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4-01-25 17:52: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污染治理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 制度軟化;公眾認同;大氣污染治理效率;SuperSBM模型;分位數回歸
中圖分類號 F06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5)09-0145-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9.019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大氣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且呈現出區域性、復合型等新特點。以京津冀為代表的我國東中部地區連續經歷多次重度大氣污染事件,各項指標均嚴重超過二級標準,空氣質量惡化給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峻挑戰。隨著大氣環境質量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剛性約束愈發明顯,涵蓋環境規制在內的政府制度與污染排放問題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注[1-2]。
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是否有意愿和動機執行環境規制等正式制度來提升環境績效?特別是在中國特色政府治理模式下,經濟上的財政分權和政治上的晉升激勵引發地方政府激烈競爭,地方政府是否還會關注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的治理?一方面,環境聯邦主義認為財政分權監管環境會產生“競次”現象,地方政府無暇顧及長遠、全局利益而選擇放松環境管制標準,導致環境質量下降[3-4]。另一方面,晉升錦標賽是中國官員重要的激勵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中國經濟增長的奇跡,但晉升博弈的存在會導致地方政府的預算軟約束,從而引致地方官員對環境、教育及醫療衛生等公共事業的忽視。也就是說,中國式分權和經濟增長的績效考核體制引致地方政府之間展開互攀式競爭[5],雖然能促進經濟增長卻使得地方政府具有了非完全執行中央環境政策的動機,使得相關制度出現“軟化”現象,導致地方政府對環境治理偏好不斷下降,帶來了環境質量的惡化。李斌、彭星[6]847-855分析了中國特色政府治理模式下制度軟約束對技術進步和中國經濟低碳轉型的影響,研究表明,制度軟化會使政府放松碳減排規制,是工業碳排放增加的重要原因。就環境治理中頗為重要的大氣污染治理而言,由于地方強勢政府引致的制度軟化[7]44,政府對大氣污染治理的供給勢必不足,對大氣污染規制的力度會進一步放松,從而使大氣污染治理流于形式。一些學者研究在地方政府競爭條件下,正式制度的軟化是否可以通過非正式約束來彌補。Qian & Roland[8]的研究強調通過引入“激勵相容”機制,推動 “為增長而競爭”的地方政府決策與居民意愿達成一致,由此體現公眾意愿在環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彭星等[9]分析了文化非正式制度對碳排放的非線性影響,認為文化非正式制度有利于經濟的低碳轉型和綠色發展。
上述分析表明,盡管已經有學者開始關注地方政府行為、文化非正式制度對環境問題的影響,但針對大氣環境問題的研究卻十分稀缺。首先,盡管一些文獻對政府制度、公眾價值觀以及環境問題進行了實證分析,但并沒有深入探究政府行為、公眾行為與環境治理之間的互動機理,因而無法提出嚴密的研究假設;其次,學者們對我國的大氣污染治理問題的研究多停留于對策探討層面,盡管有不少學者對我國區域或行業的環境效率進行測算[10],但鮮有文獻針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進行研究;最后,在對制度軟化、公眾認同與環境治理的有關經驗研究中,學者們多數采用均值回歸法,不能有效解決因變量的條件分布問題,而準確描述自變量對因變量變化范圍及條件分布的影響能使我們得到更加精確的結論[11]?;诖?,本文試圖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以下三方面的拓展:第一,構建制度軟化、公眾認同與大氣污染治理效率之間的理論模型,在此基礎上提出研究假說;第二,采用SuperSBM方法測度在規模報酬可變下我國各省份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妥善解決傳統效率測度中投入產出變量的松弛性問題;第三,建立面板分位數回歸模型對核心假說進行檢驗,彌補相關經驗研究的空白與不足。
1 理論模型及研究假說
借鑒李斌、彭星[6]的研究思想,假設有三類經濟行為主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S個同質的社會公眾。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擁有絕對權威,對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及晉升起主導作用,但中央政府本身并不參與博弈。地方政府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對地方經濟發展有充分的控制力與決策權。假設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考察主要有經濟績效、環境績效等指標,但由于短期內中央政府不能察知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改善所做的努力,因而只能以地方GDP作為對地方官員考察的主要手段,引發地方政府之間的晉升錦標賽。社會公眾的效用水平不僅取決于自身的經濟利益,也取決于參與大氣污染治理而產生的滿足感。設定全社會減少大氣污染排放的總數量為D=Dv+Dz,其中政府進行大氣污染治理減少的排放數量為Dv,公眾出于社會認同而減少大氣污染排放數量為Dz。
首先,考慮地方政府的大氣污染治理行為。假設地方政府可支配的投資總量為1,且地方政府只存在經濟增長和大氣污染治理兩個目標,其分別將份額1-λ用于經濟增長和份額λ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由此構建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數式(1)。
在財政分權的晉升激勵模式下,地方政府認為用于經濟增長的投資收益δ12是可以預期的,而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的投資δ22收益則是不可預期的,甚至在極端條件下,大氣污染治理投資的不確定性趨于無窮大即δ22∞,此時,地方政府會將所有的投資用于經濟增長,而用于治理大氣污染的投資趨于零,見式(8)。由于地方政府需要參與激烈地競爭博弈,且大氣污染治理收益的不確定性是明顯的,則保證經濟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而放棄大氣污染治理將是優選。而中央政府由于在短期內無法察覺與評估地方政府的大氣污染治理成效,故只好選擇默認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經濟利益的行為,從而產生制度軟化。在制度軟化下,地方政府將各類資源用于經濟發展,忽視甚至放棄對大氣污染的治理。
λ=limδ22∞(κα2β2δ12+β-αβ2)κ(α2β2δ12+δ22)0(8)
如果假設地方政府自身不實現大氣污染治理投資的收益,而是將其要求獲得的污染治理投資收益以大氣污染規制的形式轉移給當地企業,由企業實現大氣污染治理的目標。設定大氣污染規制ER=ER(λ/β),且ER′>0,即地方政府以期獲得越高的大氣污染治理收益,其對企業施加的規制力度就越強。當企業面臨地方政府嚴苛的大氣污染規制時,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的投資支出增加,污染物排放減少。但由于制度軟化的存在,造成大氣污染治理的投資量λ不斷下降,由于ER′>0,則ER不斷減小。因此,制度軟化使得地方政府對大氣污染治理漠不關心,從而放松環境規制標準以發展本地企業。結合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研究的核心假說1。
假說1: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展開激烈地晉升錦標賽,且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短期內不可察知,由此產生制度軟化。制度軟化使得地方政府具有非完全執行中央政府加強大氣污染治理的動機,同時制度軟化使得地方政府放松大氣污染規制標準,從而使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制度軟化將使大氣污染治理效率下降。
其次,我們分析公眾認同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影響,并假設社會公眾的勞動供給及收入水平為外生變量,得到同質社會公眾的效用函數為(9)。
假說2:社會公眾對大氣污染治理的認同感越強,其參與感就越強,愿意付出的努力就越多。即公眾認同有利于減少大氣污染排放,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由于制度軟化造成的地方政府大氣污染治理供給的不足,提高大氣污染治理的效率。
2 基于SuperSBM模型的大氣污染治理效率測算
2.1 指標與數據
SuperSBM是在SBM模型基礎上拓展而來的,模型允許效率值大于或等于1,既克服了傳統包絡分析的缺陷,又進一步解決了有效單元之間的排序及差別比較問題。本文利用SuperSBM模型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進行測算。首先,需要選擇合適的投入和產出指標,以準確反映大氣污染治理的特征。本文選取廢氣治理設施數作為大氣污染治理固定資產投入的表征指標,該指標間接反映了歷年大氣污染治理投資在當年發揮作用的固定資產存量;選取廢氣治理運行費用作為大氣污染治理中人力物力投入的指標,該指標包括人員工資以及治理廢氣的相關費用,能夠反映出大氣污染治理中流動要素的投入情況。同時,大氣污染治理效果直接體現為大氣污染物的去除量,因此,選擇二氧化硫去除量、煙塵去除量、粉塵去除量三個指標作為該系統的產出要素?;跀祿目傻眯约巴暾?,數據樣本為2002-2011年中國30個省級單位(不含、港澳臺)。相關統計數據來自各年份《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環境統計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以及各省市有關統計年鑒。
2.2 測度結果與分析
考慮到大氣污染治理過程中的邊際成本遞增現象,故利用SuperSBM模型,測算基于規模報酬可變情況下我國各省份2002-2011年的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值,在此基礎上繪制效率均值圖1。
根據圖1,從省際維度來看,2002-2011年,各地區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呈現出較大的差異性,海南、江西、吉林等省份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相對較高,而川渝、北京、天津等省份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相對較低。從大氣污染治理的區域維度來看,中部地區平均治理效率最高,東部次之,西部最后。究其原因在于:就東部而言,伴隨著工業化及城市化的高速發展,資源、能源消耗量巨大,大氣污染物排放集中,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城市間輸送、轉化、疊加、耦合,大氣環境形勢進一步惡化。而且,東部地區雖然對大氣污染治理投入了較多的資金與設備,但由于經濟增長與環境治理目標很難協調統一,導致對大氣污染治理資金與設備的使用效率較低;就中部區域而言,“十一五”以來,中部大氣污染治理效率保持穩定的上升態勢。由于各省市不斷加強大氣污染治理的資金與設備投入,在中央鼓勵和地方聯控下,紛紛轉變傳統產業發展模式,探尋清潔化、綠色化增長道路,使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減少。同時,中部地區大氣污染物相對單一,以工業廢氣排放為主,去除和治理較易,因此大氣污染治理效率有了顯著提升;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為落后,大氣污染治理效率低下主要與地方政府的投入不足有關,但甘肅、內蒙古、貴州等省份由于近年來重視經濟結構轉型,推進資源的集約高效利用,在大氣污染治理中取得了顯著成效。
3 制度軟約束、公眾認同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影響研究
3.1 分位數回歸模型設定
分位數回歸是一種基于因變量y的條件分布來擬合自變量x的線性函數回歸法,是對OLS均值回歸的拓展。運用分位數回歸,我們能更好地考察在條件分布的不同位置上,制度軟化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影響方向及影響程度?;诖耍疚慕⒌膶嵶C模型如(13)。
3.2 數據與變量
根據本文實證研究采用的面板分位數模型,選取中國30個?。ㄗ灾螀^、直轄市)2002-2011年的樣本數據進行經驗估計,由于數據資料缺失嚴重,故未納入樣本范疇。面板分位數回歸模型涉及到的主要變量有:
(1)大氣污染治理效率(zlxl)。采用前文SuperSBM估算出的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值作為分位數回歸的被解釋變量。
(2)制度軟化(sys)。在實際研究中,由于無法直接獲得制度軟化的數據,故需要尋找合適的變量綜合反映各省市的制度軟化現象。根據本文的數理推導,由于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存在激烈地晉升博弈,導致在大氣污染治理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制度軟化?;诖?,本文選擇地方政府強勢程度的綜合指標作為制度軟化的變量,即地方政府越強勢,越有可能產生制度軟化[7]。鑒于大多數學者在研究政府強勢問題時已廣泛運用《中國市場化指數》[12],且市場化是形成地方政府“競次”的重要原因之一,故本文使用該指數中“市場分配經濟資源的比重”、“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程度”、“價格由市場決定的程度”、“減少商品地方保護”、“要素市場發育程度”五大指數衡量地方政府的強勢程度。在此基礎上,采用平均增幅法將原始數據進行擴展,并構建反向指標與制度軟化直接掛鉤,最終通過熵權法將五大指數合并為一個綜合指數。
(3)公眾認同(gzrt)。本文重點關注的是公眾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參與行動,即如果公眾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參與動機越強,履行的監督職能越多,說明公眾認同感越強。基于數據的可得性,本文選取環境污染來信數中大氣污染問題的來信,以及環境污染來訪人次中大氣污染問題的來訪人次兩個指標作為衡量公眾認同的變量,同樣采用熵權法構建公眾認同的綜合指標。
(4)控制變量。jsjl代表晉升激勵,采用GDP增長率作為變量;rz代表環境規制,選擇各省份廢氣治理投資額作為變量;inr代表產業升級,關于產業升級的測度,構建產業結構升級綜合系數:inr=y1?1+y2?2+y3?3,1≤inr≤3,該指數分別體現一、二、三產業在總產值中所占的比重,系數值越大,說明產業結構越優化;js代表技術進步,采用各省市R&D研發經費來衡量;ws代表外商投資,采用各省份外商直接投資額作為變量。
3.3 估計結果與分析
為驗證本文的核心假說,根據分位數回歸模型(13),在0.01-0.99之間設置9個主要分位點,得到在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不同分位上,制度軟化對其產生的影響。同時,采用bootstrap重復抽樣技術,在每個分位進行回歸時均進行100次重復抽樣,增強估計、推斷效能。由此,得到全樣本、東中西部分位數回歸結果,見表1、表2。
表1顯示,就全國而言,制度軟化的分位數系數呈負向顯著,且在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9個分位點上,系數絕對值呈上升趨勢,說明制度軟化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影響存在穩定的負向沖擊。這與研究假說1相符,即在財政分權模式下,地方強勢政府之間進行激烈地晉升博弈,對中央政府大氣污染治理目標具有非完全執行動機,對大氣污染治理持消極態度,通過放松大氣污染管制和“向底線賽跑”效應引致制度軟化,從而既無法高效利用治污資源,又難以采取嚴格規制標準減少污染排放,進而降低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公眾認同系數值在分位點上正向顯著,且具有“螺旋式”上升的態勢,可見公眾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強烈參與感,能夠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反饋效應,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起到正向推動。同時,我們關注到公眾認同的系數絕對值比制度軟化大,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公眾對大氣污染治理的關注引起的治理效率提升能夠彌補制度軟化引致的治理效率下降,即二者相互作用的“凈效益”為正,驗證了研究假說2。同時,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受到多種因素的作用,特別是以下幾點:
①晉升激勵(jsjl)系數值均不顯著,進一步說明在我國垂直型政治體制下,地方政府熱衷于“為增長而競爭”,諸如大氣污染治理等項目的投資大且見效較慢,難以實現與GDP的有效對接,因而被地方長期忽視。②環境規制(rz)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影響在分位點上由正轉負,一方面說明政府對大氣污染的規制能夠刺激出企業的“創新補償效應”,從而實現有效的減排;另一方面,在條件分布的后期環境規制的影響為負,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對大氣污染治理資金、設備的投入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了不少大氣污染治理的形象工程。③產業升級(inr)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并不顯著,說明當前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環境效應并不明顯,④技術進步(js)的系數值表現為負向沖擊,并在第6個分位上轉為正向沖擊。說明政府、企業對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和投入剛開始可能產生一定的成本開支,但到后期這種成本的損失將會被由技術進步帶來的治理效率的提升所彌補。⑤外商投資(ws)系數總體而言也呈現出由負向正的演變過程。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外資流入,往往放松環境規制的標準,更多地從事“骯臟行業”的生產。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引資質量的不斷提升,先進外資企業在地方所推行的國際環保標準能夠促進環保技術的發展,產生污染“暈輪效應”,從而實現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
在全樣本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東部、中部、西部區域層面的分位數回歸結果。從表2分位數系數來看,東部地區核心變量sys、gzrt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影響并不支持研究假說,中部和西部地區分位數回歸結果支持研究假說。東部地區與假說相反的根源在于,東部沿海省市是我國經濟驅動的先行力量,財政分權體制發揮的積極作用要大于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同時,中央對地方尤其是對東部經濟發達省份的考核指標逐漸納入了環境績效等因素,因而東部執行中央大氣污染治理政策具有更強烈的動機,在多種因素綜合之下,大氣污染治理效率有一定的提升。相較于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財政實力明顯落后,因而追逐經濟效益而產生的晉升錦標賽更為激烈,制度軟化引致的大氣污染治理供給下降問題更為突出,中部和西部地區普遍存在排斥執行大氣污染治理政策的動機,從而使得大氣污染治理效率下降。
與此同時,東部地區的社會公眾對大氣污染問題的關注度和參與度是較高的,但由于高度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大氣污染治理存在固有難題,加之新問題疊加,治理效果長期以來并不顯著,因而社會公眾的參與大都表現為“事后反饋”,決策的主體依然是地方強勢政府,故不能對大氣污染治理起到有效地促進。中西部地區大氣污染治理問題相對單一,治理難度相對較低,因而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能夠較快地轉變為地方政府的治理行動,在政府目標和社會目標達成有效統一時,就能夠較快地增加治理投入和落實治理行動,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制度軟化的負面影響,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起到關鍵作用。
4 主要結論及政策啟示
本文得出的主要結論及政策啟示如下:
(1)總體而言,我國大氣污染治理效率呈現出不同的省際變化格局,中部大氣污染治理效率最高,東部次之,西部最后。其中,京津冀、上海等省市治理效率較低,而海南、江西、吉林等省市在大氣污染治理中表現不俗。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大氣污染治理效率,東部地區應當更加重視提升大氣污染治理資金和設備的使用效率。同時,東部各省份之間應進一步完善區域大氣污染治理的聯防聯控機制,建立區域統一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產業準入標準及污染監控網絡等方式,形成聯防聯控合力。對中西部地區而言,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大氣污染治理的資金、基礎設施、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投入,推廣及普及大氣污染治理的關鍵、適用技術和成果,實現生產和產出過程的清潔化與綠色化。
(2)就全國而言,財政分權及晉升博弈下的地方強勢政府具有非完全執行中央大氣污染治理政策的動機從而引致制度軟化,制度軟化對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影響具有負向沖擊。公眾認同表現為一種文化非正式制度的影響,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制度軟化引致的治理效率下降。分地域而言,中部及西部經驗結論符合研究假說,但東部經驗與研究假說相反。以上的研究結論對我國如何規避制度軟化以實現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政策啟示:首先,改革與完善地方政府的政治晉升考評體系,由較為單一的經濟增長指標變成更具綜合性的指標體系,特別需要將環境指標及相關要素納入到考評范疇,而作為綠色發展重要指標之一的大氣環境指標更應當在政府考核獎懲體系中占據重要的份額。其次,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財政分稅制體制。地方財權與事權的不統一無法保障地方政府在晉升博弈之下有余力提供事關民生的大氣污染治理公共服務。因此,要進一步加大對基層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并形成規范化、透明化管理,同時精簡財政級次,構建一個具有自律機制的能有效運行的基層財政體制。第三,引導公民自覺參與和監督大氣污染治理行動。公眾認同的樹立,可從自身做起,培養正確、環保的生活消費模式,同時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聯合社會媒體積極宣傳與披露區域大氣污染治理的成績與不足,形成公眾對政府、企業履行職能的多向反饋機制。第四,對東部地區而言,應當注重利用現代的科技與管理手段,努力提升大氣污染治理各項資源的使用效率。針對大氣污染治理的固有難題,要妥善解決好產業轉移過程中承接地污染“回流”問題。要在充分尊重公眾意愿的基礎上,切實履行大氣污染治理職能。對于中西部地區來說,特別是中部的能源資源大省,盡管政府治理投入的增加帶來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晉升錦標賽之下的制度軟化問題,因此要通過政府考核模式和財政分權體制的改革以進一步減少制度軟化的負面影響,也需要政府對綠色環保項目給予更多的支持。
(3)基于各控制變量影響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分位數回歸結果,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首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環境規制體系。應當進一步提高政府環境規制的強度,刺激企業在治污技術和生產技術中實現創新,還應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發展的實際,制定差異化的,合理的、動態的環境規制標準。東部地區應當更多地利用市場化激勵與規制手段,采用環境稅、排污權交易、環境補貼等形式,更好地誘導企業主動承擔污染減排責任。中西部應當注意行業發展的實際,制定不同的行業規制標準。第二,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推進傳統產業與現代服務業的有機融合。傳統產業在現代服務業的助推下通過管理、技術、生產方法、產出目標等方面創新與升級,能有效促進污染排放的減少并實現生產與產出的高效化、清潔化、綠色化,進而實現大氣污染治理效率的提升。第三,加強政府對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研發的投入,并注重引資質量的提升。要進一步增強我國大氣污染治理自主研發技術能力,引導和鼓勵政府與私人資本共同進入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領域。同時吸收和借鑒國外企業在治理大氣污染過程中的先進技術成果、管理經驗、環保標準,并加以內化吸收,形成對我國大氣環境保護的有利力量。對于中西部而言,要特別注重提升引資質量,避免“污染型”項目的引進,更多地利用技術溢出效應和效仿國外先進的污染治理措施,以提高大氣污染治理效率。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Porter M E, Van Der Linde C. 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 [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5, 9(4):97-118.
[2]張成,陸D,郭路,等. 環境規制強度和生產技術進步[J].經濟研究,2011,28(3):113-124. [Zhang Cheng, Lu Yang, Guo Lu, et 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tensity and Progress of Production Technology[J].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 2011, 28(3): 113-124.]
[3]Esty C D. Revitalizing Environmental Federalism[J].Michigan Law Review, 1996, 95(3):570-653.
[4]Kunce M, Shogren J. Destructive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Firm, Capital, and Labor Mobility in A Model of Direct Emission Control[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7, 60(3):543-549.
[5]周業安,馮興元,趙堅毅. 地方政府競爭與市場秩序的重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4,(1):56-65. [Zhou Yean, Fen Xingyuan, Zhao Jianyi. Local Government Competi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Market Order[J].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Press, 2004, (1): 56-65.]
[6]李斌,彭星. 制度軟約束對中國工業低碳轉型的影響研究:基于資本體現式技術進步視角的實證分析[J].科學學研究,2013,(6):847-903. [Li Bin, Peng Xing. The Influence of Soft Institution Constraints on the Low Carbon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Industrial: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Embodied Technical Change [J]. 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 2013, (6): 847-903.]
[7]盧現祥. 為什么中國會出現制度“軟化”?: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J].經濟學動態,2011,(9):44-48. [Lu Xianxiang. Why There will be “Soft” Institution in China?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1, (9): 44-48.]
[8]Qian Yingyi, Roland G. 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t Constraint [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8, 88(5):1143-1162.
[9]彭星,李斌,金培振. 文化非正式制度有利于經濟低碳轉型嗎?:地方政府競爭視角下的門限回歸分析[J].財經研究,2013,(7):110-121. [Peng Xing, Li Bin, Jin Peizhen. Is Culture Informal Institution Helpful for Low Carbon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Threshold Regression Analysi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Local Government Competition [J].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3, (7): 110-121.]
[10]韓晶,陳超凡,施發啟. 中國制造業環境效率、行業異質性與最優規制強度[J].統計研究,2014,(3):61-67. [Han Jing, Chen Chaofan, Shi Faqi. Environment Efficiency of Chines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Heterogeneity and Optimal Regulation Intensity[J]. Statistical Research, 2014, (3): 61-67.]
篇2
【關鍵詞】電鍍污染;現狀分析;治理對策
1、前言
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飛速發展,作為輕工業產業支柱之一的電鍍業也呈現出日新月異的發展態勢,涌現出了許多新的電鍍工藝和鍍種,極大的豐富了人們日益增長的生活和生產需要。但同時也帶來較大的污染問題,個別地方企業污染狀況到了令人觸目驚心的地步,由此引發一些民眾集體上訪事件的不斷發生,甚或醞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通過走訪調查,查找原因、研究治理對策,徹底解決電鍍行業污染的難題,對恢復自然生態環境,創建美好家園具有重大的意義。
2、現狀分析
筆者于2004年至2012年近九年時間走訪和調查江西、浙江、安徽及江蘇近30家電鍍企業。該行業所涉及的污染種類和現狀剖析如下。
2.1鍍種及產生污染種類
電鍍其鍍種以及電鍍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①鍍鋅:含氰化鍍鋅、氯化鉀鍍鋅、氯化銨鍍鋅、鋅酸鈉鍍鋅、熱鍍鋅、鍍達克羅等
污染物:有毒廢氣(酸性氣體、含氰毒氣)、酸性廢水、堿性廢水、含鉻廢水等。
②銅、鎳、鉻:這一類的鍍種很多
污染物:有毒廢氣(酸性氣體、含氰毒氣)、酸性廢水、堿性廢水、重金屬污染(主要是銅、鎳、錫、隔等)、含鉻廢水等。
③鋁氧化、酸洗、不銹鋼電解等:
污染物:有毒廢氣、酸性廢水、堿性廢水、重金
屬污染(主要是銅、鎳、鐵等)、染料、含鉻廢水等。
④電泳、噴涂、噴漆、烤漆等:
污染物:有毒廢氣、酸性廢水、堿性廢水、產品精飾、振磨產生的皮屑污物、塑粉粉塵、二甲苯等有毒氣體。
⑤鋼鐵氧化、磷化:
污染物:有毒廢氣、酸性廢水、堿性廢水、產品精飾、振磨產生的皮屑污物、硝酸鹽、亞硝酸鹽等
⑥超聲波清洗所帶來的污染: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有毒氣體、用于冷浸、熱浸含苯類溶劑、含聚乙二醇醚類的乳化劑等
上述污染物可統劃分為廢水;廢氣;廢渣三大類。
2.2污染的現狀
調查發現,大多數電鍍企業都存在各式各樣的污染問題,只是輕重不同而已。如有的企業缺乏科學的規劃布局,導致生產線、排污管道、污水處理設施布設不合理,廢水混雜;有些企業環保意識較差,未經處理就隨意地向空氣中排放廢氣、在周圍傾倒、排放污染物;個別企業雖然有廢水、廢氣處理裝置,但幾乎成為擺設,只在環境監察部門檢查時才開啟。有些企業則在設備上動起歪腦筋,例如,“廢氣塔”是用來處理廢氣的,明明企業規模大,排放的“廢氣”量大,卻只安裝一臺處理規模較小的設備(主要是應付檢查);有些企業為了增大排氣量,干脆把塔內的塑料球全部拿出來,使處理的效果大大降低。
調查還發現絕大多數企業的電鍍工藝、流程和設備比較落后。有的仍采取手工操作,甚至排氣裝置也沒有,工作環境極其惡劣,既不利于員工的身心健康,也會污染周圍的環境和造成能源的浪費。
調查還發現環境監測、監察部門監督不力是造成企業對環保不重視的根本原因。例如對企業內的污水分開排放不作專業的指導,對排污管道於塞、破裂、地面防腐層破損甚至塌陷視而不見、污水處理不達標也聽之任之,結果導致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如江西的某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就特別嚴重,樹木大量的枯死、農作物無法正常生長、地下水中銅、鎳、鉻嚴重超標、廢水流經的溝渠里積聚了大量的綠色污染物……;寧波鄞州某電鍍企業,由于長期的向四周河流排放超標廢水,結果造成四周河流魚、蝦絕種。鄞州電鍍城工業區是一處鍍種齊全、規模大,污水處理較完善的大型電鍍園區,自2003年電鍍城開業以來,園區周圍空氣質量急劇惡化、經常彌漫著一股酸嗅味、門窗腐蝕嚴重。該園區的污水處理廠因為無法處理超量的廢水,經常發生廢水泄漏、偷排、廢水處理不達標的污染事故。
2.3原因分析:
2.3.1環保意識淡薄
調查走訪的電鍍企業許多是環保意識非常淡薄,視國家法律法規為兒戲。污水、廢氣處理設施成為擺設,隨意排放污染物,出現污染事故認為是自己的運氣不好,就靠罰款交錢了事。根本不去考慮污染對環境及社會的影響。
2.3.2布局不合理
早先的電鍍行業一般都只涉及傳統的電鍍領域,涉及的污染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三廢”,相對要簡單些。隨著環保的重視和監管力度的加大,一些與污染密切相關的行業就逐漸融入到所謂的電鍍業中來,造成污染種類及數量的增加。這就對整個電鍍行業及治污工程的布局規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調查走訪的電鍍企業中,普遍存在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科學。比較關注電鍍企業的規模與建設,輕視治污工程。對入駐的企業缺乏統一的分類與規劃,致使這些企業產生的污染物不能有效的整合,無形中增大了處理的難度和監督管理的難度。
2.3.3生產工藝、流程、設備落后
傳統的手工操作方式既費人費事,不利于員工的身心健康,也會對周圍的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機械化連續作業一般都是在密閉 的環境下進行的,對周圍的污染相對要減少許多,同時也極大地提高了生產效率。在調查走訪的電鍍企業中許多仍是手工操作,使用落后、過時的生產工藝、流程與設備。這顯然與現在倡導的“節能、降耗、清潔、文明”的生產理念相悖離。
2.3.4環保部門監管力度不夠
這分為三個層面:
第一,各地方政府的環保、執法部門普遍對國家相關的環保政策、法規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環保措施宣傳不夠。
電鍍企業一般都遠離都市,而且環境相對較惡劣,所以環保、執法人員很少光顧那些地方,為其宣講環保方面的相關知識、法律、法規。致使他們的環保意識淡薄。
第二,監督處罰力度不夠。
有些企業在廠房建設、設備安裝過程中不照章辦事、弄虛作假,這就為污染的發生埋下了隱患。事故發生了,環保、執法人員往往不是第一個趕到現場。對污染行為的處罰往往也是輕描淡寫,講情面,罰一點錢簡單了事。
第三,對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等信息了解不夠,向企業推介的力度不夠。
破舊的設備、落后的生產工藝無疑會給環境造成更多的污染,而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對環境的污染相對小許多。然而這些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投入資金也非??捎^,一般的企業很不愿意去做。但是作為環保工作人員為保護環境的長遠目的有責任、義務、能力去與業主們溝通、做他們的工作、向他們推介(但不是有償推介)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并且一定要讓他們明白這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對企業自身的轉型升級也大有好處。
3、治理對策
3.1加強環保意識的宣傳力度與監管力度,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
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政府的環保部門作為行政和執法的主管單位更應該積極參與其中并發揮主導作用,針對電鍍領域容易產生污染、從業人員的文化水平較低的狀況,可以采取掛標語、辦墻報、舉辦環保知識競賽、答卷,開座談會,也可以利用電子媒體等方式向他們宣講、普及環保知識、法律、法規。同時要加大對違反環保行為和政府的相關人員不作為行為的懲處力度,比如可以直接關停污染企業、處罰不作為的相關人員,必須讓他們深刻的認識到破壞環境不僅是一種可恥的犯罪行為,必將付出慘重的代價,處罰結果要在公共媒體上曝光,使污染行為成為過街老鼠無處遁藏。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創造一個良好的污染治理環境。
3.2要科學規劃布局、集中治理。從決策和制度上著手,建立全民參與、強化監督管理的綜合整治機制。徹底解決電鍍行業污染的難題。
為了進一步集中管理,在全國的各省市縣都在做統合電鍍企業的工作。操作前必須科學規劃、慎密部署。具體應做到:
首先:要調查清楚該區域內有多少家電鍍企業(包括電泳、噴涂、鋁氧化等帶污染的企業),各企業的生產規模與生產能力、用水用電量情況;在此基礎上安排供電、供水及生產用地,并且要留有余量。其中供電量、供水的余量一般不小于實際調查的50﹪。
其次:對供水、供電、供氣等設施的選址、建設一定要按照專業部門要求并聘請他們負責施工以確保安全。
第三:電鍍企業產生的廢水是多種多樣的,按傳統的三分法(含氰、含鉻、綜合廢水)無法徹底處理現在電鍍企業的廢水。因此要對擬遷入的污染企業進行分類統計,規劃布局。布局一定要科學合理。
第四:對電鍍廠房的建設要嚴把質量關,防止廢水沿地面滲入地下。將修建電鍍廠房設施等此類業務承包給資質好,技術過硬的專業施工企業來做,要簽訂質量保證書。廠房建好后要有一套嚴格的驗收程序,層層把關。在浙江的溫州市鹿城區筆者看到該地電鍍企業一般都要求在廠房的二、三層,一層專門作為倉庫、包裝等用途,這樣可以徹底杜絕廠房滲漏問題,這是一個好的創意,值得推廣。
第五:對電鍍企業必備的廢氣處理塔、抽風機等設備也要監督采購管理,并根據排放量的大小安裝合適的型號。同時責令生產設備的廠家定期對所提供的設備進行檢查與維修,形成報告以存檔,隨時了解各企業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六,對園區內污水處理企業的規劃要求和管理要更加嚴格。
因為它是把控整個電鍍污染的最最關鍵環節。要科學合理的規劃,要有超前和防范意識。對廠址的選擇、施工、設備的采購都要嚴把質量關。對污水設施如污水蓄水池、反應池和沉淀池的牢固性、防腐性和安全性要做到萬無一失。電鍍企業(特別是等綜合性電鍍園區)所產生的污水量相當多且是連續的,處理污水一般是在一定的介質條件下進行的,這就是說從電鍍企業流出的污水在進行處理之前要有個蓄積和調節的過程。因此一級蓄水池必須有足夠的容量,按筆者的研究,一級蓄水池的容量一般不小于園區電鍍企業兩個工作日所排放的污水總量為好。所以對一級蓄水池施工時的地基要求、安全性能、防腐性能的要求特別高,不能出現半點紕漏。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和教育也同樣重要,要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敬業愛崗,對污水處理的每一環節要實施二十四小時監控,建立巡查記錄制度,污水排放口要建有超標報警裝置,并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第七,在工業園區內,要盡量規劃出一部分的園藝用地,栽種花草苗木,既可優美環境又可陶冶人們的情操,讓人們在工作時身心愉快。
對擬建的綜合類電鍍加工區設計布局建議采用以下模式。
3.3積極倡導先進的生產設備與工藝流程
在園區內要積極鼓勵、倡導使用先進的生產設備與工藝藝,并給予一定的準入優惠機制,讓那些使用了先進設備與工藝的企業實實在在享受到投入所帶來的紅利。汰換一些設備陳舊、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企業,這對這些企業本身的轉型升級、污染治理都是有大好處的。
3.4分類處理電鍍污染
3.4.1電鍍廢氣的治理及方法
電鍍產生的酸霧、含氰等廢氣利用廢氣處理塔就可以達到處理效果。
3.4.2噴漆、噴涂廢氣的治理及方法
倡導采用靜電自動噴涂裝置,在密閉的環境下操作,一般不容易產生此類廢氣。。
3.4.3噴涂廢水的處理及方法
對于噴涂產生的污水,筆者在“物化—生化法處理摩托車生產廢水”一文中已有論述,其工藝及流程如下:
3.4.4電泳、超聲波清洗廢水的治理及方法
電泳液是一種帶特種電荷的有機膠體溶液,當遇到相反電性的電荷、或無攪拌的情況下靜置一段時間就會產生沉淀。超聲波清洗產生的拋光蠟淤泥也會自然沉淀,將此類淤泥取出弄干在密閉容器中焚燒,既方便又經濟。
3.4.5銅、鎳重金屬離子的治理及方法
銅、鎳作為一種貴重金屬和緊俏物資不作回收利用就任憑從廢水中溜掉是十分可惜的。用離子交換樹脂處理法形成的濃縮液可直接利用,既方便又經濟,是一種好的選項。
3.4.6含氰、含鉻、其他綜合廢水的治理及方法
含氰、含鉻、其他綜合廢水的處理可按以下工藝進行
處理后產生的廢渣淤泥可將其填埋或送往冶煉廠回收。對于鉻廢水產生的淤泥要特別對待,它容易產生二次鉻污染,這主要是由它本身的性質決定:鉻作為一種多價金屬在Cr+6、Cr+7時表現為強氧化性,在Cr+3又表現為還原性。殘渣淤泥是三價的Cr(OH)3,當處在氧化環境下容易被氧化成六價鉻而成為二次污染。鉻的污染是嚴重的,它既是重金屬又是制癌物質,對其淤泥的處理,筆者建議將其與泥土混拌燒制成磚、或是在淤泥中混進固化劑色料等做成花盆、垃圾桶等也不失為一種選項。這樣就不會產生鉻的二次污染了。
4、結語
污染治理 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造福萬民的偉大工程,需要全員的積極參與。讓我們立即行動起來,群策群力,把我們的家園建設得更美麗、更美好。
參考文獻
[1]機械電子工業出版社.電鍍手冊,第一版,1986年
篇3
第一條為防治水污染,保護要改善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保證達到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的時候,應當統籌兼顧,維護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合理利用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時候,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提前申報,并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
第十六條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七條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十九條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當向就近的航政機關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和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二十三條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七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第二十八條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第二十九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三十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罰過期失效農藥,必須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必須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條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質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五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抿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三)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關規定,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棄廢物的;
(五)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的。
罰款的辦法矣數額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三十八條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征收兩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罰款由環境保護部門決定。責令企業事業單位停止或者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或者關閉,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進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導致水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為生物攝入體內后,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魚蝦貝灌類的養殖場。
篇4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晚風細雨”為你整理了這篇貫徹落實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情況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依據《太原市關于做好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銷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照《太原市貫徹落實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以下簡稱《整改方案》),我縣立即組織相關單位對境內汾河干流“四亂”問題進行了拉網式排查,并舉一反三對全縣境內其他主要河流進行了排查,經核查,部分河段沿線確實存在亂堆垃圾的行為。為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污染、破壞河道水環境的違規行為,婁煩縣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并完成了整改處理: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在汾河干流沿線醒目位置設立了警示牌,嚴禁在河道亂堆、亂占、亂采、亂建,傾倒各類垃圾渣土、排放污廢水等污染水環境的行為。
二是下發加強巡河通知,強化河長及巡河員履職盡責。要求鄉村兩級河長及巡河員嚴格按照婁煩縣河長制辦公室印發的《河長巡查制度》要求頻次、內容加強河道水域日常巡查。
三是深入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涉河涉水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涉河巡查檢查,重點查處“亂采、亂堆、亂占、亂建”等涉河“四亂”問題,以及在河道水域內傾倒垃圾渣土、偷排亂倒等污染河道水質、破壞水環境和水生態等涉河涉水違法違規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實現動態清零。
針對排查中發現的汾河羅家曲段、龍尾頭段河道灘涂堆放垃圾的問題,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整改:
一是責成縣水務局及屬地鄉、村兩級河長迅速清理堆放的垃圾,恢復河道原貌。
篇5
1.1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鼓勵并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2、危險廢物的減量化
2.1危險廢物減量化適用于任何產生危險廢物的工藝過程。各級政府應通過經濟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企業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積極采用低廢、少廢、無廢工藝,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2.2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建設符合標準的專門設施和場所妥善保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示牌,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處置或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理處置。在處理處置過程中,應采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體積、重量和危險程度。
3、危險廢物的收集和運輸
3.1危險廢物要根據其成分,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
3.2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簽,在標簽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
3.3居民生活、辦公和第三產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電池、廢日光燈管等)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通過分類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源危險廢物的回收網絡。3.4鼓勵發展安全高效的危險廢物運輸系統,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專用車輛,對危險廢物的運輸要求安全可靠,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運輸的管理規定進行危險廢物的運輸,減少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環境風險。
3.5鼓勵成立專業化的危險廢物運輸公司對危險廢物實行專業化運輸,運輸車輛需有特殊標志。
4、危險廢物的轉移
4.1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危險廢物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的要求。
4.2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危險廢物排放至環境中。
5、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1已產生的危險廢物應首先考慮回收利用,減少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厥绽眠^程應達到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積極推行生產系統內的回收利用。生產系統內無法回收利用的危險廢物,通過系統外的危險廢物交換、物質轉化、再加工、能量轉化等措施實現回收利用。
5.3各級政府應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政府補貼等經濟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對已經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危險廢物的資源化
5.4國家鼓勵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逐步提高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和裝備水平,積極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可行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技術。
6、危險廢物的貯存
6.1對已產生的危險廢物,若暫時不能回收利用或進行處理處置的,其產生單位須建設專門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貯存,并設立危險廢物標志,或委托具有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單位進行貯存,貯存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需擁有相應的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以任何形式轉移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轉移到非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6.2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6.2.1應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應有隔離設施、報警裝置和防風、防曬、防雨設施;
6.2.2基礎防滲層為粘土層的,其厚度應在1米以上,滲透系數應小于1.010-7厘米/秒;基礎防滲層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滲材料組成,滲透系數應小于1.010-10厘米/秒;
6.2.3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及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6.2.4用于存放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地方,還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地面無裂隙;
6.2.5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堆放區必須有隔離間隔斷;
6.2.6襯層上需建有滲濾液收集清除系統、徑流疏導系統、雨水收集池。
6.2.7貯存易燃易爆的危險廢物的場所應配備消防設備,貯存劇毒危險廢物的場所必須有專人24小時看管。
6.3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及應急措施、以及關閉等須遵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7、危險廢物的焚燒處置
7.1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熱。焚燒處置適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7.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C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于99.9%,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危險廢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處置
8.1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并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時,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1.010-6厘米/秒時,須采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要做好清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填埋場終場后,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填埋場封場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9、特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9.1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1.2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含多氯聯苯廢物應盡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2.2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對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并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9.3.1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簡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后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廢電池
9.4.1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鎘電池。
9.4.2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酸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采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廢礦物油
9.5.1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等有關規定,鼓勵采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采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廢日光燈管
9.6.1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10、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相關的技術和設備
10.1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危險廢物收集運輸技術和設備。
10.2鼓勵研究開發和引進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分選和破碎設備、熱處理設備、大件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理和利用設備。
10.3加快危險廢物處理專用監測儀器設備的開發和國產化,包括焚燒設施在線煙氣測試儀器等。
10.4鼓勵研究開發高效、實用的危險廢物焚燒成套技術和設備,包括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技術和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回收利用技術等。
10.5鼓勵研究和開發高效、實用的安全填埋處理關鍵技術和設備,包括新型填埋防滲襯層和覆蓋材料、填埋專用機具、危險廢物填埋場滲瀝水處理技術以及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技術。
篇6
【關鍵詞】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實際上就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在國家的授權下對建設工程項目的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并且查處有關的違法行為,確保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狀態下的,避免出現污染防治設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閑置的狀態,從而有效的加工處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類污染物。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是為工業污染源設立的,同時其也是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過渡和延伸,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 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
(1)排污單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在我國環境保護部門所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并且在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12月7號所的第十三號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條款中對“正常使用”也是有著明確的說明的。
(2)嚴禁排污單位擅自拆除并且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條第二款,《環境保護法》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條和第四十條中,對排污單位都有著這樣的要求,排污單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3)當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現象進行定期的檢查工作時,排污單位必須真實的反映情況,并且向環保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
2 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法律有效的規定了排污單位的各類行為模式,也就是說當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了這些行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額度時,那么排污單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F階段,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應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以及噪聲污染者四大類污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也都有著明確的說明。
(1)不同法律規定的受處罰行為是有所差異的。對于“不正常使用”這個概念,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將其列為應受處罰的行為,而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卻并未將其列為應受處罰的行為。那么怎樣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圍呢?以水污染防治設施為例,所謂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對排污單位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規范而繼續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認為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處理設施。而以下幾種情況,同樣也屬于水污染處理設施的“不正常使用”狀態:①將全部的處理設施或是部分的處理設施停止運行;②在不經過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將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環境中;③使用處理設施時,并未遵照相應的規范流程使用、檢查和維修;④使用污染處理設施時,從中間的某一工序將污水排放到環境中。
(2)不同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是有所區別的。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應為“5萬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為“10萬元以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也是“5萬元以下”,在我國不同區域對環境噪聲污染處罰幅度也是有所區別的。當然,同類違法行為處罰上限有如此大的差異顯然還是不夠合理的,廣東省對于環境噪音的處罰的上限顯然太低,應盡快修改并適當提高。
(3)不同法律所規定的處罰種類也是有一定差異的。在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罰款”這一項,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處罰的種類有“罰款”和“警告”兩類,也就是說處罰時在這兩者之中可以任選其一。另外,在這四項法律中,不但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也都規定了相應的改正責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為限期重新安裝使用或是責令恢復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項法律則為責令改正,由于其范圍太廣,具體的改正方法還應由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酌情而定。
3 環境保護部門的職權和職責
(1)在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排污單位存在著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那么環境保護部門就有調查取證、立案并且制定出發決定的法定職權。具體來說,在《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行政處罰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律相關的法律責任中都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
(2)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具有現場檢查的法定職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對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3)環境保護部門有責任向排污單位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政策規范中的與污染防治設施有關的規定,同時還應定期的提供給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對于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實時運行情況和運行效果,環境保護部門也應進行跟蹤和反饋,在此過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設施所存在的問題,并勒令排污單位進行及時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完善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對策
4.1 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尤其是要加強對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工作的督導檢查力度,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將貫徹落實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和平安建設活動的考評范圍,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要落實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發揮防火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聯合執法機制。
4.2 轉化消防監督管理模式
深入推進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改變消防部門大包大攬的局面。對消防設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水平較高的單位,應當鼓勵其對火災隱患進行自主管理;對消防硬件設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要重點管理。要創新消防監督管理手段,引入市場化管理手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促進經營者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條件的積極性;扶持、發展專業的消防中介機構,由單位自主選擇專業中介機構來承擔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解決單位缺乏專門技術人才的不足。
綜上所述,我們對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環境保護部門的職權和職責以及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是專門為工業污染源而設立的,在其實行的過程中,我們應明確的掌握上述三大項內容,確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設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護資源和能源,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好環境保護的工作,維持生態平衡,從而也保證了人體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糧食污染;糧食安全;法制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5—0054—04
環境保護和糧食安全是21世紀的兩大難題。糧食安全包括糧食數量安全和糧食質量安全,糧食污染是威脅糧食質量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糧食污染在我國具有普遍性且危害嚴重,迫切需要通過嚴格立法予以有效防治。
一、糧食污染的含義及其危害性
糧食污染是指某種污染物入侵糧食的生產、流通等環節,直接導致糧食質量下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威脅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糧食質量安全。糧食污染可分為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三類: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真菌毒素的污染,指土壤、空氣和水中的微生物通過糧食籽粒、雨水、糧食加工器材等傳播到食用糧食中;此外,外來物種入侵、動植物病蟲害等也會威脅糧食安全?;瘜W性污染是污染面最廣、污染量最大的一類糧食污染,主要表現為化肥、農藥、重金屬元素等在糧食生產環節的殘留,以及工業“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中的有害元素和工業化學品對糧食加工過程及其包裝、容器材料等的污染。放射性污染在糧食污染中并不常見,但近年來一些國家核泄漏引發糧食恐慌的現象也促使人們提高這方面的防備意識,在相關立法中早作應對。
糧食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糧食污染直接破壞食品安全。在食品結構中,糧食屬于大食品類。從食品的源頭考察,其大部分原材料是糧食,因此,只要糧食質量存在問題,則無論食品加工標準多么嚴格,食品檢測程序多么周詳,要保證食品安全都是不可能的。第二,糧食污染威脅人們的生命健康。受污染的糧食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污染物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后或引起急性中毒,或轉變為有毒化合物長期蓄積在人體中造成慢性危害。第三,糧食污染影響糧食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綠色糧食”受到各國青睞,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根據WTO規則制定了綠色貿易政策,糧食污染成為一國糧食出口的壁壘。在國內糧食市場上,糧食污染已成為糧價上漲的一個現實原因。第四,糧食污染造成生態難民等嚴重的社會問題。近年來,糧食污染催生生態難民的現象屢見于媒體報道,如受到重金屬嚴重污染的云南省個舊市,一些村子的土地已經無法耕作,繼續耕種生產出來的糧食也不能食用,越來越多的人被迫背井離鄉。①生態難民現象是對糧食污染問題重視不夠的必然后果。
多年來我國采取了不少措施來防治糧食污染,但問題依然嚴重。我國耕地占世界的9%,化肥消費量卻占世界的35%,平均每公頃耕地的施肥量達400多公斤,遠高于每公頃耕地225公斤的化肥安全施用量的上限。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顯示,我國農藥年使用量130萬噸以上,其中約2/3進入水體、土壤和農產品中;2003年工業污染農地面積約占總灌溉面積的10%,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地面積占污染區面積的64.82%。②面對我國糧食污染的嚴重程度及其危害,政府和社會各界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人們常常認為耕地拋荒、糧食短缺才是最大的糧食安全問題。因此,對于糧食污染問題,除媒體對相關事件進行積極報道外,還必須出臺相關立法,通過執行系統、嚴密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糧食質量安全和糧食的有效供給。
二、我國糧食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關于糧食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很少,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1953—1985年間,國家嚴格管控糧食市場,農村實行糧食計劃收購,城市實行糧食計劃供應,與此相適應,當時出臺的一系列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都是關于糧食計劃收購、計劃供應的,基本沒有糧食質量安全方面的內容。我國真正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立法,始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從糧食流通環節來看,國務院先后頒布了《糧食收購條例》(1998年)、《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1998年)、《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2003年)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04年),以此四部行政法規為依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等部門聯合出臺了一些規章,如《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這些法規和規章不僅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糧食質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從糧食生產環節來看,我國《憲法》、《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糧食污染的源頭防范(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工業“三廢”污染防治等)作了規定。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要求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合理地利用土地;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表明防治糧食污染是國家以及所有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我國2002年修訂的《農業法》中增加了“糧食安全”的內容,對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糧食產銷區購銷合作制度、糧食保護價制度、糧食安全預警制度、糧食儲備和風險基金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綜上,我國在立法層面對糧食污染防治已有所反映,但相關法律制度尚存在很多缺陷,這些缺陷是造成現實中糧食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的一大誘因。第一,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立法嚴重滯后。我國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立法遠不能滿足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數量少。雖然國務院先后頒布了《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部法規,使我國糧食管理在短期內有法可依,但《糧食收購條例》和《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經因不適應新的糧食流通體制和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需要而被廢止,仍在執行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難保障糧食生產、運輸、儲藏、加工等環節的質量安全。二是層次低。目前,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立法中效力最高的是法規形式的《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其余都是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出現的更低位階的立法。以這樣的立法結構來根除糧食污染頑疾幾乎是不可能的。三是效力差。現有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僅數量少、層次低,而且效力范圍十分有限,其內容未能涵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購銷、消費等環節。第二,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立法缺乏系統性。我國缺少一部專門針對糧食質量安全的法律,一些法律對糧食質量安全只是原則性地提及,如《農業法》第3章第22條、第4章第29條僅對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有關制度作了原則性、粗略的規定,這些制度因缺乏明確的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相配套而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國家糧食局等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只涉及糧食質量安全的某個方面,只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不具有系統性、協調性。
三、完善我國糧食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議
2012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其中對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和糧食檢驗等方面作了規定,增加了對糧食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化肥和農用地膜等產品、保證糧食品質的要求,也增加了對糧食加工經營者不得使用霉變原糧、被污染超標原糧和添加劑的要求,但該法總體上是一部糧食管理法,旨在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其內容與實現防治糧食污染、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目標要求相距甚遠。筆者認為,我國糧食污染防治的立法路徑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在正在征求意見的《糧食法》中寫入糧食污染防治的內容;另一條路徑是制定專門的《糧食污染防治法》。筆者傾向于后者。
(一)我國對糧食污染防治進行專門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1.《糧食污染防治法》是糧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糧食綜合立法的基礎上對糧食污染防治進行單獨立法,這不僅有助于從法律上明確國家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目標,而且強化了土地、水、環境保護等法律在維護糧食質量安全方面的效果。解決糧食污染防治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部法律協同配合,多項制度同時建立、同時實施,發揮制度建設的整體作用。
2.其他相關法律不能代替《糧食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的法律雖然從糧食生產環節對污染糧食的因素進行了明確,但環保標準與糧食質量標準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對于二者中相一致的內容,可以在《糧食污染防治法》中載明。我國2006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內容比較寬泛,其中對威脅糧食質量安全的因素雖有所提及,但具體防治措施幾乎未作規定,該法實施效果的提升亟須包括《糧食污染防治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予以配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雖然從外界污染、糧食品種等方面對影響糧食質量的因素作了明確,但僅此難以實現對糧食生產、運輸、儲備、加工等環節的污染防治。我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的立法層級較低,以此為支撐尚不能建立全面、有效、規范的糧食污染防治體系。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實踐要求進一步加強糧食立法體系建設。
3.對糧食污染防治專門立法符合我國國情。目前世界上關于糧食污染防治的立法體例主要有兩種:單獨立法和綜合立法。從實踐效果來看,此兩種立法體例并不存在顯著的差異??紤]到我國糧食污染原因的綜合性和糧食污染防治單獨立法的具體、針對性,在糧食綜合立法的同時出臺專門的《糧食污染防治法》,能夠產生較好的法律實施效果。
(二)《糧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與原則
未來《糧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應該是:為了保證人民飲食健康和糧食質量安全,保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治糧食生產、流通等過程中的糧食污染,制定本法。《糧食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三項: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前者主要是指防止污染糧食的因素出現,如防止灌溉用水和耕地受到污染,保證化肥、農藥、農用地膜中的污染物含量不超標等。對已經出現的糧食污染問題,首先要對受污染的原糧不收購、不加工,確保其不進入市場;然后要針對污染糧食的因素落實責任、及時治理,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2.生產者防治、污染者治理的原則。前者是指糧食生產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糧食生產過程中已經出現或可能潛藏的各種污染問題進行積極防治,后者是指造成糧食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義務對耕地、水等污染源進行有效治理。
3.全國統一立法與地方分散立法相結合的原則。我國要盡快頒布《糧食污染防治法》,對糧食污染作出界定,對可以進入市場的糧食的質量標準予以明確,對污染糧食的行為明確規定處罰性措施等。另外在我國,影響糧食質量的灌溉用水、土壤等因素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性,因此,應允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糧食污染防治法》的地方性法律規范,其中對糧食質量標準作出不低于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
(三)《糧食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1.《糧食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糧食質量監管實踐的客觀要求和科學立法的原則,未來《糧食污染防治法》的調整范圍除涵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外,還應包括糧食生產、加工、包裝、儲備、購銷、消費等環節,調整國家與糧食生產者、糧食生產者與糧食經營者、糧食經營者與糧食消費者、糧食加工企業與糧食消費者、國家與糧食儲備企業等方面的關系。
2.糧食污染防治的行政監管部門。目前在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存在國家工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部門、糧食部門等多部門重復監管或無人監管的現象,致使監管混亂、力度不足。鑒于此,對于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的管理及違法行為查處,應由專門部門實施。筆者建議《糧食污染防治法》中對各級糧食局增加糧食污染防治監管的職能,由其專門組織實施糧食污染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預警機制,監督糧食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的遵守和執行。③
3.《糧食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內容。一是糧食質量標準和評價制度?!都Z食污染防治法》中應明確不同行業收購的糧食標準,如食用糧標準、飼料用糧標準、工業用糧標準、期貨交易的各種糧食標準、糧食進出口標準等;因應糧食消費結構的多元化,應設計家庭用粉標準、營養強化面粉標準等,特別是在糧食食用衛生方面的標準應更嚴格,以減少和避免劣質糧食進入市場。以上標準要與環境保護法中關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的內容相協調。二是糧食污染監測制度。建議我國建立糧食污染分級監管體系,要求糧食經營者具備糧食污染初級監測能力,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備專業化的糧食污染監測能力;國家在糧食主產區或市級行政區域設立糧食污染重點監測機構,負責本區域或者國家委托監管區域內的糧食污染監測;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及省級糧食污染監測的指導工作,適時制定監測標準和處罰措施,以形成完備的糧食污染監測體系。三是糧食污染信息公開和應急管理制度。糧食污染事件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因此,《糧食污染防治法》中應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構建糧食污染信息公開和應急管理制度。四是糧食市場準入和已污染糧食的處理制度。在糧食進入市場前,應通過檢測確保其數量和品質達到了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受污染的糧食要進行非食用處理或予以銷毀。
4.違犯《糧食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鑒于糧食污染造成的嚴重后果,《糧食污染防治法》中應嚴厲追究污染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可以參照我國《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對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或后果的糧食污染行為,要追究行政責任,包括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責任和糧食行政主體的行政執法責任。糧食污染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其行為污染糧食致使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或其他生命體受到傷害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歸責應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四)與《糧食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措施
糧食污染的原因具有綜合性、其具體解決方案具有多樣性,在一部《糧食污染防治法》中無法全部予以囊括,因此,有必要在《糧食污染防治法》出臺后,及時制定配套的法律實施細則。為保證“綠色糧食”的生產,我國應結合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盡快頒布實施完備的糧食質量標準體系;應加強對糧食種子和農藥、化肥等主要農資產品的檢驗,定期抽查糧食作物中的農藥殘留量,加強對土壤肥力、病蟲草害等的監測;提倡有條件的地區在糧食生產中限用、不用農藥和化肥,鼓勵發展“綠色農業”;加強糧食進口中的動植物衛生檢疫,嚴防國外動植物病害侵入我國;及時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制定《環境信息公開法》,在其中增加關于糧食污染防治的內容。
注釋
①張田勘:《視而不見的糧食污染更可怕》,《中國青年報》2011年2月24日。②常良、陳楣:《跨國糧食污染問題研究》,《糧食問題研究》2007年第5期,第36—38頁。③秦雷鳴:《糧食法立法探討》,《中國糧食經濟》2007年第8期,第30—31頁。
參考文獻
[1]趙其國.土壤污染是農產品不安全的源頭[J].黨建文匯,2007,(1):13.
[2][美]瓦倫·弗雷德曼.美國聯邦環境保護法規[Z].曹疊云等譯,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59—68.
[3]京生主編.美國知識產權案例與評析[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263.
篇8
第二條本市市區以內的機動車(含輕便車、殘疾人專用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鐵道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行排放定期檢測合格標志制度。機動車排放的污染氣體由依法取得監測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統一監制的機動車排放定期檢測合格標志。
第五條擁有在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車輛的保養和維修工作,并應逐步采用天燃氣、優質燃料油或者安裝排氣凈化裝置,確保機動車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對新購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實施初次檢驗和對在用機動車實施年度檢驗時,必須進行排氣檢測。檢測達標的,方可核發牌證或確認年檢合格。
第七條機動車排氣污染超標,應到取得技術合格證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治理(含積碳清洗),或者安裝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達標后方可上路行駛。
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確保維修治理質量,因維修治理存在質量問題,機動車排氣污染未達標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維修企業免費維修治理。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依法銷售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將有關技術資料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排氣污染超標的,不得銷售。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污染物排放超標車輛進行限期治理。
第十條按規定可延緩報廢的汽車,經污染物排放檢測達標后,方可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延緩報廢手續。
第十一條銷售、安裝機動車排氣裝置,必須按規定取得環境保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證書。在本市銷售、安裝前,須將樣品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并具有監測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適應性檢測。
第十二條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取得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合格標志的,責令限期辦理,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機動車停放地抽測有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限期治理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治理的可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銷售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未按規定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證書,或未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并具有監測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適應性檢測合格的,每銷售、安裝一臺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業以及相關污染、機動車船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揚塵污染、農業和其他污染,我省未來的大氣污染防治將主要著眼于這些大方面?!逗幽鲜〈髿馕廴痉乐螚l例》開始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和建議。怎么管理?怎么處罰?有建議請你快提。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了解到,征求意見將在4月9日截止。
控總量
大氣污染實施總量控制超排將處10萬~100萬罰款
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將實施總量控制。根據征求意見稿,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設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將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管化工
可揮發性有機物將被嚴控嚴重違規者最高罰20萬
城市建成區及其周邊的重污染企業,應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根據征求意見稿,我省將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工業項目。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近地面臭氧污染,也是整治重點。盛夏季節,可揮發性有機物產生光化學反應,會在近地面形成臭氧污染。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含量應當符合標準或者要求。
出現以下4種情況,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責令停產整治。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泄漏物料的;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防惡臭
醫院、學校周邊不得建石化廠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最高罰10萬
再遇惡臭撲鼻,居民不用受氣。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其他負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等;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未按照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治揚塵
工地超仨月不開工應進行臨時綠化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至少罰1萬
揚塵污染防治,仍是重點。根據征求意見稿,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區內的高層建筑施工單位高空拋撒施工垃圾的,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現場配制砂漿等行為,縣級以上住建部門或其他負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措施、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未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在運輸過程中遺撒和泄漏物料的,都將被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禁燒放
露天焚燒落葉最高罰2000元禁燃區內放鞭炮最高罰500元
亂點火、亂放炮,也將面臨重罰。露天焚燒秸稈,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規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將被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或者在其他區域內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爐具,將被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重罰!
有的行為能罰你一半年薪
出現上述行為,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政府部門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
為保衛藍天白云立法,河南在行動。今年,《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被列入省人大立法審議計劃。昨日,記者從省人大環資委獲悉,目前《條例》草案正在進一步調研修改中,預計今年7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建才介紹,近兩年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提出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議案不斷增多。今年,省人大環資委收到大會交付審議的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議案有14件,占總數的24%,涉及到大氣污染防治立法的議案就有5件,說明人大代表、廣大群眾對大氣污染防治的呼聲較高。為了落實省委的要求和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把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工作列為2017年頭號立法項目。
2017年元旦,我國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具體化的問題。此次河南省制定的《條例》將更加細化,并結合河南實際,增加具有河南特色的內容。
篇10
關鍵詞:干擾素;超聲霧化治療;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利巴韋林
急性上呼吸道病毒性感染臨床癥狀較重,嚴重影響患兒的學習和生活,其治療的主要目的是盡早控制癥狀,縮短病程,降低驚厥等嚴重并發癥的風險。本次研究以66例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患者為研究對象,觀察和比較了干擾素-α1b超聲霧化及常規利巴韋林注射液用于兒童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臨床治療的療效及不良反應,旨在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導依據,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次研究選取我科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收治的66例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患兒,入選標準:1)年齡≤14歲;2)符合諸福堂《實用兒科學》第7版關于急性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的診斷標準;3)既往無相關病史;排除標準:1)近期服用過干擾素等抗病毒藥物;2)合并細菌等其他非病毒病原體感染,表現高熱、咯痰等;3)存在肝腎功能不全。隨機分為例數相等的觀察組與對照組,其中觀察組采用干擾素-α1b超聲霧化進行治療,包括男性16例,女性17例,年齡1~10歲(平均3.7±2.3歲),病程6~18h(平均10.5±3.1h);對照組采用利巴韋林注射液進行治療,男性18例,女性15例,年齡1~10歲(平均3.5±2.5歲),病程6~15h(平均10.7±3.3h)。兩組患者性別、年齡、病程等一般資料經比較分析,組間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體結果如下表。
表1 觀察組與對照組性別、年齡及病程對比表
例數
男
女
年齡(Y)
病程(h)
觀察組
33
16
17
3.7±2.3
10.5±3.1
對照組
33
18
15
3.5±2.5
10.7±3.3
X2/t
0.242647
0.3382081
0.2537523
p
>0.05
>0.05
>0.05
1.2 方法
1.2.1 治療方法
兩組患兒均給予補液、營養支持等對癥治療,觀察組給予干擾素-α1b高頻超聲霧化吸入,每日劑量2μg/kg,混合生理鹽水10ml,一次吸入,時間20min;對照組給予利巴韋林注射液霧化吸入,每日劑量10mg/kg,混合生理鹽水10ml,一次吸入,時間20min。
1.2.2 療效判斷
痊愈:治療3d全部癥狀消失,停藥后7d未復發;顯效:治療3d體溫恢復正常,畏寒、乏力等癥狀基本消失,停藥后7d未復發;有效:治療3d以內體溫有所降低,但仍偏高,畏寒、乏力等癥狀顯著減輕,尚需繼續用藥治療;無效:未達到以上標準,或癥狀加重,或改用其它治療方案。
1.2.3 統計學方法
本次研究數據采用SPSS 13.0 for windows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量數據組間比較采用獨立樣本t檢驗,計數數據組間比較采用chi-square檢驗,以P
2. 結果
本次研究中,觀察組治愈23例,顯效10例,有效1例,顯效率為96.97%(32/33);對照組治愈17例,顯效8例,有效6例,無效2例(癥狀無改善,改用其他療法),顯效率為96.97%(32/33),組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2 觀察組與對照組治療后有效率對比表
例數
治愈+顯效
有效+無效
顯效率
觀察組
33
32
1
96.97%
對照組
33
25
8
75.76%
X2
4.631579
P
<0.05
3. 討論
急性上呼吸道病毒性感染是兒科臨床最常見的疾病,以3歲以下兒童為主,其病程多表現為起病急,進展迅速,臨床癥狀主要包括發熱、鼻塞、流涕、咳嗽、食欲不振,部分可伴有腹瀉、嘔吐、煩躁不安等。若不及時治療,可并發驚厥、心肌炎、中耳炎、風濕性疾病等,嚴重影響兒童健康[1-3]。當前臨床對病毒感染多以對癥治療為主,效果不夠理想,難以在短時間內有效控制癥狀,無法滿足臨床需要[4-5]。因此,尋找一種療效確切、簡便易行、對患兒家長經濟負擔較小的有效治療方案具有重要意義。從本次臨床觀察結果可以看出,采用干擾素-α1b超聲霧化治療后患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癥狀明顯改善,實際療效明顯優于利巴韋林注射液霧化吸入治療,提示這一用藥方案是高效可行的。發熱是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的主要臨床表現,也是患兒家長最關注的療效指標,此次研究顯示,干擾素-α1b超聲霧化可迅速起到退熱作用,緩解患兒痛苦??傊?,干擾素霧化治療小兒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是一種值得推薦的方法。
參考文獻
[1] 張雪清,胡駿,寧小曉等.2425例小兒呼吸道感染7種常見病毒檢出情況分析[J].檢驗醫學,2013,28(7):602-605.
[2] 丁妞,饒花平,白雪等.2009-2011年湖南地區兒童呼吸道人偏肺病毒及其他病毒混合感染的流行特征[J].實用兒科臨床雜志,2012,27(22):1728-1729,1759.
[3] Fazekas,T.,Eickhoff,P.,Rauch,M. et al.Prevalence and clinical course of viral upper 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s in immunocompromised pediatric patients with malignancies or after hematopoietic 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J].Journal of pediatric hematology/oncology,2012,34(6):44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