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時期的土地政策范文

時間:2024-01-30 17: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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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時期的土地政策

篇1

房地產業從2003年開始,被確認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視。但房地產業的“過度非理性發展”也會產生一系列負面作用,導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違法用地;房地產業的“過度非理性發展”加劇了人口、土地、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房價上漲過快加劇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高房價必然抑制居民對其他領域的合理消費,不利于擴內需、促消費;地方收入“房地產依賴癥”對其他產業產生資本和土地的擠出效應,使其他產業可能被忽視,因此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必然受到影響;大多數中央調控政策的執行最終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對“土地財政”和房地產的過度依賴讓地方政府既無力建設保障性住房,也無心抑制高房價,這可以說是當前宏觀調控政策作用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擺正房地產業的地位,房價一味上漲和房地產業“一枝獨秀”的發展絕不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模式,必須從根本上扭轉這種認識和局面。

(二)房地產稅收調控要著眼于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改善稅收調控方式

房地產行業具有的“資金密集型”和對土地的高度依賴性特征,決定了土地政策和貨幣政策是房地產市場調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稅收調控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不宜頻繁使用,相對穩定的稅收體系更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對房地產市場可以采取的常用調控政策中,稅收調控具有明顯的優勢。因為金融、信貸等政策調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稅收政策更多是結構性調整。因此,雖然稅收調控只是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但在房地產調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稅收調控而言,現在的問題是:當前房地產業的稅收政策,沒有一項是從房地產市場長期發展的角度出臺的。

對前一階段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來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實施情況

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從2005年以來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間為應對房價偏高、增長幅度偏快等現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緊縮性政策;第二階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這一階段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配合國家的擴內需、保增長、惠民生的指導方針,為鼓勵國民購買住房和扶持房地產企業發展,稅收政策以寬松政策為主。從以上兩個階段來看,宏觀調控措施盡管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但是從稅收政策看,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國內大部分城市房價波動較大,同時在總體上延續著不斷上漲的趨勢。第三階段,2009年底至今,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又出現過快增長的勢頭,宏觀政策又開始趨緊,相應稅收政策方面也開始收緊。

(二)2008年以來國家采取的具體房地產稅收政策

2008年3月,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國家減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運行當中涉及的有關稅收。2008年11月,為了減輕個人購房者的負擔,促進個人住房消費,將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同時還規定個人住房買賣的時候可以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2008年12月出臺的國辦131號文,規定對住房轉讓環節的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這次稅收政策調整和原來執行的政策相比,調整了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的征免期,同時加大了稅收優惠的力度。通過這次營業稅的政策調整可以降低住房轉讓交易成本,促進二手房市場發展,鼓勵普通住房消費。

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廢止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消除了內外資企業在房產稅征收方面的“雙軌制”。2009年12月22日,國家下發財稅[2009]157號文,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這次政策調整把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后轉讓免征營業稅的時間從2年恢復為先前的5年,體現了政策較以前開始趨緊。

下一階段完善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盡早全面開征物業稅,改革現行房地產稅制和土地出讓金制度

開征物業稅主要是完善財稅制度的需要,同時對調節收入分配、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分稅制體系以及抑制房地產投機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至于調控房價,雖然短期內效果尚待考察,但從長遠來講增加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負、改革現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對房價的合理化和避免過快增長有積極的作用。當務之急是需要認真研究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各項現實問題,包括房地產稅的征稅對象和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稅目、減免稅、稅收征管以及過渡時期新舊體制的銜接等具體問題,對這些問題逐一研究解決??紤]到改革的難度,可以采取分步驟,由易到難的辦法進行,可以考慮先行開征“房屋空置稅”和“土地閑置稅”等簡單易行的稅種,將來再逐步過渡到全面開征物業稅。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必須改革。中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諸多問題,稅制不合理已經成為制約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兩會”期間,有委員提出房地產稅費涉及12種稅,50項費,一套房合計征收62項各種稅費,這也是高房價的原因之一。

(二)調整房屋租賃稅負,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理論上,物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是房產的所有人即業主,但業主會不會把此稅轉嫁給租戶?事實上,從香港的情況來看,業主普遍會把物業稅轉嫁到租客身上。租戶除承擔租金外,還多交了稅,可以說政府征收物業稅是從租客身上收了一筆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必須調整房屋租賃時的稅負,降低租賃成本,活躍房屋租賃市場。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稅一費,不僅稅種多、稅負重,而且在實際征管中偷逃稅款的現象十分嚴重。建議統一稅率,對普通住宅個人住房租賃統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稅,以此來盤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篇2

關鍵詞:房地產業房地產稅收政策長效機制稅制改革

一、正確認識房地產業及稅收調控的地位

(一)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需要擺正位置,堅決扭轉“房地產依賴癥”

房地產業從2003年開始,被確認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視。但房地產業的“過度非理性發展”也會產生一系列負面作用,導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違法用地;房地產業的“過度非理性發展”加劇了人口、土地、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房價上漲過快加劇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高房價必然抑制居民對其他領域的合理消費,不利于擴內需、促消費;地方收入“房地產依賴癥”對其他產業產生資本和土地的擠出效應,使其他產業可能被忽視,因此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必然受到影響;大多數中央調控政策的執行最終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對“土地財政”和房地產的過度依賴讓地方政府既無力建設保障性住房,也無心抑制高房價,這可以說是當前宏觀調控政策作用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擺正房地產業的地位,房價一味上漲和房地產業“一枝獨秀”的發展絕不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模式,必須從根本上扭轉這種認識和局面。

(二)房地產稅收調控要著眼于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改善稅收調控方式

房地產行業具有的“資金密集型”和對土地的高度依賴性特征,決定了土地政策和貨幣政策是房地產市場調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稅收調控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不宜頻繁使用,相對穩定的稅收體系更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對房地產市場可以采取的常用調控政策中,稅收調控具有明顯的優勢。因為金融、信貸等政策調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稅收政策更多是結構性調整。因此,雖然稅收調控只是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但在房地產調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稅收調控而言,現在的問題是:當前房地產業的稅收政策,沒有一項是從房地產市場長期發展的角度出臺的。

二、對前一階段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來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實施情況

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從2005年以來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間為應對房價偏高、增長幅度偏快等現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緊縮性政策;第二階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這一階段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配合國家的擴內需、保增長、惠民生的指導方針,為鼓勵國民購買住房和扶持房地產企業發展,稅收政策以寬松政策為主。從以上兩個階段來看,宏觀調控措施盡管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但是從稅收政策看,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國內大部分城市房價波動較大,同時在總體上延續著不斷上漲的趨勢。第三階段,2009年底至今,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又出現過快增長的勢頭,宏觀政策又開始趨緊,相應稅收政策方面也開始收緊。

(二)2008年以來國家采取的具體房地產稅收政策

2008年3月,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國家減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運行當中涉及的有關稅收。2008年11月,為了減輕個人購房者的負擔,促進個人住房消費,將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同時還規定個人住房買賣的時候可以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2008年12月出臺的國辦131號文,規定對住房轉讓環節的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這次稅收政策調整和原來執行的政策相比,調整了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的征免期,同時加大了稅收優惠的力度。通過這次營業稅的政策調整可以降低住房轉讓交易成本,促進二手房市場發展,鼓勵普通住房消費。

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廢止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消除了內外資企業在房產稅征收方面的“雙軌制”。2009年12月22日,國家下發財稅[2009]157號文,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這次政策調整把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后轉讓免征營業稅的時間從2年恢復為先前的5年,體現了政策較以前開始趨緊。

三、下一階段完善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盡早全面開征物業稅,改革現行房地產稅制和土地出讓金制度

開征物業稅主要是完善財稅制度的需要,同時對調節收入分配、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分稅制體系以及抑制房地產投機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至于調控房價,雖然短期內效果尚待考察,但從長遠來講增加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負、改革現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對房價的合理化和避免過快增長有積極的作用。當務之急是需要認真研究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各項現實問題,包括房地產稅的征稅對象和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稅目、減免稅、稅收征管以及過渡時期新舊體制的銜接等具體問題,對這些問題逐一研究解決??紤]到改革的難度,可以采取分步驟,由易到難的辦法進行,可以考慮先行開征“房屋空置稅”和“土地閑置稅”等簡單易行的稅種,將來再逐步過渡到全面開征物業稅。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必須改革。中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諸多問題,稅制不合理已經成為制約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兩會”期間,有委員提出房地產稅費涉及12種稅,50項費,一套房合計征收62項各種稅費,這也是高房價的原因之一。

(二)調整房屋租賃稅負,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理論上,物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是房產的所有人即業主,但業主會不會把此稅轉嫁給租戶?事實上,從香港的情況來看,業主普遍會把物業稅轉嫁到租客身上。租戶除承擔租金外,還多交了稅,可以說政府征收物業稅是從租客身上收了一筆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必須調整房屋租賃時的稅負,降低租賃成本,活躍房屋租賃市場。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稅一費,不僅稅種多、稅負重,而且在實際征管中偷逃稅款的現象十分嚴重。建議統一稅率,對普通住宅個人住房租賃統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稅,以此來盤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以配合物業稅的征收

從世界各國財產稅征收的情況來看,大多都會配以完善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以使財產稅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時贈與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繼承的房產征收遺產稅,這樣可以有效降低房產的長期收益預期。聯系到我國的實際,如果征收大額的遺產稅,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會降低富人購置固定資產的原動機。那么相應就應該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從而起到影響房價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2010(1)

2.陳真誠.不表態不代表物業稅不會開征.法制日報,2010(2)

篇3

(一)房地產業健康發展需要擺正位置,堅決扭轉“房地產依賴癥”

房地產業從2003年開始,被確認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視。但房地產業的“過度非理性發展”也會產生一系列負面作用,導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違法用地;房地產業的“過度非理性發展”加劇了人口、土地、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房價上漲過快加劇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高房價必然抑制居民對其他領域的合理消費,不利于擴內需、促消費;地方收入“房地產依賴癥”對其他產業產生資本和土地的擠出效應,使其他產業可能被忽視,因此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必然受到影響;大多數中央調控政策的執行最終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對“土地財政”和房地產的過度依賴讓地方政府既無力建設保障性住房,也無心抑制高房價,這可以說是當前宏觀調控政策作用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擺正房地產業的地位,房價一味上漲和房地產業“一枝獨秀”的發展絕不是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的模式,必須從根本上扭轉這種認識和局面。

(二)房地產稅收調控要著眼于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改善稅收調控方式

房地產行業具有的“資金密集型”和對土地的高度依賴性特征,決定了土地政策和貨幣政策是房地產市場調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稅收調控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不宜頻繁使用,相對穩定的稅收體系更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

在對房地產市場可以采取的常用調控政策中,稅收調控具有明顯的優勢。因為金融、信貸等政策調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稅收政策更多是結構性調整。因此,雖然稅收調控只是作為一種輔助手段,但在房地產調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稅收調控而言,現在的問題是:當前房地產業的稅收政策,沒有一項是從房地產市場長期發展的角度出臺的。

對前一階段房地產稅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來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實施情況

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政策從2005年以來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間為應對房價偏高、增長幅度偏快等現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緊縮性政策;第二階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這一階段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配合國家的擴內需、保增長、惠民生的指導方針,為鼓勵國民購買住房和扶持房地產企業發展,稅收政策以寬松政策為主。從以上兩個階段來看,宏觀調控措施盡管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但是從稅收政策看,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國內大部分城市房價波動較大,同時在總體上延續著不斷上漲的趨勢。第三階段,2009年底至今,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又出現過快增長的勢頭,宏觀政策又開始趨緊,相應稅收政策方面也開始收緊。

(二)2008年以來國家采取的具體房地產稅收政策

2008年3月,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國家減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運行當中涉及的有關稅收。2008年11月,為了減輕個人購房者的負擔,促進個人住房消費,將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同時還規定個人住房買賣的時候可以免征印花稅,個人銷售住房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2008年12月出臺的國辦131號文,規定對住房轉讓環節的營業稅暫定一年實行減免政策。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這次稅收政策調整和原來執行的政策相比,調整了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的征免期,同時加大了稅收優惠的力度。通過這次營業稅的政策調整可以降低住房轉讓交易成本,促進二手房市場發展,鼓勵普通住房消費。

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廢止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消除了內外資企業在房產稅征收方面的“雙軌制”。2009年12月22日,國家下發財稅[2009]157號文,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這次政策調整把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后轉讓免征營業稅的時間從2年恢復為先前的5年,體現了政策較以前開始趨緊。

下一階段完善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盡早全面開征物業稅,改革現行房地產稅制和土地出讓金制度

開征物業稅主要是完善財稅制度的需要,同時對調節收入分配、優化資源配置、完善分稅制體系以及抑制房地產投機也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至于調控房價,雖然短期內效果尚待考察,但從長遠來講增加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負、改革現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對房價的合理化和避免過快增長有積極的作用。當務之急是需要認真研究房地產稅制改革的各項現實問題,包括房地產稅的征稅對象和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稅目、減免稅、稅收征管以及過渡時期新舊體制的銜接等具體問題,對這些問題逐一研究解決??紤]到改革的難度,可以采取分步驟,由易到難的辦法進行,可以考慮先行開征“房屋空置稅”和“土地閑置稅”等簡單易行的稅種,將來再逐步過渡到全面開征物業稅。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必須改革。中國房地產稅制存在的諸多問題,稅制不合理已經成為制約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兩會”期間,有委員提出房地產稅費涉及12種稅,50項費,一套房合計征收62項各種稅費,這也是高房價的原因之一。

(二)調整房屋租賃稅負,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理論上,物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該是房產的所有人即業主,但業主會不會把此稅轉嫁給租戶?事實上,從香港的情況來看,業主普遍會把物業稅轉嫁到租客身上。租戶除承擔租金外,還多交了稅,可以說政府征收物業稅是從租客身上收了一筆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必須調整房屋租賃時的稅負,降低租賃成本,活躍房屋租賃市場。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稅一費,不僅稅種多、稅負重,而且在實際征管中偷逃稅款的現象十分嚴重。建議統一稅率,對普通住宅個人住房

租賃統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稅,以此來盤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篇4

作為當今世界上的發展中大國,印度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與此同時,印度經濟的二元化特征也非常突出,有著亞洲最大耕地面積的印度是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其非常重要的一個產業部門,它擔負著養活印度12億人口和維持社會、經濟穩定的重任。但是,印度因深受熱帶季風氣候的影響,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尤其是旱災害嚴重。頻繁的自然災害、落后農業生產條件以及大量的農村貧困人口,嚴重威脅了印度農村社會經濟的安定。為了加強對印度農業風險的控制、提高農業產出的穩定性和農村反貧困工作的開展,印度政府高度重視“三農”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實施了諸多的扶農、助農的政策措施。其中,農業保險便在這個背景下開展開來,并經歷了多次改革持續至今,成為了為農業保駕護航和對農業風險管理以及農村扶貧的關鍵措施。

一、印度農業保險發展歷程簡述

(一)早期印度農業保險

印度的農業保險最早可追溯至其建國元年的1947年,當年,印度的農業食品部向中央立法機關提交了關于開展作物保險和牲畜保險的提案。但是,印度農業保險實質性的一步是1968年10月,印度政府起草了作物保險法案和實施方案以此指導各邦農業保險的開展。在1972年,印度通用保險公司正式引入一項名為早期個體化農業保險計劃(FirstIndividualApproachScheme)的農業保險,同年,該公司被收歸國有。這個農業保險計劃是一個分散規模、小范圍的試驗性計劃,保險標的僅僅限于H-4棉花(之后還承?;ㄉ⑿←?、土豆)。1979年,印度通用保險公司開展了作物保險試點計劃(PilotCropInsuranceScheme,PCIS),代替了先前的個體化農業保險計劃。PCIS采取了AreaApproach,并將保險標的擴大至谷類作物、小米、鷹嘴豆、土豆、棉花、油菜籽等六大類作物。更為重要是,PCIS對投保人的投保資格和保費補貼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只有季節性農業貸款的農民才能夠參保,自愿參保的貸款農民能夠獲得政府提供的50%保費補貼。這一規定直接將農業保險上升為政策性保險,并奠定了今后農業保險的基本發展方向

(二)過渡時期農業保險

PCIS于1985年期滿后,同年,印度中央政府、19個邦及聯合屬地政府、銀行機構和通用保險公司聯合推出了綜合作物保險計劃(ComprehensiveCropInsuranceScheme,CCIS)。與PCIS相似,CCIS的投保人同樣限于季節性農業貸款的借款農民,但強制要求借款人參與投保。同樣,農民參保CCIS時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50%的保費補貼,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2∶1的比例負擔。

(三)新時期農業保險計劃

國家農業保險計劃(NationalAgriculturalInsuranceScheme,NAIS)是印度在1999年開始實施并持續至今的一項綜合性、國家層面上的農業保險計劃,旨在為農民的農業生產提供保險保障和資金支持,同時幫助農民穩定收入。NAIS是由印度政府牽頭組建的農業保險公司———印度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負責運營的。NAIS允許任何農民參保。在保險標的上,NAIS明確將保險標的劃分為糧食作物、油料作物、園藝作物和經濟作物等四大類,規定所有的糧食作物和油料作物、13類園藝作物和經濟作物為保險標的①,并且嚴格按照上述標的劃分標準來確定保費。對于保費補貼,NAIS實施動態調整政策,規定一個5年的淘汰期,即根據NAIS的運行情況每5年調整一次保費補貼,目前參保農民可以獲得高達90%的保費補貼。NAIS是印度有史以來規模最大、保險金額最高、參保人數最多的農業保險計劃。可以說,NAIS成為了印度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

(四)其他農業保險計劃

在印度的農業保險市場上,一些新型的農業保險也相繼出現,很好地對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起著補充作用,豐富著印度的農險市場。其中,比較有影響力有農業收入保險、牲畜保險和降雨指數保險。

二、印度農業保險實施效果評析

印度農業保險自1947年首次提出,到今天的國家農業保險計劃的順利實施,其經歷了近60年的發展歷程;與此同時,印度政府、印度的主要保險公司、其他社會機構以及廣大普通農民廣泛參與歷次的農業保險計劃,推動著歷次的農業保險計劃的不斷改進優化,推動著農業保險在印度農業發展??梢哉f,目前,印度的農業保險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形成了一套以國家支持的國家農業保險計劃為核心,多種商業農業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全面化的農業保險體系。

印度所形成這種綜合全面農業保險體系不僅將保險的保障功能在農業領域里得到了最大的發揮,為農民降低因災害以及農業市場波動導致損失提供了制度條件,在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印度農業保險計劃已經被定義為一項農村反貧困政策,其核心目的就是幫助農民實現脫貧致富,以政策性保險的方式實現轉移支付,幫助解決長期困擾印度的貧富差距日益加大的局面。

當然,凡事不可能完美,印度農業保險在其實施過程中同樣存在著缺點和不足。其中,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參保率的問題,雖然NAIS年均已約有1231.5萬戶農民和1952.6萬公頃土地參保,但相較于印度高達近10億的農村人口和近1.6億的耕地這依然顯得杯水車薪;參保率過低問題仍然嚴重,并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另一嚴重的問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低保費、高補貼、高賠付的運行方式讓政府財政承受了巨大的賠付壓力,導致農險計劃在巨額虧損下運行,最為嚴重一次的是PCIS在收取了40.4億盧比保費收入的情況下,卻支付了高達230.3億盧比的賠付,其中,差額只能由政府財政進行補貼;這種運行方式惡果是一旦發生大規模的巨災引起了高額賠付可能使政府財政承受極大的賠付壓力,甚至出現入不敷出的狀況。此外,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定損困難、賠付不及時、巨災分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也困擾著印度農業保險。

三、印度農業保險對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自2004年啟動的農業保險試點已經在全國29個省份開展開來了,各省陸續開展了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奶牛、生豬、肉雞、煙葉、西瓜等多種牲畜和農作物保險,發展非常迅速。但是,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發展水平不高,許多問題仍困擾著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印度已經運行近40年的農業保險體系對我國有著很好的啟示性作用。

(一)突出國家政策性支持的重要性,發揮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上的主導作用

作為一種經營自然巨災風險的保險,農業保險在保險市場不夠發達情況下純粹采取市場化運作是很難取得成功的,因此,農業保險必須要有政策性的支持。印度政府對于農業保險的支持是全方位的:政府不僅直接為農業保險制定實施政策和法案、為農民提供保費的補貼,還專門組建國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來負責農業保險的運營。可以說,正是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印度的農業保險才能取得如今的成效。就我國而言,政府的支持主要表現為大力度的保費補貼,但是其他方面的支持水平,例如,對承保公司的經營費用補貼、稅收優惠,農業保險立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因此,在如何提高各級政府的參與度、盡早實現立法、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定位以及巨災風險分散的諸多環節,我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加強農業保險與其他助農政策的協作性,將農業保險的開展與其他助農政策統一起來印度過去實施的PCIS和CCIS這兩個農業保險試點計劃有個突出特點就是將農險的參保與助農貸款結合起來,限于或強制要求借款人參保,這樣做的好處是有效的將政府各項助農政策進行綜合以使它們能發揮最好的效果,同時,能鼓勵或者強制農民參保,有效地提高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并將農業保險發展為一項農村反貧困政策。相較于印度,我國的農業保險普遍是孤立開展的,并未將農業保險與農業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小額農業貸款等助農政策結合,導致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宣傳力度、實施效果等依然不佳。故對我國而言,政府除了需要強調農業保險在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性,還要提高農業保險與其他政策的協作性,在提高農業保險參保率的同時使一攬子助農政策的效果得到最大發揮。

篇5

關鍵詞:釣魚就業;農民工就業;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6)02-0012-04

“釣魚就業”涉及到就業的穩定性問題,但也夾雜著欠薪、維權等多種現象,關于農民工就業的種種問題,都是我國當前面臨的現實問題。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低、勞動技能匱乏等因素,以及城市用人單位的歧視和無視法律的約束均使得勞動就業期縮短,勞動者經常面臨失業的威脅。因此,探究當前我國農民工遭遇“釣魚就業”及其伴隨現象(欠薪、維權等)的影響因素非常必要,這對于勞動者提高自身的素質和社會各界認清當前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的趨勢與效果,制定正確、合理、有效的勞動力市場政策,促進社會就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釣魚就業”的提出

(一)對相關人士的訪談

對曾在當地一家由國企改制轉化為私企的中小玻璃制造公司工作過,后來為了謀求更高工資而背井離鄉去到外地工作的擁有玻璃制造行業技術的二十幾位農民工進行了一個簡單的訪談。由于時間地域的關系,不能得到深入的數據,但也從訪談中得到了一些他們的經歷和造成他們這種經歷的原因,同時根據這些原因尋找對策,對癥下藥。

訪談的這些人員因為外地開出的工資高,所以,大家辭去家鄉的工作,奔赴外地不同的工廠,與那些工廠簽訂中長期的協議,在遠離家鄉的地方務工。他們以組為單位,分別從經濟相對比較落后的家鄉到了經濟相對發達的重慶、湖北、河北等地的不同工廠。據我所知,后來他們都遭遇了同樣的事情,不到三個月,先后被工廠辭退。此后,他們也分別輾轉到了其他地方,但也都遭遇同樣的事情。他們都與工廠簽訂了為期三五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協議),可還是被辭退,原因就是他們去了外地教會了當地居民制造技術和方法,對企業而言,他們是“師傅”級別的農民工,工資高于當地居民,當地居民掌握了技術之后,自然他們相對較高的工資也就成了額外的負擔,因此會遭到解聘。其中一部分倒是能拿到工資,但也有幾個組的人連基本的工資都沒有拿到。由此我走訪了這些人,進行了非正式的訪談(大致內容見附件A)。由訪談大致得到了“釣魚就業”的原因,以及“釣魚就業”的伴隨現象(欠薪、維權等),本文根據實際情況,借鑒了相關文獻以及借助于當前實施監督最有效最流行的手段,既肯定了前人提出的一些政策制度上的大觀點又提出了一些具體到可操作的一些對策,希望引起社會對“釣魚就業”及其伴隨現象(欠薪、維權等)的關注,讓這些問題能夠得到解決。

“釣魚就業”及其伴隨現象(欠薪、維權等)折射出來的本質:中西部經濟發展差距、農民工就業困難、農民工處于弱勢地位、農民工就業不穩定、農民工自身素質有待提高、一些中小企業自身也在夾縫中生存、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二)相關研究文獻綜述

對于“釣魚就業”的文獻相對較少,甚至沒有,但對于其折射出來的需要關注農民工就業的相關問題卻不在少數,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于本文“釣魚就業”的前因后果探討將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覃琮(2009)指出,中國在變成一座“世界工廠”的同時,世界上最龐大的產業工人階級正在中國形成。不用說,這個階級的命運、它對社會轉型的作用和對未來發展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所以怎樣解決好農民工的問題對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都有重大的影響。

歐美國家中以英國為代表,經歷了漫長的四百多年解決農民工問題的經驗教訓,為歐美國家解決農民工的一系列問題提供了典范,大大縮短了其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歷程。

唐豪、馬光紅、龐俊秀等學者對農民工就業問題及其成因進行了深入分析,諸如工資偏低和欠薪現象、靠青春和體力謀生等就業問題和影響就業的主客觀原因皆有透徹的闡述和分析。

中國就業促進學會解決農民工就業的對策措施主要是從強化就業服務、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穩定在崗農民工就業崗位、落實扶持、整頓人力資源專項行動等方面著手進行解決。

前面也有學者對農民工就業穩定性有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沒有統一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學者張琦對整個就業市場的宏觀層面進行了深入探討,他認為就業穩定性是勞力的參與量在一定時期維持一定的比例,包括我國就業總量整體的穩定、勞動力就業在產業和區域間轉化替代彈性不高、勞動者個體總的就業時間較長;微觀角度研究就業穩定性主要針對的是個體勞動者而言的,更加側重于研究勞動者本身的因素。

筆者主要針對近年來發生的特定現象――有著一定技能的農民工所遭遇的“釣魚就業”,也是非正常失業,也指這一類農民工的就業穩定問題?!搬烎~就業”雖然也關乎穩定性,但主要針對特定的一類人在進行訪談的基礎上對這種就業非正常的不穩定狀態以及其伴隨的現象(欠薪、維權等)加以探討,把宏微觀結合起來進行分析,望能夠找出農民工遭遇“釣魚就業”的原因,得出一些結論,找出一些可能的辦法,對社會穩定將有積極影響。

(三)相關研究意義方法

1.意義

農民工就業是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同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前提條件,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處理好農民工就業問題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穩步快速地發展。

2.方法

由于條件限制,不能得到真切的數據加以分析,只能用定性的方法通過分析加以論述,故選用了下面三種方法探討所寫話題。

(1)文獻研究法。文獻研究法也可以稱之為非接觸性研究方法,是研究各種符號形成保存下來的對教育研究有一定歷史價值和資料價值的事實材料的方法。主要是指:檢索相關的文獻、報紙、期刊、雜志等一系列相關材料,搜集國內外在新生代農民工就業方面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經驗,深層次地了解國內外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就業問題的研究現狀,為做好文獻綜述創造條件。

(2)深度訪談法。深度訪談法又名深層訪談法。深層訪談法是一種無結構的、直接的、個人的訪問,在訪問過程中,一個掌握高級技巧的調查員深入地訪談一個被調查者,以揭示對某一問題的潛在動機、信念、態度和感情。筆者對這類有明顯自我保護心理的農民工以漫談的方式進行了解,能得到更加真實的情況。

(3)歷史分析法。要客觀地分析農民工問題,就必須對這一問題形成的歷史原因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認識。對至今還深刻影響農民工的戶籍、土地、社會保障等政策和制度進行歷史的考察,揭示這些政策、制度形成的歷史原因,從而為未來政策的完善與創新找到可供參考的路徑。

二、“釣魚就業”的產生

(一)國家社會的大背景

1.經濟

國家總體: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家經濟還未發展到可以解決所有農民工就業問題的程度,對于經濟發展過渡時期中“農民32”暫時現象還遠遠不能如歐美國家那般解決得順暢。

東西分流:從農民工的流向看,大多是從西部、北部流向東部、南部,所以東西經濟差距甚大,“西部大開發”的政策實行了多年,雖然有一定的成效,但還不足以支撐西部自身的發展。

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細胞,對經濟發展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在這過渡的特殊時期,這類中小企業大多經營不規范,企業制度不健全,對國家法律的貫徹程度也不能明察究竟。而農民工這類弱勢群體是止步于大中企業的,因而依這類中小型企業為生,但農民工的權益幾乎得不到保障。

2.人口

我國是人口大國,人口基數大,素質低,且從事第一產業的人數居多,這一部分人口從農業中脫離出來需要一個位置,而目前勞動力明顯處于供大于求的時期,還不能為農民工騰出一個比較穩定和理想的位置,所以在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工問題還會存在。

3.制度

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障礙: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許多制度暴露出弊端,嚴重阻礙著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成為阻礙農民工就業的制度壁壘,其中包括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城鄉二元就業體制與勞動力市場。

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不到位:觀念轉變不徹底(重管理,輕服務)、就業服務不充分(就業市場不規范、招聘信息傳遞不及時)、就業保護力度不夠(未設立專門協調農民工就業的機構)。

農民工就業培訓體系不完善:教育制度的缺陷、培訓機制不健全、培訓資金投入不足。

就業和勞動權益保障不充分:平等就業法律政策落實不到位、農民工權利救濟操作性不強。

(二)企業的責任與問題

一些中小企業之所以敢公然漠視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有三個原因:第一,國家對農民工的政策雖好,但始終鞭長不及,眾多中小企業,中央和地方政府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來對每一個中小企業進行盤查,企業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和懲處,助長了他們的氣焰;第二,企業本身可能也是在夾縫中生存,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得不那么做;第三,企業負責人法律和社會責任意識不高,拒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采取各種可能的方式規避責任和風險。

(三)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綜合素質待提高

農民工本身受教育水平低,限制了自身的發展,許多工作本身無法勝任;所掌握技能的可替代性太強并且單一,一旦受到威脅,便無計可施;法律知識欠缺并且對于企業的違法侵權現象無法應對。

2.就業觀念有偏差

重新就業意識薄弱,如談話中可以得出一定結論,這些農民工幾乎脫離了農業,而且骨子里有一種“棄農”、“厭農”的想法,就算在外面受盡歧視和委屈也不愿意再回到農村,而且沒有一種開拓新的就業方法的意識。

3.囊中羞澀的無奈

相信農民工中也不乏有“生財”之道,但缺少資金投入。對企業尚有貸款扶持政策,對于農民工也應如大學生上學那般開通“綠色通道”,對于有好的想法的創業項目的農民工應加以支持,鼓勵回鄉創業,緩解就業壓力。

4.非正規的就業渠道

非正規的就業渠道是指通過老鄉、同事、親戚、朋友等非正式的職業介紹機構就業的途徑,是農民工外出、特別是女性農民工外出就業的主要渠道。目前,我國正式就業渠道資源有限,運行效率低,欠規范和制度化,而且就業成本高,不利于農民工就業。

5.維權問題一系列

維權意識低:這是由農民工自身的特點決定的,農民工本身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識不強,其中鮮有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同時農村的環境相對簡單,造成其心理素質較差,很多農民工自身的權益被侵犯的時候還“渾然不知”或者是“無動于衷”。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是對勞動合同沒有相應的認識,使簽訂的合同變成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人根本分不清簡單的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

維權方法不當:新聞上也常有報道農民工事件,在一些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之后,要么選擇忽略,要么顯示出非常不理智的行為。如極端個體維權行為(開胸驗肺等)、日常形式的反抗(消極怠工、減產等)、集體維權行為(聚眾鬧事、工會談判等)。

維權成本大:很多維權渠道的費用是農民工這個群體無法承受的。

申訴渠道不暢通:農民工申訴的渠道有很多,但實際可行的寥寥無幾。

維權周期太長:從到維權成功需要很多時間,并且維權申訴后的執行也難。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也是政府稅收的主要來源,政府大多不敢正面“得罪”企業,就算農民工勝訴,企業在執行法院判決的時候也多敷衍了事。

三、解決“釣魚就業”問題的對策

(一)經濟發展才是根本

1.國民經濟整體提升

實施更加有利于促進農民工轉移就業的經濟發展政策、財政保障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綜合性的經濟政策,有效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提高傳統農業的質量和效益,利用農業的土地和環境空間優勢,發展高新農業、特色農業,增強農業內部吸納勞動力的能力;繼續落實“西部大開發”政策,大力發揮西部潛力,增強西部地區拉動就業的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縮小直至消除勞動者城鄉就業差別,實現平等就業;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擴大就業。

2.中小企業效益提高

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尤其是勞動密集型民營企業發展,大力扶持中小企業,增加中小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拉動就業。企業經濟效益上去了,自然也不會再拖欠工資,也不會為了節約一點成本就輕易把員工辭退。

(二)政策與制度是保障

1.打破城鄉二元制度壁壘

統籌城鄉戶籍管理、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城鄉勞動力市場。

2.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農民工就業服務機制、探索促進農民工就業新模式和就業援助體系、強化農民工教育培訓、優化農民工職業培訓的政策和法制環境、深化多層次的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鼓勵企業加大農民工培訓力度、建立農民工培訓費用多元化分擔機制、推廣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制度等。

3.農民工創業孵化機制

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監測系統,加大對農民工就業的關注度,及時開展農民工就業援助服務,對于準備就業和就業困難人群以及同時返鄉農民工進行疏導和培訓,搭建農民工就業服務平臺、積極落實創業優惠政策,轉變其就業觀念和增加其就業技能,開設“綠色通道”支持引導農民工創業帶動就業。

4.推行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和實施以來,雖引發了許多相關問題,但也頗有成效。在這個勢頭上,應該著力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完善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大力推行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讓農民工就業問題有法可依和受法律保護,保障農民工就業和勞動權益。

5.失業保險和補助利用起來

據新聞報道,人社部和財政部印發《關于失業保險支持穩定崗位企業的通知》決定在調整產業結構過程中不裁員和少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予以補貼――“穩崗補貼”。可以把這個政策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適當傾斜,對支持農民工就業的企業實施補貼。

(三)監督與輿論的手段

1.輿論監督

政府:有時候政府考慮到地方業績和稅收的狀況,也許會對企業的違法侵權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者是被企業表面現象所迷惑,這要求政府必須自律,同時實行“陽光下的政府”政策,加大監督力量,增強對農民工的保護。

企業:(媒體、網絡、社會大眾)社會輿論可以令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情況,在較快的時間內引起廣大群眾、社會機構、政府部門的關注。一旦形成廣泛關注,能對雇主形成較大的輿論壓力,雇主就會認真考慮如何對待農民工的問題,如果有違法、不合理的地方也會對之采取更為重視和謹慎的態度。

2.精神鼓勵

“中國好雇主”項目已經實行了三屆了,對企業有很強的激勵作用,各個企業都爭當“中國好雇主”。借鑒“中國好雇主”,各地方政府可根據自己當地的情況(如當地企業欠薪嚴重,就把按時按量發放工資作為重要指標;若裁員嚴重,則把少裁員當做重要指標)設立相應的“地方好雇主”、“十佳好雇主”等等,激勵企業爭先創優。

3.多重懲處

對于企業在對待農民工問題上的違法侵權行為要予以警告和懲處,物質和精神雙管齊下。對于“好雇主”,也應暗查明訪,對于多次實施“釣魚就業”和欠薪等企業予以相應的懲處,把這些企業揪出來,貼上警告牌,設立相應的企業“黑名單”,待企業調整改變后方可撤銷,同時予以相應的罰款,如若再犯,則罰款翻倍,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據資料所知,韓國公眾人物或是名人犯錯之后通常會處以社會工作時數的懲罰,以示警告。我國對于侵犯農民工權益的企業負責人也應建立相應的社會懲罰,如在眾目睽睽之下掃大街、體驗農村生活、到建筑工地做義工或是去敬老院洗衣服等都是很不錯的懲罰方法,一舉兩得。

4.監督有道

(1)市長信箱:“市長信箱”對于大家都不陌生了,很多年前就有相關例子,可是它的實施效果幾乎為零。如果在市民和市長之間存在著“第三者”,那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市民的心聲難以到達市長本人之處。不管是實體信箱還是電子信箱,希望有一天能夠實現零中介,讓權益被侵犯的問題直接反映至最高層。當然,市長的精力有限,實施這個手段時應實名并且定時定量定質,雖有局限,仍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2)短信平臺:根據南充市扶貧辦的短信平臺得到靈感,這有點類似于“市長信箱”,希望這能成為一個市民能夠暢所欲言的平臺,市長也作為其中一員,可以暗自觀察民心走向或者民眾最關心的話題,更好地為民眾服務,為就業人群服務。

(3)萬能網絡:網絡的力量相信大家有目共睹,創建民眾的網絡監控和監督平臺,農民工就業問題的關注度會飛速上升。

(四)自身的素質是關鍵

1.加大對教育的投人

知識:不管是對自身還是對子女,對教育投入都應該持持續上升的態勢,增加自身的就業能力。提高科學文化素質,普及教育和法的知識。

技能:參加職業培訓,掌握一門或多門技能,增加自身就業的籌碼。

2.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包括提高維權意識、掌握一定的法律維權意識(法律認知水平)、了解組織維權意識(采取通過工會組織進行維權)、輿論維權意識(通過媒體來進行維權)。

3.轉變就業觀念

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就業轉移,廣開就業門路,通過政府的優惠政策和就業服務進行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

四、研究結論

基本結論:近年來,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和被欠薪問題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從國務院總理為農民工平等就業和為農民工討薪到惡意欠薪寫入刑法,反映出中國政府和社會高度重視農民工就業和被欠薪問題,尤其是每到年關,中央至各地政府都特別重視,想方設法解決拖欠農民工薪酬問題和思考農民工就業的問題。

篇6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理論闡釋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界定

顧名思義,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相對于商業性農業保險而言的,是政府對于關乎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問題而設計和實施的具有政策性扶持和優惠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旨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高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改善民生。從宏觀調控層面上來看,政策性農保體現出強烈的國家意志和產業政策導向;而從微觀操作層面上看,政策性農保產品呈現出顯著的正外部性效應,產品種類主要包括:種植業的多風險保險和養殖業的死亡保險等。在種植業方面,政策性農保主要承保旱災、水災、凍災、雹災、風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在養殖業方面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動物死亡風險。對于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災,國家應另行安排救濟和扶持。而本文所研究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是承保因自然災害而帶來的農作物損失。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有屬性

首先,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一方面體現在保費的交納方面,由于政策性農保并非強制所有的農戶一定要參加,而是鼓勵有意愿的農戶自愿交納一定的保費,并由政府和地方財政共同補貼的這樣一種“三方共付”的保險制度。那么,沒有交納保費的這部分農戶顯然沒有條件再接受政策性農保的保障和福利,被排除在外;另外一方面,政策性農保顯現出顯著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作為這項政策的主導者,對農業發展、糧食市場的供需平衡肩負著全局統籌和主導義務,通過普及和實施政策性農保,在完善我國社保體系,縮小城鄉差距,增強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等方面,顯示出強烈的正外部效應。

此外,由于國家農業巨災救濟和補償制度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地區、一部分農戶存在著“無災收益”的搭便車行為。其次,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三方共同博弈的結果。在完全沒有任何農業保障制度的情況下,高風險低回報的農業經濟生產使得農民朋友受益甚微,在有些年份由于巨災降臨,甚至會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形,如果將所有的農業風險轉嫁給農業保險機構,顯然,作為以盈利最大化為目標的保險機構會關閉這部分保險業務,從而避免“低保費、高賠付”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作為主導方和支持者對農業保險市場進行干涉,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分別對承擔農業風險的保險機構和農民朋友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勵,以保證農業保險機構的正常盈利、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長和農民生活的平安保障。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概述

從2007年開始,國家選擇了部分省市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點,加大了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包括:加大農業農村投入、提高農業補貼、穩定農產品價格、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等。下面,我們遵照國家行政地域的劃分,分別對華東、華南、華北、華中、西南、西北和東北地區的代表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進展情況進行總結和歸納。

(一)華東地區

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華東地區“共保模式”的代表,最初由人保財險、中華聯合、太平洋產險等十家在浙財產保險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其中首席承保人為人保財險公司,占60%份額,其余九家公司為共保人。但是在2009年3月份,共保體的成員調整為五家公司: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大地財險、安信農業保險和永安財險,其中,作為首席承保人的人保財險,所占份額提高到了77%。浙江省政策性農保共保體并不屬于獨立法人機構,但是在運作上,擁有共保體各成員公司同等的經營資格和業務范圍。首席承保人受共保體成員委托,遵照農保試點要求,在各試點縣(市、區)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單證管理、保單出具、勘察處理、年終清算等工作。管理運作費由共保體各方協商并經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后確定。首席承保人對政策性農保業務采用的核算方式為“賬內運行、單獨核算”,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每月就農業保險保費和賠款、再保險費、管理費用等各項收支項目按共保份額進行清算劃付。

(二)華南、華北地區

廣東省和海南省作為華南地區農業經濟生產比較有特色的省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歸功于由本土農業經濟發展規模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推動和支持。首先,華南地區農業產業化及農業產業集群已經形成,訂單農業、科技農業、藍色產業帶已經成為華南地區農業經濟的代名詞。農保產品的保障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水產養殖、橡膠樹風災、香蕉風災、甘蔗火災、水稻保險、漁船全損保險等;其次,根據參保者承受風險的能力,實行差別保費補貼標準。其中,農墾參保自繳和省級財政補貼分別為:90%、10%,民營參保自繳70%,省級財政補貼30%;香蕉風災保險、生豬保險、漁船全損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70%,省級財政補貼30%。

自2007年政策性農保在江蘇、新疆、四川、湖南、內蒙古、吉林等6省開展試點以來,到2011年末,政策性農保從補貼金額、保費收入和承保農作物面積等指標看規模已位于全國各省市之首。在基礎農作物方面承保的農產品主要有:玉米(400元/畝)、小麥(400元/畝)、大豆(200元/畝)、葵花籽(250元/畝)、油菜籽(170元/畝)、馬鈴薯、蔬菜種植、葡萄種植等;在養殖畜牧業方面承保的主要有:能繁母豬、生豬養殖、肉羊養殖、肉牛養殖等。養殖業保險補貼的保險金額參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確定,(能繁母豬每頭1000元,奶牛每頭5000元)。在保費補貼比例方面,截至2010年,累計下撥財政資金13.2億元,專門用于補貼農牧業保險業務和提高保費給付標準。其中,在種植業方面,財政部補貼35%,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5%,農戶自付10%;在養殖業方面,財政部補貼為能繁母豬補貼50%,自治區本級財政補貼20%,盟市、旗縣級財政各補貼10%,其余10%由農戶承擔;奶牛保險由財政部補貼30%,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0%,其余20%農戶承擔。

(三)華中地區

自從2008年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正式啟動以來,省政府通過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保險公司自營的三級管理模式,負責當地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實施。全省按照“村-鎮-縣”自下而上的順序投保登記,以縣為單位簽訂統一投保單,保險憑證一戶一證、一險一證。保費由農民個人繳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貼三部分組成,不同險種補貼比例不同。其中主要險種有:水稻保險、棉花保險、油菜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水產養殖保險、泥石流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等。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比較晚,急于提高和改善的問題頗多,比如說,辦理農業保險的機構太少,全省21家財險機構中,承保農業保險的單位僅僅只有倆家,根本無法肩負起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重任。

(四)東北地區

黑龍江省不管是與華北地區各地區相比還是在全國省市范圍內,政策性農保實施都是經歷時間最長久,成績最顯著的省份。可以為其他省市借鑒和嘗試的創新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了避免保費支付負擔過大及農戶的搭便車行為,農保政策將承保范圍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其中,非承保范圍主要是:防洪堤外或泄洪區內的水稻,地上、地下水源不足的稻區種植的水稻;越區或違背農時種植的水稻;良種繁育與田間試驗種植的水稻;在農業技術部認定不宜種植水稻的耕地上種植的水稻。第二,墾區內農作物保險費率由基本保險費率和附加險保險費率兩部分組成。基本保險費率由基礎費率和浮動費率組成,基礎費率為4%,浮動費率根據前10年受災損失率厘定;附加險費率:低溫冷害損失險為3%。第三,保險賠付分為即時賠償和收獲后賠償,免賠率分為絕對免賠率和浮動免賠率。絕對免賠率為30%,浮動免賠率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增減:1.保險標的基本險和附加險責任并發時,未投保附加險的+10%~+30%;2.參保人未使用農業技術部門認定品種的+5%;3.違背農藝措施或達不到農業技術標準的+10%;4.疏于管理導致草荒的+5%。第四,核災定損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實現。第三方指的是與保險公司、農戶無利益關系者,一般由農保推廣人員、農業技術指導人員、農村村干部組成定損小組將受災土地進行分類、編號、核災和上報。

三、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保險法》中僅有一處提到農業保險,即第186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在國家積極推進政策試點的今天,我國仍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農業保險的經營一直都無法可依,極大地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2.缺乏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農業生產容易受巨災風險事故的威脅,大面積的旱災、澇災在我國各地區時常發生,但是,據了解目前我國尚無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試點之初就計劃建立巨災補償準備金的,巨災風險只能由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獨立承擔。從目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情況來看,巨災風險準備金要如何建立、籌集、啟動、管理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辦法和機制,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不完善,也不穩定。

(二)政府方面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和推廣不夠

盡管政策性農業保險這幾年在我國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地方政府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和導向不明確。加之中央又沒有相關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災“吃不完兜著走”。

2.財政補貼缺乏長效機制

自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試點以來,積極推進這項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區,雖然對參保農戶的保費支出給予了一部分的財政補貼,但是試點如果全面展開以后,財政補貼的壓力必然會增加,而中央的財政扶持手段及力度仍不明確,沒有任何有關政策期許和支持承諾,更重要的是在沒有建立巨災補償基金及農業保險法定再保險條件下,若真的發生大災,需要巨額賠付時,地方財政力量有限,缺乏強有力的后盾。

3.行政手段推廣農業保險的色彩比較濃厚

某些試點對政府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中如何定位把握不準,往往利用行政命令將任務層層分解到各鄉鎮,要求必須全部按期完成,有的甚至將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糧食補貼等惠民政策直接掛鉤,侵害了農民利益。同時,在承保公司的選擇上,采取政府指定而不是公開招標方式競爭產生,使得承保公司沒有競爭壓力和動力優化保險條款、擴大保險責任、降低保險費率、提高服務水平,政府也失去了利用市場杠桿來調動農民和承保公司兩方積極性的機會。

(三)保險機構方面

1.承保范圍與農民實際需求有一定差距

政府通過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幫助承保公司擴大經營規模,防范和控制了經營風險,也降低了經營成本。但承保公司卻沒適當放寬保險范圍,甚至有些險種與農民的實際需求有所偏離,使得政策性農業保險沒有發揮應有的保障作用。

2.專業人才匱乏,核損結果缺乏準確性

目前我國保險專業人才在農村發展的極少,而發展農業保險要求一批既了解農業生產情況,又熟悉保險業務,既要遵循國家農業保險的政策,還要了解農村現狀和農民心理的專業保險人,而這樣的人才是少之又少。由于專業人才的匱乏,所導致的最突出問題就是自然災害之后,核損過程的科學性和核損結果的準確性遭到農民的質疑,甚至有些情況會導致保險機構和農戶之間的激烈爭議和經濟糾紛。

3.缺乏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和支持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是相當高的,一般都在60%以上,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費收入的2O%的經營費用和其他費用,農業保險賠付率一般都要在80%以上,有時候甚至會超過100%,這種情況下就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入不敷出。最為以營利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保險機構而言,農業保險很有可能是筆賠錢的買賣,相比之下,它們更愿意“獨善其身”“、避而遠之”。商業公司的消極參與以及農民薄弱的參保意識就會出現雙重弱化農業保險的情形,使農業保險不斷萎縮。

(四)農戶方面

在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開展進程中,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在于:第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高成本、高費率與農戶家庭低收入之間的矛盾。目前我國農業發展正處于傳統化向現代機械化的過渡時期,農業基礎薄弱,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缺乏收入保障,在扣除了各項生活、生產資料及最基礎的醫療和教育支出以后,可支配收入更是微乎其微,農保支出超過了其承受能力;第二,我國長期實行的巨災中央財政撥款救助制度,形成了農民對政府依賴心理,缺乏主動防范和規避風險的意識;第三是由于家庭聯產承包體制使得農業生產分散化經營,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在客觀上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四、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體系

1.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

有關部門應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明確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制度中的主體地位。農業保險法律條例應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目標、保障水平、保障范圍、組織機構、運行方式、參與方式、經營主體資格、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會計核算制度、基金籌集方式、財政補貼標準和計算方法、賠款和處理方式、資金運用等內容,以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體系化和法制化。

2.建立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首先要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或巨災風險融資機制,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補償。其次是成立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承擔起國家農業再保險的職能。

3.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機構

以防避免出現因農業、金融、投資、稅收、財政等領域各自為政、分割管理及資源分散而導致的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應考慮在目前保監會政策性農保監管部門的基礎上,聯合農業部、財政部、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局或農業風險監管機構。

(二)增強政府行為的有效性

1.增加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

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確定補貼資金來源:一是從每年的財政收入增量中拿出固定比例來補貼農業保險;二是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控制行政經費支出的增長,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將削減費用補貼農業保險;三是將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農業生產機具購置補貼、良種補貼的“三補貼”政策為“四補貼”,增加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另外,國家應從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及支持,以體現對農業“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建立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征使其對政府具有極強的依賴性,國家應建立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全面統籌管理基礎農業保險,突出農業保險的社會效益。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應由中央財政出資成立,其性質為非營利性質的國有獨資公司,隸屬國家農業部或財政部,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撥付,并免征所有稅費,以利于準備金的長期積累和管理機構的穩定運營。

(三)提高保險機構經營能力

1.提高保險公司業務水平,改善經營效率

在貫徹執行農業保險政策過程中,農險公司不能一味地做執行者,也要根據實踐需求與市場變化改變經營策略,努力提高保險技術,以完善核保、核賠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使核定損失更加科學,有效地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還需要與農戶及農業主管部門合作,不斷擴大承保范圍,增加承保品種,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賠付率等,以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2.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由于農業保險缺乏專業人才,遇到多起理賠事件時,人員配備上常常會出現捉襟見肘的情況,因此保險機構要認識到培養專業化農業保險人才的重要性,加快培養專業化的農業保險人才,積極吸納優秀人才進入到農業保險人才隊伍中,同時對在崗農業保險員工進行專業化知識的培訓,以高素質的業務人才為廣大農戶提供優質高效的保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