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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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統計調查行為,實現統計調查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計劃生育系統的統計調查(以下簡稱統計調查),是指為收集計劃生育工作情況及其事業發展情況制發的各類定期、不定期報表和組織的各種專門調查,包括運用計算機網絡等技術開展的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系統各工作機構、直屬掛靠單位(以下簡稱系統內各單位)單獨、聯合或與其它單位聯合組織的統計調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系統內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統計調查。
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批準所轄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計調查,承擔審核工作。
第二章組織統計調查的原則
第四條設計統計調查前,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問題的統計調查,應當進行充分的論證。
第五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范圍必須與組織統計調查的部門的職能相一致。
第六條擬調查資料能從已批準實施的或其他部門已進行的各類統計調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復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或抽樣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全面調查;一次性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調查新制定的統計調查不得與已制發的統計調復、交叉、矛盾。
第三章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
第七條統計調查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查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資料上報時間和份數、調查結果的公布時間和公布方式等。
(二)統計調查所需填報的各類報表、調查問卷和各項指標的解釋、邏輯關系、計算方法及相關的技術問題。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四)抽樣調查的抽樣方案。
第八條報表、調查問卷的中間上方列調查標題;右上角列審批標志,從上至下依次列出“表(編)號”、“編制機關”、“批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報表的左上方列“填報單位”,下方從左至右依次列出“填表日期”、“單位負責人”和“填表人”。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報表、調查問卷,在標題之前標明相應的密級。
第九條報表、調查問卷的名稱與主要內容要一致,各項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應當明確,各項指標要有相應的計量單位。
第十條每張報表的指標項目數一般不超過20項,且橫向排列。
第十一條各類報表、調查問卷指標的計量單位和編碼,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確定。沒有頒布標準的,由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單位自行制定,但不得與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原則相矛盾。
第十二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建立“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項目庫”,公布已批準的統計調查,供各單位在設計統計調查方案前查詢。
第十三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當為制定統計調查的系統內各單位提供統計調查方案設計的咨詢和指導。
第十四條設計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并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的意見。
第四章統計調查的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各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負責審核各種統計
調查。
第十六條系統內各單位送審統計調查時,應當以單位名義向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審核函,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統計調查方案及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在接到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送審的統計調查方案提出擬予批準或暫緩批準、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
經審核擬予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政首長批準后,復函給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
暫緩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將審核意見及理由復函給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
第十八條暫緩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由提出統計調查的單位根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修改、調整后,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重新審批。
第十九條系統內各單位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國家計生委統計工作機構與外事及保密工作機構會簽,審批時間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統計調查對象超出計劃生育系統管轄的,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
第二十一條予以批準的統計調查,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編制表號,以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下發,送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和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實施單位在實施過程中不得自行變動其中的內容。確需變動的應說明理由,并重新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定期報表的有效期限以復函所確定的有效期為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一次性報表或專門調查的有效期以復函所確定的有效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到期后,原統計調查方案需繼續使用的,組織統計調查的單位應向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報送繼續使用意見的函,由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復函批準后實施。原統計調查方案需要修改后實施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續批手續。
未辦理續批手續的,不得繼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未經審批、暫緩批準、不予批準的統計調查,不得組織實施。
第五章統計調查結果的上報與公布
第二十六條系統內各單位對上報的統計調查數據,必須認真核實,確保質量。填表人要簽名,單位負責人要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凡列有密級的報表,上報時須符合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系統內各單位的統計調查數據和匯總分析報告,應當抄送同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負責公布計劃生育系統的統計調查數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應與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就總人口數等重要數據公布的范圍、方式協商一致后公布。
系統內各單位與國外機構合作組織的統計調查數據,由組織調查的單位報送國家計生委統計工作機構審核,報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九條公布統計調查數據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各級計劃生育統計和行政監察工作機構負責對計生統計調查工作進行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統計調查行為予以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統計和行政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統計調查監督舉報制度,在職權范圍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進行核實,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
第三十二條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有權拒絕填報,并應向當地或上級計生統計工作機構舉報。
第三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財務工作機構對違反本
辦法規定的統計調查不予列支經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統計調查中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
(二)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三)擅自改變已批準的調查內容進行調查的;
(四)給未獲批準的統計調查提供經費支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濫批統計調查,造成統計調查秩序混亂的;
(六)在統計調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公布統計報表數據或專項統計調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2
一、管理范圍
凡以國家統計局批準文件正式布置,由國家統計局的司、隊、普查辦公室等單位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以及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總會、總公司等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本規定管理的統計調查項目按不同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調查頻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單位、工業、農業、第三產業等普查;
2、經常性調查:包括年度統計調查、定期統計調查及周期性專項調查;
3、一次性調查:包括各種試點調查、專項調查以及臨時調查。
(二)按調查組織形式分
1、單獨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自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2、聯合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3、委托調查:指接受國務院各部門以及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委托進行的各種統計調查(包括無償調查和有償調查)。委托調查分為“強制性調查”和“非強制性調查”?!胺菑娭菩哉{查”,被調查者可根據自愿原則進行填報或回答?!胺菑娭菩哉{查”必須在調查表上作出明確標志。
國家統計局各行政單位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以局、局辦公室和司、隊的名義接受企業或個人的委托,組織進行統計調查并調查結果。
(三)按調查信息形式分
1、數據形式:包括采用紙張、電話、磁介質及網絡等各種伶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的各種統計報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采用問答或擇項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種調查問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和問卷文字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所有上述統計調查不論是全面調查還是非全面調查,都必須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審查機構
為建立科學、協調的決策咨詢機制,國家統計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新建或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
1、審議小組由總統計師、總經濟師以及設計管理司(2人)、核算司、綜合司、計算中心、財基司、政法司、辦公室領導各一人組成。組長由總統計師擔任,副組長由設計管理司領導擔任。
審議小組一般負責對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包括:經常性統計調查制度(各項統計年報和定期統計報表制度)、各項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專項統計調查制度。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并根據審議內容的需要邀請有關司、隊領導參加。審議會按成員最終表決結果決定審議意見。
2、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設計管理司,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制定審議會議程、準備會議文件、整理會議紀要等。
三、審批原則
1、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依據,符合既定的職能分工范圍,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
2、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與被調查者的承受能力,調查項目必須有相應的經費保障。
3、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講求調查方法的經濟效率。
4、各項統計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防止重復、繁瑣、矛盾。
5、政府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7、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和部門的統一規定。
四、審批權限
1、設計管理司負責對各種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或撤銷方案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按不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總統計師或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
2、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對新建或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和審批進行集體討論和審議,并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3、總統計師負責對現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審定,負責主持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工作,并將審議會表決結果以及本人初步審定意見報主管統計制度方法的局領導(以下簡稱主管局領導)。
4、主管局領導根據審議小組表決結果以及總統計師初步審定意見,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局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五、審批程序
(一)經常性調查
1、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1)申請:擬新建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概要說明立項的主要依據、調查的目的、調查范圍、主要指標、調查頻率、經費預算與來源等情況。
(2)立項:為嚴格控制新建統計調查項目,避免立項的隨意性,減輕被調查者的負擔,批準新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嚴格對其立項依據和立項條件進行審核。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①局常務會研究決定的統計調查任務;②符合《國家統計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專業統計制度改革要點》要求的調查任務;③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并具有相應經費保障的統計調查項目。設計管理司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立項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在三月二十日前進行立項審定。
(3)設計:經審議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四月底前完成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設計方案應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綜合表、調查方法、填報要求、分類標準、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實施方案等。報表格式設計必須符合《統計報表制度格式規范化規定》的要求。
(4)審議:設計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對調查方案的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六月底前對統計調查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作出審議,經總統計師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局領導。
(5)審批:主管局領導于七月底前根據審議小組的審議意見和局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最后審定。
(6)印發:經主管局領導簽發后,由設計管理司辦理調查制度的統一編號,并由局辦公室辦理批準文號。于九月底前以國家統計局名義統一發文,并印發統計調查制度。
2、修改統計調查項目
(1)重大修改: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修改要點,同時填寫《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主要說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內容、工作量增減、對原有數據產生的影響等。其審批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2)一般修改:①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統計設計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設計管理司提出審查意見并送有關單位會簽;②六月底前總統計師對修改方案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領導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發。
(二)普查
1、擬實施普查(即進行正式調查登記)前十八個月提出普查計劃安排,并組織進行必要的論證,實施普查前一年內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試點工作。
2、擬實施普查前十個月提交正式普查實施方案,三個月時間內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并于普查前六個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實施工作。
3、重大普查項目必要時應在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三)一次性調查
一次性調查一般應在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立項,并填寫《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統計設計管理司同意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設計。按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審議、審批和印發。
六、監督管理
篇3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環境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篇4
全面加強統計法規制度建設,為更好地開展統計調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整體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統計法制建設年”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制意識,增強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自覺性,全面推進依法開展調查、依法管理調查、依法治理調查,從而確保統計調查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主要內容
(一)精心策劃,注重實效,認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學習活動
針對我隊工作人員和輔助調查員的不同特點,分類組織學習憲法、依法行政理論、程序法、實體法和統計調查方法制度等,增強全員依法調查的意識,提高依法調查的水平和能力。
一是全隊人員認真自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省統計管理條例》、《省統計管理獎懲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是分專業組織我隊人員和輔助調查員集中學習統計法律法規知識以及專業統計調查制度。并通過書面交流、模擬應用等方式,促進全隊人員和輔助調查員理解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內容,掌握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年底專門組織召開全隊性的年、定報會議匯報交流會,由各專業人員匯報總隊年、定報會議精神和年、定報調查制度貫徹實施意見,以確保各項統計調查制度執行到位不走樣。
三是全年至少舉辦2次法制講座,宣講內容主要以統計行政執法責任制、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行政執法程序等為重點。
四是以現場問答形式,組織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知識有獎競賽活動,參與對象為我隊全體人員和有關輔助調查員,以鞏固學習成果,強化依法統計的意識。
(二)拓展思路,創新舉措,深入開展統計普法宣傳活動
針對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繼續做好“四個結合”,即結合統計調查業務工作、調研走訪工作、行政執法工作和重要節日,認真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活動。同時,堅持業務工作開展到哪里統計普法宣傳就延伸到哪里,注重加強與有關部門及媒體的合作,運用多種形式加大統計普法宣傳力度。
1.結合統計調查業務工作,開展“一小時學法”活動。利用各項工作會議和培訓會,運用統計執法案例,形象生動地講解統計法律法規條款和統計法律文書等內容,同時發放《統計法宣傳手冊》,重點宣傳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2.結合調研走訪和行政執法工作,開展送法進鎮(街)、進村(居)和進調查樣本點(企業、戶)活動。將統計普法宣傳貫穿于調研走訪和行政執法工作之中,每到一處進行調研走訪和執法檢查,相關工作人員都必須進行《統計法》的宣講,并贈送《統計法宣傳手冊》等。
3.結合重大節日,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統計普法宣傳活動。加強合作,認真組織實施好“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和“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的統計普法宣傳活動。以統計法征文、統計調查知識有獎競答、街頭咨詢、漫畫征集等形式,積極向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宣傳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專業知識。
(三)明確責任,抓好落實,嚴格依法規范統計調查和管理行為
以貫徹統計行政執法責任制為抓手,積極推進統計調查依法行政。從依法管理調查項目、依法開展調查、依法管理調查、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等環節進一步明確處室責任,強化管理,并將依法行政納入全員目標責任制管理。
1.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依法開展調查工作。認真執行國家統計局關于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分工調整和理順、規范國家抽樣調查任務工作機制的規定,嚴格執行統計調查制度,不隨意改變調查方法、調查范圍、調查頻率和調查指標等,確需變更或要增加調查項目的,依法履行調查項目的備案或審批手續。根據實際需要,新增加的市級調查樣本點或自行拓展的調查項目,由隊綜合處統一牽頭,各相關業務處積極配合,及時向調查總隊履行報批手續,以確保各項調查工作的合法有效。
2.推行實施五項制度,依法管理調查工作。一是全面推行統計調查事務告知制。堅持以《統計調查事務告知書》形式,依法履行統計調查事務告知義務。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依據,統計調查資料提供的內容、時間和方式、主要指標解釋及數據采集渠道,應設置的原始資料和統計臺帳,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務及相應法律責任,統計人員必須獲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政府統計部門的保密義務等。
二是堅持執行統計調查報表簽領簽收制。統一規范《統計報表簽領冊》和《統計報表簽收冊》,各專業認真做好統計調查報表的簽領簽收工作,并以此為依據,建立調查樣本點遲報、拒報臺賬。采取網上直報的,以網絡系統時間記錄的調查樣本點報送時間為準;采取紙質報表報送的,以統計報表簽收冊上記錄的報送時間為準。
三是實施統計調查事務提醒制。利用移動通信終端,建立短信群發平臺,各有關專業在報表上報期前,通過短信提醒各調查樣本點和輔助調查員按時上報統計調查資料。
四是依法履行統計調查事務查詢制。針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調查樣本點,有不配合統計調查工作的現象和發現統計調查數據質量問題的,及時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就存在問題及時予以查詢。對不配合統計檢查查詢,拒不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和拒不改正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立案查處。
五是建立對調查對象的統計基礎工作和數據質量情況反饋制。及時反饋各調查對象上報統計調查資料的時效性、數據質量情況以及統計基礎工作情況,督促各調查對象認真履行義務,配合完成好我隊的各項調查工作。
3.統一基礎資料設置,依法加強基礎建設。各專業要分別規范統一本專業調查樣本點應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格式,并在年定報會議或培訓會議上發放,從形式和內容上統一規范調查樣本點的基礎資料。發現未按規定設置統計臺賬和原始記錄,或雖然設置了統計臺賬和原始記錄但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嚴肅查處。
4.做好三類資料保密,依法執行保密制度。我隊各專業人員和輔助調查員對在日常統計調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要嚴格按照《統計法》中保密規定,依法對其保密,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同時,自覺主動接受調查對象的監督。
(四)規范執法,加大力度,嚴肅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1.規范調查行政執法行為。切實加強調查隊自身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建設,認真執行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檢查規定》、《調查隊查處統計違法案件辦案規程》和《調查隊行政執法紀律規定》等,確保執法行為在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和執法內容上合法、規范、有效。同時,繼續完善統計法律文書的格式和運用,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2.組織開展遲報專項整治活動。為切實提高調查資料的時效性,5-7月份組織開展遲報專項整治活動。遲報專項整治活動將專題發文,對市區直接調查的調查樣本點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和法律責任,并提出遲報專項整治具體要求。各專業應于當期調查資料上報前,通過短信平臺予以提醒。遲報專項整治期間,調查樣本點如發生遲報行為的,一律發出《統計報表催報單》。對發生遲報和經催報仍未按規定期限報送調查資料構成拒報統計資料行為的單位,一律立案查處。
3.加大查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力度。堅持將常規檢查、專項檢查和執法檢查相結合。各相關專業在做好常規數據質量檢查的基礎上,要專門制定執法檢查計劃,重點檢查調查樣本點的統計基礎工作和調查數據質量。對在各類檢查中發現的統計調查上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2011年實現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零的突破。
4.認真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在檢查活動結束后,要及時組織案件審理會,從執法的主體、程序,處理的證據、法律依據等方面認真進行審理,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做出處理。
5.規范案卷制作和管理。在案件處理結束后,各辦案人員要嚴格按照統計行政執法案卷制作的要求,分類規范制作統計行政執法案卷。其中,標準案卷由各辦案人員自行制作,綜合案卷由辦案人員按要求整理資料交綜合處統一制作。
(五)深入調查,強化研究,不斷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制度
1.做好國家和調查總隊的統計制度方法改革方案的落實工作。一是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方法、統一指標、統一抽樣、統一程序”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國家城鄉住戶調查一體化方案。按一體化要求認真測算評估歷年收入和消費數據。提高收入統計的科學性,加大對基礎數據的抽查和審核評估力度。二是精心組織工業生產者價格調查和以2010年為基期的新一輪居民消費價格調查。三是加強對以農作物用地圖斑庫為抽樣框的對地抽樣調查試點和方法研究,積極推動遙感技術在農作物調查中的業務化應用,改進農產品中間消耗調查方法,強化糧食、棉花等重要農產品產量科學調查、依法調查。
2.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和論文評比活動。各專業人員要深入基層,認真搜集統計調查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探索改進統計調查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加強與區、鎮(街)統計人員的合作,加強專業處室之間的合作,積極撰寫統計調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論文,為完善統計調查制度方法建言獻策。認真組織好統計調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論文評比活動,并將獲獎論文積極向各類報刊、雜志投稿,擴大影響力。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隊成立“統計法制建設年”領導小組,對“統計法制建設年”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了解工作進展情況,總結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精心組織。要盡早籌劃“統計法制建設年”各個階段、各項專題工作,結合實際精心制定實施方案,各項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落實、有總結。綜合處要充分發揮牽頭、組織、協調作用,各處室要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各司其職,各項工作做到全員參與、步調一致、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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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
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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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完善政府統計體系,不斷提高部門統計工作水平,逐步推進部門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力爭2014年全部重點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達標,同時爭創一批省級“示范單位”。
二、創建內容
(一)統計機構和人員。各部門有分管統計工作的領導,設立統計機構或崗位,至少配備1名專職統計人員,依法履行綜合統計職能;在崗專職統計人員應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證上崗,定期參加統計繼續教育培訓,保持相對穩定;建立健全覆蓋全系統、全行業的統計工作網絡,并保證網絡的正常運行。
(二)統計調查。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新的統計調查活動,應制定新建統計調查項目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部門新建統計調查項目所取得的統計資料,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并接受其業務指導。
(三)統計資料。各部門統計機構和人員要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上報、的統計資料與基層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依法規范和完善統計資料工作。
(四)統計信息化建設。各部門要根據統計工作發展的需要,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配置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傳輸設備,不斷推進部門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建立健全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進行及時維護和更新,并加強與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數據信息的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和實時共享。
三、實施步驟
(一)組織動員階段(2013年5月-2013年6月)
制定全市部門統計規范化創建活動實施方案及規范化驗收辦法,各地、各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成立工作機構,動員部署創建工作。
(二)全面建設階段(2013年7月-2014年12月)
各部門對照本方案和驗收辦法(市統計局另行制定下發),通過建章立制、自查自糾等形式,全面開展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提升統計工作規范化水平;市、縣統計局按照“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對規范化建設達標單位進行考核驗收。
(三)總結表彰階段(2013年12月-2014年12月)
全市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達標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規范化建設過程中涌現的先進單位,在次年召開的全市統計工作會議上進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統計局要認真做好組織協調、服務指導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達標創建工作,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優質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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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速應急機制的適用范圍
全區統計系統的快速應急機制是指在全區范圍內發生的嚴重影響全區社會、經濟和人民群眾安全的特殊情況,如波及范圍較大的地震、洪澇、急性傳染病等自然災害或重大經濟突發性事件,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地方黨委政府急需了解和掌握這些事件的影響問題時,全區統計系統所采取的一種非常規的工作方式。
二、快速應急機制的組織構成及職責
*區統計局成立全區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各科室負責人擔任成員。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時,由區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領導小組決定批準啟動快速應急機制。應急機制領導小組下設應急機制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快速應急機制工作預案和應急統計調查方案;組織實施全區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預案和應急統計調查方案;協調全區統計系統人力、物力、財力;在必要情況下,組織對發生突發事件的統計系統進行緊急支援。主要職責為:制定應急機制工作預案,做好物資、生活的保障和災情信息的采集及上報工作,在必要情況下,組織對發生突發事件統計系統進行緊急支援,建立值班制度,確保區委、區政府政令的暢通,確保全區統計應急預案的快速啟動等。統計業務工作組由綜合科牽頭,主要職責為:啟動應急統計調查項目,組織災區災情統計分析等。各街道統計科也應成立相應的統計快速應急機制領導小組,結合本街道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各街道統計科應急機制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在全區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辦公室的指導下,貫徹執行街道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工作預案和統計調查制度,統籌安排和組織本街道的快速應急統計工作。
三、快速應急機制的主要內容
*區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全區實施階段性的信息報送制度和應急統計調查制度,全面系統地反映在特殊情況下,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整體運行情況。信息報送制度和應急統計調查制度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各街道統計科報送的突況信息制度。發生緊急情況的街道統計科,應在24小時內,通過電話、網絡或傳真,向區統計局值班室報告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如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影響范圍等。區統計局值班室在接到街道統計科突發事件的報告后,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向市統計局總值班室報告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影響范圍等情況。發生情況的街道統計科還應根據區統計局要求的頻率及內容續報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
(二)建立國民經濟發展預計調查報告機制。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程度,適時啟動這一機制。在此期間,區統計局要在每個月度的下旬,根據部分企業或地區的調查資料,提出當期工業生產情況、消費品區場情況、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等主要方面的預計數據,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提供有關的信息。要充分利用網上直報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特殊情況下經濟運行狀況。由于此類數據是根據部分企業對生產經營情況預計的結果或抽樣調查取得的資料來對整體數據進行預計和推斷,此類數據只作為內部參考,不公開使用。
在特殊情況下,全區統計系統快速應急機制啟動后,要及時啟動街道的統計快速應急機制。
(三)建立全區統計系統的快速專項調查制度。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和區委區政府的需要,適時啟動這一機制,主要以開展一些專項快速調查,了解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突發事件對國民經濟經濟發展、對城鄉居民生活的影響和預計情況。調查可采用抽樣調查、重點調查、網上直報、電話調查等方式,具體方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焖賹m椪{查制度采取快速制定、快速批準下達、快速上報的方法執行。啟動統計快速應急機制獲得的統計信息和分析意見主要報送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參考,有些信息經批準后也可向社會公布。
(四)充分利用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力量和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區統計局根據特殊情況和區政府的需要,適時啟動這一機制。區政府有關部門向區統計局提供的預計數據,只供內部研究使用,不對外。
四、快速應急機制數據管理的應急系統
(一)加快統計系統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完善現有的區統計局與各街道辦事處的計算機網絡,建設快速調查應急數據處理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
(二)提高有關設施的快速應急能力。對現有設施,特別是網絡設備、通訊工具、應用系統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以保障各種設施在突發事件中或特殊情況下的正常運轉和應急任務的執行。保障企業網上直報系統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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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做好統計調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國家統計局市縣調查隊是政府統計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統計調查的范圍不斷擴大,統計調查的內容日益豐富,涵蓋了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調查、消費者價格指數、生產者價格指數、房地產價格指數、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主品產量、規模以下工業和部分服務業增加值、貧困監測、農民工監測、退耕還林監測、畜禽監測,企業景氣指數等常規調查和組織工作滿意度、文明城市測評、黨風廉政建設等重大專項調查。
(二)統計調查數據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礎。統計調查為中央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礎性信息,發揮著重要的信息支撐作用。同時統計調查為全市各級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了翔實的數據、基本情況,還為量化經濟社會發展進程、綜合評價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提供了基礎資料。
二、嚴格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與方法
(三)維護統計調查制度的權威性。國家統計局統一的制度方法為統計調查工作的行為準則,具有設計的科學性、執行的嚴肅性、程序的統一性和行為的法定性。各級調查隊必須嚴格執行,不斷提高制度方法的執行能力。
(四)提高統計調查工作的規范性。國家統計局十堰調查隊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國家抽樣調查任務以及相關的全市性調查任務。除直接負責市區調查任務外,還要對各縣市區的統計抽樣調查工作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匯總、分析和上報。市縣區各調查隊要充實調查力量,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調查方案和原則組織實施。
(五)確保統計調查工作的獨立性。市縣區各調查隊承擔的各項調查任務,由調查隊獨立組織調查,獨立上報調查結果,并對調查數據采集、上報、審核、加工和實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統計調查工作,確保統計調查數據真實、準確。
三、大力加強統計調查基層基礎建設
(六)部門配合,加大調查網點的行政支持力度。調查網點的代表性與數據質量對總體推斷十分關鍵。各類調查網點的基礎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務必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市直各部門及各縣市區財政、民政、公安、工會、勞動保障、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此項工作,做好調查工作宣傳和調查點、調查戶的慰問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實調查補貼,提高調查對象的配合度。
被抽中的樣本企業、個體戶、以及城鄉住戶所在的縣市區鄉鎮、街辦、社區(單位)要自覺接受和落實調查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調查,同時,要確定一名領導具體抓,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具體的工作。
(七)精心組建輔調員隊伍。要高度重視輔調員隊伍建設,選配好輔調員,加大培訓力度,落實必要待遇,支持統計調查機構配齊、配強調查網點的輔助調查隊伍,確保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八)著力提高數據采集手段。要把提高源頭數據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條件作為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系統建設的要求,加快利用手持電子終端、衛星遙感技術、其它電子技術采集并直接報送原始數據工作的步伐。市縣調查機構要建立調查網點電子名錄庫、原始數據庫以及電子技術采集系統。
(九)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要支持統計調查的信息化建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建立聯網直報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加快改善市、縣隊網絡接入方式,促進網絡應用技術的提升。
四、積極推進統計法制建設
(十)廣泛開展統計普法宣傳。要面向社會和統計調查對象廣泛開展《統計法》、統計調查知識宣傳和培訓工作,增強全社會特別是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制意識,增強統計調查對象接受統計調查、提供統計資料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十一)加大統計執法力度。統計執法工作要經?;⒅贫然?,對瞞報、拒報統計調查資料的調查對象和篡改、干擾統計調查數據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
五、不斷提高統計調查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十二)加強統計調查數據評估工作。執行市縣統計調查數據下管一級制度。加強重要調查數據與實際情況的協調性評估,提高統計調查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要理順調查隊和統計局的關系,明確工作職責與任務,建立重要數據協調機制、資料共享機制。
(十三)提高統計調查服務水平。要不斷創新統計調查服務的方式方法,增強統計調查數據多樣性、方便性,提高進度分析的及時性、規范性和專題分析的針對性與深度,重點圍繞宏觀調控、結構調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問題開展研究,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六、切實加強對統計調查工作的領導
(十四)加強對統計調查業務的指導。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五部委關于調查隊體制改革的文件精神,把統計調查工作納入政府序列進行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統計調查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落實統計調查改革的各項措施。
(十五)支持統計調查隊伍建設。各縣市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支持建設一支和諧、規范、有為調查隊伍的各項工作。要支持調查隊領導班子建設,把調查隊干部納入地方干部交流、調配、培訓等序列予以考慮;加強對調查隊輔調員隊伍建設工作的領導,在人員和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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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什么要開展統計執法大檢查?
答:2009年,國家相繼出臺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今年是新《統計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開展這次統計執法大檢查,一方面是為了全面掌握新《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另一方面,是為了進一步宣傳統計新法新規,增強全社會的依法統計意識,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促進統計能力、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的提高。
問:這次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這次檢查的內容非常豐富,既要檢查統計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也要檢查是否存在各類統計違法行為:檢查的對象既包括各類統計調查對象,也包括各級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相關部門。不僅要檢查統計調查對象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以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和阻撓、限制、干擾統計執法檢查等問題,還要檢查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情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職權情況;統計工作保障情況;政府統計機構和相關部門依法開展統計調查情況;依法管理和公布統計資料的情況;是否存在領導要求有關機構和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打擊報復統計人員以及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問題;是否存在統計執法機關不作為問題等。
問:這次統計執法大檢查總體上怎么組織?
答:北京市根據全國統一部署,結合本市的特點和工作實際,確定大檢查的時間為6月到9月。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監察局和市司法局聯合成立了大檢查領導小組。大檢查的總體安排與國家一致,分為動員、自查、抽查、處理總結四個階段。目前,市和區縣基本完成了大檢查動員,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了舉報電話和舉報電子郵箱。自查工作也已至6月底完成。抽查工作安排在7月和8月,市和區縣兩級大檢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市方案,分別完成規定數量的抽查任務,同時做好迎接國家抽查北京的準備。9月份為處理總結階段,一是要按照國家確定的原則,依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處理,凡是在自查階段主動查出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并能及時糾正、認真整改,情節較輕的可免于處罰或處理,情節較重的可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或處理。凡是在抽查階段查出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法嚴肅處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立案,市和區縣大檢查領導小組還要采取適當的形式通報和公開典型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二是要認真做好此次大檢查的總結,全面反映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總結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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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市級政府部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有統計調查項目的社會團體以及接受部門委托開展調查的行業協會等機構。
二、考核內容
(一)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主要包括領導重視程度、部門綜合統計職能的行使、統計人員的配備和業務培訓、《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貫徹執行、統計信息化建設、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等。
(二)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主要包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及其相關的工作。
(三)統計調查的實施及資料的報送。主要包括部門統計調查任務的組織實施、各類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統計數據質量的控制、統計數據的報送以及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三、考核標準
(一)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35分)
1、領導重視統計工作,支持統計人員依法開展統計工作,依法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5分)。
2、設置或明確統計職能部門,組織、協調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履行部門綜合統計職能(5分)。
3、部門統計人員相對穩定(一般從事統計工作達2年以上),取得統計從業資格(5分)或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6分)。
4、認真開展《統計法》宣傳教育(2分),積極組織統計人員參加統計業務培訓、統計法律法規培訓(5分)。
5、建立健全統計臺帳(2分);做好統計資料的歸檔工作(2分)。
6、實現統計數據處理手段的現代化和統計信息傳輸的網絡化(5分)。
7、按時報送年度部門統計工作總結(3分)。
(二)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20分)
1、認真執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做好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工作(15分)。未經審批、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有1項扣5分。
2、經審批“同意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市統計局(5分)。不按時報送的酌情扣分。
(三)統計調查的實施及資料的報送與公布(45分)
1、按要求參加市統計局組織的各項統計工作會議和統計業務會議(5分),每缺席1次扣1分。
2、按要求完成市統計局布置的統計年報、統計定報、普查及其它一次性統計調查等統計任務(10分)。未完成一項任務扣3分。
3、全面、及時布置經市統計局審批、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5分)。
4、采取有效措施,實行統計數據質量控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5分)。
5、按市統計局的要求,向市統計局報送有關部門統計數據:上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資料的備案(5分);本部門調查項目資料的報送(5分);市統計局布置的相關資料的報送(5分)。
6、各部門公布統計數據,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市統計局備案。公布統計調查數據時,與其他部門統計數據有重復交叉的,應當事先與市統計局協商后再公布(5分)。
四、考核辦法和程序
為保證部門統計工作考核的順利開展,由市統計局成立**市部門統計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各部門的檢查、指導和考核。領導小組根據以上計分標準對部門統計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己藢嵭胁块T年度總結匯報、領導小組日??己擞涗浐蜕祥T檢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部門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本部門年度統計工作總結、領導批示復印件和有關統計資料報送市統計局。
(二)領導小組在年底前將平時掌握各部門統計工作情況的相關記錄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