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獻血的用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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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獻血的用途

篇1

關鍵詞:服務質量;無償獻血;血荒

中圖分類號:F274 文獻標識碼:A

1998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下文簡稱《獻血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無償獻血制度,標志著我國公民獻血正式進入無償獻血時代。根據衛生部的統計,自從實施無償獻血以后,全國自愿無償獻血占臨床用血的比例從1998年的5%上升到2009年的99%以上。

隨著經濟、醫療水平的迅速發展以及對國民社會保障體系的,我國臨床用血需求量每年以10%—15%的速度快速增長。但是當前,我國人口獻血率僅為0.84%,遠遠低于世界高收入國家的4.54%和中等收入國家的1.01%。血用得多,采得少、供得少,供需就失去平衡。尤其是2010年以來,全國很多地區陸續出現“血荒”。

2012年初,溫州一位王女士因丈夫手術需要用血,于是帶著自己10多年累計獻血達1600毫升的獻血證到溫州市中心血站求血救人,不料卻遭拒絕?!矮I血功臣取血遭拒”的消息經媒體曝光后引起社會強烈反響。這和其他血液管理的負面新聞一樣極大地影響了社會公眾的獻血熱情,使一些地區“血荒”現象愈發嚴重。很顯然,這件事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溫州市中心血站有關工作人員缺乏為無償獻血者服務的意識,服務態度差。聯系到我國一些地區出現的“血荒”現象,本人認為只有提高血站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才能從根本上化解業已出現的血荒危機。

1服務質量

服務質量是指產品生產的服務或服務業滿足規定或潛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格羅魯斯認為服務質量是一個主觀范疇,它取決于顧客對服務質量的期望(即期望的服務質量)同其實際感知的服務水平(即體驗的服務質量)的對比。

無償獻血服務質量也是一個主觀范疇,它取決于獻血者期望的獻血服務質量與其體驗的獻血服務質量的對比。如果獻血者期望的獻血服務質量高于其體驗的獻血服務質量,獻血者就認為獻血服務質量好。獻血者認為獻血服務質量好,他(她)愿意再次獻血的愿望就會強。反之,如果獻血者期望的獻血服務質量低于其體驗的獻血服務質量,獻血者就認為獻血服務質量差。獻血者認為獻血服務質量差,他(她)愿意再次獻血的愿望就會弱。因此,血站應努力提高獻血的服務質量,讓更多無償獻血者再次參加獻血,最終成為固定獻血者(至少獻血三次并保持每年至少獻血一次的人或一有電話聯系就前來獻血的人)。

2無償獻血的必要性

2.1人造血液還不能完全代替人體血液全部功能

今天,人類醫學科研日新月異,創造了無數奇跡的。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人類已經研制出人造血液,但還沒有研制出一種能完全代替人體血液全部功能的人造血液,供臨床醫療急救和戰備使用。目前,人造血只有輸送氧和二氧化碳的功能,還不能執行輸送營養物質、維持體內酸堿平衡以及免疫和凝血結痂等多種功能;人造血在人體中的壽命也不夠長。人造血只是被用來急救。因此,血液這種寶貴的物資,目前還只能從健康適齡的人體中獲取。

2.2通過無償獻血獲得的血液是安全的

《獻血法》實施以前,一大批中國最貧窮的農民都以非法賣血給“血頭”(就是那些非法收購人的血液的人)來補貼家用或以此為生。然而,“血頭”們在非法采血過程中用的采血工具相當簡陋并缺少最起碼的衛生措施。不衛生的采血行為為病毒的蔓延制造了條件。

據報道,在上個世紀的80年代末,河南省上蔡縣文樓村的村民開始賣血。據不完全統計,全村的所有成人幾乎都去賣過血。村民當時就想賣血賺點錢,沒想到被感染上了艾滋病。周邊的幾個村子也陸續發現了艾滋病毒感染者。而血站是具備整潔、衛生和安全的采供血作業場所,為獻血者了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可以確保獻血者安全。無償獻血者不像有償獻血者那樣為了經濟或其他利益而隱瞞病史,病情,他們獻出的血液是低危的安全的血液,這是全世界推廣無償獻血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通過無償獻血獲取的血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輸血者的安全。

2.3提升無償獻血的服務質量,化解血荒危機

2.3.1加強無償獻血的宣傳服務

擴大無償獻血的廣度,提高社會公眾對無償獻血的了解。血站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可考慮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社區宣傳欄、霓虹燈、顯示屏、燈箱、海報、路牌、標牌、布幅、旗幟、遮陽傘、公交車、候車室、候機室、電話亭等多種媒體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無償獻血,讓更多潛在獻血者了解無償獻血的渠道。

提高無償獻血的深度,使潛在獻血者踴躍獻血,使獻血者重復獻血。目前,有關部門對無償獻血的宣傳還不到位。宣傳的口號過于簡單。無償獻血宣傳必須要認真細致地向社會公眾宣傳血液生理知識、無償獻血常識、獻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只有這樣,社會公眾才會相信無償獻血的宣傳,才會會打消對獻血的顧慮,也才有可能投身到無償獻血的隊伍中,才有可能成為固定獻血者。

無償獻血宣傳不能局限在城市、縣城、城鎮,要延伸到農村,把無償獻血知識送到農村的角角落落。血站要針對農村、農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進行無償獻血宣傳與動員。

對中小學生進行無償獻血的宣傳教育,使其從小接受無償獻血的有關知識,這有利于為其日后參與無償獻血活動打下基礎。另外,雖然絕大多數中小學生還未到法律規定的獻血年齡,暫時還不能參加無償獻血,但通過宣傳教育他們將向其家人、親戚、朋友宣傳無償獻血,鼓勵他們的家人、親戚、朋友參加無償獻血。

2.3.2醫生、護士提供無償獻血示范服務,為全社會作無償獻血的表率

作為醫務人員,醫生、護士有責任、有義務帶頭參加無償獻血,為全社會作表率。血站要有序組織當地各醫療機構的醫生、護士參加無償獻血,而不要等到“血荒”時才這樣做,并且要求他們一定要著工作服,一定要到獻血車上獻血,而不是讓獻血車開到醫院去,使社會公眾看到長期以來一直有醫護人員在獻血,這樣有利于讓醫生、護士參加無償獻血的行為形成示范效應,影響和帶動社會公眾參加到無償獻血中來。同時,社會上的“醫生、護士不參加無償獻血”傳言也將不攻自破。醫生、護士參加無償獻血這一事實將有力地向社會公眾傳遞這樣一個信息:獻血無害于健康。

當然,作為醫務人員,醫生、護士如果自己不參加無償獻血,就很難說服別人,尤其是他們的親朋好友,參加無償獻血。而醫生、護士如果自己不參加無償獻血,那么他們的親朋好友就會向自己的親朋好友傳遞醫生、護士不參加無償獻血的信息,這對無償獻血事業來說是個莫大的打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醫生、護士參加無償獻血已經沒有選擇。

2.3.3提高無償獻血的便利性

無償獻血完全是利他行為。一個人不會為獻血去專門請假。即使有人為獻血去專門請假,也不為他人所理解。很多人因為不方便,例如,生活地點、工作單位離最近的獻血點太遠,而放棄獻血行為。葉麗霞(2011)等人的調查也表明,在感覺獻血不方便的獻血者中,有61.9%的人不愿意(或不清楚是否)再次獻血。因此,獻血車應深入社區、高等學校、部隊、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農村為潛在獻血者提供獻血服務。獻血車??繒r應就地進行無償獻血宣傳。獻血車應定時、定點提供規律性的獻血服務,為潛在獻血者提供充分的獻血服務信息,這將為他們參加獻血提供極大的方便。

2.3.4為獻血者積極提供護理服務

為消除獻血者的恐懼、擔憂、緊張等心理狀態,血站應為其提供舒適、安靜、溫馨的獻血環境。護理人員應該用親切、友善的語言與獻血者交流,了解其目前的心理狀況,同時告知獻血者各種注意事項。

采血時,護理人員要技術熟練,做到無痛穿剌,一針見血,無血腫、無雙針,盡量減少獻血者的疼痛。對首次獻血者,要主動向其介紹獻血過程中應該如何配合,并對其進行心理調節,有效防止出現不良的獻血反應。護理人員要隨時觀察采集過程中是否順利。耐心的護理服務給獻血者帶來安全感和信任感,減少心理的恐懼,從而減少獻血不良反應的發生。

2.3.5提供合適的服務讓獻血者明白自己所獻血的去向和用途

獻血后,很多獻血者都想了解自己所獻的血的去向和用途,是否起到了作用,會否被浪費,等等。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合適的途徑來滿足獻血者的這一愿望。一旦出現負面消息,就很難向獻血者解釋清楚,而獻血者也極易受到負面消息的影響。因此,相關部門應通過合適的途徑,滿足獻血者的這些愿望,使其放心地獻血。

2.3.6尊重獻血者,對其愛心進行認同

無償獻血完全是一種利他的行為,這體現了獻血者對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的一種擔當。他們的義舉理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國內外采供血機構普遍為成功獻血的人士贈送小禮品。這些小禮品雖然不貴,但卻體現對獻血者的尊重,對其愛心的認可和贊許。這些小禮品的種類的選擇需要以市場為導向,血站可通過調查問卷來獲得受歡迎的答謝物品的信息,并據以選擇。

我國已經制定了《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ㄊ校┖筒筷牻o予的獎勵,但這對于無償獻血的發展還遠遠不夠。政府還應出臺措施,鼓勵各單位員工參加無償獻血。在由政府組織的各類單位評獎評優中,政府應給無償獻血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加分。同時,政府應出臺措施,要求各單位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鼓勵本單位員工參加無償獻血,在評獎評優時對參加無償獻血的員工給予加分。

2.3.7做好獻血后的隨訪服務

獻血后,要努力做好隨訪工作,擴大隨訪的范圍,發放名片,以減少獻血者尤其是發生獻血反應的獻血者對獻血后的擔憂。向無償獻血者報告其血液的化驗結果。鼓勵血液化驗合格的獻血者再次參加無償獻血,并帶動親朋、好友、同事加入到無償獻血行列,同時更表達對捐獻血液、挽救生命的無償獻血者無私奉獻精神的感謝。對血液化驗不合格的獻血者,要說明原因。需要就醫的,要提供相關指導和信息。

要設立專職的護理人員進行電話抽樣調查,了解獻血者在獻血過程中的服務需求,解答獻血者提出的疑問,鼓勵獻血者今后繼續參加無償獻血, 鼓勵獻血者帶一位從未獻過血的好心人:家人、朋友、同事或者熟人,從而為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奠定基礎。

2.3.8落實無償獻血者免費用血的服務工作,使獻血者和全社會感受到無償獻血的好處

調查顯示,血費返還是社會公眾參與無償獻血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如果無償獻血的血費返還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會令已經獻過血的人心寒,將會影響其再次參加無償獻血的積極性,同時也會令目前還沒有獻過血的人對現有的獻血政策產生懷疑而拒絕參加無償獻血。

自從《獻血法》實施以來,無償獻血的主體發生了很大變化,外出務工者、外出求學者等成為獻血的主體。因此,用血和獻血不在同一地區的現象就出現了。而從法律上來看,無償獻血者免費用血是沒有地域限制的。但目前我國各地用血政策不完全一樣,所以,為方便無償獻血者異地結算,國家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獻血信息系統,也有必要統一全國的無償獻血者免費用血的政策。

另外,無償獻血返還工作還為血站工作人員提供了與獻血者及其家人再次接觸交流的機會。血站工作人員可利用這個機會,讓他們親身感受血站的優質服務,感受到無償獻血的好處,打消他們對無償獻血的疑慮,并通過他們打消其周圍的社會公眾對無償獻血的疑慮。這樣,享受到免費用血的獻血者及其家人就很容易被再次動員參加無償獻血,并且他們動員周圍的社會公眾加入到無償獻血的隊伍中來,從而擴大無償、自愿、固定獻血者的隊伍,推動無償獻血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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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

機采血小板;獻血;整體護理;獻血反應

近年來,隨著臨床醫學的不斷進步,對于血小板的需求呈明顯上升趨勢。機采血小板因具有純度高、療效好、不良反應少等優點被廣泛應用于臨床[1]。但由于血小板的采集所需時間長、抗凝劑進入體內量相對較多,易使患者出現不良心理,甚至發生頭暈、惡心等獻血反應,而這都直接關系到獻血者重復獻血率的高低[2]。故在機采血小板獻血過程中給予有效的護理干預必不可少。深圳市血液中心自2015年1月開始在機采血小板過程中采取整體護理干預取得了滿意效果,現報道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選取2014年1~12月在深圳市血液中心捐獻機采血小板的1500名獻血者作為對照組,同時選取2015年1~12月在深圳市血液中心捐獻機采血小板的1500名獻血者作為觀察組。

1.2方法

對照組給予常規獻血護理方法,給予常規獻血知識宣教。觀察組給予整體護理干預,具體內容如下。

1.2.1采血前護理

①認知干預:護士向獻血者講解輸血流程,介紹TrimaAccel全自動血細胞采集機原理及采血耗材的安全性,減少獻血者顧慮;與此同時,護士著重介紹血液生理知識,告知獻血者合理的采集血小板并不會對身體健康產生影響,并向獻血者介紹機采血小板的過程,采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良反應,介紹采集的血小板作用與用途,使獻血者明確整個機采血小板的過程是科學、安全的。

②心理干預:由于機采血小板采集時間一般在1h以上,采集時間長,所使用的耗材多且過程較為復雜,可使獻血者尤其是初次獻血者產生恐懼、緊張感。多數獻血者還會擔心機采過程中有可能會感染疾病,特別是在機器偶爾發出警報聲時可加重獻血者不安心理。因此,在采集血小板前需要向獻血者詳細介紹機采血小板的過程,耐心解答獻血者提出的疑問,邀請多次獻血者對于初次獻血者鼓勵安慰,向其介紹采集血小板過程中及采集后的感受,盡量消除初次獻血者的顧慮,促使其以良好的心態應對采血。同時護士應對獻血者的獻血行為給予感謝及鼓勵,使獻血者感受到獻血的意義。

③行為干預:告知獻血者在采集血小板前1d清淡飲食,采血當日不可空腹,適量飲水。血液采集前口服10%葡萄糖酸鈣口服液10ml,以防發生抗凝劑反應。

1.2.2采血過程中護理

指導獻血者采取合適,采血時應選擇粗大而表淺的靜脈,若獻血者血管較細,可選擇肘正中靜脈采血,于采血點上方約5cm處采用止血帶綁扎,并以2.5%碘酊對采血部位進行常規消毒,排氣,拔掉護針帽后,迅速穿刺并以膠布固定好,打開滑輪,對皮膚針眼處采取無菌棉球覆蓋以防感染。囑咐獻血者每隔10s松握手部1次,直至采血結束。機采血小板過程中,護士應不斷詢問獻血者有無不適癥狀,若獻血者有頭暈、頭痛、乏力或面色蒼白癥狀,需及時給予處理。采血過程中,護士還需密切關注抗凝劑滴速,觀察采血點有無滲漏,如有滲漏及時拔掉針頭并重新更換再行穿刺。在獻血者采血過程中,護士需全程陪伴,隨時滿足其需求。

1.2.3采血后護理

采血結束拔針后,指導獻血者用手對雙側針眼壓迫10min以上,至不出血為止。采血后不可立即起身,防止因性低血壓導致跌傷,現場休息至少30min才能離開。棉球保護針眼至少12h,24h內不可清洗針眼處,以防發生感染。獻血后第2天進行電話回訪,了解獻血者恢復情況,尤其是對獻血過程中發生獻血反應的獻血者,向其講解原因與預防方法,護士做好記錄并及時反饋,制定改進措施。

1.3觀察指標

①比較兩組獻血者的獻血反應,輕度:精神緊張及焦慮,存在眩暈及連續哈欠等現象,心跳及呼吸加快,面色蒼白,伴輕度出汗,有知覺;中度:漸進輕度反應癥狀,有胸悶、心悸、嘔吐、惡心、皮膚濕冷、血壓下降等癥狀,失去知覺;重度:無知覺或伴抽搐、暈厥、意識模糊、心律不齊、驚厥、大小便失禁等。

②比較兩組獻血者1年內重復獻血情況。

1.4統計分析

采用SPSS18.0軟件處理數據,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檢驗水準:α=0.05。

2結果

2.1一般情況

觀察組男810例,女690例,年齡20~52歲,平均(37.8±6.5)歲,體重50~92kg,平均(62.5±6.2)kg,文化程度為初中及以下353例,高中864例,大專及以上283例;對照組男848例,女652例,年齡20~55歲,平均(38.5±6.8)歲,體重51~90kg,平均(61.9±9.7)kg,文化程度為初中及以下349例,高中861例,大專及以上290例。兩組獻血者資料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2.2獻血反應比較

觀察組獻血反應發生率為0.67%,相對于對照組的4.67%有明顯下降(χ2=6.782,P<0.05),見表1。

2.3重復獻血率比較

觀察組重復獻血率為61.67%,相對于對照組的45.47%有明顯上升(χ2=79.135,P<0.05)。見表2。

3討論

對于采供血機構而言,其面對的主要是無償獻血者,與醫院患者不同,無償獻血者是健康人群,其以無私奉獻的精神與愛心進行血液捐獻。與此同時,機采血小板與其他采血方式不同,其采集時間長,所使用的耗材多且過程較為復雜,故獻血者更易出現不良心理,這既影響到機采血小板質量,也關系到重復獻血率的高低[3]。對于機采血小板獻血者尤其是首次獻血者而言,血站護士除了具備扎實的專業技能外,還應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采血過程中需要對獻血者給予全面護理干預,尤其是心理指導與健康教育,護士應對獻血者給予充分的尊重,并使其感受到被尊重,更加明確獻血的意義[4-5]。深圳市血液中心自2015年1月以來,將整體護理應用到機采血小板獻血過程中取得了滿意效果。觀察組獻血者獻血后的反應比對照組明顯減少,同時再次獻血率也高于對照組。本研究中,觀察組獻血者在機采血小板獻血過程中采取整體護理干預后,獻血者的獻血反應發生率僅為0.67%,相對于對照組有明顯下降。此外,通過對整體護理干預實施前后1500名無償獻血者1年內重復獻血率可達61.67%,相對于對照組的45.47%有明顯上升。采血前血站護士需要加強與獻血者的溝通,根據獻血者的背景、年齡、文化層次等,采取針對性的方法向其介紹血液生理知識及獻血常識等,向獻血者說明合理進行機采血小板并不會增加獻血者的健康隱患,解除獻血者的顧慮與恐懼心理[6]。在機采血小板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各項操作標準進行操作,護士需要具備專業的技能,使獻血者提高對護士的信任感。采血完成后,血站工作人員應對其無償獻血行為表示感謝與敬意[7]。獻血反應是指獻血者在獻血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反應,獻血反應的發生既給采血帶來不便,也影響了獻血者日后的重復獻血率。機采血小板獻血者發生獻血反應與多種因素有關,包括枸櫞酸鹽中毒、緊張焦慮等不良心理、空腹及饑餓等[8]。因此,對于這些易引起獻血反應的因素應給予預防性護理干預,如采血前口服葡萄糖酸鈣、忌空腹、給予患者有效的心理指導等。綜上所述,機采血小板獻血過程中給予整體護理干預可有效減少獻血反應發生率,提高重復獻血率,值得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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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血站;成本核算;成本管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將血站定位于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絕大部分血站被作為國有差額衛生事業單位對待,多年來一直執行事業會計制度,享受國家財政性補貼政策。目前血站采用的各種材料價格在不斷上漲,血液價格卻一次次的下調。血液雖然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但從血液制備的工作流程來看,從對獻血者實施招募、血液采集、檢驗、分離制備到血液的儲備運輸等,與生產企業一樣,有著十分清晰的加工、制備過程。因此血站要謀求發展,必須在保證血液質量的前提下,突出社會效益的同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和經營管理的理念,強化成本的核算與管控。建立有效的管控機制,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各項費用消耗,既保障采、供血所需要的資金投入,又同時盡可能地降低用血者的經濟負擔。所以,血站加強采供血成本的核算和管控意義重大。

一、血站采供血成本的核算

(一)血站成本核算的特點

血站的成本核算方法具有靈活性。血站成本核算不同于真正意義上會計核算中的成本核算。血站為了達到目標,在成本核算的方法上會采取以不同的工作性質以及收入方式為依據來劃分核算單位,即以科室為核算單位來編排核算的項目、方法和內容,以達到核算的目。血站的成本核算是單一品種的不完全成本核算。血站成本核算的內容是血液。從血液采集到出庫的過程主要包括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以及檢驗等過程,而在這些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按照成本項目分類,分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管理費用、制作費用以及財務費用。這些費用并不是在這些過程中都發生,也有的是發生了但又不能進行準確的成本核算。因此,血站的成本核算從內容上來說是不完全的成本核算。

血站的成本核算是內部的成本核算。血站與其他衛生醫療機構以及企業單位不同,但是血站可以參照企業成本管理模式以及成本開支范圍,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來制定具體的成本核算辦法。雖然血站的成本核算是不完全、單一的成本核算,核算方法也不同于企業的會計核算,因此,血站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實質是加強支出管理和控制支出消耗的一種管理手段。

(二)血站采供血成本的核算應做好的基礎工作

合理劃分采供血材料的類別。采供血材料類別的劃分關系到材料成本費用歸集的準確性與合理性。血站采供血材料應根據材料性質與用途來劃分。建議將采供血材料分為檢測試劑、關鍵耗材(即血袋)、低值易耗品、無償獻血用品、辦公用品等五大類。

建立健全材料的出入庫制度。為了保證倉庫所提供的采供血材料使用數據的完整性與準確性,所有材料的購買與使用都必須通過倉庫的管理。材料在驗收后,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必須辦理入庫手續。

(三)血站成本核算應注意的問題

確定血液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為了便于考核和匯總血液成本計劃以及成本資料,血站要按照成本項目來歸集和計算血液成本,即按照經濟用途將采集、儲存、分離以及檢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分類,將血液成本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最后歸集和計算血液成本。采取強有力的成本管理措施。為了保證血站成本核算正常有序的發展,血站應按照單位的實際情況,健全成本管理行為,規范成本核算程序,就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成本管理措施,以保證成本核算的數據結果準確、科學。

(四)血站采供血成本的核算與分析

通過對各個部門所發生的各種費用的歸集,將不同部門的費用分別分配到不同的產品上,形成各種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在費用分配的過程中,分別運用了品種法、系數法和分類法等綜合成本核算方法,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層次來觀察血液產品的成本和成本構成情況。在準確分清直接材料、制造費用以及測算出產品的核算系數和期間費用的分攤系數后,即可通過一個計算過程,生成成本計算單和成本報表,包括總成本表和單位成本表,可以提供各個部門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以及各項目成本等資料。

血液成本分析是對報告期已完成制備的血液制品的實際成本情況進行的分析。其基本內容是利用成本核算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與各種成本標準進行比較,通過比較,從中確定超支或節約差異,分析差異形成原因,評價成本耗用情況,分清責任歸屬,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提高成本的利用效率。

二、血站采供血成本的管控

(一)確定有效的成本責任中心

成本責任中心是成本的產生點,也是成本的關注點,它能夠負責以該中心所歸集對象的成本,并且能夠控制各種費用的消耗和支出。因此,血站也要確定有效的成本責任中心,具體的就是應根據血液制備的生產流程來設計成本責任中心,以各科室為核算單位來設立科室的明細賬,并歸集各科室的費用,通過對各科室所形成的成本信息來進行歸類、分析以及比較,為降低成本提供具體的依據。從而在血站形成層層負責、逐級控制的成本責任中心體系。

(二)合理制定血液材料標準成本

根據從“現實出發,立足先進”的指導思想來合理制定血液材料的標準成本,而且標準成本的制定要根據各項成本標準和與此相關的業務量之間的關系來分別確定出相應的標準成本內容,然后經過匯總,再確認出產品的標準成本。

(三)加強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和維護保養

加強設備采購管理工作,尤其是大型貴重儀器設備,采購前的可行性論證、采購前必須進行嚴格的可行性論證工作,包括申購儀器設備的必要性、先進性、適用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評價,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同時做好資金使用效益的跟蹤管理工作。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必須責任到人,避免設備非正常損壞現象的發生。

(四)加強器材采購管理,嚴格執行招投標采購制度

采供血機構使用的采血袋、滅活器材、機采耗材、檢驗試劑,用量大,價值高,因此對材料采購成本的控制是整個采供血機構成本控制的關鍵,推行招投標采購制度一方面是財經政策要求,同時也是單位規范物資供應途徑及程序、保證采購物資質量和節約采購成本的有效措施。

(五)嚴格控制血液報廢

血液報廢從經濟上來看不僅是耗材、人工的浪費,由于實行無償獻血后牽涉到血液返還,所以,還牽涉到以后的血液返還成本。因此,要加強血液初篩工作,合理規定初篩項目,并制定嚴格考核辦法,努力降低各項陽性指標和脂肪血漿血液報廢率。加強庫存血液的進銷存管理,實行效期預警制度,努力降低過期報廢血率。

(六) 加強計算機技術在成本管控中的應用

成本核算涉及面廣且復雜多樣,其專業分工精細,核算數據龐雜。因此,血站應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材料管理與賬務處理,以有效開展科室成本核算和管控,保障各血液成本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細致性與全面性。

(七)運用激勵機制,樹立全員成本管控觀念

強化成本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經濟責任體制的要求,貫徹執行責、利、權相結合的原則,真正發揮成本管控的效益。因此應充分調動每個部門、每個血站工作人員控制成本、關心成本的積極性,真正樹立起全員控制的觀念??傊?,降低成本,需要有全員意識,需要在采供血過程中的每個階段進行成本控制,在成本管理過程中逐步把目標成本分解到部門或個人,真正起到全員成本管理的目的。另外,用血者對臨床用血收費給予理解和支持。血液本身是無價的 , 臨床用血所收取的用血費用僅是血液采集供應過程中產生的成本費用。這就跟自來水需要經過過濾、消毒、傳輸才能到居民家中供人飲用一樣 , 無償捐出來的血液不能直接輸入病人體內 , 需要經過分離、檢驗、運輸等流程 , 期間就產生了相應的費用。在國家目前還無力承擔所有費用的情況下 , 就需要用血者自身承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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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芳,羅志紅,宋學輝,黎惠玲,孫昂血站血液成本管理模式探析[J]中國輸血雜志2009,09(22)

[3]楊愛鋒關于血站成本管控若干問題的探討[J]

篇4

的法律救濟較為簡單。如果血液提供方沒有過錯,患者會求助于貨物銷售、默示擔保、產品責任法律制度,訴訟前景

不容樂觀。貨物與服務的二分法排除了在醫療輸血領域貨物銷售法律制度的適用。血液提供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

和風險的不可避免性否定了默示擔保和嚴格責任的適用余地。要獲得產品責任制度的益處,患者要跨過“產品”、“缺

陷”、“發展抗辯”三道關口,結果可想而知。

【關鍵詞】輸血感染;貨物銷售;默示擔保;產品責任;嚴格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84—07

legalremediestoinfectioncausedbybloodtransfusion.zha0xi-j~shandonguniversity oftcm,jz’嘲.250355

【abstract】for infection caused by blood transfusion,if the blood provider has fault,due to the existence of fault

liability,the leg remedy for the patients is relatively simple.however,if the blod provider has no fault,the patient will

pursue remedies provided by sale of gods,implied warranties and product liability.but it is not easy job. ,i’he division

between gods and service excludes application of the sale of goods legislation in blood transfusion area. the necessity

an d uniqueness of blood and unavoidability of risk seems to leave no room for the implied warranties and strict liability to

apply.th e definitions of “product”.“defect’’an d“development risks’’will also make the applic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difiqcult.

【key words】infection caused by blod transfusion,sale of gods,implied warranties,product liability,strict liabil—

lt)r

因輸血而感染疾病的現象在任何國家都是存在

的。在我國,自從1983年起,黑龍江、河南、山東、山

西、湖北等許多地區已經先后出現了一系列因輸血

感染疾病而引發的索賠案件。對于在醫院因輸血感

染疾病案件,牽涉的法律關系眾多且復雜,很有梳理

和探討的必要。

、醫院或血站存在過錯:過錯責任的適用

醫院或血站在提供血液過程中應行使合理的注

意。遵守法定的要求。我國獻血法第1o條、第12條、

第13條分別規定:(1)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

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

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須銷毀。確保

獻血者的身體健康。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

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對采集的血液

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

得向醫療機構提供。(2)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

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3)醫療

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

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臨床。我國獻血法第19條和第

22條還規定:(1)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

集血液,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獻血法規定,將不符合

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給患者健康造成

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另外,為了規范原料血漿的

采集、供應以及血液制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我國還

出臺了《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如果在血液提供過程中,醫院或血站存在過錯,

問題就較為簡單一些。此時,對醫院來說,患者既可

以追究醫院的基于過錯的侵權責任,也可以追究醫

院的因違反醫療服務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在大

陸法系.此種法律解決做法的理論基礎是規范競合

說和加害給付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的履行

行為損害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既是違約行為,也是侵

權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醫院輸血

[作者簡介]趙西巨,男,(1969-),碩士,副教授,山東新泰人。te1:+86-531—88540020;e-mail:xijuzhao@yahoo.com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造成患者感染疾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造成了合

同預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損害,構成加害給付?;?/p>

者可以針對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在兩者中擇一提

訟。如果過錯在于血站或血液中心,基于合同的

相對性?;颊卟荒茏肪垦镜倪`約責任,但是卻可以

追究血站的侵權責任。此處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

過失責任原則。

與其它歸責原則相比,過失責任比較有利于保

護被告,被告承擔責任是以法院對其行為的過錯認

定為前提的。此種歸責原則對于像患者這樣的原告

未必有利。撇開艱難的因果關系證明不說,原告還要

跨越證明被告過錯這一門檻。因此,尋求更加有利的

制度保護,比如貨物銷售法律制度與默示擔保制度

的保護,便成為原告的一種趨利避害的選擇,甚至在

有些情況下是一種過失責任無法適用后的無奈選

擇。

二、醫院和血站不存在過錯:嚴格責任的適用?

問題的復雜之處在于。如果醫院和血站在血液

提供過程中均沒有過錯,受輸血感染之害的患者應

如何獲得法律救濟。在此情況下,過錯/過失理論和

過錯責任原則已不能發揮應有作用?;颊弑仨毩肀?/p>

他徑尋求救濟渠道,應尋求一種比過失責任更為嚴

格的責任基礎。就目前各國的法律環境來說,患者是

可以從以下法律制度中尋找突破口的。但是結果會

如何呢?

(一)貨物銷售/產品買賣合同和產品質量保證

在英美法中?;颊吲c醫方問的物品和服務交易

可以得到制定法和普通法上的支持。制定法上的支

持來自于在英美法國家普通存在的貨物銷售法案

fsale of goods act1;普通法上的支持則是得益于默

示擔保(implied warranties)制度。

根據英國的貨物銷售法案,如果賣方所提供的

貨物與其描述(description)~符,① 或者由于貨物不

具有“令人滿意的質量(satisfactory quality)”② 或由于

不適合其特定目的(not fit for particular purpose)從而

沒有滿足“質量狀況fquality conditions)”,賣方應對

此承擔責任。在普通法中,違反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所承擔的責任是“嚴格(strict)”責任,即沒有必

要去證明賣方存在過錯(fault)或過失fnegligence)。②

① 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s 13(1).

②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s 1.

③ frost v.aylesbury dairy co ltd【1905】1 kb 608,ca

· 285 ·

在英國的貨物和服務提供法案(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1中。對于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貨

物的提供。也有類似的規定。

貨物銷售/產品買賣法律制度的吸引人之處是

它規定了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質量包括“目的適宜性”

的擔保。并由成文法所支撐。此種質量擔保不僅包括

明示擔保。而且還包括對消費者極為有利的默示擔

保。默示擔保理論認為,凡是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履行

行為。不論債務人是否有明示擔保,都應承擔標的物

的瑕疵擔保責任。比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

要求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并提出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

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

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

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

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

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

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1)項要

求是在產品缺陷上的要求,第(2)項和第(3)項要求

實際上分別是產品的默示擔保和明示擔保。在損害

賠償方面,該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

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

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

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

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

者依照前款規定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

者屬于向銷售者提品的其他銷售者(供貨者)的

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生產者

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

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

約定執行。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基本上將因違反產品

明示擔?;蚰緭K鶎е聯p失的賠償主體定為銷

售者。并規定了銷售者面向生產者的追償機制。

但是,在法院那里,此種利好的法律制度往往得

不到適用。原因很簡單,貨物(goods)提供與服務ser—

vice)提供的區分決定著是否可適用制定法上的貨物

銷售法案(sale of goods act)。醫院的血液提供過程

充滿了很多的職業技能判斷。血液提供僅是治療的

一部分,是附屬于技能判斷的,因此法律會將此種情

· 286 ·

況下的醫患間整體交易視為一種服務提供而非貨物

提供。① 因此,對于醫療服務合同,醫方應使用的僅

僅是“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所承擔的也僅僅是過錯

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

在美國的perlmutter v beth david hospital案②

中?;颊咴谥委熯^程中因輸血而感染黃疸病毒。醫方

不存在過失問題,因為不存在測試此種血液污染的

手段?;颊邔で蟮氖秦浳镤N售法案下的救濟,認為應

存在這樣一個默示擔保,即血液應適合其用途并具

有可銷售質量(merchantable quality)。在此案中,法院

認為,血液的提供完全是附屬性的,它完全附屬于醫

院所提供的技能服務,因此貨物銷售方面的立法是

不能適用的,這是因為“如果法院將血液提供一或其

它醫學輔助材料的提供一視為銷售(sale1,這將意味

著,如果由于“不好的”血液使患者遭受了什么,不管

醫院如何仔細。也不管導致疾病的物質是如何不可

能發現,醫院都要承擔責任,就像保險公司一樣”。本

案的fuld法官還認為。醫療職業活動與通常的商業

活動不一樣?!搬t療通常需要平衡對患者的風險和危

險。因此,如果因采取某種措施而導致傷害,如果不

存在過錯或過失,就不應該讓實際上是在挽救或幫

助患者的機構來承擔責任”。同時,不同于一般的商

業活動,在類似案件情況下,醫生是不可能向起始的

生產商追溯責任的,生物產品不同于一般的商業生

產的物品。如果捐獻者不存在過失,醫院就不能從捐

獻者處獲得賠償。因此。在貨物銷售法案下或根據普

通法默示擔保所附加的嚴格責任背后的合理化理由

不再存在。它不適合不是在通常意義下生產的物品。

另外,不同于一般的生產商品,諸如血液和這些

生物制品是含有一些潛在的風險的。在控制這些產

品的安全方面,醫院所能做的只能是行使一位從業

者應有的合理注意以確保這些生物制品中沒有有害

病毒。只要整個醫療服務還沒有達到產生不合理風

險因而應被叫停的地步。這種醫療服務作為一種重

要的醫療程序就應保留,此時應由患者去權衡醫療

的風險而決定是否接受此種醫療。

同樣,在美國的fisher v sibley memorial hospi—

tal案③ 中,患者因輸血而感染肝炎,當時是不可能

檢測到所涉及的肝炎病毒的。此案的上訴法院判稱,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默示擔保理論和侵權法中的嚴格責任在醫院提供血

液場合沒有立足之地,原因是:(1)“要認定在人的血

液的適宜性質量方面存在默示擔保是不切實際的”:

(2)“盡管從理論上講,銷售者不能發現產品的缺陷

與擔保訴因并不相關。我們不能忽視根據當時的醫

學知識狀態檢測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困難性”;(3)“在

將患者的安全和醫院的利益(主要是指缺乏充分的

測試手段來確定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存在)以及確保

血液在醫學治療中的隨時獲得這一公共利益平衡之

后,我們不太樂意通過類比的方式或者通過將相關

交易視為銷售的方式將可銷售性責任(merchantabili—

ty liability)擴展到非銷售性質的交易之中”。④ 法院

還認為,醫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健康服務和治療,而

非商業銷售,患者所依賴的是醫生的技能而不是任

何適宜性的擔保。而且血液制品也是具有不可避免

的危險性的。

上述對醫患者合同性質的認定以及對嚴格責任

的排除適用在美國的侵權法重述中也有體現。即評

論k(comment k)。該重述將“不可避免地不安全

funavoidably unsafe)” 產品排除在了嚴格責任之外。

① 此種例外曾被適用于處方藥(prescription drugs),②

因為它的益處遠遠大于對患者的潛在傷害風險。這

一例外也被應用到了輸血感染領域。在belle bon—

ills memorial blood bank v.hansen案④ 中,美國科

羅拉多州最高法院就認為,血庫不能對血液質量承

擔嚴格責任。為了適用評論k這一例外。法院還列

舉了生產商需證明的以下幾個要素:(1)產品的益處

必須大大高于它所制造的風險;(2)風險必須是已知

風險;(3)產品的益處必須是不能通過其它方式而取

得;(4)在現有知識狀況下,風險必須是不可避免的;

(5)產品必須妥善生產,而且附有充分的風險說明。

在另一個因輸血而感染疾病(hiv)的案件一miles

laboratories v.doe案④ 一中,法院將“不可避免地不

安全”產品這一例外還擴展到了感染風險不知的場

合。此案的法院認為。血液制品的巨大需要和必要性

通常壓倒輸血所帶來的風險。在法官眼中,這些血液

制品不僅是“有用的而且對生命和健康也是至關重

要的”,“考慮到血液是一種挽救生命、維持生命的物

質并且沒有其它明顯的替代這一獨特性質”,應適用

① dodd v.wilson【1946]2 all er 691.

② perlmutter v.beth david hospital,123 n.e.2d 792 fn.y.1954).

③ fisher v.sibley memorial hospital,403 a.2d i 1 30 fd.c.1 979).

④ fisher v.sibley memorial hospital,403 a.2d i 130(d.c.1979),pp.i 132—1 133,gallagher j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評論k這一例外。

(二)普通法上的默示擔保

在英美法國家,在基于服務/貨物兩分法而無法

適用貨物銷售法律制度之后,患者往往會尋求普通

法上的默示擔保的支持,因為普通法上的此項制度

是不分合同是產品銷售合同還是服務合同的。在既

包括產品提供又包括服務提供的醫療服務合同中,

普通法要求所提供的產品具有“目的適宜性”。結果

又會如何呢?

加拿大的ter neuzen v.korn案⑤ 雖不直接涉及

輸血感染.卻是因醫療行為而感染疾病案件,有一定

參考價值。在此案中,原告因人工授精而感染hiv。

因人工授精而感染hiv的風險在當時并不是一個

已知的風險,而且當時加拿大還沒有或血液的

hiv檢測。當時醫生對捐獻者的征集和篩選是

符合當時加拿大的通行做法的。本案法院直面了普

通法中的默示擔保,而本案的默示擔??赡苁?/p>

不應被hiv污染。

對于默示擔保問題,法院認為:(1)與英國一樣,

在加拿大,不管是服務加物品提供合同還是純貨物

銷售合同,普通法中均存在著一個默示擔保,即除非

存在一個充分的理由排除此種擔保,合同中應存在

“所售物品應合理地適合它所意指的目的”這一默示

條款,此種保證目的適合性的(warranty of fitness)條

款實際上是附加了嚴格責任。(2)但是,上述默示擔

保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中都存在,為此,法院必須審查

合同的具體性質和合同雙方的關系.以評估此種默

示擔保是否為雙方之意圖。(3)默示擔保存在的一個

合理化理由是貨物的提供者具有根據法定的貨物銷

售法律向貨物的生產商獲得救濟的渠道,也就是說,

一個人總是可以循著貨物制造的鏈條從應該對產品

負責的人處獲得賠償。也許,有時,貨物提供者會因

為生產商破產或過了時效而喪失了救濟渠道,但是

與讓消費者喪失救濟渠道相比,讓貨物提供者承擔

一下商品缺陷的代價而讓購買者獲得賠償總是合理

· 287 ·

的。(4)在此方面,本案的問題是,“在一個涉及使用

生物材料()的實施醫療程序的合同中,去認定

合同存在這樣一個默示條款是否是適當的:應擔保

不存在任何缺陷(即hiv污染)。(5)要回答上

述問題,要考慮合同的性質,即本合同與其它商業合

同是否性質一樣,還要考慮附加默示擔保的政策考

慮因素以及它所帶來的影響。

在考察了幾則來自美國的案例之后,審理此案

的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盡管存在著不同聲音,⑥美

國的主流司法意見是,基于政策考慮,在提供醫療服

務的場合,不能基于貨物的擔保而讓醫療執業人員

承擔嚴格責任。因此,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意了上訴法

院的意見,認為在本案中對醫方行為的審查應限于

“過失(negligence)”,沒有政策理由對醫方施加更加

嚴格的責任。法院還認為,即使上述判定錯誤而承認

默示擔保存在的話,此種擔保也只是行使合理注意

和勤勉的擔保。

從上文可以看到,普通法上的默示擔保這一法

律救濟渠道在法院那里也被否定掉了,而理由大多

是政策考慮和利益平衡,其中包括:(1)血液提供的

救助和公益性質;(2)血液在治療中的不可替代性;

(3)血液中風險的不可避免性;(4)醫院有時在向患

者賠償之后缺乏向其它人追償的機制。1998年,美

國法學會在《第三次侵權法重述:產品責任》提出,由

于醫學技術的限制,要完全保證臨床輸注的血液不

帶有任何病毒是難以做到的。美國 大多數州還通過

立法的形式一《血液保護法》一排斥了普通法上的產

品質量安全默示擔保在血液領域的適用。

(三)產品責任法律制度

在歐洲國家,2o世紀6o年代反應停(thalido.

mide)藥害事件的發生觸發了產品法律的改革。改革

的方向是將“以過錯為基礎的ffault—based)”責任轉

變為嚴格責任。在嚴格責任制度下,一般認為,產品

的生產商是最好的“承擔損失的人floss carrier)”,它

能將一些代價“內化(internalize)”,因此生產商被要

① comment k,restatement(2d)of torts.

② brown v.superior court(1988)751 p 2d 470(cal sup c【);feldman v.ledefle laboratories(1984)479 1 2d 374(nj sup ct).

⑧ beae bonfils memorim blood bank v.hansen f19831 665 p 2d l18 fcdo sup ct).

④ miles laboratories v.doe(19891 556 a 2d 1 107(md ca).

⑤ ter neuzen v.kom (1995)127 dlr(4th)577(can sup ct).

⑥ cunningham v.maeneal memorial hospital,266 n.e.2d 897(il1.1970).該案同樣是個因輸血感染肝炎案件。在該案中,法院

駁斥了因為沒有“銷售”而不能產生默示擔保的說法,法院盡管承認血液不是商業生產的產品,但是卻是讓患者使用而分發

的產品.貨物銷售與服務合同是可以分離的。

· 288 ·

求去承擔產品導致損害的風險 ①

以產品缺陷為基礎的產品責任法的吸引人之處

在于它不再關注產品提供者或生產者的行為,而是

關注產品本身,它撇開了對產品生產商行為合理性

和過錯的考慮。不過,在醫院和血站無過錯的情況

下,輸血感染要適用產品缺陷責任制度,它要跨過三

道門檻:(1)血液是否為“產品”?(2)即使血液是“產

品”,受病毒污染的血液是否具有“缺陷”?(3)即使認

定產品存在“缺陷”,是否可以適用“發展風險”抗辯?

1.血液是否為“產品”?

在我國,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是指經過

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種

人血漿蛋白制品。② “血液制品”在我國屬于藥品。將

其歸為“產品”不存在困難。但是。對于“血液”是否為

“產品”這一問題,卻存在不同意見。“血液”指臨床輸

用的血液,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日本官方認為。從人

體采取的基本上不作加工處理而用于輸血的全血制

劑和血液成分制劑(全血和成分血),進行分裝、貯

存、保管、運輸以及加入抗凝劑等,均不構成“加工”,

故肉體的一部分(血液)等應排除在制造物(產品)之

外。否定血液為產品的人還會我國獻血法的下列規

定中尋找到注腳:(1)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第2

條);(2)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

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第8條);(3)無償獻血的

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

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制品

生產單位(第11條);(4)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

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第14條)。

但是,另一種意見認為,某種物質經過適當加工,在

流通領域中交換,其實就是產品。血液中心將血液提

供給醫院使用,該血液已經變成了產品。其實,域外

法中。對“產品”概念的寬松解釋很容易將“血液”囊

括在“產品”名下。血液在提供給患者之前。畢竟經過

了人的干預和處理,血液提供也帶有產品交易屬性。

為了強化干預者責任,為了合理分配風險,將血液視

為產品也為情理之事。

2.受病毒污染的血液是否具有“缺陷”?

在我國,產品存在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質量法

(2ooo年)第46條)。在英國,產品存在缺陷是指“一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件產品不具有的人們通常有權或有資格期望的安全

(the safety of the product is not such as persons gen.

erally are entitled to expect)”(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

護法案第3條)。在美國的侵權法重述中,“缺陷產品

fdefective product)”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險的(unre..

sonably dangerous)”產品,③ 而“不合理危險”則是指

“危險程度超出了一位對產品特性擁有通常知識

fordinary knowledge)并購買產品的通常消費者(ordi.

nary consumer)所料想的范圍”。④

即使“血液”能跨過“產品”定性這一道關,帶有

疾病病毒的血液是否為“缺陷”產品又是一道不易跨

越的關口。

在無過錯情況下,血液中帶有病毒往往不是醫

院或血站的過失行為所致,而是基于以下原因:(1)

已知某種病毒存在,但由于客觀原因(如漏檢率和窗

口期)而不能檢測發現到該病毒;(2)某種病毒存在

屬于當時尚不可知的風險。在上述情況下。若從行為

合理性角度判斷,醫院或血站的行為肯定不存在過

失,即使血液中事實上染有病毒。在此情況下。是否

可以從血液的“缺陷”人手讓醫院或血站承擔嚴格的

無過錯責任呢?從目前的英美司法來看。上述想法也

很難如愿。原因是,在判定“不合理危險”的“消費者

期望”測試標準中,法官同樣摻人了風險一益處分

析。消費者的期望不是任意的,而是揉人了利益平衡

的法律認可的期望。血液中染有病毒這一風險存在

只是問題的一方面。消除這一風險所需的成本以及

血液提供給社會所帶來的巨大益處足以讓法官去容

忍風險的存在。1996年。美國醫療機構采取抗原測

試法,從2500萬獻血人員中檢測出3例窗口期內的

帶病毒血源,但檢測成本高達4千萬 6千萬美元。

3.若產品存在“缺陷”。是否可以適用“發展風

險”抗辯?

阻礙患者成功訴訟的最后一道門檻是“發展風

. 險”抗辯,也就是說,即使產品存在缺陷,但若屬一種

發展性缺陷一即當時現有科技不能發現該缺陷存

在, 產品生產商仍可免予責任。

關于發展風險抗辯。英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s4(1)(e))是,在就產品缺陷而對被告提起的民事訴訟

中,下列情形將構成一種抗辯:在相關時間內的科學

和技術知識狀態(the st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① kennedy&grubb,medical law(thi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__,p.1642

② 我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45條。

③ restatement(2d)of tort s,section 402a.

④ restatement(2d)of torts,comment i.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knowledge at the relevant time)使人不能期望與所涉

產品具有相同特性的產品的制造者(a producer of

products of the same description)發現缺陷,如果產品

已在其控制時存在缺陷的話。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

告生產商能證明生產相同產品的生產商也不會發現

缺陷時.抗辯便會發揮作用。此抗辯所依靠的似乎是

某一行業內的判斷.標準更加主觀,更加有利于產品

制造者.與“傳統的過失表述非常相近”。① 英國立法

的批評者認為.英國立法將科技知識狀態和缺陷的

可發(discoverability1問題限制在某一特定的產業

界一生產相同產品的生產商一內,此種做法將目光

集中在有限的某一生產商群體內.而不是去客觀地

挖掘知識狀態、可發現性和缺陷這些概念.很容易危

險地引人過失理論中的合理性標準。② 英國在此方

面的立法與歐共體指令有所差異。歐共體產品責任

指令關于發展風險抗辯的表述是.“在生產商將產品

投人市場的時間,科學和技術知識狀態不能發現缺

陷之存在”。③這種立法差異直接導致了歐洲委員會

對英國政府所提起的訴訟,④ 稱英國未能正確實施

歐共體指令第7(e)條。盡管歐洲法院駁回了此訴訟,

但是.歐洲法院在訴訟中對歐共體和英國相關立法

的解釋卻并不能使英國法律界感到釋然。歸納起來,

歐洲法院在“發展風險”抗辯方面的觀點是:(1)歐共

體立法中并沒有提及生產商所在的產業界所使用的

做法和安全標準,而是,毫無保留地,指向了所涉產

品投人流通時的科學和技術知識狀態fthe st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knowledge1.包括具有最先進

水平(most advanced)l~知識,這種知識狀態應是客觀

的(objective1.生產商應被假定知道這些知識。很顯

然,上述要求是個很高的要求.如果某一行業內的知

識不能發現某一缺陷,但是另一行業的或學術性的

更先進知識能發現此種缺陷,生產商還不能援引發

展風險這一抗辯??梢钥吹贸鰜恚鲜稣f法的初衷是

讓生產商對科技信息保持最高度的警覺性,包括最

前沿信息。(2)“科學和技術知識”應是在產品投人流

通時可以獲得的(accessible)知識。在決定“可獲得性/

可及性(accessibility)”問題時.指令還存在解釋的空

間。(3)在決定缺陷是否屬于“不能發現(undiscover.

· 289 ·

able)”時,所依據的應是最高水平的科技知識?!翱砂l

現性(discoverability)”的測試標準并不一定要基于多

數派觀點。在專家領域有意見分歧時.最具先進性的

觀點將占上風.哪怕是少數派觀點。

由此看來.對“發展風險”抗辯的解釋有寬嚴之

別,其發揮作用的空間也有大小之分。這主要歸因于

風險的“不能發現”所依據的知識水平不同,以依據

某一行業領域(如制藥業)的知識還是將知識領域擴

展到行業之外.是否只依據占主流的多數派知識,還

是可依據只占少數的最先進知識。其實.兩種意見反

映的是是維護產品責任的嚴格性還是向行為合理

性一過失理論做些回歸。

如果血液感染某種hiv病毒的風險是已知的

但不能發現的風險(the known but discoverable risk1,

比如感染風險雖是已知的.但是從統計上看,檢測過

程總會在幾例中出錯(如出現錯誤的陰性),但又無

法找出這幾例錯誤。此時,生產商可以借助于“現有

科技知識”的限制和“發展風險”去獲得免責。

如果存在不可知的風險(unknowable risk1,即某

種血液感染風險并不為人們所知,生產商會通過二種

方法去否定自己的責任。一是否定產品存在“缺陷”,

二是,即使產品存在缺陷,尋求“發展風險”的援助。

三、疫苗所導致損害的賠償機制一一種可借鑒

機制?

早在1978年英國的一個委員會就出具了一份

報告,⑤ 該報告,基于疫苗的特殊性,做出了如下建

議:“如果一個人(不管是成人還是小孩)由于參與為

了社區利益(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而推薦

的免疫而遭受到嚴重損害severe damage),政府,或

者相關的地方權力機構.應當在侵權法上對此承擔

嚴格責任(strictly liable)”。其理由和具體建議是:(1)

按照目前的法律.對于疫苗所導致的損害,去追究實

施免疫的醫生的侵權責任是不可能成功的,因為醫

生的行為沒有超出合理的邊界,不存在過失。應當有

一個替代的救濟途徑。(2)如果能證明疫苗所導致的

損害是源于遵循了政府或地方權力機構的建議,那

些遭受了嚴重的和持續性的損害的人應當有權向政

府或地方權力機構提出侵權法上的訴訟。(3)承擔責

① winfield and jolowitz,tort(1989,13th edn),p 258.see,kennedy&grubb,medical law(thi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__,p.1653.

② kennedy&grubb,medical law(thir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__,p.1657.

③ “?the st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knowledge at the time when he put the product into circulation was not such as to enable

the existence of the defect to be discovered? ”directive on products liability(85/374/eec),art 7(e).

④ commission v.uk(case c-300/95)【1997】all er(ec)481.

⑤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civil and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the pearson report),1978 cmnd 7054.

· 290 ·

任的基礎不應該是基于“過錯”而就應是嚴格的。也

就是說.如果原告能夠基于可能性之平衡證明所遭

受的傷害是由于實施政府或地方權力機構所建議的

疫苗導致的.他就有權獲得賠償。這個報告出臺后不

久.英國就頒布了疫苗損害支付法案(the vaccine

damage payments ac t 1979)。疫苗所導致損害的賠

償體制算是一種特例。其特殊性表現在,它所給予的

損害賠償是基于一種嚴格責任,而非藥商的過錯。

很顯然.此種機制不太可能移植到因輸血而導

致感染疾病這一問題上。理由似乎很簡單:在免疫問

題上只所以做出上述特殊安排.是因為免疫是由國

家為了整個社會的益處而推薦的,政府所做出的賠

償可以看作是保護整個社會所付出的代價的一部

分,而患者接受輸血往往是為了個人利益,國家有理

由認為只要患者同意了輸血.它就應面對輸血所隱

含的風險。

· 醫事法律·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四、結語

要獲得無過錯輸血造成損害的賠償.不管是在

我國還是英美國家的目前法律下不太容易。我國《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明文規定“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

良后果的”是“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免責事由之一。即

使借助于貨物銷售和產品質量等其它法律制度.前

景也不容樂觀。好在在我國的歸責原則中.有一個公

平責任原則.它可以使受到輸血傷害的患者不至于

完全處于一種法律上的無助狀態。正如某省高級人

民法院一份復函所稱:“醫療單位的輸血行為致病員

患丙型肝炎.供血單位和醫療單位不具有主觀方面

的故意和過失,不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查明

病員患丙型肝炎確因輸血感染所致,可以比照《民法

通則》第132條規定的精神,適用公平原則處理,醫

療單位給予受害人適當的經濟補賠?!?/p>

(收稿:20__—08—19)

醫療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

李大平

f廣東醫學院。廣東東莞5238o8)

【摘 要】患者為消費者,應受消法的保護。醫師、醫院皆為消法上的經營者,為消法責任的主體,醫患關系為消

費關系的一種形態。對于醫師的責任,由于消法本身責任規范規定不清,不能適用。

【關鍵詞】醫療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適用

【中圖分類號】d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90—06

m edical behavior and application ofconsumer protection law.lida-ping,guangdongmed~d c0如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as consumer,patien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nsumer protection law.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doc.

tor and hospital are operators who should take appropriate responsibility,and therefore,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re·

garded as one kind of consumption relationship.for doctor’s liability,due to no clear definition in the law,cpl is not印·

plied.

【key words】medical behavior,consumer protection law,application

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

簡稱消法)呢?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服務業責

任的規定,自公布以來,一直成為爭論的話題。醫師

作為醫療行為的主動實施者.而患者是醫療行為的

承受者,那么患者接受醫療行為.是否為消費行為

呢?同時醫院、診所是否為企業經營者呢?醫療界人

士大多以醫療行為并非消費行為,病人不是消費者.

醫院也不是企業經營者.而排除消法對醫療行為的

篇5

關鍵詞:血站 固定資產 管理 探索

血站固定資產是為保障采供血活動正常開展而提供的必須的物質資源,在講求經濟效益的大環境下,血站也應該盤清家底,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制度,資產的購置使用、維護、報廢及變價清理各環節均應納入嚴格的資產管理體系,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資產,推進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濮陽血站成立于1992年,,是經河南省衛生廳批準、全市惟一的采血、供血及指導臨床科學用血的技術指導中心?,F有干部職工78人,設有體采科、成分科、檢驗科、供血科、血研室5個業務科室和辦公室、質管辦、質控科、業務科、財務科5個后勤科室,有南樓和北業務綜合樓業務用房3800平方米,固定資產2800多萬元。擁有瑞士產全自動酶免系統、血細胞分離機、大型離心機、酶標儀等國內外先進設備60余臺件,以及3臺大型流動采血車、3部送血車,具有良好的日常采供血工作基礎設施和辦公環境。近幾年來,我站根據《事業單位會計規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單位資產管理上,作了以下探索:

一、提高認識,強化資產管理理念

認真學習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使我站領導及廣大職工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實際工作中切實保護好國有資產。

長期以來,我們在工作中強化資產管理意識,建立健全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在單位資產購建、使用管理,報廢報損、內部轉移、轉讓出售等行為上,建章建制,加強現有資產的管理使用,發揮現有資產的合理搭配和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的損失。尤其是在我站的資產管理上,建立了符合要求的管理帳卡,實行“三帳一卡”制度,財務科設總帳和明細分類帳,辦公室設分項明細帳,使用部門設卡片帳。卡片帳內容為固定資產編號、名稱、規格、原值,存放地點,使用科室有關修理和清理的記錄。

二、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固定資產

堅持依法管理固定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實現資產規范化管理的根本保證,血站的固定資產儀器設備是保證業務科研正常工作的重要工具,對購進的儀器設備,必須進行依法管理。血站建章立制,設立了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儀器設備采購、驗收、確認管理制度;儀器設備維修管理制度;儀器設備損壞事故報告制度;儀器設備報廢制度;儀器設備檔案管理制度;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專管專用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明確了財務科、辦公室、資產使用科室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各自的職責,規定各部門配備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把責任落實到個人。實現“以制度管理”、“有章可循”。

我站年度設備采購計劃由各業務科室提出,上報辦公室,重要設備執行設備論證制度,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購買儀器設備時,應由使用科室寫出購買申請和可行性報告,并提供儀器(設備)的型號、產地、估價、性能及該設備的預測效益、使用年限和售后服務等情況交辦公室,然后由辦公室組織在站內召開重要儀器設備論證會,對將購買的儀器、設備進行論證。論證小組成員在經過廣泛了解考察后,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綜合評價后決定是否購置。采購設備時,辦公室、使用科室負責設備技術參數的編寫,審核、確認,財務科則根據我站批準的年度采購計劃及設備技術參數報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進行招標采購。

對經政府招標采購到的設備進行嚴格驗收。開箱時由辦公室資產負責人通知財務科、質控科及設備使用科室負責人、科室設備管理員對訂貨單、裝箱單、實物附件的型號和數量是否相符,設備包裝、外觀有無破損進行驗收并簽字。

開箱驗收后,由廠家和站設備維修人員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執行儀器設備確認程序,儀器設備達不到使用要求,不準入庫,必須進行退貨。

辦公室持新購儀器設備購置申請表和發票、驗收合格報告,到財務科辦理相關手續。財務科對購置的固定資產完善財務相關手續,編制會計憑證及時登記帳卡,定期進行核對,做到帳、卡、物相符。

血站各科室作為基本的管理單元,對科室內的儀器設備有保管責任。財務科負責固定資產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建賬、核算、清查、管理固定資產。加強資產使用中的管理。一是建立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抓好事業單位常規性、基礎性的賬卡管理、實物管理等,保證資產的完整性,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二是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制度,做到購置時有驗收,領用時有登記,保證賬與實物一致。要規范固定資產日常核算,健全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卡片等資料,做到賬卡、賬賬、賬實相符。三是建立固定資產使用人責任制度,確保資產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四是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三、提升水平,推進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隨著無償獻血事業迅猛發展,采血設備不斷更新,我單位的資產規模逐漸加大,單位的固定資產數量每年都在快速增長。每年購置設備需要資金300-400萬元。資產管理越來越重要。固定資產規模大,種類繁多,卡片的錄入、賬務的登記都需要借助計算機資產信息化的應用,及時、迅速地獲取單位管理運行及實時變動的情況。將資產的采購、入賬、處置、報廢等各項業務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予以反映,實現了資產的電子化管理與實時監控。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資產管理效果,是我站狠抓資產管理的重要舉措。

我單位與市財政資產管理科連接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了我單位與財政局共有的國有資產數據庫,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目錄將房屋及建筑物類、交通運輸工具類、通用設備類、專用設備類等分類、土地類、圖書類、文物和陳列品類、其他固定資產類將資產編號、名稱、規格型號、取得時間、金額、使用狀況進行核實登記,進行歸類管理,做到賬賬相符、帳實相符。同時通過與市財政局連接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產的處置、報廢等實行網絡管理,使我站整個管理過程在各部門之間更加協調配合,實現了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流程化。使上級資產管理部門對我站資產實現全面實時、動態、在線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