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變更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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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凡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均要依據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條違反工程變更管理規定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當的原則;責任追究及結果納入責任單位的年度“效能機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考核。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
(一)項目業主(包括代建單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門;
(二)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三)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
(四)相關執法和行業主管部門;
(五)其他相關責任單位。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組織處理;
(四)黨紀政紀處分;
(五)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的責任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七條項目業主及其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超越《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批、報備和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三)將工程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的;
(四)未經審查批準或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的;
(六)未將合同必備條款寫入合同,導致工程變更,造成損失浪費的;
(七)其他因、、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八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落實項目評審責任,導致工程計量、經濟技術簽證失實的;
(二)對未按程序辦理的變更項目擅自批準支付工程款;
(三)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予糾正或不如實報告的;
(四)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評審和報批工程變更文件的;
(五)評審結論嚴重失實的;
(六)其他因、、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九條工程變更聯合審查小組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經過調查研究、現場察看、集體討論,擅自表態或審批同意工程變更的;
(二)超越《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審批的;
(三)未認真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導致提交縣政府審批的工程變更報告失實的;
(四)在收到關于工程變更的申請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組織會審,或雖經會審但沒有簽署具體意見給工程建設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因、、等行為給工程造成損失的。
第十條相關行政執法或行業主管部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對應給予監管對象處罰或追究責任而不處罰或不追究責任,影響工程質量或投資控制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對建筑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和個人不良行為的處罰,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篇2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范文一項目業主單位(甲方):
項目代建單位(乙方):
XXX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項目業主單位):
乙方(項目代建單位):XXX
根據《XX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精神,明確由甲方負責項目開發建設,由乙方為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展開相關建設工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托代建協議。后續代建項目由指揮部書面委托,雙方權利義務可參照本合同執行。
一、項目概況
1、代建項目:XXX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
2、項目建設地點:延平新城區域內
3、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XXX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建設規模和內容:XXX隧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846.5米,20xx年1月加固
K0+000~K0+060及XXX本次搶險加固設計主要針對+060~+480段破損未加固段落。
4、項目總投資與資金籌措:本項目總投資約500萬,由甲方撥付。
二、代建方式:項目代建方式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設計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
三、項目代建范圍
項目前期階段含項目設計委托及審批等工作。實施階段所涉及項目咨詢、監理、施工隊伍選擇、工程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資料收集歸檔、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組織、協調、控制和
管理等工作。
四、項目代建管理目標
1、投資控制目標:以審批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經審核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分階段控制投資。
2、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格等級。
3、項目工期目標:乙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具體項目施工合同工期為控制目標。
4、前期工作目標:以滿足相關行政審批為目標。
甲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乙 方:XXX(蓋章)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20xx年 月 日簽訂于X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一、工作職責和范圍
(一)甲方作為項目業主單位,主要負責:
1、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并將招標文件、招投標情況及代建合同報市發改委、住建局、財政局等部門備案;
2、布置、下達項目建設內容明確代建項目具體實施意見,提供項目用地;
3、代建單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等文件編制、審查。
4、審核并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5、根據市政府及其授權部門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市財政局批準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市財政局提出項目用款申請;并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撥付;
6、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對代建單位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可以提出更換;
7、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前期有關手續;
8、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并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前期經費、工程進度款和代建管理費;
9、《X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X政綜
[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乙方作為項目代建單位,主要負責:
1、依據項目建議書批準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工程開工建設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規劃許可、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消防、人防等行政許可手續。
2、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項目可研、水保、環評、勘察、設計單位的招標工作,并將招標文件和投標情況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3、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與可研、水保、環評、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并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4、依法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工作,并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經批準的概算作為投資控制和限額設計的依據;
5、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及時向業主單位提交會計報表;
6、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負責對施工圖實行限額設計;
7、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組織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業主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8、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業主單位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9、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10、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量和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按月向業主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申請撥付資金,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11、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負責辦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配合業主單位辦理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12、會同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13、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業主單位審查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14、會同監理單位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準,并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15、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
16、《XX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南政綜
[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保險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應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員的人身意外險及其擁有和使用的設備設施、運輸工具等有關的保險,出現相關事宜由乙方自負。
2、乙方負責督促本工程項目的各工程承包商辦理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各類保險,并向甲方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三、廉政建設規定
1、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2、認真執行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合同文件,嚴格按合同辦事。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
3、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補貼等各種好處費。
4、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業務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不得在第三方報銷任何應個人支付的費用。
5、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對公正貫徹落實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6、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為其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國內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紹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本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8、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假公濟私,化公為私,在工程量簽證、材料價格審定、工程結算等問題上徇私舞弊。
9、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提請項目廉政監督工作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取消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吊銷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 取消代建單位在我市工程建設方面的投標資格、評優晉級資格以及罰款處理;給業主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經
濟賠償;性質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通知送達
1、甲乙雙方均保證本合同所書之住所是真實有效的,并以該住所作為雙方書面聯系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仍視本合同所書之住所作為聯系地址。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通知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通過人手傳遞或掛號信或郵局特快專遞的方式,如需反饋還應確定反饋時間。人手傳遞自接收人簽收之日起視為送達;掛號信自投郵之日起的第3日即視為送達;特快專遞自投郵之日起的第2日即視為送達。
3、除需要提交項目建設決策的請示、文件等外,合同一方接受對方提交的一般工作聯系函,原則上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回復。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互不追究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六、爭議解決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本著諒解信任的原則,力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當地政府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一、代建管理費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費參照《XX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南政綜〔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費率標準收取。雙方約定所承擔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費率標準為項目投資額的2.5%;代建管理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每個項目結算一次,每半年撥付一次。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報送申請撥付相關代建項目管理費支付報告,列出各代建項目完成投資應撥付的管理費用,甲方審核后及時撥付。在項目竣工前撥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撥付20%。
二、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乙方應嚴格項目建設資金管理,??顚S谩?/p>
(一)付款方式:建設資金由乙方申報、甲方負責撥付。
(二)建設資金申請撥付審批流程:
1、乙方在每個月的25日前以書面形式,根據代建項目、進度控制目標及建設計劃,向甲方申報當月已完成的建設資金申請以及下一個月的建設資金需求計劃,報甲方審批。
2、甲方根據核批情況,一周內將資金撥付到乙方建設資金賬戶。
(三)項目各類款項撥付要求:
1、施工單位申報的當月份已完成的資金申請,須經監理單位及乙方審核、簽署意見后再呈報甲方審批。
2、建安工程進度款由乙方按月撥付給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量價款撥付比例按工程合同約定。
3、其他類別的款項經乙方審核后報甲方審批,由乙方按相關合同的約定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工程變更管理
1、乙方應綜合分析工程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采取事先控制措施,減少投資增加的工程變更的發生。
2、乙方應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乙方報甲方核準。
3、工程變更參照《XX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南政綜[20xx]171號)文件中第十七條規定的執行。
4、因工程變更造成總投資調整的,代建管理費應做相應調整,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不變。
四、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
1、工程竣工驗收由乙方負責,甲方配合完成竣工驗收所需的相關手續。驗收過程若發現相關問題由乙方負責落實整改。
2、在工程移交驗收時,乙方需提供相關工程資料供甲方存檔。
3、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保修,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違約責任和獎勵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支持,嚴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職責,
盡量避免違反本合同約定事件的發生,共同完成建設任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支付其他方違約金和賠償金。
1、乙方未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盡義務,影響到甲方對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甲方有權對乙方提出書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因管理不力造成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無法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業主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乙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決算超過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造成代建工程質量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組織相關的專業工作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乙方負責。
3、乙方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項目業主可扣除應付給乙方的項目代建管理費1‰;即:違約金=管理費總額*延長工期(日)*1‰。
4、由于項目業主原因導致應支付乙方的項目建設資金延期支付而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項目業主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5、由于項目業主或其他政府審批部門的原因導致代建工作延誤、暫停等,乙方的合同工期相應順延,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延長工期(日)*1‰。
6、乙方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項目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項目業主將上報,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記入乙方代建業績。
六、其他
1、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
使用功能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他施工。
2、本合同未明確的事項以及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按《XX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x政綜[20xx]171號)文件精神解決。文件未明確的,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貳份,雙方各執貳份,其余由項目業主報市監察局、發改委和財政局等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5、未盡事宜,雙方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范文二委托人(全稱):
代建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托人研究,同意將XXXXXX建設項目委托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XX.XX.XX-20XX.XX.XX,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XXXX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XXXX萬元)。工程竣工后,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頁無合同正文)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建設項目委托代建合同范文三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托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托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準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歷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
9.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水利工程建設問題對策
一、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產生的原因
當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妨礙科學發展、影響黨風政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之一,也是制約水利事業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少數人員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存在重項目輕監管、重查處輕預防、重建設輕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是水利專業技術人才缺乏。近幾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門人員編制受機構設置等限制,技術力量已遠不適應水利事業飛速發展的要求;三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拉攏業主代表、監理人員,在工程建設質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審計監督較滯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基本上都是屬于事后監督,沒有健全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五是監督檢查不夠深入。監督檢查不夠系統全面,且大多停留在聽取匯報、面上檢查這一層面,沒有真正形成上下監督合力。六是懲戒不力,處罰不嚴。如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實施商業賄賂、串通招投標的行政處罰是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水利工程領域的合同金額動輒數千萬元,顯然行政處罰過輕。
二、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的對策
第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創新預防體制機制。強化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廉政風險教育,重點培育這些人員的“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深入開展法規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一是加強水利規劃管理。完善規劃論證制度,提高規劃專家咨詢與公眾參與度,強化規劃的科學性、民主性;二是嚴格水利項目審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執行水利建設項目審查、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程序,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和網上監察;三是加強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管理。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手續,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對未經審批的超概算、超計劃的項目不下達預算,不支付資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實配套資金。督促檢查地方落實水利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各地應明確地方配套投資責任主體,合理分攤配套投資比例。
第三,規范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一是規范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招標投標程序,嚴格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確保依法、公開招標;二是規范評標工作。大力推行網上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建立培訓、考核、評價制度,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健全評標專家退出機制;三是健全招標投標監督機制和舉報投訴處理機制。認真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監督機制和監控體系,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四,加強工程建設實體質量管理。一是強化施工過程中的現場檢查。檢查組每次檢查的重點小二型水庫數量不低于總數量的50%,一般小二型檢查數量不低于總數量的10%。對重點小二型水庫的現場檢查頻率達到每座水庫2次以上,對一般小二型水庫現場檢查頻率達30%以上;二是強化隱蔽工程質量檢測。購買新型地質雷達設備,對新建隧洞砼襯砌等關鍵部位,采用地質雷達掃描等手段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測,嚴把隱蔽工程質量關。
第五,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安全管理。一是嚴把水利建設市場準入關,做好水利建設市場單位的資質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強建設監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有關制度開展監理工作;三是加強合同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是強化驗收管理,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五是加強質量管理。健全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質量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嚴格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落實質量終身負責制;六是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七是加強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督促項目法人加強賬務管理,嚴格資金使用和撥付程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規范物資采購、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物資、設備要依法進行政府采購。
第六,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一是公開項目建設信息。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公開項目招標過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約、質量檢查、安全檢查和竣工驗收等相關建設信息;二是拓寬信息公開渠道。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和各種媒體,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水利行業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第七、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審計、監察工作,加大案件查辦力度。一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審計工作。抓住重點,主動跟進,客觀評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績效,及時核查項目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做到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邊提高,確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二是強化水利工程建設監察工作。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專項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加強對水利建設領域重點項目、重點環節和重點崗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辦力度。拓寬案源渠道,公布專項治理電話和網站,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集中查處和通報一批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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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是指市政府對所屬各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財經職責,造成財經工作的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首長責任。
第三條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合法、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四條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應對本部門的預算編制、執行及決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部門管理的所有財政性資金負責。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對所屬機關及下屬單位實行全面管理并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政府部門行政首長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績效。
第六條政府部門的會計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未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設置賬外賬或保留賬外資金的。
第七條部門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隱瞞本單位結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來源的;
(二)預算編制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騙取財政預算資金的;
(三)采購預算執行規避政府集中采購程序的;
(四)違反財政零余額賬戶管理規定,未按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將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財政資金劃入自有資金賬戶的;
(五)擅自動用歷年結余資金和預算準備金的;
(六)重大支出項目,不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擅自決定的;
(七)授意會計人員隱瞞收入、虛列支出,提供虛假決算信息的。
第八條在非稅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設置罰沒處罰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征收性質、名稱、對象、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罰沒范圍、標準的;
(三)擅自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或罰沒處罰的;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征收、罰沒職責,應收不收、應罰不罰或不按規定范圍、標準征收或處罰的;
(五)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
(六)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
(七)擅自變更專項資金支出范圍、開支標準,不按規定受理和審批專項資金使用申請的。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在申請建設資金時故意提供虛假請款資料的;
(二)未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規定使用建設資金的;
(三)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未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的,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誤的除外;
(四)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未按照規定及時上繳項目結余資金和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的。
第十條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其他有效途徑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
(一)公款私存;
(二)違規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
(三)違反統一臨時崗位津貼制度的;
(四)違反規定程序和權限,擅自決定投資性支出、對外借出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的;
(五)用公款購買購物卡的;
(六)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進行盈利性活動的。
第十一條政府部門違反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應對行政首長問責。
第十二條政府部門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處置,違規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應對行政首長問責。
第十三條政府部門及其行政首長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行為,造成財經工作的重大失誤或不良社會影響,應當對行政首長問責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十四條對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財經責任問責程序、問責方式等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執行。
篇5
第二條生態移民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自治區生態移民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農民自籌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三條生態移民資金要按照統一管理,明確責任,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其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生態移民資金實行專賬專戶管理、市財政報賬制。嚴格執行工程與資金分離制,實行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管理使用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的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專項資金按投資渠道和管理階段,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嚴格實行“十不準”,即:不準轉移移民資金用途,不準將工程性資金用于非工程性開支,不準借支和挪用,不準設置“小金庫”,不準用移民資金抵償非移民性債務,不準支付贊助攤派,不準隨意調項,不準多頭開戶存款,不準請客送禮,不準鋪張浪費。
第六條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集中,從嚴控制,厲行節約,要努力降低工程建設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對生態移民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堅持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
嚴格實行生態移民資金報賬審批制度。財政部門撥付生態移民資金,由中標施工企業按工程進度及合同提出申請,經監理公司、項目單位管理人員等審核、財務人員復核、單位領導審批,填報生態移民項目資金報賬審批表,經相關部門聯簽,市委、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政府主要領導按計劃、按預算、按進度、按質量審批撥付。對支付到戶的資金及土地征用補償費一律通過財政“一卡通”發放。
第八條對上級主管部門撥付各部門、各單位的專項資金用于生態移民的,資金一律繳入市財政生態移民資金專戶統一核算。
第九條增加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推行移民對象、移民政策、補償標準、工作程序“四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移民群眾的監督。管理、使用移民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向干部、群眾公開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監督檢查要嚴把五個關口,一把規劃關(充分體現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搞無規劃和超規劃的項目);二把計劃管理關(嚴格按照計劃的指令,一切按規定程序編制,報批和執行計劃);三把資金管理關(圍繞資金的撥付、管理、使用三個環節,做好規章制度的完善和移民資金的合理使用,支出控制、審查復核和追蹤檢查工作);四把財務管理關(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辦法);五把項目管理關(推行“五制”,即項目法人制、項目合同制、工程招投標制、質量監理制和預決算審查制)。
第十一條生態移民項目應嚴格控制工程概算,實行工程變更審批制度。確需設計變更的,由項目單位報發改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下達批復文件后方可實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加建設內容。未經批準的變更,不得納入工程結算、竣工決算,財政不予撥付工程款,由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生態移民項目嚴格實行工程預決算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項目單位實施的工程預算、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項目實施單位應于工程完工二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驗收工作,并向審計部門報送竣工決算,由審計部門下達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和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生態移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督促管理使用部門積極整改,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篇6
為貫徹落實《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F將《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不再對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核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而只頒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收繳已頒發的《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換證工作應當于2008年1月1日前完成。
二、換證期間,原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新頒發的《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使用。2008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區內企業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辦理經常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規定做好相應外匯賬戶管理等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和保稅監管區域管理機構以及銀行、企業等,做好宣傳及換證準備工作,及時為區內企業換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并盡快完成相關操作培訓。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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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
第一章外匯登記
第一條區內企業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除外)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審批機關對設立該企業的批準文件)等有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注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外匯局審核區內企業送交的上述材料無誤后,向區內企業核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登記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設計,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自行印制,不得偽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出賣。
第二條在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后從事貨物貿易經營活動的區內企業,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和出口核銷備案登記手續時,除《登記證》外,還需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第三條區內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并領取《登記證》后,有變更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或者發生股權轉讓、增資、合并及分立等情況的,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注冊地外匯局備案,并辦理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第四條區內企業經營期滿或因故導致經營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解散的,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交回《登記證》。
第五條區內企業遺失《登記證》,應當自知道遺失之日起5日內登報發表遺失聲明,并在登報聲明后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外匯局報告,注冊地外匯局憑遺失聲明給予補發。
第六條區內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時,除按本操作規程提供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出示《登記證》。
外匯局通過外匯年檢對《登記證》每年核證一次,經過核證的《登記證》有效,期限一年。其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同時遵守境內區外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聯合年檢等外匯管理規定。
第二章外匯賬戶管理
第七條區內企業開立、變更、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持《登記證》,按照境內區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區內企業開立、變更、關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持《登記證》,按照境內區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辦理,并按照相應外匯賬戶管理規定辦理外匯收支。
第九條區內企業外匯賬戶統一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收匯、付匯、結匯、購匯均應通過外匯賬戶進行。
第十條銀行為區內企業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登記證》相應欄目中填寫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幣種、賬戶性質和開戶日期,并加蓋印章。
銀行應當區分區內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外匯賬戶,分別按照相應規定辦理外匯業務,并遵守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要求。
第十一條銀行和企業不得出租或者租用、出借或者借用以及超出規定的收支范圍使用外匯賬戶,不得利用外匯賬戶代其他機構和個人收付、保存外匯資金。
第三章外匯收支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二條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按相關管理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
第十三條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持以下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直接從境外報關或者備案進口的,應當憑《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其他與支付方式對應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如區內企業提供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為其他企業,還需提供相應的進口協議。如區內企業提供的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經營單位為其他企業,還應提供相應的買賣合同或者倉儲協議以及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區內企業的證明。
(二)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直接來源于區內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其他海關監管憑證、境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簽訂的倉儲合同或者協議、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境外企業的證明等辦理。
(三)向境外購買貨物,貨物來源于境內區外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海關對該貨物在境內區外的監管憑證以及境內區外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境外企業的證明。
(四)向境外購買貨物,再將貨物轉賣給境內區外企業,并由境內區外企業直接在境內區外報關進口的,境內區外企業向區內企業支付,區內企業再向境外支付時,應憑《登記證》、合同或者協議、發票、相應的收賬通知或結匯水單、境內區外企業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銀行須在該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簽注付匯企業名稱、付匯日期、金額。如境內區外企業向區內企業付匯時,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已留存付匯銀行,還應出具注明“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已留存”和簽注付匯金額、日期及收款企業的報關單復印件或者電子底賬核注、結案證明。
第十四條區內企業向境內區外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持以下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直接從境內區外購買貨物,貨物來源于境內區外,并直接向境內區外支付,應當憑《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與境外企業簽訂合同,貨物由境內區外企業報關出境,除提供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相應的收賬通知或者結匯水單。
(三)向境內區外購買貨物,貨物來源于區內的,區內企業應憑《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其他海關監管憑證、境內區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境內區外企業的證明。
第十五條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購買貨物支付貨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應持以下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銀行辦理。
(一)貨物直接來自區內,或者來源境外但不進入區內而直接在境內區外報關進口,向區內支付的,應當憑區內企業《登記證》復印件、合同或協議、發票以及與支付方式對應的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辦理。
(二)貨物由境內區外企業從區內報關進口,向其他境內區外企業支付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其他境內區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權屬于其他境內區外企業的證明。
(三)貨物從區內報關進口,向境外支付的,除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貨物來源于境內區外而從區內報關進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本條第(一)項所需憑證和商業單據外,還需提供境外企業與區內倉儲企業的倉儲合同或協議以及區內倉儲企業出具的貨物屬于境外企業的證明及其他境內區外企業的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
第十六條區內企業付匯時無法提供相關憑證和商業單據,應在付匯后90天內按下列規定向付匯銀行提供,由付匯銀行按規定辦理核注結案及簽注手續,并留存備查。未在規定時間提供的,付匯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上報該注冊地外匯局。
(一)區內企業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對境外支付貨款的,根據結算方式要求,提供對應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購匯項下)、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等。
(二)區內企業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內區外支付貨款的,根據結算方式要求,提供對應的區內企業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者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
前款所稱境內區外企業正本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因區外企業核銷需要等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第十七條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應當持《登記證》、合同或協議、發票等證明交易合法、真實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以人民幣或者以自有外匯支付,不得購匯支付。
第十八條區內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憑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直接到銀行辦理,資本項目按照境內區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區內企業辦理異地付匯業務,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異地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第四章核銷管理
第二十條區內企業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境外支付或者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購匯向境外支付的,或者以貨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外支付但按規定應向付匯銀行提供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的,付匯銀行應按規定辦理電子底賬核注、結案等手續,并在紙質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上進行簽注,留存相關憑證備查。若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未納入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則暫不須辦理電子底賬核注、結案等手續,但須在紙質正本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進行簽注,留存相關憑證備查。
第二十一條區內企業向境外出口貨物,在海關辦理貨物出境備案的,收匯后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在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的,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境內區外相關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第二十二條境內區外企業購買區內貨物,需辦理進口核銷手續。
區內貨物貨權屬于其他境內區外企業,境內區外企業向該境內區外貨權企業支付時,應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銀行應當在付匯憑證上注明“保稅監管區域外轉匯”,并將付匯信息傳送給外匯局;該境內區外貨權企業收到前款境內區外企業的外匯后,按規定憑收匯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辦理核銷手續。該收匯銀行在向境內區外貨權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編寫22位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并注明“保稅監管區域外轉匯”字樣。
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憑《進口付匯備案表》異地付匯的,按照境內區外異地付匯的相關規定,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相關憑證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銀行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為區內企業辦理購匯或者結匯手續后,應當同時在《登記證》相應欄目中簽注,并加蓋印章。銀行應于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統計本銀行辦理區內企業結匯、購匯情況(格式見附表),報注冊地外匯局。
銀行在為區內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當留存相關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5年備查。
第二十五條外匯局于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規定提供向境外或者境內區外付匯項下對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的區內企業名單,向轄內銀行進行。銀行自外匯局之日起不得直接為列入名單的區內企業辦理非貨到付款支付方式的外匯業務。有特殊情況的,由外匯局逐筆審核其收支真實性后辦理。
第二十六條區內機構違反本操作規程,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篇7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時代花園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東起水庫里路西側,西至時代品牌城東側,南起南安大道北側,北至金蓮山大道南側范圍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凡進入廣場的人員(包括廣場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縣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是時代廣場的管理和經營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時代廣場管理機構可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廣場內社會秩序、市容環境、綠化和道路設施等進行管理,在委托權限范圍以內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就委托事項對廣場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縣黨、政、軍、警等機關舉辦的大型活動,由活動主辦方直接與廣場管理機構聯系,由廣場管理機構負責安排。
活動方應提前十日將書面申請提交廣場管理機構,同時應向公安部門提交安全保衛方案。管理機構在接到書面申請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作出書面答復。經批準同意舉辦的活動,其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發生變更或停止舉辦的,主辦單位應在原定舉辦時間的3日內到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在廣場舉辦的活動可以收取適當費用,收費標準必須經縣物價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公共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擾亂商場、劇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
(二)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鬧事;
(三)溜旱冰;
(四)其他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社會秩序。廣場內禁止下列違秩序的行為:
(一)損毀廣場大屏幕顯示屏、音樂噴泉、公告欄、廣告牌、畫廊、雕塑、公用電話、路燈、交通標志或者其他公共設施;
(二)倒賣車票、文藝演出入場券或者其他票證;
(三)攜犬進入;
(四)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五)其他違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進入廣場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自覺維護廣場內的交通秩序和交通暢通。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車輛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內強行通行;
(二)公交車輛和其他客運車輛不停靠在規定的站點;
(三)任意停放機動車輛或者非機動車輛;
(四)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內的道路(含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屬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道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設攤經營;
(三)偷盜、挪動、損毀窨井蓋、路牌、交通隔離護欄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其他損壞、侵占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愛護樹木花草,保護各類綠化設施。廣場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任意借用、占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二)折損、刻劃樹木,采摘花卉;
(三)踐踏綠地、花壇;
(四)其他損毀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環境衛生,保持廣場的環境整潔。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亂倒廢棄物;
(二)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流漏;
(三)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四)其他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進入廣場的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廣場的市容美觀、環境和諧。廣場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觀瞻的行為:
(一)在建筑物、構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
(二)吊掛、晾曬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乞討、拾荒;
(五)在噴水設施中洗澡;
(六)進行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未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七)其他有礙市容的行為或者現象。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由縣各職能部門或委托的管理機構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四條為確保廣場的正常管理,實現廣場的自我養管,允許廣場管理機構利用廣場設施開展下列健康合法的經營活動:
(一)利用廣場空坪開設露天舞池;
(二)兒童游樂項目;
(三)消夏攤點;
(四)郵報亭、公用電話亭;
(五)群眾集會;
(六)公益性演出、商業性演出、產品推介會;
(七)設置戶外廣告、播放電子廣告;
(八)商業性影視拍攝;
(九)其他合法的經營項目;
經營項目必須與廣場品位格調相和諧,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全額用于廣場管理和維修。
篇8
1合同評審的內容:
合同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評審:主要評審合同的毛利率(價格)、付款方式、客戶的資信情況;配套產品與詢價招標結果的符合情況等。技術評審:主要評審技術和測量、試驗手段的保證性。生產評審:主要評審合同交貨期與配套產品的保證程度。法律評審:主要評審在企業活動中應對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商務評審:主要評審合同商務條款對公司有關規定的符合性。產品選型評審:主要評審產品的適應性及與選型原則的符合性;資金評審:一是對大項目合同的資金保證能力進行平衡;二是對每單合同都要結合結算條件、毛利率和生產交付時間三個因素進行資金評審。生產資金專項評審:評審提出合同相關生產資金落實的建議,如資金缺口、改變結算條件、四方機制(用戶、廠家、供應商、設計院)、閑置物資抵抹賬等措施建議。
2合同評審的形式:
合同評審可分為合同評審員評審和會議評審兩種形式。凡采取會議評審的,會上必須形成明確的評審結論。
3合同評審的分工
營銷部門負責合同評審工作。營銷部門應設專職合同評審員,對合同評審的質量和合同評審按期完成負責。
與合同評審工作相關的部門及職責:財務評審:財務部門、營銷部門、生產計劃部(運費);技術評審:技術部、質管部、產品營銷部;生產評審:生產計劃部;法務評審:法務室;商務評審:行業營銷部;產品選型評審:產品營銷部;資金評審:財務部。生產資金專項評審:生產計劃部。職責:整理提供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合同評審標準信息;接受合同評審員的咨詢,并協助完成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合同評審工作;參加會議評審。
4合同評審的要求
業務員前期與用戶的信息溝通要準確、全面,提交的合同評審信息要齊全。
營銷部要針對合同具體情況,采取適宜的方式和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評審工作。特殊情況或營銷部認為必要時,可采取電話聯系、電話請示、電話通知;先辦理,后補辦手續;中標后,先通知生產計劃部、技術部準備,再辦理手續、協商有關事項等有利于縮短合同評審時間的措施。要執行不能等、拖的原則。要進行競標特殊性要求評審。即要滿足用戶在價格、交單、技術參數、結算條件等方面哪些特殊要求,才能競標成功。業務員在填報合同評審表時要詳細填寫,評審部門進行評審。
5合同評審的工作程序
標準產品且交貨期、價格、付款方式、毛利率及結算條件、運費、配套產品等均符合公司規定的制式合同評審。銷售人員將電子版合同草案及技術協議傳營銷部,營銷部合同評審員當日進行合同評審后,加蓋電子合同專用章傳回銷售人員,銷售人員與用戶簽訂合同。集團公司授權的外銷業務人員將進行中文轉化后的合同草案及技術協議傳營銷部,營銷部合同評審員當日進行合同評審后,傳回外銷業務人員,外銷業務人員與用戶簽訂合同。特殊訂貨或交貨期、價格、付款方式、結算條件、運費、配套產品等不符合公司規定需審批的合同評審。銷售人員填寫《合同評審表》(見附表)與電子版合同草案及技術協議傳營銷部。營銷部合同評審員對合同進行評審并填寫《合同評審表》,報批后加蓋電子合同專用章,將評審結果傳銷售人員。合同評審員在進行評審時不能確定的合同,應向有關單位咨詢、協調或召開會議進行評審。咨詢、協調或會議評審應進行記錄留存。營銷部要在2日內完成合同評審工作。合同評審過程的時限要求,是指連續作業(包括休息日)。凡第一次評審未通過的合同,第二次必須采取會議評審形式,并形成最終決議。會議評審要在接到合同后的1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評審的分類:營銷部應將合同分為兩類:一類為新產品合同、對產品有重要改變的非標產品合同、大項目合同及有典型市場意義的合同等;其它為另一類合同。 對第一類合同要采用會議評審。評審會議由產品營銷部組織,主管副總主持,相關部門負責人及主管負責人參加。其中涉及需集團內協調的重大項目由總經理主持。
6合同的簽訂
合同評審完成后,銷售人員與用戶簽訂合同時間,一般合同不超過2天,項目合同不超過5天。
7合同的傳遞及保存
銷售人員在與用戶簽訂合同的當日,將電子版合同傳營銷部,同時傳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合同及技術協議原件2周內寄交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當日傳行業營銷部。合同及技術協議原件由行業營銷部保存,同時,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留存或復印件留存,年底或集團歸檔管理規定時間匯總轉集團公司檔案室。外文訂單由進出口分公司設置專人(可由外銷員兼任)統一保存,轉化的內部合同由行業營銷部和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保存,年底或按照集團檔案管理規定均匯總轉集團公司檔案室。
8合同變更:
篇9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政策,規范******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和發展,結合我校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踐基地旨在提高大學生團隊或企業名義申報項目入駐,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發展導向,能夠促進區域經濟和學校發展;校外企業須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運營主體成立并實際運營2年以上,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人民幣。
第六條 對申請入駐項目的有關要求
1.項目應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或良好的市場潛力,鼓勵與專業相結合。孵化項目應立足于專業領域,以提高專業技能和創新實踐能力為主要目的,對我校大學生自主創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無知識產權糾紛且具備一定成熟性。處于研發階段的項目,應已擁有被認可的創新性較高的使用技術和經營構想,并有明確的市場應用目標;處于嘗試階段的項目,應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場經營計劃。
3.如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如醫藥、醫療器械、郵電、通信、電力、農作物新品種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項目,申請時有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準證明和有關測試報告。
4.項目不能涉及以下范圍:易燃、易爆、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易產生油煙、噪聲、污染、有食品安全危險等。
第七條 申請入駐
申請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以項目的形式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集中向創新創業學院申報。
第八條提供相關材料
申請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需提交《******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項目申報表》、創業計劃書、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已經注冊企業還需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第九條 項目審批和公示
創新創業學院對申請項目及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可以采取陳述和答辯的形式,最后確定擬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名單,并面向全校進行公示。
第十條 簽署協議及入駐
公示無異議后,創新創業學院代表學校與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簽署《******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入駐協議書》,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正式入駐實踐基地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實踐期為三年,實踐期滿后,經創新創業學院批準,可繼續入駐。
第四章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創新創業學院根據本辦法和入駐協議等有關規定對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進行管理并提供支持與服務。
第十二條 創新創業學院為入駐項目提供的支持和服務
1.學校設立創新創業基金,專項用于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扶持,由創新創業學院管理和實施。
2.創新創業學院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積極爭取山東省、******市(區)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創新創業補貼或自謀職業扶持金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扶持政策,以及各級政府給予的稅費減免等政策。
3.為入駐項目做好日常服務工作,維護實踐基地的公共設施和公共衛生,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4.做好各種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及時解決入駐項目所出現的問題,為重點項目提供支持。
5.做好相關資料備案以及日常工作資料的整理與存檔。
第十三條入駐個人、團隊、企業須遵守的管理規定
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的有關規定,遵守實踐基地的各項規定和入駐協議約定,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2.辦公場所管理規定:入駐項目在協議指定區域內辦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嚴禁將實踐基地場地轉讓或轉租給他人使用。辦公場所裝飾設計由入駐方實施,要求美觀大方、不改動房屋結構;裝飾設計方案經創新創業學院批準后方可施工;場地費及水電費用按照《******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場地及水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3.項目經營管理規定:入駐實踐基地的項目在實踐基地的統一管理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申報的內容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改變預定項目內容;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變更,須提前申請,由創新創業學院審核確定。
4.安全管理規定: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實踐基地作息時間,做好日常辦公中的用水、用電安全檢查和治安防范;嚴禁任何人員留宿實踐基地;入駐企業員工需佩戴工作證(工作證上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提前向創新創業學院報備員工基本信息表(附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在實踐基地舉行大型活動(30人以上),需提前三天報批;保證辦公區域干凈整潔,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禁止吸煙、酗酒、玩游戲、大聲吵鬧等一切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行為;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由于入駐項目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由入駐的個人、團隊、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入駐項目的考核
1.創新創業學院依據入駐協議對各入駐項目進行考核。
2.考核方式包括各項目提交考核資料、實地考核、集中匯報、召開座談會等。
3.考核內容:制度建設、日常管理、項目運營、市場開拓與信息化建設、創新及成果等。
4.考核時間:入駐滿一年時進行一次考核,以后每年進行一次考核。
5.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是對入駐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或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創新創業學院有權對其提出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入駐資格。
第五章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協議期滿退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與創新創業學院簽訂的入駐協議期滿,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六條 自動申請退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因內部問題,負責人向創新創業學院提出退出申請,經審核,終止協議,辦理相關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勒令退出。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可隨時解除協議,勒令退出:
1.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管理制度,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
2.不服從實踐基地管理,影響實踐基地正常秩序的。
3.未經實踐基地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入駐項目、項目負責人、注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轉讓注冊公司經營權的。
4.入駐期間,辦公場所經常處于空閑或關閉狀態,或占用辦公場地開展與創新創業無關業務的。
5.擅自轉租、分租、轉讓、轉借、入股、或擅自調轉使用及與他人共享將場地轉租給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7.未能按有關規定或入駐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未能及時繳納有關保證金和費用的。
8.負責人因退學被注銷學籍的。
9.其他違反管理辦法且情節嚴重的。
10.經學校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認為不適宜在實踐基地繼續進行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及入駐實踐基地的個人、團隊、企業。
篇10
1水利水電工程重大變更簡介
水利水電工程在建設時必須經過策劃、設計、施工、投入使用這四個階段,例如,某項工程的項目立項環節可以劃分為三個主要步驟,第一是經過協調形成工程建議書,第二是經過考察形成研究報告,第三是綜合各參數數據進行首次設計。不論是地方還是國家的大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其投資規模、工程量以及社會環境影響都是相當廣泛的,工程牽扯到的內容非常復雜[2]。例如,葛洲壩、三峽大壩等大型水利工程其項目立項階段超過十幾年,而其工期更是超過了十五年,這樣一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所需要的可行性報告、設計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的時間跨度非常大,立論周期也非常長,那么工程建設所帶有的變動性、伸縮性較大。如,工程前期準備工作必須明確工程規模,組建、布點、施工方式、建設周期、建設速度等一系列問題。正是因為組成水利工程的各個階段具有的變動性非常顯著,導致水利水電工程的策劃、施工、投產階段出現重大變更的幾率非常大,其影響也是方方面面的,進而形成連鎖式多重影響[3]。隨著大型水利水電程的建成投入使用,其管理問題越來越受到了社會各方的重視,因此出現了一些規定,但是關于工程建設重大變更問題的一些細節問題并不明確,人們對重大變更的范圍、影響、認識等方面還沒有達成方向性的共識,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不斷顯現。
2水利水電工程的重大變更要求
2.1重新定位水利水電工程的重大變更什么樣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怎樣確定工程的變更幅度,怎樣明確水利水電變更問題,這些問題都對水利水電工程重大變更問題的界定提出要求。根據《水電工程建設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的界定(試行)》的相關規定,水利水電建設過程中,在策劃階段、設計階段涉及到工程規模、建設規格、構建布置、構建形式、設備選型、水電接口、副工程、防洪點以及其他方面的變更都屬于重大變更,特別是涉及到安全問題的變動都被列為重大設計變更。例如,有關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變更的文件可分為這樣幾大類:工程概況以及建設條件、建筑類型、建筑等級、規劃準則、建筑物布局、建材屬性、水利工程淹沒點和工程層次影響等,概括起來為可分為工程屬性、功能、人文影響、自然影響等幾個方面,涉及到工程建設條件、安全等級、設備構成、水文控制、人口遷移等幾個重要因素。水利水電工程的變更影響中,環境影響是最為復雜,也是影響最為重大的一項,其涉及到安全條件、水土、人口等眾多項目[4]。
2.2水利水電工程的重大變更要求首先,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相關問題初步得到相應解決,但是有關工程重大變更的要求依舊不夠明晰,而出現水利水電工程重大變更時,必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處理,這就需要明確水利水電工程的重大變更要求,優化處理方案,提高處理效率。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大中小型工程變更所涉及到的環境影響管理條目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一方面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例如,某項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性質、規格、位置、建設工藝、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明顯變化,相關建設部門必須再一次報批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審批文件得到批準以及法律認可后方可使用。建設單位只有明確了工程變更的屬性、變動幅度以及相關變動影響才能更好的設計建筑工程、更好的施工以及監控環境變化。其次,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中指出:水利水電工程在立項審批階段必須保證水土保持方案的質量,如果工程在設計階段以及實施階段出現工程位置、規格、性質等方面的重大變動,那么工程設計方案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治理措施、處理手段等要根據國家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重新審查,再形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時修整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并且與原方案一同交由原審批部門進行批準。
3水利水電工程重大變更環境影響管理
為了更好的利用水利水電工程,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加惠及民生,保護環境,水利部門以及環保部門出臺了一些政策、法規來控制工程建設所帶來的影響,強化風險防范的措施,嚴格管理環境影響評價,為國家發展添磚加瓦。有關于環保措施、工程變更的相關規定已經提出,但是如何應對變更環境影響并沒有具體的實施步驟[5]。近幾年來,在環保部門以及工程建設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有關變更環境影響問題的通知,具體指出了工程變更的范圍,其所涉及到的內容以及環境敏感問題,共有四大方面,涵蓋十余項內容。例如,某項建設工程的變動項目超過三項,這時就建筑部門應該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此基礎上形成評價報告。又如,某項水利水電建筑工程的建設項目變動項目達到兩項就要立即填補環境影響評價,得到審批后形成具體的應對文件,根據正確的思想指導處理環境影響管理問題。另外,有關于環境保護措施問題的文件中指出,當工程建設變更而需要環保措施變更時,建設部門要經由行政部門審批使環境影響報告具有付諸實施的可能性,如果報告并沒有得到批準,那么有關部門不能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做任何更改,而是應該按照環保規定及變更要求進行合理變更。
4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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