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規范文
時間:2024-01-29 18:00:0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村征地款分配的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征地是政府行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直接介入征地活動,這就使得農民在征地中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當農民和政府或開發商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申請政府或職能部門協調裁決時,由于政府或職能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雙重身份,農民要求解決的問題有時得不到解決。
2.農村征地款使用管理問題。據近期對新聯村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調研,目前該村征地費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體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積分配到戶。土地屬集體所有,征地補償費由村集體掌握。村集體根據本村土地下放時分田到戶的底冊,按每戶的土地使用面積登記造冊,一次性分配到戶,由農民自由支配使用,據了解,在1993至1994年間,新聯村大夫坣村小組平均每戶能分到征地補償費及附著物補償款3至4萬元,這種方式,村民在當時可以建房出租,有的棄農從商,一定程度上解決村民的生活問題。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出租給本村村民,村集體往往收取租金較困難,出租給本村集體以外個人又影響著本村的社會穩定,處于兩難抉擇的困境,村民也同樣面臨著養老等生活風險。
3、有關農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補償安置標準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征地補償,補償費明顯較低。按國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補償標準,耕地補償費為該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臺土地征用辦法時,更多地考慮政府或開發商的利益,低價征用,高價出售,犧牲農民利益。而對于農民來說,失地就意味著失業,因為拿不到足夠的補償,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來源,他們的生活出現了困難,甚至重返貧困,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
二、我鎮解決被征地農民的情況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來,我鎮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動,用地單位只需與鎮政府簽訂協議,預收征地補償費,政府再與村集體和農民協議征用,補償款由村集體造冊登記,政府依據冊子發放補償款。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現象。但使農民在征地中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當農民和政府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時,農民要求解決的問題有時得不到有效地解決。
三、對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幾點建議
1、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提高對“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認識,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的理念,加強管理,逐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征用行為。
2、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嚴把好征地關,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慎用征地權力,切實控制征地規模,要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篇2
關鍵詞:“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補償
一、“城中村”改造概述
1.土地的城市化
因歷史的緣故,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形式包括集體土地、承包制土地與宅基地等。盡管部分的土地與宅基地己經被城市化,然而農村的存在仍然沒有改動。在城中村改造的過程中,必須將集體土地、承包制土地與宅基地等城中村的土地,轉變成城市建設的用地,這樣將會為城市的發展建設與提升城市化水平等目標的實現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
2.居住環境的城市化
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準切實改善人居的環境質量、提高城市形象。同時,保護好歷史文化和古跡等,切實做好周邊環境友好型工作,與城市融為一體。
3.生存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城中村雖占據著一定有利的地理位置,但村民在本質的生活與思維方式方面發生改動變化的事例較少,導致其生活社交居住等相關方式和城市整體的基調不和諧,且城中村公共綠化、學校、醫療健康與公共服務等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也不齊全,市政配套設施不全面不完整,“臟、亂、差”的城中村的總體形象比較嚴峻,須將城中村進行全面改造更新,才能使得其本質的生存生活方式進行根本性的轉變[1]。
4.規劃發展管理的城市化
對城中村的規劃和管理比較滯后或置之不管,是形成其現狀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城市化進程中,必須對城中村實行更新改造,進而促使其能真正融入進城市當中,成為城市的一員。城中村的改造須遵從相關的城市總體規劃規定與相應的規劃管理程序和制度等。
二、“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城中村”房屋拆遷的補償依據不明確
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遷補償的直接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但是《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城中村”房屋的拆遷補償問題,并且其中規定的征收耕地的補償與征收宅基地的補償是不能相提并論的。[3]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補償標準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并且是為了保護農民集體的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而制定的。
2.補償的主體不明確
從《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中可以看出,“城中村”改造的主體拆遷人,同時也是拆遷補償的主體。
根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順序,拆遷人不是自被拆遷人處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是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出讓獲得,那么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收回己經出讓給他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為相應補償及退還出讓金,因此補償人應當是國家而不是開發商或領取拆遷許可證的其他人[4]。
西安市“城中村”房屋拆遷的許可證是頒發給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的,但是在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并沒有對被拆遷者進行補償,而是由房地產開發商進行補償。
三、“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補償出現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失
對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都有部門規章、司法解釋進行規范和指導,但由于制定的部門不同,側重點不同,各個條文之間存在許多不一致的情況。這導致作為最基層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知道究竟該如何適用法律法規來進行“城中村”土地征收補償工作。如前文所述,政府劃撥的土地征收補償費主要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么之后征地補償費用能否合理地分配給失地的農民?如何才能合理地分配?這些問題,法規當中沒有具體的說明,也沒有任何限制性的規定。在法規政策缺失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按照本村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配方案。這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擁有了更大的自由決定權,進而容易造成補償費用分配的混亂現象,也埋下了社會矛盾的隱患。
(二)法律和政策貫徹不到位
近年來,隨著全國各大中小城市改造“城中村”行動的不斷開展,國家對各地的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日益重視。2010年至2011年間國務院陸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規范集體和國有土地的征收和補償。與此同時,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國土資源部也聯合出臺了《關于做好有關征地拆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國各地依照中央的精神,優化相關的立法和政策,健全征地補償工作制度。
但在現實的征地過程中,很多地方“城中村”改造的依據仍然是過去制定的法規和政策。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村民就對地方法規和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質疑,并要求政府依照現行有效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征地拆遷工作。有關部門對于這些質疑的解釋是地方立法和文件的廢止應當由其制定部門來做出,征地拆遷部門作為執行部門在實施拆遷補償工作時所適用的地方立法,如果沒有被廢止那么在其轄區范圍內就是有效的。村民對此十分不滿。
四、完善我國“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征地補償原則規定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是否需要做出補償的問題。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雖然規定了政府征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后,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但這并不是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因為各地政府制定的補償費用的標準不一,可操作性不強。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應當對基本的問題作出規定,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也應進行規定。因此,在今后的憲法修改中,可以考慮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在憲法中規定“公正補償”的征地補償原則。
篇3
【關鍵詞】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補償;安置;土地權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隨之產生在農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矛盾糾紛和沖突也在不斷加劇,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區,情況更為特殊若不妥善處理勢必影響農村和諧、民族團結。如何調處好在土地征收中所產生的矛盾工作,也成為了基層工作人員的一條難題。筆者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為例,對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和解決方法進行探討。
一、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中的補償費用。在農村,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我國征地補償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產值倍數計算,是對農民原有土地從事農業收益補償。農民依賴土地種植,收獲之后一部分維持家庭自給,一部分進行商業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這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活的基礎。以前種植農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張家川地區,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種田收入遠遠不能滿足家庭生活需求,農民對種田缺乏積極性。
(二)土地權歸屬?!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ㄞr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是鄉鎮、村、村民小組為屬權個體,這也就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性,對集體土地權難以進行有效的歸屬劃分。直到現在為止,農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劃分,農民期盼的證明自己土地所有權的“紅本本”至今還未有。這是一個巨大的隱患,有時候甚至會嚴重影響著農村鄰里的和睦相處。
(三)拆遷安置。拆遷安置分配是農村土地征收環節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土地征收中的補償問題也是一個黑洞,這都成為了各種矛盾的交點。在施行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出臺的征收標準和鄉村干部的工作過程中,也會出現只講情面,不講社會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條件的農民沒有達到安置的標準,和村鎮工作人員有關系的農民安置超標,這種現象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大地反響,這樣以來,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達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難度。
(四)土地款使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土地款發放中,鄉村干部與鎮鄉工作部門握有很大的自也會因監督不力,造成款項挪用,款項去向不明的問題,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很多損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間的矛盾。
二、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調處策略
(一)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普及法律法規,更正農民群眾心里的錯誤意識,緩和干群矛盾。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為的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傳,才會讓農民了解和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和存在的必然性,從而懂得以大局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維護農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實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讓農民群眾看得見,這樣以來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征地款項使用分配情況公開,讓群眾參與監督,舉報,賦予所有人以知情權和參與的資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最大利益,保證農民群眾失地的補償與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與法律部門聯合辦公。
(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補償,所以國家應該提高補償標準,以人為本,以至少達到可以滿足農民生活的必要條件。提到以人為本,國家應該考慮民生問題,連帶的就是補償的問題,其中多與少的關系就應該另行考慮了,這個問題尤為關鍵,我們可以從征地使用中獲得的利益來界定補償的標準。
(四)合理界定土地歸屬權。土地權屬牽扯到農村集體、農民自己、國家。經濟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問題,征地中對土地權屬不詳的,要依據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依法確權。在此過程中既要考慮農民利益,又要考慮集體利益,在各種利益碰撞時,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讓利于民。在早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歸屬權調查工作,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礎。
(五)設立農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調處辦法。思路決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種種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沒有細化,方法簡單,和農民群眾產生激化矛盾引起的。還有就是補償標準過低,農民群眾想方設法要達到自己心目中的補償標準而做的干群沖突問題等等。這是,領導干部就應該站出來,設立一些矛盾調查辦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這樣,農村土地征收才會順利的進行和完成。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們必須解決好農村農民問題?,F階段農村土地征收問題已成為我們不能忽視的重點工作。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是解決農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沖突的關鍵,除了上述的解決策略外,我們還必須建立清晰明確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一個長效機制,定位好政府在處理農村土地征收中的職能,加大宣傳和普及力度,提高農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唯于此,我們才能更好的發揮好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作用,樹立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從而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篇4
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進而引發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失地農民與政府一系列矛盾。為了更有效地實現對土地征收監管,對土地主管部門系列進行改革,實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領導國土資源的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聽證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逐步建立起決策有程序、行為有規范、辦事有章程、失職有追究的管理體制。當土地行政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時,讓農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使其被侵害的權利得到補救,要加大對違法批準征地人員的懲罰措施,完善對違法批準征地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
關鍵詞:集體土地;失地農民;土地征收
本文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關對策。
一、農村當前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圍過寬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經濟組織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造成了法律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導致許多個人、單位與地方政府打著“國家公共利益的名義”以低廉的價格征用土地,進行商業開發,進而創造商業利潤。
(二)土地補償費用過低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中分為四部分:一是土地補償,二是青苗補償,三是地上附著物,四是被征地人員的安置。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規定。顯然,這種補償方法帶有計劃經濟的特征。以土地過去年產值作為確定補償費用的標準,不能反映市場對土地及附著物的真實評價,尤其未考慮到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土地價值的升值潛力,該標準明顯偏低,而廉價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難以維持失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難以準確體現地塊的區位差異及各地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等,侵害了廣大農民的權益,導致農民對征地的不滿,容易引起農民與政府的沖突。
(三)失地農民安置方式過于單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可見,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體土地的財產性權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利。可目前在廣大農村,許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貨幣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農民由農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識,又沒有政府有力的就業培訓政策的支持,基本處于失業狀態;另一部分實現“農轉非”的失地農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們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偏低,也成為企業單位裁員的首選人員。他們的就業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也沒有被納入城鎮失業保險保障的范疇,這樣就造成大量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門的“三無”農民。
(四)征地費用分配混亂,分配沒有具體細則
目前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沒有規定具體的分配標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認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對于外嫁女、上門女婿、回遷戶、空掛戶、超生子女戶、戶口遷出的大學生、服役士兵、勞教人員、死亡人員家屬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都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比較混亂。比如在發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放,有的分若干年發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積分配等。這樣就導致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民引起對分配制度的不滿!
(五)地方政府官員濫用權利,利用征地差價創造利潤
去年在土地執法百日行動中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相關人員透露:2000年—2006年,全國因為土地違法違規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是8698人,另外還有1221人被追究刑事責任。2007年1—8月,在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當中,仍有893人受黨紀政紀處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因土地而滋生的腐敗現象非常嚴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員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大力招商引資,以畸低的價格征用農民集體的土地,然后轉手以高價出讓給建設單位,他們則從中吃差價,囊入腰包,損害百姓的利益。
二、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議及對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正確確定土地征用范圍
只有把為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征地與一般經營性用地嚴格區分開,才能有效防止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被侵犯。因此,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釋,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相應內涵。筆者認為,可考慮逐步將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圍內:(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鄉基礎設施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如煤礦、機場、大壩等;(4)特殊用地,如監獄、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優惠政策用地,如經濟用房建設用地、遷移戶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等;(7)其他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由于我國特殊國情,土地在補償的標準上,一般以市場價格作為主要參照依據。這個市場價值要通過規范的價格評估體系公平確定,由于失地農民是整個征地過程中真正的利益群體,相關專家在土地補償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應該讓失地農民也介入其中,根據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類型以不同的評估方法確定補償標準,目的是使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致因政府的行為受到實質的損害。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除了按價格補償外,還要考慮為失地農民維持今后生活提供額外的經濟補償。
(三)增加補償渠道,完善失地農民保障體系
由于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土地補償安置費只夠農民維持幾年的生活所需。這使得農民就業、養老等問題比較突出。因此為失地農民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保障體系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基礎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轉讓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次,可以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就業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為失地農民提供一個培訓、求職、登記、職業介紹的一體化免費就業服務。再者,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細則,加強分配管理
關于征地補償費分配的問題,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關政策;既涉及集體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權益。在制定補償分配政策與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村民自治原則。征地補償如何分配應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依據重大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召開全體村民大會討論哪些人享有征地補償費分配權及怎樣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擬訂后要及時向全體集體成員公布,經大家討論無異議通過后才能形成決議由村委會執行實施。(2)堅持依法公正、加強監督的原則。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在制定過程中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首先,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風俗習慣;其次,組織聯合成立監察組,以檢查各鎮、村、組對被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對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篇5
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以及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怎樣解決好農村土地問題,和廣大農民的利益息息相關,也和當前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緊密相連,因此,對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審視,努力尋找解決方法,具有極其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存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嚴重違反財政紀律、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等現象,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民應當有權利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以及通過何種方式流轉,不管以什么方式,包括土地流轉補償措施以及標準等都應當由流轉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嚴厲制止妨礙或者強迫農戶依法對承包地進行流轉的行為。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積極為農民提供各種土地信息,讓土地依法轉的動、流得出。應當對土地流轉管理制度以及流程予以規范,對流轉用途、流轉對象嚴格審核,對流轉收益的主體以及范圍予以明確,依法、有條不紊的進行。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5.要強化征地監督機制,切實增加透明度。為確保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補償,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督機制,增加征地行為的透明度和農民的參與程度。要積極實行征用農村土地聽證制度,在征地前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鄉村干部、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業及監察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征地決策的科學性。
6.為失地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近些年來,農民由土地所創造出來的凈利潤有所降低,農業經營效益不高,僅靠土地收入維持生計較難實現,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正在逐漸弱化。而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覆蓋面并不廣,落實力度不夠。因此,必須做到:第一,大力建立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尤其對失地農民,更要將這項制度落實到位,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第二,對失地農民進行就業培訓。大多數失地農民沒有技術、文化不高、缺少資金的來源以及經營門路,難以穩定就業。因此對失地農民加強就業培訓,能在一定程度是促進其穩定就業,保障他們的生活。?
篇6
一、征地搬遷安置工作的原則要求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征地和搬遷安置同時進行的原則;確保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征地補償標準統一的原則。因地制宜,扎實穩妥地做好征地搬遷安置工作,確保省級儲備土地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二、征地范圍和搬遷內容
(一)征地范圍:本項目位于萬城鎮城北新區,以火車站前廣場為中心,東至萬州大道,南至環市一路,西至東環鐵路,北至環市二路地塊及環市二西路北側、金利公司用地東側地塊,征地總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二)搬遷內容:本項目區內擬搬遷安置萬城鎮南山、長星、仁里等三個社區、村(居)委會相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搬遷戶,據初步調查統計,擬搬遷人口約2800余人、700戶(包括外來、外出人口),準確數量以實際核定的數量為準;房屋及地面附屬建(構)筑物(含水井、圍墻、地板、簡易棚、豬圈、廁所、墳墓等);青苗、生產設施及電力、通信、水利、交通設施等,準確數量以實際核定為準。
三、征收收回土地補償
(一)土地補償。
1、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
(1)本項目區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一次性征收,各種地類的征地補償,統一按63號文規定的該片區每畝5.9064萬元標準執行。
(2)征收農民宅基地包括原宅基地和村集體已安排給本村村民(包括有三級手續和已進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宅基地,征收宅基地面積計入征收該村集體所有土地面積,土地補償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外出人員宅基地補償款,由該村集體按征地補償標準發放給戶主。
(3)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與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其它經營的,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解除土地出租或承包合同。
2、收回國有土地補償。
(1)為統一做法,本項目收回土地、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的評估工作統一委托給一家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具體承辦,評估機構的選定采取公開報名、公開搖號方式確定。
(2)收回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屬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屬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按出讓建設用地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
收回土地屬國有資產的,其土地補償款依照國有資產有關規定處置。
(3)收回村(居)民小組安排給本村民小組以外的人員,經村(居)委會、鎮政府同意(已有三級手續),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宅基地并已建房居住的,在《土地管理法》頒布前安排的,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補償;在《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安排的,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評估補償價格的80%給予補償。
(4)收回單位或個人使用已出讓的國有農用地的,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補償費在土地權屬單位或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或《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后二個月內全部付清。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款,在鎮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出分配方案報鎮政府備案后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青苗補償。
1、本項目區內的青苗、中長期經濟作物及各類樹木的補償,由征地工作組負責清點登記并經有關各方共同確認后,按63號文規定的畝合理株數和標準補償給所有權人。
特種成材樹木如胭脂、龍血、母生、花梨、大榕樹、鳳凰、赤蘭、特大海棠、特大荔枝、龍眼等,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2、短期作物在不占用的情況下不作補償,如因項目建設需要占用的,按63號文規定的標準以一茬(造)產值給予補償。
青苗、中長期經濟作物及各類樹木的補償款撥付給物權人后,其所有權歸政府所有,由政府根據規劃建設需要進行處置。
(三)房屋及附屬的建(構)筑物、生產設施、墳墓補償。
1、房屋及附屬建(構)筑物實行估價補償。由選定的評估機構,對擬搬遷的房屋及附屬的建(構)筑物進行調查、登記、丈量,經戶主簽名確認后,對各戶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結構、裝修程度、成新度等進行評估。由征地領導小組將評估結果張榜公布,時間7天,如有異議,重新核實,按最后核實并經備案后的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房屋及附屬的建(構)筑物補償款,可用于抵交購房款。
搬遷查封和設有抵押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續。
2、生產設施補償。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其他設施等,由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經戶主或單位簽名確認后,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各戶主或單位在領到補償款后,須按政府規定的期限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進行處置。
3、墳墓補償和搬遷。
(1)墳墓的補償和搬遷安置工作,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采取群眾自行搬遷安置和政府統一搬遷、集中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墳墓補償標準:舊墳(埋葬6年以上),每座補償2000元;新墳(埋葬6年以內)、特大墳,每座補償2500元。
(3)墳墓補償款的支付。墳墓在清點、登記,經戶主簽名確認后張榜公布7天,如有異議,重新核實,在最后核實確認后一個月內給予補償。
(4)墳墓搬遷安置。市政府安排資金征地作為搬遷墳墓用地,并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和安排。
(5)實行墳墓搬遷獎勵政策。選擇自行搬遷安置或由政府統一搬遷安置的墳墓,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的,每座墳墓給予戶主獎勵費1000元。不按政府規定的期限自行搬遷的,由政府統一搬遷安置,不發給戶主獎勵費。在政府統一建設的墳墓安置地內,原則上先搬遷的優先選擇墓位。
(四)其他。
1、搬遷戶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補償,由搬遷戶自行處置。
2、征地范圍內搶種的青苗、樹木、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作補償。
四、安置
(一)安置人員的分類。
本項目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員,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本方案公布之日具有被征地村(居)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2、外出人員,指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界線范圍內有祖宅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方案公布實施前遷往外地居住未被確認為安置對象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遷出落戶在其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3、外來居住人員,即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取得宅基地三級手續并已建房長期生活居住在被征地范圍但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搬遷戶,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4、已享受東環鐵路項目或其他項目征地安置待遇的人員。
(二)安置對象。
1、安置對象的條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種人口類型:(1)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村居住和生活但戶口未登記的人員;(3)戶口遷出的大中專學生,即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大中專生及畢業現未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錄用的大中專生;(4)現役軍人和復轉軍人,即現役未提干和未轉為三級士官的人員及退伍后現未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聘用、錄用的復轉軍人;(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屬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2、安置對象的確認。
(1)從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萬城鎮政府和被征地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干部中抽調人員,成立人口調查登記小組,對被征地單位人口情況進行調查登記造冊。
(2)從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萬城鎮政府及被征地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干部中抽調專人,對各村(居)小組的人口調查情況進行逐戶逐人審核,提供初定安置對象人員名單。
(3)由市征地工作領導小組將初定安置對象人員名單張榜公布,時間5天,接受監督,如有異議重新核實,分三榜公布,以第三榜公布的名單為準。
(4)由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確認安置對象人員名單后報市政府批準。
(三)立戶原則。
戶頭以公安機關已登記的戶籍為準,需要分戶的,按如下原則確定:
1、安置對象的立戶。
(1)一個家庭中已婚兒子可單立一戶;
(2)兒子均已結婚的,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立一戶;
(3)一個家庭有三個兒子以上且均未婚,或有二個兒子以上均已達法定婚齡但未婚的,可以分為二戶,不具備上述二種情形的,只能立一戶;
(4)三代或四代同堂,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有二個男孫以上均未達法定婚齡的可以分為二戶,否則,只能立一戶。
2、外出人員的立戶。
(1)外出人員的父親或母親健在,且確定為安置對象并享受單獨立戶的,如該家庭只有一個兒子是外出人員,不論已婚與否都隨其父母共立一戶,不單獨立戶;該家庭有二個兒子是外出人員的可立一戶;有三個兒子或以上是外出人員的,最多可立二戶。父母所育兒子有外出也有在家務農,父母已隨在家務農兒子合戶不單獨立戶的,該家庭只有一個兒子是外出人員,不論已婚與否可單立一戶;有二個兒子是外出人員的,也只能共立一戶;有三個或以上兒子是外出人員的最多可立二戶。
(2)外出人員父母均已故,以該戶第一代外出人員為準,該第一代外出人員只育有一個兒子的,只能立一戶;如育有二個以上兒子的,最多只能分立二戶。
(3)外出人員的配偶已確定為被征地集體安置對象并單獨立戶的,則該外出人員及其家庭不再立戶。
(4)外出人員已故但配偶健在,其配偶視同外出人員按本方案的規定立戶。
3、外來居住人員的立戶。
(1)外來人員的宅基地已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國土證上載明的戶數為準。
(2)外來人員的宅基地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已取得宅基地三級手續(村(居)民小組安排,經鎮政府、村(居)委會同意的宅基地契約)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宅基地契約為準,一張宅基地契約只能立一戶。宅基地契約只有二級手續(即只經村委會同意,未經鎮政府同意)的,不予立戶。
4、其他情況需要單獨立戶的,由征地工作小組根據具體情況擬定后報項目領導小組確認。
(四)安置措施。
1、安置區的規劃和建設。
(1)安置區的規劃。本項目區內的土地,全部一次性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后,市政府將位于臨萬州大道,北至環市二西路,西至光明北路延伸至環市二西路大道,南至沿仁里河規劃路(留出沿萬州大道和環市二西路商業區用地和沿仁里河規劃西段的建設用地)約200畝土地,安排作為安置被征地集體及農民的安置房建設、安置留用地和商貿市場等用地。
根據該區域城市規劃功能,在安置區內規劃若干條步行街,用于建設步行街鋪面房。安排一塊土地作為安置留用地(含商貿市場用地)。
安置公寓樓房的設計戶型為:建筑面積65㎡、95㎡、和125㎡三種,步行街鋪面房的戶型為:長15米,寬4米,全部統一建設二層和三層商業鋪面樓房。
(2)安置區建設。政府負責安置區供電、供水、道路、有線電視、通信、排水(污)及土地平整、安置公寓樓房、商業鋪面房及商貿市場的建設。
2、住房安置。
(1)臨時住房安置。搬遷安置工作堅持先安置后搬遷的原則。確因項目建設需要,安置房未建好前需要搬遷的,按家庭人口發放臨時住房安置費,由搬遷戶自找臨時住房,每月發放臨時住房安置費標準為1—2人戶每戶800元,3—5人戶每戶1200元,6人以上戶每戶1500元。在搬遷戶正式搬出之日起,一次性發給6個月臨時住房安置費,6個月后安置房尚未建好的,再一次性發給6個月臨時住房安置費。
(2)建房安置。政府在安置區內統一建設公寓樓房和步行街商業鋪面房予以安置。按安置對象人數為1-2人、3人和4人以上等三種情形的搬遷戶,分別安排一套建筑面積為65㎡、95㎡和125㎡的公寓樓房,以解決搬遷戶的住宅安置問題,即搬遷戶只能選擇該戶安置對象人數對應的戶型面積的公寓樓房;給每個搬遷戶安排一間(格)建筑戶型為:長15米、寬4米,建筑層數為二層和三層,建筑面積約12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步行街商業鋪面房,以解決搬遷戶的就業、生活安置問題。公寓樓房和步行街商業鋪面房的建設成本價按一個綜合平均價計算,即本項目安置區公寓樓房和商業鋪面房的建設成本平均價。
搬遷戶安置對象人均建筑面積30㎡內政府免收購房款,計算安排給搬遷戶公寓樓房和商業鋪面房建筑總面積,扣除該戶享受的免交購房款建筑面積后,余下的建筑面積,由搬遷戶按建設成本平均價繳交購房款。搬遷戶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每戶建筑面積5㎡獎勵,免收購房款。
公寓樓房和商業鋪面房在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職能部門為搬遷戶免費辦理相關產權證件。
如果搬遷戶放棄購買商業鋪面房,則政府撥給每戶30萬元補助款;分戶后單立出的搬遷戶如果放棄購買安置公寓房,則政府按該戶人數每人撥付補助款2萬元。
五保戶、孤寡老人戶的,由政府免費安排一套建筑面積65㎡的公寓樓房,不安排購買商業鋪面房,政府撥給每戶5萬元補助款。
(3)為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政府在安置區內留出2畝土地,作為被征地的三個村(居)委會祠廟等公益事業用地。
3、過渡期生活補助。
由于本項目征地造成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組完全失地并整體搬遷村莊的,政府給被征地村(居)民小組的安置對象一次性每人發放1萬元。
4、搬遷補助。
被拆遷戶從原房屋遷往安置房時,每戶一次性發放搬遷補助費0.5萬元。
5、搬遷獎勵。
(1)搬遷戶在規定期限內與政府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按該搬遷戶安置對象人數一次性每人發放0.2萬元獎勵金。
(2)搬遷戶與政府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后,對按期搬遷的,每戶獎勵1.5萬元。逾期不搬遷的,政府將通過法律程序依法實施拆遷,不發給拆遷獎勵。房屋搬遷戶未與政府達成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拆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置。
6、社會養老保險。
本項目土地征收后,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社會養老保險安置。參保對象的確定、參保方法、享受待遇及社會養老保險安置的具體作法等,由市人社部門制定具體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7、留用地安置。
政府在安置區內安排土地,作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留用地,由該村集體開發經營。開發收益由該村集體統一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當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各被征地集體所取得留用地面積,在確定安置留用地總面積后,按本項目征收該村集體土地面積占本項目征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留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使用和管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8、就業安置。
(1)為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問題,政府安排資金在安置留用地范圍內建設一個商貿市場,商貿市場的攤位全部安排給本項目征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的農民經營,適當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問題。各被征地農村集體所取得商貿市場的攤位數,按本項目征收該村集體土地面積占本項目征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本項目的綠地養護、物業管理等行業中,將留出一定比例的崗位安排失地農民就業。
(3)辦理本項目《失地勞動人員證》,持證者免費接受就業勞動技能培訓,用地單位在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持證人員。
(4)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持有本項目《失地勞動人員證》者,在轄區內從事第二、三產業的,有關職能部門優先辦證,免收有關證照費,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稅費優惠。
9、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搬遷戶,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地補償款時,按增加1人份額發放,其它安置待遇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待遇相同。
10、祖籍在項目征地范圍內的外出人員的安置。
(1)依照本方案規定,一個家庭中的外出人員不具備立戶條件不單獨立戶的,則該家庭的男性外出人員隨其父母共立一戶,選擇安置公寓樓房建筑面積可增加30㎡,其中的12㎡免交購房款,從隨父母共立一戶的購房面積中扣除,18㎡按公寓樓房建設成本價繳交購房款;該家庭中的未婚女性外出人員政府給每人發放3.6萬元住房補貼。外出人員只要單獨立戶的,則該戶中的男性和女性外出人員都不享受此待遇。
(2)依照本方案規定,外出人員家庭具備分戶條件但只立一戶的,可選擇購買一間(格)商業鋪面房,或者選擇購買一套面積不超過125㎡的公寓樓房;外出人員家庭按本方案規定具備分戶條件分立為二戶的,其中一戶可選擇購買一間(格)商業鋪面房,另一戶只能購買一套95㎡以下的公寓樓房。
外出人員戶選擇購買商業鋪面房的,按商業鋪面房建設成本價繳交購房款;選擇購買公寓樓房的,按公寓樓房建設成本價的60%繳交購房款。
外出人員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臨時住房安置、搬遷補助和拆遷獎勵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1、外來居住人員安置。
居住在本項目征地范圍內的外來人員搬遷戶,一戶可選擇購買一套建筑面積不超過125㎡的公寓樓房,購房款按公寓樓房建設成本價的60%繳交。
外來居住人員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臨時住房安置、搬遷補助和拆遷獎勵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2、原屬于該項目征地范圍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辦理了農轉非,但不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并安排就業,不享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津貼、社會養老保險等,而現又不被確認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對象,但一直在被征地范圍內居住、生活并從事生產活動的,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安置:
(1)個人農轉非至今未婚的,可視同未辦理農轉非前的家庭其中一名安置對象,享受安置對象安置待遇。
(2)個人農轉非已婚的。如是女性,則隨其夫生活,不再享受本項目安置對象待遇;如是男性,而其配偶又不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可單立一戶,享受安置對象搬遷戶安置待遇。否則,視同外出人員予以安置。
(3)全家農轉非但沒有一個家庭成員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并安排就業的,當作一個安置對象搬遷戶進行安置,其家庭成員享受安置對象待遇,否則,視同外出人員家庭予以安置。
農轉非的家庭或個人是否享受村集體征地補償款和就業分配,由該村集體村民代表會議或全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13、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已享受東環鐵路、城西路或其他項目搬遷安置待遇的,只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社會養老保險、留用地、就業等安置待遇,不再享受住房、搬遷補助、搬遷獎勵及其他安置待遇。
14、在具體實施征地搬遷安置時,如發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況需要進行安置的,由項目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具體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征地搬遷安置工作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本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省地產集團及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安置區的規劃、設計、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安置房設計、建設等工作。
(二)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進行全面的調查登記確認、收集土地和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作為評估補償的依據。
(三)項目征地搬遷安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拆遷戶的實際家庭人口進行調查登記確認。
(四)簽訂搬遷協議,由萬城鎮政府與搬遷戶就搬遷戶的房屋及土地面積,補償價格、搬遷時間等,制作統一表格,一次性與搬遷戶簽訂搬遷協議。
篇7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土地流失;農民權益;保障制度
一、引言
城鎮化是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巨大推動力,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然而,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不能以加重失地農民貧困為代價。
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失地農民權益流失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日益加劇。失地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現有法律的缺失,主要體現為法律賦予農民的權利無法抵御非法征收、非法批準征收土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清以及土地征收前提條件界定不清等問題,因此關注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流失現狀、理清失地農民權益流失的原因、思考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機制對進一步提高我國城鎮化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本文通過探討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以及健全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充分認識到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的緊迫性性和必要性性。目的在于加快建立相對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能及時并妥善的安排農民的基本生活,從而使失地農民能安居樂業、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切合實際的保護失地農民權益,以期為我國從事該項目研究的相關領域略盡微薄之力。
二、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現狀與存在問題
(一)推進城鎮化同失地農民的關系
流失土地的這一部分農民是伴隨城鎮化進程而產生的一個特殊社會群體,因此城鎮化建設與失地農民的關系特別是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如何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的問題,已成為當下迫在眉睫急需研究的一大課題。城鄉農民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如同他們世世代代守護的土地,正隨著城鎮化的飛速發展而漸漸流失。
1.土地賠償不公平的現象日益凸顯
主要表現為土地賠償標準不公正合理,現階段規定的征地補償費是按照與市場毫不相關的靜態政策性價格來計算的,這就與土地的市場價值有著巨大偏離。
2.廣大農民正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勞動對象
農田、耕地被占,農民的收入來源無法得到保證,而且由于他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本無適應現代社會中工業、科技等發展所需的各項專業技能,想要順利融入城市再就業,保證家庭正常收入就變的難上加難。
3.農民本身有權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權
伴隨隨著國內經濟的迅猛發展、生產水平的逐步提高,土地等資源將成為未來社會最珍貴的資源之一,因此其本身的經濟價值和潛在的可能性收益根本無法估價和衡量,這就潛在的給失地農民造成了不可預期的損失。
4.農民轉入城市生活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無法有效緩解
從農村進入城市生活的失地農民,在生活成本上有了更高的負擔,另外其子女教育問題難以解決,養老和醫療保險等各方面也沒有妥善的配置。由此可見,切實為這些轉入城市生活的失地農民解決與他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重困難,是擺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面前的一大難題。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失地中農民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有個別地方政府企圖降低城鎮化建設成為。為謀取地方利益,不惜以犧牲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著眼于政府角度看,存在以下弊端:
1.以公共利益為借口低價征收農用地
我國《憲法》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征用或征收時,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給予征收人適當的補償。"我國《物權法》也有明確規定:"當個人需求與公共利益需求發生矛盾時,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國家可以征用或征收土地,其中包括單位和集體擁有的土地以及個人房產。"由此可以看出征用農民土地應以滿足公共利益為前提,但許多地方政府嚴重違背了公共利益在法律范疇內界定的含義,在發展城鎮一體化過程中,喊著為了公共利益需求的口號,踐踏勞動人民的心聲,嚴重侵犯著其合法權益。
2.以情況特殊為名義,為非農建設違規征用農民土地
有些地方政府為擴大其地區利益,罔顧人民的意愿,喊著情況特殊的口號,公然強占集體用地以及承包給農民的合約內的土地,在強行征用的土地上進行其他商業活動。這種做法不僅使廣大農民散失了對土地的支配權,農民的利益招到了損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國家的土地資源遭到了浪費。
3.稅費與出讓金過于偏高,土地以后潛在的增值未能享有
在城鄉一體化發展中,即使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下,地方政府仍然從農民那里征繳過高的出讓金地方政府土地,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卻有增無減。反之失地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金一直偏低,很難公平的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
從另一失地農民的角度分析,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是耕地被占用后農業收入大幅減少,同時進城就業困難也是廣大農民都會遇到的問題。
其次,教育支出大,農民不堪重負。農村人口多,也沒有嚴格的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每家每戶的孩子普遍多于城市,這就使得在他們的教育問題上要投入很大一筆金額,更加重了失地農民的負擔。
最后,失地農民大多缺乏發展資金?,F階段所有失地農民都涉及到轉變生活方式的考驗,然而苦于沒有沒有資金,因而不能實現其自身失地后的規劃。
三、新型城鎮化進程中農民權益流失成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充分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
法律規定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時才能征收農村用地,卻未予以公共利益明確界定,這就導致"公共利益"的范疇由地方政府隨意規定。因而諸多現象,農民的土地被強行征收或征用,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等率見報端。
2.法律的時效性,維護不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雖然《憲法》修正案確定了土地補償和保護私有財產,從最高法的角度明確了農民的土地權益,但是其他《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子法律之間卻有嚴重沖突,這就給企圖侵犯失地農民權益而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群體達到帶來可趁之機。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征地補償標準偏離市場價、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規范等問題。
(二)農民依法維權意識淡薄,土地權益司法救濟渠道單一
但新型城鎮化過程中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時,一些農民無處維權,無法及時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1.失地農民依法維權意識不強。
由于廣大農民嚴重欠缺法律知識,維權意識淡薄,致使其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善于、不主動、不及時通過法律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2.農民土地權益司法救濟渠道缺失。
憲法明確指出:"當人們享有的最基本權利受到外界損害時,法院必須給予受害者適當的幫助,維持他們生活的基本權利,從而保證司法的公平與和諧。司法救濟渠道在城鎮化表現的種類很少,因此出現一些農民采用過激的方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為社會的穩定埋下了隱患。
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對受害人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償,以最大限度救濟他們的生活困境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但城鎮化的過程中司法救濟渠道極度單一,農民利益受損后,他們往往會采用一些偏激的方式來爭取利益保護,這就容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三)金額補償過于偏低,補償模式過于呆滯
1.補償渠道過于單一
我國主要基于如下兩個補償方式進行補償;一是現金補償;二是用戶口代替土地使用權。這兩種基本的補償方式過于單一,已經不能很好解決城鎮一體化出現的土地糾紛問題。
2.補償金的算法不合理
目前土地補償金的審計由當地政府一手操作,明理迎合著我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五款任何規定,暗地里一手操作審計價格,這樣導致補償金嚴重跟現實生活不相符合。
(四)政府公開信息透明度不高,農民表達意愿門道很少
法律明確規定,集體擁有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從法律流程顯示,地方政府經常罔顧農民的意愿,直接跟村干部溝通就可實行征地,此外,由于征地過程中的公開程度低,往往土地在不知名的情況下就已經被征用了。
由此可以看出,農民的訴求沒有渠道,主體地位也比較缺失,這也從中體現了農民權利得不到正當的維護,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對此類事件保護農民的的基本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看到引發農民在城鎮化過程中權益的流失并不是推行城鎮化建設自身的過錯所致,而是因上述與城鎮化建設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不完善和科普法律知識的不全面導致的。
四、健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權益保障機制的對策及建議
由于近年來因征地問題而產生的矛盾愈演愈烈,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三者之間利益平衡的問題便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熱點。全國農村范圍內因強制征地致使農民與開放商甚至各地政府產生的正面沖突日益凸顯。這引發我們深刻思考,要切實全面的保護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從而為全面推進城鎮化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不收侵犯,加快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立法進程
現階段,隨著城鎮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已經遠超前土地相關法案,土地相關法律已經不能解決日異月新的土地糾紛問題,而當前政府部門的立法相對比較緩慢,因此制訂、修改土地相關法律法規顯得刻不容緩。
1.賦予集體所有土地同國家所有土地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意義上上賦予的公有和私有產權是相對平等的,同時規定集體產權同國有產權這件也是相互平等的。這就意味著公權不能侵犯私權,同時國有產權也不允許侵犯集體產權。但據目前情況看,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畸形,想要把集體土地變為國家的土地也不是個能夠簡化的流程,必須有較高透明度,因為這是一種針對權利的平等交易行為。這就意味著,政府應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以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和國有土地產權在現實中享有平等地位。
2.國家只能因公共利益征收農用地才予以批準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生產力迅猛擴大的"爬坡時期",政府必須加大力度扶持各行業提高提高盈利幅度。這就導致各地政府支持一些開發商在農村征用土地。因此為解決這一弊端,法律必須明確規定,政府只有當公共利益需要在農村征用土地時,才可在與農民積極溝通并得到準許的情況下實施征地。
3.細化農村征地程序,保證失地農民能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
城鎮化過程中,政府想要征用農村土地,首先要提前出示公告,給土地所有者對其合理、合法性提出質疑的時間與機會。在得到征地批準后,需再次出示公告,并就征地補償等問題與土地所有者進行協商,如存在爭議,所有者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請仲裁。為實現此措施,政府應積極成立專門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專門處理城鎮化進程中由征地引發的糾紛和沖突。
(二)合理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建立利益分享機制
1.公平分配征收土地補償款給失地農民
現階段,政府在征收農用地后并不是按征收土地的實際價格,分配補償金給失地農民的,而是選取了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的方式,這使得征地補償費明顯偏低,這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利于對農村耕地進行保護。
為了切實的保護農民利益,保證不以侵害農民權益為代價降低城鎮化建設成本,政府應積極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著手:第一,盡快完善相關條款,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相關價值之間的轉換,應以土地市場價值作為征地補償依據,協調以及分配土地產生的增值效益。第三,始終以市場作引導,緩解農民要求與國家補貼征地補償款之間的矛盾。
2.健全規劃利益分享原則
為實現征地補償機制的多樣化,可以建立多條渠道。其中就包括"以地換地"--以征地附近的土地作為交換分配給失地農民,也可以通過債券或股權的形式補償給失地農民,力爭為失地農民提供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等科學的切合實際的補償。
對于那些征用后勇于做公益事業的農民土地,政府要為這一群體內的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以保證他們正常生活。在城鎮化建設中,農民始終處于最弱勢地位,因而要充分尊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讓廣大農民參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才能使廣大農民充分的分享到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累累碩果。
(三)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妥善安置廣大失地農民
在城鎮一體化推進過程中,農民的安置工作以及農民社會保障要得到有效合理的處理,如果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處理,會造成大批農民流離失所,給社會埋下不穩定的因素。可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第一,展開城市的懷抱,將他們納入城市當中,同等享受城市福利,而絕不是將他們棄之不管;
第二,妥善解決他們安置工作。可從如下2個方面進行著手:一是提供相關的住宿,幫他們解決住房問題。二是穩定收入來源,政府可實行勞動培訓,增加他們的勞動技能,從而增強他們再就業的能力。
1.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協調:
首先是養老保險方面,養老問題始終是廣大農村農民關心的頭等大事,政府對這一問題應加以特殊的重視,將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費和土地流轉后的增殖收益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并將這一部分資金分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并將失地農民這一群體中符合政策條件的農民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其次是失業保險方面,相關部門需要為失地農民這一群體制定有針對性的特殊失業保險方案。政府從分配給農民的征地補償金中扣除一部分,納入失業保險基金,而農民個人不再交納失業保險費,以減輕失地農民負擔。
最后在醫療保險的完善上,應有所作為?;踞t療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重中之重, 必須得到政府的長期高度重視。在建立失地農民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可采用共同承擔的方式,就是讓政府出資一部分,征地補償款中籌集一部分,
2.積極拓展失地農民安置渠道
從農業生產角度出發,政府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農用地需采取以下四種方式: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以及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保證失地農民始終有基本的耕作農地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保證城鎮化進程中廣大農民的正常生活。
從重新擇業角度出發,政府必須積極創造條件,為失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崗位技能培訓。在應聘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為失地農民提供優先就業機會。
最后是異地移民安置方面,如果該地區確實不能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可以以充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失地農民意見為前提,經政府統一分配,進行異地移民安置。
(四)強化宣傳普法工作,提高失地農民維權意識
現階段由于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導致他們在土地權益受到侵犯時無法及時采用科學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不僅農民的權益受到了危害,而且也威脅著社會穩定。所以,要做好法律宣傳工作,提高失地農民維權意識,即法律是唯一維護自身權益的辦法。
政府應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農民、進城農民工都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這一群體社會地位底下并且經濟能力有限。因此,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城鎮化進程中受到侵犯時,根本沒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尋求法律途徑及時維權。憲法中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廣大農民身上根本得不到充分體現,這將會導致一些失地農民做出偏激行為,無形之中帶給社會巨大的安全隱患。
由此可見,為失地農民提供多渠道的法律援助勢在必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使農民的土地權益獲得切實保護。
五、結論
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擁有的土地和土地蘊涵的潛在收益是農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自古以來,土地一直是與中國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成原料,這就要求批準征收的每部分農用地都必須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因此,必須做到在法律形式上長期賦予和保證農民土地使用權,使他們有所保障。同時必須建立健全征地市場機制,做到以市場為導向,及時調控土地流轉價格。
放眼長遠的角度看,做到切實的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可從如下幾點進行著手:第一點,是否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這是關鍵。主要要做到兼顧好農村土地與城鎮化之間的關系。
第二點,充分尊重農民,切實關心農民的利益。把農民支持與否、受益與否、滿意與否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工作的標準尺度。第三點,進一步健全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相關制度,讓農民從土地中獲得實實在在的效益,讓農民也分享到濟發展碩果進而長期維持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穩定的大好局面,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更加依法、有效、持續的推進。
參考文獻:
[1]李奮生: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研究[J],經濟與法制,2012年10月。
[2]周維: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問題的研究綜述[J],科技創新導報,2011年04期。
[3]趙麗:保障農民權益需重視法律制度頂層設計[N],法制日報,2013年9月4日004版。
[4]立:城鎮化進程中要充分尊重和切實保護農民權益[J],南方農村,2012年11期。
[5]陳吉紅、黃培浩:淺議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的保障[J],決策與信息,2013年5月。
篇8
關鍵詞:土地流轉 農村分配關系 農民權益
土地的有限性與用地的急需性使得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急需我們來研究和解決。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的分配關系可以使廣大農民自身的社會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一、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分配關系的內涵
農地流轉是指權利主體的土地權利全部或部分地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其他主體的行為。體現在土地產權在主體之間的變更,它包括土地權利在不同所有者之間、不同組織和個人之間的變更。
農村分配關系指在商品交換前提下,通過農村市場性和非市場性的資源配置活動,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或改變的經濟利益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情況:一是要素收入在分配和消費時的利益關系;二是即要素收入再分配中的利益關系;三是即基于剩余產品占有數量的間接利益關系。
農地流轉的分類包括所有權流轉和使用權流轉。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包括國家因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土地征用和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流轉。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農地流轉的方式包括轉包、租賃、租賃、互換、代耕、出讓、入股。
轉包這部分多是已轉移到非農產業的人員,他們不再以農為生。轉包可以緩解農村增人不增地的矛盾,但是它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的人地矛盾。租賃,即農戶與承租方之間在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租賃的不足之處在于承租方的開發項目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互換,是指農戶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的相互轉移,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但是它仍不能徹底解決以戶為生產單元的形式。代耕是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給信得過的人代耕代種的方式。代耕的使用權始終不轉移。其缺陷在于代耕人對土地大多采取粗放經營,降低了土地的生產力。出讓是取得一定量的土地補償后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的形式。出讓的土地多是改變了用途和性質的,而真正的土地所有權者卻沒得到收益。入股即農戶將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權作價為股份,參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經營,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分紅依據,股紅按經營效益的高低確定。現階段這種方式還在初步推廣階段,有一定的風險性。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保障
1982年《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都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說明80年代中前期中國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采取的態度都是禁止流轉的。
1988年《憲法》修正案有關條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地位。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有關條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第61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128條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我們可以看出該法律文件所調整的對象也是僅限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并未涉及農用地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國有土地方面的流轉的問題。
綜上,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土地承包經營和流轉的中心立法,在各個地區也沒有專門的管理機關,沒有專門的地方規章做依據。
三、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分配關系的影響
征用過程中作為失地農民的報酬的征地補償款的合理性直接關系到農村分配關系的合理性,進而關系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維護。
目前的土地征用對農村分配關系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征用過程中,土地要素報酬的非市場化違背了按要素分配的基本原則。根據曲福田等相關專家的測算,農村集體及農民所得到的農地征地價格大概是為出讓價格的1/10,而農地出讓價格大概為市場價格的1/5,即補償價格、出讓價格和市場價格的比例為1:10:50。
二是征地補償金分配的比例失調,造成個別分配主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根據溫鐵軍(2003)的測算,農民在征地價中只能得5%~10%、村級集體經濟可以得25%~30%、60%~70%最后為鄉鎮政府以及各部門所得。處于弱勢地位且失去土地保障功能的農民只獲得了微乎其微的征地補償,分配關系極其不合理,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農村社會政治的不穩定。
農地流轉的市場化,不但可以獲得土地承包的收益,還可以節約勞動力去從事非農業生產的行業,有利于發揮交易競爭機制的作用。根據新制度經濟學,明晰穩定的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基礎。由于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不明晰性和產權虛位等所存在的實際問題,土地調整時有發生,導致了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極其不穩定。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市場化程度與農村分配關系的合理性成正相關,市場化程度越深,越有利于農村分配關系。房屋和宅基地是農民最有價值和穩定的保障功能。如果對房屋和宅基地的限制少,市場化的程度高,則農民從中得到的實惠越多,越有利于農村分配關系的合理化?,F階段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市場限制過大,農民自身很難得到其中的應有的資產收益。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結果導致了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無法形成規模,要素價值也沒有發揮出來,使農民在合法的分配權益受到損失。
四、結語
綜上,農村分配關系與農村土地流轉的程度成正相關性。市場化的深度越深、廣度越大,越能體現其價值。在以后的農村征用土地的政策上,國家要充分考慮農民的自身利益,規范的市場化,透明的價格化,分配比例的合理化,充分體現農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但是國家目前的土地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國家應該明確規范農村征用地的價格尺度,應設立專門專向的征用地價格規定的辦公機關,盡可能地打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用征地的法律所存在的漏洞而中飽私囊,把濫用錯用征地給國家和農民所帶來的損失減少到最少,切實保障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與合理進行。
參考文獻:
[1]張合林.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征用與流轉制度創新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2005,(5):41-46.
[2]李翠霞.農村分配關系的系統詮釋――再讀《農村分配關系問題研究》[J].商業經濟,2008,(5):129.
篇9
為防止土地問題的大量出現國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農民權益的實現,如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機制,征收土地確保農民之請確認、開展百日行動查處違法占地、健全嚴格征地審查報批程序、制定土地區片最低價等,這些措施使農民權利保障得到進一步的深化細化,但是并沒有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相反在農民土地維權行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決這類問題的靠的是“公檢法”,這種方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
土地問題為何愈演愈烈而且難以制止呢,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歸根于征收土地過程中土地審批及實施的違法,對此筆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態度。大部分地區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的違法情節,如征收土地知情確認程序沒有認真履行在報批中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過于的簡單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沒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記程序;沒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群眾的意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征收集體土地;截留征地補償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嚴重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國土資源部一直嚴格規范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百日行動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報的程序不敢嚴重、明顯的違法,特別是截留農民征地補償款這一行為已經大幅度的減少了,一般情況地方政府都會制定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辦法和征收土地補償的區片最低價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補償款的問題已經很少發生了,可以說很多地方征收農民土地進行的補償是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但是土地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原因何在?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在呈報和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性,對于農民屬于來講屬于程序上的問題,并不是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即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夠得到多少的補償,失去土地依靠什么來維持生活的問題。
二、我國現有的征地補償制度。
關于現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對于征地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關于征地補償如何分配,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補助費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沒有爭議,應當屬于失地農民。但是對于土地補償費我國現行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眹临Y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p>
集體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沒有問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權進行規定的,但是就集體財產應當如何分配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自由支配,而是必須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進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情況下分配比例為8/2,即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20%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依據村規等依據進行支配。
三、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的規定和征地實踐來看,這種征地補償制度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而僅僅是對征收土地給農民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的補償,這樣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失去土地而間接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是不予補償的,在法學界這種補償的原則被稱之為不完全補償原則,這種不完全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而言極具不公平。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征地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這就決定了我國征收土地的行為屬于國家征收行為,而不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會按照標的物具有的價值來進行補償的,即法律授權政府可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標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成國有,將農民正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終止并轉讓到他人手中。
該原則從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觀念出發,認為財產權因負有社會義務而不具有絕對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它已超越了財產權限制的范圍。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準許財產權的剝奪,使財產權的保障成為一紙空文。
(一)、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現象嚴重。
在法律授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同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即在土地出讓金百分之七十屬于地方政府財政,在發達地區,土地出讓金數額巨大,成為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外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土地收入除了增加政府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各個部門可以借此征收土地規費,也提高了部門的積極性。很多地方政府已經將賣地作為自己的主要財政收入,我們稱之為“賣地財政”。陳錫文在接受鳳凰衛視采訪時披露“每年可以向農民征收多少土地是由國家根據發展規劃來確定的,比如在金融危機暴發以前,正常年景下,國務院審批的對各省可以使用的建設用地大約是400萬畝,其中有280萬畝是要征用農民的土地。今年由于情況特殊,應對金融危機,保增長,各地的建設規模就比較大,所以今年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總量是630萬畝,其中315萬畝是要征用農地的?!薄F鋵嵲趪铱刂浦笜送夂芏嗟胤秸疄榱嗽黾迂斦杖氪罅康某瑯苏嫉?,未批先占的行為時大量存在的,而少批多占的行為則更為嚴重。
并且對于土地出讓金這種不穩定的財政收入也不會納入財政預算,這一定程度上增長了腐敗現象。為追求業績地方政府依靠賣地的收入大搞形象工程建設,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為搞形象工程大肆揮霍,甚至土地違法、腐敗等現象滋長,對于這些行為農民是非常反感和憤怒的。
(二)、征地補償款與國家土地出讓金相差太大,集體土地的價值不能平等交換。
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的補償標準不能正確的實現土地的價值,且集體土地的使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可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限的所有權,農民集體自己無權對其進行處分,只有作為非所有人的國家才有權進行處分,這一規定一方面維護了我國集體土地的穩定,但同時也限制了集體土地價值的實現,將集體土地大量限制在農用地范圍上時,以用途來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實際上不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則。農民在土地被征收時其得到的補償一般在2—5萬元人民幣以內,但當這些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進行出讓時其價格達到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樣的明顯的差價使農民難以接受。
(三)、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行為與法律不一致,法律對地方政府沒有產生限制作用,這進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占地的欲望。
物權法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但在現實中大量被征收的土地是用于房地產等商業用地,商業開發當然不能歸類公共利益。而且在實施征地方案時地方政府對于農民的反抗往往沒有足夠的耐心來協調和解決。在有些地方常常會出現農民因土地糾紛采取上訪、阻工等措施來抗議而受到了行政處罰甚至刑罰,公檢法等機關成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糾紛更加顯得嚴重。
一方面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財政、一方面征地補償不合理,同時有些地方在征地過程中采取強制征收的措施,對群眾思想和民生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使土地問題越來越顯得嚴重。
四、對于處理土地糾紛的建議。
對我國土地糾紛的處理問題,總理曾發表過觀點。在承諾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永遠不變的同時指出,必須對那些被占用土地的農民給予應有補償,其中“土地出讓金主要應給予農民”。昨日,他在十屆人大四次會議結束后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作出如上表述。簡明扼要地陳述了“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的觀點。他稱,中國政府面對新的任務,需要更加清醒、更加堅定、更加努力。他進一步解釋,更加堅定是指“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彼硎荆斑M中盡管有困難,但不能停頓,“倒退沒有出路”。英國金融時報一位記者問道,如何讓中國農民更好地實現土地價值,抵御非法侵占。表示,中國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中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屬于集體,但生產和經營權屬于農民。對此,他認為,“這是一大特點,也是一大優勢”。隨后,他論述了如何保障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對此,他使用了一組排比句: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必須保護農民對土地生產經營的自,占用農民土地必須給予應有的補償。土地出讓金主要應該給予農民。必須依法嚴懲那些違背法律、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人。
總理客簡明的話語,其實已經客觀的為我國土地問題解決指明了方向。結合總理的觀點和當前土地問題產生的根源,筆者以為解決土地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提高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標準,改變以往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補償標準的原則,在征地補償中要充分農民集體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二、限制征收土地的條件,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應通過政府主導和監督下與農民協商的方式處理,在協商難以解決時方可采取征收這種國家強制手段。
三、對地方政府征地進行有效的監管,嚴格履行征收土地審批制度,對征收集體土地的理由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作為審批的重要條件。
篇10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著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引起農民的一些不滿。下面從一些土地利用不規范不合理的內容來對問題進行詳細地說明。
第一,集體經濟的質量不夠高,土地利用率比較低。根據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關于農村土地歸屬權的相關規定,其中說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而集體是一個較為復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歸農民所共用的,但農民又不能自主地決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對土地進行隨意地處置。在農村實施了稅費改革等制度后,集體的經濟模式使得農民的收入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農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僅僅是靠農作物來實現,這些收入勉強只夠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質量有很好的改善,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土地承包給他人而自己選擇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還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況,即從農民那里以便宜的價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將其進行高價的轉讓,從中謀取暴利。這些都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
第二,土地過戶流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優化。根據目前的相關流程,土地在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很難通過正常的途徑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利益。農民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主要受到國家政策的引導,集體經濟的環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在目前,農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會利用這一點將大筆的土地轉讓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農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是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點問題。
第三,在征地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農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關的政策來執行,但很多的農村干部并不遵從相關的規定來進行,反而克扣農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農民對于這一現象有很大的不滿,希望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2.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問題
之前論述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都沒有具體的規范,這也使得這一問題解決起來較為困難,很難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去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權力的規定缺乏相應的說明。比如土地法中規定財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來進行分配,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力中存在的限制問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集體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是屬于國家的。這就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使得農民集體所應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實,全部流入國庫。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的時候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在法律中卻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途是什么,均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一法律條款被濫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是十分少的,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門既是權利部門又是土地征收方,這使得其根本不會考慮農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鉆法律的空子,減少對農民土地的補償,使得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的權益被大大的損害。第三是對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相關的救濟政策沒有落實到位。在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對于補償的標準有爭議可以經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進行裁決,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縣級的人民政府根本沒有依法設立協調機構來專門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案例。因此這項條款就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保護土地被征收者的權益。
3.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
目前征收農村的土地補償標準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這使得廣大的農民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極大的不滿。同時土地補償標準太低也導致現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極低的代價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減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要盡快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出臺一些政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在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時,除了要考慮到征地前幾年糧食作物的價值外還要考慮到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市場價值。將補償的分配機制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集體和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補償比例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農民應該享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到農民的手里,避免層層分撥層層被克扣的情況發生。對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態度,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能僅僅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導致農民失業,生活失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