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征收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4-02-02 18:14: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使用征收管理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號令暨《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94)4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為加強王府井地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1.為加快王府井地區的開發和建設速度,保證王府井地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市政府有關王府井地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區改造的規定,市財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區開發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開發辦)對王府井地區內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進行征收、繳交、使用。市財政局負責管理、監督、審計。

2.開發辦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確定王府井地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監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區出讓地塊的地價款。

3.開發辦在征收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時,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費專用票據,直接繳入市財政在交通銀行開設的專戶(開戶行: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帳號:0061200053)并應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交款期限,負責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應交的地價款。

4.市財政局對開發辦上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單獨設專戶管理。土地有償使用收入進入市財政帳戶后,市財政局采取即收即撥的方式,扣除必要費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財政帳戶返回開發辦帳戶。

5.王府井地區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區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如市政拆遷、道路、各種管溝、電信局、消防、交通指揮中心建設和相關的市政投資,以及按市政府(94)43號文件的規定,返還給市屬局、總公司有關企業的地價款返還等,??顚S谩?/p>

6.市財政局每年按開發辦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上繳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撥土地出讓業務費,開發辦按有關規定使用。

7.開發辦要對本辦法下發前已經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列出清單,報市財政局備案。

8.收支項目由開發辦分項立帳,改造完成后由開發辦與市財政局辦理清算。

9.開發辦按季將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支出情況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的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

10.市財政局對開發辦各項支出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審計。

11.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篇2

本辦法所指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是個人將擁有產權的房屋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行為。

第二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個人經營用房租賃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經營用房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扣代繳出租經營用房業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租賃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注明出租經營用房稅收代扣代繳事項的,出租經營用房業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第五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稅收采取按綜合征收率征收的辦法征收。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4%,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為12%。對房產面積較大、所得較多的可在此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第六條個人利用自有經營用房從事生產、經營的,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四證”(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簿)。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四證”姓名一致的為自有自用房產,不一致的為出租房屋。除夫妻間房產無租使用,父母與子女間房產無租使用,以及可認定為房屋使用者無租使用產權所有人房產外,主管地稅機關可認定為有償出租房屋。

第七條租金收入申報屬實,能提供真實有效并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及收費依據的,以租金收入和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其他稅收及附加=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按房屋建筑面積及區域租金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拒不向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其他稅收及附加=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租金標準×綜合征收率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地下工程用于經營的按現行稅收政策計算征收。

第八條每平方米租金標準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典型調查的方式,依據房屋座落地的繁華程度、交通條件,以及不同用途做參考,分區域、地段合理確定。各商場出租商廳,除鑫園商場外,其他商場參照海天市場租金標準執行。(詳見附件)

第九條出租經營用房的個人,自收到租金次月或合同約定期限和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按應繳納的稅種申報納稅。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辦理稅務登記、部門間信息交換、專項清查等手段全面獲取個人出租房屋信息,建立包括納稅人基礎信息、租賃合同、核定稅額、納稅憑證等資料的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檔案和管理臺帳,根據掌握的稅源信息,按季與稅收入庫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實施稅源監控。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要通過實行巡(檢)查制度,加強對稅源的管理與監控。稅收管理員要對轄區內個人出租房屋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及時掌握納稅人納稅情況和稅源變化情況,更新稅源管理信息,對未遵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征管質量考核制度,定期對稅收管理員征管工作質量進行跟蹤考核。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房產、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部門或單位,代征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有關稅收及附加(代征部門和單位簡稱代征人)。

第十四條代征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由主管地稅機關向代征人核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五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對代征人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及時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憑證,并按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六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征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代征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篇3

(一)生態稅是一個稅收體系而非一種稅種

對于生態稅的理解有狹義、廣義和更廣義三種。生態稅在狹義上講僅僅指的是排污稅,排污稅由垃圾稅、廢水排放稅、二氧化硫稅等組成;生態稅在廣義上講又可以分為排污稅類和資源稅(如礦產資源稅、抽取地下水稅、土地使用稅);生態稅從更廣義上講又可包含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對環境破壞程度及環境污染程度較大的成品征收的消費稅。例如我國稅收制度下對不可再生資源及對環境污染較大產品征收高額燃油稅,就具有生態保護意義。二是資源稅,這是指對開采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以更好的體現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三是排污稅,即按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濃度和種類向排污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四是準環境稅,相當于稅收里面的各種收費,如排污費、管理自然資源使用時所收取的各種費用,例如開發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水資源費)、補償費、保護管理費等。五是其他稅收手段,即對有害環境的產品或環境友好產品或者企業采取其他稅收手段,如差別稅類或稅收優惠等。

(二)生態稅收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

征收生態稅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環境污染,促使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從而保護生態環境。從生態稅的目的性出發,生態稅又兼具工具性。首先,生態稅是作為一種籌取征集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的工具,生態稅金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通常作為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的??顏戆l揮執行其作用的。其次,生態稅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激勵性工具。可持續發展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是生態稅產生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基礎之一。反之,政府可以通過生態稅這種激勵性工具來刺激企業研究和開發治污、節能的新技術新方法,使企業或個人起到降低污染量,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率,達到降低生產成本的目的,提升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實現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最后,生態稅是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的工具。同時我們也一定要明白:首先,生態稅不能成為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措施,不能用來防范環境資源的有償出讓。其次,生態稅金并不能代替環境損害的賠償金。生態稅金主要用于彌補國家環境資源管理費用及無法確認環境資源損害人而又需要對環境資源恢復、治理的公共投入部分。同時也是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基金和生態補償基金的資金來源途徑。

(三)生態稅收具有正反調節作用

生態稅制可以通過設計差別稅率或者優惠措施來激勵或抑制納稅人在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中所造成的正負生態影響。同時,生態稅所傳輸的市場信號也可以通過利益誘導鼓勵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活動,而抑制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活動

二、構建我國生態稅制的構想

(一)我國生態稅制目標模式的選擇和確立

從目前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來看,生態稅的目標可分為短期目標、中介目標和最終目標三種。而生態稅制所要達到的目標是由其目標模式決定的。生態稅制短期目標可以包括三方面:一是減少污染產品的消費;二是籌集資金;三是取代現有規章制度。而中介目標主要包括:減少污染、減少能源使用、減少自然資源使用、發展及引導循環利用、促成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及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因此,保護環境,提升財政收入,矯正市場失靈,以提高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成為了生態稅制的總目標。

(二)我國生態稅制目的實施的模式選擇和步驟

選擇一定的生態稅目標實現模式才能實現生態稅制的目標。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而言,一般國家生態稅目的實現模式多是循序漸進的,即修正現行稅制,剔除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稅收因素和稅法條款,引入有利于生態保護功能的稅因素和條款,逐漸增加生態保護稅收要素比例,而這只是僅僅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對具有生態稅收基礎的稅種的改革,并開征新的生態稅種,初步構建生態稅種體系,形成基礎性生態稅制。第三步是使稅種之間更好地協調和配合就要完善生態稅制,細化生態稅種。第四步是對稅制進行較大程度的改革要根據生態稅制目標的總體要求來進行,即實現生態稅收改革。目前,我國實現生態稅制目標的模式第一步已經走完。第二步實施階段,是確定我國生態稅制的目標實現模式,以加大稅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功效,因為我國目前生態稅制缺位、稅制設計中沒有生態稅收的思想和生態稅種,因此,應借鑒國外與我國經濟發展背景相同的國家在生態稅制方法的經驗,例如波蘭等一些發展中國家。

(三)我國生態稅具體稅種制度的構建

迄今我國確保實施生態稅制目標的模式是對通過對生態稅收基礎的水中進行改造,從而開征新的稅種,創建初步的生態稅種體制,并形成基礎性生態稅制。因此,按照不同進程逐步有序實施,重點突出突出稅負調節的預防功能和堅持稅款專用等原則,構建我國生態稅制的兩大稅種,下分自然資源稅制度及排污稅制度兩大子稅制。其中,我國現行的自然資源稅(狹義上的)雖然在當初設定目標上市調節級差收入的,但在實效上是具有一定的生態環境保護效應的,所以屬于本文所說的具有生態稅收基礎的稅種,只需要對其加以改造,就可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生態稅種,我們也可以將其成為生態資源稅。

(四)我國生態稅征收管理制度的構建

篇4

關鍵詞:稅收;優先權;完善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309(2010)04―0053―02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稅收債權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受清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制度,該制度體現了對公法債權的優先保護。但是,相關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本法與其他法律也存在沖突,稅收優先權的實施還存在一定問題。

一、我國稅收優先權法律規定相互沖突

(一)《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優先權的專門規定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5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稅收債權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即在當事人既欠繳應納稅款,同時其他債權人也擁有對該當事人的債權,而這些債權又未設定擔保的情況下,稅收優先于其他債權,這是稅收絕對優先權的體現。第二,稅收債權優先于后設定的擔保債權,即在納稅人同時存在納稅義務和其他設定了擔保債務的情況下,稅權與債權是平等的,按照時間先后來確定償付的先后順序。第三,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我國相關企業破產、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規關于破產清償順序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破產法》第37條作了一致的規定,即企業的破產清償順序依次為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和破產債權。另外,我國《公司法》第195條、《合伙企業法》第61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9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18條、《保險法》第88條及《商業銀行法》第71條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規定,均認為破產企業所欠國家的稅款優先于一般無擔保的債權,但落后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同時,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庇职崖毠ぐ仓觅M用置于擔保物權之前。

(三)我國擔保法律制度中關于與稅收優先權有關的擔保物權的規定

《擔保法》第33條、第63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權:《民法通則》第89條第2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了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權。但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擔保法》,都沒有規定擔保債權和稅收債權之間的優先力問題。稅收債權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清償的先后順序不同,在《企業破產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可以在破產清償中行使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清償,故效力自然高于稅收債權?!镀髽I破產法》中的清償順序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稅收債權――普通族權?!睹袷略V訟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規定的破產財產債務清償順序與《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一致。《公司法》在破產財產的稅前清償范圍還加了一個法定補償金,其順序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稅收債權――普通債權?!抖愂照魇展芾矸ā窂娬{稅收優先,因此在肯定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的同時,又以形成和設定時間的早晚作為界定稅收債權和擔保物權優先效力的標準,從而突破了物權優先原則,把稅收優先權有條件地置于擔保物權之上,形成以下清償順序:稅收債權――擔保物權――破產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醫療保險費用――普通債權。從以上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中可以看出,各規定之間是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使得整個稅收優先權制度邏輯混亂,缺乏體系性。

二、稅收優先權制度規定過于籠統

稅收優先權制度不僅要求體系嚴密、邏輯一致,而且要求有規范、具體的程序。正如博登?海默所說,“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僅要求實現正義,而且還須致力于創造秩序”。稅收法定原則也不僅要求課稅要素法定、明確,而且要求課稅程序合法。

第一,我國的稅收優先權制度僅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一個原則性規定?!抖愂照魇展芾矸ā窙]有對稅收優先權的行使主體、行使的條件、行使的客體范圍、行使的公示程序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對稅收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順序、稅收優先權與一般優先權及特別優先權的順序、不同稅收種類的優先權次序給予規定。這既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又給稅收優先權的實施留下了法律漏洞。當稅收債權無法實現時,各級稅務機關和法院不知如何進行操作,稅收優先權的實現缺乏保障,同時也會增加征稅機關濫用該項權利而不正當損害納稅人及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稅務機關在稅收優先權中的訴訟地位不明確。納稅人沒有優先清償欠繳的稅款,這時,稅務機關的稅收優先權必然受到侵害,稅務機關為力保稅收優先權的實現,當采用協議、破產、行政等方式都不宜或很難實現稅收優先權時,作為最后的救濟途徑――訴訟,是不得不采取的方式。當稅務機關啟動訴訟程序時,稅務機關的訴訟地位卻很難確定,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參與訴訟,還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訴訟?如果以行政機關的身份參與訴訟,那么就是行政訴訟。根據一般法理,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總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現。被告當然無法提起優先權訴訟,因此提起優先權訴訟不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參與。如果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訴訟,也不符合一般法理。因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稅務機關又不能以民事主體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由此稅務機關陷入兩難境地。要正當地行使稅收優先權也只是“子虛烏有”。

第三,稅收債權公示制度不規范。稅收債權對私法交易的沖擊較大,需要進行一定的公示,以避免其他債權人、擔保物權人與納稅人之間關于欠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于稅收債權優于普通債權,并且有條

件地優于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這樣可能給其他債權人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因此稅收優先權的公示非常必要。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設計了欠稅定期公告制度,并允許抵押權人、質權人向稅務機關請求提供有關債務人的欠稅情況。但并沒有明確公示制度的法律性質、法律程序、法律約束力,沒有將欠稅公告定位為一項稅務機關的義務,更沒有規定稅務機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這就使欠稅公告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稅務機關缺乏及時公告欠稅的動力和壓力。

第四,稅收優先權主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從《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看,既沒有規定征稅主體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稅收優先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沒有規定納稅人不向擔保物權人如實告知其欠稅情況的后果,對納稅人及納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稅收優先權所應追求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這就是說,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實施靠其主體的自覺自愿,沒有法律強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采取的種種違法行為無所作為,稅收之債得不到真正救濟。一項制度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在現實中實施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三、完善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建議

第一,制定稅收基本法,切實保障稅款優先。從我國的立法現狀看,稅收優先權制度只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較明確的規定,但也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抽象性的規定。具體內容、具體的操作規程和實施辦法,必須由法律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否則稅收還是很難落實到位。為此,需要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以切實保障稅收的優先。

篇5

20xx年最新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相關閱讀

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方式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篇6

關鍵詞: 農村土地征收 補償方式 就業安置

注:本文系吉林省“十一五”社會科學項目——可持續發展下吉林省土地征收法律研究成果之一。

一、我國農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存在的問題與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補償方法粗糙,不能科學合理地解決不同情況下的土地征收補償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太過籠統。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對于如何補償、補償的數額、方式等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

2.農地征收補償的方式簡單趨同。目前,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是各級政府出臺的“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都沒有對農地征收補償方式進行規定。實踐中,各征收補償單位基本上“一刀切”的采用現金補償,不能夠真正有效的維護被征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

3.現行農地征收補償方法單一,沒有考慮到補償的長效性。以現金方式補償為例,目前,各補償主體基本上都采用一次性發放補償金的形式。這樣的補償金發放方式卻有許多弊端,如“鄂爾多斯現象”,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二、完善補償方式的重要意義

1.保證農地征收的順利進行,為城市化、工業化發展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持。作為城市發展、工業進步的必要前提,農地征收至關重要?,F代社會的進步不能以剝奪農民的生存空間作為發展的手段,科學合理的農地征收是工業化進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失地農民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僅憑一次性的金錢補償就可以真正解決,正確的補償方式是在獲得城市發展、工業進步所必需的土地的同時,使供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能夠得以有序的維系和可持續性發展。

3.保護基本耕地面積,保證國家農業基礎。我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8億畝。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不僅要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更要確保農業產業的安全。

三、補償方式完善之初探

1.現金補償現金補償應有明確的使用范圍,主要適合工商業發達地區的征地對象。這類征地對象一般比較希望通過征地補償獲得經商的資金,并且具備經商的能力和條件,土地對其收入的影響不大。而對于那些年齡、身體、環境都不適宜經商的征地對象而言,現金補償的方式應盡量避免使用。

同時,應結合征地對象的財產管理能力,建立長效補償機制,如對于補償金的發放方式可以分為一次性發放和分期發放。

2.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被征地農民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入股征地項目,獲得相應股份以及由此產生的股份收益。這一方法可以保證失地農民在征地后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還可以實現資產的增值。但這一方式只適用于工商業用途的土地征收,對于非營利項目征地不適宜。

3.土地使用權置換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用途及收益率等,對征收土地進行評估,在附近區域分配給征地對象使用,以置換原有被征收的土地的補償方式。此種補償方式要注意置換土地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價值及收益率的合理換算,保證征地對象的土地收益不因此而明顯減少。

4.異地移民受客觀條件限制,一些大型征地項目不便采用如上方式補償,同時,為保證農地面積穩定,可考慮采取對征地對象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如上個世紀90年代末長江三峽移民 即為此。但異地移民要合理考慮安置地的人口和經濟吸納能力,將移民排斥反應降到最低。

5.就業安置在對征地對象進行現金補償后,還可根據征地項目的用工情況,優先吸納征地對象務工,尤其在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較為適宜。這樣不僅保證了征地后項目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夠充分發揮征地對象建設家鄉的積極性,使其為當地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體系應該充分考慮到征地對象的地域特點和個體特點,使具體的征地補償與地域相適應,與對象相適應,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要夠保障農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潔.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1年12月

[2]靳利飛.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研究進展.載《安徽農業科學》,2012年

[3]李作峰.《論農地征收補償制度之重構——對《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的建議》,2011年11期

作者簡介:

篇7

隨著我縣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稅收收入大幅增長,占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但是房地產稅收涉及的稅種多,征管的難度大,稅源控管存在較多漏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82號)及有關法律、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房地產稅收管理,發揮稅收調控職能,促進黟縣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

房地產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各鄉鎮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稅收的增長對黟縣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積極支持并主動配合財稅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做好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財政、房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要以契稅征管為抓手,全面掌控稅源信息,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有關規定,把住房地產稅收稅源控管的關鍵環節,實現房地產諸稅種間的有機銜接,堵塞征管漏洞,不斷提高房地產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堅持依法治稅,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

財稅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權限的通知》(國發[19*]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做到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得擅自越權制定出臺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各種減免優惠政策,不得擅自變通國家稅收政策越權減免房地產稅收,不得隨意越權批準緩稅、欠稅。

三、建立房地產稅收聯席會議制度,確保房地產稅收征管取得新成效

為提高房地產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縣政府決定建立房地產稅收征管聯席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全縣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情況、土地審批用地與擬審批情況、房地產交易辦證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實現對房地產稅收的有效監控。具體分工如下:

發改委:定期按季反饋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批準文號、建設單位、批復項目、投資預算、項目選址等信息。

建設局:定期按季反饋城市拆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號、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工程地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工程驗收證發放等信息。

國土局:定期按季反饋《國有土地使用證》發放情況及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積、建設工期、土地出讓或轉讓金收取情況,同時在辦理土地交易、產權變更時,負有檢驗是否完稅(包括營業稅、契稅等)的職責,對未完稅的土地不得辦理有關產權變更手續,并及時通知稅務、財政部門。

規劃局:定期按季反饋房地產開發項目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包括開發項目名稱、性質、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可售面積、公共配套設施面積等。

房管局:在辦理產權變更時,應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辦法,新房登記憑銷售不動產發票,“二手房”過戶憑地稅開具的應稅或免稅審核表,并定期按季反饋房產登記或房產過戶信息,著重審核過戶時完稅情況、過戶時交易價格是否具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

地稅局:地稅局是房產稅的征收單位,定期反饋房產稅的征收情況,主動加強與國稅局及各協管單位的溝通與聯系。

國稅局:是新辦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單位,及時整理匯總各新辦房地產企業的涉稅信息,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

財政局: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管,定期按季反饋房地產交易契稅征收信息。

篇8

第二條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圍內出租房屋而發生的應稅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個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應分別申報繳納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以下統稱“稅費”)。

第四條對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各項稅費應按規定計算。為便利征收,降低稅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應稅收入含五元的稅額的負擔水平統一計算應納稅額,即按實際收入的5%計征。

對于個人轉租或再轉租以及非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的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實際收入的2.5%計征。

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辦法進行申報納稅,不得并入綜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條對于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并結合房屋的地區分布、結構類型、質量面積、市場租金價格等不同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六條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根據實際情況可自行征收個人出租房屋的各項稅款,也可委托其他單位或部門(以下簡稱“代征人”)代征代繳。

第七條各區縣局、分局的稅務所應認真做好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款征收入庫的各項工作,并可以為完稅方提供代開發票的服務,同時做好稅源資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條受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必須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稅費的實際能力。

第九條代征人可確定為各級政府的外來人口管理部門、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經市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代征人的代征資格由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認定,在雙方協商一致后應與代征人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一式四份)。同時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分局向代征人核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一條代征人應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依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征范圍、代征內容、權限以及期限進行稅款的代征代繳工作,認真履行代征義務,嚴格遵守市地方稅務局的《委托代征稅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并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專門負責具體的代征工作。

第十二條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單位代征。

第十三條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廢止或修訂,稅務機關應及時通知代征人,并修改或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換發或取消《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稅款代征工作有權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并負責對代征人的辦稅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票證。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代征人提供發票。

第十六條代征人應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和檢查,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有關情況,提供資料信息等。

第十七條代征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和稅收票證,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發票和稅收票證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代征人應在代征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規定的完稅憑證,稅款專戶存儲,嚴禁挪用稅款,并在次月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填報房產稅科目(個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銀行匯總解繳稅款。

第十九條代征人應于次月10日內將上月的稅票、發票使用情況和征收稅款的情況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依據實際入庫的代征稅款的5%的比例向代征人返還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代征人不得從代征稅款中坐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代征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的,責令其退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代征人在代征稅款的過程中,納稅人拒絕代征稅款的,代征人應在24小時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代征人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與代征人在代征稅款時發生爭議,可以向委托代征稅款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六條代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務機關可以單方面終止《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取消其代征資格和《委托代征證書》: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協議書》規定辦理代征業務的;

(二)代征人,不征、少征稅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難納稅人或者多征稅款的;

(四)代征人再行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稅款的。

篇9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契稅。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行為。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菰?,訜|棧夭握?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款。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本單位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國家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六)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使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敬老院、孤兒院、幼兒園、托兒所、監獄、勞改勞教所的,免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前款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操場以及學生宿舍、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九條納稅人享受減征或免征契稅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需要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其審批權限為:減、免稅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經當地財政機關核實,層報省財政廳審批;減、免稅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局核實,報地、市政府(行署)財政局審批;減、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局審批。

第十條經批準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納稅人因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或者免征的契稅。

第十一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本條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需要委托代征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為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龐Φ畢蚱跛?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六條征收機關按實征稅額的5%提取征收經費,用于業務費開支。

第十七條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篇10

一、反避稅立法歷史

早在1991年,國家就開始關注到轉讓定價的反避稅立法工作,199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1992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將反避稅的范圍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擴大到內資企業。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首次提出以預定價方式解決轉讓定價的問題。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至第56條對關聯企業、預約定價、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的調整等作了全面闡述。

2004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相關條款以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審計、調查和稅收調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關表書進行了初步修訂,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的形式頒布實施。中國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連續關于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的等法律法規,其加強完善反避稅工作的決心可見一斑。

二、關聯企業及其業務往來的申報

1.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

上述判斷標準的具體化,就是只要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2.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申報

企業與另一企業構成關聯企業的,均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企業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送,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關聯企業業務往來類型及其交易額

業務往來類型

交易額

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商品)購銷業務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價款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金額。

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和金額。

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金額及其應計利息(包括各項有關費用)

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等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金額

四、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

稅務機關篩選重點調查審計對象貫徹下列基本原則:

1.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

3.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上的);

4.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

5.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來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

6.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即與開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冊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7.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

8.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

9.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

10.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它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有上述十種情況之一的,就可能成為稅務機關篩選重調查審計的選案對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審計,還局限在稅務機關有選擇、有重點的篩選階段,實際調查審計的面一般在被選定重點調查對象的30%左右,而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的審計,已經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行,并且相當普及,相對來說,在這方面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

五、現場審計

現場審計是指,稅務機關調派員直接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取證,對企業各管理部門、車間、倉庫進行實地察看,審核賬冊、憑證、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聽取企業有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問題解釋、說明的工作。調查人員有權要求企業提供與其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有關交易的價格、費用標準等數據,主要包括:

(1)與關聯企業以及第三者交易類型情況,如購銷、資金、借貸、提供勞務、轉讓有形和無形財產以及提供有形和無形財產使用權等;

(2)轉讓定價原則,包括價格因素構成情況,如交易的數量、地點、形式、商標、付款方式等;

(3)確定交易價格和收?。ㄖЦ叮┵M用依據的其它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通過國內異地調查、境外調查,與異地稅務機關合作,使用稅收協議的情報交換程序,搜集有關價格信息、可比信息數據。

六、舉證與核實

1.企業須對涉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舉證材料:

(1)有形財產的購銷。主要提供關聯企業間交易的商品(產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歡迎程度、各關聯企業的職能及其在市場中的地位、銷售價格的季節性波動、無形資產對商品(產品)的影響程度、質量等級、性能,以及定價方式等情況材料;

(2)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無形財產及其轉讓條件(包括地區范圍、授權范圍等)、獨占性及其可能維持的時間、轉讓者提供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等勞務的價值、商標價值的維護成本(包括廣告宣傳和質量控制成本)、受讓人因使用或轉讓該財產的預期利潤或節省的成本、價格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況材料;

(3)提供勞務。主要提供接受關聯企業提供的勞務服務是否使企業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用標準是否合理、其中相關直接、間接成本和利潤水平是否合理等情況材料;

(4)融通資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資業務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資業務涉及的各項費用內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2.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舉證材料的核實,一般通過價格查詢程序進行查證涉及境外的舉證材料,在要求企業提供所在地公證機構的證明的同時,亦可通過駐外機構協助查詢。

七、調整方法

1.有形財產購銷業務轉讓定價的調整

(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又稱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將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與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價格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確定公平成交價格

(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又稱再銷售價格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這種方法,只限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又稱成本加成法)。即將關聯企業中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這種方法,應注意成本費用的計算必須符合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所適用的成本利潤率。

(4)其它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種調整方法均不能適用時,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配法、凈利潤法等,關鍵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條件。

(5)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對未來年度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采用預約定價。

2.融通資金的調整

對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的利息參照正常利率水平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的借貸業務及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在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對債權人向他人借入資金后再轉貸給債務人的融資業務,可按債權人實際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的利潤,作為正常利息。

3.勞務費用的調整

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進行調整,應當注意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的勞務,在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平、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有形財產的使用權的調整

即是對關聯企業間以租賃等形式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費(租金)的調整。

(1)采用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按與非關聯企業之間提供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有形財產,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費用調整。“相同或類似情況”主要指提供使用財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提供使用的時間、地點;財產所有人在財產上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轉租給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費(租金),可按提供方實際支付租賃費或使用費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費用和合理利潤,作為正常使用費認定。

(3)根據租賃費的構成要素,還可以采用財產的折舊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做為正常使用費,據以進行調整。

5.轉讓無形財產的調整

參照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進行調整,應當注意考慮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及與其非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在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時間、給受讓者帶來的收益、受讓者的投資和費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追溯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的審計調查和調整,涉及以前年度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前追溯調整,一般為三年,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追溯調整十年以上:

1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不超過十萬人民幣的;

2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整企業納稅收入和所得額達到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

3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只要有避稅港,有一個黑名單的,跟這些地方有交易往來的,就不受三年的限制;

4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進行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申報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的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義務。

九、稅款繳納

納稅人應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轉讓定價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通知書》之后,按規定的期限到所屬稅收主管征收機關繳清稅款。因特殊原因或困難,確需延期繳納的,經申請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申請延期或不繳清稅款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

十、跟蹤管理

企業與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被稅務機關進行稅收調整的,稅務機關在日管中,會對其調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內實施稅收跟蹤監管。跟蹤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

2.企業納稅申報額的變化情況;

3.通過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分析,對經營成果進行評價;

4.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變化情況等。

十一預約定價

預約定價是指,允許企業提出一個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論證確認后,據以核算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或者確定合理的銷售利潤率區間。預約定價方法是企業自愿采用的方法,采用預約定價方法可以大大節約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稅收審計成本,降低企業被懷疑通過關聯企業業務往來轉讓定價而轉移利潤的風險。采用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企業簽定預約定價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執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法規要求企業進行預約定價申請時,必須附送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結構預約定價查核報告,以增強其預約定價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從法律的形式來看,反避稅、關聯企業交易的概念上,最早出現在1991年7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后來又出現新的征管法當中,這意味著除了在所得稅領域存在關聯企業交易概念之外,在其它稅種,比如增值稅、營業稅方面也存在關聯企業交易的概念,但是,目前國家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讓定價和反避稅等問題關注的重點主要在所得稅領域。

*參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主席令第45號)

《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國稅發(1992)237號〕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