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申請報告審核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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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申請報告審核意見

篇1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規范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三條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條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五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第六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省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第四章核準程序

第七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征求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務院報送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項目申請人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適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手續。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項目申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后,項目申請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十五條未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對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外商投資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變更及其核準

第十八條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

篇2

關鍵詞:投資體制改革;核準制;企業投資建設

中圖分類號:U651+.4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3)07

1.認識核準制

核準制是指對企業投資建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不再由政府進行審批。政府只是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但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實行核限制的范圍和權限,由《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作出規定。

2.與原審批制的不同之處

2.1適用的范圍不同

原審批制適用于所有項目,改革后的審批制只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則適用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或限制類項目。

2.2審核的內容不同

改革前,政府既從社會管理者角度又從投資所有者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是上報的必備材料和審查的對象,以上報告的內容由粗到細,由淺入深,不僅包括港口現狀及存在問題、吞吐量發展預測及建設規模、裝卸工藝、水工建筑物、配套工程、市場前景、盈利能力等內容,還包括了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相關的準入條件等內容;改革后,政府只是從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企業的投資項目,上報和審批的對象是《項目申請報告》,其內容主要是:項目申請單位及項目概況、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節能方案分析、建設用地和相關規劃、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環境和社會影響分析等,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比,有著根本的不同。政府主要審核“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資者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進行審核。

2.3審核的程序不同

過去審批制審核的程序一般為:(1)企業進行機會研究。(2)企業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可研),向交通主管部門報批。(3)企業根據預可研審查意見編制項目建議書,向交通主管部門報批。(4)企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立項),開展以下專題研究,進行專項報批:填寫申請表,向規劃局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上報用地預審申請,向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預審意見;委托編制河工模型試驗研究、二維水流數模計算分析、岸坡穩定分析報告以及防洪影響分析報告,向長江水利委員會辦理占用岸線水域的批復;委托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環境影響報告書,向環保部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委托編制勞動安全預評價報告,向交通部人事勞動司辦理勞動安全衛生評價批復;委托水運工程監測站對工程節能情況進行評估,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獲得銀行貸款承諾函。說明:專題研究的內容視項目需要和研究的性質、目的而異,它主要是研究解決一些關鍵性問題,為可研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其成果則構成可研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5)企業根據以上專題研究及相關批復意見,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研)。(6)企業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岸線、環評等審批文件。(7)企業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現在核準制的審核程序一般為:(1)企業委托編制可研初稿,向發改委申請辦理“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即人們常說的“路條”。(2)企業辦理以下支撐文件報批工作:填寫申請表,向規劃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完成區、市級用地預審審批,同時委托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并獲批復以及完成壓覆礦產資源情況地質調查報鑒定報告后,向省級國土部門辦理用地預審意見;委托編制防洪影響報告,向水利主管部門辦理涉河建設方案的批復;委托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環評批復;(這個環節省去了《環境影響評價大綱》的編制)委托編制通航安全及通航環境評估報告,向航道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建設涉及航道有關問題審查意見的函;委托編制通航安全評估報告,向海事主管部門辦理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的行政許可決定;委托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監督備案;委托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向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意見;委托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節能評估審查批復;上報使用岸線申請,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岸線的批復;辦理其銀行貸款承諾函。(3)根據支撐文件批復意見,修改完善可研報告;(4)委托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向發改委申請核準;(5)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在過去審批制的情況下,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一般要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申請報告”等審批環節,而在核準制的情況下,政府僅審核企業投資的“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直接省略,一步到工程可行性研究,開工申請報告實行同級備案制,簡化了程序,提高了報批效率。

3.核準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核的轉變

投資體制改革后,政府審查的角度開始發生變化,對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更多側重于從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資源合理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對其外部性條件和影響進行審查。具體為:(1)從“內部性”向“外部性”轉變:原來關注投資是否可行,現在只關注外部性和公共性問題。(2)從“微觀審核為主”向“宏觀公共事項審核”轉變:從微觀企業決策轉化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宏觀問題。(3)從“技術經濟論證”向“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綜合論證”轉變:審核所涉及的層次更高、內容更廣,對前期論證提出更高的要求,對項目核準機關的專業素質要求更高。

4.核準制給企業、給政府帶來的影響

4.1企業是最大的受益者,擁有了更大限度的投資自。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思路,企業無疑是最大的受益者,從項目上講,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從程序上看,核準制只需項目申請報告一個環節。從審核內容上看,政府只在"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把關,企業則具備了更大限度的投資自,從時間上講,項目核準期為20個工作日,這在過去是想都不敢想的。改革之后的投資體制的確在多個方面比以往的審批制都有了極大進步。

4.2企業在擁有自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投資體制改革后,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這就相當于把企業推向市場,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使企業在享有更大自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

4.3外企、民企跨入壟斷領域的“門檻”降低

由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行,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等壟斷性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了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得民間資本、國外資本跨入壟斷領域的“門檻”變低,可便捷地進軍水運等原來處于壟斷地位的行業與領域,國有壟斷行業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

4.4優化政府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這樣一來,就簡化了政府的工作程序,提高了辦事效率,政府可騰出更多地時間和精力從事宏觀的監督和管理。

5.存在問題

5.1審核程序并未實現實質性的簡化

實行核準制后,政府是只需要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書一個環節,但在上報核準申請之前,企業所做的工作與核準前的審批制相比并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首先,關于“路條”,在任何正式文件中都未提及,但在項目的核準過程中,已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稱呼,也是一個必經的程序,否則,支撐文件無法順利辦理;其次,十一大支撐文件缺一不可,并且幾乎每一個支撐文件都要委托編制專題報告,召開專家評審會,這對企業來說也需要一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5.2國有企業投資效益低下的問題也沒有真正解決

對國有企業來說,最關鍵的問題是投資效益低下。改革后的投資體制依然沒有建立國有投資的責任制度,產權對投資活動仍不能形成根本性約束。依然難以杜絕各單位為了政績一哄而上拼項目、上投資帶來的投資效益低下問題。

6.結語

實行核準制是投資體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給企業帶來的變化是巨大的:最主要的一點是確立了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讓企業更多的享受企業經營的自利和承擔市場變化而帶來的風險,充分體現了“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二是營造了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隨著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形成,民間資本跨入壟斷領域的“門檻”變低,可便捷地進軍水運等原來處于壟斷地位的行業與領域,在給港口企業帶來沖擊的同時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簡化了項目前期工作報批環節,提高了報批效率,縮短了報批時間。改革使企業投資自大大增強,投資活動可以更及時地適應市場變化,自主決策建設了一批投資項目,促進了企業技術進步,較好地滿足了市場需要。同時,企業也感受到自主決策的壓力和挑戰,自我約束有所增強。

參考文獻

[1]國發[2004]20號文.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篇3

一、進一步明確省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權限和程序

根據省政府批準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的職能和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省國資委是省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省級主管機構。

(一)省國資委對下列事項實行核準管理

1、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應配股份;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

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回購;??

4、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產權變動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

5、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后的股權性質界定;??

6、省國資委認定的其它事項。??

上述事項中需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核準的,由省國資委履行上報手續。

(二)省國資委對下列事項實行備案管理

1、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托管;??

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申報程序??

1、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由省屬企業(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持有企業(單位)直接報省國資委;批準權限在國家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后,報國務院國資委核準。需報省政府批準的事項,由省國資委履行上報手續。??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由市及市以下所屬企業(單位)持有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市及市以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國資委;核準權限在國家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后,報國務院國資委核準。需報省政府批準的事項,由企業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履行上報手續。??

國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權限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核準、備案制度??

(一)上市公司配股

1、上市公司實施配股時,國有股股東單位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應配股份,需報省國資委核準。??

2、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全部或部分放棄認購應配股份,應向省國資委提交申請報告,并附有關單行材料。申請報告應對國有股股東全部或部分放棄應配股份是否有利于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國有股股東單位的長遠發展提出可行性分析和論證意見。??

3、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屬于省屬企業(單位)的,可直接向省國資委報送申請報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屬于市及市以下屬企業(單位)的,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國資委;同一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股東單位分

別屬于不同出資單位和不同管理級次的,由國有股第一大股東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

1、上市公司國家股和發起人國有法人股轉讓、劃轉均需報國務院國資委核準;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轉讓、劃轉由省國資委核準。??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需上報國務院國資委核準的,應先取得省政府的批準文件。國有股股東為省屬企業(單位)的,由省國資委上報省政府履行批準手續;國有股股東為市及市以下屬企業(單位)的,由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上報省政府履行批準手續。??

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前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國有股股東單位要對受讓方的受讓資格、所處行業、發展能力、經營狀況等進行全面考察。對股權轉讓、劃轉后上市公司的發展前景進行認真分析和預測。國有股權轉讓、劃轉應符合我省國有資產布局戰略性調整的總體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長遠發展,有利于增強上市公司的競爭能力。??

4、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需向省國資委報送申請報告,并附有關單行材料。??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回購

1、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回購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劃轉的規定一致。??

2、上市公司回購國有股后影響我省國有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地位的,應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回購應由國有股股東單位向省國資委提交申請報告并附有關單行材料。申請報告應對國有股權回購的原因和利弊進行分析,對回國有股權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進行預測。??

(四)上市公司國有股持股單位產權變動涉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

1、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發生產權變動,國有股股東單位首先應當按照產權關系,將產權變動方案報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方案實施前,應將其作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報經省國資委審核后,由省國資委報國務院國資委審批。??

2、上市公司國有股持有單位產權變動方案應闡明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的基本情況及本次產權變動情況,本次產權變動影響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情況,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產權變動后上市公司股權新持有人的基本情況,本次國有股權變動可能對上市公司發展的影響分析等。??

3、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發生產權變動需提交產權變動申請報告,并附有關單行材料。??

(五)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后股權性質界定

1、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性質界定分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后,由受買人向原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的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權性質界定申請,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股權性質界定文件是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過戶的必備文件;二是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其國有股權持有人發生變動的,由國有控股股東負責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省國資委提出國有股權性質界定申請。??

2、上市公司國有股變動后股權性質界定需向省國資委提交申請報告,并附有關單行材料。??

(六)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

1、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需到省國資委辦理備案手續。省國資委向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出具加蓋省國資委公章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備案表》是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的條件:??

(1)國有股股東單位僅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2)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國有股股東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3)質押率原則上不低于70%;??

(4)以國有股權質押所獲貸款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買賣股票;??

(5)上市公司成立不到三年的發起人國有股權、司法凍結期內的國有股權、涉訴的國有股權不得用于質押。??

3、省級以下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提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的審核意見。質押國有股權的數量影響到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地位的,還需提交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質押的意見。??

4、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用于質押后,必須認真履行債務清償義務。當不能按時清償債務需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時,應提前3個月向省國資委報告并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不得將國有股權直接過戶到債權人的名下。??

(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托管??

1、省國資委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托管實行備案管理。

??2、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托管應在確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安全和保值增值,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和長遠發展能力等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3、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做出股權托管的決定后,應向省國資委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托管的情況報告,并附有關單行材料。??

4、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轉讓控股權的,在辦理轉讓手續期間,要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4〕1號)的要求規范運作,不得通過所謂的“股權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違反法定程序,規避法律義務,變相轉讓上市公司控制權。??

(八)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

1、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凍結其所持國有股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國有股被凍結的情況以情況報告的方式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同時抄報省國資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對人民法院的凍結裁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做出凍結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對此做出解除凍結裁定的,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須在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國有股權解凍情況以情況報告的方式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同時抄報省國資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積極尋求有效擔保,爭取人民法院解除凍結。??

4、人民法院執行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積極做好有關工作,督促資產評估機構及時到省國資委履行備案手續,并對拍賣過程中有關各方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關注,對有損于國有股股東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并及時向省國資委提交書面報告。??

5、拍賣成交后,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單位或國有股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關于其所持國有股拍賣結果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國有股被拍賣情況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同時抄報省國資委,并通知上市公司。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重大變動事項實行事前報告制度

對于下列行為,本省國有股持股單位應在本單位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召開前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草案報省國資委備案:??

(一)國有股持股單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劃轉;??

(二)國有股持股單位全部或部分放棄應配股份;??

(三)國有股持股單位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

(四)上市公司回購國有股;??

(五)上市公司關聯方向上市公司出讓國有產權、股權和重要資產;??

(六)國有股持股單位將其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

(七)上市公司國有股持股單位產權變動;??

(八)國有股持股單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委托其他公司或機構進行管理;??

(九)含國有股上市公司增發股票;??

(十)含國有股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

(十一)其它對國有股權變動和上市公司影響較大的行為。??

對上述事項,省國資委將視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列席國有股股東單位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

上述事項辦結完畢后,國有股股東要及時將辦結情況報省國資委備案。??

四、進一步規范國有控股股東行為

國有控股股東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和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規范行使股東權力,依法維護國有股股東和其他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國有控股股東要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國有控股股東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擁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使其主要原材料、產品的采購和銷售不依賴國有控股股東。??

(二)國有控股股東應當避免與上市公司從事同一產品的生產經營,不得與上市公司進行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不得利用關聯交易侵占關聯方利益。??

(三)國有控股股東應當保持上市公司資產、財務獨立,不得違規占用關聯方的資金和資產。??

(四)國有控股股東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不準越過法定程序任免上市公司董事、經理人員或干預上市公司生產經營。??

(五)國有控股股東應當嚴格執行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得強令上市公司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

(六)國有控股股東要嚴格執行國家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得操縱上市公司搞虛假信息披露。??

五、建立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情況報告制度??

省國資委建立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國有股權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違規行為,將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國有控股股東單位要建立國有股權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嚴格執行。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于5月30日前將上述制度報省國資委備案。??

篇4

為規范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工會資產損失,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業性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條  上級工會按照本辦法規定權限對下級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一)全總負責對本級和省級工會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二)省級工會負責對本級1000萬元以下和下級工會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凡涉及1000萬元及以上金額的資產處置事項,批復文件須報全總備案;

(三) 省級工會可根據全總有關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所轄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并報全總備案。

第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報

1.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意見,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按審核、審批權限逐級報送上級工會審核、審批; 

2.申請報告內容:擬處置資產的基本情況(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說明具置、土地性質及房屋建筑物面積和評估價格、產權歸屬等),資產處置的原因及方式,擬處置后資產情況、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況(具置、面積和評估價格、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等),本級總工會審核意見。

(二)審核

1.對下級工會報送的資產處置請示,上一級工會須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在此基礎上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2.已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在實施過程中有重大改變或者出現對原處置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確定的地點變更,土地面積、建設規模、資金投入增加或減少10%及以上等)須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八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協議方式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由全總、省總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全總或省總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一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工會資產,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報告;  

(二)同級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置換是指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三條  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規劃涉及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的置換事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地方政府補償安置意見;

(二)置換給工會的房屋、土地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權屬證明齊全;

(三)置換工會房地產事項要先建設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設資金要有保證,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償轉讓所得、政府補助以及工會自籌資金等必須達到總建設資金的90%以上。

第十四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工會資產置換,應向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報告;  

(二)主管工會有關處置事項的會議紀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處置事項應附當地政府批準文件和有關會議紀要;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有資質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必須注明經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批準后方能生效),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六)宗地圖、標明資產所處位置的地圖;

(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主管工會、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包括主管工會關于捐贈事項會議紀要等;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ūO)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七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工會備案。

第六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會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工會行政事業性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工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及時登記入賬,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資產管理部門應建立工會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工會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工會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會資產損失的行為。

篇5

一、投資項目基本情況

該投資項目為大型煤炭中轉碼頭工程,工程建設規模為:建設3個3.5萬噸級外海卸煤泊位(水工結構按照5萬噸級設計)和18個500噸級內河裝船和待裝泊位,年吞吐量為3000萬噸,其中:煤炭接卸1500萬噸/年,內河碼頭出運1500萬噸/年。本工程后方煤炭堆場采用圍涂形成陸域,圍涂面積約1100畝,海堤軸線全長2680.28米,采用斜坡堤結構。根據2009年10月工可報告集團審查稿,工程估算總投資:220148萬元,計劃工期30個月,其中圍堤工程計劃2009年12月開工;但由于圍堤堤線批復的退遲(前幾天才批復下來),圍堤開工計劃推遲到2014年5月底,主體工程項目計劃2季度獲得國家發改委核準完成初設與施工圖設計,完成工程相關的政策處理協議落實,9月份主體工程開工。

二、2014年上半年投資(資金)完成情況

(一)工程進度完成情況及影響因素和原因分析

大型煤炭中轉碼頭工程進度完成情況總體較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一是主體工程項目起步良好。主體項目的申請報告3月初上報國家發改委并已受理;3月初主體項目工可報告已報送國家交運部,4月21日國家交通部對工可進行行業審查。二是土地預審意見已上報國土資源部,經過初步審核,因涉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尚未受理,需要進一步和市土地規劃部門協商,盡快對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調整,確保項目用地符合上級要求。三是海域使用申請書已上報國家海洋局,已得到同意,待項目申請報告批復后再下發正式批復文件。四是環評報告已取得環保部的批文。五是4月底水土保持方案收到國家水利部的文函。

大型煤炭中轉碼頭工程項目審批涉及面廣、環節多,是影響工程進度進展的主要原因。為獲得項目審批,需要耗費巨大人力、物力與時間,與國家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溝通與協調。我籌建處為獲得項目審批,不怕辛苦、東奔西走、頑強拼搏,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是,對整個項目的審批,不能抱樂觀的態度,有許多困難需要我們去努力克服。我籌建處將繼續堅定信心,認真努力做好項目審批工作,為碼頭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打下扎實基礎。

(二)投資(資金)完成情況及影響因素和原因分析

本煤炭中轉碼頭工程項目自2008年4月至2014年6月已累計完成各項前期經費**萬元,其中:2008年4月至2009年底實際完成投資*萬元,主要用于工可報告、水土保持、環評等專題研究費用及籌建處開辦費用的支出;2014年上半年實際完成投資資金**萬元,完成年度投資計劃的*%;其中:專題費用*萬元,籌建處管理費用*萬元。

影響本煤炭中轉碼頭工程項目投資(資金)完成情況的主要因素是項目審批。由于審批過程多、難度大、時間長、內容繁瑣,一定程度上延緩了工程的進度,例如圍堤工程計劃于2009年12月開工,但由于圍堤堤線批復的退遲,前幾天才批復下來,圍堤開工計劃只好推遲到2014年5月底。由此影響了項目投資(資金)完成情況。

(三)建設資金籌措及到位情況

2014年度,能源集團以浙能計(2014)66號文下達的本項目投資資金計劃為*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按本年投資30%比例分配為*萬元,浙能公司按本年投資65%比例出資*萬元,市港口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和平湖市獨山港區物流投資有限公司各占17.5%,各需出資*萬元,銀行融資*萬元;目前資金已委托*萬元,余款待公司成立后按比例撥款;下達的資金款項主要用于政策處理、四通一平、圍堤及陸域形成和外海碼頭施工等。在建設資金籌措中,投資協議書集團已簽署,股東投資協議及公司章程的初稿已報送集團;交行、建行、農行總行融資承諾書都已出具。

(四)采取投資控制的工作舉措

這個情況我不熟悉,讓你們自己寫

(五)圍堤工程進展順利

圍堤堤線已在4月6日收得省水利廳下達的批文。圍堤工程可行性報告送市發改委,并在3月19日市發改委召開的《獨山海河聯運圍堤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會上已初步通過專家評審,并提出修改意見。經過我們修改,圍堤工程可行性報告在4月16日獲發改委核準。與此同時,圍堤工程招標文件及相關事項也相繼展開,由集團工程部組織籌建處、天音公司、設計院、電建公司、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對圍堤工程的招標文件進行了2次審核,根據審核意見我們進一步作了修改和完善,現已上報集團招標領導小組核準。

(六)內部建設井然有序

我們在內部管理中,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方針,通過實施嚴格的工作制度保證內部運行的高效。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完成籌建處部門責職管理、成本管理辦法、物資采購管理、合同管理和計劃統計管理辦法等17項制度,制定三重一大議事規則;二是向集團公司上報2009年年報;三是對項目管理信息自動化系統的框架進行收資,已形成收資報告,下階段要與專業機構進行咨詢,調整規劃;四是財務核算軟件安裝調試完成正式投入使用。通過這四方面工作,使我們內部建設井然有序,提高了管理能力與水平,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奠定了扎實的管理基礎。

(七)計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及需協調的問題

大型煤炭中轉碼頭工程項目在計劃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的困難和需要協調的問題,為此,我籌建處要增強信心,努力克服困難,加快協調,確保計劃能順利實施。

一是主體工程在2014年6月底前獲得核準的前提下,9月底完成主體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在實施工作計劃過程中,我籌建處要從進度、質量、安全、造價四方面加強控制,在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等各個環節精心管理。要密切關注國家發改委對主體工程申請報告的批復情況,加大爭取力度,力爭盡快獲得批復,確保工程按計劃進度實施。

二是在政策處理方面要緊密配合,加強協調工作,盡力完成與獨山港鎮政府就項目相關拆遷等方面問題的協商處理工作。對拆遷補償范圍及費用進行再核實,提出處理方案,力爭取得各方滿意的效果。

三是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相互配合,及時反饋信息,使我們編制的計劃更合理科學、切實可行,保證工程建設計劃有序穩步推進,按期完成。

四是2014年上半年工作雖能按計劃如期完成,但我籌建處還有很多工作需要不斷完善改進,對計劃的執行應認真對照檢查,做好查漏補缺,切實把工作落到實處。2014年是碼頭建設的關鍵年,我籌建處要緊緊圍繞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安全、造價”四要素,結合實際情況將工作做細做實,確保年度計劃的順利完成。

三、2014年下半年投資(資金)完成情況預測

2014年下半年,我籌建處按照碼頭工程項目領導小組提出的“多管齊下、平行作業”要求,在市政府和浙能集團的領導關心下,樹立信心、鼓足干勁、精心部署、真抓實干,全力推進碼頭工程項目進展,爭取完成全年計劃目標任務,取得良好成績。

(一)工程進度完成情況預測

1、主體項目預計在2014年11月開工建設,在開工建設前配合集團工程部完成主體項目(含圍堤)設計招投標工作;在7—8月完成初步設計及初設審查;在9—10月完成施工圖設計,并通過審核;招投標方面,8月完成主體分標方案、招標方式等,并上報審核;在9—10月進行主體工程招標;11月底主體工程開工建設(外海碼頭樁基工程)。

2、圍堤工程在2014年下半年開工建設,在開工建設中,我籌建處切實加強管理,要從進度、質量、安全、造價四方面加強控制,精心管理設計、招標、施工、監理等各個環節,確保工程按計劃進度實施,爭取在2012年7月完工,并建成優良工程。

(二)投資(資金)完成情況預測

(三)計劃實施偏差的影響因素

(四)加強內部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1、2014年下半年,我籌建處要在上半年已取得內部建設的基礎上繼續加強內部建設,提高管理水平。一是繼續健全完善各項工作制度,把制度切實落實到實際工作中,用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建設正常順利建設。二是加強項目管理信息自動化系統和財務核算軟件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強規范化建設,要完成工程項目建設,各項工作必須做到規范化,要通過規范化建設,提高管理能力與水平,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奠定了扎實的管理基礎。

2、我籌建處全體人員特別是領導班子,要認真學習,學習黨的理論與集團公司的工作方針,領會在心里,落實到實際工作中。要通過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規范項目管理。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以管理產生經濟效益。

3、我籌建處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加強對施工現場和車輛、設備的檢查,杜絕安全隱患,做到安全生產,不出安全事故。要進一步加強保衛工作,加強保衛隊伍建設,加大巡查力度,杜絕發生物資損少和被盜事件。

篇6

根據我縣的行業特點,按照分期分批達標的原則,分二批實現所有企業安標化達標。第一批以規模以上企業為主(名單見附件),在2014年底前實現達標。第二批為其他工貿企業,2015年底前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二、實施范圍

全縣冶金、建材、機械制造、家具、食品、紡織、商貿等行業企業。

三、評審標準、評審程序

(一)評審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執行國家的評定標準。主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焦化)》、《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燒結球團)》、《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鐵合金)》、《冶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軋鋼)》、《水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氧化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和《電解鋁(含熔鑄、碳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以及有色金屬延壓加工、有色重金屬冶煉、機械制造、造紙、家具、食品、紡織、商業、現代物流商貿等25項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二)評審程序。

1.企業自評

企業應制定創建安全標準化活動的實施方案,明確活動進度、責任人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員工代表參加的內部考評小組,對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請企業自行到國家安監總局和市安監局網站下載)等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全面的初始評估。根據初始評估的結果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相關實施指南的要求,動員組織企業全員對照14項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內容進行排查(14項安全標準化系統內容為: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生產組織保障;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安全教育培訓;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檢查;應急管理;事故、事件調查與分析;績效測量與評價)。企業根據全員排查的結果,編制、修訂、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崗位操作規程。然后對照基本規范和評定標準逐項給出自評分值進行自評,形成符合相關規定的自評報告,并確定自評等級,寫出書面驗收申請報告,經縣安監局審核后,申請上級安監部門驗收。

2.申請評審

企業根據自評報告的結論和等級,向審核公告的安全生產監管局提出書面評審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省安監局同意后,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監局同意后,向省安監局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市、區)安監局同意后,向市級安監局申請,并提交申請表、自評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經濟支持與政策支持

根據省安監局、工信委、人保局、國資委、工商局、質監局,銀監局七部門印發的《全面推進全省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安監管三字〔2013〕72號),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實行經濟支持和政策支持。

(一)經濟支持

1.優先提供融資性擔保和信貸服務。推動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信息與金融類信用信息數據庫資源共享機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的信息錄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鼓勵金融機構在企業貸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優先提供融資性擔保和信貸服務。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和二級企業作為上市后備企業進行培育。

2.下調工傷保險費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制定和考核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時應予以體現工傷保險繳納優惠政策,對達標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如符合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3.免交或降低培訓費用。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師資和評審員培訓、專家咨詢指導、組織評審、政策調研、信息平臺建設等必需費用,可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立項條件的申報項目,可予以優先支持。加大安全培訓的支持力度,對已經達標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費用給予優惠。

(二)政策支持

1.立項審批優先。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在政府投資補助、項目審批、項目核準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限制其新增建設用地。

2.工商年檢優先。工商部門在辦理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動產抵押、股權質押時,開辟“綠色通道”,專人負責,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限時辦結。對2015年以后(或新建企業連續3年)仍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審核意見,不予辦理企業登記和通過年度檢驗。

3.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適度減少對其實施安全檢查的頻次,除法定檢查、專項檢查和涉及舉報以外,減少其當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考核時的現場抽查比例。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的,增加對其實施安全檢查的頻次和范圍,并對違法生產企業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4.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發生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上限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閉和取締。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鄉(鎮)安監站、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和有關要求,結合本鄉鎮、本企業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標準化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各階段的任務、目標和措施,落實責任,切實把安全標準化創建工作落到實處,確保2015年底前實現所有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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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山;辦理;土地;林地;手續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新建礦山企業或者是個體采礦人員,必須要依法取得合法的采礦權后,必須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林地審批手續。

一、新建礦山用地規劃條件

在我國《土地法》中,對新建礦山用地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劃,并且要求要實現管理全覆蓋,將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有效地連接起來,從而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為此,玉溪市峨山縣新建礦山在辦理土地、林地手續時,一定要根據當地工業發展規劃,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土發[2006]31號文件要求,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范土地審批程序和明確礦山用地規劃條件。

另外,新建礦山用地還要根據當地土地規劃用途以及具體的使用期限為標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按照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云國土資[2012]105號文件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作為批次、單獨用地辦理,礦山通常按單獨選址報批。

二、新建礦山土地、林地手續的辦理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首先,要提交項目預審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預審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擬選址情況、礦山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用地情況以及集體土地面積和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還包括經省政府批準的礦山建設行業規劃、工作開展前期計劃、礦山建設批復書等。一般而言,作為新建礦山建設項目的預審,一定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和辦法,結合當地的用地規劃和標準,向當地區的縣人民政府、當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提交預審申請,通常預審申請的審查工作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主要由當地受理預審申請的行政相關部門來審查,并在預審審查完成后,提出相關的預審意見。

其次,在預審通過后,由于相關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并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對于涉及到占用耕地的,需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說明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確定具體的繳費標準,落實資金安排情況,將礦山項目用地范圍標注出來,具體參照國家和當地具體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以及相關圖件,對于占用基本農田的,則要附占用的理由和具體的選址方案,若是農田比例超過了35公頃,或者是超過50%,那么必須要附專家的論證意見及相關證件。用地預審中說明用地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常同級立項同級預審,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通過用地預審。

2.林地辦理

如礦山用地選址地為林地,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建設工程,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首先,應請相關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相關地類、林種等后,進行林勘報告的編制工作。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由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作出使用林地查驗報告,按報件要求組織上報工作。

其次,經林業部門批準的林地,林業部門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取得后向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報批批復后,林業部門發放林木采伐證件。

3.建設項目用地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主要是由于市、縣級人民政府來完成,包括土地征收報批情況、農用地轉用情況及相關資料,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土地權屬情況匯總、土地地類匯總等、初步設計的設計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情況說明等。在審查時,對于地質災害易發生區,需要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并且做相關的備案說明,并且附有批復和審核文件。

另外,礦山建設單位要提供擬建項目占地的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報告書,并與土地部門簽定一個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具體要由政府出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在“組卷”完畢后,會在5日內由相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后,并且還要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嚴格審核。

最后,批復下發后,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即開始組織實施,10日內進行公告,然后進行被征地單位的權利登記,進行補償。征收土地行為完成后,土地變為了國有建設用地。這時,才涉及到你向當地政府申請用地。對于工業用地,若沒有兩個以上的用地單位同時競爭,礦山用地目前地方政府一般采用協議出讓的方式將土地出讓給具體的用地單位,并與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完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具體的土地用途和年限,這時,就可以拿到土地的使用權。

三、臨時用地辦理

1.臨時用地辦理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進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畢后不再使用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它的最大特點是使用土地的臨時性和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辦理程序為: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國土部門組織選址踏勘-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合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批-審查批準-提供土地。

如涉及占用林地、根據玉溪市林業局玉林發[2013]32號文,探礦、露天采礦、挖沙、采石、取土可辦理臨用地,按報件要求先應請相關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相關地類、林種等后,進行林勘報告的編制工作及編制森林植被恢復冶理方案后,組件組織相關上報工作。

2.臨時用地需提交的資料

國土部門請示文件、 臨時用地文字書面申請、臨時用地申請表、備案證明(核準)、臨時用地協議書及平面布置圖、土地復墾方案審核意見、土地勘測定界及坐標成果表、現場踏勘報告、涉及林地的提供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申報單位(人)委托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其它

若是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還應該做以下的具體的材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相關規劃實施影響評估結果和報告、專家論證意見、聽證會紀要等。在經審核同意后,需要將相關文件及附屬文件上報具有批準權的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同時,還要將審查的資料提交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在收到材料后,審查工作通常在30天內完成,其中,對于符合相關法律和內容規定的,則予以批準,不符合不以批準。

五、結語:

總而言之,新建礦山建設用地,一定要按照國家《土地法》、《林地法》,依據云南省土地、林地管理辦法以及土地、林地臨時用地管理辦理的相關規定,結合玉溪市峨山縣工業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新建礦山用地使用情況,并且在土地、林地下達峨山縣用地指標有限的情況下,積極有效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爭取用地指標,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實現項目順利開工,促進當地政府和企業的雙贏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宇暉. 如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及各項費用的計算[J]. 綠色財會,2008.

[2]許麗麗. 該案應如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J]. 資源導刊,2012.

篇8

第一條為加強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務監督,規范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行為,促進企業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降低企業經營風險,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有效,依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參照《中央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財務核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省國資委有關財務監督規定,對預計可能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事實損失,對該項資產進行處置,并對其賬面余額和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的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事實損失是指企業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有確鑿和合法證據表明該項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滅失,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流入。

第六條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核銷原則

第七條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遵循謹慎性原則,制定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政策,建立規范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制度,定期對各項資產損失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如實預計潛在損失和合理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并逐項做好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和核銷工作。

第八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當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成為事實損失時,不論該項資產是否提足了減值準備,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對該項資產賬面余額與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進行財務核銷。

第九條企業應當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進行認真甄別分類,對不良資產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組織力量進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金或殘值應當及時入賬。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產按規定要求和工作程序進行財務核銷。

第十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有關規定,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發生損失的事實進行認真確認,取得確鑿證據,履行規定的財務核銷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認真執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在查明資產損失事實和原因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核銷依據

第十二條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當在對資產損失組織認真清理調查的基礎上,取得合法證據。具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鑒證或公證證明以及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

第十三條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企業內部授權投資和處置的相關文件,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機構出具的合法交易資金結算單據;

(二)被投資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三)被投資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或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被投資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涉及政策性損失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決定文件或證明材料;

(七)其他足以證明該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發生事實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四條委托貸款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根據委托貸款的性質,比照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核銷依據進行。

第十五條壞賬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債務單位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取得法院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及執行完畢證明;

(二)債務單位被注銷、吊銷工商登記或被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工商部門注銷、吊銷公告、有關機構的決議或行政決定文件,以及債務單位清算報告及清算完畢證明;

(三)債務人失蹤、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當取得有關方面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及其遺產(或代管財產)已經清償完畢或確實無財產可以清償,或沒有承債人可以清償的證明;

(四)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應當取得相應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裁決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明;

(六)與債務單位(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應當取得債務重組協議及執行完畢證明;

(七)清欠收入不足以彌補清欠成本的,應當取得清欠部門的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會議紀要;

(八)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六條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盤虧的,應當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盤點表和有關責任部門審核決定;

(二)報廢、毀損的,應當取得相關專業質量檢測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以及清理完畢的證明,有殘值的應當取得殘值入賬證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強令拆除的,應當取得國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畢證明;

(四)對外折價銷售的,應當取得合法的折價銷售合同和收回資金的證明;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裁定及執行完畢的證據,無法執行或被法院終止執行的,應當取得法院終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應當取得責任人繳納賠償的收據或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單及銀行進賬單;

(七)抵押資產發生事實損失的,應當取得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證明;

(八)其他足以證明存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十七條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依據下列證據進行財務核銷。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應當取得相關技術、管理部門專業人員提供的鑒定報告;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取得已超過法律保護的合法、有效證明;

(三)其他足以證明無形資產確實發生損失的合法、有效證據。

第四章核銷程序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對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工作,明確內部審批工作程序和權限,并根據企業實際劃定內部核準權限。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對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定期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復查,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相關內控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認真組織做好企業及所屬子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備案及核準工作。

第二十條省國資委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建立核準和備案制度。對大額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實行核準,未經省國資委核準,企業不得進行財務核銷。大額以下資產損失的財務核銷,由企業按內部核準權限進行核銷后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提出核銷報告,說明資產損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情況,并逐筆逐項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據;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法律或其他相關部門對該項資產損失發生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企業財務部門對核銷報告和核銷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

(四)派駐專職監事或財務總監的企業,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核銷應當請專職監事或財務總監簽署意見;

(五)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董事會核準同意,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由經理(廠長)辦公會議核準同意,并形成會議紀要;

(六)按照企業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核準權限,需報上級企業(單位)核準確認的,應當報上級企業(單位)核準確認;

(七)根據企業會議紀要、上級企業(單位)批復及相關證據,由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進行相關資產的賬務處理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

第二十二條企業下列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事項,需報省國資委核準:

(一)企業核銷資產減值準備所對應的資產原價(固定資產以扣除折舊后的凈額為準,以下同)或資金總額超過2000萬元;

(二)企業核銷資產減值準備所對應的單筆資產原價或資金超過100萬元的。

第二十三條省國資委于每年9至10月份集中受理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核準工作。

第二十四條企業向省國資委申請核準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核準的申請報告,包括:申請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類別、核銷金額與原因、內部核銷審批程序等;

(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申報表;

(三)逐筆附報資產確認為事實損失的相關合法證據、企業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會議紀要,以及有關資產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情況;

(四)對外部證據不足的資產損失,由會計師事務所(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意見;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事項,應按內部核批程序進行審核確認,并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向省國資委申報備案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報告,包括: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類別、核銷金額與原因、企業內部核銷審批程序、核銷資產的清理與追索情況等;

(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備案表;

(三)集團內部關于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批復文件、董事會會議紀要或經理(廠長)辦公會議紀要或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審計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企業按規定程序進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后,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決算情況說明書中單獨披露。

第二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中,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的情況進行審計,并在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說明中對以下相關內容進行單獨披露:

(一)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證據的充分性與確鑿性;

(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核批程序的合規性;

(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四)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年度決算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等。

第六章工作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主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負領導責任,財務部門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負具體管理責任,企業審計、監察、法律等部門應當對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負審核與監督責任,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應負責提供審核與監督工作所需的相關材料。企業總部對所屬子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負組織和監督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對向中介機構和省國資委提供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企業在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過程中,未履行相關內部審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證據,弄虛作假、擅自處置的,省國資委責令予以糾正,并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中介機構對出具的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核說明(或經濟鑒證意見)的真實性、可靠性承擔相應責任。中介機構在承辦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審計、鑒證業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的,情節較輕的,省國資委予以警示談話并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省國資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同時,今后不再聘用其承擔企業財務審計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省國資委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和派駐企業的專職監事或財務總監在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核準和備案過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依法追究工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企業的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管理工作制度,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四條企業未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發生事實損失(除企業正常經營中存貨進銷差價損失、固定資產技改或正常報廢損失外)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企業核銷的債權性、股權性資產,應按照《省財政廳省國資辦關于印發〈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核銷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國資字〔2002〕66號)和《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浙國資發〔2005〕30號)等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負責移交浙江省綜合資產經營公司。

篇9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收費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費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收費公路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二)收費公路權益,是指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三)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是指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后,轉讓方將其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交易活動。

轉讓方是指將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依法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的法人組織和投資建設經營經營性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受讓方是指依法從轉讓方有償取得收費公路權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第四條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同時對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進行嚴格控制。

國家在綜合考慮轉讓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性公路。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工作。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條件

第六條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應當符合《收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

第八條同一個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合并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第九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

(二)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

(三)受讓方沒有全部承繼轉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義務;

(四)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

第十條轉讓尚未償清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申請轉讓審批前經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同意。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轉讓審批前將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報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申請核準時應當同時提交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轉讓公路收費權,應當征得下列利害關系人同意:

(一)該公路的債權人;

(二)該公路收費權的質權人;

三)該公路的所有投資人;

(四)公路的投資建設合同和轉讓公路收費權合同中約定轉讓及再轉讓時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條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

(二)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時,其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不得以轉讓公路收費權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

第三章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程序

第十四條轉讓公路收費權,在辦理轉讓審批前,轉讓方可以先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立項申請。

提出轉讓立項申請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概況,包括公路建設年限,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通車收費時間,近三年該收費公路的收支情況等;

(二)轉讓的原因和目的;

(三)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轉讓尚未償清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權益的,出具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

(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文件;

(七)經審計機關或者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

(八)首次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提供該收費公路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報告;

(九)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提供原轉讓協議;

(十一)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收到轉讓立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轉讓的收費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并出具轉讓立項審查意見。

轉讓立項審查意見可以作為轉讓方在作轉讓前期準備工作時證明擬轉讓的公路收費權符合轉讓條件的依據。

轉讓立項審查意見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轉讓下列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方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

(一)政府還貸公路;

(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

(三)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確定前款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最低成交價的依據。

轉讓方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核準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轉讓方按照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應當委托符合下列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產評估資質;

(二)評估機構的人員具備與公路收費權價值評估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三)評估機構和人員近三年未發生違規行為,未有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評估方法應當采用收益現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轉讓方與資產評估機構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內約定。

第十九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受讓方。

第二十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招標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進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招標的,轉讓方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進行招標的,應當實行有底價招標。其中轉讓收費權的招標底價不得低于有關部門核準或者確認的收費權價值評估價。

第二十三條轉讓方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年限、通車時間、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近年收支情況等;

(二)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資格和資信要求。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的,應當要求受讓方承諾所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不對外提供擔保,包括為受讓方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承擔受讓方的債務;

(三)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轉讓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及擔保要求;

(五)經營期間公路養護、綠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經營終結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權益移交時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服務設施的標準;

(七)受讓方或其設立的公路經營企業破產,終止、解除轉讓協議的條件;

(八)政府終止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協議的條件;

(九)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地點及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安排;

(十一)評標標準、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因素;

(十二)簽訂的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職工安置方案;

(十四)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依法訂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項目名稱和經營內容;

(三)經營范圍和轉讓期限;

(四)轉讓價格及支付價款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后6個月)和方式;

(五)有關資產交割事項;

(六)轉讓方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七)轉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公路養護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養護維修保證金等);

(十)經營風險的承擔責任;

(十一)公路養護責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時間;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四)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六)轉讓合同期滿后公路收費權的歸屬和移交事項;

(十七)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自公路收費權轉讓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下同)收費權,應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將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與公路收費權合并轉讓的,由具有審批公路收費權權限的審批機關批準。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的審批,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申請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出過立項申請的,需提交轉讓立項審查意見;未提出過立項申請的,需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轉讓前期按照規定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有關材料和資產評估報告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等;

(三)轉讓前期招標投標情況和受讓方的確定情況;

(四)審計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受讓方上年度會計報告和受讓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條規定辦理的相關手續和書面同意意見;

(六)轉讓收入的具體投向;

(七)公路收費權益管理情況;

(八)轉讓方、受讓方簽訂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

(九)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

審批機關在審查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公路收費權轉讓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和轉讓合同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公路收費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抄送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轉讓方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章轉讓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于公路建設。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設以外的其他項目。

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設。

第三十三條轉讓全部由社會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資者自行決定轉讓收入使用方向。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投資者將這部分收入繼續投入公路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納入預算管理。轉讓方應當在取得上述轉讓收入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關規定執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轉讓收入納入當年財政收支預算,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續管理及收回

第三十五條受讓方依法擁有轉讓期限內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

第三十六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以及服務設施應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期限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接收收費公路權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最高補償額按照原轉讓價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準轉讓期限的比例計算確定。

第三十七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該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仍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三十八條受讓方在依法取得收費公路權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綠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檢測、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按要求實行聯網收費,并遵守路網的其他統一要求,及時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經營情況。

第四十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該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轉讓權益的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公路經營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轉讓期限屆滿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轉讓期限屆滿仍未達到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公路收費權,辦理公路移交手續,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批準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按《收費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方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受讓方而未進行招標,或者招標的程序、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在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項目進行審計或者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出具的會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收費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查處:

(一)轉讓方未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全額繳入國庫的;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償還貸款或者償還有償集資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設,將轉讓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受讓方未履行公路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義務,按照《收費條例》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查處:

(一)不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審批意見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審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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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管理辦法細則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兜洚斀洜I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兜洚斝泄芾磙k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6號令)同時廢止。

典當行業的社會功能1.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借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2.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于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并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么先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3.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借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愿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通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發揮的,即其必須晚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