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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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引言
建筑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認識,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筑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筑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筑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筑行業采取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注冊資本相結合,注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采取制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冊方進行資本注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采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筑法律法規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沖突。法律法規為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說,建筑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筑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我國來說,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筑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筑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筑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筑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范性,并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筑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v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筑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筑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規也對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筑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建筑法律法規屬于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范各個主體行為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并懂得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于工程質量。
3發揮建筑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筑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筑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筑法律法規頒布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筑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筑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后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于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筑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說,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愿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并合格后,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相應積極采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筑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規范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注冊并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筑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范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于建筑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說,其對施工、招標、材料采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筑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筑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于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并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后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篇2
[關鍵詞]裝配式建筑;法律法規;對比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8.160
由于環保、節能等要求,我國的建筑與房地產行業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在這個轉折點上,裝配式工程成為了一個合適的選擇。相對比而言,許多發達國家相對應的相關法律法規也較為完善[1]。因此,就我國裝配式建筑相關法律法規中體現出的裝配式建筑存在的問題,可適當借鑒裝配式建筑較為發達的國家的相關經驗。
1我國裝配式建筑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我國裝配式建筑的現狀
我國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研究裝配式建筑的設計施工技術,發展至今形成了一系列裝配式建筑體系。由于我國的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和施工技術研發水平跟不上社會的需求以及建筑技術發展的需求,因此20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逐漸被全現澆混凝土建筑體系取代。[2]“十三五”期間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將重回重要的地位,國家將大力加快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和裝配技術,提高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
在發展的過程中,國內隨之制定了部分關于預制裝配式建筑的規范,如:《CL設計規程》(2006年)、《預制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技術規范》(2009年)、《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0年)、《裝配混凝土住宅體系設計規程》(2010年)、《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1年)、《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4年)等,與此同時,一些法律法規也在籌備建設當中。[3]
1.2我國裝配式建筑存在的問題
1.2.1缺乏統一的專業標準
標準在建筑預制裝配化發展的初級階段有著相當的重要性。在我國,由于缺乏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的基礎性研究和工程實踐,致使許多技術標準仍處于空白,因此導致裝配式建筑市場混亂、難以管理的現象。
1.2.2缺乏完善的質量評估體系
與傳統式現澆建筑相比,裝配式建筑有許多特點,如:裝配式建筑需要在工廠生產預制構件,因此構件的質量需要納入評估當中;裝配式建筑中含有一些非定量因素,必須考慮到相關數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因此相關規定中傳統的評估方式并不能很好地適應裝配式現澆建筑的評估。
2相關發達國家裝配式建筑及其法律法規
2.1美國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美國的裝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建筑預制外墻和結構預制構件兩類。美國的裝配式住宅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20世紀70年代能源危機期間開始實施配件化施工和機械化生產?,F在美國每16個人中就有1個人居住裝配式住宅,裝配式住宅成為非政府補貼的經濟適用房的主要形式。
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工業化住宅建造及安全法案,同年開始出臺一系列嚴格的行業規范標準,逐漸與美國建筑體系相融合、趨于完善。由于預制/預應力混凝土協會(PCI)的長期推廣,美國的裝配式住宅的相關標準規范已逐漸完善,其編制的《PCI設計手冊》及一系列技術文件保證了美國裝配式建筑的發展。
2.2日本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日本1968年提出裝配式住宅的概念,1990年推出了采用部件化、工業化生產方式、高生產效率、住宅內部結構可變、適應居民多種不同需求的“中高層住宅生產體系”,經歷了從標準化、多樣化、工業化到集約化、信息化的不斷演變和完善過程。在此期間建造的預制混凝土結構經受了1998年阪神7.3級大地震的考驗。
日本的相關標準包括建筑標準法、建筑標準法實施令、協會標準、企業標準等,其中日本建筑學會(AIJ)制定的裝配式結構相關技術標準和指南為日本的裝配式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的主要法律法規有《預制建筑技術集成》叢書、《預制混凝土工程》(JASS10)、《混凝土幕墻》(JASS14)等。
2.3丹麥裝配式建筑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丹麥自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有大量企業開發了裝配式建筑的相關部件。目前丹麥的新建住宅中通用部件達到了80%,既滿足了多樣性的需求,又達到了50%以上的節能率。丹麥推行裝配式建筑工業化的途徑是開發以采用“產品目錄設計”為中心的通用體系,同時比較注意在通用化的基礎上實現多樣化。
丹麥是一個將模數法制化應用在裝配式住宅中的國家,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模數協調標準即以丹麥的標準為藍本編制。丹麥地處歐洲,歐洲的《歐洲規范》《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統一標準》(EN13369)、《模式規范》(MC2010)等均為丹麥預制混凝土建筑行業的標準化發展提供了助力。
3我國裝配式建筑發展的思路
3.1確定并落實相關的標準規范
標準規范是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準,作為行業準則,能使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相關流程保持健康、高效,促進其發展。在標準規范的實施過程中需要及時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原有規范、制定新的標準規范。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國內外骨干企業、國內外相關專家,對我國裝配式建筑的實際情況進行基礎性調查,并根據我國的現狀,結合裝配式建筑較發達的國家的相關標準規范,提出和落實我國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技術等標準規范,為我國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提供相關依據。此外,還需結合新的政策等,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原有規范、制定新的標準規范。
3.2確定并實施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評估體系
一個良好的質量評估體系,能解決裝配式建筑市場混亂、難以管理的現象,能進一步保證相關標準規范的落實,并保證建筑行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對裝配式建筑的重視,以促進裝配式建筑工程的發展。
確定一個良好的質量評估體系,對于我國裝配式建筑的發展來說刻不容緩。根據裝配式建筑較發達的國家的質量評估體系,裝配式建筑質量評估應充分考慮不確定因素以及隨機性影響,從裝配式的各相關階段(設計、預制件制作、施工、驗收等)進行質量考核,并符合系統性、客觀性、全面性的原則。
3.3完成裝配式建筑規范與我國建筑體系的融合
完善的建筑體系對于一個國家建筑行業的發展,以及建筑行業的協調性、統一性、可持續性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我國的裝配式建筑工程,將會陸續有一些規范出臺,而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令這些規范與我國現有的建筑體系相融合至關重要。
所謂融合,首先要保證裝配式建筑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我國建筑體系不沖突,二者需在原則、實施、監督等方面協調一致。這就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斷思考并提出建議,保證最基本的協調。
篇3
關鍵詞:城市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方法
中圖分類號:K915 文獻標識碼: A
一、綠色建筑規劃設計的概述
1、綠色建筑規劃設計的概念
綠色建筑被稱為可持續發展的建筑,它不會對環境構成危害,同時又充分的利用環境中的各種自然資源,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的一種生態綠色建筑,綠色建筑設計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將人文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建筑因素等實現融合,尋求三者之間能夠有效銜接的途徑與方法,綠色建筑設計是隨著人類環保意識的增強而發展起來的,它是未來建筑業發展的主要趨勢。
2、綠色建筑設計的意義
2.1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首先,綠色建筑設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將資源的利用率提高,這對于當地資源而言,也使其得到很好的緩解,對于該地區之后的經濟社會發展也相應的產生了十分有利的作用;其次就是通過就近的原則來取得建材,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可以有效地節約運輸的成本;再者就是通過運用各類的墻體節能材料,從而實現建筑物的保溫與節能,最終就可以完全的提高資源的利用率【1】。以上僅僅闡述了三點內容,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強化資源的利用率,對本地區的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十分積極的影響。
2.2 使建材的使用范圍擴大
充分的運用綠色建筑設計的相關理念,可以有效地加大新技術、材料的運用,這樣一來就拓寬了材料的利用范圍,從而為新材料提供了很好的推動力。比如:我們在進行設計的時候,為了可以充分的滿足綠色建筑設計中的各項要求,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采用了市面上各類新型的墻體保溫材料,現如今,很多建材也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并且還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時這也完全的說明了建材的使用范圍得到了拓寬。
2.3 有利于建筑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建筑對于資源、能源的節約十分的有利,現如今,我們通過利用新工藝及材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使建筑物的能源消耗率有所減弱,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得整個社會都開啟綠色工程的建設,這樣做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我們國家的建筑得到可持續性的發展。
3、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原則
3.1 高效原則
任何的建設活動都是為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大的便利,建筑也不例外。建筑要完成的任務就是讓人們的居住環境變得越來越好,建設一個健康、綠色、舒適的居住環境,整體建筑的系統使用的是集成技術來將建筑的功能效能進行提高,將管理調控體系進行一個優化配置的作用,營造成一個生態高效的建筑體系。
3.2 經濟原則
要想建設一個生態效益高的建筑,就必須要利用高科技紀念性技術操作,這就意味著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建設,但是大投資并不是等同于浪費。用合適的技術和合適的建設材料加上合適的地域條件,再加上施工和設計人員豐富的建筑經驗,就能夠設計出一個高效的建筑物,不但能夠滿足經濟效益,還能夠滿足生態效益。
3.3 和諧原則
綠色建筑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和諧原則,包括的內容有經濟建設的和諧、社會生活的和諧以及環境發展的和諧等等。在建筑的活動當中,不論是選擇何種地質條件、還是選擇怎樣的建筑材料,或是進行怎樣的規劃設計,包括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工程當中,都需要嚴格的注意以及遵循和諧這一項最基本的原則。
3.4 節約原則
在完成資源建設的目標之下,對于資源的使用和消耗都不能夠浪費,做到節約資源,充分的利用一切資源,用最少的資金投入創造最大的經濟建設效益。
二、城市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方法
1、堅持綠色建筑的設計理念
綠色建筑主要是指在建筑物的有效使用年限內,盡可能的減少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污染,以有效的為人們創造一個健康、舒適、安全、高效的生產、生活環境,并與自然生態互利互惠的節能環保建筑。它是通過能源的有效節約和利用的途徑來實現低負荷環境下節能生態住宅的建設,是全面實現人與環境和建筑三者互利互惠、相互依存的生態建筑模式。綠色建筑不僅有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建筑設計理念,而且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健康、舒適、安全的生產、生活空間,在極大程度上有效滿足了人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需求,極大地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在進行綠色建筑設計時主要是按照零污染和資源的重復利用的原則,以極大地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和理念,有效促進了傳統建材和建筑業的改造和提升,改變了我國建筑結構的增長模式和房地產的產業結構。同時,綠色建筑還對居住城市的生態系統的安全、穩定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對有效維護生態環境建設系統的健康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堅持綠色建筑設計理念,積極發展和推廣綠色建筑,對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勢在必行。
2、綠色建筑能源的規劃與利用
2.1 對于“綠色建材”的開發與生產。從根本上使得隔熱保溫的性能得到有效地改善,改革屋面與墻體的本質,最終就可以強化住宅建筑保溫隔熱的性能?,F如今,新型的非承重墻體材料逐漸的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之中,并且在高層框架的建筑結構之中也得到極為廣泛的應用,然而大部分的多層磚混結構的住宅依舊采用的是之前傳統的實心粘土磚,這不僅僅會使得土地資源消耗掉,也會因為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相對比較弱,最終導致了建筑能源消耗率居高不下,嚴重的影響到居民居住的舒適性【2】。所以,目前的多層混合結構住宅墻體革新應該將重點放在新型節能承重墻體的應用之上。
2.2 自然采光與自然通風的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可以算的上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其主要就是通過開窗、中庭、玻璃幕墻等等手段來讓室內的光線充足。為了有效的改善建筑物本身采光的質量問題,充分的利用各類自然采光新技術;自然通風主要就是通過建筑群的布局、朝向及其形體設計等等,依據當地風向的實際情況來獲得自然通風的最優化。3)熱量收集系統的設置。有效地利用熱媒(比如水及其密閉的空氣間層等等)的手段來進行熱量的收集。在建筑智能控制的系統之中充分的按照其需要的情況來為建筑物及時的提供所需的熱量。
3、合理的對建筑物布局的規劃
在一棟建筑的功能、規模、區域等因素確定了以后,建筑的外形和朝向對建筑能耗會有很大的影響。一般情況下,體形系數是和建筑單位面積所對應的外表面積大小成正比關系的。因此,合理的建筑布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暖空調系統的電力使用荷載。而從熱力學和空氣動力學的角度來說,體形越小,外部的負荷也越小。比如在對運動場、影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設計,就要考慮到其散熱性能。用途不一樣,我們的設計方案也不一樣,但是共同思想是從節能的角度出發。
4、保溫屋面節能
所謂的保溫屋面就是在建筑屋面板和防水層之間放入恰當的保溫材料所組成的結構,一般情況下,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和密度都比較小,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過程中根據建筑不同的特點所選用的保溫材料也有一定的差異,像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珍珠巖板、由各種化學物質所組成的板材、以特殊混凝土作為原料的板材等都能夠作為建筑的保溫材料。不同保溫材料所發揮的保溫性能有著一定差異,對于保溫材料的研究能夠為保溫屋面節能的施工提供依據。在保溫材料選定以后就要對其基本鋪設方法進行選擇,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過程中最常用的就是正鋪法和反鋪法兩種,這兩種方法中保溫層、防水層之間的順序不同,反鋪法的防水層位于保溫層的下方,這種方式能夠對防水層起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
5、建筑圍護結構的綠色節能設計
5.1 屋頂水池及綠化的設計。在屋面之上蓄有一定量的水,從而就可以利用水蒸發之后轉化成太陽能。其主要的原理就是通過水蒸發與流動可以及時使得所蓄積的熱量揮發,從而降低屋面的溫度。且蓄水的屋面還可以有效的使混凝土的使用條件得到改善,進而相應的也就避免了由于雨水與暴曬而引起伸縮反應。同時還要適當的種植綠化植物,其可以很好的起到遮陽與同化的作用,與此同時,綠色屋面就會由于植物自身的蒸發與蒸騰而消耗掉熱量,最終就會降低空氣里面的溫度【3】。由此可見,屋頂綠化不僅僅可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的熱島效應,還會在很大程度上美化市容市貌。
5.2 設置雙層玻璃幕墻。目前,這種雙層的玻璃幕墻已經獲得業內外的一致好評,其被稱為是“可以呼吸的皮膚”,其主要就是利用兩層或者是三層的玻璃來作圍護結構,在一般情況之下,內層采用的是中空Low-E的玻璃,然而外層則是利用普通的鋼化玻璃,這樣一來內層和外層之間就會留出來一定的空間,而這個空間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空氣夾層。
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綠色建筑設計理念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逐漸在建筑行業得到快速應用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和環保觀念,而且還能夠進一步踐行建筑行業的節能降耗理念,能夠更好的促進我國生態環保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尤其是城市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方法甚為關鍵,所以需要進一步加強其規劃設計,促進其發展。
參考文獻:
[1]陳文秀.分析城市綠色建筑規劃設計中的若干問題[J].中國建筑金屬結構,2013,22:58.
篇4
一、建筑業對外開放法律規范的歷史沿革
(一)關于外資設計企業的市場準入進程
1 外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市場準入受到嚴格限制。
1986年,原國家計委、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廢止),主要規定,凡中國投資的工程項目,中國設計機構能夠設計的,不得委托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但可以引進與工程項目有關的部分設計技術或向外國設計機構進行技術經濟咨詢。外國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工程項目,原則上也應由中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如果該外國投資方要求由外國設計機構承擔設計,應有中國設計機構參加,進行合作設計。
2 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設計企業。
1992年,原建設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成立中外合營設計機構審批管理規定》(已失效),允許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能力的注冊設計機構或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與中國境內設計單位開辦中外合營設計機構。但對中外合營雙方本身的資質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中方合營者,應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級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中方個人或個體企業及其他任何無設計證書的單位,不得與外國設計機構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外方合營者,應是在其所在國或地區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在國際設計市場上有較強競爭能力的注冊設計機構或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機構設立由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負責審批,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的設計資格由原建設部負責統一審定和管理。
3 允許外國設計機構在中國境內成立從事專項工程設計活動的獨資設計企業,并可獨立申請建筑裝飾、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2000年,為了促進工程設計專業化的發展和設計水平的提高,原建設部了《關于國外獨資工程設計咨詢企業和機構申報專項工程設計資質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國設計機構在中國境內成立從事專項工程設計活動的獨資設計企業,并可獨立申請建筑裝飾、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專項工程設計專業有:建筑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設計、建筑裝飾專項設計和環境專項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設計中暫不包括通信、信息網絡系統,安防系統應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2000年,原建設部印發《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 允許設立外資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2002年2月,原建設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了《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114號令),明確允許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但需取得中國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和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5 允許外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設計業務,但須同有相應資質的中國設計企業合作承攬設計業務,但提供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基礎設計)之前的方案設計不受此約束。
2004年,原建設部頒布了《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暫行規定》,對于外國企業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提供初步設計(基礎設計)、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等設計服務的,必須選擇至少一家持有相應設計資質的中方設計企業進行合作設計,且該項設計應在所選擇的中方企業設計資質范圍內。
(二)外資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準入進程
1 2002年12月1日前只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不允許設立獨資企業,并對擬設立企業的相應經營范圍和資質等級的注冊資本進行了嚴格規定。
1995年,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發《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1日廢止)以及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高于內資企業,并按中外投資比例承擔相同比例的內、外資工程。
2 1994年3月至2003年10月1日前允許外國企業直接進入中國市場承包工程,但承包工程范圍受到限制。
1994年3月22日建設部頒布《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配套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企業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或由建設部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進行審查,頒發《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后,方可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但承包工程地域以及承包工程范圍限于:
(1)全部由外國投資或贈款建設的工程;(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3)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單獨承包的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4)國內投資的建設工程,如確有特殊項目國內企業難以單獨承包的,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允許外國企業與中國建筑企業聯合承包。凡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須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
3 2002年12月1日起允許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建筑企業。
其中,外商獨資建筑企業的工程承包范圍仍被限定在以下范圍:
(1)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3)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4)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三)外資項目管理企業的市場準入進程
2007年3月26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的建設工程服務企業。
2007年1月22日原建設部和商務部聯合頒布了《外商投資
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155號令),該《規定》于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它允許外商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的建設工程服務企業,但限于設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并應取得中國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中國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與此同時,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其所在國從事相應工程服務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注冊專業技術人員。
綜上所述,截至目前,境外企業已經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的設計、施工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除外商獨資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承包范圍仍被限定在外商投資、國際金融機構投資等項目外,建筑業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已經享受國民待遇。
二、相關法律規范的最新發展
(一)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
2006年7月以來,原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工商管理局和外匯管理局等聯合或單獨了《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等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外資在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準入和管理,其中包括:
1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辦理相關商業注冊后,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2 申請設立房地產公司,應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筑物所有權,或與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商/房地產建筑物所有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權的預約出讓/購買協議。未達到上述條件的,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3 外商投資方不能是境內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公司各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
4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不低于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投資總額的70%。
5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需要中國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6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
7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8 嚴格控制外商投資高檔房地產。根據2007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高檔賓館、別墅、高檔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
(二)嚴格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管理
2007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公布第一批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名單,對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且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包括新設和增資,下同),各外匯管理分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準手續;對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但未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各外匯管理分局不予辦理外匯登記(或登記變更)及資本項目結售匯手續;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的時間,以《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注明的日期為準。
(三)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程序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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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筑質量監督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工作中,我國在建設方面的法律相對比較完善,只是細則方面不規范、監管的力度、部分處罰措施操作起來有難度,并且,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建筑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質量管理責任主體的行為不規范等,執法者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狀況,往往見多不驚,風聲大雨點小。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的開展才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區都還未開展,尤其是在農村,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總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導致建筑質量沒有有效的監督,有法難依、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1.2 建筑質量監督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立法方面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中國建筑質量法律體系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規規范性不強。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頒布實施之后,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督ㄖā穼ㄖこ贪l包與承包、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許可等做出了原則上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沒有對建筑質量監督有規定,沒有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對此,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即第二層次法律中有所規定,而且只在更低級層次的地方法規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門規章才有所涉用;內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頒布,很多條款已經不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場規制的要求,許多條款都與國際慣例不符,更沒有關于質量監督管理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地方性法規。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罰時,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我國現行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條款內容在語言的表達上就不夠具體和明確。還有一些政策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條款。一部分條款出現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現象,執行中會造成一些困擾。還有一部分條款沒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1.3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主要以事業編制為主體,近年來受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建設質量監督費用多次削減,使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很多時候都難以為繼,使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轉受到影響。與此同時,很多隊伍都重復建設,很多業內監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狀態,因為經費問題而造成的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既進行建設也進行質量控制,又進行質量監督,就造成了建筑質量責任無法落到實處,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1.4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質量監督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網絡化,利于建筑質量監督者執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傳遞和反饋速度,提升監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按我國實際情況,很多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沒有建立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1.5 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 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對于參建單位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應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有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相對于一般建筑人員有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顯然并沒有達到這個素質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隨便安插一些人進入質量監督部門,根本沒有考慮監督人員的專業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
2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重視建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執法制度 首先,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建設。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為了有效地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保證房屋建筑過程科學、高效地進行。這是建筑質量監督安全、健康進行的前提。為此,建筑主管部門必須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質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層次,整理從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當前國情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過時規定,不斷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依法規范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其次,積極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稐l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規,同時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稐l例》第7章第4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再次,進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在深化和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地方性建筑法規的調研和修改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為保證建筑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2.2 積極優化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深入,建筑行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同樣形勢。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健全和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加強建筑行業建筑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首先,優化相關的技術規范。例如,要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相關質量監督規定,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驗收,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其次,優化建筑企業規范。如: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優化《建筑施工切質量管理規范》(GB50430—2007),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進權責明確,深化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建筑建設的穩步發展,政府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目前,可以實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利用社會監督,在建設前期對各項工程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筑質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原有體制造成,對此,促進權責明確以及深化體制改革也是應努力的一方面,權責問題解決好以后,可以做到促進建筑質量監督的作用。
2.4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完善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為此,要重視使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來管理監督和檢測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使監督管理實現科學化、信息化和網絡化,不斷創新并改進檢測的設備儀器,有效地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政府對建設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裝備和監管效率,推動整個建筑行業的信息化,促進建筑行業的技術進步。
2.5 重視建筑質量監督人才素質培養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依靠掌握先進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相關技術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建筑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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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關的政策法規保障體系不到位
從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政策法規來看,雖然里面有關于建筑節能的內容,但是當中具有強制力的條款卻不多,概念過于籠統模糊,缺乏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劃分,可操作性也不強。只有關于設計方面的標準,對于施工的材料、監理等沒有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對于綠色建筑施工過程中的違反違規行為沒有必要的懲治措施,呈現粗放型管理。許多工程都是打折綠色工程建筑的幌子,實際是高耗能的工程,這些,都不是現代綠色建筑工程發展所需要的。其次,缺乏相應的獎懲制度。法律法規缺乏行之有效的獎懲措施,尤其是在綠色建筑工程節能減排的效益方面沒有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規。
1.2缺少經濟刺激
從綠色建筑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工程的建設和實施缺少了經濟政策的刺激。而綠色工程的節能標準的推廣和實現又是取決于建筑單位和開發商發展綠色工程的積極性。雖然國家大力提倡綠色建筑工程的節能功效和這一功效能帶來的經濟效益,但對建筑單位和開發商來說吸引力都不算太大,所以就導致了他們沒有積極性,阻礙了綠色建筑工程的發展。
1.3管理水平尚未達標
目前,綠色建筑工程中的管理人員大部分都是傳統型的,專業型的人才過少。傳統型的管理人員缺乏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知識,他們的管理技術很難符合綠色工程的管理需要,而且他們綠色建筑的工程理念并不強,對綠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規范也不熟悉,這些都嚴重地影響了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效果。
2加強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認為,一定要在加強政府宏觀管理的基礎上,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獎懲評價制度體系,加強綠色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的培養,才能適應綠色建筑工程的發展需要。
2.1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
法律法規的完善是保障綠色建筑工程健康發展的基礎,我認為可以從如下幾點入手:(1)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在當中加入綠色建筑工程的相關內容,補充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同時,建立綠色建筑的認證、評估和標識制度,開展分級評定,從而引導市場的消費。(2)針對綠色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施工人員存在的知法犯法的情況,并且我國大部分的民眾對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都不是十分了解,那么司法機關和相關的管理部門應大力宣傳綠色建筑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建立綠色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機制,落實法律責任的追究制度,維護法律權威性,落實綠色建筑工程的建筑標準。
2.2實施有效的經濟刺激手段
(1)設立綠色建筑工程的專項資金。綠色建筑工程大成本的投資和較長時間的回收一直都是建筑單位和開發商在進行投資時放棄的主要原因。所以為了積極推動綠色建筑工程的開展,政府應設置專項的資金來宣傳綠色建筑工程的環保效益和社會效益,改造已有的建筑,推廣并示范節能技術,讓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質量得到提高。(2)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方式可以多樣化,比如直接補貼或者貼息補貼等。這樣不但能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提高生產能力,而且能對消費進行有效地刺激,從而擴大市場的需求。
2.3提高綠色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強化管理隊伍的建設
(1)進行專業培訓。在完善培訓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工程的管理人員、監理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施工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并將培訓的成績和情況與培訓人員的績效待遇掛鉤,不斷加強所有工程人員的環保節能意識。調動全體工程人員參加培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樣才能不斷促進綠色建筑工程管理和建設水平的提升。、(2)加強人才引入。通過社會招聘、高校錄取等多個渠道,招納綠色建筑工程管理所需要的專業人才,招納集技術型和管理型于一體的復合型管理人才,這樣也能提高綠色工程的管理隊伍的專業水平,并且對于綠色工程的開展,可以從根本上給予強有力的人力資源的支撐。
3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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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問題;防控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建筑工程不僅為人類生存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同時也在改造著世界,不斷追求藝術上的突破卻忽視了工程的質量問題,這將直接影響著居民的人身安全和國家建筑工程的發展進程。為了消除居民的后顧之憂,保證建筑工程結構的安全,下面就建筑工程的常見問題進行闡述并提出解決對策。
1.建筑工程常見質量問題
1.1原材料質量不合格
建筑施工前期在原材料的挑選上存在很大誤區。首先,管理人員為了節省成本,進貨渠道不正規,所進的原材料沒有出廠合格證,質量達不到建筑施工的要求。其次,施工前沒有進行試驗比對就開始盲目使用,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的風險性。
1.2工程測量不規范
第一,工程測量基準點設置的不規范,沒有考慮深度、土壤等因素的影響。第二,施工人員沒有做到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或者施工期人員存在變動。第三,儀器比較落后,測量不精準。
1.3鋼筋工程施工技術不到位
鋼筋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容易出現一些質量上的問題,比如,鋼筋在位移時出現偏差、鋼筋的保護層不夠以及施工人員技術上的缺乏導致建筑工程與設計上不一致。
1.4混凝土構件出現裂縫
工程施工前期沒有做好模板的清理工作,導致混凝土在澆灌時不連續,容易出現溫度裂縫;施工中隨意留縫,不注重裂縫間的比例;施工后沒有對混凝土進行相應的保護措施,使混凝土表面水分蒸發過快以及在運輸過程中受到外力的擠壓碰撞造成構件產生裂縫。
1.5砌塊墻體變形
一方面,施工人員砌筑時沒有進行拉線控制,磚塊也沒有進行后期處理導致砂漿稠度增大,影響施工效果和墻體質量。另一方面,施工完成后,沒有做好通風工作,墻面在未干狀態下使用,加快了墻體變形。
1.6防水工程不完善,屋面滲漏
施工人員在施工時偷工減料或者技術不到位,沒有做好管道排水工作,排水層保護措施不夠,如果遇到惡劣天氣或者外界壓力很容易使管道破裂出現滲漏。不僅影響建筑本身的壽命,同時丟失了建筑美觀效果。
2.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防控措施
2.1原材料進口質量嚴格把關
首先,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嚴格把關原材料進口的質量,進貨渠道要正規,進口的原材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如果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將會給建筑施工埋下巨大的隱患。其次,施工前對原材料進行實驗研究,并針對研究結果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2.2完善圖紙設計技術
設計的圖紙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前提和基礎,圖紙設計的好壞關系到建筑施工的質量及效果,所以說在圖紙設計上一定要詳細和規范,且具有可行性,順應自然發展規律。圖紙的完成需要技術人員的不斷改進,不斷完善,以達到最優的效果。
2.3加大對建筑市場的管理力度
國家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建筑市場的管理力度,嚴格達到建筑施工許可并實施考核制度,合格后方可進入建筑市場承接建筑工程,并且要正確處理好施工工程質量和工程價格的關系,不要盲目的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了工程質量。
2.4建筑工程高質量施工。
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施工的全工程要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第一,施工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必須精心挑選,技術上過硬,能夠勝任高清度的高空作業,職業素養要達到國家標準,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歸屬感。第二,施工人員施工時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不能偏離圖紙隨意施工。第三,管理人員要加強巡查工作,確保每個環節都在有條不紊的操作,如果遇到技術上的問題要及時指出給予糾正。
2.5規范工程施工,采用科學操作方法
工程施工單位要建立完善的建筑質量控制系統,每個工序之間以及工種間的交接工作要嚴格進行監管,如果前道工序遺留下什么問題,后道工序施工人員必須及時處理,必要時上報給相關人員。同時,對于技術上的施工要采用科學的方法來操作,比如,混凝土澆筑后期的養護至關重要,需要派專人進行管理,以便保證混凝土能夠在正常溫度下凝結硬化。
2.6進行技術交底,加強監督檢查和質量控制
國家主管部門要不定期的隨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施工計劃和方案進行審查,做好施工預防工作,對后期建筑工程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相應的防控措施,比如,混凝土裂縫、屋面滲漏等。施工單位要定期及時的向國家主管部門上報施工進度及施工突發狀況的解決對策,以便備案,增強施工人員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質量。
2.7適當提高部分工程造價,杜絕忽視工程質量現象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建筑工程事業有了鋪天蓋地的發展,從我國國情及經濟發展狀況來看,建筑工程造價比較低,工程質量標準也是比較低下的。然而,建筑工程造價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工程的質量,短時期內提高建筑工程造價比較困難,這就需要有關管理部門提高重視,相應適當提高部分建筑工程造價,杜絕因造價問題忽視工程質量的現象。
2.8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
我國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來規范建筑工程質量,但是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少缺陷和問題卻凸顯出來。首先,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比較差,脫離了建筑工程實際管理。其次,建筑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規居然存在重復甚至交叉等現象。最后,制定建筑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無法管理好整個建筑施工工程,導致建筑規章制度的實施不是那么順利。基于以上問題,需要加強監管部門管理,制定出具有權威性的建筑法律法規,并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獎罰制度,從而保證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
3.結束語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行業不斷壯大,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加強建筑施工隊伍的建設,遵守建筑法律法規,提高建筑施工的質量。與此同時,要努力學習建筑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為我國的建筑工程事業的騰飛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使建筑工程本身真正具有安全性、適用性、經濟性、可靠性以及環境適應性,提高建筑工程項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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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府的視角看,影響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1)組織機構根據考慮項目的規模、結構以及實施的時間、地點、參加者、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由于項目的獨特性,不同的項目應設置不同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的影響因素包括方方面面,從政府的角度看,影響施工安全的組織機構因素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員工參與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許多作業都需要在高處進行,如腳手架鋪設、塔吊運行、外墻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業的項目眾多,每個項目不可能都由企業集中管理,更多的時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員數量有限。(3)法律法規我國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體系以《勞動法》、《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為核心。總體上看,《安全生產法》是第一部系統規范安全生產領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它的誕生標志著政府對安全的重視力度加大,是安全生產領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規。(4)監督制度目前我國建筑安全執法人員的水平難以滿足要求。而且社會對建筑法制的重視程度不夠,同時由于地方政府和企業存在利益勾結,導致很多本來應當依法行事的事情轉而采用行政的手段來解決,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以上四個方面主要是針對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體系的改進,而評價機制則用來對整個體系進行整體的評價,如果評價等級偏低,說明該管理體系建立的結構、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改進。該機制的建立,對于完善政府管理職能,促進整個管理體系的整體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該指標包括績效評價和系統性評價兩個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監督指標體系構建
我國建筑安全法律體系分為六個層次,最高層次為憲法,也是我國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國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等。2002年我國頒布《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這是我國建筑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體系。從我國當前建筑業發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頻發的現狀看,需要大規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監督體系,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自身發展為前提進行體系的構建。我國建筑安全監督體系的發展歷程主要包括三個階段:強制階段、引導階段、自覺階段。我國目前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組織一個強有力的高素質的項目監督管理班子,妥善處理好安全與質量,進度及效益的關系。通過與美國、英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安全法律和監督體系還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統性較落后,很多機制不夠完善;(2)建筑安全規章制度存在重復的現象,執行效率低下;(3)機構獨立性較差,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的問題;(4)各級機構的監督職能不明確;(5)層級監督缺乏統一、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6)缺少獨立第三方專業性監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業的發展現狀和行業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導向作為背景進行研究,通過對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監督體系的研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并借鑒發達國家政府安全管理經驗,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我國建筑安全法律與監督指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為政府安全管理和監督建筑業提供一個參考[8]。根據上一節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響要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四點,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維影響要素,包括組織結構、施工管理、監督制度和法律法規。每一維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級指標,共16項。這16項因此構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評價的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
3評價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們利用指標體系,借助層次分析法來具體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層次分析法來具體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層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驟。
4綜合評價
在表1所示的層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對每一層各個因素相對重要性給出判斷,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計算出結果。一致性檢驗:一致性檢驗是判斷矩陣構建是否科學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徑,而有效性的判斷則需要統計學當中的CI指標,由表3計算得知,當CI<0.1的時候,就認為判斷矩陣具有讓人滿意的一致性效果,說明權重系數的分配是比較合理的;否則就必須調整判斷矩陣,直到取到滿意的一致性效果為止。本文僅列舉判斷矩陣A-B表,其他判斷矩陣不再一一列出,根據個個判讀阿奴真計算,并對比一致性指標RI,RI在每個指標層的一致性判斷值都是小于0.1,即滿足了矩陣的一致性,構造的模型真實有效。
5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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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違法違章建筑;探討
一、什么是違法違章建筑
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對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明確的定義,政府部門制定了一部分的規章來界定違法違章建筑,也僅僅是為了加強自己的行政執行力度,從而達到對違法違規建筑的處理。先前有很多理論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了多種釋義,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1]。第二、沒有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違法違章的[3]。由此我們提出違法違章建筑的定義: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們國家,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對自建、改建、擴建建筑進行規范,而民眾對擁有建筑的愿望就引發了種種的違法違章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兩種土地所有制并存,這也是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集體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決定了農村集體組織在以往城市建設中的占主導地位,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高利潤高效益,往往集體組織會避開政府搞一下建設[4];同時建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不是很到位,致使民眾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是在違法違章,依據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違法違章建筑。
第二社會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經濟原因。中國人口眾多,而且人口發展很不平衡,東部城市和農村人口發展迅速,現有的建筑遠不能滿足人口的發展,違法違章建筑應勢而生并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區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外來勞動力支撐,而這些勞動力沒有辦法支付高昂的房價或租金,只能選擇低租金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居住,在勞動力數量的多少直接推動城市發展的今天,當地的領導者為了自身城市的發展,不得不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比較緩和的態度。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違章建筑的規定
第一1997年的通過的《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70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五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違法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建設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登記機關對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登記。
第七,各地方為了規范建筑物,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部分相關的管理條例。如2004年7月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就對各種違章建筑的處罰做了一些規定。
四、現行法律制度和實踐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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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工程; 質量責任; 法律 一、前言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出現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尤其是工程質量問題,更是近幾年頻繁出現。所以,必須對工程質量責任法律問題加以重視。
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因各參建主體違反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造成建筑質量缺陷或者建筑質量不合格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建筑法規的要求,所有的建設工程都要簽訂符合法律標準的合同。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包含了技術工人的實際勞動、技術人員的技術處理和施工工藝運用、管理人員對施工隊伍的管理和材料的管理。在如此復雜的環節中,任何一個小細節的錯誤都會導致質量問題的發生,不論是哪種原因,可以得出的是,人為因素是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但是即使問題出在技術人員、工人或者管理人員,他們也不是質量法規約束的主體,而是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為其工作人員的全部工作負責,成為建筑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
這也是符合生產生活實際的,建筑市場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通過限定主體的資質來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企業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要求的注冊資金。作為責任主體的企業才能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有能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效保障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質量缺陷擴大或者產生了新的缺陷,則構成混合責任。如果損害是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的過錯發生的,就應當按照過錯的大小來確定他們的責任,使他們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擔共同責任。因此,在工程質量糾紛中,往往就需要對質量進行鑒定,對質量責任進行界定以決定最后工程款的支付問題或者賠償損失的問題??梢姡瑢ㄖ|量責任的認定無論是對生產實踐還是對司法實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目前,我國各行各業基本上都是依靠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自我約束,而對于行業的自律制度的建設意識不明顯,處在剛剛起步階段,這就造成了我國建筑行業的自律體系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有效的對接,該行業的誠信差、誠信意識淡薄。
2.目前,在建筑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在建筑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的核心主導思想與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即相關規章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
3.對于不同的違規是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處理,而各個部門對處理的過程以及結果細節都不會公開。這種現狀容易造成政府部門的監管的盲區和斷層,同時。還會降低法律法規對企業的震懾力,總之,政府各個部門對企業的監管容易出現多頭管理,各個管理部門之間相互封鎖消息。
4.在建筑行業中,對于項目的投標競標階段,采取了最低的中標價,這樣會造成在過程中發展中留下安全與質量的隱患,同時這將會對建筑市場造成嚴重的問題,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5.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對目前的施工企業的違規都有明確的相關責任追究,但是,對于確定施工企業的違規責任的標準、方法。程序以及執法的主體都不明確,這就有很大難度的操作性,總而言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對違規行為的追究的可操作性不強。
6.違規責任具有的特點為不明顯約束效果、時效短以及影響范圍小。
7.行政層面是責任追究的重點。
8.在責任追究方面處罰重點在企業,個人處罰較輕。
9.對施工企業資質違規很難追究責任,無法進行有效的控制。
三、具體建議
1、對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責任。工程建設的目的是要建設集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于一體的建筑產品,并且在這一建設過程中又是由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完成的。當然,在各個階段由各個主體分別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擔各自的責任。但是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許多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對于工程質量責任的界定無法完成,所以作者建議在這種背景下,立法上不但應當做到明確責任主體,還應當在無法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對可能的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連帶賠償制度。使建設工程的每個參與者都對其承擔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負責起來。
2、加強合同管理提高法律意識。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是,雖然都要求責任主體做到“質量第一”,但企業往往對經濟利益即企業效益的重視超過了對質量的重視。加之工程建設的各方參與者缺乏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在市場經濟中,不能嚴格遵守市場的規律,而是時常發生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缺乏相應的自律行為,這也暴露了法律規范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從而多方因素共同導致了建筑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建議公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干預,規范工程建設各參與主體的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諧發展。
3、調整建筑法的覆蓋范圍;改革現行的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方式;建立使用階段的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形成由從業人員到企業的責任追究鏈,完善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系統;建立各級政府監管的信息平臺、完善行業自律的各項制度;建立并不斷完善各個領域質量保險制度。
4、不斷完善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其操作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會使利益受侵害者拿到保護自己的武器,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立法同時也會直接促進了企業自身管理的規范性發展。因為只有規范的、合法的管理,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規范地操作方法,會使本來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向不利一方發展。上面已經舉出了太多的案例,足以說明這一問題。目前,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出臺,正是多年積累的訴訟能量的集中爆發階段,大量的案件都選擇了訴訟方式的解決。很多施工企業沒有注意到的是,他們都對自己的訴訟“準備好了嗎?”
一件施工合同案件的訴訟成功,會牽扯多方面的準備工作。首先,合同的有效性。司法解釋著重關注了影響施工合同效力的招投標問題和黑白合同問題。其次,主體的合法性。主要是施工資質,突出表現在對實際施工人的資質要求方面。再次,也是最為重要和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準備問題,簡單的說就是各種簽證、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等。特別是上述所談容易出現的各種常見問題。都要認真對待,妥善、依法解決。法律,它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對不遵守法律秩序的經濟主體,都有制約作用,并不是傾向哪一方。從這個角度來講,正體現了法律的規范作用和公平性。那種單純的認為司法解釋是保護施工企業的想法是錯誤的。無論是施工企業,還是開發企業,都必需高度重視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協議條款,高度重視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簽證行為。只有做到行為合法、合同有效、手續完備,才能真正從法律上獲得保護自己的“尚方寶劍”。
四、結束語
因為建筑工程具有牽涉面廣,投入資金大,并且施工工期長等等的特點,所以對于工程質量責任法律問題就需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只有從根本上重視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問題,才可以給工程提供一個保障,進一步的促進建筑行業的壯大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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