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隱患整改方案范文

時間:2024-02-28 17: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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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隱患整改方案

篇1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和部署,按照“全覆蓋、零容忍”的要求,深入企業和項目一線,在產業區范圍內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徹底排除重大安全隱患,增強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檢查范圍

在全面檢查縣建材產業區內所有企業和項目的基礎上,重點檢查規模以上企業、在建重點項目。

三、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即日起—7月31日)。產業區內所有企業全面開展自查自糾。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二)督促檢查階段(7月31日—9月15日)??h建材產業區管委會將開展專項檢查,并配合鄉鎮、縣級相關部門采取抽查、聯合檢查等方式,開展督促檢查。

(三)整改落實階段(9月16日-9月30日)。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進行全面整改,落實整改計劃和整改措施,并在限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四、檢查方式

此次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采取企業全面自查,管委會分組進行專項檢查的方式進行。嚴格按照洪府辦函〔2014〕61號文件要求,各責任領導按照“一崗雙責”分工,要落實好各自負責聯系的項目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

五、檢查內容

(一)非煤礦山、建筑施工、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特別是隱患排查、登記、整改、監控等工作落實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包括:企業生產經營的相關證照完備情況;各類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各類建筑、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各環節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的情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建設、教育培訓、應急管理等基礎工作情況;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和糾正違規違章行為情況。

(三)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責任追究情況,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四)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防汛期山洪、泥石流地質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開展汛期隱患排查和隱患點除險加固,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應急預案演練和崗位工人培訓情況。

六、有關要求

(一)各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負總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篇2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隱患排查的相關部署和要求,結合全縣防汛減災工作實際,現將全縣防汛安全隱患排查防治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主要工作措施1、組織形式:全縣組織召開防汛安全隱患排查防治專題會議4場次,主要采取政府集體組織部門聯動、各部門分別排查的形式對全縣存在防汛安全隱患的區域、點進行排查。2、采取方式:全縣集體組織、分部門共組織檢查組5組次22人次,根據山洪災害點、地質災害點和其他隱患點的類別,對全縣存在防汛安全隱患的區域不分大小,不放過一處死角的進行拉網式逐一排查,確保各隱患排查到位,整改到點。3、主要工作措施(1)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按照“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徹底排除”的工作原則,以防汛減災和除險加固為重點,對全縣防汛隱患排查工作進行總體籌劃和合理安排,加強排查力度,針對每個排查出的隱患點一一對應,及時做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以達到徹底消除隱患的目的。(2)集中人力、物力、財力,扎扎實實做好重點隱患點排查防治工作。切實按照縣委、縣政府對防汛安全隱患排查防治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合理安排,盡力保證人員投入,把重點隱患排查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確保消除一處,保障一處安全。(3)切實做好存在安全隱患點“一處一案”整改措施。針對全縣防汛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中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隱患的點,我辦根據類別劃分,建立整改臺賬,分別采取下發整改通知書、立即督促整改、移交相關部門納入下一年新建、改建項目進行整改,以達到全面排查,整改到位的目的,做好“一處一案”落實到位。(二)工作成果全縣共排點部位89處、發現隱患5處,完成整改3處、正在整改2處。其中,山洪災害易發區共排查79處、發現隱患2處,完成整改0處、正在整改2處;水庫水電站共排查0處、發現隱患0處,完成整改0處、正在整改0處;江河防洪工程共排查10處、發現隱患0處,完成整改0處、正在整改0處;重要城鎮共排查0處、發現隱患0處,完成整改0處、正在整改0處;在建涉水工程共排查0處、發現隱患0處,完成整改0處、正在整改0處;其他共排查3處、發現隱患3處,完成整改3處、正在整改0處。

二、隱患處置情況

(一)發現的隱患經過全面排查,全縣共發現隱患點5處,主要是山洪災害危險區2處,其他隱患3處。(二)根據全縣防汛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中發現的5處隱患,全縣已建立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和措施清單;并分類別將隱患移交相關責任部門,落實了隱患點的整改措施和處置措施,與相關部門保持聯系,隨時掌握隱患點處置進展。對發現的隱患點地區,著重向受威脅群眾宣傳告知安全隱患防御措施及避讓常識,讓群眾及時知曉了解隱患點具體情況,提高群眾避險意識,達到了告知率和宣傳率100%。

三、經驗教訓

(一)明確責任、強化監管、健全機制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縣政府成立了防汛安全隱患排查防治工作小組,由縣應急管理局長任組長,各成員單位、各鄉鎮為成員。落實責任,層層負責,人人有責。按照全面排查、分類排查、具體摸查的方式對全縣防汛安全隱患點進行拉網式排查,并做好排查臺賬。(二)做好宣傳、提升意識、制造氛圍對發現的隱患點,利用口頭宣傳、發放資料等方式告知存在安全隱患點的具體情況,深入開展安全隱患避險知識學習,增強群眾的應急避險能力。(三)整改隱患、查處違規、不留死角對查出的隱患迅速落實了整改措施,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置。做到了排查不漏死角、落實一處、整改一處,排查效果明顯突出。(四)存在不足發現的隱患點不能及時盡快整治。由于個別隱患涉及工程治理,雖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但治標不治本,仍舊存在安全隱患。

篇3

緊緊圍繞夏季安全生產特點,突出問題導向、薄弱環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產領域和公共安全隱患,強化措施,補齊短板,最大限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努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三、目標任務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制定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做到基礎管理到位、人員培訓到位、投入保障到位、應急救援到位,提高企業依法治企、依法辦企水平。

(二)進一步強化監管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充分發揮綜合監管部門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作用,強化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各村(居)、各單位屬地監管責任。

(三)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整治。加強道路交通、學校、汛期安全、建筑施工、消防、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燃氣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

(四)強化安全應急值班值守。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防范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嚴格執行值班值守和事故

信息報送制度,確保信息和政令暢通。

四、專項整治內容及責任單位

(一)進一步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重點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標準,依法依規加強安全生產,確保各項安全系統和安全設備、設施完好有效,進一步加強日常管理和作業現場安全監控,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把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和每個員工。

牽頭領導:鎮武裝部長張貴。

責任單位:鎮安辦、文化街居委會、各生產經營單位。

(二)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要求,強化日常監管,筑牢安全防線,扎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執法檢查,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能及時整治的要立即整治,不能及時整治的要按照隱患治理“五個”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隱患報鎮安辦掛牌督辦。

1.消防。以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網吧、餐飲店、茶坊、超市、農商行xx支行、郵政等公眾聚集場所為重點,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重點檢查消防行政許可、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建筑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森林防火工作開展情況。

牽頭領導:鎮人大主席謝懷龍、鎮政府副鎮長李俊。

責任單位:鎮安辦、鎮農業中心、鎮文化站、片區市場監督管理所等相關單位、企業負責人。

2.道路交通運輸。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檢查;開展貨車超載超限專項治理;查處酒后駕車、毒駕、無駕駛證、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無從業資格證駕駛運輸車輛、“三超一疲勞”等嚴重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查處面包車、摩托車等黑車非法營運。強化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險路段安全隱患,完善波形防護欄等道路安保設施;開展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貨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

牽頭領導:鎮武裝部長張貴。

責任單位:鎮安辦、鎮交管辦、各村(居)、片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隊。

3.學校安全。加強對配電室、電器設備、電源電路的檢查整治,嚴格用電、用火、用氣的管理,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配齊消防設施,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加強校舍安全隱患排查,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等地質災害的校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強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專人管理;集中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嚴查學校周邊非法網吧,嚴厲打擊學校周邊商店售賣非法違法產品的行為;有針對性地開展汛期、暑期安全教育,防止中、小學生私自下水游泳,避免溺亡事故發生;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積極開展學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防止出現校園欺凌行為。

牽頭領導:鎮政府副鎮長李俊。

責任單位:鎮安辦、學校、各村(居)。

4.塘、庫、堰。貫徹落實《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強化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規范化管理責任情況;自用船無證無照、非法載客等違法違規行為整治情況。

牽頭領導:鎮武裝部長張貴。

責任單位:鎮安辦、各村(居)。

5.地質災害。防范山洪泥石流地質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開展汛期隱患排查和隱患點除險加固,特別是對病險水庫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情況。

牽頭領導:鎮人大主席謝懷龍、鎮武裝部長張貴。

責任單位:鎮安辦、鎮國土所、鎮水利站、各村(居)。

6.建筑施工。加強建筑工地、水電工程建設工地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排查治理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管理及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腳手架等設施設備安全隱患,落實防墜落、物體打擊、火災、觸電、坍塌措施,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使用情況;“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情況。施工現場電焊氣焊、起重、登高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查處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和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行為。

牽頭領導:鎮人大主席謝懷龍。

責任單位:鎮安辦、片區村建中心、鎮國土所、各村(居)。

7.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嚴防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爆炸、燃燒,強化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各環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油庫等重點區域,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情況;打擊治理煙花爆竹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等環節的非法違規情況。

牽頭領導:鎮武裝部長張貴。

責任單位:鎮安辦、太平派出所、片區市場監督管理所、各村(居)。

8.非煤礦山。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嚴格禁止“一面墻、神仙洞”開采;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轉讓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采礦權人履行法定責任情況;對采礦權人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的、開采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查處。

牽頭領導:鎮人大主席謝懷龍。

責任單位:鎮安辦、鎮國土所、各村(居)。

9.民爆物品。檢查民爆物品設備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檢查“四超、三違”情況;打擊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情況。

牽頭領導:鎮武裝部長張貴。

責任單位:鎮安辦、太平派出所、各村(居)。

10.天然氣管道和城鄉燃氣。開展天然氣輸送管道安全排查,檢查整治隱蔽致災隱患,氣管網建設項目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情況,與周邊建(構)筑物符合安全距離要求、安全警示標志齊全完好情況,管道定期檢測,保證處于正常適用狀態情況,執行管道檢維修作業許可制度情況,建立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情況。強化燃氣管網設施運行管理。嚴格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定期組織對燃氣設施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價,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牽頭領導:鎮人大主席謝懷龍。

責任單位:鎮安辦、片區市場監督管理所、相關村(居)、燃氣站。

11.電力。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保證電力安全情況、應急預案制定情況;電力建設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機械設備損壞,保證電力施工安全情況;電網主要輸變電設施和主機設備、特種設備的安全情況。

牽頭領導:鎮政府副鎮長李俊。

責任單位:鎮安辦、各村(居)、電管站。

12.醫療衛生行業。醫院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建筑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醫院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牽頭領導:鎮政府副鎮長李俊。

責任單位:鎮安辦、醫院。

13.公眾或教會聚集場所大型活動安全。嚴格審批制度,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大型集會活動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應急預案,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牽頭領導:鎮單位副書記李春芬。

責任單位:鎮安辦、相關單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鎮黨委、政府成立以黨委書記王海波任組長,鎮長蘇楊與其余領導分別任常務副組長和副組長,鎮黨政辦、安辦、交管辦、農業中心、林業站、文化站、衛計辦、民政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鎮安辦,武裝部長張貴任辦公室主任,敬大根為常務副主任,領導小組統籌安排部署綜合整治工作,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各村(居)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各村(居)、鎮級部門要結合本轄區、本行業(領域)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做好動員部署,確保責任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到位。

(二)建立工作臺賬,強化隱患整治。要建立隱患登記驗收專門臺賬,臺賬中要列出檢查行業領域、點位名稱、檢查人員、隱患情況、整改落實情況等具體肉容,整改驗收表要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確保行動不走過場,落到實處。對排查出的各類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實防范措施,落實整改資金,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及時通報屬地村(居)、單位,并做好整改情況的跟蹤督導。

(三)規范檢查執法,嚴肅事故查處。堅持對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零容忍”,一經發現,堅決采取“四個一律”和停產、停建、停電、停供、扣押、關閉等強制執法措施,做到從嚴查處、打擊到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流程,認真履行檢查程序,完善檢查文書手續,督查、檢查、自查、復查都要有檢查記錄及相關文書,確保閉環管理。要從嚴追究事故責任,按照縣安委會通知要求,近期凡發生兩人死亡的或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律由縣政府提級調查。

(四)廣泛宣傳發動,強化社會監督。要將此次安全生產整治行動作為安全生產月的一項重要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采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發動,加強輿論引導,鼓勵廣大職工群眾和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廣泛參與,要加大先進典型經驗交流推廣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強示范引領和警示教育。

篇4

關鍵詞:調查摸底;整改措施;長效機制;職責分工;督導

中圖分類號: F42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16-16-1

1 組織精干人員做好調查摸底工作

由縣主管領導親自掛帥,發改委、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全縣礦山企業進行調查摸底,共組織5個調查小組,每組5人,對全縣礦山企業依法進行排查。排查工作中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企業42家,其中生產不規范的企業15家,限期整改,到期達不到標準的堅決關閉,對13處私挖亂采“三無”礦點堅決取締關閉,摸清了情況,統一了整改思想。

2 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2.1 關閉一批礦山企業

對無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許可證非法采礦企業,限期整改礦山企業到期仍未整改的企業,堅決予以關閉。

2.2 整合一批礦山企業

對零散小型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達到生產有規模,安全有保障,環保上檔次。

2.3 整改一批礦山企業

對現有合法礦山企業進行全面調查,對存有安全隱患,環保不達標,生產工藝落后企業,限期整改。

2.4 提升一批礦山企業

通過整合、整改一批礦山企業,使東豐縣礦山企業生產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率大幅下降,企業整體有了較大提升。

3 礦山整頓應建立長效機制

東豐縣太平石場、石場溝石場等13家礦場沒有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非法采礦,巡查發現后,立即取締關閉,拆除采礦設備;東豐縣那丹伯建國磚廠,因原有粘土儲量用完,沒有辦理擴大儲量,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再給辦理延續手續,采取取締關閉,要求進行環境恢復治理;東豐縣礦德鑫石場因用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采礦,生產規模達不到要求,多次要求整改,無效果的情況下,采礦許可證到期后采取了取締關閉,拆除采礦設備;橫道河荒營村選礦廠、橫道河鹿場選礦廠因沒有合法的選礦手續,也沒有合法的礦石來源,采取取締關閉,拆除采礦設備。為真正消除隱患,鞏固整頓成果,組織監察人員進行常態化檢查,在檢查中對2家企業下達了整改通知,并進行跟蹤復查,3家企業越界開采,給予經濟處罰,限期整改。制定了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確了整改責任人,實行整頓長效化。

4 完善職責分工機制

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是在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的,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調配合,開展聯合執法”的工作原則,落實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把安全生產條件關、環保準入關、爆炸物品審批關,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超層越界限和私挖亂采礦產資源和非法采礦占用林地、證照審批手續不合法,占用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

5 加強檢查督導和社會監督作用

礦山整頓要堅持常態化,要堅持檢查督導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實行獎勵機制,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積極性,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違法開采、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強化責任落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中互相推諉,造成礦山整頓工作重大失誤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加大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縣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礦山整頓工作家喻戶曉,做到不單純是得到國土資源礦產部門重視,也應得到了全社會的重視。

篇5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3、堅持“以人為本”,把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1、持續良好的推進2015年安全生產工作,煤礦實現不發生死亡事故。

2、轄區內堅決杜絕一般及其以上責任事故。

3、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爭創國家級“安全社區”。

4、加快煤礦兼并重組步伐,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實現煤礦企業上一個新臺階。

5、在轄區內開展學習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活動。

1、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目標考核

各單位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管理體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深入推進企業安全治本攻堅。

2、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建立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實現全鎮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全面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對生產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嚴格制止并及時上報,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要堅持依法處理的原則,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3、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對生產經營單位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要督促他們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推進隱患治理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都必須按上級的要求,認真組織排查事故隱患,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堅決停產整頓,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加強技術、設備、工藝和現場的管理,嚴懲“三違?!辨偘厕k要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重大隱患登記建檔,指派安全監管人員跟蹤督查,督促企業認真整改。

5、開展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1)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監管。加大對加油站、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加強煙花爆竹儲存、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嚴查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加強民爆物品安全監管,全面開展民爆物品儲存、使用等單位的隱患排查,特別是因停產放假而停止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礦企業,對其領取而尚未使用的爆炸物品要一律入庫封存;嚴防爆炸物品流入社會,對非法使用、買賣以及藏匿民爆物品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嚴厲打擊。

(2)道路交通:鎮交管辦、交警三中隊要加大治理超載、超速、超限和酒后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各種手段大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重點抓好八一學校早、中、晚放學高峰期道口的交通管治和每周一、周五接送學生營運車輛監管;繼續開展好“校園安全在我心中”主題實踐活動,加大對中小學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學習,真正做到教育每一個學生,帶動每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的安全輿論氛圍。

(3)消防及用電安全:重點抓好人員密集場所以及易燃易爆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和電氣線路的安全檢查。全面開展“三合一”、“多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重點檢查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狀況是良好、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應急預案是否切實可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單位和場所要嚴肅處理,直至停業整頓。對舉辦的各類大型文化活動

,必須制定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要加大電力運行安全監管力度,組織運行線路等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影響電力安全運行的各類安全隱患,嚴厲打擊故意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確保輸電線路正常運行。(4)森林防火安全: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進一步加強林區防火巡邏檢查和管理,實施對重點林區、重點部位的重點監控,做到嚴防死守。進一步加大林區防火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火安全意識,杜絕人為因素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發生。確保應急救援物資、器材的充足和完好。

(5)旅游安全:加強對游客的安全宣傳,使游客了解安全注意事項,防止發生危險。要組織力量對旅游景區賓館飯店、農家樂等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景區危險路段、容易造成人員擁堵的部位、旅游項目安全保障、餐飲衛生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安全措施,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一律停止運營和使用,對涉及的危險區域要設置警示標志,人員密集區段和景點要安排專人負責疏導。加強旅游車輛管理,加強對司乘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確保旅游運輸安全。

(6)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要以餐飲場所以及食品生產、儲存、銷售等單位為重點,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管,加強大型宴席活動的監督檢查,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發生。要嚴格食品生產、儲存、銷售及餐飲衛生的從業條件,對不符合衛生安全條件的,要責令立即整改,對不具備衛生安全條件且整改后仍達不到衛生條件要求的,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加強藥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嚴把藥品準入關,嚴厲打擊非法藥品經營行為和銷售偽劣藥品的行為。

(7)防汛與地質災害:做好易受地震、暴雨、洪水、暴雪、雷電、泥石流、山體滑坡、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影響的群眾居住點及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抓好地質災害監測監控工作,完善監控人員職責,落實災害避讓方案及信息報告制度,做到早宣傳、早預防,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度。

(8)煤礦和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堅決貫徹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加強“一通三防”管理,進一步強化水害防治;加快煤礦六大系統建設,嚴格督促煤礦按生產能力核定的勞動組織和井下定員, 防止“三超”行為及超審批范圍作業、要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加強對緩建礦井和已關閉礦井以及停工礦井的監督檢查,嚴防超層越界開采、私挖濫采和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等非法違法行為。

(9)其他行業領域安全監管。有關部門要對照各自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針對薄弱環節和重點、關鍵部位,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全面排查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切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6、開展群眾性安全知識宣傳活動,加強安置小區和八一學校安全監管工作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月” 宣傳活動,加大安全宣傳力度和應急救援演練活動,認真做好安全資料收集匯編和發放、總結和社會評估。加強集中安置點的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落實片區安全監管人員,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繼續建立完善集中安置區安全管理機構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用電、用氣、用煤、防汛、用火和交通等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切實完成各項任務,創造安全生產全民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7、全民動員,全面推進國家級“全國安全社區”建設

“安全社區”建設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關系到各行各業,關系到千家萬戶。在2014年取得的階段性成績上,繼續在全鎮宣傳并積極參與創建國家級“安全社區”,牢固樹立“資源整合、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理念,以“人人都享受安全、人人都享受健康”為宗旨。對創建已取得的成果鞏固和保持,對不足的地方及時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限期進行整改,不斷完善。努力創建“安全、和諧、美麗”__。

8、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工作

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工作,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大幅減少因非法違法行為造成的事故,確保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篇6

200*年是我縣安全生產“攻堅年”,為切實抓好學校的安全工作,保障和諧穩定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安教[200*]10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以上級有關文件為指導,以創建“平安校園”為目標,全面貫徹《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進一步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抓好安全教育、檢查管理和整治工作,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廣大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教育事業健康和諧發展。

二、“攻堅”目標:確保學校安全控制目標達到“四個不”,即:不發生校園內和由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師生死亡責任事故;不發生校內火災、食物中毒、校舍倒塌并導致師生死亡的重大事故;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不發生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殺人、搶劫強*、縱火、爆炸和入室盜竊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師生各種非正常死亡人數控制在萬分之零點六之內,校園內和由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師生非正常死亡人數控制在萬分之零點零五之內。

三、整治時間:200*年4月—12月底

四、整治重點內容

(一)汛期地質災害防治

整治要求:

各校應采取切實有效的防治措施,排除隱患。具體要求是建立“一個機構”,編制“二個方案”,落實“三條措施”,完善“四項制度”,明確“五項要求”,使汛期災害防治管理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詳見《關于進一步規范汛期學校防災抗災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教[200*]48號

(二)游泳安全

整治要求:

1、堅決禁止小學生私自到溪、河、圳、池、水庫等水域游泳,本規定應作為學校對學生一項嚴肅的紀律要求,教育學生自覺遵守;

2、各校要根據學校周邊溪、河、圳、池、水庫的分布情況,聯系當地村(居)對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并加強巡查管理。

3、學校必須通過家訪、致家長一封信、與學生家長簽定監管責任書等措施,制止學生私自游泳戲水,嚴防溺水事故發生。

4、各校要建立完善學生相互監督、提醒、舉報、制止等制約制度。尤其是要根據學生的分布情況,按片區、角落指定責任心強、表現好的學生作為游泳安全協管員,學校定期不定期地給他們開會布置協管任務,充分發揮學生自管互管的積極性。

(三)校舍安全

整治要求:

1、各學校應在近期內組織一次校舍安全的徹底排查(需要邀請規劃建設局等有關部門鑒定的,要積極聯系鑒定)。

2、燎海學校屬D級危房的應無條件徹底拆除;嶺東小學土木結構的校舍應封閉不能使用,并圈定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嚴防無關人員出入;鶴前小學、石示內小學土木結構的校舍應密切觀察,惡劣天氣師生不能進入;洪福小學后邊坡較高惡劣天氣要密切關注。

(四)消防安全

整治要求:

1、各校要開展一次全面徹底的消防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逐條逐項提出整改方案,并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確保落實到位。

2、要切實加強師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包括愛護學校消防設施的教育),制定消防應急疏散預案,有針對性地組織師生進行應急疏散和自救自護的演練,提高師生的消防意識和避險逃生、自救自護能力。

3、嚴禁組織師生從事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相關勞動,教育學生在家或節假日不得參與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相關勞動。

4、中心小學、龍居小學要切實加強寄宿生的管理。生管人員必須與寄宿生住在同一樓層,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生管人員要認真負責,加強管理,每天定時查鋪清點人數,嚴禁在學生宿舍使用電爐、電熱杯、電熱毯、蠟燭、蚊香等物品。

5、要加強消防通道的整治整改,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對一些不必要或妨礙應急逃生的鐵門鐵窗該拆除的要拆除;消防通道指示標志、應急燈要配備完善。

6、對可能引發火災的電源線路尤其是一些老化的線路等應加強檢修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7、要加強消防設施設備的投入,有計劃地添置滅火器材。

(五)交通安全

整治要求:

1、各校要積極創建交通安全文明學校(創建要求詳見安教[200*]99號文件通知),中心小學應創造條件,力爭首批申報驗收.

2、要進一步強化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導中小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提高廣大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3、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騎自行車上路,禁止小學生駕駛摩托車上學。

4、*近公路兩側的學校要繼續實行“小黃帽路隊制”,要組織值班值日老師護送學生安全上路。

5、有條件的學校對學生上學放學要建立路隊制,開展“大手拉小手,文明一起走”的活動,讓學生途中互相關照、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路上安全。

(六)公共聚集場所安全

整治要求:

1、各校要組織對學生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尤其是對教學樓、圖書室、宿舍、食堂、運動場等學生生活和活動的場所及各種活動設施設備,要嚴格按有關安全規定認真檢查和管理,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改整治。

2、要建立樓梯間管理和值勤制度,尤其是學校集會、課間操等重要時段,師生上下樓梯要嚴密組織,要有老師在場值勤指導,確保上下出入有序,避免擁擠,防止上下樓梯踩踏事故發生。

(七)飲食衛生安全

整治要求:

1、要切實加強食堂食品衛生管理,進一步完善食堂管理制度。食堂采購人員要嚴格把好采購關,做到定點、定人,并與供應商簽訂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協議,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2、食堂炊管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未經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嚴禁從事直接入口食物的加工工作。

3、學校要嚴格按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開展有關衛生法規、飲食安全、衛生防疫等知識的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隨意吃零食、野果,不吃“三無”及過期、腐爛變質的各類食品,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種疾病發生。

4、要主動聯系、配合工商、衛生等部門,聯合開展校園周邊餐飲業、食什店、小攤小販等衛生檢查整治。

(八)春、秋游及其它活動安全

整治要求:

1、學校組織全校性師生春、秋游或其他集體外出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報批制度。

2、凡組織大型校外活動,要嚴密組織,事先指定有經驗的領導或老師勘察活動場所,凡安全系數低或安全措施無法保障的地方、場所,不得組織師生前往。

3、校外活動務必制定安全方案和應急措施,對每個環節的安全工作都必須落實責任人,確保安全措施到位。

4、需使用交通工具的,必須與合法、正規的營運公司聯系,嚴禁使用無牌證交通工具,或非營運交通工具。

5、戶外活動一般不在野外用餐,需在野外用餐的,食品應由師生自備,要特別強調注意飲食衛生。

6、組織到林區春秋游的,要教育師生不得攜帶火具火種進入林區,嚴禁在林區野炊,注意森林防火工作。

(九)特種設備使用安全

整治要求:

1、使用液化氣的學校要定期檢修檢測,不使用過期沒有年檢的液化氣瓶,要規范操作,保證使用安全。

2、學校的電路、電器設施要請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檢測維護,保證使用安全。

(十)節、假日安全

整治要求:

1、節假日師生離校前,學校必須開展一次有關節假日安全的專題教育。

2、學校應印發致學生家長一封信,明確節日放假時間,要求家長關注子女節假日生活,并加強監護工作,確保節假日安全。

3、學校要充分利用假期開展安全檢查,檢修維護設施設備,整改整治安全隱患。

4、要認真落實值班護校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制落實

各校必須結合學校實際,認真制定相應的整治方案,做到“攻堅”目標清楚,整治要求明確,整治步驟具體,組織實施有效??h教育局將把十項整治工作列入“平安校園”考評內容。

(二)增強查危排險力度

各校要組織人員開展拉網式的安全大檢查,查找學校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制訂整改整治計劃,指定整改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逐條逐項抓好整改落實,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師生安全,校園穩定,各校要把《學校安全隱患整改整治調查表》于5月15日前報中心學校。

篇7

一、活動時間

5月12日為防災減災集中宣傳日,5月7-13日為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周。

二、活動內容

全區防災減災日工作重點開展“七個一”活動:

(一)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一周宣傳

5月7-13日,在永川日報、永川電視臺專題欄目、重點時段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推出紀念“5.12”地震一周年特別節目,報道全區開展防災減災活動的情況。

牽頭單位:區新聞社、區廣電傳媒集團。

參與單位:區政府應急辦、區國房局(地震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區氣象局、區水務局、區林業局等相關部門。

(二)開展一次防災減災法律法規和知識街頭宣傳活動

5月11日,在永川體育館、渝西廣場分兩個組開展街頭宣傳,集中宣傳《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防洪法》、《氣象法》、《森林防火條例》、《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發放宣傳資料,接受現場咨詢,制作有關展板。

牽頭單位:區政府應急辦

參加單位:區安監局、區國房局(地震局)、區水務局、區氣象局、區林業局、區衛生局、區交通局、區公安交警支隊、區公安消防支隊等部門。

(三)開展一次防災減災應急演練

1、5月12日,集中開展地震災害應急疏散演練,動員城區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公共聚集場所管理單位開展人員緊急疏散演練。

牽頭部門:區國房局(地震局)

參與部門:區級各部門(特別是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黨政機關辦公場所物業管理部門),三個街道辦事處。

2、5月12日,在永榮鎮永榮中學開展一次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快速集結演練,重點檢驗區級相關部門和應急隊伍快速應急反應能力。

牽頭單位:區國房局(地震局)

參與單位:區政府應急辦、區人武部、區教委、區公安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區交通局、區民政局、區公安消防支隊、永榮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單位。

3、5月7-13日,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撲救、防汛抗洪、地質災害救援疏散等專項演練。

牽頭部門:區林業局、區水務局、區國房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舉行一場應急管理、防災減災知識專題報告會

5月8日左右,邀請市級防災減災專家來永作防災減災專場報告會。

牽頭單位:區政府應急辦、區國房局(地震局)、區氣象局

參加人員:區級相關領導;各鎮街行政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急辦主任;區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有關科室負責人。

(五)開展一次防災減災知識“四進”活動

5月7-13日,在全區廣泛開展防災減災知識進校園、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活動,通過印發宣傳資料、制作標語板報、舉行講座、進村入戶宣教等形式,廣泛普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知識。

1、進校園活動。開展學校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如主題班會、安全教育課程、演講征文、簽名等,組織氣象、地震、消防等專家到學校開展科普專題講座。

牽頭單位:區教委

參加單位:區氣象局、區國房局(地震局)、區公安消防支隊,各中小學校、大中專院校(含職業院校)。

2、進企業活動。結合安全隱患大排查、“百日安全督查落實專項行動”工作,深入查找災害風險隱患和防災減災薄弱環節,制訂落實整改方案,加強企業一線員工安全知識教育,提高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牽頭單位:區安監局

配合單位:區安委會主要成員單位(重點是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3、進社區活動。按照《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減災示范社區”標準(暫行)的通知》(渝民發〔2012〕33號)文件,開展“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活動,將防災減災知識普及到社區和廣大市民。

牽頭單位:區民政局

配合單位:區政府應急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進農村活動。結合國土房管工作,開展防災減災大巡查活動和地震、地質災害防范知識宣教活動;組織專業人員深入洪災易發區、群眾受危區開展防汛抗災知識宣傳教育;對林區、林緣群眾進行森林山火防范、撲救知識宣傳教育;組織區級農技專家深入鎮村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指導。

牽頭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配合單位:區國房局(地震局)、區水務局、區林業局、區農委等部門

(六)成立一支青年應急志愿者服務隊

結合5.4青年節活動,發動和號召全區廣大共青團員、青年志愿者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志愿者服務隊,成立一支200左右的青年應急志愿者服務隊,并舉行成立儀式。

牽頭單位:區團委

配合單位:區政府應急辦、區教委、區婦聯、區總工會、大中專院校等有關單位。

(七)開展一次募捐活動

5月7-13日,在全區廣泛開展“奉獻愛心、救助災民”募捐活動,為5.12地震恢復重建和災民救助募集更多資金。

牽頭單位:區民政局、區慈善總會;區衛生局、區紅十字會

配合單位:區級各部門、各鎮街、各社會單位、廣大市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開展“防災減災日”活動,有利于喚起社會各界對防災減災工作的高度關注,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災害風險防范意識,有利于廣泛普及災害自救互救知識,有利于深入推進各級綜合減災能力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科學發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災減災日”有關工作作為維護群眾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高度重視,統一思想,確保各項活動順利舉辦、取得實效。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成立永川區防災減災日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張德寬為組長,副區長王建華為副組長,區級相關牽頭部門、配合參與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區政府應急辦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項工作。相關活動的牽頭部門要會同相關參與配合單位,抓緊制訂細化活動方案,明確職責,落實專人,落實經費,提前準備好現場布置、宣傳資料等,方案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后,逐項抓好落實。區政府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認真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活動。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制訂有針對性、操作性的活動方案,抓緊抓好抓落實。

(三)營造氛圍,擴大影響。新聞媒體單位要主動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工作,確?!胺罏臏p災日”活動宣傳報道有力有序開展,同時要建立長效機制,做到制度化、常態化。要創新活動形式,組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組織、社區家庭等,開展各類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防災減災活動。要面向城鄉基層,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在活動中進一步增強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避險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和參與防災減災工作的良好局面。同時,以“防災減災日”活動為契機,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業務培訓,并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多發易發災害風險,針對監測預警、搶險救援、轉移安置、應急保障、醫療防疫等重點環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廣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活動,切實增強干部群眾防災減災能力。

篇8

關于開展防災減災日活動小結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保“防災減災日”各項活動順利開展。

州委州府高度重視,成立了成立了以州防災減災局牽頭,州民政局、州國土資源局、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司法局、州住建局、州交通運輸局、州公路管理局、州安監局、州食藥監局、州水務局、州農業畜牧局、州環境保護局、州林業局、州衛計委、州人防辦、州氣象局、州消防支隊、州森警支隊、州交警支隊、州紅十字會等30多個成員單位組成的宣傳領導小組。

并專門召集州級機關有關部門和直屬有關單位召開宣傳活動協調會,要求各相關部門充分認識開展防災減災工作的重大意義,密切協調、積極配合,認真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全州“5.12”防災減災日各項宣傳活動的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州應急辦在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聯合擬制印發了《州開展“5.12”防災減災日集中宣傳活動方案》(甘應急委辦〔2020〕11號)的通知。

要求各部門認真按照活動方案,結合本部門宣傳活動重點,精心籌劃宣傳載體、積極參與各項活動,確保集中宣傳取得實效。緊緊圍繞國家減災委“行動起來,減輕身邊的災害風險”活動主題,并按照安全有序的活動原則,周密組織、嚴格要求,為全州“5.12”防災減災日集中宣傳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扎實開展“防災減災日”各項宣傳活動,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根據《州開展“5.12”防災減災日集中宣傳活動方案》,全州有關部門緊密圍繞“行動起來,減輕身邊的災害風險”活動主題,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面向社區、學校、企業,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組織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防災減災宣傳活動。

1、組織開展主題集中宣傳活動。5月12日上午,防災減災、民政等30多個成員單位在康定情歌廣場設置集中宣傳點開展“防災減災日”宣傳活動,廣場宣傳活動緊緊結合民生主題,不僅發放了數千份防災減災宣傳資料,還有民防應急指揮車、交通應急救援車、消防宣傳車進行現場展示。特別是現場互動環節受到市民的追捧。

印有防災減災知識問答題十分搶手,市民們有的認真細致觀看現場展示的各類防災知識圖片展示、有的翻閱防災知識資料手冊,并互相切磋,不停地請教咨詢現場的宣傳人員,整個廣場上洋溢著濃厚的“關注生命安全,加強防災減災”的互動式活動氛圍。此次活動共設立咨詢臺30多個,懸掛“行動起來,減輕身邊的災害風險”、“5月12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防災減災日”等橫幅30多條,擺放宣傳展板35個,咨詢人數達2000余人次,宣傳活動覆蓋群眾近萬人。

發放《x州常見自然災害種類及術語解釋》、《防震避災小知識》、《應急自救與互救小知識》、防災減災宣傳掛圖、宣傳手冊、宣傳品等各類涉災宣傳資料8000余份。

2、組織社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從5月6日到12日為期一個星期宣傳,主要在城鎮主要路口、廣場、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社區懸掛防災減災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海報,讓5.12活動走進社區、走進機關、走進校園、走進企業、走進農村、走進家庭、走進寺廟等,讓防災減災知識宣傳走進千家萬戶,播放防災減災宣傳教育片和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干部群眾進一步了如何較合理的避震、如何科學地自救和互救等知識。

3、組織學校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全州學校開展了防災減災主題活動、技能競賽和疏散演練,在校園內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海報,布置了以“學防災知識、講公共安全”為主題內容的知識墻報。“5.12”前后,全州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嚴格按照“校不漏班、班不漏生”的要求堅持“每周一跑”,狠抓應急演練現場管理,精心組織了校園防震避險演練活動。

4、組織媒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信等媒體,開設專欄專題,播放防災減災宣傳片。向全州廣大讀者和群眾介紹防災減災日相關知識,并充分結合今年5月12日試鳴防災減災警報這一舉措,讓廣大眾群了解對防災減災警報與防空警報信號的識別方法。

在認真開展“防災減災日”各項宣傳活動的同時,全州進一步做好當前防災備災的各項工作,深入查找災害風險隱患和防災減災薄弱環節,制訂落實整改方案,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救災物資儲備,推動防災備災工作的深入開展。

關于開展防災減災日活動小結

學校是城鄉較大的人員密集場所,學生是在地震災害中可能受到嚴重傷害的較大群體。如何加強對學生的防震減災知識教育和地震應急疏散演練,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防御地震災害和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途徑,是學校安全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學校要高度重視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地震應急演練工作,在演練中檢驗并不斷完善學校地震應急預案,提高學校地震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過演練逐步增強學生自覺識別地震謠傳和積極防震避震意識,掌握防震避震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使學生在遭遇地震等突發災害事件時能夠鎮定應對,積極進行自救互救,盡量減少傷亡。綜合我們學校組織的數次疏散演練,得出如下幾點體會。

一、疏散演練目的要明確

疏散演練并不是讓學生產生恐慌,認為災難即將來臨,而是為了讓學生在真正的地震來臨時減少恐慌,避免更多損失。經常性地演練,學生才能在承受巨大心理壓力的情況下按照曾經演練的程序迅速、有序撤離,避免在地震時真正發生出現恐慌、慌亂。

演練和不演練絕對不一樣。通過地震應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應急避震的正確方法,熟悉緊急疏散的程序和路線,確保在地震來臨時,應急工作能快速、高效、有序地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師生的生命安全,減少不必要的非震傷害,同時通過演練活動培養學生聽從指揮、團結互助的品德,提高突發公共事件下的應急反應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疏散演練人員責任要明確

平時疏散演練,急時疏散疏導人員,必須責任到位,培訓到位;必須保持一貫的警惕性,每個人都明確自己的職責,在第一時間履職到位。

班主任是本班的地震應急疏散演練的指揮員,不但要聽清楚學校下達的警報,而且要組織好本班學生按應急預案進行實施。

疏導員即任課教師,在演練開始前要到達所負責的崗位。在疏散路線的每個拐彎處,都要有專人負責,而且要切實履行職責,嚴防學生踩踏和串線,以免造成二次傷害。

學校應急疏散演練領導小組成員要及時掌握和觀察各個班級疏散情況以及各個樓梯口的情況,做好應急指揮調整。

關于開展防災減災日活動小結

為廣泛普及災害自救互救知識,深入推進綜合減災能力建設,增強全社會對自然災害的防范意識,根據山西省減災委員會關于做好20xx年防災減災日通知精神,我市及時安排部署,認真扎實地開展了防災減災宣傳活動,現將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政府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縣區和市民政局、科技局、地震局、水利局、科協、氣象局、農業局、林業局、教育局、安監局、公安局、紅十字會等有關單位自5月9日起開展為期一周的“5.12防災減災日”宣傳活動。圍繞“防災減災從我做起”的活動主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著重做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普及、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等工作。

各縣區和市直各相關單位按照通知精神,均制定了各自的活動方案,做到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全市各級各類機關、企業、團體、學校共組織1000余人進行宣傳,累計投入30余萬元制作了版面、條幅、掛圖、宣傳單、撲克、紙杯等宣傳資料,為活動的開展提供了保障。

二、廣泛宣傳,深入開展。

自5月9日起,我市各縣區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開展了一系列宣傳活動。

——“四個一活動”。全市各級各類機關、企業、團體、學校共組織20000余人分別觀看了《唐山大地震》、《驚濤駭浪》災害影視片,學校師生還撰寫了心得和觀后感并進行了交流,進一步提高了公民的憂患意識和對防災減災重要性的認識;其次以社區為重點,協同專業人員動員居民開展家庭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線路、煤氣等問題及時進行了處理,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防災減災知識普及活動。5月12日當天,我市各地各部門結合各自職責,集中人力物力面對民眾廣泛開展了宣傳活動,共懸掛200余條幅,展出各類版面150余塊,散發各種宣傳資料5萬余份;同時市科技局、地震局、科協、水利局、學校和縣區部分職能部門組織專家和專業工作者開展各類災害知識講座;市電視臺、廣播局、報社等新聞單位也集中進行了報道并滾動播報“5.12防災減災日”各類信息和知識。有效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在防汛抗旱、洪澇災害防范、地質災害防治、防震減災、森林草原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沙塵暴防治等方面防災減災的知識和避險自救的技能。

——防災減災應急演練活動。“5.12”宣傳周期間,我市各地和部分職能部門結合本地本部門應急預案,有針對性的開展了一次鄉村居民轉移避險演練、地震災害演練、醫療救助演練、防洪演練活動,各級機關干部、學校師生、企業員工共2000余人參加了演練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檢驗了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提高了群眾防范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技能,進一步增強了本地、本部門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

——災害風險排查治理活動。我市各級安監、水利、林業、衛生、教育等職能部門結合市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工作部署,著重對校舍、廠房、重要儀器設備、有毒有害物品保藏設施、排洪管網、防雷、防火設施進行了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各類風險隱患20余處,有效維護了公民利益、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篇9

一、2009年我市水利工作總結

2009年,全市水利經濟指標運行情況良好。我市完成水利投資1.35億元,全市征收堤防維護費和防洪保安基金190萬元,征收水資源費171萬元,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9萬元,水土保持補償費12.5萬元;完成招商項目1個,投資1680萬元,注冊資金800萬元;向上爭取項目資金達2240.28萬元。我局獲**市水利局“2009年度冬春水利建設先進集體”,局黨支部獲市委“黨建先進集體”,《生態格網在流域綜合治理中的應用》研究課題榮獲省水利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主要做法和成效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切實抓好防汛抗旱工作

我市認真做好防汛備汛工作。一是落實各項防汛責任制:由于人員變動,市防指于3月13日在《**報》公布了小(2)型以上水庫以及重點水電站的防汛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要求相關責任人及時到崗盡責。二是落實值班制度:4月1日起,市、鄉、村各級防汛部門、氣象、水文等單位全面進入24小時值班。三是落實預案修訂工作:完成了富屯溪流域梯級電站的防洪預案以及在建工程的度汛預案,完成城區、鎮、村、水庫防汛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增強預案可操作性;精心制作防災減災自救手冊和防汛明白卡,并利用世界水日和減災日進行廣泛宣傳。四是落實強化信息傳輸能力工作:今年,加大對防汛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投入25萬元建設防汛指揮系統,完成5座?。?)型水庫的水位自動測報系統建設任務投入使用;完成安裝市防汛抗旱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市應急視頻會商指揮系統經過試運行,已實現“視頻到鄉,視聽到村”,今年利用應急視頻會商指揮系統召開了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視頻會議。五是落實汛前大檢查工作:2月27日起,我局組織技術人員在各鄉鎮、在建工程管理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對小(2)型以上水庫和重要水電站、高速公路等在建工程進行重點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責任人,并限期整改,對一時無法處理的,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度汛。六是落實防汛物資和搶險隊伍:按常備、專業、預備三支隊伍進行落實;城區共儲備有搶險沖鋒舟7艘(富屯溪待命4艘,預備役營3艘)、機動救生船7艘、水泥100噸、鋼筋10噸、水泵20臺、麻袋1萬條、編織袋10萬條、樁木50立方米、砂石100立方米、救生衣150件等防汛搶險物資,隨時可以調用。七是強化會商應對:4月21日,利用應急視頻視聽會商指揮系統召開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會議,召集水利、國土、氣象、水文等部門進行會商,分析和研究防御對策措施。5月5日、5月15日、5月26日市防指再次召集相關部門進行會商研究下階段工作。將會商結果及時向各鄉鎮、有關部門通報。八是開展防汛演練:5月26日、6月8日至9日市防指組織五艘搶險沖鋒舟、三十名預備役官兵參加水上搶險演練,為防汛搶險救災做好準備。

今年以來,我市多次強降水襲擊。5月13日晚,城區突降暴雨,一小時降雨量達59mm,北門和天后宮因雨水涌高。今年富屯溪較大的洪水過程出現在5月25日至5月26日,6月2日至6月4日、7月1日至7月3日,雖然洪水都為中小洪水,但我局高度重視,盡職盡責,認真做好雨情、水情、災情的收集工作,隨時和有關鄉鎮、單位保持聯系,做好信息、命令的上傳下達工作,確保安全度汛。

(二)努力推進農村水利設施建設

完成2008~2009年度冬春水利建設任務,總投資1842萬元,占計劃1842萬元的100%。投入勞動日87萬工日,占計劃87萬元的100%;土石方145萬m3,占計劃143的101%;新增灌溉面積0.31萬畝,改善灌溉面積0.36萬畝,新增節水灌溉面積0.27萬畝,新增防滲渠道25.3km,完成水庫除險加固5座,山地水利52個蓄水池、容積8000m3,清淤渠道27km,解決村級人飲8處、受益人口5700人,改造中低產田0.31萬畝,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8萬畝。冬春水利建設工作獲**市評比二等獎。

投資464.5萬元,完成拿口鎮、洪墩鎮、下沙鎮新增國債飲水安全工程整村推進建設;投資31萬元,完成城富水庫、棧里水庫等除險加固任務;編制2009~2010年度桂林鄉、大竹鎮、水北鎮國債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2009~2010年度冬春水利建設任務,計劃投資1735萬元,投入勞動日76萬工日,土石方96萬m3。截止2008年12月25日,我市完成情況為:投資1197萬元,投入勞動日52萬工日,土石方66萬m3,修復水毀水利工程40處,改善灌溉面積0.24萬畝,新增節水灌溉面積0.3萬畝,動工水庫除險加固2座,清淤渠道17km。

(三)強化取水許可和采砂管理

加強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精心組織“世界水日”與“中國水周”宣傳活動。一是3月22日在市音樂噴泉廣場組織了一場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節約保護水資源”為宣傳主題文藝晚會,晚會結合水法知識精彩紛呈,千余群眾到場觀看;二是充分利用宣傳橫幅、標語、宣傳單、張貼宣傳畫、報紙和當地電視臺播放宣傳光盤等形式,大力宣傳水法律法規;三是把六萬份制有水法知識口杯、水法宣傳手冊發放到市直機關、學校及汽車站、火車站等公共場所。

建立健全各項水行政執法隊伍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通過開展執法裝備系列化建設,大隊的執法裝備和辦公條件得到改善,完成了水政能力達標建設,并通過省上驗收。強化取水許可、河道及采砂管理,全面落實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辦理取水許可證5本;2009年河道采砂掛牌招標3個采區,征收河道采砂開采權出讓金8萬元,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19本;2009年審批涉河工程項目防洪論證審批1件,參加涉河工程項目前期項目論證3個;立案查處無證越界開采砂石料1起,調解水事糾紛6起。認真做好飲用水源地、河流出入境斷面、重點工業污染區等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委托福建省**市水環境監測中心對境內富屯溪、同青溪、下沙溪、白水溪所屬的7個重點水功能區水質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及抄送城市生活供水主管部門;修編河道采砂規劃,完成河道岸線規劃35公里。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綠網杯”小論文競賽活動,,獲**市高中年段一等獎3篇、二等獎3篇,初中年段一等獎3篇、二等獎3篇。

(四)重點工程建設步伐加快

1、加快富屯溪防洪二期工程建設,完成工程主體部分建設。

2、積極實施同青溪小流域綜合治理二期、三期工程建設,已治理上游崩崗1處、新建護岸1730米,完成杜家坊標準農田建設。

3、開展富屯溪三期防洪堤項目,完成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五)向上爭取項目、招商引資工作取得較好成效

我局集中力量,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選好項目,精心組織項目前期工作,建立水利項目儲備庫,上報防洪工程等八個方面的項目12個,已落實水庫除險加固項目5個,規模1000萬元,2個小流域綜合治理項目,規模5000萬元。全力以赴開展招商引資工作,成立了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局班子領導成員擔任副組長,局工作人員都是小組成員,在全局干部職工大會上宣傳發動,所有工作都圍繞項目來展開,把招商任務納入個人年終績效考評內容,人人都是招商員,在全局形成抓項目的濃厚氛圍。我局通過各種形式,捕捉招商信息,組織人員前往福州、廈門等地招商,邀請了4批15位香港、江蘇、**、廈門等地客商到**座談考察,完成紫云湖面綜合開發項目,投資1680萬元,注冊資金800萬元。在做好今年招商引資工作的同時,認真做好2007年、2008年引進項目跟蹤服務工作。

(六)三個文明建設齊頭并進

1、扎實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今年四月以來,我局歷時5個月,結合全市水利工作實際,扎實推進學習實踐活動的開展,以“海西應先行、閩北當先鋒、**走前頭,水利大作為”為實踐活動載體,周密部署,廣泛動員,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學習活動主要經歷了學習調研、分析檢查、整改落實等三個階段六個環節,在學習調研階段,我針對當地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在主汛期前帶領班子成員到光澤水庫實地調研,組織撰寫調研文章《對光澤水情影響我市防洪工作的思考》,得到市委梁書記充分肯定已予批示。實踐活動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意見箱等形式進行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和建議,收集各方意見和建議11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全面整改,提出具體明確的整改計劃,明確責任措施、責任部門、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力求學習實踐活動取得明顯成效。經過群眾滿意度測評,我局學習實踐活動滿意率達100%。

2、黨建工作:按照市委和市直黨工委的部署,扎推進“創建機關黨建工作先進單位”活動。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增強黨建第一責任人的履職意識。按照創建“五好支部”的要求,推進支部規范化建設,增強黨支部的活力。深入持久地抓好黨建“三級聯創”工作。通過開展黨建工作的經驗交流、專題研討、爭先創優、互學互促等活動,加強縱向聯系,推動“三級聯創”活動的扎實開展。嚴格黨內組織生活。認真落實“”制度和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建立民主生活會前黨員領導干部與黨員交心談話制度,建立黨員黨性定期分析制度,健全黨員民主評議制度,在黨內真正形成正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良好氛圍。

3、班子建設、行評、效能建設、精神文明、綜治等工作:

在班子自身建設方面,通過組織領導個別交談、召開班子交流會和民主生活會,查擺問題,深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班子內部既堅持原則,又緊密和諧,成為團結戰斗的集體,形成了團結向上的氛圍,堅持每周一上午定期召開局務會,凡事集體研究通過。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方面,廣泛宣傳發動,精心組織,實行選題評議,評議主題為河道亂采濫挖問題、村級小型水利設施老化失修問題,深入查擺問題,認真落實整改,做到邊評邊改,糾建并舉,促進和帶動各項業務工作上新臺階。2009年,我局共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11份,各承辦單位、承辦人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認真撰寫建議答復材料,局主要領導主動與代表委員溝通,告知初步方案,聽取代表委員意見,征得代表委員認同,經過綜合分析、認真研究后確定正式辦理方案,辦復率100%。在機關效能建設方面,把實行透明、高效、廉潔的管理制度作為行政效能建設的重點,健全領導機構,落實工作責任,制訂工作方案,強化效能制度的督查,根據我局工作實際和新形勢工作要求,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行為;嚴格考勤制度,不定期進行查崗;通過“提速增效”等系列活動,確實提高辦事效率,切實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在政務公開、網站建設方面,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行“五項制度”,推進政務公開,組建部門網站,按照部門公開目錄規范公開工作,努力提高我局信息開發利用率,逐步實行網上公開、網上服務、網上辦事、網上審批、網上咨詢、網上投訴、提高行政效能。在綜治工作方面,圍繞教育抓預防,提高思想認識,人技結合,不斷完善內部安全保衛制度,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切實履行好職責,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和化解矛盾糾紛,全年接到轉辦的件6件,對轉辦件深入調查,妥善辦理,及時回復,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創造水利發展良好環境。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加強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堅持以“群眾滿意”為標準,精心打造新時期水利人新形象,按創建目標、標準和責任,細化分解任務,完成**市級文明單位的各項工作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百日督查的重點放在武邵高速公路建設方面,我局于3月、5月、9月、11月先后聯合安監局、經貿局有關人員,對全市水庫、電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整改,確保水電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一年來,全市水利系統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4、掛點幫扶工作:結合我局部門優勢,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掛點村居幫扶力度,開展調查研究,幫助制定掛點村經濟發展規劃,確定農民持續增收目標和措施。對下派村――大乾村,修復中橋水毀擋墻,保證群眾過往橋梁安全;對新農村建設掛點村――王亭村,投入20余萬元,實施棧里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王亭小流域綜合治理工程、村級小型水利設施水毀修復等。為五四社區、華光社區提供綜治防控體系經費,為行春社區帶創“精品小區文化陣地”。

5、崗位職責績效考評工作:在開展績效考評試點工作中,按照組建機構、宣傳發動、制定標準、審定報備、規范運作等步驟扎扎實實地一步一個腳印抓落實,注重建立適合我局工作特點的考評機制,制定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試點工作方案,結合實際,局長與股長簽訂股室年度工作責任狀,每位干部職工制定共性、個性標準明確崗位職責,加強日常管理,規范運作,采取點評推進工作,召開半年、全年點評會,被考評人員在大會上進行半年、年終述職,由局長點評科級干部,分管領導點評股級干部,股長點評科員,當場進行有針對性的點評,肯定成績,指出問題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點評時專人做好記錄備案,今后工作中加強溝通,便于改進工作。

一年來,我市的水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些成績的取得,離不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的關心與指導,離不開上級部門的支持與幫助。這和水利局歷任老前輩們所奠定的良好基礎與現任領導班子成員付出的辛勤勞動是密不可分的,是全市水利系統干部職工辛勤勞動的結晶。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我市水利工作與上級部門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水利發展還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我們決心在新的一年里真抓實干,以新的姿態和新的業績,努力開創新時期水利工作的新局面。

二、2010年工作思路

(一)精心策劃、實施2010年水利重點項目。按照“啟動實施一批、前期推進一批、策劃儲備一批”的梯次滾動思路,從項目儲備庫中篩選一批符合國家、省重點支持項目,全面展開前期工作,啟動的項目有:中型灌區、中小河流集中整治項目、小型水利建設專項縣、灌溉泵站改擴建項目、農村飲水安全整村推進工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清潔小流域治理項目、崩崗治理等。推進富屯溪三期防洪堤項目實施進度,加快同青溪小流域綜合治理三期工程建設,努力提高我市小流域防洪防災能力。

(二)防汛抗旱工作:1、落實各項防汛準備工作。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落實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防汛責任制,主要抓好5項準備,即組織準備、工程準備、預案準備、隊伍準備和物資準備。積極推進富屯溪三期防洪工程建設,完善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及防災減災體系,提高預測預報的精確度與時效,健全全市應急視頻會商指揮系統和各類處置預案,加強雨水情會商和人員培訓,重點完善城市防洪及鎮村兩級防洪預案和搶險隊伍培訓工作。2、做好危險部位防汛度汛工作。汛前要開展安全大檢查,嚴格制定并執行水庫三大制度,加強易發區的地質普查和監測,確保水庫安全、地質災害安全和在建工程度汛安全。3、、做好抗旱救災的各項準備。要堅持防汛抗旱兩手抓,在抓好防汛工作的同時,要密切跟蹤分析天氣變化,做好水庫科學調度,備足抗旱物資,組織開展渠道清淤加固,全面檢修維護水輪泵、電灌站,推廣農作物防旱抗旱新技術,確保防汛抗旱兩不誤。

(三)水政水土工作:1、繼續推進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綜合規劃,推進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統一管理,優化水資源配置,加大取水許可監督管理。2、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落實水域納污總量控制制度。3、加強河道和河道采砂管理,加大棄土棄碴查處力度。4、加強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審批和過程的監測、監督管理,認真落實“三同時”制度,爭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率達90%,水土流失案件查處率達90%以上,有效遏制人為水土流失現象,不斷改善生態環境。5、要創新水土保持普及教育方式,全面推進以青少年為重點的水土保持宣傳普及教育工作,力爭受教育人數達5000人次。

(四)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完善農村水利基層服務體系,推進小型農田水利工設施產權制度改革。深入開展2009~2010年度冬春水利建設,確保完成年度任務。

篇10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