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流程范文

時間:2024-03-27 11:10: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流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流程

篇1

(一)知識與技能目標

通過學習能學到什么知識,能解決什么問題,能具備什么技能是教學宗旨。以經濟糾紛的解決為例,知識與技能目標就是讓學生了解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掌握談判的方式和方法(協商);掌握協議書、調解書、狀的書寫。

(二)過程與方法目標

方法是指教和學的方式。過程就是怎么將知識傳授給學生以及學生在教師的教導下學什么。具體地講,方法就是教師“教”與學生“學”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師的講授法、案例教學法、分組討論法、情景模擬法、引導自學法等,學生的自主學習法、合作學習法、探究學習法等。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任務驅動法的教學過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經濟糾紛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六種,然后用流程圖將這六種方式串聯在一起,使學生清晰地看到六種方式之間的關系,接著對六種方式進行實訓演練,最后總結實訓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及六種方式的優缺點。學生學習的過程就是先學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聯想出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接著思考采取某種方式應具備的條件,最后選擇最適合當事人的方式。教師的教學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學法(或情景模擬法)、分組討論法(或角色扮演法)、講授法、總結歸納法。學生的學習方法用到了探究學習法、自主學習法。

(三)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情感主要指學生的學習興趣,價值包括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情感目標就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團結協作的精神,從而探尋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價值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認識守法的重要性,樹立以法律約束自己行為的世界觀,同時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提高“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

二、任務驅動法實訓模式構建

(一)大模塊(整章)情景假設

在此,筆者將大模塊情景簡稱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聯整個模塊知識內容的情景。在教學中,大情景應貫穿模塊課堂教學的始終。對于大情景的選取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問題的層層設立,引出本模塊學習的主要內容,接著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形式組織有目的學習,此即問題導入法;二是尋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學生由典型案例聯想到生活中類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從而學得新知識,此即案例教學法。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問題導入式:大家在出現經濟糾紛時怎么辦———唇槍舌戰,拳腳相加/賠禮道歉/談判協商/找第三者調解/打官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結合自身條件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總結各方式的優缺點。案例引入式:張三花費5000元在A商場買了一部蘋果5s手機,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他該手機為原裝正版手機,可張三沒用幾天就出現了黑屏現象,他拿到蘋果手機專營店進行檢驗,檢驗人員檢驗后告知張三該手機為山寨手機,只要花3000元就可買到。顯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知識,如果張三想退手機能實現嗎?如果找A商場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譚嗎?如果張三想退手機或索要錢,他該用什么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理清子模塊(各節)之間的關系

此部分內容重在系統地讓學生了解通過本模塊內容的學習,能“立體、縱向”地感受到大模塊、子模塊、子模塊中的具體內容之間存在的脈絡關系:透過樹根(大模塊標題)就能看到樹干(各子模塊標題),通過樹干能看到整棵樹上的枝條(各子模塊具體內容)。這部分知識筆者采用流程圖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確各知識之間的內部聯系。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間的內部聯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塊(各節)實訓步驟

大模塊是由子模塊構成的,理清子模塊知識,大模塊知識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塊實訓的構建是任務驅動法實訓的關鍵。在這一實訓階段,教師和學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又要將理論知識轉化成生活實踐,培養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認識子模塊。

主要是對子模塊知識的概述,使學生先從宏觀上了解知識,然后重點講解子模塊的概念、特征、應具備條件。以談判為例,就是講解談判是什么,談判應具備的什么條件。

2.子模塊情景假設。

通過子情景(案例或問題)引出子模塊中所要講解的內容,即子模塊中的具體知識。以談判為例,就是假設上例中張三想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糾紛。

3.組織學生討論。

學生在教師的引導和參與下討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各抒己見提出多種觀點,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這一階段,教師要給學生留出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空間,為學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構知識、運用知識、表現自我的機會。學生所要完成的任務是: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搜集知識信息的渠道、途徑和方法———搜集知識———對搜集到的知識進行分析、整理———辯論———解決問題。以上述張三案例為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張三想通過簡單的談判方式解決糾紛,他需要怎么做?談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談判成功了,張三想通過協議書的方式將他們的談判結果法律化,協議書怎么寫?如果沒成功,他還可以怎么做。

4.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

通過上述的討論,講解所涉的法律知識。比如談判條件、談判技巧、談判組織、談判協議書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練。

通過“組織學生討論”和“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將學生分角色進行演練。以談判為例,應將學生分為兩組,一組代表商場A,另一組代表張三,兩組學生展開激烈辯論。在這一過程中,學生能深刻體會自己怎么談判,也能看到對方同學怎么回應,是一個雙向學習的過程。

6.評價實訓效果,強調注意問題。

教師應對“分角色演練”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評價,并指出在談判過程中雙方應注意談判的技巧、對方立場等問題,以及制作協議書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張三的代表小組未注意到上場人員的情緒,談判的技巧、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證據的收集、狀的書寫等。

7.作業布置。

作業的布置要堅持“高效、鞏固、實用”原則,做到“適當、適量、適時”,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和創造性。以談判為例,布置一個作業題“假設張三和商場談判成功,為其制作一份協議書”。

(四)大模塊知識歸納總結

篇2

關鍵詞: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價值

1 小額訴訟之一審終審的制度價值

伴隨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相應轉變,訴訟案件在一些法院出現井噴現象,因而結合2011年以來小額速裁程序的實踐經驗,我們能發現小額訴訟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特別體現在一審終審的環節之中。通過一審終審不僅能降低訴訟成本,滿足人民對自身權益維護的訴求;同時也能提升訴訟效率,減輕法院審理負擔。雖然小額訴訟目前還處在初步實踐應用階段,一些配套的制度措施還不是很到位,但不能否認小額訴訟特別是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價值。

(一)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由于法院法官的數量上的限制,很多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官承擔了巨大的工作任務。這不僅不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提升辦案質量?;鶎臃ㄔ撼袚拿袷掳讣杏邢喈敹鄶盗繉儆谛☆~經濟糾紛。這些案件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也不復雜以往通常走簡易程序,但仍舊是二審制。此次針對各地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小額訴訟的標的額,交由基層法院審理。這減輕了中級法院的審判壓力,將一些訴訟數額較小的案件化解在基層,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同時小額訴訟可以視為簡易程序的簡化,程序上的簡化也就帶來審判效率的提升。

當然在凸顯提升審判效率的過程中,也不能降低對案件審理質量的要去,要做到“效率”與“公正”的緊密結合。小額訴訟中的一審終審借鑒吸收了國外的做法,降低了訴訟周期,避免了案件的堆積,但是由于很多問題尚未完善,包括民訴法司法解釋也未進行詳盡的規定,因而一審終審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還需要進一步的強化。

(二)程序簡便快捷,保障人民權益

小額訴訟程序并不是新設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民訴法將小額訴訟歸于簡易程序下,已經說明小額訴訟的程序還是會遵照簡易程序的相關要求,但是體現為一審終審。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強調司法為民。而與人民群眾關系最為緊密的民事案件更應當服沼謖庖淮缶幀V灰符合條件,人們都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得到應當享有的公平正義。同時這也符合我們一貫的讓人民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的目標追求。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程序簡便正是符合這一大局,減少了人們參與司法的障礙,也是司法活動群眾路線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

(三)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小額訴訟的訴訟費很少,基本不會對訴訟人員造成經濟上的負擔。這里的降低訴訟成本還應當包括對司法機關的司法資源的節約與分流。因為一審終審的簡便快捷,辦案精力以及司法資源的再分配都可以得到優化,法官可以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普通程序案件和疑難復雜案件,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2 關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質疑

因為是立法中第一次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也是第一次規定一審終審,結合各地區法院目前審理的實際情況,我們不難發現小額訴訟的適用率是偏低的。但這不能完全否定小額訴訟的實踐價值。同時一審終審對于法官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特別是在當下全面推進的司法機關員額制改革中,辦案人員得到壓縮,案件審理的壓力可能會得到加強??傊☆~訴訟一審終審是對以往的民事訴訟的改革創新,面對一些質疑和批評需要結合司法實踐,穩妥的推進該制度進一步完善。

(一)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適用率較低

小額訴訟包括之前的小額速裁試點都不難發現這一制度適用率較低。[1]小額訴訟適用不足,這與制度設計時的構想有差距。究其原因與一審終審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一審終審下,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案件得到了“速審速判”,案件審理的質量是否可靠,讓人心生疑竇。而且一審終審下,當事人的救濟程序單一且薄弱,如果案件的審理不能讓其滿意或有缺陷時,則會產生負面效應。一審終審對法院及司法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有著較高的素質水平。[2]一審終審中,必須要切實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是在當事人救濟渠道欠缺的現實之中。但是目前我國基層法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院的業務水準還有待進一步的提升,而法官素質的欠缺恰恰是影響案件審理的關鍵環節。當然,目前的員額制改革正在推進,一批本部門的業務精英能夠脫穎而出,但從整體上看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建設依然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

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強調的是“小額”,并不見得都是案情簡單的案件,有些案件在審理起來并不容易。最高法院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幾類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的案件。然而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以及供用水熱力合同糾紛在多數情況下會存在較大的爭議案情會稍顯復雜。[3]這類案件的特點就是舉證復雜,如果按照目前的小額訴訟的審理方式當事人可能難以充分的提供證據。而且這類糾紛較為瑣碎,但是爭議較大,如果適用一審終審可能不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此外,法院系統的內部壓力也是小額訴訟使用率低的原因。早在小額速裁程序中法院系統就傾向于調撤方式結案,這一比例也是相當高的。而且現在司法系統執行錯案終身追究制,且案件的再審也在本級法院,這就使得一部分法官不傾向適用小額程序。而且,小額程序將大量的民事案件壓縮到基層,也會對當地的等產生壓力。從目前來看,小額訴訟程序是新興設立的程序,人們可能對該程序還不是特別了解,因此需要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76條的規定向當事人積極說明相關事項,避免當事人產生疑義。

(二)一審終審下小額訴訟強制啟動

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是強制啟動且一審終審,這也引起了部分學者的批判。正如前文所述,一審終審的制度價值之一就是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提升審判效率。但有觀點認為這一制度可能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為上訴制度有利于糾正一審中可能存在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錯誤。但由于一審終審,這些問題可能被掩蓋。從域外的日本、法國、韓國、英國及臺灣地區的實踐來看,都賦予了當事人嚴格條件下的小額訴訟上訴機制。例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適用小額訴訟審理程序的案件,法院作出的命令存在影響訴訟程序的嚴重違法或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4]這一點是否可以借鑒,可以再研究。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金錢給付類案件都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正如前文所述,有些案件雖然數額不大,但是案情可能會較為復雜。以往在立法時,常常出現的兜底條款,這次卻未能在小額訴訟中加以體現。在進行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若發現案情較為復雜,可以賦予法官一定的變更訴訟程序的權利。根據司法實踐一些小額訴訟雖然金額不大,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火氣”卻不小,不能以平和的心態來面對司法裁決。速審速決模式的小額訴訟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此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一審終審下由原審法院進行再審審理,這樣就將小額訴訟的審理過程牢牢的限制在基層人民法院。而由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它的意愿可能不高,改判的可能性可能不大,可能造成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制度價值大打折扣。我們在進行小額訴訟的制度設計的過程中,有人提到這是以“法院本位”來進行的,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在強調司法效率的同時,也要適當考慮各類型案件的復雜性,畢竟隨著經濟社會的日益發展,很多潛在問題尚未顯現,因此不能將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方式、流程等進行固化。此外,當事人的利益殊值保護,一審終審程序能否切實的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還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

3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完善

(一)賦予案件當事人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筆者認為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可能會起到一定的負面效果,前文已有所分析。賦予當事人選擇權可以讓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選擇走小額程序還是走簡易程序。為了倡導大家走小額程序,可以在訴訟費減免等環節給予當事人優待。民事立法向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一定范圍內的訴訟程序選袢ǎ符合民事立法精神。尊重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賦予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選擇訴訟程序。參照國外立法,可以賦予原告相應的選擇權,而被告則享有相應的程序異議權。當然為避免當事人大面積的選擇其他程序而不是小額訴訟程序,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行必要的安排。主要是縮小小額訴訟案件的范圍;完善小額訴訟的救濟渠道;強化司法服務功能,釋明相關案件事實清楚建議采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以及時獲得司法上的幫助。

(二)強化一審終審中的檢查監督

201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審理的檢查監督。在二審終審制下,當事人的救濟途徑較多,權益可以得到較好的維護。一審終審下,當事人喪失了一次上訴的機會,他們的權益可能受損,因而可能轉向檢察機關以尋求幫助。請檢查機關抗訴成為法院主動再審以外的另一種主要救濟方式。但是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詳盡的載明檢察機關介入小額訴訟程序的具體方式和路徑,這有待于相關部門適時提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具體步驟。當然檢察機關在進行檢查監督時,除了審查案件事實以外,還需對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

(三)訴調并行模式的構建

因為小額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案情較為簡單,可以專門建立與一審終審相配套的訴調結合的制度。目前,全國正在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制度,使得有豐富經驗的社會人士參與到法院的一些案件的審理工作中來,特別是民事審判中一些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小額訴訟中的物業費用糾紛、借貸類糾紛、勞務費糾紛等等都可以通過調解程序來進行。在民事審判中,法院還是傾向于當事人通過調解程序推進案件的順利解決,這一點在小額訴訟中尤為明顯。有不少觀點認為應當把調解程序前置。將調解程序與一審終審程序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先行調解可以將相當一部分案件通過調解程序結案,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應當適時參與其中,釋明法律、解答疑惑。如果當事人仍然不愿通過調解程序進行結案,則可以通過一審終審制,使糾紛最終得到相應判決。由于經歷了調解程序,如果經歷一審則事實上法院經歷了兩次對案件的處理程序,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劉學在、歐陽俊.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之評述[J].湖北社會科學.2013(5):151.

[2]肖建華、唐玉富.小額訴訟制度建構的理性思考[J].河北法學.2012, (8):30.

[3]肖建國、劉東.小額訴訟適用案件類型的思考[J].法律適用.2015(5): 22.

[4]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篇3

整體原因

1.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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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框架研究

一、我國法務會計理論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務會計是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國在處理會計造假案件中,對責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處罰,但在民事訴訟中對如何確定有關人員的過失,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賠償責任,卻缺乏相關的依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門不知道用哪種標準來正確衡量有關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以及怎樣進行補償,這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務會計的優勢,對爭端進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設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立法不斷完善,與此相適應的訴訟協助體系也得到了加強。從實踐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體系尚未建立,法務會計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在對經濟案件進行調查時,雖然吸收了有關會計人員參加,但由于參加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與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極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可能失當,從而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三)會計與法律實務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經濟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趨隱蔽和復雜,法律對經濟案件的執行,要通過會計信息和會計證據來量化證明。另外,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質量日益不滿,涉及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而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法律訴訟不斷出現。此外,經濟糾紛案件還常涉及到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無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這些必須由法務會計人員來對此進行審計和判斷。

(四)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需要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實務領域也開始運用,但在理論研究方面較為乏力。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量、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我國在本科專業中進行法務會計選修課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數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很少建立正規的法務會計或法務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體系,高校目前培養出來的會計學方向的學生,在會計專業知識方面一般較強,而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較弱,這就導致了法務會計專門人才的嚴重匱乏。

二、我國法務會計基本理論框架的構建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與應用范圍筆者認為,所謂法務會計,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糾紛、過失、欺詐、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項進行調查、審查、計算、分析、判定等,對特殊事項的裁定提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種專項會計。是以會計學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學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與法學為一體的新型的邊緣會計學科,從實務角度看,法務會計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律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依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的技術與方法。法務會計的范圍或內容,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各國以及該國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范圍會有所不同。我國目前的法務會計‘應包括:企業稅務會計(稅收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會計;基金會計;司法會計,該觀點切合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與傳統會計相比,法務會計的應用范圍更加廣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司法機關、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審計人員。

(二)法務會計的目標與對象法務會計目標在法務會計體系中起著引導作用,是法務會計框架體系的最高層次。傳統會計的目標是反映控制經濟活動、評價經營業績、預測經營前景、提供經營決策支持,而法務會計的目標在外延上則更加廣泛,其總的目標是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由于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不同,各個具體對象的目標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決定了法務會計目標與一般會計目標的側重點有所區別。財務會計目標著重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信息,而法務會計目標則強調“完成受托責任”。完成受托責任包括的內容有產權界定、債務糾紛、經濟犯罪、會計舞弊等經濟問題,必須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法務會計不僅可以幫助管理部門強化企業內部控制、促使本單位的會計行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以減少內部舞弊的發生,而且可以在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單位的正當權益;在社會中介機構接受的眾多受托業務,絕大多數都涉及到經濟問題,都需要會計和法律知識,以對受托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做出正確的評判;在司法機關及審計機關,是以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為基本內容的一項法律訴訟活動。法務會計主要是在調查經濟案件所涉及到的有關財務問題時,以收集會計資料證據,鑒別判斷會計問題,從而劃清案件的責任,證實案件事實。所以,法務會計的目標是對有爭議的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提供會計分析證據或鑒定意見,以明確法律責任或提出管理、咨詢建議。也即法務會計要在委托方授權的范圍內,運用審計學等專業方法,搜集調查證據材料,并用會計等計量手段對法律規則適用中所需要解決的非關系問題,即數量計算問題作出計算,供給委托方作為證據材料或是作為專家證言提供給法庭。法務會計是研究會計法律問題的,法務會計研究的對象與財務會汁的對象有著顯著的不同。傳統財務會計對象是與企業正常生產活動相關的,而法務會計的對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別的,與經濟案件相關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財務數據,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所記載的靜態、動態的與歷史的財務數據群,這些為法務會計師查找犯罪證據提供了線索。在確定法務會計對象時,應注意一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必須是在訴訟過程或者由當事人提請法務會計師進行鑒定的活動中,與案件有關的且需要進行專門技術鑒定的上述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而只能是審計的對象,會計檢查的對象。二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只能是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這些資料有關的其他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

(三)法務會計基本假設與原則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同樣有其基本假設與原則。

(1)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是指法務會計領域中無需證明的前提條件,或是對法務會計領域中某些尚未確知、

目前還無法正面加以論證的事物,根據已知的客觀情況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邏輯推斷或假設。法務會計遵循的會計假設和財務會計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務會計假設在其內涵與外延上都有所擴展,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會計主體假設和貨幣計量上?!爸黧w假設”在財務會計中,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會計主體假設規范了會計工作的范圍。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限于法律事項。是對本主體(指社會中介機構和司法機關)及以外的經濟活動、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計算、分析和認定。法務會計不可能完全遵循會計主體假設,而應遵循法律事項假設,即事先明確為哪個法律事項的處理提供專業服務。法務會計突破了傳統會計單一會計主體的限制,將范圍拓展到“某一個領域”,更具有開放性。關于“貨幣計量假設”。由于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經濟犯罪中的法律問題,必須查實涉及的財產損失、犯罪金額,因此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也要用貨幣單位加以計量和反映。而在貨幣計量假設方面,由于法務會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法院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為了把調查結果恰當準確地表達出來,計量中會更多地參考運用法學、證據學方面的計量方式,如調查表、流程圖等計量手段。此外,還應增加以下假設:一是犯罪留痕假設。雖然大多數經濟犯罪沒有犯罪現場以及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但人們有充分的理由推論:任何經濟犯罪與欺詐行為必然會在有關的會計資料中留下犯罪痕跡,如財產流動行為必定會在會汁賬目和憑證、報表等書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務會計人員恰當地運用有關的技術與方法,就可以從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有關的犯罪線索和犯罪事實。通過查詢會計資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詐者財務真實情況;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詐事實,發現欺詐線索和證據。二是征兆表現假設。雖然欺詐具有隱蔽性,但是事物之間總是普遍聯系的,任何欺詐行為終究會通過其他的途徑以關聯形式顯現出來,欺詐的這種表現形式就是欺詐的征兆。任何欺詐舞弊行為,不論其掩飾得多么巧妙,隱藏得多么深,總會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現出來。如美國注冊欺詐檢查師協會總結法務會計的經驗后,將欺詐的類型分為盜用或濫用組織資產、貪污(進行利益沖突行為)和欺詐性陳述三類,針對每一類都總結出一套征兆,運用這些征兆可以大為提高發現欺詐的機率。

(2)法務會計基本原則。由于法務會計是融法學與會計學為一體的邊緣學科,因此,其原則也應遵循會計的一般原則。但從法務會計內涵看,一般會計的基本原則,在法務會計中或者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不適用。一是真實性和相關性原則。為正確處理案件,法務會計必須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或線索去推測過去發生的財務會計事實的真實情況,法務會計要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對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圖隨意變更事實,對行為合法與非法的信息都要涵蓋,這就是法務會計的真實性原則。法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提供的專家意見與待處理法律事項相關,即向法庭、當事人及其人等提供處理案件或糾紛所需的財務會計信息。一般會計的相關性原則是指會計信息應同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所需要的信息相關聯,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法務會計師應當依照《公司法》、《會計法》和證據規則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辦事,工作內容要以法律規范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的情況下才能采用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同時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財務會計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另外,法務會計師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秉公執法,不弄虛作假,正確對待有關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不參與經濟糾紛,對所調查和認定的情況提供專家意見。三是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法務會計師在欺詐調查與訴訟工作中會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難免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這要求法務會計師完全以自己的職業判斷獨立得出結論,使法務會計信息客觀地表述對象,避免傾向于假定的結果或某一特定集團的需要。獨立性原則是法務會計在會計、法律服務市場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務會計師的生命線。法務會計的客觀性原則要求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去推測以前發生的財務會計的真實情況,從而為正確處理法律事項提供依據。法務會計師應該向咨詢的律師充分披露其與訴訟各方的關系,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于委托單位和其他組織。只有保持獨立法務會計師才能排除干擾,客觀地提出專家性意見。法務會計師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出具應實事求是,不允許因個人成見、偏見影響其分析和判斷的客觀性。四是及時性原則。法務會計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及時進行調查,向法庭、當事人或人提供專家意見或向法庭作專家舉證。一般會汁的及時性原則是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時提供信息。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及時調查、驗證,向法庭、當事人或其人提出專家性意見。

(四)法務會計要素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離不開會計資料。因此,法務會計的要素是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信息流或會計數據集,這些數據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詐信息(如財務信息)。會計人員在會計規范的指導與約束下,對經濟業務數據按照一定的規范和程序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最終形成以會計報表為載體的會計信息輸出,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控制與監督的需要,這便構成了會計信息系統。法律中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歸根結底都是通過對這些財務信息的分析和判斷解決的,因此,財務信息是法務會計中最重要的要素。財務證據是指能夠用來或可能用來證明經濟欺詐的財務資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的分析分析性資料與圖表等。由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解決法律規則適用中需用的專業問題,而財務證據又是查明經濟欺詐的重要手段,是推動欺詐舞弊調查的必要條件,因此關注證據就是法務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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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法律保障;國有企業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中國的國有企業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法制建設相對薄弱,市場意識、法律意識與契約意識不強,合同管理不夠規范,造成了一些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尤其是近年來,國有企業涉及的企業改制、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日益增多,企業經營面臨著諸多市場和法律風險。所以實現依法經營、強化內部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經營風險,是當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有現代管理意識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lT作格外重視,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設立企業法律顧問,把依法經營納入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

1國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之現狀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由于現在的國有企業脫胎自以前的國營企業,作為單一主體面對法律問題的準備并不充分。很多國有企業本身并沒有專門的法律部門或者專屬法律顧問,它們往往是以應急方式處理面臨的法律問題,發生糾紛時,臨時聘請律師,糾紛解決后,這種關系也就解除,沒有建立起一個長期、穩定的預防機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識和意識

①合同審查規范化管理不健全,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不夠重視,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諸多問題:還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約定失誤。

②隨意擔保現象較為嚴重,違約責任追究困難。有時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1.2依法維權意識不強

有的企業由于機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糾紛,基于和氣生財,盡量予以協商,但效果并不十分樂觀。針對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故意推拖,隱匿財產,不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債成本,但對仲裁、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還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維權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因忽視自己的法律權利,許多案件過了法定訴訟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1.3企業改制、對外投資過程中違規操作明顯

有些企業借改制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有些則利用內部優惠政策,通過種種手段,刻意壓低資產評估價格,;低價購得優質國有資產后,迅速轉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隱患,而且也嚴重損害了職工利益。

2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必要性

2.1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需要

隨著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同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等11個部門規章和30多件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大型國有企業將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議事日程。有的已經成立了法律事務機構,設有專門的法律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通過參與經營決策、參與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來實現自己的職能。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推進中央企業改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導、規范和保障作用。

2.2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的調整和規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袌龈偁幵桨l地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越大。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國路偉律師事務所呂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國企高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將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他們并不像外國公司的同行們一樣采取防范法律風險措施。使其企業就像一個即沒有受過正式訓練,又沒有足夠裝備的新兵,試圖擊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風險敵軍一樣?!笨梢?,國有企業必須了解和熟悉被投資國的法律環境,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才有可能加快實施“走出去”的戰略,積極參與到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中。

2.3提高企業依法經營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主體,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企業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因違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會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

3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措施

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指對于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可能導致的風險,在其發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機制。它包括企業成員法律防范意識的培養,合同管理體系的創建以及廉政與自我約束機制的形成等。

3.1加快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擁有自己專門的法律部門,在如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環節,在投資、合作等項目中隨時預防法律風險的產生,將糾紛的誘因消滅在初始階段。此即為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要的組織保障。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而提出來的。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國有重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目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已超過10萬人。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較好地發揮了法律參謀、法律培訓、法律監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討債向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建立企業法律機制轉變正如一位知名企業家說:“企業好比是一輛汽車,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和法律顧問就是汽車的四個輪子.汽車要前進,四個輪子少一個都不行?!?/p>

國資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重點企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機構.大型企業還要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已是大型企業普遍采取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國新澤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國埃爾夫石油公司、德國西門子公司等都設有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分別擁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顧問。這些法律機構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風險和最少糾紛為目標,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舞臺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構筑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預防體系

3.2.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所簽的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款有無遺漏,形式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文字是否準確、嚴謹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國有企業必須盡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合同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分類專項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為中心的內部管理控制體系,做到人員、機構、制度三落實。對于企業已實踐多年的常規性合同,具有較高重復性和利用率的合同,應擬定好固定合同文本,比如測繪合同、印刷合同等。嚴格履行簽訂合同須經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并經有關負責人審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對企業合同糾紛進行統計、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據情況變化及時完善企業的固定合同文本。從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執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針對性的規定,形成協調的合同管理體系。

3.2.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實用、規范的企業規章制度,使人們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專責,工作有程序,辦事有標準,才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的進行。同時規章制度完美的過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因此.一個企業制度的出臺,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包括它的提出、調查、審核、修改、完善等.只有這一系列的步驟一一到位,才能確保企業規章制度具備合法性、實用性、規范性和協調性。

3.2.3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制軌道.各大企業普遍加大了對知識產權開發和管理的力度,專利和注冊商標申請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還有不少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科研開發與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創新與依法保護明顯脫節.有的企業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品牌被盜用,導致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下滑,甚至面臨破產的境地,或對他人的知識產權了解不詳,不自覺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因此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要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就必須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亂用,產品不被仿冒。不去隨意使用他人的產品。

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成為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項重點工作.要努力改變重發明輕專利、重運用輕保護的現狀。自覺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專利信息的檢索.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抓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對商業秘密等建立規章制度,劃分保密范圍、與員工和經營對方當事人簽訂保密協議、確定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實施有效地防范管理。

3.2.4從程序上建立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制度

一個重大經營決策的出臺,既要保障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得到充分體現,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也要保證決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杜絕上當受騙,避免顯失公平,防止糾紛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國有企業應在對外投資、產權交易、企業改制、融資擔保等重大決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備的法律論證制度,強制推行重大決策法律論證程序,避免重大決策失誤。

3.3建立訴訟風險管理組織,確立訴訟風險預警體系

按照資委《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防控、處理和備案機制。為了避免訴訟給企業可能帶來的損失,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有關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分工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體系。

法律事務機構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實施訴訟風險分析。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若遇到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另外,要加大對案件備案管理的力度。結合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建立有效的案件統計體系,使領導能夠及時、準確的了解企業的案件情況。詳盡洞察企業的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

3.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全員風險防范體系

許多事例告訴我們,很多企業在糾紛中處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約,都是因為業務人員在操作中不夠規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干部和員工尤其是業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如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用較少的費用避免較大的損失。所以,開展普法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經營、降低風險的基礎。這個基礎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會大打折扣。

總之,為有效預防、減少各種經營風險,國有企業迫切需要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審查機制,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為企業更好的發展形成法律的保護墻,為國有企業的健康、持續、快速地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帥長紅,主編.圍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實施手冊[M].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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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是基于網絡通信而進行活動的,交易雙方所處的空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互相之間很可能沒有任何的聯系和認知,所具備的電子商務硬件、軟件和技術也不盡相同,作為消費者,僅僅能夠通過視頻、圖片、文字介紹等方式了解交易標的,而不具備傳統交易方式中親眼觀看、觸摸等更加直觀了解的條件?;谫u家追求自己經濟利益的驅動,有可能會與標的商品不符的信息,使得消費者的信息和商品的信息不對稱,網絡商品的質量也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而且賣家的個人信息在網上披露有限,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的求償權無法實現,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度會降低,這將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已經凸顯,探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法律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電子商務模式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具體形式

1.網絡消費者權利信息不明確

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交易的活動中,很多賣家避重就輕,對消費者的權利信息如購買商品的相關注意事項、退換貨款的具體說明、操作流程等,并沒有在醒目的區域進行清晰的說明,弱化了作為賣家應當盡到的提醒義務,使消費者不能完全知悉自己應該享有的知情權利,這對于網絡消費的事先保護起到了消極作用,網絡消費糾紛的數量也隨之增加。

2.網絡商品信息不對稱

就知情權而言,網絡消費者相較于傳統方式的消費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無法用眼觀、觸摸等傳統方式去感受商品,而只能通過銷售平臺所提供的圖片、視頻及文字說明等間接方式了解商品的特性,這些間接方式與傳統的直接方式是無法比擬的。例如,網上的商品存在顏色差異、比例不協調、尺寸不標準、功能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售后不完善等問題,這些都可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做出合理的判斷。

3.賣家信息不完全

基于網絡的特點,大多數消費者在進行商品交易之前,都沒有接觸過賣家,對賣家的個人信息和信用知之甚少,網絡上所披露的賣家個人信息的真偽也難以辨認,一旦出現網絡糾紛,很可能無法找到賣家。賣家的信譽度也可以通過多種其他不正當的方式得到“提升”,這些不完全、不準確的賣家信息使得消費者知情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三、電子商務模式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問題的成因

1.網絡賣家的自律性較差

有些商家出于對利益的追求,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時有發生,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借助于網絡消費環境的虛擬性、高科技性、跨時空性、無國界性等特點,弱化甚至隱藏對商品銷售不利的信息,擾亂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和判斷,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利。有些商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披露自己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例如,網絡賣家應該本著公平、誠信的經營理念,將其基本信息如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經營地點、證書授權機構(CertificateAuthority,CA)頒發的相關證件等在顯著、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使消費者充分知情,從而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得以實現。

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現行的法律條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立法并沒有跟上,相關法律基本屬于空白。消費者的網絡知情權受到侵害,沒有有力的法律武器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在法律保障和制度約束存在嚴重空白的電子商務環境中,大量侵權活動不可避免地在虛擬環境中發生,造成消費者對網絡消費的恐慌和不信任。

3.虛假廣告與網絡欺詐問題突出

利用網絡虛擬性等特點,虛構或者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務信息,誤導和欺瞞消費者,擾亂消費者的正常判斷,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被稱之為網絡欺詐行為。利用網絡的瞬時性、便捷性等特點,大量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過分夸大產品功能、虛偽價格、虛假服務承諾,誘使消費者上當,造成其精神和經濟的雙重損失。而消費者通過網絡虛擬廣告,對商家所售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全面甚至是虛假的,極大地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品的知情權。虛假網絡廣告的者,借助于互聯網的虛擬特點,使消費者無法準確定位商家的具置和實施欺詐的行為人,借助于網絡散布的虛假廣告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容易而且費用低廉,監管的難度也很大,相對于消費者來說,知情權被侵害的程度也就越深。

4.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針對目前電子商務中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益的違法現象,網絡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F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明確了消費者求償的方法,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調解是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矛盾最基本的方法,但是面對隱蔽和虛擬的互聯網,基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網絡消費者面對道德底線缺失的網絡經營者,往往連其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都無法獲知,調解更是無從談起。網絡消費者只能向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投訴,而到底該由哪個部門來解決此類糾紛,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其法律關系也相當復雜,牽扯的部門如果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作為消費者又如何維護自己合法的知情權益。因此,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也是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

5.現行法律的適用性存在問題

面對電子商務的興起,現行的法律制度與電子商務并不匹配,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鑒于電子商務中的商事活動絕大部分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可以介入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益保護。但是面對實際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法規在適用性上還存在層次不分明、結構不明確、適用不直接等問題,司法部門在審判過程中,面對網絡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益的相關案件,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缺乏具體的操作方法,而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具體過程又顯得不足。在以上可以適當適用的現行法律中,到底哪部法律有優先適用權,也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所以在網絡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益的相關案件發生后,現行法律在適用問題上比較混亂。

四、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益保護的立法設想

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實體法律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品交易模式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往往并不面對面,而且就交易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經驗而言,消費者也處于弱勢,在網絡平臺上購買商品時無法直接接觸商品,因此很難通過對網絡圖片和信息的觀察、分析獲取商品的全面信息,而其他包括服務信息、賣家信息等缺失得更為嚴重,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通過實體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賣家應該盡到適當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該提供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和服務,并且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商品的相關信息包含了商品的特點、使用方法及要求、規格和等級、主要含量、放置要求、如使用不當的后果等,如果是特殊商品,更應該在醒目位置進行說明和提示。需要預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該在外包裝上顯著說明。而我國現行法律或法條,并沒有對“需要預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進行明確統一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際商品交易中,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商品交易的雙方本身就是經濟利益的矛盾體,賣家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對商品進行促銷,因此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很可能出現避重就輕,甚至故意隱瞞或者進行虛假宣傳。所以,應該從立法的角度對經營者關于商品和服務的信息披露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并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細化雙方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互聯網上,應該在醒目、重要的位置標明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由于消費者的網絡水平不盡相同,再次或者多次鏈接以顯示相關信息無法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包括其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性質以及證書授權機構頒發的認證書,以便消費者能準確掌握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對商品的信息描述應該客觀、形象、真實和全面,以便消費者能夠最大限度地了解商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圖片不能經過處理或者從其他網站轉載,應當多角度、全方位進行清晰拍攝,對顏色的描述應盡量真實,如有色差應著重說明;商品的大小應該符合國際慣例并建立參照圖或參照物;商品質量應進行詳細說明和對比;商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要有具體說明,并依照此說明加以落實;對其他買家的評價公正、客觀地予以披露,杜絕對差評的刪除和修改,應該對提出質疑的評價做出合理解釋;如果發生刻意隱瞞商品和服務信息使消費者知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該對經營者做出何種懲罰等等,以法律的形式進行具體、明確、詳盡的規定,通過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益。

(2)加大政府部門的信息監管力度

政府部門作為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控者和市場秩序的規范者,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的商事活動應該加大信息監管力度。與網絡經營者相比,政府部門所具有的權威性和可信賴度是其無法比擬的。因此,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網絡信息的控制,建立與消費者溝通的渠道,傾聽消費者的訴求和聲音,強化社會輿論的監督職能,完善政府部門對網絡信息及消費者知情權益的保護。首先,對網絡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進行集中梳理,一旦有消費者的投訴和檢舉,即刻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其次,凈化網絡空間,對虛假廣告和不良信息進行篩查、過濾,防止網絡欺詐行為的發生,對虛假廣告的相關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再次,通過或者指定機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或網絡渠道,不定期地舉行各種聽證會,了解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遇到的各種問題和糾紛,建立暢通的、多向的消費者與政府部門信息溝通渠道,使消費者及時獲得網絡經營者的信息,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最后,利用現代傳媒,對網絡信息侵害消費者權益進行社會監督?,F在是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網絡、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諸多媒體聯合起來,可以進行有效的社會輿論監督,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威懾力,對消費者權益起到強有力的保護作用。

(3)普及全網道德教育電子商務

在借助于網絡進行商事活動的同時,與社會其他經濟活動緊密相連,相互滲透,為整個國家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倫理道德問題。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人們更多的在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軟、硬件的建設和發展,卻忽視了其社會倫理、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設。因此,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還應樹立網絡生態倫理道德意識。網絡賣家為了追求效益,通過各種銷售方式推銷產品,對產品本身的信息及服務信息避重就輕,甚至虛假信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造成消費者的損失,其利己主義價值觀可見一斑?;诰W絡購物的虛擬性、隱蔽性、跨時空性、瞬間性等特點,加之網絡交易的監管力度差,消費者求償無法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幫助,因此,網絡商家以虛假信息欺瞞顧客,使顧客得不到商品信息或服務保障的事件時有發生,反映出網絡賣家的自律意識相對較差。由此可見,普及全網的倫理道德教育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只有強化網絡道德的自律性、宣傳網絡道德的必要性、構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誠信機制,才能使電子商務在正常有序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4)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很多不能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在未來一段時間之內這種矛盾將越演越烈,更加凸顯。同時,電子商務需要法律法規為其發展保駕護航,只有以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電子商務才能健康地發展下去。因此,在制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的法律法規時,首先要在國家對電子商務宏觀調控的基礎上,建立具有威信的、公正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結合國家政府部門建立健康的電子商務交易秩序,完善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保護網絡。各級政府機關制定相應的工作規范和政策制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監管作用,針對網絡經營者和消費者,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具體的管理方案和操作的行業標準。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凸顯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進一步規范新興的購物方式。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會推動我國的法制進步。

(5)優化事后救濟法律制度

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著重體現的是一種通過預先了解和預判的事先救濟,但是這種事先救濟也無法實現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益的完全規避,一旦出現此類糾紛,事后救濟法律制度應進行優化。傳統的訴訟制度對時間和經濟的消耗都體現出了很高的維權成本,電子商務基于網絡的特點,使得舉證、知情等難度進一步提高,求償成本進一步加大。因此,尋找一條便捷、高效、經濟的事后救濟法律制度,已成為網絡消費者的迫切需求。特別是一些網絡消費者會因為網絡商品成本比維權成本還要低而放棄維權,這樣會極大地傷害網絡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世界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小額訴訟制度,這對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給予小額訴訟制度更多的法律保障,把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借鑒過來以適用訴訟標的比較小的網絡案件。這種訴訟標的小、方式靈活、程序快捷、費用低廉,因此更加符合網絡消費者的訴訟需求,也更加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司法精神,同時,也完善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元化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2.健全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法律程序

(1)設立在線投訴中心

基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縱深發展,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的一系列法律糾紛也相繼產生,而現有法律在很多問題上無法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所以電子商務中的一個問題,并不是一部法律或者一個政府部門就能夠解決的,因此,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和消費者保護機構建立在線投訴中心,對網絡環境下商事活動中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進行處理,從救濟成本方面也可以更多地保護消費者,而且也解決了投訴地域分散的問題,使得消費者增強了信心,提升電子商務發展的信譽保障程度。

(2)優化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相較于傳統的交易模式

電子商務環境下發生的交易糾紛存在著時空差異,適用目前現行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下進行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的成本較高,而且需要的時間較長,導致效率低下,使消費者在知情權受到侵害時面對高額的司法費用和較長的司法時間而無法得到保護,因此會產生維權恐懼。然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可以使公正的第三方機構介入網絡交易糾紛,利用事實證據、行業慣例及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在線調解,特別是組建以政府和消費者共同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在線調解機構,以公平、誠信的態度進行在線調解,這樣有助于糾紛的解決,提高了效率,節約了司法費用,節省了時間成本,使糾紛能夠快速穩妥地解決,優化了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

(3)構建網絡信任在線評估體系

對網絡經營者建立網絡信任在線評估體系,可以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對準備交易的網絡經營者的誠信進行評估,防微杜漸。對于對商品和服務信息披露不夠完整、準確的網絡經營者,消費者就可以預先評估其誠信度,對消費者知情權益起到事前保護作用。實踐證明,現如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宏觀體系下,對于許多經濟糾紛的解決,以市場調解為主,以法律調解為輔的方法比較適合。構建網絡信任在線評估,對一些信譽不好的網絡商家,自然就不會受到顧客的青睞,要想獲得更多的效益,就必須遵守網絡交易的行業規則,誠信經營,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益,這樣才會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才會發掘出更大的市場。通過網絡信任在線評估,也構建了網絡經營者和網絡消費者之間溝通的橋梁,使網絡交易在公平、誠信的環境下更好地發展,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4)完善網絡信息在線共享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溝通應該是多向的、互通的、共享的,把零散的、單一的信息進行有效集成,把不良的、虛假的信息進行過濾和刪除,才能形成健康的網絡信息環境。無論是政府部門、網絡經營者,還是網絡消費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都可以通過網絡信息在線共享機制,獲得足夠的、真實的網絡信息。由政府部門牽頭,將信譽優良并經過登記認證的市場主體的信息進行適當披露,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平臺,不斷擴展其廣度和深度。同時,為滿足社會的信息需求,還應該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最終形成可以支持在線共享的公正、客觀、真實的信息網絡。

五、結語

篇7

關鍵詞:建筑工程;工程造價;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61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4)01-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建筑項目的投資管理應該更加規范化。只有對投資進行合理的規劃,嚴格的按照造價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權力、責任,合理合法的處理在工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工程能夠如期和高質量的完成。

1.合同管理在工程造價中的作用

工程造價就是指整個建筑從開始到結束花費的所有資金。造價的控制就是把整個工程的花費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在建筑施工之前,建筑方應該和施工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保證雙方的利益,明確雙方的權力。合同是施工階段對造價的有利依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的公平性,保證雙方的利益。假如合同對一方的利益產生了影響,那么勢必會出現糾紛,這樣嚴重的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只有簽訂清晰明確的合同才能夠保證雙方的利益,才能夠有效的控制整個工程的投資。在合同簽訂之后,要結合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要將合同完整的保存。

2.工程造價合同在整個工程中的作用

在整個工程中,造價合同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1工程造價合同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依據。簽訂合同的主要是為了維護雙發的合法權利,如果有一方不能夠按照合同履行義務,那么這樣就會影響另一方的權益,那么這時就可以根據合同進行訴訟,要求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這時就要以合同為依據,最終進行衡量,讓違約方進行經濟賠償。

2.2在工程的招標階段。招標是指招標單位將施工任務進行發放,鼓勵企業進行投標競爭,然后從中選擇信譽度高而且技術過硬的單位,同時其報價必須合理,在確定之后再簽訂合同,并以這種方式約束雙方的經濟活動。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保證工程能夠如期高質量的完成,也能夠控制工程的造價。為了能夠有效的控制工程造價,在進行合同的簽訂的時候應該明確合同價款,這樣就要求在招標的時候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這樣有利于提高工程的質量。進行合理的造價控制。

2.3工程的變更。在工程的建筑過程中,業主可能會因為個人原因和自然原因對工程的某些方面進行修改,或者是建筑方由于一些原因,產生變更。在產生變更之后,會對整個工程產生影響,所以說處理好工程造價對合同的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也能夠控制工程造價。對工程變更的處理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1)確認。在建筑工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是常見的狀況,當工程發生變更的時候,工程師應該及時的處理,是變更更加合理。在進行工程變更的時候,基本流程是這樣的。提出變更的地方;然后建筑方根據實際情況對變更進行分析,分析其對整個工程的影響;然后再通過相關的合同查詢變更的合理性;然后再對變更所需要的費用和時間進行評估;最后再確定工程的變更。(2)處理。如果是建筑方提出工程變更的話,那么根據有關法法律的規定,建筑方必須在14天之內將變更方案交于業主,如果變更超過原來的設計或者是擴大了建筑規模,那么就必須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批準,并且與原來的設計進行對比,詳細說明變更的地方。然后業主必須支付甲方變更的費用。

建筑方沒有權力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所以必須交由工程師進行審查,確保變更的合理性,才能進行工程變更,當然建筑方的費用和損失都由業主承擔,延誤工期也是正常的現象。如果建筑方通過科學的方法為業主節約了費用,那么業主應給予建筑方一定的獎勵。如果建筑方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進私自進行變更的話,那么所花費的費用由建筑方承擔。

3.工程造價合同的管理

想要通過合同合理的控制工程造價,那么就應該知道其制約因素,有針對性的進行控制。

3.1制定好造價合同。造價合同是整個工程花費的依據。由于建筑工程的花費較大,而且時間長,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廣,所以必須要求合同內容清晰、規范和完整,合同盡可能包含工程的方方面面,這樣才能夠保證合同在履行的時候能夠順利。在制定合同的時候,應該保持其與在招標的時候所定的高度是連續的;仔細的分析合同的每一條規定,明白其要求。

3.2工程變更是在工程實施的時候無法避免的。但是變更的價款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在制定合同的時候,應該將變更因素考慮進去。給出合理的變更價格,并且按照合同上的價格計算變更。(2)合同中應該列有類似變更的價格,建筑方可根據其進行合理的變更,并且參照上面的價格進行。(3)如果在合同上沒有相應的變更,也沒有給出價格。那么建筑方就應該把變更告訴工程師,讓其進行計算,給出變更的價格。

3.3現場簽證?,F場簽證就是指為包含在合同里,工程建筑過程發生的特殊情況。簽證所產生的費用也是屬于工程造價一部分。那么為了能夠降低造價,就應該加強簽證的管理,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1)凡是在合同中有涉及到的簽證,不許建筑方再次簽證。(2)建筑方在現場簽證的內容、時間、數量還有花費的款項都要進行仔細的記錄,這樣方便最后的結算。(3)對于現場簽證,一定要及時,不能有所延誤,除非是有極特殊的情況,但是在之后一定要補上,同時對于重大的事件,要有影像資料,以便最后的確認。

3.4質量的管理。工程的糾紛往往與質量有直接的關系,所以說在合同中應該明確對質量的要求,以及建筑方未到達要求的質量的賠償方法。還有就是工期,工期的延長也會增加糾紛,由于工期延長,那樣隨著增長的就是經費,這樣也間接的影響了銷售等等環節,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那種比較大型的建筑合同應該分階段進行設置。

3.5計量管理。應該加強工程的計量管理,工程的計量管理就是說根據招標文件、工程的設計圖還有承包的合同等等進行計算,對建筑方完成的工程質量進行核驗。因為在簽訂合同時要求的質量會和實際質量有差別,所以要根據實際完成的質量進行核查,作為支付合同價款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4.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建筑工程的工程造價合同應該更加合理,更加規范化。在制定合同的時候,應該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保證工程能夠如期,高質量的完成,并且將造價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參考文獻

[1]焦彩霞.建筑工程全過程造價控制[J].山西建筑,2008(23).

篇8

一、企業法律風險

1、概念

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當企業違反了法律,或者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或者缺乏預防與應對意識,都會產生法律風險。

2、分類

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和各項業務活動中,存在于企業發展的全過程。根據引發法律風險的因素來源,可以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

企業外部環境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包括立法不完備,執法不公正,合同相對人失信、違約、欺詐等。由于引發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掌控的,因而企業尚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

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發展戰略、內部管控、經營行為、經營決策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表現為企業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未設置較為完備的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機制;對法律環境認知不足,經營決策考慮法律因素欠周全,甚至違法經營等。

目前,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中問題存在的根源在企業全面風險管理與法律環境變化之間存在著差距,由于引發因素是企業能夠掌控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預防與應對的重點。

3、表現

一是合同法律風險 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重點。因為市場經濟也是契約經濟,合作雙方中的任意一方無論主觀或客觀因素最終導致合同發生變化,且這種變化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威脅時,風險已經降臨。

二是企業并購法律風險 并購是兼并與收購的總稱。從法律風險角度看,企業收購并沒有改變原企業資產狀態,對被收購方而言法律風險并沒有變化。因此,企業并購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企業兼并中。企業兼并涉及企業法、競爭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且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較大,隱蔽性法律風險較高。

三是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蘊涵創造力和智慧結晶成果,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特殊財產,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規定。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或沒有關注知識產權深入保護,從法律風險解決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亡羊補牢的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四是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 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等一系列流程,都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行為都有可能給帶來勞資糾紛,造成不良影響,且處置不慎將會引發社會矛盾,并將隨著社會問題不斷疊加更加尖銳和復雜。

五是企業稅收法律風險 指企業涉稅行為因為沒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可能損失或不利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稅或少交稅,或者因為涉稅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對法律風險估計不足或處理不當,法律后果將是相當嚴重,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4、企業法律風險成因

根據現代企業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六大職能,在實際運行當中法律風險成因主要有四種。

一是決策違規 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違反決策程序,不經過法律論證,被迫承擔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業違規出借資金、對外擔保,形成法律風險。

二是經營違法 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有的違反強制性規定。例如違規建設項目,未經環保、城市規劃等部門批準,招致執法部門查處和法律制裁。

三是民事違約 企業訂立與履行合同不規范,違反約定導致經濟糾紛,被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有的因未能償還到期債務,被銀行,造成企業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

四是遭受不法侵害 企業維權意識不強,經營行為存在漏洞,預防與應對機制不健全,遭受商標侵權、或假冒等不法侵害、惡意訴訟或突發危機時,被動應付。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預防與應對方法

為了能夠有效預防與應對企業法律風險,企業需要建立切實可行的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

1、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

是指企業根據法律風險特性,建立由企業決策層、各職能管理部門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在企業生產運營管理各環節中,通過識別、評估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對法律風險進行預防與應對、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

2、如何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

企業應當樹立以事先預防與應對和過程控制為主,以事后救濟為輔的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理念。

一是事先預防與應對是基礎 事先預防與應對與事后救濟相比,事后救濟成本高、效果差。一個企業在事先預防與應對的投入與事后救濟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預防與應對投入成本大,事后救濟投入的成本就小;事先投入成本小,事后救濟投入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還比較差。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預防與應對。事先預防與應對就是企業自身免疫系統,能夠使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于未然。

二是過程控制是關鍵 過程控制關系到法律風險在企業運作中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過程控制貫徹并滲透于企業運作每個過程,關系到企業每個部門,甚至每一個崗位。因此,法律風險過程控制是風險預防與應對的關鍵因素,過程控制做好了,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就做好了,事后糾紛也就少了。

三是事后救濟很重要 盡管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的目標是將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患于未然,但實際情況并不能完全杜絕法律糾紛的產生。而糾紛一旦產生,事后救濟一定要跟上,因為這是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的最后一道防線。事后救濟要及時、有效。企業一旦出現法律風險,內部的法律人員應積極并及時應對,立即采取可行措施,并分析提出最終解決方案。如果企業認為需要聘請外部律師協助處理時,應及時聘外部請律師協助公司處理。

3、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特點

一是相融性 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與企業管理體系相融合,并且滲透于企業管理各環節,成為企業管理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商業管理體系一樣,以促進企業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構建要根據成本與效益相一致原則,在預防與應對企業法律風險同時,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是系統性 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涉及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注重各環節、各項內容及企業職能部門統一協調,只有建立系統的企業法律預防與應對體系,才能有效實現事先預防與應對和過程控制目標。

三是操作性 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要注重與企業發展目標、管理模式及人員素質相結合,以確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時,要注意根據企業內外部法律環境變化,企業經營范圍變化,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也要相應調整。

4、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構建程序

一是健全機構、安排專職人員 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在具有相應職業資格人員基礎上設立專職部門,負責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一應事務。一般企業可由法人掛帥,法律顧問制定具體方案,相關人員具體實施辦理,企業各職能部門配合。

二是盡職調查 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一般包括:企業治理結構;企業合同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企業人力資源法律保障體系;企業重大并購、重組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企業法律風險預警機制;企業法律風險救濟機制;企業法律培訓;企業法律風險年度評估報告。

為確保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的子項目與企業管理體系相融合,各子項目構建具有可操作性,充分的盡職調查是必要的。

三是構建體系 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各子項目。包括構建各子項目模板,各子項目操作指引及風險提示,流程管理等。

四是體系培訓 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各子項目,必須滲透于企業管理體系、企業管理層,甚至每名員工都必須在企業運作中貫徹執行該體系內容。

五是體系實施 在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構建及培訓完成后,進入實施階段。要使企業每名員工都在企業運作過程中,自然地貫徹執行體系內容。

六是體系維護 企業法律風險預防與應對體系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問題,企業需要專門內部法務人員或外聘律師對該體系進行維護。

篇9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檢察院,河南 內黃 456300)

摘 要:司法會計與審計是一對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區別和聯系我們才能夠正確的運用,確保訴訟證據的質量。本文從司法會計和審計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區別和聯系,力圖還原二者本來面貌,以便于準確的理解和使用這兩個工具。

關鍵詞 :司法會計;審計;區別與聯系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61-02

一、司法會計與審計的聯系

(一)活動對象的載體都是會計資料

其中司法會計的材料具有以下特點:關聯性,書面形式,復式記載,結構或者內容重復。但是離開了這樣的會計材料,司法會計就會變為偵查或者另類的司法鑒定,從而也就喪失了司法鑒定的價值。審計通常也是對單位的會計資料做審核,二者在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處。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處理方法

司法會計和審計都需要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和方法。這是由于倆者的研究對象都是會計資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進行分析,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鑰匙一樣聯系著二者。二者在處理操作過程都應該遵守各自的職業道德,通過自己的調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三)二者都是被動式的活動

二者都是一項被動式活動。他們都不具有開展活動的決定權。與此不同的是,司法會計的鑒定事務取決于鑒定活動的決定權歸屬問題。目前我國還叫傾向于“國家權力說”。在民事訴訟法,刑訴法和行訴法在72條119條和35條中司法鑒定定權交給了司法機關。因此只有經過立案,有司法機關指派才能執行司法會計鑒定,這與審計有著本質區別。

(四)都具有相應的責任風險

司法會計和審計作為第三方進行他們的工作,他們的工作具備操作目標和操作過程的獨立性。雖然他們都是客觀的主觀評價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認為主觀經驗去判斷的風險。并且他們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簽署個人名稱的報告工作,以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司法會計與審計的區別

(一)基本概念不同

司法會計和審計,在理論上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司法會計,僅僅意味著“訴訟證據會計”,毫不夸張地說,它的活動往往伴隨著相關訴訟證據。因此在實際中它可以描述為:在訴訟過程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命令或雇傭人,使用會計、審計、和法律理論和運用方法、根據法律法規,查找固定的案件相關的會計信息,做出獨立,公開,客觀,公證明確判斷的結論,通過這種手段來證明會計事實的訴訟活動。然而與此不同的是,審計在某種意義上是一項綜合性,并且帶有監督性質的經濟活動,通常由國家審計署審計機構或企業自身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受到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這些單位依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和其他信息進行相關審核,最終出具相關文檔來反映信貸、財務收支及其相關活動是真實的,正確的,公平有效的。其中包括審計、評估其經濟責任,并向有關單位提交審計報告維護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也幫助改善企業管理,促進相關單位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加社會效益。

(二)活動目的和性質不同

司法會計總體上看依然是一種訴訟活動,但審計重點是經濟監督和評估活動指定或委托司法機關司法會計由此產生的一種訴訟。但是從案件類型的情況分析來看,司法會計接受此案必須為訴訟案件,這一點與審計有很大不同。雖然沒有進入訴訟案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是無權介入,并且非司法機關也無權任命會計師或審計師做出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對于經濟糾紛案件的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機關立案調查和其他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司法會計可以接受其任命或指派,最終會對處理案件中的會計事實依法做出司法會計的鑒定并給予結論,其提交的報告將成為法院的公正判決的依據。而對于審計,一般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的違法但是并未構成范圍活動的案件,這些案件中的會計事實則可以由審計機構做出審計鑒定結論

(三)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在司法會計過程中,我們必須據實查證,遵守客觀事實;然后在審計過程中面對大量的數據,審計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操作中手段的不同意味著兩種不同的目標。司法會計的目的是收集相關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與案件資金有關的會計證據,所以從技術水平上看,必須遵循的原則:排他性原則。最忌諱的是估計和猜測。在操作時,必須采用科學方法的實現。但對于審計來說,你可以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原理,從總體選擇的一定的樣本數量,然后再審計,在這種審計的基礎上推測,以此評估整體被審計單位,因此允許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有一些的抽樣誤差,這也是在所難免的。與之對應的是為了案件偵破,司法會計在操作中可以使用一些檢測方法。然而,審計將不會使用的具有偵查性質的方法。這是中國特色司法會計公平性在我們國家的體現,這也是由我國特殊的國情決定的。作為一種活動,司法會計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具有調查和審計階段,但每個司法會計人員只能參與司法會計活動的階段之一,因為整個司法活動要以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一些調查方法。但審計是非訴訟的經濟監督活動,因此具有偵查性質的手段和方法是不能用于審計調查的過程中的。這是而二者的很大區別。

(四)執行主體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不同

司法會計是由司法機關主持的一項訴訟活動,而且司法會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司法鑒定。因此那些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是必要通過相應的辦案人員審查通過的才有效(民訴法第63條,刑訴法第42條,行訴法第31條),因此其他不管是受指派還是聘用的,不管是司法機關外還是內部都不具備完全的權威性。相對而言,審計是審計組織的經濟組織活動。通常看來審計師的審計意見作為評價經濟活動的證據,不需要評論他人的認可和容許。操作實踐,通常是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由審計組織司法會計鑒定之前由司法機關內部審查;其次,特別是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之前已經完成審計報告之前需要檢查這個報告。因此所提交審計報告可以轉化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報告。司法會計和審計的獨立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上。司法會計鑒定是由司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主辦的組織訴訟活動,也是相關訴訟的交互,因此我國防法律,刑訴法和行訴法對執行主體的獨立性也做了排斥性的規定,明示性和放寬性規定。一切活動都要在司法機關的同意后以司法機關的名義進行,會計鑒定人僅僅是起到技術指導和技術協助作用。審計則是以審計單位的名義從事相關經濟訴訟活動并在審計發現問題具有自行解決和處理的權利。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相對于司法會計,其獨立性是明顯高于前者的。

(五)法律責任不同

司法會計和審計需要承擔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對于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會計鑒定實現者職業不當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但對審計責任顯然是不同的,由于不同的法律責任,分為以下幾個,第一:國家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審計人員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和審計機構國家賠償;第二:對于內部審計,法律主要是明確責任部門,而它們一般不是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主體。

司法鑒定的刑事責任:如果鑒定人故意弄虛作假,并且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鑒定人對案件重要關系情節,故意弄虛作假,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構成偽證罪。審計的刑事責任要分為獨立審計和國家審計。獨立審計:在注冊會計師中明確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和其所在的會計事務所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并且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此對不法分子加以懲戒。國家審計刑事責任:在審計法中明確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審計相關人員作為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財產受損的行為,依法將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六)工作流程不同

審計程序一般分為兩種方式:復合性測試程序,實質性測試程序。審計開始時,注冊會計師會按照事前制定的計劃,對將要信賴的內部控制度進行復合性測試,這個階段完成之后,會計報表項目還會被進行實質性測試,詳細的審計一般只在必要時才進行。然后對于司法會計來說,由于要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會計雖然關注內部控制度,但不進入測試程序,確定目標之后,直接進入詳細審查程序。不過目前由于沒有統一的司法會計技術標準,許多司法會計的問題處理因地而異,導致其處理結果并不一致,造成現實事件中很多混亂現象。

參考文獻:

篇10

(河南省淮陽縣人民檢察院,河南 淮陽 466700)

摘 要 :司法會計的檢查和查驗是進行經濟案件、經濟糾紛中的重要鑒定工作。如何開展司法會計的檢查與查驗,是當前檢察工作與司法會計的重要實踐。司法會計的檢查與查驗,既要符合法律工作的一般規定,確保會計證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又要以會計準則與會計職業判斷為準繩,為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 :司法會計;檢查;查驗

中圖分類號:D92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59-02

一、引言

司法會計檢查指司法機關為了查明案情,對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物,進行專門檢查的一項司法會計活動。司法會計檢驗指司法會計技術人員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為查明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事實,而實施的技術性檢查、驗證活動。由上述定義可知,司法會計檢查、檢驗都是在司法機關及其指派的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的。通過檢查與檢驗,尋找、發現、收集和固定有關案件中的會計資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訴訟證據,以明確事件性質,合理劃分責任。一般如下情況需要進行司法會計檢查與檢驗:(1)對已知案件的財會資料證據收集,以進一步查清案件的性質與事實。(2)對需要查驗的事實進行進一步驗證。如對于舉報事件的期初調查。(3)核查案件線索。根據已經或正在查辦的案件判斷,有發

生窩案、串案、類案的可能,以擴大偵查范圍。當前司法機關在進行會計檢查或檢驗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理論與實踐上的問題,需要司法機關與會計界通力解決。

二、當前司法會計檢查查驗的一般性問題分析

(一)司法會計檢查檢驗的支撐理論不足

司法會計的檢查檢驗是司法活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主要體現在證據的獲取與固定上,但目前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都沒有對司法會計工作作出明確的規范,更沒有關于司法會計檢查檢驗的技術性指導文件。當前的司法會計工作,往往是借鑒了司法鑒定的相關規定,在具體操作上,通過司法鑒定的模式,利用會計專業準則與知識開展相關工作。從現行司法會計檢查檢驗工作實踐來看,現行司法會計相關法規已經不適合司法會計相關工作的開展甚至有了制約的作用,與當前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是不相適應的。造成這些的主要原因既與有關方面和部門對司法會計認識不足有關,也與司法會計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會計人才資源缺乏、司法會計人員缺乏交流與溝通的平臺有關。正是由于司法會計在理論研究方面的沉悶和滯后,致使在司法會計領域內一些重要的理論問題沒有得到及時的解決,從而導致在司法會計實踐中出現諸多存在已久而急待解決的程序性和技術性問題,比如自偵自鑒問題,自審自鑒問題,檢材的認定不規范的問題,鑒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等等。

(二)司法會計檢查檢驗的形式要件不完全合規

司法會計檢查檢驗作為一項法定程序,必須有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同時也要滿足相應的司法標準。而相關明確規定尚未統一,司法會計檢查的法律程序、方法和目的也沒有明確規定。而根據《刑事訴訟法》28條相關規定,“審判人員、辦案人員不能擔任本案的鑒定人員”,一些地區往往將司法會計的參與人認定為辦案人員,這樣不能參與辦案。而進行司法會計的參與人不參與辦案,這樣使得相關證據的效用不能充分發揮,畢竟審判人員不一定是財務專業的專家,對于相關細節也不清楚。所以一般認為這里的誤讀是需要司法機關明確的。

(三)司法會計人員專業性還有待加強

目前,司法會計人才資源相當缺乏。大多數司法會計人員是司法(檢察)機關的相關人員,不少人并非科班出身,只是在長期的辦案過程中掌握了一些財務知識,但并不是很系統。同時,參與司法會計的人員除了專職財會資料檢查、檢驗外,還有一些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再者,我國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水平較低,財務核算管理也很不規范,不少企事業單位的財經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這就要求司法會計人員在檢查檢驗時不能照本宣科,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但目前,司法會計的專業人員所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主要是會計學或者審計學,只具備很少或者基本上不具備開展司法會計工作所必需的法學、偵查學、司法鑒定學和司法會計學方面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

三、進一步做好司法會計檢查檢驗的對策

(一)加強司法會計理論研究

要加強司法會計的相關理論研究,強調理論對于司法實踐的促進作用。要側重從制度建設、基本理論、技術手段三個方面進行考慮。要在相關訴訟法中增加司法會計的有關條款,同時制定統一的司法會計檢查檢驗標準,對司法會計人員的專業資質、法律地位、工作流程與標準制定法規,使得一切活動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

(二)注重司法會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取得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認為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而言,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司法會計檢查檢驗得到的結論既有直接證據,也有間接證據。如對于經濟事項,可以直接在賬目上查到結果的,可以視為直接證據。對于通過賬目分析,推斷,然后收集檢材,通過與其他證據或者其他單位進行交叉驗證得到的證據,可以視為間接證據。因此司法會計人員要提高職業敏感性,盡量取得直接證據,但對于檢查檢驗過程中發現的線索,也要積極查驗,以尋找全面的證據鏈條。譬如,對于財務收入是否屬實,需要查驗收入相關單據,入賬科目,甚至需要查閱出庫單看是否有真實的交易。

(三)充分運用專業的司法會計檢查檢驗方法

1、會計查賬方法

司法會計查賬方法從詳略程度來分可以分為詳查法與略查法。司法會計一般采用詳查法。從技術角度來說,分為審閱法、核對法、比較分析法。選擇查賬方法要根據專業人員水平、案件實際情況來考慮。如對于水平較高的專業人員,可能通過略查法就能達到水平一般的人的詳查法的效果。又如,對于憑證、賬簿、報表等資料之間,進行詳查比對,以查驗是否賬表、賬證、賬實、表表相符。此外,還可以對于現實數據與歷史數據、實際數據與計劃數據對比,查找異常,以此尋找線索。

2、實物盤點方法

該類檢查方法是在盤點過程中對所盤物品進行觀察,以獲得準確數據。盤點法按組織方式分為直接盤點和監督盤點兩種。進行直接盤點時,對于容易出現舞弊行為的現金、銀行存款和貴重的存貨應采用突擊盤點;對于大宗的存貨,應采用抽查盤點。監督盤點則為了明確責任時,司法會計檢查人員不親自進行盤點的情況,由經管財產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實物盤點清查,而司法會計檢查人員只是在一旁對實物盤點進行監督,如果發現疑點則要求復盤核實。

3、司法會計檢查檢驗要與偵察(調查)工作相結合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币话闱闆r下可以理解為在此類案件中,使用司法會計檢查檢驗的法律依據。所以,司法會計檢查檢驗并不是一項孤立的工作,而必須與具體案件的偵察(調查)工作結合起來。因此,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強制或類似措施,使用偵察輔助方法,即專門調查工作與強制措施。專門調查工作包括勘查、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等。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勘查、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證。在司法會計檢查過程中,司法會計檢查的這三類方法應結合起來使用,才能較為快捷地偵破各種經濟犯罪案件。

四、結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反腐倡廉工作的強勢推進,涉及復雜財經事項、會計問題的案件越來越多,需要司法會計介入檢查檢驗的時候也越來越多。因此,通過分析現有的司法會計開展現狀,從完善司法會計檢查檢驗理論體系,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復合背景,合理采用科學的會計檢查方法,因案施偵,司法機關才能迅速有效地查處經濟犯罪。這些技術的運用對于提高偵破經濟犯罪的能力,維護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寧波.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件中會計司法鑒定應用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