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種姓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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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種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等國普遍存在的一種以血統論為基礎的社會體系,其中以印度最為嚴重。又稱賤籍制度、印度卡斯特體系,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
2、種姓制度以統治階層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并與印度的社會體制、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系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范。
3、種姓制度最初是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本的種姓制度并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然而隨著馬木路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而經歷過許多調整,并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而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
4、由于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徑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后,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論文關鍵詞:福斯特,《印度之行》,主體性,雜交,歐洲中心主義
引言
愛德華·摩根·福斯特是公認的20世紀英國最重要的小說家和文學評論家之一。他的小說《印度之行》“不僅是我們這個時代的重要文獻,也是一部不同凡響的文學作品” [1] (P266)?;趯π≌f的細讀,本文擬借助于后殖民主義理論,特別是薩義德的東方主義和霍米芭芭雜交性,探索主人公阿齊茲在兩種文化縫隙中的身份危機。
阿齊茲是一個年輕的穆斯林醫生,熱心腸,易反復,易沖動,愛交際。他試圖與與英國人菲爾丁和摩爾夫人的建立友誼,結果卻導致了馬拉巴山洞之禍。昌德拉普爾城的被捕和審判所帶來的創傷嚴重扼殺了他的熱心,外向性格,使他最終變成了一個猜疑心重,激昂狂熱的愛國者和反英派。阿齊茲的身份主體性建構與他國家民族意識的形成是一致的。他的民族意識的產生經歷了三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 他的種族和穆斯林身份使他被英國人和印度人所排斥,他的身份處于分裂狀態。在第二個階段,他試圖與英國人認同,以找到自己的歸屬感。然而由于英國人的歐洲中心主義思想和兩種文化之間的差異,他的努力卻遭到了挫敗。在最后一個階段歐洲中心主義,他的民族主義意識因為審判事件而覺醒了。他最終意識到對英國殖民主義者來說,他是永遠的“他者。”因此,他呼吁印度所有的人團結起來建立一個超越宗教沖突和分歧的聯合起來的印度國家。
一、 邊緣化的失語的穆斯林
阿齊茲是一個受過西式教育的穆斯林醫生,他的分裂身份是兩種文化沖突的結果。他的穆斯林身份使他被當地的印度人所邊緣化,而他的種族身份使他對統治者英國人來說只是一個臣民。處于邊緣化和文化沖突的縫隙中的阿齊茲不知道自己應該身歸何處。穆斯林不是印度的本地人,穆斯林含有貶義,是“他者”的代名詞。印度人和穆斯林是敵人。阿齊茲看不起印度人。在茶話會上,他在英國人面前批評印度人:“懶惰的印度人!他們根本沒有社交觀念。作為醫生我非常了解他們。懶惰不守時的家伙!最好不要去他們家,因為那會讓你對印度有錯誤的認識。沒有干凈的地方。我想他們是覺得自己的家很臟,因此沒有派車來接你們”。[2] (P86)
在小說中,印度人與穆斯林相互攻擊。高德波爾教授生病的時候是帕納 拉爾醫生為他看病。阿齊茲得知后非常氣憤:“是啊,都是印度人。我們就在知道,他們象蒼蠅一樣聚在一起,干一些不可見人的勾當。” [2] (P118) 作為阿齊茲同事的帕納 拉爾醫生為了討好上司以期得到提升經常在上司面前惡意中傷阿齊茲,甚至在阿齊茲生病期間作為英國人的間諜假裝去看望他。當阿齊茲被錯誤的指控性騷擾阿德拉小姐時,他又主動地提供偽證來取悅英國人,所有的一切都因為他憎恨身為穆斯林的阿齊茲。盡管最后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在審判之后暫時停止了彼此之間的長期爭斗而握手言和,他們仍然在心理對彼此心存怨恨。阿齊茲希望印度教徒不要使他想起牛糞。印度治安法官達斯先生認為一些穆斯林很暴力,他們表面在笑,其實每一個人都在刺探對方的心思。[2] (P265)
阿齊茲的穆斯林身份使他被當地的印度人所隔離。他的祖先曾經是印度的統治者,因此他具有很強的懷舊感,然而,被具有歐洲中心主義心態的英國統治者所邊緣化更加讓他無所適從。
隨著殖民文化與被殖民文化的相互碰撞,殖民地人民通常處于異化和邊緣化的狀態。他們被迫承擔起了殖民者強加在他們身上的“他者”的角色。對英國殖民者來說,阿齊茲屬于卑微的“他者”,是被征服,被統治的對象。他們對本族的文化與文明引以為豪,對印度則表示出強烈的偏見。在他們看來,東方人是落后,貧窮,情緒化,女性的代名詞。[3] (P40)印度人,即使是作為客人也不允許進入英國人的俱樂部。昌德拉普爾城的英國城市執法官羅尼以高人一等的姿態來到印度,認為:“我們不是到這兒來講客氣的。。。我們來這兒目的是主持正義,維護和平。我來這工作是為了管理這個不幸的城市。我們不需要對印度人友好。我們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2] (P69) 他的這種歐洲中心主義思想在每一個英國人心里都根深蒂固。昌德拉普爾城的英國警察局長麥克布萊德先生對當地人持有同樣盲目的偏見。他聲稱所有印度人骨子里都是罪犯,因為他們居住在南緯30度。
阿齊茲是兩種文明的產物。他在歐洲學習到了先進的醫學知識,他羨慕歐洲文明。因此他試圖與英國人認同歐洲中心主義,主動地迎合奉承殖民主義者期刊網?;裘装虐虐阉男袨榉Q之為模仿,也就是被殖民者試圖模仿當權者的行為以擺脫他們“他者”的地位。[4] (P86)因此,阿齊茲努力地想與英國人成為朋友。
二、與英國人連接的失敗
然而,作為被殖民者的阿齊茲的模仿并沒有在他的身份尋找之旅中取得成效。為了使摩爾夫人更加了解印度,阿齊茲邀請他們參觀馬拉巴山洞。他精心地為此次旅行做著準備工作。然而,馬拉巴山洞之行卻是一次災難之旅。摩爾夫人在里面經歷了一種可怕的體驗。“這圓形洞穴里擠滿了村民和仆人,開始散發出臭味來。。。。使他驚恐萬狀的不止是這種擁擠和惡臭,還有一個可怕的回聲。” [2] (P158) 所有的一切使她驚恐不已,木然而坐。她心煩意亂,一時間失去了她生活中的一切快樂和興趣。阿齊茲與英國人的第一次連接以失敗告終。阿齊茲與英國人的第二次連接是試圖與菲爾丁成為朋友。菲爾丁被認為是福斯特自由人文主義思想的代言人。菲爾丁與阿齊茲的友誼深厚而真誠。即使是在阿齊茲受審期間,他也依然是赤膽忠心,不離不棄。但是,英國人對阿齊茲的不公正對待給他們的關系帶來了猜忌和敵意,這一重壓是他們的友誼所不能承受的。盡管菲爾丁一如既往地光明磊落,真誠待人,但他與斯黛拉的婚姻最終也不可改變地使他重歸英國人的行列,阿齊茲也因此與他反目成仇。
阿齊茲的努力被具有優越心態的英國殖民者所挫敗,使人們分離的力量最終戰勝了把人們聚在一起的力量。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阿齊茲試圖與英國人連接的努力反而增強了殖民主義者的力量和優越感。他被進一步地邊緣化了。對英國人來說,他永遠也不能和他們成為朋友,他是永遠的“他者”。這也體現了殖民主義的一個顯著矛盾。一方面,它要教化“他者”,另一方面,它要使他們成為永遠的“他者”。
三、阿齊茲的覺醒與身份的重構
阿齊茲最初是一個對政治沒有任何興趣的順從的被殖民者。受西方思想的影響,他非常努力地討好英國人,試圖與他們成為朋友。然而,他善意的努力卻為自己招來了馬拉巴山洞之災,他的夢想破滅了。馬拉巴山洞事件給阿齊茲的心靈留下了永遠的創傷,也標志著阿齊茲自我身份意識的覺醒。他終于意識到只要印度沒有取得獨立,他與英國人永遠也不能成為朋友。他呼吁印度的所有人聯合起來,建立一個超越了宗教沖突與分歧的新的印度國家。這個新的國家應該是多種族的,多樣化。在火車站,警察沒有逮捕證便拘留了阿齊茲。哈普先生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不需要逮捕證。正如吉爾博特所言,印度人只是英國人的臣民,他們的生命與生活完全取決于英國人一時的心情。這時,英國人引以為榮的公正與正義被拋到了九霄云外。這正印證了特頓先生在決定舉辦橋會時的一句話:“所有的邀請可能都得來自上帝,也許人們主動地想要統一起來是徒勞的。他們的努力只會拉大他們之間的距離。” [2] (P58)馬拉巴山洞事件加劇了種族沖突歐洲中心主義,使整個昌德拉普爾城陷入了一片混亂之中。阿齊茲的審判使曾經一度仇恨彼此的印度人和穆斯林暫時忘掉了恩怨,結成了聯盟,也標志著阿齊茲自我身份的覺醒。最終阿齊茲決定離開英國人統治下的昌德拉普爾城到印度人自治的州去工作。對印度人和印度教,他變得更加寬容。
在小說結尾的時候,阿齊茲變成了一個多疑的,激進,愛國,極端反英的印度人。阿齊茲的轉變也象征著福斯特“唯有連接”思想的失敗與徒勞。阿齊茲作為印度人的新身份是雜交的。他身份的雜交性使他既不是印度人也不是穆斯林,既是印度人也是穆斯林,又超越了印度人和穆斯林。Frances B. Singh [5]指出這種新的印度人,具有穆斯林的感性,又有印度人的政治觀點,這是福斯特對印度民族主義運動的貢獻。阿齊茲只有將自己的命運與印度民族解放運動緊密聯系起來才可以塑造新的自我。(273)
結語
《印度之行》不是討論印度問題的小說,它體現了福斯特對已經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的人生的探索。對阿齊茲來說,《印度之行》是新的自我誕生之旅。一個團結的印度將擺脫大英帝國的枷鎖,擺脫歐洲知識和話語的霸權。阿齊茲試圖在文化碰撞中尋找自己的個人身份,然而,個人獨立主體性的建構在國家不平等的基礎上是無法實現的。盡管作為一位具有自由人文主義思想的福斯特十分渴望不同種族,國家,文化的人們能夠相互溝通和交流,但只要有不平等和帝國主義思想的存在,這種愿望是難以實現的。
參考文獻
[1]Gilbert, S. M.. E.M. Forster's A Passage to India and Howards End. [M]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1996.
[2]Forster,E. M.. Oliver Stallybrass. ed. A Passage to India. [M] London: PenguinBooks, 1979.
[3]Said,Edward W. Orientalism. [M] New York: Vintage, 1979.
[4]Bhabha, Homi K. The Location of Culture. [M] London: Routledge, 1994.
[5]Singh, B. Frances. “APassage to India, the National Movement, and Independence”. TwentiethCentury Literature. [Z] 31(1985): 265-78.
篇3
【摘要】目的:茵梔黃軟膠囊治療乙型肝炎重度的臨床效果。方法:120例乙型肝炎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治療組給予甘利欣、還原型谷胱甘肽等保肝治療,采用茵梔黃軟膠囊,2.4g,3次/d;同時給予赤丹退黃顆粒10g口服,3次/d;對照組給予甘利欣、還原型谷胱甘肽等保肝治療。結果: 治療結束時治療組在退黃方面明顯優于對照組(P
【關鍵詞】乙型肝炎;茵梔黃
【中圖分類號】R42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09-0212-01
我們采用茵梔黃軟膠囊治療乙型肝炎重度黃疸患者60例,取得了較好的療效,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病例選擇: 2010年8月~2011年7月我院收治的乙型肝炎患者120例,男性80例,女性40例,平均年齡42.16歲。其中急性黃疸型乙型肝炎26例,慢性乙型肝炎重度88例,活動性肝硬化(乙、戊型肝炎重疊感染)6例。診斷符合2000年9月西安會議修訂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1]的標準。
1.2 治療方法: 兩組的基礎治療均包括給予甘利欣、還原型谷胱甘肽等。治療組在此基礎上給予茵梔黃軟膠囊(江蘇萬高藥業有限公司)2.4g口服,3次/d。兩組均治療4周,觀察結果。
1.3 統計學處理方法采用x2檢驗和t檢驗。
2 結果
2.1 治療前后兩組患者血生化指標變化的比較 見表1。治療組在退黃方面明顯優于對照組(P
兩組患者治療前后肝功能比較(x±s)
2.2 毒副作用: 治療組及對照組各有1例輕度皮疹,未影響治療,無其它不良反應。
3 討論
病毒性乙型肝炎由于肝細胞病變,對膽紅素攝取、結合和排泄功能發生障礙,以致有相當量的非結合膽紅素潴留于血中,同時因肝細胞損害和肝小葉結構破壞,致使結合膽紅素不能正常地排入細小膽管而反流入血,結果發生黃疸[2]。同時慢性乙型肝炎大部分合并肝纖維化,肝纖維化持續發展可演變為肝硬化甚至肝癌.阻斷及逆轉肝纖維化是防止慢乙肝向肝硬化乃至肝癌演變的關鍵.根據乙肝病毒復制和肝細胞性黃疸的特點,我們應用茵梔黃軟膠囊在保護受損的肝細胞、調節組織修復和再生、調節機體免疫功能、促進肝內膠原蛋白的降解,加速肝纖維化組織的重吸收等面取得了較好的療效[3]。茵梔黃軟膠囊由茵陳提取物、梔子提取物、黃芩苷、金銀花提取物等組成。清熱解毒,利濕退黃。有退黃疸和降低谷丙氨酸氨基轉移酶的作用。用于濕熱毒邪內所致急性、慢性肝炎和重癥肝炎(1型)。也可用于其他型重癥肝炎的綜合治療。我科應用茵梔黃軟膠囊治療慢性乙型肝炎,對乙型肝炎有明顯的退黃作用,取得了好的療效,即安全有效、副作用少,又有價格便宜等優點,值得臨床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J].中華傳染病雜志,2001,19:56-62.
篇4
[關鍵詞]后殖民主義理論;文化沖突;文化融合;聯結
《印度之行》是20世紀英國著名的小說家、文藝理論家和散文家福斯特的最有名的小說之一,其中的民主自由思想以及作品中的神秘主義和象征手法的運用,使它成為20世紀英國文壇的經典之作。該小說描寫了宗主國英國與殖民地印度之間激烈的沖突,以及兩國人們間的誤解與仇視。小說充滿了辛辣的諷刺、優美的抒情、含意深刻的象征與富有哲理的預見,探討了英國與印度之間不可逾越的鴻溝。在印度這一更廣闊的背景下,福斯特探索了英國殖民官吏與印度人之間、英國人與英國人之間、印度不同種族的人之間的關系,反映了英國和印度在文化和精神上的隔膜及相互間的不信任感以及造成這種隔膜與不信任感的種種原因。不言而喻,福斯特的這條通道不僅是西方人了解印度、實現東西方“聯結”的道路,而且是人類探索永恒真理的道路,其重心是心靈上的溝通。所以,福斯特的《印度之行》更加現實、更加悲觀,其基調顯得凝重深沉,富有哲理。
《印度之行》的書名出自美國著名詩人惠特曼的詩《向印度航行》(Passage To India)。惠特曼的詩輕松愉快、樂觀向上,贊美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使人們不僅可以“向印度航行”,而且可以向更遠的地方航行,詩人堅信西方和東方終將聯結起來,而他自己也希望到印度去,不僅在肉體上,而且在精神上都要成為新世紀開拓者中的一員。論及“惟一聯結”這一主題,福斯特則認為現代西方文明的主要問題在于,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人類愈來愈脫離自己的生存環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淡漠。因此,要依靠智慧、教養和心靈的覺醒來建立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福斯特借用惠特曼的詩題是意味深長的,小說借此既說的是以穆爾太太、阿黛拉為代表的航行去印度的英國人在印度的遭遇,又表達了與惠特曼同樣的詩心――“惟一聯結”起來的思想。
在《印度之行》里,菲爾丁認為“世界是由人構成的一個整體,這些人都應致力于彼此接近和了解。如果大家都懷有善意,再加上點文化知識,就可以做到彼此接近與了解”。印度醫生阿濟茲也向往這種四海之內皆兄弟的境界。他說:“菲爾丁,世界上沒有人能理解我們印度人是多么需要仁慈與同情,連我們自己也意識不到這種需要是多么的強烈”。穆爾太太對她的兒子說:“印度是地球的一部分,上帝叫我們到地球上來,就是為了要我們彼此愉快的。上帝……就是……愛?!鄙鲜鋈宋锓謩e來自東西方,卻分享著共同的理想。他們所表達的“聯結起來”的思想貫穿了全書。他們不僅期待著東西方友好攜手那一天的到來,而且也為實現該目標而不懈地努力著。為了招待本地區的頭面人物,特頓先生特意安排了茶會。他將茶會命名為“橋會”,目的是要在東西方之間搭一座文化橋梁。遺憾的是,茶會以失敗而告終。阿齊茲與菲爾丁之間的友誼揭示了“聯結”的另一個側面。從第一次見面費爾丁就非常喜歡阿齊茲,而且盼望著發展他們之間的友誼。他不顧自己同胞的流言飛語,去阿齊茲的住所探望這位生病的印度朋友。阿齊茲受審期間,他毅然地退出了俱樂部,站到印度朋友一邊,他們的友誼可謂深厚而真誠。然而審判結束后,他對敵對雙方的那份忠誠,在阿齊茲心中播下了猜疑的種子,使他們的友誼瀕臨毀滅。茅邦的重逢雖然使他倆冰釋前嫌,和好如初,而他們的友誼卻遇到了新的挑戰,因為阿齊茲認為只有當印度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時,他們才能成為朋友。不言而喻,雖然雙方依然抱有“聯結”的愿望,但對“聯結”的意義有了新的認識:人類最有深度、最有意義的聯結只能在自由、平等的人們之間實現?!奥摻Y起來”的主題還反映在三個具有象征意義的地名中――“清真寺”“山洞”和“神廟”。清真寺這座建筑物暗示著兩種宗教的融合,因為它“沒有圓頂”,而且“寺院的內部比尋常的寺院要深”。清真寺寺內庭院幽靜,流水清澈,作者用它著意刻畫了阿齊茲的穆斯林世界,因為它“象征英國人和印度人之間進行交流的可能性,以及推而廣之,象征在任何兩個人之間達成了解、結成聯系的可能性?!痹谶@象征著愛的真諦的清真寺里。阿齊茲和摩爾夫人一見如故、靈犀相通。同樣,清真寺也象征著阿齊茲和菲爾丁之間的友誼。古老而神秘的瑪拉巴山洞,既是人類必須面對但又無法了解的宇宙的象征,也是真正的印度民族文化的象征,走進山洞便意味著深入到印度文化的中心,英國人的價值觀念、道德準則必將在兩種文化的撞擊中產生融合。“神殿”描寫的是印度教徒慶??死D巧褚苑踩酥斫蹬R凡世。圣壇上有一幅頌詞寫著“上帝就是愛”,這曾是摩爾夫人的信念,如今融入了印度人的思想之中,正是這種博愛精神使阿齊茲與他的英國“敵人”言歸于好。
篇5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精神,根據科技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規定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專項用于引導投資機構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第三條引導資金的來源為,**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從所支持的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引導資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透明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第五條引導資金的引導方式為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
第六條市科技局是引導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是引導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對引導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聘請專家組成引導資金評審委員會,對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評審;委托**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八條引導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對**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和服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投資的投資企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投資機構),及**地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資格和投資能力,主要從事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總出資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累計2000萬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至少3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六)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八)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具有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
(三)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正在輔導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1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五)能夠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資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市行政轄區內且在**市納稅;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2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四)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3%以上。
第三章階段參股
第十三條階段參股是指引導資金向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在**地區發起設立新的投資企業。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新的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階段參股。
第十五條引導資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六條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資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資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資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七條申請引導資金參股的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資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引導資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三)在引導資金參股期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資金出資額的4倍;
(四)引導資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投資機構未按《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引導資金有權退出;
(五)參股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資金。
第四章跟進投資
第十八條跟進投資是指對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資金與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第十九條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第二十條引導資金按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引導資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投資機構管理。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共同投資的投資機構及企業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收益,其中50%向共同投資的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收回引導資金。
第二十三條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共同投資的投資機構不得先于引導資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風險補助
第二十五條風險補助是指引導資金對已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
第二十六條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
第二十七條引導資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風險補助資金用于彌補投資損失。
第六章投資保障
第二十九條投資保障是指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后,引導資金對“輔導企業”給予資助。
投資保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后,引導資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前資助;在投資機構完成投資后,引導資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后資助。
第三十條投資機構可以與“輔導企業”共同提出投資前資助申請。
第三十一條申請投資前資助的,投資機構應當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并出具《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一)獲得引導資金資助后,由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輔導期內“輔導企業”應達到的符合投資機構投資的條件;
(三)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引導資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三條經過輔導,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后,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后資助。引導資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后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四條對輔導期結束未實施投資的,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對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資前資助資金,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的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名單。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引導資金項目評審規程;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引導資金評審委員會;
(三)根據引導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審定所要支持項目;
(四)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引導資金的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對獲得引導資金支持的投資機構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第三十六條引導資金評審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依據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引導資金項目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引導資金評審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
(二)受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委托,作為引導資金出資人代表,管理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三)監督檢查引導資金所支持項目的實施情況,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并對監督檢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八條經引導資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支持項目,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項目,引導資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附則
篇6
【中圖分類號】r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58-04
中毒性案件是法醫學鑒定的一個重要內容。目前
中毒法醫學鑒定的任務主要是解決是否中毒、中毒時
間、毒物種類及毒物量、案件性質等。然而隨著人們的
醫療意識的增強.近年來由中毒后產生的醫療糾紛案
件時有報道.尤其集中在患者的死亡是由中毒直接導
致.還是由醫療行為的不當引起。這為中毒的法醫學
鑒定提出了新的課題。由于中毒性案件的鑒定有時本
身就存在相當大的難度,病史采集的不確定性及中毒
者不配合治療又可使這類案件更加復雜,因此,中毒
引起的醫療過失的判斷主要還是遵循中毒性疾病的
診治原則。筆者就我院發生的中毒救治醫療糾紛案
件.結合文獻分析,對目前由中毒所致的醫療糾紛的
原因及中毒救治的醫療過失的判斷原則概述如下,以
期與法醫工作者共同探討。
一
、中毒引起的醫療糾紛的常見原因
和其他醫療糾紛一樣,中毒救治引起的醫療糾紛
在診療的各個環節都可能發生,如:診斷過程、治療過
程、護理過程等。各種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的原因在
中毒性案件中也可能會出現,如:藥物過敏、輸液過快
等,用藥不當、治療性的操作不當等。但相對而言,由
中毒救治引起的醫療糾紛的原因還是具有其獨特的
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中毒物診斷不清
中毒者被急送至醫院后.常常要求醫務工作者盡
快判斷中毒物并進行相應的治療。因此毒物不明或誤
診誤治是中毒性案件中容易發生的環節。在臨床實踐
中可能會有一些客觀的原因.如病情嚴重不能獲得準
確病史,或病人不配合治療故意隱瞞病史或歪曲病
史,導致診斷困難或誤導醫務工作者做出錯誤診斷。
但在實際發生的中毒性醫療糾紛案件中,往往由于醫
務工作者采集病史不詳細、查體或觀察病情變化不夠
仔細等原因引起。由于診斷不明,導致延誤治療或者
治療不當.促進或導致中毒患者死亡的發生。例如葛
煥琦等曾報道一例由于室外煤氣管泄露導致一氧化
碳中毒者.臨床上有一氧化碳中毒表現,但由于經治
醫師沒有詳細詢問病史而誤診為安眠藥中毒,導致延
誤治療而死亡『例1]。? 黃天德等曾報道2例他人投
毒致毒鼠強中毒的患者,臨床上有頻繁抽搐等中毒表
現,且缺乏有機磷中毒癥狀和體征.在已有醫生對診
斷提出疑問的情況下,仍一味按照有機磷中毒治療,
最后又導致阿托品中毒而相繼死亡『例2]。_2]
(二)毒物清除不力或未進行清除毒物治療
清除毒物常是中毒治療的關鍵步驟。部分中毒患
者,雖然中毒物不明,但若能及時有效地清除毒物,將
中毒降到最小程度.仍有相當一部分患者可以通過積
極救治得到有效的救治。但有時臨床醫師沒有采取相
應措施.或違反了治療原則.對中毒物清除不力甚至
未進行清除毒物的治療,促進了死亡的發生。如我院
曾解剖一例.家屬向醫院提供病史患者可能是藥物中
毒(藥物不明),并提出洗胃治療,但經治醫師武斷地
憑臨床經念,未對患者實施洗胃.后經尸檢及胃內容
物毒理檢測證實為眩暈停中毒死亡『例3]。另一集體
毒鼠強中毒案例中.一人因病情較重轉至上級醫院,
后下級醫院電話通知該患者可能是毒鼠強中毒,但上
級醫院卻仍按照神經系統疾病處理,未對患者實施洗
胃.延誤了洗胃時機,患者于17小時后死亡,而下級
醫院陸續收治的中毒者均及時洗胃,全部救治成功
[例4]。某職工醫院曾發生一例有機磷中毒者,雖進行
洗胃治療.但忽略了對污染了毒物的皮膚、毛發等進
行徹底清洗,最終出現再次中毒,導致病情反跳而死
亡[例5]。
(三)洗胃操作不當
對口服毒物中毒而言,洗胃是有效且重要的清除
毒物的手段之一。但如有操作不當,可引起致命性的
并發癥,成為中毒性案件發生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
[作者簡介]謝英(1971一),女,[]jii省內江市人,在讀碩士研究生,從事法醫病理學研究。rrel:+86-028-85446597;e-mail:xieyi“g1o24@126.corn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一
。這些并發癥包括胃破裂或穿孔、水中毒、上消化道
大出血、窒息等。如雷后康曾報道一例酒精中毒的患
者,在洗胃過程中由于注入過多氣體導致極度胃擴張
和上消化道出血死亡[例6]。[3]于愛萍曾報道酒后服
樂果中毒者.在洗胃中發生腸穿孑l.后經救治無效死
亡[例7]。[4]某鄉鎮醫院對一例服用農藥中毒昏迷者
進行洗胃時.誤將導管插入氣管中導致肺水腫死亡
[例8]。洗胃液選擇不當,也常引發一些醫療糾紛發
生。
二、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鑒定
對中毒引起的醫療糾紛進行鑒定時,醫方的醫療
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主要還是遵循中毒的診治原則。
凡違反了基本診治原則或常規操作規程.引起或促進
了患者的死亡,均可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筆者就
中毒一般急救原則敘述如下。
中毒患者一經發現,一般被送往醫院急診救治.
因此該類醫療糾紛主要發生在醫院急診室及重癥監
護室。因此,急診室醫師必須進行這方面的技能培訓.
而icu的醫生也應該具備這方面的技能,以防一些病
人未經適當的治療就轉入icu而被遺漏救治。同時,
及時請專家會診有助于確診并保證病人接受有效的
救治。對不具備救治條件的醫院應該及時轉至上級醫
院以免延誤治療。
(一)基本的生命支持
中毒病人的急救應首先按照abc原則,在基本的
生命支持基礎上,同時進行清除毒物治療。盡管不同
的中毒或藥物過量引起的臨床表現各不相同.但其主
要的具有生命威脅的毒性反應包括呼吸抑制、心率失
常、高血壓、低血壓、代謝性酸中毒、昏迷、癲癇發作、
低氧血癥等。及時識別這些臨床表現對進一步的急救
極為重要。通過詢問病史、監測生命體征、徹底的臨床
查體和動脈血氣分析等可以及時發現這些并發癥。
首先進行快速的呼吸、循環和中樞神經系統的評
估并給予適當的支持治療。包括建立呼吸通道、循環
通道、輔助通氣、吸氧、給予血管加壓藥及補液,糾正
電解質紊亂等以維持生命體征的穩定。有條件的醫院
應盡量作動脈血氣分析,因其和持續的支持治療在中
毒的急救中極為重要。盡快評估呼吸和嘔吐反射情
況.必要時盡早氣管插管.尤其是伴有意識障礙并需
要洗胃的患者,進行持續呼吸狀態監測,同時盡早建
立靜脈通道并保持通暢以保證進一步的治療。 基本的
生命支持是后續治療的前提。
(二-)進行毒物檢測
在以上基本生命支持的同時.應該努力識別中毒
物,估計毒物吸收量以及吸收時間。仔細詢問病史,包
· 259 ·
括對病人家屬、目擊者、初診醫師、病人所處環境中的
具體細節(如藥瓶、遺書)等的詢問,以及詳盡的臨床
檢查等可以為中毒的診斷和治療提供相當有用的線
索,對中毒時間、類型、劑量、途徑均有重要價值.也是
防止發生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如上述案例1和案例
2中,如醫方能做到仔細詢問病史、詳盡的臨床檢查及
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糾紛應該可以避免。
有條件的醫院可以進行綜合性藥物監測。毒物的
識別對后續治療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尤其是那些具有
特異性治療或特效解毒藥的毒物的識別。一般而言,
檢測出某種毒物對中毒類別的診斷有重要的價值.
如:從胃內容物中檢測出毒鼠強、血液中檢測出可卡
因等均有助于案件的定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對藥物
中毒而言.不宜盲目對檢測出的藥物種類做出藥物中
毒的判斷.法醫工作者在鑒定中毒引起的醫療糾紛案
件時更應對藥物檢測的臨床價值有清楚的認識:(1)
藥物類別的檢測對急性中毒病人的診斷和治療幫助
可能不大,有時甚至不及病史和查體有用。雖然病史
提供的藥物未必可靠.但完全依靠單獨的藥物監測也
有一定的缺陷。【5,6]檢測出某種藥物.并不能絕對說明
該患者就是該藥物中毒.尚需結合患者發病快慢、是
否長期服用該藥物、藥物的血濃度是否達到中毒量綜
合判斷。如:尿液是藥物及其代謝產物的最好監測標
本.但是尿液中發現藥物不能斷定與中毒物一定有
關。kulig曾統計在服用多種藥物的患者中,準確的識
別毒物率低于5o%。[, (2)相反,藥物量的檢測對指導
進一步的治療相當有用.尤其是以下藥物中毒:撲熱
息痛、阿司匹林、茶堿類藥、鐵、鋰、酒精、異丙醇、乙烯
乙二醇、甲醇、地高辛以及抗驚厥藥。
然而.有時在臨床實踐中由于病史采集的混亂和
體征不典型.患者有無中毒難以確定。這可能誘發一
些潛在的醫療糾紛.如案例3就是在沒有確定中毒前
提下發生。因此一個無毒物攝人的標準對指導臨床醫
師的治療和法醫工作者的鑒定有重要意義。以下各條
提供了一個無毒物攝入的標準:l8 (1)接觸物中只有
一種物質:(2)能明確鑒定該物質;(3)產品標簽中無
任何提示中毒危險的文字;(4)病人不是故意接觸毒
物;(5)必須明確接觸該物質的途徑;(6)必須知道病
人攝入該物質的大概劑量;(7)未觀察到接觸者有癥
狀:(8)病人應方便隨診或有負責的家長在場。該標準
要求只有全部滿足上述各條標準才可考慮無毒物攝
入.否則均應按照可疑中毒處理。只要臨床癥狀和體
征高度懷疑中毒,即使病史不清或無毒物鑒定手段,
也不能草率否定中毒可能。
(三)清除毒性污染物
· 260 ·
清除毒物常是治療成功的關鍵。在進行生命支持
的基礎上.無論是可疑中毒或確認中毒者均應考慮并
盡快進行清除毒物的治療。清除肉眼可見的表面毒物
方法如脫離中毒環境、清洗皮膚、沖洗眼袋內毒物等。
清除消化道攝入的毒物方法包括催吐、洗胃、導瀉和
灌腸。選擇清除毒物方法應考慮毒物種類,中毒時間,
中毒途徑.病人的癥狀、體征以及醫院技術水平等。嚴
格掌握各種方法的適應證和禁忌證,選擇適當的清除
毒物方法也是防止發生醫療糾紛的關鍵。
催吐適于神志清楚且配合治療者,但洗胃是清除
el服毒物的首選方法.有條件的醫院均應盡早進行。
主要適于:(1)攝人毒物時間短而催吐尚不適宜時;
(2)攝人致命性毒物或生命體征不平穩者。對攝人毒
物不到1小時的中毒尤其適用,對超過4小時者效果
下降.但對可能存在胃腸動力下降的患者仍可使用,
一般認為在服毒后6小時內進行洗胃有效。洗胃方法
的選擇據中毒者病況及醫院條件而定。對昏迷或缺乏
咽喉反射的病人應在洗胃前,予氣管內插管防止吸人。
對于重度中毒患者甚至昏迷的患者.有條件者可采用
咽喉鏡直視下插管洗胃。[91對服藥量大,經內科洗胃
失敗者.可考慮剖腹洗胃。特別適用于無特殊解毒藥
者。[1o1洗胃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切忌粗暴操作,洗胃
過程中要嚴密監測病情變化,一旦發生并發癥應及時
終止。病人采取左側臥位和頭低腳高姿勢。一般使用
大el徑胃管(36f一40f)插入,吸出胃液后,每次注入
200~300 ml洗胃液直至洗胃液澄清為止.總量至少達
2升。洗胃液的選擇應據中毒物而定。使用溫水洗胃有
利于延緩胃內容物的排空。洗胃不宜用于強酸或強堿
中毒.以防引起食道穿孔:也不宜用于合并嚴重出血
體質的患者。
值得注意的是.催吐和洗胃都只能清除不到50%
的上消化道毒物.[111并且對中毒時間較長者.還應考
慮對已經進入腸道的毒物進行清除治療??墒褂没钚?/p>
炭、導瀉、灌腸等方法?;钚蕴渴且环N強吸附劑??梢?/p>
防止攝人物在整個消化道的進一步吸收。在國外.給
予活性炭作為單獨的初步治療以阻止攝人物的吸收
已逐漸比洗胃和催吐更為普及。[121在拔除胃管前.可
給予活性炭以吸附胃內殘留毒物,提高清除率。對不
宜洗胃者,也可用鼻飼管插入后給予活性炭.或將活
性炭與飲料(如果汁等)混合后飲人。首劑量活性炭治
療時可同時給予導瀉藥如山梨糖醇等以促進進入腸
道的毒物的排泄。除以下情況外,活性炭(1 g廠i(g)一般
應該使用于所有中毒患者,如:硼酸、無機酸、強堿、硫
酸亞鐵、異丙醇、乙醇、甲醇、鋰、氯磺丙脲、氰化物、氨
基甲酸甲脂、氫氧化鉀、氫氧化鈉、硅酸鈉、ddt等。[121
對具有胃腸循環、肝腸循環或腸循環的毒性物.如苯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4期)
巴比妥、苯妥因、卡馬西平、茶堿類、地高辛以及抗抑
郁藥等,重復使用活性炭(20—40g)有一定療效。如有
必要.可以每2~6小時重復給予活性炭治療(不必同
時給予瀉藥),直到毒力下降或血藥物濃度下降至非
毒性水平。活性炭的重復使用尚未用于大部分急性藥
物中毒。故對那些中毒時間短暫、尚未有吸收的患者,
洗胃仍應是清除胃腸毒素的主要手段。
灌腸適用于清除緩釋毒物、有包裝的毒物或不能
被活性炭吸附的毒物以及抑制腸蠕動的毒物。一般使
用聚乙二醇進行全腸灌腸或1%溫肥皂水高位灌腸。
(四)進一步毒物的清除
強迫利尿有利于促進腎排泄.但對大多數毒物而
言臨床療效并不理想.在利尿前一般要求進行擴容治
療。堿化尿液對促進巴比妥酸鹽和水楊酸鹽的進一步
排泄有明顯效果。雖然安非它明、苯丙乙哌啶、可卡因
等在酸化尿液后可以提高腎清除率.但由于常伴有血
液的酸化.一般不主張酸化尿液。
有條件的醫院可進行透析治療.透析指征包括:
(1)已知或可疑致命性可透析藥物中毒;(2)多種藥物
中毒;(3)伴有深昏迷、窒息、嚴重低血壓、酸代謝紊亂
的患者:(4)伴有嚴重腎、心、肺及肝病等基礎疾病不
能夠采用常規方法清除毒物的患者。血液透析一般用
于水溶性低分子毒性物質,如乙烯乙二醇、甲醇、鋰、
水楊酸鹽、2一丙基戊酸等。血液灌流則主要用于脂溶
性或可與蛋白結合的物質。如卡馬西平、苯巴比妥、地
高辛和茶堿類藥。這些治療一般限制在較大型的綜合
醫院.對確有使用指征者.醫院不應以任何借el放棄
這些治療。
(五)特效解毒藥
有些毒物有某些特異性治療方法或特效解毒藥.
這要求明確中毒物質以獲得使用這些治療手段的指
征。例如:納洛酮用于麻醉劑中毒;氟馬西尼用于苯二
氮卓類藥物中毒:n一乙烯半胱氨酸用于撲熱息痛中
毒:二硫基丙醇用于砷或汞或黃金中毒;胰高血糖素
用于b一阻滯劑;乙醇可用于乙烯乙二醇及甲醇中毒;
地高辛中毒可用特異性地高辛抗體碎片;亞美藍用于
亞硝酸鹽中毒:去鐵胺用于鐵中毒:氰化物中毒可用
硝酸鹽、硫代硫酸鹽、羥鈷胺素治療;維生素b 用于肼
類中毒;有機磷中毒可用阿托品及解磷定治療。還可
有一些中毒有重要的輔助支持治療,如一氧化碳可用
高壓氧艙治療;三環類抗抑郁藥中毒時.碳酸氫鹽是
重要的支持治療。對可疑中毒患者.在病情許可下,也
可采用相應特效解毒藥進行診斷性治療。
三、中毒、醫療差錯和死亡的關系
中毒性醫療糾紛具有先有中毒發生、后又介入了
醫源性損害的特點?;颊叩乃劳鼍烤褂芍卸疽疬€是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4期)
醫療差錯所致常常是醫患雙方爭論的焦點。由于中毒
者的死亡原因往往不是單一因素所致,在認定醫療行
為確有過錯后,應判斷該過錯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有多
大的因果關系,即死亡參與度的大小。
雖然醫源性因素在中毒后介入,但不能簡單地認
為其僅是發生死亡的次要因素。應結合中毒者的中毒
程度、是否已喪失救治時機、錯誤的醫療行為產生的
后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中毒性醫療糾紛的死亡的參
與度可參照外傷與疾病的情況而定 is 即:
1.死亡系由中毒及其并發癥引起。醫療差錯行為
產生的后果與死亡無關。醫療行為的參與度為0%:
2.中毒程度尚不致死,死亡完全由醫療差錯行為
引起,參與度為100%:
3.中毒與醫療差錯行為共同造成死亡,此種類型
又可見于兩種情況:(1)中毒與醫療差錯行為均可作
為獨立致死因素存在。參與度為50%~60%。(2)醫療
差錯行為的后果促進死亡的發生。參與度為30%~
40% 。
4.中毒程度較重。但尚未完全喪失救治機會.如
得到積極治療仍有逆轉的可能。但醫療差錯行為加速
了死亡的發生,其參與度為60%~80%。
筆者認為,患者的中毒程度和預后是判斷醫療差
錯行為參與度的基礎。例如。一個小劑量安定中毒神
志清醒者和一個大劑量安定中毒重度昏迷者.如果發
生違章洗胃導致胃破裂而救治無效死亡時,洗胃不當
的死亡參與度應該不同:前者死亡主要由醫療行為引
起,參與度應為100%:后者則可能是兩個獨立的致死
因素共同作用致死。參與度各為50%。
由此可見。中毒程度的判斷對鑒定結果起重要作
用。對中毒程度的判斷要結合毒物種類、中毒量、毒物
吸收情況、中毒時問、臨床癥狀和體征進行綜合分析
后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毒物量的檢測是確定中毒程
度的重要指標.如體內血藥濃度遠超過致死濃度者,
其中毒嚴重毫無爭議。應該注意的是,不宜單獨根據
監測的毒物量對中毒程度做出判斷。必須結合臨床癥
狀和體征才能做出可靠結論,尤其是檢測得出的毒物
量較小時.更不能據此得出中毒程度不重的結論。還
應該考慮到個體敏感性、是否為混合性中毒、是急性
還是慢性中毒等因素。例如一個對某種毒物特別敏感
者.其致死量相對低;混合性中毒時。單獨某種血藥物
檢測量達不到致死程度。但多種藥物共同作用仍可致
死。尤其是其他毒物尚不能通過常規檢測手段測得
時。更不能僅憑一種藥物的檢測得出結論;慢性服用
· 261 ·
某種藥物者。由于可能存在體內藥物積聚,同一血藥
濃度水平時。慢性服藥者比一次性大量服用更易發生
中毒。如長期服用氨茶堿者血藥濃度超過30 mg/l時。
就應予以高度重視。而通常情況下致命濃度不超過
50—60 mgcl。此時。臨床癥狀和體征可能比中毒量更具
鑒定價值。
中毒程度的鑒定還應考慮到中毒時問對預后的
影響,中毒量不大,但若中毒時間太長,導致失去救治
時機。在此基礎上發生的醫療過錯行為與積極救治就
可獲得生存機會時相比。其死亡參與度不同。而若由
于醫方的失誤引起的時間延誤。其死亡參與度更高。
總之。中毒性醫療糾紛案件發生相對少。案情通常都
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目前尚無統一標準。鑒定尚不成
熟。有待廣大法醫工作者共同探討。在實際鑒定中。應
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充分考慮到致死的各個因素,
才能得出正確、公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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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據世界經濟論壇2006年的數據,中國在全球的經濟競爭力排名第54位,而印度排名第49位。從全球創新指數來說,中國和印度都不是創新強國,無論從專利數量還是產品競爭力來說,這兩個國家都比較低。當然,如果按照投入要素指標衡量,中國和印度的競爭優勢都很明顯。但是,如果按照產出的指標衡量競爭力來說,中印只能排名中等偏下。他們面臨的問題很清楚,但是答案現在幾乎沒有人知道。那就是:如何將生產能力轉變為創新能力。
自1999年以來,中國的研發投入每年增加超過20%。到2005年,達到GDP的1.3%,而1998年才0.7%。印度的研發投入一直在0.8%左右徘徊。但從研發投入的產出效率來看,印度顯然高于中國。
印度最重要的優勢是人力資本。由于語言優勢以及自身的體制原因,印度更適合國際科學家前去工作,同時也方便了大量留學生到發達國家學習社會科學和管理技術。對印度來說,原來擔心的“腦力外流”(brain drain)已經變成了“腦力回流”(brain circulation)。很多技術精湛的企業家和工程師以及科學家帶著他們在美國的科研和技術經驗回到了他們的國家。另外,印度的相關制度也使國際頂尖的科學家和技術專家往返印度和美國的創新核心地區――例如硅谷的時候更方便。另外,印度由私人企業主導的創新體系,相對于中國由國家主導的創新體系來說,似乎更有活力一些。
由于中國的外資政策以及廉價的受過教育的勞動人口,使得美國、歐洲、日本的主導公司通過直接投資或者通過香港、臺灣的部分中間商,把中國變成了世界制造工廠。首先,這些掌握著研發和市場優勢的全球大買家們,由于自身產品的需要,會給中國企業提供管理上的指導以及技術上的升級服務。但這并不意味著處于價值鏈低端的企業能夠在技術上超越他們的國際買家,買家提供的技術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低端企業所進行的研發不是他們所需要的,或者說可能會有損他們對低端企業的控制權的話,獲取相關技術和知識就不被他們支持,甚至完全受到抵制和封鎖。中國企業要從代工模式(OEM)走向自主研發模式(ODM),并且最終走向自主品牌模式(OBM),受到上游的企業巨頭的遏制是必然的。
其次,由于價值鏈中的中國企業沒有能力或遠見來控制全球市場終端,不像印度企業很早就開始自覺走向國際市場,而企業的研發與市場需求是密切相關的,市場需求決定著生產設備研發和升級的方向。對中國東南沿海龐大的生產集群來說,由于產品市場在國外,這樣對生產設備的需求并不能由東北和西北的老工業基地提供,只能從國外進口。這樣一來,東南沿海的生產能力難以轉化為設備的研發能力,不管是東北和西北的生產設備制造還是東南沿海的產品生產加工,中國企業根本沒有機會來發展自己的研發創新能力。中國企業對全球市場終端的掌握的缺失是研發能力落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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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5月開始正式實施《存款保險條例》進一步建立和規范了存款保險制度,保護了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金融市場化的重大改革,有效提高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還促進了利率市場化改革,更為中國銀行體系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針對對商業銀行提出了可行的持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存款保險制度;商業銀行;金融穩定;銀行監管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其在我國的發展概要
20世紀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對各國的經濟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美國更是如此,眾多銀行經營破產并且面臨倒閉,從而引發了社會的動蕩不安。為了在經濟崩潰的情況下對銀行體系進行改善,1933年美國國會進行了深入討論,最終決定采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這一舉措拉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序幕。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成為了世界首例,在以后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中,都產生了積極重要的借鑒作用。就中國而言,早在1993年12月我國為了追求金融業更好的發展,就已經有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想法;尤其是在2003年年底,全新的金融監管體制被拿到明面上來,為我國之后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打下了牢固的框架基礎。隨后在每一次的國家工作會議以及工作報告中,我國都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細節問題的補充與強調,并且在2007年全面啟動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工作。最終2014年10月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參會人員的反復討論下,得出了通過《存款保險條例》的結果,并且在之后決定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經過20多年的磨礪,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終于以一種法律的形式存在,正式宣布建立施行。
二、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
(一)增加銀行運營成本
商業銀行在籌集資金吸收存款的同時,本身就面對著利息成本、營業成本、資金成本、相關成本等一系列存款成本的增加,如今存款保險制度的規范使商業銀行逃避不了基本的保費成本,并且是六個月一循環按時交納,用來償付存款人在銀行倒閉后的損失,這樣的舉措必然增加我國商業銀行的支出費用。對于那些運營風險大且資金不足的中小型商業銀行而言,自身的適用費率更高,需要交納的保費也更多,對其盈利水平產生的影響也就更大。另外,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有著明確的行為規定和責任,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需要對商業銀行存款的規模結構和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銀行監管部門有權在商業銀行違規操作時要求銀行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風險或者補救已存在的損害,在情況極其惡劣時加以懲罰。這些規定不僅規范了監督體系,還使商業銀行面臨著更高的合規成本,導致銀行的運營成本增加,影響銀行業務的發展。
(二)存在道德風險缺陷
一是存款保險制度很好地安撫了存款人的情緒,在風險發生之后能夠及時有效地賠付存款人的損失。這可能使存款人著眼于眼前的利益,降低自身的風險防線,放縱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從而弱化了市場紀律。二是限額償付制度使銀行存款得到保障,商業銀行便可能以高利率盲目吸收存款,然后用于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從而導致盲目地追求高利潤而冒險經營,加劇了道德風險,引發危機。三是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很好地抑制了銀行擠兌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很好地在商業銀行遭遇危機時給予幫助,這可能弱化金融監管機構的執行力度,過度依賴于規章制度的執行。商業銀行可能利用法律上的不完善的空間產生不道德的行為,從而使商業銀行違規操作的行為不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罰。
(三)加劇銀行同業競爭
我國的國有銀行一直在銀行體系中占據著主導地位,銀行長期以來都由政府實行“擔?!?,屬于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而隨著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給商業銀行帶來的信用的保障,商業銀行競爭經營的危機意識也逐漸強烈。一是存款保險制度帶來了一個公平的發展環境,政府對商業銀行的救助越來越少,銀行的退出機制也逐漸健全,市場準入標準的降低,給中小型銀行以及民營銀行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伴隨金融市場上金融機構的逐漸增多,銀行之間比拼的壓力也逐漸增大,這對銀行未來的發展而言具有更強的挑戰性。二是存款安全的問題得到保障,使存款人對銀行的選擇有了更大的空間,這給商業銀行籌集資金帶來一定的困難。商業銀行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可能采取價格戰的方式,提高自己的存款利率,這樣對銀行的利潤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也加劇了銀行之間的競爭。無論怎樣,傳統的經營模式已經不適合如今的金融市場,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追求更好的發展,商業銀行的改革刻不容緩。
三、我國商業銀行的應對策略
(一)引導公眾正確認知
傳統的儲蓄理念使存戶對商業銀行一直保持肯定的態度,認為銀行肯定會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一直穩健經營,商業銀行應該積極致力于促進大眾接受一種全新的理念。存款保險制度的頒布仍然改變不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銀行與客戶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持公平有效獲取信息的環境。商業銀行在注重銀行信用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對客戶信用能力的評估,保證銀行流動資金的流動性,督促客戶信用的提升。
(二)保證銀行效用優先
現在實行的存款保險條例中對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劃分還比較狹窄,商業銀行可以采取合理的辦法達到降低存款成本的預期。存款保險的基準費率由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存款結構情況等因素調整,商業銀行無權干預,但是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達到調節自身適用費率的目的。由于我國國有銀行與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發展存在著較大距離,盡管存款保險帶來一個相對公平的環境,但仍然改變不了差距的存在,面對吸收資金的難題,銀行之間應該秉持友好互助的態度促進持續發展。
(三)完善銀行治理策略
1.重視資產負債調節規劃。第一,重視主動負債能力的提升。存款對銀行來說實質上是一種被動的負債,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后,存款的成本再次增加,這就要求商業銀行進行變被動負債為主動負債的積極經營。在保證存款具有一定穩定性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可以采取發行金融債券,或者通過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票據轉貼現來吸收資金,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合理調節資產與負債的結構,優化商業銀行融資機制和渠道。第二,提高規劃資產配置的水平。合理的資產配置能夠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銀行的收益,它在銀行的投資過程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商業銀行不僅要充分考慮投資目標存在的收益與風險,還要考慮獲利期限以及收益變化的不確定性,從而制定出合理的投資規劃,保證資產組合投資管理決策的有效性和專業性。第三,注重強化貸款資產質量的管理。信貸風險一直以來都是引發商業銀行流動風險爆發的重要因素,甚至會致使銀行面臨破產的窘境,所以說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對貸款的監管,盡量減少不良貸款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只有采取積極強硬的手段,商業銀行才能保證貸款的收回,同時也進一步提高了銀行的貸款資產質量,提高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拓展業務轉型創新方式。第一,切實加強業務中新型產品的開發使用。為了吸引廣大顧客的眼球,商業銀行不得不采取必要手段進行業務與服務的創新,尤其是在銀行產品研發的方面。商業銀行面對機遇,應該積極進行客戶與市場的需求分析,大量征集有效數據,并且要在創建健全研發機制的基礎上,不斷擴展產品的開發渠道,加大營銷吸引客戶目光。第二,繼續深化擅長的專業操作領域。面對發展機遇,商業銀行不該拋棄本身的優勢,而應該把握信任自己專業性更強的領域,在此基礎上繼續探索,保證擅長的特定業務的深造,維持穩定的客戶群以及市場份額。第三,奠定綜合經營在銀行運營過程中的輔導地位。綜合性的經營能夠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益規模,同時也方便了銀行對未涉及領域的拓展,保障了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商業銀行除了經營傳統業務,還應該提高對開發非傳統銀行業務的重視程度。商業銀行需要不斷優化自身的業務格局,可以發展投資銀行的業務,促進金融業務、新興業務的增加,加大服務力度,增強銀行的核心競爭力。
3.保證提升服務品質管理。第一,加強客戶認可,建立銀行良好口碑。客戶對銀行服務的肯定能夠從側面烘托出商業銀行管理的成功程度。每個商業銀行的服務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模仿性,提升客戶的滿意程度能夠幫助銀行建立良好的口碑,促進了潛在市場的發掘。商業銀行應該確保工作人員始終保持熱情的服務態度,保持高效的工作效率,并且也要保持整潔干凈的服務環境,從而為客戶提供最優、最完善的服務。第二,優化管理體系的全方位建設。全方位建立管理體系有利于商業銀行立足市場找準定位,促進客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這要求商業銀行學會與客戶進行有效充分的溝通,保證有效的領導和人才的管理,并且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統進行市場調查,積極應對客戶需求以及金融環境改變的需求,不斷進行服務質量的持續改進。第三,完善內部控制方式。切實的內部控制方式能夠分散抑制銀行風險,監督銀行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使銀行內部職責的分工更加明確。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業務、財務、會計、審計、物品、人事以及組織的約束督促,加強對銀行業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制約,從而保證商業銀行管理過程中的統籌計劃與安排,促進銀行持久發展。
4.參與完善合作共享機制。第一,繼續規范銀行之間客戶信用信息的分享手段。盡管商業銀行做了詳細的市場調研和客戶分析,但始終存在貸款呆賬無法回收的情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銀行與銀行之間不斷進行客戶信用信息的共享,通過這種方式,能夠使銀行在下次發放貸款時針對客戶有個較為全面的預測分析,盡量減少了銀行的損失。所以說,商業銀行加強相互之間非利益性信息的分享是可行的。第二,支持公眾從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獲取我國商業銀行的有效信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能夠得到商業銀行較為全面的信息進行分析,從而進行系統的審核測評,在使用恰當的情況下,能夠給公眾帶來直觀的判斷,促進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從而促進公眾在選擇銀行業務時理性判斷,與此同時也加強了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壓力,使銀行重視自身每一項決策所帶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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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也進入到一個艱難的階段,而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作為必爭之地,一方面要符合當前大的經濟環境,一方面也要結合我國農村社會結構和經濟發展的實際制定相關的服務項目。在這種形勢下,我們應該更加積極地運用行政管理的有關知識對現代農村銀行進行管理,但是目前的情況是,我國現代農村商業銀行還在管理上存在許多的不足,具體表現在:
1.我國現代農村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僵化
在我國目前存在的農村銀行當中,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度的水平還是相對比較落后的。具體表現在:農村銀行行政制度制定時間較早,無法適應現代的經濟發展。我國很早就建立了農村銀行,但是現代農村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新換代不及時,基本上還在沿用上個世紀的管理制度對現代農村銀行進行管理,而沒有具體結合自深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管理條例。這樣的管理缺乏實用性,會對農村銀行的實際管理造成混亂。農村銀行行政制度的建立流于表面,實踐性不強。有些農村銀行甚至沒有建立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沒有結合農村銀行的實際,沒有結合實際做出來的行為規范也就不能運用于實際這是必然的。目前大多數企業對于制度的制定不是很重視,一方面不注重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采用過時的行政管理制度對現代的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不注重行政管理制度的執行,有些現代農村銀行已經制定了相對比較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并沒有認真的去執行,仍用傳統的老辦法去解決問題。這個現象的產生,一方面與我國企業長期缺乏制度性的管理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現代農村銀行的管理者能力、水平的不足。無法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采取最簡單的人治的方式管理現代企業,結果自然是無法促進現代農村銀行的深入發展,反而成為制約農村銀行發展的絆腳石。
2.制度不夠規范化,法律意識薄弱
現代農村銀行將在未來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將成為農村銀行未來的發展趨勢。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我國農村銀行管理制度化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法律意識也比較單薄,銀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使部分規章制度頒布生效,但卻無法有效的貫徹落實。再加上人員素質的不高,也導致各項規定難以推行下去。當前行政管理應當具備完善的業務流程,否則銀行內部制度的制定既無法讓制度建設成為常態,也無法讓法律成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武器。
3.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工作脫節
行政管理部門是銀行乃至所有企業一切運轉程序和規定的制定者,因此,如果對行政管理工作不給予充分的重視,銀行內部的行政管理就會空有其形式,而無效率性,行政管理部門就會與其他的工作部門脫節。如果行政管理部門制度制定的不合理就會導致了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實施的雙相脫節,從而將影響整個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4.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不健全
在現代農村銀行進行制度建設過程中,有些銀行領導干部的思想比較落后,仍處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水平上,制定出的條例既不符合實際,無法跟上現代的經濟步伐,又繁瑣難以執行,具有不可操作性,導致制度成為空機子只是用來看的。而且,一直以來,不僅僅是現代農村商業銀行,我國大部分企業都存在機構臃腫,內部行政架構運轉低下的問題。雖經過幾次精簡機構,但效果不理想,改革推進阻力大,收效甚微,行政機構有增無減,企業內部權力集中缺乏制約,造成企業盛行,影響企業的民主化進程和科學化管理。再加上企業內部行政管理部門和環節較多,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行政效率低下。面對現代經濟發展帶來的挑戰,結合我國現代農村的市場發展需求,為了更好的服務農村經濟,我國農村現代銀行必須實現自身的發展壯大。
二、針對我國企業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的解決對策
1.加強各部門相互協作
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企業的具體情況,才能使企業正常高效運轉,行政管理部門和其它部門一樣,屬于一個企業下設的平行的職能部門,每個部門的工作不能孤立進行,而作為管理部門更是應該與各個部門緊密相關,因為其管理的對象就是與企業的發展有關的一切人和事,因此,行政管理部門只有和各個下設部門保持緊密的互通關系,才能使管理工作有效進行。同時,行政管理部門還是企業的制度核心,關于其它部門的制度的制定,都要以行政管理部門的總制度為準則和標準進行制定,不能逾越行政管理部門的界限。
2.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還需更加專業化、合法化、規范化
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從實際出發,從基層出發,與時俱進,只有好的制度,只有適合于時展的制度才是最好的制度,才能促進現代銀行在我國農村當中的發展,才能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銀行中制定行政管理制度的部門一定要制定出以適應員工工作的制度,相互制約但不能相互捆綁。銀行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規范化、合法化,規范化、合法化主要是指企業所制定的制度要有法可依,能夠在從法律的角度找到落腳點,而因此,其也在制定銀行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專業化制度的制定要求進行,在制度制定的時候,有必要請專家進行研討,確保行政管理制度能夠合法、規范。同時要提升人員素質,特別是廣大領導干部的素質,只有他們帶好頭,做好表率,整個企業才會更加有朝氣,才能更好地發展。
三、加強企業管理的職能劃分
加強企業管理的職能劃分關鍵是實行企業的深化改革,政企分開,創新管理模式,推進企業行政管理的落實。我國政府在這個過程當中,應當給予企業成分的發展空間,實行簡政放權,在企業自身調整的過程中不下達行政命令干預企業自身的發展,同時要加強自身的作風建設和監察機制,杜絕,滋生腐敗的現象。
四、不斷完善企業管理模式,廣泛吸取優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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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甚至根本就沒有什么權利而言,而且我國對證人的保護側重于事后救濟,都是在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這種侵害有時是很難界定和認定的,從效果來看,這種保護對證人人身安全的保護意義不是很大,而且還會使其它的證人產生更大的心理恐懼和擔心,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當然不愿意出庭作證了,而隱蔽作證制度卻與其相反,它從偵查階段開始一直到審判階段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身份進行保密,并且對證人采取各種保護性的保密措施,對證人的各方面權益如人身,財產等進行有效的保障,它有利于消除證人作證時的心理壓力,而且還能使證人在不承受風險的情況下在法庭上作證,積極配合法院各項工作,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無論在刑事案件中還是在民事案件中,許多就是由于證人不愿出庭作證,從而使案件無法正確的判決,是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妨害了司法的公正,社會的平等,建立“隱蔽作證制度",保護了證人的人身安全免受侵害,激勵證人出庭作證,及時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從而是案件迅速有效的解決,有力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穩定,司法的公正。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在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實踐中,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證人出庭率太低,大部分證人幾乎沒有出過庭,證人出庭作證的刑事案件相當少。證人出庭率太低,隨意性太大,與外國相比遠遠達不到刑事訴訟理論上要有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傳統方面的原因,以及社會環境方面的原因。
法律方面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對證人的資格、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的安全等等法律的規定很寬泛,很模糊,證人的法律地位較低。法律過多地強調了證人的義務,但卻忽視了證人的權利。文化方面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影響人們的觀念之中,我國傳統文化提倡的是中庸、禮學、以和為貴的觀念,使人們養成了明哲保身的處世態度,遇到事情不會首先想到用法律來解決。社會環境的原因主要是我國法律所體現的人情味太濃。
證人隱私和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才使得一般人對出庭作證有所顧忌,導致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不高。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總結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立法上,法條的前后矛盾。以刑事訴訟法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倍淌略V訟法第157條規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進一款規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應當庭查實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庇纱丝梢?在立法上一方面在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另一方面卻又規定證人若不能出庭,證言經過查證屬實的話是可以采納的。這種互相矛盾的立法是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根源所在。
2.在立法中并沒有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尤其是對于不作證的范圍,沒有給出合理的規范。在西方國家,法律都是用法條的形式來規定警察應當出庭作證,但是我國卻沒有涉及此處。另外,對于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僅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中作了規定,但這僅是司法解釋層面的規范。
3.立法和實踐中對證人的保護不足。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證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具體保護制度和措施,這也是導致實踐中打擊報復證人的情況嚴重,致使證人不敢出庭作證的原因。
4.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以及作證費用承擔的相關內容。另外,法律也沒有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是否具有排他性效力。
以上這些因素既無法用一個完善的制度來解決也無法在短時期內解決。要想保障證人出庭作證就必須依賴一個很好的證人保護制度加以規范。針對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率低的情況,學界很多研究人士提出過一些相應的對證人保護的制度規范,其中有證人保護制度,證人補償制度等 ,然而這些制度對于證人的保護都是理論上的,如果用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內容都難以實現,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率低的現象充分暴露了這項制度的不完善,只有引進國外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隱蔽制度并且加以完善,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種種問題,保護了證人,免去了證人出庭作證的后顧之憂,才能使證人出庭率得到提高,使證人不必承
擔因作證而帶給自己的各種不利的風險。
三、建立實現隱蔽作證制度的法律保障機制
1.建立司法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機制。隱蔽作證制度的關鍵內容是保密,如果證人在作證的時候其隱蔽性喪失,那這項制度就失去了存在意義。在訴訟的過程中,能夠具體了解證人真實情況的主要是少量的司法工作人員,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司法工作人員保密責任機制是該制度存在的最大前提。被此項制約機制約束的人員主要是了解證人情況的偵查、起訴及審判人員。這些司法工作人員有義務對證人的身份加以保密,并且對有關于證人的各種材料進行專門管理。對司法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的泄密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是因故意泄露證人身份而給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2.加強對證人作偽證之后的法律追究。在隱蔽作證制度中,為了保證證人的隱蔽性,在法庭庭審的過程中,因為證人的面容和聲音在法庭上不會完全暴露在被告人面前,所以在減輕證人作證的心理負擔的同時,也可能會提供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才能防止證人作偽證?一方面是要加強庭審時的質證環節,加強對證人證言真偽的審查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起對偽證的追究機制。首先,要明確證人在隱蔽作證過程中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證人如果申請對其身份進行保密,就必須確保其證言的真實性,并且簽訂保證書其次,加大對證人作偽證的懲罰力度,以此來警示和督促證人向法庭提供真實的證言。
3.法庭對證人的調查程序需要進行改革。隱蔽作證制度是要求在整個訴訟的過程中都要對證人的身份進行保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2條規定:“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該項規定與隱蔽作證的要求是完全相反的。因此有必要對這項規定進行改革,只針對部分案件中的證人身份和住址信息采取保護措施。法庭對于隱蔽作證的證人,可以對其身份事先進行核實,而不是當庭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在保證書上的簽名也可以用手印等方式來替代,避免暴露真實姓名。
4.建立證人身份暴露之后的補救機制。雖然大部分制度在設計的時候都是經過細致考量的,但是理想的設計并不能夠真正保證實施的完美。隱蔽作證中的證人通常都是一些特殊案件的證人,或者是在案件中承擔著特殊角色的證人。證人的身份如果暴露了,很可能會給他帶來極大的安全風險,也會給他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影響。因此,建立起一個完善的證人身份暴露補救機制是很有必要的。對于因隱蔽作證而暴露身份的證人,國家應當承擔部分相應的責任,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例如幫助證人改變身份,遷居外地等,以樹立起國家的責任感,也使證人增加對國家的信任度,鼓勵證人勇敢的出庭作證,解除其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