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收土地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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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54
1 基本情況及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禹城市地處魯西北平原,共有農戶11.34萬戶,農業人口41.6萬人,農村勞動力23.68萬人,耕地面積506.67hm2。
1.1 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具體實現方式
當前禹城市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實現方式有2種,村集體所有,主要是村規模小、人口少的“筒子隊”,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戶,約占33.6%;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主要是規模大、人口多,在聯產承包之前,就已經劃分為若干個生產隊的村,約占66.4%。采取這種方式,村內耕地分別歸村民小組所有,由于歷史的原因,有的村民小組之間人均耕地面積差距較大。
1.2 農村土地承包方式
禹城市于1998年完成了第2輪土地承包,在2輪承包初期,曾有個別鄉村存在“兩田制”問題,在費稅改革前(2001年),已經整改完畢。根據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實測數據,禹城市共有耕地面積563.73hm2。目前,禹城市農村土地承包有種方式,農戶家庭承包,總面積為533.6hm2,占耕地總面積的94.65% ;村組預留的機動地,通過公開發包的方式,承包給農戶,面積為30.13hm2,占耕地總面積的5.35%。
1.3 農村土地調整情況
自1998年完成2輪承包后,由于當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尚未頒布,土地調整比較頻繁,土地調整的隨意性較大。發包方除根據人口變化進行農戶之間的調整之外,個別村組以發展多種經營(種大棚蔬菜)、發展公益事業為名,隨意抽調農戶的承包土地,高價進行發包,成本費作為集體收入開支。
1.4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情況
自2013年9月開始,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的基礎上,已全部完成工作任務,數據庫硬件設施已經安裝完畢,并開始數據錄入。農戶檔案、綜合檔案已經整理完成。
1.5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
近年來,隨著禹城市工業化的深入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而且,越來越多的涉農企業、合作社和外來人員需要土地,對土地流轉的剛性需求越來越迫切,土地流轉面積不斷擴大,禹城市土地流轉工作呈現出“規?;?、集約化、多樣化、規范化”的發展新格局。
1.6 農村土地抵押情況
由于當前禹城市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尚未完全結束,特別是數據庫尚未建成,土地承包信息不能聯網查詢,而且土地抵押貸款手續繁瑣,風險較大,當出現貸款違約時,維權困難,所以相關金融機構對土地抵押貸款顧慮較大,目前尚未開展實質性的工作。
2 存在的問題
2.1 政策宣傳力度不夠
村干部和農民對農村土地政策了解存在一定誤區,土地流轉過程中,認識不足,心存顧慮,怕失去土地,影響了土地流轉工作開展。
2.2 土地確權頒證工作成果還需鞏固加強
確權登記頒證涉及農村每個農戶,農村土地調整存在根據人口變化,自動接退土地等情況調整比較頻繁,確權登記頒證成果難以保持。
2.3 農村土地流轉存在隨意性
尚有農戶間流轉存在自發流轉,缺少規范的流轉手續,容易引起矛盾糾紛。
3 建議
3.1 要全面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通過電視專題講座、宣傳掛圖、宣傳車、印發學習材料、街頭現場咨詢等形式,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不斷穩定土地承包關系。
3.2 加快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的應用
通過確權登記頒證,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進而通過深化改革,還權賦能,最終形成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要運用好確權登記頒證成果,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結合農村產權綜合交易中心建設,探索開展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解決農業生產融資難的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3.3 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積極推動農村土地有序流轉
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產權流轉,進一步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體系,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動農村資源資本化、市場化,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加速流動和優化配置,為農業農村經濟快速穩定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篇2
第一,堅持土地承包經營制不動搖,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家庭經營是世界各國農業經營的最基本形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奠定了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同時,我國農民家庭經營的承包地,是農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因此土地承包經營制也是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制度基礎。這一基本制度已經在《憲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嚴格規范,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今后,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穩定已經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已經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對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要從合同管理向登記管理轉變,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專業化屬地化規范化的城鄉土地統一登記管理體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續期制度或者實行無限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按照物權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更為徹底的保護。
第二,依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規范農地流轉,保障農民在農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結合農村勞動力流轉和農村人口轉移進程,在農民自愿選擇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農地的市場流轉和適度集中,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土地規模經營;按照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農戶和龍頭企業自愿簽訂產品合約和要素合約,發展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農戶+基地、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等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發展龍頭企業受讓農戶承包地、雇傭農民的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在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市場的基礎上,開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市場,支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通過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延長農業產業鏈條,增加農業附加值和技術含量,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增強農民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
第三,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好基本農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我國人多地少,需要養活的人口數量大,并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里人口數量還會繼續緩慢增長,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土地政策極其重要的全局性戰略性目標。新農村建設中,必須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嚴格的適合我國國情的耕地保護制度。對于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通過繳納相關稅費,專項用于耕地整理開發以補充耕地。對于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糧、棉、油生產基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基地等在內的耕地,在農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繼續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農地轉用制度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公正補償機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延續下的農村集體土地國家統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顯現。推進新農村建設,就必須改革這種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當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護、城鎮建設、工業發展、公益事業、農民權益、政府利益等諸多方面,因此只能漸進推進。近期,應重點修改完善征地補償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和征地補償費的確定辦法,切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從中長期看,理順農地轉用中的經濟關系,實現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補償,需要進一步深化土地市場化改革,縮小征地范圍,將土地征收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發展農用地內部流轉市場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同時,適度開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經營性農地轉用市場,形成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補償提供客觀的市場參照,從而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區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農地轉用制度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公正補償機制。
第五,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帶鄉的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我國以國家和集體二元土地所有制為基礎,與城鄉企業、居民的身份相掛鉤,依賴城鄉分割管理的路徑形成了城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上的雙軌制和城鄉分割的建設用地市場,包括鄉鎮企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等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化流轉長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滯了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雙向流動和城鄉經濟社會的一體化發展。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有加快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開通城鄉建設用地市場,才能吸引城鎮企業和居民投資農村、實現以城帶鄉式發展。今后,從統籌城鄉土地政策、建立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的要求出發,在制定和頒布《物權法》,明確界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用益物權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細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對于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創設集體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允許其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具有同等效力地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對于農村公益性用地和農民無償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國有劃撥土地設立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交易許可管制下對其進行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調整土地收益的取得、分配和使用格局,建立和完善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土地收益分配體系。在我國現行土地價、稅、費體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農地轉用和土地供應環節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環節取得的少,以土地出讓價款和費的形式取得的多、以稅收形式取得的少;在分配上,絕大部分土地收益集中在市、縣級財政,中央、省和鄉村兩頭得到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區的多、投向農村地區的少,投向經濟建設的多、投向社會事業的少。這種格局加劇了城鄉發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沖突,同時也驅使地方政府盲目擴張建設用地。新農村建設,要對這種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標準,加大力度支持農業綜合開發;制定和完善全國性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以及使用、轉移和監督管理辦法,保障對占用耕地的有效補償;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完善有關15%的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規定,支持農業土地整理開發;逐步正稅減費,全面完善不動產稅制,支持鄉村基層公共財政;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土地收購儲備和風險備用金等的具體標準,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開展農用地整理,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農用地整理是精細化、集約化、節約化利用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發展農業生產、開展國土整治、建設新農村的重要方式。實踐證明,農用地整理通過對溝、渠、坎、田塊等進行工程治理,對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破壞的土地和各類廢棄地、閑散地進行復墾,一般能夠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積;通過規整農田灌溉渠系,發展節水灌溉農業,改良土壤,能夠提高土、水、肥的綜合利用效率;通過平田整地、歸并零散地塊、修筑梯田,能夠促進土地集中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為提高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和農業集約化程度創造條件;通過完善農業基礎設施,為農業技術的大面積推廣應用創造條件;通過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夠有效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農用地整理,無疑將是未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途徑。在新農村建設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區指導、依法規范、公眾參與的原則,以政府公共投資為主,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重點有步驟地穩步推進農用地整理,不斷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八,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進村莊治理。目前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建設用地總體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東、中部地區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區在150-400平方米,山區和牧區更高。隨著農村人口不斷外流和遷移,一些農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隨之廢棄或閑置,出現了“空心村”等現象,而與此同時,大多數生活在農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環境的愿望越來越強??傊?,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巨大,農民群眾對建設用地整理的認同感和參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尊重并引導農民積極參與,結合撤鄉并鎮、遷村并點、撤村建居、舊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等的實施,因地制宜地開展土地置換、土地權屬重劃、土地規整以及廢棄閑置地的開發利用等多種形式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以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為紐帶,優化建設布局,促進人口適度集中,提高基礎設施完備度,發展公共公益事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篇3
20xx年最新農村拆遷補償管理條例
20xx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xx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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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蘇州高新區
土地作為農民財產的一部分,其所得到的財產性收入是指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或土地經營使用權經流轉后而得到的相應補償和收益。土地被國家征用后,按規定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在國家如此重視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現狀之下,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狀況如何,怎樣有針對性的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思考并研究的重要內容。
一、K州高新區FQ街道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實際情況
蘇州高新區FQ街道是在蘇州城的西部,我們選取了FQ街道的失地農民,共發放問卷260份,回收有效問卷260份,涉及到關于土地征用、土地流轉相關問題41題。同時對部分村民進行面對面的訪談,通過整理問卷及訪談結果,我們將調研情況整理如下:
1.關于土地征用
蘇州高新區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從前大多以種地為主要收入來源,2002年的時候,部分土地被征用,征用的土地被用做公益事業、基礎設置、有盈利的公司和企業,在被征收土地用于什么項目的問題調查中,15%選擇用于公益事業,23%人選擇基礎設施建設,62%人選擇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在征地的過程中,村民表示政府有將包括征地范圍、征地標準等相關信息的文件張貼公布,但他們雖知道政府張貼了這些信息,并沒有過多注意。政府征地后,進行了多種方式的安置補償,我們的問卷調查顯示,得到貨幣安置有46人,得到就業安置有24人,得到農業安置的有20人,得到入股安置的有70人,得到社保安置的有40人,其他安置的為60人。村民對于安置補償結果并不太滿意,對現行國家土地補償是否滿意問題上,30人表示非常滿意,30人比較滿意,而20人不太滿意,在被采訪的兩位阿姨中,一位稱政府賠償的安置房,11萬左右,買兩套房不夠,裝修費難以湊齊;另一位稱征地后政府補償了16萬多一點,買房用了十多萬,剩下的錢不夠裝修。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愿意被征地, 260人中,僅1%人認為土地征用后收入增加的機會會更多,愿意被征地;69%人認為補償過低,不愿被征用; 剩下30%人則表示很不滿意;對于是否有侵占、挪用土地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情況,34%人表示有,42%人表示沒有,還有24%人則表示不清楚。
2.關于土地流轉
高新區FQ街道居民土地大多有使用權流轉的情況,主要以土地轉讓和土地出租兩種形式為主。當時村集體受政府要求,決定實行土地流轉,村民被動參與土地流轉。村委會對于農民土地流轉行為進行登記,所在村也設置專門的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大多數居民表示實行土地流轉之后,自己的收入稍有增多。對于土地流轉補償費問題,多數人說能夠及時發放,但對土地征用后生活滿意度問題上,57人表示滿意,127人表示不滿意,76人則表示說不清。在對有土地出租的村民調查中,統計出租原因,70%居民反映處于農業種植收益低因素考慮。58%家庭參加入股,選擇的入股方式多以資金入股為主,少數有資產入股,大多人表示對去年股份分紅基本滿意。在去年股份分紅所占家庭一年收入比例的問題調查中,77%的居民表示所占比例很小,46%居民認為如果沒有股份分紅或者股份分紅金額很小,對他們的家庭影響也不大,但多點經濟收入會更好。
二、蘇州高新區土地財產性收入存在的問題
1.村民理論知識的缺乏
我們在訪談的過程中發現,村民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道的不多,有的甚至完全不了解,調研小組成員給他們解釋了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基本概念后,他們才有所知曉。對土地財產性收入知識的缺乏使得村民自身在維護其土地財產性收益的權益上就處于劣勢地位,這容易造成失地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護,從而影響農村經濟建設,影響農業問題。
2.村組織透明度的缺失
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是在2002年被征收的土地,從他們的反映中,我們得知當時雖有對土地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標準的公告,但仍然存在有不透明的現象。部分村民反映他們所在村開會較少,村干部的處事方法也不如現在民主,在補償過程中,存在補償不公正的現象,他們將此解釋為人情世故不可避免,但多數人表示,近幾年這種現象有所好轉。
3.征地補償金額數少
法律雖然規定了維護公共利益需求的情況下可在補償的前提下征收或征購土地。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將土地供應市場實際占有,農民只有少部分補償金,而大部分的收益卻被政府所掌控。事實上,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所獲得的補償金,完全沒法與實際擁有土地的收益相媲美,農民的實際收益是有所降低的。FQ街道康佳社區居民中,六成以上居民表示征地補償金過少,征地過程中的搬遷買房等還需自己貼錢。
4.農民缺少利益表達權
隨著農村土地征用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征地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農民在土地價格中沒有主宰權,他們在征地過程中的弱者地位并沒有發生逆轉,只是壟斷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盡管知道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現象,但FQ街道康佳社區的很多居民都是敢怒不敢言,同時也缺少組織機構去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農民沒有辦法保護好土地財產,更談不上有效利用土地,并從土地上收益。
三、制約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成因分析
1.土地集體所有制虛擬化
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化,誰擁有權力誰就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這成為了農民無法完整得到土地所有權的重要原因。在現實中,村民委員會往往充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村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村長和村委會少數人所有。這一問題在蘇州高新區FQ鎮2002年之前的土地征收過程中明顯存在。同時,土地產權的各項權能的邊界不清晰。后,土地的所有權和其他權能發生某種意義上的分離,即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能歸農戶,但對這些權能的邊界沒有明確規定,對各自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利益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各主體對自己責任權利邊界的模糊,引發了一系列土地利用上的問題。
我國農村集體資產數量龐大,但目前集體資產運用效率不高,未能為拓展農民財產性收入發揮應有作用。除部分地區通過股份化等模式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機制之外,大部分地區的經營管理權都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而對于代表集體組織的管理者來說,由于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因而對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負責任,從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個別經營管理者甚至與外部主體合謀,在集體土地征用、集體資產運營等過程中以損害農民利益為代價謀取私利。而對大量的個體農戶來說,不能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凡此種種,必然導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長期低效運行,大量的農民集體財產不能為農民獲取應有的財產性收入。
2.農民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性
土地承包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資源,但問題是,由于現階段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代表其產權的合法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使得農民權益經常受到少數“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來自公權的不當侵占,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存在偏頗,急功近利,追求局部的、地方的、短期的效益和經濟的增長,以經營城市為名,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少地方政府以低價征用農民土地搞開發區、工業園區,以非常優惠的條件甚至零地價把土地送給投資者,爭相以最低廉的條件獲得招商引資的成功;二是一些地方干部法制知識有待提升。粗暴執法,需要增強法律知識,加強依法行政;三是干部政績考核制度存在問題。以GDP作為考核干部主要標準的制度,導致了一部分人追求短時效益,造成了土地資源的破壞,損失了長久的利益;四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對于征用土地沒有把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分開,規定所有建設用地均由政府征用,使地方政府征地的權力過大過寬,缺乏限制。
3.農村居民對其所擁有的宅基地不擁有完全的產權功能
農村宅基地是指在村莊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風俗習慣活動等涉及的用地。我國現行的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集體所有,村民使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骸稗r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里的“擁有”,并不意味著農民個人對宅基地具有明確的財產歸屬權,因為《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既然是集體所有,就排除了個人所有,可見,所謂的農民“擁有”宅基地的權利,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歸屬,只是一種“不脫離農民集體”的有條件的使用權,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個人財產權。農民住房產權不完整的限制,既不能買賣,也難以從銀行獲得抵押貸款,偏遠農村流動人口少又限制了租金收入。就這樣,農民的房屋幾乎成了“死產”,既浪費了資源,也切斷了農民財產性增收的重要渠道。尤其是蘇北地區農民受到區位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約,土地和房屋帶來的財產性收入更加有限。
四、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的對策建議
1.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并賦予產權主體相應的權能
從農村土地使用權上來分析,要實現農地的順利流轉和實現農民的利益,必須實現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化,最重要的是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決策權界定給農民,強化農地承包權。總體思路是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地產權制度,進一步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一是建立健全推進機制。要形成各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以農業主管部門為總體領導,負責產權改革的總體協調,縣鄉分級配合,各地緊密聯系,形成工作整體部署。明確具體的工作機構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落實到人。各部門管理好自己負責的工作內容。同時加強外界監督工作,使工作透明公開。二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結合現有的土地政策及地方實際,出臺相關政策配套措施,指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測及確權、登記、頒證和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制度工作,具體可出臺相關確權辦法和文件。
2.合理加快農村土地流轉進程
土地流轉要以市場為基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有償自愿、效率優先的原則,完善流轉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的有償流轉。一是要構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市場調節機制,鼓勵對農村土地進行有償流轉,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流轉市場,使農村土地流轉打破地域限制,向高效益規?;洜I轉變,建立城鄉一元化土地流轉市場。二是要完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建設。土地流轉中介是土地流轉市場的媒介和橋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發展中介服務組織,為供需雙方提供流轉的平臺,提供信息、咨詢、預測和管理等服務,提供規范的交易程序,約束交易主體行為,明確流轉違法成本,及相關法津責任,降低農村土地流轉的成本與風險,保護農村土地流轉主體的雙方利益,為農村土地流D提供通暢的組織渠道。三是要建立動態的土地流轉價格機制。農村土地流轉,要充分考慮土地價格的構成因素及土地隨時間推移的升值潛力,要對農村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進行綜合評價、分等定級。構建農村土地估價指標體系,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動態監測,積極探索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與辦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轉利益補償機制。
3.大力發展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我國農村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應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包括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在內的三種,讓農民擁有真正的權利,成為真正的股東,有比較完整的產權;集體經濟組織則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時,基層干部應轉變怕失權、失利等思想,嚴格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參與管理,預防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另外股東要加強對董事會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進而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實現集約化和規模經營。
4.加強法律制度建設
到目前為止,中國土地征收補償規定分散在單行的各個法律中,還沒有建立較為系統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導致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混亂和征地補償救濟手段不完善等問題。我國應加強土地征收法制建設,以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土地征收的行為。一是可以參照國外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憲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際通用的慣例,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條款,為土地征收補償確立法律依據。二是完善土地征收補償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強土地征收政策咨詢和法律援助機制,嚴格規范土地征收糾紛的處理程序。在強化對土地利用規劃管制的基礎上,從法律與法制的角度嚴格區分公益性、經營性建設用地,著力解決征地范圍過寬、規模過大的問題?;诖?,建議應按照逐步統一城鄉建設用地政策的總體思路,參照城鎮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來逐步確定土地征用使用權限的公共公益性用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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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社會發展;優化城市空間;農村房屋拆遷;農民切身利益;加快補償立法
一、前言
國土資源部2016年的“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對我國國土資源的形勢做了介紹也提出了相關要求。表示目前征地拆遷等矛盾日益突出,必須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傾情傾力使資源惠民利民,使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二、我國農村房屋拆遷現在解析
鑒于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政策性、實效性和群眾性都很強,因此拆遷工作涉及的范圍廣、難度大,致使我國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面臨較大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相關行政管理程序不完善,沒有相應的司法保障,導致政府職能錯位、監管不到位;其次,一些地區沒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償標準,因而補償款較低,不能滿足農民需求;再次,拆遷安置過程中,存在較大的盲目性,另外,關于非住宅類的房屋拆遷其補償標準不夠健全、完善。種種問題,導致農民切身利益受到損失,引發了農民群眾的不滿,嚴重阻礙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穩定開展。
當前,在我國農村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以下幾個問題成為拆遷工作難以開展的矛盾焦點:
首先,拆遷項目的開展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為響應國家政策,很多地方在開展農村房屋拆遷項目時并沒有經過嚴格考察審核,各地方政府為加快本地經濟增長,未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就盲目實施拆遷項目,造成后期工作難以進行。
其次,我國農村房屋不能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補償,導致拆遷過程中對房屋進行補償時只能以當地政府的“重置價”計算。這就導致政府規定的補償價跟農民所能接受的補償價存在較大差異,造成農民利益受損現象的發生。
再次,缺乏健全、完善的農村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做保障,導致政府在實施拆遷工作時沒有規章制度可以遵循,容易滋生不合理、不規范行為的發生,工作流程缺乏科學合理性,一些上級部門監管不到位,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最后,就是歷史遺留問題,由于農村房屋管理混亂,很多農村房屋在拆遷時無法確認產權所有人,或者測量問題導致安置面積不能確定。
三、加快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對于房屋拆遷相關事宜,我國于2011年1月,由國務院最新頒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其為城市房屋拆遷活動提供了規范的依據,解決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矛盾和問題。但是并未就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做出相應的規定。要想拆遷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正當權益,應給予被拆遷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可依據的法律有:《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采用年產值倍數法確定補償金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規定。
可見現有規定雖基于各地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各地農村房屋拆遷適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地方人大的政府規章和部門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但卻導致了拆遷補償政策混亂、各地做法不一且補償標準較低,宅基地上的房屋僅作為附著物進行補償。導致由于沒有直接的國家層面法律做依據,無法給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和充分的保護,拆遷雙方難以對拆遷補償標準達成一致,引發大量的拆遷糾紛,成為突出的社會矛盾之一。
因此應訂立關于我國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條例,讓拆遷有法可依。因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事關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嚴格依法陽光拆遷、公平拆遷,才能保護被拆遷人合法私權。與此同時,制定對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還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拆遷效率,促進經濟的發展。一旦拆遷補償中存在隨意性,則很可能導致拆遷補償出現不公平現象。一些被拆遷人極可能因為執法的隨意對拆遷工作產生非常強烈的抵觸情緒,使得拆遷難以進行。規范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拆遷人利益可以為順利拆遷提供保障。
其次,有利于保證社會的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只有平衡了各方當事人利益,充分尊重保障被拆遷農民的權利,加強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才能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維持社會發展的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最后,它有利于房屋拆遷法律的完善,保證法制統一。由于在土地性質和管理方法方面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存在很多差異,因此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權利保護進行研究,有利于推進農村房屋被拆遷人權利保護系統化、體系化,提高該領域的法治化水平,保證法制統一。
篇6
一、存在的問題和特點
從婦聯系統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征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10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征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占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10年9件,2010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10年5月共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10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為突出。據初步統計,目前向法院要求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占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后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后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征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民約等形式明確規定,婦女出嫁、離婚后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民約、戶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后不能單獨立戶,戶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戶主發放土地征收費后,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征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后,勝訴容易執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復雜性,執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征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征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為止,縣法院反執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結的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一、規范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采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征收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持,甚至人為設置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后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執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后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結。未能執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循環。而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在判決后因無法得到執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干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干警疲于應付各種匯報,嚴重影響干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凸現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群眾甚至少數基層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民約時作出不利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篇7
問:《通知》在征地政策措施上進行了哪些改進?
答:《通知》對現有征地管理中的許多方面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和完善的政策措施,應該說是繼2004年《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后,國土資源部針對征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這次對征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比較多,如: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征地補償費;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征地補償費直接付給農民個人;鼓勵單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意見;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等。
問:《通知》在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推進征地補償新標準實施,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對于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同時,《通知》要求,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問:如何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答:《通知》要求各地要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問:在征地補償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通知》要求,征地批準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問:怎樣切實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篇8
關鍵詞: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滿意度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4-0009-03 引言
對于我國來講土地問題是一個永恒的問題。在我國幅員遼闊的土地上生活著9億多農民,目前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突破50%,按照世界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已經步入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并在未來幾十年內都將處于這一階段。
由于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不適應性和滯后性,八家戶村的失地農民對政府實施的安置補償政策有諸多不滿,這將直接影響到八家戶村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當地農民權益的保障。
一、調查對象及其基本特征
(一)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的調查對象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州奇臺縣古城鄉八家戶村。八家戶村共分為8個村,每村約有住戶35~70戶不等。本次調查選取奇臺縣古城鄉八家戶村二村、八家戶村五村和八家戶村七村為樣本,根據每村人口分布,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發放二村20份,五村16份,七村34份,共70份調查問卷。
(二)調查對象基本特征
1.調查對象的年齡情況分布。根據調查數據統計,受訪者的男女比例為7∶3,被調查者以男性為主,男性作為農村主要勞動力,其表達的意愿基本上可以代表該家庭的整體意愿。受訪者年齡分布層面較廣,但集中分布在40~70歲之間,這就使得被訪農戶的平均年齡較高。而恰恰是這部分留在村里的農民對相關的征地情況以及家庭的收支情況是比較了解的,基于這一點能較好地保證本調查對征地信息收集的完備性以及調查結果的可靠性。
2.調查對象的受教育情況分布。八家戶村3個訪區內的受訪者受教育情況從半文盲到大學及以上都有出現。訪區的受教育程度集中分布在小學和初中水平,其中小學程度約占到總數的37.1%,初中程度占到約41.4%,并且存在極少數的半文盲情況,高中及以上學歷分布寥寥,訪區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這與受訪者的年齡分布有關。
3.征地前后調查對象年收入情況分布。下頁圖1為征地前和征地后受訪者家庭收入變化情況統計結果。統計顯示,征地前的3個村受訪者的家庭收入差距較小,這主要是由于征地前的農戶收入基本來自于務農,支出成本較低。在征地后,受訪者的家庭收入結構發生變化,由之前的農業收入為主變為了非農業收入為主,收入來源主要依靠打工、補償款等非農收入。農民失去土地后收入水平短期內依然在提高,但農民失去土地意味著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這部分農民也需要到市場上購買糧食以及蔬菜等。從長期來看,不利于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
二、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的滿意度分析
(一)對于征地前公開透明度與農民參與度的滿意分析
根據政策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這保證了征地工作的對象特定性、程序性以及公開透明性。
據統計,訪區內74.3%的農民表示,在征地前國土資源部門有公告公布了補償的標準、界限等相關內容,但有44.3%的訪民明確表示政府并沒有對征地補償標準征求他們的意見,村集體和村民也沒有就補償標準與當地政府部門討價還價,農民并不清楚補償款的利用方式,對于征地的參與度不高,大多表示不滿。
(二)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落實時間的滿意分析
我國的征地補償遵循三個原則:(1)征地補償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2)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單位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3)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以及耕地質量的差異,各地所執行的補償方案也有所不同。
首先,八家戶二村約有農戶40戶,居民以漢族為主,截至2013年底,八家戶二村的土地已經盡數征收,已經得到的安置補償包括貨幣補償和保險,其中,貨幣補償為3萬元每畝,保險為養老保險,部分農戶家里的孩子由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留地安置為30平方米每人,未提供就業安置和就業培訓,留地安置目前為止未落實。
八家戶五村約有農戶32戶,以漢族為主,屬于征地完成時間比較長的村,村內土地基本征收完畢,已經得到的安置補償包括貨幣補償和保險,其中,貨幣補償為3萬元每畝,保險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60元每人,未提供就業安置和就業培訓。此外,全村得到200余畝荒地用于集資建房,但并沒有被合理利用,擱置至今。
八家戶七村約有農戶70戶,居民以維吾爾族為主,村內土地征收工作并沒有完全完成,被征地農民已經得到的安置補償包括貨幣補償、保險和留地安置,貨幣補償為3.5萬元每人,保險為養老保險。此外,在城區內修建了一個家屬院,以每人25平米的標準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未提供就業安置和就業培訓。
圖2反映的是受訪者對征地補償標準滿意情況的統計,根據統計調查的結果顯示,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有45.7%的受訪者表示,如果可以及時完全地落實,對于這樣的補償標準是基本滿意的。同時,有47.1%的受訪者表示對這個標準不滿,有2.9%的受訪者表示非常不滿。
(三)對于征地后生活水平、居住條件及個人狀態的滿意分析
征地后大部分的農民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好轉,這主要是由于征地后農民得到了為數不少的補償費,另外,由于集資建房的政策實施,一些農民由平房住進了樓房,生活質量大大提高。有61.4%的農民都對征地后的居住環境表示很滿意。
相比較而言,受訪者對于個人狀態的滿意度卻并不樂觀,據統計顯示,有42.9%的農民表示,征地后的個人狀態不好甚至是很差,由于安置措施中未提供就業安置和就業培訓,部分受訪者在征地后就業失去保障。另外,年紀較大的農民沒有退休金,也沒有耕地作保障,變成了無收入群體,造成他們征地后對個人狀態的不滿。
三、失地農民滿意度影響因素分析
(一)影響滿意度的個體特征因素
首先,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滿意度歸根結底是一種主觀感受,因此與其主體的個人特征必然關系密切。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受訪者的年齡與滿意程度有很大的關系,表現為老年人被征地滿意度較高,中年人滿意度較低,青年人的滿意度表現不突出。其原因可能是老年人經過了長期的勞作和經營,財富和資本已有一定的積累,因此滿意度較高。而中年人長期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對土地的依賴性強,征地后則中斷了農業收入的渠道,受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限制,難以從非農業勞動中獲取收入。青年人處于人生的前期,沒有積累社會財富和資本或者積累較少,但因為有年齡和學歷的優勢,即使失去土地也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取收入,對土地的依賴性較小,因此他們的滿意度表現不明顯。
再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受訪者的滿意度越高。這是由于受教育高的訪民掌握了更多的技能和知識,獲得非農業收入的機會多,并且這一部分群體多為青年人,存在年齡的優勢;而受教育程度低的訪民大多有很強的農耕意識。此外,受訪者的滿意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息息相關,家庭財富積累較多的訪民滿意度要高于家庭財富積累少的。
(二)影響滿意度的社會特征因素
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受訪者對于征地政策,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居住環境滿意度較高。在得到補償款后,許多農民選擇購房、添置家具,或用于投資等,生活水平大部分得到了提高,居住環境良好。
對于征地的補償標準、公開透明度、征地落實時間以及征地后的個人狀況滿意度普遍較低。一方面,農民對征地的整體滿意度較低主要是因為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落實不到位。部分補償款沒有及時發放到村民手中,補償政策并沒有如期落實;政府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工作存在缺位,導致大量的失地農民在家待業,中斷了收入來源,而相關的保障措施并沒有很好地落實。另一方面,征地工作中農民的參與度是影響征地滿意度的重要因素,被訪村民反映當地村干部有通知村民征地,但是政府并沒有對征地補償標準征求他們的意見,村集體和村民也沒有就補償標準與當地政府部門討價還價,他們只是政策的接受者,在政策制定中并沒有話語權。
四、對于征地安置補償的對策和建議
(一)充分尊重農民意愿,提高農民在征地工作中的參與度
征地滿意度的影響因素中,農戶的決策參與和意愿表達是非常重要的。應通過一定的信息共享機制、參與機制、協商機制將受影響農戶納入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的整個環節之中,了解他們的真實意愿,變強制性征地拆遷為自愿性征地拆遷。做到征地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征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
(二)努力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現行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應該更多地涉及社會保障層面,構建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失業救濟保障等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一,將原先交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絕大部分作為養老保障費變為社會保障基金。村集體、政府以一定的比例從土地轉讓金中給予補助,提高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水平。第二,鼓勵失地農民必須參加醫療保險制度,政府對農民參加醫療保險給予一定的優惠。
(三)積極拓展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渠道,加大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力度
地方政府應努力探索被征地農民安置的有效辦法,充分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多渠道的創造就業渠道。要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創辦安置型企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同時推動安置型企業加強就地選用良才,加強崗位培訓,加強基礎管理。加大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力度,以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素質,適應競爭上崗的要求。
結語
本研究是從農戶微觀角度切入,研究了農民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狀況以及農民對于征地安置補償工作滿意度。研究表明,失地農民對于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標準、落實情況以及征地后的生活狀況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滿。對此,我們應該采取相應對策,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安置補償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促進失地農民又好又快地實現市民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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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土地流失;農民權益;保障制度
一、引言
城鎮化是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巨大推動力,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然而,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不能以加重失地農民貧困為代價。
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失地農民權益流失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日益加劇。失地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現有法律的缺失,主要體現為法律賦予農民的權利無法抵御非法征收、非法批準征收土地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清以及土地征收前提條件界定不清等問題,因此關注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流失現狀、理清失地農民權益流失的原因、思考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機制對進一步提高我國城鎮化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本文通過探討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以及健全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充分認識到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的緊迫性性和必要性性。目的在于加快建立相對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能及時并妥善的安排農民的基本生活,從而使失地農民能安居樂業、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切合實際的保護失地農民權益,以期為我國從事該項目研究的相關領域略盡微薄之力。
二、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現狀與存在問題
(一)推進城鎮化同失地農民的關系
流失土地的這一部分農民是伴隨城鎮化進程而產生的一個特殊社會群體,因此城鎮化建設與失地農民的關系特別是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如何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的問題,已成為當下迫在眉睫急需研究的一大課題。城鄉農民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如同他們世世代代守護的土地,正隨著城鎮化的飛速發展而漸漸流失。
1.土地賠償不公平的現象日益凸顯
主要表現為土地賠償標準不公正合理,現階段規定的征地補償費是按照與市場毫不相關的靜態政策性價格來計算的,這就與土地的市場價值有著巨大偏離。
2.廣大農民正在失去賴以生存的勞動對象
農田、耕地被占,農民的收入來源無法得到保證,而且由于他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本無適應現代社會中工業、科技等發展所需的各項專業技能,想要順利融入城市再就業,保證家庭正常收入就變的難上加難。
3.農民本身有權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權
伴隨隨著國內經濟的迅猛發展、生產水平的逐步提高,土地等資源將成為未來社會最珍貴的資源之一,因此其本身的經濟價值和潛在的可能性收益根本無法估價和衡量,這就潛在的給失地農民造成了不可預期的損失。
4.農民轉入城市生活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無法有效緩解
從農村進入城市生活的失地農民,在生活成本上有了更高的負擔,另外其子女教育問題難以解決,養老和醫療保險等各方面也沒有妥善的配置。由此可見,切實為這些轉入城市生活的失地農民解決與他們生活緊密相關的重重困難,是擺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面前的一大難題。
(二)新型城鎮化進程失地中農民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有個別地方政府企圖降低城鎮化建設成為。為謀取地方利益,不惜以犧牲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著眼于政府角度看,存在以下弊端:
1.以公共利益為借口低價征收農用地
我國《憲法》有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征用或征收時,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給予征收人適當的補償。"我國《物權法》也有明確規定:"當個人需求與公共利益需求發生矛盾時,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規,國家可以征用或征收土地,其中包括單位和集體擁有的土地以及個人房產。"由此可以看出征用農民土地應以滿足公共利益為前提,但許多地方政府嚴重違背了公共利益在法律范疇內界定的含義,在發展城鎮一體化過程中,喊著為了公共利益需求的口號,踐踏勞動人民的心聲,嚴重侵犯著其合法權益。
2.以情況特殊為名義,為非農建設違規征用農民土地
有些地方政府為擴大其地區利益,罔顧人民的意愿,喊著情況特殊的口號,公然強占集體用地以及承包給農民的合約內的土地,在強行征用的土地上進行其他商業活動。這種做法不僅使廣大農民散失了對土地的支配權,農民的利益招到了損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國家的土地資源遭到了浪費。
3.稅費與出讓金過于偏高,土地以后潛在的增值未能享有
在城鄉一體化發展中,即使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下,地方政府仍然從農民那里征繳過高的出讓金地方政府土地,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卻有增無減。反之失地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金一直偏低,很難公平的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
從另一失地農民的角度分析,還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是耕地被占用后農業收入大幅減少,同時進城就業困難也是廣大農民都會遇到的問題。
其次,教育支出大,農民不堪重負。農村人口多,也沒有嚴格的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每家每戶的孩子普遍多于城市,這就使得在他們的教育問題上要投入很大一筆金額,更加重了失地農民的負擔。
最后,失地農民大多缺乏發展資金。現階段所有失地農民都涉及到轉變生活方式的考驗,然而苦于沒有沒有資金,因而不能實現其自身失地后的規劃。
三、新型城鎮化進程中農民權益流失成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充分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
法律規定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時才能征收農村用地,卻未予以公共利益明確界定,這就導致"公共利益"的范疇由地方政府隨意規定。因而諸多現象,農民的土地被強行征收或征用,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等率見報端。
2.法律的時效性,維護不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雖然《憲法》修正案確定了土地補償和保護私有財產,從最高法的角度明確了農民的土地權益,但是其他《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子法律之間卻有嚴重沖突,這就給企圖侵犯失地農民權益而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群體達到帶來可趁之機。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征地補償標準偏離市場價、分配不合理、征地程序不規范等問題。
(二)農民依法維權意識淡薄,土地權益司法救濟渠道單一
但新型城鎮化過程中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時,一些農民無處維權,無法及時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1.失地農民依法維權意識不強。
由于廣大農民嚴重欠缺法律知識,維權意識淡薄,致使其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善于、不主動、不及時通過法律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2.農民土地權益司法救濟渠道缺失。
憲法明確指出:"當人們享有的最基本權利受到外界損害時,法院必須給予受害者適當的幫助,維持他們生活的基本權利,從而保證司法的公平與和諧。司法救濟渠道在城鎮化表現的種類很少,因此出現一些農民采用過激的方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為社會的穩定埋下了隱患。
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對受害人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償,以最大限度救濟他們的生活困境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但城鎮化的過程中司法救濟渠道極度單一,農民利益受損后,他們往往會采用一些偏激的方式來爭取利益保護,這就容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三)金額補償過于偏低,補償模式過于呆滯
1.補償渠道過于單一
我國主要基于如下兩個補償方式進行補償;一是現金補償;二是用戶口代替土地使用權。這兩種基本的補償方式過于單一,已經不能很好解決城鎮一體化出現的土地糾紛問題。
2.補償金的算法不合理
目前土地補償金的審計由當地政府一手操作,明理迎合著我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五款任何規定,暗地里一手操作審計價格,這樣導致補償金嚴重跟現實生活不相符合。
(四)政府公開信息透明度不高,農民表達意愿門道很少
法律明確規定,集體擁有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從法律流程顯示,地方政府經常罔顧農民的意愿,直接跟村干部溝通就可實行征地,此外,由于征地過程中的公開程度低,往往土地在不知名的情況下就已經被征用了。
由此可以看出,農民的訴求沒有渠道,主體地位也比較缺失,這也從中體現了農民權利得不到正當的維護,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對此類事件保護農民的的基本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看到引發農民在城鎮化過程中權益的流失并不是推行城鎮化建設自身的過錯所致,而是因上述與城鎮化建設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不完善和科普法律知識的不全面導致的。
四、健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權益保障機制的對策及建議
由于近年來因征地問題而產生的矛盾愈演愈烈,政府、開發商、失地農民三者之間利益平衡的問題便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熱點。全國農村范圍內因強制征地致使農民與開放商甚至各地政府產生的正面沖突日益凸顯。這引發我們深刻思考,要切實全面的保護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的權益,從而為全面推進城鎮化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不收侵犯,加快農民土地權益保護立法進程
現階段,隨著城鎮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已經遠超前土地相關法案,土地相關法律已經不能解決日異月新的土地糾紛問題,而當前政府部門的立法相對比較緩慢,因此制訂、修改土地相關法律法規顯得刻不容緩。
1.賦予集體所有土地同國家所有土地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意義上上賦予的公有和私有產權是相對平等的,同時規定集體產權同國有產權這件也是相互平等的。這就意味著公權不能侵犯私權,同時國有產權也不允許侵犯集體產權。但據目前情況看,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畸形,想要把集體土地變為國家的土地也不是個能夠簡化的流程,必須有較高透明度,因為這是一種針對權利的平等交易行為。這就意味著,政府應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以保證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和國有土地產權在現實中享有平等地位。
2.國家只能因公共利益征收農用地才予以批準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生產力迅猛擴大的"爬坡時期",政府必須加大力度扶持各行業提高提高盈利幅度。這就導致各地政府支持一些開發商在農村征用土地。因此為解決這一弊端,法律必須明確規定,政府只有當公共利益需要在農村征用土地時,才可在與農民積極溝通并得到準許的情況下實施征地。
3.細化農村征地程序,保證失地農民能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
城鎮化過程中,政府想要征用農村土地,首先要提前出示公告,給土地所有者對其合理、合法性提出質疑的時間與機會。在得到征地批準后,需再次出示公告,并就征地補償等問題與土地所有者進行協商,如存在爭議,所有者可以提出申訴和申請仲裁。為實現此措施,政府應積極成立專門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專門處理城鎮化進程中由征地引發的糾紛和沖突。
(二)合理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建立利益分享機制
1.公平分配征收土地補償款給失地農民
現階段,政府在征收農用地后并不是按征收土地的實際價格,分配補償金給失地農民的,而是選取了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的方式,這使得征地補償費明顯偏低,這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利于對農村耕地進行保護。
為了切實的保護農民利益,保證不以侵害農民權益為代價降低城鎮化建設成本,政府應積極從如下三個方面進行著手:第一,盡快完善相關條款,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相關價值之間的轉換,應以土地市場價值作為征地補償依據,協調以及分配土地產生的增值效益。第三,始終以市場作引導,緩解農民要求與國家補貼征地補償款之間的矛盾。
2.健全規劃利益分享原則
為實現征地補償機制的多樣化,可以建立多條渠道。其中就包括"以地換地"--以征地附近的土地作為交換分配給失地農民,也可以通過債券或股權的形式補償給失地農民,力爭為失地農民提供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等科學的切合實際的補償。
對于那些征用后勇于做公益事業的農民土地,政府要為這一群體內的失地農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以保證他們正常生活。在城鎮化建設中,農民始終處于最弱勢地位,因而要充分尊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讓廣大農民參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才能使廣大農民充分的分享到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累累碩果。
(三)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妥善安置廣大失地農民
在城鎮一體化推進過程中,農民的安置工作以及農民社會保障要得到有效合理的處理,如果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處理,會造成大批農民流離失所,給社會埋下不穩定的因素??蓮娜缦聨讉€方面進行著手:
第一,展開城市的懷抱,將他們納入城市當中,同等享受城市福利,而絕不是將他們棄之不管;
第二,妥善解決他們安置工作??蓮娜缦?個方面進行著手:一是提供相關的住宿,幫他們解決住房問題。二是穩定收入來源,政府可實行勞動培訓,增加他們的勞動技能,從而增強他們再就業的能力。
1.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協調:
首先是養老保險方面,養老問題始終是廣大農村農民關心的頭等大事,政府對這一問題應加以特殊的重視,將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費和土地流轉后的增殖收益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并將這一部分資金分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并將失地農民這一群體中符合政策條件的農民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其次是失業保險方面,相關部門需要為失地農民這一群體制定有針對性的特殊失業保險方案。政府從分配給農民的征地補償金中扣除一部分,納入失業保險基金,而農民個人不再交納失業保險費,以減輕失地農民負擔。
最后在醫療保險的完善上,應有所作為?;踞t療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重中之重, 必須得到政府的長期高度重視。在建立失地農民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可采用共同承擔的方式,就是讓政府出資一部分,征地補償款中籌集一部分,
2.積極拓展失地農民安置渠道
從農業生產角度出發,政府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農用地需采取以下四種方式: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以及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保證失地農民始終有基本的耕作農地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保證城鎮化進程中廣大農民的正常生活。
從重新擇業角度出發,政府必須積極創造條件,為失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崗位技能培訓。在應聘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為失地農民提供優先就業機會。
最后是異地移民安置方面,如果該地區確實不能為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可以以充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失地農民意見為前提,經政府統一分配,進行異地移民安置。
(四)強化宣傳普法工作,提高失地農民維權意識
現階段由于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導致他們在土地權益受到侵犯時無法及時采用科學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不僅農民的權益受到了危害,而且也威脅著社會穩定。所以,要做好法律宣傳工作,提高失地農民維權意識,即法律是唯一維護自身權益的辦法。
政府應為失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農民、進城農民工都屬于社會弱勢群體,這一群體社會地位底下并且經濟能力有限。因此,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城鎮化進程中受到侵犯時,根本沒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尋求法律途徑及時維權。憲法中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廣大農民身上根本得不到充分體現,這將會導致一些失地農民做出偏激行為,無形之中帶給社會巨大的安全隱患。
由此可見,為失地農民提供多渠道的法律援助勢在必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使農民的土地權益獲得切實保護。
五、結論
對于廣大農民來說,其擁有的土地和土地蘊涵的潛在收益是農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自古以來,土地一直是與中國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成原料,這就要求批準征收的每部分農用地都必須遵循"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因此,必須做到在法律形式上長期賦予和保證農民土地使用權,使他們有所保障。同時必須建立健全征地市場機制,做到以市場為導向,及時調控土地流轉價格。
放眼長遠的角度看,做到切實的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可從如下幾點進行著手:第一點,是否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這是關鍵。主要要做到兼顧好農村土地與城鎮化之間的關系。
第二點,充分尊重農民,切實關心農民的利益。把農民支持與否、受益與否、滿意與否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工作的標準尺度。第三點,進一步健全城鎮化過程中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相關制度,讓農民從土地中獲得實實在在的效益,讓農民也分享到濟發展碩果進而長期維持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穩定的大好局面,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更加依法、有效、持續的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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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土地制度,主體功能區,區域性土地政策
一、引言
迄今為止,我國依然維持城鄉分治、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制度。一方面,造成農村與城市土地分屬不同法律約束,由不同機構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場和權利體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農地變為建設用地,就要通過政府征地,任何單位建設用地都要使用國有土地。這種制度使政府成為農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唯一決定者,成為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應商。改革提高了市場配置資源的程度,但是政府同大型國有企業壟斷上游資源一樣,對土地的壟斷卻進一步強化。中國經濟由投資拉動的現狀,是與大部分投資由銀行提供以及地方政府用土地撬動金融密切相關的。法律賦予地方政府對土地的壟斷權,不僅是地方政府賴以生存和維持運轉的重要保障,而且也促成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啟動經濟增長的特殊激勵結構。政府征地、賣地越多,地方可支配收入就越多,政府掌握的土地越多,城市擴張成本就越低,招商引資越便利,政府稅源越多。這種增長方式的弊端已在財政、稅收、金融、投資、價格形成機制、社會和諧、政府行為諸多方面彰顯出來。土地參與宏觀調控,其宗旨是約束地方政府行為。但是,土地調控的閘門在中央,而土地閘門的把手還在地方,加上地方財政嚴重依賴土地及其相關收入的現狀得不到改變,地方政府就有將閘門把手擰開甚至放閘的沖動,進而使中央政府的土地調控效果大打折扣,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嚴峻挑戰。必須對現行土地制度進行根本改革。
本報告強調了以建設主體功能區為契機進行國土規劃的必要性,提出了主體功能區建設中制定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則,并按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設計了相應的土地政策。
二、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土地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以進行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契機,開展國土規劃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規劃中,有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五年計劃,有以土地利用管制和耕地保護為主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以滿足城市化發展的城市建設規劃和鄉村規劃。這幾個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各自為政,相互沖突,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經濟發展規劃以GDP等增長指標為主導,決定一個地方在一個階段的經濟面貌,也決定地方領導的政績,因此,往往成為主導性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直接與一個地方的城市化程度相對應,而且城市外延的擴大也決定一個地方城市政府的財政能力,加上我國目前正處于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在城市建設規劃方面,出現2-3年各地就進行一次規劃修編,也就不奇怪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給定一個時期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城市化程度的前提下,對一個地方土地利用結構、土地轉用和耕地保護量的指標性規劃,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城市化水平大大超過預期,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改革后的第一個土地利用規劃是1997年編定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對經濟發展預期明顯過低,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大滯后,越來越失去其權威性,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國土開發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規劃。要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以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為支撐,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國土開發規劃體系。以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為契機,把國土規劃提上議事日程,從可持續發展和區域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國土進行全面規劃,實行科學的國土開發和保護,對于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土地進行科學布局,以《國土規劃法》的形式予以明確,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減少行政干預,減少下位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二)有利于空間合理布局,形成區域梯度發展
改革二十多年來,區域之間的調整,土地政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的發展打破了國有企業一統天下的局面,區域朝著均衡方向發展,而鄉鎮企業之所以能全國遍地開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當時的政策鼓勵農民利用集體的土地自辦企業,解決農民的就業和收入問題。9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崛起,除了比鄰港澳的便利外,也得益于當時廣東比較靈活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辦法,據調查,這一區域50%以上的建設用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創辦的門檻,為招商引資創造了大大便利。90年代末以后,長江三角洲的發展盡管已面臨新《土地管理法》的嚴格管理,但這一區域80年代鄉鎮企業大發展時,留下了大量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為長三角工業化城市化提供了巨大的土地空間。
隨著珠三角和長三角的高度工業化,土地稀缺性大大提高,產業轉移勢在必然,中部和西部局部地區成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區域。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必須要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土地要素的角色和功能應有所差異。在優化開發區,由于土地稀缺性十分高,如果繼續沿襲政府獨家控制土地、低價供應土地支持工業和大比例行政劃撥用于基礎設施土地的思路,不僅導致土地的不集約、節約利用,而且也不利于這些地區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匹配發展;重點開發區域將扮演承接優化開發區產業轉移的重要角色,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借鑒優化開發區起步和發展階段以靈活性和創新性支持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經驗,避免建設用地完全通過征用的傾向,給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開辟一個通道,將對優化開發區的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是以環境保護為主,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則應以強調補償機制的完善為主,通過補償和轉移支付,縮小這兩個區域與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的差距。因此,在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建設中,根據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形成區域性的土地政策,將有利于區域發揮比較優勢,形成區域之間協調發展。
(三)建立和健全補償機制,縮小區域差距,實現區域共同發展
我國經濟區域發展之所以形成各地單純追求經濟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一個地方不抓經濟,該地區與其他地區的差距就會不斷拉大,地方政府收入也上不來。
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由它們之間的工業化、城市化程度決定,而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又帶來政府獲得的土地收入的差距。一個地區的工業化、城市化水平越高,居民購買力越強,房地產業越活躍,土地市場也越發展,政府土地收入也越高。反之,一個地區的工業化、城市化程度越低,居民購買力越低,房地產業不發展,土地市場也無法發展,政府土地收入也極其低微。這是這一輪經濟發展背后政府收入狀況差異的真實寫照。
盡管我們力圖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解決地區之間的平衡,但由于地區之間差距的根源在于預算外收入的差距,一個地方的產業不發展,尤其是地方可支配的收入上不來,光靠財政轉移支付,無法帶來地方富裕和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好轉。
解決的辦法是,根據主體功能區的區域劃分原則,對于能發展的區域(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在土地政策、尤其是建設用地指標有所放松,支持優化開發區域城市化的進程和重點開發區域的工業化進程;對于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除了已經實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和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外,在財政上專辟生態和環境保護基金,給予補償;除了中央財政渠道外,還應探索區域之間發展權機會損失補償機制,即由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獲得了發展權的區域向被限制和禁止發展區域進行發展權補償,辦法包括建設用地指標可交易,建立政策性移民專區等等,讓限制和禁止發展區域享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讓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享受優良的環境,形成全局范圍的經濟、社會、自然可持續發展。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稀缺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我國上一輪經濟發展中,政府通過壟斷土地供應主導經濟發展進程,這種增長模式,雖然保證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度,但也帶來政府經營土地和金融的高風險,農民權益受損,土地的粗放利用,形象工程林立,環境惡化,土地腐敗。
我國經濟已進入追求增長質量和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新階段。土地盡管在區域發展中還將扮演重要角色,但土地啟動經濟成長的機制必須要有根本改變。那就是,要減弱政府對土地的行政配置和獨家壟斷,發揮市場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價格機制反映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引導土地的更集約、更節約及更有價值利用;將財產權在土地利益分配中的作用擺在重要位置,讓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分享城市化工業化帶來的土地價值增值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
具體而言,在優化開發區,土地政策的重點是,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逐步退出對土地征用和供應的壟斷,誘導目前過量的基礎設施用地和工業用地向城市用地的配置,將一些對農民財產性補償的個案探索上升到地方普適性做法,并形成地方規章,對農民土地權益實行合法保護。在重點開發區的經濟起飛階段,一定要吸取優化開發區的經驗教訓,改變靠土地招商引資和以土地抵押從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思路,真正發揮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中的作用,既通過價格機制保證稀缺土地得到最優利用,又通過健全市場和農民土地產權保護,降低企業創辦門檻,實現農民土地權利對土地級差收益的分享,為實現城鄉統籌和共融提供制度空間。
三、主體功能區的土地政策設計
(一)優化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優化建設用地供應結構,促進城市化和工業化協調發展。(1)改變優化開發區土地供應目前工業用地比重過高,城市商業等三產用地比重過低的局面。應著力研究發達國家和地區同等經濟發展水平下,城市用地與工業用地的比重關系,提高土地的集約度和利用效率,推動優化開發區從過于依賴工業增長向依賴城市三產發展的轉變,促進城市集聚效應對整個經濟的帶動作用。(2)在土地增量不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增加商業和房地產用地的市場供應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具體途徑是,將建議(2)中提到的減少的行政性劃撥用地,轉用于通過市場方式供應于經營性用地,以及將建議(4)中提到的工業性協議用地減少的部分直接通過市場方式供應轉用于城市經營性用地。
2.強化市場在建設用地配置中的作用,探討政府逐步退出壟斷土地供應的途徑。(1)嚴格限定行政劃撥用地的用途和比重。目前行政劃撥用地的用途過于寬泛,占地過多,既浪費土地,又易滋生腐敗。建議對建設用地中劃撥用于公共設施建設的比重做出嚴格限定,清理一些以公共利益名義實際是營利性的用地。進行某些公共用地按市場價賠償的試點。減少行政劃撥的公共建設用地的用途和比重進行嚴格限定,尤其是作為所謂提升城市品位的大廣場、大馬路、豪華辦公樓等做出嚴格限定。(2)著手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錄”,明確規定以盈利性為目的的用地不得征用,土地的征用必須堅持《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和征用”的原則,改變目前只要是經濟建設需要就實行征用的做法。為了解決“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難以準確界定的情況,建議出臺政策明確規定,只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用地,即可判定為非公共利益,這類用地不得通過征用獲得,并列出不屬于公共利益用地的名錄,作為將來國土部門監察的重要內容。(3)限定政府儲備土地為存量土地,嚴禁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明確土地儲備中心主要通過對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和收回以獲取土地。
3.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把盤活存量作為土地政策的著力點。(1)出臺政策統一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在制度上堵住新的土地空閑置。抓住當前土地資產價格上漲的有利時機,以盤活閑置土地為目的,由國務院盡快出臺關于處置國有閑置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規定,對閑置用地的界限、類型、范圍、期限,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繳納閑置費、土地收回和相關稅費等作出明確政策規定。同時,加強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加大土地腐敗的處罰力度,進行土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征收試點,提高房地產商持有土地的成本,防止土地投機。(2)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進行分類處理,在政策上既要給出路,又要防止違法用地合法化。對“無證用地”、“歷史用地”要視情給予專項指標支持和減免稅費,由登記機關直接按歷史用地進行確權發證。屬于舊廠房改造,須根據有關規定完善用地和規劃報建手續后方可進行。對違法用地的舊廠房拆遷,應視情給予補償。為防止地方借改造之機擴大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建議國土部門在珠三角地區進行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確權試點。(3)尊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構建利益共同體。政府應主要從舊物業改造帶來的產業升級和物業的稅收中受益,土地價值升值的絕大部分應留給農民集體;在物業改造中,尊重農民意愿,盡可能保持土地的集體所有;對于需要政府和社會資本介入的大型物業改造項目,要保留合理比例和位置較好的物業給農民集體,讓農民集體長期享有物業出租的收入。
4.實行功能區內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1)由城市建設用地區域向對口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區域支付土地復墾費用。(2)在建設用地掛鉤過程中,城市區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給原騰出建設用地的農村區域,作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3)城市區域應向騰出建設用地吸納一定比例的人口進城,這部分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4)對于整理出的閑置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5.以主體功能區的范圍界定耕地占補平衡,逐步實行功能區域之間的耕地保護與補償機制。(1)在優化開發區,既要阻止稀缺土地資源被大面積圈占,又要解決建設用地后備資源的供應瓶頸。以浙江為例,土地嚴管前,浙江省已有各類開發區規劃面積1521平方公里,啟動開發面積484平方公里,僅占32%,大量土地未被利用。但是,受制于建設用地的按計劃指標控制與管理,再過5到10年,浙江的一些城市將面臨無地可用的窘況。2000至2004年,全省建設用地平均年使用量約50萬畝,最高年份達70萬畝。土地嚴管后,2005年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16.5萬畝,加上已獲批準可使用的折抵指標共20多萬畝,大量已批項目等地開工。建議對優化開發區域的現有農保率作出調整,以適應地方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2)在劃定功能區之后,為了協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可以考慮改變目前以省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的辦法,改為以功能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3)建立農田保護的地區補償機制。鑒于區域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縣市之間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它們占用基本農田的量也不一樣,各地只能通過縣內、地區內、省內基本農田指標的置換,解決經濟發展用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平衡,這種做法一直沒有得到中央認可。隨著經濟發展,這種做法將越來越普遍,甚至出現跨省平衡。建議出臺功能區域之間就基本農田指標異地置換的原則、方式和補償機制等出臺有關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的地區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6.進行土地財產稅改革試點,培植地方政府可永續利用的地方稅源。(1)啟動土地財產稅改革,讓城市政府有永續的收入來源。根據各國經驗,土地財產稅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主要稅種,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可持續性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操作上先易后難,合并稅種,統一征收,分步實施。建議將與土地財產相關的稅費由多個部門征收,改為只由稅務部門征收;將現行的各種土地稅費合并為三個稅種,即土地占用稅、土地保有稅和土地交易稅。土地占用稅是對土地農轉非行為的征稅,將現在的耕占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合并征收,體現保護耕地的目的;土地保有稅是對持有建設用地者的征稅,基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隨著經濟發展必然升值的情況,可由中立的土地評估機構公布一個地區一定時期的土地價格,稅務部門根據地價上漲的情形對土地持有者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保有稅;土地交易稅是對建設用地的交易行為征稅,既讓地方政府可以獲得穩定的稅源,也有利于土地轉向最有價值的使用。(2)在土地財產稅改革探索階段,盡快出臺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并明確土地出讓金由地方使用,中央不參與其利益分配。中央可明確規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利于這筆資金的規范有效使用。但是,在操作上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預算資金管理是年初進行預算,年終審核,而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讓土地所得,它是一種政府壟斷下的市場行為,當年計劃出讓多少土地可以由有關機構控制,但出讓金多少則受市場左右,土地出讓金如何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要有具體實施細則。二是,中央在土地出讓金預算管理的規定中,應規范和提高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效率,決不可成為主管部門在摸清地方家底后分配地方土地收入的契機。
7.嘗試工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進入市場,讓農民分享工業化、城市化成果。(1)嘗試政府放棄對工業用地的壟斷供應,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工業用地市場。建議政府放棄對工業用地的壟斷供應,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工業用地市場,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使稀缺的建設用地按市場價格配置到更有價值的使用。廣東省政府積極推行以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做法,值得推廣。(2)給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經濟發展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標準廠房、鋪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實踐證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級經濟壯大,在農村公共財政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出租收入成為農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來源,而且土地分紅也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重要途徑。建議中央出臺專門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辦法、收益分配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3)保護農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獲取收入的權利。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受益最大的一塊是利用宅基地蓋房,獲取出租收入。鑒于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的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出現政府侵占農民宅基地或農民在現有宅基地上超規定蓋房的雙重局面,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宅基地為農民財產的同時,對宅基地的申請、使用與出租等作出明文規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舊村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為名,侵犯農民宅基地權利。
(二)重點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逐步加大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警惕和防范政府經營土地風險。(1)改變建設用地指標過于集中于大城市的局面。在重點開發區,政府在建設用地上行政配置資源的色彩濃,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大。在一些省份,2/3以上的建設用地指標被集中使用于省會城市和少數幾個中等城市,不利于區域協調發展,應該予以改變。(2)在重點開發區,地方政府也借鑒優化開發區的做法,實行政府土地儲備和獨家經營土地,但是,由于經濟發展尤其是房地產市場發育不足,土地出讓收益不理想,政府經營土地并非一本萬利,應減少政府獨家供應土地的局面,禁止政府將增量土地放入土地儲備。(3)在重點開發區,基礎設施用地比重過高,帶來供地結構的不合理,也影響土地收益,應當予以改變。
2.嘗試工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維持我國制造業的全球優勢。審慎評估政府壟斷工業用地“招、拍、掛”對我國工業化的影響,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政策的出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政府壓低地價招商引資行為,但也會提高重點開發區的工業用地的成本。我國現在正處在工業化的關鍵階段,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和工業向重點開發區轉移,都有賴工業化繼續保持一定增長速度。優化開發區的經驗表明,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民直接將集體建設用地以出租、出讓、轉讓等形式供應給企業,既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用地成本,又保證了農民可以長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可以獲得企業稅收和土地使用費。推廣地方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做法,有利于大量中小企業到廣大重點開發區域落戶,促進制造業向重點開發區域的轉移,繼續保持我國制造業在全球的競爭優勢。
3.維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集體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價、同權”。(1)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國有化趨勢應該有所遏制。在法律有待修改的情況下,要用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這個龍頭。規劃就是法律,一切用地以規劃為藍本,不能突破規劃,也不能利用政府權力隨意修改規劃。防止地方利用村改居、市改區、區域調整、城市化改制等所謂創新,變相大面積圈占農地。(2)在制度上確保建設用地兩種所有制的長期并存。我國憲法確立的土地國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并存,有利于維護我們這樣一個農業人口大國的長期穩定。但是,由于現行有關法律造成城市化的同時土地就必須國有化的現實格局,建議在憲法中可考慮修改以城鄉分割來劃分兩種土地所有制的提法。不僅要賦予農民農地農用時的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且要賦予農民在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時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3)給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經濟發展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標準廠房、鋪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實踐證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級經濟壯大,在農村公共財政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出租收入成為農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來源,而且土地分紅也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重要途徑。建議中央出臺專門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辦法、收益分配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4)保護農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獲取收入的權利。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受益最大的一塊是利用宅基地蓋房,獲取出租收入。鑒于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的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出現政府侵占農民宅基地或農民在現有宅基地上超規定蓋房的雙重局面,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宅基地為農民財產的同時,對宅基地的申請、使用與出租等作出明文規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舊村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為名,侵犯農民宅基地權利。
4.盡快制定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結束集體建設用地大量非法流轉的局面。(1)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土地應與國有土地一樣,可以出租,出讓,轉讓,抵押;可以獲得與國有土地具有同等權利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民可以獲得土地流轉的絕大部分收益;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控制,依法取得。(2)所有非農建設用地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必須在規劃的控制下,按年度用地計劃實行農用地轉用,依法進行土地登記,辦理轉用手續,取得轉用證書。(3)要對所轄地域的非農建設用地作一次認真普查,制定出補辦轉用手續的最后期限和罰則,使所有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取得,禁止私下流轉的土地黑市;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市場原則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這一過程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任何建設用地使用者都可根據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建設用地使用者進行等價交換。土地使用權價格應該是市場價格。(4)加強集體土地收入的管理,確保農民成為土地流轉收益的主要獲得者。在土地產權上,嚴格界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土地權利,在流轉收益分配上的關系,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資金的管理,將土地流轉收益最大程度地運用于農民的社會保障,以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
5.進行功能區內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1)由城市建設用地區域向對口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區域支付土地復墾費用。(2)在建設用地掛鉤過程中,城市區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給原騰出建設用地的農村區域,作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3)城市區域應騰出建設用地吸納一定比例的人口進城,這部分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4)對于整理出的閑置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6.以主體功能區的范圍界定耕地占補平衡,逐步實行功能區域之間的耕地保護與補償機制。(1)在劃定功能區之后,為了協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可以考慮改變目前以省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的辦法,改為以功能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2)建立農田保護的地區補償機制。鑒于區域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縣市之間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它們占用基本農田的量也不一樣,各地可以通過縣內、地區內、省內基本農田指標的置換,解決經濟發展用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平衡。(3)隨著經濟發展,跨省耕地動態總量平衡將不可避免,建議出臺功能區域之間就基本農田指標異地置換的原則、方式和補償機制等出臺有關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的地區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三)限制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態保護的財政和地區補償機制。(1)國家財政專門設立生態保護基金,作為對限制開發區域保護環境的補償。(2)繼續維持10-15年的退耕還林補償政策。這一政策在其他區域可以停止,但是對于限制開發區域必須繼續,這對于生態修復將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3)國家出臺政策,建立發達地區向限制開發區域的環境補償辦法。
2.加大林權、草場權屬改革,增大當地人口從林業、草業中的獲利。(1)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業經濟效益;(2)林地權屬的長期化;(3)解決草場的“公地悲劇”問題,解決草場界定中的技術和產權問題。
3.對于資源性利用的產業發展予以土地政策的支持。限制開發區不可能完全脫離工業化進程,帶來當地人口致富,應該支持當地資源性產業的發展。在建設用地指標上,改變完全集中于大中城市的格局,對于限制開發區內一些縣發展資源性產業給予一定的土地指標。
(四)禁止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態保護的財政補償機制。由于本區域主要是國家森林公園或自然保護區,資源的保護具有國家公共品的特性,因此,必須建立限制開發區域的土地和資源保護的受益主體已經超越本地區人口,因此,必須由中央財政專門設立生態保護基金,作為對限制開發區域保護環境的補償。
2.繼續執行退耕還林和生態修復補償政策。前些年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對于禁止開發區的生態恢復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考慮到這些地區的生態正處于修復期,當地農民還沒有經濟能力承擔后續功能,繼續10-15年的中央財政支持相當關鍵,因此,這一政策對于禁止開發區域必須繼續,這對于生態修復將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不僅如此,在實施主體功能區以后,由于禁止開發區主要承擔生態功能,中央財政應對本區域生態修復以后的維護設立專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