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條例范文

時間:2024-02-23 17: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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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社會監督,維護社會公德,正確引導消費,促進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購買商品用于生活消費和有償接受生活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有償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消費者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新聞單位應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消費者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購買商品和選擇服務;

(二)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三)購買商品和接受生活服務,有權獲得符合規定的質量、價格、計量、衛生、安全等保障,索取必要的購買憑證或收據;

(四)因商品、服務質量低劣遭受損害,可要求負有責任的經營者修理、重做、更換、退貨,以至賠償經濟損失;

(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負有責任的經營者拒絕承擔責任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對商品或服務問題,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發現經營者有違法經營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

(八)少數民族消費者法定的特殊利益和合理的傳統消費習慣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向有關部門投訴;

(九)要求接受消費教育和咨詢。

第六條  消費者有下列義務:

(一)購買商品和有償接受服務時,應尊重經營者的勞動,遵守經營服務場所的有關規定;

(二)選購商品時,應愛護商品;

(三)按商品使用說明書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商品,遵守與經營者的約定;

(四)承擔由自身責任而造成的損失;

(五)消費糾紛投訴必須實事求是,并提供有關證據。

第三章  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堅持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消費者的要求,如實介紹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

(二)生產、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有償服務,必須符合質量、計量、安全、衛生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保持商品商標和標簽的完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應作出明顯標志;

(四)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標準,并明碼標價;

(五)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規定或應消費者要求開具購物憑證和收據;

(六)出售需要調試的商品,應為消費者當面調試,有保修期的,應做好售后服務;

(七)產品達不到規定標準,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生產廠家應標明質量等級,經營單位出售的殘次商品,應在標簽和購物憑證上注明“處理品”字樣;

(八)削價處理的商品,應如實標明原價和現價。削價處理的食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九)商品和服務性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

(十)出售試銷商品,必須有檢驗合格證;

(十一)出售作為獎品的商品也應按規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十二)加工衣著和生活用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記有原材料名稱、數量、樣式、標準及取貨日期等內容的單據;

(十三)外地來沈從事加工、服務的個體業戶,開業時應向所在區、縣消費者協會(委員會)交納一定數額的消費者損失抵押基金,并以合同形式簽約,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離沈時返還;

(十四)對采用定期還本方式出售商品的,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

(十五)以提供長期保修為條件出售商品的,應在購物憑證上注明商品使用“期限”;

(十六)開展郵售業務的,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履約;

(十七)經營者與消費者發生糾紛時,經營者必須如實提供事實情況及有關證據;

(十八)家用電器維修人員修理家用電器時,應填寫有收貨日期、修理部位、更換零部件名稱、取貨日期等內容的修理登記卡片,在保修期內應及時維修,不得借故推諉。高檔家用電器一次維修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天,遇有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四十天;

(十九)必須履行國家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包修、包換、包退義務;

(二十)出售商品必須使用標準計量器具,保證數量,商店和集貿市場應設公平秤(尺)供消費者使用。

第九條  禁止經營者下列行為:

(一)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制作虛假的商品廣告、服務廣告;

(三)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以欺騙手段引誘消費者誤購商品,搭配銷售商品;

(四)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劣充優、摻雜使假、偷工減料;

(五)短尺少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六)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腐爛變質、過期失效(包括沒有標明生產日期的食品和藥品)及違禁商品,以“處理品”名義銷售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

(七)生產、銷售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藥品、家用電器;

(八)出售罰沒走私商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第十條  經營者應制訂并公布文明服務、售后服務、處理消費糾紛等制度,并應指定有關機構(人員)調解消費糾紛。

第四章  消費者協會

第十一條  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是代表消費者合法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監督組織。

第十二條  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由地方行政管理機關代表、社會團體代表、消費者代表和新聞單位代表組成,下設具體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指導下,依靠人民群眾,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和通過新聞單位,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行監督,具體職責和義務是:

(一)受理消費者投訴,調解消費糾紛;

(二)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的建議;

(三)對消費糾紛調解不成的案件,當事人可申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涉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查詢;

(五)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進行處理;

(六)對有關行政部門應依法進行處理而未及時處理的,可建議、督促有關部門或提請上級主管機關及時處理;

(七)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消費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商品、服務的質量進行檢查;

(九)征求和收集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向經營者反饋商品、服務質量信息;

(十)參與評選優質產品、優質服務活動,根據消費者反映,向有關部門提出撤銷優質稱號的建議;

(十一)根據消費者反映和實際調查,經有關部門檢查鑒定后,對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通告或召開商品質量新聞會;

(十二)組織經營者與消費者直接見面,溝通信息;

(十三)接受消費者咨詢,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十四)與外地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共同處理跨地區的消費糾紛案件。

第十四條  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應聘請監督員,協助本會對商品、服務質量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章  調解與仲裁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設立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調解和仲裁。

仲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消費者協會(委員會)。

第十六條  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直接與經營者協商,經營者當時能夠解決的,必須解決;當時解決不了的,自消費者提出之日起十日內解決。

第十七條  直接交涉不成或經營者拖延不解決的,可向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投訴,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第十八條  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可向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區、縣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標的額五千元以下的消費糾紛案件;標的額超過五千元的,由市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十九條  消費糾紛仲裁委員會審理消費糾紛案件和仲裁決定的執行,適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的《沈陽市消費糾紛仲裁辦法》。

第二十條  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按下列規定期限向消費者協會(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投訴:

(一)法律、法規有時效規定的,在規定的時效以內;

(二)有約定期限的,在約定期限以內;

(三)沒有規定或約定期限的,在一年以內。

有責任的經營者愿意承擔責任的,不受時效限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衛生防疫、畜牧檢疫、商品檢驗、海關、公安、司法等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和危害身體健康的,應根據不同情況,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和用強賣騙賣手段推銷商品的,除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出售需要當場調試的商品,因未當場調試出現質量問題而拒不退換、修理的,應責令經營者退換、修理,并承擔消費者往返運送商品的費用;拒不執行的處以該商品價格的一至二倍罰款;

(三)不按規定或約定履行包修、包換、包退責任,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并視情節輕重處以商品原價的50%以下的罰款;

(四)提供加工服務不符合標準的,責令經營者重作、修理;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負責賠償,并視情節輕重處以加工費的二倍以下罰款;

(五)對強行搭售商品的,除責成經營者收回搭售商品、退還貨款外,情節嚴重的,處以搭售商品的一至二倍的罰款;

(六)在修理、加工過程中偷換零部件、調換原材料的,除責成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情節嚴重的,處以賠償損失金額的五倍以下罰款;

(七)外地來沈從事加工、服務的個體業戶,拒不交納消費者損失抵押基金的,由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吊銷營業執照;

(八)應有使用說明書的商品沒有使用說明書或使用說明書內容不真實、不全面,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經營者賠償;

(九)郵售商品不能保質保量,按期履約的,除責令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外,處以郵售商品原價一至五倍的罰款;

(十)出售走私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除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外,責令經營者承擔損害的責任;

(十一)修理高檔家用電器超過規定或約定時間的,按修理費金額處以一倍以下罰款。

有上述行為的,除對消費者所受損害給予賠償外,對情節嚴重的還應受到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依法執行罰款處罰時,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罰款收入全部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出租柜臺、場地和舉辦展銷會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在經營活動中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承租、參銷的經營者負責賠償;消費者無法向承租、參銷經營者索賠時,由出租、舉辦單位先予賠償,然后,再由其向承租、參銷的經營者索賠。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2

【關鍵詞】圖書盜版經濟法防治

盜版是我國現階段知識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最大挑戰和難題之一,又是我們必須面對和需要著力解決的重要問題。圖書盜版是當前我國盜版現象的主要表現形式。圖書盜版現象對出版產業和國家經濟利益造成嚴重破壞,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本文從經濟法的視角,試圖對我國圖書盜版問題及其特質進行定性分析,并提出嘗試運用經濟法手段解決該問題的可行性及具體思路。

一、我國圖書盜版問題的現狀及危害性分析

圖書盜版是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未經允許擅自翻印圖書,侵犯圖書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非法出版活動。

1、現狀

2004年的統計數據表明,在全國各級版權行政管理機關共受理的9691件案件中,共收繳各類盜版品8505萬余件,其中查繳的盜版圖書達1869萬余冊。據有關部門統計,張抗抗的《情愛畫廊》盜版書有數種版本,有200多萬冊;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的《圍城》已發現的有30多種;《廊橋遺夢》盜版書的數量是正版書的3倍。

綜合起來,當前我國的圖書盜版現象具有范圍大、數量品種多、速度快、質量較高、專業性強且涉外盜版案件有所增加等特點。

2、危害性

(1)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

(2)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損害了出版社的合法利益。

(4)嚴重擾亂了市場經營和管理秩序。

(5)導致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6)嚴重破壞了自主知識產權和民族知識經濟的發展。

(7)阻礙了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圖書盜版問題的原因分析

1、反盜版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我國現行的反盜版法律體系由五部分組成,分別如下。(1)法律層次。主要包括:《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審計法》等。(2)調整印刷、出版發行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等。(3)行政規章。如《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圖書質量管理規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4)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即TRIPS協議)等。(5)相關的司法解釋。如《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5、6條對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制品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具體解釋。

對上述法律、法規體系中所包含的與圖書盜版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我們發現,這些法律法規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

(1)刑法量刑偏輕,不足以懲治和威懾違法犯罪者。

(2)侵權賠償僅限于不充分的補償性賠償,而不是懲罰性賠償,不能對盜版者產生強大的震懾效應。

(3)確定行政責任的選擇性條款太多,剛性不強,賦予了執法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4)市場準入法律制度不完善。表現在:①對印刷廠、零售商的準入資格沒有剛性要求;②沒有建立圖書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法律制度,致使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無法可依,而中介機構恰恰是盜版的多發地帶。

(5)對盜版書的知情消費者未給予必要的處罰。

(6)出版產業規劃法缺失,致使出版產業缺乏穩定有序的宏觀調控管理,無法有效規范產業運營,難以為反盜版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7)圖書定價的立法監管缺位。正版圖書定價普遍較高,為盜版書、盜版者的生存提供了極大誘惑和獲利空間。

(8)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審計法》都缺乏針對圖書行業的稅收監管規定和審計規定,導致對圖書行業稅收監管和審計監督手段的缺失。

(9)從立法的聚散性上看,我國的反盜版立法體系雖然已初步建立,層次比較完備,但法規條款分散,缺乏系統性,且相關法律法規中缺乏威懾力強的剛性法律條款。

2、反盜版執法體系不健全,行政執法力度不夠,且執法中主觀因素、人為因素較多。

3、反盜版司法制裁不嚴,且制裁中主觀性色彩較強。

4、圖書消費者維權守法意識淡薄。

三、我國圖書盜版問題的經濟法防治策略分析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通過經濟方面的法律手段規范圖書出版業,制止圖書盜版現象就顯得尤為緊迫。

1、運用市場規制法對盜版現象進行防治。規制,是指一定的主體依據一定的規則對構成特定社會的個人和構成特定經濟的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限制或鼓勵的行為。它包括法學界通常所說的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

(1)運用市場準入法律制度。市場準入制度就是建立出版社、印刷廠、發行商和零售商進入圖書出版業的準許制度,從源頭上遏制圖書盜版現象出現的法律措施。

(2)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圖書盜版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該法同樣適用于圖書出版行業,可以起到制止和打擊圖書出版業中的盜版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盜用暢銷圖書書名和內容、盜用出版單位名稱和作者姓名的違法行為,對高折扣或提供回扣促銷等不正當行為要運用該法予以嚴厲打擊。同時,還要適時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不合時宜的條款、明確執法責任主體并加大執法力度。

(3)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圖書消費主體的角度出發,增強他們的維權意識和維權勇氣,從而增加盜版商的違法成本,使盜版商在無利可圖甚至傾家蕩產的情況下放棄違法行為。

(4)運用圖書產品質量法。大部分盜版圖書印刷、裝幀質量差。要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追究盜版圖書出版商、非法盜版經銷商的責任,尤其是違法者的經濟責任,使其放棄違法行為。

2、運用國家宏觀調控法的調控力來遏制圖書盜版。

(1)制定產業規劃法。

(2)對圖書行業加強價格調控。

(3)規范圖書采購行為。

(4)全監管圖書出版行業的稅收法律、法規。

(5)加強對圖書出版行業的審計立法和審計監督。

四、結語

構建反圖書盜版法律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實施反圖書盜版法律、法規是一項系統工程,打擊并最終消滅圖書盜版現象更是一項系統工程。因此,打擊并取締圖書盜版現象需要法律制定機關建立健全法規體系、需要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行政、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增強打擊圖書盜版現象的意識。只有以經濟法律、法規為主體,輔以其它方法,并進行綜合治理才能有效遏制并逐步消滅圖書盜版現象。

【參考文獻】

篇3

內容提要: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法院作出賠償數額的判決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受害人的撫慰功能、報應功能、遏制功能和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的內容、責任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針對現行立法的缺憾,應當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借鑒美國法浮動限額制度解決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其中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 倍的 賠 償金?!边@一規定確立的食品安全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不夠嚴謹,且過于簡單,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全面了解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治體制要求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又稱報復性賠償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傳統產品的補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補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受害人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加害方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會給受害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或者人身上的傷害,甚至會給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對這些損害加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發揮的補償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損害補救更充分。加害方對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沒有辦法用金錢予以明確計算和確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來彌補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從而有利于化解糾紛和矛盾。二是追求損害完全賠償原則的結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傷害,可以要求違法者對其提供賠償,但我國法律確立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進行賠償時人身傷害遭受的損失也難以得到證明,對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實際上的完全賠償?;诖?,采取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更能充分地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害。另一方面,受害者為提起訴訟所要支付的各項開支繁多造成維權成本過高,例如差旅費、律師費等,過高的維權成本制約消費者積極維權,而這些開支可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得以補償。

2.《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加害人報應的功能。近年來,如 “敵敵畏火腿事件”“蘇丹紅事件”,更有震驚全國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是促使我國立法機關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對加害人的懲罰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是基于同態復仇的原則,讓加害人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需承擔的后果。在侵權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加害方的行為都會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害。因此,由法院判決加害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符合“因果報應”的基本觀念,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二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適用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其不法行為。對違法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針對兩點:其一是針對違法者行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針對違法者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在食品安全領域,法律規定只針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苛以更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其違法成本提高。不法行為人如果進行了不法行為,那么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重的責任,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不法行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的特性,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嚴厲的制裁方式,對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生產者及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對其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繼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遏制功能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威懾功能。通過對違法分子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方面會對正常經營的生產者及經營者起到教育、鼓勵的作用,有利于增強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識。另外,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會對不法行為人產生威嚇、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預防和阻止他們繼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二是激勵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為的責任加重、經濟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這種成本具有不確定性,就會使加害人因懼怕承擔巨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再實施違法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給受害人會帶來某種程度的收益(這種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損害賠償范圍之外的不當利益)。因此,客觀上會激勵受害人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發受害人提起訴訟的訴求和積極性。

4.《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息息相關,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具有不道德性、違法性、反社會性,其不法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甚至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通過確立高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在對加害方給予懲罰、對受害方給予安慰的同時,也可以化解民間糾紛和矛盾,從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保護食品領域市場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非自愿交易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營造自愿交易的市場環境。二是懲罰性賠償能鼓勵市場交易,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正常交易行為的收益與侵權行為的成本相比,合法經營的收益更加合算,從而使潛在侵權人放棄侵權行為,激勵合法交易。如果賠償金太低,潛在的侵權人可能會實施損害行為,從而不利于市場交易的穩定與發展。筆者認為,我國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和保護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和理解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币虼耍槍κ称方洜I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妒称钒踩ā穼κ称飞a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2.《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在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一是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二是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有必要指出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獲得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在責任承擔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在法律責任發生競合時,《食品安全法》確認了保證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

3.《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合同領域還是適用于侵權領域,抑或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都適用,這涉及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作出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產品責任,產品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一般規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特殊規定。在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適用競合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缺乏請求權基礎。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消費者對生產者不享有合同債權。即消費者如果要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沒有請求權基礎,不能對生產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時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侵權責任。

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競合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多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首先,從概念的關聯關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似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歸類于合同責任;其次,從立法的先后順序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機關有意通過《合同法》來規定該制度的法律責任類型是合同責任。對此,一般認為,如果經營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并因此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懲罰性賠償責任[3]?!妒称钒踩ā放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在競合:一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造成消費者固有利益的損害,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存在欺詐行為的,如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較典型的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是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4]。筆者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問題做出的相關規定,存異但又有競合,這對從不同的層面依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民商事領域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規范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從立法層面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妒称钒踩ā返?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庇纱丝梢?,《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價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上的,所以,懲罰性賠償數額確立的基數標準并不合理。一般來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費支付的價款都比較少,即使適用 “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也并不能起到實際上的撫慰作用,對違法經營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國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而我國法律卻是以“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同樣是數倍賠償責任,但實際賠償數額卻相差甚遠。以“價款”作為計算的依據,無法達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預期目的,以“價款”作為計算的固定標準,無法實現實際的補償和實質的公平。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英美國家或者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基數,即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

2.《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目前,我國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基數;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款作為基數;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以食品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在學理上產生了分歧,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例如在購買昂貴的奢侈食品時,普通消費者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食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消費者如果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到底是以已經先期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還是以食品的總價格作為基數?!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以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作為基數,“購買價款”就是指商品的購買價格,這個標準就非常準確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中適用的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消費者保護適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3.《食品安全法》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解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體現了對違法者的懲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的計算方面存在問題。這種固定倍數的計算方法過于僵硬,一方面難以體現法官對個案的具體處理和具體分析時的能動性,另一方面難以體現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金額采取浮動限額制度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原告實際損失賠償金的倍數、被告的不同類型、原告所受損失的類型或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權衡之后所確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才能與具體案件的實際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體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5]。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背景下,為切實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有的功能,充分實現實質正義,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法》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問題。

4.《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生產者主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有失公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生產者適用的歸責原則過于苛刻?!妒称钒踩ā返?6條的規定,對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該法第96條僅就銷售者規定了“明知”的主觀要件,并未對生產者作同一要求,這種區別對待無疑加重了生產者的負擔。綜觀各國立法,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主要適用過錯原則,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認為,行為人如果實施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嚴重疏忽,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存在大陸法系所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二是對生產者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有適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內容可知,食品生產者只要是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從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產或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是在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后,消費者購買或者是使用了該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現實的威脅,才有可能對食品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根本就未發生消費者消費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實質損害,則不存在適格的主體主張權利。因此,為避免司法實踐中理解上的分歧和沖突,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 度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應 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過失。

5.《食品安全法》應當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保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個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妒称钒踩ā返?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的效果,取決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與否。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三個認定標準:一是國家標準,二是地方標準,三是企業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章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得知:食品安全標準是通過國家統一制定,并且強制執行和實施的。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除非企業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總之,《食品安全法》規定侵權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7]。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大國,在正確理解和運用食品安全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這對依法有效保護食品交易中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113.

[2]張敬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之解讀[J].天津法學,2010(1):47.

[5]金福海.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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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縣人大常委會對藥監局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安監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工商局貫徹執行《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情況進行評議。這是縣人大常委會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依法開展人大代表評議工作的重要舉措。對促進政府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也充分體現了縣人大常委會對藥監、安全、工商等部門的執法工作以及政府工作的關心、支持和監督。

剛才,各位代表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受評單位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既充分肯定了他們工作上所取得的成績,又客觀地指出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對今后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h政府希望這些部門要認真研究這些評議和建議,盡快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提高工作質量,推動依法行政進程,為加快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步伐做出應有貢獻。下面,我代表縣政府講三點意見:

一、正視差距,不怕揭短,變壓力為動力

在這次評議會上,各受評單位對各自的工作都進行了認真陳述,態度很誠懇;各位代表暢所欲言,提出的意見也很中肯。通過這次評議,我們既看到了工作中的成績,也看到了工作中的問題和不足,更明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評議的目的不是與某個單位、某位領導過不去,而是通過評議,更好地促進我們的工作。所以,各受評單位一定要端正思想,提高認識,努力做到:第一,要正視差距。在這次評議會上,各位代表在充分肯定受評單位成績的基礎上,提出了誠點擊查看本資料原創網站更多文章懇的意見,說明我們的工作還有許多不足,還存在差距?!叭藷o完人,金無足赤”,有了差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差距,不敢正視差距。只有不怕差距,正視差距,才能在差距中找準目標,才能有趕超先進的動力。第二,要不怕揭短?!俺哂兴蹋缬兴L”。平時不容易暴露的“短”,今天我們會有一個更加清醒的認識。對于各位代表的“揭短”,我們要心懷感激之心,因為給你指出來,你才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工作中才能對癥下藥。第三,要敢于承擔責任。對于工作中的不足和失誤,對于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錯誤,我們要敢于承擔責任,勇于接受事實,不要怨天尤人,更不能推諉了事,要義無反顧地承擔起失誤的責任,并在工作中努力加以克服和改正。

二、強化措施,認真對待,切實抓好整改

通過這次評議,我們更應增強依法行政意識,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會后,各受評單位要高度重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一是認識要深。這次執法檢查評議活動,是增強我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活動,不是開開會,發發言,走走過場就了事的。希望各受評單位站在講政治的高度,站在不斷推進政治文明建設的高度,認真對待這次評議活動及評議意見。二是措施要硬。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各受評單位有認真分析,研究措施,制定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一項一項分解,一項一項落實,確保整改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各受評單位要在兩個月內向縣人大、縣政府書面匯報整改情況。三是效果要好。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各受評單位要本著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態度,集中精力抓整改,一心一意求實效,把精力用在抓落實上,用在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上,面不是用在?;?、搞形式的匯報材料上。

三、轉變職能,改進作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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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經濟運行正處在企穩回升的關鍵時期,確保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營造良好經濟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2010年,我局將抓好以下工作為重點,全面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一.進一步創新完善服務方式,促進科學發展

我局將繼續緊緊圍繞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心工作,及時跟進,找準切入點,創新完善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策扶企”、“商標強企”、“信用興企”工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一)幫助企業脫困解困,全力支持企業發展。一是要認真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全民創業若干政策意見》,開展“工商幫扶進萬家”活動,組織工商干部主動對接困難企業,用足用活職能,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二是要繼續推行預約服務、“綠色通道”服務、標準化服務的基礎上,探索新的服務舉措,不斷提高服務效能。要強化市場準入服務,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準入環境,放寬準入條件,加大對市場主體的解困、扶持力度。三是要以工商所為前端、以經濟戶口為支撐、依托責任區監管和企業的重點巡檢,在分析判斷的基礎上形成企業生存狀況及運行情況的實時快報,及時為黨委政府、為企業、為社會提供決策資訊,服務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拓展企業融資渠道,盤活企業存量資產。一是全面開展股權出質登記,幫助企業解決利用股權獲取貸款,解決資金短缺、融資困難的突出問題;二是開展股權出資登記工作,扶持企業以股權出資,投資于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幫助企業做強,促進投資增長;三是積極探索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辦法,幫助企業盤活無形資產,獲取發展資金,緩解當前融資難的矛盾;四是進一步規范動產抵押物登記,促進銀企合作及時有效的為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三)實施商標發展戰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要以“一所一標”“一(鎮)鄉一標”工作為載體,深入開展調研活動,精心制定商標培育計劃,強化引導,把商標發展的重點放在具有地域優勢和加工制造優勢的農副產品、旅游產品、工業產品上,提高全縣商標申請量和注冊商標總量。要加強商標行政指導,積極鼓勵、幫助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主動爭創馳名、著名和知名商標,依靠品牌來幫助企業提升的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和抵御經濟風險能力。

(四)認真落實優惠政策,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嚴格執行“兩費”停征規定和已經取消的各項收費項目,嚴格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三免”政策,杜絕搭車收費、強行收費等違紀違規行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經營戶的負擔。要進一步落實各級關于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引導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退役軍人和返鄉農民工自主創業,鼓勵企業積極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

(五)加強引導服務,認真做好招商引資工作。要跳出工商看工商、抓工商,在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工商部門掌握企業信息資源的優勢,主動搜集發達地區企業發展和產業轉移信息,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摸清企業情況,找準投資項目,搭建合作平臺,搞好企業對接。

(六)加強工商窗口建設,提升準入效率。進一步建立工商登記窗口告知單制度,認真落實首辦責任人、服務承諾、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本著能寬則寬、能簡則簡、能快則快原則,放寬登記權限,理順審批流程,簡化準入程序,縮短辦照時間,改進服務方式,通過高質量的窗口服務樹立良好的工商形象。要開辟招商引資和重點項目的“綠色通道”,對重大投資項目,實行專人專件辦理,推行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加班服務,主動跟蹤、主動配合、全程服務,為投資興業營造良好的環境。

(七)貫徹中央農村政策,深化新農村服務。一要進一步拓展職能,積極引導培育、扶持規范農村專業合作社和農村經紀人隊伍,要有計劃地對農民經紀人進行科技、法規和營銷等方面的培訓,逐步提高經營者的素質,引導他們守法經營、誠信規范,促進農業產業快速發展;二要圍繞“一所一標”、“一(鎮)鄉一標”工作,加快特色農產品商標的申報注冊工作,積極引導廣大涉農組織利用商標來開拓市場,促進農民增收;三要深入開展“紅盾護農”行動,把加強農資市場監管作為重點,堅持一手抓維權服務,一手抓整治行動,全方位實施農資經營索證索票制度,定期對農資經營戶進行檢查,全面規范農資經營戶的經營行為,為農業安全保駕護航;四是切實落實“合同幫農”十項制度,推廣涉農合同示范文本,加強對“訂單農業”的合同指導,提供針對,抵御經營風險;五要關注返鄉農民工就業問題,將各級政府關于促進創業就業的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為政府分憂,為農民解難。

二.進一步整頓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和諧穩定

我局將繼續認真落實中央保民生、保穩定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進一步整頓規范市場秩序,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大力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經濟穩定、社會和諧。

(一)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強化流通環節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一是繼續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年底前要實現宣傳資料100%發放到集貿市場、超市、小食雜店,第一責任人100%參加《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培訓,徹底解決《食品安全法》宣傳學習的盲區,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二是認真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的準備工作。要在證照分離的原則下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以便國務院《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相關規章下發后能及時、快捷、合法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三是以加強乳制品、群眾日常生活必須品、季節性、節日性視頻和重點場所監管為重點,強化市場日常巡查和質量監督檢查,集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著力解決重點區域、重點品種和重點經營戶的突出問題;四是繼續開展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專項檢查,加強對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生產、生活資料的監管,加強對鋼材、化工、建材等原材料質量的監管;三是要積極策應中央和區市關于擴大內需的政策措施,啟動對農村內需市場的特別監管,嚴防不合格農機、家電等大宗商品流向農村。嚴厲打擊以“家電下鄉”、“汽車摩托車下鄉”名義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銷售不合格商品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

(二)突出重點領域和重點環節,進一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一要繼續加大廣告市場整治力度,拓寬基層工商所廣告監管執法的覆蓋面,以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違法問題易發多發的藥品、醫療、保健食品等廣告為重點,進一步強化對新聞媒體廣告的監督管理,不斷鞏固和擴大廣告市場整治成果,建立長效監管機制;二要繼續加大無照經營的查處力度,嚴厲查處超范圍經營、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行為,嚴厲打擊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三要以保護涉農商標、地理標志、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為重點,加大商標行政執法力度,有效遏制將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要繼續打擊合同欺詐行為,加強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和格式條款備案工作,加大對拍賣活動的監管力度,維護重要生產資料、農副產品購銷、加工承攬、旅游、中介服務等領域的秩序。

(三)切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振消費信心。以推進“四個平臺”建設為重點,切實抓好消費維權各項措施的落實,不斷提升消費維權水平。完善和規范“一會兩站”建設,積極推進12315網絡“五進”,積極開展消費維權宣傳教育,倡導科學、健康、文明消費。要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政府辦公會議制度作用,建立消保維權的部門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大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力度,力爭把消費糾紛解決在基層,著力提高消費信心,引導和促進消費者擴大消費需求,充分發揮消費維權拉動經濟、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作用。

(四)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厲打擊黑網吧,繼續做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安置幫教、流動人口服務與管理、預防青少年犯罪,積極開展掃黃打非、禁毒、反假幣、反洗錢等專項工作,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職能作用,做到群防群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強化班子隊伍建設,提升工商形象

我們一定要積極應對停征“兩費”帶來的陣痛和工作形勢的轉變,抓住班子建設、基層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三個關鍵環節,積極推進“四個轉變”,努力實現“四高目標”,全面提升工商形象。

(一)突出重點,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要繼續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不斷提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能力。要總結前期學習活動經驗,用科學發展觀檢驗各股室所工作成效。特別是看一看各股室所發揮工商職能、服務發展的態度是否積極、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顯;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執法力度的監管是否到位、責任是否落實、市場是否穩定、權益是否保護;帶好干部隊伍、樹立工商形象的能力是否具備、作風是否過硬、行為是否廉潔等。

(二)完善機制,推進規范化建設。規范運轉、務實高效的管理機制,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徑,也是打造“三個過硬”干部隊伍的必要保障。一是建立健全隊伍教育培訓機制。針對不同層次的干部,分級培訓;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分類培訓。堅持做到培訓與使用相結合、培訓與考評相結合、分類與分級培訓相結合,建立完善注重實效的教育培訓機制,全面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本領。二是建立健全科學的崗位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茖W合理地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工作流程,定事以崗,以崗用人,使每位干部職工在適合的崗位職責與熟練的規范流程下有序運作。要建立責任追究制,落實好獎懲激勵機制和監督制約等機制,為效績考核提供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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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基于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因產品缺陷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承擔加害給付的法律責任,而此條文同時規定了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連帶責任,與食品生產經營者共擔風險,以下主要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明星代言為例,對其原因、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方面予以探討。

二、代言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分析

(一)代言明星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代言廣告是其吸金的主要來源之一,他們以巨額代言費與廣告主簽訂合同,表面上看由廣告主支付,但此負擔最后還是轉嫁至消費者,基于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在認可明星代言人高額收益權利的同時,也應為可能出現的虛假宣傳、產品質量等問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代言明星與食品生產經營者共同侵權須承擔產品侵權連帶責任

代言明星因為與廣告商以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之間簽訂的巨額代言費合同顯然不是其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基礎,因為根據合同之債相對性原則,消費者并非合同當事人,對因產品缺陷所造成的損害應該無法給予損害賠償,而且這也不屬于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情況。那么,基于明星代言依附于買賣合同關系的產品經營者,產品買賣合同能否作為其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基礎?筆者認為此時對于非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產品使用人無法以加害給付責任對其賠償,而且代言明星也并非此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的學者提出,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合同法律關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眾影響力,受大眾愛戴和信賴標識經營者的產品,明星的代言行為與消費者形成默示的保證合同。可是明星代言合同只是向消費者推薦某種產品,基于其知名度和影響力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心理,代言明星并沒有對所有不特定的消費者給予一種允諾或保證,也不是對其承擔保證責任的默示,所以筆者認為代言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法理基礎并不是基于廣告代言合同、產品買賣或者默示保證合同等合同之債。

根據我國侵權法的相關規定,產品生產經營者因產品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為明星代言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之間構成共同侵權更為合理,即因缺陷產品使消費者受損害是基于產品代言、生產者及銷售者行為結合而導致的,產品代言行為依附于缺陷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產品代言有助于生產經營者侵權行為。根據廣告心理學原理,廣告代言人特別是名人在傳播中形成的暈輪效應、移情效應、示范效應會在受眾(即廣大消費者)中產生特殊的心理效應,可以使相關產品或服務迅速被消費者所認知,令消費者對產品、服務產生認可,并最終說服其做出決定促成購買行為。所以,明星代言在某種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產品的知名度,擴大產品的銷售,對于產品缺陷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事實中,產品代言行為依附于缺陷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代言明星應與生產經營者承擔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生產經營者與廣告代言人明知其食品存在缺陷,仍然故意利用廣告虛假宣傳;二是廣告代言人知道其代言的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的標準,卻放任其虛假宣傳的后果;三是廣告代言人應當知道,卻沒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疏忽或者懈怠了解其代言食品的安全性。其中,第一種、第二種屬于主觀關聯共同,第三種為客觀關聯共同,無論是主觀關聯共同或客觀關聯共同,廣告代言人都應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即使廣告代言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間對于所代言的食品質量及廣告的真實性沒有任何的意思聯絡,當他們的行為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結果出現時,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代言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份額

但是,代言明星的連帶責任的承擔比例不應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份額相同,畢竟明星代言并不是造成消費者損害事實的直接原因,食品經營者應對其加害給付行為負主要責任。筆者主張依據代言明星應承擔依其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出于保護消費者弱勢利益的價值衡量,消費者有權要求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者或者代言明星中的全體、部分或任何一個人承擔責任,若代言明星清償該產品侵權之債后,有權再向食品經營者、食品生產者予以追償,追償的范圍為超出其應該負擔的依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所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三、代言明星承擔的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旦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事實,明星是否就一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食品安全法》彌補了《廣告法》的缺陷,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也給予了一定的連帶責任。因為根據我國《廣告法》的規定,承擔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為廣告主、廣告者、廣告經營者,以及在虛假廣告中推薦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不包括以個人名義的商業廣告虛假宣傳活動(如廣告表演者、代言人),作為代言人的明星的代言虛假廣告行為也沒有予以規制??墒?,在實際的明星代言糾紛中,明星承擔責任應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明星代言虛假的食品廣告的事實。代言人可以在與廣告主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與廣告主的責任分擔,不要只約定廣告報酬。代言人還要履行一定的查證義務,要查看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查驗其各種真實有效的證明文件,通過這些步驟,明星才可以去代言。我國對明星代言的審查尚為形式審查,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有關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機制的規定,代言人代言時應盡到查看廣告主的質檢、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等必備證件的義務,如果代言人連這些最基本的義務都未盡到,就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星代言的為虛假的食品廣告。虛假廣告的界定,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一般認為,虛假廣告就是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廣告,它的虛假性主要表現是消息虛假、品質虛假、功能虛假、價格虛假、證明材料虛假。而在明星代言虛假的食品廣告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廣告的內容與食品的質量不符,盡管廣告需要適當的夸張藝術性,當不能與食品質量差距太大或者試圖掩飾其缺陷;二是廣告的內容與代言人的自身情況不符,明星在未親身試驗所代言的食品是否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推薦。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此處的損害應是明星代言食品存在缺陷所致,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食品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的法律規定,而《食品安全法》并未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予以明確,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損害是指使用缺陷產品所導致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以及其他重大損失。在食品領域,應是食品食用人自己在食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出現的人身或財產損害。

明星代言虛假的食品廣告與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代言明星并不是所有經其代言的食品出現問題就一定要承擔責任。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功能、用途、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筆者認為應考慮到虛假廣告是否引人誤解,因為消費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理性的經濟人,其購買決策可能受到明星效應的影響,但是消費者會理性判斷,即使虛假的廣告,消費者也可以不會誤解而去消費。比如歐洲的明星代言產品的宣傳效果不是很大,不同于美國要求明星代言需明示擔保的高要求,歐洲人堅持理性消費的理念和習慣。歐洲人的消費習慣是,如果要買一件大宗物品,首先要做的是上網了解情況,在網上貨比三家,這樣既可知曉商品生產廠家的具體情況,也可了解消費者對其的評價。如果網上沒有,他會設法找朋友了解。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司法解釋第8條可知,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所以,即使名人代言了虛假廣告,但這些虛假廣告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產品的,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那么消費者購買此食品與明星代言該產品就不存在因果關系。因為并不是所有的消費者對某一特定領域的明星予以知曉,而且消費者也會基于理性選擇利益最大的商品。

四、代言明星承擔連帶責任的舉證責任問題

舉證責任問題,對于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而言,其所承擔的產品責任是適用過錯責任,而且基于其強勢地位,并且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應承擔嚴格責任。但是對于代言明星而言,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為間接共同侵權人,筆者主張代言明星承擔連帶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消費者提出訴訟后,明星代言人可舉出證明自己代言無過錯責任的證據。明星可舉證證明其具備代言產品親歷性的條件,如自己有食用過或者代言期間內一直在食用,并且是基于自己的親身感受而推薦給消費者,或者明星也可舉證自己同時盡到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的義務。如明星不僅到工商局、藥監局、衛生局等國家機關去了解其代言產品的詳細信息外,還要求其委托律師、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調查鑒定以證明產品沒有問題。同時,明星還可舉證自己所代言的食品廣告并沒有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只是出于廣告的藝術夸張性表現的需要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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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農村 食品安全 法律意識

近年來,從“三鹿奶粉”到“瘦肉精”,從“地溝油”到“毒豆芽”,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敲打著人們的神經,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敏感問題。在媒體的廣泛報道、執法部門的大力查處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環境正在逐步改善,不良商家制售假劣食品的違法成本正在逐步增加。而在廣大農村地區,一些“問題食品”專供農村市場,形成了“城里有城里貨,農村有農村貨”的局面,這已經嚴重威脅了農民尤其是少年兒童的身體健康。

一、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消費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意識

由于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在購買食品的過程中往往圖便宜,簡單地追求低價格、好口感和分量足,至于所購買的食品是否是正規食品企業生產的,是否使用過量色素、防腐劑、增香劑等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強制性規定,消費者并不在乎,缺乏對食品安全性的考慮,這就使得一些“傍名牌”或者是在城市市場淘汰的過期、劣質食品流向廣大農村地區。造成了品質好、價格高的正規食品在農村沒有市場,買得起、吃著香的劣質食品在農村占領了市場。

(二)缺乏規范的食品生產和流通體系,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農村食品經營者多為家庭作坊、小賣部、小攤點等分散經營模式,食品經營者整體素質偏低,守法經營意識不強,食品加工戶無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現象普遍存在,生產條件差、衛生環境不達標、加工水平低等問題嚴重,甚至一些違法經營著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違禁成分進行食品加工,嚴重危害了公眾的健康安全,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三)缺乏法制宣傳教育,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

我國《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隨后還頒布了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也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標準和出發標準予以提高。這在法律層面上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法律的宣傳和教育力度還不夠,廣大村民缺少了解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途徑,這一方面使得農村的制售問題食品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威懾,另一方面,廣大農村消費者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另外,從根源上講,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屬于熟人社會,講究人情,遇到糾紛和問題時很少想到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問題也往往得不到重視,即使購買或使用了問題食品,只要沒有造成嚴重的疾病,也往往不予追究,這也縱容了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四)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任務重、難度大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食品生產和銷售的業戶多,經營分散,單個經營者規模小,隱蔽性強,有些還分布在邊遠山區。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往往位于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無照經營的多,并且這種小作坊形勢的食品加工店隱蔽性強,成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此外,農村地區的食品生產和銷售往往是小本經營,而我國《食品安全法》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規定的最低出發標準為2000元,而有的小賣部或小作坊全部貨值也不過2000元,在監管過程中,出發標準難以執行到位。另外,部分農村小攤販、小餐飲店業主屬于農村弱勢群體,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考慮這部分農村群眾的生存問題和維護社會穩定,在依法取締或查處時容易對他們產生同情心而手下留情,這一難題使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很難徹底進行。

(五)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和技術支持,監管不到位

在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中,監管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在縣級以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組織比較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監管手段較為先進,而在農村,雖然成立了食品安全協調組織,但是在農村食品安全形勢錯綜復雜、人少事多的情況下,工作難以抓到位。另外,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鄉鎮沒有向下延伸的專門機構,有的雖然設立了站、所,但是監管力量遠遠不能滿足廣大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需要。

監管技術水平偏低則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通病,農村問題更為突顯。農村食品監管部門檢測設備缺乏,沒有科學檢測的技術手段和專門人才。在廣大農村,抽檢樣品大部分要送省、市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檢測,周期長、成本高、效率低,往往出現抽檢結果還沒出來,該批產品已經賣光了的尷尬,導致監管人員積極性不高,有質量問題的食品不能夠及時被查處。

(六)農村地區食品經營缺乏規范的準入制度

農村食品的制作和銷售中,無照經營現象比較普遍。農村食品經營戶的隨意性很強,想開就開,相關就管,特別是一些家庭式的經營戶和個體小攤販,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銷售。這些經營者小本經營、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很少主動到當地工商等相關部門板栗證照手續。而對于這些無照經營戶,監管部門依法取締的成本高、難度大,經營者恢復違法經營的成本低、難度小,成為了農村食品市場監管的老大難問題。

二、解決我國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食品安全狀況

價格低廉的假冒偽劣食品之所以在農村擁有廣闊的消費市場,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我國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農民整體收入水平偏低,農民購買力不強所導致的。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只有農民的收入提高了,他們才有能力購買大品牌、質量過硬的商品,那些傍名牌的假劣食品也就逐漸失去了市場,農村食品安全狀況也就能得到改善。

(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面對農村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食品安全知識缺乏的局面,政府應該加大對食品安全的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設施,如電視、廣播,同時采用發放和張貼宣傳資料以及板報等形式在農村開展普法及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增強消費者識別食品優劣的能力,讓他們了解非法食品添加劑的危害,從而改變他們不科學的消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通過對《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購買到假劣食品或者由于食用這些食品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下,能夠通過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流動食品攤點、小食品商店、小賣部、小作坊等食品經營者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違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提高他們的自律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

(三)政府加大財政投入,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針對我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缺乏人力、技術手段和檢測設備落后以及欠缺部門協調合作機制的難題,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力度,將食品安全監管的力量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增加基層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數量,通過教育培訓原有監管人員和招聘高素質人才進入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的做法,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推廣先進檢測技術手段在農村地區的使用,為基層監管單位購置必需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和儀器,提高農村食品安全檢測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進行整合,橫向上消除管理部門職責重疊與遺漏現象,既要對目前分散在農業、衛生、環保、質監、工商等部門的監管權限進行全面的梳理,做出更加合理、明確的分工,又要有一個統一的權威部門能夠領導和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通過聯合檢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縱向上要增加監管部門在農村基層的下設機構,從而保證對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經常性和廣覆蓋,盡量掃除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的盲區。

(四)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在食品經營者成立時,要把好準入關,嚴格依法審批,依法登記注冊,對食品經營者主體的審批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理,對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衛生部門不發許可證,工商部門不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確保食品經營主體的質量過關。在經營過程中,要對經營者進行跟蹤審查,做到年度驗證驗照,對發現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過期失效的,或者有重大食品違法經營行為的,要依法取消其食品經營資格或核減其食品經營范圍。監管部門在日常的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應當依法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不能縱容其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此外,還要監督食品經營者向供貨商索證索票,建立進貨驗收臺賬,并實施不合格商品下架與召回制度,切實保障農村的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推廣農村新型食品銷售模式,改善農村食品購買環境

浙江省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啟動了“百縣萬村放心店工程”,效果顯著,在引導經營者自律、為農民提供安全的購物場所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經驗值得在全國推而廣之。在放心店的建設中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一方面,對現有農村傳統的“夫妻店”、“代銷店”按照放心店的要求進行改造。另一方面,鼓勵、支持和引導信譽好、規模大、實力強的經營性企業將銷售終端擴展至農村。根據商務部“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鼓勵實施商品準入工程的商貿企業到農村開辟便利連鎖機構,引導、扶持大型正規的超市、連鎖店進入農村,規范、整合農村食品市場,形成規模經營,這既有利于保證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標準,形成示范,又有利于淘汰一些經營不規范、質量無法保證的企業,促進當地消費觀念和經營方式的轉變。

(六)構建農村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督體系

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進行,同時要利用在農村地區廣泛采用的公示板、宣傳單等形式,對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和劣質商品進行曝光,使這些不良商家逐漸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失去市場競爭力,達到引導農村消費者選擇優良企業和購買安全食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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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重視,促進“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全面開展

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作了匯報,根據全市實際情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通知。會同市委宣傳部、市依法治市辦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了《關于開展“學習憲法尊法守法”主題活動暨自治區第十二個“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的通知》,昌市治辦[2016]2號,并以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文件形式轉發到各鄉鎮、街道依法治鄉鎮、街道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部門(單位)。二是召開協調會。由于憲法法律宣傳月牽涉的部門多,活動的時間長,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由市委宣傳部、市政法委、市直機關工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經濟辦、市民政局、市商務和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民宗局“法治七進”牽頭部門、以及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文廣局、亞中集團物業的領導和同志參加的協調會。統一思想,明確分工。三是召開工作部署會。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部門(單位)領導配合抓的齊抓共管的局面。各鄉鎮(街道)、依法治鄉鎮(街道)也能夠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抓好此項工作,及時召開會議,就活動的內容、人員、宣傳方式方法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由于各項基礎工作做得早、想得細,為此次自治區第十二個“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

2016年4月15日在人員密集、商業網點較多的亞中商城舉行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由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李俊文主任主持,副市長多力坤.艾沙同志作了市開展自治區第十二個“憲法法律宣傳月”的動員講話,宣傳活動中市人大副主任黃保元、市政協副主席艾賽都拉•買買提等領導對我市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進行了巡視檢查,并給予了肯定。

全市共有49個單位,130余人參加了這次法律宣傳活動,通過設立咨詢臺、向過往市民群眾進行相關政策和法律的宣傳,散發法制宣傳單和宣傳手冊、宣傳資料、出動宣傳車、掛橫幅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律師、公證、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律工作者為群眾現場解答法律咨詢問題100余次,共發放《民族區域自治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宗教事務條例》、《維吾爾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等維護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的法律法規,同時散發《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社會保險法》、《人民調解法》等155種內容的法律、法規宣傳資料4.5萬余份。利用電視臺滾動播出憲法法律宣傳月標語20條。

二、創新形式,宣傳廣泛

1、在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期間,市地稅局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擴大宣傳覆蓋面,增強宣傳效果,除了利用傳統的電臺、電視臺、報刊作為宣傳媒體外,進一步拓展宣傳渠道,利用手機、網絡、LED傳媒等多種傳播途徑,進行憲法、稅法宣傳,起到了宣傳覆蓋面廣,效果突出的作用。并利用市政府、東方廣場、東升鴻福酒店前LED屏播放憲法、稅收政策圖片。在郵政、信函上印刷宣傳標語或稅收法規,擴大宣傳力度。

2、市畜牧局宣傳車沿線廣播宣傳,車頭前掛“市畜牧獸醫局動物防疫法宣傳車”,深入農牧區各鄉鎮,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經營場所進行宣傳。共出動宣傳車24車次。

3、在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期間,北京南路街道結合國衛復檢,邀請法律工作者對各社區黨支部書記、樓棟長、居民群眾、社區干部及“訪匯聚”工作組成員進行《憲法》、《計劃生育管理條例》、《殘疾人保障法》及反等法律法規的講座培訓人員達1600余人。并在13個社區以道德講堂和法治講堂的形式,分別進行了《國旗法》、《食品安全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愛國衛生知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環保法》教育培訓,受教育達12000余人。共開展宣傳教育35場,LED電子屏標語宣傳620條,懸掛布標210條,宣傳欄宣傳26塊,有線電視宣傳8小時,發放宣傳資料3200份,解答居民群眾法律咨詢152人次。

4、寧邊路街道在宣傳月期間加強了針對流動人口和弱勢群體的普法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依法維權,開展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宣傳月期間,轄區發放法律法規宣傳資料3200份,懸掛橫幅7條、展出法制宣傳版面30塊。把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與需求性的法律服務結合起來,幫助群眾依法維權,解決困難,強化守法意識。

5、建國路街道各村、社區以遠程教育、板報為載體,組織200多名村、居兩委班子、全體黨員、群眾代表的法律知識培訓班,法律知識結合實際案例講解《物業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條例》等并由姬新會專家講解《土地管理法》。

6、在憲法法律宣傳月活動期間,延安北路街道組織宗教干事、社區全體干部、三民工作組成員在民樂社區基督教堂對1000余名教徒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教事務管理條例》、《自治區民族團結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發放宣傳資料2000余份。

7、濱湖鎮結合本地實際,舉辦了法律知識競賽,各參賽代表隊共計45名隊員均認真準備,積極參加,以飽滿的熱情積極參與其中濱湖鎮還舉辦了一期法律知識講座,通過聘請“六五”普法講師團講師為各站所、各村委會成員及駐村工作組共計120人講授了憲法、民法通則的案例內容,做到上一堂課,普及相應法律知識,感受法律氛圍。

三、認真組織參加自治區“學習憲法尊法守法”知識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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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湖南鎘大米;食品安全;經濟法價值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但從近幾年的新聞報道來看,老百姓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卻已經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近幾日,在食品安全問題方面,關注度最高的非“湖南鎘大米”莫屬。沒想到,食品安全的問題竟然已經發展到入侵中國人主糧的地步,可想而知事件的波及范圍和輿論影響力有多大。食品安全問題固然受到重視,但風頭一過,大家還是一如既往,對事件的反思十分不到位。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以“湖南鎘大米”為例,在經濟法的視角下看待食品安全問題。

一、引發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能原因

常言道,“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比魏螁栴}的產生和導致,都具有其多樣化的原因。正是通過對這些原因的梳理和分析,才能為從源頭整治問題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有效的現實途徑。接下來,筆者將通過所關注事件的相關報道,以點帶面式地闡釋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

1.作為源頭的大自然環境遭受污染

在《湖南:正排查鎘超標大米來源》一文報道中,有這樣的表述:由于礦產開采,湖南有個別地方存在重金屬污染,目前已有重度污染土地,改為建筑用地不再種糧。在此,通過我們所學生物學中的食物鏈知識可知,作為一級消費者的植物可以從周圍的環境中吸收無機物轉化為自身的營養成分而生長,而重金屬在其中沉淀。加之食物鏈的拉長,一級一級地逐步累加,可想而知,毒性也在進一步加大。因此,從大環境的角度來看,污染問題是導致當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

2.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為主導,《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食品安全的行政規章,專門規章為主體,以諸如《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國加入或批準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條約等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為補充構成的集合法律形態。

盡管法律法規眾多,但是在整體上還是缺乏體系的構建。在市場準入,競爭秩序的維護,產品質量的規制等方面都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缺乏科學的問題食品召回體系。但值得欣慰的是,由于近年來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盡管我國似乎缺少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機構和風險信息交流平臺,但互聯網和人們的口耳相傳在冥冥之中使得信息的散布面驚人加大,也使得可預期的受害人群盡量降低。

3.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業倫理敗壞,價值觀扭曲

每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產生后果的嚴重性似乎成為了衡量生產者和經營者道德淪喪程度的標桿。但無論民眾以何種標準衡量生產者和經營者的道德,我們可以唯一確信的是: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業倫理敗壞,價值觀扭曲。我們運用經濟學上的“理性人”假設假設生產者和商人都是理性人,他們均會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表面上看,這種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似乎只要在良好模式的引導下,便可催生出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現實生活中的情況卻是:中國人盲目相信這個理論,但卻忽視了大環境的改造。在沒有良好的社會氛圍影響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容易導致對規則的棄之不顧,進而是對倫理的忽視,最終引發價值觀的扭曲。

4.的裙帶利益關系導致監管不力

在《鎘米元兇:土壤污染欠債暴發,治理需天價》一文報道中,我們可知多年前關于湖南大米鎘超標的預警已頻頻響起,但官方沒有予以重視。既然湖南鎘大米最初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一份《地質報告》,那么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為什么官方沒有予以重視?這其中又有何緣由呢?湖南是全國最大的水稻產區,年產達2600多萬噸,占全國總量的13%,自古以來就有“湖廣熟,天下足”之美譽。是否正因為湖南作為產糧大省的這一特殊重要地位,使得官方陷入了尷尬的境地:如果給予充分重視的話,那么管理和治理的費用不容小覷,同時如果真的想動用大量資金處理該問題,那么其中的審批等復雜的利益關系又難以理清。問題的暴露,問題的調查,問題的公布,這些環節都讓人深深嗅到了其中不同利益群體的糾葛,這同時又是一場民眾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較量。

二、食品安全問題所反映的三大問題

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應的問題遠遠不止三個,這里所闡述的三大問題是筆者從“湖南鎘大米”事件爆發以來,通過在時間軸上標記的相關報道,用最粗淺直白的語言所概括出來的。筆者相信,更多更高水平的學者對于食品安全事件所反映問題的分類肯定更為細致明確。

1.信息不暢

眾所周知,信息在市場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們這里所說的“信息不暢”,特指的是食品的流通環節,即消費者天生處于一個信息獲取弱勢者的地位,而這樣的信息極度不對稱將導致市場失靈。

在《北京市場九成大米產自東北》一文的報道中,有這樣的表述:一眼就能從包裝上識別出產地的大米并不多,還有些產品包裝袋上的生產商有好幾個地址,也分不清到底是哪里產的。由此可知,即使消費者在媒體的曝光后知道某種食品出了安全問題,由于信息獲取地位的低下,信息的極度不對稱,他們仍然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免受其害。同時,這側面也反應出一個問題:消費者對于自身權益的保護仍需加強,他們需要采取措施去盡量加重自己的砝碼,使得信息天平的傾斜程度不太過分,如成立公益組織致力于食品藥品監管局的信息公開工作等但這樣的工作需要有一定專業素養的人士進行。

2.監管不力

食品安全監管是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對從事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行使監管職能,在微觀層面展開的對食品市場自身活動的一種干預。包括市場準入制度,日常監管活動以及對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等。政府通過對食品進行從原料到加工,儲存直至最終消費環節的全過程監督和管理,控制并預防整個食品鏈上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與隱患,全方位的確保食品的安全。

“監管不力”的問題在前文中已有所闡述,在此,筆者想要另外闡釋的問題是:監管不力的機構對責任的推諉推卸問題——對自身的“監管不力”未能做到好好檢討反省,卻是試圖通過不同的方式和途徑將自己的責任最小化。

“湖南鎘大米”事件爆發后,某些學者又“憤慨”地“指責”:現行米鎘標準即大米鎘含量標準過嚴,使不該成為“鎘米”的大米,成了“鎘米”!如果將標準放寬至國際標準,那么中國的“鎘米”數量將寥寥無幾!似乎對于責任的推諉,推卸比起對問題的處理解決來得更為重要。而偏偏這樣的責任推卸卻是經不起推敲的。

3.補救不足

在“補救不足”的方面,筆者想著重提出兩點:一是對不安全食品去向,即下游的合理擔憂問題;二是對被公眾忽視利益受害群體的人文關懷問題。

“湖南鎘大米”事件爆發以來,公眾輿論所傾向保護的利益群體顯然是消費者,但是在公眾忽視的角落,是否有著這么一群人的利益也在遭受著侵害?他們“面朝黃土背朝天”,甚至不知道鎘是何物卻深受其害。這就是日日夜夜與重金屬土地有著“肌膚之親”的農民。198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列出具全球意義的12種危害物質,鎘被列為首位。而鎘是可以通過長時間大面積的接觸而透過皮膚進入人體的,現在所確定“鎘大米”的來源是吸收了原本便富含重金屬的土地中的鎘。那么,在此事件中的生產者——農民,是否深受其害?我們的社會輿論是否應該關注這部分弱勢群體,他們不知道鎘的存在,卻身體受損卻全然不知。

三、食品安全問題中的經濟法價值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中所體現出的經濟法價值的探索,首先,必不可少的是:我們需要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性質有明確的界定。食品安全問題必然屬于公共安全事件,必然涉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相互協調。而經濟法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就是市場缺陷和市場障礙問題,進而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之間的矛盾。

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價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它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當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它還要兼顧國際社會利益。經濟法的中心價值環節應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實質)經濟公平。而從泛化的價值縮小到食品安全問題上經濟法的價值,不得不提及《食品安全法》。以人為本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屬于經濟法的內在價值,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食品安全法》正是從以人為本的角度來制定本法的,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切也是為了人的全面發展。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問題中的經濟法價值落腳點仍是在于公共利益。筆者認為:當下的中國對韓非子的法家思想有著盲目的迷信,同時對利己主義最終將導致利他主義的理論也盲目自信,而對孔子的儒家思想卻是一味地排斥。正如經濟法在食品安全問題中的落腳點終究是公眾利益一般,我們不能奢求經濟學上的“理性人”能完全理性而不越邊界,我們不能奢求他們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社會的合理有效運行。我們不能聽之任之,我們應該強調儒家思想上的“德”,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把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形成一種不容侵犯的觀念。

參考文獻

[1]焦春霞.經濟法視角下的食品安全監管[D].山東:威海分校, 2012-5-24.

[2]占年標.經濟法視域下我國視頻安全立法的思考[J].保定學院學報,2012,25(1).

[3]王志濤.論《食品安全法》的經濟法屬性[J].法制與社會,2010 (8,上).

[4]胡巧云.論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組織與食品安全監管[D].浙江:寧波大學, 2010-1-11.

[5]張鋒,李長健.論我國食品安全規制模式的整合與創新:基于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雙重視角[J].貴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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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命權死亡賠償金性質賠償范圍計算標準

問題的提出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時,3名女學生結伴搭乘同一輛三輪車去上學,在重慶市江北區郭家沱遭遇車禍身亡。事故發生后,各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兩位城鎮戶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萬元的賠償。14歲的何源雖然從出生時起就隨父母在屬于重慶主城區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農村戶口,何青志夫婦卻只得到5.8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和4萬元的補償金。賠償的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9條,該條確定了受害人應分別根據所處的農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來決定賠償數額的“區分原則”。

然而,僅僅因為戶籍上的城鄉差異,就使同一車禍中受害人的死亡損害賠償數額出現天壤之別,從表面上看來的確十分不公平。2006年1月24日,《中國青年報》以一則《三少女遭遇車禍同命不同價》的報道在全社會范圍內引起了軒然大波,一石激起千層浪,“同命不同價”現象受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和強烈批評。甚至有學者和人大代表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并建議立法機關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隨后,許多地區紛紛出臺相應的法規和實施條例,對“同命不同價”作出變通性的規定。例如,2006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安全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農村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2006年9月8日出臺的《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賠償額均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而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第17條也對此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很顯然,這些地方立法是十分有意義的。其意圖也是顯而易見的,就是使城鎮和農村的公民都能獲得平等的實現矯正正義的機會。然而,筆者認為,在“同命同價”還是“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上,塵積了太多立法的瑕疵、學界的分歧、媒體的誤導和民眾的困惑,進而引發了對現行立法的許多情緒性的解讀和曲解。因此,有必要對侵害生命權及其損害賠償的理論及立法進行一番梳理,以正本清源,對目前的民事立法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命”有“價”乎?――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

所謂“同命同價”或者“同命不同價”,只是一種通俗的說法,用法律的語言來表達,是指公民的生命權遭到非法剝奪后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項的數額(死亡賠償金的名稱在立法上有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下文將會深入地討論)。而大多數主張“同命同價”的學者其實都有一個預設的前提,即生命是“有價”的,受害人的繼承人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即是受害人生命利益被非法剝奪的相應對價,而生命權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因此,“同命”當然應該“同價”。然而,這個邏輯前提是否成立?死亡賠償金是對人的生命利益被非法剝奪的對價賠償還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在此基本的問題上,存在著兩派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無上的人格價值,是人的第一尊嚴,①是無法以金錢和價格來衡量的。死亡賠償金所賠償的只是由于受害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收入損失等損失,而非對生命利益本身所作的賠償。②

侵害人的生命權所應承擔的責任,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有所不同。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采取同態復仇和血親復仇的方式,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野蠻報復方式。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的發展,這種野蠻的復仇方式逐漸被其他責任承擔方式所替代。例如日耳曼法上有所謂的贖金(Suhnegeld)制度,以取代復仇,這種贖金因人之等級高低而被加以明細,一個人所享有的贖金代表該人所值的價格。如果該人被殺,那么其所享有的贖金將被直接支付給其家人。③而中國古代也有所謂的“燒埋銀”制度,要求行兇者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對受害人的家屬進行民事賠償,以抵命價。

然而,進入近代以后,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文明的更加發達,人的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甚至被推崇到無以復加的高度,人命越來越不可能以金錢價值來衡量,當生命權受到侵害時,民法就越來越不可能要求加害人對生命本身進行賠償,因為這與生命至上的法律理念相違背。因此,學者認為,與健康權、人身權等人格權一樣,生命權所體現出來的人格利益是無法以金錢來衡量的,當生命權等人格權遭到不法侵害時,當事人的損失已經無法挽回地造成了,無法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來進行彌補。侵害人給付的賠償金并不是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對價,而只不過是受害人所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誤工費用、因身體受損增加的生活上必要支出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乃至對精神痛苦的撫慰。④

同時,一個個體的死亡并非是與他人全然無關的事件,相反,它會撕裂、改變許多與受害人相關的社會關系,如夫妻關系、子女扶養關系、繼承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等等,無不一一受到當事人死亡這一事件的重大影響。所謂“人死不能復生”,死者已矣,侵權法再也無法對其進行什么救濟,但是卻不能對死亡所撕裂和破壞的法律關系保持冷漠和沉默,而必須予以正視并作出合理的安排與處理。從這個角度來說,死亡賠償金的真正意義,并不是對死者生命的抵償或者救濟,而只是對因受害人死亡而受有損失的生者所進行的補償和撫慰而已。

而另一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死亡賠償金賠償的是人格利益的損失,是生命權喪失的損失,而不是死者收入損失的賠償。因此,必須“同命同價”。⑤在眾多主張“同命同價”的理論中,最具代表性的當推日本學者西原道雄的“西原理論”。下面就簡要地介紹一下“西原理論”并進行討論。

在死亡損害賠償問題上,日本判例一直堅持以死者收入損失賠償為中心,并注意區分受害人的職業、勞動能力、社會地位及身體的健康狀況等,對受害人親屬因被害人的死亡所受有的損失進行類型化和個體化的計算,逐漸完善且形成了一套比較精確的計算方法,一直沿用到上世紀60年代。⑥但進入上世紀60年代,該判例立場遭到以西原道雄為首的日本學者的強烈批評和責難,他們列舉并論述了日本判例的種種弊端。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死者的收入損失很難通過公式化的計算得出結果,因為每個人的勞動能力及收入有著巨大的差別,以統一的雇傭者的平均收入來計算每個受害者的收入損失,對受害者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第二,死者的收入損失在死亡賠償數額中占據了很大的比例,這無疑把人視為生產利益的機器,褻瀆了人的尊嚴并違反生命平等的憲法理論,人為區分人的等級,對國民會產生不良的影響。第三,總而言之,他們最終主張將人的生命人格利益的失去概括為一項非財產損害(死亡損害說),并認為應當盡量將這一損失定額化,以實現公平和效率的雙重目的。

不可否認,將死者的人格利益看作一項獨立的權益并將死亡損害賠償定額化,能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促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和解,提高訴訟的效率。然而,前文已經反復強調,生命的損失是無法通過金錢的補償來填平的,通過定額的賠償為生命定價,不僅是對生命尊嚴的褻瀆,更是對平等精神的踐踏。生命平等的真諦在于,在因侵害生命而引發財產和非財產損害時,被害人可以獲得均等的實現矯正正義的機會。⑦而每一個案件的當事人所置身的社會關系都是充滿個性的,看似相同的死亡事故給死者的近親屬所帶來的損害也必然呈現出個體性的差異,采取“一刀切”式的“定額化”賠償,是一種把復雜問題簡單化處理的方式,雖然直接干脆,卻不符合事物的本質和公平的理念。

因此,筆者同意上述的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所賠償的并非是受害人的生命利益的損失,而是由于受害人的生命被剝奪所引起的收入損失等間接的損失。以這種觀點看來,由于每個受害人預期能夠獲取收入的能力是不一樣的,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當然也應該不一樣。從這個角度看來,所謂“同命同價”,自始就是一個偽命題,因為生命本“無價”,死亡賠償金所賠償的只是受害人的收入損失的預期利益而已,而這種利益損失是充滿個性、因人而異的,根本無法也不應該以統一的數額來確定。一些媒體為了吸引公眾的眼球,而以“同命不同價”這種情緒化的字眼來突出個案中的差距,是對輿論公正的違背,是對民眾的誤導,也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死亡賠償的請求權基礎和死亡賠償的范圍

死亡賠償制度真正要救濟的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受到利益影響的近親屬和繼承人,那么這些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呢?可以將學者們對此問題的觀點分為兩大派:一派為“繼承主義”,另一派為“固有損害主義”。

繼承主義的要義在于:第一,先認可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成立損害賠償關系,受害人獲得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二,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受害人的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此派學說又細分為間隙取得請求權說、民事能力轉化說、加害人賠償義務說、死者人格存續說和同一人格繼承說等等,不逐一介紹。⑧

而與繼承主義持相反意見的固有損害主義的主要觀點為:第一,人死不能復生,死者的民事主體資格既因死亡而歸于消滅,就不可能也無法再向加害人請求死亡賠償金,否則,與民法關于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理論相違背;第二,侵權法的任務就是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受有損失的其他生者進行合理的補償和撫慰,同時追究加害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固有損害主義又可分為雙重直接受害人說和死者近親屬直接受害說。⑨

總的來說,兩派觀點各有千秋,也各有各的缺陷,相比較而言,以固有損害賠償主義的解釋在法理上更站得住腳。因為在當事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理應歸于消滅,這是民法的基本常識,此時仍以權利的轉化或者繼承的瞬間發生等理論來解釋侵害人的賠償義務,在法理上有削足適履之感,顯得有點力不從心,說服力不夠。然而,不論是繼承主義,還是固有損害賠償主義,都不否認受害人的繼承人及近親屬提起損害賠償的訴權,而只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解釋這種訴權而已。它們真正有意義的區別在于對死亡賠償范圍的確定上。

根據繼承主義,受害人的近親屬所能獲得的賠償應當是被害人死亡前后的利益差額。為了準確地計算出這一差額,他們將被害人的損失區分為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再將財產損害分為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積極損害主要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和喪葬費等等,消極損害則是被害人如果繼續生存而可以創造出來而由其近親屬繼承的利益,稱為可得利益,也有學者稱之為“余命損害”。⑩

而根據固有損害主義,第三人就自身固有利益的損害提出的請求項目一般包括喪葬費、撫養費、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的撫慰金等。相形之下,依固有損害主義獲得的撫養利益損失賠償和撫慰金賠償數額,一般都要遠遠低于依繼承主義獲得的死者余命損害賠償數額(也就是收入損失數額)。

所以,盡管繼承主義在法理上存在著諸多尷尬,但日本判例“仍舊牢守繼承說,恐怕主要是因應死亡賠償高額化的要求并維持死亡賠償與傷害賠償的均衡。在經濟高度發達的日本,即使普通人的收入也遠遠超過其個人生活及家務方面的支出。也就是說,按繼承說可由近親屬繼承的、正常計算出的被害人可得利益在額度上往往大大高于按固有損害說計算出的遺族的扶養利益。在被害人沒有扶養權利人時,繼承說的優勢更顯現無遺”。

我國的死亡賠償立法現狀

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許多法律法規就有著關于死亡賠償的規定。

如1991年9月由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p>

1993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p>

2000年7月修正的《產品質量法》第44條改變了原第33條的規定,明確規定因產品質量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其內容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如出一轍。

雖然這些法律法規中都出現了如“死亡補償費”和“死亡賠償金”等概念,但對這些用語的性質和內涵,立法和司法解釋卻又作出了不同的回應。這種沖突的局面直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才得到改變,根據該起草者的解釋,該解釋第17條采取的是繼承主義。{11}

然而,這種繼承主義又不是原裝的繼承主義,而是經過改造了的繼承主義立法。根據繼承主義,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一般不能再單獨地進行規定,因為這一部分損失已經被包含在死者的收入損失中了,再規定生活費就是一種重復。但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卻將死者的“收入損失”區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被扶養人生活費”兩個部分。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死亡補償費”,以平均生活費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二者之和大致相當于“收入損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繼承主義的改造還體現在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上。

我國的死亡賠償立法遭遇責難的原因和出路

應該說,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采取繼承主義的立法模式,規定死亡補償費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補償本身是無可非議的,是符合法理的。

其遭遇非議和責難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廣大的民眾還是把死亡賠償金看成是對生命利益本身的賠償,而生命是平等的,所以應該一律“同命同價”。而在我國的民事立法采繼承主義的現狀下,死亡賠償金所賠付的只是受害人的收入損失,“同命不同價”的現象絕對無法避免;另一方面則主要是死亡補償費的計算標準,即將受害人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采取不同的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從而突出了死亡賠償的城鄉差別。采用這種標準,在本文開篇所提出“重慶三少女交通事故案”等極端的個案中,就會出現死亡賠償金在不同的受害人之間存在天壤之別的情形,從而引發人們長久以來對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所累積起來的憤怒和怨恨。

要想消除廣大民眾的誤解和責難,重新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必須對癥下藥、正本清源。

一方面,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使社會各界和廣大的民眾正確認識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意義。生命是至高無上的,是“無價”的?!八劳鲑r償金”或者“死亡補償費”所賠付的不是生命所代表的人格利益滅失本身的損失,這部分損失是無法彌補的,而僅僅是賠償受害人的收入損失這部分預期利益而已。這才是死亡賠償金的原本意義。這項工作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學術界、輿論界的廣泛配合及公正無私地宣傳才有可能收到預期的社會效果。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要適宜地調整或修正現行的立法,以使繼承主義發揮其彌補受害人的近親屬的損失、體現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筆者在前文中已經論述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采取的繼承主義是改造過了的。在日本的判例和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運用繼承主義時是關注每個被害人生前的經濟狀況和收入水平及其獲得收入的能力的,并且全面地根據這些因素來對受害人的收入損失進行計算,從而得出一筆筆個性化的賠償數額。而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影響死亡賠償金數額的因素主要包括受害人的戶籍、年齡等,其中,受害人的戶籍對死亡賠償金的影響非常大,而受害人自身獲得收入的能力則基本不予以考慮。那么,我國為什么不宜采用日本司法實踐的做法,綜合各種因素客觀評價當事人的收入損失呢?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說法,如此規定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化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筆者以為這種說法站不住腳,這種擔憂也是不必要的,因司法的不公而導致貧富差距和兩極分化的幾率簡直微乎其微。與其如此,不如還繼承主義的本來面目,全面客觀地考察受害人的生前收入水平及其獲得收入的能力,并用以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也許這樣,既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又不會陷入“同命不同價”的無謂紛爭當中。

結語

當下的死亡賠償金立法由于采取了類型化和定額化的計算標準,導致因同一事故死亡的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出現巨大反差,而遭到了學術界和公眾“同命不同價”的強烈批評。然而,這種批評和指責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錯誤認識:以為死亡賠償金就是對生命利益損失的賠償,而人人生命平等,理應“同命同價”。但現行的死亡賠償立法所采取的是“繼承損失說”,即賠償的是近親屬對賠償受害人收入損失的預期利益,而每個人獲取收入的能力是不一樣的,賠償的數額當然也就應該有所區別。這種立法選擇本來無可指責,但卻由于在計算標準上采取了簡單的城鄉二元標準,一方面不能公平公正地反映每個受害人收入損失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導致了城鄉居民死亡賠償的數額懸殊,而引來輿論和學界的廣泛批評。因此,應當還原“繼承損失說”的本來面目,以每個受害人生前的經濟水平和獲取收入的能力為最基本的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的數額。(作者為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注釋

①王利明:《侵權行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67頁。

②④姚輝,邱鵬:“論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第116、117頁。

③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說》,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32~133頁。

⑤楊立新:“制定侵權責任法應著力解決的五個問題”,《河北學刊》,2008年第3期,第164頁。

⑥⑧孫鵬:“‘生命的價值’――日本死亡損害賠償的判例與學說”,《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7期。

⑦劉士國等:《侵權責任法重大疑難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4頁。

⑨曹詩權,李政輝:“論侵害生命權在民法上的責任”,《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