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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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①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②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③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④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⑤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⑧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法定工作日是多少天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①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②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③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篇2
工作日的間歇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休息和用膳時間,包括一個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和兩個工作日之間的間歇時間。
一個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職工在每日的工作崗位上生產或工作的過程中的工間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工間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因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1至2小時,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時。間歇時間一般于工作4小時后開始,不算作工作時間。有的崗位由于生產不能間斷不能實行固定的間歇時間,應使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有用膳時間。有些單位實行工間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時的工作時間中間規定20分鐘的休息時間,一般在工作兩小時后開始,這種工間操時間與間歇時間不同,計入工作時間。
兩個工作日之間的間歇時間,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日結束后至下一個工作日開始的期間內所享有的休息時間。其長度應以保證勞動者的體力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為標準,一般為15至16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其班次必須平均調換,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后調換。在調換班次時,不得讓工人連續工作兩班。
篇3
第二條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我市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中央、省屬駐岳單位等。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依法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全行業的統計工作管理規范化建設,把統計工作的發展納入部門事業發展規劃,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物資和經費,逐步實現統計工作的規范化。
第四條各部門必須依法設立或指定綜合統計機構,設置綜合統計崗位,配備綜合統計人員,并依法持證上崗。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必須根據統計任務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協調本部門本行業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
(二)制訂本部門的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加強統計科學研究;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行業管理職能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建立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負責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需審批或備案的本部門新建、修改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時報送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五)負責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執法工作,組織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六)組織本部門統計人員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開展的統計繼續教育和統計干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各部門必須保證統計專業干部隊伍穩定,部門統計人員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統計從業人員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統計工作。新增補的統計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七條各部門制定涉及本部門以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或統計報表,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各部門建立統計調查項目須符合本部門的政府職能,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不得重復調查。
第八條各部門要嚴格遵守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數據等管理審批規定。在對外公布、提供統計資料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重復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數據為準;部門使用的區域性統計數據必須是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認可或公布的數據。
(二)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交叉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及涉及本地區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均須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評估認定后,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三)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將統計資料輸入計算機網絡,以及出國攜帶或對外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執行。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公開發表本部門管轄系統內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數據,須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批準。
第九條各部門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必須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及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鑒、統計資料匯編等應按規定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條各部門必須加快統計信息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實現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存儲、應用、管理的網絡化、現代化。
第十一條各部門必須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檢查督促管理對象和內部各職能機構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規范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核算資料,確保源頭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二條各部門必須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評估制度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安全。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法人代表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各部門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要率先學習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加強以統計職業道德規范為核心內容的統計文化建設。
第十四條市統計局應加強對各部門統計的業務指導:
(一)按照《統計法》指導各部門統計工作,開展統計元數據標準、目錄及分類體系標準建設,建立對部門統計標準的審定制度;研究制定本系統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協助開展部門統計分析,不斷提高全市統計優質服務水平。
(二)牽頭建立以國民經濟核算及各類考核考評等為內容的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組織部門統計聯席會議,對全市主要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形成分析預測報告,研究部門統計數據采集和報送問題。
篇4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協調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包括地鐵、輕軌、市郊鐵路等,它運量大、速度快、安全準點、乘坐舒適,具有公共汽(電)車等其他交通運輸方式不可比擬的優點,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最理想的交通工具。同時,軌道交通占地面積小,特別適合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少的國情。《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也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但是軌道交通,尤其是地鐵往往在城市房屋的密集區域內穿行,在工程建設中,會造成沿線房屋一定程度的受損,從而引發居民群體上訪、維權過激的事件,影響了工程的順利施工,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通過對南京地鐵的一些案例進行分析,當前必須建立重大建設項目穩定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地鐵建設的順利進行,從而加快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一、地鐵工程上訪案的主要情況及特點
南京地鐵二號線自開工建設以來,沿線的一些住宅小區的居民,因地鐵施工造成住房受損以及噪聲、振動等問題,向建設方提出賠償要求,并由此引發了多起沖突事件和大規模上訪。主要情況及特點是:
1.突發性
由于房屋受損比較突然,居民非常激動,立即采取行動進行維權。
2.群體性
6個住宅小區分別位于地鐵建設的5個開工標段,涉及住宅樓33幢、2100多戶居民。由于共同的利益訴求,他們相互聯絡、統一口徑、集體行動,演化為群體上訪事件,每次上訪少則90多戶,多則500多戶。
3.過激性
受損住戶為維護自身權益,集結到施工現場“討說法”,由于提出的各種苛刻要求不能得到及時回應,開始懸掛標語橫幅,甚至堵路、阻撓施工,直至沖砸現場,毆打施工人員,迫使停工。同時到地鐵控制中心,干擾地鐵的正常運營秩序。他們的維權方式不僅不理智,而且持續時間長,導致部分開工標段停工數月,乃至一年。
4.攀比現象
由于受損的情況不一樣,因而建設方的賠付標準是不統一的,從而導致居民產生攀比思想。居民小區之間的攀比、樓棟之間的攀比、樓層之間的攀比、戶與戶之間的攀比等等攀比現象不一而足,要求“一視同仁”、重新考慮,由此產生新的沖突。
二、造成的后果
1.社會影響惡劣
住戶在房屋受損時沒有通過正確的渠道或有序上訪進行維權,而是采取堵路、阻撓施工、沖砸現場、毆打施工人員等過激行為,并通過網絡散步謠言、蠱或群眾,在社會上造成非常惡劣影響。一旦取得補償,又進一步夸大其詞,誘使一些未受損的住戶怦然心動,紛紛效仿,參與其中,引發新的矛盾沖突。
2.建設周期延長
因地鐵施工損害居民住房而引發的上訪和沖突事件,波及面廣、處理難度大、事態難以控制,嚴重影響了地鐵的建設。據統計,二號線5個施工段被迫停工長達數月,占二號線開工建設標段的1/3,工期拖延將近9個月,嚴重影響了原定的建設計劃。
3.加大建設成本
在停工期間,建設方要打支架維護現場,要保養機械設備,加上施工人員待工,增加了建設成本,同時還要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各種補償費、矛盾協調費等費用,大大增加了線路的建設成本。
三、引發的原因和處理問題的難點
1.地下施工難度大,風險難預測。
地下施工是行業性難題,基坑開挖、降水維護等都是地下施工的必行方案和有效措施,客觀上必然對周邊地下土質造成一定影響,引起一定范圍內地上建筑出現開裂、沉降等現象。尤其是土質疏松、含水量高,地下有流沙層的地段,更易出現房屋受損現象,反映出的問題也比較突出。由于各個站點的土質、地質、周邊建筑物等情況不同,設計和施工方難以充分預見可能出現的風險。這是導致房屋受損的根本原因。
2.建設方經驗不足,工作難到位。
首先是施工經驗不足。開工前如不能優化施工方案,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就更大。由于普遍未對可能受到影響的建筑物進行監測,因此,問題出現后,無法辨別是地鐵施工造成的,還是歷史形成的,影響有多大也不清楚。又由于責任不明,造成扯皮現象,引發一系列問題便不可避免。其次是做居民思想工作的經驗不足。受損問題出現后,建設方未能在第一時間正確回應住戶的訴求,也沒有及時依靠所在區、街道的力量做工作,形成了被動局面。
3.居民維權意識強,利益難協調。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加。房價的大幅上漲,居民對住房越來越看重。一旦住房因地鐵施工受損,心理感受可想而知,合理訴求中難免夾雜著過高的要求。因此,在處理補償等問題上,建設方與受損方很難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
4.政策標準沒有依據,補償難定量。
對于建筑物沉降、開裂和噪聲、振動、電子輻射造成的影響,國家、省市都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或參照執行的意見,使得當事雙方在談判時沒能把握尺度,完全靠協商是非常困難的,既容易滋長居民“鬧而則利”的心理,也容易造成不同受損小區之間的非理性攀比。
篇5
《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業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加強我市建筑企業勞保費統籌工作,強化勞保統籌費收繳工作的力度,保證施工企業離退休職工的正常生活,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對市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工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凡是在撫順地區(清原、新賓除外)的建筑、安裝、裝飾、市政、橋涵、園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維修等工程項目,不分投資來源,企業的隸屬關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資質等級,建設單位一律按工程總造價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標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勞保統籌費。
二、市國土規劃管理局、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市工程質量監督站等部門,在工程項目審批規劃、放線定位、招投標和峻工驗收工作中要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勞保統籌費。對未繳足勞保統籌費的建設單位,要從嚴控制,并且不再審批新的工程項目。
三、各建設工程項目在開工前按單位工程總造價投資概預算將勞保統籌費一次性繳齊,工程竣工后,按決算多退少補。但符合下列情況可分期繳納:工程量較大,跨年施工的工程,按當年計劃建安工作量繳納,其余部分轉下年繳納;當年建安工作量在一千萬元以內的一次繳齊,一千萬元以上部分按工程進度繳納;擴大投資或追加投資的工程,隨時追加,隨時繳納。
四、設立建設工程項目勞保統籌費收繳專戶。凡是由市、區財政局管理的建設資金,不論是預算內、預算外撥款,還是自籌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撥款時根據工程投資進度,將勞保統籌費直接劃入勞保統籌費收繳專戶,待辦理有關手續之后,統一向社會保險總公司繳納。建設單位不按要求辦理繳納手續,財政部門停止撥付建設資金。
篇6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部發〔1997〕271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2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可否認定其違法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或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補休的標準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五、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六、若甲企業經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40時/周12周/季=480時/季)。若乙職工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480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甲企業這樣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著延長工作時間問題,該季各月的工資及加班費(若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的話)應如何計發?
某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508小時/季。)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8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做應合法且沒有延長工作時間。對于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工時計算方法應為: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十三條中某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九、本市擬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過程中強制性地附加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實際除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兩個條件,是否妥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篇7
【關鍵詞】 遠洋船舶;綜合計算工時制;《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加班工資;休假工資
在我國加入《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以下簡稱《MLC 2006公約》)之后,掛中國國旗船舶仍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根據船舶的工作性質,實行綜合工時制是在《勞動法》之下船舶工作時間的唯一選擇。然而,隨著船員社會化的推進,船員與航運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十分普遍。在這種聘用關系下,實行綜合工時制使工資構成化繁為簡,有利于保護船員的利益。
《MLC 2006公約》和《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對于船員最短休息時間的強制性規定,與《勞動法》下實行的綜合工時制必須同時遵守。在雙重約束之下,船上工作時間應得到合理、科學的安排。
1 遠洋運輸船舶適用的工時制
1.1 定 義
標準工時制是由立法確定的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p>
1.2 適合遠洋運輸船舶的工時制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7條規定:“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2013年的《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一部分初稿中關于工作與休息時間的規定如下:“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制度”“不能實現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際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交通部部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實施辦法》,海員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海員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p>
對于船舶值班人員來說,按照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則每月的正常工作時間為:40 ?4.345=173.8小時;每月固定加班時間為:16 ?4.345=69.5小時。
對于遠洋運輸船舶上的值班人員來說,實行標準工時制明顯違反《勞動法》第41條關于加班時間的規定。對于遠洋運輸船舶上的非值班人員來說,大部分船舶在正常航行期間可以根據標準工時制安排工作。然而,考慮到船舶靠離港、機動航行、船舶保養、掃洗艙等的需要,在實行標準工時制情況下,將加班時間控制在每月36小時之內十分困難。因此,從實操的角度考慮,在遠洋運輸船舶上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工時制將是最優選擇。
2 綜合工時制下的工資構成
2.1 定 義
《MLC 2006公約》對基本工資的定義:“基本報酬或工資一詞系指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無論這一報酬如何構成;它不包括加班報酬、獎金、津貼、帶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額外酬勞。”
此外,《MLC 2006公約》規定:“合并工資一詞系指包括基本工資和與工資有關的其他津貼在內的工資或薪資;合并工資可包括對所有加班工作給予的補償和所有其他與工資相連的津貼,也可以包括部分合并工資內的某些津貼?!?/p>
2.2 《勞動法》與《MLC 2006公約》有關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計算方式的比較
《勞動法》與《MLC 2006公約》有關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計算方式的比較見表1。
2.3 在《MLC 2006公約》條件下的船員工資構成
在僅滿足《MLC 2006公約》條件下,計算船員工資要相對簡單。船員工資支付無論是按照綜合工資的方式還是“工資 + 額外加班”的方式,其所考慮的因素僅為基本報酬或“工資 + 加班工資+帶薪年休假金 + (額外加班工資)”這4個部分。如果采取綜合工資制,則將加班工資與額外加班工資合并計算;而采取“工資 + 額外加班”的方式,則除固定加班工資之外,再根據每月實際加班時間和每小時加班費率計算額外加班工資。在目前實際操作中,高級船員的工資構成大多數采取綜合工資的計算方式,而普通船員的工資構成則采取綜合工資和“工資 + 額外加班”并存的方式。
以2015年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的船員工資構成為例(見表2),對于船長來說,其工資收入實行綜合工資制,通過“崗位津貼”的形式來體現其工作報酬;而對于值班水手來說,采取“工資 + 承諾加班 + 額外加班”的支付方式。其中,尤其是對于普通船員來說,以限定承諾加班時間來保障船員的收入,在滿足《STCW公約》和《MLC 2006公約》關于休息時間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通過額外加班工資來體現多勞多得的報酬原則。
2.4 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船員工資構成
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且同時考慮《勞動法》的有關條款,計算船員工資要相對復雜。根據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概念,按照每周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則每小時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74。
加班工資費率的計算則分為3個檔次:(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率為每小時基本工資的1.5倍;(2)休息日加班,加班費率為每小時基本工資的2倍;(3)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率為每小時基本工資的3倍。在考慮船員加班工資時,受到“封頂”加班時間的限制,即每日加班時間通常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總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于遠洋運輸船舶來說,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可能是在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情況下,船上工作時間制度的唯一選擇。然而,由于船員實際在船工作時間并不固定,對“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只能按照每個職務年度“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進行預算;而對于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休息的人員來說,是否享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大部分的船公司采取無論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是否實際安排了工作還是休息,都按照3倍基本工資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時,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原則,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船員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享有5天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則在不考慮船員工資構成中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的情況下,每在船1個月,享有集中休息15.6天的權利。根據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定義,在休息日中每天8小時的工作可以視為正常工作時間,而在休息日中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視為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時間,加班費率按照1.5倍計算。
船員的工資構成已經包含了每月36小時的加班工資,在計算集中休息的工資待遇時,應抵扣相應的天數(36 ?8=4.5天)。集中休息的工資待遇時間為11.1天,其中,帶薪年休假每月2.5天,集中休息天數每月8.6天(法定節假日已經按照300%計算加班工資,不再計算補休天數)。
根據上述分析,以船長和值班水手為例,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船員工資構成見表3。為便于與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的船員工資進行比較,基本工資的取值與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的取值相同。
2015年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的船長工資在扣除崗位津貼部分之后為美元。可見,在基本工資相同的情況下,按照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出來的數額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的標準。
3 遠洋運輸船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工作時間安排
在遠洋運輸船舶上受雇傭的船員,其工作性質與陸地上的工作有本質區別。通常情況下,船舶在港期間,由于船舶靠離港和船舶靠港期間的工作需要(例如甲板部貨物裝卸作業、安全值班、靠離港機動航行等,輪機部利用靠港期間對機艙設備的保養工作、加油作業、靠離港機動航行等),很難做到完全符合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個小時的要求。在船舶離港后海上正常航行這一段時間,則屬于工作相對有規律的階段,可以適當考慮安排船員更少的工作時間,從而確保船員得到足夠的休息時間。基于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對于遠洋船舶來說,如果拘泥于《勞動法》第41條的條文規定,則船上工作將難以開展,也必將嚴重影響到船舶的正常生產和船舶保養工作。根據遠洋運輸船舶船上工作的特點,允許遠洋運輸船舶在工作時間的安排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即在港期間的工作時間以達到《STCW公約》和《MLC 2006公約》的要求為前提條件,靈活安排船員的工作時間,待船舶轉入海上航行后,適當安排船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在此,筆者提出一個相對靈活的、符合《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工作時間計算方法以供大家參考:以月度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只要每月總工作時間不超過276小時,則視為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根據國內相關法規的規定,對集中休息期間的工資報酬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船員工資構成中,船員在集中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其基本工資比例計算,可以視為高于國內相關法規的要求,作為對靈活調整船員工作時間的補償。
同時,對比表2和表3的工資總額,以值班水手為例,按照基本工資按比例支付集中休假期間的工資,在每月總工作時間少于2015年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每周正常工作時間44小時,每月承諾加班時間103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294小時)規定的情況下,其工資收入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員工會集體協議的船舶的船員工資收入。
篇8
一個工作日是24小時,十五個工作日,也泛指十五天。只是每天的工作時間只有八個小時。
工作日(WorkingDay/Workday)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工時制度,規定為:“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元。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起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后關于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__執行。
篇10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工時制度,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保障生產經營任務的完成,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管理辦法》(粵勞社發〔2009〕8 號)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對實行綜合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工作崗位),我公司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勞動用工規范,勞動考勤記錄完整,確保這部分員工平均日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工作崗位)
按勞部發[1994]503號文關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性質需要連續作業、員工采用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等實際情況,擬對我公司生產操作中部分需要24小時連續作業、生產流程不能中斷的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生產性人員(生產領班、高級操作員、操作員)、設備維護人員(維修技術員)、質檢性人員(質量技術員、在線測試技術員)、物流相關人員(倉庫領班、物料管理員、倉庫文員、倉庫技術員)。
二、工作及休息安排
(1)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實行“四班三運轉”(以下簡稱輪班制員工),“四班三運轉”是對生產作業、工藝流程不能中斷,需24小時連續工作的工種員工編成四個作業工班,實行多班輪換工作制,靈活安排倒班工作和休息。“四班三運轉”以連續出勤5天(8小時為一個班次),休息2天,作為一個基本循環;輪班制工作、休息次序如下:連續出勤5天,每天出勤1個班次,休息2天。再當一個工作休息基本循環結束后,再重新開始一個新的循環。
(2)輪班制員工以半年度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員工平均日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實施綜合計算周期內每位員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平均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 36 小時,總加班時間不超過 36*12=432 小時(12為實施的月份總數)。
(3)輪班制日班接班時間為08:00分,交班時間為16:00分;輪班制中班接班時間為16:00分,交班時間為24:00分;輪班制夜班接班時間為當天24:00分,交班時間為次日08:00分。輪班制員工每班次的實際工作時間包括生產準備、作業時間、作業中斷時間和生產結束時間,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時間、交接班時間、工間休息時間、正常用餐時間以及個人換洗清潔等非生產作業時間。
(4)輪班制員工的工作及休息遵循“公司安排為主、個人申請為輔”的原則。公司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以及員工工作勞逸結合的要求,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合理地、靈活地安排輪班制員工的工作和休息,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5)各班組在當班出勤時間內,應根據現場生產的實際情況,科學調配工作任務,合理安排當班員工進行輪值工作,并有序安排員工工間休息和就餐;一般當班員工的工間休息、就餐時間和自然生理需要時間等累計應不少于1個小時,以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維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狀態。
(6)法定節假日期間,公司可以根據生產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員工進行輪班工作或輪休調休,應當班而未安排輪班工作的員工可以享受法定節假日進行休息。
三、工資計算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公司應根據國家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員工的工資標準。員工的工資由公司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或相關分配辦法,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出勤時間,并參照相應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計發。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安排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公司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其中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產生的加班費,按綜合計算周期進行結算。
四、申請期限: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五、休息休假辦法
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員工意見的基礎之上,采取輪休、調休制,合理安排員工休息時間,以更好地完成工作。
以上方案應與我公司涉及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按有關程序進行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正式實施。