件進行模擬測試,獲得對方數據接受類型后,調整待發出數據的類型進行發送。因此,增強系統的數據共享性,也成了促進企業網絡數據的雙向交換順利成功,電子商務的順利實施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了。
2.將企業的資金帳戶與系統掛鉤,推進網上收支的直接性
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實現了網上迅速快捷的直接收支。對于單位而言,將企業的局域網定向到銀行的帳戶上,能夠到網上直接進行資金的劃撥和收入,提高了企業的資金周轉率,確保了網上交易的順利實施。而對此領域技術開拓的一個明顯的是安全與保密問題,因此,必須對系統的內部管理、安全防護等進行改革,防止數據的泄密和被截取。同時系統應對銀行帳戶進行實時或定期的核對,當發現數據有異時,將立即封鎖銀行帳戶并進行檢測和適時解封。當然,以上這一切都可以通過系統的數據接口端核查模塊來自動實現完成。電子商務在系統內實現的另一個途徑就是讓系統與銀行或中介機構系統的企業帳戶發生掛鉤,將需處理的業務變成數據包的形式傳送到銀行或中介機構的系統內部進行處理。此舉的做法可以降低數據傳輸過程中被竊取的幾率,因為許多數據的操作都在銀行或中介機構系統內部進行處理,途中傳送逗留時間減少。
3.內部各環節傳輸實現數字化標準管理
電子商務的實現,不僅表現在企業對外界的貿易電子化,也表現于事業單位內部各生產環節或事業部門間的產品物資等的數字化傳送。內部數字化標準的實施不僅有利于系統內部進行全面、的數字化管理模式;其產生的各項數據也有利于對外交易的數據和標準核算,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降低了單位系統對外交往的效率。
篇6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與電子商務有關的關于數據電文作為合法書面形式的確認、數據電文的到達時間和生效時間、以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等相應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調整,雖然直接相關的內容僅有四條,但仍可以說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里程碑。
實際上,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其后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國務院信息辦1997年6月3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1996年2月1日頒布)。但這些相關的立法均為行政法規或規章,法律效力等級較低且規定內容不盡全面。
與這些立法相比,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論從內容上或從法律效力等級上都不可不謂為一大進步。相關的法律條文包括:1、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到達的時間和系統的法律規定。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視為到達時間?!保ê贤ǖ谑鶙l第二款)2、電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法律規定?!俺兄Z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法第二十六條?quot;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埃ê贤ǖ诙鍡l)”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條)3、電子合同的成立地的法律規定。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隨著入世在即,電子商務作為一個也許是最隱蔽但沖擊重大的行業,我國理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完善有關方面的立法。在進一步細化合同法有關電子商務的條款的同時,更應在電子支付的確認、網民隱私權的保護及知識產權的網上保護等問題上進行立法研究并盡快完成相關法律的起草工作,以彌補法律框架上的欠缺。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1、關于電子支付。網絡交易必然會涉及到網上支付,網上支付即是電子支付,它是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點。電子支付使傳統的貨幣有形流動轉變為無形的信用信息在網上流動,對電子支付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我國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予以調整。根據國外的有關經驗,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的核心問題是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有四項原則:技術中立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合理推定原則等①。2、關于網民隱私權的保護。安全和保密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項基本要求。網民的隱私權保護又系重中之重。網站、ISP(網絡接入服務)或ICP(網絡信息服務)等泄露或不當利用客戶的個人信息,造成客戶的隱私權的損害事件屢見不鮮。因此,制定相關的法律來確定“在線服務商”在侵權責任勢在必行。根據國際慣例,對網上貿易涉及的敏感性資料及個人數據給予法律保護,對違規行為應追究責任②。3、關于知識產權的網上保護。電子商務在國內的迅速普及,使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面臨新的更加復雜的挑戰。惡意搶注等與域名有關的新型知識產權糾紛已在國內出現,專利、商標等的網上保護日益突出、特別是著作權的保護更是需要更高等級的法律保護或在現行法律的修改稿有所體現。
篇7
【關鍵詞】電子商務;自治規則;法律規則
自二十一世紀以來,電子商務在中國蓬勃發展,并已一躍成為了新的經濟增長點。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電子商務的定義并無一致的觀點。其中,世界貿易組織(WTO)認為電子商務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認為電子商務是指商業交易,它包括組織與個人在基于文本、聲音、可視化圖像等在內的數字化數據傳輸與處理方面的商業活動。從這些影響力較大的國際經濟組織對電子商務的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商務相較于一般民商事交易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體現為數字化交易;
2.具有跨時空性,不同地域、時區的交易方匯集于互聯網;
3.具有便捷性,完成交易的速度比較快;
4.具有風險隱蔽性,電子商務為非面對面交易,虛擬的網絡空間加劇了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帶來了更大的交易風險。
在此背景下,由于根植于一般民商事交易的土壤之中,傳統民商法對于解決新興電子商務交易糾紛、維護電子商務秩序已力不從心。而且,法社會學的研究成果表明,雖然法律規則能夠有效形成、調整和維護聯合體秩序,但是在私法領域中,宗教、道德、倫理習俗、行業慣例等非法律規則對聯合體良好秩序的形成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涵射在電子商務領域中,電商平臺確立的自治規則,即通過一系列專業“法律活動”(指經過專業法律人才的起草、審核)而產生的非法律規則對于維護電子商務平臺的交易秩序正日益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而本文主要通過對電子商務平臺自治規則需求的比較分析,希冀為電子商務秩序之規范提供一種新的路徑。
一、電商領域法律規則和自治規則的發展現狀分析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面對規模日益擴大的電子商務市場,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規則進行規范。宏觀層面,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處于初建的階段,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律法規等四個層次。其中對于電子商務的專門立法更是寥寥無幾。在法律層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為現行《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被普遍認為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的《電子簽名法》。現行《合同法》為合同法領域提綱挈領的法律文件,吸收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的內容,是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的產物。其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但主要規范的對象為一般的民事交易行為。
反觀“淘寶”自治規則等非法律規則。隨著電子商務領域的競爭日益激烈,各大電子商務平臺也更加注重對于交易秩序的維護,紛紛確立了自治規則。其中,“淘寶”自治規則最具代表性。如前所述,“淘寶”自治規則主要分為五大類,分別為規則、規范、標準、公告以及實施細則。其中規則主要包括《淘寶規則》和《天貓規則》兩部分,它們支撐起了整個“淘寶”自治規則的體系。《淘寶規則》分為總則與附則,其中總則分為六章,涵蓋了對各類電子商務專有名詞的定義、買賣雙方的注冊經營的條件、流程與限制、買賣雙方的評價系統(信譽機制)、賣家經營過程中的義務與管理措施、對一般違規行為和嚴重違規行為的區別規定、不同的處理措施及其執行以及對專營項目的規定。在《淘寶規則》和《天貓規則》的實施過程中,各類規范、公告、標準、實施細則與之相輔相成,相互補充,比如說《淘寶禁售商品管理規范》,《虛假交易專項整治公告》等。目前共有規則五部,規范十六部,標準兩部,公告六條以及九部實施細則。這些不同種類的規范使得整個“淘寶”自治規則形成了一個緊密的體系,相對于法律規則而言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二、電商領域法律規則和自治規則需求之比較分析
從時滯性方面分析比較電子商務市場對以《合同法》為代表的法律規則與“淘寶”自治規則等的需求。一方面,現行《合同法》產生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期,距今已10多年。在合同法的立法指導中明確包含了合同法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等思想,也為三角債等轉軌時期的特殊問題制定了相應的對策。
但是,創制出一部能夠完美解決所有糾紛的法律只是一個永遠無法實現的美好愿景。而且從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的角度出發,法律一經公布和生效應當在一定程度內保持不變,不能隨意變動。因此,面對日新月異的電子商務,《合同法》等法律規則的時滯性必將日益凸顯。
另一方面,“淘寶”自治規則根植于電子商務市場的土壤中,具有天生的自然優勢?!疤詫殹钡绕脚_通過在網上各類公告不斷更新、調整、歸類、總結其自治規則,輔之以大量的實施細則,更加契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新需求。
反觀“淘寶”自治規則。從一些具體的條文可以看出,它更注重于追求效率,符合商法基本原則中的效率優先原則,側重于保護盈利、保護交易簡便、保護交易迅捷、尊重商業規則。比如說,《淘寶超時說明》規定自買家拍下商品之時起三天內,買家未付款的,交易關閉。自賣家操作“發貨”之時起,買家未在以下時限內確認收貨且未申請退款的,默認買家已收到貨且貨物質量符合交易雙方的約定,交易成功:
(一)快遞、EMS及不需要物流的商品十天內;
(二)平郵商品三十天內。
這些超時規定縮短了交易中止、結束、完成的時間,避免交易一直處于不確定之中,大大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另外,《淘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了違規處理的措施,包括信息屏蔽、限制發貨、商品,關閉店鋪、公共警示等。這些處罰措施簡便易行,更加具有時效性。所以,“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的自生、自治規則對于電子商務市場交易主體更具有吸引力。
三、總結
在其他因素都相同的情況下,有效的、低成本的非法律替代措施將降低對法律的需求。當前,電子商務市場的規模正在不斷擴大,需要一種有效的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推動其順利發展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逗贤ā返确梢巹t雖然有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但是從時滯性、價值追求、救濟成本、救濟效果等方面綜合考量,其并不完全符合電子商務市場對規則的要求。而“淘寶”自治規則等非法律規則根植于電子商務的土壤之中,通過平臺與交易主體之間的契約安排從而發生效力。從根本上而言,“淘寶”等第三方平臺為了擴大平臺的規模,增加平臺上的交易量,吸引交易主體的進入,有強大的動力去維護平臺上的交易秩序,注重交易安全和效率,順應電子商務市場更新、發展較快的特點不斷完善自治規則,并通過內部的網上糾紛非訴訟調解機制、信用評價機制等為交易主體提供一條全新的高效的低成本的交易糾紛解決途徑,并以此來彌補買賣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相對于《合同法》等法律規則,電子商務市場對于“淘寶”自治規則等非法律規則有著更大的現實需求,為維護電子商務領域的秩序提供了一條全新的路徑選擇。
參考文獻
篇8
盡管學界尚未形成被各方普遍接受的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但是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開放和發展的概念,其含義雖然不能被窮盡,但是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學者的著述以及社會生活實踐的總結,提煉誠實信用原則應有的含義。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商事法律中有很多體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對誠實信用原則做了一般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痹谂c誠實信用原則關系最為密切的合同法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钡谒氖l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钡诹畻l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有關法律規范,可以列舉出誠實信用原則應包含以下方面的要求:(1)要求當事人誠實不欺,言而有信,嚴格遵守已經達成的交易(協議),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2)要求當事人之間正當競爭;(3)善意并盡合理的告知義務、保密義務與披露義務;(4)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導致另一方的不利益,不得濫用權利;(5)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后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誠實信用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整當事人之間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的權利義務。
二、電子商務交易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挑戰
近十年來,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不斷多樣化,從單一的B2B(BusinessToBusiness)發展成為今天的三種基本模式B2B、B2C(BusinessToCustomer)以及C2C(CustomerToCustomer);從國外公司占據市場主流到本土化轉變;從低迷到現今的高速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已經逐步走向成熟。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02億,使用率達到48.9%,相比2012年增長6.0個百分點。團購用戶規模達1.41億人,團購的使用率為22.8%,相比2012年增長8.0個百分點,用戶規模年增長68.9%,是增長最快的商務類應用。[5]在網民增速逐步放緩的背景下,網絡購物應用依然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然而,電子商務市場也不斷面臨著技術、安全、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潛在危機。2013年《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網購消費欺詐、用戶信息泄露、企業無序競爭等問題在2012年更加突出。除了由于技術的局限性和人類認知水平有限而現今無法解決的問題外,電子商務活動中主要存在著下列有待市場和政府監管部門加以完善的幾類問題。
(一)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安全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技術安全問題;二是信息安全問題;三是交易安全問題。而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涉及的層面十分復雜,其涵蓋了合同、電子支付、隱私權及知識產權的保護等領域。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到道德、法律層面的問題,同時它還受到技術條件的限制。電子商務活動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因而交易的具體情況無紙化、數據化,給交易當事人中的技術弱勢一方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帶來巨大挑戰。同時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規制起步較晚,仍處于初級階段,因而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更加嚴峻。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如何有效地解釋誠實信用原則,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二)電子合同問題
從本質上看,電子合同是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而不是突破傳統合同的新類型。因此,我國目前沒有關于電子合同的法律定義,電子商務立法領域更加注重對合同的形式———“數據電文”等概念加以界定。結合合同的性質和國際通行觀念,電子合同的概念與電子商務的概念一樣,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來說,電子合同是指所有通過電子技術手段締結的合同,包括電子手段、光學手段以及其他類似手段;狹義上說,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方式締結的合同。狹義上的電子合同是電子合同類型中的主體,它又可以分為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EDI)訂立的合同、以電子郵件訂立的合同和電子格式合同。電子合同具有與傳統合同顯著不同的特征:(1)合同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性;(2)合同形式的電子化和標準化;(3)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4)合同生效的時間、地點的法律規定的不統一性。電子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傳統合同所不具有的獨特魅力,但是也正因此使其面臨著突出的交易安全問題。電子合同中要約與要約邀請難以區分,要約與承諾成立的時間點與傳統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多樣,有離線支付、貨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上述因素使得如何判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履行受到技術層面與法律層面的雙重挑戰。同時,交易雙方沒有對等的信息交換、格式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地位的沖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追究困難等問題十分突出。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合同的履行中的適用對于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行為的效率與公平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從形式來看,電子合同大多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即由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適用而預先制定的,并且適用于不特定的交易相對方,相對方無權修改變更,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的合同。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為提高交易效率而產生的訂約模式。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格式合同的表現形式為點擊合同,即由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預先設定全部或部分合同條款,相對人必須點擊“同意”、“購買”等指令才能訂立的合同。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往往具有優勢地位,其往往利用優勢地位訂立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條款,例如免責條款、加重對方義務條款、不合理分配合同風險的條款等等,以謀求利益最大化。因此,為平衡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立法中均引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格式條款加以限制。我國《合同法》第39~41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均是對格式合同法律規制的體現。網絡經營者訂立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且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并按消費者的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說明。網絡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的義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的規定。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問題
由于信息不對稱、交易的虛擬性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在電子商務領域中更加猖狂。交易欺詐、商品質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格式條款侵權、個人信息泄露、選擇權得不到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權受損、維權困難等問題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尤其表現為電子商務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個人信息,又為個人資料或個人數據,是指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信息或資料的總和。常見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生日、職業、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銀行賬號、購物習慣等。個人信息在現今具有與以往時代明顯不同的特征:(1)個人信息更具有商業價值,逐漸成為商業競爭的重要目標,一些經營者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作為買賣標的而泄露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的現象愈加普遍。(2)個人信息的獲取更加便利。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形式,其不僅是虛擬的交易,而且是一種結合線上網絡和線下實體的商務行為,在此過程中必然涉及到個人信息的交換。(3)個人信息的獲取范圍更廣。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商業行為超越了空間的限制,也就意味著個人信息突破了傳統的在“熟人社區”中交換,發展成為全國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換。電子商務時代,只有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才能確保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抱有信心,推動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新解釋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商事的交易路徑從即時交易向遠期交易轉換,從現貨交易向期貨交易遞進,從小量交易向大宗交易、從實物交易向權利交易、從雙向交易向多向交易、從單次易向連續易的發展,迥異于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成就的民法原則和制度,我國商法確立了交易的定型化、權利的證券化、程序的簡易化以及短期時效等制度,保證商事交易的簡便迅捷。[6]電子商務無疑是商事活動中體會變化的確切的代表,從某種角度上說,現代科技的誕生必然伴隨著其本身的不合理因素。電子商務的深入發展是信息科技時代背景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電子商務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如果不及時通過技術、法律、行政等手段加以解決,最終將阻礙電子商務市場的良性發展,也會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現存問題的規制有著特有的作用。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并不只是一般性原則,而是采取一般原則與具體制度、具體規則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它既在民法總則和其他民商事法律規范的總論中作一般性的規定①,突出了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關系主體的強制性要求和對司法審判人員自由裁量權的授予和限制,又在具體民商事法律規范分則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具體制度和規范,突出表現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的統一。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的要求使得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類型化適用同樣對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的現存問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則設定就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類型化適用在電子商務領域中的作用。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釋學》中提到,誠實信用原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是以道德為內容的法律規范。臺灣學者楊仁壽先生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雖以社會倫理為基礎,唯其并非道德,而是將道德法律技術化。[7]所以,以電子商務作為媒介而產生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應當遵循如下要義。
(一)適當、實際、協作履行
適當履行,又稱為全面履行或正確履行,是指當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電子商務中,交易當事人應當按電子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行為將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依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義務。電子合同的標的大致上可以分為信息產品和非信息產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論合同標的是哪一種,當事人都應按照合同標的來履行。協作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應互助協助對方履行以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以電子商務B2C模式為例,其具體表現為消費者應告知經營者自己的地址和身份信息以便于經營者發貨和消費者受領;應處于可聯系狀態以便商品的收驗;在信息產品交付中,應使自己的信息系統處于可接受的狀態等。本文來自于《稅務與經濟》雜志。稅務與經濟雜志簡介詳見
(二)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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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法》第30條關于承諾的實質性變更的規定可以得出,合同成立的要件有、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當然還有法條中未提到的雙方主體和意思表示一致這兩個要素。這兩個要素在傳統合同當中屬于必然存在的,因為沒有雙方主體則雙方的合同是無從談起的,沒有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則不可能到達合同的訂立階段。但電子商務合同中則不同,現就這兩點分別進行探討
(一)關于電子合同的主體
與傳統合同略有不同,合同訂立過程的自動化、意思表示傳遞的電子化使得電子商務合同的主體以及意思表示一致的真實性存在問題?!短詫氁巹t》的第6條規定的用戶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淘寶網各項服務的適用者,這個條款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主體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但是,在電子交易中,當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對方是規則中所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呢?這很困難。因為在實踐中,在注冊淘寶用戶時,是不需要進行實名登記的,因而無法確認年齡的真實信息。當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主體的締約能力的判斷是在判定合同效力問題的時候才考慮的,在此不多探究。
更重要的問題在于,傳統的合同主體大部分都是以身份證的真實信息來簽訂合同的,這樣才可以在合同發生爭議的時候能夠明確的找到合同當事人。而電子商務合同中可不可能存在用戶名與實際合同主體的錯位,進而導致合同爭議主體無法確定的情況呢?第一種說法就是將用戶名只視為現實合同主體的一個代號,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分隔開來。而第二種說法則相反,是將現實身份與網絡身份在特定部分結合起來,或者可以說將現實主體拉入了虛擬社會之中。對于這兩種說法,筆者傾向于第一種。
(二)關于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一致
電子意思表示是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電腦而為意思表示的情形,在名稱上還未統一,有稱完全電子化的意思表示或自動化表示,或者電子意思表示、完全電子化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問題上,合同主體與電子商務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論題是密不可分的,在談論到意思表示一致問題上必然會涉及主體資格的討論,同樣,在前述主體的問題上也會考慮意思表示的問題。存在疑問的是,當事人借由資料處理系統自動作成意思表示并傳達于相對人的情形下,并無任何人類積極之行為介入,而且亦無任何將所作成之表示據為己有的行為出現。在次情形下,是否仍得歸類為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則不無疑問。
二、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時間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其成立與傳統合同一樣,也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協議的狀態。但因為網絡的快捷性以及格式化電子合同的普遍運用,使得電子合同的訂立與成立的區別日趨模糊,以至于引發一個思考,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區分合同的訂立與成立是否還有必要?
網上的電子商務合同付款方式有先付款后發貨和貨到付款兩種方式,但根據筆者所看的《淘寶規則》,其指只針對付款發貨的交易方式作了詳細規定。因此,對先付款后發貨這一方式進行詳細的探討。
案例:甲在淘寶上選得一件商品,(A)后拍下該商品,(B)買家甲用網上銀行付了款,(C)賣家發貨,商品由運輸公司運輸,幾天后,商品到達甲。這個案例展現的是一個最普通的網上購物的過程。那么合同的成立是在哪個階段發生可以有三種情況,分別論述:
(一)假設A時合同成立。《淘寶規則》第10條對于淘寶網中的“拍下”一詞進行了說明,即買方在淘寶網上點擊并確認購買的行為。如果將賣方在網上掛出的上架商品視為要約,這條規定中的“確認購買”是否就是屬于承諾?如果屬于,則推出“拍下”之時,合同成立。但是《淘寶規則》第二十八條又有對成交的界定,即買方在淘寶網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寶。此處的“成交”又作何理解?“成交”從字面意思來看,是指買賣雙方以相同的價位達成交易的行為,用法律的語言來理解就是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根據前面的論述可知,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成交”這一行為是否就是合同成立的行為?那“拍下”的行為又作何解釋?這是《淘寶規則》中沒有解釋清楚的地方。
(二)假設B時合同成立,照此假設,“拍下”這一行為應該是一種合同的訂立行為,且可以清楚的劃分合同的訂立與成立兩個階段。付款之前,“拍下”這一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淘寶規則》第36條規定自買家拍下或賣家最后修改交易條件之時起三天內,買家未付款的,交易關閉。這條對買家無利而對賣家有利的規定是可以解釋為締約過失責任的體現。但是規則的第37條買方退款的規定,退款既可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后。如果是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后發生申請退款,應該是經過了對合同效力的判斷,即判定為無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而未追認的情況。這種合同效力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判斷是具有一定條件限制,如《合同法》第47條和第48條的規定。然而,在淘寶這類電子商務合同當中,買家從付款開始就一直享有的申請退款權使人不得不聯想到合同可能還沒有成立,因為此時合同一方還可以改變意思表示,也可以說意思表示還沒有達成一致。由此引發出假設C。
(三)假設C時合同成立,賣家發貨已經很明顯的做出意思表示并且已經完成了合同的部分義務,而買方早已經付款完成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此時,即使沒有網上的格式合同條款的簽訂(如淘寶中訂單的生成),合同也依然成立同時生效了。但這種假設的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太晚,買家付款后等待的期限拉長,這一段時間的資金可得利益則被網絡管理者即淘寶占去,淘寶對這一部分資金的管理的正當性也存在問題。
綜合以上三種假設,各種利弊都存在,主要在于如何取舍,筆者認為假設C的時候合同成立是比較合適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此時可以理清合同的訂立與成立兩個階段,對締約過失責任有較好體現;2、此時合同成立,可以反推出賣家的商品在網上上架屬于一種要約行為,明確部分行為的性質;3、此時合同成立,更接近與《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規定的時間點。雖然假設C仍然存在不足,如買方的申請退款權需要進一步規制等等。但是總體來說,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在買家付款之時顯得更恰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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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畢業論文。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臉I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