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樹木補償標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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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全省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為10%以上。
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覆蓋率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大力造林育林,發展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第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有關部門對造林和義務植樹分別檢查驗收。
對植樹造林、義務植樹和森林培育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在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組織群眾護林。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適宜封山、封沙育林育草的土地,劃定范圍,實行封育,保護和發展植被。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
凡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護林防火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在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除治,防止蔓延。
第八條進行勘察設計、修筑工程設施、開采礦藏,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依法批準占用國有林地的單位,應當向森林經營單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征用集體林地的,應當向林地所有的集體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占用、征用林地單位還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九條占用、征用各類林地的林地補償標準:
(一)占用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補償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50%支付;征用的按60%支付。
(二)占用用材林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60%支付;征用的按70%支付。
(三)占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70%支付;征用的按75%支付。
(四)占用珍貴樹種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按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75%支付;征用的按80%支付。
(五)占用經濟林林地的林地補償費,按該經濟林成熟期三年平均產值的一至三倍支付;征用的按二至四倍支付。
(六)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補償費,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價值的一至三倍支付;征用的按二至四倍支付。
占用、征用苗圃地還應當補償圃地建設的費用。
第十條占用、征用各類林地的林木補償標準:
(一)占用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營造同樹種林木費用的一至三倍支付;征用的按二至四倍支付。
(二)占用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木補償費,按存有株數折算成同樹種林木畝數,并按營造相應畝數同樹種林木費用的一至三倍支付;征用的按二至四倍支付。
(三)占用用材林中、幼齡林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營造同樹種林木費用的一至三倍支付;征用的按二至四倍支付。
(四)占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樹種主伐期出材量實際價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五)占用、征用珍貴樹種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實際價值的一至三倍支付。
(六)占用經濟林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按經濟林實際造林投資、培育費用及成熟期年產值的一至三倍支付;征用的按二至四倍支付。
(七)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補償費,按苗木出圃時的價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時價值的150%支付。
第十一條征用集體所有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占用、征用各類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過程的重置費用繳納。
第十三條采伐國有林、集體所有林和農村村民自留山、承包山的林木以及承包地林網建設的林木,必須嚴格執行森林采伐的限額。采伐單位和個人須依法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對不符合限額采伐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不予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不按規定作業的,應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發證單位可以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并責令停止采伐。超限額采伐的,除依法處罰外,還要在下年度采伐限額指標中扣除。
第十四條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賠償損失的標準如下:
(一)盜伐灌木的,按營造同等面積灌木的費用和五年管護的費用賠償。
(二)盜伐經濟林的,按當地同樹種同等面積成熟林三年的產值賠償。
(三)盜伐其他各類森林和林木的,按被盜伐林木蓄積量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十五條對毀壞灌木的,除責令補種同等面積的灌木外,按盜伐灌木賠償標準的一至三倍罰款。
在更新造林地、封山育林地、封沙育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地放牧的,大牲畜可以按每頭兩元、其他牲畜可以按每只五角罰款;損壞樹木的,應按實際價值賠償損失,并補種兩倍的樹木。
未經許可在林地和封沙育林地開墾、采挖的,沒收非法所得,責令恢復植被,或者收繳恢復植被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處以恢復植被費用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運輸木材,必須持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件,或者持有國家統配木材調撥證件。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十七條無木材運輸證件或者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件運輸木材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木材,并對貨主處以相當于沒收木材價款的30%的罰款。
運輸木材的數量、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件記載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件運輸木材的,或者以各種方式逃避木材檢查站檢查的,沒收所運輸的全部木材,并處以相當于沒收木材價款的50%的罰款。
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件的木材的單位或個人,處以其所承運木材價款的10%至30%的罰款。
第十八條林業公安機關可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執行對違反森林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拒絕、阻礙林政管理人員、護林員、木材檢查員、森林植物檢疫員、林業公安干警依法執行職務,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林業執法人員在執行森林法規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禁止對違反森林法規的人員打罵、虐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篇2
至安康鐵路增建二線工程段征地拆遷暨建設環境保障工作以黨的十七大及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服務西康鐵路二線工程建設。建設經濟強縣”為目標,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促進我縣盡早實現“率先突破發展。全面貫徹落實省市西康鐵路二線工程建設動員會議精神,廣泛宣傳動員,堅持高效務實的工作作風和顧全大局創和諧的思想作風,周密化安排,精細化操作,程序化推進,快捷化運作,無障礙化施工,確保至安康鐵路增建二線工程在縣境內順利實施,按期建成通車。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和省市有關法規。要依據批準的設計用地范圍一次性征收,保障用地的原則。至安康鐵路增建二線工程建設段需要征占的永久性用地和臨時用地。按照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使用。凡鐵路建設用地。按工程建設需要及時供給。臨時用地要從嚴控制,盡量占用未利用土地或非耕地。要認真落實土地復墾措施,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安置拆遷戶建房用地應嚴格按照市政府“每戶只允許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規定,合理安排,集約高效用地。
二)堅持服務大局與兼顧群眾利益相結合的原則。鐵路沿線各鎮人民政府和村、組要樹立大局意識。動員廣大干部和群眾全力支持鐵路建設。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服務、服從鐵路建設需要。著力為鐵路建設營造良好的征遷和施工環境。相關責任部門和沿線鎮人民政府要正確處理好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與當地廣大群眾利益的關系。依法征遷,公平補償,合理安置。
三)堅持依法辦事與特事特辦相結合的原則。要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為鐵路建設單位提供便捷、優質服務。并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規費。縣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簡化辦事程序。
四)拆遷安置與縣三大主導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安置拆遷戶建房要統一規劃。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乾佑河流域旅游產業開發相結合。相互發展。具有特色。相互促進。
五)堅持政治思想領先與行政推動相結合的原則。扎實做好群眾思想動員工作。阻礙鐵路建設的要堅決予以打擊。加強宣傳動員。引導廣大群眾積極配合支持鐵路建設。對無理取鬧。
三、征遷范圍
至安康鐵路增建二線工程建設段征遷范圍北起營盤鎮小峪口秦嶺隧道口。鐵路二線勘測定界范圍內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南至石甕鎮長腿灣(鎮柞交界處)全長30公里。
四、征遷補償標準
征用土地面積以鐵路設計部門勘測定界測繪數據為依據。費用按照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用地面積和折遷物數量、質量。由建設單位、縣國土局及相關部門與產權單位按照“一事一議”辦法商議解決。確因補償標準不明確,不因實際丈量面積增減而增減補償安置費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以有關各方共同實地勘丈的數量、質量為依據。依照相關補償標準據實結算。沿途廠礦企業和養殖場等特殊拆遷物的補償。處理難度較大的可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解決。
一)用地分類
1永久用地:鐵路線路、車站、隧道進出口用地等。
2大臨用地:鐵路建設施工棄碴、取土場用地。屬償還用地。
3臨時用地:堆料場、拌合場、施工便道、炸藥庫、工棚用地等。
鐵路建設用地的申請報批工作。逐級上報。按省國土資源廳統一要求。
二)補償標準
1永久性用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退耕還林地被征用后不再享受國家退耕還林政策。
2大臨用地:該項目建設工期內一次性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林木補償費)
臨時用地范圍內耕地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永久用地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三)耕地開墾費標準:依照陜政辦發〔〕146號文件規定。統籌安排。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10元/平方米標準收取。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收取。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具體標準為:水澆地10元/平方米。
四)砍移林地林木補償標準(含5%林木管理費)喬木林4000元/畝;經濟林6000元/畝。
按省財政廳、林業廳《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陜財辦綜發〔2003〕19號)規定標準執行。森林植被恢復費。
五)耕地內成片果園、經濟林補償標準:
六)房前屋后、耕地內零星樹木。果園。達不到栽植密度標準的以零星樹木標準補償)苗圃。竹園補償標準(樹木栽植密度超過標準的以苗圃地補償。
七)藥材補償標準:
黃姜2000元/畝;
板蘭根、丹參、黃芪、桔根、黃芩2500元/畝;
金銀花、五味子3000元/畝;
天麻、豬苓30元/平方米。
八)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含根基和回填補償費)
丈量建筑物以房屋四周滴水為基準。拆遷房屋補償費含房屋內的一切生活設施。
九)拆遷正房過渡費補助標準:按每戶每月500元標準計。付6個月搬遷及過渡費。
十)拆遷協議達成后。商定期限內提前拆遷完畢。按戶以拆遷房屋數量、質量獎勵3000元—5000元。經驗收合格的拆遷戶。
十一)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1違法建筑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搶種、搶栽的農作物、樹木不予補償。
2拆遷戶未按時限拆遷的不得領取拆遷過渡費。因漫天要價、拒不拆遷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所需費用從該戶拆遷費中扣減。由司法機關依法。
3荒坡、荒灘、河灘(除已拍賣或開發的荒坡、荒灘、河灘)不予補償。
五、時間安排
一)宣傳動員階段
縣兩路辦、國土局組織宣傳車巡回鐵路沿線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宣傳鐵路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h政府召開征遷動員大會。落實責任,張貼公告。明確職責。同縣直有關部門和沿線鎮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
二)組織征遷階段
1申請用地:鐵路建設單位向縣國土局提出用地申請。提供相應文件、圖件資料等。注明公路樁號、土地類別及面積。
2勘測定界:會同鎮、村、組以村民小組為界實地勘測。登記造冊。由縣國土局與省國土資源廳聯系。確定地類;縣兩路辦會同鎮、村、組和建設單位共同丈量建筑物及構筑物。
3簽訂協議:通知村組限期鏟青讓地。縣國土局與被征地村組簽訂統征協議。
4分戶勘丈:相關鎮人民政府牽頭。以勘測定界面積、地類。登記造冊,村、組積極實施。分戶勘丈土地面積。建立和完善數據資料。
5拆遷讓地:被征地村組、拆遷戶在商定時限內拆遷讓地。拆遷讓地的同時。積極穩妥地做好安置工作。所在鎮人民政府和縣城建局、國土局、兩路辦、交通局、公路段會同村組為拆遷戶建房定點、放線。
六、安置辦法
堅持先安置后拆遷與邊安置邊拆遷相結合的原則。原則實行每戶不得超過133平方米的宅基地進行安置。安置用地由縣國土局統一征收。安置工作要提前選點,以各戶原正房以外墻體丈量的實際占地面積為依據。安置新建房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原房占地面積;突擊分戶的濫建搶建的一律不予安置;拆遷戶的宅基地土地不予補償。盡早改造,實行先安置,后拆遷或邊安置拆遷,不得顧此失彼,支持鐵路建設與安置拆遷戶建房工作要積極穩妥,同步進行。安置拆遷戶建房要統一規劃,統一建筑風格,既要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又要與我縣乾佑河旅游開發相結合,設計風格要適度超前,充分體現山城的特色。要把拆遷戶的安置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農家樂、度假村緊密結合起來,達到帶動旅游產業發展,群眾得到實惠的目的安置拆遷戶建房,需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照拆遷驗收順序,先拆者優先選擇,從前至后,由各戶以序號選擇建房地點。
七、資金管理
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堅持“??顚S谩す芾怼痹瓌t,一條線管理。帳戶設在縣國土局。專戶儲存。實行分期撥款,逐級兌付。撥付征地資金時,由縣國土局填寫資金審批表,注明資金的用途、金額,縣財政局填注意見,主管縣長審核、縣長簽字后將資金撥付到國土局,再由縣國土局向有關鎮人民政府撥付,由所在鎮人民政府如實足額及時兌付到村、組、農戶手中。撥付拆遷安置資金時,由縣兩路辦填寫資金審批表報縣國土局、財政局填注意見,主管縣長、縣長簽字后,資金由縣國土局撥付到縣兩路辦,縣兩路辦向有關鎮人民政府撥付,由所在鎮政府如實足額及時兌付到村、組、農戶手中,不得截留或拖延,不得改變用途挪作它用。
八、工作職責
至安康鐵路增建二線工程段征遷暨環境保障工作由縣兩路建設指揮部統一領導??h計劃局負責項目管理和協調;縣國土局負責征地及地上樹木、藥材、農作物的補償遷移及其環境保障工作;縣兩路辦負責拆遷安置及其環境保障工作。具體組織和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實施。各相關鎮人民政府積極配合。
一)縣計劃局職責
負責西康鐵路二線建設項目管理協調工作。并向上級項目管理協調部門匯報工作。做好上下對口部門的業務銜接。
二)縣兩路辦職責
1指揮部的領導下。積極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匯報拆遷工作進展情況。
2協調、督促、解決涉及鐵路建設的有關事項。負責與建設單位、沿線施工單位的業務聯系。做好縣級各職能部門與施工單位的業務聯系和協調工作。
3負責征占土地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勘丈、登記、結算、拆遷、補償等組織工作。
4負責拆遷資金的管理、兌付、使用。
5負責鐵路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6協調各相關鎮人民政府做好折遷戶的安置工作。
7負責做好拆遷安置工作中發生的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三)縣國土局職責
1負責永久性用地統征及青苗、附著物清點、勘丈、登記工作。
2負責組織征地前的聽證會工作。
3負責永久性用地勘測定界及報批工作。
4負責施工單位臨時用地的選址。臨時用地協議的簽訂工作。
5負責永久性用地征地補償費、臨時用地補償費、臨時用地復墾保證金等款項的兌付工作。
6配合縣兩路辦、鎮、村、組完成拆遷安置用地的選址工作。負責拆遷安置用地征用及審批工作。
7負責做好征地及“一事一議”工作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四)鐵路沿線鎮人民政府職責
1搞好宣傳動員。開好村組干部會、群眾動員會。統一思想,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宣傳政策。達成共識,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進展。
2協助縣兩路辦、國土局搞好征地拆遷的勘丈、登記工作。
3負責本鎮征遷資金的管理、分配、兌付及監督工作。
4負責村組群眾讓地、砍樹、建筑物遷移工作。
5負責轄區內拆遷戶的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安置任務。
6負責村組土地調整方案的制定、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
7做好群眾與施工單位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逐年增加對園林綠化的投資,并按照標準撥付城市綠化管理、養護費用。
第四條各單位應加強單位內部的園林綠化建設,鼓勵創建花園式單位、庭院。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規劃設計規范標準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規劃設計規范標準的,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舊居信區、居住小區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綠地率已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三)新建區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舊城改造區擴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項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生產有害氣體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業,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學校、醫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獨立庭院的夜大學、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進行高等教育的學校以及走讀制的高等院校,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確定的危房改造區、一般配套建設的小型公共建筑設施的綠地,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綠化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其他建設工程的綠地比率,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符合規劃設計規范標準的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公共綠地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建居住區,人均不得低于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舊居住區、居住小區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區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的綠地面積,與居住區、居住小區統一計算;非配套建設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工程設計的綠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一)成片綠化的項目,按其設計的實際范圍計算,但非園林設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綠化項目,按其設計中可用于綠化的實際用地計算,但距建筑外墻一點五米和道路邊線一米以內的占地除外;(三)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綠化項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積比例分別計算;(四)道路的綠化項目,按其設計中的綠化設計面積計算;(五)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
第八條建設工程的綠地比率或公共綠地的面積,因特殊情況達不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標準的,應經建筑工程審批機關的同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后,方可持批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后,持下列材料報有關部門審批;(一)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二)反映周圍環境的規劃位置圖;(三)1:1000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四)1:500的景區建設設計圖(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構筑物及各種設施和平面、立面的設計圖);(五)1:2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六)園林建筑設計圖(包括1:1000的總平面圖,1:100的平面、立體、剖面圖,1:50的特殊位置圖)。(七)技術經濟指標,包括:1、用地總面積(公頃)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類和百分比;2、建筑總面積(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質的分類和百分比,層數、建筑基底面積;3、綠化苗木明細表;4、建筑工程項目的概算;(八)規劃設計說明書。
第十條市內區、開發區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按下列程序報批;(一)新建市級公園,風景林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旅游、體育及文化娛樂場所的附屬綠化工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審核、市規劃局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報批;(二)園林綠地內的建筑工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審核后,由市規劃局審批;(三)列入城市園林綠化投資計劃的公共綠地(含區屬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公園)、城市道路綠化、沿主干道或重點地區的大型工程的附屬綠地,必須有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參加審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城市聯片改建區、城市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時,必須有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參加審查;(五)其他園林綠化項目,由所在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單位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由該單位負責,單位可以在規定綠地面積內,決定綠化布局??h(市)、礦區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報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繳納少數綠地補償費,按下列公式計算少建綠地面積;新建工程少建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X規定綠地比率-設計綠地面積已建工程少建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X規定綠地比率一實有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除單位附屬綠地的設計、施工外的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
第十三條設計方案一經審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實施,不得隨意改變。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引進外省的花草樹林品種,應報植物檢疫部門檢疫。
第十四條嚴禁伐移樹木或占用園林綠地。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申請單位應填寫伐移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表,持綠化平面圖、基建工程開工審批表和其它文件資料,向所在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按到伐移樹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權限審批或上報;(三)經批準的,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并核發伐稱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的《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過期應重新申報辦理。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避免因樹木正常生長影響城市管線安全。樹木結管線安全構成妨礙時,管線管理部門可以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剪。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管線管理部門,每年對管線與樹木交叉地段進行巡視,商定修剪樹木方案,并有計劃地組織修剪。修剪方案應明確修剪時限。
第十六條經批準砍伐城市樹木和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須按管轄范圍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二)砍伐樹木的,按標準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補栽保證金,并提出計劃,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補栽樹木成活后經檢查驗收合格退回保證金。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按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向具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第十七條樹木和其他植物及綠化設施所有權的確認,可按《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臨街綠地實行了臨街單位包投資、包栽植、包管護綠化責任制的,所有權歸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所收費用統一上繳同級財政,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顚S?。具體使用計劃,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貪污委托的組織在其委托范圍內,按照本辦法實施。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單位或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地低于規定標準,尚有空地要以綠化而不按照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進行綠化,閑置兩年以上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綠化。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綠地比率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又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處以應繳款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補繳。
第二十二條委托無相應有效資質證書的設計或施工單位設計綠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后一個半月內,未拆除綠化用地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所占綠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條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建設單位未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二倍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實需費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綠化延誤費,并代為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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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從事征遷事務工作機構,承擔統一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具體事務。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遷土地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興建建(構)筑物。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
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
(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
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
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
(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
(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
(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三)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侵占、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一方或雙方可以請求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同時,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等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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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協調機制
(一)切實加強對電網建設與電網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組,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電建辦”)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領導組工作例會制度,負責協調和推進電網規劃、項目前期和輸變配電建設等工作任務。
(二)建立信息溝通和協調機制。市電建辦負責做好主配網電力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詳規的銜接工作,合理規劃布局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走廊路徑。各縣、市、區政府和市開發區應定期向市供電部門提供招商引資項目、用電量較大的項目落點布局情況,市供電部門依據項目布局情況制定電網規劃和項目供電方案,對上做好電網建設項目申報,并向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通報電網投資計劃。
二、扎實做好電網規劃和項目前期工作
(一)加強電網規劃與城鄉發展規劃的銜接
1.堅持把電網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發展規劃。依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超前謀劃電網建設布局。市供電部門要加強與城鄉規劃部門的聯系,組織編制電網近期和中長期專項規劃,并做好滾動修訂工作,報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各地現有規劃應充分考慮中長期電網規劃、電網建設選址用地及線路走廊,及時對原規劃進行動態調整。
2.嚴格電網規劃管理。各地要依法保護規劃確定的變電站站址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原則上不得擅自占用或變動。各類區域(含園區)控制性詳規對中遠期規劃的變電站站址用地應落實到具體坐標,并根據出線情況在道路旁留足架空線和電纜通道。新建道路電力管道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城市核心區域和各級開發區在規劃設計時應適當超前預留變電站站址用地和輸配電架空(電纜)進出線專用走廊(走廊下方應為空地或低矮綠化地),保證后續用電負荷增長需求。
3.加強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市城鄉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財政和供電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市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市城鄉規劃部門要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新建住宅小區供電規劃審批。
(二)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1.各級規劃或建設部門對變電站站址、線路路徑批復前應核對規劃,一經批復后,不得隨意變更所批復的站址、路徑。在城市規劃區道路上新建線路,應根據不同電壓等級采用同桿雙回或同桿四回,桿塔采用鋼管塔或水泥桿。線路確需電纜入地的,其所涉及的配套費用應在批復前由所在縣市區政府落實;涉及線路遷改,在批復前需由所在地政府落實配套補償費用;重大問題報市電網建設和電網安全工作領導組研究,市電建辦協調督辦。
2.對在地質災害易發區以外的站址,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電部門每年10月份前上報次年電網基建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落實項目用地指標;對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變電站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總體規劃的調整工作。
3.在電網建設前期和項目實施中,各級規劃、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務、文物、林業、軍分區、人防、交通、通信(含電信、移動、聯通等)、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依法受理,并及時辦理相關前期工作審批手續,書面回復項目可研及初設階段征求意見函,并及時提供項目可研、初設階段需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工程預算等,盡量縮短項目審批時間。
三、優化電網工程建設環境
(一)各級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拆遷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變電站站址的征地拆遷,搞好征遷對象的宣傳安置工作,供電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拆遷補償費用,保證電網建設順利進行。
(二)新建電力架空線路路徑要盡量避免跨越房屋。確需跨越房屋的,供電部門要按照電力行業國家標準保證安全距離;無法滿足安全距離的,由屬地政府或開發區依法予以拆除,供電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承擔拆遷補償費用。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規劃范圍內變電站站址征地和線路走廊拆遷的管理。對違規違章建房、突擊植樹等行為,屬地政府要依法予以無償清除。
(四)在新建、擴建或改建道路、橋梁、涵洞等工程時,由供電部門提出需求,規劃部門審核合理性并同步規劃,建設單位會同供電部門同步按規劃落實線路走廊或建設電纜排管。
四、落實電網建設優惠政策
(一)電網建設是關系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隨電費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主要作為電力建設的配套資金使用,具體安排到重點項目,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電網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基礎設施建設的優惠政策。變電站、輸變電工程等電網建設項目免收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下限執行。
(三)電力工程項目建設中需對疑似文物點、遺跡遺存進行勘探、調查或發掘的,文物部門應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費。
(四)因電力施工對城市道路挖掘造成損壞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修復,供電部門按施工定額支付修復費用。
(五)因電力項目需要占用城市綠化地帶進行施工的,免收由此發生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對綠化地帶造成損壞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修復,供電部門按施工定額支付修復費用。
(六)電力線路走廊(包括塔基、電桿、拉線)建設,只對塔基按立柱出土向外放0.5米計算面積作一次性經濟補償,其它不予征地補償。
(七)電力線路采取高跨方式跨越廠房(宅基地)時,按線路投影面積計算,即按不高于房屋拆遷標準的10%進行補償。
(八)因電力線路施工造成村級道路損壞的,由供電部門負責按原標準進行修復。
(九)因電力線路施工占用臨時便道的補償,其青苗補償標準按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因電力線路施工需要砍伐樹木的,按非林地零星樹木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屬地政府負責做好林木砍伐的協調工作。
五、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一)加強目標考核管理。堅持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評依據之一。
(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力度,對變電站周邊和輸配電線路走廊下(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的樹木、違章建筑、違章施工及其它危及電網安全的隱患,要依法進行整治。林業、供電部門要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置換樹種活動,減少“線樹”隱患,實現“線樹和諧”。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施工行為,由供電部門向施工作業單位送達安全告知書,未辦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業許可證的,應立即停工,并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對已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的,由供電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訂《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單位違約時供電部門可中止施工供電,對所造成的電力設施損壞由施工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市經濟與信息化委要負責制定電力用戶安全用電的公共標準,適當提高電網公共安全接口設備的標準,確保電網供電安全可靠。供電部門要加強對各發、供、用電單位的用電安全檢查,特別是高危企業和重點單位的安全用電隱患治理,防范各類用電安全事故;對存在的問題,由市經濟與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保證電網整體安全。
(四)加強公共場所安全用電。全市公共場所及重要位置的用電設施、供電方式必須滿足規范要求,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新用戶,供電部門不予供電。市經濟與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不滿足供電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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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工程項目;工程建設;國家政策
近些年來,國民經濟發展迅速,電力工程建設不斷擴大,工期之緊迫,工作質量要求之高,已經給電力工程項目建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在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當中,要涉及到各種與工程項目建設存在著必要聯系的部門,工程項目需要土地的審批與規劃,對于城市建設的影響以及通信、環境保護等等,都需要經過各個相關部門的審批才能夠使工程順利進行。那么,是否能夠良好地應用國家政策來完善工程計劃,對于提高工程進度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說,從國家政策的應用效果,就可以衡量電力工程建設項目開展狀況。
1 電力工程建設受阻因素
1.1 地方保護意識日漸加強
電力工程建設在線路通道的選擇上出現困難,主要是受到地方保護意識的影響。在1999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對于耕地保護具有明確的規定,其中要求對于我國的每一寸土地都要格外珍惜,并合理開發利用。經過了10多年的發展,耕地保護制度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諸多的益處。然而土地作為一項生產要素,也應該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合理規劃、合理利用,而不是一味地保護并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耕地保護政策的影響下,地方部門以及本地居民以種種理由而提出補償要求,小到占用土地,妨礙交通,達到制約地區經濟發展,各種審批都成為了一道門檻,從而對于電力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造成了巨大的影響。一些大型的電力工程建設由于占地面積大,工期長,就不得不遵循地方的要求,不斷地更改工程設計。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線路通道選擇困難已經成為了施工中的普遍現象。以工程占地面積大為理由,地方會提出工程影響到土地耕作等等理由,以獲得經濟經濟上的補償?;诟鞣N地方原因,使得電力工程建設屢次擱置,不但使工程造價提高了,而且還影響到了經濟發展。
1.2 環境保護意識增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漸提高,相應地對于生活質量的要求也有所提升,居住環境被廣為關注。電力工程建設由于建筑物的跨越比較大,尤其是架空線路,使居住地的人們對于電力工程產生了排斥心理。因此,在線路工程的設計之前,要進行實地勘探,盡量避免跨越居民房或者是人群聚居地。即便是如此,地區居民也會以架空線路會產生電磁波,危害到人體為理由要求有所經濟補償。電力工程線路的布設主要是為了解決當地用電難的問題,特別是偏遠地區,要架設這樣的線路跨越民房或者是建筑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往往會因為居民或者是當地有關部門的阻攔,將原本10~20km長的線路,就會因此而不斷地延長,而且會為本地區的居民供電帶來一定的影響。
1.3 涉及山區林業的時候,審批手續辦理過于繁瑣
電力工程建設所在地理位置多為山區林地。從地區經濟角度來講,這里的山地、林業、農耕都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渠道。如果這類區域中進行電力工程建設,就必定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地區經濟。特別是架空線路,其所經過的路徑都要將妨礙線路延伸的樹木砍伐、修剪,給工程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另外,國家《森林法》中對于電力線路通過山林就有明確的規定,需要通過審批之后,才可以施工,并且不可以影響到地方經濟。但是,電力工程建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很容易因為操作不當而與當地有關部門產生矛盾。比如,在線路越過林木上空的時候,為了保證線路安全,需要砍伐一些樹木,這就需要辦理林木砍伐許可證。如果此時因沒有履行程序而誤將國家保護的樹種砍伐,就會觸犯法律。
2 電力工程建設的政策處理
土地是受到國家保護的稀缺資源,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逐漸增強,使電力工程施工建設面臨著挑戰。隨著《物權法》的出臺,其中對于無權和相鄰權都有明確的規定,這對于電力工程建設來講,意味著政策補償費用大幅度提升。處理好工程施工與政策處理之間的矛盾,成為了亟待決絕的問題。
2.1 強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宣傳力度
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環節復雜,涉及到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區域限制條件等等,會形成多重的矛盾關系。要使電力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就要處理好相互之間的矛盾關系,尤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建立起和諧的人際關系,才能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當有制約施工項目的問題出現的時候,針對實際情況,要合理地進行政治思想工作,與政府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當有問題出現的時候,要能夠做出準確的判斷,以宏觀的角度來看待問題,做到循序漸進,將妨礙工程建設的問題消滅在萌芽中。在與有關政府進行合作的時候,要針對當前,著眼于長遠,用高瞻遠矚的眼光來客觀地處理問題。在遵循大方向的前提條件下,積極參與,配合引導。在對外聯絡的過程中,要以相互尊重的心態進行政策處理工作。針對與地方部門以及與群眾之間所產生的矛盾沖突,要在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大力宣傳電力建設的重要性,特別是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從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有序展開,使人民群眾了解到電力工程建設的重要性。
2.2 強化電力工程施工隊伍建設,注重人才培養
提高電力工程施工隊伍的人員素質,是做好施工政策處理工作的重點。要定期地對施工隊伍進行專業技術和專業素質培訓,培養一批綜合素質較高的人才。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激勵機制,將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以充分地發揮工程建設人員的主觀能動性。
2.3 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對于當地的環境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那么,給予必要的補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補償標準沒有確立下來,并且沒有建立起科學合理的逐級管理模式,導致工程開工之后,出現混亂不堪的局面。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要做好實地調查工作,比如線路所要進過的地域特點、鄉村名稱,包括桿塔所處位置是否已經妨礙了當地民的正常生活等等,都要明確記錄,并且羅列出清單,這樣,就可以提前做好工作,避免工程施工了因所引起矛盾糾紛而影響工程進度。政策處理的補償費用要靈活多樣,避免單一化。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制定出合理的補償計劃,以便于執行的時候有規可循。
2.4 政府要高度重視電力工程建設
對于電力工程建設,鑒于其具有跨地域的特殊性,就需要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給予配合。與此同時,有關的法律法規要逐步地完善,特別是補償標準問題,要在遵循有關規定前提條件下,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不斷地定期修訂。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工程浩大,工期長,會對于工程周圍的環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對于所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都要采用政策處理的方式來解決。政策處理的效果與工程是否能夠順利進行息息相關。那么,針對矛盾就需要做好協調工作,調整好各方面之間的關系,以利于和諧社會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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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實施,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第四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第五條 本省縣級以上各級土地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土地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和城鄉地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的農、林、牧、漁場和水利管理單位應配備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廠礦根據需要也可以配備土地管理人員,接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對土地管理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依法確定的國有土地,包括湖泊、草洲、荒山、林地,以及河流岸線、灘涂等。
(二)國家劃撥和征用給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借給、承包、轉讓或出讓等形式批準給集體或個人經營使用的國有土地。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集體所有。其中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原以大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委員會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原公社、生產大隊興辦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用地,分別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民委員會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的權限對土地權屬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行政區域的單位的土地權屬,經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地界不清、地權不明的荒地、山地、林地、草地、水域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利于生產、生活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確認其所有權。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按照審批權限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城鄉任何單位或個人出賣和轉讓房屋,應同時辦理轉移土地使用權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用地新建、擴建、改建、續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鋪設道路或管線的,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劃撥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本著分級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處理??缈h市、跨地市的,由當地雙方政府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解決以前,爭議雙方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改變土地現狀,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土地登記、統計、監測和地籍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統計。
第十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林、牧、漁場和水利管理單位以及需要制訂本單位土地利用規劃的縣級以上廠礦,應根據當地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好本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
城市規劃用地應當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擴大或改動。
第十四條 一切建設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菜地、園地、精養魚塘以及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土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除防洪搶險和興修大型圩堤工程外,應負責采取整治措施使之恢復生產條件。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耕地上建房、葬墳、開礦、燒磚瓦和取土打坯。不準變相將耕地改成非農業用地。
農村建房,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并提倡建樓房。
第十七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收回用地單位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縮小規模的。
(二)經批準征用的土地,自批準之日起連續兩年未使用,或雖申請延期使用,但未批準的(不包括水庫消落區)。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經有關部門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倉庫、礦場等使用的土地。
(五)利用不當,土地遭受嚴重破壞或有意荒蕪土地的。
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可有償劃撥給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耕地也可租給或借給集體經濟組織耕種,國家再使用時,只支付青苗費,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合理開發和利用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沙灘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30畝以下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30畝以上的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合理開發和利用國有荒山、荒地、沙灘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批準。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已列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按照國家建設程序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申請批準后,按選址定點、有關方面協議、核定面積的程序,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和頒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用地申請必須從嚴。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總指標,只能節約,不得突破。
第二十條 征用土地審批權限
(一)征用設區的市近郊蔬菜保護區的菜地、精養魚塘和省確定的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的耕地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鎮近郊蔬菜保護區內的菜地、精養魚塘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3畝以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園地3畝以下,魚塘、水生地、林地5畝以下,其它土地10畝以下,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征用耕地、園地3畝至5畝,魚塘、水生地、林地5畝至10畝,其它土地10畝至15畝,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報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園地5畝以上,魚塘、水生地、林地10畝以上,其它土地15畝以上,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經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園地1000畝以上,其它土地2000畝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四)征用設區的市規劃區以內的土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審批,超過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國營農場、墾殖場、林場、牧場、漁場等生產單位進行基本建設,需要本場耕地、園地、林地和其它土地的,要經過主管部門同意,按本條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六)平均每人耕地不足2分的村民小組,一般不再征用其土地。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征用時,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國家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征用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為:
(一)征用設區的市郊區的菜地、精養魚塘,支付年產值的4至6倍。
(二)征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鎮郊區的菜地、精養魚塘,支付年產值的3至5倍。
(三)征用園地、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柴草山,支付其有收益土地年產值的3至4倍。
(四)征用城鎮集體所有的空宅基地,比照耕地年產值2倍計價,征用農村的宅基地,按耕地的年產值計價。
第二十二條 國家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其標準為:
(一)征用耕地,以被征地前農業人口與耕地面積(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計付。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畝以上,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2至3倍;平均每人1畝以上,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3至4倍;平均每人1畝以下5分以上為年產值的5至6倍;平均每人5分以下為年產值的7至8倍;平均每人3分以下,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10倍。
(二)征用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市鎮的商品性菜地、精養魚塘,每畝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年產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地方郊區的菜地、精養魚塘,不得超過8倍。
(三)征用園地、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其收益的年產值的2至3倍。
第二十三條 國家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按照下列情況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可以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協商征地方案時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二)凡在城市規劃區需要拆遷舊房搞建設的,對地面原有建筑物要根據新舊程度、使用年限、建筑結構分等定價,最高不得超過國家新房屋的造價標準。
第二十四條 使用屬于國營墾殖場、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生產單位有收益的耕地、林地、菜地、魚塘、園地、柴草山等國有土地,應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各種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地處城市郊區的補償費可以適當提高。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各種地類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包括精養魚塘的工程設施)的具體標準,報地區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國家興建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用土地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對平均每人耕地在2分以下的及近郊插花地的農民,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個人的付給個人,屬于集體的付給集體。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由被征地單位集中管理,列專戶儲存,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監督指導使用。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分給個人、移作他用或平調。
第二十八條 征用計稅的耕地,相應減免被征地單位的農業稅。其被減免的農業稅按用地單位的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財政部門調整解決。被征地單位如涉及糧食合同定購任務的調減或糧食銷售指標的增加,也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各級糧食部門調劑解決。因興修小型水利而占用計稅耕地,不減農業稅和糧食定購任務,誰受益,誰負擔。
中央企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農業稅的減免和糧食購銷任務的增減由省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九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或不能就業的生活出路問題,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解決。
村民小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平均每人耕地3分以下(含3分)的,農業戶口可按比例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須經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集體所有的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在縣級或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用于被征地單位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第三十條 單位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需要征用菜地、精養魚塘的,都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交納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統一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顚S?,誰開發、誰使用。在本行政區域內無墾復余地的,可由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它處開發。
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每畝收費標準:
(一)南昌市1.2萬元至1.5萬元;
(二)其他設區的市和贛州市8000元至1.2萬元;
(三)其他市5000元至8000元;
(四)縣3000元至5000元。
菜地和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確因建設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一般不超過3年),由建設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地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使用期滿,恢復土地生產條件,及時歸還。超過30畝的臨時用地,需經省土地管理局批準。
第三十二條 搶險或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需要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同時報告設區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如需長期使用,則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和個人建房用地,一律實行申請、發證制度,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四條 鄉(鎮)村建設應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講究實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制定規劃。
第三十五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未經批準,不得用地。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村企業建設按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規定用地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鄉鎮企業管理局提出用地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非法轉讓和荒廢。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可略低于國家建設征地規定的標準。要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農村專業戶興辦企業需使用集體土地的,除村內空閑地、宅基地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外,須由個人提出申請,與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簽訂協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使用土地的協議年限已滿要求續訂協議的,可參考原協議重新簽訂。生產經營一旦停止,須限期將土地歸還集體。
第三十八條 鄉(鎮)村的小集鎮和農貿市場的建設,必須嚴格按已批準的集鎮規劃實施,注重實效。所需用地,根據批準文件,由當地政府指定的承辦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九條 興修水利、修建道路等,要制定規劃,控制規模,占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限批準。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逐村逐鎮制定年度建房用地總控制指標,使個人建房一律納入計劃安排,分批進行。
個人建房,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般不準占用耕地,不得突破本村鎮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標。
第四十一條 農村居民因建房需要申請宅基地,使用非耕地的須經所在村民小組群眾同意,村委會審查,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凡在城鎮有正式戶口,住房確有困難的居民,可以在城鎮申請宅基地。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外籍華人及其眷屬等需要申請宅基地,應按前兩款規定及時辦理,給予方便。
出賣、出租住房者不準再在當地申請宅基地。
第四十二條 居民遷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須限期退回集體。經過批準劃撥的宅基地,一年不使用,二年不建成的,應限期退回。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建房用地面積,人均住房面積已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不得申請占地建房。
無房或缺房農業戶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控制在130至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戶控制在100至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可適當放寬。凡地少人多的地方,建房用地必須嚴格控制,標準就低不就高。
鄉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占用非耕地建房,每戶控制在70至9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過70平方米。
回鄉落戶的離休干部,回鄉定居的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外籍華人等建房需超過前兩款規定的建房面積標準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園地建房,必須按年產值的2至5倍向集體支付土地補償費。
農村專業戶興辦企業用地,應向被用地單位交納土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本著鼓勵和扶持農村專業戶企業發展的精神另行規定。
農村小集鎮、道路、水利等建設使用非受益集體土地,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的土地補償費。
鄉(鎮)村建設用地,可以就近調劑相應的土地給被用地單位,盡可能不要影響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四十五條 鄉(鎮)村建設占用耕地,國家不調整糧食合同定購任務和增加銷售指標,不減免農業稅。被用地單位的糧食減購增銷指標和農業稅,由鄉(鎮)村自行調整解決。
第四十六條 國營農、林、牧、漁場和水利管理單位職工個人建房占用本場耕地的,應由本單位審核,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補償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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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永善縣;生態公益林管理;提升措施
1 永善縣生態公益林的基本情況
永善縣位于云南省東北部,昭通市北部,位于東經103°15′~104°01′,北緯27°31′~28°32′之間。東與大關、鹽津縣接壤;南連昭陽區;北接綏江縣;西北隔金沙江與四川雷波、金陽縣相望,是滇、川兩省六縣的結合部。東西橫距46.6km,南北縱距121.2km??偯娣e2778km2,年平均氣溫17.1℃,年降水量457.9mm。2013年,全縣林業總產值63133萬元,比上年增加32332萬元,增長105%。其中:核桃種植面積23052.67hm2,投產面積7664.2hm2,產量4369t,產值10486萬元;花椒種植面積17856.53hm2,投產面積6990.67hm2,產量4102t,產值22969萬元;竹子1266.67hm2,產值1487萬元(其中竹筍干產量316t,產值1264萬元;竹材產量2820t,產量223萬元);天麻種植面積409hm2,其中投產面積256.67hm2,產值4624萬元。其他林業產值23567萬元(指蠟蟲、木漆、油桐、藥材、木材、板栗、野生天麻、其它等)。
全縣有三江口原始森林4666.67hm2,竹林1.33萬hm2,森林覆蓋率為7.9%,成材林主要有松、杉,有女貞、珙桐、黃杉、香樟、椿木、楠木、水青樹、鵝掌楸等珍稀樹種。全縣天然林面積95694.2hm2,蓄積3021000m3。其中,天然喬木純林面積31850.2 hm2,蓄積2193080m3,分別占全縣天然林總面積的33.29%,總蓄積的72.59%;天然喬木混交林面積8984.7hm2,蓄積798610m3,分別占全縣天然林總面積的9.39%,總蓄積的26.44%;天然竹林面積1267.4hm2,占全縣天然林總面積的1.32%;天然疏林面積31.6hm2,蓄積810m3,分別占全縣天然林總面積的0.03%,總蓄積的0.03%;天然灌木林面積53560.3 hm2,分別占全縣天然林總面積的55.97%;天然散生木蓄積4920m3,總蓄積的0.16%;四旁樹蓄積23580m3,總蓄積的0.78%。
2 公益林項目的生態作用
2.1 生態效益
森林又被稱作“綠色水庫”。樹木落到地表的枝葉可以起到保水的效果,樹冠可以截水。雨水滲入到地下后,一部分會匯集成小溪,流入到江河中。此外,森林還具有良好的保土效果。按照667m2森林可以保土4t計算,生態公益林可以保護645.3萬t的土地不被流失,并且落到地面的枝葉腐爛后,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增加土壤中有機物的含量。
通過對公益林進行管理和保護,可以有效增加森林面積,提高森林質量,降低自然災害的發生頻率,為野生動物提供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在促進旅游業發展、改善投資環境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2.2 社會效益
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后,可使管護區域的林分質量大大提高。使區內的氣候得以改善,加快農副行業的發展,改善植物的生長環境。此外,高質量的森林可以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增加空氣中氧氣的含量,降低空氣污染,使空氣質量得到改善。
3 永善縣生態公益林管理存在的問題
永善縣生態公益林管理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公益林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也明顯提升,老百姓愛護山林的積極性也空前高漲,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部分農戶省級公益林補償面積小、資金少,一些村民補償資金通過一卡通兌現給農戶后,農戶不夠重視。(2)無工作資金,上級要求同級財政預算,但永善財政困難,無力劃撥。(3)不能及時兌現補償資金,主要是林改之后出現了許多新問題。(4)村民代表結構復雜,外出打工人員多,村民代表會議難以召集這些人員,嚴重影響公益林工作開展。
4 生態公益林管理的提高措施
4.1 進一步規范公益林管理
針對公益林建設出現的問題,為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公益林經營者、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對已經簽訂的管護合同、禁(限)伐協議等進一步完善修改,將生態公益林權屬落實到戶,根據林權證對公益林的屬權進行登記,將生態公益林的補償資金發到每個林權擁有者的手中,由于不同生態功能、不同群落結構、不同樹種的生態公益林經營管護成本存在差異,因此,要根據不同的保護等級,針對性的建立生態功能評價模型,制定不同的補償標準。
4.2 提高林分質量,增強生態防護效益
在增加森林資源總量的前提下,對林地的生產能力進行提升,加大科學技術的投入力度,建設高質高效的生態公益林。在建設生態公益林時,要以發揮公益林的生態功能為基礎,按照維護和使用相互結合的基本原則,保證我國生態公益林發展的可持續性,外聘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公益林的造、封、補、管等工作的指導,提高林地植被的恢復速度,進而使林地的質量得到不斷的提升,建設出結構合理、樹種類型多樣、生態效益穩定、功能齊全的生態系統。構建多樣化林體,在喬木下要有灌木,在灌木下要有草,開展草、灌木、喬木結合建設的立體森林建設。提高生態公益林區的防火基礎建設,構建出完整的火災補救、預防系統,根據永善縣的氣候情況和水文地質情況引入新的植被,達到經濟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和諧發展的目的。
4.3 加大對生態公益林的宣傳力度
對生態公益林進行保護,不僅需要相關職能部門提高管理措施,還需要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進來,提升公益林保護的社會參與度和社會關注度,加大生態公益林的宣傳力度。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完善基礎宣傳設施;加強宣傳的針對性;在一些重要的交通通道和城市地段設置公示欄和宣傳牌,尤其對于重點林區來說,需要設置完善的宣傳設施,將宣傳資料發放入戶。(2)將宣傳的重點凸顯出來。在宣傳的過程中,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工作,對公益林管理和建設過程中老百姓關注的問題進行解惑,將公益林建設的思想工作和群眾長期維護工作做好。(3)構建長效機制。政府要定期對公益林保護的宣傳工作進行考核,提高管理意識,將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看作一件重大的安全管理事項。把領導干部納入宣傳對象,不斷強化各級的生態公益林管護意識。(4)提高服務指導力度。加強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力度,安排技術干部到農村進行走訪,提高村民保護公益林的意識,開辦專題講座,使公益林保護觀念深入到每一個老百姓的心中,營造出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環境。
4.4 嚴格保護。動態監測
在生態環境建設中,公益林的管理是保證公益林生態效益充分發揮的關鍵,做好公益林的動態監測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高定位。相關政府要建立規格相對較高的管理機構,對分管領導的責任進行明確,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公益林管理細則和管理考核措施,將管護責任區合理的劃分出來,簽訂具體的公益林管理合同,對管護主體的責任進行明確,將林業部門的管理職能和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出來,每年對生態公益林的管護情況和建設情況考核3次以上,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考評的一方面因素。(2)根據《森林法》中的相關規定,做好公益林的保護工作,堅決杜絕違法占用的情況出現。不允許私自更改經過批準的公益林。對管理責任進行明確,加大法制管理力度,加快生態公益林建設。(3)進行嚴厲打擊。不允許公益林區出現伐木、打獵、建墳等情況,嚴厲打擊各種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相關管理部門要提高監督管理力度,開展聯合執法,提高執法力度。對采伐限額進行嚴格控制,做好林地的防護管理,對護林員的防火責任制度進行完善,保證防火措施落實到人。建立完善的病蟲害防治系統,對生物多樣性定位檢測系統和生態公益林系統檔案進行完善,構建預防林業有害生物的預警網絡。
篇9
[論文摘要]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模糊殘缺的,也是脆弱的。要加強對農民+AC/t~權的保護,就要革現有的土地出讓方式,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保護措施,如完善對農民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提高農民的法律權利意識等。
農民土地使用權問題是“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農村的市場化和現代化的關鍵,也是影響整個中國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們要妥善解決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保護問題。
一、農民土地使用權—模糊殘缺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v觀現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川農民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 ^" 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
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的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單從上述規定來看,農民土地使用權是清楚完整的權利,體現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任何一種法律權利都不能在真空中單獨存在,它的真正實現還需要其他相關聯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規定的協同作用。所以,權利要切實有效,只有權利本身清楚完整還不夠,還要求與它相關聯的各種權利也要清楚完整,而且它們之間的關系也應清楚明了,否則,這些權利實際上就仍然還是模糊的、殘缺的。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派生的權利,兩者關系密不可分。所以,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狀況離不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狀況。而現在的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第一,權屬不具體?,F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2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叭墶奔础班l(鎮)、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鎮)?是村?是組?不明確。同時鄉(鎮)、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濟學概念上的“經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濟法人”。第二,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鎮)、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一個鄉(鎮)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是鄉(鎮)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怎樣實現?都是一片空白。第四,權利無保證。農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農民對鄉(鎮)、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定。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導致農民土地使用權成了模糊殘缺的權利。其一,關系不清。表面看來土地所有權是土地使用權的基礎,兩者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農民集所有者、使用者、經營者三重身份于一身,也集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三重權利在一起,這些權利的關系及其界限都還不清楚。所以,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就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其二,定位不準,權能不清。前述關系不清,導致土地使用權定位不準,其具體權能的內涵與外延都不清楚,其權利的實現也受牽掣。其三,權利殘缺。從立法意圖來看,農民土地使用權要體現農民土地所有者權利,土地使用權應該包含所有者的部分權能。但現實卻是“基層政權及鄉(鎮)、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脆弱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模糊殘缺,成為一些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合理合法”的根據。農民失去了其土地的真正主人的權利,農民土地使用權就成了脆弱的權利。
(一)土地被大量侵占,農民土地使用權成空中閣樓。土地所有權模糊、權屬不清。土地實際的處分權落在了基層干部即縣、鄉、村干部的手上。于是,這些基層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體所有”的名義,隨意處分土地,隨意侵占農民的土地。“生于斯,長于斯”的農民不能真正獲得所有者權利,也不懂得珍惜這些權利,更沒有能力去與強勢集團抗爭來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于是,在“集體所有”的名義下,包括縣、鄉、村在內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問題上,事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種默契。其結果是,實施了幾年的“最嚴厲的土地保護政策”,絲毫未能遏制住濫占土地的勢頭。相反,就在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后,東部幾個城市還加大了土地出讓的步伐。以至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紙空文。三次由“開發區熱”引發的“圈地熱”,圈走了3 300多萬畝土地。C3]而在一些傳統農區,由于集體經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常常不能按時發放。為籌措經費,“賣地”成為首選的籌資方式。C4]據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億畝耕地被征用,有4 00。多萬農民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CS]“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農民失去了土地,農民土地使用權也成了空中閣樓。
(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受侵犯。盡管農民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村、組干部也有“集體所有”、“發包方”的強大武器。因此,這些人就借“集體所有”之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營權,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農民承包的土地,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進行土地流轉等,也借“集體所有”之名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國家規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長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斷地被調整。“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頻繁的調整,使土地經營周期人為縮短,不利于對土地保護,不利于農民投資和經營,卻有利于強勢集團利用土地以權謀私、以權尋租,從中漁利。因為承包期越短,對所有者越有利。有資料顯示,通過“圈地熱”使土地轉移用途產生的級差收益有3萬億元之巨。這些本來應當與農民共享的“級差收益”,由于現行法律語焉不詳,而成為強勢集團的“囊中之物”。C3]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而呈現出周期性變化的規律。于是,農民單訪或群體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成為時下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大難題。
(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連及房屋等私產也受侵害。我國憲法規定了保護合法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的專門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宅基地使用權連及以房屋為主的農民私有財產權則沒有明確規定,它們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根本沒有作出具體補償標準。在現行處理農民這些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是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規章及文件來干預和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由于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導致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而且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對農民私產的征用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和規制,有的地方由鎮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不僅處分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打包”順帶處分了農民的房屋、樹木、青苗等私產。C6)
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土地使用權是農民的主要恒產,但這種恒產卻還如此脆弱,還遠沒有成為“恒產”,這對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及至中國的現代化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三、完善農民土地使用權,加強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保護
完善農民土地使用權,加強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保護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當前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改革土地出讓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根本—土地。實踐證明,由行政審批制度決定的土地出讓方式,難于達到“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因為一些地方政府為追求GDP會“攻關”審批機關,其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而掌握著土地生殺大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則借機實現其尋租行為?,F代經濟學家用“尋租理論”證明“政權有自動擴大權力來妨礙產權的可能”。“當特權存在時,有特權的人總是想方設法來維護特權并尋求更多的特權,沒有特權的人或受到特權所害的人總是想辦法來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權,并尋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權,由此帶來了權力的博弈。mC}0〕趙曉先生的這段有關“現代產權制度”的話語,成功地揭開了在“土地使用權”主體混沌不清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農民就“土地問題”的爭議為何愈演愈烈,而濫占耕地、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的行為幾乎無法遏制的謎底。
(二)進一步明確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由于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密切聯系,要進一步明確農民土地使用權利,必須將兩者結合起來考慮:第一是明確集體所有權;第二是明確土地使用權。明確所有權,就是清晰化所有權,要將集體所有權的各項內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確規定,即將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權能、權能實現等“內涵”與“外延”都明確化。所有權不明確,使用權就不能明確起來。一些學者強調了土地使用權,卻忽略了集體所有權,這樣是難以達到有效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明確所有權,不是強化所有權,而是淡化所有權,要特別強調不能以“集體”、“少數服從多數”等名義,侵犯個體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有的學者建議取消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證的數據并不支持我國目前從根本上改變土地政策或實行土地私有化。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社會保障體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證每位農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農民一旦沒有了工作,還有一份土地可以養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這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都非常重要?!摹扯?,實行土地私有制還將面臨政治意識形態等障礙。所以,目前我國還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制。我們需做的是應進一步明確土地使用權。除了明確使用權、經營權的“內涵”與“外延”,權利與義務,與所有權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及權能結構等內容外,還要明確一點,即讓農民享有“四權”統一的土地使用權,即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處分權包括對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有學者建議實行土地的“永佃”制,Cz)但其實質仍然是給予農民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