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治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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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治理方案

篇1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

1.礦山概況

該煤礦位于蘇拉合馬煤礦位于拜城縣NW340°,直線距離55km,行政區劃隸屬阿克蘇地區拜城縣鐵列克鎮管轄。礦區位于天山南麓中高山區北部的斜坡地帶,海拔3130~4018m,比高在888m左右。區內溝谷縱橫,地形三面環山,大部分地表植被覆蓋??傮w地勢呈北高南低,東西高、中間低狀。較大的溝為蘇拉合馬溝,為“V”型谷,巖質邊坡,分布于礦區中部。蘇拉合馬溝起源于礦區中部,溝深3~200m,寬20~100m,整體走向為西北~東南。終點在礦區東南部約5km位置處與克塔什溝交匯,全長約8km,海拔高度2800~3450m,相對高差約650m,溝底縱坡坡度一般在7°~35°之間。礦區內無常年地表水系。發育較大的溝谷為蘇拉合馬溝,僅在夏季溝內才存在少量的匯集水流,補給來源主要為大氣降水和北部高山區的積雪融水,后通過阿克塔什溝排泄臺勒曲克河。礦區所在地屬溫帶大陸性干旱氣候,日照長,晝夜溫差變化大,一年中最熱的月份為7月,平均氣溫約21.0℃,最冷的月份為1月,月平均氣溫約-10.6℃,年平均氣溫在7.6~11.5℃之間;每年的9月底開始降雪,來年5月中旬解凍,最大凍土深度為1.6m。在夏季常有短時陣雨或冰雹。全年平均風速為0.9~1.9m/s。

該礦山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為60萬t/a,全年工作日240天。均衡服務年限為19.5年,其中首采區的服務年限為7年。地質資源儲量1522萬t,可采儲量1403萬t,剝離量4394.2萬t,平均剝采比3.13m3/t。主采Ⅳ7和Ⅳ9煤層。

2.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析

(1)廢物排放對地質環境的影響

①本礦山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煤層上部覆蓋層剝離物、工業場地鍋爐灰渣、施工期坪整場地的挖、填土料以及截水溝開挖產生的廢渣。而現場剝離物、鍋爐灰渣及建筑廢渣的隨意堆放,不僅占用土地,改變了原有地形地貌,導致植被破壞,同時風化粉塵隨風飄揚,對大氣也造成了污染。

②礦山投產后又會產生大量的生活垃圾,這些生活垃圾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機污染物等,若隨意堆放、不進行滅菌、消毒和清運處理,將會對土壤、大氣、水體和人體產生一定的污染,同時也改變了原有地貌景觀。

③本礦生活污水主要為工業場地食堂廢水、浴室廢水、鍋爐廢水。污水中主要含有機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如合成洗滌劑)及生物污染物(如有害微生物)等,未經任何處理,對礦區地表環境存在有害影響。還有礦山開采期間所產生的礦坑水,經過雨水沖刷煤體后,水中含有大量煤渣懸浮物等固體成分,總硬度、礦化度均較高。未經處理隨意排放會污染蘇拉合馬溝水體,影響地表植被的生長發育。

④礦區粉(煙)塵污染主要是煤炭開采過程中,原煤的破碎、儲存、運輸、裝卸等造成揚塵以及鍋爐燃煤、燃油機動設備和運輸車輛對外排放的SO2、NO2、NOX,CO、烴類等有害氣體外排對礦區大氣造成污染,影響礦區內作業人員的健康。礦山閉坑后,該污染即可消除,不會對礦區造成長期的不良影響。

(2)采礦工程活動對地表的破壞

該礦山為露天開采,其采礦方式對山體地形地貌及植被破壞程度較為嚴重,將會加劇區內水土流失現象。本礦山因采礦活動構成的地表破壞主要是由露天采坑及用于堆放固體廢棄物的排土場而引起的。

3.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礦坑突水等。由于采礦活動的強度遠遠超過了自然地質作用,強烈地改變和破壞了礦區原有的地應力平衡系統,使地應力在重新調整過程中產生了多種次生地質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尾礦庫潰壩等。其中突發性地質災害危害性最大,往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巨大。

(1)崩塌

根據礦山特有的地形條件及開采特點,本評估區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崩塌災害的地點為采區內開采過程中形成的采剝工作臺階邊坡及采區北部F2斷裂帶地表露頭。當鑲嵌在坡面中的欠穩定的破碎巖塊在降水、采礦爆破振動及重力影響下將引發崩塌災害,影響工作面采礦活動的正常進行,危害采礦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2)滑坡

根據山坡露天礦的賦存和開采特點,可能引發滑坡災害的場所為露天采坑及外排土場。尤其是排土場建成后,大氣降水可通過剝離物堆積體顆粒間的孔隙直接滲入到原地表腐植土中,使其成為軟弱滑動面。由于外排土場地形坡度較大,坡角無任何支檔構筑物,使該剝離物堆積體處于極不穩定狀態。一旦在排土場工作面施工車輛活動、附近爆破震動等外動力影響下,該不穩定坡體極易向下產生滑動,威脅外排土場工作面施工設備及人員的生命財產。

(3)泥石流

評估區內山體間谷較為發育,僅個別地段巖體成零星狀出露于地表。溝底松散堆積物較少,且已在各支溝與礦區道路交匯處做了簡易過水涵洞,因此不具備產生泥石流的條件,不易發生泥石流災害。

(4)地面塌陷

評估區為露天開采,無地下開采活動,因此沒有地面塌陷發生的可能。

(5)地面沉降

地面沉降主要包括地殼沉降活動、松散沉積物的自然固結、人類超量開采地下水或油氣資源而引起的土層壓縮沉降。評估區及周邊地區沒有超量抽取地下水和油氣資源的人類活動,地面沉降災害不發育,危害程度小,現狀評估危險性小。

(6)地裂縫

評估區屬基本穩定區,現場調查新構造運動不強烈,不會產生地裂縫,地裂縫災害不發育,危害程度小,現狀評估危險性小。

4.礦山環境治理方案

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并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工作。執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礦山廢棄物治理方案

根據《開發利用方案》,礦山運營期間剝離物外排至專用排土場,剩余剝離物可內排至采掘場中。在鍋爐房北側新建10m×20m、高為2m的煤炭、鍋爐灰渣臨時堆放點,當鍋爐灰渣堆滿時,一次性清空,運往環保部門制定的垃圾填埋場。而平整建筑場地而產生的剩余土方量與開挖截水溝產生的廢渣,全部用于填筑礦區道路。廢水的治理辦法是,修建污水處理池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修建U型截水溝及礦坑水沉淀處理池對礦坑廢水進行處理,均可達到排放對地質無影響。將生活垃圾定期集中拉運至垃圾場,并且設立防滲衛生廁所及化糞池。對場地定期灑水降低粉塵污染,加強綠化,可以凈化空氣還可抵御風沙。

(2)地表環境治理恢復方案

礦山建設中對表層土的剝離要單采、單運、集中貯存。待首采區外排剝離物排棄完后,應立即對外排土場地表用含腐植土的地表剝離物覆土掩蓋,并播種適宜當地氣候環境的草本植物,進行綠化處理。

5.礦山地質危害治理方案

由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和預測評估結果可知,評估區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崩塌和滑坡。

篇2

關鍵詞: 礦山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地質災害 治理 保護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blue background Formation mine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mining history and statu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hazards,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of governance and governance programs and the importanceand urgency.

Key words: Mine,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geological disasters, management, protection.

1 蘭家溝礦區概況

蘭家溝礦區位于葫蘆島市區西北方向37 km,行政隸屬于連山區鋼屯鎮。

礦區面積約13km2,屬于松嶺山脈的大虹螺山山系,所處地貌單元為低山丘陵區。礦區南北走向為一條溝谷,寬約200 m~500m,兩側為低山,形成兩山夾一溝。溝谷及兩側的坡地多為耕地,山地多為林地。

礦區屬溫帶季風性氣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氣溫9.98℃,年平均降水量637.6mm,無霜期145天~175天,最大凍土深度1.2m。

礦區屬女兒河流域,女兒河是葫蘆島市第二大河流,全長98.61km。女兒河中游有一座大型水庫―烏金塘水庫,設計蓄水能力為31700萬m3,曾是葫蘆島市重要的飲用水水源地。礦區位于女兒河上游偏下40km、烏金塘水庫上游15km處,礦區內有一條季節性河流―甲河,全長13km,河流縱穿礦區后匯入女兒河。

礦區于1977年―1984年間進行勘探,共探明礦體206條,探明鉬礦石量1.66億噸,鉬金屬量21.68萬噸,是一座大型的鉬礦床。

礦區自1980年開始,主要由原楊家杖子礦務局和鎮辦企業開采,進入20世紀80年代末,由于受“肥水快流”思潮的影響、楊家杖子礦務局倒閉和國際鉬產品價格上漲等因素的影響,先后出現了亂采濫挖、違法承包、非法轉包、越界開采等混亂局面,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引發了諸多地質環境問題。

2004年年底,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集中力量實施了楊鋼地區礦業綜合整治工作,依法收回礦區內所有坑口,將原來的35家采礦企業整合為七個采礦子公司,生產經營統一由新組建的葫蘆島連山鉬業公司以市場經濟手段來運作管理。礦區整合后,采礦秩序恢復了正常,生態環境有所改善,但歷史遺留下的諸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仍很突出且亟待解決。

2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危害分析

2.1 地面塌陷

蘭家溝礦區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至今,地面塌陷不斷,目前礦區范圍內已有塌陷坑近20處,破壞土地面積約12hm2。塌陷坑規模大小不等,最大50×500m,深度15m。造成1人死亡,多處廠房、民房受損,不能使用或居住。

2.2 地裂縫

目前礦區內發育著7條較大的地裂縫,長130m至350m,裂縫寬度0.1m至1.2m,可視深度8m至20m,垂直位移0.7m至1.7m。其中兩條地裂縫分別處于居民區內,造成20余戶房屋裂縫,不能居住。

2.3 地面沉陷

自礦區采礦以來,先后發生四個區域地面沉陷, 沉陷區總面積約2.5km2,其中冒落帶面積0.63 Km2。沉陷區嚴重地段,地表塌陷坑遍布,地形地貌景觀、地表植被遭到嚴重破壞。其中有兩個沉陷區位于居民區內,造成多數房屋裂縫,受災戶數450戶,受災人口1860余人。

2.4 崩塌

蘭家溝村東側發育著一處崩塌地質災害點,崩塌體長約100m,寬約40m,垂直位移量0.1~0.9m。是由于巖體下大面積采空,巖石應力失去平衡而引起的。如果巖體繼續沉陷有可能產崩塌,嚴重威脅其下面的居民和過往人畜。

2.5 滑塌

礦區范圍內存有多處毛石堆,由采礦廢石依溝谷或山坡自然堆放而成,坡度在45°左右,高度3~10米,在外力或雨水的作用下極易發生滑塌可能。

2.6 泥石流

泥石流隱患主要來自于礦區及周邊的尾礦庫,目前礦區及周邊35km2范圍內有大大小小尾礦庫45座,其中三類庫兩座,四類庫一座,其余均為五類庫。這些尾礦庫為礦區整合前的采礦企業或個體修建的,建庫方式均為尾礦堆積法。多數尾礦庫未按正規設計施工,壩體質量低下,溢洪設施不完善。2005年礦區整合后,除兩座三類庫允許繼續使用外,其它尾礦庫政府已下令禁止使用。由于缺乏日常的維護和管理,多數停止使用的尾礦庫處于病險狀態,一旦遇連續降雨,可能形成潰壩泥石流地質災害,嚴重威脅下游的廠房、民宅和耕地。

2.7 地下水位下降

礦區經過近三十年的開采,大量的疏干排水已形成較大范圍的疏干漏斗,地表水平均下降幅度達50米左右。致使十多個村莊井水干涸,上萬群眾吃水困難,同時對地表的植被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2.8 礦井廢棄地壓占破壞土地

經2008年9月葫蘆島市國土資源局的調查,礦區內共有礦井224個。礦區整合后能利用的礦井58個,其余的166個礦井將廢棄。廢棄的礦井多數為斜井和少部分平硐。這些廢棄礦井有的進行了簡單的封閉,有的未封閉,廢棄礦井旁遺留下的廢石堆、辦公用地、火藥庫等壓占破壞土地面積約200公頃,生態環境破壞嚴重。

2.9 停用尾礦庫壓占破壞土地

目前礦區及周邊約有43座尾礦庫停止使用,壓占土地面積約100 hm2。尾礦庫是由尾礦砂堆砌而成,尾礦砂顆粒較細,有機質含量少,并含有不利于植物生長的重金屬元素和選礦藥劑,保水能力差。這些因素導致尾礦庫的壩體和灘面寸草難生,白沙漫漫,塵土飛揚。

自2004年年底礦區開始停產整頓以來,由于無礦石可選,選礦企業便開始回選庫中的尾礦砂,有的異地回選,有的就地回選,致使尾礦庫的壩體和排洪設施遭到嚴重破壞,加劇了引發泥石流的可能性。

2.10 土地水體污染

土地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為尾礦砂、礦山和選礦企業生產粉塵。目前礦區及周邊35km2范圍內,平均每0.78 km2就有1座尾礦庫。多數尾礦庫灘面已干涸,且未覆蓋,在季節風的作用下,時常發生局部的“揚沙或塵暴”,造成周邊土地污染和沙化。目前礦區及周邊被污染的土地面積約30km2。致使土地利用功能下降,給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損失。

水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為尾礦砂的無序排放,礦井水直接排放地表,毛石堆、礦石堆經雨水淋濾后造成的污染等。目前礦區及約30km2范圍內的地表水嚴重污染已無法飲用。更為嚴重的是造成礦區下游烏金塘水庫嚴重污染,致使葫蘆島市區居民生活用水緊張。

2.11 河道於塞

一些礦山沿甲河兩側進行采礦活動,井下產生的廢石沿河兩岸排放,致使河床變窄抬高,影響了河道行洪安全,威脅兩岸的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3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

3.1 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縫治理方案

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縫是相輔相成的,地面塌陷往往分布在地面沉陷區內,地裂縫分布在地面沉陷和地面塌陷的四周,可以考慮同時治理。對于人畜過往較頻繁的塌陷坑和地裂縫應及時回填,并用安全網進行隔離,旁邊立醒目標志,避免人畜靠近。其它地段的塌陷坑和地裂縫應先調查地下有無采礦活動,評價其穩定性,對達到穩沉狀態的塌陷坑和地裂縫應進行回填,并進行植被。對未達到穩沉狀態的塌陷坑應先進行圈圍處理,控制人畜誤入。

對于地面沉陷區,應首先調查沉陷區地下采礦情況,同時采取地面變形監測措施。若地下采礦活動對地表無影響或影響較小,地面基本達到穩定狀態時,應遵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恢復土地使用功能。若地表未達到穩定狀態,不具備治理條件時,可暫時采取保護措施。

3.2 崩塌治理方案

對蘭家溝村東側崩塌隱患點應進行爆理,消除安全隱患。對爆破后形成的巖面可采用客土噴播技術進行綠化。

3.3 廢棄尾礦庫治理方案

廢棄尾礦庫的治理應區分已經回選的和未經回選的兩種情況。

已經回選的尾礦庫,對于危害較大的、治理難度大或后期維護費用較高的應將庫中剩余的尾砂全部清走,恢復原地形地貌,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并恢復植被。對于危害較小的,將剩余的尾礦砂放回原尾礦庫中,并進行整平或成臺階式,下游壩體依據各庫的具體情況進行加固,建立新的排洪系統,并進行覆土植被。

未進行回選的尾礦庫,應按照閉庫要求進行閉庫處理,并進行覆土植被,恢復生態。

3.4 礦井廢棄地治理方案

礦井廢棄地治理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廢棄礦井回填與封堵,對辦公用地、毛石堆、運輸道路壓占破壞的土地進行綜合治理。

廢棄礦井回填與封堵,斜井應采取直接回填毛石法,斜井筒應盡大地回填毛石,為了避免井口塌陷和充填的毛石塌落,距井口原巖處向下灌注2.0m厚水泥砂漿,砂漿面距地表段回填耕土。平硐可以采用回填毛石法,也可以采用崩落法,即距離井口約15m~40m區段,在頂板和邊幫打眼,然后進行爆破,炮眼的深度應根據巷道的規格和巖石的松散系數進行計算,以能充滿巷道和爆破產生的空間為準。距井口向內15m區段回填毛石,井口處用混凝土封堵,混凝土厚1.0m。

廢棄地綜合治理,首先拆除廢棄建筑物,建筑垃圾或就地處理或異地掩埋。對回填礦井后剩余的毛石,采取削坡、整平、砌筑擋碴墻、覆土綠化等技術措施進行治理。對于辦公用地、運輸道路可采取喬―灌―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綠化。

礦井廢棄地的治理應統籌兼顧、盡量連片治理。

3.5 河道治理方案

河道治理主要針對甲河上游進行治理(下游已經治理),治理長度3220m。

拆除河床內及兩岸的廢棄建筑,清除毛石及生活垃圾,使河床寬度和深度達到泄洪要求,兩岸修筑漿砌石或石籠防洪堤壩。河床地面沉陷地段應作鋼筋混凝土防滲層,控制地表水下滲。

4 礦山地質環境預防保護措施

4.1 規范采礦活動

各采礦子公司在鉬業公司的統一調度下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科學合理地制定開采計劃與采礦方案,規范采礦活動,控制礦山地質災害和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發展。

4.2 地裂縫、地面塌陷防治措施

地裂縫、地面塌陷地質災害主要由地下采區引起的。建議礦山全面查清地下采空區的位置、規模、形態、穩定狀態,查清現有坑道的圍巖穩定狀態。對危重采空區,應進行回填,控制采空區塌陷;改進采礦方法,拋棄重炮速采,合理回采礦柱、礦壁;禁止地表下100m深度內的復采和殘采活動,并對廢棄的坑道進行回填封閉。

4.3 含水層破壞防治措施

該礦區的賦礦圍巖為細?;◢弾r,細?;◢弾r致密、堅硬,抗風化,裂隙不發育、不含水。礦區地下水類型主要為松散巖類孔隙水和基巖裂隙水,礦坑充水的主要因素為大氣降水通過巖石的節理裂隙向下滲透。所以在采礦過程中,對出水量較大的松散巖和基巖裂隙可采用防滲帷幕、防滲墻等工程措施,堵截含水層地下水的溢出,盡量減少疏干排水量。

4.4 土地資源破壞預防措施

建議礦山在生產過程中盡量利用原有的坑口和工業場地,避免壓占破壞新的土地;不準隨意砍伐、破壞礦區內和周邊的樹木和植被。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進行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實現建設“綠色礦山”的目標。

4.5 水體污染預防措施

及早對礦區及周邊采礦廢棄地、廢棄尾礦庫、河道的治理,消除污染源。

生產礦山井下排出的水盡量回收利用或修筑廢水處理池,經處理后再排放地表。

5 建議

5.1 蘭家溝礦區已經納入《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8~2015)》、《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9~2015)》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范圍,應及早立項申請國家專項治理資金,使礦山地質環境及早得到治理改善。

5.2 蘭家溝礦區歷史遺留的問題較復雜,應在市、區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專門機構,協調組織該項工作。

5.3 蘭家溝礦區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較多,可根據輕重緩急分期治理。

參考文獻:

1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編. 土地復墾匯編

2 連山區人民政府. 葫蘆島市蘭家溝礦區地質環境綜合治理規劃

3 葫蘆島國際工程咨詢中心. 連山區鋼屯地區環境綜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篇3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顚S玫脑瓌t,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三)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采礦權人未定期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處*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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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新進展

1.1制定標準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

目前,關于礦山環境規范管理的一些內容已被列入國土資源部的標準化工作當中。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并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工作要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要求》和《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為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和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5年9月7日,國土資源部與環??偩?、科技部還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2探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分赋鲆剿鹘⒌V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的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同時,《通知》還要求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制定相應的礦山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方案,以確保采礦權人能切實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的責任。

2006年2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環??偩致摵舷掳l《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新建和已投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并提出達到礦山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目標的具體措施。

1.3專門立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長期以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缺乏專門的立法,只是散見于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某些條款之中,缺乏獨立、統一和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其加以規范10。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適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強監督、規范管理、注重成效,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效果。

2.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思考

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公布實施,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立法取得可喜進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礦產資源法》中未明確礦山環境保護制度

作為礦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礦山環境保護制度應當在《礦產資源法》中予以明確。但現行《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夠系統和完整,存在內容缺位的問題=《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只是原則性地體現了礦山環境保護的精神,沒有具體規定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和方式,礦山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制度在礦法中沒有明確表示出來,無法為關于礦山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據。

2.2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在法律層面的規定分散

我國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散見于不同的法律中,《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對礦山環境保護都有規定。分散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并且礦山環境保護由多個部門管理,存在多個執法主體,職責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間推諉扯皮,法律責任不清,對執法責任追究制和違法處罰責任追究制的監管責任不到位等問題0,不利于礦山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落實。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規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是第一部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必將有助于保護礦山環境和促進礦區可持續發展。但其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等級較低,無法有效解決現實中日益嚴峻的礦山環境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只在國土資源系統的權限范圍內施行,而礦山環境保護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部門規章難以作出有效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這造成了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低于地方性法規,在客觀上影響和制約了部門規章作用的發揮。

2.3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環??偩帧蛾P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出臺管理辦法建立了保證金制度0,但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遼寧、甘肅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重慶、江西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除具體名稱外,各省保證金制度的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側重于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則適用的范圍更廣,但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在實踐中難以真正執行。

(2) 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目前各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礦許可證登記的面積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據建設規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證金。從實際的運行情況來看,最終收取的保證金有時無法滿足保護礦山環境的實際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在繳存標準上缺乏統一的規定,進而導致執行力不強,可操作性欠缺。

3.對策建議

(1) 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對礦山環境的保護。首先,鑒于《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方面規定的缺失,修改《礦產資源法》時應當考慮加入這方面的內容,明確礦山環境保護的管理分工、治理恢復方案和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以為相關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據;其次,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建議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并增強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條款的可操作性和約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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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山地質;災害管理;策略

中圖分類號:TD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礦產資源需求量不斷增加,國際市場價格持續上升,使得礦山開發活動增多,這也給礦山環境治理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要想減少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就必須加大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力度,重視礦山環境地質災害的潛在隱患,提高礦山企業和礦區居民對礦山環境的保護意識,優化礦山地質災害各項管理工作,促進礦產資源開采、環境保護、社會經濟統一協調發展。

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面臨的困境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治理機制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山環境管理十分薄弱,大多僅對礦山環境保護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缺少具體的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規章。管理體制上,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分散,礦山環境執法管理職責交叉,責、權、利尚不十分明確,管理局面混亂,嚴重影響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缺乏足夠的法制保障,難以對破壞環境地質事件形成震懾性。一些礦山特別是老礦已形成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難以找到責任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來源不持續,沒有行之有效的持續的治理機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機制顯得十分重要。同時,政府和企業有必要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實行綜合治理,勢在必行,將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

2、礦山資源開發技術與地質環境治理應用技術落后

我國礦山企業以小型礦山為主,由于缺乏專業技術指導,礦坑設計不合理,采礦方法不當,工藝技術落后,采用落后的“崩塌法”、“放大炮”等開采技術,未按規定留設保安礦柱,廢棄坑道未及時封閉、回填,邊坡過高過陡,亂堆、亂排等不合理的礦山生產活動現象較普遍,這就造成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嚴峻性和提高了地質環境治理難度。同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特別是地質災害治理是一項技術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應用技術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整治目標要求,在治理過程中,由于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前期調研工作不到位或經費嚴重不足等原因,不少治理工程存在治理不徹底、治表不治本等情況,目前缺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所必需的技術投入和支持,礦山地質環境預測滯后并缺少生態環境恢復手段。

3、政府財政資金渠道不暢

由于受地方財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沒有關閉和廢棄礦山治理資金預算,除非出現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大災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動投入資金進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沒有專項治理費用預算,保證金額外的定期利息不屬于市、縣政府支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為公益性項目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地勘資金主要掌握在國家和省,且申請困難,這些都影響到地方政府地質環境治理的積極性。

4、礦山環境監測落后

煤、鐵、石膏等地下開采礦山采礦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極大,主要體現在地面沉降誘發地質災害和嚴重的地質環境問題,此類問題專業性較強。由于監管單位和礦山企業本身都沒有專業設備和人才,礦山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和評價體系建設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準確預測地下采空區和特大型坑礦可能出現的重大地質災害。有時,即使委托地質勘探專業隊伍開展了礦山地質環境監理工作,但是大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實施礦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對策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和實施

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完善的監督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環境問題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強法治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各項管理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結合本地區礦山地質環境的特點,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其立法和監督管理應該貫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從礦產資源的勘查、規劃、項目設計、開采或加工直到礦山閉坑和生態恢復等各個階段,為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礦山環境保護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同時,要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特別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落實管理規章責任制,確保工程實施與質量,能很好地預防地質災害事故發生,制定和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制,依法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要加強對礦區范圍的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處理。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必須始終以法律為依據,依法辦事,依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是礦產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協調的重要保證措施之一。

2、嚴格準入條件

實行礦山開發“六個禁止,三個限制”的準入條件。將地質環境資源消耗費用、地質災害損失費用、污染損失費用與礦山生產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并作為是否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重要指標。新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采取生態環境保護及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的措施,避免或減少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必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3、礦山開采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

對于礦山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將工程治理措施和環境生物保護措施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最終才能達到礦山環境綜合治理的根本目標。在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的各種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學、合理,就能夠徹底根治地質環境災害。但是其中的缺點是投資范圍過大,然而當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夠彌補環境工程治理措施的顯著缺點,并且其投資范圍相對比較小,能夠有效地改善礦山周邊的小氣候特點,最終使其可以廣泛地應用在礦山地質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中。

4、為礦山環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礦山環境治理往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只有強有力的經濟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因此,要完善礦山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資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妥善解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資金問題。對于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遵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和有關礦山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調動礦山企業及社會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積極性;鼓勵社會捐助,積極爭取國際資助,加大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資金投入;還可以將礦山環境治理納入市場機制之中,通過市場的調節作用來促進礦山環境的治理。從制度上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不足、礦山企業積極性不高的瓶頸問題。并積極推進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的產業化運作機制。

結束語

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給人類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但是,開采給人類帶來的系列地質災害也是非常嚴重的。隨著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需要,各礦區應建立起生態環境破壞恢復及防治地質災害制度,切實將礦山生態環境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做好。

參考文獻

[1]曹小林.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綜合探討[J].能源與環境,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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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改善農村生產和人居環境,穩步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保護,農村環境狀況不斷改善。但是,農村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生活污水普遍未得到有效處理;農村“家園清潔行動”長效管理機制還未健全;畜禽、水產養殖污染依然嚴重;農業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的防治;局部地區重點行業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農村環保宣傳和農村環保協管員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農村環境保護是我縣環境保護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著力解決影響廣大農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問題,是提高經濟發展穩定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的重要內容,是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生態支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生態省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全縣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創建活動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統籌城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把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建設擺上重要位置。

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實施“生態”的戰略,緊扣“應先行、走前頭、爭上游”實踐載體,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為原則,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根本出發點,以清潔家園、清潔水源、清潔田園為基本任務,加快推進生態創建,促進我縣生態良性循環,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生態宜居型的城市組團。

(二)主要目標

通過持續開展三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態創建活動,至2012年底前,農村環境污染得到較好的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得到較好的治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恢復與建設取得較大進展,重點區域環境質量明顯好轉。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100%,農村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0%以上,衛生廁所普及率達到50%以上,開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達到20%以上,開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置的行政村比例達到80%以上,生活用能中清潔能源所占比重達到40%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60%以上,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規?;笄蒺B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分散養殖戶建設有沼氣池,工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到80%以上。全縣“四綠”工程達到市要求,60%的鄉(鎮)街道、30%的村(居、社區)完成市級以上系列生態創建。建成農村三級環境管理機構,環境監管能力得到持續加強,公眾環境意識得到提高。

三、圍繞農村環保工作重點,解決農村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深入開展流域(段)水環境綜合整治

要按照縣政府關于流域(段)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文〔〕80號)的要求,持續深入地推進我縣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有效遏制我縣支流(內河)水質惡化趨勢,保障飲用水安全。

1、以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生活污染為重點,加強干流沿岸村鎮及各鄉鎮境內所有支流(內河)的綜合整治,逐步改善支流(內河)的水質。

2、繼續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和建設

一是加快實施縣、建制鎮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規范化管理。年底,各級政府要加強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排查,拆除水源地保護區內與水源地保護無關的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設置飲用水源地地界標志、宣傳告示牌及水源保護區隔離設施,重點要抓好溪源宮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治理和三溪口水庫的圍網建設、生活污染治理及關閉取締福清調水源地一級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及與供水無關的項目;建設二級保護區內生活污染處理設施,加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農田退耕等工程措施;制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至年底前,成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二是加快鄉集中飲用水源地保護建設。各地政府在年6月底前完成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調查與衛生評估、水源地劃定及規劃編制并上報;至2012年底前,完成鄉、村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成立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制訂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率及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0%以上。

(二)加強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

1、制定縣畜牧業發展規劃??h畜牧漁業局在年底前完成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編制和規劃環評工作,上報縣政府批準實施,將全縣畜禽養殖總量分解落實到相關鄉鎮街道,各鄉鎮街道并依照所下達的養殖總量控制和布局規劃,積極引導養殖場向規?;?、集約化發展。

2、加快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各地政府根據《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劃定方案》和《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在年底前,依法取締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完成禁養區外超標排污規?;笄蒺B殖場的整治,特別是高速公路兩側、青口片陶江流域及支流兩側、荊溪鎮荊溪、桐溪上游、上街溪源宮水源保護區的畜禽養殖場;建立畜禽養殖長效管理機制,對無法達標排放的養殖場依法予以關閉,對未完成治理任務和出現回潮的地方和責任人,予以通報并嚴肅追究責任。山區、半山區鄉鎮要根據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合理安排,加強管理,防止畜禽養殖無序盲目的發展,造成環境污染。至2012年底前,全縣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

3、嚴格審批規?;笄蒺B殖場建設。縣直各部門在實施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前,暫停審批新建、擴建的規?;笄蒺B殖企業。

4、加強分散畜禽養殖管理。各鄉鎮街道要嚴格控制可養區分散養殖規模,分散養豬存欄原則上不得超過3頭,且必須配套建設沼氣池,通過沼氣、堆肥、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生態養殖等綜合利用方式,實現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5、制定縣水產養殖規劃,加強水產養殖污染治理??h畜牧漁業局在年底前,完成本轄區的水產養殖產業規劃編制,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通過推廣名優新品種和生態養殖模式,扶持和壯大一批生態型養殖企業和加工基地。各鄉鎮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全部取締現有分布在干流的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年底前,要依法取締和搬遷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水庫、敏感水域養殖、無證經營、不符合水功能區劃的水產養殖。

(三)加快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全面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

1、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制定規范化管理機制。在底前南通、青口污水處理廠建成,并投入運行;荊溪污水處理廠應按照小城鎮建設的要求,對選址規模進行進一步論證,爭取年內動工建設。加快完善青口汽車城污水處理廠、上街大學城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完成汽車城內所有企業污水、上街舊城區和南嶼片區的污水管網接駁工作,污水處理負荷率達到60%以上。各鄉鎮街道政府在年底前,完成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鄉(鎮)、村污水處理設施和截污工程建設;結合生態縣創建活動,分批在創建生態鄉(鎮)、生態村中同步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并進行規范化管理,至2012年底前,全縣開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應達到20%。

2、加大農村“家園清潔行動”建設力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大農村環境整治力度,年各鄉鎮(街道)建成1座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年底前,完成80%鄉(鎮)和80%行政村垃圾整治工作。

3、大力推廣使用農村衛生戶廁。各地政府要積極實施農村衛生戶廁建設整村推進模式,加快衛生戶廁改造,至2012年底前,全縣農村衛廁普及率達到50%以上。

4、提高農村清潔能源使用率。各地政府要加強農村清潔能源使用推廣,因地制宜,積極普及電能、沼氣、秸稈、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天然氣、清潔油等化石能,減少薪炭使用,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至2012年底前,全縣清潔能源使用率達到40%以上。

(四)控制農村重點行業污染

1、規范工業集中區建設,加強污染整治??h直各部門要加強農村新建項目的審批管理,規范工業區管理;縣經貿局負責制定各鄉鎮街道制定工業集中區整治方案,并指導推進工業集中區整治工作。至2012年底前,全縣鄉(鎮)、村工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到80%。

2、加強工業污染重點行業整治,對列入工業污染整治重點的重金屬、造紙、制革、制藥、紡織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包括定點屠宰企業)等重點行業開展專項治理,對超標排放或不能穩定達標企業列入限期治理企業名單,并嚴肅查處企業偷漏排行為。限期治理仍不能達標排放的,予以關閉。在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深入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促進廢水的減量化、再循環和再利用。

3、加強醫療行業的污染治理。年建成青口、上街、南嶼、荊溪和鴻尾等五個鄉鎮中心衛生院醫療廢水處理設施;衛生系統的醫療廢物按規范處置。

4、加強制磚行業的污染治理。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粘土磚廠拆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于年6月30日前拆除全縣違規違法的53家機磚廠;于年6月30日前拆除我縣交通干道兩側土磚窯。

5、強化礦山污染整治,實施總量控制方案。相關縣(市)區政府要盡快關閉未達到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及時公布年石材開采總量,達到逐年遞減10%的目標,并分解落實到每個礦山企業;責令礦山企業配套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落實水土保持、生態恢復措施;禁止在礦產資源規劃禁采區內設立礦山開采企業或開采點。

6、加大整頓和規范河砂開采力度。縣水利局負責監督落實河砂開采的整治,牽頭組織清理取締在禁采區開采以及無證照開采河砂的違法企業,嚴厲打擊超量開采、盜采偷挖河砂等違法行為,確保防洪、通航河水利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資源可持續利用。

(五)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加快循環農業基地建設

1、大力發展無公害、綠色及有機農業。各地政府要加快生態農業建設,積極發展無公害農業、綠色農業及有機農業,逐年提高種植面積比例,開展生態創建鄉(鎮)街道的無公害、綠色、有機農業種植(養殖)面積應達到60%以上。

2、積極推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減少化肥施用量及施用強度??h農業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轄區農業化肥施用控制方案,化肥施用強度應逐年遞減5%以上;開展生態創建鄉(鎮)街道的農用化肥施用強度應小于250公斤/公頃。

3、大力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減少農藥施用量??h農業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轄區農藥施用方案,重點解決農藥施用量、農藥流失量大的突出問題;開展生態創建鄉(鎮)街道的農藥施用強度應小于3公斤/公頃。

4、加大農膜回收再利用。各地政府要大力推廣既能降解又能被土壤微生物分解的降解膜,提高農膜回收再利用,從年開始,農膜使用量及流失量均要逐年遞減15%,至2012年底前,全縣各鄉(鎮)、村的農膜回收率達到60%以上。

5、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加強田間露天焚燒管理??h農業局、科技局在年底前制定本轄區秸稈綜合利用方案,積極推行秸稈還田、秸稈堆肥、秸稈氣化等資源回用技術,嚴格禁止露天焚燒;從年開始,秸稈綜合利用率逐年提高10%,至2012年底前,全縣各鄉(鎮)、村的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0%以上。

6、積極防治農村土壤污染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常規監管體系??h農業局在年底前,摸清全縣土壤污染現狀,建立適合我縣實際的土壤環境質量監管體系,每年要對主要農產品產地、污灌區、工礦廢棄地等區域的土壤污染實施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加強農村自然生態保護

1、加強鄉(鎮)、村綠化建設??h林業局牽頭制定全縣城鄉綠化一體化“四綠”工程建設方案,啟動綠色城市、綠色村鎮、綠色通道、綠色屏障工程建設;各鄉鎮及相關部門按照“四綠”工程的要求抓好落實。

2、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h水利局牽頭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制定農村水土流失治理方案,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3、維護生態系統平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內陸水域生態系統的保護,逐步恢復農村地區水體的生態功能。

4、保護生物多樣性,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農業、林業、畜牧漁業、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外來有害入侵物種、轉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環境安全管理,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在農村的引進與推廣,保護農村地區生物多樣性。

(七)大力開展生態創建活動

全縣從年開始,全面啟動國家、市級生態縣創建工作,2016年前完成國家級生態縣創建。在年底前,縣發展改革局牽頭負責完成縣生態規劃編制工作;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生態縣、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居、社區)創建,完成生態縣、生態鄉(鎮)街道建設規劃編制并公布實施,制定生態創建實施方案,作好創建的各項準備工作和保障措施,積極動員和發動干部群眾積極參與生態創建,落實創建責任制,按期完成創建目標。年創建一個國家級生態鄉(鎮)街道、一個省級生態鄉(鎮)街道、一個市級生態鄉(鎮)街道、3個省級、16個市級生態村。

四、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長效機制

(一)推進農村環保管理體系建設

1、加快構建農村三級環保管理機制。各級政府要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年底前,建立縣、鄉(鎮)街道、村三級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成立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組建鄉(鎮)街道環保所(站),村明確環保專干。

2、提升農村環境保護地位。環保工作重心要適當向農村傾斜,重點加強環境監察的硬件設施、技術手段和人員隊伍建設,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環境預警監控體系,使城市環保與農村環保并重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農村環保投入機制

1、提高生態創建獎勵資金。實行“以獎促治”、“以獎代補”、“以獎”等鼓勵政策,對成功創建各類生態鄉(鎮)街道、生態村(居、社區)的,在積極爭取中央、省市級財政獎勵基礎上,縣級財政安排一定的預算予以獎勵。

2、加大農村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資金投入??h、鄉(鎮)街道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經費,同時積極爭取中央、省市級資金支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和項目,重點支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改善和衛生監測、農村改廁和糞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機食品基地建設、農村環境健康危害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外來有害物種入侵防控。

3、逐步提高農村環境管理工作經費預算??h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縣農村三級環境管理、監測標準化建設專項工作經費,提高農村環境保護、監測和監控能力。

(三)嚴格實施農村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制

1、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政{}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貫徹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榕政綜{}35號)。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農村環保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農村環保工作的負責人對農村環保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農村環保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農村環境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負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縣財政局對全縣農村環保及生態創建資金投入實施編制預算;縣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縣生態創建建設規劃,對全縣農村經濟發展和鄉(鎮)街道生態創建規劃編制實施指導;縣環保局對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評估、劃定、規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農村環保三級管理體系建設,環保產業協會建設,生態創建等實施指導;縣水利局對全縣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建設、水質監測實施指導;縣衛生局對全縣飲用水衛生合格率的監督監測實施指導;縣農業局負責編制全縣生態農業建設、農業化肥農藥控制、秸桿綜合利用、農膜回收利用、農業土壤污染治理、農村普及清潔能源等實施指導;縣畜牧漁業局負責編制全縣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水產養殖規劃,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水產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指導??h建設局對全縣農村污水處理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等實施指導;縣愛衛辦對全縣農村愛國衛生和農村改廁實施指導;縣經貿局對農村工業節能和循環經濟技術推廣應用,淘汰污染嚴重和落后的生產項目、工藝、設備,農村工業集中區污染防治實施指導;縣國土資源局對全縣礦山整治和植被恢復實施指導;縣林業局對農村綠化建設實施指導;縣科技局對全縣農村環保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實施指導。

(四)完善鄉(鎮)環保工作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鄉(鎮)街道環境管理考核機制。各鄉(鎮)街道政府應適時提請當地黨委組織部門開展轄區內鄉(鎮)街道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考核,將農村環保三級管理機構建設、重點流域整治、重點行業整治、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畜禽與水產養殖污染整治、農村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生態鄉(鎮)街道及生態村(居、社區)創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各項內容納入其中,將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年度環境保護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增強環??萍贾文芰?/p>

1、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和開發。各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環??萍贾误w系,將農村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列入重大科技專項,用于農村環??蒲泻烷_發的資金應逐年提高2%。

2、加大環保實用技術推廣??h科技、環保、農業、建設、畜牧漁業等部門每年應推出一批適合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農村健康危害評價等方面的環保實用技術,政府將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加強農村環境監測和監管

1、規范環境監測職能分工。環保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農村工業行業環境監測,衛生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林業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環境監測,建設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環境監測,農業部門負責農業土壤環境、水土保護流失區監測,水利部門負責流域、湖庫環境監測,漁業部門負責水產養殖水域的環境監測,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2、加大環境監管力度。發展改革局同經貿、環保、國土資源、農業、畜牧漁業等部門加強農村引進項目的政策把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叭瑫r”等環境監管,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開展環保執法監管年活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3、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縣環境監控中心,在重點區域和重點排污企業有計劃按步驟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當地環境監控中心聯網。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設水質、空氣自動站,完成三級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加強環保監察能力建設,監察機構通過省級標準化達標驗收。

(七)加大環保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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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主要工作

(一)制定實施方案。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意見》(川城鄉治〔XX〕1號)和遂寧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指揮部《關于做好XX年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遂市整治〔XX〕1號)要求,制定了遂寧市環境保護局《XX年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的通知》(遂環發〔XX〕4號),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和組織保障體系。

(二)加快我市小流域環境綜合整治進度。XX年4月,市委副書記楊天宗在遂委督辦〔XX〕42號文件中批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核心和關鍵在治理本源上。明確三縣兩區要加大小河流綜合治理。按照天宗書記指示,我局成立專門工作組,下發遂寧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開展小流域水環境污染調查工作的通知》(遂環〔XX〕101號),要求我市三縣兩區現場摸底所轄范圍內所有小流域水環境情況(包括各鄉鎮的生活污染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農村面源污染治理等)。6月初,局黨組召開黨組會,對各縣區上報的小流域水環境情況進行分析、匯總,并以大英縣郪江河和射洪縣沈水河兩條具有代表性的小流域作為污染治理試點,于7月編制《遂寧市重點小流域污染治理方案》,呈市委、市政府審議。目前,各縣區正按《實施方案》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三)督導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治理進度。XX年我市農村環境連片治理分三項內容:重點示范區、典型帶動區和國控出川水質斷面環境綜合治理。涉及三縣一區(射洪縣、蓬溪縣、大英縣和船山區)11個鄉鎮30多個村,投資總額4500余萬元,其中中、省補助專項資金2472萬元。1-8月,我局對綜合整治項目進行了5次督導。目前,項目按工程進度持續推進中。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點多、面廣,治理難度大。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各種人為因素影響,農村點源、面源污染危害日趨嚴重,導致耕地退化,同時自然環境日益惡化,嚴重影響農村生活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難度加大。

(二)自然災害導致治理效果不明顯。6月30日,我市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淹沒了大片村莊、沖毀了已綜合整治的項目,給農村生活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治理效果表現不明顯。

三、下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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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的環境工程,環境保護技術還處于比較低級的階段,人們的環保意識落后,缺乏先進的技術和高素質人才。想要改變目前的現狀,必須從提高環境工程的質量入手,工程質量的保障是貫徹到工程的整個過程中的,只有在每一個環節做到了環保,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工程。要將環保的理念貫徹到各個方面,充分實現工程的全面環保,根治污染。本文主要針對的是設計階段的工程質量,設計階段是一個關鍵環節,對工程的質量保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工程成敗的關鍵,因為設計是工程開始的輪廓,是工程發展的方向,它的質量高低影響著整個工程質量的高低,工程設計的成功與否決定著工程有無市場,所以一定要保證環境工程設計階段的質量,關注它的發展。

2環境工程設計的現狀

2.1環境工程設計特點

環境工程的設計工作是和環境工程本身密切相關,不能將其一分為二,更不能將其割裂開來,環境工程的設計有著其獨特性。一是工程對象的差異性導致了設計的差異性,環境工程的治理對象涉及各種各樣,比如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垃圾污染、噪音污染等,針對不同的對象,工程的設計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就加大的環境工程設計的難度。二是沒有標準的設計范本進行參照,因為不同的治理對象會有不同的設計標準,所以很難有標準的設計范本進行參考,加大了治理環境染工程的設計難度。三是環保工程的大小是和環境污染的程度成正比的,就是環境污染的程度越大,相對的環境工程就是一個大工程,反之,環境污染的程度小,相對的環境工程就是一個小工程。

2.2環境工程設計市場

雖然近年我國對環境問題提高了重視,但是環境污染問題還未得到徹底解決。所以,只要環境污染存在,環境工程就會有它的市場,環境問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隨著經濟的發展會不斷出現新的污染,所以環境工程要根據環境問題的不斷變化而不斷更新和改進,以適應市場的需求?,F在我國的環境工程企業的發展缺乏秩序性,原因主要有幾點,一是監管和規范方面的問題,政府缺乏相關的規定對這一領域的市場進行管理,環保設計主要還是企業自身的行為,缺乏國家的宏觀調控,所以市場較為混亂。二是國內缺乏環境工程發展的環境。我們國家整體上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度不夠,環保意識整體不高,對于環保企業的發展更是缺乏相應的支持。三是環境工程的發展中人才匱乏。對環保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對該領域人才的培養力度不夠。針對這些問題,首先國家在立法方面要拿出指導性的建議,形成法律條文,規范環境工程的發展;其次政府要按照規定,全面支持環境工程發展的政策,落實各方面的規范,對各大企業的行為加以規范;企業要積極響應國家和政府的號召,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工程的建設,從工程的設計到工程最后的驗收,都要按照環保的標準來進行,不因貪圖小便宜而丟掉大利益;加大對該領域人才的培養,各大高校設計相應專業,吸納更多學生去學習環境工程相關專業,這樣畢業之時,會有一大批專業人才投入環境工程中,發展人才匱乏的問題將得以解決。

3環境工程設計的發展

我國目前的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城市中建設用地逐漸增多,建筑行業成為目前中國經濟的一大支柱產業,和工業并駕齊驅,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不竭的動力。當然,建筑行業的發展對社會也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日益加重的環境污染和能源浪費。所以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發展迫在眉睫,污染治理工程企業應運而生。想要保證這些工程的經濟效益,必須提高企業競爭力,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就是保證環境工程的質量。盡管現在社會的環境工程市場并不是很如意,但是此行業在社會逐漸的發展中也迎來了部分機遇。特別是國家相關政策實施,其對環境保護產業提出了更高要求,還推進環保產業進一步發展。此種情況下,環保工程設計迎來了新一輪的挑戰和機遇。有部分學者猜測,隨著當下環境保護工程市場的成熟,不合格的環境保護工程設計公司將會逐漸被市場淘汰。因此,做好實現環境設計的發展就要實現工藝方案的最優化。同一污染治理項目,方案可以有多種,以生活污水為例,適用的方案僅從工藝上區別就可能有幾十種之多,而且每一種都可能為是最優方案。其實,不根據具體條件(地型、氣候、水質、水量、處理程度、土地費用、材料費用、人工費用等)是無法確定最優方案的。但是,作為一個具體的實例,最優方案應當是唯一的。這個方案就是滿足所有一定條件后,使所要實施的環境工程最為經濟的方案。無論如何,環境工程的發展要按照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標準和規定,從設計源頭到材料的選擇,到施工的過程,到最后工程的驗收,每個階段都要將環境保護的內容和措施考慮進去,并且在行動中堅決落實。將治理污染和環境保護的理念貫徹到工程整體中,可能在最初成本上會增加預算,但是從長遠來看,這絕對是有利于整個社會發展的事情,所以在環境工程中,一定要將環保原則貫徹到底。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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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總結

(一)加快區域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城區環境質量1、全面開展醫化企業廢氣規范化整治。作為市、區二級政府為民辦實事的重點之一,我區高度重視廢氣規范化整治。在去年整治的基礎上,今年以來,采取多種方式加快整治步伐。一是限期治理。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分三批對12家廢氣污染較重的企業提請區政府下達了限期治理決定。

二是學習交流。先是組織醫化企業去黃巖聯化、天臺藥業等先進企業參觀學習廢氣治理經驗,后來又組織中小企業去海正、九洲等企業學習,請企業介紹治理情況,推廣成功的治污經驗。并建立了大企業每周例會和中小企業半月例會制度,進行技術和進度交流,互相學習,取長補短。

三是標本兼治。即末端治理和清潔生產都要兼顧。四是控新促治。始終堅持“先整治、后審批,先控制、后發展”的原則,全面落實項目審批與整治進度掛鉤相結合,對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停止新、改、擴建醫化項目。五是技術服務。整治期間,我們邀請了一些有資質的單位為企業設計治理方案,并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幫助企業完善整治方案。對不符合整治要求的方案予以否決。六是加強督查。建立了周報制度,要求企業每周一上報廢氣整治進度。增加了督查頻次,實行每日一查。局領導經常與執法人員一起在節假日和晚上到企業進行檢查。七是公眾監督。今年3、4月份,對列入限期治理的12家企業的廢氣整治情況在**日報上公布,并公開環保監督電話和企業法人電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達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有力地促進了廢氣整治。到目前為止,已有28家企業上報了設計方案,投資6000多萬元,其中海正藥業(外沙廠區)、海正化工、新東港、九洲、海翔、信友等6家企業已通過預驗收,6家企業已完成進入調試,新東海、一洲已報告申請驗收。

2、實施廢水在線監控。針對外沙巖頭化工區廢水污染突出問題,我局在前幾年抓企業廢水治理工程建設的基礎上,XX年重點抓在線監測設施建設。目前,化工區的廢水在線監測網絡已建成(36家企業39套裝置投資1000多萬元),區級自動監測平臺正在建設;黃巖**交接斷面水質自動監測正在籌建。3、開展三山化工集中區整治。在歷年整治的基礎上,我局今年又多次召開三山區域醫化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領導會議,督促企業開展全面整治。經過調查取證,我局對該區域5家醫化企業中的4家企業提請區政府下達了廢水限期治理決定。目前4家企業基本完成了廢水整治。其中3家企業已提交了驗收監測報告,另一家企業正在委托監測。4家企業的廢氣規范化整治工作尚在實施之中。并要求企業在廢水、廢氣整治基礎上,進一步抓清潔生產,廠容廠貌等工作,確保三山化工集中區年內順利“摘帽”。:

二、落實目標責任制,為完成全年任務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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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保護;財政支出;環境投資

一、導言

我國環境保護從1970年代至今,大體可以概括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到1980年代初。這一時間段由于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限制,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基本上來自國家財政預算,據統計,1973至1981年間,由國家財政安排治理資金達5.04億元。

第二階段為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中期。這時期由于經濟體制的改革,環境保護投資格局由單一渠道轉變為多渠道,由單一主體轉變為多個主體,1984年在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中,明確了環境保護的8條資金渠道。1988年國務院《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擴大了融資渠道,規范了投資主體和投資對象,環保的投資獲得充分保障。

第三階段是1990年代中期以來。1995年7月,財政部發出了《關于充分發揮財政職能,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1996年8月3日《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出臺,要求銀行、財政等金融部門介入環境保護投融資體制,此外國外貸款、BOT和證券市場等新的融資渠道相繼出現①。

二、統計口徑(預算內、預算外)

首先需要確定什么是環境保護財政支出,以此來確定下文進行研究所需的統計口徑問題。環境保護財政支出,是用于實現政府環境保護職能和解決各種環境問題的那部分財政資金。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是全面實施政府的收支分類改革。

由于政府環境保護支出項目繁多,加之歷年的統計年鑒在分類和項目的統計上出現過幾次調整,為方便按統一標準進行研究,本文統計口徑采取以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為主,單列出其中有代表性的工業污染治理投資;并根據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方案》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把林業治理投資進行分析,以求盡量準確地反應我國政府在環境保護領域的財政支出情況。

所謂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指在污染源治理和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資產的資金,其中污染源治理投資包括工業污染源治理投資和“三同時”環保項目投資,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包括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投資、工業污染源治理投資和“三同時”環保項目投資之和。

三、支出資金來源

(一)我國環境保護支出總量狀況

我國的環境保護投資規模和投資總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占GDP的比例也有提高。20世紀80年代前,我國對污染控制投入基本為零,且與環境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也非常有限。但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計劃。環境保護投資總量從1990年至2009年間,呈逐年上升趨勢(見表1)。直到1996年環境保護投資占GDP的比重才呈現出穩定上升趨勢,到1999年首次達到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年環境保護投資總額占GDP的比重分別達到1.14%、1.31%和1.39%,之后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并有所上升,像2008年達到1.43%,2009年雖有所下降但也維持在1.33%的水平(見表2)。

(二)我國環境保護支出結構

我國環境保護支出結構可分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投資、工業污染治理投資和“三同時”環保投資。

從各項目的投資絕對額來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投資總體成增長態勢,2009年達到最大值2512億元,比2008年1801億元增長了39.5%,比2000年551.5億元增長了355.5%;工業污染治理投資有所波動,2001年最低,2007年達到最大值552.4億元之后開始減少;“三同時”環保投資呈現波動態勢,2001年和2003年都比上一年有所減少,2003年之后一直呈增長趨勢2008年達到峰值2146.7億元,2009年則減少到1570.7億元。從各項目所占環境投資的比重來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投資所占的比重最高,只有2008年的時候低于“三同時”環保投資,平均維持在50%以上;工業污染治理投資所占的比重一直最低,2000達到最大值22.8%,之后下降然后上升到2005年達到第二峰值19.2%,之后一直下降;“三同時”環保投資所占的比重波動比較大,整體呈上升趨勢,2008年達到最大值47.8%,2009年出現回落現象。

(三)資金來源

在環保資金來源方面,根據中國財政部的相關數據,2003年到2009年全國財政支出中環境保護的支出金額為以下情況:

表4,注:根據財政部每年的決算表,2003年至2006年中央支出為零;中央向地方轉移支出中無2003年至2007年的數據。

可以看出地方支出為主,中央支出比重很少,但地方支出中相當一部分是以中央向地方轉移支付的形式。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我們以工業污染治理項目資金來源為例分析環保資金的來源。

表5,近十年工業治理項目資金來源。注:數據出自中國統計年鑒,由于2007年國家頒布實施《財政收支分類改革方案》,對統計分類進行了調整,所以統計年鑒中沒有2007年工業污染治理投資的數據。

從表中可以看出,國家預算內資金所占比重很低,且總體呈現下降趨勢。環保專項資金所占比重也很低,增長到2005年到最大值,之后一直下降;來自其他渠道的環保資金所占比重最大,呈波形增長趨勢,2001年有所下降,2002之后一直上升2008年達到最大值,2009年較上年有所下降。

(三)區域環境投入

《中國統計年鑒》把工業污染治理投資單列開來,所以在區域投資這本部分我們也以工業治理投資為例。

表6,區域工業污染治理投資情況,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其中2002年和2007年缺失。

《中國統計年鑒》統計時將我國分為四部分,東部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10省市;中部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晃鞑繛?、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自治區、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2??;東北為黑龍江、吉林、遼寧三省。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

從表4我們可以看出,單從投資的絕對值來看,東部地區一直最大,是由于東部一向經濟發達,工業長期以來發展繁榮,呈波動不規則趨勢,2005年達到最大值,2009年較2008年有所下降;中部地區投資總額呈增長趨勢,2008年有所下降后2009年有所回升;西部地區投資整體為上升,其中2008年達到最大值234.48億元,2009年有所下降。東北地區雖然只有3個省市,但工業占當地經濟比重居高不下,工業環境問題嚴重,工業污染治理投資2006年達到最大值62.85億元,2008年開始下降。

四、環保財政支出調整的政策研究

相對于目前的現狀,調整的政策研究有如下兩點:

首先,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激勵制度。所謂經濟激勵制度是指政府運用財政資助、政府擔保貸款和稅收優惠等經濟手段刺激企事業單位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發達國家運用這些經濟刺激政策來保護環境的經驗可資我們借鑒。日本政府通過專門的金融機構解決企業在環境投資問題上的困難,并為企業治理污染提供低息貸款。由此,我們改變單一依靠國家和政府支出的局面,以市場為導向,大力采用財政補貼、貼息、國債、稅收返還等財政激勵機制,激勵企業、民間和個人進行環保投資。

其次,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要建立中央、地方或跨地區的環境保護投資專項資金及其相關的投資管理機構,即環境保護投資公司。分區域、有側重點的進行整合,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應加大力度。由于中西部環境脆弱,經濟落后,更加需要政策傾斜。環保投資公司的設立,吸納多方投資主體,有利于解決中西部地區環保資金難、責任不到位等問題。

注釋:

①馬中:《環境經濟與政策:理論與應用》,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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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局,歷年年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