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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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明確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職能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實行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與執法人員具體負責相結合,執法保障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行政執法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遵循“合法、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履行情況作為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執法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

第七條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是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安監局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經費、技術和設備保障。

第二章執法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九條市安監局局長是本局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局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市安監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負責,各副局長為本局行政執法的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執法責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大隊)負責人是本科室(大隊)行政執法主要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長負責;各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的直接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科室(大隊)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任務的審核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審核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批準任務的領導是該行政行為的批準責任人。

第十二條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具體執行的法律法規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屬于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市安監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全市各鄉鎮安監中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安監局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負責安全生產信息編輯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協助組織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

(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及責任書的考核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行政、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與公務接待、后勤保障、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的起草。

(六)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七)承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的文書審核、法律審查、行政復議及應訴等工作。

(八)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九)負責市安委辦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會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辦事故結案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除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行業外的事故應急救援。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組織、指導除危險化學品、礦山企業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礦山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及相關工作。負責重大、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安全設計預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五)負責全市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定點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監督相關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七)組織及配合有關科室開展各項專項監察、專項整治。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園林、質監、水利、電信、郵政、林業、旅游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礦山安全監察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組織、指導礦山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四)參與調查和處理相關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等相關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許可證發放的初審工作。

(七)監督檢查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及礦長(廠長)、經理、安全員的安全資格和相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及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綜合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發放的前期審查和管理監督。

(三)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并組織參與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后的危險化學品、設備等的處置方案備案審查。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專業生產企業的前期審查和定點。

(六)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安全管理及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群眾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轉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工作。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十九條本執法責任制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二十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本科室(大隊)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及具體執法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具有行政許可審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項審核、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合法、廉潔,規范各項行政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二十二條各執法科室(大隊)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

(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四)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五)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六)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第二十三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一般以市安監局名義進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過程中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業務科室提供證據,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工作。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辦文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責任制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規則、辦法、制度、實施細則和布告等。

第二十八條凡以市安監局名義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在局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起草;

(2)征求各有關科室(大隊)意見;

(3)報分管該項執法任務的局領導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會審;

(4)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市安監局頒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六章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法制機構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普法監督與廉政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市安監局的執法第一負責人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實施監督;第二責任人對分管的主要執法責任人實施監督;主要執法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實施監督。同時,辦公室作為執法監督的相關部門,對各職能科室(大隊)的日常執法工作實施專項監督。

第三十二條為提高執法水平和堵塞執法漏洞,對執法職能科室(大隊)的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輪崗一次。

第三十三條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需要聽證的,由案審委組織聽證會并提出聽證報告。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對須送審的案件,提出書面意見,報案審委員集體審理,由案審委做出處罰決定(案件審理按《安全生產行政違法行為案件審理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建立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案件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必須將案件材料立卷送檔案室歸檔,以備監督。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經局長批準,不得借閱。

行政處罰卷宗按如下順序裝訂: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錄;(三)事故報告單;(四)立案審批表;(五)結案審批表;(六)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調查報告;(八)調查組成員名單;(九)行政處罰決定書;(十)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十一)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十二)整改指令書;(十三)復議決定書(經過復議的案件);(十四)聽證會通知書(經過聽證的案件);(十五)當事人的陳述、辯解意見;(十六)聽證會筆錄;(十七)聽證會報告;(十八)證據材料;(十九)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每年應將負責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向執法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市安監局的執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溫州市安監局提交行政執法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章行政執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受局黨組委托,辦公室按年度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科室(大隊)崗位目標管理,并作為國家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考核內容:

(一)本責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及結案率、準確率;

(三)行政收費情況;

(四)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持率及行政賠償情況。

第三十九條建立行政執法獎勵制度。根據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法年度考核情況,在年終總結時,對在行政執法和落實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行政執法錯案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條錯案是指安監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案件。

過錯是指安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做出錯誤行政行為,并造成行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所謂過失系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

第四十一條錯案和過錯追究制度是指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對做出錯案的單位或人員,以及本級安監部門對所屬發生執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條錯案和過錯責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證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責任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三)懲處和教育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錯案的認定:

(一)經過行政訴訟,因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或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或判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二)經過行政復議,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限期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三)上級安監部門通過調閱執法案卷,受理當事人申請等途徑,審查認定為錯案。

第四十四條過錯的認定:

(一)在受理開辦審批、核發證照,辦理認證、年審等業務中,因不按辦事程序規定執行而出現差錯的;

(二)在履行檢查和監督職責時,因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誤,超越或,采取行政措施適當,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現差錯的;

(三)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實體或程序性規定進行取證、越權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錯案責任承擔:

(一)由于案件承辦人索賄、、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承辦人負責,單位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二)由于承辦人的領導索賄受賄、、利用職權命令、指使案件承辦人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主管領導負責,案件承辦人負連帶責任;但案件承辦人對領導的錯誤指令提出過異議或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連帶責任。

(三)案件承辦人辦案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的案件,由主管領導承擔錯案責任。

(四)經集體和議研究、行政首長決定的案件,由單位或行政首長承擔錯案責任。

第四十六條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執行審批、許可、發證等業務或履行檢查職責的承辦人員,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

(二)在審批、許可、發證、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處罰(包括做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等程序中發生過錯,由出錯環節的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執法時沒有法定的依據;

(二)野蠻粗暴執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四)違反法定的執法程序;

(五)越權行使執法職權;

(六),,工作失職,在審批中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縱、包庇違法行為;

(八)為個人或本單位謀取私利,以權代法,以罰款代替其他處罰;

(九)其他應予以追究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免予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造成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出現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造成依據出現錯誤的;

(三)因事實認定或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由于不可預見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認定事實出現偏差的;

(五)執法違法行為的情節輕微的;

(六)對執法違法行為能自行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執法錯案、過錯責任的情形。

錯案和過錯的追究責任種類包括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取消晉升資格;

5、暫停執法活動;

6、給予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

7、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二)經濟責任的追究方式:

1、扣發崗位津貼獲獎金、工資;

2、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三)刑事責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條追究錯案或過錯責任,經局長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批準后,由局的法制紀檢部門立案調查,根據本規定予以認定,并提交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局黨組審批后依據相關的責任追究程序做出行政、經濟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因錯案或過錯給安監行政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導致本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并已做出行政賠償的,應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五十二條錯案或過錯責任人對錯案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錯案或過錯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因市安監局規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錯案的,草擬人、審核人、會簽人、簽發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辦人提出正確地糾正意見,上級責任人仍責成執行的,由上級責任人承擔責任。規范性文件引起的錯案認定,適從本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九章執法責任的評議和考核

第五十四條執法責任的評議考核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負有執法責任的局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在考核評議時,對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面,結合其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對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對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篇2

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管理秩序,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規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貫徹依法行政準則,統一行政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區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集中履行的行政執法職責,具體執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承擔。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規劃、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綜合執法的規定,協同做好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執法職責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檢查監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責令停止建設后繼續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查封、扣押專門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和有關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國家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處罰權和相應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律無效。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派駐各區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和職責權限,確定執法責任,形成分工明細、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進入違法行為現場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四)依法收集證據,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提請與行政執法行為直接關聯的有關部門認定法定條件、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凡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履行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的義務。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職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事前提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后,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抄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物或設施及實施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職責,查封、扣押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按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記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當場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責令補辦有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應當經許可審批部門書面同意后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暫扣、吊銷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發證機關核實后決定暫扣或吊銷。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及查封扣押財物,依照《**市罰沒財物及暫扣款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執法協調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應由對方履行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對方處理;發現對方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建議對方予以糾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統一制發可供載明告知內容和可供對方回復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

第十七條收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載明的要求向對方作出回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請有關部門認定有關法定條件、標準的,受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八條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許可審批事項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后續監管,凡未公示的應當同時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將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定期通報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辦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條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健全內部不同層級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執法人員的紀律約束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廣泛聽取并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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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得到全面、有效實施;

2.規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實;

二、規范性文件制發、制度建設和規范執法情況

3.本單位當年的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相抵觸,無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內容;

4.制定規范性文件經過調研論證和法制機構審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6.規范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相關事項依法公示,依法聽證,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時限制度、一站式服務制度;行使行政許可權符合法定職責、權限、條件、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后,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7.行政處罰行為符合執法權限;執法依據適用正確;認定事實準確,證據充分,證據、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規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合法,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為符合規定的條件、對象、標準和程序;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情況

9.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設立,主體資格符合規定;

10.規范行政執法主體,適時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

11.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合格,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并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執法證件按規定注冊、更換;

四、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情況

12.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行政執法身份;

13.行政執法人員遵紀守法,依法正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無不作為或越權行政的情況和違法亂紀行為;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情況

14.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制度,無違法授權或者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無違反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情況;無違法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情況或其他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情況;

15.行政處罰嚴格執行立案、受理有關規定;告知當事人法定權利;依法舉行聽證;依法履行回避義務;遵守法定時限;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規定;

16.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不搭車收費,不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

17.各類行政執法文書統一、規范,執法文書的說理性體現明顯;

18.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文書使用齊全、填制規范;行政執法案卷按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歸檔及時,保管妥善;

19.依法參加涉及本單位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維持率、行政訴訟勝訴率達到90%以上;實施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達30%以上;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20.梳理界定、匯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本單位負責實施的以及應當協助其他單位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1.區分不同的執法職權類別,科學合理地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程序、標準、時限和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并向社會公示和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22.制定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關配套制度;

七、行政執法中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查處情況

23.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責任人員,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

八、其他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的事項

24.成立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履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職責;

25.制定具體可行的行政執法工作年度計劃和工作措施,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本單位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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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會精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依法規范、執法為民、務實高效、改革創新、統籌協調的原則,以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征收征用等為重點,以建設行政執法標準化體系和推行智慧執法為抓手,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

二、工作任務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統一公示平臺。通過市政務服務網站建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行政執法有關信息。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建立鏈接,及時公示相關內容。探索建立執法系統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的數據交換機制,向公示平臺即時推送執法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作適當處理后公開。公開的信息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強化事前公開。積極拓寬公開渠道,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行政執法裁量標準等信息。按照要求于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行政權力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人員清單、行政執法服務指南、行政執法流程圖等清單、文本的制定或修訂工作。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除特殊情況外,要佩戴執法證件,全程公示執法身份;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出具行政執法文書要依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加強事后公開。嚴格按照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公開執法主體、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后1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二)全面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文字記錄。嚴格按照國家部委、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制定的行政執法文本格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文字記錄應當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推行音像記錄。音像記錄當與文字記錄有效銜接。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不再進行音像記錄;對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音像記錄。音像記錄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編號、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人、證明對象等基本信息。根據醫療保障系統統一的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執法行為用語指引,指導執法人員規范文明開展音像記錄。嚴格記錄歸檔。不斷健全執法案卷管理制度,規范執法臺賬和法律文書的制作、使用、存儲、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三)全面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審核機構。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通過業務提升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制審核崗位。明確審核范圍。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都要進行法制審核。積極探索實現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明確審核內容。嚴格審核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標準運用是否適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法制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后,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問題的書面審核意見。明確審核責任。完善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由醫療保障局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基金監管股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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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通過典型引路,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步伐,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下同)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對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創建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第四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創建堅持體現先進性、可行性、科學性和權威性的原則,綜合運用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等方面成果。

第二章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標準

第五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切實轉變行政職能,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行政機關應將行政職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二)加強和規范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建設,行政機關與相關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徹底脫鉤;

(三)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健全,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增強;

(四)機關職能劃分合理,權限合法,職責分工明確;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以供公眾查閱信息;

(六)依法行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完善。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七條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部門決策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決策制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一)行政決策的程序和內容合法、合理,重大決策應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涉及與人民群眾關系密切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

(二)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監督,決策行為規范,實現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八條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注重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一)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的權限、內容和程序合法,重大問題舉行聽證并向社會公示;

(二)科學編制并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三)建立并落實規范性文件制發、備案、修改、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出臺規范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評估實施效果。

第九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執法中無不作為或越權作為情況發生;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合法規范,記錄齊全;執法文書符合規定,按照檔案裝訂標準進行管理;執法單位內部實行案卷評查制度;

(三)行政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持證、亮證執法;

(四)行政處罰規范、合法、適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定了規范約束措施;

(五)行政許可規范合法,后續監督到位;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深化,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認真梳理行政執法主體和依據,分解執法職權,強化執法責任,各項責任制度建立完善,有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條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虛心聽取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報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三)依法履行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職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切實糾正違法、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并建立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五)加強專門監督,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

(六)強化社會監督,完善群眾投訴、舉報違法行為制度,認真處理來信來訪,積極受理投訴,依法作出處理,化解社會矛盾。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努力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以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一)制定學習培訓計劃,對領導干部、公務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強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的教育,并組織考試;

(二)行政執法隊伍穩定,執法人員熟悉法制,精通業務;

(三)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四)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按以下要求切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法制工作機構職能明確,人員配備齊全;

(三)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四)依法行政工作總體有規劃、年度有計劃、工作有重點,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參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應是當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被評為優秀以及當年度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沒有被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織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無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的;

(三)行政執法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被處以撤銷黨內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

(四)因出臺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

(五)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引發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

(七)法制工作機構職能不明確,人員配備在兩人以下的;

(八)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不宜評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凡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標準的行政執法部門,于當年11月1日至30日自愿申報填寫《*市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申報表》,按創建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部門進行自我評價并寫出自評報告。屬法定授權組織或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需經主管該組織的部門或縣級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一式兩份報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綜合申報單位各方面情況后,決定是否進行實地考評驗收。

第十七條考評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取匯報。聽取申報單位有關創建工作情況匯報。

(二)查看檔案。主要查看有關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依法行政制度建設、規范性文件制訂、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等案卷材料。

(三)實地走訪。必要時走訪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聽取他們對申報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媒體公示。在本市主要媒體公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候選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評議決定??荚u組對申報單位有關創建工作材料及調查了解和公示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六)審定批準。對經評議決定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稱號的申報單位,報請市政府審定批準。

第十八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每年總量控制在12家單位以內。

第四章獎懲規定

第十九條對被確定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頒發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獎牌。

第二十條獲得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由市政府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申報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請市政府批準,取消其稱號,收回獎牌,并通報批評,五年內不得申報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第二十二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行政執法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并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書面報告當年本單位開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情況發生后30日內書面報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一)本單位發生重大違法行政情況的;

(二)國家、省、市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案件質量抽查中發現不合格情況較為嚴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強烈不滿,且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其他認為應報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發生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調查,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撤銷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稱號。被撤銷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稱號的,三年內不得申報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第二十五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經復評合格繼續有效,但不再獎勵。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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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的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主要內容

(一)繼續推行部門綜合執法,大力推進縣級城管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繼續推行部門綜合執法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實行綜合執法的對象是:在機構改革中保留、更名或新組建的一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多種行政執法職能、有多支行政執法隊伍同時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具體包括:市經貿委、農林、交通、文化、衛生、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海洋漁業、房產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

(二)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公示制和違法責任追究制,強化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三)積極受理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重點加強對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關聯度高的部門包括垂直管理部門的監督。

(四)強化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三、方法步驟

(一)推行部門綜合執法,推進城管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市法制辦會同市編辦、城管執法局共同負責。了解全市城管行政執法的現狀,指導縣(市)制定報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案:幫助做好方案的實施工作。繼續推行部門綜合執法工作,一是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明確目標和任務。二是查明本部門的行政執法隊伍的現狀,明確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三是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門的綜合執法方案,方案應包括:開展綜合執法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本部門的主要執法依據和職責、實施步驟、組織保障等內容。四是方案報批。末開展綜合執法的部門,制定的具體方案要報市法制辦和市編辦審批。五是按批準的方案組織實施。

(二)深入推行“四制”強化行政執法制度建設。由市法制辦負責,結合新的形勢,對實行“四制”進行新的部署,發文明確新的要求,并進行檢查督促。

(三)積極受理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投訴舉報,由市法制辦負責,制定相關的制度,抓好貫徹落實,開展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從制度層面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對一些垂直管理部門,可以將行政管理相對人反映和在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幫助他們改進工作。

(四)強化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在下半年進行。由市法制辦牽頭會同市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物價局等部門組織實施,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檢查方式包括聽取有關部門匯報;看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卷宗;召開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的座談會并發征求意見表,組織相對人評議行政執法工作等。重點檢查部門為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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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ywh09”為你整理了這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總結

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根據雙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高度重視,立即制定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具體協調、指導工作開展,現將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推進情況報告如下:

一、成立機構、制定方案

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三項制度”領導工作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宣傳法規股,具體負責聯絡、協調各項工作的開展,各股(室)、中心、隊負責涉及本股(室)、中心、隊業務范圍內的“三項制度”開展工作,結合行政執法行為類別、金額、對當事人人身、財產權利有重大影響、社會影響等情形,確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范圍。按照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標準,編制完成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

二、工作推進情況和成效?

(一)嚴格實施執法公示制度。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制定并下發了《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辦法》。一是規范事前公示。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通過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及時公示公開了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監督舉報等。編制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執法人員執法資格清單、行政執法服務指南和行政執法程序流程圖,并在網上公示。二是強化事中公示。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嚴格實施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工作要求,規范執法事中公示。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許可事項、流程、資料和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三是推動事后公示。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通過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定期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事項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二)積極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制定并下發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一是明確執法人員要求通過文字、音像記錄等方式對執法程序、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全程記錄;二是加強執法裝備建設,推進全過程記錄執法工作。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購置了五臺新型行政執法記錄儀,做到執法人員人手一臺,加強執法過程記錄工作。三是加強執法設備管理,制定印發了《執法設備管理規定》。四是明確了執法文書制作規范和要求,按照執法程序進一步統一了執法文書,明確了執法過程中現場拍照記錄入卷規范、執法記錄儀及其他錄音錄像設備錄制的音像資料保管方式、記錄入卷辦法和要求。確保每件行政執法案件有記錄、有案卷,保障執法全過程文字記錄完整,執法文書規范,案卷完整齊全。

(三)認真開展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工作。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利用政府信息公開網行政執法信息平臺開設了行政復議公開欄目,并指定專人負責。

(四)截止到今年10月,我隊共處理違法案件立案45件,結案40件,我隊共受理林業行政案件45件,已結案40件。查處林業行政違法人員40人,其中違法單位法人35人。1-10月份合計沒收木材(雜栗木樹)25.003噸,云南松木材15.6365立方米;處罰林地面積47994.10平方米,罰沒款收入685774元;野生動物案件1件,罰款100元;合計罰款(含木材變價款)3086084.62元。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三、存在的問題 ?

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在落實“三項制度”方面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三項制度”的建立還不夠完善、規范。

由于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實行“三項制度”時間不長,缺乏經驗,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些環節無章可循。

(二)在實施“三項制度”上還不夠深入、具體、全面。一是行政執法決定公示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限有待完善;二是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資料的記錄,保管、制作入卷方面還不夠規范,特別是音像記錄資料入卷的很少。

(三)有的執法人員對“三項制度”認識不到位,認為環節太過于復雜,工作太繁瑣。

四、下一步解決對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雙柏縣林業和草原局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2018)118號)、《云南省入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9)39號)要求,結合州、縣《開展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工作方案》,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分工,夯實責任,認真扎實地開展好“三項制度”工作。

(二)進一步建立完善制度。學習借鑒其他單位先進經驗,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內容、范圍、程序、方式,規范執法制度建設。

(三)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進一步總結經驗,改正不足,嚴格落實“三項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得到有效實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進執法行為規范。

篇8

二00*年,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在縣政府法制辦和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縣法制工作會議及市稅政法規工作要點精神,圍繞全縣財政工作任務和財政改革重點,加強稅政法規基礎建設,進一步增強全縣財政干部的法律意識,積極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理財、依法行政水平,嚴格財稅執法監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F將一年來行政執法情況總結如下:o%ahai版權所有!

一、加強普法培訓,增強財政干部依法理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2"~fc"nr

緊緊圍繞各階段的財政中心工作,開展財政法制培訓。重點培訓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新出臺的有關稅法和財政政策等,特別加強了對《行政許可法》的培訓、考試考核工作。通過采取輔導與自學相結合、自主宣傳與媒體宣傳相結合,一般學習與典型案件教育相結合、開展普法教育與加強財政執法相結合、普法與地方財政立法相結合等,集中培訓、以考代訓等形式多層次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增強了財政干部依法理財、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u]=s

二、健全機制,完善制度,規范執法程序g=^kjx

為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黨組書記為副組長,紀檢、財政監督、財政稅政法規等股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為成員。完善財政監督檢查、處罰的查、審分離和集體研究制度,實行了嚴格的分工負責制,財政監督股統一制定檢查計劃,負責下達檢查通知,嚴防重復檢查,并對檢查組材料、處理處罰意見進行審核;稅政法規股負責對執法人員資格、行政處罰法律法規依據進行審查,專業法規資料購買發放;分管領導負責立案、處理處罰審批;局辦公室負責文書格式審核,統一編制文號;人教股負責組織法制培訓;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對處罰金額1萬元以上、違紀金額5萬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復雜案件的實行集體審理,實行嚴格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為切實增強財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辦事公開制度,將公開事項上墻公布,將公開內容匯編成冊。在行政執法處理處罰前,實行告知制度,先行下達告知書;在處理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告之復議申請時限和復議機關。3svk4jx

三、依法行政,提高財政執法水平>_xbf*[9[

我局切實加強了財政執法的基礎工作,在執法中嚴格遵守《*省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省財政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省財政行政執法違法和錯案追究制度》。按時完成了財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培訓、申報和換證工作,所有行政執法人員均持有經縣政府法制辦年檢的行政執法證,堅持持證執法,按照規定程序立案、辦案和作出行政處罰處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執法行為,保證執法質量。近四年來,本局作出的行政處理處罰無一件復議、訴訟。加強對執法處罰、復議、應訴、賠償案件的登記、統計、歸檔、研究工作。我局法規股*撰寫的《*縣貫徹〈政府采購法〉取得實版權所有!效》、《*縣著力清理亂著裝》等稿分別在《中國財經報》、《*日報》、《*晚報》、《中國政府采購》等報子雜志刊登。財政檢查工作得到省、市財政部門肯定。t>jh&

篇9

一、行政執法的現狀

行政執法機關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在國家的正常運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執法中確實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表現在行政執法行為隨意性太強,執法人員即是法律,行政處罰不受監督,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不受制約,執法中主觀武斷,徇私枉法,執法不嚴,瀆職失職,,甚至執法犯法。從全國案例看,確實存在不可忽視,甚至嚴重的問題。例如廣東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廣西的礦難、安徽劣質奶粉案等等,無不反映出行政執法的混亂狀態和負有執法職責的部門行政執法嚴重失職和軟弱混亂的問題。

造成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行為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理、合法、適當,行政執法行為受不受監督,如何進行監督,由哪個部門進行監督,怎樣限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防止行政執法權的濫用,防止對當事人的侵權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由來已久,但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因為依法治國的目標并非短期能夠實現。在行政執法行為中,除當事人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引起行政復議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引起行政訴訟程序外,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基本處于無外部監督的狀態,對這些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通過內部規章制度的制約,然而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這些內部制約機制發揮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說明問題。"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永遠是一條真理。

二、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及監督不力的原因

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實施法律監督的狀況總的來說還不能令人滿意,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偽劣產品問題、食品安全問題、醫藥衛生安全問題、建筑安全問題、環境衛生安全問題、工商、稅費、稅流失問題等等,一個也沒解決好,監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幾年來,檢察機關自覺加強了對這些領域的法律監督力度,通過開展立案監督專項行動制止"以罰代刑"的問題,通過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懲治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腐敗犯罪分子,對犯罪起到警示、震攝作用,通過扎這實開展職務犯罪預防,防患于未然,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正確、公正、嚴格、規范行施起到了促進作用,可以說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的任務仍任重而道遠。從當前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對涉嫌構成犯罪而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立案監督。近幾年來,高檢院相繼推出對經濟領域犯罪案件實施立案監督的專項行動,意在加強對行政執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監督力度,發揮打擊犯罪,遏制犯罪,維護經濟正常健康發展的目的。專項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體發展仍需加強,機制建設尚不配套,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過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來達到監督的目的,但從統計情況看,自偵案件中查辦行政執法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比例比較低,而因庇護行政違法案件當事人而受到查處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則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線索少。據某縣統計,幾年來因涉嫌偽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件,向檢察機關進行控告、舉報的一件也沒有。面對線索的匱乏,檢察機關只能依靠自已發現線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該項工作主要有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又難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線索。舉報線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處罰的當事人本來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較輕的處罰(相對刑罰而言),當然會息事寧人;而行政執法機關對此已作罰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處罰,也必將受到經濟利益驅使(嚴格不應出現這種情況,但現實必竟存在)而得罰便罰,不會再去追究當事人其他責任了,這也正是以罰代刑現象存在的本質所在。當然,群眾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眾對案件的了解不會很深,并且當今社會下,"事不關已"而主動"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享有對國家法律正確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力和職責。但相比較而言,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刑事法律的監督上,也就是說刑事法律監督是比較成熟的,而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則相對弱化,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從法律的比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來,在刑事法律監督中,刑事訴訟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職權,例如批捕權、公訴權、自偵案件立案、偵查權、檢察權、立案監督權、偵查活動監督權、對法庭審理的監督權、抗訴權、對監管機構監督權等等,非常具體,非常明確,這是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依據,是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的,是憲法規定的檢察權的具體體現,因而在履行監督職責中工作有力度,監督機制也成熟;而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除自偵部門依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政執法工作人員進行立案、偵查的權力外,法律的規定則幾乎是個空白。例如開展的立案監督專項行動中,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線索能否進行檢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機關有沒有義務配合、在不配合時又怎么辦,檢察機關如何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嚴格的程序。從現實執法情況看,只是檢察機關通過加強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達成共識,簽訂會議紀要等形式來開展監督工作,筆者認為,這種"協調"形式的監督是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難以開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來的監督在貫徹中同法律規定的監督權是無法并論的。三、監督手段弱。從當前情況看,對經濟領域犯罪打擊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現象的存在和案件線索無法被司法機關發現并追究。而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時,也僅能提出"檢察建議",從手段上分析,比較弱,并且提建議的前提,必須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但從現實情況分析,經濟領域犯罪案件法律規定的構罪標準一般數額較高,而行政執法機關一次查獲和發現的當事人的物品(犯罪對象)則很難達到犯罪的數額和標準。對此情況,檢察機關怎么辦,也無從下手。因為檢察機關也無法再進行初查,從人力、物力上也難以保障,并且行政執法機關是否支持也可見一斑。

三、建議和對策

行政執法機關存在隨意執法的現象比較嚴重,極大地損害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破壞了人們的法制觀念,損害了經濟的健康發展。落實檢察監督權,防止打擊不力,關鍵在于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建立合理機制,完善法律規定,補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線索,加大打擊力度,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規定。這是解決對行政執法機關監督不力問題的根本方法,要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任務與能夠實施的監督手段相統一。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執法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不再僅僅依靠雙方的建立聯系制度和協商來完成,而是監督有依據,建議有根據,工作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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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來,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積極探索建立了辦案質量監督評查制度,開展了案件質量監督評查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區政府決定在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全面推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根據區領導要求,全區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參照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結合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的特點,全面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要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客觀、全面、詳細地記錄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材料和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立卷歸檔。要重點做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的存檔和整理工作,定期對執法案卷進行檢查和抽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和糾正。同時,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并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這項工作的落實情況,區政府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抽查和評查,對推行不力的部門和單位,要嚴肅紀律,予以通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宿遷市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辦法》

附件:

宿遷市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辦法

為了促進執法水平和監管效能的提高,采取各辦案單位“自評與集中評查、不定期抽評與季度互評、內部公開評議與邀請區法制辦領導或法院法官參評”的三結合評查方式,在全局開展“案件質量監督評查”活動,通過評查肯定成績,找出問題,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達到嚴格、規范執法,確保行政執法案件檢查無錯案、復議不被撤銷、訴訟不敗訴;同時,不斷提高辦案工作的透明度,增進各辦案單位的相互理解、信任與交流,推進全局行政執法監管工作再上新臺階。具體辦法如下:

一、案件評查工作基本辦法

(一)制定評查辦法。評查工作開展前,首先擬定切實可行的評查方案,將評查的案件范圍、具體方法、時間安排、評查標準、計分方法等事項,逐一細化、量化,并以文件下達到各參評單位。為了保證監督評查工作公開、公正、透明,由監察室、人教科負責對評查全程進行監督。

(二)自查自評。按照評查工作辦法各分局及辦案單位每月進行一次自查自評,自評范圍是各單位所辦案件,案件監督評查表采取一案一表,一式二份,一份隨《案件核審月報表》上報局法制科匯總,并定期編寫《案件監督評查簡報》,通報評查情況。

(三)抽評與互評。為了使評查工作能有效真實地反映案件質量,推動執法辦案工作開展。法制科將會同公平交易科(經檢大隊)等科室不定期地對各分局及辦案單位的案件卷宗進行抽卷評查,抽評前,對被抽評單位的卷宗采取分類編號的方法,隨機抽卷,案件卷宗抽取后不得調換,且當場裝袋密封,集中帶到局里評查;每季度組織法制員進行一次互查互評,對互相評查出來的問題在《案件監督評查簡報》上予以通報,且納入年終考核。

(四)集中評查。組織法制員、案件主辦人及有關辦案人員,于每年的五月、十月份集中對基層分局和各辦案單位的案件卷宗進行集中評查,為了提高案件監督評查工作質量,邀請區法制辦領導或法院法官參與指導評卷工作。

根據評查工作辦法,評查分為優秀(98分以上)、達標(95分以上)、差(80分以下)三個檔次。對在自評、抽評、互評,集中評查中被評為優秀的卷宗的辦案單位的法制員及有關辦案人員建議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且作為年終評比先進的重要依據;對被評為

80分以下的差的卷宗的辦案單位,不得參加先進單位的評比,對評查出來的錯案,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案件質量監督評查計分標準

(一)管轄權正確(分值10分)

1.查處無管轄權(地域、職能、級別、指定、移送管轄等)的案件(扣10分)

(二)案件事實清楚(分值20分)

[一]主體認定情況

2.主體認定錯誤(扣20分)

3.主體認定不當或者違法主體是否為案件的當事人似是而非(扣5分)

4.共同違法是否有漏處的同案人(扣3分)

5.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不清(扣2分)

[二]事實清楚,計算準確

6.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不清(扣1分)

7.違法行為實施的地點不清(扣1分)

8.違法行為實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9.違規行為實施的對象不清(扣1—3分)

10.違法行為的后果的不清(扣1—2分)

11.數量、金額、非法收入等該計算不計算(扣1—3分)

12.數量、金額、非法收入計算有錯誤(扣1—2分)

[三]處罰文書結構符合要求,內容清楚、完整、準確

13.文頭、文號不規范(扣1分)

14.標題與內容不符(扣1分)

15.文書結構不符合要求(扣1—3分)

16.當事人基本情況敘述不清(扣1分)

17.違法事實和證據敘述不準確或與調查核實的情況有矛盾(扣5分)

18.定性適用法律法規條、款、項及內容引用錯誤或不準確(扣5分)

19.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項及內容引用錯誤或不準確(扣3分)

20.引用不必要的法律法規或條、款、項內容(扣1—3分)

21.處罰種類排列不當(扣0.5分)

22.未交待復議、訴訟事項或交待有誤(扣1分)

23.無處罰機關名稱、印章及決定日期(扣0.5分)

24.語句不通,用語不準,錯、漏字、標點符號(有一處扣0.5分;影響案件事實或定性的一處扣2分)

(三)證據充分有效(分值30分)

[一]全面收集證據

25.收集的證據能不能證明當事人違法(扣30分)

26.證明違法主體基本情況的材料是否充分(扣1—2分)

27.影響定案的重要證據是否提?。?分)

28.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扣5分)

29.其他證據該收集的是否已收集或者收集齊全(1—3分)

[二]客觀收集證據

30.提取書證未注明出處、時間(一份扣1分,最多扣3分)

31.提取物證不規范(扣1—3分)

32.證人身份不明(包括以單位提取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一份扣1分,最多扣3分)

33.視聽資料無說明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旁證(扣1—3分)

34.當事人陳述(訊問筆錄、供述材料以及當事人以自己名義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內容有矛盾未查清,或者訊問筆錄過于簡單,該問的不問(扣1—5分)

35.鑒定結論無送檢委托書、送達確認回執(一份扣2分,最多扣6分)

36.現場筆錄概括、簡單,不能如實反映檢查現場(一份扣1—3分,最多扣6分)

37.先行登記保存及實施扣留、封存財物強制措施手續填寫不規范,不齊全(一份扣0.5—2分,最多5分)

38.調查取證中,辦案人員單獨調查或者檢查,不按要求簽名,當事人未簽名蓋章,涂改處未經確認,未簽字不頂格,應簽名意見、日期而不簽名(一處0.5—1分,最多10分)

[三]合法收集證據

39.在調查取證中未向當事人標明執法身份(扣1—3分)

40.詢問筆錄中有指供、誘供現象(一處2分,最多6分)

41.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扣1—3分)

(四)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分值15分)

42.將合法行為視為非法行為(扣15分)

43.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扣10分)

44.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與處罰適用法律、法規彼此不一致(扣5分)

45.漏處違法行為(扣5分)

46.適用條、款、項不妥當(扣3—5分)

(五)處罰適度(分值5分)

47.應當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改正(停止)措施(扣2分)

48.從輕、減輕和免于處罰無法定情節,或者處罰時不考慮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情節(扣

3分)

49.處罰畸輕畸重顯失公平(扣3分)

50.處罰種類不當(扣2—5分)

51.對查實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不移送(扣2分)

(六)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分值15分)

[一]立案手續完備

52.無立案表或者立案無事實、法律依據(扣2分)

53.立案不及時(扣1分)

54.立案表制作不規范(扣0.5—1分)

[二]執法手段使用不正確

55.違法使用行政強制措施(扣5—20分)

56.采取和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規范(扣2—6分)

57.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后,不及時作出處理(扣1—5分)

[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符合要求

58.無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扣5分)

59.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內容不詳、不全面、不能反映案件全貌(扣1—3分)

60.調查終結報告結構、層次混亂(扣1—2分)

[四]核審、審理、審批手續完備

61.未經核審、審理(扣2分)

62.核審、審理不規范(扣1分)

63.審批手續不完備(扣1分)

[五]告知和聽證

64.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告知(扣2分)

65.告知筆錄不全面(扣1—5分)

66.對當事人在告知、聽證過程中提出的問題應當進行復核而未復核(扣2分)

[六]文書送達手續齊備

67.處罰決定、詢問、告知、聽證通知等法律文書無送達手續(扣2分)

68.上述法律文書送達不規范(扣0.5—2分)

[七]結案

69.無正當理由立案案件超過3個月結案(扣2分)

(七)財物處理符合規定(分值3分)

70.提前處理財物手續不符合規定(扣2分)

71.銷毀處理物資手續不符合規定(扣1—2分)

72.暫扣或者收繳財物去向不明(扣5分)

73.罰沒單據填寫不規范(扣0.5—1分)

(八)使用統一辦案文書和組卷完整(分值2分)

74.不使用統一辦案文書(扣0.5—1分)

75.卷宗漏裝證據材料(扣1分)

76.不按規定組卷,或者組卷不整潔、脫頁、缺頁(扣0.5—1分)

77.卷宗裝訂不及時(扣0.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