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與社會經濟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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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盡管近幾年關于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學派林立,成果迭出,但“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研究尤其是與民法學等的研究繁榮程度相比尚稍遜色(注:蘭桂杰、張涵:《經濟法學述評》,《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面對來自行政法學的詰難和學者們對經濟法獨立地位的質疑,經濟法學者往往力不從心,不能結個“清楚的說法”。有關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仍在艱難地跋涉,困難重重,難怪有學者發出“針對民法學的‘舊房裝修’,勞動法學的‘舊房改造’,經濟法學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的感慨(注:王全興:《立足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大廈》,《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而對上述問題要透徹的闡述,都必須從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入手。因為只有揭示了一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本質特征,才能理直氣壯地說明其具有獨立的地位不依附于其他的部門法而自成一體?;诜刹块T理論與部門法本質之間內在的聯系,因而對經濟法本質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到法律部門劃分的問題。以往我們的研究思路都是采掘現有成果,讓經濟法研究對號入座,但往往陷入研究的僵局。要擺脫經濟法研究的困境,須打破傳統的思維模式。本文試從法律部門劃分入手來討論經濟法的本質。

一、對傳統劃分法律部門標準的質疑

“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和(注: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頁。)”,這是對法律部門的傳統定義,并從中引申出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其基礎理論源自于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學說,即一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的劃分歸根到底是由該國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這種觀點強調了法律部門劃分的客觀性,有其合理性。但筆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中同樣也滲透著主觀性,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忽視的也正是這一點。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加以檢討。

首先,法律部門劃分的邏輯起點應是價值目標而不是調整對象,傳統的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產生的邏輯規律。

從法律產生的過程看?!叭绻环N生產方式持續一段時期,那么它就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后被作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注: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4頁。),從有共識習慣和傳統到有拘束力的法律形式,導致這一變化的根源是什么?筆者認為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這樣一種邏輯:社會需要產生了法律規范,通過法律規范調整某類社會關系,實現了社會需要。針對某一部門法如民法而言,由于個體自由和主體利益等私法理念的需要,體現在法律上便是國家權力不能隨意進入市民社會的空間。可見價值目標(社會需要的轉化形式)是部門法的邏輯起點。

從對法律的制定看?!胺梢幻媸墙洕漠a物,同時又須通過人類頭腦而為人類的產物”(注:張知本:《社會法律學》,上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第43頁。),作為一種有目的性的追求社會規范和行為模式的法律并不是被動地、毫厘不差地反映著決定它的基礎,而是在社會的發展變動中能動地體現和追求著價值目標。對價值目標的追求貫穿于一部法律的始終,并一般在總則部分予以明文規定,同時,不應否認的是在體現價值目標創制法律的過程中也融入了立法者的主觀意志。在考慮法律部門劃分時這些因素都不應忽視。

其次,法律部門概念是法律文化的產物,對各異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分門別類僅是學理上的思考結果,理論需要完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也不例外。

從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法律部門產生的先后次序看。先有各規范性法律文件,后才提出了法律部門的劃分理論,這已是個不爭的事實,也就是說法律的創制并不是在法律部門劃分學說下進行的。當“網絡化”的社會關系需多種法律綜合運用而產生新法律時,對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進行完善也是合情合理的。固守于原有理論也就束縛法學思維。

從法律部門劃分的目的和意義看,任何法,包括法典化國家的法,若未經研究者按一定的理論、邏輯和方法分門別類,都是雜亂無章的(注:史際春:《經濟法若干理論問題探討》,《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這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對時代、階段等的劃分,而法律史上的任何時代區分都是任意和主觀的東西(注:Hattenhauer,Diegeschic-htlichenGrundlagendesdeutschenRechts,1983s1)。法學家之所以要對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分門別類,不僅是因為出于法學研究的便利,而且是因為它對于法律體系的建立以及法制實踐都非常重要的,并直接影響著立法、執法、司法的實踐進程。但現在經濟法的出現打破了原有法律部門的格局時,我們所要做的不是在原有的格局下為經濟法尋找歸宿,而應乘機完善法律部門劃分標準,使法學研究、立法、執法、司法呈現合理有序的狀態,以形成嚴密的體系。

二、對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完善

從以上的討論中,筆者認為無論是法律的制定,還是法律部門的劃分都體現了法學家或法律制定者的主觀意志性,因而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中引入主觀意志性是必要的,從而讓法律部門劃分標準實現客觀性和主觀性相統一(注:許多奇在《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之我見》一文中認為法律部門劃分標準是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統一,其標準是利益本位和價值取向,《河北法學》1999年第5期。史際春也提出過法律部門劃分堅持主客觀統一的標準。其所謂的客觀方面,是指社會環境業已造就出某種特殊的客觀社會關系和相應的法律關系領域;所謂的主觀方面是指學家對某類法律規范及其與客觀基礎間的關系進行解釋,以及法學界和社會對某種解釋的普遍認同。其中主觀方面是主導性的。見前引②,史際春文。當然也有學者提出其他的標準,如漆多俊認為衡量經濟法是否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標志主要為:一是該國調節社會經濟的法律數量較多,門類齊全;二是該國制定的各種調節社會經濟的法律之間互相聯系、協調,并形成了共通的總的指導原則和基本法律制度,參見《經濟法基礎理論》(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頁。)。

影響主觀意志性的因素很多,有個人的知識文化水平、思維方式、法律文化的背景和傳統、社會關系的變遷和發展等。在其中起決定性的因素應是每一法律中所包含的目的和追求,即價值目標。法律的產生是因為現實社會的需要,而這需要與否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判斷,寓于法律之中的法律價值目標是法的精髓所在,它揭示了法的存在意義和存在目的,相對于調整對象而言無疑是更本質更深層的東西。金澤良雄說“經濟法按照它的性質來說,是為了從經濟政策上來滿足經濟社會協調性的要求,由國家進行干預之法,無論它怎樣與行政法交叉重疊,也必須從這一立場出發(即經濟社會協調性——引者注),適應經濟實際情況予以研究(注:[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頁。)”,所以法的內在精神理應體現在部門法學的劃分中。將經濟法追求的經濟社會協調性的目的,民法追求以個體權利為本位、實現個人自由和利益的目的,行政法追求的關注公共利益、傾心于行政程序正義的目的引入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中(注:當然這三個部門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里是筆者的一孔之見。),糾正以往過于注重的客觀性,能使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更加豐滿。

三、從客觀性和主觀意志性相結合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看經濟法的本質

法律在社會的變遷中演進。當社會的發展步入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時,面對著層出不窮的市場失靈現象;面對著以個人權利為本位,追求并保證個體自由和利益的傳統民商法對市場失靈束手無策的窘迫狀及亞當·斯密自由市場經營論為中心的經濟自由主義學說讓位于凱恩斯的經濟干預主義的現象;面對法學領域的自由法學派的衰微和社會法學派的勃然興起的現象;無不昭示著法律的變革,孕育著新部門法的誕生。

1.經濟法的客觀性

美國社會學法學家龐德指出,19世紀的法律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有關日趨承認個人權利——這些權利常常被視為“自然”的(或天賦的)和絕對的權利——的記錄(注:轉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頁。),外界力量不得隨意進入。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到來,信息不完善和市場不完全性的市場“常態”導致了大量的市場失靈現象出現,斯蒂格利茨將市場失靈的具體例證概括為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尤其是自然壟斷等(注:[美]斯蒂格利茨:《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7頁。)(我國學者對市場失靈或缺陷雖有不同表述,但大都異曲同工)。市場失靈是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和不能解決,這就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加以規制。這外界的規制力量來自于政府,社會經濟團體及區域性、國際性組織的協調作用。

(1)政府的職能干預。游離于市民社會之外的政府憑其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介入了“市民社會”的“私生活”(注: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頁。),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但考慮到政府的信息不充分和公務人員的“經濟人”角色可能導致政府決策失誤、偏離既定目標等現象的出現,政府應在充分尊重市場的基礎地位前提下“醫治”市場失靈。政府的這種“醫治”不代替企業的經營決策,只糾正其違法行為;不代替市場機制,只為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條件,使市場失靈的地方靈起來,以實現競爭的公平性(注:王峻巖、王保樹:《市場經濟法律導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頁。)。因為“最了解自己的工作的政治家最不愿意干涉企業與資本的自然趨向(注:[英]馬爾薩斯:《政治經濟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20頁。)”。所以在這里“明確各級政府機構的權力范圍是非常重要的……這是法律改革中的至關重要的一環。(注:參見經濟學消息報社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專訪錄——評說中國經濟與經濟學發展》,中國計劃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9頁。)”。

(2)社會經濟團體的自律功能。競爭無序等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既不符合社會利益,也影響著企業等經營主體的自身利益,但“企業等經營主體對競爭秩序的單獨追求只能約束自己行為,除了示范效應外,并不能約束交易對方或競爭同行的行為(注: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4頁。)”;國家的職能干預則更多的體現了一般性和重大性,不能做到無微不至的關懷,而且,信息社會的發展趨勢將實現政府從傳統管理模式向電子管理模式轉型,這就要求政府由死板地下規定責任變為公共服務機構,分散權力和責任,把責任雙向地分配到其他公共機構,使其擔負起責任(注:這是世界銀行企業首席執行官納吉漢納的觀點,參見甑茜、連清川、柳劍能:《世界大都市年會傳達了什么》,《南方周末》2000年10月5日第二版。)。于是產生了超個體的進行利益合作、行為整合的必要。這種整合的組織形式便是社會經濟團體,如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聯盟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經濟團體不同于“為了防止競爭,排除異己,保護同業的既得壟斷利益而建立的(注: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以近代中國商會為主體的歷史透視》,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頁。)”傳統行業協會。它作為民間的自治組織,獨立于政府部門,以遵循國家的干預為前提,運用自律性規則在政府干預未及的經濟領域實施自覺整合。社會經濟團體的自律干預作為國家干預的補充,通過克服“市場失靈”來實現經濟法的目的,所以也應在經濟法體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3)區域性、國際性組織的協調作用。在經濟區域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生產突破疆域,市場已無國界,生產和消費等經濟活動在更廣闊的空間進行。于是實現資源在更大空間配置以彌補本國資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或解決經濟法所面對的“市場失靈”問題成為現實。在這一過程中,作為各國相互妥協而形成的區域性、國際性組織及其制定的規則、條約等起了協調性的作用,它雖不具有以強制力為后盾的約束作用,但往往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得到貫徹,顯示出其在解決“市場失靈”方面的獨特作用。以中國為例,我國雖地大物博,但因人口多,人均資源相對不足,于是利用資源與提高生活質量,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相沖突,同時還交織著環境等外部性問題。但是加入到國際化的經濟生產中使我們明白一個簡單的道理:一國資源的不足不代表全球資源的不足。我們可以通過進口國外的資源來改善國內的資源配置,在這意義上,進口糧食、石油、木材如同進口土地、礦產、森林一樣(但我們反對以轉嫁的方式將一國的環境污染等經濟問題轉移到另一國)。隨著各國經濟交往的日益密切,區域性、國際性組織及規則、條約等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勢必引起人們的關注。

外界力量的規制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市場失靈現象的存在不僅為外界力量的介入提供了空間,而且也界定了其活動的范圍。將這種行為和規則用明文的法律固定下來形成的現代經濟法,它涵括了許多傳統民商法理念和行政法理念難以納入的社會性訴求。市場失靈現象及為解決這一情況而運用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社會經濟團體的自律職能及區域性國際性組織的協調功能于市場,糾正其失靈現象便是經濟法的客觀方面,也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本質之一。至于作用的方式、手段等則涉及具體問題的研究。

2.經濟法的主觀性

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耶林認為,法律的目的就是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注:轉引自張宏生、谷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49頁。)。這用在經濟法所追求的價值目的上最恰當不過了。龐德的將法律秩序所保護的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及建議在20世紀應該用更加廣泛的承認人的需要、需求和利益這方面的發展來重寫法律歷史(注:參見[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頁。)等都構建了經濟法產生的法哲學基礎(注:參李國海:《論現代經濟法產生的哲學基礎》,《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并對經濟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提供了學理支持。

在社會化大生產、市場經濟背景下,每個經濟主體在“叢林法則”中盤算的只是他個人的利益,甚至為了實現個人利益而不惜犧牲社會利益,于是競爭導致的壟斷、外部經濟性和公共產品問題不僅使市場陷入惡性的環境下,而且也威脅著社會的整體利益。所以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伸到整個社會”(注:莫俊:《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山東法學》198年第4期。)。

“社會利益”本位的立場使經濟法對公平觀的追求是獨特的,其表現在:(1)“盡管市場在配置資源以適應消費者需求方面是有效率的,或者確實是不可少的,但現有的需求方式卻是不符合社會公平的(注:阿列克·凱恩克勞斯:《經濟學與經濟政策》,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45頁。)”,市場本身又是無心無腦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場自身能夠自覺地意識到它所帶來的嚴重的社會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場自身來糾正這種不平等(注:參見經濟學消息報社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專訪錄——評說中國經濟學與(23)經濟學發展》,中國計劃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頁。)”。針對這種狀況,保障結果公平,實現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的良性互動便成為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之一。(2)共同發展、繁榮,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良好愿望,但由于自然資源分布的不均衡,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只顧眼前和短期利益的經濟發展觀往往使人類的良好愿望受挫。于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毫無疑義的擔負起“發展公平”的重托,協調各國、各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問題,兼顧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注重代際公平等均賦予了“公平觀”以新的內涵,也理應成為經濟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市場各經濟主體追求利益的天性無法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潛伏著市場疲軟動蕩、通貨膨脹、經濟風險等危機,這將導致整體效益的滑坡,使社會的經濟發展不安全受到沖擊。于是將個人利益置于社會利益將經濟主體追求的微觀安全延伸至國民經濟的宏觀安全中評價認識,實現企業等經濟主體的個體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統一,保障社會經濟安全發展,也應是經濟法所追求價值目標的應有之義。在規范性文件和制度中具體可表現為對“市場自由的限制,或對討價還價的限制,或是確立監視市場合法性,特別是支付方式和手段的保障或是在地方之間安全感不夠時保障市場和平”(注:[德]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頁。)。

篇2

關鍵詞:城市區城空間結構演化驅動機制

研究背景與概念界定

1.1城市區域形成.—城市區域化城市是區域發展的動力源,畢業論文即其節點區。隨著城市發育水平的不斷提高,其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功能性作用逐漸凸顯,經濟力量與行政力最的耦合加快了城市化進程[1],同時,現達的交通網絡和通訊手段使城市和區域之間聯系更為緊密,使城市區域化成為可能。

城市區域化是區域發展的主要特征和目標,是一種廣泛而復雜的地域過程。城市區域化的本質是城市一區域聯系的加強,使城市一區域經濟、空間一體化。隨著城市生產與消費高度集中,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相互作用的范圍擴展,程度加深,使區域形態由平面趨向于立體,區域的運行因子更加多維化.運行方式更加復雜化.城市發展的經濟、社會與生態效應凸現。

1.2城市區城的概念拼析

經濟全球化使全球城市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碩士論文而地方化又直接導致了區域城市的協作。這種競爭與協作共同塑造了新的城市景觀岡.從而促使城市與區域組成一個復雜的城市區域系統。城市區域是城市區域化和區域城市化共同作用的結果。目前,國內外對“城市區域”的研究,在空間上包括城鎮密集區、城市群(體)、(大)都市區等不同層次。筆者指的城市區域是以城市體系為骨架,以中心城市為依托,與具有經濟關聯的和經濟輻射的腹地城鎮共同構成在產業發展、空間協調等方面具有緊密聯系、互相協作的空間網絡地域。

這一城市區域概念與國內外研究的都市區概念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從地理范圍來看,“城市區域”比單核心的“都市區”要大,與“大都市區”的概念表述較為接近;從功能聯系上看,城市區域更強調對區域化、一體化趨勢的動態判段。

1.3城市區城空間結構的內涵界定

城市區域中每一事物、客體及其相互間產生的運動現象,都會形成一種空間態勢,它們在整體中的結合關系便產生一種多重空間[3]。而對各類空間的考察分析,則強調空間結構中各

功能單元間的關聯性,也強調各單元動態序列的空間變化。

筆者認為,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是在特定的發展環境下,各功能單元(經濟活動、城鎮等)在城市區域內的空間分布狀態,是具有一定功能的空間地域系統和空間組織形式,它是在長期經濟發展與要素流動過程中人類活動和區位選擇的結果。

城市區城空間結構具有整體性、有序性、時滯性、動態性等特征。區域內各個空間單元是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集合體。區域空間結構是在多種約束下的有序,其結構的形成存在著復雜的、非線性相互作用。且城市區域空間結構與經濟發展速度相比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在相對時間內,它表示一種靜態結構,在較長時期內,則表示出一種動態的地域演化過程。

2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系統演化

2.,城市區城空間結構的模式演化

通過對國內外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模式的系統分析,職稱論文可以發現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模式一般呈現出由單核極化模式一雙核整合模式、多核網絡模式的空間組合演化過程。

2.1.1單核極化模式

單核極化模式空間結構是在城市區域范圍內以一個中心城市為單一核心、集成城內外各種要素于中心城市的核心區、并與第二位城市存在較大差異的空間結構類型(圖1)。并且,中心城市往往是區域的政治經濟中心、管理決策中心、商務中心和研發中心。

在單核發育的初級階段,主要以空間極化狀態主導,促使區城內外各要素向城市區域單核集聚,功能僅輻射區域范圍之內;在成長階段,得到強化的單核繼續極化區域內外的要素,但是功能輻射開始超出自身區域而服務于區域,輻射效應開始超過極化效應,逐步提升了單核的區域功能。

2.1.2雙核整合模式

雙核整合空間結構模式是在城市區城內.以近域內已經存在的兩個中心城市或者遠期有可能發展形成兩個都市區為雙核、整合互補性資源和共享性資源而形成的地域空間結構類型(圖1)。從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形成發展的全過程來看,對于整體發展水平較快的單核城市區域的空間組合,比較容易發育形成雙核整合型的城市區域空間結構。

雙核整合模式是城市區域地域空間結構系統成長時期的過渡性空間地域組合類型。英語論文在工業經濟時期,由于資源開發利用方向的轉變,導致了新工業城市的誕生,這是出現雙核、多核的一個重要原因。而雙核整合型空間地域組合類型向高一級空間結構跨越,則有兩種可能:一是雙核整合型得到了強化;二是雙核整合型得到了補充和發展,形成了多核空間結構系統。

2.1.3多核網絡模式

多核網絡模式空間結構是在城市區域內存在多個(兩個以上)中心城市、并有發達經濟區以及完善有序的城鎮群落系統作為支撐的地域空間結構類型(圖1)。多核網絡模式是工業化中后期的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系統形成發展的必然產物,是空間結構系統成熟階段的空間地域組合形式。

隨著現代技術的發展,大城市之間開展更加廣泛的技術合作與信息交流,使區域空間結構系統聯系和組合形態發生變化,區域空間單元形成了多中心、多層次的網絡化發展模式。中心城市的擴散效應表現在區域經濟的增長以及空間結構的變化上,當地域鄰近的中心城市輻射空間范圍出現相互重盛時,必然會走向多核協調與城鎮群落一體化融合的空間發展方向氣

2.2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態演變

通過對典型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形態的考察,可以總結出空間結構大體呈現出由放射長廊形態—多軸線引導形態一同心圓圈層形態*反磁力中心組合形態的演化過程。而在特定的地城

背景下發育的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形態,可能是上述形態模式的組合或衍生[5]。

2.2.1放射長廊形態

放射長廊型的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組合形態,一般是由于城市區域中心城市沿某種地理要素擴展.如交通道路、河流以及海岸等,城市區域的城鎮呈“串珠”狀發展形態(圖2)。中心城市向外集中發展,形成放射走廊地帶,城市區域內城鎮沿長廊間隔分布,長廊之間為楔形開敞空間。這種模式的城市區域,要素流動集中發生在中心城市與各個城鎮之間。

放射長廊空間結構形態的形成得益于現代高速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交通、河流以及海岸成為城市區域的主要通道和發展“骨架”,也是決定城市區域中城鎮之間的“距離”,而城市

區域空間的基礎設施可以沿放射長廊布局。同時,要素資源在放射長廊進行空間流動—集聚與擴散,醫學論文并將原有的城鎮聯系起來,從而促進放射長廊空間結構形態的形成與發展。

2.2.2軸線引導形態

軸線引導型空間結構形態是在城市區域內以主要交通基礎設施為軸線呈輻射狀擴展,空間城鎮群體的構成形態為放射珠串狀(圖2)。這是空間結構不穩定的空間形態,其進一步向心發展將形成圈層型形態。軸線引導空間結構形成的前提條件是城市區域的中心城市已經具有若干條對外交通通道,并且中心城市的向心集聚發展已經形成了高負荷、低效能的負面效應。

軸線引導模式的形成機理體現在以下方面:①此類模式形成于城市區域一體化發育初期,城市職能是一種均質的“溢出”;②因為軸線方向具有交通的便捷性,使城市發展沿著軸線方向的擴展速度較快;③城市不同方向城鎮的資源察賦、產業發展特色突出,使得城市職能擴散具有很大的空間方向異質性,導致各擴展軸線的功能趨向于適宜性布局,在整體形態上趨于多向生長。

2.2.3同心圓圈層形態

這種形態的城市區域,中心城市處于城市區域內城鎮群體空間的中心位置,中心城市環繞著多個均質圈層,城市區域空間向各個方向發展。而其他城鎮則根據發展階段的變化在離中心城市不同距離的縱深位置呈同心圓狀分布(圖2)。在城市區域中,中心城市的圈層化空間拓展與布局是伴隨著城市發展規模的擴大、功能的增強而不斷進行著的。在圈層布局的墓礎上,出現了許多次級中心城市,依其與中心城市和所在區域的聯系密切程度,形成了次一級的交通中心。圍繞著這些中心,次一級的工業、服務業等獲得了發展,從而完善次一級中心城市的功能。依此類推,在城市區域空間范圍內,各城鎮依托與中心城市的區位臨接程度以及經濟聯系程度呈現同心圓圈層分布形態。

2.2.4反磁力組合形態

反磁力空間組合模式是在離中心城市一定距離處集中培育一個與中心城市引力相抗衡的城市反磁力中心(圖2)。這種空間結構模式是在城市區域的中心城市之外另辟新城,這種不連續的空間作用方式在空間形態的演變中是由從不連續演化通過相互吸引又發展為連續的過程。

產生跳躍式發展的主要原因是中心城市由于要素的過度集聚,產生交通擁擠,城市空間因土地稀缺而無法擴展,由此產生了集聚不經濟。而為了有效地減弱中心城市的絕對凝聚作用,需要培育B(第二位)城市,從而促進城市區域空間形態與環境的整體優化[6]。

2.3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功能演進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功能是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中所表現出來的特性和能力。由于城市區域所處的發育階段的不同,則呈現出不同的功能,依據空間結構構成要素的多樣性及其高度交織程度的不同使其衍生出指示功能、組織功能、優化功能和載體功能。

2.31指示功能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直接反映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其對區域整體發展程度和質量具有指示功能。區域經濟越發達.區域城市化水平越高,區域城鎮密度也越大、空間結構發育水平也越高。在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農業社會.經濟發展非常緩慢,城鎮之間聯系松散,此時區域內的城鎮未形成空間結構。進入工業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快,城鎮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產生,同時也體現了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

中心城市是城市區域內創新要素高度聚集的空間地域,其創新功能是區域空間結構中最強的,因此,中心城市的創新功能是衡量城市區域功能等級以及整體發育水平的核心體現。

2.3.2組織功能

組織功能是城市區域通過空間結構這一組合形式,把城市區域內的城鎮、交通、能源等經濟要素連接起來,使各種經濟活動在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框架內進行。如隨著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中心城市的集聚和擴散功能對于區域發展起到日益重要的推動作用。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促進中心城市與周圍地區資源、人才、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的合理流動及區域要素的整合,為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系統的整體發展奠定基礎,充分提高城市一區域發展要素的利用效率。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完善,其組織功能也不斷增強,從而促進中心城市區域支撐度的增強。通過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系統的建立,中心城市的發展空間進一步擴張,整體功能也進一步放大從而使中心城市在區域中的核心帶動作用也越來越強大。

2.3.3優化功能

優化功能是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具有使區域經濟效應最大化的作用,合理的城市區域空間結構能夠實現區域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從而推動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完善,使區城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通過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完善.將促使中心城市日益嚴重的“城市病”問題得到緩解。通過近域城鎮發育水平的增強,將促使中心城市產業等功能得到有效疏散,從而使大城市“消腫”;同時,墓礎設施空間結構系統的建設也將促進區域基礎設施網絡的形成,既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區域的伸展,又大幅度提高基礎設施綜合利用效率,優化區域空間結構的空間支撐功能。并且,城市區域生態空間結構的形成將有利于區域生態環境整治,優化城市區域的空間整體生態功能。

2.3.4載體功能

當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發育到較高階段后,其調整與優化將為城市區域產業結構升級起到日益強大的空間載體支撐。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優化有利于中心城市產業結構優化。它可以為實施中心城市“退二進三”的城市用地調整戰略提供發展空間,為中心城市!換發展新興產業提供空間支撐。

城市區域的空間結構的整合強調地區內城鎮發展的互補性和城鎮職能共享,同時突出個性特點,主要表現在城鎮職能互補、產業互補、資源互補、重大基礎設施的共建和共享。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整合強調內部各城市之間的優化組合。在日益竟爭激烈的環境下,空間結構載體功能的發揮將避免重復與浪費,從而加強組合城市的整體實力以參與更大范圍的競爭。

3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的驅動機制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和演化是城市區域內部、外部各種力量相互作用的物質空間反映。這一過程的實現需要有動力的牽引,各種動力在相互作用之后的輻合力體現為區域空間結構的重組或擴展??偟膩砜矗瑢е鲁鞘袇^域空間結構的形成和演化的力量主要包括資源環境及其地域組合、科技進步、要素集聚與擴散、產業結構升級以及制度與規劃引導等方面。

3.1資派環境的空間約柬

3.1.1自然環境條件制約

自然環境條件是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形成發育的物質基質,也是空間系統運動的自然動力因素。在自然環境條件系統中,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影響較大的主要是地貌、地形和水文等條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地域空間層次,這些自然環境條件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存在較大差異。一般來說,不同地域的自然條件組合分布,直接影響著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形態的發育。平原地區城市區域的空間結構形態表現為團塊狀(如北京市),山地丘陵地區城市區域的空間結構形態表現為分散組團狀(如重慶市),而沿海地區城市區域的空間結構形態上表現為帶狀(如大連市)等。

自然環境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的作用途徑主要是影響城市區域的產業空間分布。光、水、土等自然條件影響一產空間分布,而地形、地勢以及氣候條件的適宜性影響著工業布局;同樣,河流、氣溫等條件影響房地產、生態旅游等三產空間分布。城市區域產業空間布局的形成,將推動區域要家以及經濟活動的集聚與擴散,從而驅動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

3.1.2資源稟賦及其地域組合

資源稟賦及其地域組合是城市發育和區域經濟的發展的物質基礎,是城市區域空間單元相互作用的基礎性動力。資源分布范圍廣、相互組合良好、位置和交通條件好的地域,便于資

源的開發利用,有利于城市區位的選擇,進而會促使城市及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和演變,并帶動其周圍地區經濟的發展,使城市區域空間單元相互作用的強度進一步增強。

區域內自然資源要素是城市迅速發展和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的前提條件,同時,資源的地域分布狀態也影響著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于資源集賦的不同,導致不同資源開發利用的區位指向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影響著城市區域形成發展的空間結構類型。如我國東北地區依托煤炭、鐵礦等資源的開發,在鐵路及沿海港口形成了一批近代城市,如鞍山、撫順、大慶等城市,同時,特殊的資源地域組合也促進了東北地區特色城市體系的形成,東北多數城鎮都是在資源開發的基礎上形成的,而交通通道建設的區位選擇也由資源案斌與組合差異決定。由此可見,豐富的自然資源及其組合開發是區域空間結構形成的基礎性動力。

3.2技術進步的支雄效應

3.2.1交通技術的創新驅動

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技術進步在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其中交通運輸技術的發展改變粉城市空間拓展的方向。城市區域空間結構變化的主要影響因家是空間地域的聯系關系與作用程度,而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地域的空間可達性。在交通技術不斷創新的背景下,空間可達性隨交通技術的創新而變化,在某一特定時間,交通網絡的結構和功能的提升將促進城市區域空間單元之間交往的便捷程度的提高,即交通技術創新決定了區域的空間可達性。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在交通技術創新背景下,始終遵循由單一化向復雜化轉變的增長方式。新技術支撐下的新型交通通道牽引人口、工業向遠離中心的方向與城鎮發展,隨著發展軸的極化及其不均勻分布,原有的環狀空間擴展格局被打破,代之以軸線模式以及網狀模式等空間結構形式。隨著城市區域交通網絡的不斷分異,主要放射線間可達性較差區域不斷得到填充,地域活動的均質性逐漸形成,表現在空間形態上,極化結構、軸線結構消失,城市區域空間一體化格局日益形成。

3.2.2信息技術的作用機制

信息技術作為對空間結構的作用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門:①聯動效應。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與城市區域的發展呈,現一種聯同共進的趨勢,在城市區域空間上表現為信息空間的擴展與城市區域空間延伸的復合?,F代信息通道的布局建設主要集中在交通發達的城市及連接各城市的交通走廊;②衍生效應。信息技術的進步會不斷促進城市及其區域經濟的發展。如移動通訊的發展使城市之間的空間聯系變得更有吸引力,促進城市與輻射區域以及各城市之間經濟交往日益緊密,從而強化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整體效應的發揮。

信息技術創新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的作用方式,主要表現在促進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分散與集中。信息技術使以大集聚為特征的傳統都市模式得以改變,城市郊區以及中心城市附近特色城鎮的吸引力不斷上升,促使中心城市功能實現大規模的空間梯度轉移,進而推動城市規模的擴大化。同時,由于通訊和交通方式的進步,將促使區域內其它城鎮也將依托其自身的優勢承擔不同的區域功能,城鎮之間的聯系將更為密切,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將由單一中心向多中心結構演化。

經濟效應的推動下,聯系密切而且接受資金、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便利的“優區位”地區城市之間以及相互輻射區域之間將形成的互動整合發展的態勢。依托交通通道的載體作用,城市區域空間單元之間會逐漸實現社會、經濟、文化的整合,進而推動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不斷演化。

當集聚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將會出現集聚不經濟,此時擴散效應將逐漸發揮其重要作用。隨著擴散效應的不斷增強,城市區域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將呈現出合理化的空間流動,長期的要素與產業的擴散會強化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功能,進而會促進城市區域其它功能空間以及各城鎮整體發展質量的提高,從而帶動城市區域空間單元網絡化聯系的形成與作用強度的提高。

3.3要素集聚一擴散機制

3.3.1集聚一擴散的作用方式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與演化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整合過程。這個過程不僅包含了要素的空間聚集,而且還包含了要素的空間擴散,它是空間聚集和空間擴散這兩種運動形式的藕合。城市區域空間單元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的主要內容是人口、資源、資金等.這些要素的集聚與擴散過程就是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與演變過程,要素的集聚與擴散影響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整體功能。

城市區域空間的集聚與擴散是經濟和人口分布的空間動態變化傾向。但這一過程相當復雜,往往在集聚過程中有擴散,在擴散過程中有集聚,其主要傾向因地因時而異,并隨一定條件的變化而相互轉化,而且由集聚或擴散過程所引起的空間密度、形態和結構方面的具體變化也呈現出多樣化。集聚的發展和高度的集聚化,會導致集聚的擴散。因此,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發育程度直接受制于“集聚力”和“擴散力”。而這兩種力的強弱與要素的空間集聚與擴散強度密切相關。

3.3.2集聚一擴散的作用效應

要素的空間集聚與擴散將引起區域空間發展重心的轉移,造成地區空間極化的重構和區域內部關聯及區際聯系的序列重組。集聚經濟的形成和變動是由微觀主體(居民、廠商)和其他有關的社會經濟要素在城市區域空間配置所決定的,在集聚

3.4產業結構升級的驅動

3.4.1產業結構升級的驅動模式

產業結構升級的驅動方式是城市區域空間地域擴展在社會經濟系統運動上的外在表現法則,是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的直接動力。產業經濟增長的速度、規模、方式等則直接影響著城市區域的空間地域擴展的速度、規模、方式等,進而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產生重大影響。

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不同產業形態對特定歷史時期的城市區域空間地域擴展與空間結構演化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農業經濟社會.由于產業經濟增長總量較小,關聯性弱,所以,對城市區域空間地域擴展的推動力量就弱,空間結構演進較慢;在工業經濟社會,以資源為依托的大工業經濟增長總t較大,關聯性強,所以,空間地域擴展規模較大,空間結構演化速度也較快;而在信息經濟社會,以知識信息資源為依托的現代產業系統,對區域空間地域擴展的推動力更強,出現了網絡化空間結構趨勢,從而推動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更新和重塑.加速了城市區域的整合演化進程[8]。

3.4.2產業結構升級的驅動機理

產業結構整合化驅動城市區域空間結構重組。產業結構整合化是產業要素、部門結構重組、一體化發展過程,產業結構整合化將促進產業的聚集與規模效應的發揮,進而促進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功能的調整與優化。城市區域空間單元以產業聯系為紐帶,通過空間政策調整在城市區域內發展成職能相對突出的空間組團,形成主核帶動下的多中心城市區域空間格局。

產業結構知識化驅動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留學生論文產業結構知識化,就是建立區內相互依存的產業聯系體系,形成一種“技術生物鏈”,[9]。對于城市區域己有的產業發展重視相關產業的網絡體系的建立,努力形成大中小企業密切配合、專業分工與協作完善的城市區域空間布局網絡體系。同時,現代新型產業的柔性生產方式,拓寬了中心城市的空間輻射范圍,而“硅谷”型衛星城鎮是城市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空間區位的主要選擇。由此可見.現代產業的空間擴散強化了城市區域節點城市間合理化的功能布局,進而促進了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優化。

3.5制度創斷與規劃引導

3.5.1制度創新機制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是由市場擔綱主導的過程,但在現實的市場經濟中還無法排除政府的作用。政府通過區域范圍統一的制度建設,保證各種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使城市區域經濟保持常態運行,從而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演化產生重大影響,如對城市區域空間土地制度的統一建設,城市區域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區城各項功能空間逐漸按地價合理安排,從而使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發生重組并形成城市新區或新型城市。

城市區域的制度創新使城市一區域之間的要素轉移更加順暢,使城市區域空間單元間的生產要素優化配置得以順利進行,加速空間協調發展。城市區域統一的制度建設,將加速城市與區域一體化發展進程,提高區域整體發展水平,為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優化提供支撐。同時制度與文化融合將有利于城市區域空間管治與協調,實現區域的整合發展,進而促進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有序演變。

3.5.2規劃引導機制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發展是一個自組織的演化過程[10]。氣但在這個過程中,也離不開人為的調控與引導。而空間結構調控主要是通過城市區域的規劃和管理來實現。規劃指向主要是離心化與向心化相結合的引導。在城市區域,規劃要求強化區域整體發展水平.包括城市區域各級中心、次中心的規劃布局協調等,產業與基礎設施網絡等在城市區域內部地域空間上實現合理配置,進而促進城市區域空間布局的優化調整。

規劃引導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完善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通過對歐美一些國家城市區域發展過程的考察發現,這些國家針對區城空間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諸多問題,對城市區域采取了一系列規劃調控,如開展區域規劃等,對于強核心的城市區城,主要采用“分散化集中型”等形式來構建城市區域空間發展框架,如莫斯科城市區域的空間規劃,通過規劃新的次級中心和開敞空間,促進了單核心向多核心的空間結構轉變,進而促使城市區域空間結構達到一個新的平衡。

綜上所述,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形成與演化,工作總結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作用機制模式如圖4。

4結語

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研究主要是從空間的角度探索城市形態和城市區域空間網絡組織以及空間結構的增長原理。筆者認為,城市區域空間結構是由于區域內的各個城鎮相互作用和相互聯系所形成的城鎮空間分布形式,其形成和演化是城市區域內外部各種力量禍合的物質空間反映。

雖然城市區域空間研究受到學術界及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并進行了大量的實踐研究工作,但缺乏系統的理論指導,使實踐工作帶有較大的盲目性。通過對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演化路徑進行系統研究,并總結空間結構演化的驅動機制模式.將會為城市區域空間系統研究提供一種新視角。同時,對指導新時期城市區域空間結構優化的規劃實踐也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當然,為了保障城市區域空間結構的有序演進及其功能的不斷增強,還應該強化對空間結構的調控,根據城市區域空間要素單元相互作用的階段和狀態,通過利益機制,采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對城市區域空間地域系統運動進行有目的性的干預和影響,以實現空間結構要家與系統的有機輛合、結構與功能的相互促進、階段與狀態的高度統一,使之最終按照城市區域空間結構變化運動的客觀規律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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