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審核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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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技術評審意見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轉發省防指關于做好2021年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明汛防指〔2021〕4號)、《三明市水利局關于做好2021年度水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審查審批工作的通知》(明水函〔2021〕11號)等文件精神要求,2021年3月22日,三明市水利局在三明市召開“2021年度三明市中型水庫和水電站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技術評審視頻會。參加會議的有:12個縣(市、區)水利局、40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管理單位的代表和評審專家,并成立了技術評審專家組(名單附后)。與會代表和專家根據《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閩政〔2009〕24號)、《福建省水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審批管理辦法(試行)》(閩防〔2010〕1號)及相關規程、規范和有關文件等的規定要求,并結合水庫和水電站初設、大壩安全鑒定與除險加固情況和歷年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的執行情況,對2021年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及防洪搶險應急預案進行了認真討論,形成技術審查初步意見,會后編制單位根據技術審查初步意見及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了40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以下簡稱《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報批稿》),經復審,認為《防洪調度運用計劃》的內容和深度基本達到相關規程、規范和有關文件等的規定要求。主要技術審查意見如下:
一、汛期分期及起訖時間
2021年汛期時段為4月1日~10月15日。
二、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與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一)斑竹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斑竹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25.50m,堰頂高程為117.0m(溢洪道掛閘)。2014年10月16日通過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中心第三次大壩安全鑒定(壩監函〔2014〕111號),大壩審定為正常壩,擬計劃2021年再次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控制水位123.50m,相應庫容1132萬m3,水庫正常蓄水位125.50m,相應庫容1844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三明市城區和下游1個鄉(鎮)、1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23.5m~125.5m,當預報入庫流量小于980 m3/s,控制水位在正常蓄水位125.5m(含)以下運行;當預報入庫洪水流量將大于980 m3/s,小于1440 m3/s,將庫水位降至125.0m(含)以下;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1440m3/s,小于1820 m3/s時,將庫水位降至124.5m(含)以下;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1820m3/s,小于2040m3/s時,將庫水位降至124.0m(含)以下;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2040m3/s時,將庫水位降至123.50m(含)以下;
(2)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2250m3/s時,控制水位在123.50m(含)以下,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二)東牙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東牙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15.55m,相應庫容1840萬m3,堰頂高程為315.55m。2014年12月經福建省水利廳《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三明市東牙溪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建管〔2014〕79號)安全鑒定為二類壩;2021年2月9日通過了市水利局組織的東牙溪進水口改造工程的下閘蓄水驗收(明水函〔2021〕9號);擬計劃2021年完成再次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315.55m 運行,相應庫容184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富興堡街道、城關街道等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12省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水位不低于305.0m,7月1日~10月15日水庫水位不低于310.0m。
(2)當水庫水位超過正常蓄水位時,保持自由泄流,最大限度加大放水,直至水位回落到正常蓄水位。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三)臺江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臺江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33.5m,堰頂高程為125.0m(溢洪道掛閘)。2014年10月3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擬計劃2021年完成再次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33.5m運行,相應庫容1833.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鎮)、7個行政村和下游三明市城區涉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33.5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33.5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四)竹洲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竹洲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46m,堰頂高程為137.2m(溢洪道掛閘)。2015年9月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第二次定期檢查專家組鑒定,大壩為正常壩。水庫防洪控制水位145.0m,相應庫容1017萬m3,正常蓄水位146.0m運行,相應庫容137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鎮)、2個行政村和下游1個鄉(鎮)、1個街道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45.0m~146.0m,當預報流量小于1054 m3/s,庫水位保持在正常蓄水位146m(含)以下運行;當預報洪水流量將大于1054 m3/s,小于1700 m3/s,將庫水位降至145.50m(含)以下;當預報洪水流量將大于1700 m3/s,將庫水位降至145m(含)以下。
(2)當水位降至145m,洪水流量繼續大于1700 m3/s,通過閘門開度控制按來水泄放洪水,使庫水位保持在145m(含)以下;當閘門全開啟水位仍上漲,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待洪水消退,水位回落到145m時,控制泄流,待機回蓄。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三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東牙溪、竹洲、臺江、斑竹四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五)豐海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豐海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90.5m,堰頂高程為178.5m(溢洪道掛閘)。2020年10月19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一類壩(明水審批〔2020〕53號)。水庫汛限水位188.5m,相應庫容755萬m3,正常蓄水位190.5m,相應庫容108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的曹遠鎮豐海,安砂鎮熱水、水南、水礁、江芳、曹田、苔茹等七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下游曹遠鎮豐海、前坪、鸕鶿、埔頭、上墩、下墩等六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省道307及工礦企業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88.5m~190.5m,當水庫入庫流量小于500m3/s時,可根據流域雨水情采取靈活調度措施,水位可控制在正常蓄水位190.50m(含)以下運行。當遭遇暴雨洪水時,水庫水位應逐步降至188.50m以下運行。
(2)泄洪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3)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87.50 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文進行了批復。
(六)鴨姆潭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鴨姆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76.2m,堰頂高程為171.7m(溢洪道掛閘)。2018年12月2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8〕675號),水庫正常蓄水位176.2m,相應庫容143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曹遠鎮豐海、前坪、鸕鶿、埔頭、上墩、下墩和下游1個鄉鎮、1個街道、5個行政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76.2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76.2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2018年度中小型電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七)上坂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上坂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05.0m,堰頂高程為300.8m(溢洪道掛閘)。2017年9月20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7〕495號),4月~6月水庫汛限水位303.0m,正常蓄水位305m運行,相應庫容1003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1個鄉(鎮)、3個行政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302.0m~303.0m。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150 m3/s,將水庫水位降至302.0m(含)以下,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450 m3/s時,閘門全部開啟泄洪,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303.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2)7月1日~10月15日,水庫運行控制水位303.0m~305.0m。當預報有大暴雨時,水庫水位控制在303.0m(含)以下運行。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八)西門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西門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66.0m,堰頂高程為159.0m(溢洪道掛閘)。2020年12月30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一類壩(明水審批〔2020〕62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66.0m運行,相應庫容1031.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鎮)、1個街道、6個行政村和下游城區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及205國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66.0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66.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九)貢川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貢川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57.5m,堰頂高程為147.5m(溢洪道掛閘)。2015年1月29日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壩監函〔2015〕66號)安全評定為正常壩,擬計劃2021年再次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57.5m 運行,相應庫容2786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燕北街道、坂尾村,貢川鎮南板村和下游貢川鎮居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古城墻及“會清橋”保護文物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57.5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57.5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永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貢川等5座中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永防〔2019〕8號)進行批復。
(十)水口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水口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31.5m,堰頂高程為321.5m(溢洪道掛閘)。2019年8月27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農電〔2019〕3號)。水庫汛限水位330.0m,相應庫容1608萬m3,按正常蓄水位331.5m運行,相應庫容1872.2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夏坊鄉的李沂村,下游大龍鄉的角溪村的沿河群眾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角溪電站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330.0m以下運行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331.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一)蘆下陂水庫(大壩安鑒,2017年已審查,但未審批,討論是否需降低水位)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蘆下陂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51.5m,堰頂高程為451.5m。擬計劃2021年再次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水位451.5m運行,相應庫容82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為建寧縣盟鵬水電有限公司(焦坑電站)等重要設施和下游坊頭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306省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建議安全鑒定未完成前按相關文件要求,降低水位運行。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451.5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451.5m時,加大放水,直至水位回落到正常蓄水位451.5m以下運行。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二)蒙州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蒙州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89.0m,堰頂高程為383.0m(溢洪道掛閘)。2017年9月18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2017〕471號),水庫汛限水位388.0m,相應庫容1652萬m3,按正常蓄水位389.0m運行,相應庫容1779.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的新建村、下游的李沂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李沂電站、306省道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388.0m以下運行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389.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三)黃沙坑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黃沙坑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47m,堰頂高程為442.0m(溢洪道掛閘)。2020年12月9日水庫通過了由三明市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明水函〔2020〕64號),水庫控制水位445.0m,相應庫容1424萬m3,按正常水位447.0m運行,相應庫容162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大陂村、姜坊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姜坊電站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在控制水位445.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445.0m時,采用閘門全開由溢洪道自由泄洪,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447.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明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黃沙坑等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明防〔2020〕3號)進行批復。
(十四)琴源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琴源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589.8m,堰頂高程為589.8m。2016年2月26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管〔2016〕45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9.8m運行,相應庫容122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1個鄉(鎮)的6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以控制水位在589.8米以下為原則。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9.8m運行。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589.8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清流縣琴源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清汛〔2020〕5號)文進行了批復。
(十五)嵩口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嵩口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85.0m,堰頂高程為278.7m(溢洪道掛閘)。2017年11月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7〕524號),4月~6月水庫控制水位284m,相應庫容1480萬m3,按正常水位285.0m運行,相應庫容1670萬m3。
2.防洪任務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清流縣城區及下游1個鄉鎮的3個村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省道重要設施等。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以控制水位在284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285.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清流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嵩口坪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清汛〔2020〕5號)文進行了批復。
(十六)泉上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泉上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64.5m,堰頂高程為463.5m(溢洪道掛閘)。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19年3月進行下閘蓄水驗收(寧水利〔2019〕42號),于2021年1月19日通過由寧化縣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寧水利〔2021〕8號)。水庫控制水位463.5m運行,相應庫容1158.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2個鄉(鎮)的2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以控制在463.5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水庫水位高于堰頂高程463.5m,閘門全部開啟,由溢洪道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十七)隆陂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隆陂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19.0m,堰頂高程為419.0m,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19年3月進行下閘蓄水驗收(寧水利〔2019〕 42號),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由寧化縣水利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寧水利[2019]145號)。水庫按正常蓄水419.0m運行,相應庫容135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2個村沿河的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永寧高速公路和307省道、通訊長線及下游7座電站等重要設施防汛安全。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水位以在控制在419.0m以下運行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19.0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十八)沙坪水庫(安鑒工作)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沙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72.13m,堰頂高程為472.13m,除險加固工程于2011年3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水庫控制水位為471.13m,水庫按正常蓄水位472.13m運行,相應庫容918.0萬m3。建議補充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安排情況。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3個鄉(鎮)的7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下游1個電站、省道221等重要設施防洪安全。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縣意見汛期均為471.13m以下運行)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水位以在控制在471.13m以下運行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72.13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十九)橋下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橋下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34.5m,堰頂高程為434.5m,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19年3月進行下閘蓄水驗收(寧水利〔2019〕42號),于2021年1月19日通過由寧化縣水利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寧水[2021]7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434.5m運行,相應庫容786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鄉(鎮)的8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下游4個電站等重要設施防汛安全。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10月水庫水位以在控制在434.5m以下運行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34.5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寧化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隆陂、泉上、橋下、沙坪四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寧防〔2019〕字第5號)進行批復。
(二十)合水口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合水口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17.50m,堰頂高程為317.5m。2016年11月2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6〕430號), 水庫按正常蓄水位317.5m運行,相應庫容750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鄉(鎮)的1個行政村和下游2鄉(鎮)的2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省道S306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317.5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正常蓄水位317.5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建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建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合水口電站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建防〔2020〕4號)進行批復。
(二十一)良淺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良淺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11.2m,堰頂高程為199.2m(溢洪道掛閘)。2016年4月壩監安監函〔2016〕152通過大壩第三次定期檢查,大壩審定為正常壩(A級)。水庫按正常蓄水位211.2m運行,相應庫容1437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1個行政村和下游1鄉(鎮)、1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到泰寧X751縣道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211.2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211.2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泰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2018年度中小型電庫大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泰防〔2018〕5號)進行批復。
(二十二)水埠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水埠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680.6m,堰頂高程為680.6m。2015年8月24日經福建省水利廳《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泰寧縣水埠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建管〔2015〕65號)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水庫按正常蓄水位680.6m運行,相應庫容1042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泰寧城區和2個鄉(鎮)的13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地下電纜、向莆鐵路、建泰高速公路和黎泰公路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以控制水位在680.6米以下為原則。水庫按正常蓄水位680.6m運行。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680.6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泰寧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2018年度小型水庫汛期防洪調度應用計劃和中(?。┬退畮煅雌诜篮閾岆U應急預案的批復》(泰防〔2018〕8號)進行批復。
(二十三)小王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小王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78.35m,堰頂高程為274.05m(溢洪道掛閘),2015年5月29日經三明市水利局組織專家組對大壩安全鑒定(明水管〔2015〕147號)),大壩鑒定為二類壩。水庫汛限水位276.15m,相應庫容1057.0萬m3,水庫控制水位276.65m,相應庫容1107萬m3。水庫按正常蓄水位運行,相應庫容1283.0萬m³。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9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省道嶺文線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276.15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2)7月1日~10月15日,按控制水位276.6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小王水庫等13座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防〔2018〕8號)進行批復。
(二十四)黃潭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黃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86.0m,堰頂高程為176.5m(溢洪道掛閘)。2019年7月經三明市水利局組織專家組對大壩安全鑒定(明水農電函〔2019〕2號)),大壩鑒定為二類壩。 4月~6月水庫汛限水位185.5m,相應庫容713萬m3,按正常蓄水位186.0m運行,相應庫容786.5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黃潭鎮的將溪、大言等2行政村和下游黃潭鎮與下游五個行政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等。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185.5m以下運行為原則。汛期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當水位回落至185.5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2)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185.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五)大言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大言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97.8m,堰頂高程為184.8m(溢洪道掛閘)。2015年1月通過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大壩審定為正常壩。擬計劃2021年完成再次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97.8m運行,相應庫容1240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個鄉、1個行政村和下游2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到泰寧X751縣道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97.8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97.8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六)孔頭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孔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75.8m,堰頂高程為163.8m(溢洪道掛閘)。2018年9月大壩通過大壩安全第三次定期檢查,為正常壩,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75.8m運行,相應庫容2526萬m3。
2.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鎮、3個行政村和下游1鎮、3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到泰寧X751縣道、將樂到明溪縣的S204省道等重要設施。
3.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75.8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75.8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七)范厝水庫
1.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范厝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61.0m,堰頂高程為149.0m(溢洪道掛閘)。2016年1月壩監安監函〔2016〕27通過大壩第三次定期檢查,大壩審定為正常壩(A級)。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61.0m運行,相應庫容250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1鎮、3個行政村和下游將樂縣城2鎮、4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至順昌S204省道、向莆鐵路、邵三高速公路、將樂工礦企業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61.0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61.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八)高唐水庫(安全鑒定,討論是否降低水位)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高唐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46.0m,堰頂高程為134.0m(溢洪道掛閘)。2015年11月10日通過省水利廳組織的竣工驗收(閩水農電〔2015〕10號),擬計劃2021年完成首次大壩安全鑒定工作。4月~7月水庫防洪控制水位144.0~145.5m運行,相應庫容1346萬m3、1943萬m3,按正常水位146.0m運行,相應庫容2144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將樂縣城2個鎮、4個行政村和下游1個鎮、2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將樂至順昌S204省道、向莆鐵路、邵三高速公路、將樂工礦企業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44.0m~145.5m,當預報洪水流量小于800m3/s,控制水位在145.5m(含)以下運行;當遭遇暴雨洪水時,水庫水位應逐步降至144.0m以下。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44.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將樂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高唐電站水庫等6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將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二十九)官昌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官昌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44.5m,堰頂高程為440.0m(溢洪道掛閘)。2014年12月31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大壩為三類壩(明水管〔2014〕484號),除險加固工程于2018年6月通過三明市水利局恢復蓄水驗收(明水管〔2018〕431號)。擬計劃2021年4月進行除險加固竣工驗收。4月~6月水庫汛限水位442.0m,相應庫容1830萬m3,7月1日~10月15日控制水位在443.5m以下運行,相應庫容2174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1個開發區、1個鎮與1個街道的7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308省道、205國道、向莆鐵路、鷹廈鐵路、南龍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在汛限水位442.0m以下運行為原則。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2)7月1日~10月15日,按控制水位443.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沙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沙縣官昌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沙防〔2018〕11號)進行批復。
(三十)沙縣城關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沙縣城關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15.0m,堰頂高程為103.8m(溢洪道掛閘)。2013年1月大壩定期檢查評定為正常壩(壩監函〔2013〕186號);2021年3月已編制完成大壩安全定檢的相關資料,待審查。水庫按正常蓄水位115.0m 運行,相應庫容1132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三明洋溪鎮洋口仔村沿河群眾生活與生產設施;下游沙縣虬江街道的金泉村、城南居委會、水南村、洋坊村,鳳崗街道的大洲村、石橋居委會、城西居委會、府前居委會、廟門村沿河群眾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115.0m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115.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沙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沙縣城關電站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沙防〔2018〕16號)進行批復。
(三十一)高砂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高砂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103.0m,堰頂高程為89.0m(溢洪道掛閘)。2019年11月通過第三次安全定檢,評為A級正常壩, 4月~7月水庫控制水位102.0m,相應庫容1911萬m3;按正常蓄水位103.0m運行,相應庫容2489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2個街道(鳳崗街道、虬江街道)、5個行政村(瑯口居委會、古縣村、茅坪村、東門村、大洲村)和下游1個鄉鎮(高砂鎮)、3個行政村(高砂村、龍慈村、樟墩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及205國道、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7月水庫運行控制水位102.0m~103.0m,當預報洪水流量小于1200m3/s,控制水位在正常蓄水位103.0m(含)以下運行;當預報洪水流量大于等于1200 m3/s、小于2460 m3/s,將庫水位逐步降至102.5m(含)以下;當預報洪水流量大于等于2460m3/s、小于3270 m3/s時,將庫水位逐步降至102.0m(含)以下;
(2)當預報入庫流量大于等于3270m3/s時,控制水位在102.0m(含)以下,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沙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沙縣高砂電站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沙防〔2018〕13號)進行批復。
(三十二)雙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雙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320m,堰頂高程為314m(溢洪道掛閘)。2021年3月2日通過由市水利局組織的水庫下閘蓄水驗收(明水函〔2021〕12號),水庫控制水位314.0m,水庫汛限水位319.0m,防洪高水位320.55m,水庫按正常蓄水位320m運行,相應庫容2578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1個開發區,1個鄉鎮3個村的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產與生活設施,以及308省道、205國道、向莆鐵路、南龍鐵路、鷹廈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在控制水位314.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314.0m時,采用閘門全開由溢洪道自由泄洪,做到“來多水,泄多少”。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建議水庫注冊登記后抓緊編制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并報相應部門審查審批。
(三十三)雙里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雙里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491.0m,堰頂高程為491.0m。2019年8月5日,《福建省水利廳印發雙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函〔2019〕467號),大壩評定為二類壩。常態化除險加固工程于2020年3月27日通過下閘蓄水驗收(尤水〔2020〕35號),于2020年12月28日通過由尤溪縣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尤水〔2020〕147號)。水庫控蓄水位489m,相應庫容679.49萬m3,水庫正常蓄水位491m,相應庫容775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7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2個電站、廠礦、廈沙高速公路、向莆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以控制水位在489.0米以下為原則。4月~6月水庫控制水位489.0m以下運行。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491.0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3)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491.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四)興頭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興頭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84.0m,堰頂高程為284.0m,2016年7月7日,福建省水利廳以(閩水建管〔2016〕47號下達了下閘蓄水鑒定書,2020年12月11日通過了由三明市水利局組織的竣工驗收(明水函〔2020〕62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284.0m運行,相應庫容1836萬m3。
2.防洪任務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2個鄉(鎮)的9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5座電站、廠礦、廈沙高速公路、向莆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水庫按正常蓄水位284.0m運行,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284.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高于正常蓄水位284.0m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興頭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9〕8號)進行批復。
(三十五)柳塘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柳塘水庫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洪水設計,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582.8m,堰頂高程為576.8m(溢洪道掛閘),2015年12月31日,經三明市組織專家組對大壩安全鑒定(明水管〔2015〕438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2.8m運行,相應庫容410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3個鄉(鎮)的13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下游13座電站、廠礦、廈沙高速公路、向莆鐵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按正常蓄水位582.8m控制,汛期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582.8米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六)雍口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雍口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87.0m,堰頂高程為72.0m(溢洪道掛閘)。2020年12月31日國家能源大壩安全監察中心《福建省雍口水電站大壩安全第三次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壩監〔2021〕4號),大壩評定為正常壩。水庫控制水位85.0m,相應庫容2041.0萬m3,水庫按正常蓄水位87.0m運行,相應庫容2545萬m3。
2.防洪對象
雍口電站開發任務是以發電為主,水庫不設防洪庫容,水庫調洪方式以確保水力樞紐本身安全為原則。水庫上下游無特定的防洪對象。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汛期水庫運行控制水位85.0m~87.0m。當出現小于或等于十五年一遇洪水(Q≤4420m3/s)時,控制水位在正常蓄水位87.0m(含)以下運行
(2)當出現大于十五年一遇洪水,小于二十年一遇洪水(4420 m3/s≤Q≤4760m3/s時,以控制水位在85.0m(含)以下為原則,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3)當出現大于二十年一遇洪水(Q>4760m3/s)時,閘門全部開啟泄洪;當閘門已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閘門全開自由泄流。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七)南溪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南溪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826.0m,堰頂高程為826m。2018年1月19日經三明市水利局安全鑒定為二類壩(明水電〔2018〕26號),水庫按正常蓄水位826.0m 運行,相應庫容1139.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上游有福建省俠天下文化產業運行公司經營管理的“俠天下”景區和下游“俠天下”景區以及下游梯級開發的六級水電站。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預騰防洪庫容,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826.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正常蓄水位時,采用敞泄方式,由溢洪道自由泄洪。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八)雙劍潭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雙劍潭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716.0m,堰頂高程為716.0m。2019年9月9日《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尤溪縣雙劍潭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的通知》(閩水審批〔2019〕43號),大壩評為二類壩。水庫控制水位為714.0m,相應庫容790萬m3,正常水位716.0m,相應庫容880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湯川鄉1個行政村和下游中仙鄉3個行政村涉及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溪邊、江下、溪嶺、上坂四個電站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泄洪時以控制水位在714.0m以下為原則。
(2)當水庫水位超過714.0m時,加大放水,直至水位回落到汛限水位714.0m以下運行。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尤溪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柳塘、雙里等91座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尤政汛〔2018〕6號)進行批復。
(三十九)坑口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坑口水庫主壩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副壩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614.5m,堰頂高程為608.5m(溢洪道掛閘)。2015年8月21日,福建省水利廳印發坑口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閩水建管〔2015〕水管64號文),應急除險加固主體工程于2018年8月8日通過由大田水利局組織的下閘蓄水驗收(田水〔2018〕138號),擬定2021年10月前完成應急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根據(閩水〔2002〕78號)的文件精神,4月~6月水庫防洪汛限水位611.8m,相應庫容2164萬m3,按正常蓄水位614.5m運行,相應庫容2547萬m3,防洪庫容153萬m3。
2.防洪對象和任務
該水庫具有承擔防洪任務,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下游大田縣城區及3個鄉(鎮)的11個村沿河兩岸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以及涉及泉三高速公路、省道、縣道公路等重要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水庫以控制水位在611.8米以下為原則。汛期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
(2)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614.5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大田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坑口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田防〔2018〕9號)進行批復。
(四十)六角宮水庫
1.汛期各分期防洪限制水位、防洪庫容
六角宮水庫防洪標準為50年一遇洪水設計,5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539.0m,堰頂高程為534m,(溢洪道掛閘)。2016年9月5日福建省水利廳印發坑口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閩水農電〔2016〕8號),大壩認定為二類壩。4月~6月水庫防洪控制水位537m,相應庫容6003萬m3,按正常蓄水位539.0m,相應庫容6521萬m3。
2.防洪對象
水庫防洪保護對象有:涉及上游大儒村1個行政村和下游仙峰村、京口村等2個行政村的沿河群眾與耕地的生活與生產設施。
3.洪水調度原則或洪水調度方案
(1)不考慮洪水預報和考慮預騰防洪庫容,4月~6月以控制水位在537.0m以下為原則。汛期泄洪時,按照水情和泄水閘門啟閉程序隨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做到“來多少,泄多少”。
(2)當閘門全部開啟水位仍上漲時,則保持全開自由泄流。(3)當水位回落至537.0m時,應及時調整閘門開啟孔數和開度。
(4)7月1日~10月15日按正常蓄水位539.0m以下運行為原則。
4.防洪搶險應急預案
水庫已完成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大田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關于六角宮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批復》(田防〔2018〕12號)等批復。
2021年度三明市中型水庫
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技術評審專家組
2021年3月25日
篇2
一、提高認識,形成合力
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極端性氣候現象頻發。我縣地處雷電活動高發區域,年雷暴日在60天以上。近年來,我縣農房、古木、通訊等遭受雷擊的情況時有發生。年,尖山鎮發生一起雷擊事故,造成死亡3人。因此,各鎮鄉、各部門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進一步加強對防雷安全工作的領導??h氣象局要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防雷減災管理職能,加強執法檢查和監督;縣安監局要將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督查;縣規劃、建設、公安、消防等單位要嚴把項目受理關,確保新、改、擴建建設項目落實防雷審核;縣經貿、教育、供電、電信、移動、交通、旅游等部門要按照國家防雷規范和各行業的防雷標準,加強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的管理;防雷安全重點單位(見附件)要建立防雷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明確防雷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和專(兼)職防雷安全管理人員,切實將防雷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努力形成防雷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落實措施,規范服務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縣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實施辦法》(磐政發〔〕78號)的要求,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將"三同時"監測結果作為主體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的必需條件。縣氣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批程序,及時受理新、擴、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審核,并在規定的日期內出具審核意見書。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批準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按要求做好防雷工程記錄;未履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批程序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施工。要嚴格防雷裝置的驗收工作,防雷工程竣工后,縣氣象局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放合格檢測報告。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資料作為縣建設局等部門對新建建筑物竣工驗收的備案材料。同時,各防雷裝置安裝單位要建立防雷檔案管理制度,防雷安全制度、應急預案、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資料、年度防雷檢測報告等各項防雷資料完整、制度落實,做到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三、嚴格管理,安全運行
(一)落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所在單位要主動向縣防雷所申報每年一次的防雷安全檢測,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二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縣氣象局要加大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監管力度,切實消除防雷安全工作隱患,確保全縣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率達80%以上;各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的防雷裝置安裝率和定期檢測率達到100%。各單位對防雷安全管理情況要進行一次排查,于年月底前將排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表附后)報縣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氣象局)。各鎮鄉、各部門的計算機房、網絡系統等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防雷法律法規和國家防雷技術規范標準安裝防雷裝置。對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的單位,要根據防雷檢測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進行整改;對尚未完善防雷裝置的,要盡快加以完善。
(二)落實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資質管理制度。
篇3
(一)落實責任,夯實行政執法基礎。一是明確任務。今年街道在調整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班子及其辦公室人員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及時印發了《2009年度*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從而明確了政府法制工作的內容和任務。二是建立例會制度,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將《綱要》和加強依法行政的決策內容解讀列入黨工委中心組學習計劃。執法例會每季召開一次,重點就計生執法、土地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專題研究。街道班子召開三次聯席會議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工作。三是層層落實責任。根據年初制訂的依法行政和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計劃,結合市政府下達的依法行政責任考核要求,街道辦事處以工作任務書的形式落實到相關部門、各辦公室和管理區,做到與全年其他工作目標同時布置、同時檢查、一同考核。
(二)加強領導,完善行政執法機構。今年上半年街道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人事作了較大調整,今年7月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對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人員和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人員作了調整,調整后,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4名,組長由辦事處主任兼任,副組長由黨工委副書記和街道常務副主任兼任,成員由相關的線、辦、管理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由6人組成,黨政辦主任兼法制辦主任。
(三)科學決策,完善行政執法機制。一是嚴格把關。街道法制辦對辦事處出臺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行為,建立審核制度。全年共審核行政委托處罰案件31件,落實20*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案件64件;規范性文件的行文程序中有法制辦的審核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法制辦備案。同時,由法制辦牽頭對行政執法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批復的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認真組織實施。二是民主決策。依據《*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劃》對涉及全局的決策開展合法性論證和公開聽證,聽取公眾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在村留地開發利用上,建立調研組,針對*實際,提出了拼盤選址、分項開發的建議上報市政府;在二級環衛管理上,采取集中管理,招投標承包的經營決策;在幼兒教育規劃和中心幼兒園的項目建設上,采用規范程序靈活經營的決策機制,中心幼兒園由后應村集體開發。三是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街道辦事處設立應急辦公室,統一組織協調處置突發性應急事件。在此同時,街道先后建立了防汛、甲型H1N1流感、防治禽流感疫情、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村、社區、企業和學校也相應建立了預案,應急預案數達115個。為檢查預案效果,年初,街道辦事處會同市安監局、消防大隊在岙底楊村、西郊村進行了外來人員火災逃生的演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四)規范執法,確保行政行為質量。一是建立工作流程。街道辦事處設立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對事關民生的辦事項目建立流程圖。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困難家庭醫療救助、綜治受理工作、再生育審批、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受理、施工招投標等內容,上墻公示,方便群眾辦事。二是建立駐村(社區)干部下基層辦事制度。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要求每位駐村(社區)干部每周四全天在村(社區)辦公,制訂駐村(社區)干部名片發放到戶,密切干群關系。同時還在村(社區)設立工作站,將關口前移,盡力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三是嚴格執法。在計劃生育方面,共對26戶違規生育對象,進行立案查處,逐戶建立案卷,嚴格處罰標準不放碼。在土地管理方面,街道辦事處牽頭,依據全市農民建房工作專項行動部署和要求,會同市城建、土管部門先后組織了近十次的集中拆除行動,共拆除違章建筑近10000平方米,有效遏制了違法用地高發勢頭。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多次開展“聯網地毯式”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對全街道3200多戶出租私房戶進行了檢查登記,對歌舞廳、按摩院等公復場所進行了以消防安全為重點的集中整治。在環境綜合整治方面,先后6次對學校周邊的環境進行了集中整治,8—10月份,結合省級滅蟑先進城區復評,由街道辦事處牽頭,會同衛生、工商、城管等部門對城區內的醫院、餐飲、市場、機關單位及學校食堂進行全面整治。今年11月18日順利通過了*市檢查組的驗收考核。街道在“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方面,全街道在主要街道和主要場所懸掛“十小”整改宣傳橫幅25條,發放“十小”整改宣傳資料3000多份,張貼宣傳畫35幅,發放其他各類宣傳資料8000余份,有效地提高了廣大群眾的知曉率和參與度,轄區內“十小”行業生產經營單位1441戶逐步從“要我改”轉變為“我要改”,實現了自我整改、自我規范的目的。
(五)嚴格監督,提高行政行為效率。一是堅持持證上崗制度。街道89名行政執法人員組織二次進行執法交流,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要求必須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達100%,同時分別參加了市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安監中隊全體人員通過了省安監局的集中培訓。二是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質量進行檢查。街道法制辦于今年7—9月底,會同市計生局、安監局等職能部門對計生立案查處的案卷進行全面檢查,案卷總體情況良好,均未發現錯案現象。三是完善監督機制。街道辦事處自覺接受人大工委的法律監督和政協工委的民主監督,及時向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報政府工作,聘請10名*籍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為行政執法和政務公開監督員,通過健全執法檢查制度,完善整體監督。
二、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施政務(政府信息)公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重大舉措,是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這就需要各部門的密切配合,更需要公開、公正和公平。為此我們堅持做好“三個到位”、做到“三個公開”。
(一)堅持思想認識到位,做到全方位主動公開。自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街道辦事處作為最基層政府面對人民群眾的最直接單位,其主要工作是辦理群眾事務,直接為群眾服務,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就要求我們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必須全透明。凡是涉及政府各項工作的相關決策、規定,除了有保密規定不能公開的都必須主動公開。這既是法律、法規對我們的要求,也是各級政府接受群眾監督,讓群眾了解、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的要求。為此,我們在政務(政府信息)公開中,堅持做到三個全:一是對象全。從街道書記、主任到普通工作人員,全部上墻公布,亮相上崗,每個辦公室都設立去向牌,公布聯系方式,方便群眾辦事。同時,還與電信部門聯合,設立特服咨詢電話*,投訴監督電話*,將機關、部門、村、社區全體工作人員聯系電話進行編組,通過專電隨時與工作人員保持聯系;二是范圍全。從機關向部門、站所、村居延伸,做到上下一盤棋,通過街道行政事務受理中心、接待中心和綜治工作中心,公開服務內容、辦結時限、辦理程序,使辦事群眾心中有數,一目了然。三是內容全。我們將計生、土地、民政、工程、征兵、社會保險、項目審批等44項行政許可行為全部列入公開項目,同時針對實際,將群眾關心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處理結果及時公開,不留“暗箱”操作。
(二)堅持制度機制到位,做到無保留及時公開。街道辦事處制訂了*街道信息公開指南,確定了信息公開的內容、時限、范圍、形式,規范了信息公開的程序。通過近三個月來的整理,將街道辦事處2003年以來的相關信息、政策規定、重大事項等256項,全部以資料匯編形式進行公布,同時上報市檔案局和圖書館,方便群眾查閱,對06年以來相關信息還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傳到市政府網絡中心,實行統一。此外,我們還利用政務公開欄,公開政務信息欄目,涉及內容有違法用地整治方案、工程招投標項目、超生子女費征收、街道財政收支情況、最低保發放對象、農醫保支付狀況、兵員落實及民政優扶等方面限時有序公開,全面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篇4
第二條在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的檢測、雷擊風險評估、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強防雷標準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四條區氣象局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區氣象局負責擬定本區防雷減災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落實防雷減災的各項管理制度,組織雷電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防御以及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工程項目雷擊風險評估,制定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組織開展防雷科普宣傳和防雷安全檢查。
區氣象局負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業務,制作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預報和警報信息。
第六條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防雷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疇;區發改、住建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區氣象局落實建設項目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制度;公安部門應當配合區氣象局落實易燃易爆場所的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檢測,落實計算機信息系統(場地)的防雷裝置檢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防雷電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加強雷電災害的救助工作。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防靜電裝置及其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八條下列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石油、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及煙花爆竹的生產和儲存場所;
(二)通訊、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三)電力設施;
(四)《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劃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劃定的雷電防護等級為A、B、C、D的電子信息系統建(構)筑物;
(五)按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
第九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要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并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十條以下建設項目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一)各類化工、炸藥、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品生產和儲存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等重要工程設施;
(三)各類體育場館、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汽車站、客運站等人員集中場所;
(四)各類高層建筑、重點保護文物、通訊樞紐、重要物資倉庫等特殊工程。
(五)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和投資過億元的大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證。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區氣象局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并取得《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核準書》后,方可施工;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報審。
禁止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區氣象局核準,擅自施工。
第十三條防雷工程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委托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隨工檢測,同時應接受區氣象局的監督管理。
防雷檢測單位,應當對隱蔽工程進行逐項檢測,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本辦法所稱的隨工檢測,是指在施工階段對在竣工后無法進行檢測的所有防雷裝置進行的檢測。
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區氣象局申報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由區氣象局核發《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申報。
未取得《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合格證》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它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已安裝使用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申請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所屬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區氣象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防雷技術規范,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真實、科學、公正,嚴禁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防雷裝置經檢測合格的,由區氣象局核發《省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不合格的,整改后進行復檢。
第十七條區氣象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區氣象局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區氣象局報告災情,并協助進行雷電災害調查、鑒定,不得隱瞞災情。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由區氣象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重大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無資質、無資格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氣象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區氣象局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區氣象局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七)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篇5
關鍵詞:工程監理;原則;規范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1、專業監理工程師同時兼有監理實施主體和中介管理者:專業監理工程師雖然是建設工程監理制實施的主體,同時又必須受業主委托才能承擔業主對施工、設計和調試各參建方的部分管理職能,即:“四控、兩管、一協調、一監督”,因此又是一個中介管理者的角色,需要指出的是,監理工程師沒有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僅僅是業主對項目管理職能的延伸。如何做一名稱職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近年來的現場監理工作實踐,把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做的主要工作進行了膚淺總結和簡要梳理,以供同行們相互交流和共同切磋。
2、監理工程師遵循的監理工作制度
作為專業監理工程師,認真遵循監理工作制度是一個稱職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也是業主對專業監理工程師基本素質的最基本要求。
(1)承包商資質審查及所報技術文件審核制度;
(2)原材料、構配件質量檢驗和設備開箱驗收制度;
(3)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4)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簽發及復驗制度;
(5)工地例會及紀要簽發制度;
(6)施工人員、施工機械、安全用具審查制度;
(7)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8)重點部位旁站監理、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9)工程信息管理制度;
(10)項目監理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11)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
(12)應急預案與響應制度。
3、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職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也就是具體的本職工作,只要你踏上這個崗位,就必須做好這項工作,無論你的水平高低,責任心最重要,踏實工作、履行職責,工作態度將決定你能否做好這項工作。
(1)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審查本專業設計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負責本專業監理文件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11)檢查本專業質量、安全、進度、節能減排、水土保持等狀況,及時監督處理事故隱患。
4、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的管理
監理工程師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督促施工單位履行其自身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好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通過監督施工單位落實組織、經濟、技術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
(1)審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劃、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2)參加安全委員會和安全例會;
(3)組織安全檢查并督促整改閉環,出現重大不符合情況應立即督促停工整改;
(4)監督設計、承包商開展安全通病防治、工程建設安全類強制性條文執行工作;
(5)監督施工機械、分包、安全信息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應急管理;
(6)對重要設施和重大工序轉接進行安全檢查簽證;
(7)對三級及以上風險等級的施工工序和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危險作業項目進行旁站;
(8)參與項目安全管理評價;
(9)參與事故應急處理和調查處理。
5、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施工階段的主要工作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施工階段必須全身心的投入監理工作之中。在做好本專業工作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協調好業主、設計、施工方的相互關系,使之形成合力,為了確保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作出積極努力。
(1)審查施工承包商報送的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實工方案、創優實施細則、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及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等有關質量的技術文件、報告和報表,及時簽署審核意見。
(2)隱蔽工程隱蔽前進行檢查,確認并簽署意見。
(3)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進行旁站監理,并填寫相關記錄。
(4)組織對施工現場進行巡視,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施工項目部進行整改閉環。
(5)利用獨立的檢測手段,做好平行檢驗,工序檢查量不應小于受檢工程量的10%,且應均勻覆蓋關鍵工序。
(6)施工現場出現需暫停施工的情況,需書面通知施工項目部立即進行停工整改,并報業主項目部。
(7)組織主要設備的開箱檢驗,供貨商、物資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等參加開箱檢驗。
(8)審查施工項目部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構配件的質量證明文件,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
(9)要求施工項目部全面實施標準工藝。
(10)對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填寫先關記錄。
(11)以采集工程施工過程數碼照片等影像資料為手段,強化對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12)每月召開一次質量工作例會,對工程質量狀況進行分析,提出改進意見,對存在的質量薄弱環節和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實。
(13)按要求督促承包商進行系統聯調、分系統調試,對發現的設備缺陷,跟蹤消缺情況,督促責任單位按時完成消缺,并組織消缺后的驗收工作。
(14)發生質量事故,按規定匯報,并參與或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
(15)參與智能化設備出廠聯調工作,審定聯調單位編制的聯調計劃,做好聯調結果評價。
(16)根據已批準的一級進度計劃對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予以審查,并報業主項目部。
(17)檢查工程開工條件是否具備,簽署工程開工報審表,報送業主項目部審批,確認分部(單位)工程開工條件,并審批。
(18)定期召開工地協調會,檢查進度情況,原進度計劃需調整時,提出監理意見,并報送業主項目部。
(19)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審查承包商編制的工程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預付款申請,報送業主項目部審批。
6、監理對工程質量控制的工作重點
就是監理工程師通過有效的質量控制工作和具體的質量控制措施,在滿足投資和進度要求的前提下,實現工程預定的質量監理目標。
(1)審查設計和承包商的質量管理、工藝策劃文件及規定的報審文件,并簽署監理意見;
(2)監督質量通病防治、工程建設強制行條文執行、標準工藝應用、達標投產和創優工作的實施;
(3)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開展質量旁站監理,對現場進行巡視檢查,開展平行檢驗工作,對質量管理中出現的重大不符合情況督促停工檢查;
(4)采集工程施工過程質量監理的數碼照片;
(5)組織主要設備的開箱檢查,確認按合同落實通用設備、技術參數、規范和接口要求的情況;
(6)見證取樣。對規定的需取樣送試驗室檢驗的原材料和樣品,經監理人員對取樣進行見證、封樣、簽認。
(7)旁站。監理人員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安全實施連續性的現場全過程監督檢查。
(8)平行檢驗。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獨立或委托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9)簽發文件和指令。監理工程師采用簽發會議紀要和監理工作聯系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等形式進行施工過程的控制。
(1)協調。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通過一定的活動及方法,使各方協同一致,實現預定目標。例如:現場工程協調例會。
(8)簽證。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的質量驗評資料、變更、洽商、申請等進行審簽。
7、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素養
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監理工程師的必然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對監理工程師綜合素質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是毋庸置疑的。
(1)崇高的職業操守;
(2)強烈的敬業精神;
(3)強烈的進取心和愛學習、愛思考的好習慣;
(4)高度的責任心;
(5)較強的組織、溝通和協調能力;
(6)有高超的技術和技能;
(7)能熟練地掌握與本專業監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熟悉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等上級的管理制度 。
篇6
(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犯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根據111的文件要求,結合《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H11-2004規范及相關規定,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和省交通廳公路局及市交通局的指導幫助下,緊緊圍繞市委提出的戰略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加強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圓滿地完成了年度各項目標任務?,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措施及做法
我局管養的公路橋涵共座,我局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社會”為理念,提高道路橋梁暢通能力和服務水平為目標,大力弘揚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管養精神,開拓創新,銳意進取,全面加強橋梁管養工作,著力打造安全,暢通的橋梁,促使橋梁管養工作水平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強化領導,落實管養責任
我局成立城市橋梁檢測領導小組和城市橋梁巡查組,局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責任到人,制定了《公路橋梁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齊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負其責的管理工作格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公路橋梁管理和養護的責任劃分、管理與監督。同時為了加強公路橋梁養護的專業保障。還確立了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要求橋梁養護工程師要具備3年到5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同時分別具有公路橋梁專業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及以上的技術職稱,經培訓并參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二)強化巡護,認真檢查到位
我局堅持執行橋梁巡視檢查等制度,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巡視檢查組,按規范要求認真對公路橋梁進行日常性巡視,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針對性的具體實施方案,在方案中內容包括對修整范圍、修整時間和修整措施等,及時進行維修整治,切實加強了橋梁監督、檢查和養護工作。
橋梁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相結合,確保全市所有的公路橋梁都能“應養盡養、養必見效,應管盡管、管必到位”。首先,每月經常性檢查一到兩次,橋梁養護技術人員負責實施,主要用于檢查橋區的違章行為、交通事故以及特別嚴重的橋梁病害。其次,實施定期檢測定期檢測的周期一般在1至6年。根據結構的重要性和復雜程度設置。定期檢測重點檢測橋梁的結構病害,由養護單位的總工負責實施。其檢測結果采用打分的方法評估橋梁的技術狀態。定期檢查中建立了公路橋梁日常檢查巡視卡制度。巡視卡分為四部分,分別由縣站養護中心、養護隊、主管站長及市處橋梁巡查員填寫,包含橋梁概況、巡查情況、處理結果、審核意見等項目。對定期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橋涵,制定了詳細的維修計劃,提出了相應的處治方案和修復措施,并下達指令由各養護工程處組織實施。對所有橋梁圬工構造物的裂縫、勾縫脫落、混凝土破損、基礎淘空等病害,進行全面維修。再次,特殊情況觸發的檢測,當發現橋梁重大病害、地震、火災、洪水等災害后,為確定橋梁的技術狀態進行的檢測,由具有相應檢測實力的專業研究機構。在特殊檢測時聘請橋梁養護工程師現場跟班作業,保證了橋涵維修質量,杜絕因養護維修不及時、養護力度不夠而導致橋梁技術等級下降的現象。
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一步核實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等級、橋型、建設年限等主要指標,特別是所有危橋、雙曲拱橋、設計荷載低、窄橋等。同時,根據排查情況,同步更新公路養護統計數據庫,摸清再用橋梁,特別是危橋的基本情況。
(三)強化評定,掌握技術參數
對在建橋梁和危橋改造項目,主要技術評定工作內容包括:1、基本建設程序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2、勘察設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特別是設計荷載是否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3、項目管理是否規范。包括制度是否健全,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是否落實,有無轉包和違法分包,監理工作是否到位,實驗檢測數據是否真實、可靠。4、工程實體質量和原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5、施工工藝是否滿足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安全風險較大的工程,要重點檢查施工方案是否經過審查、論證和執行。在病害維修過程中,注意現場記錄,做好病害處治前、處治過程中及處治后的影像資料收集工作,建立圖文并茂的橋涵病害維修處治檔案?,F場施工負責人在橋梁維修檔案上簽字,并將橋涵維修質量與其工資考核掛鉤,從而使質量責任落實到人,提高了橋梁養護的責任意識。
(四)強化考核,實行獎優罰劣
建立了公路橋涵管養考核機制。把城鄉公路橋涵管養納入工作考核內容,實行“獎優罰劣、績效掛鉤”,考核結果公布于眾,并設立了獎勵資金。
(五)強化防范,建立應急預案
為有效防止城市橋梁運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隱患,提高處理惡劣氣候及突發應急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防患于未然,盡量減少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局成立了城鄉公路橋梁應急小組,突發事故處理應急流程圖,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及聯系人。
二、存在問題
一是宣傳發動力度有待加大,社會各界尤其是群眾的認識還不夠到位,有些人片面地認為修路、造橋是政府應盡的責任,是為百姓應辦的實事,無需個人出錢出力,甚至個別人還要在征地拆遷方面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達不到目的就無理取鬧、阻工。二是道路建設和管養資金籌措渠道還需拓寬。目前我市道路建設和管養資金來源主要靠財政撥付和上級政策資金扶持,地方企業和民營企業捐資修路微乎其微。三是鄉村公路橋涵周邊環境整治、兩側綠化、標志標牌設置等工作還未能按標準及時落實到位。
目前,我市共有公路橋梁座,其中縣道公路橋梁座,鄉村公路橋梁座,經綜合評定,一、二類橋梁座,占橋梁總數的%;三類橋梁座,占橋梁總數的%;四類橋梁座,占橋梁總數的%。為提高橋梁技術狀況,有座四類橋梁已列入今年的改造計劃,并報市交委公路處備案。
為進一步加強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完善規章制度,落實責任,明確工作職責,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更加細化工作內容,更深入地了解每座橋梁的技術狀況,病害類型,使橋梁養護管理隨時處于受控狀態。
三、養護工作感受與體會
(一)艱苦奮斗是克服各種困難的制勝法寶。我們面對體制不順、資金嚴重緊缺、國省道多年未改造和各種自然災害,不等不靠,從不退縮,千方百計想辦法,創造條件添措施,知難而進,迎難而上。
(二)整章建制是促進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的根本保證。我們面對底子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養護任務重的現實情況,堅持依靠制度管人、管事,加強效能建設,用制度規范行為,用考核激勵機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用督查機制促進工作落實,提高行業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三)堅持養護新理念確保公路橋梁安全。我們堅持“及時養護、規范養護、全面養護”新理念,在養護工作中,狠抓及時養護,堅持“勤養”和“住站式全天候養護”,嚴格養護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降低養護成本;狠抓全面養護,全力搞好日常養護,突出重點抓好大中修工程和專項工程建設,提升路況技術綜合指數,使公路橋梁始終處于良好安全運行狀態。
四、幾點建議
1、努力營造全民支持農村公路建設和管養的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進一步深入宣傳發動,切實增強鄉鎮、辦事處以及廣大群眾做好農村公路建設工作的自覺性,形成全社會人人都關心農村公路建設、支持農村公路管養工作的良好氛圍。
2、強化公路橋涵管養工作措施。抓好農村公路管養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職責、配套資金、附屬設施、督查考核“六到位”,督促各鄉鎮、辦事處嚴格按照農村公路養護規范,突出抓好破損路面修復、路肩整治、綠化栽植、標志標牌設置、日常清掃等關鍵環節,真正實現農村公路“暢、潔、綠、美、安”。嚴厲打擊和治理超載現象。
篇8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地建設、審核和監督管理,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及其考試工作規范和公安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1030-2012),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以下簡稱“交警總隊”)《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及市政府《白銀市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以下簡稱“社會化考試場”)是指:依法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招標,由白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交警支隊”)審核使用、監管,具備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條件、依法開展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以下簡稱“科目三”)并適用于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等準駕車型的場所。
第三條社會化考場建設采取自愿投建、自負風險的原則,根據本市考試能力的實際情況,按照滿足考試需要、合理優化布局,便民利民,優先縣市區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申報相關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化考場。
第四條支隊負責統一管理考試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監管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單位、個人管理。
考試場建成后交警支隊進行初驗,合格后報交警總隊進行復驗。經復驗合格后,對考試場進行備案,開通考試接口??荚噲鲵炇找罁稒C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進行。
第五條社會化考場的建設應當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及其配套標準進行,考試設備必須經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證認可;考試場考試系統必須接入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接受交警總隊和交警支隊監督管理。
第六條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負責考試場及監管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考試設備、考試用車以及配套設施等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承擔納入考試監管聯網所需的硬件設備購置和網絡租賃費用。
交警支隊考試中心負責對考試設備、考試用車監督管理并負責考試預約、考試員調派、考試實施、學習證明制作、考試成績錄入、駕駛證核發等涉及考試的其他業務工作。
第七條社會化考試場一經批準使用后,考場名稱、考場地址、考試科目等基本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交警支隊申請,交警支隊同意后向交警總隊備案,交警總隊在考場備案信息中進行修改。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二)法人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性質應當符合國家對土地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并經國土和規劃部門批準通過。
(三)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考試系統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設在同一場地,不得分散設置,考場占地面積應保證各科目考試的順利開展。
科目三考試場地選定在實際路段進行的需經轄區相關部門批準后設置??紙鰞扰涮自O施要完善且有便民服務場所;符合安全、暢通、有序的原則,不得設置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
(四)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五)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六)考試智能評判系統設備取得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和國家檢驗機構認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檢驗合格報告。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的程序:
(一)方案審核: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向交警支隊提出申請并報送建設方案和相關資料;由交警支隊組織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有關憑證資料進行核實,對擬建的考試場地進行考察、評估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總隊關于社會化考試場的設立條件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可具備競標資質,準予參加公開競標,并由交警支隊在《備案登記表》內簽注審核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二)公開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程序要求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成功的準予建設。
(三)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提供的憑證資料包括:
1.書面申請報告;
2.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租賃合同;
3.組織或企業的有效身份證明;
4.考試場設計平面圖和場內設置分布圖;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考場設置及運行
第十條社會化考試場設置應滿足以下運行要求:
(一)考試場地應實行封閉管理,設置門禁系統,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內,將考生與社會人員有效隔離;考試場地與辦公區、侯考區、生活區等區域之間應設置封閉隔離設施;設置對考場全方位實施有效監管的監控設備,實時播放考試過程,提供監督音像資料。
(二)各科目考試場應設置候考區、待考區、考試區,并具備相應的配套服務功能。
1.侯考區、待考區、各項目區應安裝高清視頻攝像監控系統,實現全方位無死角監控,并接入支隊監控系統。科目二、三考試場應當設置場地設施分布圖、考試路線引導圖、場地運行服務規章、考試組織動態信息等相關信息公告設施,設置公共廣播系統。
2.侯考區:設置群眾等候休息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飲水機、常用應急藥品、公用電話等便民服務措施;設置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區,懸掛、放置或張貼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圖片;在醒目位置設置考試流程、考試須知、考試工作紀律、車管所“九個嚴禁”、兩臺視頻播放器(一臺用于播放宣傳片,另一臺用于播放考試場內考試實況)、考試及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考試民警姓名、照片、警號等警務公開信息欄;同時公開考試工作人員姓名、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設置查詢臺,方便考生查詢本人的考試視頻資料。
3.待考區:設置安檢門、門禁系統;配備自助式儲物柜;設立電子安全檢查系統和考場電子設備屏蔽系統,杜絕考生將電子通訊設備帶入考試區;設置考試監控顯示屏,實時播放考試現場畫面。
(三)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地建設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和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場地規劃布局要科學合理,應統籌考慮交通組織、考試路線及出入口、功能布局、綠化及空間環境等因素。場地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場地設置的標志、標線要清晰準確,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科目二、三考場應有效隔離,避免交叉影響。場內應配備照明設施和設備。必須為考生提供完善的公共衛生設施、確保冬暖夏涼等必備的配套設施;以及能滿足使用需要的停車場地。
(四)場地的消防設施必須齊備,人員集中區要設置應急消防通道,考試場地消防要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
(五)配置與考場自身規模及考試科目設置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律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
2.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屬于從事過車管業務工作的人員,三年內應無不良記錄。
3.具有高中或中專(含)以上學歷,具有從事駕駛人考試業務所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考試場地設置應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建設驗收和管理辦法》、《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和交警總隊提出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科目二場地總面積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總面積不包括辦公場所占地面積??荚噲龅卦O置考試車發車區,倒車入庫、側方停車、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曲線行駛、模擬刷卡(遙控)式自動門考試、模擬雨雪冰凍路面等7個考試項目??荚図椖靠梢越M合和循環的方式設置,項目銜接處應設置緩沖路段。
(二)考試場地道路與道路之間采用綠化帶相互隔離、場地綠化率≥20%;考試項目按考試車型分類設置。
第十二條科目三考試場地設置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要求,考試路線應當滿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考試路段(至少為3條)。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試時,應當設置模擬夜間燈光的考試??荚嚶范卧O置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檔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等16個考試項目以及考試路線、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符合規范。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具備計算機評判考試系統。
第十三條科目三考試道路設置必須符合《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長距離實際道路考試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
第四章考試車輛及系統設置
第十四條考試用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的要求,科目二、三考試車輛必須依法注冊登記,考試車不得用于教學培訓。
(一)科目二考試車至少配置5臺。
(二)科目道路駕駛技能科目三考試車至少配置5臺。
(三)科目二、三考試車輛必須安裝車載人像識別系統,科目三考試車輛還需配備語音識別系統,并接入支隊車駕管業務監控系統;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在安裝車載考試設備、調試和維護考試系統時必須由交警支隊系統管理員、駕管負責人在場監督。
(四)考試車輛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性能檢測機構檢驗標準和要求,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性能檢測??紙鼋ㄔO方必須做好考試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出現故障的應及時排除。對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求的考試用車,要及時申請更換、報廢更新。
(五)社會化考試場按需配備通過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證和備案的生產廠家提供的考試設備,搭建專用公安VPN網絡線路,網絡寬帶應當滿足業務需要;所有考試數據必須實現與交警支隊監控中心數據對接,納入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
(六)社會化考試場各科目考試員及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應嚴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總隊的具體要求進行配備、管理和培訓,駕培機構教練員不得兼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
(七)社會化考試場提供駕駛人考試場地及設施設備供交警支隊組織開展駕駛人科目二、三考試業務。
(八)社會化考場考試車輛、車載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
(九)社會化考場考試全程實行考生考試檔案電子化,建設標準化的考生考試檔案室。
(十)社會化考場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考試車輛及設備由交警支隊統一編號。
第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三智能考試系統、考試車設備僅限于考試使用,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于駕駛訓練??荚嚱Y束后考試車集中封存停放。
第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科目二、三考試系統必須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荚嚤O管系統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1027—2012)和交警總隊提出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考試用車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1029—2012)要求,其類型和數量應當滿足正常的考試工作需要。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交警支隊監控中心屏顯示北斗或GPS衛星定位地圖,各項考試應在考生在報到、待考、上車考試等全過程實現監控、考試車行駛位置即時顯示;考試車載設備必須配備二代身份證閱讀器、指紋識別系統,與支隊實現計算機聯網,具備遠程監控所需的視頻、音頻及考試數據傳輸等設施。
(二)科目二、三考試智能評判系統符合公安部考試監管系統接入標準??颇咳荚囍悄茉u判系統包括考試監控中心、車載評判、音視頻監控、北斗、GPS衛星定位等組成的多元化智能考試評判系統。實時監控每輛考試車的位置、狀態、考生的考試過程,在監控中心實時調整各考試車的各種參數,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實時監控考試過程。考試車內左右上方均須安裝監控攝像頭,完整記錄考生的考試過程及扣分情況,實時抓拍考生照片,記錄車載考試設備使用情況;考試過程的音視頻信息記錄設備須具備查詢和回放功能??荚囓囓囕d設備采集里程、車速、檔位等數據、75個路考評判點的自動評判、系統自動對考生16項綜合考試項目實現智能化的考核評判。沒有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不得組織考試。
(三)科目三考試車應安裝反向監控用于監控考試員,并安裝副剎車感應器,對考試員的考試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社會化考試場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社會化考場考試應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存儲錄音、錄像設備的音像資料。
(二)社會化考試場應向交警支隊監控中心實時傳輸考試場地音視頻。視頻內容:包括考試場地、侯考區、待考區、考試場監控室、發車區、考試項目場地、考試車內等影像內容,確保監控畫面與音質應清晰可辨,內容連貫不缺失。由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傳輸的音視頻進行監管,制作監管日志;交警支隊監控中心與考試場之間實現實時通信。
第十八條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考試場驗收
第十九條交警支隊根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第1部分:考試場地》(GA1030.1-2012)、《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第2部分:考試系統》(GA1030.2-2012)、《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建設驗收和管理辦法》、《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甘公交〔2013〕18號)、《關于全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聯網驗收有關要求的通知等相關行業標準要求驗收》要求,對擬建設場地、建設方案、考試設備、考試系統、考試用車、車載設備、網絡環境、人員資質等提交書面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規定重新申報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由交警支隊填寫《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完成考試場地建設、考試設備安裝和考試系統、考試監控音視頻安裝以及聯網后,向交警支隊提出使用驗收申請。社會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驗收報告;
2.白銀市社會化機構申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登記表;
3.建設方案評審、批準意見;
4.招投標考試場地文件、合同;
5.投標社會化考試場建設資質入圍條件資料、中標通知書;
6.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竣工圖紙;
7.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資料清單;
8.考場基本情況(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地全貌照片);
9.科目二應附模擬考試報告;
10.科目三應附模擬考試報告。
第二十一條小型汽車類型的機動車駕駛人科目二、三考試場,經交警支隊初驗,交警總隊復驗合格并批復后,頒發《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資格證書》,對考試場進行備案。
(一)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考試場,不得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
(二)社會化考場經統一招標中標后,交警支隊與建設單位簽訂協議(協議中需注明待交警總隊復驗合格批準啟用后協議正式生效)。
(三)經交警總隊驗收合格的考試場交警支隊向社會公告。驗收不合格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四)交警支隊根據交警總隊社會化考場資格項目確定考場資格,由交警支隊組織開展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五)驗收合格的考試場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對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用車以及考試場管理情況進行檢驗重新測試驗收。經驗收合格,交警支隊重新簽訂使用考試場合同。
(六)對年檢不合格的社會化考場取消考試許可。對年度檢驗不達標或考核排名靠后的實行淘汰制,停止其考場考試業務。
第二十二條社會化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車、輕便摩托車駕駛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應按照交警大隊驗收、交警支隊備案。考試程序按交警總隊的規范進行。
第六章日常管理及監督
第二十三條社會化考試場應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管理制度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必須包括考試場基本情況、考場批準文件;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報送支隊進行備案);對考試場各項日常管理工作,應制定嚴密的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每個崗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制定緊急情況處置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及時有效地進行妥善處置。
第二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應接受交警支隊的考試業務管理,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交警支隊的具體要求開展考試相關業務,自愿接受社會各界及交警支隊的監督。在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當事人損失時,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應加強自身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員工進行規范化服務教育、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升員工業務素質;工作人員上崗應嚴格落實車駕管窗口服務規范要求,統一著裝,佩戴崗位胸牌(胸牌由交警支隊監制)。
第二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要嚴格按照交警支隊通過互聯網對外公告的科目二、三的具體考試的時間、要求規范組織開展考試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化考試場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嚴格落實“三項承諾”,工作時間內已受理的業務應當延時服務至辦結;強化場地安全和運行安全管理,保證做好學員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協議的各項規定,自覺維護網絡安全,嚴禁泄露考試信息和考試學員的個人資料信息。
第二十九條社會化考試場應確保良好的辦公秩序,組織專人維護考場秩序,打擊和防范非法中介在工作區域內干擾正常工作,欺騙坑害群眾。
第三十條社會化考試場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及其相關硬件設備,遇故障、升級等原因需要進行維護的,應當在交警支隊系統管理員現場監督下進行,并制作日志臺帳,記錄每次維護的時間、項目、內容等相關信息;不進行考試時,關閉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
第三十一條社會化考試場在進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服務費等費用,不得收取代辦費,嚴禁亂收費和推銷產品、強制消費等。
第三十二條按照《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要求,對社會化考場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發現有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暫停考試和取消考場資格。
(一)由交警支隊對社會化考試場每月定期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二)由交警支隊負責對考試日每日抽檢,對服務質量、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于月底前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依規采取獎勵懲處措施。抽檢不合格的根據情節給予限期整改或責令停考,整改和停考期間關閉考試系統。
(三)社會化考試場要在醒目位置和候考廳設置意見箱,公布舉報電話。對檢查發現或群眾舉報的問題特別是違法、違規、違紀問題,對管理混亂、問題嚴重的駕駛人考試場,要暫停其承擔駕駛人考試業務,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達標后,方可恢復承擔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三十三條社會化考試場的場地、道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養護應當堅持管養并重、保持完好的原則。
(一)考試場使用和日常管理由考試場建設方負責,主要包括考試場內各項基礎設施運行、考試場秩序保障、硬件設備維護等輔工作。
(二)考試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交警支隊的要求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干擾交警支隊的考試工作。
(三)要按照整體規劃要求,有效開展對考試場的綠化、美化和衛生清潔工作,提供熱情、溫馨、便捷的生活服務和良好的學習、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機動車駕駛人業務工作規范》配合交警支隊考試中心做好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
(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考試作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如有可疑迅速上報公安機關。
(三)積極履行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社會化考試場負責提供駕駛人考試工作的條件和秩序維護保障工作,考試場人員不得介入駕駛人考試工作,不得憑借其便利條件協助待考人員弄虛作假、,并接受其賄賂,實施影響駕駛人考試客觀、公正進行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社會化考試場必須嚴格實行考訓分離,考場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交警支隊制定的考試計劃調整培訓時間,考試車輛和訓練車輛必須嚴格分離。考試車輛不得作為教練車用于培訓,也不得將考試車作為教練車在備案系統內備案。
第三十七條交警支隊對準予考試資格使用的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考試過程進行評判監督,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二)對考試場地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場地設置符合相關規定。
(三)每月對考試場系統運行情況組織檢查,確??荚囅到y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四)落實交警總隊業務主管部門對規范駕駛人考試提出的相關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交警支隊采用明查暗訪、回訪有關單位、人員等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地考試工作情況。凡發現考試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按本辦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在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現場監督或??颊D等措施。
第三十九條考試場應在臨街道路設置考試場指路標志,在考試場大門懸掛考試場標牌;在考試場院內設置各科目考試區域分布、考試程序示意、考試事項告知、考試評判標準、考試員工作紀律圖板。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社會化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荚嚇I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并解除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管理不到位,導致視頻、數據保存不全、不準或損毀、丟失的;
(四)考試監控攝像頭未固定或隨意調換、遮擋、嚴重污損造成監管死角或不能實時傳輸考試音視頻資料的;
(五)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六)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七)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十一)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社會化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場資格,解除合同,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服務器存在遠程控制程序(包括Plsql等可遠程連接數據庫的程序)及與考試無關軟件的;
(三)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四)考試過程中有教練或其他無關人員現場指揮的;
(五)在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上做標記,降低考試標準的;
(六)強制收取考試適應性訓練費的;
(七)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八)有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九)被投訴舉報有違規行為且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十)被媒體曝光以及被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通報的;
(十一)違反本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并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交警支隊負有對所轄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的責任,考試場存在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考試場作出暫停考試或其他處罰,需要取消考試場地許可的上報交警總隊審核。
第四十四條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有違規行為的,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車輛管理所“九個嚴禁”和《甘肅省公安交通民警執法工作“十條禁令”》等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被暫停業務的社會化考試場整改完成后申請繼續承擔考試業務的,應提交詳細的整改報告,經交警支隊驗收合格上報交警總隊同意并出具《恢復考試業務通知書》后,方可繼續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使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系統進行考試的,其設備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認可并獲得證明文件;由社會化考試場建設方向交警支隊提出申請,交警支隊進行審核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購使用。
使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系統的考試場,因設備故障無法進行考試的,暫停考試業務,待修復后由建設方提交專題報告,經交警支隊驗收合格批復同意后,恢復考試業務。
篇9
[關鍵詞] 轉基因動物; 科研試驗; 安全管理; 管理監督; 法制監管
The Legal System in Safety Supervison about Animal Transgenic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Experiment
Liu XuxiaLiu Yuanbo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 China)
Abstract: Animal gene transfer technologies are more and more widely applied with fewer obstacles due to the decrease in cost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transgenic research and the increase in success rate. This situation on the one hand makes it easier for the production of transgenic animals, and on the other hand makes it harder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ince transgenic animal technology has risks in itself and the malicious abuse of it is likely to pose increasing security threats to the human society, safety control of transgenic research at its experimental stage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Along with the risks, there are broad application prospects of transgenic animals in areas such as new animal variety breeding, biopharmacy, disease research, organ transplant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ndscape ornamental, and gene function research, which mirrors that this technology has great potential values to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 Once the research is to be put into production, the successful regulation of it largely ensures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conduct safety control on transgenic researches at its experimental stage. As required by the public,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hould focus on guaranteeing the safety of transgenic animals, and the safety assessment should follow at least three criteria: firstly, the maturity, stability and precision of transgenic techniques; secondl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nimal populations, which determine the diversity of security risks; thirdly, the purposes and methods of application, which may give rise to different safety problems. The three criteria suggest that transgenic animal safety is not a problem that can be easily solved by one or two conclusions, but rather a longlasting issue faced by the society. Again, as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t the experimental stage is the crux of the matter, a wellestablished system of laws is needed to regulate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relevant research with both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However,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concerning safety control of transgenic animal research seems to be inadequate to fulfill its mission, given som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al problems. To be specific,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clearcut enough; the standards for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are not strict enough; safety assessment is not brought into full play; there is a lack of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subjects; and there lacks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measures. To cope with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safety control, to adjust the scope of objects for regulation, to overall plan and put on record the inspecting and detecting techniques, and to regulate the system of register and trace managemen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dvances and applications of transgenic animal technologies coupled with the tree criteria for transgenic animal safety assessment, summarizes and puts forth some tendencie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afety control of transgenic animal research, namely the clarification of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principles, the adjustment of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scope, the optimization of safety assessment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ordinated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system, and the enhancement of legal certainty. The innovation of this paper lies in three aspects: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a crossdisciplinary (animal science and law science) study of transgenic animal safety related laws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animal gene transfer technologies; what is more, it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a scientific conclusion of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Chinas current legal system on transgenic animal research; last but not least, it objectively puts forward a set of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centered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principles, discusses the logical relations among ″deeper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principle,″ ″hierarchical and classified supervision principle″ and ″individual case assessment and regulation principle,″ and explicitly denies the applicability of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in China in 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social demand, and safety problems.
Key words: transgenic animals;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st; safety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legal supervision
首例轉基因動物的出現早于首例轉基因植物,但轉基因植物產業進程卻超過轉基因動物,成為國內外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首例轉基因動物為1981年的美國轉基因鼠,首例轉基因植物為1984年的美國轉基因煙草。。轉基因動物的產業進程相對緩慢,但國內外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卻在持續不斷地進行。在國家科研基金的支持下,我國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取得了日益顯著的成果,為轉基因技術領先于世界以及商業化奠定了基礎。同時,由于動物基因精深復雜,轉基因動物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巨大的潛在風險。其利弊關鍵在于科研試驗階段能否有效防控風險??茖W而嚴謹的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的法制監管可以將不確定性和風險降至最低,保障研究試驗的科學合理性,防止“基因污染”現象和其他不正當試驗對社會和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然而,目前監管法制與技術發展相比嚴重滯后,不能滿足安全監管的應然需要。因此,需要根據技術發展適時調整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的安全監管法規,或者根據社會需要的法律趨勢升級立法,在立法中做專門規定。
一、 動物轉基因的科研試驗現狀
動物轉基因技術是轉基因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顯著的特性和靈活多樣的技術路徑,在優化育種、生物制藥、疾病研究、器官移植、環境保護、景物觀賞等多個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仍面臨理論積累薄弱、技術支撐體系有待完善、轉入基因不能按意志整合、安全性不確定等問題[13]。
(一) 動物轉基因技術
動物轉基因技術是將目的基因導入動物體內,目的基因隨機整合或定點整合(打靶)在染色體基因組上并得到表達和遺傳的生物技術[2]2170。目的基因的載體或者表達方式包括,慢病毒、腺和腺相關病毒及人工改造的假性病毒等組成的病毒載體[4],質粒載體和人工染色體等組成的非病毒載體,含驅動目的基因表達啟動子的表達型載體[5],阻抑原有基因相關序列表達的沉默型表達載體。其中,非病毒載體人工染色體可以克服其他載體的缺點,提高攜帶目的基因能力及傳遞頻率,將成為重要的轉基因載體[6]。運用這些載體或表達方式的技術方法紛繁復雜,常見的包括顯微原核注射法、逆轉錄病毒感染法、載體法、體細胞核移植法、胚胎干細胞介導法、卵母細胞載體法,但這些方法普遍存在時間長、效率低、隨機性大、費用昂貴等缺點[2,7]。隨著技術的不斷推陳出新,慢病毒載體導入法、原始生殖細胞法(primordial germ cells, PGCs)、精原干細胞法(spermatogonial stem cells,SSCs)、基因綜合打靶技術、RNA干擾(RNA interference, RNAi)、胞漿內單注射法、誘導多能干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iPS cells)轉基因技術等新的高效轉基因技術迅速發展[12,7]。這些技術具有克服物種限制、操作相對簡便、受體細胞不受生長周期限制[8]、刪除超長片段序列、避免基因敲除導致胚胎致死[9]、實現大量制備、精確整合等各自突出的特點。動物轉基因技術途徑越來越多,但受到的障礙越來越少,成本和技術要求越來越低,成功率越來越高,轉基因動物在越來越多的領域被應用,與此同時,由技術發展引起的轉基因生物風險和威脅卻越來越大。
(二) 轉基因動物應用
應用角度的轉基因動物應該是一個嚴謹的概念,即采用基因工程技術,對動物細胞進行整合,目的基因得到正常表達的動物才是轉基因動物。隨著動物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和進步,轉基因動物種類不斷增加,突破了原有的動物育種作用范疇。動物轉基因技術越來越多地應用在優化育種、生物制藥、疾病研究、器官移植、環境保護、景物觀賞、基因功能研究等多方面。在優化育種方面,動物轉基因技術在抗病(抗病毒、抗菌、抗寄生蟲)、改良經濟性狀(肉質、瘦肉率、脂肪含量、奶品質、產毛)和生產性狀(生長速度、繁殖力)方面有著非常顯著的效果[10],國內外多項研究顯示各種優化率在10%-40%不等[11]78。生物工程制藥有多個途徑,而將轉基因動物作為生物反應器是一個重要而先進的方式,現已有 100 多種外源蛋白質在不同的動物、不同的器官中生產出來[7],典型的反應器有乳腺生物反應器、血液生物反應器、膀胱生物反應器、家禽生物反應器,其中乳腺生物反應器具有蛋白質提取過程簡單、成本低、受病菌污染可能性小的優越性。通過轉基因動物生產的藥物廣泛地包括干擾素(用于腫瘤和其他病毒病治療)、生長激素(促進傷口愈合及畜禽生長發育)、紅細胞生成素(縮短紅細胞成熟期,調節骨髓中造血細胞含量)、白細胞介素(用于癌癥治療)、集落刺激因子(用于治療腫瘤病人化療后白細胞下降)等[12],具有不耗能、無環境污染、藥物品種多、產量高、質量好、生產周期短的優勢[13]。疾病研究的轉基因動物應用主要是通過適當的轉基因動物模型模擬人類的遺傳性疾病,通過對疾病的研究攻關為人類做貢獻。器官移植技術在醫學上已經基本成熟,但是可移植器官數量和超急排斥反應(hyperacute rejection,HAR)問題阻礙著器官移植技術的應用和繼續發展,定向研究的轉基因動物恰好能夠通過補體調節蛋白因子基因解決器官不足和移植后的排斥反應問題。此外,通過改變動物的生長性狀可以培育更加環保的人類需求量大的動物以及一些更具有觀賞性的動物。轉基因動物應用的廣泛性和領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日益發展的動物轉基因技術的推動下,其安全性問題已是法律監管的核心。
(三) 轉基因動物的安全
轉基因動物安全性取決于動物轉基因技術、動物種群特性及應用目的與方式,它廣泛地影響著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因此,安全監管角度上的轉基因動物是廣義的,應該適用于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飼料喂養,或使用過轉基因疫苗和激素的動物[14]。轉基因動物安全與否,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首先,需要考慮轉基因技術的成熟、穩定和精準程度。然而,當前的技術仍然存在目的基因、載體、基因操作過程、基因副作用等安全性和非預期效應,以及新表達物質的毒性和致敏性等多方面的不確定性與不可控性問題。其次,動物的種群特性決定了安全風險的多樣性。動物轉基因技術的載體是高級生命,種群特征明顯,可能存在的風險差異性很大,試驗與應用均需要個性化的安全管理。而且,因為高級生物存在人類看不見的復雜聯系,盡管動物管理起來比微生物更容易,但不確定的安全因素卻更多,尤其是有性繁殖帶來的目的基因遺傳、漂移、突變是目前人類難以預見和控制的。最后,轉基因動物應用的不同目的與方式存在不同的安全問題,需要區別管理。生物育種存在共生動物引起的基因漂移風險,器官移植增加人畜共患病的危險,生物反應器制藥提純存在細菌和病毒污染風險,藥物針劑使用存在明顯的毒副作用等等,這都要求針對不同風險區別對待。因此,轉基因動物安全問題的個別化特性決定了轉基因動物的安全問題不能被一個或幾個安全性結論所覆蓋與解決。盡管不斷有證明轉基因動物安全的試驗研究結論發表[15],但尚不足以否定轉基因動物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仍然需要以法制監管為基礎,不斷完善轉基因動物安全體系,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才能使轉基因動物發揮最大優勢。
綜上可見,我國的動物轉基因技術進步的同時,技術難度下降,風險上升,轉基因動物應用則隨著技術的發展日漸廣泛地影響著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技術本身和應用卻存在諸多的安全問題和不確定性,需要法律法規對其科研試驗的管理與監督進行高效科學的規制。
二、 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的現狀
目前,我國在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管方面發揮作用的法規規范主要是“一條例、五辦法”,即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以下簡稱《條例》),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02,以下簡稱《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2)、《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2006)及質檢總局《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4)《轉基因植物安全評價指南》、《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食用安全性評價導則》等一般性規范文件,其內容的性質與作用僅是對相關規章的補充,而其自身本應隸屬于相關規章,不屬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典型規范。。這些規范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尤其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而能夠指向動物轉基因技術科研試驗并起規范作用的僅有《條例》與《辦法》。
(一) 法律規范初具梗概
農業轉基因生物包含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見《條例》第3條及《辦法》第7章“附則”第5條。,因此,轉基因動物適用于《條例》與《辦法》中關于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的一般性規定,當然,也有分別針對轉基因動物及科研試驗的特殊規定?!稐l例》第2章對研究與試驗做了專門的一般性安全規定,《辦法》則規定了安全評價的基本程序并用附錄Ⅱ專門規定了轉基因動物安全評價。這些一般性與特殊性的規定為動物轉基因技術科研試驗安全監管與相關研究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及法理基礎。
依據相關規定,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動物研究、試驗活動必須依照一般性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評價??蒲性囼瀱挝粦摮闪⑥r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由它負責單位研究與試驗安全的自主管理工作。全國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實質評價,農業部設置“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程序工作。安全評價要求從生物學特性、生態環境、病原體影響、遺傳變異、序列資料、表達效果等多方面,評價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相關的受體動物、基因操作、轉基因動物和產品,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并將危險程度劃分為Ⅰ、Ⅱ、Ⅲ、Ⅳ四個等級??蒲性囼灥膶嶒炇已芯浚á蟆ⅱ舻燃墸?、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四個階段均需依次申請評價《條例》第13條規定: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經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下一試驗階段或者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見《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在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下,《辦法》規定了相對具體穩定的安全管理措施,風險等級要求不同的科研試驗采取不同的安全控制措施和緊急預防措施,并特別通過附錄Ⅳ對實驗室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中的措施做了專門規定。
盡管已有可適用的法律,且相關法律關系的要素存在并相對明確,但隨著動物轉基因技術的發展,轉基因動物應用領域不斷拓展,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總數增多,安全風險增加,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焦點,對安全監管的法律也提出了挑戰和新的要求,而目前安全管理法規自身的不足亦愈加明顯地暴露出來,可能難以應對并良好地完成規制任務。
(二) 法律法規面臨挑戰
無論從發展的角度,還是從現實需求的角度,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的法律都面臨著一系列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方面是技術發展要求制度趨時更新應對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由法律語言的不確定性和立法時代背景等因素導致的現存需要解決的問題。
1.技術發展提出的要求
首先,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需要明確。由于語言存在模糊性,對于要求確定性并能夠被有效實施的法律來講,需要克服的第一難題即法律語言的模糊。因此通常的法律規范中,立法者會本著高度性、基礎性、普遍性、特色性等基本要求為規范確立原則,并以此作為所有法律規則確定的本源,以及應對語言模糊或新情況的適用準則。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管理與監督作為規范的一塊重要內容,存在著法律規范語言模糊的共性問題,也存在著自身諸多的特色問題。因此,需要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背景下確定一般性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針對動物轉基因的特性確定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的原則,以應對不斷發展的轉基因技術。
其次,監管對象的范圍需要調整。轉基因動物技術發展迅速,研究范圍越來越廣,已經超出品種改良等單純的農業應用領域,生物反應器制藥和器官移植等方面的科研試驗比重越來越大。然而,相對于轉基因動物技術的快速發展,安全監管法制建設卻明顯滯后,仍主要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的初步體系。其監管的主要對象是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對農業領域以外的應用研究沒有涉及,對安全監督的規定也非常有限,因此監管的范圍過于狹窄。其他方面的研究與試驗在一定程度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只能參照《條例》和《辦法》進行規范,缺乏針對性,不利于對動物轉基因研究試驗進行有效監管。故而,需要調整監管范圍,規制盡可能多的風險。
再次,監督檢測技術需要統籌備案。《條例》和《辦法》側重于科研試驗單位的自我安全管理和安全評價,對安全管理的監督和安全評價的檢測技術標準未明確規定。動物轉基因技術不斷地推陳出新,轉基因途徑越來越多,分類越來越不明確,迫切需要加強對安全管理的監督,明確安全評鑒的檢測技術標準。然而,正因為轉基因技術途徑日益復雜化,監督主體和評價機構難以有效監督與評價。技術發展帶來的監督需求與技術發展帶來的監督難度形成一對基本矛盾,解決這一矛盾,需要在未來的安全監管規范中對安全管理的監督系統化,明確能夠檢測轉入基因的基本技術標準,要求超出基本標準范圍的科研試驗單位提供可檢測技術。由監管主體對報備的技術進行統籌分類規范管理,通過檢測技術管理將所有潛在風險掌握在可監測范圍。
最后,登記追溯管理需要制度規范。現有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中并未規定對轉入基因、轉基因動物及其產品進行追溯管理,而追溯管理在國內外很多領域的安全管理中已經廣泛應用。對一種具有較大潛在風險又對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影響廣泛的技術的安全管理,應該符合社會制度運行一般規律的基本趨勢,建立科學有效的登記追溯管理制度,以便及時獲取對管理進行監督所需的信息。目前對轉基因動物登記追溯管理的研究已經存在,并且與網絡時代的特征相結合,趨向信息共享與公開,為安全管理的監督、應急預案啟動、責任追究、信息對稱及公眾參與奠定了基礎。然而,追溯管理融入科研試驗研究安全管理需要由法律制度予以確認,并落實成為一種規范。
2.已有法規中的不足
第一,存在諸多模糊性規定。受法律語言與立法時代背景中動物轉基因認知和技術水平的限制,《條例》與《辦法》關于科研試驗的規定中存在著諸多模糊性規定。例如,安全等級劃分中Ⅱ、Ⅲ、Ⅳ級所述的低度、中度、高度危險,即使結合有關安全等級的規定仍然非常抽象,具有極大的模糊性;農業部可以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機構進行技術檢測,但檢測能力的要求和標準卻并不明確,專職人員資質如何確定,檢測設備和手段參照的標準有無統一標準和最低要求,相應的檢測機構該具備怎樣的安全控制措施,等等均不清楚;確定安全等級的規定中存在很多“一定”、“一般”、“更嚴格”、“嚴重降低”等充滿不確定性的語言,又無細化的補充性規定;各環節的試驗年限按世代間隔周期確定,卻未明確世代數標準;安全證書審批中要求單位提出區域監控方案,雖涉及多種控制措施,卻并未規定控制措施的相應要求。這些模糊規則的存在既使得監管主體適用法律困難,相關標準和操作程序變成隱性規定,又使得科研試驗單位在安全管理中面對隱性規定無所適從,公眾對相關規定不能高效關注,妨礙管理監督類信息對稱。
第二,監管主體間缺乏協調規范?,F有法律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范圍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研究單位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科研試驗的安全評價和管理工作。各個管理評價主體和監督主體相對確定,但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卻并未在法律規范中明確區分,主體責任中重管理輕監督;若試驗單位未申報而進行試驗,則什么部門負責對此進行安全監測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的隨機區分與應對既易成為隱性規定,也易成為監管疏漏的法律縫隙。雖然建立了部級聯席會議,但由于農業部在監管體系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其他部門的影響力有限,缺乏對農業部進行平衡與監督的力量。因此,在安全監管中不可避免地會導致農業部單方決斷,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監督管理措施有可能缺乏科學合理性。
第三,安全評價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安全評價本身是服務于安全管理和決斷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能否繼續進行的,但因為現有安全評價管理規定的一些疏漏,安全評價并未充分發揮作用?!稐l例》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轉入下一階段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法》規定申報前應該取得所在省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但卻沒有規定知會或獲批于縣級主管部門,使得縣級主管部門對動物轉基因試驗具體情況難以知情,相應監管也即難以到位;申報后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下一試驗階段或頒發安全證書,但合格的標準是什么,安全等級如何變化,法律規范并未給出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無法通過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安全等級為Ⅳ,但未明確等級Ⅳ是否合格,能否繼續試驗或者獲取安全證書。因此,安全評價僅是一種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安全管理措施,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中對相應的審批卻沒有實質性影響。
第四,分級管理標準需要細致化、嚴謹化。分級管理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但目前的規定和實施情況存在許多不足。首先,四個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劃分標準并不明確,缺少客觀判斷標準,容易因參與者差異得出不同的評價結論;其次,分級管理的安全評價因素中未涉及針對轉基因應用目的個性安全問題的預先分析,對基因操作安全性評價中轉基因技術特性的危險考察未涉及關鍵資料見《辦法》附錄Ⅱ“轉基因動物安全評價”第1章第2節第5點和第6點。,安全評價難以反映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的真實危險程度,不能為安全等級劃分提供全面而準確的參考依據;最后,盡管區分了安全等級,但Ⅱ、Ⅲ、Ⅳ等級在一些安全控制措施上并未有效區分,實際上造成了分級管理的無效用狀態。例如Ⅱ、Ⅲ等級都采取生物隔離措施,Ⅱ等級要求試驗地選在轉基因生物不會與有關生物雜交的地理區域,Ⅲ等級要求防止有關生物與試驗區內的轉基因生物雜交、轉化等,而實際上這兩項規定所要實現的生物安全狀態是一致的,沒有根本區別。而等級Ⅳ的安全控制措施則規定“除嚴格執行安全等級Ⅲ的控制措施外,對其試驗條件和設施以及試驗材料的處理應有更嚴格的要求”見《辦法》附錄Ⅳ“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安全控制措施”第2章第3節和第4節。,但具體嚴格到什么標準,更加嚴格的標準應該由誰制定,審批應該按什么標準進行,均未提及。更為矛盾的是等級Ⅲ控制措施中的修辭已是最高要求,造成等級Ⅳ的控制措施與等級Ⅲ沒有區別,分類沒有特別的意義。因此,分級管理還需要更加科學嚴謹的標準。
第五,監督檢查、應急管理、安全控制措施有待科學規范。現有法律采用以科研試驗單位為法律規制對象的法律邏輯,賦予試驗單位權利,要求其履行義務,試驗申報審批程序實行單位自行評價、自行技術審查,Ⅰ、Ⅱ等級實驗研究實行“自我批準”,科研試驗通過審批以后實行自我安全管理,表明單位自律是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一個法律現狀見《辦法》第17條和第20條。。而《條例》明確規定的相應監督管理主體,《辦法》未以其為規范對象,未賦予其科研試驗中安全監督檢查的權利,也未規定其應盡的監管任務,甚至在監督管理與安全監控中,它們也只是接受相應報告的被動對象。監管主體存在,職責明確,卻僅側重被監管主體自律,這是法律體系內在矛盾的體現;應急管理在規范中則顯得過于簡單,《條例》規定主管部門有采取應急措施的職責,《辦法》卻沒有規定應急措施的具體內容,更沒有應急預案制度,《辦法》附錄Ⅳ要求對擴散區追蹤監測直至不存在危險,然而對存在什么危險、如何證明、誰來監督、有無最少期限均未做規定;盡管實驗室、試驗及操作安全控制措施規范相對完備,但仍有許多值得斟酌推敲的規定。例如,一些規定中用“消毒”一詞,卻要求達到防止轉基因生物殘存、逃逸與擴散的作用。要求基因操作時著工作服,但對于工作服材質、樣式、有什么特殊性要求、在實驗室試驗中能夠發揮什么作用等具體及一般性要求均未提及。操作間及材料轉移均要求有一定的設備,但是在操作規范中卻未明確設備、器皿在科研試驗中何時必須使用及發揮什么作用。因此,在監督檢查、應急管理、安全控制措施等方面還有待于進行更多的體系化的科學規范。
綜上所述,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的法律規范初具梗概,但規則中存在很多不足,又面臨著技術發展提出的許多新要求,法律應如何調整來應對國內外社會趨勢和各個階層的壓力,化解生物風險和社會風險,成為社會焦點―安全爭論―解決途徑的主題。
三、 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的進展趨勢
基于對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的現實需要,根據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體系未來的發展趨勢,結合動物轉基因技術發展和轉基因動物應用中的安全風險,需要有針對性地對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制度進行完善。
(一) 確定監管原則
原則作為貫穿于未來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必須具有高度性與切實性,既有普遍指導性,又需密切與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相關聯。按照這一基本要求,結合國內外實踐與國際公約促進的國際趨勢,本文認為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的基本原則應該包括:(1)“審慎預防原則”。強調事前風險防范優位于任何補救措施,“凡有可能造成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學肯定性作為推遲采取防止環境退化的費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方面,審慎預防原則在《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等國際性法律文件以及許多國家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獲得廣泛接受,成為各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的首要原則。(2)“科學深入原則”。以科學嚴謹的態度,采用科學原理支撐的技術方法,逐個環節進行危險程度的安全評價,不斷積累數據和經驗,繼而層層遞進相互關聯地進行整體性安全分析,并以此進行安全管理及監督。科學深入是審慎預防原則下推動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良好進行的重要原則。(3)“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分級監管指對轉基因動物科研試驗進行安全等級劃分,并對不同級別采取相適應的安全監管措施。雖然《辦法》實行分級評價,但并沒有規定明確、詳細的監管措施。分類監管指根據轉基因動物科研試驗的不同技術與不同應用領域采取不同要求的監管措施?;谵D基因動物生物反應器制藥和轉基因動物器官移植研究試驗的自身特性,亟須建立與此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管措施。分類監管原則可以使不同研究應用領域的監管措施有的放矢,更具有針對性,使動物轉基因研究試驗的監管制度更加科學合理。(4)“個案評價管理原則”。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中的受體動物和基因來源、載體、操作、功能及技術目的各不相同,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個案評價與管理才能真正發揮安全監管的基本作用。同時,因為“實質等同原則”對轉基因食品各種主要營養成分、主要抗營養物質、毒性物質及過敏性成分等物質的種類與含量進行分析測定,若結果與同類傳統食品無差異,則認為兩者具有實質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問題;若無實質等同性,需逐條進行安全性評價。與“審慎預防原則”在邏輯上存在不可相容的矛盾,且與其他原則邏輯脈絡不同,不符合國際趨勢和公眾態度,可能遭遇貿易措施,妨礙相關產業的國內外市場布局,故而應該在我國監管原則中予以排除。
(二) 調整監管范圍
盡管目前農業領域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在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但隨著轉基因生物技術的不斷發展,其他領域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也正不斷凸現出來[16]245。因此,完善我國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需要將生物制藥、疾病研究、器官移植、環境保護、景物觀賞、基因功能研究等多方面農業用途之外的應用領域納入監管范圍,同時依據不同用途調整對實驗室研究與試驗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的基本要求和標準。當然這種調整需要立法準備,而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是系統繁雜的工作,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僅是其中一小部分,在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立法活動中必須高度重視與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監管制度體系的銜接與協調,秉持并發展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基本理念與原則。因此,需要制定動物轉基因的相關法規,或以現有農業法規和規章為基礎,順應國情需要和國際趨勢,將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擴展到一切應用領域,完善并強化監督主體履行職責的基本規范。
(三) 優化安全評價管理制度
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評價是對動物轉基因實驗室研究與試驗的危險性進行分析、評價與預測,量化危險性對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作為安全控制措施和審批應用的基本依據。動物屬于高級生命體,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暗藏著巨大的潛在風險,其安全評價至關重要,因此需要在已有安全評價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并有所突破。目前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標準模糊,需要針對技術特性,包含但不限于從目的基因、基因載體的安全性,轉基因插入序列、位點、序列拷貝數,插入基因副作用、非預期效應、新表達物質的毒敏性,獲取動物的健康狀況、營養成分、轉基因成分暴露水平,以及對人體健康、自然生態環境、野生物種不良影響等多個方面制定更加具體的客觀性劃分標準,減少主觀描述性用語。同時,根據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有針對性地對不同應用領域實行標準化分類評價,并鼓勵科研試驗單位提供高于標準的個性化安全評價方案,反映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的真實危險程度,為安全等級劃分提供全面而準確的參考依據。當然,安全評價管理更需要程序上的完善,在風險防范、試驗和安全許可證審批上切實發揮作用,通過法律的制定與修改,明確細化安全評價結論的影響,充分發揮安全評價制度的功能,與協調監管體系相結合,以實現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在科學安全的基礎上穩步進行。
(四) 協調監管體系
隨著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的范圍調整,需要相應地調整或建立主體確定、職責明確并銜接良好配套的監管體系。該監管體系應該包括但不限于監管主體、監督檢查制度、登記追溯制度、安全控制措施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
在監管主體體系建設上,可以向美國學習,通過規范性文件如《生物技術協調管理框架》(Coordinated Framework for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1986)。將所有可能的監管部門進行梳理,明確職責及履行職責的條件和階段,規范監管主體職責銜接中的工作行為,使聯合工作行之有效的同時,為制定并實施超越目前僅重視技術研究和安全監管的全面的國家轉基因發展戰略布局奠定主體框架基礎。改變農業部門絕對主導的局面,優化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實現“分類對待、主次有序、有機協調、中央與地方分級監管”的基本模式?!胺诸悓Υ奔锤鶕D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的不同應用領域來實現差異化監管;“主次有序”即根據不同研究領域,將主要監管權責賦予與之最相關的部門,而其他部門取得與其職責相匹配的職權;“有機協調”指主要監管部門與其他參與部門有效溝通,密切配合,充分發揮不同監管部門共同監管的合力作用;“中央與地方分級監管”指按照轉基因生物的不同安全等級,進行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劃分。這一松中有緊的模式既能避免權力過于分散,又能防止權力高度集中,是保證動物轉基因安全監管科學高效的基礎之一。
建立實體內容與監管主體相一致又具有程序性內容的監督檢查制度,需要解決過度側重科研試驗單位自律與輕視主體監督職責履行的矛盾,既要將科研試驗單位作為義務主體履行其安全管理義務,也要將監督主體作為義務主體履行其監督檢查的義務。依據分級分類監管的基本原則,在各科研試驗單位進行自我管理的基礎上各級行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實行實地管轄原則,即只要科研試驗在本轄區進行或可能對轄區產生影響,科研試驗就需要經過省級部門批準、縣級政府接受,并知會可能受影響的其他轄區管理部門。監督規范中必須明確監督檢查的基礎條件、程序及檢查的技術、設備、措施等基本標準。省級管理部門對單位提供的監督檢測技術進行實質性驗證并建立數據庫,由中央管理部門進行全國統籌,利用網絡技術實時更新,并開放給各級行業監督部門使用,但各監督部門必須嚴格按程序規范使用技術,做好監督記錄和技術使用登記,以確保合理保護知識產權和技術應用安全。
歐盟通過法規指令確立了轉基因食品及飼料的可追溯制度,要求投放市場的轉基因產品或者轉基因生物必須滿足可追溯的條件,為其他采用過程監管原則的國家提供了安全監管與公眾參與的立法經驗。雖然可追溯制度更多用于產品安全管理,但在科研試驗階段針對可追溯性進行專門技術操作,能夠在產品上市時更有效地落實可追溯制度。因此,需要通過立法對動物轉基因可追溯技術予以確認,成為科研試驗單位在轉基因開發研究過程中必須履行的技術性義務之一。中國實行過程監管,更加需要從寬泛的角度在科研試驗階段為可追溯制度確立基礎,對轉基因動物、轉基因動物產品以及轉基因成分飼料喂養的動物等與轉基因技術相關的應用范圍的可追溯性操作在科研試驗階段進行翔實規定,而非一句帶過見《條例》第17條,《辦法》第8條及附錄Ⅱ“轉基因動物安全評價”第4章第7節。。需要由統一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轉基因技術與目的基因進行登記建檔,敦促科研試驗單位履行可追溯性技術任務,并將相應的轉基因動物納入溯源數據庫,通過網絡向社會公眾公開。
《辦法》附錄Ⅳ采用基本標準和操作程序相結合的分級管理安全控制措施為安全控制措施制度的形成、更新和完善確定了良好的體例,但作為未來法律分級管理的重要內容應該更加科學具體,細化安全級別劃分與安全控制措施的比例關系,重新厘定基本概念,提出不同安全等級的物理、化學、生物、規模等控制措施的最低要求等。然而,隨著監管范圍的調整,依據分類監管的基本原則,針對動物轉基因技術和轉基因動物應用,分類建立并更新安全控制措施才是完善動物轉基因安全控制措施制度的核心內容。分類管理的安全控制措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應用領域危險的特點和不確定因素有區別地設置安全控制措施,提高安全控制措施的效用性,增強安全管理風險預防的效果,也使監督檢查和應急管理更有效地貼近技術本身,結論和預警具有更強的可靠性。
動物轉基因技術多種風險以及高等生命種群的不確定性因素等特點決定了動物轉基因技術的危害具有潛在性、突發性和不可逆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由于試驗具有不可預測性,潛在風險發生的概率更大,更容易引起突發事件,因此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管理機制。未來的安全監管法律中的應急管理必須是一個活的機制,科研試驗單位和監管主體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能夠對轉基因動物安全風險預警的應急預案,以防止損害發生及擴大。科研單位應向監管主體進行預案備案,接受監督檢查。同時,明確預案應急處置措施的基本標準和法定操作程序,規定違反標準和操作程序的肇事單位與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危害和損失的救濟預案,以督促和保障應急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 規范法律語言,增強法律確定性
盡管語言模糊性是法規的天然缺陷,但并不意味給法律規制帶來的不確定性不可控制,因此,需要在承認法律語言不確定性無法徹底消除的認識下,盡可能通過經驗和手段規范法律語言,增強法律的確定性,用法律語言的嚴謹性無限趨近地化解轉基因技術認識的時代限制在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中的體現及其引起的不足。需要通過語言學規范法律語言運用,合理利用語境分析模糊的法律語言以確定含義,增強法律語言本身的確定性。至于無法從語言學層面消除的不確定性,則是因為語言不確定導致的適用不確定,需要借助法律實踐加以矯正。要用嚴格的法律文件審查篩查出未生效法律規范中的隱性規定并加以修正,用及時的司法解釋明晰適用中不明確的“一般”、“適當”、“嚴重”等模糊詞匯所體現的標準,當然,如果因為法律不確定性在試驗審批、公眾參與等方面引起可能的新型行政訴訟或公益訴訟,應該開放這一救濟通道,將法律規定的不確定轉化為司法的確定。
動物轉基因技術及其科研試驗方興未艾,且從社會發展、國際競爭等多重角度考慮,國家難以拒絕且需要繼續支持基礎技術研究,不斷積累科技實力。因此,完善動物轉基因科研試驗安全監管法律將是國家基于技術風險與收益綜合考慮的必然決策,也是完善轉基因生物技術安全管理法律的重要內容,更是預防意外和不正當試驗的必要法律門檻,從而使人們能夠容忍或接受日益趨新且不斷拓展應用范圍的轉基因技術走進商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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