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荒地征收補償政策范文
時間:2024-01-29 17: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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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農民土地轉讓合同范文一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 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 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所擁有的____鄉(鎮)____村____m²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等 相關資料附后)的使用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期限及土地使用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1、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年限為:。
2、甲方應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使用經營權的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使用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大寫 )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轉讓金,支付的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使用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交付的使用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2、乙方獲得土地使用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轉讓、收益、自主經營權。
3、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甲方必須交出甲方對該轉讓土地的使用經營權證明給乙 方,協助乙方辦理土地使用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手續。
4、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甲方及甲方家屬不得再出示任何該轉讓土地的相關使用經營 權證明向乙方索取利益。如將來除甲方及甲方家屬以外的任何人向乙方出示該轉讓土地的使 用經營權證明并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雙倍該土地轉讓費及該土地上的所有的設 施設備費用、房屋建造費等相關費用。
六、生效條件
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并經____鄉(鎮)政府農村村委干部簽字證明后生效。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 身份證號:____ 身份證號:____
住址:____ 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明人:村委干部:_ 村委干部:
農民土地轉讓合同范文二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_________組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證)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備案單位各
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民土地轉讓合同范文三轉讓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1、農村集體:
戶代表數: 戶
2、負責人: 職務:
3、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即受讓方、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1、單位:
2、法定代表人:
3、單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晰產權,辦理林權過戶手續,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過公開協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轉讓補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稱、坐落、面積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稱:(小地名)。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坐落:
面積: 畝(大寫)
四至界限為: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細四至界限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
用途:本合同轉讓的荒山荒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流轉方式、期限和承包費及支付方式、時間
以轉讓方式承包,承包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承包費經雙方商議確定為:每畝每年計 元,共畝,應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大寫: )。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 元,每年承包費必須于 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發包的荒山荒地屬本集體所有。
2、依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費。
3、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損害承包地的行為。
4、執行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辦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事宜。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權屬清楚、未設定擔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及時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
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維護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后所種植的林木所有權;
4、承包期內,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幫助下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后,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涉。
3、對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進行抗辯,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4、享受國家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經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維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業用途,未經有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斷加大對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依約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地內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不進行破壞性、掠奪式開發、經營,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野外違章用火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服從、支持 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甲方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四、合同期內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收益的處置:
五、合同期滿時,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開發后資源資產的處置: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免責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以下條件成就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
2、發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條件成就時,應當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費;
2、乙方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或拋荒,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經甲方制止無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轉為其他建設用地;
4、一方違約致使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已無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屆滿。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
本承包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經勐烈鎮人民政府鑒證后生效,不因甲方承辦人或負責人及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
關鍵詞:土地補償;承包合同;解析
中圖分類號:S-1 文獻標識碼:A
1 土地的性質所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吉林省農村土地經營管理條列》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鄉(鎮)、村、組(社)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農業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四荒”是指未開發和利用的荒山、荒溝、荒地、荒灘”;土地的所有權確定后,在使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本集體管理組織成員承包經營,承包期為30年”。當土地被征占時,所發放土地補償費是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占后造成土地所有權喪失而取得的補償金,該補償因土地的性質決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共有財產,歸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者所有,其受益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全體成員。
2 土地的經營所決定
2.1 家庭承包
1982年中央指出農村土地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1996年土地延包之后,相關的政策法規相繼出臺,地方的法規政策也相繼而配套產生,《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條列》明確闡述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也就是說使用集體土地都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否則都是不合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農村土地的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條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從這部法律的上述2條規定上看,農村土地的經營方式是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占時才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不具備這個條件的土地被征占時就不能獲得補償。
2.2 非平均承包的土地
非平均承包的土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集體開墾的土地,依法發包給農戶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依據《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列》第二十三條機動地的發包的期限一般為1a,最長不得超過3a,這部分土地被征占時其補償承包者無權獲得,因他不屬于家庭承包,不符合上述法定要件,也就不享有承包地被征占后獲得土地補償的權利。農戶在承包地上擴邊展沿及在其屬于集體土地的范圍內私自開墾的土地,這部分土地被依法征占時,也是一樣拓荒者也無權獲得補償。
3 補償費的政策決定
3.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之規定農戶平均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占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這是法律賦予以家庭方式承包集體土地的承包方的權利,而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3.2 政策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管理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09]28號)規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范圍是指失地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本意見實施后征地以其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和集體所有道路、溝渠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80%用于農戶分配,20%留歸集體經濟組織”;并且該文件的明確闡述了分配范圍和對象、分配資格等。也就是說失地農戶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4 安置補助費收益主體的保障性決定
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為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解決因土地被征用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問題而發給征地單位的專屬款項,只能補助給失去土地的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由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均等的,有時是他們的唯一生活來源,他具有極強的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安置補助費既能有效的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也可以保持失地農民的原有生活。而其他方式承包或開墾耕種的土地屬于商業性質,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既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和人,不存在因土地被征占而發生的損失(失地),可以通過領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到彌補。當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土地被征占時,是村民平均土地擁有土地量的減少,需要安置的是失地的全體村民,而非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
5 土地承包政策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篇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為充分發揮土地優勢,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決村民就業。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 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圖所示土地面積、范圍、界址為準)承包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進行旅游農業綜合開發。發展旅游觀光,種植林業、綠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資源開發,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生產生活設施建設和步道、臨時觀關設施建設。
三、承包期限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費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費27300元每畝,甲方按本合同標準和時間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費標準為國家征地補償甲方應獲得的費用標準,如承包期內遇國家征收該承包地的,征地補償費全部歸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內乙方該項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費視為應支付甲方的征地補償費。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農作物由甲方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收割完畢,不收割的視為放棄,乙方可自行處置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種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國家相關征地補償標準收購,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處置,過期后視為放棄歸乙方無償占有;承包土地上的違章建筑,由村民在20xx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負責拆除;承包土地上的農業相關設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費已包含在承包費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權流程關系,由原承包人在20xx年 月 日前解除,并將承包權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維護乙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保證乙方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4、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賠償因違反本承包合同,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占有使用和經營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資源,自主經營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資形成的設施、設備所有權。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在承包期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四)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用。
八、承包期內,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合同承包期間到期、變更的,甲方應保證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違反本協議及法律規定義務造成乙方不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應支付乙方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已完成投資額及給乙方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乙方違反本承包合同應支付承包期內應付總承包費20%的違約金及給甲方和原承包經營權人實際損失。
十、丙方保證、監督甲乙雙方履行本協議,負責協調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產生的各項糾紛;保證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條件和待遇用水、用電和其他共同設施、資源、優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鄉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在 ,面積 畝的土地(良田)
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畝660元整,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付款方式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當年租金。
第二條:承包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收益權的權利,并接受發包方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承包期內,乙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不改變農田現狀。
第四條:承包期內,乙方承包甲方的農田各項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條: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種植午季作物,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予任何補償。
第六條:承包期滿,乙方應保證承包的土地達到承包時土地等級和質量。
第七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和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 。流轉的面積約為 畝,實際丈量面積為 。流轉方式為出租。
二、流轉的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轉包的租金為每畝
四、協議簽訂以后,每 個月租金一付,必須在第一個月 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相鄰土地農戶的關系。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該地塊上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乙方必須按時付給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時支付,每月
按租金總額2%支付滯納金。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2、流轉期內,乙方投資形成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乙方的經營性補償,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滿,乙方要續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租。
九、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糾紛,甲方要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4
[關鍵詞]自然資源物權合理限制生態補償
一、自然資源物權和生態補償機制的意義
(一)自然資源物權的意義
自然資源,從最廣泛意義上說,包括在改造自然與征服自然過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自然資源物權是指以自然資源為客體的物權,即權利人為滿足其權益需要,對自然資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與排除妨礙的權利。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沒有分清對土地本身的使用與開采埋藏于地下的礦藏以及采伐生長于土地之上的林木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土地是承載其他自然資源的載體,其他自然資源均依賴于土地而存在。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資源是可以與土地分離或相對分離的,或者具有獨立于土地的自身價值,同時由于資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價值性與可支配性,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資源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而學界也一般將自然資源劃分為兩大部分即土地與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資源(也有簡稱資源的)。相應地,自然資源物權亦可分為土地資源物權和與其他自然資源物權。
與一般物權不同的是,自然資源物權屬于一個社會或國家的基礎物權。原因在于對自然資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著對人們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自然要素的壟斷或專有。在此基礎上,學界認為,自然資源物權體系是指由自然資源物權制度的基本的物權權利類型,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和自然資源他項權利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整體。由于自然資源可分為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因此,自然資源物權體系又可分為土地資源物權體系和其他自然資源物權體系。
(二)生態補償的意義
對于生態補償的意義,國內外有不少定義。歸納起來,大致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指自然生態系統對由于社會、經濟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所起的緩沖和補償作用。另一種則是將生態補償理解為一種資源保護的經濟手段,通過對損害(或保護)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受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
我們認為,生態補償不單是為了控制生態破壞,而應該包括因自然資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態功能喪失的恢復和補償,具體包括對為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價、做出犧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補償,對因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自然景觀而損害生態功能,或導致生態價值喪失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經濟補償。
(三)生態補償機制的意義
生態補償機制是社會生產不斷發展與資源環境容量有限之間矛盾運動的必然產物,它以“資源價值論”的觀念重新評價生態環境資源的現實價值,運用政府調控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讓開發、利用、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人們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用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為社會發展提供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基礎和生存環境。
生態補償機制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征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這里的環境利益是保護活動產生的生態服務功能的提高,或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經濟利益是生態服務功能的市場價值或效益。糾正后的利益關系應該是,享受因勞動付出而帶來的生態服務的主體要支付費用,生產生態服務的主體應得到經濟回報;相反,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的主體支付費用,生態服務功能的產權人或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的主體(如政府)應得到經濟賠償。
生態補償機制涉及生態補償的法律規范的形成、實施到產生調整社會關系效果的整個運行過程的綜合原理,有系統和過程的意義。作為一種法律機制,它是從法律的各個方面的系統性聯系和從法律的動態上來考察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的運行過程。其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不同主體之間利益的相互聯系,即結構;二是事物在有規律的運動中發揮的作用、效應,即功能;三是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
因此,生態補償機制可以理解為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它是指政府和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促使環境、資源、生態的受益方給予施益方以合理的補償,實現索取與稟賦的相對平衡,以達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制度和法規。由此可見,建立公平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不僅能直接受益于每個人,也是我們最終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礎。
二、我國在自然資源物權受限下生態補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生態補償還存在很多需要解決的難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研究薄弱
自然資源物權人在物權受到合理限制之下,遭受的損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難以用貨幣來進行衡量,而且補償對象有時很難準確確定。如何科學準確地界定生態補償標準和對象,成為制約我國生態補償機制在全面實施的一個很重要因素,主要體現在:
1、補償強度難以貨幣化。要對物權受限者進行合理科學的補償,就必須對生態環境保護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進行科學的計算,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保護和重建行為的科學性。由于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很難計算出間接成本或收益,從而難以科學確定補償強度的量化。
2、補償者和補償接受者問題。產權的界定是生態環境補償的前提,只有生態環境的產權明晰了,才能確定誰補償誰的問題。但在資源和環境領域,產權界定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許多生態環境的產權往往是模糊和虛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這樣在實踐中往往使生態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失去主體,導致無法清楚地確定補償承擔者和接受者。在對自然資源物權人進行補償時,補償承擔者難以確定的問題將更加突出。
3、生態補償的內容不明確。生態補償的內容很多,涉及面極廣,而且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深入,需要補償的范圍還要增多。由于國家和政府對在重點保護區農民的自然資源物權有更多的限制,導致當地居民的生活問題日益顯現。
(二)補償方式比較單一,沒有建立良性投融資機制
補償資金渠道以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為主,補償的重點為西部部分地區,而且以重大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及其配套措施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國家為主,地方投入較少;有限的資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個地區,造成資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費。
(三)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
由于生態補償機制不完善,補償不能完全依法進行,基本上是采取“搭車收費”的方式,收費和使用主要以部門或行業為界,部門間各自為政,行業、部門之間的條塊分割,不能形成合力,也沒有真正實現收支兩條線。部門行政色彩濃,導致生態補償不到位,補償受益者與需要補償者相脫節。
(四)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體系
缺乏有效的監督,資金的收取和利用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許多證據已經證明國家用于生態建設項目而投入的巨額資金,被廣泛用于部分地方和政府部門的私自漁利行為上,“暗箱操作”現象層出不窮,這就導致了權利受限者無法得到充分的補償,并產生了高額的管理成本,從而危及到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五)觀念上存在障礙
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還比較低,“資源無價”的錯誤觀念還未根除,廣大民眾對生態補償知之甚少,許多人甚至認為征收生態補償金是“亂收費”,這些錯誤觀念的存在是生態補償制度建立的很大障礙,也為生態補償工作的展開帶來了巨大阻力。
(六)資金籌集問題
資金積累和籌措不足,是建立補償機制面臨的一個瓶頸問題,沒有充分的資金來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設也就無從談起。
(七)補償強度問題
一般來說,對生態環境保護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進行計算相對比較容易,可等同為將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到正?;蝾A期的狀況所需支付的費用。但是由于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護和改善對社會提供的服務以及它的破壞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比較容易感受,但是很難評價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損失,并且在不同地區及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人們對生態環境的評價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認識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難計算出間接成本或收益,從而無法科學確定補償的強度。
(八)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
就目前我國對該方面的立法,還存在不小的缺陷,主要有:
1、立法體系上的缺陷。主要表現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中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未體現資源生態效益價值;有些資源保護法未將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其立法目的以及資源保護法律的有些規定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缎谭ā穼ζ茐淖匀毁Y源罪的規定欠缺生態效益考慮。
2、技術上的困難。征收生態補償稅需要準確確定稅率,補貼需要確定補貼率,而稅率和補貼率的確定都面臨技術難題,政府為獲取這些信息會支付較高的成本。生態補償數額的確定應以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量和生態建設或恢復的效益量為標準,而生態影響的定量評估技術尚未充分開發、建立和普及。
我國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植樹造林、草地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并未對自然資源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利益的補償加以規定,即使有體現,約束力也不強,而法律條款之間本身存在著矛盾,更加影響了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
三、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下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對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當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時,生態補償機制的運作應做好以下幾個工作。
(一)明晰界定自然資源產權
環境產權界定應該是對環境歸屬、環境質量及環境侵權程度,從質和量、近期和長期、局部和整體上的權威性、可操作性的行為規定和使用約束。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規定“礦床、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边@意味著在我國生態環境是整個社會的財富,它在本質上不屬于單一的個人或某個團體,是公共財產。但在實踐中,往往因這種復雜的關系使生態環境的權利和義務主體缺失。生態環境所有權的虛化現象在我國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客觀事實。所有權的虛化直接導致產權的模糊。建議在國家和集體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分散自然資源的經營權和管理權,將因生態治理過程中發生的補償直接分配給自然資源經營者和管理者,并且強化社會經濟主體的環境產權意識,把環境資源視為環境資源資產,逐步將其劃入資產領域進行有效調整,給予自然資源物權的享有者相應的產權的確定與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賦予權利人以制度上的保障。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建立環境產權的作用和流轉機制。
(二)明確補償主體
生態補償機制的主體是參與生態活動的各關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兩類:公共主體和市場主體。[]生態補償機制的公共主體就是政府及各類相應的機構和組織。由于生態經濟的公共性,而且本文討論的是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時的補償主體,這就決定了政府作為公共主體參與生態活動補償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在該生態補償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即主張補償主體行政化。具體表現為對生態治理中的受損權利人的補償需要政府實施。從而權利人的權利將得到政府穩定而有力的保障,充分體現了補償機制的有效性。
(三)補償制度法制化
生態補償實質上是一種利益協調,也是一種矛盾協調。利益協調可以通過經濟途徑、觀念途徑、制度途徑等多條途徑予以實現。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是指針對利益關系直接進行協調,是通過對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重新定位和對人的利益行為范圍的限制來實現利益協調的。從人類社會利益協調的歷史來看,利益沖突的利益協調通常是以國家協調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利益協調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在對社會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通過法律機制的協調,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協調、經濟協調和觀念協調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個社會的穩定。強調法律制度在生態補償中的重要性和權威性,對于整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實踐證明“補償政策法律化”使補償制度名副其實地成為使受損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的一種法律手段。
1、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而生態補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所以只有明確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才能順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主要是對生態環境的產權進行嚴格的界定。
2、制定與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修改現有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確立為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并以此為指導,把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和生態補償制度確立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在此基礎上,修改環境保護單行法,對《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確立的生態補償制度要進一步具體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對其它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態補償制度,尤其是生態補償要融入《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通過這些立法措施,對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的權利人的權利加以具體規定,并且給予權利受限后的有效補償。
(四)確定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的確立是生態補償機制中的一大難點。很多人將其歸結為生態環境的功能價值的難以計量。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的生態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是對生態資源的開發利用權的限制性征收的行政法律行為,生態補償是基于這一行政行為對法人或個人生態資源財產的收益權限制的行政補償制度。補償標準應該在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對生態效益的需求間尋求平衡點。
對于建設項目生態補償金的確定,可以考慮與環境影響評價相結合,充分利用環評的各項數據資料,使環境影響的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同時進行,在環評階段確定生態補償金的數額,同時也可提高環評的準確性、科學性,還可以節省環境管理機關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賠償與補償只是一種相對的公平,在現有的條件下無法做到完全的公平。盡管如此,生態補償機制也要在力求在公平公開的層面上運行,必須有科學核算生態補償的標準體系。對補償標準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對資源環境的價值進行評估。
(五)確定多樣化的補償方式
生態補償機制應建立國家、地方、區域、行業多層次的補償系統,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多樣化生態補償方式。
1、政策補償與技術補償相結合。政策補償,即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的權利和機會補償。受補償者在授權的權限內,利用制定政策的優先權和優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創新性的政策,促進發展并籌集資金。技術補償,是指中央和當地政府以技術扶持的方式對生態環境的綜合防治給予支持。具體內容有:補償主體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無償技術咨詢和指導,培訓因自然資源受到合理限制的權利人的生產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們能夠利用有限的資源創造最大的財富。
2、連續補償與一次性補償相結合。以目前的生態補償政策來看,例如國家實行的退耕還林與退牧還草工程,生態環境的恢復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對于農牧民來說,退還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為了保障農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維持基本的生計,在項目實施的初期階段,至少在5~8年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要連續對項目實施主體進行補償,以推動其生產經營方式的逐步轉型。而對于一些生態環境特別惡劣,退還后失去了生存條件的農牧戶,應實行“生態移民”安置,其具體辦法可以是一次性發給移民搬家費,再給予工作就業機會或分給承包地。
3、政府補償和民間補償相結合。政府補償是由政府提供財政資金或實物進行的補償。這是由政府生態環境恢復與建設的職責所決定的。政府補償的實質是建立公共支付體系,其受付方為土地使用者、自然資源的經營者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資金來源廣泛而穩定,包括稅收、發行債券和對生態環境受益方收費,但事實上,由于政府的財力有限,有必要把政府補償與民間補償結合起來。民間補償通常是指在私人之間即受益人與利益受限人之間相互商議的基礎上訂立的補償方法。
(六)規范生態補償管理
1、生態補償必須堅持“保護者受益、損害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基本原則,即環境保護者有權利得到投資回報;環境開發者要為其開發、利用資源環境的行為支付代價;環境損害者要對其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損失做出賠償;環境受益者有責任和義務向提供優良生態環境的地區和人們進行適當的補償。這里應當特別強調,對于生態治理過程中,其權利受到合理且必要限制的權利人的補償。
2、建立統一管理機構。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測、統計受限權利人的自然資源的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的存量,并跟蹤、統計自然資源產權變動情況,加速建立對該類自然資源價值的核算體系,完成生態環境資源實物及價值形態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賬戶管理制度。同時,建立國家環境督察制度,加強對跨地區、流域經濟區以及產業間環境問題的管理,協調“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上游區域”和“下游區域”之間的補償。
3、實行統一監督辦法。建立財政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對各項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嚴格的檢查考核,使財政生態補償資金更好地發揮激勵和引導作用。同時,要建立健全實施生態補償的審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七)補償資金的融資方式多樣化
生態補償資金可以從以下途徑進行籌集:
1、生態補償費與生態補償稅。生態利益補償資金,首先來源于生態環境稅收;其次是依生態環境法所得的罰款、沒收所得;其三是國際組織、社會各界為生態環保的捐助資金;其四是設定生態環保彩票,建立環保基金,由統一的基金組織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生態環保基金。
2、各級財政生態專項補償。目前進行得較多的是國家財政專項補償,國家作為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提供者,即作為生態補償基金的主要來源,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補償生態環境利益外溢問題。但這種單一的補償渠道離實際需要相差甚遠。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國家財政補償與區域內財政補償及部門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機制。建立不同層級的利益補償系統、中央補償系統和地方補償系統,與之相對應的是中央補償資金和地方補償資金,中央資金主要針對全局性的補償問題,而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區生態環境項目設立地方補償資金,并可在補償計劃上單列出對物權受限人的補償,設立這種多層次的補償資金可以對地方環境保護起到刺激作用,同時形成上下多層的互動機制。同時,建議設立專家組,對各省的生態環境狀況評估,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同時,地方設立專家組,對項目實施進度、效果進行評估。專家組還要對項目結果進行檢驗驗收,確定資金的發放。
3、建立生態建設補償基金??梢杂蓢疑孓r部門和環保部門牽頭建立“生態環境建設補償基金”,首先由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墊底資金,在此基礎上,號召有關企業、組織和個人捐贈,這既可為社會環保人士提供表達心愿的途徑,又開辟了環保建設資金來源渠道。
4、優惠信貸[]。優惠信貸是以低息貸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解決資金缺乏問題,鼓勵當地人從事有利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同時貸款還可以刺激借貸人有效地使用貸款,提高行為的生態效率。
5、積極發展生態旅游業。將部分生態環境價值市場化,采取生態環境產權交易補償,例如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
(八)建立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政績考核制度
1、重新審視現有的GDP指標核算體系,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或建立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
2、在規劃時既要考慮經濟增長,又要考慮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為此需建立相應科學的考核指標,明確經濟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有效約束不顧環境后果,不顧他人利益的掠奪性、破壞性的開發。
3、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包括開發利用資源與環境恢復之間的環境補償,資源輸出與資源受惠地區之間的環境補償等。
(九)建立生態保護價值增值的評估機制和評估機構
一方面,要加強研究和開發適用于生態資源價值的數量化技術,建立評估機制和評估機構,培訓評估人員,使評估盡快掌握生態資源數量化技術,為生態補償順利展開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提供數量化技術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生態資源存量的年度調查與統計制度,掌握區域生態資源存量的歷史變遷和現狀變化,根據人們普遍認可的生態環境狀況條件和生態資源存量的合理值,為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提供依據。
(十)開展生態保護補償的試點工程
從目前的情況看,對于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補償的原則為大多數人尤其是被補償地區所贊同。但具體的補償形式、補償方法和補償力度,有些人還有不同的看法,具體操作有難度。可以先逐步在若干地區、若干領域先進行試點。
(十一)生態目標與農村發展目標相結合
目前,我國政府大力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和實施生態補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是適合我國國情的。然而,生態建設的重點區域多在偏遠、貧困的農村山區,有些農戶的林地被劃為了公益林或劃入了自然保護區,以至極大地影響了他們的經濟收益。鄭易生提出的“剝削農民就是破壞生態環境”是有其深刻含意的。欲使生態建設得以順利進行,就必須得到廣大農民的支持。若背離農村發展的目標,完全由政府來進行生態環境建設,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從農村發展的角度,把生態目標與經濟目標結合起來考慮。
[摘要]生態補償機制是為防止自然資源配置扭曲,通過制度設計來修正發展平衡的問題。在自然資源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形下,應當通過生態補償機制對這類權利人的受損利益進行補償,以保證國家的生態治理過程順利實施。
[關鍵詞]自然資源物權合理限制生態補償
一、自然資源物權和生態補償機制的意義
(一)自然資源物權的意義
自然資源,從最廣泛意義上說,包括在改造自然與征服自然過程中自然界中包括土地在內的一切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自然資源物權是指以自然資源為客體的物權,即權利人為滿足其權益需要,對自然資源依法或依合同所享有的直接支配與排除妨礙的權利。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沒有分清對土地本身的使用與開采埋藏于地下的礦藏以及采伐生長于土地之上的林木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土地是承載其他自然資源的載體,其他自然資源均依賴于土地而存在。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資源是可以與土地分離或相對分離的,或者具有獨立于土地的自身價值,同時由于資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價值性與可支配性,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尤其是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資源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而學界也一般將自然資源劃分為兩大部分即土地與除土地以外的其它資源(也有簡稱資源的)。相應地,自然資源物權亦可分為土地資源物權和與其他自然資源物權。
與一般物權不同的是,自然資源物權屬于一個社會或國家的基礎物權。原因在于對自然資源的控制和支配,意味著對人們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自然要素的壟斷或專有。在此基礎上,學界認為,自然資源物權體系是指由自然資源物權制度的基本的物權權利類型,包括自然資源所有權和自然資源他項權利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整體。由于自然資源可分為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因此,自然資源物權體系又可分為土地資源物權體系和其他自然資源物權體系。
(二)生態補償的意義
對于生態補償的意義,國內外有不少定義。歸納起來,大致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指自然生態系統對由于社會、經濟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所起的緩沖和補償作用。另一種則是將生態補償理解為一種資源保護的經濟手段,通過對損害(或保護)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受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自然資源的目的。
我們認為,生態補償不單是為了控制生態破壞,而應該包括因自然資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態功能喪失的恢復和補償,具體包括對為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價、做出犧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補償,對因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水、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自然景觀而損害生態功能,或導致生態價值喪失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經濟補償。
(三)生態補償機制的意義
生態補償機制是社會生產不斷發展與資源環境容量有限之間矛盾運動的必然產物,它以“資源價值論”的觀念重新評價生態環境資源的現實價值,運用政府調控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讓開發、利用、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人們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用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為社會發展提供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基礎和生存環境。
生態補償機制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征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這里的環境利益是保護活動產生的生態服務功能的提高,或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的損失。經濟利益是生態服務功能的市場價值或效益。糾正后的利益關系應該是,享受因勞動付出而帶來的生態服務的主體要支付費用,生產生態服務的主體應得到經濟回報;相反,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的主體支付費用,生態服務功能的產權人或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的主體(如政府)應得到經濟賠償。
生態補償機制涉及生態補償的法律規范的形成、實施到產生調整社會關系效果的整個運行過程的綜合原理,有系統和過程的意義。作為一種法律機制,它是從法律的各個方面的系統性聯系和從法律的動態上來考察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的運行過程。其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不同主體之間利益的相互聯系,即結構;二是事物在有規律的運動中發揮的作用、效應,即功能;三是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
因此,生態補償機制可以理解為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它是指政府和有關部門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促使環境、資源、生態的受益方給予施益方以合理的補償,實現索取與稟賦的相對平衡,以達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制度和法規。由此可見,建立公平有效的生態補償機制,不僅能直接受益于每個人,也是我們最終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礎。
二、我國在自然資源物權受限下生態補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生態補償還存在很多需要解決的難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研究薄弱
自然資源物權人在物權受到合理限制之下,遭受的損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難以用貨幣來進行衡量,而且補償對象有時很難準確確定。如何科學準確地界定生態補償標準和對象,成為制約我國生態補償機制在全面實施的一個很重要因素,主要體現在:
1、補償強度難以貨幣化。要對物權受限者進行合理科學的補償,就必須對生態環境保護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進行科學的計算,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保護和重建行為的科學性。由于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很難計算出間接成本或收益,從而難以科學確定補償強度的量化。
2、補償者和補償接受者問題。產權的界定是生態環境補償的前提,只有生態環境的產權明晰了,才能確定誰補償誰的問題。但在資源和環境領域,產權界定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許多生態環境的產權往往是模糊和虛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這樣在實踐中往往使生態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失去主體,導致無法清楚地確定補償承擔者和接受者。在對自然資源物權人進行補償時,補償承擔者難以確定的問題將更加突出。
3、生態補償的內容不明確。生態補償的內容很多,涉及面極廣,而且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深入,需要補償的范圍還要增多。由于國家和政府對在重點保護區農民的自然資源物權有更多的限制,導致當地居民的生活問題日益顯現。
(二)補償方式比較單一,沒有建立良性投融資機制
補償資金渠道以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為主,補償的重點為西部部分地區,而且以重大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及其配套措施為主要形式;投入主要以國家為主,地方投入較少;有限的資金主要以毛毛雨的形式,分散用于各個地區,造成資金的低效使用和浪費。
(三)征收和使用方式不合理
由于生態補償機制不完善,補償不能完全依法進行,基本上是采取“搭車收費”的方式,收費和使用主要以部門或行業為界,部門間各自為政,行業、部門之間的條塊分割,不能形成合力,也沒有真正實現收支兩條線。部門行政色彩濃,導致生態補償不到位,補償受益者與需要補償者相脫節。
(四)全國還沒有形成統一、規范的管理體系
缺乏有效的監督,資金的收取和利用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許多證據已經證明國家用于生態建設項目而投入的巨額資金,被廣泛用于部分地方和政府部門的私自漁利行為上,“暗箱操作”現象層出不窮,這就導致了權利受限者無法得到充分的補償,并產生了高額的管理成本,從而危及到了項目的順利實施。
(五)觀念上存在障礙
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還比較低,“資源無價”的錯誤觀念還未根除,廣大民眾對生態補償知之甚少,許多人甚至認為征收生態補償金是“亂收費”,這些錯誤觀念的存在是生態補償制度建立的很大障礙,也為生態補償工作的展開帶來了巨大阻力。
(六)資金籌集問題
資金積累和籌措不足,是建立補償機制面臨的一個瓶頸問題,沒有充分的資金來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設也就無從談起。
(七)補償強度問題
一般來說,對生態環境保護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進行計算相對比較容易,可等同為將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到正?;蝾A期的狀況所需支付的費用。但是由于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護和改善對社會提供的服務以及它的破壞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比較容易感受,但是很難評價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損失,并且在不同地區及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人們對生態環境的評價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認識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難計算出間接成本或收益,從而無法科學確定補償的強度。
(八)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
就目前我國對該方面的立法,還存在不小的缺陷,主要有:
1、立法體系上的缺陷。主要表現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中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未體現資源生態效益價值;有些資源保護法未將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其立法目的以及資源保護法律的有些規定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缎谭ā穼ζ茐淖匀毁Y源罪的規定欠缺生態效益考慮。
2、技術上的困難。征收生態補償稅需要準確確定稅率,補貼需要確定補貼率,而稅率和補貼率的確定都面臨技術難題,政府為獲取這些信息會支付較高的成本。生態補償數額的確定應以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量和生態建設或恢復的效益量為標準,而生態影響的定量評估技術尚未充分開發、建立和普及。
我國的《防沙治沙法》、《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植樹造林、草地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并未對自然資源物權人的權利受到合理限制的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利益的補償加以規定,即使有體現,約束力也不強,而法律條款之間本身存在著矛盾,更加影響了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
三、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下生態補償機制的具體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當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時,生態補償機制的運作應做好以下幾個工作。
(一)明晰界定自然資源產權
環境產權界定應該是對環境歸屬、環境質量及環境侵權程度,從質和量、近期和長期、局部和整體上的權威性、可操作性的行為規定和使用約束。我國現行《憲法》第9條規定“礦床、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边@意味著在我國生態環境是整個社會的財富,它在本質上不屬于單一的個人或某個團體,是公共財產。但在實踐中,往往因這種復雜的關系使生態環境的權利和義務主體缺失。生態環境所有權的虛化現象在我國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客觀事實。所有權的虛化直接導致產權的模糊。建議在國家和集體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分散自然資源的經營權和管理權,將因生態治理過程中發生的補償直接分配給自然資源經營者和管理者,并且強化社會經濟主體的環境產權意識,把環境資源視為環境資源資產,逐步將其劃入資產領域進行有效調整,給予自然資源物權的享有者相應的產權的確定與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賦予權利人以制度上的保障。在此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建立環境產權的作用和流轉機制。
(二)明確補償主體
生態補償機制的主體是參與生態活動的各關系人(自然人和法人),它包括兩類:公共主體和市場主體。[]生態補償機制的公共主體就是政府及各類相應的機構和組織。由于生態經濟的公共性,而且本文討論的是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時的補償主體,這就決定了政府作為公共主體參與生態活動補償的必然性和重要性。由此,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在該生態補償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即主張補償主體行政化。具體表現為對生態治理中的受損權利人的補償需要政府實施。從而權利人的權利將得到政府穩定而有力的保障,充分體現了補償機制的有效性。
(三)補償制度法制化
生態補償實質上是一種利益協調,也是一種矛盾協調。利益協調可以通過經濟途徑、觀念途徑、制度途徑等多條途徑予以實現。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是指針對利益關系直接進行協調,是通過對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重新定位和對人的利益行為范圍的限制來實現利益協調的。從人類社會利益協調的歷史來看,利益沖突的利益協調通常是以國家協調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利益協調是國家的重要職能。在對社會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通過法律機制的協調,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協調、經濟協調和觀念協調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個社會的穩定。強調法律制度在生態補償中的重要性和權威性,對于整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實踐證明“補償政策法律化”使補償制度名副其實地成為使受損權益得到恢復和彌補的一種法律手段。
1、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而生態補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所以只有明確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才能順利實現可持續發展。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主要是對生態環境的產權進行嚴格的界定。
2、制定與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修改現有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確立為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并以此為指導,把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和生態補償制度確立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在此基礎上,修改環境保護單行法,對《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已確立的生態補償制度要進一步具體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對其它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增加生態補償制度,尤其是生態補償要融入《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通過這些立法措施,對自然資源物權受到合理限制的權利人的權利加以具體規定,并且給予權利受限后的有效補償。
(四)確定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的確立是生態補償機制中的一大難點。很多人將其歸結為生態環境的功能價值的難以計量。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的生態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是對生態資源的開發利用權的限制性征收的行政法律行為,生態補償是基于這一行政行為對法人或個人生態資源財產的收益權限制的行政補償制度。補償標準應該在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對生態效益的需求間尋求平衡點。
對于建設項目生態補償金的確定,可以考慮與環境影響評價相結合,充分利用環評的各項數據資料,使環境影響的定性評估與定量評估同時進行,在環評階段確定生態補償金的數額,同時也可提高環評的準確性、科學性,還可以節省環境管理機關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賠償與補償只是一種相對的公平,在現有的條件下無法做到完全的公平。盡管如此,生態補償機制也要在力求在公平公開的層面上運行,必須有科學核算生態補償的標準體系。對補償標準的確定,很大程度上依靠對資源環境的價值進行評估。
(五)確定多樣化的補償方式
生態補償機制應建立國家、地方、區域、行業多層次的補償系統,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多樣化生態補償方式。
1、政策補償與技術補償相結合。政策補償,即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的權利和機會補償。受補償者在授權的權限內,利用制定政策的優先權和優惠待遇,制定一系列創新性的政策,促進發展并籌集資金。技術補償,是指中央和當地政府以技術扶持的方式對生態環境的綜合防治給予支持。具體內容有:補償主體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無償技術咨詢和指導,培訓因自然資源受到合理限制的權利人的生產技能和管理水平,使他們能夠利用有限的資源創造最大的財富。
2、連續補償與一次性補償相結合。以目前的生態補償政策來看,例如國家實行的退耕還林與退牧還草工程,生態環境的恢復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對于農牧民來說,退還之后失去了部分或全部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為了保障農牧民的利益,使其能維持基本的生計,在項目實施的初期階段,至少在5~8年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要連續對項目實施主體進行補償,以推動其生產經營方式的逐步轉型。而對于一些生態環境特別惡劣,退還后失去了生存條件的農牧戶,應實行“生態移民”安置,其具體辦法可以是一次性發給移民搬家費,再給予工作就業機會或分給承包地。
3、政府補償和民間補償相結合。政府補償是由政府提供財政資金或實物進行的補償。這是由政府生態環境恢復與建設的職責所決定的。政府補償的實質是建立公共支付體系,其受付方為土地使用者、自然資源的經營者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資金來源廣泛而穩定,包括稅收、發行債券和對生態環境受益方收費,但事實上,由于政府的財力有限,有必要把政府補償與民間補償結合起來。民間補償通常是指在私人之間即受益人與利益受限人之間相互商議的基礎上訂立的補償方法。
(六)規范生態補償管理
1、生態補償必須堅持“保護者受益、損害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基本原則,即環境保護者有權利得到投資回報;環境開發者要為其開發、利用資源環境的行為支付代價;環境損害者要對其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損失做出賠償;環境受益者有責任和義務向提供優良生態環境的地區和人們進行適當的補償。這里應當特別強調,對于生態治理過程中,其權利受到合理且必要限制的權利人的補償。
2、建立統一管理機構。建立起清理、核查、勘測、統計受限權利人的自然資源的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的存量,并跟蹤、統計自然資源產權變動情況,加速建立對該類自然資源價值的核算體系,完成生態環境資源實物及價值形態的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賬戶管理制度。同時,建立國家環境督察制度,加強對跨地區、流域經濟區以及產業間環境問題的管理,協調“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上游區域”和“下游區域”之間的補償。
3、實行統一監督辦法。建立財政生態補償資金使用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對各項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嚴格的檢查考核,使財政生態補償資金更好地發揮激勵和引導作用。同時,要建立健全實施生態補償的審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七)補償資金的融資方式多樣化
生態補償資金可以從以下途徑進行籌集:
1、生態補償費與生態補償稅。生態利益補償資金,首先來源于生態環境稅收;其次是依生態環境法所得的罰款、沒收所得;其三是國際組織、社會各界為生態環保的捐助資金;其四是設定生態環保彩票,建立環?;穑山y一的基金組織管理,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生態環保基金。
2、各級財政生態專項補償。目前進行得較多的是國家財政專項補償,國家作為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提供者,即作為生態補償基金的主要來源,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補償生態環境利益外溢問題。但這種單一的補償渠道離實際需要相差甚遠。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國家財政補償與區域內財政補償及部門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機制。建立不同層級的利益補償系統、中央補償系統和地方補償系統,與之相對應的是中央補償資金和地方補償資金,中央資金主要針對全局性的補償問題,而各省、市等地方政府可以就本地區生態環境項目設立地方補償資金,并可在補償計劃上單列出對物權受限人的補償,設立這種多層次的補償資金可以對地方環境保護起到刺激作用,同時形成上下多層的互動機制。同時,建議設立專家組,對各省的生態環境狀況評估,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同時,地方設立專家組,對項目實施進度、效果進行評估。專家組還要對項目結果進行檢驗驗收,確定資金的發放。
3、建立生態建設補償基金??梢杂蓢疑孓r部門和環保部門牽頭建立“生態環境建設補償基金”,首先由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墊底資金,在此基礎上,號召有關企業、組織和個人捐贈,這既可為社會環保人士提供表達心愿的途徑,又開辟了環保建設資金來源渠道。
4、優惠信貸[]。優惠信貸是以低息貸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提供一定的啟動資金,解決資金缺乏問題,鼓勵當地人從事有利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同時貸款還可以刺激借貸人有效地使用貸款,提高行為的生態效率。
5、積極發展生態旅游業。將部分生態環境價值市場化,采取生態環境產權交易補償,例如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
(八)建立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政績考核制度
1、重新審視現有的GDP指標核算體系,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或建立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
2、在規劃時既要考慮經濟增長,又要考慮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為此需建立相應科學的考核指標,明確經濟主體的權利和責任,有效約束不顧環境后果,不顧他人利益的掠奪性、破壞性的開發。
3、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包括開發利用資源與環境恢復之間的環境補償,資源輸出與資源受惠地區之間的環境補償等。
(九)建立生態保護價值增值的評估機制和評估機構
一方面,要加強研究和開發適用于生態資源價值的數量化技術,建立評估機制和評估機構,培訓評估人員,使評估盡快掌握生態資源數量化技術,為生態補償順利展開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提供數量化技術保障。另一方面,建立生態資源存量的年度調查與統計制度,掌握區域生態資源存量的歷史變遷和現狀變化,根據人們普遍認可的生態環境狀況條件和生態資源存量的合理值,為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提供依據。
(十)開展生態保護補償的試點工程
從目前的情況看,對于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補償的原則為大多數人尤其是被補償地區所贊同。但具體的補償形式、補償方法和補償力度,有些人還有不同的看法,具體操作有難度。可以先逐步在若干地區、若干領域先進行試點。
篇5
深圳市“農地轉國有”試驗以“特例”獲得北京默許付諸實施,國土資源部調查報告認為此舉“不宜模仿”,“下不為例”
中國目前正處于急劇城市化的進程中。此間,土地作為最稀缺的生產要素居于中心地位,成為諸多公開或潛在沖突之源,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關注。城市化中的土地問題,特別是農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的非農化,因此成為《財經》已經和即將持續報道的重大話題。2006年2月,《財經》曾刊載封面報道“土地解密”,對中國土地問題進行宏觀、實證的理論解析,亦曾引起各界深入討論。
從本期始,《財經》將陸續刊發記者的基層實地調查,從微觀層面展現農地非農化過程中形形、光怪陸離的畫面。
我們深信,妥善地處理農地問題,關乎中國經濟之轉型,關乎建設和諧社會之成敗。任何一個國家的城市化進程,都包含兩個最為核心的內容:一是農村人口的城市化,一是農民土地的非農化。中國自農村改革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城鄉二元分割的樊籬正在打破,農民的就業和社會身份正一步步得到政策和城里人的認同。可是,在此過程中,農民土地的非農化卻朝著“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和“土地國有化”方向強化,演繹著一出出現代城市拔地而起與農民失地、失權、失業相織相匯的悲喜劇。
中國已經走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是朝著市場化的方向前進,承認農民的土地權益、逐步放開土地一級市場,還是在現有的行政性軌道上強行推進?進一步說,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究竟應當以什么原則、什么方式,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多方利益?現在已經到了必須正視這一問題的關鍵時刻。
――編者
沒有過多的媒體報道和坊間渲染,深圳市已靜靜完成了一場在中國獨一無二的農地國有化“改革”。
過去兩年間,深圳市以推動“城市化”為起步,成功地將轄區內全部農村集體土地一次性轉為國有土地,史無前例地消滅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當地政府亦成為全國惟一的壟斷轄區內所有土地的副省級政府,成為中國最富有的“地主”。
在2004年深圳啟動“轉地”之前,深圳市的土地制度與全國一樣,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也是1982年以來中國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農村集體土地要變為國家所有,只能經過政府征用,農民只有農用地的耕種權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深圳“轉地”,惟一的法律依據是1998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其中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深圳于2004年決定,把寶安、龍崗兩區內的27萬農村人口一次性轉為城市居民,從而依據上述“條例”,一舉將兩區956平方公里土地轉為國有(參見《財經》2004年第18期“深圳農地轉國有之惑”)。
深圳此舉,于法理、于實踐都曾廣受爭議?!敦斀洝酚浾攉@知,國土資源部最初持反對意見,并在2004年下半年派小組赴深圳專項調查。最終,深圳市“農地轉國有”試驗以“特例”獲得北京默許,付諸實施。國土資源部的調查報告認為,此舉“不宜模仿”,“下不為例”。
時至今日,深圳市已基本完成相應的“轉地補償”。在今年8月1日正式實施的《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中,寶安、龍崗兩區的農村土地已統一納入國有土地儲備。在去年以來深圳房地產價格飆升、“地荒”傳聞不絕如縷的大背景下,握有巨量土地儲備的深圳政府顯得游刃有余,看來已掌握了城市發展的主動權。
隨著中央日趨收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權力,深圳獨特而不可復制的“農地國有化”試驗,更凸顯了中國土地“城鄉分割,同地不同權”的制度困局,也展現出中央與地方圍繞土地復雜博弈的成敗得失。
兩年“轉地”
今年6月22日,深圳召開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會議,并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七項土地政策,表明未來將“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這次會議的背景之一,便是“敏感的”深圳所轄寶安、龍崗兩區轉地工作已基本完成。
“轉地”始于2003年10月,深圳出臺《關于加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的意見》(下稱《意見》)。地處特區外的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工作正式啟動,至次年4月全面鋪開。
首先,兩區的行政、經濟和社會管理體制進行徹底調整,以求與特區內的城市管理接軌。原鎮、村兩級的行政建制變更為城市的街道、居委建制;原村民陸續轉為城市居民,并相應獲得城市社保待遇;原鎮、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隨之改制為股份合作公司。但是,最為核心與敏感的問題,仍是農村集體土地一次性轉為國有。
迄今為止,深圳為配合兩區城市化出臺的各類文件達26份,其中以2004年6月頒布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土地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為核心,并直接與“轉地”相關。
在近三年來的城市化操作中,深圳將寶安、龍崗兩區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非簡單地貼上權屬標簽,而至少經由三種不同方式逐步達成。其中大多數土地分兩種方式完成,而政府都無需付出任何代價。
其一,是對權屬不明的土地施行“自然轉地”。在現行城鄉分割的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或是國有,或是集體所有,現實中卻存在“灰色地帶”。其中最為突出的,即是未曾承包到戶的農村山林地。針對這部分土地,由深圳市農林漁業局負責確認范圍。據介紹,在轉地之初,這部分山林地約有360多平方公里。深圳市國土資源局一位人士表示,除非是明確分給農民的自留山林,法律上對“山林地”并無明確的權屬界定。
在深圳此次轉地過程中,上述“灰色地帶”的山林地,實施了“默認國有”的原則。360余平方公里山林地被自然地轉為國家所有。由于這部分土地幾乎未作任何開發,對其“自然轉地”也未激起農民與政府的明顯沖突。
其二,對農民歷史上自主開發建設的土地實行“合法化”,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家所有”。這便是對寶安、龍崗兩區300平方公里城市“已建成區”土地的處置方式。對于早已“洗腳上田”的深圳農民而言,“已建成區”才是他們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除了農民宅基地、農村公共建設用地、村組企業用地等,其余土地的使用權僅限于農業生產,而非工商開發。但在寶安、龍崗,由于處于市場經濟的最前沿,企業用地需求旺盛。從1990年開始,深圳農村所有的承包土地幾乎全部用于非農業開發,或被直接租賃給外商,或由村集體自行開發于工商用途,此即為“已建成區”。
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于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
伴隨著“農地國有化”,深圳政府在2004年6月出臺的《管理辦法》,再次確認了此前對于“已建成區”的處置辦法。即政府承認農民對“已建成區”的土地使用權,也不追究違規責任;但同時必須把上述兩區“已建成區”土地的權屬統一轉為國有,并不再對農地征用作出任何補償。
在這一模式下,農民雖可“免交地價”,繼續享有“已建成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益,但因這些土地從性質上已轉為國有,農民必須補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依照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最長為70年,最短為40年。換言之,這些農民通過政府的復雜操作,獲得了有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永遠喪失了本屬自己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
在此次“農地國有化”中,政府真正需要付出代價的,是上述兩類土地之外的234平方公里土地。這就是深圳市政府需要作出“適當補償”、目前依然為農業用途的農村集體土地。
“適當補償”
通過“適當補償”將原屬農村集體所有的“純農業用地”轉為國有,是深圳市采取的第三種轉地方式。
這些需要適當補償的234平方公里集體土地,包括寶安、龍崗兩區的耕地、林地、山嶺、果園、荒地、水面等。其中也包括約70多平方公里已納入城市規劃范圍,但尚未完成征地程序和農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純農業用地”。
所謂“適當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與歷年征地標準大體相當。根據最終確認的數字,深圳市一度計劃拿出近200億元完成“一次性轉地”。其資金來源包括深圳市及上述兩區的土地基金、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由深圳市財政局統一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不過,按照深圳市政府的最新測算,最終所需資金并沒有那么多,目前已支付近120億元補償,支付結束大約需150億元-160億元人民幣。以150億元的支出計算,征用這234平方公里土地,平均每畝總補償額為4.3萬元左右,平均每個農民補償5.6萬元左右。
除此之外,深圳市亦一次性將原27萬農村人口中所有符合參加社保條件的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并規定每年從寶安、龍崗兩區國土基金總收入中劃撥3%-5%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彌補這些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即使此前從未參加保險計劃但達到退休年齡的村民,亦可按照深圳市城鎮職工參保標準,每月領取養老金。此舉亦被當地政府視為優于征地的補償“配套措施”。
借由“一次性轉地,一次性付款”的轉地方式,至2005年底,寶安、龍崗兩區數百平方公里的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化”已基本完成,比之地方政府按項目分批次“征地”,其規模之大,速度之快,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不過,相對于層層審批的征地,“轉地”依然要受到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并不能在轉變性質的同時立即變更用途。目前,深圳每年能得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只有1平方公里。鑒于國家對農用地轉用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深圳在短期內,并不可能把這234平方公里的“農用地”納入城市建設土地儲備。
目前,寶安、龍崗兩區經“適當補償”而轉為國有的234平方公里土地,已根據不同功能,委托移交給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如農業和林業用地移交農林漁業部門管理,并實施承包經營有償使用,一般承包經營年限為三年到五年,承包方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改變原農業生產狀態。政府需要更改農地用途時,則仍需按照正常的報批程序。
盡管如此,一次性“轉地”仍將使深圳市政府在未來的土地使用上獲得主動權。今年8月1日,《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欲將全市的可建設用地統一收購、統一儲備,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如果不實行一次性轉地,深圳在未來征地的代價和阻力將更為巨大,恐怕一畝地給農民補償30萬元都無法實現。”深圳市國土局一位人士說,“因為在深圳,地比錢更值錢。”
“下不為例”
在深圳市看來,將城鄉土地全部國有化,消滅“農地集體所有制”,關乎整個城市的長期發展。
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王富海表示,深圳在建制之初,狹長的行政區劃便限制了未來的城市拓展空間;且經過20多年的高速、粗放的開發,土地消耗極為嚴重,土地資源趨于枯竭,人口規模和土地總量的矛盾更為尖銳,更甚于其他城市。
截至2004年底,深圳市剩余可建設用地總量為257平方公里。據統計,1997年-2004年深圳市新增建設用地232平方公里,年均增加約32平方公里;以此速度,不到十年,深圳市將無地可供。
而深圳“農地國有化”的重要背景,正是在土地日漸枯竭的局面下,政府與農民互相“爭地”。在可用土地銳減、農民自主開發土地的既成事實面前,政府要在與農民的土地博弈中取得控制權,通過傳統的征地方式,事實上已經難以為繼。
據記者了解,在2003年深圳提出城市化方案并一次性實現“農地國有化”之初,即得到廣東省政府的支持,并迅速展開。
但是,在上報國土資源部時,這一計劃遭遇堅決反對。國土資源部認為,從保護耕地和農民利益的原則出發,城市化并不意味著必然與農業發展相抵觸,而深圳以城市化方案繞過征地審批,變更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將損害依附耕地進行農業生產的農民利益。并且,當時全國有不少地方亦出現以城市化名義剝奪農村集體土地的傾向,國土資源部更不希望此口一開,引發各地效法。
為此,國土資源部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進行了實地調查,并形成了上報國務院的調研報告。最終報告內容并未公開,《財經》記者獲悉,其結論為“深圳做法,下不為例”。
2005年3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又以“國法函[2005]36號”文件對深圳市政府進行“轉地”的法律依據,即《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出專項的“解釋意見”。該“解釋意見”明確指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員隨土地征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
顯然,該解釋強調,只有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逐漸被依法征收,并全部轉為城市居民后,才能對農民集體剩余的少量土地轉為國有。這其實是對深圳的“轉地”法律依據的否定。
不過,由于該解釋意見自2005年3月4日實施,并不溯及以往,而“深圳轉地”發生在2004年,由此“深圳轉地”成為中國現有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名副其實的“特例”。
如今,在位于深圳市振興路3號建藝大廈11層的深圳市土地儲備中心,掛牌兩年的“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轉地辦公室”很可能在今年底摘牌,這代表著深圳“轉地”的徹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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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農業稅取消后,人地矛盾糾紛怎么解決?
在今年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的激勵下,許多地方都掀起了一輪“要地熱”,由此引發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糾紛。這些要地的農戶有的是二輪土地承包時因嫌稅費過高沒有要地的,有的是外出打工后自動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有的是新添了勞力或出生了子女的,有的是按照二輪承包時的政策不應分地的等,尤其是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返鄉要地的現象最為普遍。由于原來許多人不要地,導致1996年前后各地都出現了數量不小的拋荒地,而當時的村委會為了保證國家稅費,不得不想方設法把這些拋荒地處理給一些人耕種,或是將拋荒地抵給債主,或是同一些種田大戶簽訂承包合同?,F在面對大量要地的農戶,村里基本上沒有耕地可給。由于要不到耕地,享受不到國家政策的實惠,無地農民與村委會的矛盾日益突出,有的甚至發生了械斗等極端行為??梢灶A見,在農業稅全部取消后,如果這個問題還得不到解決,各種矛盾沖突必將愈演愈烈,進而影響到農村的穩定大局。
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本著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的原則,不回避矛盾,不搞一刀切,站在保護農民利益的立場,想方設法滿足要地農民的要求。對一些外出后承包地被本組農民撿種的,要協調撿地戶將這些土地交給還給原承包戶;對一些已經被長期發包抵債的,依法終止合同,把耕地退還給回鄉要地的農戶;對一些由村委會出面將拋荒地集中承包給種田大戶的,依法終止承包協議,由村集體和要地農戶共同向現承包戶適當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金;對一些承包原拋荒地而又種植了林果等多年生作物的,在合同到期前或果樹淘汰前,仍可以由現在的承包戶經營,在種植經營期間由現在的承包戶向要地的原土地承包權所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金??傊扇〉拇胧┲灰贿`反國家法律,又能讓各方接受,就可以大膽探索和實施,盡快在農業稅取消前圓滿化解人地矛盾。
問題二:農業稅取消后,農村債務怎么化解?
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鎮村債務還有上千億元,如農村稅費改革啟動最早的安徽省目前鄉鎮負債還有132億元,鎮均負債753萬元,村級負債32億元。在中西部不發達地區,幾乎所有的縣鄉都有負債而且債務逾期不能償還現象比較突出。取消農業稅前,由于有農業稅附加,鎮村兩級在還債時都還可以在農業稅附加上勉強做點兒文章;取消農業稅后,鄉鎮做為一級財政,還勉強可以東拼西湊擠出一點資金用于還債,而對于村組一級來說,取消了農業稅就等于徹底斷掉了化債的資金來源。對于農村債務,不少地方出臺了諸多具體措施,但隨著近兩年來降息、鎖定債務、債務核消、拍賣閑置資產等辦法的先后實施,雖然化掉了一部分債務,但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債務無法化解。據許多地方的基層干部反映,上級出臺的化債措施,如通過發展經濟化債、清收債權化債等,在操作中都不切合實際,尤其是對村組債務而言,更不具有多少可操作性,因為村組一級有欠債的早就把集體資產用來抵債了,要通過發展經濟來化債無疑是一句空話,“遠水解不了近渴”。再如要求通過清收債權化債,實際上很多債權都只是帳面數字,已經成了無法收回的死帳。如湖北襄樊市襄陽區東津鎮近兩年采取了多種辦法,才化解了不到20%的債務,目前鎮級負債還有6800萬元,村組債務還有1.1億元,村平負債206萬元。按照現有的規定,目前村組一級債務化解已經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由于村組債務的債權人主要是分散的農戶和村組干部,在索債無果的情況下,不少農民(包括村干部)選擇了以債權抵交自己承擔的農業稅的辦法,由此更引發了一系列糾紛,使許多地方完成的農業稅也成了一個象征性的帳面數字。
農村債務尤如一個巨大的毒瘤,如果不能盡快切除它,必將對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對于農村債務的化解,廣大的基層干部提出了不少建議:一是由國家出資核消一部分債務。由于目前的債務主要是過去“普九”達標、辦集體企業和為完成稅費而舉債,因此,在債務化解上,按照“誰的孩子誰抱走”的辦法,國家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凡是因國家政策(如“普九”達標)造成的負債,應由國家負責化解。二是以土地化解。就是在農業稅取消后,應統一對現有土地進行一次大范圍的調整,在征得絕大多數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首先按人頭劃分出口糧田,然后留出一部分機動地,以競價承包的辦法,既可以讓擁有債權的農戶來承包幾畝機動地,待債務抵完后再將土地交還給村集體;也可以公開拍賣機動地承包權,以拍賣所得的現金用于清償村組的負債。待所有的債務化解完后,不再保留機動地,將其統統均分給本村農民。這些建議雖然還需商榷,但卻是基層干部包括廣大農民的心聲,是當前農村議論最多、干部和農民都最感興趣的化債辦法,值得我們在實踐中去探索??傊?,不管采取什么辦法,都應該切合農村實際,使農村經濟盡快輕裝上陣,早日實現全面小康的目標。
問題三:農業稅取消后,鄉鎮干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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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農業稅取消后的三農問題
——來自##縣的調查
##縣地處五嶺北麓,瀟水源頭,位于湘、粵、桂三?。▍^)結合部,是某省省的南大門。全縣總面積====平方公里,其中山區面積===萬畝,耕地面積==萬畝,人平耕地=.==畝,共轄==個鄉鎮,=個林業采育場,===個村(居)委會,總人口==萬。全縣林地面積====多平方公里,活立木蓄積量====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達==.=%,是一個林農參半的全國重點林業縣之一。
====年,##縣開始全面貫徹實行對農業稅全免的扶農、惠農政策。取消農業稅后,作為一個林農參半的林業大縣,免征農業稅后,農村工作應該怎么管?鄉鎮干部干什么?鄉鎮工作的重心往哪里轉?=月份,我帶領有關人員圍繞這些問題,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現場查看等形式,在全縣==個鄉鎮的==個村進行了為期==余天的調研。調查顯示,政府取消農業稅后,與之衍生相伴的一些新動向和新問題,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和加以研究解決。
一、全縣免征農業稅前后的基本情況
免征農業稅前,====年,全縣農民負擔農業稅、三提五統各項集資等稅費總額====.==萬元,人平負擔==.==元,畝平==元,====年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業稅====萬元,按====年底==.=萬農業人口計算,農民人均負擔==.==元,畝平==.=元,較改革前人平減少==.==元,減幅==.==%,畝平減少==.=元,減幅==.=%,====年農業稅全免,總額====余萬元,人平==.==元。
二、農業稅取消后的新氣象
(一)農民負擔有效緩解。免征農業稅后,國家與農民之間分配關系由過去的“多取、少予”開始向“多予、少取”轉變,====年全縣農民人平直接減負==.==元,加上糧食直補資金===萬元,良種補貼===.=萬元,農民人平減負==.=元。全額免征農業稅,杜絕了一切向農民伸手的借口,堵死了向農民搭車收費的路子。調查對象中,均未出現收費現象,基本實現了“零負擔”。
(二)干群關系得到改善。免征農業稅前,鄉村干部強制征收和暴力征收時有發生,干群關系緊張,直接導致了農村非穩定因素的增加。農業稅全免后,職責發生轉變,鄉鎮干部的工作方式也隨之而變。鄉鎮干部在工作形式上,從過去“索取型”向“給予型”轉變;工作職責上,從“任務型”向“服務型”轉變,從過去向農民“要錢、要糧、要命(計生)”的矛盾焦點中解脫出來;群眾關系上,從“油水關系”向“魚水關系”轉變,受到農民的歡迎。==%以上調查對象對免稅后的鄉鎮政府表示滿意。
(三)種糧積極性得到提高。免征農業稅后,加上“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的不斷落實,農民種田積極性大大提高。棄田拋荒的少了,復墾耕種的多了;粗放經營的少了,精耕細作的多了;撂荒面積減少了,種田大戶增多了。====年水稻種植==.==萬畝,同比增加=.==萬畝;烤煙種植=.==萬畝,較上年增加====畝。
三、農業稅取消后面臨的新問題
(一)鄉鎮及村組干部的角色轉換尚未及時到位。
=、思想觀念不適應。長期以來,鄉鎮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收稅,能把稅費收齊就是最大的成績,其他行政職能逐漸弱化?,F在沿襲幾千年的“皇糧國稅”取消了,鄉鎮工作==%—==%的工作對象沒有了,鄉鎮工作人員人浮于事的現象更加突出。調查中,==%以上干部認為“農民全部減負,干部如釋重負”、“農民種田不交錢,農村工作何去何從”。免稅后,鄉鎮干部幫助農民抓調整,首先就喪失了動力機制,因為農民收入增長的快慢跟鄉鎮干部尤其是一般干部沒有直接的利益聯系。除計生工作外,鄉鎮干部大都產生了盲目感,對農業稅取消后的工作心里沒底。=、工作方法不適應。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土地經營權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深入人心,農民的經營主體意識、民主法制意識明顯增強,單純靠行政命令開展工作已沒有了市場和空間,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意義。涉及到新形勢下如何創新工作方法、推進農業結構調整、搞好公共服務、促進農民增收等問題,==%以上鄉鎮干部表示心里沒底。=、發展思路不適應。農業稅費一直是鄉鎮賴以運轉的財源,農業稅取消后,雖然有基本相當的轉移支付,但轉移支付是一個定數,只能維持鄉鎮基本運轉,根本談不上償還債務、發展公益事業等。農業無稅,鄉鎮財源何來,怎樣發展?這對于長期習慣就農業農村抓農業農村的鄉鎮決策者來說,是最大的難題。有的鄉鎮領導反映說,農業稅取消后,就發展思路角度來講,鄉鎮干部的擔子不輕反重。
(二)鄉、村兩級組織正常運轉更加困難。一是財力大輻減少。免征農業稅后,一般鄉鎮減收==余萬元左右,多的==余萬元,財力缺口大,==%以上的鄉鎮干部誤餐補助和其它津貼無法兌現;村級收入較取消農業稅前平均減少==%左右,每個村的收入包括各級轉移支付平均不足=萬元,只占正常運轉所需支出的==%。調查顯示,全縣僅有==%左右的村組織有收入,其中收入上萬元的村僅占=%,==%左右的村級組織沒有收入。以湘江鄉調查的三個村情況來看,====年總收入=====元,總支出=====元,結余=====元,被迫還舊借款=====元,赤字=====元。二是債務積重難返。免征農業稅前,==%以上的鄉村由于墊稅、村級集體企業虧損、重點建設及招待等諸多因素,致使鄉鎮和村級組織負債現象較為普遍,不堪重負。據不完全統計,全縣鄉、村兩級債務高達====余萬元,其中鄉鎮負債====萬元,村級負債===萬元,平均每個鄉(鎮)在===萬元以上,每個村在====元以上;其中負債最嚴重的沱江鎮累計債務高達===萬元。鄉村債務久拖難解已成為一些地區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三是村干部隊伍難穩定。免征農業稅后,村級唯一的集體收入來源被卡斷,村級資金嚴重不足,各村正常支出難以保證。全縣村干部年平均工資不足====元,==%的村干部表示每年招待鄉里干部的開支就不止====元,村干部成了“倒貼”干部,工作積極性嚴重受挫。湘江鄉村民小組長在取消農業稅前人均年發放===—===元,免征農業稅后由于經費緊張已取消。四是農業稅征收遺留問題多。過去在農業稅征繳過程中迫于“雙過半”和“結硬帳”,鄉鎮、村級組織通過借、墊等辦法完成任務,有的向銀行貸款,有的用鄉村干部的工資墊付,目前全縣農業稅尾欠仍有====萬元不能收繳到位,平均每個鄉鎮==萬元左右,致使鄉、村債務難以化解,鄉、村干部陷入兩難境地。鄉村償債壓力很大,且因為==%以上是貸款,考慮到利息等因素,債務有上升的趨勢。五是農民土地矛盾糾紛增多。由于取消農業稅,土地收益增值,一些地方出現了農民爭田要地的現象,由于國家土地承包政策明確規定“土地一定==年不變”,也使部分農戶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農村人平占地懸殊竟在=倍以上。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的遺留問題日漸顯露,農戶之間因界端不詳、面積不實、權屬不明產生矛盾,一些原來已退田的農戶又要求收回土地自己耕種,少數村將閑置地集中租賃給種田大戶或外來戶經營,農民現在又要求發包到戶或提高租賃費或重新分配。六是公益事業開展困難。免征農業稅前,村級集體收入主要來源是農業稅附加。免稅后,村級的道路維修、塘壩溝渠修整、學校建設等村級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驟減,由于資金短缺,農村開展的“一事一議”存在“有事不議,有事難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加上外出務工人員增多導致的投工投勞不足,造成村級公益事業幾乎處于停滯狀態。
(三)農資上漲,免征農業稅后農民增收不樂觀。調查表明,化肥等農用物資價格上漲,生產成本“水漲船高”,直接影響農民增收。以沱江鎮山口鋪村==組農戶饒家杰為例,====年發現化肥等各項費用明顯上漲,購買同樣的化肥平均每畝上漲==元,農藥平均每畝上漲==.=元,翻耕、抗旱抽水費每畝上漲==元,地膜、農具等其他物資價格全面漲價。同樣的一畝耕地面積所需的農資費用,比上年漲價就超出===元。因此,因漲價而超出的各項費用高出了農業稅免稅額。調查中,有的村民埋怨說:“上面在騙我們,免了農業稅,每年我們要出更多的錢(購買農資)”。
(四)取消農業稅對林區發展意義不大,林農返貧未能得到扼制,林農區的經濟差距日益加大。“三林”問題是“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林區水田面積少,種田方面的農業稅本來就不多,免除農業稅政策并沒有給林農帶來多大的實際意義,國家的扶農、惠農政策為提高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致使糧食價格高位運行,加上自然條件限制、林業保護性政策不到位、林業稅費居高不下、部分惠林政策被取消、現行的惠農政策不能充分享受等因素,致使林農返貧更加嚴重,林區與純農區的經濟差距進一步拉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糧食嚴重不足,吃飯問題仍然沒有解決。林區耕地少,人均水田=.==畝,糧食直補政策人均實得僅=.=元。相反由于國家采取糧食收購保護價政策,主要靠買米度日的林農為此每年人均增支購糧款在===元以上。====年以前林農每年自產糧====.=萬公斤、林區平價定銷糧===.==萬公斤、造林撫育補助糧===萬公斤,三項====.==萬公斤,人均年口糧達===公斤,吃飯問題已經解決。====年以后,林區平價定銷糧、造林撫育補助糧被取消,林農吃自產糧和市場購糧。====年===個林業村自產糧===萬公斤,人均===公斤,比====年人均減少===公斤,人均年缺糧=個半月。吃“三夾飯”(包谷、紅薯條、大米合煮)的現象重新反彈。二是經濟來源單一,收入仍然較低。林農基本靠木材采伐銷售為生,====前人年均木材指標=至=.=立方米,由于木材徑大質高,木材銷售價高,林農人均實得===至===元。====年后,采伐指標逐年減少,人年均=.=至=立方米,加之木材市場疲軟,銷售價降低,兼之受山高路遠、交通不便的影響,扣除一定的運輸成本和上交的稅費及勞務開支后,林農人均實得僅有===至===元,比====年人均減少===至===元。加上國家實行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木材限額采伐等林業政策,林農從生態公益林中所得補助僅為=元/畝(扣除管護費,實得=.=元/畝)。且由于生態公益林的劃分,導致林農對林木和林地缺少了經營自,祖祖輩輩沿襲下來的“砍一輪樹種三年土,解決三年雜糧”的生產生活門路也沒有了。霧江鄉龍虎村謝沖小組共有林地====余畝,其中====畝被劃為公益林,此后,該小組幾無樹可伐,全組===多人每年僅靠國家按=.=元/畝實得的=====多元補償度日,人均不足==元。據統計,====年全縣林農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其中水口鎮僅為===元。目前林區現有貧困戶=====戶,貧困和低收入人口=====人,占全縣貧困和低收入人口的==.=%。三是基礎設施差,發展仍然缺乏后勁。目前林區==個組未通電,===個村未通電話,==個村未通公路,===個組未通小四輪、板車路。由于交通不便,林農每年支付木材陸運費===多萬元,買米交通費===多萬元,人均增支===多元。====年,林區有過伐組===個,占==.=%,這些村組由于無樹可伐收入銳減。由于林農用于吃糧、購買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占收入的==%以上,致使林農發展生產投入嚴重后勁不足。
三、對策和建議:
(一)積極反映“三林”問題、呼吁國家調整現行有關林業政策。(=)建議恢復已經取消,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林糧掛鉤、造林補助等林業優惠政策。這對調動林農營林積極性,保障林農基本口糧,維護林區林政和社會秩序意義重大。(=)制定調整有關林業政策。建議對林農實行“一取消、一補償、一補貼”政策。一是取消育林基金,讓林農直接在林木交易中增加收入。同時,對因取消育林基金后給地方政府減少的收入缺口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予以彌補。二是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機制。對現有公益林的林木資源進行價值評估,實行一次性補償或分期補償。對絕大部分山林劃為公益林、耕地嚴重不足、生存條件特別困難的林農,實行生態移民,將公益林木補償費和林地征用費一次性補償到位。公益林林地的補償標準應基本上按照市場機制確定,以不低于每畝林地每年能為林農產生的經濟收入為參照進行補償。改變現行補償(=元/畝)過低的狀況。三是建立對林農實行生態直接補貼機制。參照種糧直補政策,可根據林木采伐指標或造林撫育面積,對林農進行糧食補助。(=)配套完善有關林業政策。為了確保政策落實,建議從水力發電、森林旅游、消耗森林資源的企業、排放污廢物破壞生態的部門、企業和個人收取生態資源稅,作為對生態營造、管理、保護的經濟補償,使生態資源補償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建議對林業實行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并給予一定的財政貼息;對被劃定為國家生態公益林的營林貸款實行減免或掛帳停息政策;在明晰林業產權的基礎上,實行林木、林地資產抵押的金融扶持林業政策;加大對林區縣鄉鎮的轉移支付力度,推進林區健康穩步發展。
(二)不斷加快配套改革步伐,深化調整和完善涉農政策。
=、進一步推進縣鄉機構改革,精簡機構和人員。根據中央機構改革方案及省里的要求,各個鄉鎮將分流=/=—=/=的富余人員。因此,必須大力推進機構改革。(=)要撤并機構??茖W設置鄉鎮機構,并實行黨政領導交叉任職,要改革村組機構,大量精簡村組干部,實行聯組合片,由村干部兼任片長。(=)要分流人員。下大力氣清退編外人員,壓縮在編人員,解決好富余人員的出路。一是鼓勵鄉鎮干部帶薪帶職離崗發展經濟;二是選派鄉鎮干部到村組任實職;三是對==歲以下,沒有達到大專以上文憑的鄉鎮干部實行脫產輪訓,學習培訓期間工資不變,培訓費用自理。
=、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管理,還利于農民。同時嚴厲打擊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要繼續加大對農業的投入,特別是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幫助農民科學種田,提高產量,增加收入。要鼓勵和促進農資生產企業開發高效、高能、價優的農資產品投入市場,盡可能地滿足農民的需要,使農民既能增加產量,更能增加收入,實現農資企業與農民雙贏的效果。同時,政府要引導農民改變產業結構,種植優良品種,提高農產品檔次,提高耕地的綜合效益;引導農民廣泛使用有機土雜肥,這樣既能改良土壤結構,又能降低農業投入的成本,還能減少農村因自身環境污染給農業生產、生活帶來的損失。
=、進一步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依法完善二輪延包等土地流轉方式。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國家各項補貼政策的出臺,土地問題逐漸凸顯為農村的突出問題,更顯示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極端重要性。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的新情況和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出現的新問題,要用活用足黨的農村政策,努力化解國家土地政策與土地承包現狀之間的矛盾,及時依法完善二輪延包,調處各類土地糾紛,簽訂承包合同,頒發經營權證,做到“四至”清楚,權屬明確,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收益權。同時,對農民在拋荒地重新耕種的,要合理引導,做到有序開發,不得亂砍濫伐、過度復墾。對長期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在保障其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引導其通過代耕代種、轉包、租賃等方式流轉到人多地少的農戶。對外來經營業主以協議方式開發村集體空地,也應通過其它承包方式保障其經營權,采取土地使用權入股、有償轉讓等形式,既保護承租者的合法權利,又適當考慮農民的既得利益。
(三)進一步搞好鄉鎮職能的重新定位,轉移工作重心。
農業稅免征僅僅是“少取”,鄉鎮應該在“增收”和“多予”上對農民給予更多關注,主要職能應是發展經濟、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重心由就農業抓農業向以工帶農、以工促農轉變,突出抓好農副產品加工業。一是要履行引導農民入市的職能。鼓勵發展以農民為主體的農產品銷售隊伍,推動農業產業化健康發展。二是要履行發展農村公益事業的職能。鄉鎮要花大力氣制定出操作性強的農村建設規劃,并認真付諸實施,探索多種途徑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引導農民自愿協商投工投勞,大力加強農田水利、鄉村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農業抗災能力,徹底改變農村臟、亂、散、差的舊面貌。三是要履行引導生產發展的職能。鄉鎮政府要引導村組干部轉變觀念,為農民解除后顧之憂。當前,農民最盼的是快富,最缺的是資金、技術和信息。可采取選派鄉鎮干部到村組任實職,或鄉鎮干部身份和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鄉鎮派駐企業服務、引導外出務工、參與支農中介服務組織等形式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四是要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及時調處各類矛盾糾紛,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
(四)進一步創新管理方式,由領導管理向指導服務轉變。目前,鄉鎮傳統的管理模式和干部考核機制仍占據主導地位,從上到下,對各級政府的管理模式仍是沿用計劃經濟的辦法,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把各種經濟指標(財政稅收任務、招商引資)和社會指標由上而下,層層分解,把完成任務和政績、考核以及經濟收益掛鉤,帶有很強的行政強制性。做好新形勢下的鄉鎮工作,要求鄉鎮干部必須對我國目前農業農村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有較深的理解和把握,以便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的重大意義。一定要使鄉鎮干部認識到,取消農業稅的真正內涵不僅僅是減輕農民負擔,而是調整國民收入再分配格局。我國現在總體上已到了工業反哺農業,以工促農的發展階段,實行包括取消農業稅在內的各項惠農政策,強化農業的基礎地位是經濟發展規律的必然要求,勢在必行。鄉鎮干部必須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轉變觀念,調整心態,主動由領導管理向指導服務轉變,甘當公仆,積極服務廣大農民,帶領群眾致富,發展農村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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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節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維護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嚴禁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
第四條 在土地管理、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科學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的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進行土地調查統計,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定的糧、棉、油、菜基地保護區,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占用。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園、挖魚塘。
第七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條 按照規劃開發國有荒地、荒山、河灘、灘涂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審查上報。
五百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百畝至一千畝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
鼓勵農村居民按照規劃承包開發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閑散土地。
第九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可有償劃撥給符合征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暫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國家需要收回時,只補償青苗費。
第十一條 依法報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二條 鄉(鎮)村興建商品房占用土地,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和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規定報批。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申請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購買商品房的單位,須持有經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 磚瓦窯生產用土占地,應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批。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磚瓦窯生產應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根據恢復土地耕種條件的要求合理設計取土范圍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須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
個人或合伙不準占用耕地建磚瓦窯。
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莊,不準占用耕地新建磚瓦窯。
第十四條 嚴禁荒蕪耕地。
建設單位辦理用地手續后滿一年不開工的,農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連續兩季不耕種的,以荒蕪土地論處。
不準采取挖坑、打場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不準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墳,挖地賣沙賣土。
農村居民應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土地上采土。確需在耕地采土的,必須挖取生土,活土還田,恢復耕種。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
城市建設應安排舊城改造,建房應向高層發展;鄉村建房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提倡建樓房。
第十七條 因采礦、采水、排污和其他人為原因破壞土地或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必須進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費,并給受損失者以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列入國家和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經批準的國家建設項目,需占用土地的,應依法征用或者劃撥。
被征用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九條 征用、劃撥土地審批權限:
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凡在經國家批準的經濟開放區范圍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征用、劃撥耕地二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征用、劃撥土地程序:
(一)用地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征地、被征地等有關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填報建設用地申請書;
(三)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申請書、征地協議、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按批準權限逐級報批;
(四)征地申請被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勘測,并根據建設順序和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期交付使用;
(五)辦理批準征用手續后核減耕地畝數。
第二十一條 跨縣、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管線等建設征用土地的,可以分段報批。
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舊場地。確需征地的,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計劃,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從事自給性農副業生產,可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征用或劃撥一定數量的荒地、荒山、河灘、灘涂,自行開墾,不得征用耕地。
第二十三條 縣屬以上良種場、農業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生產試驗田,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合同。確需征地的,應按規定報批,不核減耕地畝數,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并由用地單位繳納農業稅。
第二十四條 施工或勘察設計單位,確需臨時占地的,應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合同,經市、縣人民政府核準。
臨時占地,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時,應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報批。
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用地,可先使用,然后辦理補償和占地手續。
在臨時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構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聯營企業,需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征用,征用后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聯營企業享有使用權。也可按照協議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由聯營企業申請,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聯營企業有土地使用權,負擔農業稅。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單位。
第四章 礦山用地
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設用地,應貫徹節約土地的方針,搞好用地規劃設計。需要征地的,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對煤矸石、尾礦、廢石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減少占地。
礦山企業排放上述廢棄物,應同填溝、造地、修路、筑港相結合,加以利用。
利用上述廢棄物,有關礦山企業應予免費。
第二十八條 已征用的礦山塌陷區、矸石山、尾礦壩、遷村舊址等占地,國家暫不使用并能恢復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借給村民委員會安排耕種,其全民所有的性質不變。
第二十九條 因采礦造成集體所有土地塌陷的,有關礦山企業可按礦產物的年產量提取整治費,交市、縣人民政府用于塌陷地的整治。整治費的提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不能恢復耕種的塌陷地,有關礦山企業應給予一次性補償或辦理征地手續,然后安排改造利用。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三十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因村鎮制宜,改造舊村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節約土地,講求實效的原則制定規劃。農村的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現有設施和非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鄉(鎮)村企業建設應符合村鎮規劃,占用土地須持縣以上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不同行業和不同經營規模的鄉(鎮)村企業用地標準,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二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第三十三條 農村個體戶或合伙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按征地審批權限報批。停止使用后,交還集體,并負責恢復耕種條件。地上附著物可作價交集體或自行拆除。
第三十四條 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農村居民建設住房,每處宅基地用地標準:
(一)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內;
(二)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內;
(三)壩上地區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區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參照壩上地區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戶或女到男方落戶,確需另立門戶的;
(二)農村居民戶人口超過本村居民戶人口平均數一倍確屬缺少宅基地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退伍的干部、職工、軍人,確實無房居住的;
(五)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
第三十七條 農村居民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劃給宅基地:
(一)年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男到女方落戶或女到男方落戶,一方已立門戶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門戶需要的;
(四)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五)超計劃生育的。
第三十八條 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由買房戶按申請宅基地的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
第三十九條 回原籍落戶的離休或退休的干部、職工和軍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應優先安排。
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安排宅基地可適當從寬。
第四十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應按照城鎮規劃集資統建,并按國家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報批和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第六章 補償和安置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征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征用林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葦塘、魚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30%計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原有附著物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四)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和縣級市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每畝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五)輸變電工程的鐵塔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電桿、測量標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補償費,不辦理征地手續。
第四十三條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臨時占地按該地年產值給予補償。影響一季補償一季,影響一年補償一年。占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費。
第四十五條 征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繳納每畝五千元以內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六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異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
被征地單位,一年收獲兩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獲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國家建設征用耕地后,口糧不能自給的,由國家定量補差。
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由被征地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該勞動力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鄉(鎮)辦企業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參照本條例征地補償費標準,給被占地單位以補償,并須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支付補償費的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依法報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費。
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條 農村個體或合伙企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每年應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劃撥國有土地,臨時占地和鄉鎮企業用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承辦,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向承辦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
第七章 土地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十二條 縣以上各級土地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土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派。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土地調查、登記和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土地管理檔案;
(三)制定土地復墾、開發和保護計劃;
(四)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會審等工作;
(五)管理各類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審查和報批工作;
(六)檢查、監督土地利用情況,做好協調工作;
(七)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裁決土地糾紛,辦理獎懲事宜。
第五十四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秉公辦事,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并由肇事者賠償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六條 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地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農村及城鎮居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以及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其協議或合同無效。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對在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并可以對雙方各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的,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鄉(鎮)村非法建筑并出售商品房變相買賣集體土地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征用、占用耕地或承包耕地荒蕪滿一年的,利用挖坑、打場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由土地管理部門罰收荒蕪費。連續荒蕪兩年以上的,加倍罰收荒蕪費,并限期恢復生產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條 征用、劃撥土地雙方長期達不成協議的,由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裁決。
被征用或被劃撥土地的單位拒絕、阻撓土地征用或劃撥的,責令其交出土地,其行為構不成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被征地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地單位提出額外條件。超過規定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臨時占地期滿不歸還的,除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外,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房、葬墳,限期拆除所建房屋,恢復地貌。
對未經批準在耕地上建果園、挖魚塘的,限期拆除,恢復地貌。對在自留地、承包地上挖地賣沙、賣土的,限期恢復地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百元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不按規劃開發、使用土地,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五百元以內的罰款。
篇9
一、國外農業稅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在流轉稅方面,主要有關稅和增值稅關稅包括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開征,出口關稅以前有不少國家征,現在只有極少數國家往往對少部分產品征。增值稅只要是開征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如英國、德國、丹麥、瑞士、新西蘭等,一般都覆蓋農產品,即農業部門也在增值稅的管束范圍之內。
(二)在收益稅方面,主要有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西方發達國家一般對農業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發展中國家有的征收統一的所得稅,有的單獨征農業所得稅(如印度、土耳其等,但不同于我國的農業稅)。有的國家讓農場主要么交個人所得稅(如是個體農場;或如美國規定的獨資公司和合伙公司),要么交公司所得稅(如美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國家讓農場主兩種稅都交。
(三)在財產稅方面,主要有土地稅、遺產稅和贈予稅,及歐美等國對個人和公司專門征收的財產稅等,土地稅大多對土地所有者征收。按計征標準和稅種屬性劃分,土地稅大體有土地財產稅、土地收益稅、土地所得稅三類。土地財產稅是把土地本身視為財產而課稅,具體分為從量課征和從價課征兩種;土地收益稅即以土地收益額為計稅標準征收的土地稅,具體有總收益法、純收益法、租賃價格法和估定收益法四種;土地所得稅是對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因土地而產生所得課征的稅收,它是對人征稅,不同于前兩種是對物征稅。此外,目前還有意大利、韓國、中國及中國臺灣等少數國家和地區開征土地增值稅(課稅基礎為納稅人擁有的土地自然增值額)。遺產稅和贈予稅有的國家和地區對農場主征,有的不征;有的原來征,現在不征(如臺灣入世前幾年就免除了土地所有者的遺產稅和贈予稅)。
二、國外有關稅制對農業的優惠政策
(一)關于關稅絕大多數國家為了促進和支持本國農業發展,大多對農產品實行關稅保護政策。對進口農產品,特別是國內自己能生產的比較敏感的農產品,關稅盡可能定得高一些,所謂“關稅高峰”就突出反映了這種意圖。目前發達國家的關稅高峰稅目約占17%。歐洲有的國家自己不生產的農產品,關稅可以為零,而自己能生產特別是有優勢的農產品,關稅則高達百分之幾百。美國農產品關稅稅率范圍在0—35%之間,稅率標準方差為18%,表明美國不同農產品進口關稅稅率差別也較大。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雖對進口農產品已實行單一關稅,關稅稅率在0—300%之間,但有近50%的農產品關稅稅率超過100%,其中加工食品和植物油的上限關稅分別確定在150%和300%。
印度稅法不僅規定對包括農作物及其加工品在內的所有出口貨物實行徹底免除間接稅的政策(包括本環節和前環節),而且對有經濟效益的農產品出口還實行退還所得稅的政策。巴西在20世紀80年代前,通過征收出口稅來限制農產品出口,1987年逐步放開,1990年進行重大改革,取消貿易數量限制和出口稅。目前巴西盡管對進口農產品的關稅在WTO所有成員國中基本算最低的(平均10%左右),對國內較為緊缺的糖和某些原料仍征收出口關稅,但對國內其他農產品卻開始采取退稅等辦法予以鼓勵。
(二)關于增值稅雖然不少國家對農業都征收增值稅,但由于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生產單位規模普遍偏小,沒有健全的核算體系,稅收征管困難,一般又對農產品實行了減免稅和其他一些照顧:一是實行全部免稅,甚至盡可能讓農民、漁民不必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完全不同稅務部門打交道。如玻利維亞盡管增值稅(稅率為10%)的征稅范圍較廣,把消費品和投資品都包括在它的稅基之中,但對基本生活品的食品和糧食還是規定了免稅。二是有的國家如愛爾蘭和英國等,為減輕農業的增值稅負擔,對食品行業實行零稅率。三是有的國家如挪威、土耳其、盧森堡、法國等,即使對農產品征一點稅,也執行較低的適用特別稅率,并在計賬方法、申報期等方面予以特殊規定,使農戶不必按照稅務部門關于登記、按期申報、開具發票、保存適當帳薄等要求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農產品的稅收負擔,簡化了稅收征管。歐洲很多國家的增值稅稅率在15%左右,個別國家較高。從各國實踐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辦法:(1)統一加價補償法。這主要是歐洲國家的做法。農民在銷售產品時按照所銷售的農產品價格和統一的加價補償率,或向農產品購買者收取一定的加價額(購買者可作為購項增值稅從其銷項增值稅額中扣除),或由政府當局支付加價額,作為農民在購買農業投入物時所支付的增值稅稅款的補償。如西班牙、愛爾蘭等國,雖然農民不能申請抵扣購買投入物交納的稅款,但可按其出售的商品和勞務銷售價的4%收取一定的補償金。(2)規定抵扣額法。這是一些拉美國家的做法。稅務當局按照農產品采購批發商支付的價格確定一個比例,計算出一個可抵扣額,由農產品采購批發商來沖抵假設農民因購買農業投入物而支付的增值稅額。(3)農業投入物零稅率法。這也是一些拉美國家的做法。對那些不能作它用的農業投入物如飼料、種子、殺蟲劑和肥料等,實行零稅率或者免稅,使農民購入的農業投入物只含少量稅金,以減輕農民負擔和減少重復征稅。這種方法對農民購買的拖拉機、卡車、燃料及房屋建筑物等所支付的增值稅不能進行補償,因而只適用于很少購買資本投入物的小農戶。
(三)關于所得稅國外對農業征收所得稅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對農業收入或農業所得作各種必要的扣除上。美國稅制為徹底分稅制,無論是聯邦稅制還是地方稅制,都有促進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內容。聯邦稅制對農場主征收所得稅的優惠,主要有五個方面:(1)對農業收入采取“現金記賬法”。對非農業獲得的收入,美國聯邦政府規定采取“權責發生制記賬法”,即收入與支出或費用實行同期性原則,尚未賣掉形成收人的貨物的成本和費用不準提前扣除。而對于農業,卻采取截然不同的“現金記賬法”,即農場主在收到售出農產品的貨款以后才向稅務部門報告。(2)可一次性扣除資本開支。農場主為生產而支付的“資本開支”可以在付款的當年的收人中一次沖銷,即農業的資本開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這就鼓勵了農業投資。(3)把“產品”銷售盡可能算作“資本”銷售。根據美國所得稅法,“資本”增值與“產品”銷售所得在稅收上的差別非常大。個人資本增值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稅率是8%—28%;個人其他所得(包括產品銷售所得)稅率(不包括沒有達到起征額前的零稅率)是15%—39.6%。盡管美國對這條規定是否妥當的爭論一直不斷,但聯邦政府出于對農業扶持的考慮,至今未作任何變動。(4)對長期資本收益減征所得稅。從1921年就開始,對由出售資產而產生的盈余,按“短期”和“長期”作分別處理。短期收益全部是應納稅收人;長期收入只有40%的部分是應納稅收入。這既鼓勵了民間對農業的投資,又延長了投資滯留農業的時間。(5)擴大所得免稅范圍。農業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勵就業稅收抵免、投資稅收抵免、虧損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繳稅款抵免外,還有一些特別的所得免稅優惠。如農業勞動和園藝團體、水利工會、基地工會和農業協作工會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補貼所得等,可享受免稅待遇。
日本的所得稅比較復雜,包括個人所得稅、個人居民稅、個人事業稅、法人稅、法人居民稅、法人事業稅等。其中,對農業有優惠的稅種包括:(1)個人所得稅。(2)個人事業稅。(3)法人稅。(4)法人事業稅。對林業、礦產采掘業和農業合作法人從事的農業,不課征法人事業稅。
墨西哥對農業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主要采取扣除應納稅額和降低稅率的辦法予以優惠。巴西歷史上一直對農業部門所得稅實行大幅度減免,農業部門只需交納很少的所得稅。秘魯政府近日在一項報告中宣布,將把農產品加工業的所得稅從原來的30%降至15%,將現在執行的對開發荒地從事農業生產予以免稅的做法應用于農產品加工業,并允許農業企業在交付進口農業機械設備的關稅時實行分期付款。印度對農業所得單獨開征農業所得稅。印度實行聯邦與邦兩級分稅制體制,農業所得稅為幫稅收。從事農業生產的家族、公司、農村公共團體及其他團體均為農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農業所得包括資產所得、轉讓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四)關于土地稅、遺產稅和贈予稅等這里主要涉及稅制有關農業的方面。日本的土地稅制在亞洲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中是比較領先、比較復雜的。它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1)土地獲取課稅(即土地所得稅),涉及不動產取得稅、特別土地保有稅、繼承稅、注冊執照稅四稅種。(2)土地保有課稅,也涉及財產稅、城市規劃稅、特別土地保有稅、地價稅四種稅。(3)土地交易收益課稅(即土地利得稅),涉及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民稅三種稅。在以上稅種中,對農業有優惠的主要有地價稅、遺產稅和贈予稅等。地價稅是1991年為促進土電流動、提高土地利用率,在修改稅制時作為土地稅制改革的重大內容而創設的國稅。遺產稅規定:繼承農用地并繼續經營農業的繼承人,如果遺產稅的稅額超過農地的交易價格(農業投資價格)時,超出部分可通過提供擔保而延期交納。而且該繼承人死亡,或連續從事農業20年以后,緩納的稅款可免除。贈予稅規定:農業經營者將其全部農地(采草放牧地為2/3以上)贈予給預定的農業經營繼承人(限于女),經稅務部門審批后,可以將贈予稅延期至贈予人死亡之日。當贈予人死亡時,免除贈予稅,將贈予改為繼承,按遺產稅的規定納稅。
巴西對城鎮和農村分別征收土地稅。土地稅是由聯邦征收的共享稅收,在聯邦與地方政府之間各分50%。1991年前農村土地稅占聯邦稅收的1%,之后約占4%左右。
美國對農業生產者征收遺產與贈予稅,也給予以下兩方面優惠:(1)農業生產者過世時,其擁有的土地按該土地的農業價格而非標準市價(后者大大高于前者)計算遺產稅。(2)土地繼承者在滿10年后出售繼承土地繳納所得稅時,還可按照標準市價而非接受遺產或贈與時計算遺產稅的農業用途價格計算成本。澳大利亞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稅,仍有不少對農業、林業用地的免稅規定,仍體現了對農業生產者的照顧。法國,對農業征收財產稅的支持意圖也是顯而易見的。法國財產稅主要有(財產轉讓時的)登記稅、遺產和贈予稅、個人財產稅、公司財產稅和印花稅。其中,對農業單獨有優惠的主要包括:(1)登記稅,規定木材、鄉村不動產等財產項目適用很低的特別稅率;(2)遺產稅,規定對樹木、森林以及林業集團的股份、土地農業集團的股份、長期出租的農業財產、農村土地集團股份等,實行程度不同的減免稅;(3)個人財產稅,規定“特定鄉村資產”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稅。玻利維亞以前專門征收了農業土地稅,1986年對稅制進行改革時,取消了這一稅種。但在1989年,玻又對鄉村不動產征收了資產稅(按農村不同地域的潛在土地收益計征)。不過,同印花稅等一些雜稅—一樣,這在玻利維亞政府的稅收中都不占什么重要地位。
三、從國外農業稅制得出的幾點結論和啟示
(一)農業部門與其他部門統一稅制是遲早的事情這是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公平競爭和規范分配關系的必然結果,也是現代稅制日趨走向“稅收中性”、“橫向公平”、“縱向公平”目標的基本要求。不管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大國還是小國,農業比重高還是農業比重低,土地資源豐富還是土地資源貧瘠,其農業稅制最終都殊途同歸,走向與其他部門稅制的基本統一。即按大多數國家目前的稅制框架(因現在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學術界和政界,正在醞釀實行或“統一企業稅”和“統一個人稅”,或“國家零售稅”,或稅率單一、稅基整潔的“統一消費稅”等所謂“統一稅”的根本性稅制改革方案),大體上看,農民生產和銷售農產品,交納增值稅;有了所得,要么交個人所得稅,要么交公司所得稅;也可能從所有者角度、也可能從使用者角度,交納某種土地稅;等等。這就是說,從理論和大的政策框架上看,農業與其他產業在稅政上并沒有什么本質不同,農業也同在一個稅制“這片藍天下”生存和發展。
(二)統一稅制是一個漸進的演化過程稅收作為上層建筑范疇和人類文明的“影子”,其制度是隨著各國經濟發展和其他內外部因素變化而變化的。從各國實踐看,最主要的應把握三條:一是一國農業的自給半自給程度或商品貨幣化程度如何,征稅機關有沒有條件和手段準確核定農民的收人;二是農業的經營規模和農民的素質如何,設計稅種和考慮征收方式一定要有個“成本”概念(包括實施成本、納稅成本、政治成本等);三是在一定時期是盡可能多地利用現有制度資源還是徹底拋開而進行稅制改革,哪種做法更經濟合理,這本身就需要很好地甑別和把握。如多數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對農業征收的所得稅和土地稅都是統一的,而印度卻還單獨征農業所得稅(盡管與我國的農業稅不同),玻利維亞和南斯拉夫聯盟塞爾維亞共和國對鄉村不動產和農地還征收資產稅和特別稅。絕大多數國家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背景下,都惟恐作繭自縛,紛紛取消各種出口限制,甚至明里暗里進行各種補貼,促進本國優勢農產品的出口,而部分發展中國家還保留著出口關稅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措施。有的國家對農業的優惠程度高,有的優惠低;有的這方面有優惠,有的那方面有優惠等等。
(三)各國都把稅收優惠作為支持和保護本國農業的一個重要手段從表面看;國外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對農業的征稅非常復雜,農民似乎一年要交很多稅。但如果撩開這層復雜的面紗,經過我們以上的仔細透析,就會發現,原來他們對農業的各種“優惠”更是復雜,局外人很難一下理出頭緒??偟目?,以增值稅為代表的各種間接稅基本不交,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代表的各種直接稅經過七扣八折,所交也寥寥;越是農業比重低的發達國家,對農業的稅收優惠措施越多、優惠程度越高;農業資源稟賦條件好的國家,對農業的優惠程度也很高。最值得比較和借鑒的是,與我們國情十分相近的印度,其征收“農業所得稅”的起征點也比2001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2366元高出1.4倍。對農業實行稅收優惠,盡管不少專業人士一開始就持反對意見,至少認為不能長此以往,但各國政府似乎從來也沒有動搖這一點。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都沒有把從農業中征稅作為他們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相反,卻把對農業的扶持始終作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標,作為增強本國農業競爭力、促進本國優勢農產品出口的一個重要手段。要看到,采取減免稅的辦法“補貼”農民,只要是“普惠”制,就不違背WTO規則,而且對農業的支持更直接、更有效,還可以大大節省社會成本(不征或少征稅會減少與納稅人的“摩擦”:“不取”或“少取”比取了再給農民肯定會大大節省稅務運行和管理成本)。
(四)對農業給予稅收優惠在稅務技術處理上并不構成難題對農業在稅收上不管進行哪種形式的優惠,肯定都會程度不同地對稅制的規范和統一構成影響。這是需要關注和認真對待的。但制度和政策工具總是為人服務的,只要經濟發展需要,經濟杠桿在調控中不管遇到多大的技術難題都可以想辦法克服。從國外情況看,無論是間接征稅還是直接征稅,對農業實行稅收優惠,都找到了相應的比較妥善的輔助稅務處理辦法,盡管這些辦法可能不一定十全十美。即便我們一直比較頭疼的一個難題,即對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實行增值稅,執行比一般稅率低的優惠稅率會給上下游產品抵扣帶來不便,國外也有了較為恰當的解決辦法。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要不要對農業進行稅收優惠,而不必太多強調和考慮具體如何優惠,及由此而帶來的種種技術性問題。
篇10
山場承包合同書范文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愿將承包在 村委, 村(小地名 )的荒山轉包給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離本村較遠不便于管理轉包給乙方)。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荒山位于 ,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種植的各種作物。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后,種植的竹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純利潤)乙方占 %,甲方占 %。
六、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系,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八、竹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九、竹木成林后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復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村委 份,鎮政府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范文2 甲方:
乙方:
經清泉村青山隊群眾會議通過決定,特將本隊的荒山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一、荒山總面積 畝,包括 山,該承包金額按荒山每畝 元計,合計大寫 元。備注:經村民雙方協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為 年。承包期滿后,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優先承包給乙方,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本著不污染環境開辦養殖業及種植果樹等,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三、荒山承包期間,若國家開發修路等,需征收其土地,土地歸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同時承包款自征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經營方式等管理自主權一切歸乙方,但不得毀壞山上現有祖墳,但甲方自承包期內不得買賣墳地。
五、在合同期內,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本合同外的補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復發包上述林地或長時間停電停水,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方式,如有違約,責任自負。
八、付款方式與時間為 年付一次。付款時間為村民簽名當日之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書范文3 甲方
乙方xx縣xxx鄉xx村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x溝、小x溝堰灘的栗子樹畝除外,)。
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采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采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