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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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市場巨大的需求催生了第三方理財機構。
第三方理財,理論上說是獨立于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的不代表和隸屬于任何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型企業;不偏重任何一家產品供應商,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公司通過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其所需的投資產品,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上嚴格地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幫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實現客戶的財富目標。
十年前,我們或許連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是什么性質都無從知曉,今天,第三方財富機構已經悄無聲息融入金融大潮,你不理財, 財不理你。自2010年11月諾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后,其所帶來的財富示范效應,加上進入這一領域幾乎沒有門檻,使得第三方理財公司成為一時新寵。未經證實的說法是,目前中國的第三方理財公司已近萬家。
據招商銀行和貝恩管理咨詢公司聯合的《2013 中國私人財富報告》稱,2013 年中國的高凈值人群約有84 萬人,他們手上掌握的財富規模約有27 萬億元,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矚目的理財市場。
傳統金融環境下,超過80% 的資金都通過銀行存款、貸款。銀行的運營必然緩慢遲滯,既無法滿足存款人對資金收益的高追求,也無法滿足借款人對資金增效的要求。在金融脫媒的時代趨勢下,預計未來將有超過50% 的資金脫離銀行,實現直接的對接。
據有關金融機構分析,這個未來的C2C 市場催生的直接融資市場,可能是一個不少于銀行業現有規模的大市場。
市場是巨大的,雖然一些第三方財富公司在打造優質的金融服務平臺,有許多好的制度和經驗模式,但大多數第三方財富公司存在創立時間短、業務規模小、專業人才欠缺、品質良莠不齊等等問題。要滿足這么巨大的市場需求,以目前第三方財富公司的整體實力來看,恐怕力不從心。
理財像高空走鋼絲一樣,是一件高難度的動作。不是簡單把存在銀行的錢換成國債,買幾只基金、股票那么簡單,它涉及儲蓄、投資、保障、稅籌等諸多方面,需要有相應的金融管理等方面的背景。更為關鍵的是,第三方理財在中國目前的界定和規范上屬于法律真空。第三方理財還沒有納入國家金融主管部門的管理范疇。理財公司、投資者、客戶等隨時面臨著不可預測的風險。
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對第三方理財公司進行明確的定位,只有明確了理財公司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理財市場才能規范成熟,才能發展成專業的理財公司。事實上,第三方理財公司早已發出“渴望監管”的呼聲。
篇2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區域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2013年12月,山東省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8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全面啟動。本文選擇濟南、青島、東營、臨沂、濱州為樣本,走訪省、地(市)、縣(市)金融辦及山東省“一行三局”,實地考察《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落實情況及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并對加快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對策建議。
一、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一)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當前,山東省已形成以“省維護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為領導,“一行三局”與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其中,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穩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穩定形勢,協調解決影響全省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大問題,提高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成效。“一行三局”負責對信貸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見圖1)。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權限分屬以下部門: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區域易市場;發改委(局)負責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企業債發行;商務廳(局)負責典當、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監管。此外,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對全省農信社系統(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行使部分監管權;省農業廳參與對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監管;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進行審批。
在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級金融辦為例,其承擔的監管職責為兩方面:一是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包括對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產權交易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主動協調中央監管部門,完善相應監管制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維護金融秩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地方金融監管改革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山東、遼寧被銀監會列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試點省份。同年12月,山東省率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監管方式、組織實施,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作為全國最早啟動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探索與實踐將為全國提供可復制與可推廣的經驗。
第二,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山東省率先在省、地(市)、縣(市)三級設立獨立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自2013年末以來,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增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預計2014年底,全省各縣區市將完成機構設置,明確職能和編制。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將整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形成統一歸口管理,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相互配合的監管模式。
第三,山東省金融辦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上海和遼寧等省市將本應由國資委進行監管的地方金融國資的監管權限托管給金融辦,并且承擔相應的國資的保值增值責任。按照《意見》,山東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辦的職能從原來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轉向“協調與監管”并重,地方金融監管成為其核心職能,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不完全對等
《意見》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地方政府對于轄區內金融機構并無監管權限。但在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維護省內金融穩定、防范和協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特別是地(市)、縣(市)級政府在處置涉及金融機構的局部性風險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同時,銀監分局在縣(市)級的監管辦事處人員少、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眾多,證監局、保監局在地(市)、縣(市)基層均缺乏機構,“一行三局”履行監管職能需要地方金融辦的協助與支持。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監管權力有限,對新型(準)金融組織風險監管尚缺少切實有效的手段,風險處置責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辦(監管局)履職存在諸多制約
第一,發展與監管之間存在沖突。目前,地方金融辦與金融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套機構、兩個牌子”,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地方金融辦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為當地經濟發展籌措資金;但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持金融穩定。特別是在各類新型金融機構試點中,“重發展、輕監管”和“重監管、輕發展”的現象在各地均有顯現,如何保持兩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第二,履職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等機構的監管依據均為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規。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難以行使有效的處罰措施,存在執法依據上的空白。同時,由于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一些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為繼。例如,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辦無法再借助工商年審等手段,對股權投資公司實施監管。
第三,單位性質和工作職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級金融辦(監管局)多為政府組成部門,也有部分地(市)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如濱州市),經省政府授權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但從性質上看,事業單位不具備執法資格,即使地方金融監管有了法律依據,能否正常行使職能仍有爭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存在上下機構設置不統一、機構性質和職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縣(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縣(市)級金融監管機構及隊伍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監管力量薄弱,編制和人員尚未完全到位?,F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二是作為監管的直接和第一責任單位,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過程中只有初審權,缺乏審批和管理權限,權力與責任不盡一致。
(三)地方金融監管歸口管理落實存在難度
針對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存在的機構不足、力量薄弱、職能缺位、業務分散等突出問題,山東省積極推進融資租賃、典當、拍賣、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農業保險等地方金融業務統一歸口管理。但調查顯示,“統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區得以落實(如濟南市)。由于對上述機構的管理權限在中央層面分散于各大部委,從業務對口角度看,省級機構管理權限統一歸口存在障礙,推進并不順利。
(四)與“一行三局”的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當前,有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掌握各類新型(準)金融機構的業務信息。各機構通常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金融管理職能,彼此間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監管合力不足。雖然省、地(市)各級政府成立了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或金融穩定聯席會議)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風險事件爆發后,由其牽頭負責處理風險事件、化解債務危機、維持社會穩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運行情況,研究如何爭取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對地方金融監管事務統籌與管理的力度不夠。“一行三局”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制度性協調機制亟待強化。
(五)民間金融監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東省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相較于浙江溫州等以市為單位試點的地區,山東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間金融本身存在著透明度低、隨意性大、風險難以監測的局限性,地方監管力量顯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對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問題被動應對,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難以事前發現和處理。新型(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違規參與民間金融的現象屢有發生。對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網絡貸款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這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漏洞和盲區。
(六)缺乏處理風險事件的長效機制
在風險防控方面,《意見》雖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數據監測信息系統,加強相關監管信息數據交換與整合”,“切實做好風險預警、評估和處置工作,嚴格防范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措施”,但是當前地方金融統計體系、風險監測制度體系不健全,數據采集的時效性、準確性受限,無法及時監測地方金融運行。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中,尚缺少對地方金融監管和危機應急處理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眾多新型(準)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明確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相關風險救助體系,各地普遍缺少穩定基金或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緩沖制度。
(七)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山東省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監管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尚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在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眾多規范性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許多行業監管制度不健全,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存在著重復和空白。一些機構受利益驅使,超范圍經營甚至違規開展業務,給金融運行帶來風險;對于許多的金融糾紛,很多依據是非正式的制裁機制和習慣性法則,影響金融穩定。
三、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地方金融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建議按照“全面統籌、安全穩健、公平高效、靈活適用”的原則,加快落實《意見》,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推進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防止出現監管滯后和監管真空,確保山東省金融運行的穩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框架設計如圖2所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體系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明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機構、職責、措施和法律責任等,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級政府前期的各類“意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等文件基礎上,由省政府出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的地方性法規,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規范其業務發展,使地方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強化現有各級“金融穩定領導小組”功能,在省、地(市)、縣(市)三級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辦(監管局)、發改委、商務廳等部門組成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機構職能、完善議事規則。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定期召開,負責研究加強行業監管的工作意見,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及監測框架,建立金融業綜合信息平臺。把信用體系規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用監管納入工作職責,建立權責明確的風險排查、風險處置與損失承擔機制,監測、評價各地區風險情況。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三)發揮各級金融辦(監管局)的作用
第一,穩步推進地方金融監管權限歸口管理。統一歸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當前,應在理清責任機構的基礎上,逐步將監管權限向各級金融監督管理局劃轉。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基本工作原則,著力解決多頭管理問題,避免監管重疊、消除監管空白。不強求上下對齊,積極穩妥地推進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強化金融辦(監管局)的協調服務、宏觀管理職能。各級金融辦(監管局)應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地方金融協調、管理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規律出發,制定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著力加強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建設,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三,地方金融監管重心向地(市)、縣(市)下移。當前,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準)金融機構主要在縣(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各類風險事件也多發生在縣(市)一級。因此,地方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應立足現實,在監管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同時,適當下放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權限,提高地(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監管機構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一,加強與“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一行三局”應適度分工、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監管?!耙恍腥帧敝饕O管客戶眾多、風險容易外溢并誘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部分“一行三局”無法覆蓋的領域的監管,應發揮基層的監管信息優勢,消除局部金融活動風險。
第二,推動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作。按照《意見》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對象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在地方金融監管統一歸口模式下,雖然監管權限最終將劃歸各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但現階段受人員、專業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監管工作,尚需要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的協助(包括與省級、中央各部委的協調)。
(五)創新地方金融監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準)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在設立審批上,建立公開選擇機制,確保主發起人具備充足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止出現虛假、欺詐行為;加強對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實性監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制度。強化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實現權力責任制衡機制,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與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對地方(準)金融機構內部運行的監管機制。地方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對相關市場主體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全面揭示風險與問題,出具年度監管報告。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運營機制進行有效監督,對經營管理決策、執行、監督行為進行全程監控,明確合理的資產流動性、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增強對高風險行業的行為約束。
第三,創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機制。推廣臨沂市的經驗,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協作,充分發揮各類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與非現場專項檢查工作,各類機構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體系。從縣(市)基層著手,由金融辦牽頭,整合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未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地方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機構貸款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征信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數據庫,實現信息采集、錄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為民間金融風險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將地方金融征信體系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減少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風險事件處理機制
第一,籌建地方金融穩定基金。由各級金融辦牽頭建立金融穩定基金,用于金融機構的兼并、重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風險處置,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針對特定行業(如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爭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支持,試點建立面向全省村鎮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建立風險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險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門風險的協同管理,強化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能。建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制度,健全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對突發性事件做到及時處置,防止局部風險演變擴散為系統性風險。創新司法模式,設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偵查支隊、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多方協作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設計符合實際的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評價標準。明確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制定風險處置、損失分攤辦法。對長期業務不足、評級不達標的機構,建立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新型地方金融機構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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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
篇3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篇4
關鍵詞:債務危機;金融體制;政策;創新’
JEL分類號:G2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1-0118-02
一、歐美債務危機的概況
1、歐洲債務危機概況及特點。
2009年12月全球三大評級公司下調希臘評級,希臘債務危機愈演愈烈,并成為歐洲債務危機的導火線。2010年2月4日,葡萄牙政府稱可能削弱縮減赤字的努力及西班牙披露未來三年預算赤字將高于預測,更是導致市場焦慮急劇上升,歐元遭到大肆拋售,歐洲股市暴跌,整個歐元區正面臨成立11年以來最嚴峻考驗。2010年起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陷入危機,希臘已非危機主角,整個歐盟都受到債務危機困擾。
歐洲債務危機爆發原因最主要就是歐洲政府舉債過度、政府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制度并不健全也都是造成債務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歐洲央行負責整個區域的貨幣發行與貨幣政策實施。在歐洲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統一的貨幣使區域內的國家享受到了很多好處。在經濟景氣階段,這種安排促進了區域內外的貿易發展,降低了宏觀交易成本。然而,在風暴來臨時,陷入危機的國家無法因地制宜地執行貨幣政策,進而無法通過本幣貶值來縮小債務規模和增加本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只能通過緊縮財政、提高稅收等壓縮總需求的辦法增加償債資金來源,這使原本就不景氣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
2、美國債務危機概況及特點。
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美國政府赤字大幅度上升,2011年5月美國的債務上限觸及了國會所允許的14.29萬億美元,就此爆發了美國國債危機.隨后美國債務評級被標準普爾從AAA降至AA+級,這是美國自1917年獲得AAA級以來首次遭到降級。美債信用評級遭降是美國“債務經濟”模式的必然結果,是對美國利用其金融制度超前消費、赤字消費等不可持續經濟增長方式的否定。盡管美債評級下調無法與前兩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相提并論,但作為標志性事件,對我國金融制度的警示不可小覷。
二、歐美債務危機對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瞀示
1、在法律層面上限制過熱金融操作,降低政府實際債務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和控制。
本著“監管先行”的原則,以立法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以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進行統一監管,消除金融監管中的盲區。為此,可考慮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就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宗旨、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與責任、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在統一的《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出臺以前,可考慮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外制定獨立的《證券業監督管理法》和《保險業監督管理法》等單行法規,以便與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相協調。
通過立法增強金融體制改革,要將金融服務業、金融市場、金融渠道的發展升級至法律和國家戰略層面,國家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法律,建立健全金融產業的發展和調控,降低國家金融風險,同時要以法律的方式保護公民金融投資行為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限制金融操作中的債務違約風險,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中小企業在更多范圍內和更多金額上的貸款支持。
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對包括中央政府債務、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等在內的政府總債務的管理,及時對全國財政及地方財政狀況作全面清查和評估,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加強風險管理。
2、加速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提高人民幣國際地位。
美國債務危機后債務上限調整,使我國的外匯儲備面臨縮水,外匯投資面臨虧損和零利潤,這些都是需要面臨的問題之一。更重要的是,美債問題將使美元長期承壓、貶值風險較大,因此,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減少對美債市場的過度依賴,已是當務之急。人民幣國際化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人民幣現金在境外享有一定的流通度;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成為國際各主要金融機構包括中央銀行的投資工具,為此,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第三,是國際貿易中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要達到一定的比重。這是衡量貨幣包括人民幣國際化的通用標準,其中最主要的是后兩點。通過此次歐美債務危機,完全可以此為契機,將危機變為機遇,加快人民幣國際化步伐,消除外匯儲備的被動積累,為中國經濟走向更加均衡的增長提供貨幣制度方面的安排。
篇5
關鍵詞:金融監管協調;分業監管;改善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任何一個經濟體中,金融業都已經成為了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動要形成巨大的社會財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國次貸危機與歐債危機所產生的陰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機產生之后全球金融業都受到波及,各國政府通過各種措施來進行救市,然而其產生的影響仍然波及到了實體經濟,使得世界經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衰退。現在國際社會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識,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就在于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要求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重新審視。我國的金融業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雖然有很多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供借鑒,但是因為我國僅僅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要求要貼合我國的實際來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分析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現狀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35條中提出了要求國務院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第6條中也提出了國務院所建立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要和其他各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起監督管理的信息協調機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從2000年就開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機制,央行、證監會與保監會通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個季度都會進行討論。在2003年,人民銀行所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都劃轉給銀監會,而在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建立起了協調機制。
在金融海嘯對全球產生影響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央行的協調,證監會、銀監會與保監會在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監管產品、市場以及經營機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為我國市場與行業的發展都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監管的開展標志著協調監管的開始;(2)各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動;(3)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逐漸加大。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所存在的現實障礙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國金融業發展相當迅速,已經呈現出了綜合性與交融性的特征,這些特征要求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必須要盡快的加強相互的信息共享與交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國務院金融旬會制度、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能夠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是對于不同的領域分別實施金融業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夠滿足要求,但是央行有著從全局統領、穩定社會的職責,更加需要準確的判斷系統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更加全面與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同時處于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范,也需要進行深層次的信息交流。當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資料難以滿足出于維護金融穩定而對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監管水平不高
和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素質和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手段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讓金融監管難以滿足我國金融業發展以及國際金融業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在高級監管人員相當匱乏,很多高級監管人員對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監管都較為困難,就更不要說促進監管協調的發展,因此,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因為監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監管協調更多的是仍然處于理論水平上。
(三)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度不高,為金融監管協調帶來困難
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步,但是在體系、法律依據以及監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只有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才可以讓監管機構為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與規范運行提供有效的監管,并能夠促進協調的加深,對各種非必要與非正當的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規避。而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也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措施
(一)落實“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信息深層次交流
在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行落實,不僅僅可以改善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能夠有效的促進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部門利益的主觀因素以及各個行政管理之間的側重點存在的差異性以及技術上的問題,使得“一行三會”的金融風險信息部能夠有效的進行交流共享,而對信息的利用也難以讓人滿意,有鑒于此,需要對中央銀行監管方法進行豐富,讓中央銀行具有從其余各種金融機構中直接獲取各種相關報表資料的權利以及更加直接與普遍的現場檢察權,在這樣的基礎上結合定期的金融穩定信息交流,可以從信息層面上促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改善。
(二)培養高級監管人才,改善監管人才隊伍
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產品與新理念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促進監管工作的發展,金融監管人員不僅僅是需要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法規、正常以及相關的金融業務知識進行掌握,同時還必須要對其他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事項進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監管理念,積極的改善當前的監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視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在引進高級監管人才的同時,通過培訓與自學的途徑,構建起監管人員工資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實踐。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制透明化
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力度不夠,是因為當前的法律部能夠有效的制裁違法違規行為,而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機制卻又難以發揮作用??梢愿鶕鹑诒O管協調機制,構建其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監管協調監督體制,促使其透明化,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防范違法行為與不合理行為的產生,形成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力,改善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
總之,要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就不能夠忽視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為此,我們需要清晰的認識到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困難,并積極的進行改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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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和諧 商業銀行
構建和諧銀行,是商業銀行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的客觀要求,筆者認為,要建設適應新形勢下社會發展要求的和諧商業銀行,應構建和諧的內外關系。
一、構建和諧的內部關系
和諧應該包括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兩個方面,在內外部和諧關系中,又表現為和諧的人文關系和和諧的經濟關系。
(一)營造內部和諧的人文關系
構建和諧銀行,必須首先構建內部和諧的人際關系。表現在:內部管理以人為本,充滿人文氛圍,領導者之間、領導者與員工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溝通順暢;工作上,全行上下一盤棋,分工不分家,團結協作能力強;領導關心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乃至家庭,把員工的冷暖時刻掛在心上;注重員工的職業培訓,提高員工生存能力,為員工的職業生涯和發展搭建有廣闊的平臺;有和諧的民主氛圍,內部民主制度健全,員工民主意識很強,民利得到充分享受,各方面的積極因素能夠廣泛調動,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能夠妥善協調,內部矛盾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員工之間能夠互幫互助,誠實守信,融洽相處;一切有利于進步的創造得到肯定,對素質高、能力強、貢獻大的員工,除了在工資晉級、獎金分配等方面傾斜外,還在職務、職稱、評先等方面優先考慮,最大限度地激發員工的創造力,使每位員工都能為共同的目標而奮斗,在內部形成和諧人文關系。
(二)提升服務能力
提升服務能力是構建和諧銀行的推動力。銀行是金融企業,與任何其他企業一樣需要通過經營活動創造效益,為自己和投資者提供投資匯報,不斷增加自身和對社會的貢獻度。要提高銀行經營效益,就必須不斷提高銀行的價值創造能力,而提高銀行價值創造能力,一是依賴于管理,即銀行管理者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能準確把握自身業務發展方向,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協調好內外各種關系,促進各項工作全面發展。二是依賴于管理者和員工的素質高低。提升企業的價值創造能力,實際上是提升企業人的價值創造能力。銀行創造價值能力的強弱并不依賴于人的數量,而是人的質量,即人的能力。構建和諧的銀行,必須注重提高內部員工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專業技能,把員工的能動性充分發揮出來,創造潛能挖掘出來,為銀行創造更大的價值。三是依賴于對客戶的服務。銀行所有價值創造都是來源于對客戶的服務,這是銀行生存的根本。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科技使銀行的服務范圍已經不再局限于本地,銀行客戶可以遍及世界。隨著同業競爭的加劇,銀行只有更加注重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才能贏得客戶。要贏得客戶,銀行必須正確處理好與客戶之間的人際關系與經濟利益關系。一方面,通過為客戶提供好的服務環境,如先進的服務設施,豐富的服務產品,較高的服務效率,更加人性化的服務行為,使銀行服務能超越金融服務本身,融洽與客戶之間的人際關系。另一方面,銀行必須通過自己專業化的經營,為客戶的投資提供豐厚的投資匯報。因此,不斷提高自身服務能力,是提高銀行價值創造能力、構建和諧銀行的推動力。
(三)構建先進的企業文化
先進的企業文化是和諧銀行建設的精神支撐。企業文化是企業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價值取向、經營理念、思維模式、行為方式等方面的綜合體,具有凝聚、導向、激勵、約束等作用,是構建和保持和諧銀行的長效保障機制。縱觀世界知名銀行,都有自己鮮明的企業文化,并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文化支撐。一個擁有成熟文化的企業,企業文化并不會因為企業的管理者和員工的變化而導致企業的社會形象削弱,企業文化對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影響是持續穩定的,注重企業內部文化建設已經成為當今企業管理者打造企業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四)健全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健全的內控制度是和諧銀行的堅強保障。銀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上至《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下至系統內部制定的各類規章,以及本單位制定的各類規定、制度等,如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規范、風險防范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是有效防范銀行經營風險,促進銀行業務健康發展的保障。在健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同時,還必須通過加強員工教育,培養員工主動執行制度的意識和執行能力,使既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能夠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切實執行,這是制度建設和內部和諧的重要保證。
二、構建和諧的外部關系
外部和諧就是與外部環境的和諧,如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人文環境、地理環境等外部因素。從微觀角度來講,應該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處理好與地方政府及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的關系
妥善處理好與地方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對于銀行自身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處理與地方政府關系方面,主要表現在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能夠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調整自己的經營戰略,以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為己任,努力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地方經濟發展了,反過來也為銀行的發展創造了條件,二者是相互促進的。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來自內外部多個方面的風險,這就決定了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金融政策,合法經營,并自覺接受銀行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等。
(二)處理好與客戶之間的關系
商業銀行要贏得客戶必須正確處理好與客戶之間的人際關系與經濟利益關系。一方面,通過為客戶提供好的服務環境,如先進的服務設施,豐富的服務產品,較高的服務效率,更加人性化的服務行為,使銀行服務能超越金融服務本身,融洽與客戶之間的人際關系。另一方面,銀行必須通過自己專業化的經營,為客戶的投資提供豐厚的投資匯報。
(三)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良好的社會形象既是銀行的無形資產,也是銀行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銀行必須在自身發展的同時,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熱衷于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公共事業,勇于承擔起自己作為社會企業的責任,樹立起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打造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是構建和諧銀行的外部保障。
篇7
一、金融維權管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金融維權管理機構缺失
1.金融機構的維權管理部門職能弱勢?;鶎由虡I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金融維權工作多由信貸部門具體操作,有的金融機構雖然設立了資產保全部門,但事務多、人員少、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金融維權的專業人才,在債權催收、保全、評估及應訴方面,處于被動應付地位。
2.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維權進行協調和管理的主體不明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前金融維權工作由人民銀行進行協調和管理,銀監會分設后,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金融維權的協調和管理,造成金融維權管理“群龍無首”。
(二)金融維權法律制度不完善
1.沒有專門的金融維權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目前,金融維權工作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綜合性法律,國務院行政規章雖然不少,但政策性強,彼此缺乏銜接,內容上常有沖突的內容。實踐中,金融機構維權常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為依據,但無論哪部法律,其規定都是原則性和籠統的,而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又過多地考慮地方利益、社會穩定等因素。因此,金融維權工作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作為依據。
2.現行《破產法》的規定不利于金融維權。按照我國的《破產法》,企業財產在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是: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國家稅款、一般債權。這樣的破產清償順序容易造成企業以破產名義實施逃廢貸款行為。據調查,某市四家國有商業銀行2006年底貸款余額為11.68億元,不良貸款余額7.36億元,占比63%(不良貸款中包括市中行剝離數額);從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由企業改制、轉制、破產、停產等原因形成的壞帳為4.3億元,占58%。某農村信用社由于企業改制、轉制、破產形成的不良貸款達2.7億元,占全部不良貸款的60%。
3.1994年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常被許多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違規套用,以此逃廢金融債務。
《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補充通知》中關于國有企業政策性(即計劃性)破產試點的政策只適用于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企業,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在破產時也強行適用這一政策。由于《通知》和《補充通知》對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納入“計劃內破產”的范圍,以及哪些部門行業的企業不能實行“計劃內破產”等問題沒有規定,一些地方為了保持社會穩定、安置下崗職工,任意擴大“計劃內破產”的適用范圍,對一般破產企業套用“計劃內破產”的有關政策,導致了不規范的企業破產行為的大量增加。
(三)金融機構信貸、債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引起相關法律風險
1.貸款保證效力不足形成法律風險。(1)保證人不具備法定擔保資格。如政府部門或非經濟實體等組織為貸款人提供擔保。(2)保證人經濟實力不足。如一家企業為多家企業提供擔保。(3)保證人企業改制或惡意逃廢債務。目前,貸款保證人借企業改制逃廢債務情況時有發生。(4)保證期內未主張權利而導致保證責任免除。信貸人員未按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有效崔收,貸款失去時效。
2.貸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風險。(1)抵押物產權不明,抵押擔保名存實亡;(2)抵押物品價不符實;(3)土地使用權與房產在辦理抵押時分離,一旦貸款發生風險,在實際追索時常發生法律糾紛;(3)抵押手續不完整。如以機器設備抵押時缺少有關部門的文件。
(四)司法效率不高,導致依法維權工作效果不佳
訴訟手段本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清收盤活不良貸款的重要途徑,但由于目前審判體制和法制環境的缺陷,銀行通過法律手段保全金融維權面臨諸多困難。
1.訴訟維權效率不高。金融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專業性強的特點。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與一般經濟案件同屬法院經濟庭審理,從立案到審結多個程序,需要幾個月到一年的時間才能結案,有的案件甚至幾年久拖不決。
2.訴訟費用負擔沉重。金融案件的審理與一般經濟糾紛的收費標準相同,收取立案費、費、執行費等。加上執行過程中資產轉移有土地、房產、物價等多部門收費,總體收費在訴訟標的額的15%至20%之間,收費名目過多、費率過高,銀行對龐大的訴訟費用難以承受。
3.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在對待金融維權問題上往往偏向企業,有意或無意助長、支持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4.司法執行難。目前,對民事訴訟敗訴者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沒有嚴格的制裁措施,導致金融案件執行“軟弱”,使逃債者有恃無恐,法院判決成為法律“白條”,金融機構“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十分突出。
二、維護金融維權的相關法律對策
(一)建立健全金融維權管理協調機制
目前金融維權管理工作已由人民銀行移交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這項管理工作的機構設置和具體職責。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到設在縣域的監管辦事處,未在原來人民銀行管理基礎上增加任何新的內容。而且,從履行職責角度講,單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一家監管機構顯然難以做好這項長期困擾金融機構的“老大難”難題。因此,必須象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那樣,建立起有地方政府、人民銀行、人民法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加的金融維權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并落實相關制度,成立常設性的辦事機構,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配合,才能保證金融維權工作收到實效。
(二)完善金融維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盡快制定《金融維權法》。要設立統一優先權制度,保全金融維權;對金融維權的轉讓、拍賣、債轉股等做出詳細規定,對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予以追究,最大限度地保護銀行的利益,維護金融資產的安全,在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健全金融機構維權管理機制
1.金融機構內部要設立專門的金融維權管理機構。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應設立金融維權管理辦公室(可與資產保全部門合署辦公),負責資產保全、維護金融維權、抵貸資產管理等事務。要提高人員素質,配備一批法律、會計、金融方面的專業人才,充實到金融維權管理部門。
2.建立嚴格的信貸管理機制。(1)成立信貸客戶經理部,實行審貸分離,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貸款項目的決策,客戶經理部負責貸款客戶的日常管理。(2)建立信貸管理系統,實行貸款風險責任制,一旦出現風險將追究信貸員、信貸主管、主管行長的責任。(3)建立企業信用評估體系,按照信用等級對貸款客戶實行風險管理。(4)建立抵押擔保信息系統。商業銀行應開發建立抵押擔保信息系統,把保證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擔保貸款輸入系統,并實現區域內聯網,提供擔保信息網上查詢功能,有效地防止發生貸款擔保法律風險。
(四)改善金融司法執法狀況,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1.人民法院可以設立金融法庭。具體負責審理金融維權債務、票據、金融詐騙以及其他涉及金融業務方面法律案件或民事糾紛,提高金融案件的審理效率。
2.維護法治原則,減少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政府應當認識到金融維權的保全,對于改善金融生態環境至關重要,而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又決定金融機構對當地經濟的資金投入。因此,各級政府應當積極保全金融維權,減少對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干預。
3.降低金融維權案件費用。金融維權在資產轉移時涉及法院、土地、房產、物價等多部門,其收費按統一的費率標準。金融案件具有數量多、立案標的數額大的特點,各部門應按標的金融確定費率標準。
4.加大執法力度,聯合制裁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1)加強與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法院的溝通,協調聯動,形成維權合力。金融機構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債權管理特別是企業逃廢債情況,與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取得支持和配合。(2)繼續執行惡意逃廢債務企業“黑名單”制度。金融機構、司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拒不認帳和有還款能力就是不還的惡意逃廢債企業進行聯合制裁,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聯手打擊逃廢債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篇8
關鍵詞:財政 存款 建議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界定不清。一是資金范圍不明確、不具體。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繳存的資金范圍只在1998年下發的《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中》(銀發[1998]118號),指出“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對資金范圍界定的比較籠統,未進一步明確地方金庫存款都包括那些資金。之后,再無文件對資金范圍進行界定或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基層人行在 執行監管時,難以掌握界定依據和確定資金的真實性質,從而缺乏有效監管手段對其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性質、來源進行甄別二是會計科目范圍與金融機構會計報表不一致。人民銀行總行不定期印發文件,核定金融機構繳存款范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依據文件審查、考核、辦理繳存款業務。但是,由于金融機構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科技水平不斷提高,新業務的推陳出新,會計科目的更換也較為頻繁。當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報送會計科目變更信息后再印發文件,到基層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收到文件就會產生一定的時間差,從而導致人民銀行核定的繳存款范圍出現滯后的現象。
(二)劃繳財政性存款會計處理手續亟待規范。1998年3月,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人總行在《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會計處理手續》中,僅對一般性存款的會計處理手續進行了規范,對于財政性存款僅在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財政存款的繳存款范圍調整后,其劃繳方式仍采取現行做法不變?!贝撕?,人民銀行未印發任何規范存款準備金會計核算手續的文件。
(三)占壓財政性存款處罰依據不足,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管理處于兩難境地。目前,基層央行對占壓、遲繳、少繳財政存款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個依據﹕
一是人民銀行總行在1984年以(84)銀發字(70)號文明確了處罰標準,即欠繳行為處以“罰息率為日萬分之二”的罰息,遲繳行為處以“日萬分之四”的罰息。而在以后的存款準備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關文件中,對財政性繳存款的違規行為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是《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1985年1月1日試行)和《關于辦好人民銀行委托專業銀行業務和賬務以及加強繳存存款等項工作的通知》([85]銀發字第281號)中對欠繳、遲繳財政存款行為規定的處罰標準分別為“按欠繳金額每天萬分之二計收罰款”和“根據遲繳或少繳金額每天按萬分之三罰款”。1998年準備金制度改革后,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沒有做制度性約束。因而人民銀行在具體管理工作中舉步艱難。
三是在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對金融機構占壓財政性存款的處罰予以了明確,《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規定人民銀行可以對違規金融機構的高管人員進行處罰。但是隨著人民銀行職能調整,銀監局的分設,這一法規已不適合人民銀行現行管理的職責權限。
轉貼于
(四)基層人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監督效率不高。人民銀行會計部門負責交存范圍的會計科目審定,營業部門負責辦理報表審查、資金收繳和日??己斯ぷ?。即使發現問題也只做一般性處理 。上級行對會計部門檢查只明確了賬戶管理、反洗錢等職能,這樣對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在各部門間橫向分散,而且,基層人民銀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于審核金融機構會計報表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對金融機構遲繳、漏繳和轉移財政存款很難形成有效監督。
(五)“法律條文空白”?!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而是否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其它財政性存款及繳存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未作任何規定。至此,對金融機構國庫以外吸收的財政資金的檢查監督,因法律規定之盲區而無法正式開展,導致對金融機構財政性存款監督檢查工作裹足不前,更為財政性存款的核算管理難上加難。
二、加強財政性繳存款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盡快規范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F行財政性存款會計核算手續已不能適應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建議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繳存財政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并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及相關處罰規定編入實施細則中, 以便做到嚴格規定辦理繳存業務, 杜絕此項業務中的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
(二)修訂和完善財政性存款繳存業務政策依據。明確界定資金繳存范圍,并對資金范圍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便于基層行業務人員嚴格掌握繳存范圍并及時調整科目代號及名稱,從而保證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會計報表在會計科目及名稱上保持絕對一致。
篇9
關鍵詞:小額信貸;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金融監管;金融立法
文章編號:1003-4625(2011)06-0068-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2005年5月,央行正式決定,在民間融資比較活躍的山西、陜西、四川、貴州、內蒙古五省區進行民間小額貸款試點。2005年12月,在山西正式成立了晉源泰、日升隆這兩家極具明清票號意味的小額貸款公司,隨后又在其他省份和地區擴大試點。
2008年5月,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銀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試點的原則?!吨笇б庖姟烦雠_后,各省政府參與熱情高漲,紛紛試水。截至2009年12月底,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達1334家,全國除、海南、湖南外,其他省區均有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數14500多人,資金來源達到940多億元,各項貸款余額超過700億元,占銀行業貸款總額比例為0.19%。截至2010年9月,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達75家,資金來源達到23.44億元,各項貸款余額超過17億元。
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在試點運作的過程中也并非全面成功,資金緊缺,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法律身份的不明確,監管主體的混亂都在運作中一一暴露出來。此外,在業務運作過程中,正規金融系統的金融基礎設施不能惠及小額貸款公司,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的發展。鑒于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價值和其試點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有必要對此進行研究和探討。據此,本文對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賦予小額貸款公司一個清晰明確的法律定位至關重要,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特征將其定位為一個特殊的商事主體。作為商事主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有關《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同時,作為特殊的從事貸款發放業務的商事主體,小額貸款公司又要符合對從事金融服務企業的法律要求。
(一)小額貸款公司構成商事主體的法律要件
商事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就此,我們能得出,構成商事主體需具備的要件有:法定要件,是商事法上規定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形式;能力要件,具有商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獨立以自己名義進行商事行為;行為要件,須從事商事行為;權利義務要件,在商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從《指導意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均具備了構成商事主體的法定要件、能力要件、行為要件、權利義務要件。
但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并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主體,而是有其特殊性。一般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有四個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區域性。根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和小企業發展、財務、管理等咨詢業務,不能跨區域開展經營活動。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宏觀數量的控制。以河南省為例,在試點期間,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各省轄市政府要認真選擇試點對象,有條件、分步驟地推進試點工作,防止一哄而上、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三是穩定性。這體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結構上,如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四是安全性。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無不良信用記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等條件。自然人股東應符合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等條件。
(二)小額貸款公司所具備的金融特征
從商事主體角度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僅是一般的商事主體,而要成為從事金融服務特殊商事的主體,還應當取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依據我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但小額貸款公司仍具有明顯的金融特征。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營業務為向其客戶發放貸款,但在經營過程中卻是“只貸不存”,即只能發放貸款,而不能像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樣吸收存款;可以向客戶提供關于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及其他經批準的業務。為防止貸款風險,《指導意見》中要求,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C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關于貸款利率,《指導意見》中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O.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具有金融服務性質的特殊商事主體。
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數量的增加和規模的擴大,其在支持“三農”、中小企業發展、解決就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同時,小額貸款公司從產生的那天起就面臨監管問題,分析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存在問題,有助于理清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的思路。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權設置的缺陷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首要問題就是由誰來監管,這一問題與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緊密相關。相關行政規章明確規定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為金融機構,必須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而《指導意見》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確定為“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而是普通工商企業?!吨笇б庖姟窙]有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表明銀行業監管管理機構并不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職責?!吨笇б庖姟穼⑿☆~貸款公司的監管權力授予了省級金融辦,但是各地制定的管理辦法又將監管權一分為二,準入監管由省級金融辦負責,而運營監管則由區縣政府負責。這個“二元監管格局”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省級金融辦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審批權存在合法性問題?!吨笇б庖姟芬幎ǎ骸吧暾堅O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
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币虼诵☆~貸款公司經營資格的批準是一項行政許可,屬于企業設立登記的前置性程序。這一行政許可行為的設置,在立法上還缺少依據。依照《行政許可法》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作為行政規章的《指導意見》和各地頒布的地方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因此省級金融辦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政許可權缺少相應立法依據。
其次,區縣政府缺乏對小額貸款公司運營過程監管的專業能力。小額貸款公司無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集資的沖動,易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打擊非法集資的公安機關直接歸屬區縣政府,因此區縣政府在防范和打擊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方面具有一定優勢。但是除此之外,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監管中涉及大量的金融專門知識,需要具備金融監管知識、經驗和能力的金融監管人才。在這方面,區縣政府顯然并不具備,其承擔監管的能力以及監管的效果都值得懷疑。
最后,地方政府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政處罰權設置存在缺陷。由于當前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因此在當前的法律制度下,小額貸款公司行政處罰權分散在工商、公安、經貿、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這些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這在實質上造成了監管權與行政處罰權分離,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機構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將大打折扣。
(二)準入門檻過高忽視小額貸款所承擔的社會發展目標
由于追求最大商業利潤的金融機構對于小額信貸沒有興趣,小額信貸從產生的第一天起,就承擔了扶貧和實現社會公平等社會發展目標?!吨笇б庖姟穼π☆~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規定得并不高,小額貸款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負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任務,尤其是肩負防止其非法集資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因此在眾多的地方行政規章中,地方政府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大大提高。如在西部省份陜西,小額貸款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而在北京,小額貸款公司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冊資本更高達1億元。除此之外,有的地方還嚴格限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的條件。還是以陜西為例,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為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省內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50%、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和主發起人的高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減少其非法集資的可能性。但是過分抬高準入門檻,使小額貸款公司設置難度加大,阻礙了大量民間資本進人小額貸款行業。而且一般而言,具有雄厚資本的發起人都是以追逐利潤為中心的,對于主發起人的過高要求突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營利性,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具備一定程度的社會公益性背道而馳。
(三)過度管制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自
為了能更好地動員社會資金解決弱勢群體貸款難的問題,政府監管應當給予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更多空間。但是現實是過于嚴格的管制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自,成為其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我國目前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有著嚴格的管制措施:
第一,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管制。按照《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人資金。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嚴格限制,禁止其吸收存款,只能運用自有資金以及銀行貸款,雖然這有效地控制了風險,但是這一方面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運用負債手段發揮杠桿作用的效應,導致資金來源的緊張,同時也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成本。
第二,經營區域管制。河南省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能跨縣域開展業務。北京市在試點階段,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限定在注冊所在區、縣行政區域內發放貸款。限定經營區域,嚴重制約發展規模。而規?;洜I是小額貸款機構的生命線,使小額貸款機構能抵抗風險,在更扎實的基礎上分攤各項收入,最終才能實現盈利。
第三,貸款利率管制。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限制利率將最終阻礙小額信貸行業的健康發展。世界銀行總結小額貸款利率有關經驗,得出結論,限制利率將最終損害小額貸款行業的健康發展。而有研究指出,在中國,不少公益性小額信貸組織實施的利率高于或遠高于銀行基準利率,多年的實踐證明過高的市場利率并沒有減弱民眾對小額信貸的旺盛需求。
三、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的相關建議
(一)明確監管主體
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一種新型的農村金融組織,有必要對其經營進行嚴格監管,以防控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避免其走向類似農村基金會的老路?!吨笇б庖姟芬约案鞯氐摹豆芾磙k法》都提出了一系列的監管部門,涉及人行、工商局、銀監局、金融辦等部門,但是沒有明確一個真正的監管主體,多頭監管的局面一方面會使小額貸款公司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又因為各自職責的片面性無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使風險的發生失去最好的預防和采取措施的機會?,F行實踐中由當地政府對小額貸款企業進行監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據不足,在監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問題。因此有必要明確監管主體,明確監管職責。
我國對銀行業進行監管的主體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钡诎藯l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便y監會主要承擔著對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的監管職責。因此,銀監會是最適宜繼續完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的機構。
因此,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應該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由其負責制定規則,引導其發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
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與銀監會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二)明確監管原則
考察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原則是十分必要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金融監管的一般原則多數也適用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適應于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一般金融監管原則主要有:
1.依法監管原則。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不得與法律抵觸。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金融監管主體地位的確立和監管權力的取得來源于法律;二是金融監管主體應依法行使監管職責;三是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應當受到法律限制。
2.適度監管原則。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不得損害金融市場調節整體的自然性,不得通過監管壓制金融機構競爭和發展的活力。它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要摒棄監管者萬能的思想;二是監管者不能替代金融市場作用;三是監管者應當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四是監管者應當充分發揮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3.非審慎性原則。國際上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監管原則,對吸收存款類的小額信貸機構采用審慎性監管原則,這主要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控制金融犯罪。對于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機構則采用非審慎性原則。筆者認為,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應該采用非審慎性原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要充分尊重其日常經營權,減輕其監管負擔,主要因為:首先,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不涉及存款人的保支付問題,社會影響較小,與銀行業機構相比,引起金融風險的可能性較小,不會影響整個金融業的穩定性。其次,小額貸款公司與民間借貸相比在納稅負擔上已經不占優勢了,如果再整天忙于應付監管,其經營必然受到影響。最后,節約有限的監管資源,與小額貸款公司相比,銀行業是更需要監管的,如果監管主體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事無巨細的監管,必定會造成監管資源的不當運用。
(三)明確監管內容
1.監督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目的是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
2.嚴格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考核。
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企業的大腦,企業文化建設的成功與否、企業經營成功或失敗、企業持續經營的最終目標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水平。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金融知識和貸款操作資歷,具有貸款風險識別、判斷、防范和化解的能力和經驗。不具備這些條件的管理層,恐怕最后會演變成拿著斧頭、砍刀上門逼債的黑幫打手,讓小額貸款公司走向另一個角色。
3.嚴格控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
《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顯而易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以最高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為界限,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上浮界限做出了限定。形式上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上限似乎很明確――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但是,銀行貸款利率是人民銀行確定的。早在2004年,人民銀行就規定,“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既然銀行貸款利率不再有上限而成無窮大趨勢,那么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樣是等于沒有上限的限制。由此推理,只要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人你情我愿,利率按照月息8%、10%甚至更高來計算都是合法的。而這樣計算的利率換算成年利率將達到讓人瞠目結舌的96%、120%甚至更高。這就給監管機構一個難題,其預期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的上限限制的美好愿望將因為利率商業化、市場化的發展而付諸東流。
因此,監管機構必須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來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現場檢查:針對具體業務的合同文本、財務支出和收入憑證進行檢查與核實。尤其是對同一借款人與小額貸款公司多筆財務往來賬目要認真檢查,防止小額貸款公司移花接木,以多種名目收取利息。(2)非現場監督:對具體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走訪,對其貸款相關財務支出情況詳細核實,注意“陰陽合同”存在的可能性。了解和掌握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執行情況的證據。
對于查證屬實違反貸款利率政策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情節輕重,監管部門應會協調有關管理部門對其做出責令改正、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
(四)完善相關監管法律
科學完整的法律體系是監管的制度保障和歸結點,離開法律來討論監管是不切實際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一個從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沒有法制化的保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就很難有一個良好的環境、良好的秩序。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的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次低,規定分散,且與很多已有的法律規定相矛盾。因此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的形式將監管權力部門、監管原則、監管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確定下來,使之透明化、制度化。
1.制定一部適應我國國情的《小額信貸機構監管法》。
在當前形勢下,有必要通過立法把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在內的小額信貸機構的法律地位、法律屬性、經營方向和宗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小額貸款公司才能順利發展?!吨笇б庖姟穼Ξ斍靶☆~貸款公司的監管來講,有一定的約束力和適用性,但是文件效力較低,隨形勢而變化,權威性、持久性和歷史延續性都遠為不足。監管法律的空白,已經給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帶來了很多問題。因此,我國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制定《小額信貸機構監管法》,助推和加快小額信貸的發展,充分發揮合作金融為“三農”問題解決服務的重要作用。
2.制定《放貸人辦法》。
本文認為,應該仿效我國香港地區,制定專門的《放貸人辦法》,從管理機構、融資條件、融資程序、融資主體、融資方式、利率水平、貸款擔保、風險補償等方面進行規范,并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約束制度,使之在法定范圍內開辦業務,既保護借款人,又限制貸款人的行為。有了糾紛,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制定《小額信貸利率豁免辦法》。
小額信貸發展要采取較高的利率已經取得學界的共識,那么,如何規范小額貸款的高利率行為是關鍵。對此,可以借鑒南非《高利貸豁免法》做法。南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超過21%是違法的。但是,對于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是組織還是個人,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額貸款管理機構登記并繳納一定的登記費即可。只要登記就被認為是合法的。因而,正規金融也可以發放高于21%利率的貸款。我國也可以采取類似的措施,在設置最高利率的情況下,由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進行登記,為減輕費用負擔,可以采取集中或定期登記的做法。
4.修訂舊法
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與很多已經有的法律規定相矛盾,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處境非常尷尬,這嚴重制約著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一系列舊的法律需要修改。比如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庇捎谛☆~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如何在股東投入資金之外擴寬資金來源的渠道,以期擴大經營規模,維持其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可是這一條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融資能力。因此,應當廢除該條規定,給小額貸款公司一個合法的身份。同時,還應當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銀監會的監管體系;修改《擔保法》,根據小額信貸業務和針對人群的特點,增加有效擔保物的種類和有效的擔保方式,將使用權證、存貨和應收賬款等列入合格擔保物范圍,增加小額信貸擔保物適用的靈活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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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斗桨浮穼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傮w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顿J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F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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