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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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職能,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我國境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施建設監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也應逐步實施建設監理。本規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澇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鄉鎮供水工程、給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統的地方電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以及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質量,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第五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監理的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實行統一審批、分級管理。
第七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司。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審批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
三、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審批和注冊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協調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部直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水利部設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和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工作。
第八條各流域機構協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建設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
二、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本流域機構直屬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其辦事機構一般為建設處。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部有關建設監理的法規,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初審;
三、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資格初審和注冊工作;
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中從事建設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
五、指導、監督地方水利工程實施建設監理,并協調建設各方關系;
六、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須報請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格評審委員會審查,水利部批準。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被委托與委托的合同關系;與施工單位(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
監理單位應依據合同,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維護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組織,該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組成。項目監理組織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分包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項目監理組織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自身過失造成工程重大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水利工程建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七條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所監理工程的項目法人單位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等單位任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組織履行監理合同的總負責人,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時,必須經項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設計、施工等單位。
第十九條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范圍內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須按合同規定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的爭議。
第四章建設監理合同和監理程序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一般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定監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與項目法人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理工程項目名稱;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工作條件(如交通、辦公場所等);保密內容及措施;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獎勵和賠償;合同生效、變更和中止;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理費在工程概算中作為一級項目費用單獨列支。
第二十三條實施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實施建設監理;
四、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總結報告和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必須在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實施工程監理的管理辦法,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規定接受監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須提交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協調解決,總監理工程師接到調解要求后,應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盡快作出公正處理,并書面通知雙方。
第五章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國外公司、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接受中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委托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國外貸款和贈款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應由中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
第二十八條外資、中外合資興建的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二、聘用無《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人員從事監理工程師業務;
三、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四、轉讓或分包監理業務;
五、承包所監理工程的施工或經營與所監理工程有關的建院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六、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或被監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理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監理工程師資格,收繳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未經注冊,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業務;
二、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申請注冊;
三、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
四、出賣、出借、轉讓、涂改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篇2
關鍵詞:水利建設監理制度現階段 全過程監理 展望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我國水利工程從1988年開始推行建設監理制,至今已經26年時間。隨著社會主義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活躍發展,建設監理事業在我國各基礎設施領域中的發展都非常迅速。現階段,我國水利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還是停留在施工監理階段,還沒有全部實施全過程監理,這同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段差距。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理將成為完善建設監理制度的一項主要舉措。
1監理概念
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建設監理制度,不僅包括施工準備階段、建設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理,還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前期決策研究階段、勘察和設計階段。對于一個完整而規范的建設項目系統工程而言,每一個環節都是必不可少的。
2前期準備階段
監理在建設項目前期階段的工作,首先是協助項目籌建單位進行項目立項策劃和申請,協助編制項目建議書。之后,還要協助籌建單位(即“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裳信鷱秃髤f助業主編制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協助選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組織實施。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主要包括:協助業主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進行招標開標和評標活動,協助簽定工程承建合同;建立監理機構,編制監理質量體系文件、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等;配備齊全的監理設備和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開展施工環境和開工條件的調查與現場核查,在開工前對控制點進行復測等。這一階段中的監理工作是重點,是為施工階段做好前期準備和鋪墊,為工程服務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一步。
3建設施工階段
施工階段是整個建設工程期間的重點和關鍵,更需要在施工階段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其主要任務就是對工程建設進行投資、質量、進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協調好項目法人和各承建方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的職能,保障工程按計劃高效、優質、經濟地順利完成。
3.1質量控制
工程質量控制的目標就是使工程質量滿足合同要求,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現行技術規范標準要求。質量控制的監理內容包括:編制各主要工種或各專業的質量控制程序及控制標準;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審批工程材料來源和合格證明;審核、簽發設計文件及補充;及時答復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對施工工序和工藝質量進行監督;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認和評價,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這三層次進行質量認證和質量評定工作;組織處理各類工程質量事故;要協助業主主持各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初評和驗收工作,參加安全鑒定工作,參加工程移交驗收或竣工預驗收等等。
3.2進度控制
工程進度控制的目標即是在滿足質量及安全等的前提下,使各項工程按計劃順利進行并按期施工。進度控制的監理內容包括: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進度報告,召開進度會,并督促施工單位均衡施工,避免突擊搶工趕工局面,分清輕重緩急,處理進度拖延等;在施工過程中隨時對工程進度進行分析和評估,定期向業主提交“工程進度分析報告”。
3.3投資控制
工程投資控制的目標是在監理權限范圍內使各項目的靜態投資控制在施工合同中工程量報價清單的工程價值內。投資控制的監理內容包括:依據施工合同,對新增項目、工程變更、工期調整的經濟合理性進行審議并提出審議意見;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嚴格審核施工單位的月計量報告,簽發工程款支付憑證;避免或減少費用索賠,編制完工后的最終計量支付,協助業主進行完工結算。
3.4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標,旨在明確業主與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業主和施工單位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伙伴型關系,以便使合同實施結果達到工期、成本和質量的整體最優化結果。
信息管理即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收集、整理、使用、存儲和傳遞程序,建立該工程項目的信息體系,由專人部門負責歸納整理。目前這一管理還沒有進入真正意義上的計算機信息化系統。
3.5協調工作
監理是施工合同糾紛和爭議的調解人,全過程監理工作也就存在于無時無刻的調解爭議和矛盾過程中。監理作為業主和施工單位以外的第三方,其協調工作的目標就是以合同為依據,協調好工程建設中的各種復雜的工作關系,公正、公平地解決各項矛盾與沖突,確保建設總目標的順利實現。其工作內容包括:協調不同施工單位之間、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協調其他關系;解決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費用、施工安全、環保要求等各項控制目標之間的矛盾等等。
4維護保修至竣工驗收階段
維護保修階段,即工程上的缺陷責任期。工程完工并進行單位工程驗收后,需要一段時間進行維護保修,監理工作即制定維護保修階段的工作計劃,按照業主要求,組織保修工程檢查,如發現重大質量缺陷,上報建設部門及質監站,鑒定缺陷責任,督促責任方按照合同及規范規定處理,并督促保修工作的執行和驗收。維護保修期滿,整理提交規范化的監理資料和監理報告,協調建設各方提交竣工驗收資料,并保證按時順利通過上級部門的竣工驗收。
篇3
水利是國家的千秋大業,水利工程質量的好壞,是關乎民生的大問題,隨著水利水電建設項目量的日益增加,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的質量問題受到各級政府及人民群眾普遍重視和廣泛關注?!鞍倌甏笥嬞|量第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是水利工程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百|量興國”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長期戰略方針,提高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是我國經濟工作的長期戰略目標。水利水電工程是國家基礎設施工程,是大型的綜合性產品,投入巨大,價格昂貴,試用期長,公益性強,涉及人民生活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改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工程質量的優劣在整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僅關系到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還事關人民群眾生活、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為確保工程質量,工程質量監督就顯得非常重要。加強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管理,保證水利水電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人們質量意識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監理工作逐步被人民所重視。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200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調理》和水利部1997年頒布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中,為了加強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經過十幾年的實踐,在引進國際先進管理方法和經驗的基礎上,探索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型管理模式,我國在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隨著水電建設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水電建設市場的不斷開放,水電開發投資主體的不斷多元化趨向發展,要求我們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監督方面要有更深的改革和更大的進步。
1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理特點和現狀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項目大多在邊遠山區,施工條件較困難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環境和施工質量受地理條件、氣候條件等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其次、質量監理專業性強,水利水電工程種類繁多,每一類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結構形式,尤其水下結構較多的工程,絕大部分無法進行定性設計,因此水利水電工程對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條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質量監督人員為了完成質量監督工作,就必須具備較強的水利工程專業技術知識。
近年來,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為龍頭,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工程質量管理法規,也為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先,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政府部門監督的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運行并得到全行業認可。其次,施工過程中落實四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即“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設主管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個關鍵階段如設計審批、開工和竣工驗收時把好工程質量關,從程序上控制出現大的質量問題。。
2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理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隨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影響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的因素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態勢,目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制度和形式難以適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需要。同時,十幾年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形勢、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執行的標準、規范和規定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立、定位、定職,影響了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同時,由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沒有具體的獎懲條款,影響了質量監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對質量監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規定,導致各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主體之間在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標準上不盡統一。三是,水利水電質量監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層未能真正執行質量監督制度,也使得質量監督機構未能發揮應有效能,造成質量監督效能不到位。
3 進一步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監理的辦法
第一,加強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控制。在施工過程中落實“四制”,制定嚴格的質量控制程序,即“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證工程質量。加強施工過程中得各階段的質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術依據,實施項目法人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三方聯測”, 檢驗檢測驗收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對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另外在運用全面質量管理方法、加強工程質量控制的同時,認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強各個單項工程的現場質量控制,認真做好工地實驗工作,加強對原材料的質量控制。
第二,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建筑法制建設,強化各參與行業、單位法制意識,認真貫徹執行現有法律法規,依法培育和管理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市場,強化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從而提高工程質量。工程監理制度能促進承包企業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目標進行有效控制,防止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問題發生,必須嚴格實施并完善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監理制度,提高監理工作水平。
篇4
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措施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因而對于各項資源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尤其是對水資源需求。但是伴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出現了水資源浪費以及污染的問題,國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環境受到威脅。
一、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分析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工作職責是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加強貫徹和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政策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參加水利工程的階段性驗收和總竣工后的驗收。另外,還要對施工過程中的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進行監督。
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工作職責是在執行總站所要做的工作外,掌握所監管的流域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并及時向總站匯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分站還要大力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自行組織管轄流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交流。
地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職責是執行總站和流域分站所要做的工作外,監督管轄區內的水利工程質量,協助總站和流域分站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及時準確的掌握所管轄區內的水利工程監督工作情況,并向總站和流域分站進行定期報告。
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出現的問題
1、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體系不夠完善
由于許多建設單位對于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等過程中的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就可能導致水利工程建設出現質量問題甚至是安全隱患。比如,設計人員的設計經驗或技術不夠,就會導致水利工程建設出現障礙,嚴重影響水利工程的正常進行。另外,在水利建設過程當中缺少相應的監管職位或者職位由其他人員代替,就不能對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監管,對于施工材料、工藝等不能進行很好地監督,就會出現一系列的質量問題等。
2、職責不夠明確
若質量監督和檢測部門的分工不夠明細或者職責不夠明確,就會導致相關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與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對于施工質量沒有一個較好的評價,因此對于質量監督就未能發揮作用,導致整體結果不良等。比如,若有的部門沒有對違法的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會助長一些質量不良產品出現的風氣,給水利工程的帶來安全隱患,甚至威脅到工作人員的人生安全等。
3、質量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不高
質量監管人員的素質也影響深著水利工程的質量。若工作人員在進行有關的水利工程管理與監督工作時,未能夠發揮自身的才能或自身能力不足,就會影響到水利工程的整體質量。就目前建設單位的用人情況來看,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對于工作的完成有一定的局限性。若相關管理人員缺少一定的基本法律常識,就可能會有違法現象的產生給建設單位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質量監管工作的投入相對缺乏
任何一項工作的展開都必須要有資金的支持,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就可能導致劃撥經費比較困難,甚至不能滿足基本的正常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偏遠的地區更為突出,這樣就會導致相關管理人員不能很好地進行有關工作,甚至打擊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影響了質量監管工作的質量。
三、水利工程施工中提升質量監督工作的重要措施
1、水利工程監理質量控制體系
水利工程監理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業務水平和資歷,從事水利工程監理工作業績,種類技術人員的數量、業務能力,專業搭配是否合理,承擔過哪些水利工程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業績如何。是否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質量責任制,并有專人負責質量工作。水利工程監理人員不僅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較好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還要具有一定的運用現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
2、水利工程監理機構應建立質量控制標準
水利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組成(人員素質及數量)應符合合同規定,并滿足所承擔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的要求??偙O、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應持證上崗;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無條件時,可就近委托有資質檢測機構或試驗室進行復核檢測;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及單位工程建設監理細則,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向參建各方進行監理工作交底。
3、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項目經理部的組織機構必須符合承建項目的要求。項目經理必須持證上崗,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質;現場必須設置專職質檢機構,其人員(素質及數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質檢員必須持證上崗;現場應設置符合要求并經過質量監督機構核準的試驗室。
4、質量監查要多方面支持,多部門支持進行
建立水利工程質量監查制度,首先要得到各級水利行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因為巡查的內容不僅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圍還有很多。由于質量監督的人員有限,技術力量和專業人員配置不健全,需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密切配合。從多年質量監督工作的實踐觀察,聯合監督的效果是積極的,能夠保證質量,促進交流和學習質量監督管理經驗。特別是政府稽察聯合執法,更能有效地發現解決問題,對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能進行全程的跟蹤并進行督促落實,提高稽察整改的效率。
5、質量監查工作內容與方法要有效
在水利工程市場不斷演繹的今天,工程建設的花樣越來越多,在工程參建各單位構成情況的不同、工程建設的地域發展步調不一致的情況下,質量監督工作在遵循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下,根據工程建設情況實行必要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和方法,才能達到政府監督工程質量的最終目的。
6、質量監查要加大查處力度
想要落實好水利工程質量監查制度,關鍵是要加大查處力度,規范參建方的自律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巡查檢查只是作為工作的一種手段,它不能代替各參建單位對項目的質量責任。所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各參建單位一定要重視,積極整改。如果不加大查處力度,就會削弱水利工程質量監查制度。
7、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巡查需提高執法的權威性
伴隨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深人發展,增強質量監督,除去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外還要清楚質量監督工作的地位,要明確政府對工程建設質量監管的形象,切實保持水利工程的建設質量。
總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工作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一部分,對于整個項目的實施質量工作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相關部門應當明確自身的職責,根據相應的規范與程序進行施工,加大對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升工作。這樣才能夠有效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萬世全.試論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09(22):56-57
篇5
關鍵詞 進度控制;原因分析;監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78-0169-02
0 引言
工程項目建設總進度計劃實施報告經監理機構、業主批準后,監理機構在實施過程中如何對進度控制,都有自己的獨特方法。監理是依據建設方委托項目監理授權范圍內容展開工作,進度控制是監理機構工作的目標控制之一,工程項目能否按施工合同工期交付,直接影響到投資人的投資效益。因此,如何規避進度控制中的風險,監理機構將其風險源進行分析,闡述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1 由于業主方原因
1.1 開工前的手續等問題
在開工之前,建設單位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合同有關方提供當地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許可證、測量控制點、設計施工圖等有關文件。然而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少業主能夠完成上述手續之后開工,而是手續尚未辦理,施工單位已進場施工,且大多數施工現場多是這樣操作。有些樁基施工單位未進入總包單位管轄,工程進度也未納入總包工程進度計劃之中,已經開始施工,給監理機構開展工作造成很大的難度,開工文件監理無法簽署,這樣就會給施工進度埋下了隱患。
1.2 社會環境因素的問題
工程施工,或多或少都會對周邊鄰里、市容等造成一定的影響,由于事前對社會環境因素考慮不周,忽視了周邊的社會因素,可能會發生矛盾,阻撓施工事件的發生。常見施工現場出現如:對市政公用設施的損壞、施工污水違章排放、夜間施工噪聲、揚塵等等,諸如此類的事件發生,對施工進度有很大的影響。
1.3 與相關單位簽訂合同問題
建設單位常將工程項目的部分進行分包,且與其直接簽定分包合同,由于特殊的關系,分包單位對監理機構所發出的工作指令有可能會置若罔聞,甚者將會拒絕執行。分包隊會從自己的利益出發,不配合總包單位進行施工,造成施工進度的不協調,若事件發生在關鍵線路上的工作,會使進度計劃控制受到影響。若分包隊與總包單位簽訂合同,總包施工單位對分包隊會有個約束,對整個施工進度一般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1.4 建設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及時的因素
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后,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安排施工材料、機械設備進場以及施工人員的工資等方面。雖然按目前施工的慣例,由施工單位自己墊付前期的費用,但是,若施工單位在完成工程進度且質量合格的條件下,工程進度款不能及時地按合同進行支付時,施工單位在各方面的壓力會很大,工程進度會受到極大影響。
1.5 由于建設單位直供的材料、設備等因素
建設單位直接采購供貨是常事,由于其業主這方面不是很內行,采購時間會偏長。而且對采購的材料、設備等物件,監理人員不好直接對其有瑕疵部分進行干預。安裝后,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影響設計要求的效果,造成材料的更換,嚴重地影響施工進度。
1.6 由于建設單位對施工圖隨意變更的原因
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參加施工圖交底會,由設計部門解答參建單位對施工圖提出的問題,并形成紀要。施工過程遇到困難時,應與建設單位、監理進行溝通很有必要。但是,建設單位往往會以投資者利益的驅使,對某些部位變更,并直接出具變更技術核定單,施工單位照單施工,監理無法認可。建設單位應與設計部門及時進行溝通,完善變更手續,不至于施工單位邊施工邊等設計變更的處境,而發生進度目標的偏離。
2 由于施工方的原因
2.1 施工方內部管理的原因
1)施工單位資金到位的情況;2)項目部組成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3)施工用材料采購計劃滯后;4)施工工藝落后;5)機械設備成舊、維修量大、損壞率過高;6)現場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
2.2 天氣、季節因素的原因
我國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大多為農民工,對進度安排有很強的季節性,施工的黃金時期,也是返鄉搶收搶種的時期,施工現場出現降工降效情況。此外,土建施工80%的工程量完成是要靠天氣,在夏季出現大雨、暴雨以及嚴寒冬季不可預測的天氣,都給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完成帶來不可忽視的風險。
2.3 受價格上漲因數的影響
合同條款有關材料價格上漲因數的調整問題,這僅僅只能局限于所考慮的“理想值”(參考材料價格信息)。根本性的問題卻很難解決,一旦上漲超出“理想值”,對施工單位的壓力會很大,施工單位會優先考慮自身的施工成本和利益,放慢施工進度,導致進度完成滯后。
3 監理機構可采用的措施
3.1 從合同上采取相應的措施
應對措施有兩個方面:1)建議建設單位不要直接與所指定的分包施工隊、材料供應商等簽訂其合同,盡量讓分包施工隊、材料供應商與總包單位簽訂合同便于管理;2)指定的分包施工隊、材料供應商于總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分包施工、供貨的范圍和內容,職責要分清。
3.2 從經濟上采取的措施
措施有兩個方面:1)工程進度是否符合總進度計劃,如出現進度的偏差是正常的,要求施工單位及時進行調整;2)對進度實行階段性監控,在關鍵線路節點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地召開現場進度協調會,分析滯后的原因,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力量加快施工進度。對進度完成情況實行獎罰制,這對施工單位也是一種積極性的提示,可以促進總進度計劃目標的實現。
3.3 從技術上采取的措施
檢查施工進度與進度計劃控制是否一致,對工期的完成保證是否充分。同時對某些需要全天候不間斷施工的保證是否合理、可行。對一些可優化的工作之間的邏輯關系及合理性是否可行,這關系到縮短持續工作時間,加快施工進度的可能。
3.4 從組織上采取的措施
建立工程進度控制目標體系,明確建設工程現場監理機構中進度控制人員及其職責分工,要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及進度信息溝通網絡[1],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對進度計劃實施監控,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糾偏,為確??傔M度計劃目標的實現。
4 結論
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影響進度的因素,這些因數來自不同的部門和不同的時期,也有建立自身工作失誤過錯等原因的存在。通過采取組織、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措施,維持原計劃,使之能正常實施。在進度計劃的執行過程中進行不斷地檢查和調整,以保證建設工程進度得到有效控制。
篇6
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內容;措施
中圖分類號: TL37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工程的適用性和建設項目的投資效果,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歷來對建設工程質量十分重視,建國以后就提出“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改革開放以來,進一步反復強調,為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強化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如何根據工程的長期特點,創新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管模式,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切實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是新形勢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研究和探索的課題。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
質量監督工作的內容很多,有對施工的監督,對材料的監督,對設計的監督以及對管理的監督等等。從工作流程上看,質量監督工作可分為工程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三個階段。
1、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
對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對有關勘察、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是放在對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一旦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勘察和設計文件,應及時予以指出,將勘察設計文件退回,并責成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審查不合格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過審查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不得擅自進行修改。二是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是施工招投標的監督,實現市場監督與質量監督的有效結合,通過質量監督審查促進市場競爭的規范化和良性運轉,通過市場有效運作,保證質量監督的有效性。三是對合同文本的監督,重點是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的監督。把質量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落實到合同條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約束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
2、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
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閉環監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F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應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筑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強程序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技術控制。技術控制的方法采用評價標準的方法比較好。
總的來說,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是以施工主體為主線,建設、監理、設計、材料、設備生產或供應主體及檢測主體的協作配合的全面、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過現場的地基基礎質量驗收監督、主體結構的驗收監督和隨機抽查監督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納入監督的范疇,環境質量的監督滲透于各個監督全過程,也是質量監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施工中的監督,保證各主體的質量行為規范化,保證施工過程的質量處于受控狀態,確保施工階段的建設工程質量。
二、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措施
1、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提高監督管理水平。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專業技術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針對性地加強相關專業基礎教育和在職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把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政策,把知識豐富、水平高、能力強的專業人才吸引到監督管理工作崗位上來,調動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責任感。
2、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增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社會保障能力,實現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的國際化和法制化。借鑒發達國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成熟經驗,加強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社會咨詢服務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建設監理行為,實施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擔保和保險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設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并加強對市場主體要素的監督管理,推動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和監理咨詢市場的規范有效運轉,充分發揮工程擔保、保險和建設監理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中的社會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專業組織和專業人士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智能潛力,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的專業化和社會化。
3、轉變角色,恢復執法地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改變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行政職能,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專業化和社會化,以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為主要手段對建設工程質量所有參與者實施執法監督。
4、改善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的效能。對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必須以新興的信息技術為支撐點,實現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實現監督方法的科學化,不斷創新和改進檢測設備和儀器,以有效地適應建筑技術發展的需要,保證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提高監督管理技術裝備能力和監管效率,推動全行業信息化和建筑科學技術進步。
5、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保證建設市場良性運作,提高建設工程整體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的形成是一個涉及多方主體參與、受眾多因素影響、涵蓋建設工程決策、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建設、使用維護全過程的復雜系統,從根本上治理建設工程質量差的問題,就必須樹立系統工程的觀點,對其進行全面、全過程、全方位的系統治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體系,即各建設主體的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建設監理與工程保險在內的社會監督保證體系,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體系。
總而言之,建筑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在其建造過程中涉及的人員眾多。這就要求在每一個環節中,每一個參與建設的人員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監督人員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各盡所能,各負其責。才能建造出人民滿意的合格及精品工程。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總則
1、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將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監理制,審計制、支付會簽制、項目管理廉潔制。
2、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應始終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把工程質量關,合理處理質量與進度、質量與效益的關系,樹立“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品牌工程意識。
3、污水處理理工程建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制度;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制度;污水處理工程審計制度;污水處理工程付款審批制;基建工作人員廉潔制度。
一、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立項、(二)、規劃紅線:(三)、選址意見書:(四)、委托初步設計:(五)、組織初步設計和設計方案評審:(六)、委托施工圖設計并組織評審:(七)、辦理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嚴格按基建程序辦理前期相關手續。
二、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招投標制
(一)招標范圍、招標方式:
1、凡由江蘇大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實施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建設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必須依法進入招投標有形市場進行招標。
2、工程建設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由江蘇大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組織招標、竟爭性談判和詢價等方式實施。(招標程序詳見該章第八節)。
3、如確實有特殊情況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可以簡化招標程序,縮短招標時間,但仍然需進入有形市場進行招標。
(二)招標
1、進入有形市場建設項目的招標,原則上均應委托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人擇優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約定收取費的標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
1、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1)、投標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
(3)、合同主要條款(4)、投標文件格式(5)、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條款(7)、設計圖紙(8)、評標標準和辦法
2、污水處理工程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函:招標文件中明確所有污水處理工程的投標保證金為不低于投標總價的5%,且必須從投標單位基本銀行帳戶匯出,不得以現金方式交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中標合同價的10%。每個中標單位并且必須交納為中標價2%的廉政保證金。
3、污水處理工程評標評定辦法:對于污水處理管道工程宜采用以經評審的最低價法,對于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污水處理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價法,綜合評價法的評分因素及分值按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4、相關取費費率標準:施工單位投標取費費率按相關標準計取,如費率計取由限值范圍的,一律按低限取費。
5、由招標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須由江蘇大禹水務有限公司指定的相關人員流轉后由總經理審批認可后才能發放招標文件。
(四)投標
1、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如少于三個則必須重新招標,而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可進入竟爭性談判確定,比價采購。
(五)開標、評標、定標
1、開標、評標由招標人委托的機構組織進行,進行公開開標、評標和定標。
(六)由江蘇大禹公司組織的內部邀請招標
具體實施細則如下:(1)成立招標管理領導小組:其人員必須有區水務局紀檢監督人員一名,其它人員由江蘇大禹水務有限公司分管領導、技術總工程師、工程部或設備部等人員組成,招標工作小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2)邀請投標單位數量:,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施工能力、資信良好的施工單位或供貨商發出投標邀請書。(3)工程建設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由招標工作小組集體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報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也可直接發包,也可采用內部邀請招標。(4)施工單位或供貨商的資格審查與擇優機制
1、施工單位(供貨商)的選擇實行淘汰機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施工單位(供貨商)定期進行質量跟蹤和復評,如發現施工單位(供貨商)在所負責的項目過程中出現質量不合格或發生安全事故,在以后的施工(供貨)中將嚴禁該施工單位(供貨商)參與,還要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2、每年年底將對通過內部邀請招標的施工單位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將二年內不得參與內部邀請招標。
三、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制
(一)、簽訂合同范圍:所有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簽訂合同(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貨合同,廉政建設合同),合同應公開化,規范化。
(二)、合同管理:大禹公司工程部和綜合部負責所有合同的歸口存檔管理,合同內容的起草、談判、修改均由負責該項業務的公司經辦部門與有關單位洽談。
(三)合同的組成:組成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條件、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和中標的投標文件等一系列內容。
(四)合同簽訂時效:
通過公司內部招投標的建設項目,中標單位確定后五日內與公司簽訂相關合同。
(五)合同會簽制:所有合同實行會簽制度,由法人代表簽字生效。單項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總經理簽字蓋章生效,單項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并蓋章生效,通過招標的合同需由鑒證機構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 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施工監督管理制
實行招標制的污水處理工程均實現工程建設監理制。
(一)、監理職責
1、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和專題報告,根據各時段工程進度編寫工程量清單和資金預算申報表,每月工程量完成申報表,并按時向建設單位工程部報送。
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認真做好分項工程驗收和隱蔽驗收。并嚴格檢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及質量證明材料,并做好各種材料的二次送檢工作,合格時予以確認。
3、監理員應認真履行監理員職責,并做好監理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4、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監理人應實施旁站管理。對施工全過程開展跟班監督。旁站管理方案應在施工前2天送達項目工程部和施工承包人各一份。
(二)、甲方現場代表職責
1、工程開工前,工程部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進行圖紙會審、技術交底工作,進行交樁工作,各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復測,并經監理工程師復核報工程部備查。
2、甲方代表每天親自到施工現場,認真巡查監督工作,并做好有關記錄 。
3、對于出現的的工程質量問題,由工程部、施工單位、監理方互相配合,做好記錄,督促整改,必要時召開專題質量分析會,綜合分析問題,研究解決辦法。
4、工程部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跟蹤審計等單位代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5、工程部現場代表負責簽證計量工作。
(三)、材料管理工作 1、凡由公司組織購買的材料設備,按下列程序執行:(1)由設備材料部拿出初步購買方案,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重要材料設備必要時須經總經理審批決定。(2)材料進入工程現場時,設備材料部管理人員應進行嚴格驗收,確保規格品種與合同一致,數量正確,質量標準符合要求,并分品種登記臺帳。
2、凡由施工單位采購的材料均應按下列要求執行:(1)、為保證工程質量,各承包人和監理人員應嚴把材料(含成品、半成品的材料)質量關,堅決杜絕不合格材料進場。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必須具備二證,即產品出廠合格證和材料二次檢測報告。(2)、進入現場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復驗。鋼筋、混凝土等試件應送有資質的檢測中心檢驗,混凝土試塊還應送檢測中心養護,混凝土試塊需由甲方現場代表和總監隨機抽樣做好后當場送檢。(3)、為保證混凝土強度質量,污水處理廠和提升泵站要求使用商品泵送混凝土。(4)、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如防水材料、水衛電器主要配件),應事先書面報告建設單位確認后方可采購。否則,視承包人違約。(5)、嚴把材料價格關,由施工單位臨時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價格由公司現場代表報分管領導核定后方能生效。
(四)、工程計量簽證工作
1、施工所有項目均采用工程計量簽證,由甲方現場代表、監理、跟蹤審計、乙方四方簽證計量。
2、計量簽證不能重復簽證(既在竣工圖中體現又在簽證單上簽證),發現重復簽證,對簽證人員(建設單位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施工方、監理方)按簽證數量計算的金額處以三倍罰款。情節嚴重移交司法機關以法處理。
3、涉及土石方開挖和回填的計量,污水處理工程的管道土方開挖放坡原則規定不得超過如下標準:挖土深度≤3m為1:0.2;3m 5m為1:0.5,特殊土質除外。
5、工程量簽證計量,由承包人提前2天通知公司工程部和監理人,公司工程部將會同有關人員到現場計量,并在簽證單上簽字
6、簽證計量工作應及時進行,工程計量不能超過一星期,超期則公司工程部和監理人員可拒簽。
7、工程量減少的項目與工程量增加的項目同標準計量。
(五)、工程設計變更工作
由公司工程部會同設計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涉及的變更金額小于1萬元的由現場代表簽字認可,1萬元與5萬元之間由現場代表、工程負責人會簽,5萬元以上需報請經理辦公會研究,經總經理簽字確定。
(六)、工程進度和投資控制管理 1、依據招標文件、合同、己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有關規范要求,及時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工程進度計劃方案。
2、認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工程進度款。
4、核定并簽發施工中發生的臨時計時工日。
5、如遇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或其它可能延誤施工工期的情況,要及時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誤工期。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的結算方法為參照原招投標的價格執行,如原招投標中沒有相同或類似價格的,按當時施工期的供應價并按投標時下浮相同比例按實結算。
(七)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1、監督檢查施工質量的內容主要有:
(1)施工單位質量檢測人員及設備是否到位,質量自檢系統是否完備。
(2)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
(4)施工過程中現場取樣(公司工程部現場代表必須在場并簽字)。
(5)及時處理質量缺陷,避免出現重大質量事故。
(6)進行分部工程和隱蔽工程的中間質量檢驗。
(7)組織竣工驗收。 2、監督施工單位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具體參見市政府關于頒發《常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若干規定》的通知,詳見附后),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3、隨時檢查施工單位工地文明施工情況。
4、嚴格執行標準、規范、認真負責、公道、公平、公正開展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處理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中,對被監督方要一視同仁,不偏袒、不刁難,秉公辦事。
(八)工程竣工驗收與資料管理
1、工程驗收準備工作:施工單位應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驗收的資料準備、竣工項目自檢自驗工作。
2、竣工驗收標準:污水處理工程應嚴格遵守《給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97)。
3、工程竣工驗收內容:一是資料驗收,施工單位應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驗收所必須的資料,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二是實物驗收。實物驗收包括建筑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和特殊工程驗收3部分內容。
4、工程竣工資料的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由公司工程部負責審核,對本工程涉及的文件、圖像、設計圖紙、施工簽證、中間驗收、竣工圖等各項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存檔(對于管網竣工圖應有GPS坐標圖)。
(九)工程結算審計管理制度 (1)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60天內將竣工資料及工程結算資料送交建設單位。
(2)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后10天內,由該項目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中的所有變更及簽證進行匯總、歸檔,作為決算依據。
(3)經相關人員初審完畢,報區審計局或財政局指派的審計單位進行工程審計。
(4)審計報告定稿前,根據有關合同及工程審記會議紀要將工程審計情況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領導在工程審記會議紀要上簽字認可后才能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5)送審價超出審定價5%以上的審計費用中核減額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在支付工程款時進行扣除。
(6)公司可隨機抽樣10%-20%的工程結算資料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復審,如終審價差異超出5%,則采取通報和禁入市場方式對跟蹤審計單位進行考核和監督。
(十)工程付款審批制
(1)、凡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付款均須采用審批制。工程經辦人員和財務人員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填寫付款專用申請表,專用表需有經辦人員和工程現場代表,項目負責人、財務總監、分管領導逐一簽字后再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撥付。工程結算時,付款專用申請表后需附工程審定單,工程合同等作為附件,報公司財務存檔。
(2)、公司工程經辦人員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由施工單位或供貨商提供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正式發票,施工單位或供貨商提供發票數額與每次審批付款數額相一致。
(3)、工程經辦人員填寫付款專用申請表的金額、時間,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4)、以上付款審批程序只能由公司內部經辦人員流轉,不準施工單位和供貨商外來人員進行流轉。
(十一)基建工作人員廉政制度 (1)基建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有關法規,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光明磊落、廉潔奉公。在簽訂工程合同時,同時簽訂工程廉政合同。
(2)在基建業務洽談中,堅持決策者不接待,接待者不決策和重大項目集體討論決定的原則。
(3)在業務交往中,拒絕有關廠商或施工單位所贈禮品、禮金等。
篇8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設投資,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水文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包括計劃管理體制與職責、基本建設程序、投資來源和使用、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基本建設計劃編報、年度計劃的實施管理與竣工驗收、基本建設計劃統計七個部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預算內非經營性基金、專項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資金。
第四條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設投資,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合理、科學地安排投資,??顚S谩?/p>
第二章計劃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水利部水文局受部委托負責水文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審定并歸口管理。
流域機構計劃部門負責對所屬流域水文單位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報、實施進行審查、指導和監督。
流域機構水文單位負責流域機構水文基本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報、下達并檢查、監督本單位水文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
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受部委托負責流域內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審核匯總、編報、下達并檢查、監督水文基本建設項目的實施。
第六條計劃管理職責
一、水利部水文局職責:
1、負責全國水文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與計劃;
2、負責部直屬水文單位和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立項審查、編報、檢查和監督;
3、負責水文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二、流域機構計劃部門職責:
1、負責流域水文基本建設規劃的編報、審查;
2、負責流域水文年度計劃的編報、審核、下達;
3、負責流域水文基本建設計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
三、流域機構水文單位職責:
1、負責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規劃;
2、負責本單位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報、下達、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3、負責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審核、編報、下達、監督檢查;
4、負責本單位工程質量管理、監督、鑒定和優質工程評選;
5、負責匯總、編寫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和中央補助地方水文單位基本建設的年度計劃實施情況的報告。
四、建設單位職責:
1、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管理職責;
2、負責制定本單位基本建設計劃;
3、負責編報本單位年度實施計劃和下年度建議計劃、框架計劃;
4、負責組織年度計劃的實施和工程項目的招投標以及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5、積極推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6、負責工程的建設管理和質量控制;
7、及時準確地報送基本建設統計和財務報表。
第三章基本建設程序
第七條水文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隸屬關系和計劃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基本建設分以下階段: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四、施工準備;
五、項目實施;
六、生產準備(或生產試運行);
七、竣工驗收,投入運行;
八、后評價。
對小型基本建設項目以上階段可適當簡化。
第九條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工程項目,必須具備立項和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和工程實施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工程項目列入年度計劃以后,要嚴格按照設計或單項工程計劃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確需變更的要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投資來源和使用
第十一條水文基本建設投資來源包括:國家預算內非經營性基金、專項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及其它用于水文基本建設的資金。
第十二條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為中央服務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設項目,中央給予適當補助;為水利、水電及其它工程設立的專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門承擔其建設和運轉費用。
第十三條水文基本建設投資使用范圍:
一、為水文事業發展而新建、擴建、改建、遷建的工程項目;
二、為適應防汛需要和水資源統一管理、優化配置、有效保護而進行的新建、改建、整體性遷建的工程項目;
三、生產辦公用房、設備購置、科研教育及生產生活配套設備設施建設等。
第五章基本建設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必須在作好初步設計的基礎上進行,未批復初步設計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初步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水利部、各流域機構有關規范、標準、編制規程,努力提高設計質量。其中房建和測船建造項目可按照屬地原則和行業有關規定,根據有關的標準和定額進行編制。上報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條建立基本建設前期工作報告和項目儲備制度,建設單位應及時上報前期工作完成情況,計劃主管單位將根據項目的成熟情況有選擇的列入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繼續完善,建立項目儲備庫。
第六章基本建設計劃編報
第十八條編制基本建設計劃要貫徹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投資方向,保證投資重點,控制投資規模,搞好綜合平衡。
第十九條基本建設計劃編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辦法。年度建議計劃由各建設單位按照水文發展規劃編制,其中:流域水文單位于上年第二季度前經過流域機構計劃部門審核后報水利部;地方水文單位基本建設計劃于上年第二季度底前報流域機構水文單位,經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審核匯總后報水利部。
第二十條基本建設計劃編制的內容:項目名稱、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建設起止年限、投資來源、總投資、完成投資、本年度計劃投資、設計文件或批復文件等,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
第七章年度計劃的實施管理與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各工程項目要嚴格按照計劃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未經計劃批準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
第二十二條流域水文單位和建設單位要根據計劃主管單位批準的年度計劃和要求,積極組織實施,保證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基本建設計劃任務。
第二十三條嚴格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切實做到管好用好建設資金,努力提高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條依據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變更、修改文件和國家及部頒技術規程、文件、法令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工作,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后,應迅速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竣工項目投產后,進行項目后評估,編制效益評價報告報水利部。
第二十五條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的監督檢查,保證計劃的順利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計劃管理和計劃執行情況;
(二)投資使用方向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工程施工進度及形象進度;
(四)施工工藝、施工程序和工程質量;
(五)施工組織與管理和技術設備、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
第八章基本建設計劃統計
第二十六條任何建設項目(工程)都要及時準確地填報統計報表,項目(工程)竣工后要進行統計分析,隨竣工報告一并上報主管單位;建立基本建設項目檔案,任何一項工程從可行性論證到立項、實施、竣工驗收、其全套批件、設計、圖表、合同、契約等文件都應保存完整,整理歸檔,以備查考;建設單位要按時完成基建統計月(年)報工作,年底寫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主管單位;加強電算化管理建設,積極推行統計工作電算化。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在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如違反本辦法,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核減投資,直至停止該工程建設。
第二十九條各流域機構水文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流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文單位,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計劃管理辦法報水利部和流域機構水文單位。
篇9
第一條為促進公路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建設是指公路、橋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全過程的活動。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監督管理。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公路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五條公路建設活動及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監督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
(一)監督國家有關公路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執行;
(二)監督公路建設履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
(三)監督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四)監督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五)監督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
(六)指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處公路建設違法行為。
第七條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交通部負責全國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和省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三)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資、合作、貸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設項目,由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履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要求:
(一)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公路建設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以及其他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章基本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按職責權限審批公路建設項目,不得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公路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規劃,進行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文件;
(四)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
(五)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項目招標文件;
(六)根據批準的項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和公路建設計劃,組織項目招標投標;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準備工作,編制項目開工報告;
(八)根據批準的項目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
(九)項目完工后,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項目驗收;
(十)竣工驗收合格后,組織項目后評價。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設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應按照國家頒發的編制辦法編制,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依法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單位,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辦理開工報告,組織項目實施,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應當報原初步設計審批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對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返工。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合格的,經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試運營,未進行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試運營;試運營期最多不超過兩年,試運營期結束前必須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使用;在試運營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第四章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實行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事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從業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必須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禁止地區分割和行業保護。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從事公路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承擔公路建設相關責任和義務,對建設項目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依法開展招標活動,不得接受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的投標,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
第二十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資質證書和資信登記,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五章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權限內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交通部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同時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質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重大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別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含有使用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公路建設項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及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不準侵占、挪用的管理規定;
(二)工程項目是否有擅自改變、擴大和突破建設規模和標準的問題;
(三)是否嚴格執行概預算管理規定,有無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
(四)資金籌集來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及時;
(五)是否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是否按合同規定提取使用建設管理費、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有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的問題;
(七)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憑證帳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制約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范。
第二十八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報年度公路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年度公路建設財務決算;
(三)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
(四)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包括年度計劃調整)、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財務決算、竣工驗收;
(五)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問題,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六)收集、匯總、報送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審查、編報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項目法人及時編報工程財務決算,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七章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公路建設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施工現場實行標示牌管理。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都有權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檢舉、控告、投訴。
第三十二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聘請社會監督員對公路建設活動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員聘用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對舉報內容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或阻礙依法進行公路建設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越權審批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辦理項目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視情節可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按合格予以簽認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未經監理簽認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收費公路項目應當停止收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項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購,隨意壓縮工期,侵犯從業單位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業單位弄虛作假、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可給予通報批評、停業整頓,取消1一2年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能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監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監督職能,限期整改,整改結果報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項目法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從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1—2年資信登記的警告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設資金,擅自改變、擴大建設規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責令限期整改,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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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發改委(局)、國土、交通、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在立項、城市規劃建設、道路建設、國土整治、環保審批等方面負責把關,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審批同意之前,有關部門不得進行審批。
第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河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對所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施管理,負責征收堤防修建維護管理費;
2、組織編制河道規劃,審查河道開發與利用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審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審查有關河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審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運行有關的活動,并對工程設施建設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動進行防汛安全監督管理,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論證;
4、負責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淘金、取土、石翻動土石方等生產作業活動的管理,負責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
5、負責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和協調處理河道糾紛。
6、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它職責,執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決定、命令以及交辦的其它事項。
市堤防建設管理處受委托負責**市區的防洪規劃、堤防建設與管理。堤防建設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四條河道分級管理的權限:
1、沅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管理;
2、渠水、舞水(包括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3、沅水、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等河道的一級支流及以下流由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由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級河道管理機構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加強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河道防洪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加強河道監察,所需人員經費及工作經費由市、縣(市、區)財政全額安排列支。
第六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河道管理范圍紅線圖、位置界限、審批同意書或許可證后,發展改革、交通、建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方可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在沅水干流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渠水、舞水(包括市區的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七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圖紙、以及建設項目所處河段上、下游各1~5公里河道地形圖(比例尺1/500~1/10000);
4、最高洪水位時,建設單位擬占用河道情況,包括擬占用河道寬度、順河長度、平面面積、行洪斷面面積;建設項目坐落地現有河道寬度、行洪斷面面積,并繪制項目建設前后河道橫斷面圖(標注尺寸與高程);
5、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6、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河道行洪、蓄滯洪、水位壅高和影響范圍的論證,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質影響的論證,以及應采取的防洪補救措施。
對于**市區的涉河建設項目,一律要求建設單位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第八條在江河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該涉河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在江河新建、改建、擴建取水口,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資源論證報告,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進行取水許可審批。
第九條河道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按照防洪編制大綱和有關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或審查,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以及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8、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審查時需要勘測論證的,勘測論證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十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召集,水利、國土資源、交通、(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門參加,定期通報河道采砂管理情況,研究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具體措施。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必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砂許可證。
第十條**市區舞水自紅巖電站至三角灘電站劃定為禁采區,各縣(市、區)要明確河道采砂的可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生產活動的,必須事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它管理范圍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采砂、取土、翻動土石方等生產活動;
2、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它建筑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5、圍墾河道造地的。
采砂人在接到準予采砂行政許可決定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并按照許可采砂量的30%預交河道采砂管理費和交納棄料處置備用金(年采砂量×2~4元),采砂后按季度及時繳納,年底結清。采砂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時間、開采數量、開采深度等要求進行開采,不得影響防洪安全、通般安全及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權益。
第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在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須提交經有資質的單位論證的下列有關論證資料:
1、對河道行水及河勢影響的分析;
2、對水質影響的分析;
3、對堤防、河岸和沿線建筑物影響的分析;
4、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河道清障堅持“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取土等活動的,要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和廢棄物。對于拒不清除尾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未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確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嚴禁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下列阻水障礙物或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或改建、拆除:
1、嚴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碼頭、棧橋、泵站、船臺、渡口、丁壩等;
2、嚴重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3、棄置的礦渣、砂石、渣土、垃圾等;
4、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等;
5、行洪通道的樹木或高桿作物等;
6、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勢穩定的障礙物。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處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措施。
1、擅自修建建筑物、實施開發項目,拒不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補償的;
2、未經達成協議或批準,擅自興建邊界水工程的;
3、擅自設置阻水、捕魚設施和入河排污口的;
4、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筑設施及從事各類活動的;
5、拒不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
第十七條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或設置廠房、圍堤、道路以及其它生產、生活設施;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等阻水作物;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以及建房、開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魚塘、非法采砂等影響防汛搶險和河道工程安全運用的,由河道主管機關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工程原狀,并處罰款。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簡稱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興建的堤、壩、防護林草、護坡、橋、涵、閘、泵站等與河道配套發揮作用的除害興利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