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范文

時間:2024-03-12 18:14: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

篇1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合法、科學、民主,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自治區各級行政機關重大決策適用本規定。行政機關首長和分管領導按照分工負責原則,在職權范圍內進行一般性決策除外。

第三條政府重大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和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報告;

(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四)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重大資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七)制定或者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八)制定或者調整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為民辦實事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政府職能部門重大決策事項由部門根據其職能和決策事項的性質、重要程度及影響進行合理確定。

第四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確保決策的合法、科學、民主。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決策規則。

第六條重大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七條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決策調研;

(二)征求意見;

(三)咨詢論證;

(四)合法性審查;

(五)會議決定;

(六)公布結果。

第二章決策調研

第八條重大決策前行政機關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

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九條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

(五)決策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

(六)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條決策調研后,應當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咨詢論證

第十一條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咨詢專家意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咨詢。

第十三條專家咨詢論證可以采用咨詢會、論證會或者書面咨詢等方式。召開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十四條專家咨詢會、論證會的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書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參考。

第四章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重大決策涉及相關行政機關職能的,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六條重大決策事項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第十七條重大決策事項可以通過當地主要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等形式進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重大決策公示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重大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應當提前10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合理確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參加聽證;

(三)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

法律、法規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對所征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之間有原則性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章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重大決策事項提交會議決定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決策。

第二十二條政府職能部門重大決策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政府重大決策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四條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法制機構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及時提出重大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第六章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重大決策應當經行政機關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會議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事項報告;

(二)調研報告及風險評估;

(三)征求意見及處理情況;

(四)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會議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會前告知會議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策事項提請部門向會議作匯報并回答提問;

(三)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發表意見;

(四)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與會人員發表意見;

(五)行政機關首長或者會議主持人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首長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可以對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

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根據會議記錄制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條重大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

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報道。

政府規章、重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當地主要報紙刊登。

第七章決策糾錯和決策責任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保證決策的正確實施。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重大決策糾錯機制,通過民意測驗、抽樣調查、跟蹤反饋、評估復查等方法,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重大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錯誤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追究行政決策過錯責任。

篇2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及《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加強煙草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圍繞煙草行業“卷煙上水平”戰略任務,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相結合,與行業共同價值觀教育相結合,與全市系統法治建設相結合,進一步提高全市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深入開展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生產經營(以下簡稱“三個依法”)水平為主要內容的行業依法治理活動,為順利實現煙草“十二五”時期各項工作目標提供法律保障,全面提升煙草行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水平,切實維護“兩個至上”奠定堅實基礎,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目標:

適應推進“卷煙上水平”和建設法治煙草的新形勢,適應全市系統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產經營的要求,適應廣大干部職工對法制宣傳的需求,通過深入宣傳憲法、國家基本法律、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以及與全市系統專賣管理和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進一步增強廣大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增強專賣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的水平;健全和規范“三個依法”基礎制度和運作機制,切實提高專賣執法和經營管理能力。

三、主要任務:

(一)制定法制宣教規劃,打造法治煙草

1、以落實責任為抓手,全面落實《實施意見》

全系統要把貫徹落實《實施意見》作為加強行業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嚴格按照行業推進法治建設的總體要求,落實好規范性文件管理,切實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落實好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依法履行職責;落實好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努力提高決策水平;落實好辦事公開民主管理,扎實推進依法管理監督;落實好完善依法辦事能力保障機制,有效提高“三個依法”能力和水平。

2、以突出規范為手段,清理行業規范性文件

全系統將組織對1995年以前國家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各縣局分公司要按照統一部署同步清理,該廢止的及時廢止,該修訂的限期修訂,年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煙草專賣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今后要全面開展行業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3、以完善工作為目標,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各級專賣部門要依法依規切實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認真對工程投資、物資采購、宣傳促銷項目和程序以及具體執行的各類合同進行合法合規審查。凡是違反國家法規及國家局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

4、以落實規劃為載體,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今后三年工作重點是落實重點培訓和宣傳教育活動,按照有效提升“三個依法”素質能力要求,分級組織好法律知識培訓,培訓重點內容要突出行業“六五”普法規劃規定的法律法規,包括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培訓要嚴格考核,確保學習實效。

(二)提升“三個依法”水平,打造和諧煙草

1、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學法守法用法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加強煙草法治建設的實施意見》,不斷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將法律專題學習納入中心組理論學習內容,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法律培訓、任前法律知識的考試考核等長效機制,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法律專題講座,市局每年至少舉辦兩期“三個依法”專題研討班。加強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察,將依法辦事情況作為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加強對全市系統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守法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年度考核評價,要把“三個依法”落實和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全市系統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用法,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樹立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樹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

2、切實加強煙草專賣執法人員學法守法用法

引導和組織各級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深入學習憲法、與煙草專賣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教育,使廣大煙草專賣管理人員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等理念,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著力提高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權力的意識,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市局人事科、法規科、專賣科要統籌培訓資源,合理規劃專賣人員法制教育培訓工作。其中專賣科側重專賣上崗資格證和申領檢查證的培訓活動,法規科側重申領執法證和執法監督證的培訓活動,人事科安計劃組織相關人員素質提升等培訓活動,要努力實現這三類培訓與日常法制教育、業務基礎培訓和行為規范教育的有機結合,形成以專賣科為主,專賣科、法規科、人事科齊抓共管、互為補充的全市系統專賣法制教育培訓新格局。要注重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圍繞不同崗位專賣人員的工作職責確定培訓內容,突出培訓與日常業務指導的相互銜接,突出對新頒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培訓。要注重培訓的實效性,務必將考試結果納入對專賣人員的日常考評之中。特別是在各類執法資格考試中,要堅決杜絕走過場,凡考試不合格并經補考仍不合格的,嚴禁從事專賣執法工作,調離專賣管理崗位。通過扎實有效的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專賣執法人員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規范全市系統公正文明執法提供有力保障。

3、切實加強全市系統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學法守法用法

要結合全市系統構建現代化流通企業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法治教育和培訓,要同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結合起來,同“六五”普法期間開展“全市系統依法生產經營先進單位”和“全市系統依法管理先進單位”創建活動結合起來。培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依法經營和依法辦事的觀念,促進企業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解決糾紛。把對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培訓納入到全市系統培訓規劃之中,進一步完善全市系統經營管理人員統一培訓制度和考核制度,把依法經營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4、進一步深化面向社會開展的煙草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堅持執法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積極面向青少年、卷煙零售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重點宣傳國家煙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制度規定,國家對煙草依法實行專賣專營管理,全市系統依法保障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建立健全面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相關制度,開通有效渠道,創新載體,豐富形式,切實提高宣傳對象對于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認識和理解。我們要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法制宣傳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轉變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從“灌輸式”教育向“服務式”教育轉變,利用更加豐富、有效的方式進行普法。

(三)建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打造規范煙草

煙草系統重大決策事項風險評估,是指在制定或實施涉及煙草員工及較大范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時,對可能引發影響煙草及社會穩定的群眾集體上訪、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進行先期評估、先期預防、先期化解,包括:發展規劃編制、重點工程、重大投資項目的設立、調整;煙草管理體制改革及網點布局調整;用工體制改革、人員管理制度改革調整,崗位調整;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職稱評定政策改革調整;單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員安置、社保關系、職工待遇及重大資產處置調整等;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調整。

1、完善決策程序,確保規范有序

要嚴格執行行業各級單位黨組議事規則、工作規則和國家局、總公司投資、預算、薪酬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以及行業和本單位工程項目、物資采購、宣傳促銷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重大事項民主決策規則。進一步完善煙草行業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體系,按照科學化、合法化、法制化要求,把職工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序。行業各單位都要制訂和完善重大決策程序規范,凡未經上述程序的重大決策不得付諸實施。

2、建立評估機制,確保風險可控

煙草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建設,重點是解決好評估什么,誰去評估,怎樣評估和哪個環節評估四個問題。要緊緊圍繞有關落實“三個依法”的重要決策評估法律和政策風險,評估所做的決策是否符合煙草專賣法律和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是否符合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要求,是否同煙草行業其他政策協調一致,有無抵觸,是否符合行業科學發展和戰略方針任務,是否符合預期設計的目標和效果。具體評估工作由決策機關的政策法規體改部門牽頭,有關業務部門協調共同實施。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重視聽取有關業務部門和基層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關鍵和疑難問題,組織專家論證,提出具體評估意見,提交決策機關審議。對于哪個環節評估,突出落實好決策前和決策實施過程中的風險評估。

3、健全審查制度,確保陽光透明

煙草行業的重大決策必須設置合法性審查程序。各級法規體改部門是合法性審查的責任主體。合法性審查工作要貫穿于調查研究、專家論證、風險評估、集體決策等重要程序和環節。決策機關在集體討論前要將審議草案交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在集體討論中,法規部門要提出是否合法的審查意見并記錄在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決策,有關規范性文件領導不得簽發。

篇3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或組織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三統一)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登記和編號、統一公布。

第五條(制定主體)

本市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

(三)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將擬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依據、主要內容和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區(市)縣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公布。

第七條(禁設內容)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起草論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九條(征求意見)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采用各種有利于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的方式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條(意見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統一審查)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統一審查,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審查處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補充材料后再報請審查: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四)相關機關、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報請審議)

報送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報請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四)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五)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

(七)其他有關資料。

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報送審核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批準程序)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統一公布)

經簽署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六條(生效時間)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備案機構)

市和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三)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四)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其他部門抄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六)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統一登記和編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備案機構統一進行報備登記:

(一)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并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備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備案審查。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由備案機構統一編制備案登記號。

第二十條(備案監督)

經備案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以下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發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制定機關收到意見書后應當在15日內自行修改或廢止;逾期未按意見書修改或廢止的,由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備案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備案機構備查。

備案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予以備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屬于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對制定機關的監督)

對不按本規定制定、備案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關機關依照《*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效期制度)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設置載明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專項條款,直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或者修訂后。

第二十五條(評估清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會等方式組織評估。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應當堅持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2年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機關經清理后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并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三)其他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電子管理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免費查詢、下載服務,并通過電子系統向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示備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納入考核)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資產審計監督,維護工會資產安全與完整,防止工會資產流失,促進我市工會資產在規范、有序地流動中實現保量增值。根據《會計法》《工會法》和全總《工會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會資產、是指工會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三條 工會資產審計是指對工會流動資產、投資和固定資產的審計,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借出款、應收款、庫存材料、投資,在建工程和其他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實施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工會資產審查監督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工會資產審計(審查)任務,一般由各級工會經審辦承擔,審計情況應向同級工會經審會和全委會報告。

第六條 上級工會經審會有權對下級工會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使用、經營情況實施審計(審查)監督。

第七條 各級工會經審會應當參與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重大事項的監督工作。

第八條 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維修工程,工會經審會應當提前介入,參與工程預算制定、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的審計(或委托審計)。

第九條 工會經審會要參與固定資產集中采購招投標和比選的監督工作,促進工會資產采購在公開、公正、公平中運作。

第十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各級工會組織。

第二章:工會資產審計監督內容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

(一)庫存現金的審計。庫存現金是指工會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的現金。

1、檢查工會內控制度設置情況,是否建立合理的崗位責任制度,是否按照《會計法》規定,“不相融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開票人、收款人分開,錢、賬、物、支票、印鑒分管,是否制定資金管理相關制度。

2、檢查現金收付、記賬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現金業務,日?,F金開支是否有相應的授權和審批。

3、檢查庫存現金收支管理中,有無“貪污、挪用、私設小金庫”等非法支出現金的行為。

4、庫存現金盤點,檢查實有金額與賬面結存金額是否相符,如果出現差異,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會規定程序審批后及時處理。

(二)銀行存款的審計。

銀行存款是工會組織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1、檢查出納、會計崗位是否分離,分工是否合理、合規。

2、檢查銀行存款賬戶開設是否合規,各種賬戶是否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有無私設賬外“小金庫”的行為。

3、抽查、復核銀行存款總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報表數據是否一致。

4、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各項收支是否合法、合規,所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會計分錄和記賬是否正確。

5、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發生額和期末余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的發生額和余額是否一致。

6、檢查未達賬項是否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來確定期末余額,核對銀行存款調節表賬面余額與總分類賬是否相符,如出現差異,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會規定程序審批后及時處理。

(三)借出款的審計。

借出款是指工會組織因開展工作或發展工運事業需要而出借給其他工會或工會所屬單位的款項。

1、檢查對外借出款是否堅持了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各項借出款理由是否充分、合規、真實。

2、檢查借出款管理是否有效。審核借出款是否簽訂了借款合同、協議,相關合同、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是否確定還款期限。

3、審查長期掛賬的借出款是否及時進行清理并說明未收回的原因。

4、審查借出款呆壞賬的確認和處置是否符合工會有關制度規定的確認條件,呆壞賬核銷是否按照工會規定程序審批認定后處置。

(四)應收款的審計

應收款是工會組織應收未收上級或下級工會經費以及其他應收款項。

1、審查應收上級或應收下級經費的真實性。審核各種應收款項的有關文件、工會經費收繳分配表等相關財務資料,確認應收款的真實性、合法性。

2、審查應收款呆壞賬的確認和處置是否符合工會有關制度規定的確認條件,核銷呆壞賬是否按照工會規定程序審批認定后處置。

(五)對外投資的審計

對外投資是指工會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和工會的相關規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1、查閱工會對外投資項目是否堅持了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分析投資項目是否經過科學論證,審查合同、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投資損益分配是否科學、合規、合理,按照工會規定程序批準同意后實施。

2、審查對外投資項目的入賬價值,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

3、驗證對外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項目收益的合理性。重點審查投入與產出是否匹配,是否真實、有效、符合實際。

4、審查對外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項目收益是否按照相應的合同、協議規定取得收入并及時入賬,有無損失。

5、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項目出現損失時,是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對確認無法收回或不能實現的收益是否按工會規定程序批準認定后處置。

(六)庫存物品的審計

庫存物品是指工會組織取得的將在日?;顒又泻挠玫牟牧?,物品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1、審核庫存物品與固定資產的劃分和核算是否正確。

2、物品盤點,核實庫存物品的品種、數量、計價情況。

3、核對實際盤存數量、價值與總賬、明細賬數量、價值是否相符,確認庫存物品的真實性。

4、如有盤盈、盤虧的情況,是否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經審批授權后處理(對盤盈的物品按重置價入賬)。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

(一)在建工程的審計

在建工程是指工會正在建設中,尚未完工的固定資產,范圍是工會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單項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維修改造工程(五萬元以下維修工程由經審辦審查)。

1、審查在建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堅持了招投標制度,并取得相關批文,預算是否科學、合理,預算執行是否嚴謹,工程決算是否真實合法。

2、審查有無將其他費用擠入在建工程、虛增在建工程成本。同時審查有無將在建工程費用擠入工會業務費或行政費支出、虛增行政費支出的行為。

3、審查在建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算是否開展了審計,是否按工會規定程序審批認定后辦理工程決算。

(二)固定資產的審計

工會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附屬設施、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等。

1、審查是否建立健全工會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明確工會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責任人。

2、審查是否建立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包括:預算、采購、驗收、領用、盤點、報廢、核銷和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等內容。

3、審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實物臺賬和卡片,購入的固定資產計價是否準確、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4、審查是否依法取得工會房屋產權證、土地證和工會資產登記證,賬內面積與實際建筑面積和土地面積是否相符。

5、審查是否堅持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認各項資產是否真實存在,賬實是否相符。

6、審查固定資產報廢、報損是否真實,是否按照工會規定程序批準認定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7、審查報廢、報損的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財務收入,有無將殘值收入轉移“小金庫”的行為。

第三章 工會資產審計監督程序

第十三條 工會經審辦根據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于實施前三天通知被審單位準備有關審計所需要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二)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實物臺賬、卡片

(三)工會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四)年度庫存材料、固定資產盤點表

(五)借出款、對外投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相關合同或協議書

(六)基本建設工程各項批文、招投標書、預算決算資料、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資料

(七)工會企事業單位年度經營考核指標

(八)其他與工會資產管理使用和核算有關的財務資料

第十四條 審計組根據國家法規和工會有關制度,審查會計資料、查閱有關文件資料,檢查工會資產管理、使用、經營情況,并向有關人員詢問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審計報告送被審單位征求意見,被審單位自收到之日起10天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七條 審計組對被審單位反饋意見作進一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八條 經審會或經審辦審核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綜合評價,出具正式審計意見書,發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送達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黨委和行政單位。

第十九條 被審單位收到正式審計意見書后,在15天內將整改情況報送工會經審會或經審辦,同時應當將審計意見書和整改結果報送同級工會委員會。

第二十條 根據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審計回訪檢查。對于整改不認真,審計意見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篇5

論文關鍵詞:基建財務;內部審計

論文摘要:該文從提高醫院基建資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項目內部會計控制審計與基建資金籌措與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價、收入核算、賬務處理這幾個方面進行了具體的審計設計,為醫院基建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審計思路和方法。

醫院基建項目內部審計對于降低醫院成本,提高醫院的資金使用效益,規范基建程序,維護醫院利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醫院大都采用外部審計來保證審計的效果,但是基于內部審計外包中的審計合謀風險和提高醫院管理水平角度來講,內部審計是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它可以通過全過程的參與基建項目,來評價和完善醫院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搞好醫院建設,保證工程質量,節約投資,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融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下面主要從評價醫院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的具體內容來談如何作好基建項目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工作。

1.基建項目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審計

基建項目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醫院基建財務管理的一個主要方面,做好這項工作對于防范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差錯與舞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對基建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和評價,發現內部控制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完善。具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1.1不相容職務的混崗現象。其不相容崗位主要包括: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的支付;竣工的決算與竣工的審計。

1.2重要業務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經辦人對于越權審批的工程項目業務,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1.3決策責任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單位是否有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的評審意見;單位是否對工程項目實行集體決策制度,并有完整書面記錄。

1.4概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對概預算進行審核。

1.5工程款、材料設備款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實施決算審計。

2.基建項目財務管理內部審計

2.1審查建設資金的籌措與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包括審查資金的來源是否合規、完整、落實;審查籌資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檢查籌資數額的合理性、分析所籌資金的償還能力。

2.1.2在資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審查資金是否按照建設計劃及時到位,是否與工程用款進度同步,有無超前融資閑置資金增加成本,有無產生缺口影響工程進展。第二審查資金的管理是否合規。查明有無轉移、侵占、挪用資金或造成資金流失,有無銀行開戶過多,造成資金管理分散。

2.1.3審查資金的撥付。第一,開工預付款的支付:1.憑證是否齊全。支付申請書,履約保函、開工預付款保函,以及經監理簽字的開工預付款支付證書;2.是否有工程部門的審核意見;3.財會人員對施工承包商申請支付的金額是否與招標文件核對,核定應付款金額,并報部門負責人簽署支付意見。在核定應支付金額時,若銀行保證金額與合同規定的支付金額不一致時,超過合同規定金額的,按合同規定金額支付,不足合同規定金額的,按照開工預付款保函金額支付。財會人員付款、入賬。第二,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是指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向承包商逐筆支付的款項。由工程部門、會計部門及監理部門共同保障實施,層層把關。1.憑證是否齊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請,經監理部門審核的工程進度報表,包括申請支付理由、申請支付金額、工程進度報告等,同時要附上現場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2.醫院基建部門的審核意見;3.會計部門應根據技術負責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總價款、合同變更金額、累計已付款金額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規定等,核定本次應付進度款金額;4.單位負責人簽署支付意見,嚴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結算款支付: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建設單位應予支付。支付時應審核:是否有醫院內部審計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對工程結算的審計報告,單位主管領導是否按審計結果核定的最后結算額。

2.2審查建設成本的核算與管理,加強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審查建設總成本歸集與分配程序是否恰當與合規。查明成本核算范圍是否與批準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據與手續是否合規;查明有無混淆成本項目界限,混淆與其他項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項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資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無虛增和虛減投資完成額,有無擅自挪用預備費用,有無虛增支出,賬外設賬。如進行票據事前審計,將違規違紀問題消滅在萌狀態;加強材料管理審計;搞好設備耗費審計。

2.2.2審查建安投資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劃轉、價差結算與結算范圍調整是否合規與合理。

2.2.3審查設備投資中貨款及運雜費、采保費支付是否合規與合理、是否按設計要求。

2.2.4審查待攤投資與其他投資中建管費、培訓費、征遷費、設計費、大件運輸費等費用支出是否合規與合理。查明共同費用分攤是否合理、資本化時間與范圍是否恰當,有無將各項非稅收入掛賬支用、不沖減相應的建設成本。審查勘察、設計、監理、征遷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2.5審查其他財務收支及債權債務核算是否恰當、完整和合規。

審查流動債權是否真實和完整,有無隱瞞、轉移或者挪用資金,形成呆賬損失,對于大額或賬齡較長流動債權,要抽樣函證是否真實;審查流動債務是否真實完整,有無虛列債務,將資金掛賬直接支用,抽樣函證大額或賬齡超長流動債務是否真實。

2.2.6審查財務審批制度的執行情況。

2.3以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為重點,減少支出,避免浪費。

2.3.1審計工程量。工程量是編制預算、決算最基本的內容,也是整個建設項目取費的基礎。審計重點是注重設計要求,定期勘察現場,核對施工記錄,審核虛報重報多計問題。如單層木門油漆工程量計算應該為洞口面積,而有的施工單位按照木門正反兩面面積計算就錯了,工程量大了兩倍。所以實際勘察現場就顯得尤為重要。

2.3.2開展工程定額使用審計。主要是審核定額套用是否符合現行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的新工藝、新方法不斷涌現,與定額不相同做法的項目越來越多。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該重點審計施工單位有無高套定額或重套定額的現象,定額換算是否合理準確,補充定額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如有的該套用修繕定額的卻套用裝飾定額或新建定額,有的該套用某一部分項目工程單價的卻高套另一單價。

工程取費是否按照施工企業的性質,級別,建設項目的類別標準來確定。

2.3.3材料價格的審計,審計材料價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實際材料價格與預算定額發生價差進行調整。不僅應從資料、圖紙、賬目上進行審計,還應從施工現場、材料市場進行審核和調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審查基建凈收入的清算。

審查基建凈收入是否合規、完整和真實,有無隱瞞或轉移收入,有無擴大其他基建開支范圍;審查各項基建凈收入留成、上繳、沖銷或核銷是否合規。

2.5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規性。

2.5.1檢查“工程物資”科目,有無盲目采購的情況,有無違規多付的情況,是否按合同的規定扣除了質量保證期間的保證金,對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資的盤贏、盤虧、報廢、毀損等是否作了正確的財務處理。

篇6

第二條兵役行政處罰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等原則。

(一)嚴格履行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依法辦理,不得借故推諉,不得放棄法定職責;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予以說明或解釋,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不得越權執法。

(二)符合法定程序。對兵役違法行為依法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查處違法行為,要堅持先取證后處罰。對依法作出的決定,不得隨意改變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三)有效固定證據。收集證據要齊全、完整。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取得能夠準確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材料。

(四)決定合法適當。兵役行政處罰處理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行政決定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三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處以本鎮(鄉)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2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1.適齡青年接到參加兵役登記或體格檢查的知后,未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登記或體格檢查的;

2.適齡青年接到參加兵役登記或體格檢查的知后,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拒不到指定地點參加登記或體格檢查或故意外出的;

3.適齡青年初檢合格后,外出不歸,并拒不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復審、復檢的;

4.其他兵役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1.應征公民以紋身、打耳孔、降低視力等故意損害身體的手段拒絕、逃避征集的;

2.應征公民以假裝耳聾、近視、色盲或偽造病歷、謊稱病史等弄虛作假行為拒絕、逃避征集的;

3.應征公民以故意違法違紀拒絕、逃避征集的;

4.被批準服兵役后,以種種借口拒絕、逃避入伍的;

5.其他兵役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情形。

受到前款處罰的適齡公民,仍然有義務服兵役。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就業或復工、復職,不得辦理出國出境或升學手續。

第四條入伍后出現消極服役言行或以各種手段對抗服役,經教育不改,被部隊除名或作退兵處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有關單位不予復工、復職、復學;在兩年內不得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就業;不得辦理出國出境或升學手續。市政府可以對其處以本鎮(鄉)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務的;

(二)拒不配合有關部門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護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拒絕、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隊退兵、除名的,仍為其辦理出國、復工、復職、入學等手續的。

第六條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征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虛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

(三)或者;

(四),將不合格人員征集入伍;

(五)在兵役執法中違反回避等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條兵役機關和各鎮(鄉)人武部查處兵役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兩人,并當場出示《省行政執法證》。查處兵役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立案。各鎮(鄉)人武部立案承辦人員,對初步掌握的兵役違法嫌疑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必須登記立案,填寫《兵役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報市人武部備案。

(二)調查取證。市人武部和各鎮(鄉)人武部對發現的兵役違法行為,必須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中應做好查證案件所需的調查筆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三)適時教育。案件承辦單位應對違法當事人給予教育,做好記錄,并及時發出《兵役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知書》。

(四)擬定意見。各鎮(鄉)人武部對當事人的兵役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后,應對承辦案件進行審理,提出擬辦意見,報市人武部審核。對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逾期不改的,及時查處。

(五)權利告知。擬定意見經市人武部審核同意后,由案件承辦人員擬定《兵役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兵役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兵役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六)復核聽證。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案件承辦單位應及時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對其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對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由市人武部組織聽證,制作《兵役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七)處罰決定。各鎮(鄉)人武部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依據相關兵役法律法規,擬定《兵役行政處罰決定書》,報市人武部審核;市人武部提出審核意見后,將處罰決定書連同全部證據依據材料,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復核;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復核意見,指導基層修改完善后,報市政府審批。《兵役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必須加蓋市政府印章,并應載明: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

2.查明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

4.佐證的相關證據材料;

5.處罰決定;

6.處罰決定的履行日期或期限;

7.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8.作出處罰決定的人民政府名稱、日期。

(八)文書送達。兵役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可參照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方式進行。

篇7

一、近五年來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呈報減刑的基本情況

2008年以來,鹿城區院共收到鹿城區看守所呈報減刑1295人次,通過對近5年鹿城區院監所檢察科審查看守所呈報減刑的調查分析,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審查看守所呈報減刑人數數量上呈迅猛增長態勢;糾正看守所呈報減刑不當人數相應增長;但審查意見得到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采納率為百分百。

二、對減刑條件的把握與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減刑的條件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應當減刑的條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等方面同時滿足,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在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與重大立功,從而區分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做到既合法又能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是辦理減刑案件的關鍵。然而,在把握與認定罪犯是否符合減刑條件問題上,總是存在一些問題。

(一)罪犯考核積分與實際表現不對應

罪犯在羈押場所的表現,如今都是以分數衡量。監管民警擁有類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些項目按規定可打1-2分的,而僅僅是一兩分之差,足能讓一些考核分達不到要求的罪犯不享有呈報減刑的機會。為此,有些罪犯就有可能會讓在外的家屬采取走關系、送禮等方式討好監管民警。有些民警經受不了誘惑,很有可能不按罪犯的實際表現給分,一味給高分。

(二)罪犯的認罪悔罪為了減刑而虛假表示

實際中,不乏一些罪犯減刑后提早走向罪犯后又再度犯罪的事例,即俗稱的"二進宮",甚至于"三進宮"等,法律也規定累犯有獲得減刑的機會。故實際中罪犯的認罪悔罪僅僅流于口頭、書面等形式上,本該為前提條件的這一因素顯得可有可無。

(三)可以與應當,在實際中已淪為同義

實踐中可減刑可不減刑的案件,幾乎都會裁定減刑,導致"可以"已與"應當"沒有區別。公檢法在這方面似乎是種共識,為了鼓勵罪犯積極投身于改造,提高他們改造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滿足可以減刑條件的,公安機關皆呈報,檢察機關均審查通過,法院也均會裁定減刑。

三、鹿城區院審查看守所呈報減刑的具體做法

(一)立足罪犯的減刑呈報材料,夯實監督審查的基礎。

1、以現有法律法規為依托,做到審查工作始終規制于法律的框架之內。堅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審查罪犯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及程序,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看守所呈報的減刑幅度是否適度。

2、以看守所的呈報審批材料為切入點,做到書面審查的細致化??词厮某蕡髮徟牧现饕凶锓概袥Q書、執行書、審批表、考核匯總表、財產刑履行證明等等,通過仔細審查這些書面材料,可以發現看守所呈報材料上的缺陷與不足,并提出建議,使呈報工作更嚴謹。

3、以看守所在押人員違規巡控記錄為重要輔助,更清晰呈報對象的悔改表現。每月審查,必定事先拿到在押人員的違規巡控記錄,了解呈報對象是否有違規行為,即使在談話之時,其不承認,巡控記錄亦不爭地表明其違反監規,悔改表現不佳。

4、以列席會議、公示為必要手段,做到眼睛看材料的同時,不忘耳朵接受到的外界意見。每月監所檢察科駐所檢察室干警列席看守所呈報減刑審批會議,聽取看守所意見并發表看法??词厮鶎M呈報減刑的對象進行公示,而駐所檢察室會在看守所遞交減刑材料后再次在監區內外進行公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異議反映。

5、以日常的監督檢察為重要屏障,督促看守所及時提請應當呈報而沒有呈報的對象減刑。駐所檢察室干警通過每天深入被監管人勞動、學習、生活"三大現場"進行巡視檢察,發現有些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積極勞動改造,符合減刑條件,而看守所沒有及時對此類對象進行減刑呈報。為積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針對這種情況,及時向看守所提出檢察建議,提請對他們的減刑呈報。

(二)充分利用談話機制,連接審查各環節。

1、以全面化的常規每月談話帶動減刑審查。在監督審查看守所呈報減刑工作方面,堅持做到對呈報減刑罪犯及同監室在押人員逐一談話,并同時向管教民警進行了解罪犯改造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

2、以效率化的特殊時期減刑談話助力減刑審查。駐看守所檢察室人力不足,而浙江省看守所處于關押爆滿的嚴峻形勢。2012年9月至11月看守所開展了清理超容量羈押工作。此次清超工作增加了鹿城區院的工作強度與壓力,該院積極應對人員不足的困難,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保障監督審查呈報減刑工作快速、準確地完成,確保清超工作平穩、規范、有序進行。

(1)提前介入談話,縮短審查期限。

在看守所公示后,駐所檢察室干警提前介入與服刑人員的談話,了解其是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與法定程序,盡快全面了解需呈報減刑對象的情況。

(2)加快談話節奏的同時,亦保障談話的質量。

每一次的談話,必定加以記錄。談話的內容均涉及是否認罪服法、有無檢舉立功、有無前科、是否累犯、有無違法監規、有無參加生產勞動、剩余刑期、有無履行財產刑、改造后認知等。

3、以綜合化的談話及其他信息順利依法完成監督審查工作。

談話內容固定過后,結合看守所遞交的減刑審批材料,再加上上述所提及的巡控記錄、列席會議內容、公示結果、日常檢察內容,完成審批工作。

(三)以檢察建議等方式,維護法律在減刑方面的權威性。

除了督促看守所及時呈報減刑外,鹿城區院準確地捕捉看守所呈報減刑對象存在的不宜之處,及時向看守所提出建議撤回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罪犯的減刑呈報或者降低呈報減刑幅度。

四、完善減刑檢察監督的建議

鹿城區院在減刑檢察監督方面的做法,歸結到底是努力做到審查全面而公開,某些方面的做法值得推崇,同時有些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加大公示力度,使減刑程序更透明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檢察機關在審查前就羈押機關呈報減刑對象的情況進行公示外,就其審查后就審查結果的公示及最后中院裁定送達后的公示亦顯得十分重要。減刑全程透明化,各環節均讓公眾知曉,能有效避免腐敗的發生。就檢察機關而言,審查意見應在審查后及時公示。而看守所就中院裁定結果亦進行公示,加上看守所向檢察機關遞交材料前進行的公示,如此四次公示,使減刑程序更陽光。

(二)寬嚴相濟,嚴格落實"可以"減刑而不減規定

看守所對可以減刑的罪犯,不必僅僅為了鼓勵的目的而呈報減刑,讓罪犯一心一意安下心來,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本該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再是為了能減刑而旁門左道,才是對留所服刑罪犯最好的選擇。檢察機關在審查留所服刑罪犯呈報減刑時,應本著利社會利罪犯的原則,對可減可不減的情況,果斷在審查后,給予不減的意見。

篇8

關鍵詞:醫院;基建;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196-02

一、醫院加強基建審計意義

1.有利于控制基本建設的投資規模,把握基本建設規模的大小,使投資最大限度的符合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宏觀經濟上講,本單位的基本建設要與所處區域經濟發展相配套,要考慮到自己服務半徑的業務需求,其規模和現代化程度不能落后,也不能太超前;微觀經濟上講,單位的基本建設要結合自身的經濟實力,不能盲目追求“一步到位”,脫離實際的大規模、超現代化程度建設的思想。

2.有利于規劃實施長期穩定,給單位領導在基本建設投資決策中,提供科學合理有價值的審計意見?;窘ㄔO項目在單位長期規劃中占有很重要的部分,保證規劃能有效長期穩定實施,其經濟效益是巨大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國有資產損失。審計人員提供的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的審計報告,要做好充分的調查研究,慎重的論證,使每個基本建設項目符合長期規劃的需要。

二、醫院加強基建審計對策

1.醫院基建審計重點內容。在基建審計中,對財政撥款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審查基本建設財務收支是否單獨核算,各項資金來源是否落實正當,有無資金缺口,是否及時到位,后期工程投資有無保證,有無亂擠、挪用資金搞基本建設的情況。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截留挪用、鋪張浪費、轉移建設資金、建設資金體外循環等。審計單位還應對建設成本是否真實,有無亂擠亂攤建設成本、虛增建設費用、濫發獎金、補貼列入建設成本的情況。對于建設期與營運期的劃分界限是否分明,不得混淆兩者的費用支出,借貸利息支出應按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劃分建設期支出和營運期支出。債權、債務是否清楚,與施工企業、供貨單位往來款項的結算清理有無問題,是否有小金庫現象。相關會計憑證、賬冊、報表是否真實、完整、合規。

2.對建筑工程合同條款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條款審計,包括合法性、嚴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查,這是防止合同糾紛、提高合同履約率的重要措施。審計主要內容包括:審查合同標的物是否明確,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審查合同條款的嚴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建筑合同中凡涉及到數量、價款、期限、質量標準、技術條件、技術要求、驗收方法、付款方式及期限、運輸中的責任等條款時必須做到內容明確具體,且雙方在意思表達上準確無誤,不能存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措辭。要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加大合同的約束力和合同的嚴肅性,確保合同的落實。

3.基建項目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審計。要對基建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和評價,發現內部控制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及時地加以糾正和完善。具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不相容職務的混崗現象。其不相容崗位主要包括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的支付;竣工的決算與竣工的審計;重要業務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經辦人對于越權審批的工程項目業務,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決策責任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單位是否有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人員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的評審意見;單位是否對工程項目實行集體決策制度,并有完整書面記錄;概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對概預算進行審核;工程款、材料設備款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實施決算審計。

4.加強事前審計。事前審計是指從項目論證起到建設準備完成正式開工時為止整個過程的審計。主要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規合法。對基建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來源前期工作進行審計,檢查建設程序、建設資金籌集等前期工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基建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審計,主要審查招投標程序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所訂立合同或協議條款是否全面、合規;對基建工程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檢查概(預)算審批、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要在審計中發現問題,進而糾正問題。

5.加強事中審計。事中審計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審計監督。在施工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對關鍵部位要做好記錄,尤其對隱蔽工程要進行測量并做好工程記錄,必要時可用數碼照相機進行拍照,作為原始資料保存在電腦中,使這部分資料反映在工程結算中;堅持參加工程例會,了解工程進展情況;了解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簽證內容,監理的職責履行情況;檢查施工材料是否正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防止偷工減料現象的發生;審查施工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參加工程驗收,對投資效果和工程質量進行跟蹤審計。

6.加強事后審計。在當前管理體制下,醫院工程項目審計大多采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辦法,工程項目審計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內部審計人員不可能人人精通,樣樣都會,中介機構的介入彌補了內審專業缺口及法律效力相對較低的缺陷,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審計力量,促進內審業務水平的提高。另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不僅發揮監督職能,而且可以隨時了解與溝通解決審計過程中的問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對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是提高建設項目管理水平、節約建設資金的重要方法。通過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審計監督,不僅可以有效防止工程高估冒算、弄虛作假、質量低劣等現象,而且還能夠達到加強醫院內部管理,維護醫院經濟利益,防止商業賄賂現象的發生,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和節約資金的目的。

篇9

關鍵字:審計; 跟蹤; 保證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ject in traffic track audit the purpose, content and the phase of the audit methods, and puts forward the audit quality assurance measures, for the auditors reference.

Keyword: audit; Tracking; Guarantee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C913.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交通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目的

(1)對工程項目全過程參與,加強投資控制,降低工程造價。確定項目投資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根據合同文件,實事求是的及時確定工程變更的量和價,確保了變更工程計量與計價的準確、合理、合法,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變更工程,有利于項目的順利推進。

(2)提高工程進度及效益。通過審計認定后,建設單位可以及時地計量支付,相應的加快了工程計價速度,確保了施工單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時收回和民工工資的支付。

(3)提高審計質量,規范工程管理。跟蹤審計的審計人員能及時地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審計確認,確保了審計對隱蔽工程真實性與準確性的監督。

二、交通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各階段跟蹤審計方法、實施程序和審計質量保證措施

(一)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

1、前期費用收支是否合法、合規,征地拆遷資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等;

2、設計變更、建設內容變更等事項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報有權管理機關審查批準;

3、項目施工、設計各環節是否執行國家環保有關法律法規;

4、項目資金是否按工程進度及時到位;

5、建設資金的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6、工程價款的計量支付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嚴格按合同付款,工程索賠、材料價差核定等是否符合規定,從業單位有無違規轉(分)包行為;

7、設備、材料等是否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進行采購,驗收、保管、使用是否合規、有效;

8、建設項目成本是否嚴格按照概算及有關制度正確歸集,基建收入來源和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合法,稅、費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計繳,財務報表是否真實、準確;

9、項目進度是否按計劃完成,項目投資完成額是否真實、準確;

10、檢查建安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竣工圖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審查工程資料與實物是否一致。檢查工程量的真實性,以及工程單價與取費的準確性。審查工程價款是否與合同條款一致,以及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等獎懲條款的實際執行情況。

11、檢查尾工工程。重點檢查建設單位預留建設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各階段主要審計內容實施程序

1、建設前期準備階段審計程序

(1)與委托單位簽訂跟蹤審計合同;

(2)根據跟蹤審計約定及工程建設情況,合理確定跟蹤組成員及項目負責人;

(3)審計組項目負責人應當編制《省交通建設項目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實施方案》,作為實施跟蹤審計的作業計劃依據及合同附件。

(4)收集資料建設前期準備階段審計需要的資料,主要包括如下:

①項目批文: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審批文件等;

②招標投標資料:包括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有關會議紀要等;

③建設項目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人員資質證書等;

④項目前期征地拆遷資料;

⑤項目負責人根據收集的資料,在約定時間內出具審計意見。

2、建設期間主要審計內容實施程序

(1)隱蔽工程及工程量簽證審計

①施工單位辦理完隱蔽工程及工程量簽證后,并在工程覆蓋前2天書面通知審計項目組;

②審計項目組審核并查看,提出審計意見;

③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根據審計意見,落實并實施;

(2)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程序

①由施工單位提交當月的工程量統計資料和月度工程(或按合同條款的其他付款規定)支付申請;

②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審核后,報審計項目組,工程支付以建設單位審核后即行支付;

③審計項目組在7天內提出審計意見;

④建設單位根據審計意見,在次月計量支付予以調整上月工程款。

(3)材料設備采購審計

①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要甲乙雙方確定價格的材料和設備,應編制采購計劃書;在采購或招標采購前,應及時向審計項目組提品名稱、規格、性能指標、暫估價格等資料;

②審計項目組對上述資料進行綜合評估,審計項目組參與材料設備的考察;

③審計項目組經考察和市場詢價后,提出該材料設備的建議價格和相關意見;

④貨物進場并經驗收后,審計項目組對貨物質量、品牌等與樣品的復合性進行審核。

(4)工程變更及其價款的審計

①影響造價的工程變更在變更事項確定前通知審計項目組,重大變更應舉行專家會審;

②工程變更及其價款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提交有關變更價款的書面資料,并附變更價款預算書;

③監理公司對變更價款審核后報建設單位;

④審計項目組對變更價款進行審計,在7天內提出審計意見;

⑤建設單位根據審核的審計意見,簽訂正式的變更價款手續,作為結算依據。

(5)工程索賠費用審計

①施工單位在索賠事項發生后28天內提交“索賠申請報告書”和有關損失費用的書面材料;

②監理公司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報告進行審核,報建設單位,在7天內(或經協商的其他時間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審核項目組。

③審計項目組在7天內提出審計意見;

④建設單位根據審核的審計意見,與 施工方落實索賠金額。

(三)審計工作主要保證措施

為了將工程造價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針對該工程,確定如下造價控制措施:

(1)認真熟悉設計圖紙,結合預算定額,在不改變原設計功能和標準的情況下,提出適當改變設計同時降低工程造價的方法和措施;

(2)認真審核施工圖預算,做到工程量計算書、定額套用、取費程序底稿清楚、明細齊全,確保審核后的預算造價控制在1.5%誤差范圍內;

(3)分析匯總工程所需材料,選擇用量大、單價高以及其他需找補差價的材料作為控制材料費用的主要對象,建議建設單位自行供應或要求施工單位報價審批;

(4)認真審核施工單位申報的施工組織經濟技術方案,對可行的方案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對可能的多種方案進行優化,選擇最經濟、合理、可行的方案作為最終方案;

(5)對應用于工程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進行事前測算,比較其性價比,分析由何方承擔該費用,盡可能減少建設單位的額外支出;

(6)于隨時出現的設計變更,計算出其對總造價的影響,分析其經濟合理性和費用的承擔方,自主向建設單位提供參考意見,同時及時調整預算造價;

(7)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工程經濟簽證,分析其費用是否應由建設單位承擔,避免定額內已含的項目進行重復計算,并及時進行現場復核、調整預算造價;

(8)認真復核經建設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進度結算,對于超出實際造價的部分,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進行調整,并對其進度款支付提出合理化建議;

(9)認真復核材料、設備計劃,查對產地、規格和型號,核實價格,確定材料用量,避免高估冒領的材料化轉為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

(10)考察材料設備市場價格,搜集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為建設單位進行材料選擇決策提供參考;

(11)認真審核施工單位提報的竣工結算,出具工程量計算底稿,對與施工單位產生分歧的問題,咨詢市定額站、省定額站,并報建設單位最終確定。

三、交通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實施的經驗

1、確定提前參與的重要性。工程審計出現矛盾的最主要原因是合同文件條款不清,理解歧義。如果在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前,根據以往審計中出現過的問題,合理設置相關條款,可以從根本上減少甲、乙雙方的矛盾。

2、對工程變更方案的比選是在工程實施過程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手段。很多項目習慣于先變更實施再計算工程價款。不利于造價的控制。

3、新增項目。在實施前先確定單價,可以避免實施后因單價產生爭議。

篇10

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XXX發〔2018〕23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自治縣政府所屬部門在制定涉及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為貫徹落實好此項工作,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開展政策清理工作。在開展此項工作中,我局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內部工作機制,結合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對現行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開展了自查,經審查,我局沒有涉及此項工作的文件。

 

 

                     XXX縣XXX局

                     2018年6月21日

根據《閬中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及報送清理工作總結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鄉高度重視,扎實部署,本著以檢查促工作、促改進的態度,迅速開展了自檢自查工作,有關情況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明確機構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經鄉黨委政府同意,成立由鄉黨委書記敬中恒同志為組長,鄉長秦洪波同志為副組長,其他黨委成員、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安排落實我鄉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二)加大審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對我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所有發文進行梳理與整理,重點排查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經梳理,我鄉2017年年初以來未出臺規范性行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定期評估完善。

我鄉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各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嚴格對照市相關文件內容,就審查對象、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上報鄉領導。確保我鄉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鄉將按照省市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繼續自查自理2017年以前出臺的發文,嚴格規范文件及政策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確保我鄉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并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對2018年之前出臺的政策措施,我鄉將繼續進行自查自糾,確保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到位。 

                                                                                         棗碧鄉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 日

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結2

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根據《關于落實自治區2018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察相關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結合今年已開展的兩次督察要求進行自查,現就我局2018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總結如下:

一、及時制定工作方案

為規范財政行政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統籌兼顧,科學謀劃,堅持從財政工作實際出發,制定了《南寧市財政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按照分步實施的工作步驟,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通過依法審查,強化監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審查制度

我局建立了《南寧市財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及審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領導和相關科室、局屬各單位為成員的財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審查主體、審查方式、審查標準和例外規定。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過程中,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向社會進行公開。

三、規范審查流程

本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按照“誰制定、誰審查”的原則,負責對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提出書面意見;辦公室把好公文審核關,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而未審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主辦科室;所有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書面意見以后交由局法制科進行復審。

四、加強增量文件審查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分別負責本科室、本單位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按照《南寧市財政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南寧市財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要求,嚴格對照自治區、南寧市政府在關于市場體系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意見、實施方案有關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進行審查。2018年截止目前,審查由本局牽頭起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共計8件,經審查有關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存量清理情況。我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特別是針對有無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需要盡快予以廢止的、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的情況等要求,對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梳理,共對26件存量政策(規章2件,政府規范性文件9件,部門規范性文件15件)中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內容進行清理,經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問題。

(二)清理現行排除限制性競爭政策情況。根據《關于轉發2018年廣西清理現行排除限制性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對現行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重點包括的六項內容進行清理,經清理,26件存量政策(規章2件,政府規范性文件9件,部門規范性文件15件)中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內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競爭的內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政策解讀。我局將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針對社會各界及相關利益人對涉及我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問題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二)完善守信機制。我局將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向社會做出的承諾,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重大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責任追究。進一步落實市政府《關于印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2017〕45號)精神,規范政策措施起草行為,對部門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因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引起相應責任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四)整改措施到位。對2018年度以前出臺的政策措施,我局將繼續進行自查自糾,確保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到位。

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結3

根據港南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港南區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組織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針對我局起草的以區政府名義或區農業局名義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自查梳理,局機關法制部門審核排查,局領導研究公開清廢和總結上報四個階段進行。現將清理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清理內容主要包括:

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3、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4、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二、明確工作機制有序開展清理工作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圍、原則、步驟和要求等進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清理小組,多次聽取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的匯報,解決清理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證了清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清理職責,清理范圍,積極思考,精心策劃。結合我局實際,認真組織學習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務部、商務部《關于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209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規范性文件清理范圍,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驟和清理目標。明確專門機構與人員負責組織清理工作,進一步澄清了對公平競爭審要性的模糊認識,統一了思想,明確了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進。

(三)統籌安排,落實清理責任。要求區局機關各相關股室、直屬事業單位要按照“誰實施、誰提出清理意見”和“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組織專人負責對現存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逐一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四類標準”、18個“不得”和四類例外情形,進行認真細致的梳理審查,提出“廢改立”意見。經審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見的規范性文件匯集成冊,與公平競爭審查文件清理目錄,一并由股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局務會議審定。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嚴格把關,保證質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分別負責本單位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嚴格對照《實施意見》中的內容,就審查對象、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上報局領導。  

二是重視程序,狠抓落實。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依法審定,做到內容合法、程序合規、細致周密、防止疏漏。同時實現任務落實,人員落實,目標明確,方法明確和要求明確。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積極推進我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將合法性與公平競爭審查一并納入規范性文件審查范圍。對規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準,公文規范處理程序不清的及時向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確保我局出臺規范性文件工作規范、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