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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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合作經濟組織 新農村建設
一、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狀況與存在的問題
(一)覆蓋面小,合作緊密性還不強,功能和作用有限
1.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目前數量相對較少、覆蓋面低、規模不大、入社農戶占鄉村總戶數的比例小,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不同地區的發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點產業和優勢區域發展不足,比較有規模和符合我國優勢農產品發展規劃需要的跨地區、全行業性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缺乏,與我國農業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和應對國際競爭的需要差距還很大。
2.目前各地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松散型為主的多,而成員之間產生產權關系、結成經濟實體的真正意義上的專業合作社少,尚處于合作組建初始階段,重盈利、輕服務,重分配、輕積累,有的甚至與農民還只是買斷關系的多,進入可持續發展的成熟階段的少,在發展產業經營、帶動農戶抵御市場風險方面的能力十分有限。三是在合作內容上局限于技術、信息等服務方面的多,屬于農產品加工、銷售環節的合作社以及新一資型合作社還比較地少。
3.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基本都屬于孤立的基層組織,區域性的合作聯盟較為少見,由于缺乏一個合作經濟組織的完整體系,嚴重制約了合作經濟組織對政府決策的整體影響力。對農民利益保護不夠,相當一批合作經濟組織僅僅停留在生產環節或技術方面的簡單合作,并沒有解決把農民組織起來進入市場的問題;還有一些合作經濟組織只注意保護核心層的利益,而忽視外圍成員的利益。
(二)規范性發展不足,內部治理多數不健全
1.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基本的情況是通過合作經濟組織的形式,已經把農民“組織起來”,但合作起點低、組織任務定位不明確、合作的事業還不發達,距離“組織得好”和“發展得好”還有較大差距,合作經濟組織還缺乏強有力的生存、發展和服務能力。
2.目前相當多合作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發展在制度上還存在問題,合作基礎比較薄弱,產權不清,內部治理結構殘缺不全,管理運作不規范,影響組織的發展壯大。無論在社會員的管理上,在產權的劃分上,還是在民主管理上,雖然大部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都擬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但仍有一部分組織,社務不夠公開,運作和管理隨意性較大。一些合作經濟組織沒有規范的章程,宗旨模糊,職責不清,加上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氛圍不夠,致使內部缺乏活力。有的合作經濟組織雖然有章程,但不是按章程辦事,遇事往往聽命于上級政府部門,活動也不受農民歡迎。
(三)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對農民沒有足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1.農村改革以來,由于農戶具有了積累的功能,雖然集體土地所有的產權制度沒有發生變化,但農民逐漸在集體的公地上不斷地積累起私有的財產,集體經濟組織在現實中已經成為一個模糊不清、難以界定的東西。相當一部分集體經濟組織已逐步退化為主要承擔政府下達的各項任務的組織,帶有比較濃厚的行政色彩,往往只具備對社區內部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而明顯缺乏對農戶提供服務的功能。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逐步改造為企業化的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總體上存在著服務功能不強、積累功能弱化、封閉性強、合作屬性較弱以及很難以獨立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等一系列問題。
2.把供銷社等服務組織改造為農民合作組織的目標并沒有達到。供銷合作社創立之初,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其后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強化,供銷合作社變成了國有商業的組成部分,合作經濟的實質不復存在。目前,相當一部分基層供銷社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喪失為農民服務的能力。農村信用合作社也存在與供銷社同樣的問題。農村信用合作社全體社員對他們出資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義上的產權歸屬關系,而實際上的產權關系是模糊的,事實上是由國家控制的。
二、健全機制,規范管理,大力發展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
(一)當前農村合作組織亟待建立和完善的幾種機制
一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三是積累機制。四是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二)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
要充分認識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意義,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應對入世挑戰,發展農村經濟,完善農村市場的重要舉措來抓,進一步增強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的緊迫感。要以增加農民收入為目的,根據農民需要,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選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形式和內容,把合作經濟組織辦成農民自己的組織。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加大培訓,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合作組織能不能有效運作和發展壯大,關鍵在于合作組織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素質的高低。所以要加強對合作組織的理事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培訓,使他們掌握合作組織的原則、管理辦法、運行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知識;使他們懂得正確處理合作組織與農戶的關系,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農民知道參加合作組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只有加入規范的經濟合作組織才能增強自身抵御風險能力、降低經營成本,是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保障我國的糧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四)進一步做好積極引導、熱情服務工作
篇2
村民自治自1987年《村委會組織法》頒布至今已推行20余年,在擴大基層民主,保證農村基層群眾直接行使民利,改善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深遠意義。實踐證明,村委會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是正確的,實施很有成效。同時,由于我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傳統,農村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后,農民的民主意識還有待增強,加上一些農村干部沒有充分重視和認真貫徹,村民自治的情況還不是很理想。 2006年4月,南方農村報與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聯合發起南農實驗,在廣東選取了四個村(梅州育村、河源歐村、惠州鐵村、湛江上村)展開新農村建設實踐模式的探索。經過課題組的調查,我們發現這四個村的民主實踐都缺乏一定的民主程序,農民迫切需要提高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議事能力。以下筆者將從上村村干部辭職會議、育村鐵礦招標以及歐村合作社失敗等事件來分析當前農民議事能力的現狀。
一、議事規則的異化――上能村干部辭職會議
上能村干部辭職事件起因于這屆村干部在查賬過程中發現上屆財務可能存在經濟問題,這屆村干部經過多番努力始終無法解決這一問題,以至于無法向村民交代,集體辭職。
由于上能這屆班子全部辭職不干,村里都沒有話事人,很多事都沒人管,村民都希望能快點把村長選出來,于是在鎮長甲的主持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其主要議程是投票決定這屆村干部能否辭職,鎮長邀請筆者列席參加。晚上8點多,會議在村文化樓舉行。由于吳川話跟廣州白話相差很大,而我到吳川時間不久,所以最多只能聽個大概。反正感覺會議從頭至尾都是亂哄哄的,一直在吵架一樣。會后經鎮長講述會議內容我才了解到,原來鎮長主持會議是說誰同意這屆干部辭職的舉手,后面只有村長自己舉了手。鎮長來的本意是村民代表同意干部辭職之后,再進行下一個議題,即如何盡快選出新一屆班子的問題。但辭職都沒通過,自然就沒法選了。鎮長把這個事情歸結為村民代表太頑固,不同意村干部辭職。但經事后對各方面人員的調查,我了解到原來并不是所有代表都不同意辭職,而是他們都礙于情面不舉手。假如當時改變一下方法,是就誰不同意村干部辭職的舉手的話,那結果就不得而知了。而且會議不一定要用舉手的方式表決,還可以用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這樣得出來的結果可能更加真實地反映村民代表的想法。一場會議進行了3個小時,但從頭至尾就是在吵架,而且未得出任何有價值的結果,其效率之低足可見沒有議事規則的會議是多么浪費時間與精力。在這方面美國的《羅伯特議事規則》完全可以為我們所學習和借鑒。民主不僅僅是選舉民主,而且也是“協商民主”。開會也是一門“藝術”,而議事規則程序則成為掌握這門藝術的關鍵,沒有適當的議事規則,民主決策就成了一句空話。羅伯特議事規則不僅規范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而且也幫助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養并培育社會的民主精神。
二、精英導演的議事規則――育村鐵礦招標事件
育村鐵礦招標事件起因于村民小組長未經本組村民同意,在收取一條香煙的情況下把本村的礦產資源承包給開礦方,而承包費也由其管理。除此之外,該片唯一的一次公開招標項目也是在開礦方故意安排好幾個人競標情況下按照預先設定好的承包價格拿到該標的。據透露,當時礦山沒有招標前他們已經開發,后經村民阻撓他們才采取招標的方式,招標不過是一個形式,最終他們賠償了2000元押金放棄了所喊出的最高標價。按他們的話就是“堵住群眾的口,讓他們有理說不出來”。此事件被課題組關注后,部分之情村民把合同內容曝光,最終引起村民和小組長、片長以及開礦方之間發生糾紛。很顯然這份開礦合同忽視了普通村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的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程序相矛盾。村民代表在知情的情況下并沒有向有關方面履行監督的職能,黨員、村委會干部也沒有及時表達群眾反對的意見,這些事實說明四個民主在基層的落實還有相當的困難,尤其后三個民主更是有待完善。
從育村招標事件可以看出,普通村民通常沒有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中來,就算參加了會議也只是充當“與會者”這一角色,并沒有在決策過程中發揮其本應該有的作用,其議事能力也十分低下。會議是在精英主導的議事規則下進行的,最后做出決定的也往往是少數精英和權威在私底下協商做出的。
三、道德壓力下的議事規則――歐村合作社
2006年5月6日,歐村農民經濟合作社在連平縣上坪鎮西坪村歐村屋成立,42戶農民代表出席成立大會,在章程后面簽名并按上手印,正式成為社員。接著,在南農實驗課題組的幫助下,社員們嚴格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公開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候選人進行投票,選出了8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雖然本次經濟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均采取了民選的方式,從候選人提名到投票選舉、監票唱票計票都納入了規范的選舉程序當中。然而,過于強大的宗族權威主導了本次選舉,歐村今年估計合作社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由社員大會統一提名,被提名者均有一定資歷,并且與村民保持較穩定的社會關系。盡管部分村民強調監事會和理事會成員管理組織能力的重要性,且建議聘請外部管理者,但在村民大會上,卻無人提及這一建議。這說明歐村村民的表達能力存在諸多障礙。更有甚者,成立后的第一屆監事理事會議中,以民主投票方式當選的理事長以自己能力有限為由,試圖把決策權轉移給村長,原本屬于大家的權力交給了少數鄉村精英手中,農民的主體性地位被忽視。由此可見歐村合作社只是實踐了民主的程序卻無民主的實質,這為其最終走向衰敗埋下伏筆。
篇3
關鍵詞:流通經濟合作社創新多元化
一、我國農產品流通組織存在的問題
(一)農戶家庭組織問題
1.規模問題。我國農戶承包土地的特點是面積小、塊數多,平均每戶擁有7畝左右耕地,屬超小型經營規模。由于農戶的生產資料和耕作技術有限,提供的農產品質量低,附加值小,激化了分散經營和大市場化的矛盾,影響農戶在市場上的競爭和討價還價能力,阻礙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管理問題。我國大多數農戶的文化水平還很低,對市場信息了解不全面,易造成生產決策的盲目性、市場行為的趨同性,形成“增產不增收”的尷尬局面。另外,小農戶在市場的交易費用很高,迫于市場競爭壓力,不得不降價銷售,既不利于農民增收,又不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場競爭環境。
3.產業問題。我國絕大多數農戶一直從事單一的農產品原料生產,“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生產沒有參與農業產前和產后部門的巨大利潤空間,生產鏈條短,生產成本高,缺乏市場信息和營銷手段,很難具有自己穩定的銷售渠道。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一是經營規模和范圍較小,使得農田水利設施、農業防護林體系的維護和使用存在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導致農業資源和基礎設施消耗迅速,不利于農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政企不分家、產權不明晰、權責不清楚等問題,嚴重制約其發展。
(三)農村流通組織問題
1.在農村,多數大宗農產品沒有統一的運銷組織,使農民在流通環節損失嚴重。目前,我國約70%左右的農戶以較低的價格把農產品賣給村上的運輸專業戶,運輸專業戶在市場上以批發價賣出農產品,賺取批發價和收購價的差額。因此,農戶每年在流通環節的損失就高達200億元,不僅如此,還喪失了流通市場的就業機會。
2.缺乏相關的法律約束,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與農民間的購銷合同履約率低,尤其是一些私人加工企業在購銷產品供過于求、價格暴跌時,單方面不履行合約,對收購價格一壓再壓,使農民承受毀約的損失,利益嚴重受損。
3.基層供銷社性質變化,不利于農產品銷售。供銷社是農民自己的合作購銷組織,由于歷史原因,供銷社轉變為國營的基層組織,和農民從以前的合作關系變成商品買賣關系,加之實行承包制,承包者為自身利益對農民的產品壓低級別和價格。
二、國外發展農產品流通組織的經驗和啟示
(一)發達國家農產品流通組織的形式(以美國為例)
1.各種批發商、零售商、農產品加工廠商、商等私人公司,是農產品流通組織的主體,銷售額約占60%。在美國市場上,合作社和私人企業各具自身的競爭優勢。合作社的競爭優勢在于給農民分配利潤,具有較強的收購優勢。私人公司的競爭優勢在于營銷范圍廣闊,農產品進入市場后,就進入全球性的營銷網絡渠道,農產品可以銷往世界各地。
2.農產品營銷合作社是流通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銷售額約占30%。86%的牛奶、41%的棉花、40%的谷物油料作物和20%的果蔬都是通過合作社銷售的。其中,農產品談判合作社是比較特殊的一種類型,只站在農戶成員的立場上與買家談判,談判內容主要是農產品的價格、質量、運送方式、到貨時間等。農產品談判合作社比單個農戶與買家直接談判更具有優勢,談判結果更傾向于農戶利益。
3.農產品流通行業協會是農產品流通行業自律組織,既是經濟組織,又是政治組織。農產品協會是農產品生產者的代表,也是農產品生產者利益集團的代表。
(二)對我國農產品流通組織發展的啟示
1.改革國家宏觀政策,加強政府引導和依法規范組織立法工作。組織建設法制化是發達國家對經濟組織宏觀管理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國還缺乏有關農業經濟組織的專門法律,應盡早出臺《合作組織法》、《合作社法》或《農民協會法》,以便依法引導、扶持、規范、保護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促進農業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2.改革創新流通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流通組織發展實踐表明,建立農業龍頭企業是農民進入流通最有效的方式。發展農業龍頭企業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一要配套運作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把農產品加工業逐步轉移到農產品產地;二要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扶持龍頭企業;三要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優先上市,利用資本市場為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籌集更多資金;四要實行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3.發展現代物流技術,實現流通高效化。隨著消費市場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為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應積極引導現有農產品物流企業改造升級,發展現代化的物流技術和供應鏈管理理念,重點支持大型農產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建立以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系統,形成統一高效的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縮短流通時間,降低流通費用。
三、我國農產品流通組織的創新探索
(一)提高農戶組織素質,增強農戶組織的內在性創新
農戶家庭經營組織是農業微觀組織體系中的基本組織細胞,在發展中應長期堅持兩條基本方針:一是長期穩定;二是積極創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戶家庭經營組織面臨著人才、技術、設備、管理等一系列的競爭,這就需要自身的完善和創新,農戶家庭經營組織自身素質的改造和提升是首要任務,即內在性創新,包括產權制度的改革、經營規模的擴大、經營機制的轉變、科學化的管理等。
(二)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戶家庭組織關聯性創新
農戶家庭組織的關聯性創新,是指農民家庭組織向外部拓展、與各種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在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下,采用契約合同方式建立起各種聯合經營組織,形成以農民家庭經營組織為基礎和軸心的農業微觀組織鏈。
1.積極發展農業一體化經營。我國山東壽光市每年向國外出口大量的蔬菜,就是通過農業一體化經營實現的,他們首先對國外蔬菜市場進行調研,了解國外市場需求,然后根據市場需求組織農民在生產基地進行生產,而后由龍頭企業負責統一收購、加工、包裝、銷售,占領國外蔬菜市場。如果單純靠農民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根本無法滿足國際大市場的需求,只有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才能縮短小生產和大市場間的距離,從而提高農民在市場上的談判和經營能力,有利于市場資源的調配,農業結構的調整,“二元經濟”結構矛盾的緩解。
2.采用多元化的組織發展模式。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農業發展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的組織發展模式,常見的組織發展模式有以下幾種:
(1)農協+農戶模式。農業專業技術協會代表農民的利益,與市場對接,幫助農民解決進入市場所面臨的交易費用昂貴、市場風險大、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日本農協發展相當完善,初、中級別的農協為農戶提供市場信息,代表農戶簽訂購銷合同,高級別的農協還會對農產品進行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為會員提供農業保險、農業金融等相關服務。我國農協的發展處于初級階段,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
(2)公司+農戶模式。在農業產業一體化經營中,農戶以生產車間的身份參與,農產品加工或流通企業為龍頭,通過加工包裝農產品,獲取豐厚的利潤。這種模式可以采用合同契約制和股份合作制。合同契約制指龍頭企業和農戶簽訂契約,農戶按照企業要求進行生產,龍頭企業按照合同價格收購農產品,再進行加工、包裝、銷售。公司+農戶模式缺乏風險制約機制,容易發生“道德風險”,不利于保障雙方利益。股份合作制指農民可以以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入股,農民不僅是生產者,還是龍頭企業的股東,企業經營業績和農戶切身利益緊密相關,這樣就極大地調動農戶的生產積極性。
(3)公司+農協+農戶模式。農協是連接公司和農戶的中介組織,分別與公司、農戶簽訂合同,為農戶提供耕種技術、最新的市場需求信息和服務,有利于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避免同類型農產品大量集中上市;為公司提供穩定的農產品供給,實現農產品的最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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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訴訟主體問題。土地收益分配糾紛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概念,出現于上世紀80年代。我國現有法律中出現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概念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笔沟眉w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是兩個并列的概念,兩者不是同一個組織,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組織。至今法律上沒有一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性質、地位、作用作出解釋的規定。根據字面的解釋,集體經濟組織是村民集體管理集體經濟而設立的組織,從現實看,其主要形式是農村經濟合作社、農村農工商公司。他與村民委員會有很大區別。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調整。村內集體收入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但在實踐中,很多地方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員會代為行使權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發生訴訟時,村民一般將村民委員會作為被告,在筆者審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員會做被告,而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將村民小組作為被征方,出現糾紛時,村民將村民小組與村民委員會作為共同被告。對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體問題,審判中多列、漏列被告問題非常普遍。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法律應當對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性質、作用進行立法,加以規定。筆者就目前的現狀予以考量,對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的被告應當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沒有設立集體經濟組織的地方,應為村民委員會。
二、土地承包和獲取收益分配關系問題。土地承包實際上是村民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對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轉包的權利。土地承包是每個村民法定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承包的主體、義務、責任。作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由于,1995年土地二輪承包遺留的問題和近年來城市擴張,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掛戶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我們區別對待,主要依據民法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沒有承包到土地要求獲取收益的,作以下處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問題。在審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時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時已經退出承包的土地,我們處分兩種情況:①、出嫁女戶口未遷出,但本人不在戶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戶口雖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義務,既沒有承包土地,也沒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權。②、出嫁女戶口未遷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項義務的,雖然沒有承包土地,應當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權。
(二)掛戶收益分配問題。掛戶問題主要是市區附近的村,在我區的七個辦事處的行政村都有掛戶現象,而且西林、鰲峰、澄江、飛彩辦事處行政村掛戶現象相當嚴重,有的一個村民組有十幾人,掛戶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來戶為了子女能夠到城市學校就學,與村委會協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決子女就學問題。②、一部分外來戶為了經營活動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與村委會協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為了解決當地的戶口問題。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離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將戶口遷回原來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義務,也僅僅是落戶問題。針對掛戶的村民,我們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為他們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義務,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時要求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顯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問題。①、土地征用時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時死亡的應當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時,集體經濟組織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補償權,實際上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被征用時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權。這種權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經營行為,在權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該項權利的資格,因而,在分配時死亡,應當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時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時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糾紛的性質問題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屬于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在理論和實務界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復》(即法研[2001]116號答復),指出:農村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的受理問題參照法研[2001]51號答復辦理。該法研[2001]51號答復認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同時認為村民與村委之間的該類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谝陨蟽蓚€答復,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農村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的糾紛(即土地補償分配案件)屬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其案件性質屬于民事案件。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斷一類案件是屬于民事案件還是屬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訴爭的事項上原被告是否處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訴爭的事項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體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還要看訴爭的事項是否屬于公共事務即公務,如果訴爭的事項屬于國家公務,則原被告雙方肯定處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屬于行政案件。土地補償分配之所以應當定性為行政案件。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因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濟管理的組織,兩者均不是一級政府機構,其進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動不具有行政性,雖然村民與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有縱向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進行民事活動時,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是平等,不能以其主體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屬性。
參考文獻:
① 作者:李可波《對土地補償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載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