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規章制度范文

時間:2024-02-18 17: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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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產規章制度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本合同有限期限為年,即自月 日起,至日止。

3.其中試用期自年日起,至日止。

二、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

4.甲方聘用乙方,任公司規范、規程、流程等),督促乙方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進行考核。

5.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規定,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及發放形式,對乙方實施獎勵、處分。

6.根據工作需要,變動乙方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

7.對乙方進行人事管理,乙方須遵守甲方各項人事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8.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義務

9.甲方聘用乙方后,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社會保險金繳納等事項。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工作報酬、提供勞保和福利。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12.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保用品。

13.為乙方提高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創造條件。

14.甲方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乙方權利

15.享有按時領取報酬和享受勞保福利的權利。

16.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17.享有參加技術培訓、參加工會活動、參與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等權利。

18.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時,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

19.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義務

20.遵守職業道德及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管理,恪守職責,積極敬業,做好本職工作。

21.誠實守信,維護公司利益,愛護公司財產,損壞或丟失公司財產要賠償。

22.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

23.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后均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24.乙方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

25.凡乙方執行甲方的任務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創意文案,申請專利和著作版權的權利屬于甲乙雙方共同所有,單方要發表或單獨使用均要得到另一方認可方能生效。

26.乙方在離開甲方后一年之內不得從事與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涉及相關的項目,否則應按反不正當競爭法承擔相應法律責征。

27.乙方離開甲方后,乙方應保守任職期間知悉的甲方內部的各種秘密,維護甲方商譽。

28.乙方從事策劃、銷售、市場或管理等關鍵崗位工作時,須根據甲方規定,簽訂保密協議,不得攜帶、傳播與甲方項目相關的創意文案的作品,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

29.甲方執行標準工作制(特殊崗位例外)。乙方作為甲方職工每天工作作 小時。遇有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時,甲方與乙方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但甲方應

提供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二)休假

30.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休息及休假。具體內容參照國家及甲方有關規定。

(三)勞動條件

3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和必備的勞動保護用品。

32.甲方應建立安全項目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傷亡事故處理制度。

33. 甲方定期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4.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作業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35.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結合本企業《薪酬管理制度》向乙方提供勞動報酬。在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時,甲方應于每月 日以前,以現金或儲值卡等的形式根據對向乙方的考核結果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資。如甲方統一調整發薪時間,則相應按照新規定執行。

36.甲方可以根據其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7.乙方取得勞動報酬后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中個人繳納部分。

38.員工每月薪酬的異議期為發放日起30日內。過期視為無異議。

六、保險福利待遇

39.甲方按國家規定按時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按有關規定轉移。

40.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相關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和保險福利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4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遺屬津貼按國家和青島市標準執行。

42.乙方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青島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

43.乙方在聘任期內,應服從甲方勞動紀律規定及工作崗位要求,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質、保量完成當月(年)工作任務;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44.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如本合同條款與甲方新規章制度相抵觸,乙方同意服從國家新規定和甲方新規章制度。

45.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經濟制裁等處罰,情節嚴重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八、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 變更

46.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

47.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二) 解除

4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以下錄用條件中任何一項的:

① 乙方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離職材料、教育學歷、個人簡歷、婚姻狀況及生育狀況、體檢證明等)中有虛假的。

② 乙方出現任何影響工作的病癥(精神病、傳染病等),不能保證正常工作的。

③ 乙方如有吸毒、斗毆等各種劣跡的。

④ 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工作任務的。

⑤ 乙方未能達到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崗位標準的。

⑥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及崗位考核項目中所涉及的嚴重違紀項的。

(2) 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即出現甲方規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或有違法亂紀行為;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或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的。

篇2

員工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根據規章制度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內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適當。

企業進行內部管理時,通過罰款對員工進行規制的情況并不在少數。那么,這種做法是否違法呢?

違紀員工,該不該罰款

支持者觀點

支持者認為,用人單位扣罰員工工資是公司自主經營管理權的體現?!秳趧臃ā返谒臈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庇萌藛挝慌c勞動者本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無論從實踐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用人單位都有權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的行為予以規范,包括使用各種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如適當的獎懲措施。而扣罰員工工資恰恰屬于用人單位管理員工的手段之一,只要其賴以存在的規章制度制定主體、程序和內容合法,且數額適當,就應認定為合法。

同時,有的地區以立法形式確認了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

反對者觀點

有人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設立罰款處罰的最低一級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說,該級別以下的任何組織均無權設立“罰款”條款。同時,《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見,對公民的財產行使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有授權的主體,且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執行。用人單位僅根據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財產上的懲罰,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另有一些人認為,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包括: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相關費用的情形;勞動者使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需要賠償的情形;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約定義務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無權以任何名義扣罰員工工資。

此外,還有人認為,即使用人單位欲通過獎懲手段加強內部管理,亦可通過警告、降職、降級、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畢竟扣罰工資并非唯一的懲罰手段。且即使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數額又應當控制在何種范圍內才算適當,實踐中尚無認定依據。

例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僅在深圳市范圍內有效,而廣東省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對此有截然相反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以罰款?!?/p>

從實踐視角分析問題

勞動關系兼具平等性和從屬性的雙重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締結勞動合同時雖秉承了平等、自愿的原則,但勞動關系一經建立,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后,就應該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和調度。用人單位有權對其員工進行管理,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承認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并不當然意味著承認其有權對員工進行獎懲,包括經濟處罰。自主管理權亦有邊界,對于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處分需要法定或約定的理由。

筆者認為,在一定限度內,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員工的表現進行獎懲,包括經濟處罰,理由如下:

對用人單位管理權的規制不宜比照公法對公權力的限制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下,勞動行政職能由對勞動關系的決定和支配,逐漸轉變為對勞動關系的指導、監督和保障。在此前提下,若依據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設定和執行程序對公司的自主管理權進行規制實屬不妥,因為普通的企業相對于國家機關而言不可能對不特定人群的權益產生影響,對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限制不宜比照公法對公權力的限制。

法不禁止即自由

在檢索了相關法律法規后,筆者發現,國家層面對于“罰款”并無具體規定,地方層面除了個別地區以明文規定進行了授權(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或禁止(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該條例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區執行)以外,多數地區亦未進行明確規定。

比如,已失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三),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五),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雖然條例已于2008年1月被廢止,其廢止當月恰逢《勞動合同法》生效?!秳趧雍贤ā分写_認了用人單位有權并且應當“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這部分條款可視為對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承繼。雖由于當前的客觀情況已有所不同,《勞動合同法》無法照搬《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做法明確規定企業可對員工進行“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但《勞動合同法》無疑承擔并延續著《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使命。

一些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除了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賠償經濟損失”、“違約金”等情況以外,用人單位無權扣減勞動者工資。需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法》并不否認用人單位有權通過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

筆者認為,既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性質上不等同于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關系,那么根據“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p>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支持了這一觀點,即只要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條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認為,“罰款”并非企業管理的唯一手段,警告、降職、降級、績效、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幾種方式確為可行的管理手段,但我們討論的是能不能的問題,而非孰為最佳選項的問題。

筆者認為,勞動法律法規雖然向保護勞動者傾斜,但同時也兼顧對用人單位的保護。勞動者的違紀行為,無論是否對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都會對其管理和效率產生負面影響。用人單位對相關違紀行為進行一定處罰是出于維護其自身權益的考慮,畢竟,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承認用人單位的“罰款”權并不與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相沖突。

舉重以明輕

實踐中,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關于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程度的認定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筆者認為,既然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而“罰款”無論是性質還是對勞動者權益產生的實質影響都不會比解除勞動合同更嚴重,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用人單位自然有權對勞動者的違紀行為進行罰款,當然前提是罰款的刀鈑τ胛ゼ托形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高額的罰款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實操建議

雖然法律條文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的違紀進行“罰款”,但從管理角度出發,“罰款”并不是優化企業內部治理的上策。

對勞動者而言,不當的扣罰工資將侵犯其合法權益;從用人單位角度,雖可以通過“罰款”起到威懾作用從而提高管理力度,但由于“罰款”涉及勞動者的經濟利益,較為敏感,若處理不當,會引起勞動者不滿,繼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和對企業的忠誠度,嚴重的還會因此產生勞動爭議。

篇3

    2.負責公司的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綠化管理、廠房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和房屋修繕、裝修管理等綜合事務工作;

    3.負責公司資產管理、辦公用品和勞保用品的管理工作,避免公司資產流失和浪費;

    4.全面負責公司守衛管理工作,包括守衛值班、公司治安狀況、消防安全及公司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公司人員、財產的安全;

    5.負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推行,執行與追綜,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權威;

    6.負責公司車輛的管理和司機的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度、使用、維護保養,確保車輛及人身的安全;

    7.負責公司辦公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綜合服務工作,確保后勤保障到位,工作順暢和環境優雅;

    8.負責對公司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協助公司處理各項突發事件;

    9.負責做好各種自然災害的預防和處理工作,確保安全;

    10.負責公司各部門的辦公秩序和紀律狀況,確保工作正常有序無違紀現象;

篇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空中運輸的正常秩序和空中運輸的安全。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飛機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其運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無法比擬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作為重要的遠距離交通工具,同時,各種物資的航空運輸也日益繁忙。適應這一需要,我國的民航事業在改革開放后有了飛速發展,航班、航線不斷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現。航運業務的擴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責任心的航空人員。同時,對于航空人員也應從法律上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1979刑法對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適用交通肇事罪。鑒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單設了飛行事故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空中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地說,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三個因素組成的。

    1.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與飛行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航空維修人員不認真檢查、維修航空器,未及時發現航空器的故障;領航員領航不正確,飛機起飛前,機長不對航空器進行全面檢查,飛機遇險時機長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機組人員未經機長批準擅自離開航空器等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所謂重大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如果造成了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應適用本條給予處罰。如果只有航空人員的違章行為,沒有實際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則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其處罰。按照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本條基本犯罪構成中的重大飛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這就是說,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飛行事故,應適用第一檔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條第二檔法定刑的適用條件仍然是造成人員死亡。這樣一來,造成人員死亡的,既可適用第一檔法定刑,也可適用第二檔法定刑。這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決,有待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3.嚴重后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以上3個因素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航空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機械員、乘務員,地勤人員包括民用航空維護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臺通信員。因為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安全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后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對于發生飛行事故的嚴重后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構成本罪,而屬于其他犯罪了。

    二、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后,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革件。

    (二)本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界限兩者都是與飛行安全有關的犯罪,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航空人員,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且實踐中一般為航空人員以外的人。(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則表現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要求行為人實施違章行為之外,還必須發生特定的重大飛行事故或嚴重后果,方可構成犯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危險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現實際的嚴重后果,只要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出現了實際的嚴重后果,則構成結果加重犯,在較重的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是過失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三)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它們都是過失犯罪,都會造成一定的嚴重后果并以此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它們的主要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航空人員;后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2)發生嚴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實施了違章行為;后者發生的原因則是由于行為人實施了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損壞行為。司法實踐中,航空人員在工作中過失損壞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機場重要設施,叢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視行為人的過失損壞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而定。如果違反了規章制度,則應是重大飛行事故罪;如果沒有違反規章制度,則應定為過失損壞交通工罪或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篇5

乙方: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經過考核,聘請乙方為公司管理人員,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 商,達成以下聘用協議: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公司的 。

二、聘用合同期限從乙方到甲方工作時起至退休時 止。

三、乙方的**待遇。

四、乙方的職權范圍。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㈠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及 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企業公司用工合同范文節選!

㈡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合同規定付給乙方**、 獎金、津貼及保險福利和其他約定的補貼。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的工作衛生條件。

㈣依照國家及公司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在乙 方違法亂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終止 與乙方的聘用合同關系;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調整,乙方必須服從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及合同約定的 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享受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待遇,在職權范圍內 充分行使權利,不受任何非法和無理的干擾。

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在工作職 能范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時、按質、 按量的完成甲方下達的工作任務或經濟指標。

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給甲方 造成損失的,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 損失。

㈣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營業 或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如乙方從事上述營業活動 的,所得收入應當歸甲方所有。

㈤乙方執行甲方交給任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甲 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 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甲方的財產。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資金或者將甲方資金借貸給 他人,不得以甲方資產為他人提供債務擔保;不得將甲 方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種情況時,甲方有權利與 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及本合同約定 的權利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 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現實情況 發生變化,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 方解除合同,須提前 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 并辦理有關手續,如一方違反以上規定應給予另一方相 應經濟賠償。

八、違約責任:如合同一方違反以上合同之規定, 除賠償另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給予對方 元的違約金。

九、如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十、未盡事宜,雙方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省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協商予以補充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鑒 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企業公司用工合同范文節選!

甲方: 乙方: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經過考核,聘請乙方為公司管理人員,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聘用協議: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公司的。21秘書世紀網

二、聘用合同期限從乙方到甲方工作時起至退休時止。

三、乙方的工資待遇。

四、乙方的職權范圍。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㈠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㈡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合同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及保險福利和其他約定的補貼。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訓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工作衛生條件。

㈣依照國家及公司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在乙方違法亂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終與乙方的聘用合同關系;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調整,乙方必須服從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享受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待遇,在職權范圍內充分行使權利,不受任何非法和無理的干擾。

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在工作職能范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甲方下達的工作任務或經濟指標。

㈢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㈣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如乙方從事上述營業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甲方所有。

㈤乙方執行甲方交給任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甲方的財產。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資金或者將甲方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甲方資產為他人提供債務擔保;不得將甲方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種情況時,甲方有權利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現實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如一方違反以上規定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賠償。

八、違約責任:如合同一方違反以上合同之規定,除賠償另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給予對方元的違約金。

九、如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十、未盡事宜,雙方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省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協商予以補充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篇7

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實體上的問題

由于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實踐中用人單位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敗訴率非常高。企業對員工實施過失性解除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們認為,從實體角度觀察,判斷的標準,其一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事實依據;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據,這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即為違法。

關于事實依據,即員工存在過錯的法律事實。這里要注意區分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什么事情已經發生了,這是客觀事實;而法律事實是指有證據證明的,能被仲裁或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法律事實才是裁判的依據。但現在普遍存在的情況是,單位看到客觀事實了,但沒有證據,到法庭沒法證明,這就不是法律事實。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注意保留勞動者有過失的有效證據,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定要固定員工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

第二看法律依據,這包括三類: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公司的規章制度,還包括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比如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需要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對《勞動法》的這一規定進行細化,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勞動者構成嚴重失職,損失達到什么程度才是重大損失,而且用人單位的規定必須是合理的,這樣就解決了法律依據的問題。可見,做好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我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制定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權利。在這個權利的行使中,有三個方面的限制。一是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企業自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第二個問題是,規章制度制訂程序合不合法,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個問題是企業的規章制度需要公示,實踐中有些企業通過公告欄或企業內部的網絡來進行規章制度的公示,這種方式的公示在仲裁訴訟中很難舉證。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把公示落實到書面上,讓員工明確知道公司有相關規定,違反之后會有什么樣的處罰。同時還要注意員工違反規章制度后處理結果的告知,公司應以合法的程序去告知。另外,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什么是重大損失,是否就不能解除呢?也不是,這時仲裁或法院就會直接適用法律法規,根據通常的標準來衡量它是否是重大損失。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就會很被動。

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預先通知,但必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通知書面告知勞動者。關于書面送達的方式,用人單位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應視為無效。

建議

鑒于用人單位在對員工實施過失性解除合同時通常存在事實依據不充分、法律依據不準確、操作程序不合法的現實情況,茲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以供參考:

1、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過失性解除中處于重要地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規章制度并向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對文秘站:“嚴重違反”、“嚴重失職”、“重大損失”等表示程度的概念予以合理界定、細化,同時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3、注意及時保留固定勞動者有過失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有效證據。

4、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通知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書面送達勞動者。

勞動

合同法解讀三十九:過失性辭退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讀] 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失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適用此項條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點:1、要求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庇萌藛挝恢荒茉诖朔秶鷥燃s定試用期。 2、是否在試用期間。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3、對是否合格的認定。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4、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第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兼職”。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做禁止性的規定,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必然會影響到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并嚴重影響到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所謂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懊{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俺巳酥!笔侵感袨槿死盟说奈ky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篇8

關鍵詞:道路和橋梁工程;安全事故;安全管理

0引言

隨著信息傳播途徑的多樣化,更多的信息被人們所了解,道路和橋梁工程的施工事故就是人們普遍關注的一種信息,這種事故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非常嚴重,不僅對道路和橋梁工程是一種打擊,對社會的穩定也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施工事故的頻繁發生也暴露出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集中到一點就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為此,加強安全管理是道路和橋梁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保障。

1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內涵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管理工作,對于道路和橋梁工程來說,安全管理是指以工程施工期間建設活動中涉及到的人力、材料、機械以及其他與建設施工密切相關的因素為對象,以保證項目施工期間的安全性為目的而進行的管理行為。安全管理的順利進行需要行業法律法規的保障,并需要在行業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具體的安管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此來約束施工人員的行為,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2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2.1施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

施工人員是工程施工的主力,為了保證工程的安全施工,施工人員都配有安全帽、鋼板鞋等安全物品,他們的施工操作也都有施工規范來約束,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許多施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安全物品佩戴不到位,施工操作不規范,甚至有違規操作行為,這些因素成為安全施工的重大隱患。

2.2施工設計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

施工設計是一種理論化的設計,如果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的施工情況,這種設計往往是存在眾多安全隱患的,例如,道路和橋梁的造型設計與實際的地形不相符,施工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道路裂縫或者橋梁坍塌事故,如果再加上建筑材料不符合要求,例如混凝土和鋼筋的承重力不夠,就更加劇了事故的嚴重性,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

2.3施工機械出現故障

施工機械也是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主力,為了保證機械的良好運轉,需要定期對機械進行檢修和保養,及時更換廢舊機械,但是,在實際的工程施工中,處于成本考慮,對機械的檢修、保養以及更換工作做得并不到位,這樣,機械在施工工程中很容易出現操縱不靈、失控等事故,由此而引發一系列的施工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加強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對策

3.1提高安全意識,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施工的教育和培訓

高度的安全意識是引導施工人員規范操作,安全施工的重要力量,為了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有必要大力宣傳和強調施工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同時,還要加強對施工人員規范操作的教育,首先使他們認識到規范操作對施工安全的重要性,然后加強規范操作的培訓,保證施工人員掌握規范操作的方法,這樣,他們才能自覺以正確的操作規范來要求自己的施工行為。

3.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為了加強道路和橋梁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首先要符合道路和橋梁工程行業法律法規的要求,其次,還要充分考慮實際的施工情況,針對具體的安全管理行為制定出適應的規章制度,這樣,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有效執行,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3.3以安全管理的制度為保障,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管理的有效實行有賴于管理人員和一線施工人員的良好配合,如果,安全管理僅限于管理部門的工作,那么,對于施工人員來說,安全管理就是一項空泛的理論,對他們不會形成實際的約束力,為此,我們有必要使安全管理參與到實際的施工工作中,建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小組為單位明確各部分安全管理的責任和目標,這樣,施工人員就成為安全管理的實施執行者,保證了安全管理由上到下的真正實施。

3.4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監督體系

對于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來說,制定良好的規章制度只是完成了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內容,而監督體系的建立則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追逐利益是企業的最終目標,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許多企業常常忽略了安全管理,或者是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之后就不了了之,而只有建立完善的監督體系,才能改變這種情況,保證安全管理順利地,長久地進行下去。

4結語

安全管理是道路和橋梁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施工質量和施工效果有著重要的影響,盡管在目前來看,我國道路和橋梁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不到位,但是通過安全意識的提高,安全規章制度和監督體系的建立,相信安全管理工作一定會不斷地向前邁進,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從新聞中聽到的將不再是道路和橋梁工程的安全事故,更多的會是工程建設的輝煌成績。

參考文獻:

[1]林友當.關于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11(02):25-26.

[2]熊文海.淺談如何加強道路與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建材發展導向,2015(13):77-78.

篇9

關鍵詞:電力;供電系統;電網

中圖分類號:F416.61 文獻標識碼:A

因此,加強經營管理、嚴格依法治企,是規避企業經營風險、提升企業效益的有效手段,總體來說,目前縣級供電企業生產經營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根據省、市公司“三集五大”和依法治企的工作要求,縣級供電企業應建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對一些涉及企業發展大局的重大決策進行風險評估和法律審核,從而規避經營風險,而目前同大多數縣級供電企業一樣,這項工作還未健全完善。針對這一風險點,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定期開展法律講座,針對涉及行業內部的一些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聘請相關專業人士詳細講解,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和企業職工學法用法長效機制。

二是逐步建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和審核制度,由企業領導根據實際工作,研究篩選出一些對企業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從而有效地避免和降低經營風險。

二:財務資產管理

目前縣級供電企業財務資產管理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幾個方面:1:內部財務資產關系界定不清、權責不明。

企業本部與基層單位尤其是多經企業資產劃分、資金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還存在著界定不清、管理較為混亂的狀況,這些使供電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資產效益都存在著法律風險。

2:財務信息化建設存在風險。

目前縣級供電企業財務系統網絡已經覆蓋到基層站所,但由于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原因財務信息化建設還相對滯后,使部分縣級供電企業的財務網絡安全存在隱患。

3:企業在降低自然災害造成資產損失方面存在法律風險。

對于供電企業來說,完善的保險種類、合理的保險條款是保障企業最大限度較少自然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的有效手段,而多數縣級供電企業現有的各類保險都是由保險公司擬定的合同文本,在許多細節條款上設置了種種免責、減責條款,一旦發生較大損失而引起爭議,供電企業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針對以上風險,可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一是規范理順企業本部與基層單位特別是多經企業的業務范圍、資產劃分,在物資采購、工程施工等個方面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需要簽訂合同的一律要有規范的合同文本和程序。二是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適時引入ERP系統,逐步實現精細化管理、確保財務網絡安全。三是加強與保險經濟公司的協調,制定合理的保險方案,爭取增加對己方有利的保險條款,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三:企業規章制度建設

規范有序、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體系是一個企業確保健康運營的前提和基礎。近年來,隨著“創一流”工作的開展和“三集五大”工作的穩步推進,縣級供電企業的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大都取得了較大進展,但仍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規章制度還不盡完善,有些部門的具體工作還未建立相應規章制度,“無規可依”。二:某些規章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未作相應修改,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系統內部責任分工的變化,某些部門的規章制度已相對滯后。三:許多規章制度屬于各部門“閉門造車”,普遍存在著責任分工不明確或是交叉重疊的現象,難以有效開展工作。針對以上風險點,可首先由歸口管理部門將各類規章制度匯總梳理,然后參照上級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組織各相關部門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完善。最后匯集成冊、統一實施。

四:企業生產營銷工作

近年來,隨著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的不斷加強,以前諸如電力設施未設警示標志、對違章建筑未下發《隱患通知書》、外掛線路無安全協議等狀況都已得到了很大改善,目前縣級供電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仍然存在的風險點主要有:

1:供用電合同用印不統一,不符合上級有關規定,另外部分供電合同文本填寫不規范,有些合同也未交給用戶,這些都很容易在爭議發生后成為對供電企業不利的因素。

2:對用戶欠費追討不注意證據采集和保留。根據法律規定、主張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在此期間,供電企業催繳電費要有相關證據。

3:計劃檢修停電不規范

4:對重要和特殊用戶故障停電的預防措施不盡完善。

針對以上風險點,可分別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一是規范供用電合同管理、統一用印、履行好合同權利責任告知義務,將合同文本交與用戶留存。

二是要及時發現并立即對欠費用戶送達電費催繳通知書。必要時采取公證或由由司法機關協助,保留相關證據。對一些經營狀況不穩定的企業用戶納入預警機制,提請人民法院對其進行財產保全。

三是規范計劃檢修停電程序,對高壓用戶和重要用戶停電實行專人負責,嚴格做到計劃檢修,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嚴格按規定程序,提前7天告知或公告并保留好相關證據,臨時停電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在實施停電前30分鐘,再次通知、保留錄音證據。

四是對重要用戶和一些特殊行業如從事水產養殖、大型冷庫經營的用戶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備保安電源,并增加故障停電供電企業免責條款。另外優化企業供電責任險的投保條款,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企業損失。

五:集體企業管理

對照國網公司“三集五大|、主多分離”的相關要求,縣級供電企業目前集體企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與主業資產關系界定不清。集體企業在資產劃分、物資采購調撥、工程施工等方面都按照主業其他直屬部門來對待,并未嚴格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來執行,一旦集體企業面臨重大經濟糾紛,作為母公司的主業勢必要承擔連帶責任。

2. 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相當一部分工程未和委托施工方包括局里簽訂合同,大多簽訂的合同也是由委托方提供,普遍存在著文本不規范、條款不完善等現象,另外合同用印也使用行政印章,不符合有關規定。

3. 倉儲物資管理較為混亂。由于之前受場地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生產工程、用戶工程、農網工程材料未能嚴格分類,使用隨意性較強,不利于工程材料的集約化利用。

4. 工程預算、決算編制不盡合理。大多數工程只有預算、沒有決算,工程材料使用等不夠明了。

5. 施工人員未能全部繳納工傷保險或雇主責任險,企業安全生產存在一定風險。

針對以上風險,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逐步理順集體企業與主業的資產關系,做到資產明晰、權責分明。二是參照主業相關規定、建立完善集體企業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文本使用、簽訂、用印等相關程序。三是按照上級公司相關規定,加強倉儲物資規范化管理。四是建立集體企業內控制度,完善工程預算、決算編制。五是與積極保險公司協調,以合理的形式將大多數施工人員納入保險保障體系。

篇10

保安工作保證書一1、堅決貫徹執行并遵守公司及部門各項規章制度,(保安員守則,崗位職責,崗位組織紀律,物資放行管理規定,獎懲制度)。

2、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并與交班人員做好巡場工作。否則,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均由兩班員工及部門相關負責人負責。確認交接后,責任歸屬與接班人。

3、嚴格物品出入及放行手續。若因把關不嚴造成物品流失,所流失物品由財務部評估其價值,由當值保安員及部門相關負責人承擔賠償責任。

4、所有人員22:45必須準時到達售樓中心,列隊開班前會,會后按指定崗位接崗,不遲到不早退,如有緊急事件不能按時到崗,必須事先通知班長,并提供相關證明,否則一律按遲到處理,遲到一次罰款20元,當月累計兩次者罰金翻倍。

5、各崗位當值期間須保持值班室內物品整潔,干凈衛生(營銷中心人員禁止進入水吧區域)。愛護執勤器材器具,按規定對所轄區域進行不間斷巡視,具體范圍:南門:一號樓及周邊區域。西門:項目辦公室及區域。售樓處:營銷大廳,辦公區域,廣場區域。

6、當值期間各崗位每二十分鐘報崗一次,報崗順序依次為北門西門南門營銷中心。領班有權隨時抽查叫崗,叫崗兩次無應答及不按時報崗者均視為離崗、睡崗。離崗、睡崗者按照獎懲制度相關規定每次罰款100元,當月累計兩次者自動離職。

7、堅守崗位,不私自離崗、竄崗,時常巡視,檢查責任區域,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若由于私自離崗、竄崗及巡查責任區域不認真、不徹底而發生搶劫、盜竊、火災等,一切責任由當值該崗保安員及相關負責人負責。每周日晚上22:00準時到售樓處參加周列會,無故不參加或遲到者每次罰款20元。當月累計兩次以上者罰金翻倍。

8、服從管理,精誠團結,以公司為家,以崗位為榮,維護集體榮譽,保護公司財產。

以上內容我已全部閱讀,并已詳盡了解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保證認真執行嚴格遵守,如有違反按以上規定處理。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保安工作保證書二為預防因保安員自身原因發生案件事故和履職中造成他人傷害案件事故,保護保安員和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作為本保安隊隊員,本人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 不打架斗毆、不偷竊。

2、 不私接亂拉電線,不擅自使用電器,不使用偽劣、違規禁用的電器。

3、 不擅自動用明火,不擅自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4、 不酗酒、不游野泳。

5、 遵守外出請銷假制度,未經批準不私自外出。外出期間一切安全責任個人承擔。

6、 遵守交通法規,不無照駕車,不酒后駕車,不違法停車、不闖紅燈等。不私自駕駛他人機動車。

7、 不因自身原因,影響保安形象和服務質量。

8、 遵紀守法,不違法犯罪,不發生治安、火災、責任交通事故及交通死亡事故等案件事故。

9、 遵守保安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接受保安隊的安全管理。 因本人的違法行為以及違反以上條款行為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保安員個人全部承擔,與保安隊無關。

本保證書由保證人簽字后生效。

保安大隊負責人簽字: 保安分隊負責人簽字:

保證人簽字:

保安工作保證書三致:北xxxxx物業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生科園管理處安保部

我司保安員 (男、女)將個人身份證件不慎丟失,現在補辦之中。身份信息為 省 (市、縣)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我公司擔保該保安員在駐勤期間如有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貴單位管理制度等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我公司全力承擔。貴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特此保證!

北京懷保保安服務有限公司(駐場負責人):

年 月 日

保證書 致:北xxxxx物業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生科園管理處安保部

我司保安員 (男、女)將個人身份證件不慎丟失,現在補辦之中。身份信息為 省 (市、縣)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我公司擔保該保安員在駐勤期間如有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貴單位管理制度等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我公司全力承擔。貴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特此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