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款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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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全面,我國還沒有制定單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但補償相關內容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會發展現狀。
(一)征地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以補償的原則性條文,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我國征地補償費的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產值的倍數進行的,這樣的補償標準顯然太窄了,只進行了適當補償,而不是完全補償,沒有考慮土地在被征收后的發展價值,農民重新就業成本和就業風險也沒有考慮在內。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來看,多采用征地補償標準市場化,不僅將征地所產生的直接損失納入補償范疇,而且對于間接侵害的損失補償也作了規定。
(二)補償方式單一如上所述,我國目前征地實踐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貨幣安置的方式,讓農民在失地后自謀職業,征地補償方式仍然比較單一,即使政府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卻沒有提供相關的培訓系統以保證再就業,就業安置機制嚴重缺失。一部分失地農民拿到錢由于自身缺乏理財知識和消費觀念,很快便揮霍得一干二凈,或用于充當賭資或盲目投資,既失地又失錢,可謂禍不單行,前途堪憂。失地農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識水平、觀念以及就業技術能力方面的限制,他們在城市就業中處于劣勢地位,往往只能從事一些體力型勞動,毫無競爭可言。這樣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存問題。
(三)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薄_@是我國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法律依據,即以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征地補償費,實行的是“產值倍數法”。安置補助費一般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補助標準,失地農民最多只能在省吃儉用的前提下維持大約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說是毫無保障。另外,法律規定了年產值倍數范圍,卻沒有具體衡量標準,這就賦予了政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地方政府往往會可以壓低倍數以節省征地成本,違背了“運動員不能充當裁判官”的規則,作為利益獲得者的政府同時又充當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驅動,往往難以保證其公平性。
(四)征地補償程序形式化在現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當的程序是保證公權力良好運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亦是如此?!锻恋毓芾矸ā返?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現階段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僅僅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為本身是否合法與合理,被征地農民無權要求聽證,提出異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后聽證。所以即使對補償程序的聽證再完善,也是于事無補。
(五)補償款發放存在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關系著農民基本生活、對農村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般來說,土地征收補償款就應當及時地足額地發放到農民手中。但事與愿違,這個看起來非常理所當然的事,在實踐操作中卻問題百出。就目前來看,補償款發放工作主要存在這以下這幾個問題:(1)給付農民補償款不及時。本來,在確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款后政府應及時地將款項及時地發放到農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門卻遲遲沒有落實,總是以各種原因克扣挪用,在補償款發放到農民手中的時候已經大幅度貶值了。(2)補償款發放監管力度不夠,克扣、貪污、挪用補償款的現象頻發。由于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單位將補償款先劃入農村集體帳戶,然后由村委會將匯入集體帳戶的補償款再分發到各農戶手中。這樣層層截留,最后到達農戶手中己所剩無幾,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3)某些村干部或農民通過虛設人口來套取土地補償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將代管的土地補償款直接挪用或貪污外,采取虛列占有土地人員的手法冒領補償款。而失地農民則多采用假結婚的方式以期獲得更多補償款。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擴大補償范圍,按市場價格設置補償標準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應從立法和實踐的角度來擴充我國征收補償的項目。在土地補償范圍上,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從土地所有權擴大至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包括土地本身價格、土地使用權價值、地上附著物價格、社會保障價格和拆遷補償等內容。豍筆者認為補償范圍應該包括間接損失,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項:(1)殘地損失、相鄰土地損失補償。土地征收必然會造成殘余地的損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2)重新安置補償。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遷移的問題,那么補償款范圍需包適當的移遷費補償,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3)營業損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廢的,除了普通的自給自足的耕種外,會用于農業經營活動。用于經營活動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棄經營,本文認為,此處的補償范圍需擴展到營業損失,即在被征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投資補償與租金損失補償。
我們可以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確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作為征地補償的標準,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是市場經濟發展所需。
(二)補償方式宜多樣化多渠道的補償方式能使土地權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筆者認為,補償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幾種:(1)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種安置方式,本文認為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采取后兩種方式可以避免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弊病,定期根據物價上漲的幅度上調補償費。(2)農業安置。在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供農民發揮自身所長,繼續從事農業活動,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樣可大大減少其他就業的風險。(3)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術培訓或提供工作崗位。土地征收補償就好比扶貧工作的開展一樣,與其給人以魚不如給人以漁,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脫貧。(4)企業補貼安置。因建造鄉鎮企業被征地后,如果沒有提供給農民進廠工作的機會,就應當定期地用企業的利潤來支付農民一定的生活補貼作為補償安置。上述補償方式可以彌補單一金錢補償的不足,改變我國農民謀生技能較低、進入城市后就業困難的局面,較好地解決了農民生活來源和長遠的發展問題,值得肯定和推廣。
(三)完善聽證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聽證內容局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擬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權要求聽證。筆者認為,失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應該得到保障。建議設立事前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對是否征地的意愿,與廣大農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對補償方案的制定進行協商,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積極構建失地農民保障制度建議建立專門的失地保障資金,以保障以下弱勢群體:(1)因失地且無法正常就業的農民。對這類群體進行及時的失業救濟補償,組織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引導他們根據自身的特長尋找合適的工作,同時鼓勵農民自主創業,并提供一定的小額資金貸款等政策上的優惠,必要時可由政府出面與征地單位協商提供工作崗位。(2)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喪失勞動能力者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則根據最低生活保障給以補貼直至成年。
失地農民由于喪失了農村身份而使得其在醫療方面從新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中被剝離出來,因此,政府應推進失地農民原來的新農村醫療保險與城鎮醫療保險的接軌,又或者通過有效的宣傳鼓勵失地農民購買商業保險,彌補因失去土地而無所依附的農民的損失。
(五)完善補償款發放制度1.嚴格執行補償款專戶專用,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土地征收補償款應設立以戶為單位、標注戶主身份證號的征地補償專用帳戶,在法定期限內由銀行將補償款打到專用賬戶上,全部、直接發放給被征用土地的農民,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截留、克扣。這一做法減少了發放補償款的環節,可以從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補償款的現象。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跨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環節,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直接與農民打交道,面對面與每家農戶進行交涉,讓農民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糾紛的發生。在立法建議上,應賦予農民充分的自治權,必須明確規定全額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內農民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則有權拒絕征地單位動用其土地。
2.地方政府應做好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管工作。地方政府應當要求村集體組織定期匯報征地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并對此進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農民監督,對轄區內群眾的補償和安置情況定期應做匯總報告上級主管機關以期更好地跟蹤監督。
篇2
一、征地補款發放流程是怎么樣的?征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么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二、征地補償款的征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a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征地補償款的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他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篇3
【關鍵詞】遷改工程;補償款;會計核算
0、引言
遷改工程是政府部門或相關企業要求的遷改原有線路的行為,線路的遷移方案必須合法有效,還需經過政府規劃建設部門的批準的前提下,供電企業才與客戶簽訂遷改,并協助辦理相關建設工程規劃報批等手續。隨后由供電局組織項目實施,確定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繳納營業稅。補償款及工程支出節余款繳納企業所得稅。
1、補償資金來源
根據財企[ 2005 ] 123號文件規定,文件是由政府補償的拆遷補償,通過以下方式獲得:一方面,直接從政府專項資金,用于支付政府的財政賬戶,通常是由政府規定實施拆遷,錢直接來自政府本身;另一方面是從企業獲得的補償實施拆遷。從電企的角度考慮,從政府的拆遷補償款,從這個角度考慮,權力屬于國家基礎設施產業,建立工程,投資多,總拆遷大多屬于政府行為,從以下條件判斷已經收到政府資助支付:第一所有的補償金額,由政府與一個明確的最終形式的批準,實際收到的補償金額和政府文件一致。其次,補償資金的最終來源于政府財政專戶,改變的只是搬到收付,不具有其自身的經濟利益,拆遷補償。對拆遷補償功率定義的原因,從會計的角度考慮補償,根據筆者的理解,基礎設施的電力改造補償一般從特別補償,因此在會計和稅務局按照政府補償“專項應付款”處理。
2、稅收征管改革項目的拆遷補償資金
拆遷項目的補償款項屬于自然,不屬于營業稅的范疇。無論電企怎樣進行遷改,有一點是相同的,基礎設施建設是由政府主導,搬遷到而不是采取主動行動,根據政府指令,移動的被動行為改變單元。拆遷項目的補償,不屬于政府的補貼,補貼是國家賠償的一種特殊形式,國家補貼范圍小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從稅法的規定,電力企業拆遷項目的補償不屬于營業稅的范疇,因為國家賠償,賠償屬于性質資金,從相關的角度來看,稅法的規定,也沒有統一明確答案,但從總體上看電力企業收到的拆遷項目的補償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屬于供電部門傳遞功率傳輸線在其管轄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算支付“無形資產”營業稅及附加稅按5%的稅率,因此有根本的區別。
3、遷改工程補償款節余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內資企業取得的遷改工程補償款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外資企業了相關條款,即國稅函[2003]115,其做了如下規定:企業取得遷改補償費收入,凡遷改以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規定資產,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 44 條規定,搬遷補償費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遷改補償款不足以彌補企業遷改費用而帶來的損失,根據國稅發[2000]84 號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即企業由于工程遷改而發生的損失可以報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后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上述是針對大部分情況下遷改所做的稅收規定,從一般意義上來說,電力工程遷改補償款也適用于上述規定,即遷改工程補償款的節余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有例外的規定,例如閩國稅[2005]197 號《關于輸電線路搬遷費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遷建補償可以不作為收入征稅,但是不能計提折舊。如果只是補償沒有重建,要作為企業的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從總的來說,遷改工程補償款的節余數從企業所得稅法的整體規定來看是要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各個省份也會根據自身的情況做出相關的規定,要適情況而定。
4、遷改工程補償款的會計核算辦法
如何進行對電力企業遷改工程補償款的會計核算在稅收會計和相關會計法規上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因此電力遷改工程補償款會計核算辦法可參照大部分拆遷所依據的法規條款。
根據財企[2005]123 號規定:企業因為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款項,可以做如下會計處理。
首先,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遷改補償款,應該作為專項應付款進行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
其次,企業在遷改或者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以及費用應該區別處理:因為搬遷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進行核算,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為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因為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再次,遷移工程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果有剩余,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如果專項應付款不足,企業應當將專項應付款補償后剩余部分作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進行處理。具體操作如下:
根據財稅[2007]61號文件和財企[2005]123號文件,對于電力企業收到的政策性遷改補償收入的會計處理具體如下:
①收到遷改補償款;
②原土地處置借:銀行存款 借:專項應付款貸:專項應付款 貸: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③購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權;
④建設新工程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借:在建工程貸:銀行存款 貸:銀行存款;
⑤工程完工;
⑥支付遷改費用借:固定資產 借:專項應付款貸: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⑦如其他應付款還有貸方余額借:專項應付款—遷改補償款貸:專項應付款——遷改補償款;
⑧如其他應付款還有借方余額借:營業外支出貸:營業外收入;
但是在遷改補償款的實務操作方面還有一些問題值得注意:例如,按照財稅[2007]61 號文件規定:企業將工程遷改完畢以后,將遷改工程補償款已作扣除,其重置資產在會計處理上需要計提折舊,但是重置資產比企業原拆除資產賬面價值增加的部分在以后年度計提的折舊費不能重復扣除,需要在折舊計提年度節能型納稅調整,在會計實務上往往并不易操作,這也給企業會計核算增加了難度。
篇4
問:《通知》在征地政策措施上進行了哪些改進?
答:《通知》對現有征地管理中的許多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和完善的政策措施,應該說是繼2004年《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后,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這次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比較多,如: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征地補償費直接付給農民個人;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等。
問:《通知》在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同時,《通知》要求,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問:如何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答:《通知》要求各地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問:在征地補償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征地批準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問:怎樣切實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篇5
中國農村土地的征用是與農村土地產權有緊密關系的,因此必須分析中國農村土地的產權性質。
張五常在《經濟解釋卷三:制度的選擇》中詳細論述了私有產權的三組權利的內容。私人使用權是指私人或個人決定使用資源的權利,有權決定怎么用,但是不一定自己使用,重點是有權決定由誰使用和怎么使用,另外一個重點是使用權一定有權限的限制(張五常,2002)。收入享受權則是私人或個人運用其使用權或者轉讓權(出租或買賣)而獲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若政府管制收入權,則某程度的租值消散必定存在。自由轉讓權是私人可以自由地選擇與他人訂立合約,自由選擇合約的形式,將資產的使用權進行買賣或出租。沒有任何的私人使用權,則不可能有私人的收入權。凡是有私人轉讓權的資產,在某程度必定有私人使用權及收入享受權。一樣資產凡有任何形式的私人轉讓權,某程度上必有私產的性質(張五常,2002)。由此,我們可知,轉讓權對于判斷資產是否私產的關鍵性作用。
明白了產權的概念,我們就可以分析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性質。首先來看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承包法》)規定:“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第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五條)、“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第八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四條)、“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第十七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二十條),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農民)通過承包的方式獲得農地的一定期限的經營權(使用權),他人和組織不能干擾,同時也對農地的使用進行了一定的規限,如: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這說明中國農地是具有私人使用權的。
再來看收入享受權,《承包法》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第三十六條),這些規定都表明農民具有運用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或者轉讓權(承包經營權流轉或被征用)獲得收入的權利。最后來看轉讓權,《承包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十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二條)。這就說明農地的轉讓權不是自由的,因為最主要的轉讓方式(買賣)被明確禁止。
經過上面的詳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農村土地具有一定的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收入享受權和某程度的轉讓權,因此中國的農村土地具有某程度的私產的性質,但是由于其使用權的規限(主要是農地除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和轉讓權的不自由(沒有土地的買賣權),因此中國農地不是純粹的私產。而這種土地的產權狀況為政府(暴力)征用土地提供了理論的依據。無怪乎,有的學者認為,農民對自己應該擁有多少土地權利并沒有話語權,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國家“給予”的。至于給予什么和給予多少權利則服從于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目標――主要是城市化和工業化目標。
二、交易費用與暴力征地
中國農地產權殘缺是導致政府“征用”土地(而非買地)的原因,但是“暴力征地”則源自于交易費用的高昂,此處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量度費用和信息費用(周雙文,2010)。
(一)地價量度的困難:高昂的量度費用
征地的本質是政府與農民進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使用權)的交易,但是不是通過市場方式(價格制度),因此征地補償款不是土地的市價?!氨┝φ鞯亍爆F象的直接起因是交易(非市場交易)雙方(政府與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款不能形成一致意見,農民通常認為政府的補償款過低,不愿放棄土地使用權,抵抗政府征地,從而形成雙方的暴力沖突。政府與農民對于征地補償款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在于地價量度的困難,即存在高昂的量度費用。如果采用市場的交易方式,則土地的市價就是土地租值收入的折現值。但是由于采取的是非市場的征用方式,政府是土地需求的壟斷者,因此有壓低征地補償款的激勵,以便獲得更多的壟斷租值,很多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就是買賣地收入,被稱為“土地財政”。
(二)補償款的發放落實:信息費用的困擾
即使征地補償款的標準達成了一致,但是農民如何才能確保政府及時兌現補償的承諾呢?《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钡窃诂F實的征地過程中產生的農民與地方政府的矛盾,很多是地方政府拖欠不低補償款造成的。因為政府是土地需求的唯一壟斷者,同時又是規例的制定者,還是暴力的合法擁有者,如果政府拖欠、克扣土地補償款,農民能夠采取的利益訴求的渠道較少,而采用暴力抵抗政府征地可能是保護自己財產的較佳手段。所以農民對政府的補償款發放落實是不信任的,但是在現實中,政府很難做到將補償款在征地前一次性付清給農民,導致了征地過程沖突重重。這種征地中農民與政府就補償款的發放落實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就是信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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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地換房
“以地換房”是房地產開發中常見的取得土地的方式之一,我們稽查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以下幾種情況:
(一)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乙方(通常為房地產公司)提供資金,由乙方進行立項并建設,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對于第一種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5】156號文件有明確的規定,對雙方分別按“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這一點爭議較小。
(二)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資金,由甲方進行立項,乙方進行建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委托建房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對這種行為,其他省市有更加細化的規定,滿足認定條件的,對其代建費用按“服務業---業”征稅,不滿足認定條件的,仍全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但新疆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引用其他省市的文件,爭議較大,建議上級部門進行規范。
(三)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乙方(通常為房地產公司)提供資金,建成后按比例分配房屋,但甲方不取得房屋,只按固定單價取得房款,房屋由乙方自行出售。對這種行為,我們通常對雙方分別按“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征稅,但因為乙方對甲方支付房款后,又將房屋銷售,通常對乙方“銷售不動產”的金額有爭議。
(四)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對這種行為,爭議較大,期望上級部門盡快予以文件規范。
二、拆遷補償
(一)房地產企業支付的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目前有小部分企業對支付的拆遷補償款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大部分企業都以白條作賬。在營業稅的征收上,通常的做法是: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但此文件是否適用內資企業,還有待商榷。)對超出面積,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順序確定計稅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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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讓方) : , 身份證號碼:
乙方(受讓方) :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位于總計面積 的土地使用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使用(乙方用于自建房)。
第二條 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自愿轉讓,決不更改;乙方確認:自愿以分二期支付補償款方式取得該土地永久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同意在乙方交付首筆補償款后,即該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處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過程中,如需甲方協助提供該土地使用證明等相關資料時,甲方須無償提供協助。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土地如今后國家辦理土地使用產權證等相關產權證件的,產權證應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款補償金總計為人民幣30萬元(大寫:叁拾萬元整)。因目前自建房政策尚未明晰等不確定因素,為減小轉讓風險,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將按照本合同所列規定,分二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永久性使用權的補償,即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辦理過戶手續二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補償款人民幣10萬元(大寫:拾萬元整);乙方在自建房屋順利建設且主體建筑峻工后(自辦理過戶手續之日起計時,最長不得超過十個月),需向甲方支付二期補償款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
第六條 乙方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在受讓土地上進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擴建等房屋建設,并擁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的產權。
第七條 如遇國家集體征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與該宗地有關的所有賠償歸乙方。如需甲方協助,甲方必須協助。
第八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甲方無權干涉。
第九條 協議簽訂后,雙方應按照協議的上訴內容自覺履行。如甲方違約,應以土地使用權轉讓款補償金的2倍作為對乙方的賠償;乙方如違約延期或拒付土地使用權轉讓款補償金給甲方,甲方有權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首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款補償金將不再退還乙方。
第十條 本協議壹式叁份,由甲乙雙方留存。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真實意識表示,雙方簽字并按手印后即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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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耕地征收,28.6%的農民態度不是很明朗。大多數農民態度明確,并且其中51.4%的農民不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因為這部分農民認為耕地是生活的根本以及養老的保障,耕地被征收則會失去日后賴以生存的基礎;20%的農民則愿意土地被征收,不想繼續耕種土地,希望獲得現金作為從事其他行業的資本。其中超過80%的農民認為補償標準太低,補貼力度補償力度明顯不夠。但是,當提到補償標準如果提高,大多數農民表示耕地征收可以接受??偠灾?農民希望得到更多的貨幣實惠,如果補償費用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即補償所得不能彌補因失去耕地其收入所得,農民是不情愿轉讓出耕地。調查中發現,年齡在35歲以下的農民相對來說對于耕地的征收則表現出較高的積極性,原因是年輕一代不希望像父輩一樣在土地上勞作一生,他們更多的是愿意外出打工或個體經營,相比種地收入畢竟遠遠低于其打工和個體經營所得收入,而且年輕一代的農民常年在外,對土地的感情不深,失地和有地沒什么區別。
二、征地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
(一)對人均耕地的影響
從耕地數量來看,耕地征收前,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約為1.9畝,征收后為人均1.2畝,耕地面積人均耕地面積減少了37%。對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可能造成嚴重的影響。
(二)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從收入來說,調查發現,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區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較之耕地征收之前實則無明顯變化。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農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較小,耕地的減少對農民的收入影響自然不明顯。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來農業生產成本的提高,夏秋兩季耕作成本(即種子、化肥、農藥、灌溉、耕種、收割等)約合1000元/畝,而作物所得收入約2300元/畝,實際收入為約1300元/畝,按照人均耕地1.9畝和1.5畝來計算人均收入分別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減少570元。故征地對農民收入影響不明顯。
(三)對農民生活的影響
調查中發現,每畝補償大致10000-16000元,在現有的的物價水平下,這樣的補償標準只夠農民維持2-3年的基本消費,根本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期穩定生活出路問題,加之部分農民缺乏長遠打算,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完,“坐吃山空”導致相當一部分人淪落到生活無著落的困境。此外,有些農民反映補償費用經常不到位,加劇了部分失地農民的貧困。
三、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
征地是經濟建設的需要,總體來說是件好事,可是在此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的問題。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當地農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大致地,調查中發現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有以下問題:
(一)征地界限不清
2011年最新修訂的憲法規定: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并依法給予農民集體經濟祖師和農民個人(家庭)補償后強制將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為。但是法規和政策對“公共利益”卻無具體界定,實際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請征收,以征求其融資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設占用耕地增長過快的勢頭難以遏制。
(二)農民缺乏保護耕地的動力
現行體制和政策難以激發農民的維護耕地所有權的熱情。由于國家盲目追求經濟快速增長,干部的政績考核偏重于經濟的增長速度、產值等指標和城市建設程度,而農業的比較利益偏低,使得現行干部將稀缺的土地資源配置給邊際報酬高的非農產業。加之,廣大農民的耕地保護意識淡薄,農地保護行為不是每個農民的事情而是一種集體行動,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的成本很大。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進行農村土地征收時,相關法規條例的規定不明確和農村土地產權不明確,土地市場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隨意分配土地補償款等損害農民和全社會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征地過程中,村干部往往利用自己的這種優先知情權竄改給農民的補償額度,中途截留部分農民應得補償款中飽私囊。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這一點把與自己有關系的親戚朋友的耕地補償款提高補償額度而減少其他農民的應得補償。甚至,有些是村干部與開發方相勾結強行以低額度的補償征收農民耕地。
(四)征地補償不足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最低為10倍,高也不過是16倍。按平均每畝耕地年產值1000元計算,每畝只有10000-16000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失地農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所以僅僅以經濟補償是不夠的,還應包括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以及對農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
四、對征地的一些建議
針對以上土地征收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明確征地范圍
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質用地不能動用國家征地權,讓市場機制解決此類性質的土地征收,讓農民通過農民與用地者之間的交易談判獲取補償。同時,可以允許農民集體土地以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分享社會進步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集體和農民的參與貫穿征地的全過程。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的主體、客體、對象、條件、方式、范圍、具體步驟等,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并以此約束公共權力,規范政府行為,限制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形式侵蝕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協商機制和司法裁判機制,把征地過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補償費標準
土地補償標準上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按照《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場化機制對土地補償內容進行評估,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以確定新的土地補償標準。
(四)健全補償措施
土地對于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國家征地對農民的補償應考慮這兩個面。對作為生產資料的補償,不僅要使農民能夠解決目前的生活,還要能夠讓農有一筆錢來重新安置就業。對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償,就是要保證讓失地農民能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五)轉變農村土地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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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地沖突;治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156-03
近年來,由于征地規模迅速擴張而頻繁發生的農村征地沖突越來越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因征地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的產生和蔓延,必將破壞穩定的土地關系,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立足于當前征地沖突的誘因、特點及其對策研究,對于綜合推進農村社會管理創新,維護農村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征地沖突的內涵
沖突是指為了使群體有效地完成組織目標和滿足個人需要,必須建立群體成員和群體之間的良好和諧關系,即彼此間應互相支持,行動應協調一致。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個人間存在著各種差異,群體間有不同的任務和規范,對同一個問題就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于是就會產生不一致,或是不能相容。征地沖突是城市邊緣區社會――空間轉型不同步的產物,其外在表現為土地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形成于征地程序運作環境,根源于不完善的征地制度。在土地權屬由集體向國有轉移的過程中,政府和農民在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及利益分配格局失當及運作程序設計不合理等問題導致諸多社會沖突和矛盾出現[1]。
二、征地沖突誘因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中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雖然在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繁榮和持續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制度本身也存在諸多缺陷和漏洞,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這些缺陷和漏洞造成的負面效應逐漸擴大,導致不少矛盾和沖突的蔓延和升級。中國的征地制度也存在著程序正義缺失和效率不足等問題[2]。監督機制的軟弱無力和利益主體的話語權缺失以及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行為的頻現,暴露出了沖突下征地制度的諸多弊端。
(二)征地程序不規范
當前中國正處于城市化不斷加快的時期,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地方政府單方面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措施必然導致利益相關者的強烈不滿。再者,地方政府對征地糾紛與沖突的管理缺乏成效,在征地過程中,對業已暴露的征地矛盾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對群眾反映的征地矛盾、糾紛也不積極處理,甚至采用強制性措施征收土地,致使原本可以化解的矛盾、糾紛最終演化為沖突[3]。
(三)征地信息不透明
征地沖突的產生,往往是由于政府工作人員缺乏對被征地農民的政策宣傳,只是與村委會負責人進行交涉,忽略了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交流,甚至無視被征地農民的意愿訴求,因而在征地工作的開展中,被征地農民會產生質疑和排斥,直至與政府發生沖突。這不僅影響到農民自身的生產生活,更對政府的征地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由此可見,征地的宣傳溝通工作是緩和及避免征地沖突發生的重要舉措。
(四)安置補償標準低
由于國家壟斷了土地的一級市場,因此以土地征收這種轉移所有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行政性[4]。土地征收補償在標準的制定和最終補償的執行上都存在很大的單方性,其中的問題也就隨之產生了。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的上漲,現行的補償安置標準不能讓被征地農民滿意,加之在實際運作時走樣,就更可能暴發強烈的反抗甚至沖突。
(五)農民權益難保障
征地沖突的釀成,往往在于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被忽略,同時政府基于在權利上的優勢地位,農民的申訴、控訴和權也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征地過程中,農民的相關權利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及分配等信息不是完全知曉。政府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急于求成,缺乏對老百姓的耐心解釋,造成了農戶對村委會的不信任。而農民尋求救濟的過程中也是困難重重,被征收農民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被動的劣勢地位[5]。
三、征地沖突治理策略
(一)全面完善改革征地制度
征地制度的缺陷是征地矛盾不斷升級最終成為征地沖突的根本原因。因此,改革征地制度才是治本之策。首先,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確定過程要引入協商議價機制,目前的征地制度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標準,由有關部門制定標準、統一實施,雖然會根據實際情況略有調整,但還是完全摒棄了協商議價機制,這種方式的突出優點是節約了時間成本,但突出缺點是無法利用協商議價使各方不同的利益訴求在一種相對寬松的氣氛下形成共識,并借此疏導不滿情緒和敵對情緒。不議價,意味著被征地農民永遠處于被動地位,這種被動地位所帶來的不滿和懷疑情緒,是政府難以單方面提高補償標準所能消弭的[6]。其次,完善征地安置制度。當前農民抗拒征地的主要原因,不是不愿意支持地方建設,而是出于對長久生計的擔心。新一輪征地制度改革的重點是實現長久安置,要長久安置,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當前以貨幣安置為主體的安置制度,建立以社保安置為基礎,以就業安置為導向的多元化安置模式,尤其要突出農民就業培訓的效果,真正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最后,完善征地過程的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機制,當前的征地制度在公眾參與和公眾監督方面是有所設計的,如征地聽證制度,但由于未能賦予農民否決征地決策的權力,加上農村社會目前尚缺乏公眾參與的環境和能力,導致這些制度流于形式,進而加劇了沖突。因此,治理征地沖突除了要對征地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外,還要在其他領域付出很多努力。
(二)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
愈演愈烈的征地沖突急切呼喚政府提升執政水平,優化自身職能,尤其要在經濟調節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方面取得進展。補充完善法律法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有效平衡各方面的正當利益,切實保障弱勢階層的基本利益。在堅持抓經濟建設不放松的同時,建立健全公平的土地價格體系。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加大項目開發和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杜絕圈地行為,對已批準的用地項目,督促其按期開發建設和投產,對閑置土地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理辦法》處理,最大程度地避免土地閑置,減少失地數量。另外,從切實保護失地農民利益出發,征地補償以土地市場價格核算為依據,實行公平公正補償,這是解決征地沖突的關鍵一步。
1.提高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隨著民主社會的強化與推進,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行應由封閉和半封閉狀態向公開透明狀態轉變。政府應從社會利益分化的現狀出發,為社會中各主體的利益表達制定規則和秩序,建立合理的制度安排,賦予普遍公民更多的知情權、選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最大程度上協調利益差異。在征地中,征地的程序應該公開透明,被征地農民作為重要的局中人應給予其公正對待,使其能夠始終公平地參與征地過程,保障其基本權益的不受到損害。
2.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
新的社會形勢下,要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社會公平作為政府今后的一項基本職能。如何扭轉城市化進程中征地困境,防止違規圈地,從根本上維護農民利益并使其成為城市化的支持力量,作為政府,需要做全方位權量。政府不僅應依法明確公共領域與公共利益的分配權界,而且要注重提升農民的就業能力,創造良好的就業機會。對全體公民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政府最基本的公共職能之一,也是執政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標志。因征地而造成的失地農民對政府這一公共職能提出了更為迫切的現實要求。
(三)建立征地沖突問責機制
地方政府在農地征收和出讓的過程中存在著巨大利益。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第55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能夠從土地出讓中獲得巨額收入,提高地方財政收入,提升官員政績。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傾向于通過強制手段低成本征地,再以高價格買地。因此,校正政府的行為激勵機制就成為解決農村征地沖突的關鍵環節,這不僅要求建立民眾監督政府的有效機制,改革地方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更需要加快建立農村征地沖突的問責機制,嚴肅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在征地沖突中的領導責任,強化政府對征地行為的約束,并通過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樹立政府對生命和法治的敬畏和尊重[7~8]。
(四)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
征地補償款被截留、挪用、貪污是農村征地沖突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改革和規范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程序和辦法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而在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改革之前,應著力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發放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盡快建立征地補償款公示制度和村民代表參與征地補償款監管和使用決策的制度。
(五)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農民反對征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恐懼,擔心失去土地后生活沒有保障,希望獲得更多的補償款以滿足今后生活之需,做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安置,不僅能夠緩解農民對征地的抵觸情緒,也是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重要保證。因此,應明確地方政府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安置中應盡的職責,把對失地農民就業狀況考核作為地方政府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結語
土地征收引發的社會沖突現象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引發征地沖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利益分配方面的原因,也涉及到價值觀念的差異,程序設計中的疏漏,以及相關制度建設的滯后等方面的問題。全面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強化政府職能的公正性、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征地沖突問責機制是緩和乃至消除征地沖突的關鍵所在,也是當前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務。征地沖突是社會――空間轉型不同步的產物,因此對于征地沖突的治理應從土地經濟和利益分配、制度建設和程序完善兩個層面入手??傊?,征地沖突問題的解決應立足于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協調,針對土地沖突的多種根源進行辨證施治,推動征地制度和相關土地制度創新,逐步規范政府職能,構建公平公正的治理機制,才能實現對征地沖突的有效治理,才能真正緩和征地沖突,實現社會的穩定和諧與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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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楊學友答:你與于某簽的河灘荒地轉包合同因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轉包合同。
在農用土地土開設糧油加工廠并建造廠房等,是一種改變農用土地用途行為,即將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2款項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奔热环蓪Ω淖兺恋赜猛拘袨橐呀浻忻鞔_的強制性禁止規定,那么,你們雙方的河灘荒地轉包合同因違反了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雖然簽合同后改變荒地用途是于某個人所為,但是,當初你是在明知于某承包該地塊用于糧油加工的情況下與之簽訂轉包合同的,明顯違反了合同法,是無效的,因而雙方都有過錯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因為合同一旦被法律認定為無效,則屬于自始無效,因此,你應全部退還轉包費給于某。對于你遭受的損失,由于你們雙方對轉包合同的無效均有過錯,依法應由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定居城里的農民工能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湖南省寧鄉縣某村村民劉某來信咨詢:3年前,我去縣城打工,經過幾年打拼,終于在城里有了一塊立足之地,妻兒也搬到了縣城。當我準備將所承包的土地、山林轉包給他人時,村委會卻告知我因遷居縣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山林應收歸村里。由村里重新分配。請問:定居城里的農民工還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嗎?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法院羅新祥法官答:你還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E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币虼?,定居城里的農民工,除非經本人同意,或者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人口,否則在原承包期內,其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村委會認為你不再享有承包經營權,欲收回你的土地、山林的做法違背前述規定,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钡?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蹦銓⑼恋?、山林轉包他人,是行使你作為承包方的權利,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你的轉包行為合法有效,村委會無權干涉。
開荒地被征用,能否得到補償?
遼寧省阜新市某村村民曹義來信咨詢:2001年,我村鼓勵村民在自家承包地周圍開荒種地或造林,我便承包了村后山坡下一塊約3.6畝的荒地,一部分種植農作物,一部分栽植果樹,光蘋果、杏樹苗費用就花了6000余元。2012年3月,政府修建沿海公路時,將我開荒的一部分(約1.6畝)地占用,土地補償費為2.7萬余元,果樹補償費約3600元,可這些補償費下發后全被村里截留了。我找村委主任,他稱開荒地是村集體荒地,我開荒種植可以,但開荒地的補償款均歸村里所有,由村里統一分配。請問:村委主任的說法對嗎?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楊學友答:國家對土地實行承包經營制度,合法的土地承包受法律保護。對于你開荒占地的行為,盡管村委會當初是鼓勵并認可的,但這并不等于你已經取得開荒地的合法承包手續。你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批準,沒有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屬于非法占有土地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既然你未取得合法承包手續,你所占荒地的權屬歸集體所有,所以,修路占地由此而補償的款額應該歸集體所有。
但因你開荒利用荒地耕種或栽植果樹,村委會當初持鼓勵和認可態度,說明村委會雖然對村民取得開荒地承包權持否認態度,卻對村民耕種荒地行為是同意并支持的,那么,你在荒地上種植果樹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財力,應該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其中的果樹補償費3600元等應當歸你所有。
村委會可否為我患有精神病的丈夫指定監護人?
山西省洪洞縣某鎮村民劉某來信咨詢:丈夫突然患上輕度精神病,我在外打工,只好把他送回家鄉交給他的父親。但老人畢竟老了,于是村委會指定我的小叔子做了我丈夫的監護人。小叔子要把丈夫的房子出賣,我與之理論,他卻說他-是我丈夫的監護人,我丈夫的事情他說了算。請問:村委會可否為我患有精神病的丈夫指定監護人?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法院羅新祥法官答:你丈夫患精神病,他的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也就是他的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币话闱闆r下,前述(一)至(五)的順序就是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你作為配偶,排在第一位,你有能力而且愿意擔任你丈夫的監護人,因此,不需要任何組織指定,你就是丈夫當然的法定監護人。
至于村委會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只適用于精神病人沒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無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村委會擅自指定你丈夫的弟弟為監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也違背了相關程序,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法院會支持你的訴求。
父親的土地補償款,我能否繼承?
遼寧省錦州某村村民李世成來信咨詢:我父親在世時,一直和我姐姐一家生活。1990年初,姐姐一家4口人(包括我父親)以我父親為戶主,從所在的村委會承包土地6.82畝,承包期為30年。2007年后,我父親、我姐姐相繼去世。2011年秋,我姐夫曹某另娶妻,原來4口人的承包地一直由我姐夫與再婚妻子共同耕種。2012年11月中旬,首某所耕種的6.82畝承包土地有一大部分被征收,獲得補償款25萬余元,該款全部被曹某領取。我認為,這25萬余元補償敖中,有我父親承包地補償份額6萬余元,應由我父親的繼承人來共同繼承。事后,我與妹妹一起找到曹某,要求共同繼承這6萬余元補償款,可曹某卻說這款是對他家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拒絕與我們共同繼承。請問:曹某的說法對嗎?我與妹妹能否繼承父親的份額?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楊學友答:你與你妹妹不能繼承你父親承包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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